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星期三)9時至12時3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賴惠員 郭國文 李彥秀 鍾佳濱 李坤城 羅明才 林思銘 黃珊珊 顏寬恒 陳玉珍 王世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洪孟楷 葉元之 謝龍介 蘇清泉 林楚茵 徐欣瑩 陳冠廷 張啓楷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 副處長 施宜君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林羲聖
銀行局 局長 童政彰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王麗惠
檢查局 局長 賴欣國
主 席 李召集委員坤城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劉雅欣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就「推動普惠金融與金融科技概況及相關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彭金隆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賴惠員、李彥秀、鍾佳濱、李坤城、林思銘、王世堅、顏寬恒、羅明才、陳玉珍、林楚茵、陳冠廷、洪孟楷、謝龍介、黃珊珊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彭金隆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黃珊珊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確切落實保險業在2026年1月1日起全面適用IFRS17(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規範,要求保險公司之資產與負債皆須以公允價值評估,以忠實呈現其經營的風險與績效。企業財務報表的公允性與透明度是金融市場運作基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審慎處理降低匯率對保險公司帳面價值波動的影響,而排除或變更保險公司受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採取其他暫時性措施之可行性,以化解保險業者面對匯率變化的難處,但仍應遵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忠實呈現保險業經營結果,另將研議結果於半年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林思銘 李彥秀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