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26分

地  點: 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智倫 蘇巧慧 王鴻薇 王美惠 黃 捷 張宏陸

許忠信 高金素梅 丁學忠 李柏毅 徐欣瑩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林倩綺 翁曉玲 葉元之

委員列席5人

請假委員:吳琪銘 廖先翔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營建建設基金基金主持人董建宏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基金主持人董建宏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基金召集人馬士元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基金主持人 劉世芳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基金主持人黃駿逸

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基金主持人黃駿逸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藍士博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執行長孫斌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崔懋森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董事長丁澈士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謝孟展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廖珮伶

財政部賦稅署財產稅組專門委員蔡孟洙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簡任正工程司黃國鋒

法務部參事謝志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李培源暨相關人員

主 席:李召集委員柏毅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徐雪茹

薦任科員 吳育婷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預算審查部分)

一、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部分。

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三、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國土管理署及所屬部分。

四、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五、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六、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

七、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等5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八、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李柏毅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王鴻薇、王美惠、李柏毅、張宏陸、許忠信、高金素梅、黃捷、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徐欣瑩等12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丁學忠、吳琪銘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主席宣告:

本次會議議程所列有關處理115年度之預算,統一作以下三點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歲入部分,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援例處理到「目」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惟如該案協商前,相關部會已跟提案委員溝通完成;並將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依該溝通結果處理。

四、關於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機關預算,預定於5月27日及28日進行審查,所列預算提案於1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中午12時截止收件,逾時不候。

決議:

壹、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7項 內政部178萬6千元,照列。

第68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億2,843萬元,照列。

第72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440萬4千元,照列。

第74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4項 內政部6,350萬4千元,照列。

第55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5,713萬5千元,照列。

第59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5,089萬1千元,照列。

第61項 建築研究所2,881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6項 內政部7,267萬3千元,照列。

第77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2,742萬1千元,照列。

第81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6,562萬5千元,照列。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4萬8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5項 內政部1億5,129萬3千元,照列。

第76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2億0,272萬8千元,照列。

第80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983萬8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22萬1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133億2,788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於「內政部」編列預算133億2,788萬4千元,查內政部114年度媒體宣導費法定預算僅255萬7千元,115年度卻編列1,951萬5千元,增加1,695萬8千元,增幅高達663.20%,顯與當前政府財政情勢及撙節原則不相稱。又內政部近期就預算刪減議題多次發布易生誤導之資訊,例如宣稱115年度預算遭刪減約283.5億元、恐高達內政部預算28%,惟該說法與實際預算審查情形並不相符,且未能即時完整澄清,已影響政府資訊可信度。媒體宣導費本應用於正確政策溝通,若反而成為爭議資訊之來源,更應嚴格檢討其必要性與執行方式。此外,本項經費與相關計畫工作項目間之連結尚欠明確,亦未見具體工作內容、績效指標、預期效益、補助或委辦必要性等說明,難以證明其屬必要支出。國家仍有災後重建、基礎建設及民生需求亟待投入資源之際,本項媒體宣導費之急迫性與必要性顯有疑義。爰為落實財政紀律與撙節原則,爰減列該項預算1,695萬8千元。【內政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二、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共計編列13億7,945萬2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7億5,207萬3千元(含追加預算)增加6億2,737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3.42%。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宣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經查114年內政部媒宣費的法定預算為255萬7千元,115年度編列媒宣費1,951萬5千元,比114年度增加1,695萬8千元,成長高達663.20%。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此媒宣費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為共體時艱預算宜維持114年水平,爰減列該項預算1,695萬8千元。【內政2】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高金素梅 廖先翔 王鴻薇 

翁曉玲

三、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951萬5千元。經查內政部114年媒體宣傳費僅255萬7千元,115年該項預算卻較114年多達1,695萬8千元(增幅約663%),且從內政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分析報告,標案之宣導成效多以增加參與人數、提升宣導效益、總閱覽人數等做為政策宣導成效,少有宣導內容之實際達成指標。且內政部主管業務眾多,114年修改多項行政命令,媒體政策宣導應該用於法規、政策變動之傳達,如「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然依照內政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分析報告」顯示,於114年罷免活動進行期間,卻補助特定意識形態罷免團體辦理活動,以媒體宣傳之名行罷免在野黨立委之實,不只浪費人民公帑,更有違行政中立疑慮。為落實財政紀律,避免政策宣導淪消化預算,爰減列該項預算1,695萬8千元。【內政3】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四、115年內政部歲出預算編列133億2,788萬4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124億5,859萬1千元,增加8億6,929萬3千元(近8.7億元),成長幅度6.98%。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編列「通訊費」4,622萬5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4,047萬6千元相比,增列574萬9千元,增列幅度為14.20%。

通訊費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萬元

備註

112

38,619

29,941

77.53%

867.8

113

45,042

31,985

71.01%

1,305.7

114

40,476

33,031

82.61%

7,445

115

46,225

經查內政部112年至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通訊費」3年平均執行率77.05%,3年平均決算數3,165萬元。決算資料顯示,近年「通訊費」平均執行率約為77%、未執行數在867到1,350萬元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惟內政部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通訊費」4,622萬5千元,增列574萬9千元,有鑑於近3年執行率僅77.05%,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以執行率78%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內政4】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翁曉玲

五、115年內政部歲出預算編列133億2,788萬4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124億5,859萬1千元,增加8億6,929萬3千元(近8.7億元),成長幅度6.98%。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億3,889萬8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1億1,281萬1千元相比,增列2,608萬7千元(約2,600萬元),增列幅度為23.12%。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萬元

備註

112

8,382

7,163

85.46%

121.9

113

81,812

71,089

86.89%

1,072.3

114

112,811

86,629

76.79%

2,618.2

加計保留476千元

115

138,898

經查內政部112與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年平均執行率83.04%。決算資料顯示,近3年「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執行率不超過87%、未執行數在1,072到2,618萬元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惟內政部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億3,889萬8千元,增列2,608萬7千元,有鑑於近年最高執行率均不超過87%,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800萬元(以執行率87%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內政5】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翁曉玲

六、115年內政部歲出預算編列133億2,788萬4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124億5,859萬1千元,增加8億6,929萬3千元(近8.7億元),成長幅度6.98%。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編列「物品」6,510萬2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6,615萬元相比,減列104萬8千元(約104萬元)。

物品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萬元

備註

114

66,150

41,609

62.90%

2,454.1

含保留738.5千元

115

65,102

經查內政部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物品」執行率僅為62.9%,剩餘數竟高達2,454萬元之多(已含保留數73.85萬元)。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惟內政部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物品」6,510萬2千元,有鑑於114年度執行率僅62.9%,剩餘數高達2,454萬元的情形下,且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2,250萬元整(以執行率65%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內政6】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翁曉玲

七、115年內政部歲出預算編列133億2,788萬4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124億5,859萬1千元,增加8億6,929萬3千元(近8.7億元),成長幅度6.98%。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編列「國內旅費」7,483萬7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5,714萬7千元相比,增列1,769萬元(約1,700萬元),增列幅度為30.95%。

國內旅費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萬元

備註

114

57,147

44,573

77.99%

1,257.4

115

74,837

經查內政部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國內旅費」執行率僅為78%,剩餘數竟高達1,257萬元之多。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惟內政部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國內旅費」7,483萬7千元,增列1,769萬元,增列幅度高達30.95%!有鑑於114年度執行率僅78%,剩餘數高達1,257萬元的情形下,且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500萬元(以執行率80%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內政7】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78項:

