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55分
115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52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忠信 王美惠 李柏毅 廖先翔 蘇巧慧 吳琪銘
張智倫 王鴻薇 黃 捷 張宏陸 徐欣瑩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何欣純 陳雪生 翁曉玲 林楚茵 鄭正鈐 林倩綺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列席9人
請假委員:丁學忠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6月29日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垂正暨相關人員
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主持人劉世芳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基金主持人劉世芳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基金主持人張文瑞(代理)
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基金主持人陳錦文
誠園獎學基金基金主持人黃明昭
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方仰寧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黃明昭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馮俊益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蘇嘉全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賴秀如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李培源暨相關人員
7月1日
行政院秘書長張惇涵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 Maraos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俄鄧‧殷艾Eteng‧Ingay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陳淑萍暨相關人員
主 席:廖召集委員先翔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徐雪茹
6月29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警政署及所屬部分。
三、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四、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
五、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六、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
七、繼續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八、繼續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上午9時19分至10時2分進行秘密會議)
主席宣告:
本次會議議程所列有關處理115年度之預算,統一作以下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歲入部分,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援例處理到「目」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惟如該案協商前,相關部會已跟提案委員溝通完成;並將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依該溝通結果處理。
四、討論事項繼續審查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預算書案,該基金會已於115年6月3日函知本院,該基金會於本(115)年變更登記為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在此宣告讓委員知悉。
決議:
壹、審查115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9項 警政署及所屬1,350萬1千元,照列。
第70項 中央警察大學581萬2千元,照列。
第71項 消防署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73項 移民署5億9,199萬4千元,照列。
第75項 空中勤務總隊4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警政署及所屬848萬8千元,照列。
第57項 中央警察大學453萬8千元,照列。
第58項 消防署及所屬5,500萬5千元,照列。
第60項 移民署19億9,310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766萬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150萬5千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314萬7千元,照列。
第82項 移民署314萬5千元,照列。
第84項 空中勤務總隊48萬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3,997萬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985萬3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29萬8千元,照列。
第81項 移民署163萬8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29萬3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338億2,18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6項:
1、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億3,424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編列338億2,189萬8千元。查內政部警政署114年度媒體宣導費法定預算為1億9,424萬3千元,115年度編列2億3,424萬3千元,增加4,000萬元,增幅約20.59%,且為中央政府機關公務預算中媒宣費編列較高者,顯與當前政府財政情勢及撙節原則有待衡平。媒體宣導費本應用於正確政策溝通及公共安全宣導,惟本項經費與相關計畫工作項目間連結尚欠明確,亦未見具體工作內容、績效指標、預期效益、補助或委辦必要性等完整說明,難以證明其屬必要且急迫之支出。另查其媒宣費評核指標多以投入資源、完成階段工作或產出數量為衡量基準,恐難以具體檢驗宣導是否真正提升民眾認知、強化防詐意識或增進治安效益,亦不具實質激勵與改善功能。警政署允宜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並精進成果型評核指標,作為後續提升宣導效益之依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4年媒宣成效因果分析與檢討分析」與「115年宣導預算規劃與檢討機制及成效型績效指標規劃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丁學忠
(二)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億3,424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增加4,000萬元,增幅達20.59%,且編列數遠超過第2順位外交部之1億3,181萬9千元。該項預算預計辦理預防犯罪、提升民眾識別詐騙及反詐騙等宣導,其評核指標包括影片與動畫製拍數量、刊登平面媒體家數、託播電視媒體之全頻道季平均收視排行名次與占比、廣播電台託播檔次與專訪則數、網路媒體託播總曝光數、網站瀏覽人數等均屬投入型、產出型指標或擇選電視台託播標準,未有成果型指標,容未能具體衡量宣導成效,且未具激勵效果,允宜精進評核指標之研訂,以達成政策及業務宣導目的,並回饋作為後續提升宣導效益之參據。另,根據內政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分析報告」顯示,刑事警察局以反詐騙宣導,然相關標案眾多,經費使用是否過於浮濫,宜撙節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5年宣導預算規劃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2、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96億5,644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96億5,644萬1千元。有鑑於警察同仁長期處於高風險與高壓職場環境,近年心理諮商需求已於10年間自945人次倍增至3,903人次。惟查,多數員警因擔憂相關資訊或隱私外洩,而高度傾向利用「委外諮商系統」,導致體制內「關老師」使用意願受限。警政署為落實國家照顧義務,雖已編制850位「關老師」並依規定建置心輔室,作法固值肯定,惟仍應正視員警對隱私之顧慮,因應諮商量上升之實務趨勢,通盤檢討現行心理健康經費配置,並確保諮商資源充足與實質保密性,防範同仁錯失求助黃金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強化警察同仁心理健康輔導機制與隱私保護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二)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932萬5千元。警察機關勤務具特殊性及複雜性,內勤警務人員多屬常態性行政業務,而外勤警務人員(如派出所、偵查隊等第一線警力)則須輪班、深夜服勤並應處突發治安事件,兩者在勞動力耗損與生理時鐘干擾程度上截然不同。惟現行警察人員休假及勤休規定,未能依據「內、外勤勤務特性」予以差異化規範,齊頭式平等的休假制度,反導致外勤基層員警之健康權與休息權無法獲得實質保障,引發基層強烈反彈。為落實保障第一線執勤員警健康權,警政署應針對「警察內外勤休假及輪休制度差異化調整方案」及「外勤員警健康權保障精進作為」提出改善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6億1,005萬7千元,其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4,491萬9千元。「守望相助隊」旨在協助地方政府維護治安、保護環境及防災救災,作為重要的民間力量,其功能已由傳統的治安維護,擴大至災害搶救與預防,以期在面對災害時,能夠即時防災救災。但依「推動社區治安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表」對守望相助隊補助時,警政署對「裝備費」只補助電子看板、廣播設備、巡邏簽到箱、滅火器材、照明設備、立式警示燈、交通三角錐、安全防護頭盔、雨具、反光背心、警棍、交管指揮棒、警笛、自行車、服裝、密錄器、鋤頭、鐮刀、割草機、抽水機及鏈鋸等,並沒有補助購置「防災背包」項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修訂「推動社區治安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表」,將防災背包等防災及急難救護裝備納入補助項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4、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9億3,869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9億3,869萬5千元,為保安警察辦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防範聚眾事件以及支援各項專案勤務所需經費。115年3月,發生某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企圖以模型槍彈掉包警用真槍彈之案件。該員於執勤完畢返隊繳解槍彈時,意圖將警用槍彈私自替換為模型槍與假彈,雖隨即被值班同仁察覺並當場追回,但此案除了是個別員警違法亂紀的行為外,亦顯示警察單位槍彈管理機制存有漏洞,應全面檢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全面檢討領取與繳解槍彈之準則、程序及警械保管機制並落實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3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二)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9億3,869萬5千元。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維安特勤大隊,肩負反恐、攻堅、重大危安事件處置及高風險維安任務,屬國家安全與治安防線之特殊警察單位。惟現行待遇制度下,維安特勤人員雖領有危險職務加給,卻因相關加給表附則限制,致警勤加給無法核實支領,形成「警察官基本勤務對價」與「特殊危險任務補償」未能分別評價之制度疑義。查警勤加給係因警察勤務型態、勤業務特性及執勤負擔所為之基本給付;危險職務加給則係針對特勤人員執行反恐、攻堅、維安及重大危害處置等高風險任務所為之額外補償。二者制度目的與補償性質不同,不宜逕以互斥方式處理。若行政機關認為仍不得併同支領,亦應具體說明法制理由、公平性評估及替代補償方案,而非僅以既有附則限制消極回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就維安特勤大隊員警任務特性、執行風險及危險程度等變化情形,蒐集及彙整相關勤務數據及具體佐證,並提出具可行性調整方案與推動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32】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丁學忠
(三)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9億3,869萬5千元。我國警犬隊負責場地偵檢、爆裂物搜尋、鎮暴、緝毒、緝私等工作。為我國執法及確保貨櫃安全不可或缺之一部分,雖非各縣市皆設有警犬隊,惟113年度成立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警犬隊相關設施才剛開始建置,現今僅能暫居派出所內之臨時犬舍,不利警犬和領犬員之訓練及休憩,盼加快處理以強化整體訓練效能。為確保警政署與桃市政府警察局持續督導警犬隊廳舍能如期如實落成,提供警犬隊之犬隻與同仁適當之休息與訓練環境,並以此為案例,於往後設立警犬隊時將警犬隊廳舍設立時程一併考量,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警犬隊量能建置現況、訓練設施與犬舍規劃標準,以及新設警犬隊配套審查及督導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3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5、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經查,刑事鑑識人員長期於重大刑案現場及實驗室中,近距離處理各類具高度潛在危險性之證物(如高危害性新興毒品、未爆裂物及具傳染性之生物跡證),其身心承受極大壓力與健康風險。然現行鑑識人員之專業加給與危險津貼,未能如實反映其高風險之工作環境與高度專業技術要求,與其他外勤查緝人員相比顯有失衡,恐導致鑑識專業人才流失。為確保刑事科技偵查量能與保障專業人員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鑑識人員高風險職務加給與專業津貼調整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二)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經查,近期出現之「裸聊詐騙」新興犯罪模式,犯罪者透過社群平台側錄私密影像後,於 Telegram 群組或論壇販售,甚至集體鎖定特定對象,嚴重侵害民眾性隱私及人身安全。惟多次陳情反映,第一線警察機關受理此類案件時,執法流程存在嚴重落差。部分案件警方僅以「通知書」要求嫌疑人到案說明,於現場初步查看手機未果後即讓其離開,未同步聲請搜索或扣押,導致嫌疑人有充足時間湮滅證據。此外,針對此類組織化、網路化之性影像犯罪,各地警察局缺乏統一之偵查 SOP。針對大規模性影像資料(如單一案例即高達萬片影像)之案件,亦缺乏明確之「專案成立標準」,導致偵辦步調不同步,恐使行為人湮滅證據可能。爰此,為促使警政署落實數位性別暴力案件之偵查品質,請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性影像犯罪偵查精進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制定性影像案件優先聲請搜索扣押之統一SOP流程及建立跨區域聯繫同步偵辦機制、制定性影像專案小組成立標準,及加強第一線人員對男性被害人之性平教育訓練。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林月琴
(三)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鑑於近年跨境詐騙集團常結合我國非法勢力與地下匯兌,將不法所得透過虛擬貨幣跨國層層洗錢,甚至於我國購置豪宅、名車等資產規避追緝,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詐欺長年為我國民怨之首,打擊詐欺為政府首要任務,我國雖非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國,惟刑事警察局做為涉外執法核心,面對境外黑金恐引進或借道台灣,應主動深化與各國執法情資交換,積極阻絕境外犯罪資金入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阻絕境外詐騙資金入台洗錢對策、跨境犯罪情資交換機制及科技偵查合作精進作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四)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編列29億3,572萬7千元,內容涉及建置電信業者行動網路及固定網路之前端網際網路流量紀錄保存系統,並建置執法機關後端調取及分析系統。此計畫目的在於因應網路犯罪、詐欺犯罪、資安犯罪及新型態數位犯罪之查緝需求,確有治安必要性。惟該計畫同時涉及大量通訊流量紀錄保存、執法機關調取分析、跨機關資料使用與個人資料保護等重大憲政議題,若欠缺明確法律界線、內部稽核、外部監督、保存期間、刪除機制及濫用責任,恐造成治安需求與人民隱私權、通訊自由保障之失衡。警政科技應是保護人民的工具,不應成為人民疑懼的黑箱。為促使警政署於推動科技偵查時兼顧社會安全、基本權保障及預算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為警政署115年度重要科技偵查預算,涉及前端流量紀錄保存與後端調取分析系統,預算規模龐大,且與人民隱私權、通訊自由、資料治理密切相關。二、本案並非否定警察打擊網路犯罪之必要性。相反地,詐騙、駭侵、洗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及跨境犯罪均高度倚賴網路,警察需要足夠工具;但工具越強,監督越要明確。三、警政署應說明下列事項:(一)資料保存範圍、保存期間、刪除機制與例外延長條件。(二)各機關調取權限、核准程序、留痕紀錄及事後稽核。(三)是否區分重大犯罪、一般犯罪及行政協查之使用門檻。(四)調取案件數、駁回件數、異常查詢件數及懲處機制之年度公開方式。(五)資料外洩、濫查、超範圍使用之法律責任。(六)人民權利救濟與國會監督機制。四、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之「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預算,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人權保障、資料治理及稽核監督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5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 111至113年度165專線電話總進線數分別為60萬餘通、49萬餘通及50萬餘通;總接通數分別為38萬餘通、43萬餘通及42萬餘通,電話總接通數占總進線數之比率(下稱專線接通率)分別為64.23%、88.17%及84.37%,近2年度雖提升至八成以上。惟每年仍有逾5萬通電話未能即時接通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詐騙案件通報及款項圈存攔阻等事宜。應增補專線人力,確保民眾能有效獲得即時協助。爰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6】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7、 針對警界爆出部分員警為拚績效與查緝業績,竟選擇與黑道幫派勾結之荒謬畸形文化,顯示現行警察績效考核制度已產生嚴重扭曲。警察本應強力掃蕩黑幫,若因不合理之專案績效壓力或評比指標,導致少數不肖員警選擇與幫派妥協甚至合作以「養案」、「換績效」方式,恐將徹底摧毀警察維護治安之核心價值,淪為黑道之保護傘。爰要求警政署深切檢討警紀敗壞之根源,全面檢討現行績效評核制度,針對「現行各項專案績效評核指標之合理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8、 針對媒體社論揭露,警界接連爆出高階警官涉嫌為潛逃罪犯通風報信,甚至有多名警官淪為詐騙集團內鬼之離譜行徑,嚴重斲傷司法與警政威信。當前政府將「打詐」列為施政重中之重並投入鉅額資源,然若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洩漏偵查機密、包庇不法,不僅使國家追緝行動功虧一簣,更讓所有科技偵查與防制政策形同虛設。爰要求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防制員警洩露偵查機密之內控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9、 針對近期「依托咪酯」(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氾濫,導致毒駕案件呈現數倍暴增,嚴重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經查,依據警政署統計,115年1至4月已攔查4,725件毒駕,較114年同期大幅增加2,970件。面對起效極快之新興毒品,第一線員警之機動攔查與唾液快篩設備是否充足,為防制毒駕之關鍵;且查緝毒駕具高度危險性,應給予基層員警合理之實質獎勵。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於1個月全面盤點全國「唾液快篩試劑」之存量與分配情形,確保地方政府警察局量能無虞,若有不足應由中央即時支援;同時,警政署應儘速研議建立「全國統一毒駕查緝獎金制度」,以提振基層士氣並強化打擊力道。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快篩量能盤點結果與擴充計畫」及「查緝獎金制度研議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0、 據查,我國受全球極端氣候變遷影響,民眾極易受到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等不同程度之熱傷害衝擊,例如自109至114年6年期間,全國及新北市和台北市因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而急診就醫人次(如表一),顯示以驚人倍數增加,若以就醫人數觀察(如表二),雖全國因熱傷害就醫人數稍有緩解,但是新北市與台北市或因受盆地地形影響而暑熱難消,就醫人數仍呈現逐年成長趨勢,影響民眾健康頗鉅。以人口數最多的新北市為例,111至114年期間,新北市境內部分氣象測站測得日均氣溫達攝氏30度以上天數(如表三),不但呈現增加趨勢,且每年累積達4、5個月以上者已比比皆是。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3條規定,對於外勤警察與消防人員這樣長時背負多項裝備及在高溫環境執行勤務的高風險勤務人員,主管機關是要購置有利於完成職務及提升執行職務安全之新式設備及防護裝備等,而且是應優先編列預算,基於此精神與立法目的,對於精進外勤勤務警察人員防止熱傷害之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實不可輕忽。雖然警政署於106年有通令發布「外勤員警防暑措施及勤務彈性調整」及112年放寬制服換季規定,惟針對近年甫興起的微型隨身降溫裝備(例如各型降溫背心、微型隨身散熱風扇等)能否開放使用或使用應注意事項等事,似尚未見明確與全國一致之指引建議。而以新加坡為例,該國為改善外勤警員裝備負重與散熱需求,提高執勤效率與人員舒適度,新加坡警察部隊與內政科技局(Home Tea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在115年初即推出自行研發之具散熱風扇降溫的可承載戰術背心(Load Bearing Vests),而日本則開放警員使用具風扇之背心或頸掛式微風扇。鑒於我國過去曾發生員警中暑而致傷亡案例,加上近年極端高溫天氣已漸成為常態,為保護外勤警員安全健康與有利於完成職務,建請警政署應先研議並訂定預防熱傷害及使用微型隨身降溫裝備注意事項指引,以供全國各級警察機關參考,另在後續推動工作方面,請警政署就季節性或特定高溫天氣環境,外勤警務人員於執勤期間所衍生之防止熱傷害所需飲水或預防性醫療保健品支出等,如何建立制度以提供相當補貼或協助措施與可行性,爰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0】
|
表一、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通報急診就醫人次統計 |
||||||||||||
|
年度 |
全國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
|
109 |
346 |
1,618 |
789 |
2,720 |
29 |
84 |
63 |
175 |
27 |
100 |
60 |
186 |
|
110 |
262 |
1,067 |
563 |
1,879 |
17 |
44 |
45 |
105 |
20 |
58 |
37 |
113 |
|
111 |
322 |
1,253 |
545 |
2,104 |
23 |
69 |
54 |
143 |
28 |
104 |
55 |
184 |
|
112 |
363 |
1,611 |
627 |
2,575 |
20 |
89 |
41 |
150 |
24 |
127 |
39 |
189 |
|
113 |
465 |
2,384 |
766 |
3,588 |
33 |
120 |
67 |
217 |
25 |
185 |
45 |
253 |
|
114 |
1,717 |
9,589 |
3,640 |
14,946 |
170 |
634 |
302 |
1,106 |
165 |
822 |
273 |
1,260 |
|
表二、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通報急診就醫人數統計 |
||||||||||||
|
年度 |
全國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
|
109 |
344 |
1,591 |
762 |
2,656 |
29 |
84 |
63 |
173 |
27 |
99 |
60 |
185 |
|
110 |
257 |
1,048 |
540 |
1,826 |
17 |
42 |
44 |
101 |
20 |
58 |
37 |
112 |
|
111 |
316 |
1,236 |
524 |
2,046 |
23 |
69 |
52 |
141 |
27 |
104 |
52 |
179 |
|
112 |
359 |
1,575 |
607 |
2,507 |
20 |
89 |
41 |
150 |
24 |
126 |
39 |
188 |
|
113 |
459 |
2,325 |
747 |
3,488 |
33 |
120 |
67 |
216 |
23 |
180 |
45 |
246 |
|
114 |
232 |
1,300 |
499 |
2,025 |
47 |
173 |
85 |
304 |
41 |
204 |
68 |
313 |
|
表三、111年至114年新北市部分氣象測站日均溫超過攝氏30度以上天數 |
||||||||||||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
|
板橋 |
147 |
- |
- |
163 |
||||||||
|
三重 |
130 |
153 |
135 |
153 |
||||||||
|
新莊 |
127 |
152 |
148 |
131 |
||||||||
|
永和 |
139 |
167 |
173 |
150 |
||||||||
|
瑞芳 |
107 |
115 |
* |
145 |
||||||||
|
金山 |
108 |
117 |
113 |
125 |
||||||||
|
淡水 |
108 |
138 |
139 |
147 |
||||||||
|
石門 |
86 |
82 |
100 |
128 |
||||||||
|
貢寮(福隆) |
98 |
93 |
* |
151 |
||||||||
|
貢寮(澳底) |
86 |
– |
102 |
118 |
||||||||
|
資料來源:中央氣象署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1、 據查,我國受全球極端氣候變遷影響,民眾極易受到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等不同程度之熱傷害衝擊,例如自109至114年6年期間,全國及新北市和台北市因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而急診就醫人次(如表一),顯示以驚人倍數增加,若以就醫人數觀察(如表二),雖全國因熱傷害就醫人數稍有緩解,但是新北市與台北市或因受盆地地形影響而暑熱難消,就醫人數仍呈現逐年成長趨勢,影響民眾健康頗鉅。以人口數最多的新北市為例,111至114年期間,新北市境內部分氣象測站測得日均氣溫達攝氏30度以上天數(如表三),不但呈現增加趨勢,且每年累積天數多達4、5個月以上者已比比皆是。鑒於我國過去曾發生員警中暑而致傷亡案例,加上近年極端高溫天氣已漸成為常態,而同為經常協助警察勤務的義交、義警與民防人員等協勤民力,常與警察人員同在高溫環境中協勤,故對於其預防熱傷害措施的保護,亦不能有所缺漏,應與警察人員一同納入預防熱傷害之保護對象,以確保其人身安全與有利於完成協勤職務。故請警政署應針對協勤警察工作之民力,應儘速研議並訂定預防熱傷害應注意事項指引,以供全國各協勤民力團體與成員參考,後續並再考量季節性或特定高溫天氣環境,外勤協勤之各類別民防人員於執勤期間,其所衍生購置防止熱傷害所需飲水或微型隨身降溫裝備等(例如風扇衣或其他類型降溫背心或頸掛式微風扇等裝備)費用支出,研議建立高溫協勤勤務補貼制度之可行性評估,以能有所鼓勵協勤民力協勤義舉及補貼其為執行勤務所生支出,爰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1】
|
表一、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通報急診就醫人次統計 |
||||||||||||
|
年度 |
全國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
|
109 |
346 |
1,618 |
789 |
2,720 |
29 |
84 |
63 |
175 |
27 |
100 |
60 |
186 |
|
110 |
262 |
1,067 |
563 |
1,879 |
17 |
44 |
45 |
105 |
20 |
58 |
37 |
113 |
|
111 |
322 |
1,253 |
545 |
2,104 |
23 |
69 |
54 |
143 |
28 |
104 |
55 |
184 |
|
112 |
363 |
1,611 |
627 |
2,575 |
20 |
89 |
41 |
150 |
24 |
127 |
39 |
189 |
|
113 |
465 |
2,384 |
766 |
3,588 |
33 |
120 |
67 |
217 |
25 |
185 |
45 |
253 |
|
114 |
1,717 |
9,589 |
3,640 |
14,946 |
170 |
634 |
302 |
1,106 |
165 |
822 |
273 |
1,260 |
|
表二、熱暈厥、熱衰竭及中暑通報急診就醫人數統計 |
||||||||||||
|
年度 |
全國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熱暈厥 |
熱衰竭 |
中暑 |
合計 |
|
|
109 |
344 |
1,591 |
762 |
2,656 |
29 |
84 |
63 |
173 |
27 |
99 |
60 |
185 |
|
110 |
257 |
1,048 |
540 |
1,826 |
17 |
42 |
44 |
101 |
20 |
58 |
37 |
112 |
|
111 |
316 |
1,236 |
524 |
2,046 |
23 |
69 |
52 |
141 |
27 |
104 |
52 |
179 |
|
112 |
359 |
1,575 |
607 |
2,507 |
20 |
89 |
41 |
150 |
24 |
126 |
39 |
188 |
|
113 |
459 |
2,325 |
747 |
3,488 |
33 |
120 |
67 |
216 |
23 |
180 |
45 |
246 |
|
114 |
232 |
1,300 |
499 |
2,025 |
47 |
173 |
85 |
304 |
41 |
204 |
68 |
313 |
|
111年至114年新北市部分氣象測站日均溫超過攝氏30度以上天數 |
||||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
|
板橋 |
147 |
- |
- |
163 |
|
三重 |
130 |
153 |
135 |
153 |
|
新莊 |
127 |
152 |
148 |
131 |
|
永和 |
139 |
167 |
173 |
150 |
|
瑞芳 |
107 |
115 |
* |
145 |
|
金山 |
108 |
117 |
113 |
125 |
|
淡水 |
108 |
138 |
139 |
147 |
|
石門 |
86 |
82 |
100 |
128 |
|
貢寮(福隆) |
98 |
93 |
* |
151 |
|
貢寮(澳底) |
86 |
– |
102 |
118 |
|
資料來源:中央氣象署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2、 查依據108至113年近6年期間,銓敘部所作之「各機關公務人員辭職概況及辭職原因分析」資料,有關警察人員辭職概況與原因分析,不但辭職人數持續遞增,且究其辭職原因中,「工作因素」與「管理因素」持續高占歷年辭職原因人數前二、三位,顯然宜需多所改善,而在113年統計中,因「訓練發展」而辭職人數更是較前一年翻倍成長,居辭職原因第四位,亦值得注意。(如後附表)而依據銓敘部對辭職原因定義,謂「工作因素」者係指工作環境不良、工作繁忙、工作乏味、工作危險、壓力太大及無法發揮所長等;謂「管理因素」者,係指勞逸不均、考核不公平、主管過於嚴苛、主管難以溝通、與長官理念不合、人際關係不協調及請假不易等情況;而「訓練發展」者,則係指因工作輪調、升遷不易、工作成果不受重視或職務發展無前景等情況,此皆多來自職場文化以及主官管之領導統御方式之影響。然而,警察人員身居國家執法要職,為保障國人生活及維持社會秩序之重要角色,唯有改善工作環境及職場管理文化,始能穩定警察人員人心與士氣,確保治安工作之執行,爰就警察機關辭職人數遲未見下降原因以及改善方案等事,爰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2】
|
附表:民國108年至113年警察人員辭職原因統計表 |
|||||||||
|
年度 |
項目別 |
個人 因素 |
工作 因素 |
訓練 發展 |
管理 因素 |
待遇 福利 |
無法聯繫當事人 |
其他 |
辭職 人數 |
|
108年 |
人數 |
178 |
6 |
5 |
3 |
1 |
0 |
2 |
195 |
|
百分比 |
91.28% |
3.08% |
2.56% |
1.54% |
0.51% |
0.00% |
1.03% |
100.00% |
|
|
109年 |
人數 |
179 |
7 |
3 |
8 |
1 |
0 |
2 |
200 |
|
百分比 |
89.50% |
3.50% |
1.50% |
4.00% |
0.50% |
0.00% |
1.00% |
100.00% |
|
|
110年 |
人數 |
188 |
9 |
2 |
3 |
1 |
1 |
1 |
205 |
|
百分比 |
91.71% |
4.39% |
0.98% |
1.46% |
0.49% |
0.49% |
0.49% |
100.00% |
|
|
111年 |
人數 |
247 |
10 |
3 |
8 |
1 |
0 |
1 |
270 |
|
百分比 |
91.48% |
3.70% |
1.11% |
2.96% |
0.37% |
0.00% |
0.37% |
100.00% |
|
|
112年 |
人數 |
309 |
12 |
3 |
7 |
3 |
0 |
4 |
338 |
|
百分比 |
91.42% |
3.55% |
0.89% |
2.07% |
0.89% |
0.00% |
1.18% |
100.00% |
|
|
113年 |
人數 |
325 |
12 |
7 |
8 |
4 |
0 |
5 |
361 |
|
百分比 |
90.03% |
3.32% |
1.94% |
2.22% |
1.11% |
0.00% |
1.39% |
100.00% |
|
|
資料來源:銓敘部 |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3、 查自110至114年期間,歷年臺鐵鐵路客運服務總人次持續呈現成長,從110年的1億5,492萬7,066人次,成長至114年的2億4,277萬2,738人次(見表一),面對如此眾多民眾出入場站與城鄉間的移動,維護鐵路運輸沿線與場站安全,也是治安工作之重點。惟細查110年至114年期間,鐵路警察局各年度預算員額數與實際現有員額數統計(見表二),從110年預算員額缺額人數43人,員額差距已逐年擴大到114年的191人,缺額情況嚴重,也表示現有鐵路警察人員所負擔之勤務加重甚鉅,也勢將影響鐵路警察人員勤休安排之靈活性與身心壓力負擔。為了解鐵路警察局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數之間的人員缺額擴大原因,以及警勤人力如何因應勤務需求與加速補充員額,爰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3】
|
表一、110年至114年台鐵客運總人次統計 |
|||||
|
年 度 別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
客運總人次 |
154,927,066 |
170,254,450 |
219,308,388 |
237,070,271 |
242,772,738 |
|
與前一年 運量增減率 |
-23.88% |
9.89% |
28.81% |
8.10% |
2.41% |
|
單位:人次;資料來源:臺灣鐵路公司統計年報 |
|
表二、110年至114年鐵路警察局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數統計 單位:人;% |
|||||
|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
預算員額數 |
910 |
910 |
910 |
910 |
910 |
|
現有員額數 |
867 |
836 |
791 |
719 |
719 |
|
預算員額缺額數 |
43 |
74 |
119 |
191 |
191 |
|
預算員額缺額率 |
4.73% |
8.13% |
13.08% |
20.99% |
20.99% |
|
資料來源:115年05月;鐵路警察局提供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4、 查自110至114年期間,歷年臺鐵鐵路客運服務總人次持續呈現成長,從110年的1億5,492萬7,066人次,成長至114年的2億4,277萬2,738人次,面對如此眾多民眾出入場站與城鄉間的移動,維護鐵路運輸沿線與場站安全,不但是治安工作之重點,勤務負擔可謂非常繁重,故提供警察人員充足之補給需求,也是不可忽視之重要工作。而為了解近年警察人員每日各餐費用額度情況,故抽樣查詢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以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之警察人員每日各餐費用額度如下附表,發現鐵路警察局之警察人員每日各餐費用額度,自111年調整以後至今,都維持於每日三餐合計總餐費額度僅為250元,配置上為早餐50元,午餐和晚餐各為100元為限,相較於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和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所配置之每日含夜點在內餐費總額度,竟居末位。考量近年之鐵路警察人員現有員額人數僅約七百餘人,卻要每日24小時去承擔臺鐵與高鐵的軌道路線、各車站及其調車場、隧道與橋樑等重要關鍵基礎設施和旅客安全,勤務負擔與責任實是萬分沉重,為能完善與精進照顧警察人員最基本的每日生活用餐需求,針對精進與改善鐵路警察人員每日各餐費用額度事宜,爰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4】
|
機 關 |
109年至115年警察人員及犯罪嫌疑人每日各餐費用額度 單位:元 |
||||||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1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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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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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公路 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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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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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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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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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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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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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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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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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5、 近年來,嘉義市詐欺犯罪問題日益嚴重。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嘉義市詐騙被害人數,111年為805人,112年為1,181人,113年為1,867人,到了114年為2,032人,短短數年間被害人人數增幅超過150%,是111年的2.5倍以上,顯示詐騙犯罪已對市民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嘉義市警察局辦理之防詐宣導措施,顯然未能有效遏止詐騙案件持續增加。爰此,警政署應督促嘉義市警察局全面檢討詐欺犯罪相關宣導成效,落實各項防詐措施,提升市民防詐意識,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16、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4億8,877萬9千元,辦理強化治安治理,精進偵防能量打造安全環境等業務。但據警政署統計,嘉義市近年來刑事案件發生數,112年為4,041件,113年增至5,111件,而114年更高達6,367件,其中114年較113年大幅增加1,256件,增幅達24.57%,面對嘉義市刑案數持續增加,嘉義市警察局對治安維護仍有待加強。爰此,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督導嘉義市警察局加強治安治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17、 為提升第一線員警的執勤安全,警政署自107年3月至113年5月間,先後辦理了7次背心式防彈衣採購,以汰換並補充基層同仁的防護裝備。然而,這7次採購中,竟有4次因防彈性能測試不合格而無法順利驗收。其中,在110年2月的採購案中,廠商甚至在履約交貨時,使用合約規定以外的防彈布料製作內襯,並偽造文件企圖應付驗收。這批劣質裝備若配發出去,將嚴重威脅基層員警的執勤安全。對此,監察院已針對警政署驗收作業的重大違失提出糾正,而警政署目前正依法向廠商提起民刑事訴訟。爰此,警政署應於1個月內檢討上述防彈衣採購程序,並提出防彈衣等應勤裝備之採購改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18、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115年度媒宣費編列數遠超第二順位外交部之1億3,181萬9千元,成為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公務預算媒宣費最高的機關。在立法院歷年均作有通案統刪媒宣費決議之背景下,警政署仍大幅增編20.59%,顯未貫徹「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確實檢討緊縮」之籌編原則。且現行評核指標僅以影片製拍數量、刊登平面媒體家數、託播收視排行、網路媒體總曝光數、網站瀏覽人數等作為衡量標準。惟審計部已提出警告,以「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為例,雖然各項宣導活動總計觸及3億餘人次(遠超年度目標),但112年度詐欺案件發生件數及財損金額卻分別逆勢增加28.72%及21.17%,證實網站瀏覽量、觸及率等指標根本無法客觀反映民眾識詐意識之提升,難以具體衡量宣導成效。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應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媒宣經費,重新檢討各分支計畫項下之宣導必要性,剔除浮濫、重複之託播項目,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策進報告。【警政7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許忠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19、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億3,424萬3千元,其中用於打詐宣導就已高達2億3,024萬元,誠然打詐、識詐、防詐是警政署媒宣政策重要工作目標,但考量目前新興毒品(如殭屍菸彈)氾濫異常,而用於打擊毒品之媒宣經費僅60萬元,警政署的媒宣應針對毒品危害的宣導考慮調整經費分配,並加強相關政策、法令修改的傳播。爰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媒體宣導的工作目標與資源分配進行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9】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20、 115年度警政署持續辦理「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目的在於補強警備人力與裝備,推動綜合情境應變常態訓練、跨單位聯合演習,使其成為專業化之關鍵基礎設施特種保安警察。保二總隊肩負科學園區、電力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維護任務,對於半導體供應鏈、能源安全、產業韌性及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尤其科學園區不只是地方產業園區,而是台灣經濟命脈與國際供應鏈核心。