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30分

114年10月30日(星期四)9時1分至10時2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林岱樺 陳亭妃  鄭天財Sra Kacaw 張啓楷   呂玉玲  邱志偉 謝衣鳯 賴瑞隆  楊瓊瓔 鄭正鈐  陳超明 張嘉郡 蔡易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黃國昌    鍾佳濱 葉元之 林倩綺 邱鎮軍 賴士葆 謝龍介  王鴻薇  王美惠 何欣純 林楚茵 馬文君 蘇清泉 徐欣瑩 翁曉玲 顏寬恒 沈伯洋 羅明才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 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張則民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處長 陳處長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港局 副局長 陳賓權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114年10月30日(星期四)

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張則民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專門委員黃專門委員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港局 副局長 陳賓權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主  席:陳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陳信瑞

主任秘書:游千慧

紀  錄:簡任秘書 吳人寬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陳卉庭    專  員  費添錦

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羅美玲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部長龔明鑫報告後,委員邱議瑩、林岱樺、陳亭妃、鄭天財、張啓楷、呂玉玲、邱志偉、謝衣鳯、賴瑞隆、楊瓊瓔、伍麗華、黃國昌、賴士葆、葉元之、徐欣瑩、王鴻薇及鄭正鈐等1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龔明鑫、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張則民及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處長 陳處長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黃捷、張嘉郡、林楚茵、陳超明及蔡易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詢答結束,114年10月30日繼續審查。

114年10月30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決議:

(1) 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基於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要求船舶應裝置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ECDIS),以及攜帶其航程所需足夠的航海圖與航海刊物,故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認定疑慮,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亦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提案人:陳亭妃 楊瓊瓔 邱議瑩 賴瑞隆

鄭天財   

二、繼續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決議: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繼續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決議:

(1) 第三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2) 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3) 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討論事項所列第一至第三案均審查完竣,分別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