1、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編列38億0,766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內政部在「公民參政(『政治獻金法』宣導)」的媒體宣導費僅編列40萬元,但「宗教國際交流」卻編列1,250萬元,兩者相差31倍。「政治獻金法」涉及廉政與民主防弊,重要性不亞於宗教交流,資源配置顯有失衡。又,1,250萬元金額龐大,但績效指標僅設定觸及5萬人次,效益不明且成本過高;且114年度立法院曾決議大幅刪減內政部宣導費,115年卻仍編列高額預算,恐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宗教事務媒體宣導經費細目、預計投放管道及效益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15】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二)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編列預算38億0,766萬1千元。研修選舉及罷免相關法制,屬內政部民政司重要職責,理應積極檢討現行制度缺失,以維護選舉公平,並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參政權。歷年全國性公職人員選舉中,涉及原住民族選舉人之投開票所約有3,000處;惟部分地區因人口稀少,每一投開票所之原住民族選舉人數甚至僅3人以下。在此情形下,投票選擇極易被推知,原住民族選舉人之投票秘密及自由意志恐受影響。更嚴重的是,原住民族選舉投票率長期僅約五成,顯示現行投開票制度對原住民族參政權已產生實質影響。此一問題歷經不分黨派立法委員多次提出,相關部會迄今仍未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顯有怠於檢討之虞。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研議改善原住民族選舉人投票秘密保障機制,提出具體修法方向與行政配套,以維護原住民族參政權及整體選舉公平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2個月內,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共同確實檢討並規劃方案與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1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三)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編列預算38億0,766萬1千元。歷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中,許多離鄉工作或就學之原住民族青年,因交通不便、返鄉距離遙遠及時間成本過高,往往難以返鄉投票,實質影響其憲法保障之參政權。此一問題在原住民籍立法委員選舉中尤為明顯。由於選區範圍特殊,原住民族選民分布於全國各地,返鄉投票成本遠高於一般選區,導致原住民族選區投票率長期偏低,形成參政權行使上的結構性障礙。不在籍投票制度可有效降低投票成本,提升原住民族選民參與意願,並有助於改善投票率偏低及投票秘密保障不足等問題。若能優先於原住民族選舉中試辦,不僅較能聚焦特定需求、降低制度推動爭議,亦可累積實務經驗,作為未來全面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之重要基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實研議可行性方案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17】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四)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編列預算38億0,766萬1千元。查114年度修正「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7,係為保障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避免因縣市合併或財政制度調整,對其自治事項及地方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使山地原住民區得具備與一般鄉、鎮、市相當之財政能力,進而舒緩山地原住民地區長期財政壓力。惟修法通過後,制度能否真正落實,仍須仰賴中央主管機關持續追蹤與協調。內政部依法對地方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負有合適性或合法性監督責任,對於各直轄市政府後續辦理情形、補助方式、財政分配及配套措施,均應主動掌握並督促改善,避免修法美意流於形式。倘中央未能有效監督,恐使山地原住民區仍受不公平財政分配影響,不僅加劇地方自治困難,更阻礙原住民族地區公共服務與整體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2個月內,就修法後各直轄市政府辦理情形、合適性或合法性監督作為及後續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1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五)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編列預算38億0,766萬1千元。因應少子化及人口結構快速變化,「地方制度法」第33條有關鄉、鎮、市、區民代表席次之規定,應進行通盤檢討。此議題早於113年修法時即已有相關要求,惟迄今仍未見具體調整進度。地方民意代表席次配置,攸關地方治理效能、民意反映及資源分配公平。若仍沿用既有標準,未能隨人口變化及地方實際需求調整,恐使部分地區代表性失衡,亦不利地方永續發展。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檢討「地方制度法」第33條及其配套子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提出席次調整之具體方向與時程,以回應人口變遷並健全地方自治制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2個月內,通盤檢討並提出修正的具體方案跟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19】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六)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編列38億0,766萬1千元。日前新北市三重區里長曾連任6屆並榮獲「特優里長楷模」,卻假藉幫忙申請補發所有權狀之名,在文件中偷夾「房屋買賣同意書」,騙里民簽名,將價值近2千萬元的2戶房產以930萬元賤價賣出,且該里長亦有以代領物資為名騙取里民證件之前科。又新北市永和區里長與詐欺慣犯即台版地面師集團配合,以偽造遺囑方式詐得遺產。又新北市中和區及台北市萬華里等地皆有詐欺取財案件發生。現為全民防詐打詐,村里長為第一線接觸地方民眾之民選公職人員,深受民眾所信賴,相關個案利用民眾信任進行詐欺取財等不法行為非社會大眾所願,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案件研議如何增進基層法治觀念,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20】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七)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項下「轉型正義權利回復」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預算6,000萬元。李委員柏毅曾於114年度預算審查時針對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勤務時間提出質疑,當時由於對外公告開放時間每天僅4小時(週一至週五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6:00),事後對外公告的開放時間改為每日8:30~17:30,似較有助於權利回復業務的申辦。惟經查,撥打基金會的電話後,其所告知的「受理時間」仍維持在週一至週五上午10:00~12:00以及下午14:00~16:00,似乎未按過去提案精進其業務執行。考量到基金會所負責業務主要針對白色恐怖受害者與其家屬,其人數隨時間逐年減少,且多數案件的實質處理係由司法院、法務部進行相關審核,基金會的案件受理時間如此之短,難以想像會對相關人士造成多少阻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24】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2、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5,646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預算5,646萬2千元。根據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之最新資訊,我國已成功協助友邦建置數位身分認證(E-ID)系統,並順利完成軟硬體安裝與設備移交。反觀國內,新式身分證計畫暫緩,內政部於115年仍編列4,876萬元支付印製設備及場地之最低運量維護費。然政策長期不明確導致公帑持續流失,顯見我國政府具備成熟之數位身分證建置技術,卻因國內決策延宕,致使設備閒置與龐大維護成本的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新式身分證政策終止或重啟之具體決策時程與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中納入我國協助友邦建置 E-ID 系統之實務經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30】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二)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5,646萬2千元。日前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事件,內政部部長於內政委員會備詢時表示未來會要求各地方政府確實配合造冊且定時更新,為掌握居民之居住狀況及聯絡資訊,以便於未來危害預警發布時,能依據相關資料精準估算相關需求,以期能及時完成弱勢族群之撤離及妥善安置,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與相關單位針對戶口清查及精準造冊研議精準戶政資訊建置以及定期更新之時程及相關規劃與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3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三)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戶籍資料運用管理」編列預算4,978萬9千元。支付新式身分證印製設備暫停執行之必要費用。因外界憂心中國滲透、駭客攻擊頻仍、擔心數位足跡被監控、對於新式身分證在應用上存有資安疑慮等,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經行政院110年1月21日決議暫緩,俟完備法制相關程序後賡續推動。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政策暫緩,迄114年7月底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已投入7億7,089萬2千元,且持續支付維護費用。為撙節國家預算且確保民眾資安,允宜儘速確立換發政策,以避免持續投入非必要之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新式身分證之後續推動工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33】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四)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戶籍資料運用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4,953萬9千元。本項經費112年停止之新式身分證換發政策,該項業務也已移轉至個人資料籌備處,本年度持續編列高達4千萬元之維運相關設備經費,其內容為對中央印製廠之補償,作為停止推動計畫之後續維運與賠償,綜此,本計畫已停止,業務也已移轉至其他單位,持續編列高達數千萬元之經費實有浪費公帑之問題,為敦促我國戶政業務之推動,避免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35】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 4億8,192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4億8,192萬1千元。近期詐騙集團升級詐欺手法與地政士聯手犯詐欺與洗錢等犯罪行為,利用被害人對地政士之信任,詐取被害人之財產,使民眾對地政士之信賴度下降,疏於對地政士之查核及督導。114年度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執照開辦線上請領電子證照,內政部雖有提供掃碼查驗功能及地政防詐三寶,惟詐團手法層出不窮,且假代書及假地政士日益猖獗,內政部應對此超前部屬,同步加強各縣市地政防詐三寶之推動及宣傳,許多地方政府地政單位拍攝的宣導短片觀看次數偏低,各縣市或可考量將地政防詐三寶申辦人數公開化,加強民眾使用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與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針對地政士加入詐團及協助洗錢等犯行,研議如何降低地政士加入詐欺集團及強化其法治教育與教育訓練,及如何增加地政防詐三寶之民眾申辦人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3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二)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1億1,102萬3千元。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興辦、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以期減輕弱勢與青年族群之租屋負擔,滿足其居住需求。但嘉義市東區目前所規劃與興辦之社會住宅量能仍有不足,現行實價登錄,多數租屋案件未納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嘉義市提升租屋市場價格資訊缺口提出檢討分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4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三)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編列預算209萬1千元。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仲介居間或包租業轉租案件應於簽約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然而,以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普查的全國租用戶數高達87萬5,622戶來看,113年的租賃實價登錄竟然只有14萬1,423件,僅占全國租屋戶數的16.15%。高達八成以上的租屋案件未納入實價登錄體系,顯示現行制度無法有效掌握真實的租屋市場行情,難以發揮租屋資訊透明化的政策初衷。內政部應針對「如何有效提升租賃案件實價登錄比例」,提出具體的檢討與精進改善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51】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7億8,052萬9千元,其中「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延續計畫」編列1億9,506萬1千元辦理「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建設延續計畫」。「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建設延續計畫」係承接「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110至114年)」等相關工作。其中,內政部擬在115至119年之間,賡續辦理「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共65萬筆,平均每年將辦理13萬筆,惟與110至114年度每年實際辦理情形,數量最高為5萬餘筆,相比差距甚大。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1個月內,就「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每年績效目標積極執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5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5、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 41億9,470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經費41億9,470萬4千元,該目項下辦理「民防訓練場地第1期整修工程中長程計畫」,在115年度編列3億2,971萬2千元,包含新增無人機計畫總經費2,908萬8千元(含設備560萬元及業務費等),擬購置16架無人機培訓替代役。惟「民防訓練場地整修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基礎設施未完備,新興訓練成效令人存疑。為確保工程進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民防訓練場地工程趕工計畫」及「替代役無人機訓練師資與場地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內政58】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二)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41億9,470萬4千元。近期名人逃兵事件頻傳,我國憲法及兵役法皆有明文規定依法服兵役之義務,且逃兵事件中大多係偽造病歷或檢體報告,又113年方通過將義務役延長為1年,對此應多加宣導讓民眾對其權利義務更加明瞭。為求改善過往社會對於逃避兵役之鼓勵風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對於應服兵役之役男偽造病歷或檢體報告,與相關單位研議如何加強宣導兵役責任以及逃兵之後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內政6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6、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 7億5,936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經費7億5,936萬6千元,所編預算較114年大幅增列約1.7億元,其主因為「內政部資訊服務大樓重建工程計畫」進入最後一年,預算由1.6億暴增至3.19億元。然查,該重建工程過去因招標不順,113年第3季實際執行率僅45%,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在前期工程延宕之情況下,115年度卻編列如此鉅額之工程款與設備費,內政部是否有能力如期執行所編預算數,實屬堪慮。為避免鉅額預算發生鉅額保留及落實財政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大樓趕工進度表與預算執行效能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73】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二)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7億5,936萬6千元。我國自然人憑證長期使用率偏低,且根據內政部所公布之資料顯示,近七成民眾於自然人憑證屆使用期限或失效後,並未申請換發而逕予停用,另有近五成符合資格之國民未曾申辦自然人憑證,顯見我國自然人憑證之使用仍未達其原先設定之網路身分證之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增進自然人憑證普及率以及拓展使用場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7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三)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407萬元。根據國家安全局統計,中共對台灣關鍵基礎設施的網路攻擊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23年每日平均侵擾次數為123萬次,2024年倍增至246萬次,2025年再攀升至263萬次。過去戶政系統亦出現遭駭疑雲,考量本計畫本質上是為應對緊急情況的資料備份,對於相關資安與機密維護應予以說明,降低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75】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四)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自然人憑證多元身分識別作業及管理」編列預算3,986萬4千元。實體自然人憑證可應用於1,088項政府及民間服務,行動自然人憑證卻僅能使用230項,服務範圍僅約實體憑證的21.14%。且目前國內許多民間組織或特定業者的電子憑證(如工商憑證、醫事人員憑證等)均已提供線上申辦服務。但內政部的行動自然人憑證,至今仍強制要求民眾必須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無法線上申辦,導致便利性嚴重不足,未能真正落實數位身分認證與智慧政府的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79】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7、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編列 2億2,487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編列2億2,487萬4千元。合作社作為基層民眾自發性互助的經濟組織,具有分配利潤公平、促進在地就業的特性。然而,面對大型企業以及網路發達通路之競爭,許多地方型農業、消費或勞動合作社相對缺乏創新經營與行銷通路的專業能力。若內政部無法有效將合作事業振興資源精準投放,並輔導這類合作社與國發會推動之「地方創生」政策相結合,基層互助經濟將日漸萎縮,損及基層民眾透過合作事業改善生活之權益。為厚植民間經濟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輔導地方型合作社創新經營與參與地方創生之具體對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8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二)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經費1億4,219萬1千元,其中分支計畫增列協助國際性民間組織辦理各項國內外之重要活動等經費1.2億元,但內政部僅依既有作業要點審查,未提出更嚴謹的專案審查標準、具體受補助對象或量化績效指標,外界對資源分配公平性及防弊機制仍存有疑慮;又,預算規模大幅倍增,恐導致執行進度落後,甚至出現下半年無法有效執行,影響整體預算運用效率;再者,內政部以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活動以拓展國際空間、提升能見度及帶動觀光為理由編列此項經費,但相關國際交流與對外推廣本屬外交部長年編列與推動之業務,與該分支計畫「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足。為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高額補助審查標準、預算執行期程規劃,以及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內政83】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8、 內政部等機關113年度執行識詐宣導經費逾1.8億元。惟查其宣導成效與現況,仍有以下缺失亟待精進:一、民調顯示,雖多數民眾具備基本防詐認知,但遭遇可疑訊息時,僅約五成民眾會撥打165專線或透過官方管道求證,且多數仍習慣使用易破解之帳號密碼,實應加強宣導個資防護觀念。二、特定族群涉詐劇增且缺乏法治宣導:近年少年涉嫌詐欺人數逐年攀升,113年占總嫌疑犯比率已增至5.81%;同期外籍涉詐嫌疑犯更遽增至1,967人。目前宣導尚乏針對此類潛在犯罪端(如受誘騙擔任車手或提供人頭帳戶)之法治教育。為發揮防詐效益、阻斷詐騙集團吸收人力,內政部應精準推動分齡分眾宣導,並深化法律責任認知,爰提案要求檢討。【內政8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9、 查宗教信仰乃我國社會安定之重要基石,對文化傳承與社會福利貢獻至鉅,本於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精神,理應制定「宗教基本法」以確立教俗分離原則並保障宗教自主權 。然行政院至今遲未提出官方版本之「宗教基本法」,內政部主張「各宗教團體尚無共識」,且憲法對宗教事項已能提供一定程度之規範;然而,正如「憲法」雖保障人民參政權,政府仍須透過制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具體程序(如連署門檻、投票方式等)加以落實,宗教自由之保障亦有賴明確之法律規範輔助,實非僅憑憲法之抽象原則即可周全。綜上所述,為健全宗教自由之制度性保障,並引導行政機關落實職權,政府亟需建構具體之法制規範,以期將憲法抽象原則轉化為實質且完備之權利保障,建請審慎研議上述建議,並透過適當之社會溝通,凝聚共識。【內政8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0、 內政部推動「強化替代役訓練管理,提升各需用機關服勤效能」計畫,雖規劃於易成孤島地區配置人力並新增救災課程,然現行針對基層人力之實質到位進度、救災無人機操作之實戰熟稔度,以及跨部會民防訓練之整合成效,均普遍缺乏具體之考核機制與監督指標,恐導致政策執行與預期目標產生落差。內政部應確實盤點全國易致災與孤島地區之人力配置達成進度,逐一核實各該公所及服勤處所是否均達成「配置10名替代役」之人力目標,並評估其納入「防災協作中心」編組後之實質協作績效、指揮體系與具體分工,嚴防人力編組流於虛銜或名單化,以確保災時支援能即時到位。針對新增之救災課程與演練,應將重心由「時數累積」轉向「實作評鑑」,建立標準化考核機制,嚴格審視役男是否具備實質救災能力,同時強化與民防、防空避難等專業勤務之深度整合,針對各類別替代役男之專業特性精進常態化演練。綜上,為確保役男能於平時轉入救災應變時具備實質即戰力,建構社會韌性,內政部應針對人力部署落實度、訓練考核機制及民防整合深度,提出具體檢討與後續強化規劃。【內政8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1、 鑒於內政部為回應2050淨零碳排目標,會同經濟部發布「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明定自8月1日起,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按比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此外,內政部亦規劃將「建築能效標示」納入實價登錄網站公開資訊,作為不動產交易與租賃之重要參考。政策立意雖屬良善,然新制上路後,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完備攸關民眾權益甚鉅,仍有以下疑慮尚待釐清與落實:一、維護管理與消防安全風險:太陽光電設備之建置雖宣稱12年可回本,然設備後續的長效期維護、老舊汰換成本,以及建築結構與消防救災安全,將成為未來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重大挑戰,內政部應有明確之輔導指引與防護規範。二、不動產交易資訊與市場衝擊:將建物能效資料納入不動產租售必要揭露資訊,是否有造成推升綠色通膨與房價之虞,內政部應有完善之影響評估與宣導機制。為確保近零碳建築政策穩健推動,兼顧居住安全與不動產交易秩序,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新建物設置光電設備之消防安全規範與管委會維管輔導機制」,以及「成屋交易揭露建物能效標示市場影響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8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2、 鑒於詐騙手法日益翻新,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已成為國人防詐之重要防線。依據警政署統計,近年民眾對反詐求助需求持續上升,165專線接通量於2025年已達47.5萬通,較2023年增加9%。經查,現行165反詐騙專線因線路建置因素,僅中華電信用戶及市話撥打為免付費,若使用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等業者門號撥打,民眾仍須自行負擔每分鐘1元之通話費。打擊詐欺為當前政府施政重中之重,165專線作為重要之公共救濟與通報管道,不應因民眾使用之電信業者不同而產生差別待遇,更不應讓通話費成為民眾查證詐騙的阻礙。經初步評估,推動165反詐騙專線全面免付費,每年僅需約增加170萬元之預算,惟免付費政策上路後,勢必將帶動進線通話量與通話秒數大幅增加,現有之165客服接聽人力及系統量能恐面臨嚴峻考驗。為降低民眾求助障礙、落實全民防詐無死角,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協商落實165反詐騙專線全面免付費政策,並於3個月內針對後續專線免付費所需之「通話費補貼預算編列情形」及「擴充接聽人力與服務量能之配套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8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3、 鑒於近年不動產詐騙案件頻傳,詐騙集團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常鎖定獨居長者或不熟悉通訊科技之高齡族群,以偽冒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或以話術誘導辦理抵押借款等方式謀取暴利。內政部雖推動「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期能於產權異動時第一時間通知民眾與其親友以攔阻不法,然該防詐機制之普及率與推廣深度仍有待強化。經查,該服務截至近期雖已有逾95萬人申請,惟對照全國持有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總數,覆蓋率仍顯不足。此外,現行申辦方式(臨櫃辦理、數位櫃臺線上申請、買賣併同申請)對於不諳網路操作且行動不便的高齡長者而言,仍存在顯著的數位落差與申辦門檻,恐致使最易遭受詐騙的高風險族群,反因未申請該服務而暴露於財產受侵害之風險中。為建構更完善之不動產防詐安全網,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有效提升『地籍異動即時通』於高風險(高齡/獨居)族群之普及率」,以擴大宣導與協助申辦並研議提供更簡便申辦途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9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4、 鑒於國軍義務役役期已恢復為1年,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備受國人關注。經查,我國目前免役率高達約16%,相較於其他實施徵兵制國家(如新加坡約3%、韓國及以色列約5%)顯著偏高。為防杜逃避兵役並兼顧制度公平,內政部與國防部雖已啟動「體位區分標準」之通盤檢討,然相關修正草案目前仍處於研議階段,尚未公告實施,致使基層役政單位與役男無所適從。此外,內政部表示將進一步依據役男身體條件與實際需求,細緻區分替代役體位之服勤單位與勤務性質,並承諾將持續強化性別友善之服役環境,確保役男入營受訓期間之健康照護與人權保障。上述政策之落實,皆仰賴相關營區設施改善預算之編列、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及完善的配套管理機制。為確保兵役公平性,並保障役男服役期間之各項權益,爰要求內政部(役政司、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於3個月內,針對「『體位區分標準』修正進度與免役率檢討之預期效益」、「替代役體位分發勤務之精進機制」,以及「建構性別友善服役環境與醫療照護之具體預算編列及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9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5、 鑒於政府為減輕租屋族負擔,持續推動並擴大租金補貼政策(含考量分租型態而放寬之「雙租補」制度),立意雖屬良善,然近期頻傳部分房東以房客可申請補貼為由,惡意於租賃期間違規調漲租金及超收電費,嚴重侵蝕政府補貼美意,更致使租屋市場亂象叢生。經查,依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租金,且收取之電費不得高於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違者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惟實務面上,租客常因擔憂遭房東提前解約、報復或拒絕續租,致使「不敢申訴、不敢檢舉」成為常態;而內政部與地方政府目前多仰賴租客被動檢舉,缺乏主動查核與有效之吹哨者保護機制,致使「重罰50萬元」淪為口號,難以發揮實質嚇阻力。為確保租屋市場秩序,避免國家編列之龐大租金補貼預算反成推升租金、圖利違規房東之溫床,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房東藉租金補貼違規漲租與超收電費之主動查核機制」、「協助地方政府落實稽查之具體成效」,以及「精進租客申訴保護與法律扶助配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9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6、 鑒於國內租屋市場長期存在價格不透明、租賃雙方權益失衡等亂象,不僅衍生諸多租屋糾紛,亦嚴重影響國人居住權益。針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之修法進度,社會各界及民間團體已多次呼籲應加速推動,然內政部針對關鍵條文亟待檢討改進。經查,目前租屋市場面臨兩大困境:其一,現行制度對不良房客(租霸)之處理機制不足,房東收回房屋常需面臨漫長訴訟,導致房東出租意願低落或轉嫁風險;其二,租屋價格不透明。民間團體建議應建立「租霸下車條款」(針對欠租或重大違規者可透過公證契約逕受強制執行)、保障房客之「2+2租期制度」(最低租期2年及優先續租權),並推行「租屋實價登錄」搭配過往未申報者之「登錄租稅大赦」等雙管齊下之政策。為健全租屋市場發展,保障租賃雙方權益並落實居住正義,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建立租霸下車條款與配套2+2租期保障之修法可行性」、「全面推動租屋實價登錄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修法推動。【內政9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7、 鑑於現行「海岸管理法」第20條雖已設有航道調整機制,惟實務上我國海域航道事權分散於商港、工業專用港及漁港等不同管理體系,現行條文尚未充分反映此一多元管轄之現況,致使平時航道管理與執法實務中,常有權責劃分不明之情形。此外,現行制度亦欠缺因應突發性海洋污染或船舶災害之即時強制處置程序,遇有緊急狀況時,仍須循一般行政會商程序辦理,恐有緩不濟急之虞,進而導致海岸環境遭受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綜上,內政部允宜針對「海岸管理法」第20條所定航道調整機制,結合各相關管轄機關之實務運作需求,就平時管理權責劃分及緊急處置程序進行通盤檢討與適切調整,以提升航道管理效能,並強化緊急應變能力,落實海岸保護之立法目的。【內政9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8、 鑒於國內大型宗教活動(如大甲媽祖、白沙屯媽祖進香等)參與人數屢創新高,施放爆竹煙火雖為傳統宗教習俗之一,然稍有不慎極易引發公共安全危害、噪音擾民及環境污染。內政部雖於活動期間宣導施放爆竹煙火之「五不五要」原則,立意良善,惟若無具體稽查與輔導配套,恐僅流於網路口號宣導,難以實質防範意外發生。經查,每逢大型遶境活動期間,仍頻傳違規施放未經認可之爆竹煙火、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群眾炸傷、引發火災,甚至違規串接堆疊失控等事故,不僅威脅信眾與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更徒增地方警消之疲於奔命。內政部身為宗教事務輔導及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有更積極之實質作為。為兼顧傳統宗教文化傳承與國人公共安全,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強化專案爆竹煙火施放許可查處」、「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大型遶境活動煙火施放之安全管制規劃」,以及「輔導全國立案宗教團體(宮廟)採用電子鞭炮或環保煙火之相關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9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9、 針對內政部近年持續推動戶政線上便民服務,為進一步落實「簡政便民」並有效減輕基層戶政人員負擔,建請內政部全面盤點尚未開放線上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積極研議結合行動自然人憑證與電子簽章技術,擴大線上申辦範圍以減少民眾臨櫃奔波之不便,爰向內政部提出主決議。一、內政部近年雖致力推動線上便民措施,然實務上以戶政業務為例,民眾仍常因法規限制「必須本人親辦」或「必須返回戶籍地辦理」等門檻致使申辦受阻。此類限制不僅增加民眾舟車勞頓之苦,亦常引發民怨,進而加重第一線基層公務人員之業務壓力與溝通負擔。二、查內政部自107年起,迄今雖已陸續開放24項戶籍登記項目,允許民眾透過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提出線上申請。然隨著數位科技日新月異及數位身分驗證技術日趨成熟,內政相關便民服務應與時俱進,持續精進並擴展線上服務量能,以達簡政便民及優化基層人力配置之雙贏目標。三、為切實減少民眾臨櫃申辦之困擾,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全面盤點尚未開放之戶籍登記與行政申辦項目,評估擴增線上申辦之可行性。辦理過程中,應積極搭配推廣中之「行動自然人憑證」,或研議導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範之電子簽章服務進行線上身分驗證。內政部應就上述擴大線上申辦之評估結果與後續推動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9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0、 鑑於「住宅法」第52條修正後,政府將投入大量預算資源擴大「包租」市場,其補貼總金額下限設定為代管案件之2.5倍。國家財政負擔顯著增加,行政部門即應確保政策產出相應之公共效益,以落實居住正義。然過去實務經驗顯示,即便有補貼,弱勢租屋族仍常因年齡、身分遭房東或業者技術性排除。若政府透過高額補貼承租民間住宅轉作社會住宅,卻無法解決「挑房客」之結構性問題,將嚴重違反預算編列之正當性與合理性,爰請主管機關落實以下行政作為:一、內政部應重新檢視並修正包租代管相關獎勵辦法,確立「高補貼、助弱勢」之政策原則。針對參與包租方案之租屋服務事業,對於符合資格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承租人,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以年齡、身心障礙或其他社會身分特徵為由拒絕出租。二、為落實上述原則,要求內政部應於相關子法或契約範本中,明定包租業者落實「優先承租給弱勢戶」之具體義務。主管機關應建立考核機制,將「弱勢戶媒合成功率」納入租屋服務事業之評鑑指標;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弱勢房客之包租業者,應訂定刪減補貼或退場機制,以確保預算執行符合政策正當性。三、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執行方案及防弊機制之書面報告。【內政9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1、 內政部115年度編列129萬餘元辦理殯葬管理相關業務。經查我國現行殯葬設施使用情況,有以下亟待改善之處:一、公墓土地需求銳減:近年國人採環保葬比率持續攀升至14.91%(113年度),且公墓遷出數高達埋葬數之7.6至8.8倍,顯示傳統公墓土地需求已大幅下降。二、未規劃公墓占比過高:迄113年底,全國既存未規劃公墓面積高達7,397公頃(為已規劃者之4.82倍),且占總公墓處數之比率高達九成以上,多數缺乏妥善規劃與管理。鑑於實務需求已改變,內政部應積極引導並督促市縣政府加速改善或活化既有未規劃之公墓,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並達土地永續利用,爰提案要求檢討。【內政10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2、 內政部115年度編列20.6億元,補助「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各項賠償及運作經費。惟查該基金會受理案件之審查進度,各類別落差極大,衍生權益保障不周之疑慮。截至114年8月底止,整體案件通過率雖逾八成(生命人身自由類86.9%、名譽回復類90.25%);然「財產返還類」申請328件卻僅通過30件,通過率低至9.15%。內政部雖稱係因年代久遠致繼承調查困難或界址不明,惟財產返還乃彌補國家不法侵害之核心。若任由受難者或其家屬因舉證困境而致權利受損,實違權利回復之立法精神。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督導權利回復基金會檢討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內政10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3、 內政部110至114年度推動「智慧不動產登記計畫」,惟查其執行成效不如預期:一、全程網路申辦目標縮水:原計畫預定114年底達成100%(125項)全程網路申辦,卻因配套不足,將114年目標大幅下修砍半至50%,未能發揮便民效益。二、抵押權線上系統使用率低:導入區塊鏈建置之抵押權系統,試辦迄114年3月底,僅極少數金融機構完整啟用;且實際申辦僅207件塗銷案,設定與變更案件數均為零,推廣成效有待提升。為保障民眾不動產交易安全,內政部應積極協調金融主管機關加速推廣,並優化申辦流程,爰提案要求檢討。【內政10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4、 「地籍異動即時通」能在不動產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或抵押權設定時,第一時間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屋主及指定親友,是極佳的防詐工具。以高雄市政府為例,透過直接派人深入里辦公室、宮廟及大學進行主動宣傳,成功讓申請人數從2024年的2.4萬件,大幅暴增至2025年的6.2萬件,顯示主動出擊的宣導能發揮巨大成效。目前全國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請逾95萬人,仍有再進步空間,內政部應偕同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研議精進推廣,提升地籍異動即時通覆蓋率。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10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25、 114年10月16日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擴大照顧全國守護國家與社會安全的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人員,爰請內政部儘速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並請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研議擴大深夜危勞津貼核發範圍,將輪班輪休人員駐地內執行備勤、值班勤務納入。惟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具體執行成果,宜加速辦理保障相關人員權益。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10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26、 鑒於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新增「不動產智能管家計畫」,編列預算1,708萬元,擬利用AI技術輔助不動產登記案件審查。惟不動產登記涉及民眾重大財產權益,若 AI系統判讀出現誤差,恐衍生嚴重之產權糾紛與國賠或衍生詐騙問題。目前針對AI輔助審查之準確度驗證、人工複核與容錯機制,以及最終法律責任之歸屬尚欠缺明確規範。為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確保AI僅作為輔助工具而不取代人工最終實質審查,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不動產智能管家計畫之AI輔助審查準確度驗證、容錯機制、法律責任歸屬及相關配套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105】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7、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預算3,084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4,225萬5千元大幅減列1,140萬9千元,減幅達 27%。其中主要減列項目包含「補助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減列1,084萬元及「土地利用」業務減列61萬6千元。鑒於政府當前正積極推動落實居住正義等重大施政,相關業務費與審議系統經費卻反向縮減,恐將衝擊土地徵收審議之嚴謹性與作業量能。為確保土地正義之落實不受預算減列影響,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經費減列對土地徵收審議量能之具體影響評估,以及相關業務之品質維護與精進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106】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8、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然近期屢發生立法院國會辦公室索資狀況被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針對索資資訊拖延多日,甚至資料於拖欠數日後以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為機密等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資訊。經了解,近期向所屬機關索資,常被告知需要上呈到部本部,甚至有些需要為大眾了解狀況之資訊,因提供之資料可能引發輿論效應,致使向行政機關之索資常無法提供或延後提供。爰要求內政部針對索資相關問題,提供辦公室索資相關處理流程、天數狀況,並儘速改善狀況。【內政10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29、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項下編列5,646萬2千元,辦理改進戶籍行政、加強國籍行政與管理等業務。中國近年來持續以提供中國戶籍、居住證、護照等優惠措施,引誘台灣民眾申辦,意圖扭曲其對台灣的國家認同,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為有效防堵中國對台統戰行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國民國家認同,對於因持有中國戶籍或護照遭廢止台灣戶籍者,其申請回復台灣戶籍之審查已於114年修正許可辦法,中國統戰手法惡質,請內政部檢討是否有再修正之必要,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內政10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30、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編列1億1,102萬3千元,辦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工作等業務。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旨在透過標準化契約內容,確保交易秩序並防杜建商不當限縮消費者權益。其中,履約擔保機制更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工具。內政部正在研議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著重於強化履約擔保機制中,確保買方所繳價金不被挪用的相關規範。但在預售屋的實際交易過程中,民眾往往因資訊不透明,無法充分了解履約擔保機制內容及保障,爰此,內政部仍應針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進行滾動式檢討,持續優化履約擔保機制,並應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內政10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31、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657萬1千元。目前依照113年台灣沉浸式體驗產業白皮書調查,台灣密室逃脫產業年度產值可達約新台幣6.3億元、體驗人數超過45萬人,代表該新興娛樂產業市場逐漸成長、擴大,消費者、業者也逐步提升。然而該產業目前僅有建議性質之「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106年時調查,密室逃脫產業消防、建築安全項目全數不符規定,「密室」恐暗藏風險、讓人難以「脫逃」,但現行規定沒有強制力,呼籲政府儘速定義產業性質,並加強稽查。爰要求內政部儘速報請行政院邀集經濟部、文化部、勞動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與地方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就權管範圍部分,儘速提供可改善之法律規範,確保相關產業之場所建立災害預防、應變管理,並具有執照、定期檢查、責任保險等責任,以建立安全的產業環境。【內政110】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高金素梅 張智倫