面對無人機、滲透破壞、資安攻擊、抗議陳情、重大災害、關鍵設備破壞及複合式威脅,僅有警力擴編並不足夠,必須建立跨部會、跨園區、跨地方政府之實體安全與資安整合防護模式。一、預算書明列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理國營事業、科學園區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維護。115年度持續辦理擴編轉型計畫,具有高度國安與產業安全意義。二、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不應只看人數與裝備,應看是否形成對關鍵設施之「風險辨識、威脅預警、事件應變、跨域演練、災後復原」能力。三、警政署應辦理:(一)科學園區、電力、港口、通信等關鍵基礎設施警力配置。(二)保二總隊擴編前後之勤務負荷、反應時間及訓練成效。(三)無人機、破壞、滲透、資安事件與群眾事件之應變SOP。(四)與國安、經濟、科技、能源、地方政府及園區管理機關之聯合演練。(五)竹科、中科、南科等場域安全缺口及補強期程。(六)科學園區、能源、通信提出分區補強。【警政8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1、 115年度警政署持續辦理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提升計畫、強化空襲警報發放及警察機關指揮通訊備援中程計畫,包括建置無線電通訊系統、盲區補強、勤務指揮中心備援處所通訊設備、機動通訊車、微波鏈路、長距離光纖多工傳輸、東部微波設備、衛星通訊介接驗證、離島海纜備援電路租用及鐵塔強固等。此類預算不只是警察內部設備,而是災害、空襲、戰時、斷電、斷網及重大治安事件下維持政府指揮功能與人民求救管道的安全底盤。為使預算真正形成可驗證、可操作、可演練之韌性能力,在機密會議中報告。一、警政署預算書列明,強化空襲警報發放及警察機關指揮通訊備援計畫,包含勤務指揮中心備援處所、機動通訊車、微波鏈路、光纖多工、衛星通訊驗證及離島備援電路。二、近年極端氣候、重大災害、資安攻擊及區域安全風險升高,警用通訊韌性已非單純技術問題,而是國家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問題。三、警政署應辦理:(一)全國警用無線電盲區改善。(二)各縣市勤務指揮中心備援處所建置。(三)強化空襲警報備援發放能力、完善移動式警報器配置及操作訓練。(四)斷電、斷網、海纜中斷、基地臺癱瘓、山區災害等情境演練。(五)離島、偏鄉、山區與國道等高風險場域之補強計畫。(六)優化第一線員警回報之通訊死角改善機制。【警政8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2、 115年度警政署於刑事警察業務及相關設備項下編列科技偵查、數位鑑識、AI詐騙偵測、深偽鑑識、手機數位取證、虛擬貨幣情資分析、暗網情蒐、社交工程追蹤等預算,顯示警察工作已從傳統查緝逐步走向數位化、智慧化與資料驅動。面對詐欺、毒品、槍械、組織犯罪、資安攻擊與AI深偽犯罪,提升科技偵查能力確有必要。然而,科技偵查工具若欠缺一致的採購評估、法制審查、使用權限、教育訓練、案件留痕、資料保存、演算法偏誤檢測及事後稽核,可能造成工具閒置、重複採購、證據能力爭議,甚至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支持警察科技升級,也應同時建立制度護欄,使第一線員警敢用、會用、合法使用,並使案件成果禁得起司法檢驗。爰要求警政署建立科技偵查與AI治理準則,提升預算效益與執法正當性。一、警政署115年度預算已將科技偵查列為重要工作,包括鑑識設備、數位犯罪情報、刑案資料調閱及決策分析、深偽鑑識、暗網情蒐、AI詐騙手法研究等。二、科技偵查不是單純採購設備,而是完整治理工程。若只有買系統、買授權,卻沒有訓練、稽核、法制作業及成果評估,不但無法提升破案率,也可能增加基層負擔。三、爰要求警政署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科技偵查工具使用管理情形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一)科技偵查工具採購前之必要性與替代方案評估。(二)個資、通訊、搜索、扣押、資料調取等法制檢核表。(三)演算法或AI工具之偏誤檢測、準確率、人工覆核機制。(四)工具使用案件留痕、權限控管與內部稽核。(五)司法程序中證據能力與可驗證性說明。(六)基層教育訓練與定期測驗。四、警政署應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科技偵查工具使用管理情形書面報告」。【警政8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3、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員額合計1萬3,854人,較114年度減列79人,其中警察員額亦有調整。警察工作具有高度特殊性,舉凡治安維護、交通執法、婦幼保護、打詐、掃黑、反毒、災害應變、重大活動維安、選舉治安、空襲警報及戰時民防任務,均仰賴第一線員警承擔。近年警政預算大量投入科技偵查、通訊韌性、車輛裝備及資安系統,固有必要;然而,所有科技與裝備最終仍需由人操作。若員警長期面臨超勤、補休不易、身心耗損、勤務切割不合理、裝備訓練不足及家庭生活失衡,將直接影響執法品質、治安效能與警察尊嚴。保障社會安全,必須先保障守護社會安全的人。爰要求警政署建立全國員警工時、超勤、補休與健康權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並向立法院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一、警政署115年度施政目標雖列有「打造勤務安全機制,全方位保障警消權益」,但預算審查仍應進一步追問:員警權益是否有量化指標?是否能反映第一線真實勤務負荷?二、警察權益不是福利問題,而是治安品質問題。過度疲勞將影響判斷、應變、駕駛、用槍、交通指揮及案件處理品質。三、警政署應提出:(一)各縣市、各警種、各勤務型態之每月平均超勤時數。(二)補休未休、加班費未支給或受上限影響之統計。(三)勤務排班、拆班、追班及夜勤後休息情形。(四)員警健康檢查異常、心理諮商、壓力事件及自傷防治資料。(五)派出所、交通隊、刑警、保安、國道、鐵路、港警等不同勤務之人力缺口。(六)未來改善策進目標。四、警政署應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員警工時、超勤補休與健康權保障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警政8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4、 115年度警政署於警用交通及運輸設備、警察執法安全堅實方案、厚實警用車輛計畫及其他設備項下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汰換老舊性能不佳之警用汽機車,提高警用車輛性能及安全性,並購置防彈衣、防彈頭盔等裝備。警用車輛與防護裝備是第一線員警最直接、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民眾看見的是警察到場速度,員警感受的是車輛是否安全、裝備是否足夠、防彈衣是否過期、頭盔是否堪用、巡邏車是否常故障。若預算配置未能反映偏鄉、山區、治安熱點、交通事故高風險區與刑案勤務需求,即使總額增加,基層仍可能無感。為使裝備預算真正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爰要求警政署建立全國警用車輛及防護裝備汰換優先順序與公開透明之分配標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一、警用車輛及防護裝備直接關係員警生命安全與到場效率,應列為警政預算之核心項目。二、裝備汰換不應平均分配或僅依歷年慣例,而應依風險、車齡、里程、維修率、勤務強度及區域特性排序。三、警政署應提出:(一)全國警用汽車、機車汰換標準。(二)防彈衣、防彈頭盔數量、有效期限、規格與汰換期程。(三)各縣市警察機關需求提報、審核及分配結果。(四)裝備採購後基層使用滿意度與故障回報機制。四、警政署應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警用車輛、防彈衣、防彈頭盔及第一線防護裝備汰換標準書面報告」。【警政8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5、 115年度警政署預算編列初級警察教育、警專學生公費、精實員警教育訓練計畫、反恐訓練中心、多功能靶場、綜合體技館、安全駕駛訓練,以及因應新型態犯罪提升教學量能等相關經費。警察教育訓練是治安能力的根本,也是保障員警安全與人民權利的基礎。當前警察面對的任務已不只是傳統巡邏、盤查、交通與刑案偵查,更包括打詐、虛擬貨幣、AI深偽、資安事件、暗網情蒐、數位鑑識、兒少保護、家庭暴力、精神危機處遇、交通安全、群眾事件與災害應變。若教育訓練仍停留在傳統課程,將難以支撐警政科技化與社會安全需求。為使教育訓練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要求警政署建立以實務能力、測驗成果、基層回饋及新型態犯罪應對為核心之訓練評估制度,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預算書列明精實員警教育訓練計畫包括反恐訓練中心、多功能靶場、綜合體技館及安全駕駛訓練。另有因應新型態犯罪提升教學量能等相關計畫。二、警察教育訓練應兼顧三個層面:(一)保護人民:提升打詐、反毒、婦幼、交通、社區治安能力。(二)保護警察:提升安全駕駛、臨場判斷、防護裝備使用、心理韌性。(三)保障法治:提升科技偵查、資料調取、搜索扣押、比例原則、人權保障及證據能力觀念。三、警政署應提出:(一)警專及在職訓練課程盤點。(二)打詐、AI、資安、數位鑑識、虛擬貨幣、兒少保護、交通安全及心理韌性課程新增計畫。(三)訓練成果測驗、實務演練、基層回饋及事故改善指標。(四)教育訓練經費與治安績效之連結方式。(五)偏鄉及小型分局員警取得訓練資源之公平性。四、警政署應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警察教育訓練因應新型態犯罪與員警安全能力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警政8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6、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持續以打擊詐欺犯罪為重要施政重點,於刑事警察業務、充實刑事警察設備、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智慧統合預防詐騙偵查系統、165詐騙資料庫、虛擬貨幣情資分析、通訊監察幣流整合分析、數位鑑識及科技偵查工具等項目編列相關經費,顯示政府已將打詐列為治安治理之核心任務。惟近年詐欺犯罪手法快速演化,從假投資、假交友、釣魚簡訊、人頭帳戶、虛擬貨幣洗錢,到跨境機房及組織犯罪,均已形成高度分工之犯罪產業鏈。人民對打詐最關心者,並非政府宣導觸及多少人次、辦理多少場活動,而是詐騙案件是否減少、財損是否下降、款項是否追回、犯罪集團是否瓦解、基層警力是否真正獲得有效工具。因此,為使打詐預算發揮最大公共效益,避免預算投入與人民感受脫節,爰要求警政署就115年度打詐相關預算建立具體績效指標,向立法院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一、警政署115年度施政目標明列「落實打詐綱領,應對新型態詐欺犯罪,守護人民財產安全」,並列有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智慧統合預防詐騙偵查系統、165詐騙資料庫統合、跨境合作、虛擬貨幣情資分析等項目。二、打詐預算不能僅以「編列多少經費、採購多少系統、辦理多少宣導」作為成效。真正重要的是:詐欺案件受理數、財損金額、阻詐金額、追回款項、破獲詐團數、人頭帳戶攔阻率、虛擬貨幣流向追查率及被害人實際感受。三、爰要求警政署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5年度打詐預算成效管理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一)各打詐子計畫預算金額、執行期程、採購項目與承辦單位。(二)各項預算對應之KPI,包括案件數、財損、阻詐、追回款、破獲率、起訴率、跨境合作成果。(三)165資料庫、告誡系統、虛擬貨幣情資分析系統與智慧統合預防詐騙偵查系統之整合進度。(四)基層員警實際使用情形與回饋。(五)下一年度是否依績效調整預算配置。四、警政署應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5年度打詐預算成效管理報告」,俾利國會監督打詐預算是否確實降低人民財損並提高犯罪查緝效能。【警政8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7、 各級警察機關普遍存在警力短缺現象,截至115年3月止,中央警察機關預算員額為1萬5,549人,現有員額僅1萬2,831人,缺額率達17.48%;而地方警察機關平均缺額率也有6.83%,其中嘉義市警察局缺額率為7.05%,高於地方平均水準。爰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提出在3年內補足警力之計畫,並優先檢討如何補足嘉義市警察局等缺額率高於平均值之警察機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28、 近年基層警力在各類犯罪型態暴增下負荷已達極限。警政署雖多次宣稱積極辦理「行政協助業務減量」,惟實務上基層負擔仍沉重。據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繁雜的防詐宣導加重基層負擔,而警政署為配合「打詐儀錶板」更新,竟要求各警察機關每日派員逐案撰寫詐騙案例故事上傳,由於手法多雷同,此舉反而耗費原本就吃緊的警力,致基層負荷問題依然未解。爰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行政協助項目實質減量清單」及「科技替代人工登錄作業實際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29、 警察機關勤務具高度複雜性,內勤人員多屬常態性辦公室業務,而外勤人員(如派出所、偵查隊等第一線警力)則須日夜不規律輪班、深夜服勤並隨時應處突發治安事件,兩者在勞動力耗損與生理時鐘干擾程度上截然不同。惟現行警察人員休假及勤休規定,未能依據「內、外勤勤務特性」予以差異化規範,齊頭式平等的休假制度,反導致外勤基層員警之健康權與休息權無法獲得實質保障,引發基層強烈反彈。為落實保障第一線執勤員警健康權,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警察內外勤休假及輪休制度差異化調整方案」及「外勤員警健康權保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30、 危勞性勤務津貼之設置目的,在於肯定警察人員承擔高風險、高壓力勤務之辛勞,並提升整體士氣。惟現行制度若僅以駐地外、內勤務作為差別基準,恐未能充分反映警察勤務風險、責任負荷及實際工作壓力之多元樣態,反而造成基層員警間之制度不公平。危勞性勤務津貼攸關基層員警權益與警察隊伍士氣,應審慎評估適用對象、財政負擔及制度公平性,不宜以過度簡化之分類方式處理。請警政署研議危勞津貼駐地外、內勤務一體適用之可行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丁學忠
31、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6億1,005萬7千元,鑑於警政署統計112至114年度「警察駕車交通事故」資料,近3年年平均事故件數高達500餘件,除員警趕赴現場處理報案外,近年毒駕、拒檢逃逸事件頻傳,員警基於維護治安之職責進行追緝,致使人身安全暴露於高度交通風險之中。雖經警政署積極爭取,目前每年接受安全駕駛訓練之員警已達1萬2,120人,為確保員警執勤安全並降低事故發生率,提升安全駕駛訓練之量能與深度實屬刻不容緩。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就「增加安全駕駛訓練梯次及強化訓練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9】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32、 近日多起交通意外致死案件引起國人高度關注尤其是台南女警案及彰化高速飛車撞擊致死案,國人對於交通安全若沒有信心,恐有礙社會安定與用路安全,現行制度是否存在改善空間,請警政署相關單位會同交通部進行研議,如何杜絕施用不合法藥物、酒或是疲勞駕駛導致的嚴重交通事故,以利民眾對交通安全重拾信心,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0】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33、 據依警政署透過「警政統計通報」所公布之「114年下半年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摘要顯示,雖有91.96%的民眾對居住社區(或住家附近)整體治安表示滿意,且有81.94%民眾對居住縣市整體治安表示滿意,但對「全國整體治安狀況」滿意度卻只有約50%,顯見民眾對於警政署處理跨縣市、全國性治安問題,及打擊詐騙等新型態犯罪之成效,信心仍嫌不足。爰此,請警政署就改善全國性治安,及有效打擊新型態犯罪,提出目標與其具體對策,而為讓民眾了解全民對當時治安的滿意程度及地方政府可即時修正,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34、 近期國內多家醫美診所、公共場所接連爆出針孔偷拍事件,警政署配合執行全國反偷拍專案,截至5月27日為止,全國各縣市行政稽查894件。但是稽查數大量集中在台北市、高雄市等,但多數縣市稽查數偏低。警政署應提升各縣市反偷拍稽查量能遏止偷拍,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2】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35、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中「業務費」編列9,048萬4千元。根據審計報113年決算報告指出,警察局為確保165專線24小時正常運作,統籌規劃專線人力分配,據該局提供資料,111至113年度165專線電話總進線數分別為60萬餘通、49萬餘通及50萬餘通;總接通數分別為38萬餘通、43萬餘通及42萬餘通,電話總接通數占總進線數之比率(下稱專線接通率)分別為64.23%、88.17%及 84.37%,近2年度(112至113年度)雖提升至8成以上,但每年仍有逾5萬通電話未能即時接通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詐騙案件通報及款項圈存攔阻等事宜。警政署應評估檢討增補(派)人力,以提升專線接通率,確保民眾諮詢反詐騙事宜,即時有效獲得協助。【警政13】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6、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編列1億6,932萬9千元,辦理加強交通安全維護,提升交通執法品質等工作。依據警政署統計,114年度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共計40萬2千餘件,其中在嘉義市部分,113年為3,315件,114年則高達8,862件,是113年的2.67倍,一年之間爆增5,547件,而死亡人數增加9人、受傷人數增加25人,顯示嘉義市交通安全之維護與執法仍有提升與加強空間。爰此,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嘉義市交通事故激增原因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並協助地方警政單位加強交通執法與安全維護,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37、 據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林明佐任臺中市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及刑事警察局警政監期間,即於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5月間,長期與博弈集團重要成員密切交往接觸,更與該集團旗下子公司前負責人同居,涉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洩漏偵查秘密與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然而,警政署遲至林員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3日裁定羈押禁見後,始知悉林員上開違法犯行。刑事警察局及臺中市警察局對於林員任職期間遭博弈集團人士滲透利用、洩漏偵查情資等違失情狀竟渾然未察,警政署應針對防弊查核機制及內部風紀案件提出具體檢討妥予改善。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7】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38、 警方知法犯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濫用國家賦予公權力利用職務之便,行私利行為,僅因個人需求即擅用警用資訊系統查詢無關本案之其他人個人隱私資料予第三人或己私用,顯然警政署內部教育制度尚需完備或制定更為嚴厲懲處,以正此等濫用公權歪風,故請警政署擬定書面報告如何預防警員非公務之需利用警用系統查詢不特定人個人資料及防止其再犯。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39、 全國多數縣市警察局之「性騷擾調查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除了台北市、高雄市比例有過半數之外,多在縣市皆在30%左右,部分甚至低於10%。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比例不同的情況下,恐難以確保性別平權意識與調查程序的公正客觀。警政署必須通盤檢討各縣市警察局性騷擾調查委員會之組成結構,並輔導各地方警察局將外部委員比例逐步提高至具公信力之標準(例如至少三分之一)。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0】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0、 根據監察院114社調0015「跟蹤騷擾防制法執行成效案」: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欠缺對被害人之安全保密空間,以致無法確保當事人的隱私;各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11.9日,影響及時遏阻效果。警政署雖稱空窗期間「視案情採取必要之強制手段」、「家防官會與被害人聯繫,視個案需求加強犯罪發生地之巡邏、通知雇主加強工作場所之安全措施或是校園協助輔導」等措施,以加強保護被害人,但因無執行之依據,致仍有約一成行為人做出踰矩不當的行為;高達數千件的跟蹤騷擾行為是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實施,社群軟體、APP或是影音平台,各公司或管理者對於接受警察機關之調查,有不同規定及程序。為避免網路跟蹤騷擾的「保護傘」,警政署應會同數位發展部,積極研議對網際網路業者課予防治及資料調取義務。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1】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1、 新北市土城區李姓圍棋教師對12名兒童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等罪,被害兒童家長兩度撥打110報案,家長在電話中告知為性騷擾,並考量被害兒童年紀較小、容易緊張,主動詢問「是否可以安排婦幼警察處理」以及「有無辦法安排比較安心的場合或適當人員」,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員建議家長就近前往轄區派出所報案。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2】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2、 新北市土城區李姓圍棋教師對12名兒童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等罪,李男此前即犯有猥褻兒童前科,然而直至再度犯案竟無任何員警發現,李男再度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雖然勤區員警為社區監督的第一線處理者,但因李男已於107年3月19日處遇結束,缺乏內控處遇機制。警政署應提供員警認知性犯罪加害人的專業知識,使其執行查訪勤務時,除了從犯罪治安角度查察人口外,能特別注意相關的危險因素及再犯因子,尤其加害人若有特別針對兒童侵害之模式,對於加害人與兒童接觸之情況應具有高度敏感,需謹慎留意加害人住家附近或其是否從事與兒童有關之工作。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3、 近日接連發生警察人員涉入性侵及性騷擾等重大警紀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媒體報導指出,彰化縣警察局一名偵查佐於偵辦毒品案件期間,涉嫌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對未成年女性嫌疑人為妨害性自主行為,相關案件已由司法機關偵辦中;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周姓警員於勤餘期間涉及性騷擾案件,經地方警察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後決議記二大過免職。相關案件雖仍應依司法程序及調查結果認定事實,惟已嚴重損害警察形象及社會信賴。請警政署及所屬,研議精進警察養成教育、在職訓練,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專業倫理及法紀教育內容,並評估建立督導及通報機制,以預防類似案件再次發生,維護民眾權益及警察執法公信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4】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44、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駐地遍及台灣各地,肩負查緝違反森林、河川、環境保護、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等違規(法)案件重任,並作為維護我國印製新臺幣鈔券安全之專責支援警力,理應作為守護國土與法治之表率。惟於2026年5月29日發生「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塔塔加小隊值班員警未恪遵管制注意事項,基於『友軍單位友人』之私誼,率爾核發臨時通行證,放行4部私家車輛違規駛入玉山登山口(塔塔加林道管制區)」之嚴重違失事件。保安警察大隊於執行管制區域出入勤務時,其通行審查與放行機制直接涉及管制區域之通行安全、生態保護,更關乎整體警察機關之法治形象。縱然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新聞稿指出本案係值班員警審查不嚴之個人疏失,然整個指揮體系與督導機制亦責無旁貸,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之相關回應亦指出,將強化重點教育訓練,落實通行管制。國家公園管制林道生態環境脆弱,不容任意破壞,更不容出現類似特權或疏漏事件以致傷害機關專業形象。為落實執法尊嚴,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恪守法規,落實勤務執行,加強員警教育訓練,提升執法品質。【警政2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黃 捷
45、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編列2億1,904萬元,係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據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我國科技執法尚未全面普及且缺乏跨域整合。雖然行動車牌辨識系統成效斐然,惟截至114年3月底止,全國仍有12個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國道警察尚未導入使用。此外,警政署建置之「AB車」黑名單資料庫目前僅涵蓋國道ETC資料,尚未整合國道以外之地方定點監視器,且與公私立停車場停管資料之介接家數嚴重偏少,致使查緝網存在嚴重死角,科技打擊犯罪之深度明顯不足。為加強查緝偽車牌、有效打擊犯罪,請警政署針對「行動車牌辨識系統普及規劃」及「AB車黑名單跨域資料介接(含地方監視器及民營停車場)具體時程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6】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6、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14億2,569萬7千元,該項下辦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核心計畫「強化空襲警報發放及警察機關指揮通訊備援中程計畫」。經查,面對複合式國安威脅與突發性治安事件,警政署雖編列鉅額通訊備援預算,卻長期忽略「國家關鍵交通樞紐」之跨機關通訊整合。鑒於「1219北捷無差別攻擊事件」充分凸顯「通訊無法整合」成為跨區緊急應變的致命缺口,警政署身為治安主管機關,應肩負起跨域整合之責,徹底解決系統規格互不相通之荒謬現況,應統籌建立「國家關鍵交通樞紐」跨機關通訊整合機制,並研商共通頻道與轉接規範;同時,針對該機制之建置,應由中央全額補助,並優先擇定具備關鍵交通樞紐之直轄市進行試辦。為整合警務跨區通訊系統、保障民眾安全,請警政署儘速辦理系統整合作業。【警政2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7、 鑑於國人近年運用台鐵、高鐵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進行日常通勤與假日出遊之運量屢創新高。隨著高鐵增班、台鐵捷運化增設通勤車站等政策推行,車廂內衝突、月台推擠及各類秩序糾紛之發生頻率隨之增加,致使鐵路警察同仁之執勤防線拉長、勤務負擔日益沉重。軌道運輸治安攸關廣大通勤民眾之人身安全,鐵路警察作為守護鐵道安全之第一道防線,必須具備充裕且合理之警力配置,方能有效維持治安維護能量。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就「鐵路警察人力配置缺額、未來增額規劃及精進尖峰時段維安能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48、 114年12月19日於台北車站等捷運樞紐發生的無差別攻擊與縱火事件。雖然針對此類重大治安與複合式災難,地方政府與消防、警察、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已聯防機制強化多項應變與防火機制。但地方政府對中央機關與國(民)營交通事業無行政指揮權,難以強制整合通訊規格,致應變效能受限。臺北車站等大型交通樞紐管轄錯綜,臺鐵、高鐵、警、消無線電頻段與系統(數位/類比)不一,災害現場極易形成「通訊孤島」。請警政署儘速辦理系統整合作業。【警政2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49、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9億3,869萬5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9億6,552萬8千元,減列2,683萬3千元(減幅2.78%);較113年度決算數6億6,125萬2千元,增列2億7,744萬3千元(增幅41.9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近年因應擴編轉型,肩負油、水、電、通訊等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維護任務。然而,面對無人機侵擾、灰色地帶衝突及複合式攻擊等新型威脅,其專業訓練、實戰化演訓及裝備配置是否已足以因應各類設施風險,仍有待建立客觀檢驗機制;另相關武器裝備及反制設備採購,是否依各廠區風險評估及防護弱點分析覈實編列,請警政署在機密會議中提出更完整說明。【警政3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0、 近年國人赴中國大陸遭留置、盤查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有增加趨勢。據大陸委員會說明,2025年1月至10月相關案件已達178件,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中包含具退休軍警身分之國人。大陸委員並指出,中方可能藉由留置調查過程,蒐集相關人士任職期間之工作人脈網絡、業務內容及機關運作資訊,甚至不排除進一步進行接觸、拉攏或吸收之可能,相關風險值得高度重視。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肩負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等重要職責,部分退休警察人員於任職期間曾接觸科學園區、能源設施、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相關業務資訊。隨著退休警察人員赴中國大陸旅遊或交流風險增加,可能因其特殊職務背景而成為接觸、詢問或調查對象,警政署應檢討現行退休警察人員赴中國大陸風險宣導機制,加強說明可能面臨之人身安全、資訊蒐集及統戰吸收風險,以提升國安意識及保密警覺,避免國家重要資訊及關鍵基礎設施相關訊息外洩。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4】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51、 據媒體與網路社群披露,玉山國家公園登山口之管制林道發生員警對特定人物違規放水之特權放行事件,引發社會大眾強烈質疑。國家公園管制區之進出應一視同仁,基層員警把關若淪為護航權貴之大門,將使政府公信力蕩然無存;警察執法不應因身分差別而有不同標準。為端正警紀、杜絕官僚徇私文化,並督促機關覈實檢討管理漏洞,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落實勤務執行,加強員警法規教育提升執法品質。【警政3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2、 據警政署統計,110至114年間,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發生數,分別為2,518件、3,102件、3,504件、3,592件及3,697件。經分析,國道交通事故呈現逐年增高趨勢,114年發生數達3,697件,相較於110年的2,518件,增長46.8%。若從年增率來看,112年增幅達12.96%,到113與114年,年增率則分別放緩至2.51%及2.92%,國道事故率整體案件數雖然沒有持續暴增,但總量並未實質減少,交通安全治理仍然面臨巨大壓力。請警政署提出在3年內降低國道交通事故之目標值與具體作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53、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3億1,900萬8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3億1,888萬1千元,增列12萬7千元(增幅0.04%);較113年度決算數3億2,951萬4千元,減列1,050萬6千元(減幅3.19%)。經查,本目業務旨在「加強國道公路交通秩序之維護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等事宜,以減少國道公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然據「113年度國道事故檢討分析」, 113年度國道死傷數據相較前一年呈現全面上升之惡化趨勢。113年度A1類(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人數為 81人(較112年增加13人,增幅19.12%);30日內死亡人數高達 95人(較112年增加14人,增幅17.28%);受傷人數更高達 5,829人(較112年增加119人,增幅2.08%),死亡與受傷人數呈現同步攀升。為有效降低國道死傷人數,請警政署針對「國道交通事故死傷趨勢惡化之成因分析」及「降低國道傷亡人數之具體精進與執法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4、 為強化國道用路人於行駛國道公路其間能安全無虞,警政署推動「113年至116年警政安全守護雲計畫」,惟目前公開資訊尚未明確說明,國道公路警察局於該計畫之設備建置、系統整合及資安升級規劃情形。為使整體警察系統能夠完善,加上國道交通安全重要性不亞於一般道路,應將國道警察局一併加入計畫中,以強化打擊犯罪能量,提升資安防護之機制,強化資訊安全控管技術及能力,完善警政安全。為敦促警政署研議於警政安全守護雲計畫加入國道警察局,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參與警政安全守護雲計畫之現況、後續規劃及資安升級措施」書面報告。【警政3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55、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辦理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以提升斷絕毒品供給成效。據警政署統計,嘉義市113年共查獲毒品595件,114年為795件、增加200件;113年涉案782人,114年為976人、增加194人;113年查獲毒品重量11萬9,834公克,114年為21萬7,064、增加9萬7,230公克。依上述數據顯示,嘉義市毒品在案件數、涉案人數及毒品重量都有增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毒品防制工作仍有待加強。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督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加強防堵毒品防制漏洞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56、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辦理阻絕詐欺犯罪源頭等工作。115年度刑事警察局重要計畫項目,包括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進行防詐宣導與打詐工作。但據警政署統計,嘉義市近年詐欺案件,112年889件,113年1,463件,而114年1,935件,比113年多出472件、增加32.26%,面對嘉義市詐欺案件持續增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阻絕及打擊詐欺犯罪仍有待加強。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督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加強防詐與打詐工作,並訂定降低詐騙發生數具體目標及其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57、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62億7,270萬1千元,減列4億4,320萬8千元(減幅7.07%);較113年度決算數14億5,863萬4千元,增列43億7,085萬9千元(增幅299.65%)。經查,113年毒品持有新收人數係近10年來最高,惟該年度「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預算執行率竟未及八成。面對近期依托咪酯(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氾濫及毒駕肇事頻傳,警政署在前端監控防線與毒品人口採驗執行成效顯有檢討必要,以有效遏制毒品猖獗。為督促第一線毒品查緝、防制成效,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提升尿液採驗執行率精進作為」及「新興毒品現場快篩佈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8、 據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165反詐騙專線之人力與系統自動化仍顯不足。雖接通率有所提升,但因網路與電話進線量暴增,每年仍有逾5萬通電話未能即時接通,形成治安防護漏洞;且165反詐騙系統平臺的部分欄位仍缺乏「自動帶入」功能,至今仍須由第一線員警人工重複填寫,拉長案件受理時間,系統優化精進作為顯未到位。為減輕員警工作壓力、精進系統,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個月內,針對「165專線人力缺口補足及系統自動化優化具體時程」(例如參照「110」定位功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9、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項下為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編列相關經費9億354萬5千元。全國詐騙案件數量急遽上升,據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顯示114年詐騙案件受理已達17萬6,242件,顯示詐騙集團仍然猖獗,政府應持續加強打詐力度,守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且114年截至7月分配預算執行率僅為25.03%,預算執行嚴重落後,允宜加強預算管控,俾提升計畫執行效能;另111至113年度少年嫌疑犯占總嫌疑犯人數之比率,由3.65%成長至5.81%,顯示少年涉詐情形呈上升趨勢。且近年在臺外籍涉詐嫌疑犯人數自109年之489人成長至113年度之1,862人,急遽增加1,373人(詳表2),增幅達280.78%,創近5年(109至113年度)新高。少年及外籍人士涉詐情形日益嚴重,主因為法律認知有限易受誘使從事詐騙工作,且尚乏涉詐犯罪端預防之教育及宣導,恐對社會治安造成隱憂,允宜深究原因並積極研謀跨部會與多機構共同合作、多元宣導途徑與管道並深化渠等之法律責任認知,以遏阻少年及外籍移工成為詐騙集團之洗錢工具。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5】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60、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查該目項下各分支計畫繁雜,並分散編列「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相關經費共計9億354萬5千元。鑑於近年在臺外籍涉詐嫌疑犯人數急遽攀升,創近5年新高,且失聯移工人口龐大,易淪為詐騙集團收購帳戶之洗錢工具,成為重大治安隱憂。近年在臺外籍涉詐嫌疑犯人數自109年之489人,急遽成長至113年度之1,862人,增幅高達 280.78%,顯見現行打詐機制未能有效阻止外籍人士涉入犯罪。另依113年度統計,查處違法外來人口中以「失聯移工」達2萬2,315人(占49.03%)為大宗,審計部決算報告亦明確指出,詐騙集團正利用移工對我國法律認知有限,於其離境前大量收購銀行帳戶作為洗錢工具,形成重大治安破口。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相關經費因性質繁雜而分散編列於各分支計畫中,不僅增加國會監督難度,且114年截至7月底總分配預算執行率僅25.03%,進度嚴重落後,相關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效能允宜嚴格控管。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1、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爆炸物案件現場採證與蒐證工作」中「業務費」編列2,878萬3千元。有鑑於113年度「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預算執行率骤降至76.54%(相較於110至112年均維持在91%以上)。然而,113年度我國毒品持有新收人數(案次還原人數)高達6,654人,係近10年來最高者,顯示毒品危害仍極其猖獗,預算執行效能與治安現況顯有落差。更何況,近年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之散佈及吸食者年齡層下降且進入校園的情況顯有所聞,也易流於規避而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警政署應預先防堵及妥研謀對策並與法務部研議緊急列管或概括式列管之毒品審議制度。【警政4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2、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項下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編列2,239萬元。近年來毒品犯罪案件持續增加,新興毒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且有年輕化趨勢。113年度毒品持有新收人數更高達6,654人,係近10年來(自104至113年度)最高。警政署為落實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或於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通知其於指定時間到場採驗尿液,110至114年7月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36%,部分市縣定期採驗到驗率未達八成。應受尿液採驗人未定期到驗,恐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為提升毒品防制成效,允宜積極賡續精進篩檢清查作為,並督促研謀改善,以澈底防杜毒品之危害。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0】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63、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打擊毒品犯罪宣導96萬2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0萬元)。近年新興毒品及依托咪酯等毒品透過電子煙快速擴散,毒駕案件亦有明顯增加趨勢。依內政部警政署公布統計資料,2025年全國毒駕移送案件達8,600件,較2024年度大幅增加逾6,000件;2026年前4個月查獲4,725件,更較2025年同期成長近3倍,顯示毒駕問題已對道路交通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查警政署2026年度預算編列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反詐騙宣導等相關經費達2億3,491萬6千元,內容包括影片製作、媒體廣告投放及活動辦理等;反觀打擊毒品犯罪宣導經費僅編列96萬2千元,與近年毒品犯罪及毒駕案件快速攀升之情勢顯不相稱,相關宣導資源配置及宣導成效有檢討精進之必要。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檢討現行反毒宣導策略、宣導內容及預算配置,研議強化新興毒品危害、毒駕風險、電子煙毒品辨識及青少年反毒教育等宣導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1】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64、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編列尿液檢驗費2,239萬元及新興毒品尿液檢驗費8,352萬元,共計1億0,591萬元。警政署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或於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通知其採驗尿液。據統計,110至114年7月底止定期採驗通知26萬9,887人次,整體到驗23萬0,367人次,未到驗3萬9,520人次,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36%。另觀各市縣情況,各市縣113年度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介於74.40%至90.32%之間;採驗陽性平均比率為26.17%,除連江縣無人驗出陽性外,其餘市縣採驗陽性比率介於13.29%至33.98%。110至114年7月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36%,113年度部分市縣定期採驗到驗率未達八成,為遏止毒品氾濫,允宜督促研謀改善。【警政5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65、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中「業務費」編列2億8,499萬元。有鑑於「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該計畫總經費高達99億7,880萬元,期程為114至116年度。然而,114年度1至8月之預算執行率竟為0,主因係3家電信業者及執法機關辦理前後端系統採購案遲至8月底始完成決標。此進度落後恐不利於及時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產生治安空窗期。