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6月18日(星期三)9時1分至13時4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月琴 陳菁徽 王育敏 邱鎮軍 黃秀芳 涂權吉 劉建國 廖偉翔 蘇清泉 王正旭 林淑芬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郭國文 張啓楷 李坤城 鍾佳濱 楊瓊瓔 葉元之 謝龍介 張雅琳 羅廷瑋 徐欣瑩 何欣純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
勞動部 |
部 長 |
洪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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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 |
署 長 |
黃齡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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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 |
代理組長 |
黃巧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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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副組長 |
莊國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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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局 長 |
白麗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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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署 |
署 長 |
林毓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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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司 |
司 長 |
王厚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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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司 |
司 長 |
陳美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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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福祉退休司 |
司 長 |
黃維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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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 長 |
黃琦雅 |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專 員 許淑真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就「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落實照顧不離職政策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黃秀芳、涂權吉、劉建國、廖偉翔、蘇清泉、林淑芬、王正旭、羅廷瑋、李坤城、張雅琳、張啓楷、陳瑩及楊曜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德福及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2 項:
一、有鑑於我國民間的緩衝車用以支援公務業務,執行在快速道路(含國道)所遭遇的事故案件數,近年乃越漸攀升;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光是國道的事故數呈現110年66件事故、111年101件事故、112年121件事故,再至去年113年則為123件,換算近3年共計345件,平均3天就要高速被撞1台,已然造成執業人員高度安全風險,且亟待勞動部改善。然而,查當前中央政府規範中,卻缺乏如對於「高空工作車使用安全管理指引」一般,有對於緩衝車之使用安全管理規範依據;放諸所見,僅有交通部公路局訂定有「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並要求緩衝車工作區域最長以500公尺為限制等條件,除此之外對緩衝車操作人員在職安上之要求,則形同放生。是以,考量在快速道路與國道工作環境操作緩衝車時,往往遭遇車輛噪音甚大,或是高度可能面臨車輛濺起砂石噴進眼睛,影響完整之溝通聽覺與作業視覺,進而影響正確之緩衝車操作,徒增作業者本身與車輛駕駛發生重大傷亡車禍等可能,特決議勞動部應洽商交通部限期於3個月內訂定「緩衝車使用安全管理指引」,並落實規範主/被動式對緩衝車操作人員之人身防護標準,嗣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陳昭姿
二、有鑑於我國勞動檢查員之人力完整,乃深繫我國各就業民眾所享勞動條件最低標準規定、勞動權益保障、職業災害受防止,以及安全與健康等落實。是以,勞動部為因應近年來勞動檢查員因薪資、升遷及職涯發展受限,因而產生離(轉)職率高且人力難有效補足,致使工作負荷量加重,陷入惡性循環,進一步更難以透過業務執行,來真正確保勞動環境完善等情形,目前已有官方提出之「勞動檢查員專業能力及工作支持提升方案」,並規劃改善。爰此,特決議勞檢員不論是「勞動條件檢查員」或「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任一,皆應平等享有官方積極於加給提升和獎金給予等工作支持措施,並請勞動部限期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陳昭姿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