32、 內政部雖承諾推動租金實價登錄及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惟進度緩慢,關鍵資訊(價格、面積、樓層)揭露遙遙無期。一、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租賃市場長期存在資訊不對稱情形,政府較難全面掌握租金行情,亦影響補貼政策之精準度。建議持續推動「租金實價登錄」制度,逐步強化市場資訊揭露機制,以利從制度面改善租賃市場運作。二、修法進度宜加速推動:內政部過去已表示將研議提升租賃資訊透明度,並檢討押金上限及提前解約相關權益,惟目前相關修法內容及期程尚待進一步明確。建議加速整體評估與規劃,以回應社會各界對租屋環境改善之期待。三、提出具體改革規劃:為持續推動居住正義,建請內政部說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修正方向,特別是「租金實價登錄」制度之推動方式與期程規劃,以利外界了解政策進展,並強化制度推動之可預期性。綜上所述,為改善租賃市場長期資訊不對稱問題,並確保租金補貼政策得以精準發揮效益,建請內政部加速推動租金實價登錄制度,並儘速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具體修法方向與明確期程,完善租賃資訊揭露與市場監理機制,以提升政策透明度與執行成效,實質保障租屋族群權益,落實居住正義。【國土6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3、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9億8,038萬元。內政部掌管全國戶政、役政、社政等繁重民生業務,第一線基層同仁常面臨高壓的民眾陳情與服務需求。然而,內政部於「一般行政」預算中編列之「員工協助方案(EAP)」及同仁關懷熱線,其實質使用率長期偏低,多數基層同仁因擔憂隱私外洩或內部宣導不足而不敢求助。若無法有效接住身心處於高壓的公務同仁,不僅導致基層流動率攀升,更會直接影響第一線為民服務的品質與態度,最終損及民眾獲得優質行政服務的權益。為確保公務體系具備服務民生之健康動能,請內政部提出「同仁關懷熱線隱私保護機制與EAP諮商使用率提升檢討方案」書面報告。【內政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蘇巧慧

34、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657萬1千元。政府為體恤警察相關人員之辛勞,於108年5月推動「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現行相關醫療照護措施適用對象為具警察官身分現職(含退休人員)及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第一線人員(含退休人員),其制度精神在於強化警察人員及第一線執勤人員之醫療照護與健康保障。其適用對象中,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卻唯獨缺少移民署之移民行政人員,然移民行政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均執行危險繁重勤務,卻獨漏相關人員,顯有不公。且據內政部提供之資料,移民署適用人數、經費亦遠低於警政署、消防署,卻多年來無法適用此方案,內政部應積極研議,將相關人員納入照護方案。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5、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315萬元。考量目前政府財政吃緊、資源有限,一般行政支出本應力求撙節。惟本項水電費預算短期內大幅增加,較114年度245萬1千元增加69萬9千元,增幅約28.52%。未見具體原因及節能改善作法,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爰要求內政部應審慎檢討水電費編列基礎,落實節能及撙節措施,避免行政支出不當擴張,並將有限資源優先投入真正有助於內政業務推動及民眾權益保障之事項。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10】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6、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9千元。查內政部115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係支應首長1人(每月3萬9,700元)及副首長3人(每人每月1萬9,500元)之社交、聯繫所需費用。然審視當前國家財政壓力沈重,政府應優先將資源撥付於急迫且具效益之核心業務。內政部作為國家內政之統合機關,領銜官員應率先示範及有效率運用公帑於公務聯繫與酬酢支出,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12】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37、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列預算4,292萬2千元,較114年度增列3,073萬3千元,其中,新增「政府治理AI數位領航計畫」2,756萬元,擬整合戶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等敏感跨域資料。惟雖稱去識別化,但在AI大數據關聯分析下,隱私保護機制及資安防護等級仍待驗證。爰請內政部就「AI數據治理與隱私保護機制」,說明數據去識別化流程及資安防護等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13】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8、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智慧政府數位化精進發展計畫-政府治理AI數位領航計畫」編列預算2,756萬元,辦理數據治理標準化、數據淬鍊自動化、數據治理子平臺、可視化地理資訊應用子平臺、數據服務加值化及資通安全等工作。此一計畫若能結合地方制度、人口變動、空間資料與公共服務需求,應可成為中央掌握地方治理壓力之重要工具;惟目前若僅偏重內政部內部資料治理與AI應用,未能對快速成長城市建立服務負荷分析模型,則難以回應竹北市此類人口與產業快速成長所帶來之地方行政量能不足問題。竹北市人口突破22萬,且有大量通勤、租屋與白天人口,地方公共服務壓力已超越戶籍人口統計所能呈現之範圍。內政部既掌理地方制度、戶政統計及內政資訊服務,應善用AI與資料治理,協助辨識地方制度是否落後於人口與服務需求,爰要求提出地方治理資料模型可行性報告。一、內政部預算已列明本計畫辦理數據治理、可視化地理資訊應用及數據服務加值,具備支援地方治理分析之工具基礎,不能只做技術建置,應回到民眾最有感的公共服務問題。二、快速成長城市治理壓力不能只用戶籍人口判斷,應整合戶籍人口、白天人口、通勤人口、空間網格人口、公共設施分布、陳情案件熱區、建設案件量及社福服務需求。三、內政部預算書亦載明「國土空間資訊數位基礎建設及加值應用計畫」中,統計處辦理國家空間資訊平臺決策應用服務,並整合電信信令數據及人口統計資料相關工作,115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240萬元,包括購置電信信令人口統計參數、整合推估電信信令及人口統計、空間網格戶籍人口統計等工作。此等資料應可協助判斷竹北市等快速成長地區之實際服務人口。四、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地方治理資料模型可行性報告」。【內政1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9、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項下「地方制度與治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51萬3千元。內政部為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及行政區劃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預算書所列職掌,民政司負責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機關組織規範及地方自治監督等業務,115年度「地方制度與治理」亦明列以健全地方制度與行政區劃法制、推動區域聯合治理、輔導地方自治團體均衡發展及強化地方自治行政效能為目的。惟新竹縣竹北市人口已逾22萬,且為新竹縣政中心、竹科生活圈核心及科技人口高度集中城市,實際公共服務需求已明顯超出傳統縣轄市治理規模;現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4條仍以88年7月1日編制員額為基準,再依人口級距增加員額,對人口快速成長、白天人口龐大、建設案件與社福服務需求急遽增加之城市,難以反映真實治理負荷。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地方行政機關員額檢討書面報告。一、內政部115年度「地方制度與治理」分支計畫之目的,既包含地方制度法制、行政區劃法制、區域聯合治理及強化地方自治效能,即應正視快速成長縣轄市之治理量能不足問題,而非僅停留於一般法制研修及會議辦理。二、竹北市並非要求特權,而是要求制度承認現實。戶籍人口逾22萬只是表層數字,實際還有竹科通勤人口、租屋人口、白天活動人口,以及工務、公用、民政、社福、陳情及公共設施維護等業務壓力。三、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一)人口逾15萬、20萬、30萬縣轄市之組織員額比較。(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4條現行基準與人口級距之檢討。(三)是否納入人口成長率、白天人口、建設案件量、公共設施維護量、社福需求及陳情案件量等指標。(四)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竹東鎮等新竹快速成長地區之員額合理性評估。(五)修正準則或建立專案加權機制之規劃。【內政2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0、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項下「公民參政」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04萬3千元。現行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之政治獻金法,僅規範選舉活動,對於「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卻未有明確規範。致使114年「大罷免」活動,罷免團體政治金流更是難以估計,不少罷免案都發生違法募款情況。除了金流去向到剩餘金流不明,罷團要支持者在現場「以現金交由有志工證的志工」、成立募款社群群組,要求大家認領派報等費用,把款項直接給廠商等亂象層出不窮。選舉、罷免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罷免領銜人有募款疑慮、支出和金流去向不明,為使罷免活動之募款有明確規範及管理,內政部應儘速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法。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2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41、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項下「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中「業務費」舉辦宗教團體負責人、行政人員研習座談會、宗教事務發展研討會或宗教團體訪視,以健全宗教組織行政功能,並透過輔導與宣導等措施,推動宗教性別平權業務,鼓勵宗教團體興辦慈善救濟與社會教化等公益事業,並致力於財務透明健全,編列預算164萬6千元。近年宮廟遶境活動蓬勃發展,除帶來觀光人流、促進宗教文化傳播,與此同時也造成遶境路線周邊居民的困擾,從噪音、垃圾到暴力衝突等,都是宗教司應宣導、引導解決之事務,惟隨遶境活動的擴大舉辦,相關公害問題也逐年增加,請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於舉辦之研習座談會、研討會與團體訪視,結合相關宣導與輔導,於活動期間內與警政署、消防署加強協作,避免活動因相關申訴而遭到誤解,並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25】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42、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預算129萬9千元。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將於114年度結束,115年度因辦理通盤檢討,尚未更新後續計畫。惟山地鄉在殯葬設施規劃與建設上,仍面臨高度現實困難,包括高海拔地區、水源保育區、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等法規限制,均使申報、審查及執行成本明顯提高。此外,許多山地鄉公所受限於人力、經費及專業能力不足,未能及時完成提案,導致地方殯葬設施改善或興建進度延宕,進一步影響民眾基本殯葬需求與地方公共服務品質。爰要求內政部應將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常態化,並於116年度續行推動;同時針對山地鄉特殊地理與法規條件,研議合理例外或協助機制。對於因客觀條件限制而未能順利提報計畫之公所,亦應優先納入未來補助及輔導順位,以確保偏遠及原鄉地區民眾權益。【內政2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43、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預算129萬9千元。有鑑於原鄉公墓普遍面臨飽和率超過90%的困境,以致合法的公墓進不去,卻被迫在私人土地或林地「隨處安葬」。而原鄉公所欲興辦公墓或增建納骨牆,可能遭遇土地用地變更程序冗長、水保設施及周邊基礎設施整建等經費缺口龐大、或是歷年濫葬情況頻仍導致現地之骸骨清點整理問題險峻,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應儘速研謀相關因應對策及編列相關獎補助款項以優先補助原鄉公所辦理相關業務。【內政2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44、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預算5,646萬2千元。鑑於數位身分證推行過程,衍生隱私保護、資料安全、國庫支出、政策透明度及溝通不足等爭議。雖相關設備目前放置於中央印製廠,惟後續設備折舊之固定支出,仍須於115年度編列經費支應。內政部應就相關設備後續處置、維護成本、經費支出必要性及降低固定支出之可行方案,提出完整檢討,並建立未來重大數位政策推動前之風險評估、資訊安全審查及溝通機制,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之書面報告。【內政29】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45、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戶籍資料運用管理」編列預算4,978萬9千元。內政部115年度於「戶政業務」項下編列4,875萬9千元,用以支付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暫緩期間,中央印製廠設備折舊費用。查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自110年1月因資安及隱私疑慮經行政院決議暫緩,迄今尚未有明確之法制進度與推動期程。截至114年7月底,該計畫累計已支出公帑高達7億7,089萬餘元;此外,因中央印製廠與東元電機公司終止合約之履約爭議,內政部尚需補償中央印製廠約1.15億元。計畫暫緩導致內政部每年仍須持續編列高額預算支付設備折舊費等,行政院應儘速跨部會整合換發政策意見,爰提案要求檢討。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3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6、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戶籍資料運用管理」編列4,978萬9千元。近期發生多起涉及不動產與個人資料之重大不法案件,顯示現行制度尚有漏洞。查2025年底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公務員涉於長達10年間,配合土地業者查詢特定不動產持有人及繼承相關資料,並轉售個資牟利;另有詐騙集團首腦勾結不動產業者、律師、法院書記官、里長、戶政人員及員警等,透過偽造獨居長者遺囑方式移轉不動產以牟取不法利益,甚至涉有行賄情事,顯示跨機關人員勾結,對人民財產權及個人資料安全造成嚴重侵害。復查戶政、地政及相關機關掌握高度敏感之個人與財產資訊,惟現行查詢授權、使用紀錄及異常監控機制可防杜不當查詢及內外勾結情形,廉政風險控管與教育宣導仍有強化空間。請內政部重新檢視戶政及地政資料查詢與使用之內控制度,強化權限分級管理、查詢紀錄追蹤與異常警示機制,以防杜類似不法案件再次發生,確保人民個人資料與財產權益之安全。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34】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47、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戶籍資料運用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4,953萬9千元。查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自110年1月因資安疑慮而暫緩執行後,目前每年需編列4,875萬9千元支付中央印製廠設備之折舊費用,然在政策方針尚未確立,法令未臻完備之情況下,為落實政府預算之撙節,並確保行政資源運用之合理性,內政部應儘速確立該計劃之具體執行方針,避免公帑持續支出於暫緩執行。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36】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48、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戶政綜合計畫及研習活動」辦理單身聯誼活動編列預算75萬元(含一般事務費67萬元、國內旅費8萬元)。國家有意促成單身男女姻緣並非壞事,惟若涉及公帑支出就應審慎運用。持續鼓勵此類活動雖有助於國家長遠發展,但對於績效不彰者應撙節開支。故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供已執行活動之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37】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49、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3億4,005萬2千元,其項下新增「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預算2,740萬元,內政部雖說明3台單價570萬元之無人機屬客製化高階設備,遠低於進口商用機價格,具規格上之合理性;然客製化精密設備後續維修與校正成本恐十分高昂,且自購設備與委外辦理之長期成本效益比較付之闕如;為避免高價設備日後淪為缺乏維護經費之蚊子機,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高規格無人機採購需求分析、委外辦理與自購成本比較,及後續維護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39】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0、 內政部於114年11月1日推出之「臺灣海圖APP」旨在提升小型船舶航安,服務非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船舶,惟目前功能尚未整合「國軍射擊警戒範圍」動態顯示,漁民若誤入演習區域將造成極大風險。鑑於科技可行性,APP應具備接收國防部公告之能力,並透過地理圍欄技術進行主動推播與警示。建請內政部在尊重國防保密前提下,評估導入「期間限定」的動態邊界顯示及利用 GPS定位與地理圍欄技術,當船隻接近警戒區時發出「推播警示」。並在APP免費試用期滿後,考量航行安全具公共財性質,研議針對漁民之補貼方案。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4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1、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延續計畫」編列預算1,066萬元。內政部115年度編列2億7,441萬餘元辦理「邁向3D智慧國土」延續計畫,包括辦理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工作 等。該計畫預計於115至119年度間,完成非都市計畫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共65萬筆,每年平均需辦理約13萬筆。經查歷年(110至114年度)實際辦理情形,數量最多之114年度實際辦理數僅為5萬2,327筆。本計畫設定之年均目標(13萬筆)高達歷年最高辦理量之2.5倍,現有行政量能與計畫目標差距懸殊,恐致進度嚴重落後。為確保國家資源妥適運用及計畫如期推動,內政部應重新評估測繪量能,並提出具體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爰提案要求檢討。「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110至114年)績效目標達成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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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測繪量能評估及具體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書面報告。【內政4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2、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項下「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1,800萬元用於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之無人機購置。但為了解無人載具發展狀況及問政需要國會辦公室曾向內政部及所屬索資「無人機採購及無人機操作員」可公開之相關資料,內政部卻以「涉及未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I)防護等事宜,具機敏性。」而未提供資料。然國防部亦就其資料向國會提供,且內政部及所屬除警政署外,多皆不具機敏性,卻以機敏為由不提供相關資料,使國會無從了解預算執行狀況,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4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53、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預算1億1,102萬3千元。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租賃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實價登錄。惟113年租賃實價登錄僅14萬1,423件,占全國租用戶數16.15%,顯示多數租屋案件仍未納入實價登錄,租屋市場價格透明度明顯不足。另內政部雖已修訂相關辦法及作業手冊,作為實價登錄案件抽查依據,惟各地方政府查核比率差異甚大,若未能有效督導,恐使實價登錄制度流於形式,影響房地交易資訊透明化及市場公平。為促進租屋市場價格透明、維護交易資訊公開公平,並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應持續提高租賃實價登錄涵蓋率,督促地方政府依法查核,並檢討改善實價登錄抽查機制,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並促進租金合理化。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提升租賃實價登錄涵蓋率」、「地方政府查核比率落差改善」及「實價登錄抽查機制精進方案」之規劃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43】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54、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預算1,212萬9千元。內政部115年度編列實價登錄業務相關經費426萬元。惟查現行實價登錄制度於執行面有2大缺失亟待改善:一、租屋登錄比例過低:依主計總處統計全國租戶高達87.5萬戶,然113年租賃實價登錄僅14.1萬件,占比僅約16%,顯示多數租屋案件仍未申報,租賃市場價格透明度極低。二、地方查核落差懸殊:近年各市縣實價登錄查核比率差異極大,以113年度為例,各市縣查核率介於0%至19.4%之間,稽查力道不一恐致交易資訊透明化產生漏洞。為維護房市交易公平與落實政府居住正義政策,內政部應積極推動租屋市場價格透明化,並加強督導改善各地方政府之抽查機制,爰提案要求檢討。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租屋市場價格透明化及加強督導改善機制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4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5、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預算1,212萬9千元。查近年內政部預售屋銷售建案之稽查結果,市場違規情形仍屬嚴重,亟待改善:一、內政部聯合稽查違規率高:內政部自109至113年共辦理8次預售屋聯合稽查,早期違規率曾高達近9成,近期擴大查核之違規案比例仍高達42%至70%之間,常見紅單缺失或契約違規等態樣。二、地方政府稽查合格率偏低:113年度各市縣自行辦理稽查之結果,全國平均合格率僅63.68%,六都合格率更低至60.29%,部分市縣表現尤為低落。為健全預售屋市場發展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應督促各地方政府持續稽查預售屋建案,並針對常見違規態樣擴大宣導,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爰提案要求檢討。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預售屋建案稽查情形及違規態樣擴大宣導之書面報告。【內政4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6、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154萬6千元。本項計畫中編列有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系統建置經費270萬元,目的為依法所訂,建置租屋實際價格登錄系統,然依據統計,我國租屋市場價格不透明,許多價格未有公開資訊可供參考,近年來政府推動包租代管等政府耗費鉅資補助,仍未能達成租屋市場公平之社會期待,許多年輕租房者仍未擺脫弱勢,各界仍對內政部建置系統與推動透明市場之各項作為有所疑慮,為強化行政機關推動租屋市場公平,並落實各項法規之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儘速強化租賃價格實價登錄之真實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47】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7、 115年度內政部預算案於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154萬6千元。有鑑於近年內政部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預售建案稽查案,關於從源頭到銷售端進行預售等問題檢視,如:嚴查建案是否「先備查、後銷售」;或審核紅單及契約條款,並查核違規轉售;稽查是否涉嫌不當炒作;或確認實價登錄資訊與實際交易價格之真實性;以及確保經紀業營運、廣告、建照核發及樣品屋設置合乎相關法令規範等。惟內政部對於房價高漲之「蛋黃區」、推案案量較大之「重劃區」預售建案或是常遭消費者投訴或是社會對其負面評價甚多之建商所推出之建案,並未戮力提高其每年稽核件數,尤其常見違規樣態如「驗收保留款被縮水」、「交屋期被動手腳」依然甚為嚴重,民眾反映未果,多數消費者被迫選擇認讓。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4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8、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智慧政府數位化精進發展計畫」之「不動產智能管家計畫」編列預算1,708萬元。依審計部調查,內政部前期推動之「智慧不動產登記計畫」,原定114年底應達成全程網路申請項目125項。然執行期間,內政部考量案件差異與電子化難度,最終將114年度完成目標調降至50%,顯示計畫擬定,未充分考量全程網路申請案件類型迥異、相關資料電子化之難易程度等,影響地政服務數位化之轉型效益。為確保新計畫執行符合規劃目標,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智慧不動產登記計畫目標調整與跨機關配套協調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49】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59、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智慧政府數位化精進發展計畫」之「不動產智能管家計畫」中「設備及投資」辦理抵押權線上申辦系統及電子產權憑證系統增修功能編列預算125萬元。為防範不動產詐欺並確保交易安全,內政部耗資建置了導入區塊鏈技術的「抵押權線上申辦系統」,截至114年3月底,雖然有24家金融機構註冊帳號,但75%(18家)未啟用系統功能。僅有2家啟用包含設定、變更及塗銷的完整功能。試辦期間(113年11月至114年3月),整個系統僅受理了207件抵押權塗銷案件,而最重要的抵押權設定或變更案件數是0件,銀行缺乏導入意願。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50】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60、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編列預算209萬1千元。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內政部委託,自2024年8月1日起開辦「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服務對象為住宅租賃承租人(房客)。並自2025年9月30日起,新增針對領有租金補貼租屋民眾的訴訟扶助。透過電話諮詢,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訴訟扶助服務,減輕訴訟費用負擔,透過司法途徑爭取租屋權益。然而除承租人具陳情諮詢需求外,亦有出租人反映透過包租代管機制出租房屋,對於可能遭遇詐騙風險或產生糾紛如何調解之法律疑義,亦有可能因承租人惡意欠租衍生權益保障問題,現行專案服務範圍未能全面涵蓋住宅租賃市場實際需求,影響整體效益。請內政部研議「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專案」之服務對象與執行機制將出租人納入之可行性或其他協助機制,俾強化租賃雙方之法律諮詢與爭議預防功能,以促進住宅租賃市場健全發展,保障雙方權益。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52】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61、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7億8,052萬9千元。精確的地籍圖資是保障人民土地財產權的根本。依據114年7月公布之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內政部賡續推動地籍圖重測計畫,惟「截至113年底待辦重測土地尚有68萬餘筆,允宜研謀加強管控進度及提升執行量能」。由於早期圖解地籍圖破損、精度不足,常導致土地界址糾紛,衍生大量無謂的產權訴訟,讓民眾耗費鉅大時間與金錢成本。測繪主管機關理應加速釐正,而非讓基層民眾承擔歷史測量疏失的風險。為維護民眾合法產權,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待辦重測土地加速辦理計畫」書面報告。【內政5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62、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延續計畫」編列預算1億9,506萬1千元。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新增「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延續計畫」,設定年均辦理「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13萬筆,但過去實績最高僅5萬筆。為覈實編列預算,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劃足夠量能,加速積極執行。【內政55】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3、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智慧衛星定位及移動測圖科技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197萬7千元。智慧衛星定位及移動測圖科技發展計畫對於我國的衛星定位、空間資訊的蒐集、運用有莫大作用,但近期中國研發之「高德地圖」引發大眾對於數位資訊的疑慮,而本計畫所運用之e-GNSS技術使用了結合衛星定位、寬頻網路數據通訊、Mobile Phone行動式數據傳輸、資料儲管及全球資訊網站等5項先進主流科技之核心定位技術-虛擬基準站(Virtual Base Station,VBS)為基礎之網路化即時動態定位(Network RTK)技術,在將相關計畫成果與觀測資訊移轉民間使用時,於國家安全與個資安全的保全措施需有相關說明。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56】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64、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128萬元用於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之無人機購置(多軸旋翼無人機8架)。但為了解無人機預算執行狀況及問政需要,國會辦公室曾向內政部及所屬索資「無人機採購及無人機操作員」可公開之相關資料,內政部卻以「涉及未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I)防護等事宜,具機敏性。」而未提供資料。然國防部亦就其資料向國會提供,且內政部及所屬除警政署外,多皆不具機敏性,卻以機敏為由不提供相關資料,為使國會能了解預算執行狀況,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5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65、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41億9,470萬4千元,辦理替代役業務、加強役政幹部訓練等工作。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規定,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係由需用機關或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惟地方政府常因經費問題,沒有意願辦理演訓召集,像114年截至7月止,各縣市共召訓7,038人、占備役役男13萬6,329人5.16%,為此王委員美惠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第2項,由內政部負責相關經費,以期穩定演訓召集所需的財源。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後續經費之籌編,及如何提升各個地方政府召訓比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5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張宏陸