惟行政院核定意見已明確指出,本計畫與「警政科技躍升計畫」及「5G行動寬頻通訊監察建置計畫」等科技計畫,在後端整合通聯調閱、調取等設備與系統上具有共通使用之需求。若未研謀整合既有資源,將導致政府財政資源的重複投入與浪費。再者,詐騙集團普遍使用境外通訊軟體(如LINE等)作為犯罪工具,惟我國現行法制仍無法強制境外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帳號資訊,嚴重限制了科技偵查的實質效益。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許忠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6、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編列預算2億8,499萬元。其中包含「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為有效杜絕網路犯罪,於保護人民通訊自由與隱私權之前提下,建置有關網路流量紀錄保存之相關設施,以提升科技偵查效率。現代網路犯罪,由詐騙廣告、詐騙社團、詐騙網站施予詐騙,至透過網路銀行、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等進行洗錢,114年1至7月詐騙案件數高達11萬8,686件。經查,114年度1至8月該計畫預算執行率為0,係電信業者及執法機關辦理前後端系統採購案遲至8月底始完成決標所致。允宜衡酌預算執行能量,研謀整合既有資源及訂定具經濟與社會各效益面向之量化評估指標,確保提升科技偵查效益。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4】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67、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編列19億9,479萬8千元,係辦理專科警員班、特考班及員警在職專業訓練等工作。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115年4月發生學生實彈射擊訓練危安意外,該事件是因為一名一年級學生連續違反安全規定且取槍姿勢錯誤導致槍枝走火,導致其左手掌遭子彈貫穿。該事件顯示學生未能落實射擊訓練安全守則,而現場教官與助教也未能及時糾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擔負國家基層警察養成重任,其槍枝使用之教學管理與安全監督機制相當重要。請警政署督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強化靶場安全管理與教學品質,並落實「射擊教學安全操作講習」之各項策進作為。【警政5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68、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編列19億9,479萬8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18億0,854萬8千元,增列1億8,625萬元(增幅10.30%);較113年度決算數17億8,107萬7千元,增列2億1,372萬1千元(增幅12.00%)。警察教育訓練不僅旨在充實執法技能,更是保障基層性命安全之最重要防線。經查,近年治安環境嚴峻,「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氾濫導致之突發性暴力拒捕,以及難以預測之街頭危安事件。基層同仁位處治安最前線,每一次的出勤與盤查,皆攸關其人身安危,實需國家給予最完善之訓練支持。面對高壓危險情境,現行警察養成教育與常年訓練必須與時俱進,將「實戰防護與生存技能」及情境模擬列為訓練核心,方能確保員警安全退勤。為保障員警執勤安全、提升執法效能,請警政署規劃並落實執行「因應高風險情境之實戰防護訓練升級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69、 鑑於警政署警力招募面臨嚴峻缺口,已連續3年出現「補不滿」之招生與國安危機。惟查最新輿情與數據指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不佳之主因已非單純少子化,而是基層職場環境惡化、過勞及高風險,導致年輕世代報考意願低落。在缺乏足夠報考基數下,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第44期曾發生男生最低合格分數竟僅需116分(滿分500分)即可錄取,錄取門檻過低恐導致未來第一線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嚴重衝擊執法品質與國家治安。警政署應針對招生不利及錄取分數過低可能降低整體警察素質,研擬如何解決長期缺額及因其導致招收之學生素質良莠不齊問題,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困境及確保招募警員質量並重之具體優化方案」書面報告。【警政5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70、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教學訓輔工作」中「業務費」編列1億7,202萬4千元。媒體及社群平台報導,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爆發學生於宿舍寢室內公然吸食非法電子煙。此舉不僅嚴重違反「菸害防制法」及校規,更重創培養執法人員搖籃之紀律與形象。鑑於近年來「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等新興毒品常偽裝入電子煙彈中,蔓延至青少年與校園基層,社會治安深受其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作為孕育國家執法基層之搖籃,對於違禁品及毒品風險理應採取最高規格之零容忍態度。然而,本次事件凸顯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園生活管理出現狀況,以及對違禁電子煙之查緝流於形式。為防範新興毒品侵入警界校園,請強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之操守與法治素養、加強查察電子菸違規行為,以落實校園安全與紀律。【警政5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71、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12億3,009萬7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6億8,684萬6千元,增列5億4,325萬1千元(增幅79.09%);較113年度前年度決算數7億4,811萬7千元,增列4億8,198萬元(增幅64.43%)。其中,汰換背心式防彈衣2萬4,041件,經費2億8,849萬2千元。近期媒體披露,新配發之警用防彈衣因內建抗彈板材質過硬,導致基層員警穿著後彎腰困難,嚴重影響戰術動作與執勤靈活度。防彈衣係基層員警之最後一道防線,除基本防護力外,執勤中之機動性更直接攸關員警生命安全。警政署編列鉅額預算汰換防彈衣裝備,卻未能於採購規格與驗收環節覈實考量基層執勤需求,導致鉅資公帑採購之裝備反成員警執勤負擔。為確保基層執勤安全與財政紀律,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未來防護裝備採購納入執勤機動性評估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0】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72、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充實警政設備」編列12億3,009萬7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6億8,684萬6千元,增列5億4,325萬1千元(增幅79.09%)。其中,汰換背心式防彈衣2萬4,041件,經費2億8,849萬2千元。媒體披露,新配發之警用防彈衣被基層員警反映材質過硬、尺寸不齊全、裝備掛載裝置不足等問題。防彈衣係基層員警基本防護力,更直接攸關員警生命安全。警政署編列鉅額預算汰換防彈衣裝備,卻未能於採購規格與驗收環節覈實考量基層執勤需求,導致鉅資公帑採購之裝備反成員警執勤負擔。另外,警政署針對110年以不實文件、材料履約之尚極實業公司,民事求償結果、未來如何審慎、加強規範以保障基層員警生命安全,皆須向國會釋疑。為確保基層執勤安全,請警政署加速優化背心式防彈衣之規格。【警政6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73、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充實警政設備」之「警政安全守護雲計畫」編列7,700萬元,其內容包括擴增AI於新式車牌之辨識能力、提升車牌辨識準確度、提供員警更多辨識資訊、汰換老舊防火牆與伺服器、維持雙ISP線路及CDN防禦服務等。該計畫對於查緝贓車、失蹤人口、重大刑案、治安熱點巡邏及警政資訊系統安全,具有實務價值。然而,AI車牌辨識與雲端資料整合涉及大量車行軌跡、查詢紀錄、個資安全及誤辨風險,若未建立資料保存期限、查詢權限分級、誤辨更正、異常查詢稽核及外部監督制度,恐造成治安工具遭誤用或濫用。為支持警政科技化並兼顧基本權保障,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資料治理與稽核書面報告。一、預算書列明警政安全守護雲計畫將擴增AI於新式車牌之辨識能力,並汰換老舊防火牆與伺服器、維持雙ISP及CDN防禦服務。此屬治安效率與資安防護兼具之計畫。二、惟車牌辨識資料可反映人民移動軌跡,若資料保存過久、查詢權限過寬、稽核不足,可能引發隱私疑慮。三、警政署應提出下列事項:(一)AI車牌辨識準確率、誤辨率與誤辨處理流程。(二)資料保存期限、刪除機制及例外規定。(三)查詢權限分級、案件關聯性要求與留痕紀錄。(四)異常查詢偵測、內部懲處與外部稽核。(五)資安防護、資料外洩通報及應變程序。(六)基層使用教育訓練與申訴管道。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AI車牌辨識與警政安全守護雲資料治理、資安防護及稽核監督書面報告」。【警政6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74、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充實警政設備」之「警政安全守護雲計畫」,分配本科目編列「設備及投資」6,728萬元,係建置智慧警勤輔助系統及警政韌性防護雲。警政署建置智慧警勤輔助系統,惟未按計畫督導獲配市縣政府警察局妥適調整巡邏路線,尚未能達到全區覆蓋目標;又獲配市縣政府警察局整體裝備使用率均未達七成,甚有未及三成者,且多僅用於例行巡邏,復因例行巡邏勤務有優先處理之主要任務,致系統辨識警示之注意車牌車輛逾九成未能及時處置,允宜通盤評估調撥配發及研謀可行之勤務執行模式,且仍有12個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國道警察等警察機關尚未導入使用,允宜研謀協助改善。【警政63】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75、 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充實警政設備」之「警政關鍵系統多重異地備援備份及資安防護中程計畫」,內容包括強化境內災時異地備援備份能量、建立境外資料加密分持機制、建構境外公有雲備援系統、強化資安教育訓練及建置警政體系資安聯防能量。警政系統攸關110報案、刑案偵查、M-Police、勤務指揮、治安資料、交通及重大災害應變,一旦遭駭、斷線、資料毀損或戰災中斷,將直接衝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第一線員警執勤安全。惟本計畫涉及境外公有雲、資料加密分持、供應鏈安全、災時切換及資料主權,必須有完整資安架構與國會監督。為確保預算確實強化國家韌性,而非形成新的資安風險。一、預算書列明本計畫包含境內異地備援、境外資料加密分持及境外公有雲備援系統,涉及警政關鍵資料與系統之安全。二、警政署應說明:(一)納入備援之關鍵系統清單與優先順序。(二)境外雲服務供應商選擇標準、所在地、資料主權及法律風險。(三)加密鑰匙管理、分持制度、權限控管及稽核紀錄。(四)斷網、斷電、災害、駭侵、戰時情境下之切換演練。(五)RTO、RPO及年度演練結果。(六)資安事件通報、復原、責任追究及外部稽核制度。三、警政系統韌性應以「平時防駭、災時不中斷、戰時可運作」為目標,並應讓第一線員警在極端情境下仍能取得必要資訊。【警政6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76、 警政署配發之新式背心式防彈衣,基層員警抱怨尺寸配發不齊全導致無法貼合身型,且裝備掛載空間不足,實務執勤時放置裝備較不便。且防彈衣因防護規格提升導致材質極為堅硬,基層員警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與心力進行預彎,才能讓防彈板勉強貼合自身體態。員警一旦面臨職務調動,便必須繳回已費心磨合完畢的裝備,並於新單位重新領取、再次經歷的預彎適應期。故警政署應儘速協助基層調整版型、補齊尺寸,並加強推動「衣隨人走」,加強衛生、安全防護與戰術實用性。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5】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5億0,63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1、 中央警察大學11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列明,將辦理警察基礎訓練課程、新生預備教育訓練、各項警察技能訓練及學生生活管理。警察執勤現場風險日益升高,第一線員警面對毒駕攔查、家暴、精神危機、刀械攻擊、群眾活動、車輛衝撞、突發暴力及重大治安事件時,所需能力已不只是傳統射擊或體技能否達標,更包括判斷是否使用武力、何時升高或降低武力、如何採取非致命手段、如何保護自身與民眾安全,以及如何確保執法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警察教育若仍以分散式、單項式、技術式訓練為主,將難以回應真實勤務需求。為使國家培育之警察幹部真正具備安全、合法、專業、節制之執法能力,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改革計畫書面報告。一、中央警察大學為培育警察幹部之最高學府,學生畢業後多將進入警政、消防、海巡等實務機關,未來亦可能成為各級指揮、訓練及管理幹部。其警用技能教育品質,直接影響第一線執法安全、民眾權益及警察形象。二、傳統警技訓練常分別進行射擊、柔道、摔角、綜合逮捕術、體能及軍訓課程,雖有其必要,但真實勤務現場並非單一技術競賽,而是高度複雜、壓力龐大且瞬息萬變的判斷過程。因此,中央警察大學應由「技術導向」提升為「情境導向」與「判斷導向」,將法律、倫理、比例原則、用槍時機、非致命武力、團隊戰術、溝通降溫及危機處理整合為完整課程。三、警用武力改革應特別納入非致命武力訓練,包括電擊器、辣椒水、警棍、盾牌、防護裝備、束縛帶、喊話溝通及團隊控制技巧,使員警面對危機時,不必在「徒手」與「開槍」之間被迫二選一,而能依照情境採取合法、必要、合比例之處置。四、中央警察大學亦應建立案件復盤制度,選取近年重大執勤風險案例,與實務機關共同分析處置流程、用槍判斷、通訊指揮、現場支援、民眾安全及事後檢討,使課程內容能真正貼近基層勤務,而非停留於教科書或靶場情境。五、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警用武力、情境判斷及非致命武力訓練改革計畫」之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一)現行射擊、警技、體技、軍訓與生活管理課程盤點;(二)情境式執法訓練課程設計;(三)非致命武力訓練比例與設備需求;(四)實務教官及地方警察機關參與機制;(五)重大案件復盤教材建置;(六)年度受訓人數、課程時數及成效評估指標;(七)後續如何回饋全國警察教育訓練體系。【警大1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 中央警察大學115年度預算案於學生公費及相關項目編列相當3億餘元預算,用以支應學生津貼、主副食、服裝及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國家投入資源培育警察人才,目的不只是使學生完成學業與技能訓練,更是要培養具有人格成熟、心理韌性、法治素養、人權意識及公共服務精神的現代警察。警察工作長期面對高壓、高風險、高衝突情境,若養成教育階段未能建立完善心理支持、學生權益保障、申訴救濟、性平與霸凌防治、人權法治及執法倫理教育,未來不僅影響個別警察身心健康,也將影響執法品質、民眾信任與警察組織文化。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強化方案書面報告,使公費教育不僅培養會執法的人,更培養值得人民信賴、能承擔壓力、懂得節制權力的現代警察。一、中央警察大學為國家警察幹部養成重鎮,學生多接受公費培育,畢業後投入警政、消防、海巡及相關治安機關服務。國家投入學生津貼、主副食、服裝及教育訓練經費,具有培育公共安全人才之正當性與必要性。二、惟現代警察教育不應僅重紀律、體能、技能與學科,亦應重視心理健康、人格發展、壓力調適、權益保障、人權法治及倫理判斷。警察未來面對之工作現場,常涉及高壓衝突、暴力威脅、創傷經驗、民眾情緒、媒體監督及法律責任。若養成教育未能建立健康支持系統,將不利於警察長期職涯發展及組織穩定。三、中央警察大學應全面盤點現有心理輔導、諮商、外部轉介、校園性平、霸凌防治、學生申訴及權益救濟制度,並檢討其是否符合保密、專業、中立、去污名化及可近性原則。尤其在準軍事化生活管理環境下,學生面對壓力、適應困難、同儕關係、上下階層文化或權益爭議時,應有可被信任、可使用且不致遭標籤化之支持管道。四、警察人權法治教育亦應具體化,不宜僅以抽象倫理課程或法學課程取代。中央警察大學應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搜索扣押、盤查、逮捕、偵查不公開、個資保護、群眾活動處理、弱勢保護、兒少與性別事件處理、身心障礙者溝通、精神危機處置等內容,融入案例教學與情境訓練。五、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學生心理健康、權益保障及人權法治教育強化方案」之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一)現有心理輔導人力、預算、使用率及外部轉介情形;(二)學生申訴、救濟、性平及霸凌防治制度盤點;(三)保密、去汙名化及外部專業諮商機制;(四)警察人權法治與執法倫理課程強化措施;(五)學生生活管理與權益保障之平衡機制;(六)畢業後回流追蹤及實務回饋制度;(七)年度KPI及改善時程。【警大1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7,080萬元,主要用以維持機關日常行政運作、人事及財務管理等基本業務。維護國家財政紀律、積極追繳公法上之債權,本屬機關行政管理之核心基本責任。惟據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中央警察大學對於未依限通過警察特考、服務未達規定年限之畢業生,以及中途退學學生之公費賠償款,收繳進度嚴重落後。自110至113年度,持續列有未結清之應收保留數,迄至113年度仍有209萬餘元尚待收繳。此一現象突顯中央警察大學在後續帳務管理與法務追償之行政作為上流於被動,未能積極透過行政執行等法律途徑保全國家債權,顯見其一般行政管理機制出現疏漏與怠惰。為督促機關積極落實財務管理、健全財政,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針對「公費生退學及違約賠償款之催繳作業流程、法務追償機制與具體收繳進度」進行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6億7,080萬元,主要用以維持機關日常行政運作、人事及財務管理等基本業務。據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中央警察大學對於未依限通過警察特考、服務未達規定年限之畢業生,以及中途退學學生之公費賠償款,收繳進度嚴重落後。自110至113年度,持續列有未結清之應收保留數,迄至113年度仍有209萬餘元尚待收繳。顯示中央警察大學在後續帳務管理與法務追償之行政作為上流於被動,未能積極透過行政執行等法律途徑保全國家債權。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5、 鑑於AI科技及網路資訊快速發展,衍生之數位犯罪手法日趨多元且複雜,對於科技偵查、網路犯罪防制及數位鑑識等專業人才需求日益增加。惟查,民間業界對於AI及網路資訊人才需求孔急,受限於公務體系薪資結構,導致相關頂尖人才多流向業界,使許多學校面臨鑑識科學、資訊科技等理工類科師資延攬與留任之嚴峻挑戰。中央警察大學肩負培育高階警察專業人才之重責,其AI科技及相關領域師資之延攬、培育及留才機制,攸關學員科技偵查專業能力之養成與未來國家整體執法量能,允宜謹慎應對、提前規劃。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針對「建置AI與網路科技師資留才韌性暨強化學生科技偵查專業能力中長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6、 查無人機科技已成為警察機關執行治安巡邏、重大維安、事故勘查及山區搜救等勤務之核心利器。鑑於內政部正全面輔導地方警察機關建置無人機隊,並整合AI影像辨識、智慧派遣及地理資訊系統(GIS)等科技應用,現行中央警察大學之教學內容,除強化基礎操作外,實有必要加速與第一線勤務實務接軌,以縮短學用落差,確保畢業生具備因應未來執法環境之完整職能。為敦促警大提升無人機教育之深度與廣度,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會同警政署於1個月內,針對「警察無人機教育課程現況、證照培訓機制與勤務實務接軌方案」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7、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新建防災演習模擬平台系統及專業教室」編列2,200萬元,並於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列入設立災害防救學院先期籌備作業。災害防救已成現代國家治理核心,警察在地震、颱風、水災、山難、重大交通事故、科技廠災害及大型活動安全維護中,均負有交通管制、秩序維持、疏散引導、治安維護、協尋救助及跨機關協調等重要任務。惟我國既有災防體系已有行政院災防架構、內政部消防署訓練體系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如新設防災平台及籌設災害防救學院,必須明確定位警察教育在整體災防體系中之角色,避免與消防、災防及地方應變體系重複。爰要求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確保預算投入能真正強化國家韌性及警察災害應變能力。一、中央警察大學115年度預算於「教學訓輔工作」項下編列「新建防災演習模擬平台系統及專業教室」2,200萬元,其中包括防災韌性演習與災害應變模擬相關設備2,078萬5千元,以及韌性災害模擬與國際協作推動機制相關軟體121萬5千元。預算書亦將設立災害防救學院先期籌備作業列入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二、警察於災害防救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其角色並非取代消防、災防或地方政府,而是透過交通管制、災區治安、失蹤人口協尋、災民疏散、重大活動安全維護、關鍵基礎設施秩序維持及災害現場跨機關協調,形成完整防災韌性網絡。因此,警大防災演習模擬平台應以「警察災害勤務與跨機關協調」為核心,而非單純建置一般性災害模擬平台。三、本項預算應釐清與消防署訓練中心、行政院災防辦、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及警政署保安、交通、刑事、外事、民防等業務之分工。若定位不清,恐造成硬體建置重複、課程設計空泛、平台使用率不足,以及預算效益難以檢驗。四、中央警察大學應提出完整訓練藍圖,至少包含地震、颱風、水災、山域事故、毒化災、科技園區事故、大規模交通事故、大型活動安全維護、關鍵基礎設施攻擊及複合型災害等情境;並應明定每年開課場次、受訓人數、跨機關演練次數、教材產出、教官培訓及實務機關回饋機制。五、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災害防救學院定位及防災模擬平台訓練效益報告」之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一)災害防救學院與消防署、災防辦及地方政府之權責分工;(二)防災模擬平台建置內容、驗收方式及維護經費;(三)警察災害勤務核心課程架構;(四)年度訓練人數、跨機關演練次數及成效指標;(五)如何支援地方警察機關災害應變能力。【警大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8、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編列2,500萬元,係設置無人機考照訓練中心,其中包括購置微型及小型無人機、建置無人機考照訓練飛行場及證照學科考場等經費。為避免相關訓練中心與其他機關既有無人機訓練、民航管理及警政實務訓練重複建置,並確保警用無人機訓練兼顧空域安全、個資保護、影像保存、勤務合法性及民眾權益,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提出「警用無人機教育訓練」書面報告。中央警察大學115年度預算案編列「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2,500萬元,用以設置無人機考照訓練中心,包括購置微型、小型無人機及建置訓練飛行場、證照學科考場等。無人機已逐漸成為災害搜救、交通事故處理、山域搜索、重大活動維安、犯罪偵查及關鍵基礎設施巡檢之重要工具,警察教育導入無人機訓練有其必要。然而,警用無人機並非單純飛行技術或考照問題,而涉及空域安全、勤務授權、影像蒐集、個人資料保護、資料保存期限、調閱紀錄、隱私權與民眾信任。若中央警察大學僅建置考照場域,權責機關未同步建立警用無人機操作規範、情境課程、法制倫理及跨機關訓練機制,將難以回應實務需求。爰要求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提升預算效益及制度可信度。一、中央警察大學115年度歲出預算於「教學訓輔工作」項下,將「設置無人機考照訓練中心」列為重要項目。依預算書說明,該計畫包含購置2公斤以下微型無人機20台、2至15公斤小型無人機2台,以及建置無人機考照訓練飛行場及證照學科考場等,合計2,500萬元。二、警用無人機訓練不應僅止於民航法規下之操作證照訓練。警察勤務中使用無人機,可能出現在災害現場、山域搜救、交通壅塞疏導、重大活動、群眾聚集、犯罪熱點巡查及重大刑案現場,其使用目的、權限依據、影像紀錄方式、資料保存期限、調閱程序、對民眾隱私影響及事後稽核機制,均應有明確規範。三、中央警察大學應釐清本項無人機考照訓練中心與交通部民航局相關管理制度、警政署既有訓練、地方警察機關實務需求及消防、災防系統之分工關係,避免重複建置或訓練內容與實務脫節。四、警用無人機訓練亦應建立分級課程,包括:(一)基礎飛行及證照課程;(二)災害搜救與山域搜索課程;(三)交通事故與道路管制課程;(四)重大活動安全維護課程;(五)刑案現場蒐證與證據保存課程;(六)個資、隱私、人權與法制倫理課程;(七)資安與影像資料保護課程。上述課程應明定年度受訓人數及課程成效指標。五、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一)無人機考照訓練中心建置內容、場域位置、設備規格與驗收標準;(二)與民航局證照制度及警政署訓練之銜接;(三)年度訓練人數、課程內容及實務機關回饋機制。【警大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9、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建置科技偵查人工智慧模擬實驗室」編列7,500萬元,金額甚鉅,且涉及生成式AI、Multi-Agent AI、區塊鏈犯罪鑑識、深偽聲紋鑑識及AI整合鑑識平台等新興警政科技。面對詐欺、虛擬資產洗錢、深偽影像、跨境網路犯罪及科技犯罪日益複雜,警察教育確有必要加速轉型;惟AI輔助偵查同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偵查權限界線、證據能力、演算法偏誤、資安風險及系統採購效益等重大問題。科技設備若僅止於購置硬體或平台,未能轉化為可驗證、可移轉、可用於第一線偵查實務之教育訓練成果,將難以彰顯預算效益。為使國家培育真正能因應新型態犯罪之科技警察幹部,並確保AI警政科技不偏離法治國原則,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中央警察大學為我國培育警察幹部及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核心機關,其115年度施政重點已明列應執行「因應新型態犯罪提升教學量能計畫」、建置科技偵查人工智慧模擬實驗室等項目。面對科技犯罪快速演變,警察教育若未能及早導入數位鑑識、AI犯罪偵防、區塊鏈金流追蹤及深偽鑑識等訓練,將難以回應實務機關需求。二、惟本項預算金額高達7,500萬元,且各細項多屬資訊軟硬體設備建置,若未於預算執行前建立明確採購規格、驗收指標、課程導入計畫、實務機關共同使用機制及後續維護經費估算,恐有「設備先行、制度落後」、「平台建置完成但使用率不足」、「學校教學與基層偵查斷裂」等疑慮。三、AI科技犯罪偵防平台與輔助偵查模擬系統,並非一般教學設備。其使用情境涉及偵查資料、犯罪樣態、模擬個案、數位證據、個資與資安管理,中央警察大學應明確說明:資料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使用真實案件資料、是否進行去識別化、是否建立權限控管與稽核紀錄、是否完成資安測試,以及是否納入偵查不公開、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證據能力等法律課程。四、中央警察大學應會同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實務機關,建立「教學—模擬—實作—回流—驗證」之完整鏈結,並提出年度受訓人數、種子教官培訓人數、實務案件模擬題庫、課程時數、學員評量標準及訓後回饋機制。相關設備不應只是校內展示或單點教學,而應能真正支援第一線警察面對詐欺、洗錢、深偽及網路犯罪之偵查能力。五、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科技偵查人工智慧模擬實驗室建置及法遵治理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含:(一)各系統採購規格、驗收標準與維護計畫;(二)年度課程、師資、訓練人數及評量方式;(三)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地方警察機關之實務銜接;(四)AI系統法遵、資安、個資及證據能力風險評估;(五)預期成效與KPI。【警大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0、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億4,044萬5千元,相較114年度預算7,735萬元(含追加預算7萬7千元)增列6,309萬5千元,增幅高達81.57%。經查,中央警察大學自105年度起至113年度止,連續9年「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決算數均超逾預算數,顯示該校長期未能精確編列預算,預算編列與執行紀律顯有待提升。為維護財政與預算執行紀律,落實覈實編列及撙節原則,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針對「115年度新增鉅額資訊設備建置計畫之必要性與明細」及「針對過去連續9年決算超支之預算執行控管改善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1、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軍訓服役、警用技能教學及學生生活管理」編列2,605萬3千元,該項下編列射擊與體技教學、訓練經費1,054萬4千元(含教學子彈300萬元)。實彈射擊乃警察養成教育之核心,攸關未來執法專業與人身安全,相關教學訓練耗材供應應確保穩定無虞。然依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中央警察大學委託內政部警政署統一採購教育訓練用之「9公厘子彈」,屢屢發生交貨延遲情事,致使經費須列為應付保留數繼續執行。111年度採購案因測射驗收未通過導致延遲;112年度採購案復因國際航運延誤影響而延宕。連續2年度之核心訓練耗材採購與交貨發生問題,顯見中央警察大學與警政署在跨機關委辦採購、履約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上存有瑕疵,恐直接衝擊警大學生之射擊訓練期程與品質。為落實警校學員教育訓練,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針對「教學用彈藥採購流程、履約驗收及穩定供應機制」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10】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2、 115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軍訓服役、警用技能教學及學生生活管理」編列預算2,605萬3千元。該項下編列射擊與體技教學、訓練經費1,054萬4千元。依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中央警察大學委託內政部警政署統一採購教育訓練用之「9公厘子彈」,屢屢發生交貨延遲情事,致使經費須列為應付保留數繼續執行。111年度採購案因測射驗收未通過導致延遲;112年度採購案復因國際航運延誤影響而延宕。連續2年度之核心訓練耗材採購與交貨發生問題,顯見中央警察大學與警政署在跨機關委辦採購、履約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上存有瑕疵,恐直接衝擊警大學生之射擊訓練期程與品質。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1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39億5,485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1、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25億6,745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25億6,745萬1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其中編列「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1億0,153萬5千元,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等工作。據統計,全國110至114年火災發生件數分別為2萬1,684件、1萬5,890件、1萬7,466件、1萬5,430件及1萬3,799件,115年1至4月累計則為6,751件,依數據顯示,全國火災案件有遞減。但反觀嘉義市,115年1至4月累計已達51件,較114年同期的33件增長54.55%,也是近5年同期的最高紀錄,顯見嘉義市之消防安全仍有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協助嘉義市加強消防安全、減少火災發生提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二)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25億6,745萬1千元。鑑於中央與地方政府近年積極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計畫,依據內政部最新統計,全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比例已達99.04%,顯示推廣普及已見成效。惟查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平均使用年限約為8至10年,且內部電池及偵測元件隨時間存在衰減失效之風險,實務上多數民眾僅知安裝,卻普遍缺乏「定期自主維護」及「到期更換」之意識,恐致災害發生時設備無法即時示警,使高安裝率淪為形式,難發揮實質救災減損之功能。建請內政部消防署應針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妥善率」與「後續維護機制」制定精進作為,研擬如何強化民眾對設備檢修及汰換之安全意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全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後續維護管考及民眾宣導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三)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編列1億6,856萬7千元。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所建立防災士制度及韌性社區制度原應連結民間防救災能量,持續深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能量,強化民眾災害風險意識與溝通,惟消防署委託機構辦理韌性社區標章審查、防災士培訓機構認證等業務,韌性社區之推動及自主維運易受評審決策機制影響,允宜研謀建立族群多元、在地化之因地制宜之評選機制,確保已投入資源輔導之韌性社區賡續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7】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許忠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2、 查消防署刻正辦理「火災預防資訊系統重建整合暨M-Fire行動災避應用平臺建置案」。該資訊系統不僅為消防機關之行政管理與監督工具,更涉及全國消防設備師(士)等專業技師執行業務、申報與檢核之核心運作,具備全國統一標準之指導性質。據悉,消防署已規劃於第一階段邀請消防機關進行測試,其中,針對攸關專業技師權益與實務操作之消防安全設備人員相關功能,因其優化範圍龐大,預計於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功能建置,並於2027年3月規劃邀集人員測試。為確保系統設計契合實務需求、避免流於閉門造車,並兼顧公部門監督與民間執業之流暢度,消防署於系統建置全週期中,應深化與相關專業公會之溝通協調。從前期功能建置之意見參考,乃至後期系統測試,皆應實質納入相關技師公會之意見,以完備全國統一之消防產業數位化基礎建設。爰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黃 捷
3、 查內政部消防署已依照2024年內政委員會臨時提案,針對東華大學地震與化學複合型災害之教訓,積極推動「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之修正研議。又,修正草案增訂雲梯消防車、化學消防車及救助器材車等特殊消防車輛之科學化合理配置公式,對於引進科學化評估火災與複合型潛在風險因子、健全公共安全防災體系具有重大意義。該修正草案業於2026年5月11日上網預告。考量特殊消防車輛之配置調整,與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救災實務運作及各地區在地風險特性息息相關,為使新法順利推行並符合基層期待,內政部消防署實應持續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進行協調並取得共識,以儘速完成相關法制程序,爰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法制作業程序進程」書面報告。【消防3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黃 捷
4、 根據「113年度消防人員傷亡案件統計分析報告」,發現年資每增加一年,受傷風險約增加5%,資深人員雖為消防隊伍中極為重要的核心戰力,但同時也需正視其風險暴露與體能變化帶來的潛在影響。建議結合定期健康檢查資料建立風險分類等級,針對滿 15、20、25 年的資深人員,搭配健康資料提供個別化的勤務建議或職務轉調,並逐步將高資歷人員轉入「訓練教官」等間接任務,以減少高風險暴露。同時,報告亦發現,非六都地區的受傷風險顯著高於六都地區,建議針對事故嚴重程度偏高的縣市,檢視其人力配置與後勤支援,優先將資源與裝備不足的單位列入補助與督導,並促進六都與周邊非六都的跨縣市資源調度與聯合訓練。爰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0】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5、 鑒於消防人員高強度勤務後之休息品質,攸關職業安全、健康權及勤務效能。惟近年極端高溫頻繁,部分基層消防廳舍因設備老舊、節能措施或電費壓力,恐影響人員睡眠品質與體力恢復,不利第一線人員職安保障。為保障消防人員休息品質、提升勤務安全,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研擬消防機關廳舍系統性節能與環境改善方案,盤點廳舍耗能設備、隔熱通風、冷房效率及必要設備汰換需求,並提出分年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6、 鑒於消防機關近年持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包含健康量測、風險評估及各項職安檢核機制,其目的在於及早發現高風險個案並提供必要協助,保障第一線消防人員健康及勤務安全。惟基層反映,部分健康量測及職安表單作業程序繁瑣,需投入額外時間填報,且量測結果與後續勤務調整、健康關懷等實際作為之連結不足,恐易流於行政作業或評鑑指標之虛偽達成,未必能有效發揮預警及保護功能。倘同仁因擔心增加困擾或影響勤務安排,而傾向保守填報,亦可能影響健康監測數據之參考價值。為使職安管理真正融入日常勤務,並降低基層行政負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全面盤點現行健康監測、職安檢核及評鑑作業流程,研議簡化表單及系統操作程序,並評估建立健康監測結果與勤務調整、健康關懷及風險管理之連動機制,使職安管理由被動填報轉為主動支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7、 近年住宅火災案件中,老舊住宅電線老化、配線不當及用電超載等問題最為常見。嘉義市老舊住宅比例偏高,不少屋齡30年以上建築仍使用舊式配線系統,潛藏重大公共安全風險。目前中央防火政策多著重於住警器補助及防火宣導,對於火災源頭的電線老化問題,缺乏積極預防措施。爰此,請消防署賡續宣導住警器設置外,並於1個月內,就如何因老舊住宅電線老化、配線不當及用電超載所引起的火災進行預防提出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8、 內政部與消防署於112年推動「全國消防員勤休新制」,然而因中央與地方缺乏一致的認定標準,導致爭議頻傳。以嘉義市為例,多位消防員在休息期間仍受勤務拘束,無法自由運用時間,應視為服勤時間,申請加班費或補休遭拒後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勝訴在案。除嘉義市消防局外,台北、新北及高雄等地亦有類似訴訟案件。爰此,消防署應於嘉義市消防局在判決後,督促其落實改善措施,並進行全國性消防員勤休新制執行現況的檢視,以落實該新制保障消防員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9、 近日全台多地消防分隊陸續傳出因節電措施而限制冷氣使用、要求消防人員自費負擔冷氣電費等爭議,引發各界關注基層消防人員備勤及休息環境是否受到影響。另有媒體報導指出,臺中市部分消防分隊曾發生拆除電熱水器、調整寢室配置及採行多人共寢等情形,雖地方消防機關表示係基於設備優化及救災戰力考量辦理,惟相關措施仍引發基層同仁對於生活品質、休息權益之疑慮。消防人員全年24小時輪值備勤,須隨時投入火災搶救、災害應變及緊急救護等高風險勤務,適當之空調設備、熱水供應及休息空間,不僅攸關消防同仁身心健康與工作權益,更直接影響救災救護效能及公共安全。各地方消防機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時,應兼顧消防勤務特殊性,不得以節能為由犧牲基層消防人員基本生活條件及休息品質。爰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5】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10、 消防人員是國家面對火災、爆炸、化災、山難、地震、颱風及各類複合型災害時,最早進入危險現場、最後撤離災區的人。每一次火場進入、每一次化災辨識、每一次深夜救護與山域搜救,都是以血肉之軀承擔人民生命安全的最後防線。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編列「建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方向值得肯定,惟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不應僅停留於補助、講習、系統或文件管考,而應真正落實到每一個消防分隊、每一件勤務、每一次火場指揮與每一位消防人員身上。近年消防人員因公傷亡事件一再提醒國家:制度若慢一步,現場就可能多一分風險;職安若只是形式,生命就可能付出代價。爰要求消防署提出全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年度KPI、地方執行落地清單及事故後制度改善追蹤機制,並就此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預算真正成為守護消防員平安返家的力量。一、消防署115年度預算編列「建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內容包括成立中央及地方安全管理團隊、改善消防廳舍環境設施及裝備器材、規劃安全衛生AI資訊系統、委託第三機關辦理安全衛生評核及檢查、辦理事故安全官及安全衛生講習訓練、補助消防人員健康檢查等,均屬消防職業安全之重要基礎工作。二、惟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必須從「計畫型補助」進一步提升為「制度型保障」。消防署應要求各地方消防機關建立職安專責窗口、事故安全官派遣制度、火場風險評估表、危害暴露紀錄、健康追蹤資料及事故復盤教材,避免預算分散執行後,難以檢驗實際成效。三、消防人員工作安全涉及火場安全、呼吸防護、危害物辨識、裝備完整性、廳舍環境、睡眠與疲勞管理、心理健康、癌症及職業病篩檢等多重面向。消防署應提出中央統一指標,定期公開各縣市執行情形,並針對落後縣市啟動輔導及改善機制。四、事故安全官訓練不應只是結訓人數,而應追蹤其在實際火場、化災、重大救災現場之派用率、權責定位及現場指揮鏈整合情形。若事故安全官無法在高風險勤務中真正發揮提醒、制止、撤退及安全管理功能,訓練即難以轉化為生命保障。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執行成效及KPI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縣市安全管理團隊成立情形、事故安全官訓練與實際派用情形、健康檢查項目與追蹤機制、廳舍與裝備改善清單、重大事故復盤與改善進度、職安AI系統建置內容與應用方式,以及未來年度之量化改善目標。【消防4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1、 消防人員長期承擔救火、救護、救災、安檢、防災宣導、山域搜救、化災處置及各類突發勤務,卻長年面臨人力不足、勤務繁重、工時過長、補休不易、健康風險累積等困境。消防員不應靠熱血填補制度缺口,更不應在守護人民生命安全的同時,犧牲自己的健康與家庭生活。司法院釋字第785號已明確揭示輪班輪休人員健康權保障之重要性,消防勤務制度改革亦不應只停留於紙面規範。115年度消防署雖非地方消防人力主要編制機關,惟其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並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對全國勤休制度、訓練安排、超勤補償、人力配置與補助誘因,負有政策規劃及督導責任。爰要求消防署提出全國消防人力缺口、勤休制度、超勤補償及健康權保障白皮書,使消防制度不再以過勞作為日常運作成本。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消防人力、勤休制度與健康權保障白皮書」之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縣市消防人力缺額、服勤及超勤統計、補休與加班費支給情形、訓練占用休假檢討、健康檢查及心理支持制度、消防力配置基準檢討、中央補助誘因設計,以及分年改善期程。一、消防人員勤務型態具高度不可預測性與高風險性,除火災搶救外,緊急救護案件、天然災害、山域事故、化學災害及大型活動支援均持續增加。外勤消防員若長期處於人力不足與超時勤務狀態,將直接影響救災安全、救護品質、判斷能力與身心健康。二、消防員工作權益團體長期反映,救災加班時數常因人力不足難以實際補休,補休又可能受時效限制;若改以加班費支給,亦可能受到金額上限影響。部分訓練若以自假方式辦理,更可能使必要專業訓練反而增加過勞風險。此類問題均非個別縣市可單獨解決,須由消防署建立全國性政策框架。三、消防署應盤點全國各縣市消防人力缺額、服務人口比、服務面積、救災救護案件量、山域與化災風險、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分布等條件,建立更符合風險的消防力配置基準,避免以平均數掩蓋偏鄉、山區、科技園區及高災害風險地區的實際缺口。四、消防署應針對勤休制度建立年度督導機制,包括各縣市服勤時數、超勤時數、補休落實率、加班費支給情形、訓練是否占用休假、消防員健康檢查後續追蹤與心理支持制度。中央補助款亦應與地方改善消防人力、勤休、職安及健康管理成果適度連動。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消防人力、勤休制度與健康權保障白皮書」之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縣市消防人力缺額、服勤及超勤統計、補休與加班費支給情形、訓練占用休假檢討、健康檢查及心理支持制度、消防力配置基準檢討、中央補助誘因設計,以及分年改善期程。