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1月5日(星期三)9時3分至15時1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月琴 劉建國 陳菁徽 邱鎮軍 王育敏 廖偉翔 盧縣一 林淑芬 蘇清泉 黃秀芳 王正旭 涂權吉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羅廷瑋 鍾佳濱 鄭正鈐 葉元之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顏寬恒 楊瓊瓔 牛煦庭 何欣純 蔡易餘 陳冠廷 徐欣瑩 謝龍介 萬美玲 張智倫 (委員列席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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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專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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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
部長 |
彭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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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署 |
署長 |
顏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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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組 |
組長 |
許正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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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 |
署長 |
賴瑩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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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主任秘書 |
莊銘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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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署 |
副署長 |
鄒宇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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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司 |
科長 |
陳俊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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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局 |
副組長 |
陳建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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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署 |
代理組長 |
夏峪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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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專門委員 |
李正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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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總工程司 |
游源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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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管理組 |
科長 |
曾勝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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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
次長 |
黃昭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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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副署長 |
蘇茂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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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利用司 |
簡任技正 |
林永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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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司 |
科長 |
鄭家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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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 |
組長 |
洪宏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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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 |
組長 |
陳文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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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署 |
組長 |
朱志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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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組長 |
范家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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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 |
副司長 |
廖振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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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 |
副司長 |
盧清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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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
副處長 |
徐肇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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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噪音管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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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
部長 |
彭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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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環境司 |
司長 |
黃偉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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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
簡任技正 |
蔡青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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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
趙晉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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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監理組 |
副組長 |
黃明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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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簡任技正 |
陳榮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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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署 |
科長 |
陳慶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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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
副組長 |
黃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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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制司 |
副司長 |
林黛利 |
主 席:廖召集委員偉翔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黃俊傑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環境部部長、經濟部、內政部、農業部、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非法棄置到城市採礦:檢討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執法痛點與城市採礦推動策略」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環境部部長彭啓明報告後,委員陳昭姿、劉建國、林月琴、陳菁徽、邱鎮軍、王育敏、蘇清泉、王正旭、林淑芬、廖偉翔、陳冠廷、涂權吉、黃秀芳、洪孟楷、陳瑩、楊瓊瓔及楊曜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環境部部長彭啓明、農業部次長黃昭欽、經濟部主任秘書莊銘池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總工程司游源順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盧縣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
(1)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
(1) 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盧縣一、陳昭姿、廖偉翔(牛煦庭)等4人提出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以上共2案。)
決議:
1、 「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偉翔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2、 本法案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審查結果:
1、 第二條,照委員牛煦庭等25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提案通過。
2、 第二十六條,照委員羅明才等20人提案及盧縣一、陳昭姿、廖偉翔(牛煦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3、 第二十八條,照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4、 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鑑於移動噪音源稽查難度較高,環境部自2021年1月開始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目前全台設置211套,從2021年起,已開罰1萬4千多件,累積罰鍰達3,482萬元,2025年將增至331套,請環境部加強設置聲音照相,透過科技執法取締噪音車及改裝排氣管源頭管理。另科技執法尚難以涵蓋噪音車出沒熱點,民眾陳情噪音車案例仍持續發生,而聲音照相仍有風速5米以上不能裁罰以及3秒內車輛噪音測值需相差≧6dB之限制條件,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儘速研發更新技術,並盤點地方政府需求,持續推動聲音照相設備,以降低噪音提升生活品質。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盧縣一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