66、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41億9,470萬4千元,辦理替代役業務、加強役政幹部訓練等工作。據內政部統計顯示,近年來偽造證明而逃避兵役案件由110年34件增至113年的72件,另久留國外卻不回國服兵役者113年即達202件,究其原因在當事人只要處於國外,超過36歲法定除役年齡後即可不用當兵,嚴重傷害兵役制度公平性。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相關法令,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6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67、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97萬9千元。鑑於「憲法」明定服兵役為國民義務,國家理應於役男退伍前負起職涯銜接之照顧責任。惟目前針對義務役及替代役男,缺乏主動性就業輔導措施,僅被動提供資訊,致使役男錯失「屆退前黃金媒合期」。一、國家徵召有義務,退伍轉銜無作為:「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青年暫停職涯發展入伍報國,政府即有相對應之照顧責任。然現行役政司對於屆退役男之就業協助,僅止於「被動轉知」勞動部資訊,缺乏積極作為,導致役男退伍後往往面臨待業空窗期,造成社會人力資源之浪費。二、錯失黃金銜接期,應主動引進資源:役男退伍前之數週為「職涯銜接黃金期」。役政司應改變「等役男退伍自己找工作」之消極心態,主動會商勞動部及退輔會,將就業博覽會、企業媒合說明會直接引入營區或替代役訓練單位,達成「退伍即就業」之無縫接軌目標。三、打破資源壁壘,比照退輔會機制:目前退輔會針對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已有完善之就業媒合機制。義務役男雖役期較短,但同為國家服務,不應有差別待遇。役政司應協調退輔會開放相關資源,或研議讓屆退義務役男得參與退輔會辦理之就業媒合活動,共享國家就業輔導資源。【內政6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8、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預算36億9,959萬7千元。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備役管理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業務。內政部為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共同設置編管中心,辦理備役役男召集等任務。內政部統計,17個需用機關112及113年度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分別為8萬9,685人及9萬972人,召集訓練人數分別為6,505人及5萬121人,占列管人數比率分別為7.25%及55.09%。113年度召訓人數較112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內政部自113年度起擴大召訓規模所致。惟114年截至7月底止,演訓召集訓練人數為1萬3,285人,僅占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9萬2,070人之14.43%,召訓率僅及113年度全年之約四分之一,且部分地方政府召訓率偏低,恐影響備役動員及支援量能。督促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落實辦理演訓召集。並持續檢討召訓機制及執行成效,以提升備役役男召訓覆蓋率與整體動員效能。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63】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69、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預算36億9,959萬7千元。有關替代役備役役男的演訓召集,112及113年度召訓率人數分別為6,505人、5萬0,121人有明顯成長,但至114年卻略降至4萬5,664人,且114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預算原列24億餘元,後續追加7,600萬元,其執行率僅71%。內政部允宜穩定提升召訓人數,並檢討預算編列與執行之落差,以落實替代役制度。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6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70、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7億2,750萬8千元。鑑於役政司缺乏全國替代役人力配置統計數據,導致資源管理陷入盲區,造成「重都會、輕偏鄉」之分配失衡;且面對兵役制度調整,未能及時恢復偏鄉亟需之教育與醫療役別,顯有行政怠惰之實。一、缺乏數據治理,資源配置黑箱化:替代役為國家重要人力資源,惟役政司迄今無法提出全國各縣市、鄉鎮之替代役人力配置統計。主管機關對「誰在哪裡服務」毫無掌握,形同「閉眼管理」,致使人力調度缺乏客觀依據,無法確保國家資源投入於最迫切需求之處,嚴重失職。二、城鄉分配失衡,偏鄉需求遭漠視:因缺乏數據監控,現行人力配置呈現「重都會、輕偏鄉」之嚴重落差。當偏鄉面臨長照與弱勢孩童照顧人力斷層時,寶貴的替代役人力卻多集中於都會區機關從事一般行政庶務。此種資源錯置不僅未能彌補政府服務缺口,反更加劇城鄉鴻溝。三、政策思維僵化,無視法源與實需: 隨一年期義務役恢復,役男來源已大幅增加,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本即訂有教育及醫療役別。惟役政司政策思維仍停留在縮編時期,遲未評估恢復山地、離島及偏鄉最需之「教育服務役」與「醫療役」。爰要求內政部限期檢討,將專業人力歸還偏鄉。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6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71、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億0,588萬8千元。有關我國替代役退役後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演訓召集,然依據統計,112年度召集人數僅有6千餘人,政策於113年起強化召集而大幅增加人數,皆達5萬人次以上,倍增召集人數之目標以防衛作戰演訓為主要,卻輕忽國內防災等各項重大民生項目,內政部應就政策優先順序,就防災等重大公共安全為主要項目,確實將龐大退役人力投入救災等事項。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66】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72、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替代役防救災協作訓練工作」編列預算4億2,157萬3千元。丹娜絲颱風重創南台灣,內政部動員替代役弟兄投入救災支援,協助架設帆布、清理環境、搬運物資,展現高度效率與奉獻精神。惟現行替代役防救災工作多為臨時編組,獎勵措施、動員標準及災後健康輔導尚未制度化,難以長期維持救災能量。鑑此,為強化國家整體防救災體系韌性,並有效整合替代役人力資源,建請內政部就現行替代役救災制度進行全面檢討與精進,並針對建立常態化救災編組與平時訓練、災時迅速動員之運作機制為核心,並同步完善勤務出勤之獎勵與津貼發放制度,使役男於投入救災任務時,能在權益獲得保障的前提下提升參與意願與士氣。同時,亦應將災後健康檢查與心理輔導納入制度性安排,建構完整之人員照護與後勤支持體系,以確保替代役人力在高強度救災任務後,得以獲得適切復原與長期健康保障,研擬具體改善方案。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68】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賴惠員

73、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替代役防救災協作訓練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536萬1千元。其中,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為國家注入防救災新量能,規劃購置16架無人機用以推廣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接受無人機操作訓練並輔導役政人員及擇優替代役役男取得無人機操作證照與接受災防工作應用訓練等,惟內政部欲擇優替代役役男取得無人機操作證照與接受災防工作應用訓練,而未來能投入防救災現場之實際應用情況?以及後續相關複訓或精進等相關安排?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6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74、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替代役防救災協作訓練工作」中「業務費」為提升替代役防災救護協作能力編列預算6,188萬3千元。2025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為我國首次啟用替代役勤務召集制度,惟在實務執行上,有各機關未掌握備役替代役男之專長與技能之情事,致使未按照其專長背景分配勤務,有具備工程、醫事、資訊等專才之替代役男,卻從事不相關之勤務,實有不妥。內政部應比照「運用一般替代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作業要點」,制定備役替代役役男之相關要點,確實掌握備役替代役役男之受訓內容及專長,並於辦理相關召集時據以分配任務。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替代役勤務召集制度精進」書面報告。【內政7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75、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項下「替代役防救災協作訓練工作」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3億2,971萬2千元。查該項計劃係運用退場學校中洲科技大學辦理替代役防救災協作訓練,包括部分校地及建物購置,建物耐震補強及整修工程。該工程計畫於113年度至114年度已累計編列3億2,834萬5千元,115年度續編列3億2,971萬2千元,較114年度增列1,367千元,然截至114年8月止已屆辦理期程者共7項工作事項,其中5項均尚在進行中或因期程延後尚未辦理,進度明顯嚴重落後,並影響後續建置期程。內政部應針對現有工程提出具體策略與管控手段,以確保訓練場地能如期投入使用,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民防訓練場地整修工程進度延宕原因提出檢討、後續具體規劃與加強執行管控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72】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76、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自然人憑證多元身分識別作業及管理」編列預算3,986萬4千元。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系統維運及身分識別管理等業務。惟查其實際推廣與使用情形,尚有以下亟待改善之處:一、逾六成憑證失效未換發:截至114年7月底,有效卡數僅占累計申請人數之32.03%,顯示高達六成以上之憑證於屆期或失效後,民眾並未申請換發而逕予停用。二、逾五成民眾未申辦:全國18歲以上符合申請資格之人口中,仍有高達52.36%尚未申辦自然人憑證,普及率嚴重不足。三、使用人次未達高峰:112及113年度使用人次雖有回升,但仍未達110年度之3.71億人次水準。為發揮系統建置效益及提升我國數位身分應用,內政部應積極研謀對策加強宣導,鼓勵民眾踴躍申辦並提高既有用戶之續用率,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7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77、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自然人憑證多元身分識別作業及管理」編列預算3,986萬4千元。查內政部114年度單位預算「內政資訊業務-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項下編列5,662萬3千元,截至114年7月底自然人憑證有效卡人數為336萬1,838人,占累計申請自然人憑證人數1,049萬5,057人之32.03%,顯示逾六成自然人憑證屆使用期限或失效後,並未申請換發而逕予停用;另114年7月累計申請自然人憑證人數僅占符合申請自然人憑證資格人數2,004萬3,213之52.36%,顯示近五成民眾尚未申辦,應加強宣導鼓勵民眾參與。鑑於目前憑證推廣績效明顯落後,未能發揮政府應有之效能,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檢討自然人憑證申辦率及提升民眾申辦參與率之具體精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78】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78、 11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自然人憑證多元身分識別作業及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879萬元。自然人憑證服務範圍及其內容廣泛,除眾所周知的線上報稅、勞保系統查詢、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外,還可應用於台灣電力APP、台灣自來水APP、網路銀行、全民健康保險、交通部監理服務網查詢應用等多項民生服務,若未有效運用,甚為可惜。尤其,特針對原鄉地區之族人,更應加強推廣以提升使用頻率及使用認知。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政8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第2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503億6,47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7項:

1、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編列預算550萬元。經查國土管理署114年媒體宣傳多集中於特定媒體,且115年該項預算較114年多達230萬元(增幅約72%),且從內政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分析報告,標案之宣導成效多以總曝光數、網路短片做為宣導成效,甚至有宣導內容顯示以「讓各界了解執行的政策理念」,卻無實際達成指標,宣傳成效有待審酌。為落實財政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2、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 101億0,283萬2千元。各地方政府至今對於「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劃設標準與範圍仍存有極大爭議,且相關農地權益補償機制迄今未明。國土管理署身為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編列鉅額基金預算,卻未能有效建立溝通機制以化解地方疑慮,致使國土計畫政策推動面臨嚴重延宕風險,顯見基金運用與溝通成效未如預期。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爭議處理機制」及「農地權益保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3、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11億6,700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 11億6,700萬6千元。為使民眾善用國家資源,國土管理署每年編列相關業務宣導費用於政令宣導。惟依據立法院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明確指出:「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遽增,且經費偏重影音製作與推播,又缺乏績效衡量及協作機制」。以115年「國土計畫法」展延及租金補貼新制為例,受政策變動影響最深者,往往是偏鄉農民及底層獨居長輩等非網路重度使用者。若龐大的宣導預算大多於面向都市及年輕族群之網路圖卡與短影音,未能針對各年齡層及接收管道並結合村里長、社工等基層系統進行實體傳遞,將導致最需要資訊的弱勢族群持續恐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重大政策宣導提升弱勢實體觸及率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二)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5,539萬5千元。近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頻傳詐領與溢發情事,顯示行政查核機制仍有精進空間。國土管理署在增列行政費用、購置高階資訊設備的同時,對於租金補貼的勾稽與防弊作業可再加強,以提升整體作業效能與公眾信賴並避免公帑流失。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租金補貼發放機制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7】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4、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 291億7,261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91億7,261萬2千元,辦理辦理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建築管理、營建管理等業務。統計顯示,嘉義市屋齡超過30年之老宅共7萬4,575宅,占比達66.70%。而為改善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政府編列50億元特別預算推動「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2025至2027年)」,惟現階段僅針對4至6層公寓或透天厝,未涵蓋一般大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2025至2027年)」放寬土地使用分區之限制及放寬補助大樓華廈進行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二)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91億7,261萬2千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政府進行都市計畫的規劃時,預留部分土地以興建學校、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惟被政府單位徵收前,土地使用受到嚴格限制,造成民眾極大損失。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如何督促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解編,並進行更有價值的利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三)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 291億7,261萬2千元。國土管理署115年度施政計畫將「積極辦理都市更新,加速危老重建整合進程,推展老宅延壽」列為重要目標。然而實務執行上,部分高風險老舊社區多為無管理委員會之5層樓以下公寓,且住戶結構高齡化。此類社區在申請「增設電梯」或推動「危老改建」時,面臨極高的同意門檻障礙與前期財務規劃困難。若主管機關僅提供資金補助申請,而未能主動投入法務、財務專案輔導量能,並針對高齡者於重建期間提供必要之中繼安置機制,將使相關預算執行率低落,弱勢居住安全仍難以保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老舊社區申請修繕輔導對策與高齡弱勢安置配套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四)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預算285億0,018萬元。一、查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係以提供居住空間為核心,然實務上涉及弱勢族群、身心障礙者、脆弱家庭等入住需求,已非單純住宅供給問題,而高度依賴社會福利體系之支持與介入。二、惟現行制度下,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間之資源銜接明顯不足,包含脆弱家庭辨識、社福資源轉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等,尚未建立完善跨部會合作架構。另包租代管業者第一線接觸住戶,卻普遍缺乏社會工作及弱勢服務之專業訓練,面對情緒不穩定或高需求個案時,難以妥適應對,亦增加經營風險。三、復查目前社會住宅政策規劃過程中,對於身心障礙者及特殊需求族群之實際使用經驗,尚缺乏充分諮詢與制度性納入,致使部分空間規劃及管理措施未臻友善,與社會福利政策整合程度不足。四、綜上,社會住宅不僅為「居住空間」之提供,更需結合社會福利、社區支持及專業服務體系,惟現行政策於跨部會整合亟待檢討改進,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跨部會合作機制之具體規劃、包租代管業者社福訓練制度、社福資源轉介及支援網絡建置情形,並說明後續精進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林月琴

(五)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962萬9千元。113年10月3日屏東縣安泰醫院發生造成9死多傷的重大火災事故,安泰醫院長達近20年有大規模違建且破壞防火區劃,但負責「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的專業檢查從業人員卻明知違建而隱匿不報,長期造假。國土管理署應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簽證資格之汰換機制,並嚴懲申報不實之改善方案,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0】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六)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962萬9千元。為維護民眾居住及建物安全管理,內政部於110年要求各地方政府,對於「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截至2026年3月為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平均申報率依然偏低,應督促各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化控管住宿類建築物安全措施之申報工作,並輔導未合格建築物儘速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1】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5、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 70億9,406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預算70億9,406萬2千元。政府近年投入鉅資推動行人安全改善,然檢視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之提升幅度卻顯著偏低,建設成效緩慢。且當前既有之人行道中,仍有極高比例淨寬未達最低標準,顯見國土管理署於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時,未能嚴格落實工程品質與設計規範之審查環節,致使「有路無人走、行人難通行」之亂象持續存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提升計畫」及「既有人行道淨寬改善期程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3】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二)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70億9,406萬2千元,辦理市區達路工程建設及人本環境建置等業務。為「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主要為配合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從工程面向提升人行安全,辦理改善人行道等6項工作。惟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寬度原則不得小於1.5公尺,例外得介於1.2公尺至0.9公尺間,而114年截至7月底全國人行道總長8,521公尺,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度度1,703公尺、比例達19.99%。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全國市區人行道如何改善與提高普及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三)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70億9,406萬2千元。為建構永續、安全之行人友善道路,國土管理署114及115年度持續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推動「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鉅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惟審計部查核指出,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成長幅度偏低,且近2年未達1.5公尺淨寬最低標準之人行道占比均逾2成,電箱、違停等障礙物充斥,大多區域之實體人行道比例仍偏低。若未能要求地方政府加速排除人行道障礙物,並將淨寬達標率納入補助款撥付考核要件,輪椅族及高齡長者之基本通行權益將持續受損,人本交通政策恐淪為口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市區人行道淨寬不足與障礙物排除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四)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500萬元。近年行人車禍頻傳,主要肇事為駕駛未禮讓行人、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設計不良(如視野死角、避車彎)以及行人違規穿越等。為改善行人地域狀況,朝向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願景,改善人行安全,透過「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改善人行道」、「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減少路側障礙物」、「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六大行動方案,結合「全民參與街道改善決策方案平台落實行人環境項目考評」及「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系統性改善國內人行環境面臨問題與困境,全面提升行人通行環境品質。惟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成長幅度偏低,且部分道路之人行道淨寬不足最低標準,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各道路交通及人行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9】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6、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28億1,857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28億1,857萬7千元,辦理全國雨水下水道規劃等業務。國土管理署承續過去前瞻建設特別預算「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於115年度新增編列「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總經費215億元、計畫期程115至118年度,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建設。國土管理署過去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3期與第4期特別預算之完工率分別為72.85%及26.92%,地方政府預算執行能力仍有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計畫預算執行延宕,及如何督促與協助地方政府提高預算執行率,工程能夠如期如質完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二)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28億1,857萬7千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等業務。據國土管理署統計,113單年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目標接管戶數為13萬7,860戶,實際接管戶數15萬5,769戶,已達年度預定目標。其中,嘉義市實際接管4,254戶,雖然達到年度目標接管戶數,惟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14.33%,遠低於全國42.82%的普及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高嘉義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數及普及率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三)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28億1,857萬7千元。污水下水道建設為提升國家現代化競爭力與改善都市環境衛生之重要工程,依據「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110至115年度)」目標,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應於115年底達到46%之關鍵門檻,然查審計部及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現階段仍有多個縣市普及率未及一成,且部分污水處理廠使用率偏低、設備老舊效能遞減,致使整體污水處理成效受限,若行政機關於計畫最後年度未能有效輔導地方政府優化施工管理機制,並針對民眾最為焦慮之「後巷接管施工、化糞池廢除及補助標準不一」等實務問題落實社會溝通,恐導致建設計畫無法如期達成預定普及率目標並造成資源投入之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針對「全國污水下水道第六期計畫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7、 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颱風、豪雨造成災害之強度與頻率急遽升高,傳統防災觀念已無法有效因應,世界各國紛紛改變方針,如英國之空間規劃系統便將洪氾風險及海岸變遷納入考量。我國經濟部107年亦於「水利法」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原先全由水道承納之降雨逕流,擴大改由水道與土地共同分擔,推動與水共存策略,以提高台灣社會之承洪韌性。此外,內政部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亦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國土防災策略,並於109年開始研議「為因應氣候變遷,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就土地使用規劃原則」,針對淹水風險較高地區之土地利用,應以國土保安或低度利用為原則,相關開發行為亦應訂定較嚴格之土地利用條件。並建請水利主管機關評估將現行淹水潛勢地區併同參考歷次淹水事件,依其風險等級及淹水發生頻率,劃設不同程度之洪氾區(flood zone),俾國土計畫主管機關配合辦理規劃作業。113年凱米颱風、114年丹娜絲颱風、114年0728豪雨,造成各地大小不一的災情。從前述案件可發現,縱使這些河川及區域排水皆完成整治,並達到保護標準,依舊無法完全避免淹水情形。為達到實質、有效的氣候變遷調適及國土防災,國土管理單位具有責任,應在治水工程之前,擬定合理之土地使用管制及調適策略。爰此,請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就前述「為因應氣候變遷,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就土地使用規劃原則」之辦理狀況與後續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5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陳培瑜