【消防4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2、 高科技廠房、新興能源設施、化學材料製程及科學園區聚落,已成為現代消防救災最複雜、最危險、最需要專業分工的場域之一。屏東明揚大火等重大事故提醒社會,消防人員進入高風險廠區時,若無法即時掌握危害物種類、製程風險、廠區圖資、爆炸可能、禁水性物質及避難動線,不只是救災效率問題,更是消防員生命安全問題。115年度消防署編列「提升高科技廠房救災量能暨建構區域聯防機制五年中程計畫」,補助地方購置特殊消防車輛及特殊裝備器材,並辦理高科技廠房與新興能源相關訓練,方向正確。惟國會必須監督本計畫是否真正從「買裝備」走向「知風險、能判斷、會聯防、敢撤退、保生命」的完整制度。爰要求消防署提出科學園區及高科技廠房消防韌性盤點報告,確保每一筆預算都能轉化為實戰能力。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科學園區及高科技廠房消防韌性盤點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科學園區鄰近消防分隊裝備缺口、高風險廠房及新興能源設施盤點、危害資訊即時揭露制度、區域聯防演練規劃、特殊災害SOP、廠方責任與消防進場安全機制,以及年度KPI與地方補助管考方式。一、高科技廠房及新興能源設施之災害型態不同於一般建築火災,可能涉及爆炸、毒性氣體、可燃性氣體、禁水性化學品、粉塵、鋰電池、儲能系統、半導體製程氣體及複合性危害。地方消防機關若未具備充分資訊與裝備,即可能在第一時間承受高度不確定風險。二、消防署115年度編列相關中程計畫,補助科學園區鄰近消防分隊特殊消防車輛、特殊裝備器材,並辦理國內外防救災訓練及區域聯防演練。惟本計畫應避免流於車輛與器材採購,而應同步建立危害資訊揭露、廠區共同圖資、即時通報、專責聯絡窗口、入廠前風險評估及戰術撤退標準。三、消防署應會同國科會、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地方政府及科學園區管理機關,盤點各科學園區與工業區之高風險廠房、危險物品、特殊製程及鄰近消防分隊量能,並建立可供救災指揮官即時查詢之資訊平台。四、區域聯防演練應採實戰導向,納入夜間、斷電、通訊中斷、廠方資訊不完整、化學品洩漏、爆炸後二次危害、大量傷病患及跨縣市支援等情境。演練後亦應提出缺失改善清單,而非僅以辦理場次作為績效。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科學園區及高科技廠房消防韌性盤點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科學園區鄰近消防分隊裝備缺口、高風險廠房及新興能源設施盤點、危害資訊即時揭露制度、區域聯防演練規劃、特殊災害SOP、廠方責任與消防進場安全機制,以及年度KPI與地方補助管考方式。【消防4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3、 化學災害最可怕之處,在於現場往往充滿未知:不知道燃燒的是什麼、不知道能不能用水、不知道是否會爆炸、不知道毒性會往哪裡擴散,也不知道下一分鐘會不會讓救災人員暴露於更高風險。115年度消防署編列「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其中包括建置智慧型AI輔助119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智慧化輔助救災系統及化災指揮輔助決策系統,方向值得支持。惟AI系統若未連結正確、即時、完整之危害資料,未經實戰情境測試,未明確界定人工覆核及責任歸屬,恐淪為高額資訊採購,無法在現場保護消防員與民眾生命安全。爰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化災AI輔助決策系統實戰驗證及資料治理(資料整合、資安防護及責任控管)報告」,確保科技預算真正服務救災現場。一、化學災害、工業火災及運輸事故具有高度危險性與不確定性,現場指揮官需要即時掌握危害物特性、廠區平面圖、消防水源、風向、毒性擴散、禁水性物質及疏散範圍。AI與智慧化系統若能正確運用,確可提升救災決策品質。二、惟AI救災系統之關鍵不在於名稱,而在於資料是否完整、系統是否可靠、現場是否可用。消防署應說明系統是否能整合環境部毒化物資料、勞動檢查資料、工廠危害資訊、地方消防安檢資料、119報案資料、地理圖資、水源資料及氣象資料。三、AI輔助決策不得取代現場指揮官之專業判斷。消防署應明定AI系統之使用界線、人工覆核程序、錯誤資料修正機制、建議紀錄保存、資安防護及責任歸屬,避免因系統錯誤建議或資料不足造成現場判斷風險。四、化災訓練設施亦應與AI系統建置相互結合,建立從模擬資料、兵棋推演、現場演練、事後復盤到教材更新的完整循環。若系統建置與訓練現場脫節,將難以形成真正可複製、可驗證、可擴散至地方消防機關的能力。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化災AI輔助決策系統實戰驗證及資料治理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料來源與跨部會介接情形、危害物資料更新機制、系統驗收標準、實戰演練場景、人工覆核與責任控管、資安測試、地方消防機關使用計畫,以及年度訓練與成效評估指標。【消防4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4、 119是人民在最危急時刻撥出的電話,也是國家救災體系啟動的第一聲求救。當地震、颱風、火災、爆炸、戰災、資安攻擊或電力中斷發生時,如果119斷線、派遣停擺、通訊失靈,災害就會從單點事故擴大為社會安全危機。115年度消防署編列建構韌性臺灣因應極端情況災害應變中心與119指揮中心異地強固、資通訊設備多重異地備援備份、數位韌性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等相關預算,具有重大必要性。惟韌性不能只存在於硬體採購清單,更必須能在斷電、斷網、塞爆、遭攻擊及大規模災害中通過實際測試。爰要求消防署建立119系統無預警備援切換演練、資安第三方測試及跨縣市接報派遣備援制度,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119指揮中心異地強固與資通訊備援實戰測試報告」,確保人民求救的生命線不中斷。一、119指揮派遣系統是消防救災救護之核心基礎設施,任何停擺均可能影響救災派遣、緊急救護、災情通報及跨機關支援。面對極端氣候、複合災害、資安攻擊與通訊中斷風險,建立異地強固與多重備援確有必要。二、消防署115年度預算投入異地強固、地下備援119系統、衛星網路、資訊影音設備、跨域防救災數位通訊整合系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及防救災訊息服務平台,應以實際可用性、切換速度、系統穩定度及資安韌性作為績效核心。三、消防署應要求各縣市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無預警備援切換演練,測試主中心失效時,備援中心能否即時接手報案、定位、派遣、通訊及紀錄保存。演練結果應形成缺失改善清單,並納入中央補助管考。四、119系統雲端化與異地備援涉及個資、報案紀錄、派遣資料、地理定位及救護資訊,必須強化資安防護。消防署應建立第三方滲透測試、弱點掃描、備份還原測試、災害復原演練及資安事件通報機制。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9指揮中心異地強固與資通訊備援實戰測試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縣市119備援建置進度、無預警切換演練規劃、跨縣市接報與派遣SOP、低軌衛星及微波通訊可用率、第三方資安測試、CBS告警精準化機制、系統中斷時之備援流程及年度改善KPI。【消防5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5、 消防緊急救護是台灣到院前醫療照護最重要的一環。當民眾倒下、車禍發生、老人呼吸困難、兒童高燒抽搐、偏鄉發生急症時,第一時間趕到的往往是消防救護人員。消防救護承擔的是生命與時間的競賽,也是許多家庭最無助時的第一道希望。惟近年救護案件量持續增加,非緊急救護使用、醫療端壅塞、偏鄉救護距離、暴力風險、感染風險及大量傷病患事件,均使消防救護量能承受沉重壓力。115年度消防署編列韌性國家醫療整備、救急救難一站通、緊急醫療救護開展及AI智慧搜救派遣等相關預算,應進一步檢驗是否真正減輕救護人員負擔、提升救護品質並串接醫療體系。爰要求消防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緊急救護量能與醫療端介接檢討報告」。一、消防救護工作已成為消防機關日常勤務最大宗之一,救護人員除需具備專業醫療技能,亦須面對夜間勤務、感染風險、暴力風險、病患家屬壓力及醫療端等候時間。若救護量能未能合理配置,將影響救護人員健康與民眾生命安全。二、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所列戰術緊急傷患救護訓練、防護裝備、止血帶、輕量化折疊式擔架及數位無線電手提臺,對大量傷病患、災害醫療及特殊情境救護均有必要。惟其成效應以受訓人員實際配置、裝備到位率及演練成果衡量。三、救急救難一站通之核心價值,在於打通消防端與醫療端資訊,使到院前救護資料能有效銜接急診、醫療量能與後續照護。消防署應說明平台實際串接縣市、醫院、資料欄位、使用率、救護紀錄品質及隱私保護機制。四、消防署亦應會同衛福部檢討非緊急救護使用、重複叫車、拒送、空跑、醫療端等待及急診壅塞對消防救護之影響,避免消防救護被迫承擔醫療、長照、社福不足所衍生之系統壓力。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緊急救護量能與醫療端介接檢討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縣市救護案件量、非緊急救護比例、空跑率、拒送率、EMT-P配置、救護暴力與感染風險防護、救急救難一站通串接成效、大量傷病患演練情形、與衛福部共同改善非緊急救護及急診壅塞之具體方案。【消防5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6、 山林開放後,人民親近山林是健康社會的重要價值;但每一次山難發生,背後都是一個焦急等待的家庭,也是一群消防、義消、民間救難人員冒著天候、地形、落石、低溫與迷途風險進入山區的艱難任務。115年度消防署編列「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5年中程計畫」,補助地方購置山域災害防救裝備器材、辦理山域、溪谷、雪地救援訓練,並建置山域搜救管理平台,方向值得肯定。惟山域救援不能只靠事後搜救,更要從事前預警、定位科技、路線風險、民間協作、救難人員保障及登山安全教育建立完整制度。爰要求消防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山域事故救援整合書面報告,使山林開放與生命安全能夠並行。一、山域事故救援具有高風險、高成本、高不確定性及跨機關特性,涉及消防、警政、林業、國家公園、地方政府、民間救難團體、通訊定位及氣象資訊。單靠地方消防機關於事故後進行搜救,難以有效降低事故風險。二、消防署應以山域搜救管理平台為核心,整合報案定位、登山路線、天候警示、通訊死角、救援軌跡、民間救難人力、空勤支援及醫療後送資訊,建立跨機關共享機制。三、民間救難團體與志工在山域事故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應完善其裝備、訓練、識別、保險、補償、指揮納管及安全撤退制度,避免社會善意承擔過高風險。四、山域救援亦應重視預防。消防署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高風險路線、季節、天候及族群之預警機制,強化登山安全教育、離線地圖、衛星定位設備租賃、留守制度及緊急通報流程。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山域事故救援效能與預防整合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山域搜救管理平台建置進度、跨機關資料介接、各縣市山域救援裝備缺口、民間救難團體保障制度、衛星定位及通訊改善、山難原因分析、登山安全教育與高風險路線預警機制,以及年度KPI。【消防5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7、 真正有韌性的社會,不只靠政府,也靠鄰里互助、企業支援、義消協勤、災防志工與民間自主應變隊在災害第一時間伸出援手。大規模地震、風災、水災或複合型災害發生時,政府資源不可能同時抵達每一個角落,社區自救互助與民間協作是國家韌性的關鍵。115年度消防署編列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量能、義消科技化訓練與精進裝備、建置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等相關預算,方向正確。惟民力不能只是政府災時動員的補充,更不能讓志工在缺乏保險、補償、訓練、任務界線與安全管制下承擔過度風險。爰要求消防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民力協作安全保障與任務分工報告,使社會韌性建立在專業、安全與尊重之上。一、義消、災防志工、防災士、民間救難團體及自主緊急應變隊,是災害防救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其功能包括初期應變、避難收容、後勤支援、基礎救援、無人機協助、通訊支援、社區巡查及民眾安撫。二、消防署115年度相關計畫包括補助裝備器材、辦理複合式專業訓練、招募無人機、企業、特搜及後勤義消、購置個人急救包及推動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惟各類民力角色不同,應建立清楚任務分工與安全邊界。三、民間協力若缺乏完善保險、補償、傷亡救助、訓練認證、指揮納管及撤退標準,可能使志工在善意投入中承受不必要風險。政府應尊重志工貢獻,也應負起制度保障責任。四、消防署應建立全國民力協勤資料庫,明定各類志工之訓練等級、可執行任務、裝備標準、保險內容、災時報到流程、派遣紀錄及安全管制。並應避免將政府應負擔之專業救災責任不當外包給民間。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義消、災防志工與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安全保障及任務分工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類民力人數、訓練、裝備與任務分級、保險與傷亡補償制度、災時指揮納管SOP、民間自主應變隊設置進度、企業與社區合作模式、志工安全撤退標準,以及年度評核指標。【消防5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8、 消防訓練不是儀式,也不是取得證書;消防訓練的最終目的,是讓消防員在真正面對火場、化災、倒塌、山難、大量傷病患及複合型災害時,能夠判斷更準、行動更穩、撤退更即時,並且平安回家。115年度消防署編列消防訓練中心、充實精進防救災訓練量能及設施、新型災害事故訓練場、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整備研發等相關預算,包含VR、5G、數位雙生、兵推平台、全災型應變協調訓練等科技化項目。科技導入值得支持,但國會應監督其是否真正改善實戰能力,而非成為展示型、專案型或一次性建置。爰要求消防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訓練成果KPI、地方消防人員受訓公平性及重大事故案例教材化報告,讓每一筆訓練預算都成為消防員生命安全的保障。一、消防署訓練中心肩負培育消防、義消、民間救難團體及企業應變人員之任務,其訓練內容與設施品質,直接影響全國災害防救專業能力。二、115年度相關預算涵蓋新型災害事故訓練場興建、既有設施改善、國際認證教材設計、中央級種子教官訓練、VR救災應變模擬、5G智慧消防救災訓練場域、數位雙生火場鑑識及兵推訓練系統。上述項目應以「可實戰、可評估、可擴散」為原則。三、消防署應針對近年重大火災、爆炸、化災、山域事故及消防人員傷亡案例,建立案例教材、復盤流程、指揮決策訓練及安全撤退訓練,避免寶貴教訓只停留於事故報告,而未能轉化為全國訓練內容。四、地方消防人員受訓名額應兼顧風險與公平。偏鄉、山區、工業區、科學園區、港區及高齡人口密集地區,所需訓練不同,消防署應建立風險導向之受訓分配機制。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消防訓練中心與新型災害訓練成果評估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類訓練場建置進度、VR與5G等科技訓練之成效評估、地方消防人員受訓名額分配、重大事故案例教材化、種子教官培訓與回流機制、國際認證實質效益,以及訓練如何降低火場傷亡與提升救災安全。【消防5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9、 台灣位處地震、颱風、豪雨及複合災害高風險區域,重大災害發生時,特種搜救隊不只是救援隊伍,更是國家面對災難時的專業承諾。當建物倒塌、道路中斷、山區受困、港區事故或國際人道救援任務發生時,搜救人員必須在黃金時間內抵達、搜索、支撐、破壞、醫療、後勤與撤離。115年度消防署於特種搜救業務編列精進國際人道救援能力暨緊急應變救災裝備器材物資倉儲中程計畫,包括購置東部重型搜救隊團體裝備、南部區域重型搜救隊車輛與個人裝備、盤點南部區域重型搜救隊人員證照、聘請國際專業組織培訓及建置東部專屬救災物資倉儲。此方向值得肯定,惟國會應要求明確期程、區域配置、調度制度與國際認證目標,確保國家級搜救能力不集中於單點,而能真正支援全台各區域,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家特種搜救區域量能與東部救災物資倉儲建置報告」。一、特種搜救隊是國家面對重大災害、倒塌事故、山域災害、國際救援及大規模人命搜救時的重要力量。台灣東部地形狹長、交通易受地震與颱風影響,南部亦有高災害風險及工業、港區、山區複合情境,均需建立區域性搜救與物資前置量能。二、115年度特種搜救相關預算明列購置東部重型搜救隊團體裝備器材、南部區域重型搜救隊車輛與個人裝備、盤點南部區域重型搜救隊人員證照、聘請國際專業組織辦理重型搜救隊培訓及建置東部專屬救災物資倉儲。上述計畫應建立清楚里程碑。三、消防署應說明東部救災物資倉儲之選址、倉儲內容、運補機制、管理人力、啟用時程及災時調度方式,並評估在道路中斷、港口受損、機場受限時如何維持物資支援。四、南部區域重型搜救隊應建立人員證照、訓練時數、裝備標準、任務編組、跨縣市支援及國際認證規劃。若僅購置車輛與裝備,未能同步完成訓練、後勤、醫療、通訊及指揮編組,將難以形成完整搜救能力。五、爰要求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家特種搜救區域量能與東部救災物資倉儲建置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東部倉儲位置、品項、啟用時程與運補方式、南部重型搜救隊人員證照盤點、國際培訓與認證目標、搜救裝備車輛到位情形、中央與地方調度SOP、重大災害支援演練,以及年度成果指標。【消防5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0、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495萬7千元,較114年相關經費213萬1千元增加282萬6千元(約133%)。該項經費用於推廣消防防災e點通APP、提高報考消防特考班人數、提升防災知識等。但卻未有成果型指標,未能具體衡量宣導成效,且未具激勵效果,允宜精進評核指標之研訂,以達成政策及業務宣導目的,並回饋作為後續提升宣導效益之參據。且根據統計113年消防報名人數2,256人、114年消防報名人數2,176人,招生宣導未達成明顯效果,宜加強宣導方式及力度。 另根據內政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分析報告」,消防署114年媒體宣導經費執行金額166萬4,720元,僅佔78%,為提升效率,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本案衡量指標。【消防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21、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1,520萬3千元。經查,消防署雖已建立消防勤休框架性規範,自114年1月1日起,服勤時數連同超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312小時;超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136小時。自116年1月1日起,服勤時數連同超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288小時;超勤時數每月不得超過112小時。然各地方消防機關執行情形不一,惟部分縣市額外加休、外宿及勤務調整措施仍有精進空間。為保障基層人員健康權益及勤務品質,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逐步降低消防人員服勤與超勤時數之配套措施」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22、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1,520萬3千元。經查,消防署115年度配合經濟部新增辦理「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總經費3億6,150萬元,分3年辦理,屬跨年期計畫。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跨年期計畫應於預算書列明計畫總經費、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等。惟消防署僅列明當年度編列數,未完整揭露各年度相關財務資訊,恐不利立法院審議及後續監督;另無人載具應依各類型災害需求妥為整合配置,避免採購後運用效益不彰。為依法覈實編列預算,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補正該跨年期計畫財務資訊,並針對「無人機與各類型災害實際需求之整合配置規劃」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23、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1,520萬3千元。消防署115年度新增編列「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9,150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購置複雜地形無人機,降低消防人員遇險發生之情況。消防署配合辦理前揭計畫,期程115至117年度,分3年辦理,計畫總經費3億6,150萬元。然消防署115年度預算案僅於並未列明經費總額、執行期間等,允宜於預算書妥適揭露;消防署115年度辦理「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編列9,150萬元,補助各市縣政府山域救援隊計28隊及搜救隊計8隊購置複雜地形無人機計61組(預估每組150萬元予以計算),然無人載具之使用場域,除山域以外,尚可廣泛應用於火場及水域搜救及即時監控,允宜衡酌各類型災害研訂符合實際需要之無人載具機型,與相關科技救災工具整合運用,以強化科技救災量能。為依法覈實編列預算,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24、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1,520萬3千元。鑑於消防人員肩負多元化搶救任務,長期處於高壓之職場環境,且因勤務輪班需常駐分隊待命,休息時極易因同仁作息差異而相互影響,導致無法獲得完整之喘息。惟據台灣職業衛生學會近年對消防員進行之「消防員輪班制度、職場壓力與認知表現之相關性研究」顯示,高達34.9%之消防人員正面臨「職場壓力過高」狀態,逾半數睡眠品質不佳,睡眠障礙盛行率更達13.7%至73%,甚有19.1%之消防人員曾因壓力與疲勞導致執勤瑕疵(如裝備遺漏、應變遲緩等),嚴重影響救災安全與行政效率。建請內政部消防署應積極落實國家對第一線同仁之照顧義務,針對同仁執行勤務累積之心理壓力,研擬具隱私保障之心理健康支持系統,並通盤檢討改善各機關待命空間之軟硬體休息設備。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強化消防員心理健康輔導機制與精進分隊休息軟硬體設備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25、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840萬3千元。依據消防署提供審計部資料,108至112年度共計增補消防人力3,100人,已達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所訂第1階段5年(108至112年)增補3,000人之目標,惟因消防人力尚有人員離退或死亡情事,112年底全國消防人員實有員額1萬6,990人,較107年底之1萬5,267人僅增加1,723人,實質增補效能為55.58%。鑑於地方消防基層勤務日趨繁重,且新興科技災害增多,現行中央培育量能與特考名額已無法滿足地方(特別是臺北市)之擴編需求。建請內政部消防署滾動編列預算,擴增警大及警專年度招生員額,增加消防特考應試名額、提高一般警察特考之考試次數為每年2次、參考警察體系備援人力模式,規劃消防人員備援機制,以建立多元消防人力運用機制,補足基層人力不足之問題。同時應通盤檢討汰換老舊消防車輛政策,結合人力與硬體升級,確保救災人車配比及第一線執勤安全。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6】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26、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427萬6千元。114年預算編列數279萬元,惟決算數僅79萬2千元,執行率僅28%,允宜提升預算執行成效,並覈實規劃經費運用,避免資源長期閒置,以發揮預算應有之財務效能。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7】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27、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25億6,745萬1千元,辦理加強消防救災管理及提升消防執勤能力等工作。近日嘉義市消防局在官方社群平台發布有關爭取嘉義輕軌建設的貼文,引發不少民眾質疑,民眾留言表示:「消防局怎麼發這種文?有空轉這種政見文不如提醒民眾接下來的大雨,清一清水溝或屋簷的導水槽,才不會又積水淹進家裡。」。消防局是消防救災機關,爭取輕軌建設並非消防局業務範圍。當消防局透過官方平台分享類似資訊,容易模糊消防機關應有的專業性。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就嘉義市消防局行政不中立行為進行宣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28、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25億6,745萬1千元。近年我國陸域及離岸風力發電機組快速增加,風機高度動輒超過百公尺,一旦發生火災、人員受困或設備故障事故,已非傳統消防救災模式所能完全因應。雲林麥寮陸域風機火災即引發社會關注,消防機關僅能採取警戒管制及防止飛火、碎片掉落等措施,突顯高空救援及特殊災害應變量能仍有精進空間。經查風機事故可能涉及高空受困、墜落救援及複合型災害應變等情境;為精進救災效能,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陸域風機火災與高空受困救援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29、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25億6,745萬1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其中,115年度內政部消防署於「消防救災業務」新增「大規模極端事件應變演練」經費5,629萬元(另於一般性補助款編列1億9,84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防災協作中心與消防人力訓練及演習)。然而,消防署115年度也編列有「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第4年預算1,968萬元(另於一般性補助款編列8,452萬1千元,用以補助地方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前述兩項計畫工作項目,都包含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防災協作中心之運作,及建立跨區域橫向支援與調度機制,性質高度相近,如果未能釐清兩者之分工與定位,恐導致政府資源重複投入。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就「大規模極端事件應變演練」與「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之異同提出說明,並研議計畫整併之可行性以避免資源浪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30、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1億5,525萬3千元。查內政部消防署統計,113年全國共發生83件瓦斯外洩或氣爆事故,多數發生於一般住宅及餐飲場所,而非大型工業設施,且常於深夜或清晨時段發生。事故原因多為瓦斯或天然氣外洩後,於密閉空間內累積達一定濃度,遇火源、電器開關或其他火花即引發爆炸,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多數事故均與民眾缺乏正確用氣觀念、瓦斯設備老舊、未定期檢修,或於聞到瓦斯味時誤觸電器開關等因素有關。現行防火及防災宣導雖已涵蓋瓦斯安全事項,但近年事故仍頻繁發生,顯示相關宣導之觸及率及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尤其針對住宅住戶、高齡者、租屋族及餐飲業者等高風險族群,應加強瓦斯安全使用、異味辨識、緊急應變處置及瓦斯警報器設置等宣導措施,以降低事故發生風險。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3】
提案人:王美惠 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1、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1億5,525萬3千元。查近年極端氣候頻繁,全臺各地持續面臨高溫環境,消防人員除執行火災搶救、災害應變及緊急救護等高風險勤務外,亦須24小時輪值待命,其執勤及休息環境攸關勤務安全與救災效能。然而,近期卻傳出部分地方消防機關以節能減碳為由,限制分隊冷氣使用、要求同仁自費分攤電費,甚至拆除電熱水器及調整寢室使用方式等情事,引發基層消防人員疑慮。目前各地方消防機關節能措施之規範、執行標準及督導機制未盡一致,外界亦難以掌握各縣市消防分隊是否存在限制冷氣使用、增加同仁負擔或影響備勤休息品質之情形。消防人員肩負第一線救災救護工作,其勤務環境與職業安全應受到充分保障,中央主管機關亦應善盡督導責任,建立一致性管理原則,避免地方機關因節能措施影響消防戰力及基層權益。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4】
提案人:王美惠 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2、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353萬5千元。現行「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第二期中程計畫(112至115年)」已邁入最後執行階段,鑑於臺北市高樓密集、地下軌道縱橫且新興科技(如電動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火災風險劇增,第一線消防車輛與裝備面臨高度耗損。請消防署研擬規劃「第三期(116年起)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中程計畫」,避免第二期於115年底結束後出現補助空窗期,確保直轄市及各縣市之各式特種車輛逾齡比能持續下降。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5】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33、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各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業務績效評鑑等所需業務經費編列預算59萬元。114年9月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導致19死,而悲劇的根源在於花蓮縣政府對中央發布的撤離命令未落實。消防署對於地方政府災防業務評鑑,應考量實際發生災難時的實際工作紀錄,據實考核並以此要求地方政府修正其不足。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地方政府災防業務評鑑提出相關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6】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34、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編列1億6,856萬7千元,其中「大規模極端事件應變演練」編列5,629萬元。辦理大規模極端事件應變演習、動員與教育訓練及業務督導;並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基層防救災能量,縮減防災能力落差,以因應極端災害或事件發生期間,第一時間運作效率之提升。惟部分工作項目與行政院於111年6月核定「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相近,且計畫結束年度相同,允宜考量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資源運用綜效。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8】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35、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辦理大規模極端事件應變演練等所需經費編列預算5,629萬元。近年受極端氣候及地質環境變遷影響,堰塞湖潰決、土石流、大規模豪雨、強震及複合式災害發生風險持續提高,災害規模及影響範圍亦日趨擴大。面對大規模天然災害及複合式災難情境,單靠消防機關及政府部門投入救災已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必須透過義勇消防人員、防災士、民間救難團體及社區防災組織共同參與,建立跨機關、跨領域及公私協力之災害應變體系,以提升國家整體防救災韌性。查消防署近年持續推動防災士制度及強化民間救災能量培育,惟面對大規模複合式災害情境時,各類民力與消防體系之分工模式、指揮協調機制、動員程序及實際應變能力,仍有待透過大型演練加以驗證與精進。尤其複合型災害往往涉及大規模疏散撤離、避難收容、物資配送及災後復原等工作,更需仰賴民力參與及社區自主防災能力。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2026年度大規模極端事件應變演練規劃,演練選址、災害情境設定,並研議如何結合義勇消防人員、防災士、民間救難團體及地方防災組織共同參演。【消防19】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36、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1億0,153萬5千元。113年10月3日屏東縣安泰醫院發生造成9死多傷的重大火災事故,經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安泰醫院大規模違建且違規作醫療使用,甚至公安申報長年造假,嚴重漠視醫病公共安全。經清查,全國共有81家醫院存在類似影響公共安全、破壞防火區劃的違建。在未拆除或建築合法化之前,消防機關仍應依法要求醫院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維持一定的消防安全防護。亦應加強宣達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的專業從業人員,在執行檢查時,應落實依「消防法」相關規定,檢修場所內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依法要求符合規定。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0】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37、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9,194萬5千元。鑑於原住民族部落多位處偏遠山區,近年極端氣候導致土石流、崩塌及孤島效應頻傳,建立原民特搜隊確有其必要性。然而,該計畫涉及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人力招募培訓、裝備配置及永續運作機制,消防署應提出更具體執行方案及績效指標,以確保參與者能真正投入參與,也給予實際參與急難救助的族人獎勵獲表揚,建立常態化機制,有效提升原鄉防救災量能。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1】
提案人:王美惠 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8、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編列2,698萬1千元。據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山域事故救援案件增加,惟部分市縣設置之山域事故救援隊編組人數未達規範標準,且經常性受理山域事故之地方消防機關,未依規定將培訓及複訓計畫函報消防署備查。另「山域救援隊設置指導要點」公布實施已逾3年,消防署始開設師資班訓練,惟專業師資量能不足,訓練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為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督促地方補足山域事故救援隊編組人力」及「加速辦理師資培訓與培複訓備查機制」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消防2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39、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2,698萬1千元。此計畫為因應山林開放山域事故增加,提升消防機關整體山域事故救援效能。經查,消防署山域水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統計,114年山域事故救援案件數531件,發生人數727人,其中獲救人數680人,死亡人數34人。114年對比113年,案件數減少0.56%、發生人數減少3.96%、死亡人數減少41.38%。進一步分析事故原因,就資料統計,山域事故發生原因以迷路占比最高,其次為創傷及墜谷,顯示登山活動風險管理、登山安全教育宣導及事故預防機制,仍有持續精進空間。尤其迷路案件長期居高不下,不僅增加搜救人力與資源負擔,亦可能衍生重大傷亡事件,相關預防措施有待加強。消防署應強化山域事故預防作為,全面檢討迷路、創傷及墜谷等主要事故原因之改善措施,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3】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40、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救急救難一站通—緊急醫療救護開展計畫」編列798萬4千元。據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消防署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建置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期能整合地方消防機關與急救責任醫院資訊,提升緊急救護效能。然因醫療端系統功能完整性及操作便利性不足,急救責任醫院使用意願偏低,且到院後資料回傳未具強制性,恐影響消防端與醫療端即時資訊交換及平臺建置效益。為提升緊急救護效能,請消防署會同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針對「消防端及醫療端平臺介接進度」、「到院後資料回傳機制」及「提升急救責任醫院使用意願之配套措施」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1、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AI智慧搜救派遣系統建置中程計畫」編列4,925萬6千元。查消防署115年度持續辦理「AI智慧搜救派遣系統建置中程計畫」,推動跨部會搜救資訊整合及智慧化派遣作業,以提升搜救效能及決策效率。然目前各地方消防機關運用無人機協助救災,多仍以空拍影像蒐集及災情回傳為主,惟尚未全面整合AI影像辨識、災情分析及決策支援功能。若能進一步建置全國性搜救影像管理及AI影像辨識平台,整合無人機影像、GIS圖資及災害資訊,發展災情自動判釋、疑似待救者辨識及決策輔助功能,將有助於提升救災效率及保障第一線消防人員安全。為提升救災效率、保障救災人員安全,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搜救影像管理及AI影像辨識平台」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2、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編列8億0,295萬元。近年丹娜絲颱風及多次豪雨災害期間,部分原住民族部落因道路中斷、停電及基地台失效,導致通訊中斷數日,影響災情回報、撤離指示及物資調度。部分部落仍仰賴無線電或衛星電話進行聯繫,顯示偏遠地區防救災通訊韌性仍有不足。消防署雖持續推動防救災資通訊建置,惟目前原鄉地區衛星通訊設備、行動備援基地台及災時通訊整合機制之布建情形及覆蓋率仍待盤點與強化。且災害期間涉及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公路局及地方政府等多個機關,惟各系統間資訊仍有分散情形。例如堰塞湖、土石流、道路中斷、部落撤離等資訊缺乏單一整合平台。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6】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43、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編列8億0,295萬元。其中「建構數位韌性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中程計畫」編列2億4,630萬1千元,係為強化中央與各地方政府機關之間防救災緊急通訊以及政府對民眾之有效訊息傳遞,解決全國數位無線電跨協定通聯網絡問題。計畫期程為113至117年度,分5年辦理。經查,114年度可支用預算數為4億1,816萬5千元,114年截至7月底止,分配數為9,420萬元,支用數為6,288萬元,爰支用數占分配數僅66.75%、支用數占可支用預算數僅15.04%,主要原因係辦理跨域防救災數位通訊整合系統等設備建置案,廠商報驗文件商審查未能通過,以及該計畫中之「韌性台灣異地強固資通訊計畫」相關經費延後付款等情形所致。114年迄7月底止分配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七成,預算執行未如預期,為達各計畫項目提升災害搶救能力之建置效益,允宜積極控管並研謀改善。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7】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44、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中「業務費」編列2億5,257萬9千元。114年12月19日於台北車站等捷運樞紐發生的無差別攻擊與縱火事件。雖然針對此類重大治安與複合式災難,地方政府與消防、警察、北捷已聯防機制強化多項應變與防火機制。但地方政府對中央機關與國(民)營交通事業無行政指揮權,難以強制整合通訊規格,致應變效能受限。臺北車站等大型交通樞紐管轄錯綜,臺鐵、高鐵、警、消無線電頻段與系統(數位/類比)不一,災害現場極易形成「通訊孤島」。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8】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45、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辦理充實精進防救災訓練量能及設施(備)中程計畫,新型災害事故搶救訓練場興建經費7,674萬元,其中公共藝術設置費編列75萬3千元。該項預算是為充實及升級訓練中心硬體設施、設備,補助縣市各項防救災訓練設備器材,精進消防搶救訓練。公共藝術雖屬法定要求,仍應兼顧設施特殊任務、安全管理及後續維護成本,為避免流於形式編列,宜再做考量是否有設置必要。為覈實編列預算,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46、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港務消防業務」編列1,761萬元,查115年度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預算員額為209人,港務消防大隊掌理港區消防、災害防救及緊急救護事項;114年度立法院亦曾針對第3目「港務消防業務」要求消防署提出港務消防人員補足人力書面報告,消防署並說明已分配新進人員以稍緩人力不足困境。然近一年港區及近岸船舶火災事件仍顯示跨機關應變有強化必要。經查,114年8月基隆八斗子漁港漁船火警,消防局派遣13車29人搶救,船上6名船員跳海自行上岸,火勢約1小時後控制;114年10月基隆外木山外海漁船起火,船上7人跳海獲救,消防船及海巡均出動灌救。惟港務公司亦指出,商港集運輸、裝卸、儲放等風險集於一身,須持續深化與消防、海巡等單位合作,精進港區防救災整備與演練,實有增加人力之需求。為落實港區消防、救援及救護需求,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港務消防人力配置與缺口補足」與「港區及近岸船舶火災之消防船艇、海巡、港務公司及地方消防機關聯合應變機制」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0】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7、 鑑於鋰電池與電動車產業為我國最具潛力之下世代戰略核心產業,受惠於國際地緣政治外溢效應及全球供應鏈重組,台灣鋰電池與電動車之出口商機日漸成熟,出口量預估將呈現爆發式成長。惟鋰電池化學特性具高度不安定性,一旦發生熱失控火災,往往具有復燃機率高、滅火時間長、需耗費大量冷卻用水,且極易釋放大量有毒氣體之特性,對我國經貿港區之既有防救災能量恐帶來嚴峻考驗。請內政部消防署應未雨綢繆,針對新興產業運輸和儲放風險,檢視商港區域之消防救災量能、特殊滅火裝備之配置。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港區鋰電池重大火災事故因應及跨部會科技救災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48、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編列 3億5,114萬9千元。近年極端氣候、強震、山域事故及複合型災害風險升高,特種搜救隊已由臨時任務編組逐步制度化,並肩負國內重大災害支援及國際人道救援任務。惟114年上半年實施成果仍包括辦理南部重型搜救隊團體裝備器材採購、2梯次重型搜救隊培訓及中部倉儲基本設計審議採購作業,顯示區域重型搜救隊、裝備器材及物資倉儲仍處建置階段,允宜由中央持續協助並強化管考,確保預算投入能轉化為即時出勤與跨區支援量能。為確保重大災害支援及國際人道救援效能,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東部、中部、南部區域重型搜救隊建置進度」、「救災物資倉儲選址、設計、建置及運輸調度機制」、「重型搜救隊人員證照、國際認證及培訓期程」提出精進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9、 鑑於全球極端氣候加劇,天災型態已轉趨為複雜之複合型災害,對我國山區地形地貌恐造成劇烈衝擊,致使高山與偏遠部落之救援難度及風險日益增高。為因應此一趨勢,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攜手推動「原民特搜隊」計畫,首批12支隊伍已於115年5月中旬正式成軍,成為我國山區防救災不可或缺之關鍵即時戰力。惟目前該計畫多著重於初期救援能量之導入與基本裝備補助,若欲使該隊伍發揮最大防救災效益,並確保協勤人員之自身安全,勢必須進一步深化其專業職能。爰請消防署除借重其豐富在地經驗與地形熟稔優勢外,應制度化加強辦理原民特搜隊之專業進階訓練,並輔導其取得國內外相關專業救援認證,以建構完整之組訓與後勤保障機制。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針對「原民特搜隊中長期訓練與專業證照取得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50、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強化特種搜救任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178萬6千元。114年預算編列數2,420萬6千元,後續追加132萬1千元,惟決算數僅1,651萬4千元,執行率僅64%,允宜提升預算執行成效,並覈實規劃經費運用,避免資源長期閒置,以發揮預算應有之財務效能。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51、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編列3億5,114萬9千元,查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精進國際人道救援能力暨緊急應變救災裝備器材物資倉儲中程計畫」,115年度建置專屬救災物資倉儲所需設備及投資經費1億6,098萬7千元,其中編列公共藝術設置費103萬8千元。然該倉儲屬救災裝備器材及物資整備調度設施,主要功能在於支援重大災害即時出勤、跨區調度及國際人道救援,並非一般公共開放使用建築。惟公共藝術雖屬法定要求,仍應兼顧設施特殊任務、倉儲動線、安全管理及後續維護成本,為避免流於形式編列,宜再做考量是否有設置必要。為覈實編列預算,以秉持「該用則用、當省則省」之原則,節省公帑,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2、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強化特種搜救任務」之「辦理精進國際人道救援能力暨緊急應變救災裝備器材物資倉儲中程計畫」,係為建置緊急應變救災裝備器材物資倉儲,並精進各區域搜救隊量能及技術能力,同時強化國內各區域備災、應變與城市搜救能量,其中建置專屬救災物資倉儲所需設備及投資經費1億6,098萬7千元,其中公共藝術設置費編列預算103萬8千元。然該倉儲屬救災裝備器材及物資整備調度設施,主要功能在於支援重大災害即時出勤、跨區調度及國際人道救援,並非一般公共開放使用建築。惟公共藝術雖屬法定要求,仍應兼顧設施特殊任務、倉儲動線、安全管理及後續維護成本,為避免流於形式編列,宜再做考量是否有設置必要。為覈實編列預算,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6】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53、 115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強化特種搜救任務」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建置專屬救災物資倉儲所需設備及投資經費1億6,098萬7千元,其中公共藝術設置費編列預算103萬8千元。為提升我國面對重大天然災害及複合式災難之應變能力,內政部消防署參酌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經驗,規劃建置北、中、南、東區域救災物資倉儲系統,未來將作為大規模災害演練基地、國際搜救隊支援據點及災時後勤補給中心。救災物資倉儲以儲放「管理、搜索、救援、後勤、醫療」等五大類救災裝備器材為主要用途,屬專業倉儲及後勤支援設施,平時主要供消防機關及救災單位使用,並非一般民眾經常進出或使用之公共空間。然而相關預算規劃中包含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鑑於救災物資倉儲之核心任務在於確保災時物資調度、裝備集結及後勤支援效率,相關設施規劃應以救災功能為優先考量,避免因公共藝術設置影響倉儲空間運用、車輛進出、物資搬運動線或未來擴充彈性,致影響整體救災效能及預算使用效益。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針對公共藝術設置規劃內容、設置目的及預期效益進行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7】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第7項 移民署60億4,66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1、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業務內容包含外國人在臺居留、永久居留及相關身分管理,攸關國家移民制度之公平性與人道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惟現行依該法授權訂定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對於部分特殊身分及長期在臺生活者,尚未充分納入其實際處境與人道需求。尤其藉由邦交國,其子女自幼在臺成長、就學,生活、語言及社會連結均已深植臺灣,卻可能因父母身分、居留類別或制度設計限制,面臨續留不確定之困境。這類案件不只是行政審查問題,更涉及家庭安定、兒少最佳利益及我國對長期友好邦交國人民之合理照顧。移民制度固應兼顧國境管理與法制秩序,但也應保留彈性與人道考量,讓長期在臺生活、實際已融入臺灣社會者得以順利銜接移民制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1個月內,就「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多元認定方案」提出完整書面規劃,明確說明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及審查原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丁學忠
