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8分至9時53分;8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3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陳培瑜 吳宗憲 王鴻薇 羅智強 莊瑞雄 王義川

翁曉玲 沈發惠 吳思瑤 林倩綺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蘇清泉 麥玉珍 葉元之 陳俊宇 賴士葆 鍾佳濱 陳冠廷

賴惠員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8月13日(星期三)

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秘書長退職)

法務部常務次長 黃謀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黃仁良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科長 許育華

內政部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專門委員 魏良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故廷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情報組副組長 黃永璋

8月14日(星期四)

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銓敘部部長 施能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李釱任(副秘書長請假)

法務部政務次長 黃世杰

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 林炤宏(署長請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 宋孟芬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軍法事務處副處長 王秉豐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簡任秘書 林欣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 蘇裕國

衛生福利部人事處副處長 郭欣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專門委員 李佩儒

內政部警政署國際組副組長 林志駿

內政部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專門委員 魏良卉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8月13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羅智強等25人、(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照委員羅智強等25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七十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之(乙案)行政院版通過。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8月14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邀請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政務人員應否及如何遵守行政中立原則、行政機關於選舉罷免期間應為如何之宣導與落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黃國昌、吳宗憲、莊瑞雄、林倩綺、陳培瑜、沈發惠、羅智強、麥玉珍、翁曉玲、吳思瑤、鍾佳濱、陳冠廷提出質詢;委員吳沛憶、王鴻薇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