8、 針對行政院推動「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雖宣稱截至114年11月已核定655案、補助117億元,惟「核定」不等於「完工」,「補助」不等於「安全」,且部分地方政府恐以標線型人行道充作改善績效,恐使4年400億元預算淪為表面數字。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強化執行管考、驗收標準及資訊公開,確保中央補助真正改善行人安全,特提議作成主決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就「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建立以完工、驗收、安全品質及民眾可使用成果為核心之管考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行政院推動「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以4年400億元投入改善人行環境,政策目的在於保障行人路權、降低交通事故風險,並改善校園周邊、高齡友善及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通行安全。惟據主管機關截至114年11月所稱,已核定655案、補助117億元,然「核定」僅為行政程序進度,並不等同案件已發包、已施工、已完工、已驗收,更不代表行人安全已有實質改善。若主管機關僅以核定案數及補助金額作為績效呈現,恐有以行政核定包裝政策成果之虞。二、人行安全之重點,應在於民眾是否真正取得安全、連續、無障礙且不易遭車輛占用之通行空間,而非中央核定多少案件、撥付多少經費。實務上,部分地方政府可能因工程量能不足、用地取得困難、管線遷移不易或為求快速結案,採取大量劃設「標線型人行道」方式列為改善成果。此類設施雖成本較低、施工快速,惟缺乏實體阻隔與高低差保護,易遭汽機車違規停放、臨停、穿越或占用,對兒童、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推嬰兒車者而言,難謂具備實質安全保障。三、標線型人行道若鋪面材質、防滑塗料或施工品質未經嚴格檢驗,於雨天、潮濕或機車行經路段,反可能形成打滑風險。防滑係數BPN若未達65以上,即可能使原本宣稱保障行人之設施,反成為行人與機車族之安全隱患。政府不得以「用油漆畫出來的人行道」充作改善績效,更不得以「核定數字」替代人民實際感受到的道路安全。四、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就「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建立以完工、驗收、安全品質及民眾可使用成果為核心之管考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就截至114年11月底已核定之案件,逐案揭露核定金額、補助金額、地方自籌金額、發包進度、施工進度、完工日期、驗收結果及實際可供行人通行之改善長度與面積,不得僅以「核定案數」或「補助金額」列為政策績效。(二)建立「核定、發包、施工、完工、驗收、開放使用、事故改善成效」分階段管考制度;未完工案件不得列為實質改善成果,未完成驗收案件不得列為安全改善績效。(三)全面清查各縣市以標線型人行道列入本計畫補助成果之案件數、金額、長度、所在路段及占比,並明確區分實體人行道、實體阻隔型人行空間、標線型人行道及其他臨時性設施,避免地方政府以低成本標線工程充數。(四)訂定標線型人行道使用原則。除道路條件確有客觀限制,並經交通安全、行人動線及替代方案評估者外,不得將標線型人行道作為常態性或主要改善手段;應優先採用實體阻隔、緣石、高程差、護欄、車阻、綠帶或其他可防止車輛侵入之設計。(五)針對標線型人行道、彩色鋪面及相關塗裝設施,訂定防滑係數檢測及驗收標準;防滑係數BPN未達65以上者,不得列為驗收合格,並應要求地方政府限期改善。(六)建立完工後稽核機制,針對易遭車輛占用、違停、臨停、穿越或設施退化之路段,會同地方政府提出改善方案;經稽核仍無法維持行人安全通行者,不得繼續認列為本計畫有效成果。(七)將行人事故熱點、校園周邊、高齡人口密集區、大眾運輸場站周邊、醫院周邊及人行空間長期不足路段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不得讓地方政府以易施工、低爭議、低成本路段優先消化預算。(八)修正本計畫績效指標,將評估重點由核定件數、補助金額,改為完工率、驗收合格率、實體保護設施比例、行人可通行空間增加量、占用改善率、事故下降情形及民眾通行滿意度。(九)建置公開透明之案件資訊揭露機制,逐案公開補助內容、設計圖說、施工照片、完工照片、驗收結果、防滑檢測結果及後續稽核紀錄,供民眾查詢、檢驗及反映。(十)對未依核定內容施工、以標線型人行道充作實體改善成果、驗收不實、改善後仍長期遭占用或未達安全標準之案件,應建立扣減補助、追回補助款、停止後續補助及列入地方政府後續申請審查之處理機制。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將「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由核定導向改為完工導向、安全導向及民眾有感導向。行人安全不能只存在於核定清冊,也不能只畫在馬路邊線上;中央補助應確保每一分預算真正轉化為人民腳下安全、可用、可持續的人行空間。【國土5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9、 鑒於國內重大建設、都市更新、公共工程及民間營建工程持續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去化、暫置及最終處理量能,已成為影響國家建設進度、產業發展、國土保育及地方生活品質之重大課題。行政院宣示推動國家級「填海造陸」、「窪地回填」等去化計畫,並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相關機關於北、中、南各地尋覓土石方暫置場或最終去化場,目標提升全國總去化量能至2.35億立方公尺。惟土石方去化場址具高度鄰避性,且未來大量土石方跨縣市、跨區域運輸,將衍生交通安全、道路損壞、揚塵、噪音、環境承載及地方溝通等問題。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就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中長期去化場址設置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營建剩餘土石方並非單純工程廢棄物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建設能否順利推動、土石資源能否有效循環利用、國土環境能否承受,以及地方居民生活品質能否被保障之綜合治理議題。近年公共工程、產業園區、交通建設、住宅開發及都市更新案件增加,土石方產出量龐大,如缺乏穩定、合法、透明且具社會溝通基礎之去化場址,不僅將造成工程延宕、成本上升,也可能使非法棄置、任意堆置及環境破壞風險升高。二、行政院宣示推動國家級「填海造陸」、「窪地回填」等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方案,並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相關機關於北、中、南各地尋覓土石方暫置場或最終去化場,政策方向雖係為增加全國土石方去化量能,惟中央不得僅以總量能目標作為政策成果,更應清楚揭露各場址之土地權屬、環境條件、設置期程、容受量、運輸距離、交通承載、地方溝通及環境監測機制。否則,所謂「國家級去化計畫」恐淪為中央決策、地方承受、居民買單。三、土石方暫置場及去化場具明顯鄰避性質。以臺南七股等具爭議場址為例,倘若地方溝通不足、資訊揭露不完整、環境影響評估與交通配套未被居民信任,即使政策具有公共目的,仍可能引發在地反彈。中央政府不能在會議室內決定土石方去處,卻將揚塵、噪音、重車、道路損壞及生活風險留給地方承擔;更不能把地方居民對環境與安全的疑慮,簡化為「不理性抗爭」或「地方阻力」。四、未來若大量營建剩餘土石方進行跨區域、跨縣市輸運,其外部成本不容低估。重型車輛長期進出將增加道路破壞、交通事故風險、學童及長者通行危險;運輸過程也可能造成揚塵、噪音、泥沙污染、車斗覆蓋不實及沿線環境品質下降。若主管機關未事先規劃專用或優先運輸動線、時段管制、車輛清洗、道路維護、即時監測、違規裁罰及地方補償機制,即形同將中央政策成本轉嫁予地方政府及沿線居民。五、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政策應以「在地平衡、區域分擔、資訊透明、環境安全」為原則。中央如以國家重大建設為由推動去化場址,亦應提出相對應之地方保障,包括場址選定程序公開、居民參與機制、環境監測資料公開、交通動線安全評估、道路修復經費來源、沿線居民申訴處理、緊急應變及退場復原計畫。不能只要求地方配合國家建設,卻未給地方足夠的安全承諾與制度保障。六、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就營建剩餘土石方中長期去化政策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供需盤點:應說明近年全國及各區域營建剩餘土石方產出量、既有合法收容及去化量能、未來重大建設預估產出量、區域缺口及去化壓力,不得僅以全國總量概括說明。(二)中長期去化場址設置進度:針對北、中、南各潛在場址,包括臺北港、臺中港、彰濱、臺南七股及其他候選地區,逐案揭露土地屬性、設置目的、預估容量、使用年限、目前辦理進度、主管機關分工、法定程序及預定期程。(三)場址選定標準與排除條件:應明定場址不得僅以土地取得便利或運輸成本最低作為優先考量,並應納入環境敏感區、濕地、農漁業生產、聚落距離、生態保育、地下水、海岸地形、災害潛勢及地方承載能力等指標。(四)地方溝通及居民參與機制:針對臺南七股等具爭議場址,應提出已辦理之說明會、座談會、公聽會、地方政府協調會及居民意見回應情形,並列明尚未取得共識之爭點、後續溝通期程及具體處理方案。(五)跨區域運輸動線規劃:應就各場址預估每日車次、尖峰時段車流、主要運輸路線、替代路線、是否行經學校、醫院、聚落、觀光熱點及交通瓶頸路段,提出交通影響分析及風險分級。(六)重型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應建立車輛行駛時段管制、速限管理、GPS軌跡追蹤、超載查核、車斗覆蓋、輪胎清洗、違規停靠取締及事故通報機制,避免土石方運輸增加地方道路安全風險。(七)道路損壞與維護經費責任:應明定土石方運輸造成地方道路破損、橋梁承載負擔、路面沉陷或公共設施毀損時,由何機關或業者負責修繕、補償及經費來源,不得讓地方政府自行吸收中央政策衍生成本。(八)環境衝擊防範措施:應就揚塵、噪音、泥水外溢、空氣品質、排水、地層穩定、生態影響及周邊生活環境,提出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公開方式、異常通報及改善時限。(九)土石方來源與流向追蹤制度:應建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自產出、運輸、中繼、暫置至最終去化之全流程追蹤機制,避免合法去化場名義遭濫用,衍生非法棄置、偷倒、混入廢棄物或資料造假問題。(十)地方回饋與補償機制:對承擔土石方暫置、去化及運輸衝擊之地方,應研議道路改善、環境維護、公共設施補助、居民健康風險監測、農漁業影響補償及地方發展回饋措施,落實公平分擔原則。(十一)爭議場址暫緩及退場機制:對於地方溝通重大爭議未解、環境安全疑慮未排除、交通衝擊無法承受或法定程序未完備之場址,應建立暫緩推動、替代場址評估及退場復原機制,不得以行政進度壓迫地方接受。(十二)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應明確界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部、交通部、經濟部、農業部、港務單位及地方政府於場址設置、運輸管理、環境監測、違規裁罰、道路維護、居民溝通及災害應變之權責,避免發生問題時相互卸責。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政策由「找地方堆置」提升為「國土資源治理」層次。土石方去化不能只追求總量能,也不能把地方當作國家建設的消化場。中央政府要推動重大建設,就必須同步承擔環境成本、交通成本與地方溝通責任,確保土石方去化政策在合法、安全、透明、可監督之前提下推動,讓國家建設不以犧牲地方居民生活品質為代價。【國土5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0、 鑒於國人購屋、租屋及老屋翻修後之室內裝修需求日益增加,惟近年「裝潢蟑螂」案件頻傳,不肖業者常以低價報價、分期付款、限時優惠或免費設計等話術招攬消費者,後續卻發生施工品質不符設計圖說、任意變更材料規格、惡意追加工程款、拖延工期、拒絕修繕,甚至收款後失聯、捲款潛逃等情事,嚴重侵害民眾財產安全與居住權益。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就新版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公告時程、合法室內裝修業者與專業技術人員查詢機制、不法裝修業者查處裁罰制度、地方政府稽查能量及民眾消費風險宣導等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室內裝修與一般裝潢不同,涉及建築物室內空間安全、消防避難、結構安全、用電安全及居住品質。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涉及天花板、內部牆面、分間牆等室內裝修行為,本應由合法室內裝修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辦理,並依規定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或辦理相關程序。惟實務上,多數民眾對「室內裝修」與「一般裝潢」之法規界線認知不足,常誤以為只要是住家內部工程,即屬私人契約自由範圍,未能事前確認業者資格、契約條款、施工圖說、材料規格及付款節點,致消費者一開始即處於資訊弱勢。二、近年室內裝修消費糾紛增加,反映現行制度存在三大漏洞:第一,合法業者與非法業者辨識不易,民眾難以即時確認業者是否具合法登記、是否聘有合格專業技術人員、是否曾有違規紀錄;第二,契約制度保護不足,報價單、估價單、設計圖、工程追加、驗收、保固及解約責任常未明確約定,導致不肖業者以低價承攬後再惡意追加費用;第三,跨縣市流竄與網路攬客查緝不易,部分業者利用社群平台、廣告投放、假案例照片及人頭公司招攬民眾,待爭議發生後即更名、停業或失聯,使消費者求償困難。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雖已表示研擬強化「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草案」,惟若新版契約遲未公告實施,且未搭配公開透明、便民易用且具防偽功能之合法業者查詢系統,將難以實質降低民眾受害風險。對一般家庭而言,裝修往往是一生中僅次於購屋的重要支出,金額動輒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一旦遭遇不法業者,不僅財產受損,更可能面臨無法入住、租金與房貸雙重負擔、工程瑕疵、消防與結構安全疑慮等連鎖損害。政府不能等民眾受害後才要求其走消費爭議申訴或民事訴訟,而應在事前建立可辨識、可查核、可追蹤、可究責之制度防線。四、室內裝修管理不應只停留在「有無申請許可」之行政管理,更應納入消費者保護與居住安全治理。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作為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政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相關職業團體,建立從業者資格揭露、契約範本、施工履約、違規裁罰之機制,避免非法業者利用制度灰色地帶反覆詐害民眾。五、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新版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公告時程:應明確提出新版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草案之研議進度、預定公告期程、適用範圍及宣導計畫,並針對報價明細、材料規格、設計圖說、付款節點、工程追加、變更設計、工期延誤、驗收程序、瑕疵修補、保固責任、解約條件及爭議處理機制,訂定可供民眾直接使用之契約條款。(二)工程款給付與追加款控管機制:新版契約應明定不得以籠統總價或口頭承諾取代書面報價,工程追加或變更設計應經消費者書面同意,並揭露追加原因、項目、單價、數量及工期影響;對於要求一次付清、大額預付款或未施工即收取高比例款項之高風險交易型態,應建立警示條款。(三)合法室內裝修業者查詢平台:應建置民眾易於使用之合法室內裝修業者與專業技術人員查詢系統,公開業者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營業地址、專業技術人員、有效登記狀態、可承攬業務範圍及聯絡資訊,讓民眾在簽約前即可快速查證。(四)違規及重大爭議揭露制度:應研議公開業者停業、撤銷登記、重大違規裁罰、冒名承攬、無照施工、違反室內裝修管理規定,作為民眾選擇業者之重要參考,避免同一批不肖業者換名後重複招攬受害者。(五)地方政府查處裁罰機制: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不法室內裝修業者查緝SOP,針對無照承攬、未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強化稽查、裁罰。(六)民眾簽約前風險提示:明確提醒民眾簽約前應查驗合法業者資格、確認設計圖說與材料規格、避免高額預付款、保留付款紀錄、要求書面追加、確認工期與保固,並區分哪些工程依法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七)專業技術人員責任追蹤:應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簽證、監造、施工管理及責任歸屬制度,防止技術人員僅掛名、出借證照或未實際參與工程管理;對於涉及重大違規或公共安全風險者,應建立停權、懲戒及通報機制。(八)跨機關資料整合及定期公布:應定期統計並公開室內裝修業者登記數、專業技術人員數、申請許可案件數、違規裁罰件數,作為後續法規修正、預算配置及稽查人力調整之依據。六、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將室內裝修管理由被動審查轉為主動防詐、由業者管理轉為民眾保護。室內裝修不是少數專業人士才看得懂的行政程序,而是每一個家庭都可能面對的高額消費風險。政府若不能讓民眾在簽約前一眼辨識合法業者、看懂契約風險、查得到違規紀錄,就等於讓民眾單獨面對「裝潢蟑螂」。爰要求主管機關儘速補強制度漏洞,確保人民辛苦購屋後,不再因一次裝修而賠上積蓄、生活品質與居住安全。【國土5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1、 國土管理署推動「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臺」,以民眾提案、群眾票選及專業輔導方式,盤點各地最迫切之街道改善需求,政策方向有助於翻轉過去政府由上而下決定道路改善優先順序之模式,並使人行安全、街道品質及生活環境改善更貼近民眾實際感受。惟目前除首件示範案例「臺北市大安區安居街人行環境改善工程」已於115年3月完工外,其餘獲選路段多仍處於規劃、協調、設計或施工階段,顯示平臺提案熱度雖高,後續落地執行、地方協調、經費挹注及跨機關整合仍有精進空間。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就「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臺」之整體執行成效、獲選案件進度控管、地方政府執行落差、專家輔導機制、經費分配標準及未來制度優化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臺」之設置,係希望透過民眾直接提案與票選機制,找出日常生活中最需要改善之道路、人行空間及街道環境問題。此一制度設計具有正面意義,因為最了解道路是否安全、行人是否方便、學童通學是否危險、長者是否敢出門行走者,往往正是每天使用該街道之居民。政府推動人本交通,不應僅由行政機關憑工程圖資與內部評估決定,而應讓民眾生活經驗成為政策排序之重要依據。二、惟街道改善不能停留在平臺票選、新聞宣傳或示範案例。首件示範案例「臺北市大安區安居街人行環境改善工程」順利完工,雖顯示「民眾提案、政府協調、專業輔導、地方執行」模式具有可行性,然政策成功與否,不能只看單一指標性案例,而應檢視所有獲選路段是否能如期進入設計、發包、施工、完工及使用。若多數案件長期停留在協調階段,則民眾參與將淪為期待落空,平臺也可能從公共參與工具變成政策宣傳介面。三、目前部分獲選路段推動進度較慢,可能涉及道路空間重新分配、停車格調整、地方意見分歧、商家裝卸需求、管線與排水設施、地方政府工程量能不足,以及跨局處協調不順等問題。此等困難並非單靠民眾投票即可解決,國土管理署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更明確之進度控管與協調輔導機制,協助地方政府將民眾需求轉化為可施工、可驗收、可維護之實質改善成果。四、街道改善攸關行人安全、通學安全、高齡友善、無障礙通行及城市生活品質,不應因地方政府執行能力不同而形成縣市落差。若資源過度集中於具備較強規劃能力、政治能見度較高或行政能量較充足之都會區,將使偏鄉、非六都或工程量能不足之縣市更難獲得改善。國土管理署應檢討平臺提案、票選、審查及經費補助機制,避免「會提案的地方更容易獲補助,不會提案的地方繼續危險」。五、人本街道之落實,不只是鋪平人行道或完成一段工程,而是涉及道路空間重新分配、車行秩序、停車管理、交通安全、無障礙設計、地方商業活動及居民生活習慣之整合。國土管理署應將安居街案之溝通經驗、設計流程、衝突處理、地方說明及施工管理方式予以制度化、手冊化,作為其他縣市推動類似案件之參考,不能讓每一個地方政府都從零開始摸索。六、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於3個月內,針對「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獲選案件完整進度盤點:應逐案列明各梯次獲選路段之所在縣市、提案內容、票選結果、核定經費、地方配合款、目前進度、預定期程、設計完成日期、發包日期、施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尚待解決問題,不得僅以提案件數、投票人次或示範案例作為政策成果。(二)前兩梯次執行落差檢討:應針對前兩梯次獲選路段,分析案件推動順利與推動緩慢之原因,包括地方政府工程量能、道路空間分配爭議、停車需求、商家意見、居民溝通、管線遷移、用地限制、預算不足及跨局處協調等因素,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三)第三梯次提案及審查制度優化:針對第三梯次提案活動,應檢討提案門檻、審查標準、票選方式、區域平衡、弱勢路段保障及後續執行可行性,避免高網路動員能力地區取得過度優勢,並確保真正具有交通安全急迫性之路段能被納入改善。(四)區域均衡與資源分配原則:應檢討平臺資源是否過度集中於特定都會區,並建立六都、非六都、偏鄉、校園周邊、高齡人口密集區、事故熱點及大眾運輸節點周邊之分級補助與優先排序機制,確保全國各縣市均能共享人本交通政策成果。(五)經費挹注及補助標準透明化:應明確說明各獲選案件之中央補助比例、地方負擔比例、經費核定標準、追加預算條件、補助上限、工程設計審查原則及未如期執行之處理方式,避免地方政府因財政能力差異而影響民眾提案落實。(六)專家學者輔導團運作檢討:應檢討專家學者輔導團之組成、專業領域、派案方式、現勘頻率、與地方政府互動情形、與里長及居民溝通機制、輔導意見採納比例及追蹤方式,確保輔導團不只是形式顧問,而能實際協助地方解決設計與溝通問題。(七)地方溝通機制制度化:應將安居街案之成功經驗整理為可複製之作業手冊,包括居民說明會、商家協調、停車替代方案、交通維持計畫、設計變更溝通、施工期間衝擊處理及完工後使用回饋等內容,提供各縣市政府依循。(八)跨機關協調平臺建立:街道改善常涉及內政、交通、警政、教育、社福、地方工務、交通、都市發展及民政等多重權責。國土管理署應研議建立跨機關協調機制,協助地方政府處理道路空間分配、停車管理、交通號誌、學校通學安全、無障礙設施及違規占用取締等問題。(九)完工品質與民眾有感指標:應將平臺績效指標由提案件數、票選人次、核定案件數,改為完工率、行人可通行空間增加量、無障礙改善程度、事故風險降低情形、違停占用改善率、學童及高齡者通行安全、完工後民眾滿意度等具體成果。(十)案件資訊公開與進度追蹤:應於平臺公開各獲選案件之進度儀表板,揭露提案內容、設計圖說、經費來源、預定期程、實際進度、會議紀錄、民眾意見回應、施工照片、完工照片及後續維護情形,使提案民眾可持續追蹤政府是否真正履行承諾。(十一)執行落後案件之輔導與管考:對於獲選後逾一定期間仍無實質進展之案件,國土管理署應建立預警、輔導、協調及替代方案機制;若係地方政府怠於執行,應列入後續補助審查參考,避免民眾提案被地方行政效率拖垮。(十二)後續推廣與制度化方案:應研議將「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臺」由短期活動轉為常態性制度,並與「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高齡友善社區」及地方道路改善預算相互銜接,形成穩定且可持續之街道改善機制。七、國土管理署推動人本交通,不能只完成一條示範街道,也不能只讓民眾在網路上投票表達期待。真正的全民參與,應是民眾提出問題後,政府有能力協調、有經費執行、有進度追蹤、有品質驗收,最後讓人民在每天上學、上班、買菜、散步時真正感受到安全。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將「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臺」由提案導向轉為完工導向、由示範導向轉為全國推廣導向、由行政成果導向轉為民眾有感導向,確保每一件獲選提案都能從網路票選走到街道現場,真正落實安全、友善、無礙之街道目標。【國土5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2、 內政部為配合國家2050淨零碳排政策,積極推動公部門潛力場域布建太陽光電。目前全國已有37座污水處理廠完成太陽光電設置,總裝置容量達14.35 MW,年發電量約1,833萬度。然為進一步提升能源自給率,針對後續場域擴充及建築物設置標準之落實,國土管理署應針對轄下潛力場域之利用效率進行通盤檢討。一、污水處理設施綠能成效:應針對盤點出具備新設或擴充潛力之13座污水處理廠,訂定明確的完工時程表,確保預計增加之2.95MW 裝置容量如期併網。二、建築物能源轉型規範:針對「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定 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門檻,國土管理署應於施行滿1年後,評估該門檻對都市能源供給之實質貢獻度,檢討是否具備向下修正空間,以擴大「能源生產者」之覆蓋率。三、檢討場域利用效率: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國土管理署應持續滾動檢討公部門場域之利用效率,由早期單純的建物屋頂延伸至處理單元池槽上方,大幅擴充日照面積。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就轄下公部門場域綠能布建進度與法規優化成效進行通盤檢討,以期帶動民間共同投入綠能建設。【國土5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3、 針對氣候變遷導致極端降雨頻發,造成包含新竹縣竹北市等地區嚴重淹水災情。鑑於都市總合治水涉及多部會及地方政府權責,為強化防洪韌性,建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積極進行跨機關協調,並全力協助地方政府加速雨水下水道圖資數位化與GIS系統建置,以健全都市治水防災預警應變系統,發揮治水計畫綜效,爰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出主決議。一、全球氣候變遷導致降雨型態趨向極端化,短延時強降雨(暴雨)之頻率與強度顯著提升,極易造成都市防洪系統超載而引發積淹水災情。以新竹縣為例,曾發生突發之大雷雨即導致竹北市、新埔鎮、湖口鄉、新豐鄉、峨眉鄉、寶山鄉等10個鄉鎮多處嚴重積淹水;其中,竹北市西濱路(台61線)一帶水患尤為嚴重,一夜暴雨致使路面汪洋一片,甚至淹入民宅,嚴重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二、面對極端天氣現象頻仍,政府應未雨綢繆、積極應對。都市總合治水工程除核心之雨水下水道建設外,實則牽涉河川、區域排水、農業排水及道路側溝等複雜管線網絡,治理權責廣涉農業部、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公路局等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國土管理署身為都市計畫與下水道建設主管機關,應主動肩負跨部會與中央地方之溝通協調重任,避免治水多頭馬車,確保各排水系統順暢銜接。三、為澈底改善都市地區淹水問題,維持雨水下水道系統抽排功能,並健全都市治水防災預警應變系統,國土管理署應運用科技防災思維,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完善雨水下水道圖資數位化。具體作為應包含:輔導地方政府全面導入下水道GIS系統建置、持續強化地理資訊圖資倉儲庫,以及建立地方政府便捷之下水道圖資查詢服務,藉以發揮總合治水規劃之最大綜效。四、綜上所述,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協助地方政府下水道圖資數位化(GIS)建置進度與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6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4、 針對全國農耕土地快速流失,實質可供糧食生產面積已低於「全國國土計畫」所訂74萬公頃之法定需求下限,嚴重威脅國家糧食安全。為落實農地總量與品質管控,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主動會商農業部、環境部等機關,就全國農地總量管理機制與檢討、完善農地違規使用之即時監測與查處體系,爰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出主決議。一、依據行政院107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為確保臺灣糧食安全並配合40%糧食自給率目標,明定全國應維持供糧食生產之農地資源總量為74萬至81萬公頃。然依農業部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目前可供糧食生產土地僅餘約69.4萬公頃,已實質跌破國土計畫之最低需求底線,國家糧食安全之結構性隱患不容輕忽。二、台灣優良農地長年面臨各類開發壓力,除轉供都市發展、公共建設外,近年光電案場大規模設置、廢棄土與爐渣非法傾倒,以及工業廢污水違規排放等問題屢見不鮮,導致農地品質與農業生產潛力遭受雙重侵蝕。若缺乏有效之國土空間管制,優良水田面積恐將面臨急遽萎縮,嚴重壓縮我國戰備存糧自給能力。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作為國土計畫與土地使用管制之中央主管機關,針對農地流失危機應有積極作為,具體建議如下:(一)強化國土利用監測與違規查處:整合衛星影像、地籍及農業圖資,升級土地利用即時監測系統;並配合農業部及環境部,落實農地違規使用之聯合稽查,對於非法傾倒廢棄物者,要求限期復育,遏止農地品質劣化。(二)規範農地光電變更總量:針對農地光電之空間佈局,應會同能源及農業主管機關,從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層面,建立總量與條件規範,防範核心農業發展地區遭受不可逆之破壞。四、綜上,農地保護有賴跨部會綜合治理。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全國國土計畫農地總量管理機制與檢討」、「農地違規之監測查處及跨部會合作情形」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6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5、 鑒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非法棄置事件對國土環境造成嚴重衝擊,為達成「產出、運送、去化」全流程追蹤之目標,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GPS系統「雙軌並行」機制,整合中央與地方監控資源,以提升清運車輛管理彈性並確保流向透明。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會同相關部會,落實GPS管理、擴增去化量能及強化地方查核責任,以維護國土永續發展。一、落實GPS監控雙軌並行:依據115年1月行政院跨部會研商會議結論,營建剩餘土石方GPS系統應採內政部、環境部系統與地方政府自建系統「雙軌並行」機制。國土管理署應確保中央與地方系統之介接規範一致,增加清運車輛服務彈性,並落實電子聯單制度,達成全流向之即時追蹤管理。二、完備配套措施與去化調度:非法棄置行為多源於去化管道受限。國土管理署應主動會同經濟部及各地方政府,針對「擴增去化量能」提出積極對策,盤點全國合法收容空間並建立區域性調度機制;同時應「優化土方運送流程」,在確保管控品質的前提下,降低產業負擔,引導土石方流向合法收容場所。三、加強跨部會查核與科技執法:為遏止非法棄置造成之國土破壞,請國土管理署輔導業者裝設車機。針對異常運輸軌跡,應建立警示與地方政府查核之聯防機制,確保土方從產出到最終去化之透明化。四、深化社會溝通與政策滾動檢討:營建土石方管理政策牽動產業永續,國土管理署應持續與環保團體、營建產業代表及民間單位保持溝通,將社會意見納入管理機制之修正參考,落實「數位化、制度化」之管理初衷,徹底杜絕營建廢土亂象。【國土6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6、 鑑於「住宅法」雖明定社會住宅弱勢戶比例,惟實務上針對「極度弱勢」(如街友、家暴受害者)之入住門檻仍高,且缺乏社工輔導與特殊空間配套,致使最需保障者反遭排除。一、落實弱勢優先原則:法規雖保障一定比例予經濟或社會弱勢,然實務執行上,往往由相對輕微之弱勢者中籤,真正處於生存邊緣之極度弱勢者(如無家者)常因計點機制或標籤化而被排除。內政部應提供各縣市已入住社宅之「弱勢類別實際佔比數據」,以釐清政策是否精準投遞。二、硬體與軟體需同步到位:極度弱勢族群入住社宅,並非僅需1個房間,更需社政資源之導入與生活輔導。目前社會住宅缺乏針對此類族群之「居住輔導 SOP」及「特殊需求空間設計規範」(如無障礙、心理諮商空間)。三、強化跨部會合作:請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針對特殊弱勢族群建立相關機制,避免最弱勢者遭到排除。【國土6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7、 針對內政部115 年度預算,鑑於社會住宅選址攸關承租者之生活品質與就業機會,惟目前部分社宅基地位置偏遠,缺乏大眾運輸與就業資源,恐令社宅淪為新的「都市孤島」。為避免社宅標籤化與邊緣化,確保政府資源落實於支持青年與弱勢族群,爰要求內政部針對社會住宅選址之生活機能與交通配套建立系統性評估機制。一、避免社宅邊緣化:社會住宅之核心價值在於提供弱勢族群可負擔且具生活機能之居住環境。若選址過於偏遠,迫使住戶需負擔高額通勤時間與成本,將抵銷租金補貼之效益,甚至造成標籤化與邊緣化效應。二、具體機能指標:目前選址多以國有地取得難易度為考量,較少系統性評估周邊機能。內政部應盤點已完工社宅「距離最近捷運站/火車站」及「主要產業園區」之平均距離數據,檢視是否符合「交通導向發展」原則,作為政策參考依據。三、選址評估標準:針對未來規劃中之案件,應建立更嚴謹的區位選擇標準,確保社宅周邊具備足夠之教育、醫療及大眾運輸資源,讓社宅真正成為支持青年與弱勢翻身的基地。【國土6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8、 鑑於外界關切是否有部分房東藉由加入社宅機制而調整租金,致使政府補貼效果未能充分反映於減輕租客實質負擔。一、避免補貼可能帶動租金上升:包租代管政策原意良善,惟實務上有反映部分物件於進入計畫前出現租金調整情形,致使「帳面租金」雖有補貼,但租客「實質負擔」未必明顯下降。現行對於物件「進入計畫前後」租金變化之系統性監測仍有精進空間,致難以全面評估政策是否產生定價影響或租金上升之疑慮。二、稽核機制尚待強化:對於房東藉社宅名義調整租金或將相關成本轉嫁予租客之情形,現行機制在主動查核及異常態樣掌握上,仍有精進空間,相關認定標準亦有待進一步明確化。三、強化數據揭露與政策檢視:為釐清政策成效,內政部應依「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案件之每坪租金資訊以中位數及分位數方式呈現並定期公布,以確保公帑資源確實用於減輕弱勢居住負擔。綜上所述,為避免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效果產生偏離,請內政部全面檢討現行包租代管計畫之租金審核與稽查機制,強化制度設計與執行面向,以確保資源運用更為精準,實質減輕租客負擔,並持續推動居住正義之落實。【國土6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9、 針對內政部(含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相關補助)115年度預算,鑑於近年營建成本高漲及缺工缺料影響,導致多處社會住宅工程進度延宕,且單位興建成本大幅攀升。為避免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脫節,並督促工程如期如質完工落實政府對民眾之承諾,爰建請內政部確實檢討成本監控與履約管理機制,並針對延宕案件研擬具體趕工計畫。一、成本監控機制尚需檢討:受通膨與營建市場波動影響,社會住宅興建單價持續攀升。內政部應明確掌控近3年中央興辦社宅「平均每坪興建成本」之變化趨勢,並確立預算滾動式調整之合理性,以避免因造價過高而排擠其他住宅補貼政策之資源。二、工程延宕嚴重影響居住權益:據查,部分社宅案件預計完工日期已延宕超過6個月以上,致使民眾入住權益受損。內政部應全面盤點全國延宕案件數量,並深入分析主因(如:招標不順、廠商履約能力不足,或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三、為維護民眾居住權益,針對已延遲之社宅工程,主管機關應要求承商提出具體趕工計畫與解決方案,同時應強化契約之履約管理機制,確保各項工程能依調整後之期程順利完工,以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之政策承諾。【國土6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0、 為完善安全之行人通行環境,2024年及2025年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為39%、51%,人行道普及率成長大有進展。惟2024年及2025年「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占人行道總長比率」為20%、39%,顯示提升人行道普及率的同時,未達標準之人行道比例亦大幅增長,應研謀改善,以提升各道路交通及人行安全。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68】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21、 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經濟部早於110年7月即正式函文提醒內政部,第一類與第二類斷層分類與災害風險無關,建議應將所有活動斷層一併納入耐震設計規範中。然而,內政部至今高達13條第二類活動斷層(包含貫穿大臺北人口稠密區的「山腳斷層」),以及1條新增的第一類活動斷層,均未被要求加強近斷層效應的耐震設計。一旦斷層錯動,這些人口密集區的建築物將面臨極大風險。國土管理署應儘速研議將第二類活動斷層納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之具體時程。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69】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2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2026年1月9日以國署住字第1151002186號令,修正發布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不再開放「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申請租金補貼,並給予舊有租戶1年之過渡期。究其原因,係乃近年非法建物之租補申請量提升,為鼓勵民眾選擇合法建物居住,降低公安疑慮,爰做租金補貼規定之調整。惟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戶,受限於其經濟或社會條件,多有被迫居住於租金相對低廉之違建建物之情形。為瞭解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對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違建戶之輔導狀況及成效,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7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23、 近年中央與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回應青年與弱勢族群居住需求,方向值得肯定。惟查目前各行政區社會住宅之推動,尚缺乏整體總量規劃與區域分配機制,未能依人口結構、就業分布及實際需求進行精準配置。以高雄市左營區「崇實安居」社會住宅為例,其中籤率接近八成,顯示該區申請需求相對有限;然後續左營、楠梓地區仍規劃興建逾8千戶社會住宅,恐有供需失衡之虞。社會住宅政策除強化青年居住支持外,亦應兼顧整體市場供需平衡與資源有效配置,避免因缺乏總量管控與區域分級規劃,致部分地區出現供過於求,影響政策執行效益。爰請內政部會同地方政府,依各行政區人口結構、產業發展及住宅需求情形,訂定社會住宅整體發展藍圖,建立各行政區合理供給總量及分期推動機制,並研議設定適當上限與滾動檢討機制,以確保社會住宅資源配置符合實際需求,提升政策整體效益。【國土71】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24、 有鑑於「住宅法」第25條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第2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94條及第97條規定。」然而,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依承租者家戶所得之可負擔能力」之計算方式不一,產生一國多制亂象。目前各興辦單位均未建立「社會住宅租金調整」之制度化程序與標準,造成如先前林口世大運社宅、桃園八德一號社宅調漲租金,引發租戶反彈與社會爭議。爰為使有需要之人民「住得起」社會住宅,他國多以「收入」衡量租金可負擔性。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戮力落實「依家戶收入訂定分級租金原則」並同時建立「社會住宅租金調整機制」。【國土7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25、 有鑑於「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項授權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適用於原住民族土地之土地使用規定,故目前刻正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惟為配合「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施行日期民國105年5月1日),內政部有請各地方政府盤點調查於該施行日期之前已供作住宅使用之原住民族土地,得於該辦法草案上路後繼續作住宅使用。惟「國土計畫法」原預定2025年4月30日上路,不過朝野立委都提案修法要求展延。而立法院於113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6年。三讀通過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6年,由4年改為10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爰為因應「國土計畫法」之延後上路,內政部應針對既有建物認定時點,提出以107年4月30日行政院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之期日作為認定時點之可行性評估方案,以該期日前之既存建物繼續作住宅使用,以盡力保障原住民族財產及居住權益。【國土7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26、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91億7,261萬2千元。政府推動「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對新婚與育兒家庭提高加碼幅度,改善年輕族群的成家條件。並自115年起,租金補貼新生兒家庭加碼100%,每多生育1名子女,補貼金額再多加碼50%。然而該規定僅從115年1月1日起之新生兒家庭提供補貼,使近年出生新生兒之家庭不公,尤其僅差數月甚至不到1個月,租金補貼就有差距,顯有不公之狀況。且在育兒過程中,對育有1至3歲之家庭,其所花費相較其他階段負擔更大,若延伸補貼至3歲將能對育兒減輕相關負擔。爰要求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關機關於3個月內,就育兒家庭相關法規一致性積極研商,延伸新生兒家庭補貼範圍至3歲,以減輕育兒家庭負擔。【國土74】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高金素梅 張智倫 張宏陸 黃 捷

