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1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3時4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李柏毅 王美惠 黃 捷 張宏陸

麥玉珍 黃建賓 吳琪銘 許宇甄 牛煦庭 高金素梅

徐欣瑩 丁學忠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林倩綺 鄭正鈐 王鴻薇 黃健豪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蘇清泉 黃國昌 羅廷瑋

陳 瑩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Maraos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副主任羅雅仁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

主 席:黃召集委員建賓

專門委員:翁栢萱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三、邀請內政部部長就「賴清德總統興建13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無法落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合併詢答,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李柏毅、王美惠、黃捷、張宏陸、麥玉珍、黃建賓、吳琪銘、許宇甄、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王鴻薇、黃健豪、高金素梅、徐欣瑩、羅廷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20人質詢,分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暨相關人員、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林倩綺、丁學忠、徐欣瑩、盧縣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4案:

一、針對內政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授權,正研擬《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擬規定一定規模以上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強制設置太陽光電。

鑒於該辦法已於114年12月19日發布,且社會各界對於將「一般住宅」及「商業辦公大樓」納入強制範圍存有消防安全、產權維護及增加建築成本之高度疑慮。

為避免執行窒礙,爰提案要求內政部與經濟部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施行日期於行政院核定前,應加強該標準政策宣導及溝通,以消弭「一般住宅」及「商業辦公大樓」施行之疑慮。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許宇甄 牛煦庭

丁學忠

二、社會住宅是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的重要居住政策,對於照顧青年、弱勢族群及穩定都市居住環境具有實質助益。嘉義市屬高度發展的都市區,人口集中、居住需求持續存在,確實有興建社會住宅的必要性。

目前嘉義市先前評估規劃的社會住宅案已陸續進入施工階段,顯示政策方向正確、需求確實存在。展望未來,隨著都市發展與人口結構變化,嘉義市對於社會住宅仍有持續推動的空間與必要性,且部分用地與規劃作業已在進行中。

因此,建議中央依適合之用地,與地方政府合作,加速相關規劃與興建作業,以回應市民實際居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提案人:王美惠 李柏毅 黃 捷 張宏陸

三、有鑑於「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之政策目的,係在強化原住民族語之保存、復振與傳播能量;其中「原住民族族語節目影音製作計畫—跨國族語節目製播計畫」編列經費,原意在於提升族語發展、培力節目自製能力與國際交流製播量能。

惟相關經費遭挪作與族語無關之運動會及周邊活動,形同掛羊頭賣狗肉,已非單純行政調整,而是偏離法定政策目的、掏空族語振興之重大疑慮。

尤有甚者,該筆款項係經立法院揭弊監督後方得保留之經費,原住民族委員會不僅未記取教訓,反疑似變本加厲以活動包裝、規避監督,損及國家語言政策公信力,亦傷害族人對政府推動族語復振之信任。

為釐清經費用途合法性、政策目的符合性及責任歸屬,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議辦理下列事項,並以書面函復本席國會辦公室,俾利後續審查與追責:

(一)釐清法源與目的:就「跨國族語節目製播計畫」之核定目的、應辦工作項目、預期成果指標與可支用範圍,提出明確書面說明;並說明本案是否符合「強化族語發展與節目自製能力」之政策目的及法源依據。

(二)完整揭露預算與支出:提出本案8500萬元之完整預算編列與執行明細(含用途別科目、各項採購/契約金額、委外項目、付款期程、核銷憑證類型),並逐項說明:

1.為何僅6集節目即支出高達8500萬元之成本合理性與市場比較依據;

2.近九成經費用於活動辦理之必要性、與族語製播之關聯性及其成果驗收方式;

3.是否涉及周邊販售、宣傳支出與其收入流向與會計處理;

4.經費支出之檢討:若經查核認定涉及與計畫目的無關之支出、或不符預算科目及核銷規範者,請提出逐筆追回、責任追究與行政懲處之具體作法與時程,並提出後續防弊機制(含專案稽核與公開透明措施)。

提案人:高金素梅 許宇甄 黃建賓

鄭天財Sra Kacaw

四、有鑑於「部落公法人」制度之本旨,係在建構部落治理制度,包含部落決策機制之建立、角色分工與責任鏈之釐清,使部落得以「有組織、有程序」回應公共事務,並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精神。惟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遲未公布相關辦法與制度配套,反而先行推動114年度「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致原住民族各界難以支持與理解,亦引發制度正當性與程序正義之重大疑慮。

尤有甚者,即便以「試辦」名義推動,仍應遵循「由下而上」之部落自主原則,採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確保部落充分知情、自由選擇與實質參與;若以自上而下命令式推動,將使試辦淪為行政績效工程,背離部落自治初衷,並可能造成部落內部分裂與治理負擔外部化,影響部落長期治理穩定。

據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兩周內研議辦理下列事項,並以書面函復本席國會辦公室,俾利後續監督與審查:

(一)儘速完備法制與配套:請提出「部落公法人」相關辦法(含設立要件、組織架構、權責範圍、財務制度、監督與救濟機制等)之具體公布時程與草案內容,並說明逾期未公布之原因及補救措施。

(二)釐清試辦之法律依據與政策目的:請說明114年度「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之法源依據、政策目標、預期成果指標、試辦範圍與適用條件,並提出與正式制度銜接之路徑圖與退場機制。

(三)建立由下而上之公平公開程序:試辦計畫之遴選與參與,應採公開徵件、資訊透明、評選標準明確、審查委員組成公開之方式辦理,並確保部落有充分討論期與部落會議決議程序;請提出完整作業流程、時程表及部落知情同意之具體做法。

本席重申:部落公法人是部落治理的制度基礎。制度未完備、程序不正當,試辦只會消耗部落信任、破壞自治初衷。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以部落為主體、以程序為底線、以法制為依歸,勿再本末倒置。

提案人:高金素梅 許宇甄 黃建賓

鄭天財Sra Kacaw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