(二)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鑒於新設立之「新住民發展署」係負責新住民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為避免其業務與現行移民署「新住民照顧服務專區」產生重疊或民眾混淆,建請移民署應協同相關機關,針對兩機關之業務職掌、權責分工及服務申辦窗口之差異,研擬辦理說明會或多元宣導方案,期使民眾(尤以新住民群體)能精準辨識服務來源,相關規劃與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1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三)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鑒於勞動部已與印度簽署勞工合作備忘錄(MOU)並規劃引進印度移工,然社會對移工素質評估、犯罪預防、失聯移工協尋及多元文化衝突等管理配套仍有疑慮,移民署作為移民輔導主管機關,對於移工入境後的法令宣導、多元文化共融及避免社會矛盾之具體作為應有更明確的規劃。然針對首批預計引進之人力,移民署現有之入出國審核人力及後續管理業務是否足以負荷,應提出具體的人力調配與系統升級規劃。為強化移民署對於外籍勞力引進之邊境安全管理及居留輔導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1個月內,針對印度移工引進後之入境安全審查機制及失聯預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1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2、 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評鑑作業,其中第三大項「服務品質」項下第2點將「辦理受媒合人(國人)媒合成功件數」列為評鑑指標之一。惟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之服務品質,應以法令遵循、資訊揭露、權益保障及後續輔導等面向為主要評估基準,而媒合成功件數之多寡,未必與服務品質具有直接關聯。現行評鑑制度將媒合成功件數納入服務品質評分項目,恐導致部分媒合團體過度追求案件數量及媒合成果,與評鑑制度促進優質服務之目的有所落差。為使評鑑制度更能反映實際服務成效及維護跨國婚姻當事人權益,有必要檢討相關評鑑指標之妥適性及公平性。爰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24】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3、 移民署掌理入出國境管理、外來人口停居留、國境查驗、移民資訊、生物辨識、跨機關資料交換及外來人口管理等業務,是國家安全與人民服務的重要門戶。115年度預算編列「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打造國境安全智慧應用數位韌性計畫」等多項資訊系統與資安防護經費,方向值得肯定。惟移民資訊系統一旦發生斷線、資安攻擊、資料外洩或災害中斷,不僅影響旅客通關與外來人口服務,更可能危及國境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與國家韌性。科技預算不能只是建置系統,更必須證明在斷電、斷網、資安攻擊、災害應變及跨機關資料傳輸壓力下仍能維持基本運作。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境資訊系統數位韌性、資安防護、備援演練及個資治理書面報告,確保高額資訊預算真正守住國門、守住資料、守住人民信任。一、移民署資訊系統涉及旅客入出境紀錄、外來人口資料、居停留資訊、生物辨識資料、跨機關查驗資料及國境風險分析資料,均屬高度敏感且具國家安全意義之資訊。相關系統之穩定性、資安防護、備援能力與資料治理,不應僅以系統建置或採購完成作為績效。二、115年度移民署資訊與資安相關預算,包括入出國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維運、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雲端備份及回復、國境安全智慧應用數位韌性、資訊安全防護及智能分析與預警管理平臺等。此類預算規模龐大,應建立明確驗收標準及年度成效指標。三、跨機關資料傳輸與政府資料傳輸平臺介接,應遵守資料最小化、目的限制、權限控管、紀錄留存、定期稽核及異常通報原則。移民署應說明資料介接機關、介接內容、使用目的、保存期間及稽核機制,避免便利行政擴張為過度蒐集。四、面對極端災害、資安攻擊、系統故障或國際旅客量高峰,移民署應定期辦理無預警備援切換、雲端回復、資料還原、滲透測試、弱點掃描及資安事件通報演練,並將演練結果納入預算執行管考。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境資訊系統數位韌性與資安防護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系統建置及維運內容、第三方資安檢測結果、備援切換演練、系統復原時間目標、跨機關資料交換稽核、個資保護機制、資安事件通報流程及年度改善KPI。【移民2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 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是國家門面,也是台灣與世界往來的重要入口。115年度移民署編列「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移民署配備建置計畫」相關經費,辦理資通訊設備、資料中心第三航廈環境、辦公廳舍裝修、自動查驗、生物特徵辨識、資安防護及多功能鑑識暨訓練中心等事項,具有重大必要性。惟國門擴建不能只有硬體設備,更要有人力配置、勤務流程、旅客動線、異常處理、資安防護、備勤空間及跨機關聯合作業之完整驗證。若第三航廈啟用後,旅客尖峰量超過查驗量能,自動通關系統異常缺乏備援,或移民官長時間輪值卻缺乏合理備勤環境,不僅影響旅客權益,也將增加國境第一線人員壓力與國境安全風險。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第三航廈移民署配備建置、人力配置書面報告。一、第三航廈啟用後,桃園機場旅客量、轉機量及國境查驗需求均將提高。移民署作為入出境查驗主管機關,除需建置設備,更須確保人工作業、自動查驗、特殊旅客、拒入處理、轉機旅客、緊急事件及系統異常均有完整SOP。二、第三航廈移民署配備建置包含資通訊設備、生物特徵辨識、自動查驗、資料中心、資安防護、辦公廳舍及備勤空間。此類建置若未與桃園機場公司完成整合測試,可能導致啟用後動線混亂、查驗瓶頸及安全漏洞。三、移民署應提出第三航廈啟用後國境查驗人力配置,包括尖峰時段人力、夜間勤務、備援人力、特殊案件處理人員、資訊及資安維運人員,以及與現行第一、第二航廈人力調度之關係。四、自動查驗及生物辨識系統雖可提升效率,但當系統異常、辨識錯誤、旅客資料不一致、特殊身分旅客或高風險旅客出現時,仍須由訓練完整之移民官進行人工判斷。移民署應建立壓力測試與異常情境演練,避免科技設備取代必要人力配置。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移民署配備建置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備建置進度、人力配置計畫、自動查驗異常處理、資安與個資影響評估、備勤空間規劃。【移民2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 自動查驗通關與生物辨識科技,有助提升旅客通關效率、降低人工作業負擔,亦可強化國境查驗能力。115年度移民署持續編列「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及「機動式入境查驗流程再造計畫」相關經費,包含自動通關備援、資訊安全防護、機動式入境查驗、生物辨識即時比對及資料預載等項目。惟生物特徵資料具有高度敏感性,臉部影像、指紋、查驗紀錄、旅行文件及入出境資料,一旦蒐集、保存、串接或使用不當,將對個人隱私、自由移動及人權保障造成重大影響。便利通關不能犧牲人民與旅客之基本權利;國境安全亦不能忽略誤判、偏誤及救濟機制。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自動查驗通關與生物辨識個資治理及人權影響評估書面報告。一、自動查驗通關及生物辨識已成現代國境管理重要趨勢,惟其涉及臉部影像、指紋、生物特徵模板、入出境紀錄及旅客身分資料,應有比一般行政資料更嚴格之保護標準。二、移民署應清楚說明各類生物特徵資料之蒐集法源、使用目的、保存期間、刪除機制、調閱權限及第三方委外管理。人民及旅客應能知道其資料如何被使用,並能於法律範圍內行使查詢、更正及刪除等權利。三、自動辨識系統可能發生誤判、無法辨識、重複身分、資料不一致或系統異常等問題。移民署應建立即時人工複核、錯誤更正、申訴救濟、紀錄保存及後續追蹤機制,避免旅客因系統錯誤而遭不當攔查、延誤、標記或拒絕通關。四、對於外籍旅客、兒少、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多語族群及不熟悉自動化設備者,移民署應提供友善替代流程與多語服務,確保科技服務不造成新的排除與不平等。五、爰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自動查驗通關與生物辨識個資治理及人權影響評估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料蒐集與保存規範、誤判救濟程序、人工複核機制、弱勢及外籍旅客友善措施、資安測試、委外廠商管理及年度改善指標。【移民2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 面對跨國詐騙、人蛇偷渡、毒品運輸、人口販運、恐怖主義及其他跨境犯罪,國境風險分析與旅客訂位資料運用確有必要。115年度移民署資訊系統維運與國境安全智慧應用相關預算,持續支應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智能分析與預警管理等工作,有助於強化國境安全及打詐防線。惟任何風險分析系統,若缺乏明確法源、資料治理、偏誤檢驗、人工覆核及救濟制度,均可能產生過度蒐集、錯誤標記、歧視性篩選、黑箱決策及權力濫用疑慮。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不是對立,而是現代民主國家必須同時守住的底線。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旅客風險分析系統法遵及跨機關資料共享邊界書面報告。一、旅客訂位及行程資料可協助移民署掌握高風險旅客、可疑行程、異常旅行模式及跨境犯罪線索,對打擊詐騙、人口販運、毒品、人蛇偷渡及恐怖主義有一定功能。二、惟旅客資料涉及個人行程、航空紀錄、旅行同伴、付款方式、聯絡方式及其他敏感資訊,應依資料最小化與目的限制原則處理。移民署應說明資料來源、保存期間、使用目的及刪除機制。三、風險評估規則若未定期檢討,可能因國籍、姓名、旅行路徑、語言、族裔或特定地區產生不當偏誤。移民署應建立偏誤檢測、人工覆核、結果稽核及申訴救濟機制,確保系統只是輔助,不是取代人的判斷。四、國境打詐涉及移民署、警政、調查、海關、檢察、金融及航空公司等多方資料流動,更應明確界定資料共享範圍、權限控管及稽核紀錄,避免跨機關共享失去邊界。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法遵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資料蒐集法源、資料欄位、跨機關共享邊界、資料保存刪除機制及目前運用情形。【移民2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7、 失聯移工問題長期牽動勞動市場、治安治理、人口管理、雇主責任、仲介制度、非法聘僱及移工人權。115年度移民署編列外來人口訪查、查察、面談、調查處理、應勤裝備及交通運輸設備等經費,並賡續推動失聯移工查處工作。惟失聯移工治理不能只靠查緝數字,更不能讓少數專勤隊員承擔龐大的外來人口管理壓力。移民署專勤隊面對外來人口查察、收容、遣返、人口販運、非法工作、查緝現場衝突等高風險勤務,若人力不足、裝備不足、支援不足,不僅影響執法成效,更危及基層同仁安全。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勤隊人力、勤務安全、應勤裝備及失聯移工治理整合書面報告,使預算不只用於查緝,更用於制度改善與安全保障。一、失聯移工問題背後,常涉及仲介費用、轉換雇主困難、勞動條件落差、非法聘僱誘因、雇主責任不足及資訊不對稱。若政策僅以查緝人數作為績效,將難以真正降低失聯原因。二、移民署專勤隊人員需執行訪查、查察、面談、調查、收容、遣返及跨機關聯合查緝等任務,勤務內容具高度風險。面對高風險查緝或雇主、仲介、非法聘僱場域,應有完整支援、裝備及安全管制。三、115年度預算編列電擊器卡匣、辣椒水、偵防車、警備車等應勤裝備與交通設備,應進一步檢驗是否足以支應全國專勤隊高風險勤務需求,並建立裝備配發、教育訓練、使用紀錄及事故檢討機制。四、移民署應會同勞動部、警政署、地方政府及檢察機關,針對失聯移工治理提出整合方案,包括源頭預防、雇主與仲介責任、非法聘僱查緝、移工求助管道、轉換雇主制度及跨機關資料共享。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勤隊人力、勤務安全與失聯移工治理整合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縣市專勤隊人力負荷、失聯移工查處情形、勤務案件統計、應勤裝備配發、跨機關支援SOP、查緝安全教育訓練、失聯移工成因分析及源頭預防政策建議。【移民2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8、 外國人收容與遣返,是國家移民管理制度中最敏感、也最能檢驗人權底線的環節。115年度移民署編列外來人口收容、管理、遣送返國、收容人伙食、醫療、服裝被服及收容所修繕等經費,維持收容及強制出國境作業。惟行政收容不是懲罰,更不是行政方便的手段;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必須符合法治、人權、比例原則與必要性。近年監察機關及人權團體多次關注外國人臨時收容所超額、逾期、環境不足及法律協助不充分等問題。國家可以管理邊境,但不能忘記每一位被收容者仍是有尊嚴的人。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收容人權改善、替代收容、遣返效率及短中長期空間改善書面報告。一、外國人收容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應以最後手段為原則,並定期檢討收容必要性。對於可替代收容者,應優先採取具保、定期報到、指定住所、電子或社區式管理等較低侵害手段。二、收容所管理應確保基本生活條件,包括適足空間、通風、醫療、心理支持、法律諮詢、通譯服務、宗教及文化需求、親友聯繫、申訴管道及資訊可近性。移民署應定期公開收容人數、收容期間及超額情形。三、遣返效率不應以犧牲人權為代價,但若因國籍查證、旅行文件、外交協調、航班或費用問題而長期收容,亦將造成收容人權與行政成本雙重問題。移民署應提出加速遣返及替代收容之並行方案。四、收容空間改善不應只等待長期工程完成。移民署應針對現有臨時收容所提出短期改善計畫,包括環境修繕、醫療與法律協助、通譯服務、弱勢個案照顧及收容替代措施。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外國人收容人權改善與替代收容制度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收容所收容人數、超額及逾期情形、平均收容期間、替代收容使用率、法律與通譯協助、醫療及關懷服務、遣返障礙分析、短期空間改善措施及大型收容設施期程。【移民3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9、 人口販運是對人性尊嚴最嚴重的侵害之一。被害人可能是被迫從事性剝削的女性,可能是在高壓債務與仲介控制下工作的移工,也可能是在漁船、工廠、家庭照顧或非法場域中被剝削的人。115年度移民署編列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經費,包含庇護安置、社區式及個案式安置、通譯、法律協助、偵訊陪同、醫療協助、心理輔導、被害人補助、國際工作坊及宣導等項目。此一預算不只是執法經費,更是國家對被害人伸手接住的承諾。惟被害人安置、心理復原、法律協助與勞動剝削鑑別,均需要穩定、專業、長期且跨部會合作的支持。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勞動剝削防制書面報告。一、人口販運防制不能只看查緝案件數,更應重視被害人能否被正確辨識、及時安置、安心作證、獲得醫療心理支持及重建生活。若被害人因語言、身分、恐懼遣返或不信任政府而不敢求助,案件即難以浮現。二、勞動剝削案件常隱藏於移工、漁工、看護工、非法工作場域及跨境仲介鏈中,辨識難度高。移民署應與勞動部、農業部、海巡署、警政署、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合作,建立共同鑑別指標與轉介流程。三、庇護安置與社區式安置應依被害人需求分流,提供安全住所、通譯、法律扶助、心理輔導、醫療服務、就業支持及陪同偵訊。尤其心理輔導與創傷復原不宜僅列為附屬服務,而應視為被害人保護的核心。四、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與宣導應與第一線訓練相連結,將國際經驗轉化為執法人員、社工、檢察官、勞檢員、移民官及NGO共同使用的教材與SOP。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勞動剝削防制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被害人鑑別流程、安置量能、通譯與法律協助、心理及醫療服務、勞動剝削案件分析、跨部會合作機制、NGO合作模式、國際報告建議事項回應及年度KPI。【移民3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0、 新住民不是被照顧的客體,而是台灣家庭、社區、勞動、文化與下一代教育的重要力量。115年度移民署編列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新住民學習網站維運、資訊課程、行動學習設備借用及外來人士生活諮詢熱線等經費,展現對新住民照顧與培力的政策方向。惟新住民政策若只停留於活動補助、課程場次與宣導成果,難以真正回應新住民在語言、就業、法律、家庭、子女教育、數位使用、健康資訊、社會參與及防詐安全上的實際需求。國家應讓每一位來到台灣、組成家庭、養育孩子、努力生活的新住民,都能被尊重、被支持、被看見。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成效、數位培力及跨部會支持書面報告。一、新住民發展基金長期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服務,應從核定件數與活動場次,進一步提升為成果導向管理,檢視補助是否真正改善新住民生活、學習、就業、家庭支持與社會參與。二、新住民數位培力不應僅是學會使用電腦或手機,而應協助新住民實際運用數位工具申辦政府服務、查詢醫療與社福資訊、求職學習、參與子女教育、防範詐騙及建立社會連結。三、課程設計應考量新住民實際處境,包括母語輔助、托育需求、交通可近性、夜間假日課程、線上線下混成、初階與進階分流,以及與就業、證照、創業及法律諮詢之連結。四、新住民子女培力亦應納入政策核心。移民署應會同教育部、勞動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整合語言教育、多元文化、家庭支持、心理健康、青年發展及就業資源。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成效與數位培力成果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基金補助類型、成果指標、受益人追蹤、數位課程就業及生活應用成果、母語講師培力、行動設備借用成效、生活諮詢熱線使用情形、跨部會合作及未來精進方向。【移民3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1、 移民政策的成熟,不只看國境管理效率,也看國家如何對待不同國籍、族群、語言、膚色、文化與身分的人。115年度移民署編列「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畫」、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教育訓練、法規檢視、宣導影片及非本國籍兒童配賦統一證號作業委託NGO協助等經費,顯示政府已將反歧視與外來人口人權納入政策。惟消除種族歧視不能只靠影片宣導或教育訓練,而應落實於法規、行政流程、服務語言、收容管理、國境查驗、家庭暴力防治、兒童就學就醫及社會福利銜接。特別是非本國籍兒童若因身分文件或統一證號問題而影響就醫、就學或社福,將使最脆弱的孩子承受制度縫隙。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外來人口人權保障及反歧視政策落實書面報告。說明一、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推動,核心不在宣示,而在於檢視法律、政策、行政實務及公共服務是否對不同族群產生不利影響。移民署作為外來人口管理主管機關,應率先建立制度檢核機制。二、外來人口在台可能面臨語言障礙、資訊落差、文化隔閡、就業歧視、家庭暴力、勞動剝削、國境查驗誤解及行政程序不熟悉等問題。移民署人員應接受反歧視、人權、性別、兒少及文化敏感度訓練。三、非本國籍兒童配賦統一證號作業攸關孩子就醫、就學、保險、社會福利及身分銜接。移民署應與衛福部、教育部、地方政府及NGO合作,主動找出制度死角,避免孩子因父母身分問題而被排除於基本照顧之外。四、宣導預算應與具體制度改善相連結。移民署應說明消除種族歧視之法規檢視成果、行政流程修正、申訴案件處理、地方服務站落實情形及外來人口實際可近性。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外來人口人權保障及反歧視政策落實報告」,內容至少包括:ICERD結論性意見辦理情形、法規檢視清單、移民官教育訓練、非本國籍兒童統一證號作業成果、跨部會銜接、外來人口申訴與救濟管道及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移民3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2、 移民署基層同仁站在國門第一線,也走進查察現場、收容場所、服務站櫃檯、機場港口、人口販運案件與新住民家庭服務之中。他們面對的是旅客壓力、夜間輪值、國境查驗、失聯移工查處、收容遣返、人權服務、跨國案件及高度資訊化系統壓力。115年度移民署預算員額淨增26人,並編列人事費、加班費、員工健康檢查、員工協助方案,以及高雄、臺中、新竹等辦公廳舍興建與改善經費。惟加班費規模龐大,員工協助方案經費有限,第三航廈啟用、失聯移工查處、人口販運防制、收容管理及新住民服務需求均持續增加,若基層人力與身心支持不足,國境安全與人權服務終將由第一線同仁過勞承擔。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基層勤務負荷、加班、心理健康與辦公廳舍改善書面報告。一、移民署業務橫跨國境安全、外來人口管理、新住民服務、人口販運防制、收容遣返及跨國合作,基層同仁承擔高度複雜與高壓勤務。人力配置應依業務成長、風險程度與服務需求滾動檢討。二、115年度雖淨增員額26人,惟第三航廈配備建置、智慧國境系統、專勤隊查察、外國人收容、新住民服務及資安韌性均增加工作需求。移民署應說明增員如何分配至國境、專勤、資訊、收容及服務站等單位。三、加班費反映勤務需求,也可能反映人力長期不足。移民署應盤點各單位加班情形、夜間輪值、假日勤務、備勤時間及補休落實狀況,避免長期以加班補足制度缺口。四、基層移民官面對查緝衝突、收容壓力、旅客衝突、人口販運被害人創傷、國境高風險案件及長時間輪值,應有完整員工協助方案、心理諮詢、創傷支持、法律協助及安全通報制度。五、辦公廳舍興建與改善應不只看工程進度,也要檢視服務動線、專勤隊查察備勤空間、收容及訪談隱私、員工休息、性別友善、無障礙及民眾服務品質。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基層勤務負荷、心理健康與辦公廳舍改善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各單位人力配置、加班與補休統計、員工協助方案使用情形、勤務風險與安全支持、辦公廳舍改善進度、備勤空間及服務品質指標。【移民3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3、 115年度移民署歲入預算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及怠金」編列5億8,685萬8千元。該項收入係針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裁罰收入。近年來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由111年底之10萬8,777人,逐年增加至114年之15萬5,827人,3年增加4萬7,050人(增幅達43.25%),歷年來均以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占比最高(介於62.21%至73.85%間)。且109至113年度外籍人士在臺涉及違法情事逐年增加,113年度外籍嫌疑犯中涉詐欺案者較112年度高逾1倍,又查處外來人口違法態樣以失聯移工占比趨近半數為最大宗,外籍移工恐淪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利用主要對象,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恐成為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爰請移民署持續研謀精進措施、提升查察逾期停(居)留效能,俾強化治安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移民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4、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51萬4千元,較114年預算138萬7千元增加112萬7千元(81%)。該項經費用於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宣導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宣導等。除了「網頁版入國登記表」宣導外,其他業務宣導未有成果型指標,未能具體衡量宣導成效,且未具激勵效果,允宜精進評核指標之研訂,以達成政策及業務宣導目的,並回饋作為後續提升宣導效益之參據。且「辦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宣導」非移民署主要業務,卻占媒體宣導費執行金額之39%,且指標用曝光數、觸及數顯示,移民署應於1個月內評估該項宣導之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5、 移民署肩負國境安全管制、外來人口管理、非法查緝及收容遣送等第一線執法重任,基層同仁除須面臨日夜輪替之勤務型態,更常須應對具衝突性與不可預測性之執法現場,長期處於高壓、高風險之職場環境,致使近年同仁對於心理諮商與情緒支持之需求顯著上升。然查,現行員工協助方案及心理健康經費之配置量能是否充足仍待檢視;復以心理健康輔導機制之成效,高度仰賴求助管道之隱私性與求助者對機關之信任感,為營造安心求助之職場環境,消弭基層同仁對於諮商紀錄保密性之潛在疑慮,方能確保有需求之同仁及時獲得支持,避免錯失心理防護與輔導之黃金救援期。為落實基層執法人員之心理健康照護,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現行心理健康經費配置,並針對「強化同仁心理健康輔導量能與實質隱私保護機制」研議具體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16、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477萬9千元。經查,截至113年底止,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已達14萬3,209人,失聯移工達9萬0,928人;截至114年7月底止,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更增至15萬1,447人。另依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移民署113年度核處違反相關法令案件之罰鍰,仍有9,206萬餘元列為應收保留數,尚待持續催繳收回;另外籍人士積欠公立醫院醫療費用協處機制及跨部會追償制度亦有待強化。爰請移民署持續協同權責機關精進債權管理、跨機關協調及行政督導。【移民5】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7、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現行實務遭內政部移民署擴張解釋,導致大量涉及兩岸繼承案件之台灣人民,因大陸地區法定繼承人無法來台辦理相關程序,而產生繼承程序停滯、財產權長期無法確認、銀行作業無所適從及人民重大權益受損等問題。請內政部移民署針對繼承案件涉及大陸地區及法定繼承人者之入境事宜,提供建議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俾由其會同相關部會研擬對策。一、依「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繼承權屬財產權重要內涵之一。然而,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並未明文禁止大陸地區法定繼承人來台辦理繼承相關程序,但實務上卻遭移民署擴張解釋為「非退伍軍人之大陸法定繼承人特定身分者不得來台處理繼承事務」,形成行政解釋凌駕法律規範之疑慮。二、目前大量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及主要繼承人均為台灣人民,遺產、稅務及法律關係亦均存在於台灣,僅因部分法定繼承人位於大陸地區,即導致整體繼承程序停滯。實務上已造成:(一)台灣地區繼承人無法辦理遺產分配及財產移轉。(二)高齡配偶、家屬無法即時取得生活費、醫療費及喪葬相關費用。(三)銀行及金融機構因欠缺明確作業依據而不敢辦理。(四)遺產稅、不動產及債務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五)人民被迫長期等待程序障礙排除,甚至形成變相「拖延失權」現象。三、尤有甚者,目前實務上竟普遍出現民眾及金融機構請求立法委員召開協調會、銀行以協調紀錄作為風險依據之情況,顯示主管機關未能建立明確、統一且合法之行政處理機制,反將制度風險轉嫁予金融機構、第一線承辦人員及人民自行承擔,嚴重損及政府公信力及依法行政原則。四、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建議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俾由其會同相關部會研擬對策。【移民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8、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該項下「打造國境安全智慧應用數位韌性計畫」編列2億7,639萬1千、「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移民署配備建置計畫」編列2億2,136萬元,2項計畫合計近5億元。數位韌性計畫係汰換已運作逾14年之移民管理核心系統,並規劃推動無紙化作業、智慧服務及收容所AI行為分析功能;然第三航廈計畫則涉及資料中心、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及資訊安全防護等基礎設施建置。相關投資金額龐大,除建置完成外,惟應具體呈現行政效率提升、服務品質改善及資安治理成效。為確保國境安全及提升行政效率,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針對數位韌性計畫上線後之臨櫃轉線上服務達成率、案件審核時間縮減目標、AI客服及智慧服務量化效益、收容所AI異常事件預警成效,以及第三航廈e-Gate使用率提升目標、第三方資安稽核機制與後續維運成本規劃等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9、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該項下「南區事務大隊大隊部及高雄市專勤隊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計畫」115年度續編2億3,018萬3千元。經查,該計畫自108年核定後已歷經3次修正,總經費由1億8,689萬6千元增至4億9,234萬4千元,計畫期程亦由5年延長至8年。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亦指出,該工程曾因多次流標導致期程延後,須保留預算繼續執行。然考量捷運保護區地質改良、營建物價上漲及缺工等因素已為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之理由,惟後續重點已非歷史原因探究,而在於剩餘工期是否能如期如質完成,以及是否再度發生計畫修正或追加經費等情況。為落實預算執行之效度,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針對115至116年剩餘工期之履約查核節點、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動支原則、跨機關工程督導機制及避免再次修正計畫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0】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20、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部分用於協緝遣返外逃通緝犯、協助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強化反恐與毒品情資交流、打擊人口販運與走私及國境安全管理,業務內容攸關治安與國安。惟近年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持續增加,從111年底10萬8,777人,增至114年7月底15萬1,447人,3年不到增加4萬2,670人,增幅達39.23%;其中又以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占比最高,且滯留1年以上者達11萬1,989人,占比約73.95%,滯留10年以上者亦達1萬7,558人。另109至113年外籍人士在臺涉及違法嫌疑犯人數,由4,442人增至6,811人,增幅達53.33%;其中113年涉詐欺案件1,862人,占27.34%,較112年增加逾一倍。移民署查獲之外來人口違法態樣,亦長期以失聯移工為大宗,113年仍占49.03%。綜上,移民署自112年起擴大查處並提高罰鍰,有賴相關權責機關共同遏止逾期停留及失聯移工問題。請移民署就「逾期停居留查處成效」、「失聯移工防制措施」及「防堵外籍人士涉詐與洗錢利用機制」,協調權責機關共同應處。【移民1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丁學忠
21、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該項下「機動式入境查驗流程再造計畫」編列3,809萬4千元,辦理機動式查驗設備、生物辨識系統及相關整合作業。經查,113年透過船舶方式入境旅客達102.65萬人次,較112年63.69萬人次明顯成長;該計畫應建立逐年檢視及查核機制,以確保計畫效益。然移民署規劃建置行動設備管理(MDM)安控平臺,以支援設備管理及跨場域調度,惟相關設備稼動率、調度機制、生物辨識系統於非固定查驗場域之穩定性及資料安全性,仍有必要透過具體測試數據加以驗證。為確保入境設備相關設置之效能,俟移民署於1個月內,針對MDM設備調度機制、設備稼動率目標、港口及郵輪場域實際運用規劃、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離線測試成果、資料加密及資安驗證報告,以及後續績效追蹤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22、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執行外來人口移民服務、入出國管理、面談、查察、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事宜等業務。中國籍人士在台涉案服刑完畢後,於等待遣返期間由移民署收容,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收容期滿後,則須依法改採類似法院交保的「收容替代處分」。然而,實務上竟發生有中國籍人士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接受網路媒體專訪,甚至還有人有環台旅行之情事。為防範此類情事再次發生,請移民署與大陸委員會持續研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移民1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23、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執行外來人口移民服務、入出國管理、面談、查察、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事宜等業務。移民署近年來查緝違法外來人口,據內政部統計,111至114年間,查處人數分別為3萬2,456人、4萬9,542人、4萬3,540人及4萬6,493人,分別占當年滯台外籍人士(含逾期居留及停留)的29.84%、37.61%、30.40%及29.84%。而與此同時,滯台外籍人士則呈現增長趨勢。據內政部統計,滯台外籍總人數自111年突破10萬,從110年的8萬1,005人,增加至111年的10萬8,777人,到114年更達15萬5,827人,4年間增加7萬4,822人。爰此,請移民署持續與勞動部、交通部觀光署等相關部會合作,從源頭阻斷違法逾期停(居)留情事之發生。【移民1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24、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21億7,728萬1千元。查,截至114年7月底逾期停(居)留人數自111年底10萬8,777人增至15萬1,447人,而115年度罰鍰收入預算甚至暴增53%。另,近期爆發「柬埔寨太子集團跨國詐欺洗錢案」,洗錢金額高達107億元,凸顯在臺逾期滯留的15萬名外來人口,恐已淪為跨國洗錢集團在台扎根的巨大治安溫床。而外來滯留人士因失去合法身分且居無定所,極易遭黑幫與水房吸納利用,其涉案態樣包括轉售過去合法申辦的銀行舊帳戶充當「金融人頭斷點」、利用外籍「地下匯兌與虛擬貨幣網絡」協助不法所得移轉境外,以及擔任ATM提領贓款的底層「免洗筷車手」,利用其脫管匿居特性阻斷檢警向境外核心溯源。此類新型態跨國犯罪已與外來失聯人口深度結合,移民署身為國境與外來人口管理主政機關,請加強對山區及偏遠地區非法移工部分,持續會同權責機關共同應處。【移民18】