王美惠 李柏毅

27、 115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編列預算503億6,477萬元。「國土計畫法」已於2024年底完成修法,將原定於2025年5月1日公告實施之國土功能分區圖期限展延6年,延至2031年前全面取代「區域計畫法」。此次展延,除反映地方執行與制度整備仍有不足外,更凸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相關配套制度,尚待充分溝通與完善規劃。其中,「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攸關原住民族土地利用、居住、文化及傳統生活權益,影響層面重大。相關規範未來能否順利推動,不僅取決於法制作業進度,更須利用展延期間,持續與原住民族、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建立制度共識,避免衍生新的土地爭議與權益衝突。爰要求國土管理署應儘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之具體辦理進度、研商期程及溝通規劃。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28、 查內政部辦理「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112至119年)」,雖投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預算共同支應,然據審計部113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3年底全國待辦重測土地尚有高達68萬餘筆,其中臺南市、臺中市、新北市及屏東縣等地區待重測土地均仍超過5萬筆,顯見地籍圖資之釐整進度仍嫌緩慢,恐影響民眾財產權益保障及國土資源管理之精確性,執行量能顯有精進空間,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針對待辦筆數較多之重點區域督促其加速並積極執行。【國土4】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29、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11億6,700萬6千元。國內基層工程人力短缺問題日益嚴峻,全國土木工程類科公務員缺額已從112年的700多人,上升至1,200人以上,報考人數卻逐年遞減,導致地方政府與中央機關皆面臨工程人才不足與留不住的困境。以嘉義「南靖大排」整治工程為例,因缺乏土木類公務員,相關單位難以完成發包作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迄今未能積極研擬解決對策,造成公共工程進度受阻,長遠更將動搖國家基礎建設能量,政府應正視基層工程人才不足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規劃公費生制度與獎勵地方政府辦理土木工程學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與考試院應從教育及人事制度雙軌切入,以確保公共工程之永續推動與國家發展基礎。內政部前已積極配合考試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工程人員留才攬才相關建議,未來將持續配合相關機關研議方案時積極提供建言。請國土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已配合各主管機關研議「土木工程人員留才攬才」方案之書面報告。【國土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蔡易餘

