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9分;8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宗憲 陳培瑜 沈發惠 王義川 王鴻薇 吳思瑤
羅智強 翁曉玲 林倩綺 傅崐萁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蘇清泉 麥玉珍 范 雲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 8月27日(星期三)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張秀鴛(次長請假)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林憲銘
總統府第一局參議 林秀玲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簡任秘書 林欣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簡任視察 李慧芬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專門委員 李佩儒
內政部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專門委員 魏良卉
內政部警政署國際組副組長 林志駿
8月28日(星期四)
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銓敘部政務次長 懷敍(部長請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專門委員 陳志豪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張秋元(人事長請假)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 黃奕元(副秘書長請假)
司法院人事處副處長 謝瀛隆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簡鈺珒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軍法事務處副處長 王秉豐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佩君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副組長 葉錦堂
衛生福利部人事處副處長 郭欣怡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江美芳
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陳隆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蔡志儒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副主任 劉永福
法務部廉政署政風業務組組長 洪志信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8月27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ㄧ)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黃國昌、吳宗憲、王義川、陳培瑜、王鴻薇、沈發惠、楊瓊瓔、翁曉玲、吳思瑤、羅智強提出質詢。)
決議:
一、「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8月28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黃國昌、羅智強、吳宗憲、王義川、陳培瑜、吳思瑤、翁曉玲、王鴻薇提出質詢;委員沈發惠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 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 辦理其當年一 月至十二月 連續任職期間之 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三)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 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四)第十二條,除第五項修正為「 前項第七款但書人員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外,餘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關公務人員表現不佳,多年考列丙等之情形,請銓敘部檢討相關法規,以達獎優汰劣之旨。
提案人:翁曉玲 王鴻薇 吳思瑤 陳培瑜
吳宗憲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