提案人:王美惠 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25、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執行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等所需行前訓練、赴任裝費及國外旅費等編列635萬3千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萬4千元、一般事務費8萬2千元、國外旅費625萬7千元)。人員輪調、赴任為常態業務,635萬元的公費旅費,請移民署依規定辦理輪調事宜。【移民19】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26、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10億0,721萬2千元。「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移民署配備建置計畫」規劃建置e-Gate計92座(出境50座、入境42座),係按129年度推估尖峰時段旅客通關數最高旅運量4,500萬人次、同年度桃園國際機場客運量8,200萬人次為基礎,予以計算建置。惟按現況截至114年8月底止移民署辦理旅客查驗業務配備建置e-Gate合計121座,於第一、二航廈配置71座,113年度桃園機場旅運量為4,493萬人次,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2,706萬3,404人次,其中國人通關2,299萬4,868人次,使用率73.05%,外國人出境使用自動通關406萬8,536人次,使用率56.02%,均待提升。迄114年8月底止我國雖與美國、韓國、澳洲、義大利、德國、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7個國家簽訂雙邊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且亦多次調降國人使用年齡及身高規定。惟114年1至6月外國人出境使用率仍僅62.96%,為有效提升e-Gate使用通關效益,允宜衡酌持續擴大與他國簽訂互惠協議之可行性,例如與我國關係友好、往來頻密之低風險國家(紐西蘭、英國、日本、加拿大等),推動互惠國家使用e-Gate及放寬旅客使用方式,並強化宣導與擴增旅客通關輔導及協助措施,以提高使用率。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20】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27、 115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辦理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及居留、定居等業務編列1,631萬元。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截至2026年3月在臺失聯移工人數已達到9萬4,271人,因應人力缺口,我國移工需求日予遽增,但同時黑工人數即失聯人數亦屢創新高,若沒有完整配套措施或是應對方法,針對不斷引進外籍移工而缺乏方法打擊、處分、遣返,這些非法移工恐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定或移工仲介市場失控,故請移民署會同國安或警政相關單位,針對失聯移工及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仲介業者或雇主責任是否尚需調整進行研議,避免一方面引進更多的外籍移工,另一方面又因外籍移工失聯,造成管理困難、治安隱憂,進而增進社會成本。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21】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28、 115年度移民署預算案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編列700萬元。「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明定,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消除種族歧視,促進不同族群間之理解與尊重。我國近年因產業發展及人口結構變遷,持續推動移工政策,惟相關政策討論過程中,社會上出現部分針對特定國籍、族群之刻板印象及歧視性言論,引發各界關注。查我國已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政府各機關均有落實平等權及反歧視教育之責任。移民署作為推動多元文化共融及新住民事務之主管機關,除現行透過影片、網路宣導等方式推廣多元文化理念外,仍應積極研議更具互動性及社會參與性的宣導措施,以提升國人對不同國籍、族群及文化背景之理解,避免因資訊不足或刻板印象而衍生歧視情形。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22】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42億9,64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1、 鑒於空中勤務總隊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總經費36億3,340萬7千元,115年度編列18億1,991萬5千元,為近年重大機隊投資計畫。考量計畫執行期程長達6年,涉及飛航安全、妥善率提升、服役年限延長及後續維保成本等事項,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機隊升級進度、妥善率提升情形、飛安改善成果、後續維保成本及分年預算執行情形,以利國會持續監督重大機隊升級計畫執行成效。【空勤1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2、 依審計部113年度查核報告,空中勤務總隊113年度空中勤務業務預算執行結果產生賸餘4,499萬餘元,主要係空勤任務依實際業務需要減少支用所致。為利瞭解空勤資源配置與任務執行情形,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近3年各機型飛行時數、任務派遣統計、機隊妥善率、各駐地配置情形及未來機隊運用規劃,以提升空勤資源運用效益。【空勤1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3、 空中勤務總隊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該計畫執行期程自114至119年長達6年,執行工作尚須配合完工出廠直升機接收與機齡偏高機型汰換規劃作業,鑑於該計畫進度尚需依整體後勤、實際執行任務等不確定因素進行調整,為避免影響飛機進廠執行升級時,機隊架數減少影響勤務,空中勤務總隊允宜視勤務實際需求滾動調整勤務配當,確保計畫順利執行;另為強化空中救護敏捷韌性,並保衛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允宜研謀規劃配置空中救援任務所需裝備之可行性,以強化我國空中救援量能。爰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14】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4、 鑑於空中勤務總隊肩負全國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重要任務,飛機妥善率及飛安管理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惟近年空中勤務總隊持續投入鉅額飛機維護、裝備更新及機隊升級經費,社會各界對於各型機隊妥善率、平均待修天數、飛安事件改善成果及維保效益等資訊,仍難以完整掌握。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近5年各型機隊妥善率統計。(二)重大飛安事件及改善成果。(三)維護保養經費投入與妥善率關聯分析。(四)未來5年重大飛安事故KPI及提升計畫,並於官方網站每年公開相關資訊,以強化空勤安全、國會監督及社會信賴。一、空中勤務總隊肩負全國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重要任務,為國家重大災害應變及緊急救援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機隊妥善率、飛航安全管理及維護保養效能,均直接影響第一線救援量能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查空中勤務總隊115年度預算編列42億9,645萬7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2億1,322萬1千元,其中空中勤務業務編列37億8,325萬元,較114年度增加22億548萬7千元,增幅達139.8%,主要係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飛機及救災救護裝備維護保養,以及各項棚廠與基地建設等重大計畫所致。三、近年政府持續投入大量經費辦理飛機維護保養、航材採購、機隊性能提升及飛安管理工作,惟社會各界對於各型機隊妥善率實際變化情形、平均待修時間、重大飛安事件改善成果,以及維護經費投入與機隊運作績效間之關聯性,宜系統性公開資訊,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瞭解相關預算執行成效。四、尤其115年度新增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總經費高達36億3,340萬7千元,並於115年度編列18億1,991萬5千元,為近年空中勤務總隊最重要之機隊更新計畫之一。其執行成果是否確實提升飛機妥善率、降低維修風險、延長服役年限及增進救援效能,攸關國家救災資源配置效益及人民對政府施政之信賴。五、為強化飛航安全管理、提升機隊維運透明度、落實預算監督及確保重大投資效益,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近5年各型機隊妥善率統計、重大飛安事件及改善成果、維護保養經費投入與妥善率關聯分析,以及未來5年重大飛安事故KPI與提升計畫,並於官方網站每年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會及社會各界共同監督。【空勤1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 鑑於空中勤務總隊任務特殊,飛行員、機工長及維修專業人員培育不易,且預算書顯示前年度曾有收回離職飛行員攬才留才獎助金情形,反映人才流動問題仍值得關注。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空勤飛航人員留才攬才」書面報告:(一)近5年飛行員及機工長缺額率。(二)近5年飛行員及機工長離退職統計。(三)留才獎助措施執行情形。(四)未來5年人才培育及接班計畫。一、空中勤務總隊執行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任務,係我國重大災害應變及緊急救援體系之重要支柱。無論山域搜救、離島後送、海上救援或天然災害應變,均高度仰賴飛行員、機工長及航空維修等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合作,始能確保飛機安全起降及任務順利完成。二、航空專業人力養成期間長、培訓成本高,且需累積大量飛行與維修經驗,非短期內可以補充。近年全球航空產業復甦,各航空公司及相關航空機關對飛航及維修人才需求持續增加,空中勤務總隊亦面臨專業人才競爭及留任壓力。預算書並揭示前年度曾有收回離職飛行員攬才留才獎助金情形,顯示部分專業人才於受訓培養後離職,相關問題仍有深入檢討之必要。三、空中勤務總隊115年度歲出預算達42億9,645萬7千元,其中飛機維護保養、機隊升級及各項航空勤務相關經費占相當比重。然再先進之航空器及裝備,仍需仰賴充足且穩定之專業人力操作、維修與管理,若人才招募、培育及留任機制未能同步精進,將影響整體救災救難效能及飛航安全管理。四、為瞭解空中勤務總隊專業人力現況、檢視攬才留才措施執行成效、掌握未來人才接續及經驗傳承規劃,並確保國家空中救援量能永續發展,爰提出本主決議。【空勤1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 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 5億1,220萬7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5億0,447萬3千元增加773萬4千元,增幅1.53%;較113年度決算4億4,829萬9千元增加6,390萬8千元,增幅14.26%。依審計部113年度查核報告,空中勤務總隊113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執行結果產生賸餘4,207萬餘元,主要係實際進用員額較預計減少,致人事費支出結餘所致。空中勤務總隊肩負空中救災、救難、救護、運輸及觀測偵巡等任務,飛航及機務等專業人力攸關飛航安全與勤務執行品質,惟在人力持續不足情況下,恐影響機隊維保及任務調度量能。為確保機隊維保及執勤量能,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針對飛航及機務等專業人力缺額情形、人員招募留任措施、培訓機制及改善人事費賸餘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7、 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1,220萬7千元,係推動空中勤務總隊一般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空中勤務總隊肩負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五大任務,近年卻面臨飛行員編制不足的困境,目前預算員額99名,但現有員額卻只有82名,缺額達17名。空中勤務總隊之飛行員,主要由高考三級「航空駕駛」類科錄取之正式公務人員,及對外招募之約聘人員共同組成。在現有82名飛行員中,約聘飛行員占37名,已逼近行政院所核定40名的上限;反之,具正式公務人員身分者只有45人,仍有14名的空間,但在114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原擬錄取6人,雖有12人報名,最終卻只有3人到考,顯見現行進用機制誘因不足,人才引進面臨瓶頸。爰此,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針對飛行員提出具體之攬才與留才計畫、說明辦理情形,並研擬提高考試到考率之有效誘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8、 空中勤務總隊肩負全國重大災害搶救、山難與海難搜救等高危險性任務,惟考量近年國內外民用航空產業蓬勃發展,民間航空市場對優秀飛行人才之需求殷切;復以極端氣候致使空中救援任務之環境風險日益增加。為確保國家空中救援量能之永續發展,並防範民間市場薪資磁吸效應對國家飛航人才庫可能產生之影響,政府實有必要超前部署,持續關懷並優化空勤機組人員之待遇結構。爰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通盤檢視現行機組人員之薪俸結構與高風險勤務加成機制,並研議未來人才留用與待遇精進之配套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9、 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37億8,325萬元,該目項下編列「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計畫,採6年期程辦理,旨在汰舊換新機體並將全機隊統一升級至N3+構型(含BAP、AOP及CMP套件整合),以解決現役機隊因分批採購所致之構型歧異、緊急操作程序不一,以及關鍵航材消失性商源等飛安隱憂。鑒於本計畫執行期程長、預算規模龐大,且涉及跨國採購、精密改裝認證及系統介面整合等高複雜度作業,為確保國家重大救災資產投資效益並落實執行風險管控,爰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針對「專案執行效能與救災戰力維持規劃」研議具體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10、 空中勤務總隊於執行山難、海難及森林火災撲救等高壓救援任務時,空域淨空為確保飛航安全之必要條件。惟近年國內無人機(UAV)活動日益普及,災害現場屢見民眾違規操作空拍機,嚴重干擾直升機執勤動線,對第一線機組人員及搜救現場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鑒於單一機關難以全面落實空域管制,實有必要整合民航、消防及警政等單位資源,建立即時應變與處置機制。為強化救災空域之飛安防護,爰請空中勤務總隊會同相關單位於1個月內,針對「救災現場空域安全與無人機干擾防制規劃」研議具體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11、 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30億5,731萬7千元,辦理飛行人員復飛、救難飛行、學科訓練及相關華地安教育等業務,以強化飛行專業訓練。有關空中勤務總隊海豚直升機訓練事故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除飛行員個人操作違失外,空中勤務總隊在飛行訓練督導與管理制度上亦存在明顯缺失。法院指出,空中勤務總隊對飛行員訓練之督導及管理責任難辭其咎,在評價個人違失時,應將組織管理缺失一併納入考量,不能將責任完全歸咎於基層飛行員。爰此,空中勤務總隊現階段針對法院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以正視空中勤務總隊嚴格之飛行紀律,確保飛行安全及國家重要航空資產,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12、 空中勤務總隊肩負全國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重大災害應變等任務,為國家災害防救體系不可或缺之核心力量。面對近年極端氣候加劇、山域事故增加、海域救援需求提升及複合型災害風險日益升高,空中救援能量之強弱,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國家災害應變能力。查空中勤務總隊115年度新增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總經費高達36億3,340萬7千元,分6年辦理,115年度即編列18億1,991萬5千元,約占空中勤務總隊年度歲出預算四成以上,為近年空中勤務總隊規模最大之航空投資計畫之一。惟預算書除說明辦理機隊升級及相關採購作業外,對於升級後機隊整體效益,包括機隊妥善率提升幅度、飛航安全改善成果、機體延壽年限、任務執行能力提升程度、維修成本降低效益、可用機隊數量增加情形,以及與採購新機方案之成本效益比較等重要資訊,均未見完整揭露與量化說明。此外,海豚機隊未來仍將肩負我國重要空中救援任務,本次投入36億餘元辦理升級,究竟係屬短期延壽措施,抑或已納入國家未來10年以上空中救援機隊整體發展規劃,攸關後續機隊汰換政策、飛航安全管理及救災量能建構方向。若未建立具體績效目標及效益評估機制,恐難確認龐大預算投入是否確實轉化為更安全、更有效率之空中救援能力。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就機隊升級效益評估、飛安績效目標、延壽規劃、成本效益分析及未來機隊發展藍圖提出具體說明。一、空中勤務總隊執行全國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緊急運輸任務,長期肩負山域搜救、海域救援、離島後送、重大災害應變及國土安全巡護等重要工作,其機隊性能、飛航安全及妥善率,直接影響國家災害防救量能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二、依空中勤務總隊115年度預算書所列,11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42億9,645萬7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2億1,322萬1千元;其中新增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總經費36億3,340萬7千元,分6年辦理,115年度編列18億1,991萬5千元,係115年度預算成長最主要項目之一。三、AS-365N海豚型直升機為空中勤務總隊執行空中救援任務之重要機型,惟機隊服役多年後,面臨機體老化、零附件取得困難及維修成本增加等問題。政府投入鉅額預算辦理機隊升級,其目的應在於提升飛航安全、維持妥善率、延長服役年限及強化救災救難能力。然而,預算書對於升級後可達成之具體成果及量化績效指標,尚需完整說明,俾利國會及社會大眾據以評估投資效益。四、尤其本案涉及國家空中救援體系未來發展方向,包含機隊延壽與新機採購之政策選擇、後續維運成本負擔、飛航安全管理策略及未來機隊更新規劃等重大議題。主管機關有必要提出完整成本效益分析及長期機隊發展藍圖,以確保有限預算資源獲得最大效益。五、為落實國會監督職責,確保重大航空投資計畫能有效提升空中救援量能、強化飛航安全並增進預算使用效益,請空中勤務總隊就機隊升級後妥善率目標、飛安績效指標、延壽年限、維修成本效益分析、與新機採購方案比較評估,以及未來10年整體機隊發展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3、 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編列18億1,991萬5千元。據空中勤務總隊提供資料,現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海豚型直升機計9架,因機齡漸高且面臨該機型之關鍵性航儀電系統航材已衍生消失性商源問題,影響整體機隊妥善率與勤務遂行,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規劃汰除飛機5架並採購飛機5架,另升級原有飛機4架,整體升級飛機共9架,解決高齡機所面臨消失性商源問題並優化飛機性能及提升機隊妥善率。該計畫原於113年2月15日核定,總經費34億7,973萬6,800元,期程為114至118年度,復因考量匯率波動,經行政院於114年8月19日核定修正,總經費修正為36億3,340萬7千元,計畫執行期程改為114至119年度。行政院於113年2月核定該計畫,並辦理採購案於114年1月16日決標,惟114年度所需關鍵設計審查預付款6,949萬9千元未於114年度預算編列,而於預算額度內勻支,惟該計畫遲至115年度預算案甫首度編列經費及揭露跨年期計畫資訊,恐不利立法院審議。另為機隊運作銜接順利,允宜提前研謀規劃未來新機採購及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空中救災量能。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8】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高金素梅
14、 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勤務棚廠廳舍興建整修工程經費」編列7億1,100萬元。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37億8,325萬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15億7,776萬3千元,增加22億0,548萬7千元,增幅139.79%;較113年度決算12億1,053萬4千元增加25億7,271萬6千元,增幅212.53%。其中「臺北松山駐地直升機棚廠暨代拆代建空軍司令部松山基地指揮部飛機棚廠等興建工程中程計畫」115年度續編7億元。依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該工程曾因多次流標及變更設計,致113年度仍有9,344萬餘元列為應付保留數繼續執行。考量本案總經費達34億9,926萬1千元,期程長達9年(109至117年),後續履約管理及經費控管仍應持續監督。為落實預算執行成效,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針對115至117年剩餘工期履約查核節點、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動支情形、跨機關工程督導機制及避免再次修正計畫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5、 空中勤務總隊辦理「臺北松山駐地直升機棚廠暨代拆代建空軍司令部松山基地指揮部飛機棚廠等興建工程」,總經費高達34億9,926萬1千元,分9年辦理,115年度續編第7年經費7億元,為空中勤務總隊近年最重要之重大公共建設及首都空中救災基地建設計畫之一。查本案不僅涉及直升機棚廠及勤務設施興建,更攸關我國北部地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緊急運輸及重大災害應變任務之整體部署能力,未來將成為首都圈空中救援體系之重要樞紐。其功能同時涉及空中勤務總隊、國軍、民航單位及相關救災機關之協調運作,對於飛航安全、基地運作效能及緊急應變能力具有長遠影響。雖預算書載明截至114年6月底工程進度達34.91%,較預定進度超前2.01%,惟本案後續仍有大量建築工程、機電系統、飛航支援設備、勤務設施及整體系統整合作業待執行,且工程位處松山機場及首都都會區核心地帶,施工管理複雜度高,對工程品質、安全管理、履約進度及未來營運效能均有嚴格要求。此外,本案總經費接近35億元,未來完工後是否能有效提升首都空中救援量能、縮短救援反應時間、改善備勤環境、強化跨機關協同作業及提升飛航安全管理效能,均應建立具體績效指標及後續追蹤機制,以確保重大公共投資發揮最大效益。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就工程進度管理、履約執行情形、工程品質管控、預算執行率、風險控管機制、完工後營運規劃及預期效益評估提出具體說明。一、空中勤務總隊松山駐地係北部地區執行空中救災、救難、救護及重大災害應變任務之重要基地,其備勤能量及設施品質直接影響首都圈及北臺灣地區空中救援效能。二、本案總經費34億9,926萬1千元,分9年辦理,115年度續編7億元,為空勤總隊近年規模最大之基地建設計畫之一。依預算書所載,截至114年6月底工程進度雖較預定進度超前2.01%,惟後續仍有大量工程及系統整合作業尚待完成,相關施工品質、履約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仍應持續接受國會監督。三、本案位於松山機場周邊區域,涉及空中勤務總隊、空軍、民航主管機關及相關救災單位之運作需求,其建設成果不僅影響空中勤務總隊日常勤務執行,更關係重大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指揮、機隊調度及空中支援能力。四、重大公共工程除應重視工程進度外,更應重視完工後之實際效益。主管機關應具體說明本案完成後預計提升之備勤容量、機隊運作效率、飛航安全管理能力、跨機關協調機制及救災應變效能,並建立可供檢驗之績效指標。五、為確保重大公共建設如期如質完成,並確保國家投入之龐大預算確實轉化為更安全、更有效率之空中救援量能,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1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16、 115年度空中勤務總隊歲出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勤務棚廠廳舍興建整修工程」辦理「臺北松山駐地直升機棚廠暨代拆代建空軍司令部松山基地指揮部飛機棚廠等興建工程中程計畫」,係為解決黑鷹直升機進駐臺北松山駐地現有棚廠及備勤空間不足等問題,115年度續編第7年經費編列預算7億元。依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意見,該工程曾因多次流標及變更設計,致113年度仍有9,344萬餘元列為應付保留數繼續執行。考量本案總經費達34億9,926萬1千元,期程長達9年(109至117年),後續履約管理及經費控管仍應持續監督。空中勤務總隊應落實預算執行成效,針對115至117年剩餘工期履約查核節點、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動支情形、跨機關工程督導機制及避免再次修正計畫之具體措施。請空中勤務總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1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高金素梅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2項 一般性補助款-內政部主管
第2目 一般性民政補助-消防署及所屬21億6,723萬1千元,照列。
第3目 一般性民政補助-移民署69萬8千元,照列。
第4目 一般性警政補助-警政署及所屬4億1,147萬4千元,照列。
貳、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億0,439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億2,917萬7千元,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117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2,478萬元,減列800萬元,改列為1,678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4項:
1.11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4,947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4,947萬3千元。經查,該項預算連續2年執行率未及七成,允宜依實際需求與相關政策規劃覈實編列預算並積極辦理。又查,115年中央政府債務已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國防預算編列已創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教育、社福、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有鑑於過去預算執行績效不彰,且,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與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策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新住01]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2)11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4,947萬3千元,較114年預算4,428萬6千元,增加518萬7千元(11.71%)。據移民署資料,新住民發展基金115年度預算案「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各項政策及業務宣導。該基金112及113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分別編列5,702萬元及4,934萬1千元,決算數分別為3,963萬2,461元及3,297萬9,021元,執行率分別為69.51%及66.84%,均未及七成。且根據移民署公開資料,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執行情形報表(電視/網站類),112至113年、115至116年「新住民影音紀實報導計畫」都可發現由特定廠商得標,宜積極謀求改善。移民署允宜切實依實際需求與相關政策規劃覈實編列預算並積極辦理,為撙節財政,維持預算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針對近5年媒宣執行狀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新住0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2.11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於「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合併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947萬3千元。鑑於該基金112及113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數分別為5,702萬元及4,934萬1千元,決算數卻僅為3,963萬2千元及3,297萬9千元,執行率分別僅有69.51%及66.84%,連續2年未及七成,顯見其預算編列未符實際需求。請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就「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近2年執行率偏低之具體成因分析、補助與採購案件期程強化管控機制,以及如何依『新住民基本法』第17條積極落實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之精進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依「新住民基本法」第17條規定,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然查,新住民發展基金115年度預算案高額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947萬3千元,惟審視其過去執行成效,112年度編列5,702萬元,決算僅3,963萬2千元(執行率69.51%),113年度編列4,934萬1千元,決算更降至3,297萬9千元(執行率66.84%),連續2年預算執行率均未及七成。移民署雖辯稱係因精進網站、加強宣傳導致期程延後或採購作業期程較長所致,惟預算連續落後顯見未能覈實依實際需求編列,不僅導致國家財政資源空轉,更難以實質擴大媒體效益,遑論落實基本法保障新住民權益之精神。爰促請其檢討防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資精進。[新住03]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11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於「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計畫」編列9,555萬5千元,較114年度8,897萬7千元增加657萬8千元,增幅7.39%。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4,625萬9千元,占本計畫經費近五成。經查,新住民發展基金112年度及113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執行率分別僅69.53%及67.11%,連續2年未達七成。移民署雖表示係因採購規劃及內容精進所致,惟連續兩年度均出現相同情形,顯示相關採購期程管理及行政作業規劃仍有改善空間。新住民基本法已明定政府應鼓勵媒體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或影音,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相關宣導經費如長期無法有效執行,恐影響政策推動成效及預算使用效益。為監督政策推動及預算執行成效,請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針對115年度各項媒體宣導採購案件之招標發包時程、執行進度、執行目標、媒體近用權推動成果及宣導效益評估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新住0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11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1億7,395萬7千元。鑑於該基金115年度收支相抵後由賸餘大幅轉為短絀2,478萬元,然最新調查顯示,逾61萬名新住民中,東南亞籍配偶持有技術士證之比率每百人僅4.9人,顯著落後中國籍配偶之12.9人;且113年求職職類竟以「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2,315人)為大宗,職訓亦高度侷限,凸顯就業輔導與證照轉換機制成效不彰,實際執行成果輕易超越保守目標,營運未具積極性。請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就「新住民技術士證取得困難成因分析、證照轉換制度規劃、及東南亞語友善語言學習與就業輔導精進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依「新住民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應輔導新住民取得技術士證以促進就業。然查,新住民已逾61萬人,11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來源4億0,439萬7千元、用途4億2,917萬7千元,收支短差達2,478萬元,致財務由114年度賸餘1,382萬3千元急遽轉為短絀。惟審視成效,新住民每百人僅8.7人持有技術士證,其中中國籍配偶12.9人,東南亞籍配偶僅4.9人,持有率嚴重偏低;且113年求職外籍配偶高達2,315人受困於「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職訓亦侷限於美容與照顧服務,專業培力嚴重失衡。東南亞籍配偶因語言隔閡與跨國證照轉換落差被迫放棄母國技能,惟該基金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1億7,395萬7千元,卻未針對痛點有效規劃「語言學習環境」與「證照轉換制度」,實際成果輕易超越保守指標,顯見目標未具積極性且照顧流於形式。爰請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新住06]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35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736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01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參、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業務(工作)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11萬1千元,照列。
2.總支出:11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千元,照列。
二、誠園獎學基金
(一)業務(工作)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23萬4千元,照列。
2.總支出:36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3萬4千元,照列。
三、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業務(工作)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5萬元,照列。
2.總支出:8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萬7千元,照列。
肆、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9萬1千元,照列。
2.支出:55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43萬3千元,照列。
二、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21萬2千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1萬2千元,照列。
三、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300萬8千元,照列。
2.支出:1,203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7萬5千元,照列。
伍、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陸、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警政署及所屬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柒、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玖、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拾、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55萬8千元,增列4萬4千元,改列為60萬2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3萬6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5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10億4,546萬8千元,減列第6目「聯絡業務」56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3,983萬8千元。
本項提案3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共計編列13億7,945萬2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7億5,207萬3千元(含追加預算)增加6億2,737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3.42%。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宣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經查114年大陸委員會法定預算媒宣費為716萬元,115年度媒宣費預算1,294萬8千元,比114年增加578萬8千元。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此媒宣費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為共體時艱,爰提案全數刪除115年媒宣費,減列金額1,294萬8千元。【大陸2】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二、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294萬8千元,較114年716萬元增加578萬8千元(增幅81%)。綜觀近年大陸委員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111至113年度預算數介於1,024萬5千元至1,217萬5千元間,決算數介於720萬4千元至1,111萬2千元間,執行率介於67.94%至91.27%間;又114年度執行數581萬5,397元,占預算數716萬元之比率為81.22%。大陸委員會於115年度預算案「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揭露評核指標,但該會僅揭露評核指標卻未揭示目標值,舉如法政業務之評核指標為「海基會臉書貼文瀏覽次數、觸及人數、互動次數等」及聯絡業務之評核指標為「依各項業務推動方式,分擇以貼文數、曝光數、觀看數、點擊數等為指標」等,均未提及目標值,如此尚難具體評核宣導成效,允宜研謀改善。大陸委員會媒宣預算執行率雖達八成,但也仍有餘裕,且評核指標難以凸顯宣導成效,為撙節支出,爰減列該項預算578萬8千元。【大陸3】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三、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294萬8千元。根據大陸委員會提供之114年度各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單就大陸委員會本會(公務預算)檢視,其114年全年度實際執行金額僅372萬8,552元,全年預算執行率僅約52.07%。在過往將近一半預算皆未執行完畢、經費嚴重滯留之情況下,115年度仍大幅編列較114年逾八成經費,顯見預算編列流於浮濫,未依實際執行能量覈實檢討。為嚴明財政紀律並確保公帑有效運用,爰減列300萬元,其餘預算凍結300萬元;凍結部分,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媒宣費低執行率檢討、倍增必要性及各項客觀評核目標值」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大陸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四、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9萬1千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9萬1千元。【大陸8】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五、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首長1人及副首長3人之特別費。本案建請刪減(或凍結)大陸委員會115年度正副首長特別費預算,主要理由在於大陸委員會正副首長近年之公開言論屢引爭議,不僅部分首長言論被外界質疑背離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與核心精神,亦有針對特定宗教交流之評論流於挑釁,標籤化民間正常宗教活動,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與社會和諧。此外,正副首長屢次出現流於意氣之失言,引發國內社會對立與不必要之政治動盪,如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文傑在6月18日(星期四)例行記者會指出,「台灣人幾乎不吃」,傷害農民耕作成果,更被執政黨立委指出其發言讓農民受傷,已喪失政務官應有之嚴謹風範與溝通功能。基於國會監督職權,特提此案以撙節政府預算,促使其首長恪遵憲政體制、維護宗教和平,並謹言慎行以回歸兩岸專業政務常軌。爰減列該項預算117萬9千元。【大陸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六、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989萬6千元,較114年1,646萬2千元,增列1,343萬4千元(增幅81.6%)。114年決算報告顯示,該業務預算保留119萬8,266元(7.04%)。該項工作計畫內容為「掌握兩岸、中國大陸內外部情勢及對臺動態,研議兩岸政策與應處建議,務實推動兩岸事務,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辦理兩岸相關議題研究與研討、民意調查及兩岸研究資源服務等工作」。工作多為座談、研討、研究、民意調查,然從近期兩岸互動,台灣方除將陸配、陸客標籤化,並將各項交流統戰化,且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參加研討會時也僅老調重彈中共養套殺陷阱、以商逼政等執政黨長期於對陸事務上之見解,缺乏務實推動兩岸事務之態度,且近期台東縣長透過預錄影片參與「海峽論壇」,推銷在地水果,遭到大陸委員會點名查辦,造成地方首長寒蟬效應。其預算增列看不出任何提升兩岸務實、正面互動之處,爰減列該項預算1,343萬4千元。【大陸10】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七、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989萬6千元,該目預算較114年度增列1,343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增加至350萬元用於拜會,惟過往出國報告多列為密件,外界難以檢視其實質政策產出效益。此外,多項委託研究題目與國安、國防智庫重疊,研究同質性高且轉化為實際政策之效益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近3年委託研究計畫之政策參採情形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大陸1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八、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989萬6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大陸委員會就「國人赴陸港澳人身安全與急難協處機制優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大陸委員會於年度預算中承諾辦理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關懷簡訊與人身安全協處機制。然而,長期以來,國人赴陸港澳之登錄率明顯偏低,關懷簡訊亦缺乏對不同身分、地區及風險程度之分級提醒,且無法有效追蹤觸及與引導登錄效果。此外,面對國人在陸遭限制人身自由或失聯之案件,至今未見透明、標準之急難協處 KPI,亦缺乏體系化之「家屬服務 SOP」(如單一窗口、定期回覆、陸方不回應時之升級應處機制等)。爰此,為保障赴陸國人之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大陸委員會就「國人赴陸港澳人身安全與急難協處機制優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其專案報告內容應包含:(1)近3年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人數、登錄率、使用者分析、信任度分析及未登錄之原因分析與對應改善方案。(2)關懷簡訊之發送總數、觸及率、引導登錄之成效評估及是否依旅行者身分、地區及風險程度進行分級提醒。(3)急難協處案件之分級應處流程、家屬服務 SOP、協處啟動時間、平均處理天數、成功率及未結案比例。(4)每件失聯、拘留、限制出境案件,是否有建立「案後檢討機制」,並轉化為制度性風險學習與推廣資料庫。【大陸1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九、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989萬6千元,辦理兩岸相關議題研究與研討、民意調查及兩岸研究資源服務等業務。中國政府多次宣稱對台灣行使長臂管轄,甚至以「全球協緝」威脅台灣民意代表,意圖製造民眾恐慌與社會不安,對台灣國家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政府應有積極因應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全面彙整中國透過在地協助者等管道,對台採取之長臂管轄與全球協緝等可能手段,並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1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十、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989萬6千元,辦理兩岸相關議題研究與研討、民意調查及兩岸研究資源服務等業務。中國政府屢屢在政治外交、經濟貿易與領土主權等議題上,與日本、韓國、菲律賓、印度等周邊國家出現摩擦。如中國對於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台灣有事」言論,所做一連串過度反應的施壓行為,引發日本國內及國際社會關注,政府有必要確實掌握相關情勢發展,並與國際友好國家聯繫討論對策,以便及時應對。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分析中國與其周邊國家,在政治、經濟與軍事等摩擦之原因、中國決策及後續發展應如何處置,做為政府制定對中政策的參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1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十一、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989萬6千元。近年中共持續加強對我國進行複合式威脅,且兩岸情勢瞬息萬變,為維持我方對兩岸情勢研判之主動性與精準度,原則尊重大陸委員會為落實業務所編列派員赴中國大陸與智庫學者座談之必要經費。惟鑑於中共近年持續泛政治化擴大解釋「反間諜法」等國家安全法規,我方公職官員或相關人士赴陸人身安全風險持續升高,且中國始終未停歇刺探我國機敏資訊之企圖,為善意督促行政機關縝密規劃赴陸公務行程、維護我方人員安全並嚴防機密外洩,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我國公職人員及學術人士赴中國大陸公務交流之安全維護及保密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1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十二、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兩岸情勢評估」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40萬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40萬元。【大陸16】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十三、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913萬9千元,較114年1,632萬6千元,增列1,281萬3千元(增幅78.4%)。該項計畫為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掌握中國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加強對經貿團體之聯繫、溝通及協助。然近期台東縣長以錄影方式推銷農產品至海峽論壇被大陸委員會認為違反規定、將進行查處;更點名5個到對岸簽約的農業團體,也將交由農業部調查。副主任委員梁文傑表示,鳳梨釋迦90%以上外銷對岸,台灣人幾乎不吃,認為是「仰中共鼻息」的農產品,才讓農民長期被綁架。不僅標籤化農作物行銷大陸地區之行為、強烈傷害農民辛苦耕作成果,更與該計畫之本質相違背,無增列該項預算之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281萬3千元。【大陸1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十四、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913萬9千元,凍結該項預算10%(計291萬4千元)。大陸委員會應針對「面對中國系統性經濟脅迫之預警機制與臺商分級風險支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大陸委員會115年度經濟業務僅編列2,913萬9千元,僅占整體預算2.79%。面對近年來中國大陸對臺之系統性經濟脅迫(如 ECFA 部分關稅優惠取消、農漁產品輸入禁令、臺商面臨之政治與營運風險等),大陸委員會作為統籌兩岸事務之主管機關,不應將經濟脅迫與臺商輔導責任全數推給經濟部或農業部。大陸委員會對於兩岸政治意圖之研判、下波鎖定產業、臺商高風險地區定位等,負有不可推卸之預警及跨部會協調責任。爰此,凍結大陸委員會該項預算10%(計291萬4千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專案報告內容應詳細說明:(1)大陸委員會對於中國經濟脅迫風險指標、產業別衝擊清單、以及臺商高風險地區與產業地圖之建立現況與時程。(2)針對ECFA被逐步取消之情境推演,包括高度依賴優惠之產業名單、下一波可能受衝擊之產品、受影響縣市之衝擊評估,以及大陸委員會是否定期提供該等預警資料予經濟部、農業部、地方政府及產業團體。(3)是否已建立臺商之六類分級輔導機制(①政治壓力風險、②產業制裁風險、③資金與匯兌風險、④稅務與法規風險、⑤人身安全風險、⑥子女教育與返臺銜接風險)。【大陸1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十五、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913萬9千元,辦理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掌握中國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等業務。