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4月23日(星期三)9時至13時51分
114年4月24日(星期四)9時至13時4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月琴 陳菁徽 劉建國 王育敏 邱鎮軍 廖偉翔 盧縣一 黃秀芳 蘇清泉 王正旭 林淑芬 楊 曜 陳 瑩 涂權吉(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李坤城 鍾佳濱 顏寬恒 葉元之 洪孟楷 羅廷瑋 葛如鈞 陳培瑜 謝龍介 鄭正鈐 張雅琳 蔡易餘 林楚茵 高金素梅 莊瑞雄 何欣純 楊瓊瓔 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張啓楷 許宇甄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
(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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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邱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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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 |
署長 |
吳昭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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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代理署長 |
周道君 |
|
中央健康保險署 |
副署長 |
陳亮妤 |
|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副司長 |
楊雅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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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副執行長 |
王裕煒 |
|
社會保險司 |
專門委員 |
陳淑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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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 |
副署長 |
曾淑慧 |
|
醫事司 |
簡任技正 |
卓俐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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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司 |
司長 |
祝健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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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 |
處長 |
李建璋 |
|
財政部 |
政務次長 |
阮清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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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 |
副署長 |
馬小惠 |
|
賦稅署 |
副署長 |
倪麗心 |
|
關務署 |
副署長 |
蘇淑貞 |
|
國有財產署 |
副署長 |
王彩葉 |
|
財政資訊中心 |
副主任 |
謝明峯 |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法務長 |
王鵬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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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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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
部 長 |
邱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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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 |
署 長 |
姜至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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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 |
副署長 |
賈淑麗 |
|
中央健康保險署 |
副署長 |
龐一鳴 |
|
社會保險司 |
代理司長 |
陳真慧 |
|
社會及家庭署 |
主任秘書 |
田基武 |
|
長期照顧司 |
副司長 |
吳希文 |
|
醫事司 |
專門委員 |
郭威中 |
|
農業部 |
常務次長 |
杜文珍 |
|
國際事務司 |
副司長 |
洪曉君 |
|
畜牧司 |
副司長 |
周志勲 |
|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主任秘書 |
陳子偉 |
|
農糧署 |
組 長 |
陳祈睿 |
|
漁業署 |
簡任技正 |
鄭淑文 |
|
經濟部 |
政務次長 |
江文若 |
|
國際貿易署 |
主任秘書 |
戴婉蓉 |
|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主任秘書 |
李佳瑾 |
|
產業發展署 |
副組長 |
曾志雄 |
|
外交部北美司 (上午11時30分前) |
司 長 |
王良玉 |
|
(上午11時30分後) |
副司長 |
焦國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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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
副總談判代表 |
顏慧欣 |
|
食品安全辦公室 |
主 任 |
許 輔 |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何家豪
(4月23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財政部次長就「國家社會福利政策財源檢討及偏鄉兒童發展篩檢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及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報告後 ,委員陳昭姿、林月琴、葛如鈞、劉建國、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林淑芬、蘇清泉、黃秀芳、王正旭、羅廷瑋、鍾佳濱、陳菁徽、盧縣一、李坤城、陳培瑜、張雅琳、莊瑞雄、楊曜及陳瑩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及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楚茵及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4月24日)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農業部次長、經濟部次長、外交部次長、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針對「美豬、美牛進口零關稅且如何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及農民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農業部常務次長杜文珍、經濟部政務次長江文若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報告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楊曜、王正旭、王育敏、楊瓊瓔、林淑芬、蘇清泉、涂權吉、邱鎮軍、黃秀芳、林月琴、劉建國、鍾佳濱、盧縣一、高金素梅、王鴻薇、許宇甄、葉元之、羅廷瑋及陳瑩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農業部常務次長杜文珍、經濟部政務次長江文若及外交部北美司副司長焦國祐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徐欣瑩及廖偉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