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4月9日(星期三)9時至13時55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月琴 陳菁徽 王育敏 邱鎮軍 盧縣一 涂權吉 黃秀芳 陳 瑩 蘇清泉 王正旭 劉建國 林淑芬 楊 曜 廖偉翔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葛如鈞 洪孟楷 黃國昌 何欣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啓楷 王鴻薇 廖先翔 葉元之 蔡易餘 謝龍介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力發展署

代理署長

陳世昌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白麗真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 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 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司 長

傅慧芝

秘書處

處 長

丁玉珍

人事處

處 長

姜碧琳

政風處

處 長

周志信

會計處

處 長

林美杏

審計部

副審計長

李順保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主計長

陳慧娟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對於「勞動部所屬基金違規使用如何追回及究責」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審計部副審計長李順保及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盧縣一、洪孟楷、王正旭、蘇清泉、黃秀芳、陳瑩、劉建國、廖先翔、楊瓊瓔、楊曜及林淑芬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審計部副審計長李順保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涂權吉、邱若華、徐欣瑩及廖偉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4項:

1、 依決算法第26條、第26-1條及第27條分別規定:「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又審計法第3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爰請審計部於2周內提供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至113年度相關審核通知(含審計部及相關機關間之往來函文及附件)與查核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邱鎮軍

2、 有鑑於行政院近日函送立法院之工會法修正草案內容中,對基層廠場人員新增籌組工會之規範略以,乃包含需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專責會計人員等條件,此舉實讓基層勞工有感在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徒增阻礙。更甚,該草案內容更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7號公約所保障勞動者成立與加入組織之結社自由,明訂應採自由主義不得有事前之許可程序所嚴重相悖,並有助長企業弱化特定工會實力之不當勞動行為的效果,更容易衍生雇主經營權凌駕勞工團結權之虞。復以,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日前甫對於廠場工廠在工會需以獨立會計之要件,更有認定與ILO第98號公約對團結權保障未盡相符。是以,考量該工會法修法之舉,所對我國勞工權利之侵損,以及對我國在自願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並受後續評鑑之不利益,並徒增兩公約規範勞工對於何種方式進行工會的組織,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特決議要求勞動部蒐集各界勞工意見,辦理一場次公聽會,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廖偉翔 邱鎮軍 王育敏 盧縣一

3、 根據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研究,彈性化育嬰假制度可以滿足受僱者照顧孩子之需求並降低未來重返職場的困難,避免受僱者因無收入而面臨經濟壓力,且有助於提高男性受僱者育嬰假的使用率。勞動部去年試辦彈性育嬰假,據統計共89家公私企業參與、182人提出申請,申請天數以3天為主,試辦成效不佳,有待檢討。去年係以勞動部發函給有意願參與的公私部門單位方式進行辦理,然而,民間企業或有經營上的難處而難以一蹴可幾,相比之下,公部門應作為推動友善育兒政策的表率,比起只是發函詢問意願,勞動部應積極向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要求,進一步將公部門單位均先行納入試辦計畫,才能由點成線、由線成面於所有公部門試辦彈性育嬰假制度,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會商有關單位,研議公部門機構納入試辦計畫之規劃。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邱鎮軍

4、 就業安定基金的設置目的在於推動國人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及失業救助。然而,勞動部及所屬機關長期濫用該基金,嚴重偏離設立宗旨。根據審計部於今年3月21日向勞動部發函指出,109年至112年間,就業安定基金有高達72,246,254元的支出不符基金設置目的及用途,包括製作勞動形象影片、經營臉書粉絲團、辦理喬遷活動、發放春節紅包袋及三節禮品等,均屬不當支出,審計部認定應予收回。然而,勞動部至今未主動啟動內部行政調查與懲處程序,亦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嚴重影響政府財政紀律與社會信任。爰此,要求勞動部應依審計部審查報告,追究相關責任,並積極配合監察院及司法機關偵辦,以確保相關違法行為能受到適當法律處置。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完成上述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辦理情形,以確保就業安定基金真正用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落實基金設置宗旨。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蘇清泉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