中國採取「惠台利民」政策,其目的除企圖吸納台灣資金、技術及人才,以緩解內部經濟下滑壓力外,更是一種對台經貿統戰與以商逼政的工具,如中國先以降低關稅等手段,吸引大量台灣水果進口,隨後又以不符國際貿易常規做法,藉故禁止或阻撓其輸入,對台灣水果產業進行「養、套、殺」。政府應積極協助企業分散風險,以維護台灣經濟與投資環境的健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彙整中國惠台政策之操作手法與風險,定期發布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2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十六、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913萬9千元。鑑於中國大陸日前於「海峽論壇」宣稱擬重啟採購我國鳳梨釋迦與石斑魚,惟中方過去多次、無預警違反國際慣例,片面宣布禁止我國農漁產品進口中國,顯見其市場具高度政治風險。但每當中國片面宣布暫停我農漁產品出口中國時,我國依「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向中方依既有管道諮商,往往皆未獲得正面回應,嚴重影響我國農漁民正當權益。為強化風險預警,避免中方持續以「已讀不回」方式,屢次損害我國農漁民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因應中共政治化採購之兩岸農產貿易風險控管及溝通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2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十七、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項下「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8萬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8萬元。【大陸2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十八、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7萬6千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7萬6千元。【大陸30】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十九、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2億5,306萬元。經查,115年度該項預算案編列2億5,306萬元,114年度該項法定預算為1億6,066萬9千元,增加9,239萬1千元,成長幅度高達58%。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合計舉債已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比2025年成長23%,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自蔡英文總統執政以來,兩岸海基與海協會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已完全斷絕,近年以來,海基會除口頭呼籲外,賴政府未以實際行動推進兩岸交流,因此,計畫明年在兩岸辦理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缺乏政策實踐意義;又,115年度海基會增列政府補助款,主要係增列文教業務等經費、設備費及減少自籌款;惟近年文教業務預算執行率未及九成,預算遽增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不足。有鑑於明年在兩岸辦理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缺乏政策實踐意義,且115年度預算成長幅度高達58%,主要增列之文教業務執行率未及九成,更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減列該預算項目之辦理整體情勢研析與刊物出版、對外聯繫及人員培訓等編列經費704萬元,及辦理各項資訊軟硬體採購、系統維護、建置、強化及升級等1,104萬元,共1,808萬元。餘下資訊軟硬體項經費不得流用。【大陸32】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二十、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400萬1千元,辦理推動台灣與港澳健康有序交流等業務。為中國要求台灣駐香港辦事處官員須簽署「一中承諾書」,大陸委員會公務員拒簽被迫員返台後,近年已無官員駐港,在澳門則僅有兩位官方人員。但為維持駐港澳機構的運作,年年仍需編列港澳官舍、館舍及停車場等租金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駐港澳辦事處之業務辦理能量、部分廳舍轉為台與港澳其他交流活動之場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3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二十一、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400萬1千元。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目前在台定居之港澳人士超過一萬人。為鼓勵港澳人士定居台灣並貢獻所學,強化優秀人才的延攬及留用,自2026年1月起,因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新制上路,港澳人士亦準用部分規定。若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生,於應屆畢業後覓職居留期間工作,免另行申請工作許可,將有助於無縫銜接職涯發展。惟為落實「確保國家安全」之政策主軸,大陸委員會於我國推動友善攬才政策之際,應同步精進新型態之風險控管措施,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利用此寬鬆渠道,對我國關鍵產業或敏感領域實施經貿滲透,避免政策美意大打折扣並產生國安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免工作許可新制下之留臺港澳人士安全管理與風險防範因應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3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二十二、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集研析」編列375萬7千元。然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針對臺灣與港澳蒙藏之重要議題之研究報告與學術交流活動,僅見每年一次的香港、澳門移交週年研析報告等,季報則僅摘錄新聞;而過去派員赴我駐港澳機構或相關國家則未見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均未見相關成效。有鑑於執行績效不彰,尤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減列委託學者專家、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等,針對臺灣與港澳間及蒙藏之重要議題撰寫研究報告或專文等經費39萬3千元;派員赴我駐港澳機構視察、協調及查核相關業務之差旅費50萬3千元,餘下大陸地區旅費不得流用;適時派員赴相關國家實地研究與訪談交流,擴大資訊蒐集與掌握之差旅費18萬2千元,合計107萬8千元。【大陸38】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二十三、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集研析」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0萬3千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50萬3千元。【大陸3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二十四、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臺灣與港澳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388萬2千元。經查,115年度該項預算案編列388萬2千元,114年度法定預算為341萬6千元,增加46萬6千元,成長幅度為13.6%。然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據經濟部資料,臺港雙邊貿易總值於2022年為662億8,871萬美元,2023年579億9,973萬美元,2024年549億6,176萬美元,逐年降低,可見針對臺港澳間經貿等民間交流與人員往來效果不彰,辦理港澳青年探索體驗及參訪等活動,也未見相關成效報告。有鑑於執行績效未知,尤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減列該項預算155萬2千元。【大陸40】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二十五、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事務法規及所涉服務交流事項之研擬、審議與協處」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3,476萬1千元。然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成立目的在促進臺港間經貿及文化的交流,但據經濟部資料,臺港雙邊貿易總值於2022年為662億8,871萬美元,2023年579億9,973萬美元,2024年549億6,176萬美元,逐年降低,無法看出該會運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具體宣導成效。有鑑於無法看出宣導成效,尤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減列該項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36萬8千元。【大陸41】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二十六、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獎補助費」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編列3,476萬1千元,較114年預算3,163萬4千元增加312萬7千元(增幅9.8%)。現今兩岸關係冷凍,駐港辦事處人員更已全數撤回,台港之關係未有明確改善,且大陸委員會近期又將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辦公室裝修為多功能會議室,顯見該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業務效能不彰,且又增列預算,有浪費公帑之虞。該項基金會亦無每年大量公帑補助之合理性,爰減列該項預算347萬6千元。【大陸4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二十七、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事務法規及所涉服務交流事項之研擬、審議與協處」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5萬3千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35萬3千元。【大陸43】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二十八、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7萬1千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57萬1千元。【大陸45】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二十九、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編列3,885萬2千元。鑑於中共近年頻繁透過寒暑假研習營、文教尋根等活動,對台灣學生施以統戰策略。過往亦有媒體報導,中共屢屢以舉辦各類兩岸學子經貿、創新創業或多媒體競賽名義,不僅提供全額免費,更透過「內定台灣選手保證得獎」並輔以高額獎金為誘因,大量吸引台灣學子赴陸「研學」,實施「以交流之名,行洗腦之實」之新型態精準統戰;甚至刻意繞過學校,以私人管道進行違法招攬,企圖誘使我國學子落入其統戰陷阱。惟大陸委員會作為兩岸事務主管機關,除應積極查處相關違法作為,亦應會同教育部及相關單位進行宣導與防範。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因應中共新型態學術交流陷阱之跨部會防堵機制與裁處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5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三十、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項下「兩岸文教議題之研究與策略規劃」編列543萬4千元。然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兩岸文教交流推動雙方年輕學生互動,有助兩岸關係和緩,及我大學院校持續經營,然,來台研修生加學位生在學數在疫情後,卻持續跌落至過去高峰時期數量不到一成(105年4萬1,975人,但112年4,651人,113年3,852人),所謂研究與策略規劃成效顯然不彰。有鑑於執行績效不彰,尤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減列該項預算辦理兩岸文教相關議題之各項活動經費33萬元;邀請學術機構等辦理專案研究及調查分析等經費200萬元;加強兩岸文教交流及政策說明等相關工作,編列撰稿、編輯、印刷及其他相關經費等8萬元;派員赴中國大陸及國內業務聯繫之旅費等相關經費20萬元,合計261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大陸56】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三十一、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項下「兩岸文教議題之研究與策略規劃」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3千元。大陸委員會不斷表示,有中央部會公務員赴中國旅遊,卻在通關和住宿旅館的時候,遭到中共國安人員盤查訊問。大陸委員會更多次強調,國人赴陸頻遭中共國安單位不當盤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扣留。基於「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若無安全保證,不建議貿然前往。然而,大陸委員會於114年決算報告顯示,大陸委員會114年仍派員前往北京、上海、山西、四川、黑龍江、澳門、香港等地,甚至工作內容具「密不錄由」之情形,顯見大陸委員會將我國公務員置於其所認為風險地區。基於大陸委員會「危邦不入」的風險評估,應以身作則保護我國公務員,應全數減列該項大陸地區旅費。爰減列該項預算20萬3千元。【大陸5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三十二、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項下「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1,890萬1千元。經查,115年度該項預算案編列1,890萬1千元,114年度法定預算為1,096萬元,增加794萬元,成長幅度高達72.4%。然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近年該項預算執行率均未及九成,大陸委員會表示,113年度執行率較112年度下降,主要係民間團體及學術機構申請補助案減少所致。然,明年預算成長幅度卻又高達72.4%,並未說明編列增長必要性。有鑑於執行績效不彰、未說明增長必要性,且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該項預算減列7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大陸58】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三十三、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項下「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1,890萬1千元。綜觀近年陸生來臺研修及修讀學位人數概況,受109年度Covid-19疫情影響,陸生來臺研修及修讀學位人數大幅下滑,113年度陸生來臺研修生及學位生在學總數僅3,852人。我國已於111年11月恢復陸籍研修生來臺,然中國大陸仍採較嚴格管控,僅同意原在臺陸生繼續升讀,迄114年9月底尚未恢復。陸生來臺就學不僅有助於深化兩岸青年交流與相互理解,亦有利於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程度及校園多元發展。應強化陸生招生宣導、拓展研修交流管道、提升陸生在臺學習與生活友善環境、協助解決就學及生活相關問題等事項提出具體精進措施及階段性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60】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三十四、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項下「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中「獎補助費」編列645萬元。經查,115年度該項協助民間及學術機構推動兩岸關係學習課程、兩岸學生關懷、服務與輔導及文教各項交流活動等經費636萬元,114年度法定預算為536萬1千元,增加99萬9千元,成長幅度為19%。然查,大陸委員會未公開提供補助民間及學術機構所開兩岸關係學習課程相關資訊,以致於立院無法監督該項開課成效與經費使用情況。此外,陸生聯招會公布115年陸生招生數據,首度跌破百人,創下2011年開放陸生來台以來最低紀錄。過去執行成效顯有問題。有鑑於預算執行成效不佳、未提供補助課程名稱與教授名單,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開課學校及課程名稱、教師名單、修課人數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大陸61】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1、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0,113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0,113萬5千元。大陸委員會應針對「如何將傳統行政模式轉型升級為兩岸複合風險治理中樞」,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兩岸複合風險治理」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委員會11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10億4,546萬8千元,較114年度大幅增編1億4,338萬6千元,增幅達15.90%。然而,其中單是「一般行政」即占47.93%,加計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預算後,兩者合計超過整體預算七成,呈現「高行政維持成本、低風險治理產出」之畸形結構。面對當前兩岸情勢嚴峻,兩岸風險已從傳統之交流管理,進入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資訊安全、人民人身安全與民主社會穩定之「兩岸複合安全治理」階段。兩岸溝通管道中斷,不代表大陸委員會責任縮小;相反地,大陸委員會之風險預警、國人保護、臺商協助、交流管理、反制統戰與跨部會協調能力,比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爰此,為監督大陸委員會預算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兩岸複合風險治理」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其內容應包含:(1)研擬之兩岸複合風險指標與預警系統。(2)國人赴陸港澳安全分級機制與對應措施。(3)中國經濟脅迫之產業預警清單與跨部會應處方案。(4)認知作戰之快速澄清機制與科技防護能力。(5)跨部會統籌平台與每季向國會報告之制度建立。【大陸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二)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0,113萬5千元。鑑於大陸委員會作為兩岸事務主管機關,業務內容具高度機敏性與複雜性,尤其面對中國對台各式「複合性施壓」,包括軍機艦擾台、外交打壓、經濟脅迫、社會滲透,以及認知作戰、跨境鎮壓的法律戰、灰色地帶侵擾等情況,大陸委員會各級同仁身處政策應處第一線,所承受之業務與心理巨大壓力可想而知。「職場心理健康」為近年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之議題,如何有效協助同仁調適內部工作壓力,實為公部門亟需面對之課題。綜上,為關懷第一線同仁身心福祉並健全內部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強化同仁職場心理健康諮商輔導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2、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7,983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7,983萬1千元。鑑於近期頻傳我國民眾、學術人士或宗教團體成員赴中國大陸交流時,遭中共以其國安法規無端留置、盤查甚至非法拘留,嚴重侵害我國國民人身安全。對我國國人赴中國大陸進行正常之學術交流與觀光活動,敬表尊重,惟大陸委員會應針對當前國人赴中國大陸人身安全風險情勢之提高,強化「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之推廣,全面充實「赴陸港澳安全風險專區」之即時樣態更新,並研擬常態化之國人在中國人身安全受侵害救濟與緊急法律扶助機制,以實質保障國人基本權益與人身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精進國人赴陸人身安全風險管理、即時宣導與法律急難救濟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2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二)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51萬3千元。項下編列完善國人赴陸安全協處機制、維護及宣導國人使用赴陸登錄系統等相關經費864萬元。我國政府自113年6月起將赴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旅遊警示提升為「橙色」,提醒國人非必要應避免前往,惟依交通部觀光署觀光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114年1至7月國人赴陸港澳人數達304萬931人次,占同期國人出國總人數1,087萬4,720人次之27.96%,較113年同期25.98%增加1.98個百分點,顯示國人赴陸港澳人數及占比仍持續攀升。大陸委員會有建置「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期藉由國人事前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政府於緊急事故發生時主動聯繫並提供必要協助,維護國人人身安全。但114年1至7月國人赴中國大陸之登錄比率2.57%、赴港澳之登錄比率為4.63%,均未及5%,容有精進空間。顯示系統推廣及使用成效有限,相關宣導及精進措施尚有不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大陸27】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三)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2億5,306萬元。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經費高達2億5,306萬元,較114年度暴增9,239萬1千元。鑑於兩岸制度化協商中斷多年,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心功能必須從傳統之中介平台,加速轉型為國人安全與風險協處平台。然而,該項預算暴增,其服務成果、行政維持費用比例及績效指標卻不夠透明。為確保政府捐助款運用之合理性與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會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5年度補助績效與轉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其書面報告內容須包含:(1)以表格化提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近3年之民眾服務人數、文書驗證件數、臺商服務及諮詢件數、急難協處案件數、急難協處成功率、平均每件個案處理成本、以及「無法取得陸方回應或無法有效協處」之案件比例趨勢比較。(2)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用於急難協處、國人保護、臺商風險與法律諮詢之實際比例,對比用於行政人事維持之比例說明,以及未來如何完成從傳統中介平台轉型為國人安全與風險協處平台的轉型計畫。(3)建立五類量化績效指標:①民眾服務指標;②急難協處指標;③臺商與國人風險服務指標;④成本效益指標;⑤轉型成果指標。(4)研擬國人赴陸港澳人身安全案件之「五級分級與通報應處機制」(第一級:聯繫困難;第二級:遭約談盤查;第三級:限制出境;第四級:刑事偵查拘留;第五級:失聯且家屬無法取得資訊)。【大陸3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須完成身分轉換程序,方具備擔任公職之資格;大陸委員會並已明確解釋,身分轉換之完成時點,以當事人繳回中國大陸除籍證明文件為準。李貞秀案顯示,選務機關於審查參選資格時,未能掌握陸配身分轉換之實際完成時點,依大陸委員會115年2月公開表示,制度存在漏洞,並允諾年後邀集跨部會協調整合、建立合作機制。115年九合一選舉,全台各類公職選舉席次逾三千席。依現行機制,選務機關自行審查參選資格,未能即時比對大陸委員會、移民署關於陸配身分轉換完成時點之資料,若仰賴人工逐案去函詢問,三千餘席次根本無法在登記期間查核完畢。大陸委員會應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妥為預備115年底候選人資格查核事務,俾選舉事務順利推動,以維護選舉公正性。【大陸62】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與機關團體未經許可,不得與中國黨政軍、涉台政治機構,或與任何機構進行涉及政治性內容的合作,旨在防範境外勢力,藉由兩岸民間交流對台進行政治滲透與統戰。政府已明確禁止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參與海峽論壇,邱主任委員也表示,無論是親自出席、發表談話,或透過預錄影片致詞,本質上都屬於參加活動。對於是否有相關人員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請大陸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儘速查明事實於調查結果確定後對外說明。【大陸6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5、 大陸委員會近來委託學界研究「中共打壓宗教自由及對台宗教統戰」,內容提到中國對於宗教的管制與打壓越來越嚴重,更強調「宗教中國化」,宗教不僅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更要貫徹所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且兩岸的宗教交流,必須要符合中國的統戰敘事,服務於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對於法輪功、觀音法門、一貫道等等教派,中國均列於邪教之列,對於非法傳教活動嚴格追捕;查我國近來已經有許多前往中國進行傳教或宗教交流的一貫道道親赴中遭到拘留,自2019年至今,已經有22件、24人,顯見赴中進行宗教活動已經有很大的人身自由風險。因此,大陸委員會除了進行研究、或者透過例行記者會方式提醒國人之外,也應須積極向各派宗教廟宇道場進行提醒宣導,提醒國人赴中進行宗教活動的風險,有效減少國人被無辜拘禁的情況。【大陸6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6、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359萬3千元。鑒於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減少致使相關業務緊縮;且依據大陸委員會決算報告指出,會內公文電子化發文比率已高達98.22%。在業務量縮減且辦公高度自動化之現況下,行政費用理應予以撙節。為維護財政紀律並促使機關精簡人力,大陸委員會應檢視業務需求及必要之人力運用,並適時規劃撙節行政支出之作法,使業務與經費運用發揮更大效能。【大陸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7、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913萬9千元。面對中國大陸近年頻繁且擴大採取之經濟脅迫作為(如近期對非洲國家施加經濟脅迫以干預我國元首外交),以及針對 2026年底地方選舉前可能加劇之「法律戰」與「經濟脅迫」。為確保經費使用效益及國家整體安全,爰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針對2026選舉年前中國擴大經濟脅迫之預警機制與跨部會實際應處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大陸1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8、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7,983萬1千元,辦理兩岸人員往來等相關法制之研擬、規劃、審議、研究等事項。經查,依大陸委員會製作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目前僅強制要求赴港澳之公務人員,須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反觀赴中公務人員,僅被「建議」去登錄,恐淪為公務人員赴中管控漏洞。另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一般公務員赴港澳並無如赴中般,須經審查核准之限制,僅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港澳應事前通報與登錄,但行政院以外之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僅規定「得參照辦理」,顯見法令規範仍存在漏洞。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會同內政部修訂公務員赴陸相關法令,並研議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使赴港澳與赴陸規定趨於一致。【大陸2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9、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51萬3千元。115年度赴陸登錄系統維運與急難救助簡訊通知業務經費,共編列高達834萬元。然經查,近年國人赴陸港澳之登錄比率未及5%,其中赴陸動態登錄率更僅約2.58%。大陸委員會應持續強化相關宣導工作,提醒國人注意赴陸人身安全風險,並鼓勵國人於赴陸前登錄。【大陸2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0、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51萬3千元。我國自113年6月起提升赴陸港澳旅遊警示為「橙色」,然114年1至7月國人赴中國大陸人數仍達179萬餘人次,較113年同期增加13.39%,增幅高於國人出國總人數增幅。與此同時,國人赴中國大陸動態登錄比率僅2.57%,赴港澳亦未及5%。另據大陸委員會書面報告,113至114年2月間,失聯、遭留置或疑遭限制人身自由之台灣人共313人,顯示現行宣導機制成效不足。現行宣導策略缺乏系統性的接觸點設計——旅客在決定赴陸時,最直接的行為節點是購買機票或透過線上平台訂購行程,然而大陸委員會迄今未建立與民航局、航空公司或線上訂票平台的合作機制,難以在旅客做出出行決定的當下有效觸及。參酌美國STEP計畫經驗,其核心誘因在於確保登錄者能即時接收第一手安全警示,避免在通訊混亂中遺漏關鍵資訊。大陸委員會宜採鼓勵方式請各企業協助於旅客訂購機票、辦理證件、通關及交通節點等不同階段置入該會登錄系統連結,以有效提升國人赴陸登錄率。【大陸26】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11、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51萬3千元。喪屍菸彈毒駕肇事屢釀重大傷亡,各治安單位加強查緝力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台南查緝隊115年4月在嘉義查獲大型「電子菸主機發貨中心」,共扣得電子菸主機近4千台、各式菸彈近萬盒及喪屍菸彈原料「依托咪酯」311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彰化查緝隊今年1月也在嘉義搗破毒品工廠,查獲上千公斤用依托咪酯酸合成的毒品,事後追查來源,發現全都來自中國跨境郵包,數量遠遠超過印度及東南亞走私管道。中國成為台灣毒品主要進口國,嚴重威脅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然而中共持續強逼台灣接受政治前提、拒絕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共打),形同將毒品視為對台政治工具,大陸委員會應持續協調相關機關依既有機制及分工事項執行兩岸共打協議,並適時要求陸方落實協議執行。【大陸2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12、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完善國人赴陸安全協處機制、維護及宣導國人使用赴陸登錄系統等相關經費864萬元。交通部觀光署統計,114年1至12月國人赴陸港澳為543萬1,216人次,占同期國人出國總人數1,894萬4436人次之28.66%;又相較113年1至7月國人赴陸港澳446萬1,546人次,增加96萬9,670人次,增幅21.73%,顯示近來國人赴陸港澳人數及占比均增加,且為國人主要出國地區之一。大陸委員會於108年10月建置「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112年1月16日起啟用「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並於113年6月25日整併為「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然國人赴陸港澳之登錄概況歷年均未及5%,大陸委員會應持續強化相關宣導工作,提醒國人注意赴陸人身安全風險,並鼓勵國人於赴陸前登錄。【大陸2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13、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議推動」編列682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288萬6千元增加393萬7千元(增幅136.42%)。112及113年度預算數為643萬7千元及571萬9千元,決算數為296萬2千元及438萬1千元,執行率為46.02%及76.6%;又114年度截至7月底執行數為70萬4千元、累計分配數103萬2千元及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為68.22%。大陸委員會115年度該項預算編列682萬3千元,高於以往年度,大陸委員會應審酌必要性與合理性,依往年執行情形審慎評估經費規劃。【大陸3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14、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2億5,306萬元。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5年度自行減少自籌款高達2,304萬元,改向政府申請高額補助以支應人事與設備費用。在兩岸官方零互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商功能幾近停擺之際,為改善兩岸氛圍,創造對等互動契機,請大陸委員會善盡主管機關權責,積極協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持續提升服務效能,確保國人權益。【大陸3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5、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400萬1千元。經查,澳門政府113年3月將紀念館列為文化遺產後,依據當地相關法規,後續修繕須經多部門核准,以致養護成本大增。後經評估需分年度進行多項修繕工程,惟大陸委員會尚未提供修繕計畫,礙難得知急迫性、優先順序、工程項目、總經費、分年經費及預期效益等工程概況。為確保預算覈實使用,請大陸委員會評估澳門國父紀念館修繕之急迫性及安全性,撙節支出進行修繕。【大陸3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6、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734萬3千元。經查,澳門國父紀念館在2024年3月被澳門政府列為文化遺產,大陸委員會115年編列預算734萬3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180萬5千元,大幅增加553萬8千元(增幅306.81%)。然查,該預算說明未提供修繕工程項目及預期效益等工程概況,無從得知大幅增加經費之必要性。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大陸44】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17、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編列3,885萬2千元。經查,113年營隊陸生參與率僅約11%,在中國大陸當局暫停學位生來臺的背景下,資源多轉為國內宣導,缺乏實質雙向交流實益。並且近年「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之執行率未及九成,115年度卻仍增加經費,允宜核實編列。為秉持財政紀律、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突破文教交流困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大陸5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8、 115年度大陸委員會歲出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項下「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1,890萬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096萬4千元增加793萬7千元(增幅72.39%)。近年大陸委員會「文教業務-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預算編列及執行概況,112及113年度預算數為1,693萬7千元及1,730萬3千元,決算數為1,511萬7千元及1,318萬2千元,執行率為89.25%及76.18%,均未及九成;又114年度截至7月底執行數為122萬3千元、累計分配數為287萬1千元及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為42.6%。115年該項預算編列1,890萬1千元,達近年度最高,允宜審酌必要性與合理性。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大陸5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拾壹、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3億3,198萬2千元,照列。
(二)支出:3億4,460萬2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262萬元,照列。
三、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行政業務」項下「特別費」編列95萬3千元。經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而首長特別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予以撙節。爰減列該項預算40萬元。[海峽05]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二)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處理兩岸事務」編列8,766萬6千元,提案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鑑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近期多次示警,我國一貫道信徒赴陸遭中共依其「刑法」進行拘禁之個案近期大幅激增,突顯中共刻正全面收緊對特定民間宗教交流之政治管控,更暴露出國人恐普遍缺乏對岸法律陷阱之安全預警資訊。本院絕對尊重國人、各類宗教團體赴陸進行正常宗教交流之權益,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作為兩岸交流第一線單位,有其義務將中共目前對我國宗教交流之風險,積極結合國內兩岸事務與宗教事務相關主管機關,向國內各類宗教團體進行說明,促使其提高赴陸交流之風險意識。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3個月內,針對「針對宗教團體赴陸交流之人身安全預警與法律風險事前宣導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峽0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三)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處理兩岸事務」項下分支計畫「01文教業務」預算2,965萬元,提案減列500萬元。115年度「文教業務」預算較114年度大幅增列 1,077 萬4千元。該項目增幅超過 50%,在兩岸交流仍受限且兩岸關係仍處冷對抗之背景下,大型營隊活動之增幅與實益需重新評估。為維護財政紀律,爰提案減列500萬元,要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撙節辦理大型營隊活動,並核實編列文教交流預算。[海峽0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四)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文教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2,965萬元。經查,115年度該項預算案編列2,965萬元,114年度該項法定預算為1,066萬元,增加1,899萬元,成長幅度高達178%。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合計舉債已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要求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比2025年成長23%,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教育、社福、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又查,兩岸交流數量日漸萎縮,國人子女相關業務項經費卻還編列國外旅費,此與兩岸業務無關;而兩岸人身安全與急難救助相關業務對有效解決安全與急難定義不明,且未見相關成果數據。爰減列該項預算1,8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有效且迅速處理兩岸人民交流所遇之緊急事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峽08]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五)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經貿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1,147萬3千元。經查,115年度該項預算下經貿資訊與臺商經營情況蒐硏編列322萬元,114年度法定預算為162萬元,增加160萬元,成長幅度為99%。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合計舉債已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比2025年成長23%,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基金會加強臺商聯繫與服務業務項預算編列國外旅費卻不含大陸旅費,欲加強業務並非兩岸範圍,應予刪除。又查,協處臺商人身安全與兩岸經貿糾紛預期成果為協助處理臺商在大陸發生之人身安全急難事件與經貿糾紛,保障臺商合法權益。然而,過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在兩岸官方互通時盡職保護台商,在當前雙方政府互不交流情況下,無法發揮業務效能。如何可以保障台商權益、效能如何應為納稅人所知。爰減列50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保障台商權益效能」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峽10]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六)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綜合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2,431萬元。其所列綜合業務包括兩岸情勢研析及相關資訊之蒐集、與國內外學者專家等交流參訪,辦理本會綜合性出版品之出版及發行事宜,以及配合政府政策進行說明等。而「整體情勢研析與刊物出版計業務」預期成果為結合學者專家,將研究成果提供政府決策及會務推動參考。經查,113年委託海內外專家學者撰寫37篇兩岸相關議題研究報告,提供政府參考,編列284萬元。經詢該會報告內容,「針對當前時事性議題撰寫約5,000字之短篇報告。112年38篇,113年37篇,114年截至9月底為21篇」、「短篇報告係針對時事性議題進行分析與短評,惟對於長期趨勢型議題,仍有賴大型委託研究案進行長期觀察與深度分析。有鑑於此,本會於114年及115年均於前開預算項目項下增編100至200餘萬元,用以增加執行1至2案委託研究案」。然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三大任務中並未包括研究及配合政府說明部分;而該會公布於官網上之研究報告僅由112年起紀錄當年1案、110年1案、109年2案、108年1案、107年2案、106年2案、105年3案等。未包括上述所言112年38篇,113年37篇;而108年1案僅有重點說明與報告摘要,107年1案為短期撰述研究,僅有摘要,105年1案僅有緒論。可知該會報告隨興發布沒有固定規則,也恐無管考制度。由於並非該會任務、不知成效,又不知如何管考,爰該項預算減列700萬元。[海峽13]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七)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250萬元。然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合計舉債已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新台幣,比2025年成長23%,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再查,自蔡英文總統執政以來,兩岸海基與海協會溝通、協調、聯繁及交流幾已完全斷絕,近年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除口頭呼籲雙方應該交流外,實際推進兩岸交流未見成效,因此,計畫明年在兩岸辦理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缺乏政策實踐意義。有鑑於執行績效不彰,且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增影響而撙節,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海峽15]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四、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00萬元,與114年度相同。查114年決算書,該項決算數為31萬9,700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15年度預算案「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揭露評核指標,但該會僅揭露評核指標卻未揭示目標值,舉如評核指標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臉書貼文瀏覽次數、觸及人數、互動次數等」或「提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交流雜誌(電子版)瀏覽次數及宣導效益」等,均未提及目標值,如此尚難具體評核宣導成效,允宜研謀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針對114、115年媒宣執行狀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峽01]