30、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91億7,261萬2千元。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居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迄今已逾八年,內政部並規劃自114年至121年持續依循三大方針擴大興辦量能,展現政策延續與推進決心。惟就實務面觀察,台南市尚有相當數量之閒置公有空間未被有效利用,倘僅以新建方式作為主要供給手段,恐未能兼顧資源效率與時效性,亦增加整體財政負擔。內政部在持續推動社會住宅新建計畫之同時,應優先盤點各類閒置公有空間,評估其轉型作為社會住宅之可行性,並研議透過整建維護、活化再利用等方式,納入整體供給體系。此外,亦應積極導入多元取得管道,包括結合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包租代管及公私協力等機制,並透過制度設計與誘因措施,提升民間參與興辦社會住宅之意願與可行性。鑑此,請內政部就閒置公有空間之盤點、活化及再利用策略提出具體規劃,並導入創新營運模式,建立多元且具彈性之社會住宅興辦機制,以有效擴大供給、提升資源使用效率,進而回應弱勢與青年族群之居住需求,逐步落實居住正義之政策目標。【國土8】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賴惠員

31、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91億7,261萬2千元。過去建築及土地使用制度規劃過於僵化,未充分考量原住民族部落生活型態與歷史脈絡,導致大量原住民族土地長期面臨不能合法興建、不能登記、不能繼承等問題,原鄉違章建築比例甚至高達九成。這並非族人刻意違法,而是制度長期失衡所造成之結果。而「建築法」第99條之1已明定,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得予簡化管理,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簡化辦法報請內政部核定,其立法目的即在於因應偏遠及原鄉地區特殊需求,提供更符合地方實際情形之管理方式。高金委員素梅早於113年即要求國土管理署儘速研擬通案性指導原則,協助並督促各縣市依法訂定簡化管理辦法,並整理各地方現行簡化規範內容,建立對照及參考機制,以利地方政府因應原鄉特殊狀況。惟截至目前,仍未見具體進展,部分縣市甚至尚未完成訂定,或僅形式性應對,難以真正解決原鄉長年居住與建築問題。爰要求國土管理署應積極研議全國一致性指導原則、強化地方輔導及技術協助,並提出具體辦理期程。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9】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2、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91億7,261萬2千元。「住宅法」業於115年3月修正通過,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住宅主管機關協商,研議以參建方式換取提高一定比例原住民可承租戶數,創造原住民族可負擔、可選擇且尊重文化差異之居住選項。是以,後續政策不應停留於形式保留名額,而應提出具體可行之參建、配租及比例提升方案。爰要求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積極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前開附帶決議研議具體執行機制,包括參建模式、可承租戶數比例、地方政府配合方式及推動期程,以務實回應都市原住民族居住需求。爰請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10】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3、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編列預算301萬元。111至114年7月間,租金補貼溢領案件計4萬9,853件,涉款達5億8,386萬8千元,迄今僅追繳2萬5,892件、2億3,350萬8千元,尚有2萬3,961件、3億5,035萬9千元待持續追繳。爰請國土管理署強化勾稽查核及跨部會資料比對,並運用大數據分析,結合地方政府完善審查與追繳機制。同時,應研擬提高繳回誘因及對長期未繳回案件之應對作法,以確保公帑有效運用。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方案及追繳成效書面報告。【國土1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4、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57萬8千元。因國土功能分區延緩公告,造成原住民族地區105年5月1日前之既有建物,陸續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而遭地方縣市政府開罰,經查各縣市政府多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規劃,並將草案公開展覽,倘現行國土計畫法就原住民族土地之政策目標之一為輔導原住民族地區既有建築合法化,國土管理署應積極偕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地方政府研商國土功能分區未正式公告前過渡時期之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民眾信賴保護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之規定。【國土1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許忠信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5、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編列預算5億0,227萬6千元。長年來大樓外牆磁磚剝落傷人事件頻傳,但迄今未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老舊建築物外牆飾材之檢查、巡查、列管與維護管理缺乏明確規範。現行建築法規在規劃設計及建造施工階段欠缺規定,亦無後續維修規劃。我國逾30年老屋逼近500萬戶,地震頻繁,更增加外牆磁磚掉落風險,公共安全亟需保障。監察院調查發現,內政部雖於103至105年研擬將外牆飾材納入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但迄今9年餘未落實;地方政府相關巡查、列管及通報機制亦寬嚴不一,部分地區甚至未訂定規定,顯示主管機關欠缺全面性及系統性管理與督導考核。爰請國土管理署研議改善作法,建立老舊建築物外牆飾材之檢查、巡查、列管及維護管理規範,並完善督導考核機制,以落實建物公共安全管理責任,保障用路人及社會大眾安全。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老舊建築物外牆飾材之檢查、巡查、列管及維護管理規範精進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1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6、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27萬6千元。因應台積電公司擴廠及橋頭科學園區設立,周邊交通需求大幅提升,國道1號楠梓交流道及相關匝道工程已啟動,對紓解區域車流具有正面效益。惟查橋頭科學園區聯外道路整體推動進度仍顯落後,現行規劃之聯外路網尚未成形,未來橋頭與楠梓間交通量勢必大幅成長,恐形成區域交通瓶頸,影響產業發展與通勤效率。原規劃「三橫三豎」聯外道路系統各路段開闢時程與經費配置尚未明確,推動進度有待加速。雖國土管理署表示將運用新市鎮基金協助加速相關建設,然其具體推動期程與資金配置方式尚未對外完整說明,影響整體規劃透明度與執行可行性。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就橋頭科學園區聯外道路「三橫三豎」路網之整體推動計畫,提出具體分期建設時程及預期完工期程,並就新市鎮基金之投入規模及財務規劃提出說明,以利掌握推動進度,確保交通建設與產業發展同步到位。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17】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37、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預算5億元。按現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機制,須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為申請主體,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負擔部分自籌款以辦理整建工程。惟現行公告之「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費用補助基準表」及「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費用補助調降項目表」,未能貼近大部分社區管委會實際財務結構與需求。以高雄市左營區果貿國宅為例,其管理委員會每月僅收取基本清潔費,難以累積足額資金配合補助計畫推動整建,致使多數老舊社區參與意願與能力受限。綜觀2022至2024年間,中央補助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桃園市成功核定案件僅12件,顯示制度誘因不足、執行成效有限,亟待通盤檢討與精進。再者,中央政府於因應國際情勢所編列之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其中「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114至116年)」之適用對象,尚未涵蓋7樓以上建築類型,致多數具管理維護需求之中高樓層集合住宅未能納入補助範圍。於管委會財務能力有限情形下,上開制度設計使相關社區長期排除於都市更新及整建維護資源之外,形成制度性落差,致有「都更孤島」之虞。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未來改善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1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38、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334萬9千元。國土管理署依「建築法」規定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其中16層以上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已行之有年,至於「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建築物」,截至113年底尚有10.52%未完成安全檢查申報,而已申報案件之未合格率15.77%,允宜督促各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化控管住宿類建築物安全措施之申報工作,並輔導未合格建築物儘速改善;另6層以上未達8層之住宿類建築物公安申報甫實施,容待督促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化控管輔導,以增進公共安全。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9、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之「辦理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軟硬體維護、諮詢及操作訓練經費」編列預算269萬8千元。有鑒於建築應依消防建築安全進行定期檢查,並向國土管理署申報,其中近年來因高層建築物囿於消防設備之極限,若發生火災會造成較為嚴重的傷亡,故另定8層以上至16層之建築物之建築物公安申報,然查全國符合應申報之建築物達1萬件以上,但申報比率仍未達九成,尚有一成未完成,因高層建築公安至為重要,為督促國土管理署推動本項公安申報完成率,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3】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0、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731萬1千元。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建築法」規定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工作。惟根據資料顯示,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建築物,截至114年尚有22.25%未完成安全檢查申報,且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之檢查合格率亦顯偏低,顯示該類高風險場所之公安檢查執行仍有不足。鑑於住宿類建築物發生火災或公安事件將造成嚴重傷亡,為保障民眾居住與旅遊安全,國土管理署允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強化督導機制。請國土管理署立即會同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針對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建築物,限期加速未完成安全檢查申報之申報率與合格率。並針對申報率與合格率偏低之縣市,啟動專案輔導及強化稽查機制,確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確實履行申報義務,並落實公安維護。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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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1、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營建管理與城鄉行政」編列預算1億1,751萬7千元。鑑於國內營建剩餘土石方非法棄置問題依然嚴峻,嚴重破壞農地與山坡地等國土環境,雖國土管理署編列經費辦理「營建產出物跨部會推動計畫」以維護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系統及GPS即時追蹤流向管控,惟現行系統對於土方流向之精確掌握、跨部會稽查聯防成效及對非法棄置熱點之查處效率仍有精進空間,且相關計畫曾有系統開發期程調整之紀錄,顯示預算執行之管考與成效追蹤仍待強化,請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落實跨部會即時監控及未來遏止非法棄置之具體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5】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42、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營建管理與城鄉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委託辦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與資訊交流、總量管制輔導計畫經費」預算427萬5千元。為落實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措施,並協助地方政府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能永續運作,行政院協調雙北市府租用台北港土地作為土方暫置區,解決土方去化之短期困擾。惟實務上,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流入、暫置、處理,將對八里之空氣品質、噪音管制、交通流量、道路品質等,造成嚴重負擔,相關回饋金之機制,包含收受的對象與價格,及金額的分配與用途,應更為明確,並落實使用者負擔之原則,避免造成「地理環境不正義」,使八里成為土方政策下的犧牲區。國土管理署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的主管機關,除協調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流向,亦應負起監督責任,敦促雙北市府制定合理的環境維護制度。為瞭解「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地點之環境維護機制辦理情形」,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43、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人均公園綠地比例是衡量都市環境品質與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綠地可調節氣候、減緩熱島效應並具滯洪治水功能,同時促進健康、休憩與社交。都市綠化與綠地系統整合,對提升居住品質與落實永續目標至關重要。然而,截至113年底,全國每人平均綠地面積僅4.96平方公尺,距離2025年目標5.25平方公尺仍不足,尚需增加約544萬平方公尺;且新北、桃園、臺南、宜蘭、新竹等5縣市面積甚至較前一年倒退。顯示綠地成長遲滯,部分地方執行不力,恐影響都市韌性與永續發展目標之達成,亟需研謀改善。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4、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現行計畫優先補助都市計畫區及地方創生,但多數部落屬非都市土地,導致原鄉陷入看得到卻吃不到、實際獲補助數偏少的窘境;為落實真正的城鄉均衡發展,請國土管理署正視原鄉在現行審查機制下的先天劣勢,由中央主動檢討並研擬具體的配套作法,以實質提高原鄉地區在此計畫中的補助比例。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許忠信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45、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716萬4千元。「國土計畫法」為重塑國家整體空間妥善配置與永續發展之根本大法,然因前期地方溝通未果,導致多個縣市政府因圖資更新與民意疑慮等因素未如期繳交草案,最終導致立法院決議全面展延公告期限。然現階段基層農民對於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區第 1、2 類後之實質限制仍存有嚴重恐慌,行政機關若未能於展延期間透過下鄉駐點及持續釋疑等方式持續與基層溝通,並化解民眾對於土地使用權益之焦慮,恐導致地方反彈聲浪持續阻礙審議程序,難以確保相關接軌進度如期完成。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針對「『國土計畫法』展延期間之深化基層溝通行動、農業權益保障方案及消弭資訊落差之具體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社會對話機制並精進配套補償,凝聚各界共識促成國土新制之平穩接軌。【國土30】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46、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預算70億9,406萬2千元。台南市急水溪橋迄今已使用將近35年,為柳營與新營地區民眾往來之重要交通樞紐,長期承載通勤與區域運輸需求。惟該橋梁因使用年限已久,結構逐漸老化,維護壓力日益加重,潛藏之安全風險不容忽視,尤以颱風及豪雨期間,橋梁與周邊道路之通行安全更形嚴峻,已對地方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疑慮。經查,中央政府早於2020年即投入800萬元辦理相關規劃設計,並將本案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生活圈道路系統項下,顯示該改善工程具政策優先性與推動必要性。然而,迄今仍未見具體工程施作與實質改善成果,顯有規劃與執行間落差,影響地方民眾對公共建設之信賴。鑑此,建請內政部就急水溪橋改善計畫之整體推動情形進行全面檢討,儘速提出具體可行之執行規劃與明確時程,包括工程設計進度、經費籌編、發包作業及施工期程等,以確保橋梁通行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並提升區域交通運輸品質。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1】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賴惠員

47、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預算70億9,406萬2千元。行政院為強化行人用路安全,推動全國易肇事路口改善計畫,期以工程、管理與教育多管齊下,降低事故發生率。惟依交通部公布之114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統計資料顯示,全台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2,858人,較前年減少92人,降幅約3.1%,整體趨勢雖略有改善,然區域間表現仍顯不均。其中,台南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高達304人,為全國倒數第二,且較前一年增加27人,為全國死亡人數增幅最高之縣市,顯示當地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仍有明顯改善空間。爰此,建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會同交通部,針對台南市易肇事路口之盤點、改善與追蹤機制進行全面檢討,並強化對地方政府之督導作為,包括加速改善工程之規劃與執行進度、提升道路設計之安全標準,以及落實相關預算之有效運用,俾以具體作為改善高風險路口環境,全面提升行人用路安全,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2】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賴惠員

48、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17萬6千元。惟查預算書所載內容,對於本次出國考察之具體目的、考察主題、預定行程、預期成果,以及與我國國土管理、都市發展、住宅政策或相關業務推動之實質關聯性,說明尚屬簡略,亦未明確揭示後續政策應用、制度精進或實務參採之具體規劃,致難充分評估其必要性及預算執行效益。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實說明考察規劃內容、政策關聯性、預期效益及後續成果運用機制。【國土3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張宏陸 沈發惠

49、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500萬元。為建構永續、安全之行人友善道路,115年度預算案編列37億6,370萬元(含國土管理署「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6,500萬元、一般性補助款36億9,870萬元)。為改善人行安全,「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重點在於考量人行道長度與串連性、人行道與路口安全品質,無障礙暢行度等。據國土管理署統計,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由110年底43.86%,微幅增加至113年底之47.3%,3年增加3.44個百分點,成長幅度偏低。另110年底至114年7月底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介於1,703.08公里至1,773.09公里間,同期間淨寬不足最低標準之人行道占人行道總長之比率均約二成,允宜研謀規劃改善。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8】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50、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500萬元。惟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成長幅度偏低,且部分道路之人行道淨寬不足最低標準;另部分地方政府申請解除列管之易肇事路口地點,仍有交通事故及傷亡人數持續增加情形;且國土管理署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人行道,也應持續投注更多心力、研謀精進。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1、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8億1,857萬7千元。經查,全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提升速度遲緩,且各縣市落差極大,部分農業縣市及離島地區普及率長期低靡(甚有未達10%者),顯示計畫資源分配與執行輔導機制失衡。此外,部分縣市在計畫執行進度、施工品質及營運管理等面向之考核成效不佳,國土管理署雖設有考核機制,卻未能提出具強制力之改善對策或退場機制,致使落後縣市接管率停滯不前。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52、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推動下水道工程建設」編列預算1,094萬3千元。本目計畫為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推動,並編列補助款,以期透過補助完善各縣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依據前期計畫之執行情形,皆有達成原設定之目標值,至少接管戶數達13萬戶。若以全國接管普及率而言,前期達成42%左右之目標,然與計畫推動期程成長仍顯不足。另各縣市因財政轄區幅員與原有普及率之差異,呈現直轄市與縣之普及率差異,在全國普及率提升之成果下,顯有城鄉成長不一之差異。國土管理署應檢視現有計畫成果,並調整計畫強化各項推動方案,設計全國各縣市接管率齊步成長之調整方案。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5】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3、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預算18億1,000萬元。我國81年起辦理污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積極提高污水下水道接管率,目前已完成第1至5期計畫,至於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110至115年度)之績效指標,係以每年接管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13萬戶為目標,預計至115年底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達46.00%。污水下水道建設攸關都市環境衛生、水資源保育及居民生活品質,惟各地方政府推動進度落差甚大。以新北市為例,土城區污水下水道接管率已達72%,然三峽區接管率卻仍未及5成,顯示區域發展與基礎建設資源配置仍有明顯不均情形,影響居民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品質。另查截至113年底,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42.82%,仍有過半數國人尚未受惠於完整污水下水道系統,顯示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推動仍待強化。部分地方政府亦存在工程進度延宕、接管率偏低、施工品質不一等問題,允宜督促並輔導改善,以健全各市縣之污水下水道建設。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7】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54、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8,620萬元。國土管理署持續推動「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110至115年度),預計每年增加接管戶數13萬戶,並據以訂定各地方政府目標值,執行結果,各市縣113單年之實際接管戶數均達目標值,然依照審計部113年決算報告指出,除臺北市、新北市、連江縣、高雄市、基隆市等5市縣外,部分市縣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低於平均(全國普及率為42.90%),且有部分污水下水道管線完工後長期空置;另污水下水道建設績效指標資料管理系統建置完成逾5年,仍未完整匯入全國接管用戶門牌資料,且有部分資料重複等異常情形,允宜研謀改善,以改善環境衛生與提升國家競爭力。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8】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55、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署本部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政府自辦系統經費」編列預算12億8,610萬元。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點」,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以都會地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配合流域性污染整治工程、配合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系統再生水及其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地區為五大優先補助原則。再查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第六期近年之補助比率,亦有接管率較低之縣市獲補助經費增加之現象。前述原則導致高接管率縣市中之低接管區域,如新北市鶯歌區、三芝市區、金山市區、貢寮市區等地,因不符「人口稠密」或「全縣市平均率低」之門檻,長期淪為建設死角。建請內政部研議調整作業要點,將部分經費納入區域平衡、地區發展潛力及實質接管需求等多元指標,鼓勵同一縣市內之區域建設平衡。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56、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3億0,900萬元。115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編列預算,主要透過防災科技之運用,以提升都市防洪保護標準並健全防災預警應變系統。然而,雨水下水道為都市防洪之基礎建設,完整圖資數位化更是規劃都市防洪藍圖的重要參考資料。雖然截至114年8月底,全國數位化比率已達97.18%,但南投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及連江縣等地方政府仍未能全面完成數位化,導致計畫效益受限。為確保「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能發揮綜效,亟需督促地方政府加速雨水下水道圖資普查、資料庫建置與清整,並加強系統檢核,以利都市防洪藍圖之完整規劃與後續執行。

