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6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53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許忠信 張智倫 蘇巧慧 李柏毅 張宏陸 廖先翔
王美惠 黃 捷 王鴻薇 徐欣瑩 丁學忠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陳昭姿 楊瓊瓔 王義川 洪孟楷 李彥秀
陳清龍 張雅琳 林倩綺 鄭正鈐 謝龍介 李坤城
郭昱晴 謝衣鳯 林楚茵 葉元之 盧縣一
委員列席17人
請假委員:吳琪銘 高金素梅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張忠龍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國偉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莊人祥暨相關人員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侯宜秀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彭英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賴俊杰暨相關人員
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主持人劉世芳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基金主持人劉世芳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基金主持人劉鴻烈
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基金主持人陳錦文
誠園獎學基金基金主持人黃明昭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執行長王炳睿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黃明昭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執行長蘇家彥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李培源暨相關人員
主 席:廖召集委員先翔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交通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就「我國測速照相設備設置標準、執行成效及調整不合理執法點位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邀請內政部部長、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教育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數位發展部部長、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就「因應新興毒品氾濫導致毒駕案件飆升,如何強化執法量能及防制策略」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內政部部長劉世芳、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國偉報告,委員許忠信、張智倫、蘇巧慧、張宏陸、廖先翔、王美惠、黃捷、李柏毅、王鴻薇、陳昭姿、楊瓊瓔、王義川、李坤城、洪孟楷、徐欣瑩、陳清龍、張雅琳、謝龍介、郭昱晴、林楚茵、葉元之、盧縣一等22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張忠龍、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國偉、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莊人祥、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侯宜秀、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彭英偉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丁學忠、高金素梅、吳琪銘、林倩綺、傅崐萁、林楚茵、徐欣瑩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2、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警政署及所屬部分。
3、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4、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
5、 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案:
有鑑於新竹縣多條公路客運路線由亦捷科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接手營運後,長期發生脫班、減班、停駛及駕駛人力不足等情事,嚴重影響學生就學、勞工通勤、長者就醫及偏鄉居民基本交通權益。相關問題自接手初期即已陸續浮現,主管機關亦早已掌握駕駛不足、班次異常及營運風險等訊息,卻長期以協調、開會及低度裁罰取代積極監理與有效處置,致使問題反覆發生,民怨持續累積。
依「公路法」第47條規定,主管機關除得限期改善外,尚得採取停止部分營業、停止全部營業及廢止執照等措施,並明定應採取適當措施維持運輸不中斷。惟交通部及所屬公路主管機關長期以駕駛不足、業者難尋及接手困難等理由作為主要說明,卻未能建立有效之預警監測、備援接駛、退場接管及高風險業者監理制度,形成業者反覆違規、政府反覆開罰、人民反覆受害之惡性循環。
今日問題已非單純業者經營不善,而是交通部、公路局及監理機關監理失能、風險管理失靈及公共運輸治理失敗之重大行政缺失。當主管機關早已掌握風險,問題卻持續惡化,已非個案意外,而是系統性失職。為保障人民交通權益、重建公共運輸信任及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爰提出本案,其應辦內容如下,請公路局查明及督導,並將執行成果提出書面報告。
一、要求交通部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面清查亦捷公司接手營運以來所有違規、脫班、停駛及民眾申訴案件。
二、要求交通部徹查公路局及新竹區監理所是否涉及監理怠惰、風險管理失靈及行政監督失職情事,並公布調查結果;對於多次違規卻未依法積極處置、疑有縱放少罰情形者,應一併追究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三、要求交通部針對歷次改善會議、裁罰案件、督導作為及後續執行情形進行專案檢討,釐清是否存在明知風險卻未積極作為之失職責任。
四、要求交通部對相關失職人員依法究責,必要時予以行政懲處,並將檢討結果函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五、要求交通部提出本案政務檢討報告,說明交通部、公路局及相關主管人員之督導責任及具體改善措施。
六、要求交通部於三個月內提出「高風險客運業者退場機制」、「緊急接管機制」、「備援接駛制度」及「重大違規業者監理強化方案」,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七、要求交通部檢討現行「公路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47條及第77條第1項事件裁量基準」,研議提高累犯及重大違規業者之處分強度,避免形成「違規成本低、人民成本高」之不合理現象,並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正方案。
提案人:徐欣瑩 張智倫 廖先翔 許忠信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