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5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劉書彬 柯志恩 葛如鈞 林沛祥 葉元之
林宜瑾 羅廷瑋 陳秀寳 郭昱晴 吳沛憶 張雅琳
謝龍介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賴惠員 鍾佳濱 李彥秀 林思銘 陳亭妃
楊瓊瓔 陳培瑜 洪孟楷 林倩綺 鄭天財Sra Kacaw
黃 捷 何欣純 陳昭姿 王美惠 吳思瑤 羅明才
蘇清泉 陳菁徽 顏寬恒 吳宗憲 張啓楷 廖先翔
林月琴 林月琴 游 顥 蔡易餘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人員:(11月26日)
運動部部長 李洋率同有關人員
(11月27日)
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主 席:劉召集委員書彬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11月26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運動部部長李洋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萬美玲、吳沛憶、柯志恩、林宜瑾、葉元之、張雅琳、劉書彬、羅廷瑋、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謝龍介、林沛祥、賴惠員、陳昭姿、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宗憲、洪孟楷、楊瓊瓔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運動部部長李洋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倩綺、蘇清泉、黃捷、陳培瑜、陳菁徽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11月27日)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
(1) 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2) 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3) 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4) 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5)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6) 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7)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學校供餐條例草案」案。
(8) 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學校午餐及營養促進條例草案」案。
(9) 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法草案」案。
(10) 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案。
(11) 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案。
(12) 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13) 委員陳培瑜等26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14)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案。
(15) 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案。
(16) 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案。
(17) 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案。
(18) 委員林宜瑾等33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案。
(19)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案。
(20) 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飲食供餐法草案」案。
(21) 委員邱鎮軍等25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22) 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23)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案。
二、審查:
(1) 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2) 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促進法草案」案。
(3)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案。
(4) 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案。
(5) 委員陳菁徽等22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案。
(6) 委員許宇甄等23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案。
(7) 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案。
(8) 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9) 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10)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11) 委員林月琴等29人擬具「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案。
(12) 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1、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2、 「學校供餐法」相關草案,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1) 法案名稱,照委員柯志恩等21人及委員陳培瑜等26人提案通過。
(2) 各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3) 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掌理學校午餐與飲食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學校午餐營養與均衡飲食、廚房與校園食品衛生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農業主管機關:學校午餐食材之源頭端抽(檢)驗、監督及輔導供應國產農產品推動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預防具食品安全風險疑慮之毒性與關注化學物質流入學校午餐食品鏈及廚餘再利用之推動事項。
四、其他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相關事項,由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四)第一條,暫保留。
3、 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