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4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智倫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柏毅 許忠信 王美惠
黃 捷 吳琪銘 廖先翔 徐欣瑩 王鴻薇 丁學忠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羅明才 林楚茵 林倩綺 蘇清泉 林思銘 林宜瑾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王曉麟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謝志明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副署長諶亦聰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廖珮伶
主 席:廖召集委員先翔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因變更議程,原討論事項二、(九)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日暫不處理,待行政院提出院版後,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日亦不進行詢答。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等10案:
(一)第十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
(二)第一百三十四條,除增列第三項:「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四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同現行條文。
(三)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十八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本院對於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惟,十八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本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十八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提案人:廖先翔 張宏陸 許忠信 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張智倫 徐欣瑩
王鴻薇 李柏毅 丁學忠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
七條等8案:
(一)第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
(二)第二十三條,除第三項修正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外,其餘同現行條文。
(三)第一百十七條,除增列第三項:「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同現行條文。
(四)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十八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本院對於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惟,十八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本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十八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提案人:廖先翔 許忠信 張宏陸 徐欣瑩
張智倫 王美惠 黃 捷 王鴻薇
李柏毅 蘇巧慧 林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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