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1月10日(星期一)9時6分至12時35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鄭正鈐 陳亭妃 張啓楷 邱議瑩 鄭天財Sra Kacaw 張嘉郡 楊瓊瓔 謝衣鳯 邱志偉 呂玉玲 賴瑞隆 蔡易餘 陳超明陳超明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黃國昌 鍾佳濱 賴士葆 葉元之
委員列席4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俊顯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倪麗心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高晶萍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主 席:陳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陳信瑞
主任秘書:游千慧
紀 錄:簡任秘書 吳人寬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陳卉庭 專 員 費添錦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濟部部長龔明鑫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鄭正鈐、陳亭妃、張啓楷、邱議瑩、鄭天財、張嘉郡、楊瓊瓔、謝衣鳯、邱志偉、黃國昌、鍾佳濱、賴士葆、呂玉玲、賴瑞隆及葉元之等16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龔明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俊顯及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倪麗心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蔡易餘及陳超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所有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4) 第五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通過附帶決議4項:
1. 本次修正草案為避免租稅緩課優惠被浮濫使用,適用資格(含產業控股公司規模、組織型態、營運範圍、產業關聯性、股東股份持有期間等)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認定,並會同財政部訂定相關子法,預計修法通過後6個月內公告,然為確保認定標準不因過於嚴苛致使適用產業受限,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財政部於1個月內就優惠適用認定標準提供初步架構及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楊瓊瓔
2. 有鑑於「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新增第44條之2,設計租稅優惠延緩課稅機制,惟現行條文對於「追溯補稅程序」及「租稅優惠撤銷後之補稅依據」均未明確規範,恐造成行政機關執行困難與企業租稅不確定風險,亦似有違行政程序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是故,為確保法制完整與納稅人權益,請財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1)「主動撤銷所得稅優惠」及「追溯補稅」之程序與適用期間之相關判準與法律依據,及檢討是否得追溯既往年度,以維稅制公平與行政可預測性。(2)就「僅適用撤銷後年度」之補稅設計,評估其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租稅中立性之關聯,提出具體修法方向。(3)參酌延遲課稅機制,研擬建立「緩衝或延遲補稅機制」,以便企業得以合理調整財報及稅務規劃,確保租稅優惠制度設計之公平與穩定。請財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上述檢討與建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楊瓊瓔
3. 併購與產業控股工具若主要由資源集中度較高的都會區與大型企業運用,政策效益將停留在結構重整的表面,而無法帶動「產線升級、就業穩定、在地供應鏈韌性」等實質成果。中小企業占企業多數、承擔地方就業與在地產業網絡,南部與非六都更是傳統製造與生活服務的重鎮。國家發展委員會日前說明,預計5年內帶動至少一定規模之15家產業控股公司成立,但評估指標若僅止於「成立家數」,恐怕難以真正反映出中小企業是否真正被政策覆蓋。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5年內帶動至少一定規模之15家產業控股公司中對中小企業與區域均衡的目標達成策略」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楊瓊瓔
4. 依據國際實務,新創事業於發展成熟階段,其資本退出及規模擴張多仰賴大型企業收併購實現,美國新創事業有超過九成是透過企業收併購出場,台灣卻以耗費時日(平均15.6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出場為主,透過收併購除有助新創投資人實現報酬並促進再投資循環,也能使大型企業得以透過取得創新技術或產品,快速強化研發能量與市場競爭力,達成雙方互利共贏局面。爰請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除於本次修法針對化零為整的產業控股公司提供租稅緩課優惠外,另應研議針對大型企業收併購新創事業提出租稅抵減優惠修法草案(如將「企業收併購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的高風險創新科技新創事業」納入研發投資抵減範疇),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楊瓊瓔
(6)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