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8

南投縣

64

65

66

67

80

94

81

81.84

屏東縣

83

90

90

90

90

90

86

89.34

花蓮縣

35

35

35

35

35

35

35

35.52

基隆市

58

58

59

59

59

59

81

80.92

連江縣

0

0

0

0

0

0

55

55.00

全國

93.89

94.02

94.25

94.29

94.35

95.37

96.06

97.18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提供

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完成雨水下水道圖資數位化。【國土5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7、 115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編列預算2,680萬5千元。查該計畫係接續「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辦理,然截至113年底,前瞻計畫第3期與第4期工程之完工比率僅分別為72.85%及26.92%,尚有60案已發包案件尚未完工,且部分案件如彰化縣鹿港及員林地區工程因多次流標或管線障礙,導致進度嚴重延遲甚至解約;另據審計部指出,113年1月至10月都市計畫區內之淹水案件中,仍有522處地點周邊150公尺內未建置亦未規劃雨水下水道,且全國已規劃未施作之排水長度仍高達1,359.85公里,顯見防洪排水設施之執行效率與區域覆蓋率仍有重大缺口,恐難以有效因應極端氣候引發之致災性降雨,爰此,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52】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第6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42億6,91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1、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2億8,418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公園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2億8,418萬3千元,辦理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等事項。行政院自108年10月推動「開放山林」政策,透過比對數據發現,在開放前的104至108年之間,山難人數介於71至196人,而自109年起到113年之間,山難人數跳升至每年200至341人,而高山型國家公園如太魯閣、玉山及雪霸國家公園尤為事故高發區,以太魯閣為例,112年度山難人數高達144人,是108年48人的3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及所屬針對山難發生原因研析、事故熱區分級管理、民眾安全教育宣導及搜救資源配置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公園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二)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2億8,418萬3千元。國家公園業務中包含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以及重要濕地經營管理等經費,惟近期我國濕地出現遭棄置廢土情事,顯見相關濕地保育防護及監控機制仍有重大改善空間。為落實國家公園署督導濕地保育以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之目的及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及所屬針對精進濕地環境防護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公園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三)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綜合計劃業務」編列2,853萬1千元,其中三六九山莊興建工程計畫編列預算1,650萬3千元。根據監察院糾正案文,雪霸國家公園三六九山莊改建工程,將原本對環境衝擊較小的索道運輸,改為需開闢長達6.3公里軌道的單軌車,未評估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導致沿線高達830株高山林木(包含紅檜、香杉及各100多株的鐵杉與冷杉等珍貴樹種)遭到砍伐,嚴重破壞高山演替緩慢且脆弱的原始生態系統,有違國家公園生態優先與環境保護的設立宗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植群復育與生態監測計畫提出具體的復育期程與成效追蹤機制,以及如何修正國家公園重大工程之預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公園5】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四)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綜合計劃業務」之「業務費」編列2,853萬1千元。針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115年度預算,鑑於我國國家公園災害應變機制落後國際標準,面對局部災害常採「全區封閉」之消極作為,缺乏精準治理能力。一、國際採「局部封閉、快速修復」:對比美國黃石公園遭遇500年一遇洪水僅花1個月修復開放,或加拿大班夫公園野火僅封閉火線周邊,國際主流治理均採「風險分級」與「局部管制」。反觀台灣動輒全區封閉數月,顯示風險評估與災後復原能力有待強化。二、建立分級分區治理標準:全面災難始得全面封閉,局部災難應採局部封閉。內政部應建立科學化之災害應變 SOP,依據地質、水文及災害潛勢劃分風險區域,而非以行政便利為由犧牲公共利益。三、決策需憑專業報告:徐委員欣瑩要求未來國家公園發布封園命令時,必須依據專業單位之「風險評估報告」,詳述封閉範圍之科學依據,落實公開透明之理性治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參酌國際經驗(如美國黃石公園、加拿大班夫公園)說明「國家公園災害應變作業規定」,及承諾未來封園決策須依據「分區風險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公園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五)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遊憩管理業務」編列6,910萬9千元。國家公園署115年編列單場國際研討會耗資2,000萬元,顯有浮編之虞,恐淪為大拜拜形式。為確保國家資源有效運用,避免非核心業務排擠保育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針對新增之「國際研討會」說明經費估算依據、預期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公園9】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2、 鑒於雪霸國家公園近期於西勢山林道及雪山西稜線執行淨山任務,雖清運大量陳年廢棄物,然高山偏遠地區垃圾堆積問題仍層出不窮,廢棄物氣味更誘發黃喉貂、臺灣黑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覓食,造成生存習性改變並增加人獸衝突風險,嚴重衝擊生態平衡。一、查雪霸國家公園近期結合巡查員、志工與原住民協作團隊清運多年陳年廢棄物,雖具初步成效,然目前行政機關多依賴人力背負等高成本、事後補救方式進行淨山。為提升行政資源執行效益,國家公園署應檢討如何從行政管理手段(如入園許可、查核機制等)強化「源頭減量」作為,避免長期陷入事後清理之循環。二、復查人為垃圾之遺留已直接威脅野生動物健康,甚至引發黃喉貂、臺灣黑熊等保育類物種改變覓食習性,增加人獸衝突風險。現行「無痕山林(Leave No Trace, LNT)」宣導措施雖已推行,然對於登山客在食材預處理、氣味隔絕與收納管理等細節之實質約束力仍有待加強。爰此,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應針對上述山區垃圾誘發野生動物衝突之現況進行評估檢討,研擬強化登山客落實LNT規範之監測與精進機制,以兼顧預算執行效率與自然生態之永續發展。【公園1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是臺灣第一座海洋型國家公園,為我國海域唯一發育完整的珊瑚環礁。惟東沙環礁近年發現大量棘冠海星,對於對活珊瑚造成極大威脅,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積極投入人力、物力清除,爰國家公園署應積極尋求上級機關協助統籌事權,跨部會解決登島人員身分審查期過長問題,並充實第一線執行人員必要資源,加速執行清除工作並致力調查、監測棘冠海星聚集熱區分布情形,俾維護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之珍貴生態。爰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9】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 為鼓勵民眾親近山林,政府於108年10月宣示開放山林、向山致敬政策,惟山域救援事件頻仍,據國家公園署提供資料,各國家公園遊憩據點104至108年度發生山難事件人數介於71至196人之間;108年10月開放山林後,109至113年度發生人數增為介於200至341人之間,上開山難事件人數雖以甫推動開放山林政策之109年度為最,其餘年度因推動登山安全配套措施,爰發生人數有減緩情形。惟開放山林政策至今,每年發生山難人數均較開放前(104至108年度)增加,允宜持續推動相關安全配套措施,以減少並防範事故發生,並保障登山民眾安全。爰建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提升國家公園登山安全,預防山難發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20】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5、 鑒於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金門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15年度預算較114年度減列2,625萬3千元,金門國家公園之核心價值在於戰地史蹟與閩南聚落,今大幅減列相關保存與推廣經費,無異於自廢武功。惟若無足夠經費維護古厝與坑道,恐將直接衝擊金門觀光吸引力。爰請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於未來年度積極爭取預算,加大預算規模,以利有效維護文化史蹟。【公園2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6、 自108年11月行政院宣示「山林開放」政策以來,政府持續透過登山教育、園區巡查及違規查核,積極預防國家公園內之違法行為。據統計,高山型國家公園(玉山、太魯閣、雪霸)之違規案件,已自111年的高峰769件降至114年的264件,顯見預防作為已具成效。然個別園區如玉山國家公園,違規案件由108年16件增至114年84件,仍呈增加趨勢。鑑於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衝擊甚鉅,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應責成各管理處提出配套措施以加強遊客宣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2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7、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965萬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之184萬元大幅增加781萬元,增幅高達424%。經查,115年度預算案所設定的媒體宣導評核指標,例如:「託播或刊登刊物3則」、「露出影像1則」、「點擊率」、「每年新聞稿發文24則、網路及媒體推播315次」等,多屬於「投入型」或「產出型」指標。這類指標並未連結到「民眾認知度提升」等核心成果,難以具體衡量龐大宣導費用的實質成效。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大幅增列之媒體宣傳費用提出具體效益說明,並增列「民眾認知度提升」等相關實質成果評核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8、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綜合計劃業務」之「業務費」編列2,853萬1千元。太魯閣國家公園因燕子口堰塞湖(海拔約300公尺)之局部災害,封閉海拔3,000公尺之合歡山區,決策應考量比例原則及現行「封閉管制作業要點」。一、決策應與科學關聯,考量比例原則:燕子口堰塞湖位於低海拔(約300公尺)立霧溪谷,與高海拔(約3,000公尺)之合歡山區屬不同水文與地質場域。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應依具體風險關聯證據,再以「預防性」為由全區封閉,以符合比例原則。二、應依現行法規精進治理:依據99年發布之「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遊憩設施及環境封閉管制作業要點」,已明確區分「全面性封閉」與「局部性封閉」。本次決策遇局部災害即全面封園,應依風險證據精進治理作為。三、影響民眾權益與觀光經濟:封園決策應考量民眾合法的遊憩權益,及花蓮周邊高山旅遊產業之經濟影響。主管機關應檢討決策模式,回歸專業治理。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9、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綜合計劃業務」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853萬1千元。有鑑於自108年10月開放山林後,山難人數明顯高於開放前,即開放前(104至108年度)每年山難人數介於71至196人;開放後(109至113年度)增至200至341人。如:陽明山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的山難多屬「迷途」,顯示軟體引導與標示需加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應研謀提交「提升登山安全與減少山難事故之具體行動計畫」,包含如何針對迷途熱點加強宣導、以及如何促進與當地原住民合作事宜,以落實「有效管理」之原則。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10、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遊憩管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6,410萬9千元。有鑑於山屋整建與新建原定115年底需完成既有整建19座、新建11座,但截至114年7月底,仍有1座整建及2座新建尚未完成。如:雪霸「三六九山屋」:實際進度僅約42.48%;太魯閣「奇萊稜線山屋」:雖預計114年底竣工,但仍需嚴格控管最後驗收與掛牌時程;太魯閣「中央尖溪山屋」:進度最慢,預計115年底才完工,執行比率目前仍為0。爰山屋具備「緊急避難」與「爭取救援時效」之關鍵功能,工程進度落後將直接影響登山民眾之生命安全。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11、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遊憩管理業務」中「業務費」之「辦理國家公園遊憩服務規劃、遊憩品質監測及資訊管理、山林開放向山向海致敬業務,評估經營管理及精進發展課題」編列445萬1千元。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因辦理三六九山莊興建工程案,遭監察院以115內正0004「雪霸國家公園三六九山莊改建工程興建軌道伐採林木影響生態保育案」糾正在案,對廠商改以軌道運輸未妥善施工監督管理,導致生態保育最低干擾策略未能落實,及肇致發生履約爭議、工程停擺等問題,顯現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在辦理國家公園遊憩服務規劃、山林開放等業務上,實有精進之空間。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重大工程管理程序精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12、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項下「保育解說業務」編列7,574萬4千元。鑒於馬拉松活動於各縣市或民間團體每年已頻繁舉辦,國家公園是否有必要編列鉅資主辦,且該活動屬一次性煙火式活動,恐無益於實質保育效能。為確保國家資源有效運用,避免非核心業務排擠保育資源,爰針對該項活動預算1,500萬元,要求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新增之「馬拉松活動」說明經費估算依據、預期效益及與交通部觀光署活動之區隔,同時提出改為協辦性質之預期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2】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3、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31億5,122萬9千元。墾丁國家公園自1984年起進行台灣梅花鹿復育計畫,根據墾丁國家公園研究調查報告指出,至2024年總數已逾3,600隻,遠超當地預估1,006至2,414隻左右的生態承載量,並已出現生態劣化以及森林退化等危機。同時,人鹿衝突日益加劇,監察院2025年調查報告指出,2017至2024年農損案件達76件、受損面積近50公頃;2020至2024年9月底因梅花鹿造成之交通事故事件共計25件。抑制族群數目方面,因野生梅花鹿警覺性高、拒食誘餌等因素,傳統使用的捕捉與施打節育疫苗等族群控制手段成效有限。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梅花鹿族群管理與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14、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業務費」編列13億8,586萬6千元,以辦理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海洋及台江等國家公園與國家自然公園之經營、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惟查過去年度執行情形,尚有下列事項亟待檢討改進:一、行政院於108年10月宣示推動開放山林之「向山致敬」政策,鼓勵民眾親近山林。然山難事件有明顯增加趨勢,允宜全面檢討納入原住民傳統智慧及參與,並強化登山安全管理機制。二、為提升登山安全並提供山友緊急避難空間,該署推動山屋整建及新建計畫,預計於115年底前完成既有山屋整建19座及新建山屋11座。截至114年7月底止,既有山屋整建尚有1座(雪霸國家公園三六九山屋)未完成,新建山屋亦有2座(太魯閣國家公園奇萊稜線山屋及中央尖溪山屋)尚在辦理中,允宜加強進度控管,並於山屋內增加急難救護設施,確保如期如質完成,研議串聯周邊部落,納入原住民參與經營管理。綜上,為督促國家公園署強化山域安全管理並落實相關建設執行,爰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4】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丁學忠 林倩綺

15、 115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億8,901萬5千元。國家公園署115年度主要新增「北回之巔旗艦計畫-微笑南灣in臺灣計畫」,該計畫預算高達5,100萬元,占該處年度增幅之75%,然預算書中未見具體支用細目。倘若多為宣傳經費,則有與交通部觀光署業務重疊之嫌。當前,玉山園區首要改進項目應為「高山步道安全」及「山屋設施改善」(如加強排雲山莊服務量能),今卻將大部分新增預算投入此類包裝式計畫,有「重觀光行銷、輕實質保育」之情況。爰請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針對「微笑南灣計畫」提出詳細預算執行細目,並說明該計畫之必要性及預期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園16】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第8項 建築研究所11億4,261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 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06萬1千元。115年度該目預算總額雖微幅減列,主要係隨同人員異動核實減列人事費。惟查「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反而增列10萬1千元,與政府推動數位化、無紙化以節省行政成本之趨勢不符。且參考歷年決算,一般行政經常有賸餘款,顯示編列過於寬鬆,應核實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節省經常性支出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建研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2、 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0億4,331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0億4,331萬6千元。預算由1.8億元激增至10.4億元,主要係新增「淨零建築轉型發展推動計畫」7.78億元。然建築研究所員額未大幅增加,面對如此龐大之預算與業務量,恐將依賴大量委外辦理,須強化政府機關自行研究與監管之主體性。依據114年度預算決議(八),建築研究所委辦費占比過高(逾60%)已受各委員關注,然本計畫委辦費占比仍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降低委辦依賴及強化內部研究量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建研2】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二)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0億4,331萬6千元。建築研究所115年度預算案編列「高齡者樂活共生環境前瞻科技計畫」,預計提出之修(增)訂包含失能高齡者住宅空間設備改善設計原則、危老重建結合高齡者樂活共生空間環境設計法規等設計指引或相關建議,惟仍有部分法規迄今尚未完成修訂。由於我國已進入超高齡社會,針對高齡住宅之需求急需完善相關規範供民眾參考,建築研究所應積極會同國土管理署等相關單位加速推動剩餘法規修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高齡者樂活共生環境前瞻科技計畫」辦理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建研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三)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淨零建築轉型發展推動計畫」編列7億7,890萬元,係參酌國際間推動建築節能策略之新趨勢,及我國亞熱帶高濕高熱氣候條件與國情,建構建築能效標示制度,並補助中央政府機關進行公有既有建築物淨零示範計畫。政府宣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建築部門零排放路徑」,並設定115年公有新建建築物全面達成「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之目標。然經查建築研究所目前僅能掌握「主動申請」補助或標章之件數,因未能與國土管理署建置建造或使照等資訊對接機制,對於全國新建公有建築之「總數」(分母)及其「整體普及率」未能確實掌控。建築研究所將難以評估該計畫預算執行之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建置全國公有建築數據對接制度及提升既有建築申請綠建築標章意願,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建研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四)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淨零建築轉型發展推動計畫」之「業務費」編列2億5,400萬元。有鑑於建築研究所115年度預算案中,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高達72.27%。對比其他部會研究機關(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僅13.41%、農業部獸醫研究所9.65%),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明顯過度依賴外部委託。且115年度委辦費編列3億5,693萬6千元,達近6年最高。雖機關稱係因「淨零建築轉型計畫」納入總預算所致,但這更顯示其核心業務多數委外,建議應落實組織法賦予其「自行研究」之職掌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建研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 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3億5,693萬6千元。建築研究所係掌理建築研究發展相關事項,查建築研究所110至114年度預算「建築研究業務」業務費介於9,470萬4千元至1億9,117萬8千元之間,委辦費介於9,470萬4千元至1億1,262萬5千元間,各年度委辦費占業務費之比率介於51%至64%之間,且115年度建築研究所預算案中的「建築研究業務」委辦費編列3億5,693萬6千元,占業務費4億9,385萬9千元之72.27%,不僅創下近6年來最高紀錄,且顯著高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3.41%)及農業部獸醫研究所(9.65%)等其他部會主管之研究機關,顯示該所將其法定職掌之核心研究業務過度委外辦理,須強化內部自行研究功能,並落實激勵單位科研人員研發意願,督促精進自行研發量能之必要,爰請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建研4】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4、 115年度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智慧建築AI場域實證示範計畫」編列3,000萬元。查該計劃為配合「AI新十大建設」推動智慧建築導入AI技術之關鍵實證計畫,所編經費係支應場域遴選、系統規劃、技術交流及人才培育等前期必要作業,然審視計劃內容,僅空泛提及「導入AI技術」與「落地執行」,亦缺乏預期達成之實證指標等,鑑於AI技術應用極其廣泛,若在缺乏明確應用場景與實質效益評估下,難以評估其對國家建設之實質貢獻。鑑於計畫尚屬空泛且目標不明確,為確保行政資源之配置具備實質效益,內政部應具體說明AI技術之實務應用藍圖與評估標準,以符公帑運用效益,請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建築智慧AI具體應用場域、關鍵技術指標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建研7】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2項 一般性補助款-內政部主管

第1目 一般性民政補助-內政部5億1,851萬4千元,照列。

第5目 一般性農業補助-國家公園署及所屬1,400萬元,照列。

第6目 一般性工業補助-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3億5,540萬3千元,照列。

第7目 一般性交通補助-國土管理署及所屬46億7,388萬4千元,照列。

第8目 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內政部413萬元,照列。

第9目 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24億5,616萬5千元,照列。

貳、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87億2,535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02億8,43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15億5,899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562萬4千元,照列。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58萬1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項:

1.115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編列「其他業務費用」預算40億5,988萬元,主要係補助財政部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該政策原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然實務上卻衍生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甚至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內政部作為「住宅法」及住宅基金之主管機關,不應僅充當撥款單位,而應積極會同財政部督導查核,從源頭杜絕未符購屋自住目的之案件。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針對「新青安貸款違規查核成效」及「防範投機客濫用住宅補貼資源之具體防弊控管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2.115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編列「其他業務費用」5億8,352萬7千元,主要係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遴選專業團隊等業務。為推動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政府持續提供多項補助,然部分都市更新案件於核定發布實施後,仍有近三成的案件遲未動工,實際執行效率顯有不足。國土管理署雖有相關輔導機制,惟若未能有效排除動工障礙,徒增前期補助與規劃資源之浪費。為確實提升都更與危老重建之實質成效,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針對「提升都市更新案件動工率之具體輔導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2]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二、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112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01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3,711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2,417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參、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1,553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7,000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447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二、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1億5,163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8,29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4億6,871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肆、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業務(工作)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1萬7千元,照列。

     2.總支出: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千元,照列。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業務(工作)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1萬7千元,照列。

     2.總支出: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3千元,照列。

伍、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等5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7,549萬元,照列。

     2.支出:7,54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短絀):0元,照列。

  二、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20億6,025萬元,照列。

     2.支出:20億5,97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55萬元,照列。

  三、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3億9,503萬元,照列。

     2.支出:3億9,231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72萬元,照列。

  四、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8,709萬元,照列。

     2.支出:1億8,54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63萬5千元,照列。

  五、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835萬3千元,照列。

     2.支出:712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22萬8千元,照列。

陸、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一)營運計畫: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54億0,496萬9千元,照列。

     2.支出(含所得稅費用):53億8,91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583萬7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66億5,863萬6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4項:

1.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執行內政部社會住宅業務,肩負社會住宅興建、招租及管理之責任。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設有社會住宅線上申請及進度查詢之功能,申請人得就其案件進行「申請進度查詢」、「抽籤結果查詢」及「隨到隨辦候補序號查詢」。若民眾參加社宅招租案抽籤,僅能得知其是否正取,或是備取第幾號,無從得知候補順位之辦理情形,不利申請人進行相關規劃。為有效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完善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制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並有助於官民和諧,爰建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研議定期公開其轄管之社會住宅招租案之候補順位辦理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住都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2.115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落實安居生活典範計畫」編列673億7,072萬1千元,用於社會住宅興建工程及土地購置,預計達成1.3萬戶決標目標。針對嘉義市社宅之興辦,應考量地方發展與東區民眾需求,為平衡區域發展,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參酌社經發展趨勢,研議於嘉義市東區增設1處社會住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規劃情形書面報告。[住都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3.115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服務費用」編列1億5,744萬2千元。我國社會住宅之建設進度關乎我國青年及弱勢居住權之落實,惟國內部分社會住宅建案因原物料以及工班調度等問題,仍有部分建設進度落後之情形。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社會住宅建設進度改進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住都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4.115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辦理社會住宅招租及規劃活動等費用996萬8千元。考量為有效提升社宅周遭民眾之接受度並落實社區共好,未來新設及整體規劃中之社會住宅,應通盤考量併同設立日照中心、長照機構及公共托育等社福設施。同時,社宅之開放空間及附設停車場,亦應妥善規劃適度開放予周邊鄰里住戶共同使用,以發揮公共資源最大效益。此外,鑑於保二安居警消專案社宅,已於114年7月29日公告招租,總計釋出317戶。截至115年4月,已完成簽約243戶、剩餘空戶74戶,閒置率約23%,為改善保二安居之建設成效,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如何提高保二安居招租比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住都2]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柒、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國土管理署及所屬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玖、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11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壹、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貳、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柏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法案審查部分)

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第五條,照委員李柏毅等17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通過。

(二)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柏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