提案人:王鴻薇 張智倫 廖先翔
(二)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一般行政」編列2億5,593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一般行政」編列2億5,593萬6千元,鑑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作為第一線實際執行兩岸文書驗證、台商與台生急難救助及各類兩岸突發事件協處之機關,其業務性質具高度機敏性、即時性與複雜性,同仁長期面對高強度之兩岸情勢變動與民眾實體訴求,所承受之業務與心理壓力巨大。考量「職場心理健康」為近年社會高度關注之議題,如何有效協助內部同仁調適工作壓力,實為健全機關管理之重要課題。為關懷第一線人員身心福祉並優化內部管理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針對「強化同仁職場心理健康諮商輔導機制與壓力調適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峽0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2.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一般行政」編列2億5,593萬6千元。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現有110名預算員額編制下,仍編列「臨時人員及工讀生」經費585萬元。在兩岸交流持續低迷的現況下,為確保行政資源有效運用並避免人力配置重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針對「臨時人力與編制內人員工作差異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峽0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三)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經費共計389萬9千元。鑑於近年兩岸交流及人員往來仍受相關政策及實際情勢影響,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赴中國大陸執行相關交流、訪察及業務推動工作之規劃與執行情形,較以往有所限制,相關預算執行效益有待進一步說明。為撙節政府支出並落實預算監督,爰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5年度赴大陸計畫之書面報告。[海峽02]
提案人:王美惠 張宏陸 黃 捷
(四)考量中國大陸近年頻繁對臺採取經濟脅迫作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除辦理一般性三節座談與聯誼餐敘外,對於臺商投資風險預警之實質作為與防範機制應持續強化,協助臺商及早辨識投資風險,降低營運不確定性及潛在損失。[海峽0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五)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處理兩岸事務」項下「法律業務」編列1,574萬8千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量受兩岸情勢影響有所變動,應持續提升線上查詢申辦效率,為提升效率及申請方便性,應持續思考優化措施,提升申辦效率及服務品質。[海峽1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六)鑒於大陸委員會及國內其他國安、國防智庫均有辦理兩岸情勢研析工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規劃研究主題應審慎評估,避免造成各機關之委託研究案主題重複、同質性高之虞。[海峽1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七)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處理兩岸事務」項下「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編列250萬元。本計畫預算用於派員赴陸辦理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事宜。然自105年以來,中國單方面中斷兩岸官方互動及兩會溝通管道,致使本項業務預算近年來多未能有效執行,為確保民眾權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於對等尊嚴之原則下,基於捍衛臺灣民主自由的立場,持續推動兩岸健康、有序的交流。[海峽1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八)115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於「設備」編列預算高達2,076萬餘元,其中資訊設備大幅增列1,276萬4千元,另編列公務車汰換150萬元及辦公設備650萬元。為確保大額設備採購及資安硬體升級之必要性與經費合理性,避免浮濫採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本撙節原則,依據實際需要辦理各類採購。[海峽16]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拾貳、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3,346萬8千元,照列。
(二)支出:3,351萬8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5萬元,照列。
三、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71萬元、減列100萬元。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71萬元。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於115年度預算案「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揭露評核指標,但該會僅揭露評核指標卻未揭示目標值,評核指標為向港人傳達策進會之活動訊息貼文數、影音數等為指標或強化在臺港人與國人互動交流等非量化目標,較少提及目標值,如此尚難具體評核宣導成效。近期更有策進會董事長辦公室已經被陸委會裝修為多功能會議室,顯示已無相關執行功能,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臺港01]
提案人:王鴻薇 張智倫 廖先翔
拾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5年度預算書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7月1日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三、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四、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五、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壹、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83萬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263萬2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6億4,715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於「行政院」編列16億4,715萬6千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多年缺乏妥善管理與足額撥補,財務狀況已瀕臨失衡。105年基金現金尚有約97億元,惟依115年4月綜發基金月報,基金現金僅剩1.5億元,累積短絀已近68億元,顯示基金已陷入嚴重財務危機。高金委員素梅於11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審查時,即已提出並通過主決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向行政院爭取,以3年平均攤補方式處理相關財務缺口,以穩定基金運作並確保財政永續。惟行政院115年度原應撥補23億元,實際僅編列5億元,顯未依決議精神足額處理,導致基金缺口持續擴大,業務推動風險升高。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攸關原住民族產業、經濟、就業及長期發展,不能任由基金一步步走向破產。行政院及原民會應正視財務缺口,立即提出分年撥補期程、財源規劃及基金健全方案。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立即撥付115年承諾額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基金撥補規劃、分年期程及財務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共計編列13億7,945萬2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7億5,207萬3千元(含追加預算)增加6億2,737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3.42%。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000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宣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經查114年行政院法定預算媒宣費為0元,依然運作順暢,115年度則編列媒宣費1,678萬元。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此媒宣費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為共體時艱,爰提案全數刪除115年媒宣費,減列金額1,678萬元。【行政6】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三、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678萬元。較行政院114年追加預算773萬7千元增加904萬3千元(約增加117%)。查行政院媒體政策宣傳,多為消保及食安業務,然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114年度全國受理申訴及調解案件計8萬3,442件,較113年度7萬7,293件,增加6,149件(增幅7.96%)。114年度第1次申訴案件共計6萬5,991件,占全國申訴及調解案件近8成,排名前5名的申訴類型分別為「健身」、「線上遊戲」、「食品」、「運輸」及「服飾、皮件及鞋類」,共計1萬9,554件,約占第1次申訴案件30%。且114年發生知名餐廳餐廳諾羅病毒食品中毒事件、芬普尼毒雞蛋事件、黑心豬腸案、知名超市冷凍台灣鯛動物用藥超標等狀況,顯示行政院媒體宣傳狀況不佳,消保及食安消費爭議申訴提升,宜謀求改善狀況,爰減列該項預算904萬3千元。【行政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四、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678萬元,較113年度增加119萬4千元,增幅約7.66%;若與112年度相比,更增加500萬6千元,增幅約42.52%,預算成長仍相當明顯。在國家財政壓力仍大的情況下,政府資源應優先投入防汛整備、長照、民生物價穩定、中小企業及農漁民協助等真正急迫、具體有效的項目。政策宣導固然有必要,但不能只看完成幾件文宣、曝光幾次、做了多少素材,更應檢驗民眾是否真正理解政策、是否提升政策認知。若沒有明確績效指標與效益分析,媒宣費容易流於單向宣傳或一般公關支出。爰提案減列300萬元並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於3個月內,就本項經費之必要性、績效指標及效益分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五、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預算編列1,089萬5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13億3,685萬7千元,增加3億1,029萬9千元(3.1億元),成長幅度竟高達23.21%,可謂是大幅成長。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1,089萬5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1,003萬9千元相比,增列85萬6千元,增列幅度為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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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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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執行率 |
剩餘數/萬元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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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9,054 |
7,998 |
88.34% |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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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10,879 |
6,686 |
61.46% |
4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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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10,039 |
(1-10月執行數) 3,944 |
3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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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10,039 |
(推估全年) 7,000 |
69.73% |
5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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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10,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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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行政院112與113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年平均執行率74.90%,2年平均決算數734.2萬元,114年1到10月執行數為394萬4千元,推估114年全年決算數為473萬3千元,推估執行率為47.15%。決算資料顯示,近年「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最高執行率不超過90%,未執行數在105到419萬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000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惟行政院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89萬5千元,增列85萬6千元,有鑑於近年最高執行率均未達九成,執行數最高約800萬左右,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200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預算也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行政10】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六、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26萬0,400元。行政院為行政院發言人編有特別費26萬0,400元,惟依特別費性質及職務設計觀之﹕一、依「預算法」第62條規定,特別費係供機關首長或特定職務人員因職務特殊性,執行公務時支應臨時性、不可預見或社交性開支之用。發言人並非機關首長,亦不具獨立裁量或對外接待之權限,其主要職務為政策說明、新聞發布與媒體溝通,應屬業務費或宣導費範疇,並無編列特別費之職務必要性。二、特別費性質具高度彈性,支出項目及對象難以明確審核。發言人若另設特別費,將使幕僚與首長間之財務責任界線模糊,亦有與行政院院長特別費及新聞傳播處業務費重疊之虞,違反預算法「不得重複編列」與「財政透明」原則。三、發言人所涉各項媒體說明、記者會籌辦、輿情應變等開支,均可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業務費、公關費或政務宣導費支應,無需另以特別費形式處理。另發言人職務具政務宣導與政治敏感性,若以特別費支應,易生「公帑支出政治活動」之疑慮,不符行政中立與公務正當性原則。綜上所述,行政院發言人並無編列特別費之法源依據與職務必要性,其支出性質應以業務費處理。為促進預算編列合理化、確保財政紀律及防杜濫用疑慮,將行政院特別費中編列發言人特別費26萬0,400元預算全數刪除。【行政14】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七、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437萬元。現行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之「政治獻金法」,僅規範選舉活動,對於「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卻未有明確規範。致使114年「大罷免」活動,罷免團體政治金流更是難以估計,不少罷免案都發生違法募款情況。除了金流去向到剩餘金流不明,罷團募款亂象層出不窮。雖行政院已召開13次修法討論,然在行政院討論期間,違法募款不斷發生、主管機關仍無法可依,將對我國民主進程造成嚴重危害。主管機關內政部亦表示將配合行政院審查進度辦理修法事宜,故最終決定權在行政院,行政院應儘速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法。行政院既不執行又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與「軍人待遇條例」提高退休警消所得替代率、加給增至3萬元,還將對此2案提釋憲。拒絕依法編列以生命捍衛國家的志願役軍人加薪及警消退休金替代率提高之預算,目前也未提出有關軍警待遇的相關修正案。有鑑於行政院於施政及法制業務之怠惰,影響社會安定及大眾期待,爰減列該項預算718萬5千元。【行政15】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八、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預算1,437萬元。「施政及法制業務」本應包括原住民族政策及重要法案之研擬與推動。然而,從歷任政府提出「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到「深化原住民族自治」,行政院迄今仍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相關進度明顯落後社會期待。另原住民族委員會至今仍未正式送交行政院審查,顯示多年研究與預算投入,未能有效轉化為具體法制作業成果,相關政策推動及跨部會協調機制顯有檢討必要。此外,「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與「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等涉及原住民族自治、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之重要法案,也長期未完成立法程序,導致相關制度與權益保障迄今仍不完整。考量上開法案均屬「原住民族基本法」重要配套制度,行政院允應儘速整合法制作業與政策方向,提出具體立法期程,以回應原住民族長期之制度期待與權益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於6個月內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及「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版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法案推動期程及規劃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17】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九、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437萬元。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辦理院會及重要會議、施政方針、施政報告、院屬部會政策督導、院際溝通、法案審議、法制諮商、訴願案件審議及訴願業務督導等事項。惟重大政策與法案若僅於中央部會間完成協調,未於送行政院會前充分檢視地方執行能力、民眾負擔、行政成本、族群與語言可近性、產業衝擊及人權風險,將使政策落地後衍生跨部會推諉與基層疲於補破網之問題。尤其新竹縣市兼具科學園區、客庄聚落、青年家庭、新住民及移工生活圈,中央政策外溢效果明顯。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五,計71萬9千元,俟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法案地方實務影響評估制度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行政院預算書明列「施政及法制業務」包括國家重大政策及施政作為經由各項會議完成研討,透過議決強化施政計畫目標之達成,並加強行政、立法、監察等院際溝通,參與報院法律草案審議、研提法制意見及辦理訴願案件審議。此一科目雖金額不大,但功能屬行政院決策中樞,攸關政策品質與法制風險控管。二、現行制度常重視法制作業是否完備,卻未必充分檢視「地方做不做得到、人民用不用得到、跨部會誰要負責」。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重大政策、法案及中長程計畫送院前,檢附地方實務影響評估,內容至少包括地方政府執行成本、資訊系統介接、基層人力、申辦流程、弱勢族群可近性、性別與人權影響、財政負擔及預期爭議處理機制。三、新竹作為國家科技產業核心區域,新竹科學園區從業人員已達18萬餘人,政策外溢至交通、住宅、托育、醫療、勞動、移民服務與災害韌性;新竹縣客家人口比例高,客語及客庄文化亦應納入政策溝通及服務設計。行政院不能只在中央會議室通過政策,必須先問地方現場能否承擔。四、解凍報告應明列:重大政策法案影響評估表格式、送院前地方意見蒐集程序、院會審議前風險分級、跨部會責任分工、政策通過後追蹤指標、訴願及陳情案件回饋機制,以及新竹縣市示範評估清單。該報告應特別說明科技產業政策、交通建設、客庄文化、新住民與移工服務、青年家庭支持等高衝擊議題如何納入院層級審查。【行政2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十、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437萬元,辦理院會及重要會議、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院屬部會政策督導、與立法院及監察院聯繫交流、院長民意電話及電子信箱、法案審議、法制諮商、訴願案件審議與訴願業務督導等事項。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其施政及法制業務不應僅是會議、報告、法案審查及訴願程序,而應建立重大政策與法案之事前影響評估、地方實務回饋、院際溝通紀錄與追蹤改善機制。如新竹縣市面對科技產業、交通建設、住宅、托育、客庄文化、新住民及移工服務等跨部會議題,最需要行政院以制度整合權責。爰提案凍結該目預算百分之五,計71萬9千元,俟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法案影響評估與各縣市地方實務回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預算書列明施政及法制業務包括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加強行政立法監察院際溝通、妥善處理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參與報院法律草案審議、就重大議題法律問題研提法制意見、訴願案件審議,以及推廣訴願視訊陳述意見服務。此係行政院治理中樞,應對政策品質與人民權利保障負更高責任。二、現行行政院法制作業常以法案審查及部會協調為主,但對政策成本、地方承受能力、不同族群影響、行政可執行性、財政負擔及人權風險之事前揭露仍可強化。重大政策若只在中央會議通過,卻未經地方實務檢驗,最後成本會落在人民、地方政府與基層公務員身上。三、如新竹縣市可作為行政院政策影響評估的重點觀察區。科技產業政策會影響住宅、交通、教育與環境;交通建設會牽動通勤與土地;移工政策會影響產業、人權與社區安全;客庄文化政策會影響語言保存與地方認同。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在重大政策送院前,檢附地方實務影響評估,並對新竹等高衝擊區域提出專章。四、解凍報告應包含:重大政策及法案影響評估標準、院會決策前地方意見蒐集方式、院長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統計、訴願案件常見法制缺失、跨部會爭議協調紀錄格式、立法院決議追蹤機制、新竹縣市重大政策需求清單、客家族群及新住民移工權益影響評估,以及政策通過後定期檢討制度。行政院的高度,不在於把政策說得漂亮,而在於把制度設計到地方真的做得到、人民真的用得到。【行政2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十一、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預算1,437萬元。行政院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金額1,437萬元,內容包含重大政策及法案研審、施政報告、民意處理及政策推動等;其中「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並明列辦理衛生福利、內政、勞動等政策及法案研審,正可要求行政院提出跨部會育兒服務供給制度。凍結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5%,俟行政院就少子化政策由現金補助導向轉為育兒服務供給制度,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437萬元,係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研審、民意處理、施政報告及政策推動等業務。惟少子化已為國安危機,政府近年雖持續提高育兒津貼及相關補助,然年輕家庭真正面對者,並非僅是補助金額不足,而是托育排不到、幼兒園擠不進、兒科夜間急診不足、父母工時支持不完整等「育兒服務供給斷鏈」問題。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負起跨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主計總處及地方政府之統籌責任。爰凍結該科目預算5%,俟行政院就「育兒服務供給制度」及「兒少服務成長係數」提出專案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理由:少子化不能再被簡化為「多發一點錢」的問題。現金補助固可減輕部分家庭負擔,但若孩子出生後,0至2歲托育排不到、2至6歲幼教量能不足、夜間兒科急診找不到、父母請假與工時制度撐不住,則再多補助也難以讓年輕家庭真正敢生、敢養。行政院115年度預算案中,「施政及法制業務」之計畫內容包括重大政策及法案研審,預期成果亦包括透過會議研討、議決,強化施政目標達成及政令推展;且政策及法案研審項下明列辦理衛生福利、內政、勞動等政策及法案研審,顯見行政院具備跨部會整合與督導責任。問題不在中央有沒有發錢,而在中央有沒有把孩子從出生到入學前的照顧需求,視為連續服務鏈。不是今天補育兒津貼,明天補托育費用,後天再補幼教經費,各部會各做各的;而是要建立「育兒服務供給地圖」,盤點托育、幼教、兒科、親職假、彈性工時、課後照顧及地方人口變化,形成可被檢驗的政策體系。尤其新竹縣竹北、高鐵特區等地人口快速成長,年輕家庭、科技從業人員及雙薪家庭高度集中,育兒需求並非平均分散,而是快速集中。若中央仍以傳統人口平均、行政區平均或歷史基準分配資源,將造成孩子增加最快的地方,托育、校舍、兒科與公共服務反而最容易追不上。這不是地方要特權,而是要求國家資源分配符合人口事實。爰要求行政院於專案報告中具體提出: 一、0至18歲津貼或相關少子化政策之跨部會配套; 二、全國育兒服務供給地圖; 三、托育、幼教、兒科、親職假及工時支持之缺口盤點; 四、針對新竹等人口快速成長縣市建立「兒少服務成長係數」之可行性; 五、將人口成長率、0至6歲幼兒增加數、托育等待量、幼兒園供需比、兒科醫療可近性及雙薪家庭比例納入補助公式之規劃。少子化若是國安問題,育兒服務供給就是國安基礎建設;不是補助到帳就叫政策成功,服務到位才叫國家負責。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行政院就「育兒服務供給制度」及「兒少服務成長係數」提出專案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2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十二、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437萬元,提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為了強化我國打詐能力,近年來陸續通過眾多打詐相關修法。然新法實施迄今,第一線治安機關在追查金流與通訊流時,仍高度仰賴金融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資料協作以及跨機關執行效能。為使防詐政策有效落實,避免警政機關單打獨鬥,建請行政院進一步發揮院級統籌協調功能,加速相關配套子法之法制審查時效,並督導各部會建置跨部會資訊介接平台。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針對「打詐配套法規完備與跨機關資訊介接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2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十三、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辦理院長民意電話及院長電子信箱案件處理,「資訊管理」亦維護院長電子信箱、質詢案件管理、電子公文檔案管理及相關系統。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人民向院長信箱或民意電話陳情,多屬跨部會、跨地方或久未解決事項,若處理方式僅為轉請主管機關回復,未建立案件分類、重複陳情警示、跨部會協調、辦理進度查詢及結案品質評核,將使最高行政機關淪為轉文平台,無法發揮統合政策與解決民怨之功能。爰提案凍結「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百分之三,計43萬1千元,俟行政院提出「院長信箱及民意電話跨部會追蹤問責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行政院預算總說明指出,公共關係處處理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年度施政計畫亦列明應妥善處理民眾透過院長電子信箱、民意電話反映之意見,透過傾聽民意、回應民意與民眾建立良好互動。此一制度若運作良好,可成為行政院掌握民怨、修正政策、督促部會之重要工具。二、制度缺口在於「收案」不等於「解決」。民眾陳情常見交通、住宅、社福、勞動、消費、食安、移民、國土、環境及地方建設等複合問題,單一部會制式回復往往無法處理根本原因。行政院應建立案件生命週期管理,對重複陳情、重大公共安全、弱勢權益、跨部會爭議及地方政府久未解決案件,設定院層級列管門檻。三、解凍報告應包括:院長信箱及民意電話近3年案件類型、各部會回復期限、逾期率、重複陳情率、重大案件列管標準、跨部會協調會啟動條件、民眾查詢進度機制、結案滿意度、個資保護規範,以及新竹縣市高頻陳情議題之專章。行政院並應提出如何將陳情資料回饋至政策修正,而非僅止於個案處理。【行政2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十四、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0萬1千元,其中新增辦理出國考察5項計畫:「01外國人事政策與法制考察」(11萬9千元)、02「海外密碼聯合作業」(20萬元)、「03考察人本街道建置與推動」(19萬6千元)、「04考察日本林業文化場域及相關產業遺址轉型活化與永續經營管理」(8萬1千元)、「05考察泰國文創觀光及地方政府特色產業發展」(8萬8千元)等。惟檢視各項內容,與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之核心職掌並無直接關聯,欠缺政策連結與編列之必要性,應全數刪除。以「考察泰國文創觀光及地方政府特色產業發展」為例,計畫主張為協助花蓮觀光產業轉型,派員赴泰國清邁訪查公部門與民間組織。然而觀光與文創產業係交通部觀光署、文化部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專責業務,行政院直接辦理此類計畫,已逾越職權分工並違反預算「專案性」與「目的性」原則。同理,「考察日本林業文化場域轉型」屬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職掌,行政院並無執行權限。再者,泰國清邁及日本林業文化轉型等議題,國際上已有充足研究與官方資料,行政院可透過駐外單位、國際研究平台或視訊會議取得資訊,無派員出國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另「外國人事政策與法制考察」與「海外密碼聯合作業」亦非行政院本部業務重點。前者應由銓敘部或行政人事總處依職掌辦理,以強化公務人力制度與法制研究;後者則屬國防部及數位發展部資訊安全與密碼管理權責範疇,行政院重複規劃出國行程,不僅職能重疊,亦有浪費公帑之虞。且各項計畫書內容多以「參訪公部門、民間組織及產業聚落」等籠統文字描述,未揭示具體訪查對象、交流議題、政策轉化機制與成效指標,欠缺施政成果可檢驗性。審計部歷年亦指出多起出國考察計畫流於觀光性質、成效不彰,易形成「考察即旅遊」之負面觀感,損及政府形象。若無具體政策輸入或後續應用機制,僅以出訪為目的,已違反行政效能與節用原則。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壓力嚴峻,115年度總支出持續上升,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更應以身作則,檢討非必要支出,展現財政紀律。將公帑用於與主責業務無關、成效不明確之出國訪查,既浪費資源,亦違背行政一體與預算效益原則。綜上,該5項新增出國考察計畫在政策關聯性、職權正當性、成果可驗性與財政必要性上均不足,爰刪除相關預算68萬4千元,以維護預算編列之合理性與公共財政之健全。【行政26】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十五、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編列16億4,715萬6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13億3,685萬7千元,增加3億1,029萬9千元(約3億1千萬元),成長幅度為23.21%,相較於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3.8%的成長幅度,行政院單位預算已是大幅成長。其中,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項下「施政推展聯繫」中「業務費」之「機要費」,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編列615萬元。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元,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有鑑於行政院所編之「機要費」,係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支出,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非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553萬5千元整,並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行政29】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十六、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項下「施政推展聯繫」中「業務費」之「機要費」本項經費為院長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編列預算615萬元。鑑於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受邀至立法院報告(施政報告、專案報告…等)時,行政院書面報告常於備詢當日,甚至於院長口頭報告結束後,始送達各委員辦公室。此種作法,顯已剝奪立法委員事前研讀資料、準備質詢的基本權利,形同規避監督,亦不符合行政院應有的民主責任與對國會尊重。立法院質詢制度的核心在於資訊公開與有效監督,行政院若故意延宕書面報告送達時間,不僅削弱質詢實效,更損及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互信,違背憲政體制中行政權接受立法監督的基本原則。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檢討改進,明確訂定行政院長赴立法院專案報告書送達時程,至少應於報告日前一日完成送達,以維護質詢實質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行政院就行政院長赴立法院專案報告書送達時程提出檢討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3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十七、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788萬7千元。行政院各地聯合服務中心主要是與地方政府協調、並服務地方民眾等業務。然而,行政院中辦前執行長,因為去年預算遭立法院刪除而請辭,加入挺大罷免行動,又被民進黨徵召投入新竹市長選戰。而現任執行長,更曾被立委爆出,在擔任經濟部捐助的雜糧發展基金會執行長時詐取差旅費,當時基金會還發生特支費不夠就拿雜支來支應、拿補助計畫給樁腳等狀況。且地方基礎建設、貿易協定簽訂後開放農產品狀況等問題,地方政府皆與中央政府有訊息不明之狀況。行政院聯合辦公室多位執行長與副執行長做領超過百萬元年薪,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為民服務,卻淪為酬庸、派系分贓之機關,爰減列該項預算2,813萬7千元。【行政3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十八、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788萬7千元,提案減列 750萬元,凍結 300萬元。本目114年度原預算遭立法院全數刪除,後追加975萬元,115年度重新編列3,788萬7千元,包含南部、中部、東部、雲嘉南及金馬等聯合服務中心業務經費。惟115年度編列數較113年度決算數3,039萬2千元高出約749萬5千元;經查,行政院雖稱係為提供單一窗口便民服務、處理人民陳情、建立中央與地方聯繫協調機制及協調地方重大建設,惟仍應提出具體案件量、結案率、協調成果及人力配置。為核實編列預算,爰提案減列750萬元,回歸113年度決算規模;其餘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各聯合服務中心115年度工作清單、服務案件量、結案率、地方建設協調清單、績效指標及114年度遭刪後之實際支應來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3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十九、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788萬7千元,於南部、中部、東部、雲嘉南及金馬地區推動單一窗口、民眾陳情、政策說明、區域溝通協調及中央地方合作。惟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設置多年,預算書仍偏重業務描述,未充分揭露各中心服務案件數、協調成功率、跨部會列管案件、政策說明成效及民眾滿意度。爰提案凍結該目預算百分之五,計189萬4千元,俟行政院提出「聯合服務業務績效公開及巡迴服務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行政院預算書載明,聯合服務業務係為整合行政院所屬機關地方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便捷服務,並透過協調會、現場會勘、政策說明會、座談會及地方重大建設追蹤,發揮中央與地方政府、民眾、企業及團體之政策溝通橋梁功能。二、目前制度缺口在於服務績效缺乏公開可比較指標。行政院應將各中心案件量、案件類型、辦結率、跨部會協調會次、重大建設列管件數、地方政府提案處理結果、重複陳情率及民眾滿意度公開,使國會與民眾能判斷3,788萬7千元是否真正提升中央地方協調效能。三、解凍報告應提出:各聯合服務中心近3年服務量及績效、預算與服務量比值、重大案件追蹤清單、政策說明會參與族群、客語及多語服務情形、北台灣服務缺口、新竹巡迴服務站或定期協調會可行性、竹科交通與生活議題跨部會平台,以及不影響既有中心服務之前提下如何補足新竹需求。【行政3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二十、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788萬7千元,計畫內容係加強服務南部、中部、東部、雲嘉南及金馬地區民眾,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協調行政院相關政策與計畫須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然新竹縣市作為北台灣重要科技、產業、交通、教育及客家文化生活圈,中央重大政策影響密度極高,卻未見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制度中有北部或新竹專責整合窗口。區域均衡不應只看地理分區,更應看問題密度、人口流動、產業衝擊及民眾跨機關需求。爰提案凍結該目預算百分之五,計189萬4千元,俟行政院提出「聯合服務中心功能檢討暨桃竹竹苗跨部會服務需求盤點書面報告」,明列北台灣及新竹縣市中央地方協調、陳情案件、重大建設、客庄服務、新住民與移工服務及科技產業民生外溢議題處理機制,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預算書列明行政院聯合服務業務係於高雄市、臺中市、花蓮市、嘉義市及金門縣設置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處理民眾陳情、舉辦政策說明會、建立區域溝通協調機制。此一制度設計有其歷史功能,但115年度仍未清楚說明各中心服務量、案件類型、跨部會協調成效、重複陳情率及地方問題解決率,亦未說明北部及新竹等高需求區域如何被制度性納入。二、新竹縣市並非只是一個地方行政區,而是國家科技產業、教育研發、客庄文化、青年家庭與移工生活共同聚集之區域。交通壅塞、居住成本、托育量能、醫療資源、園區用地與能源、移工管理、新住民服務、文化保存及災害韌性,均涉及多部會權責。若缺少院層級整合窗口,民眾與地方政府只能在部會間往返,行政院「最高行政機關」的協調功能即未充分發揮。三、本案不主張削弱既有南部、中部、東部、雲嘉南及金馬服務,而是要求行政院檢討全國服務網絡是否符合當前人口與產業變遷。對新竹及客家族群而言,中央服務應尊重地方語言文化與生活型態,提供客語友善、長者友善、新住民友善及移工權益資訊,不應因沒有服務中心而降低中央政策可近性。四、解凍報告應包含:各聯合服務中心近3年服務案件數、協調會次、辦結率、政策說明會成效、預算與服務量關聯、北台灣服務缺口分析、新竹縣市跨部會需求清單、是否設置新竹或北部巡迴服務據點之可行性、客語及多語服務規劃、重大建設列管與回報平台。區域均衡不是把服務中心放在幾個點就完成,而是人民遇到跨部會問題時,找得到政府、等得到答案、看得到進度。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3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二十一、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788萬7千元。行政院歲出該目「聯合服務業務」預算,旨在辦理各區聯合服務中心各項便民服務。現行行政院於中、南、東、雲嘉南等地設有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外交、內政、勞動等跨部會業務申辦;然各實體中心多座落於都會區,對於幅員廣闊之偏鄉或大眾運輸不便地區之民眾而言,親自前往申辦業務仍需耗費大量交通時間與成本。考量地方民政機關早已行之有年,透過「巡迴服務專車」深入偏遠鄉鎮辦理業務,有效解決偏鄉民眾洽公不便之問題。行政院各區聯合服務中心應比照此精神,研議增設跨部會巡迴服務專車,主動深入偏鄉提供定期或定點收件服務,以實質彌平城鄉行政資源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於3個月內,針對「各區聯合服務中心比照民政機關增設巡迴服務專車以強化偏鄉便民服務之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3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二十二、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5,254萬7千元。行政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新聞傳播業務」經費,該項預算於114年遭全數刪除,115年則編列5,254萬7千元,甚至較113年決算數3,861萬7,149元增加1,392萬9,851元(增幅36%)。然行政院於114年預算審查期間,就該項預算只審議以各種媒體形式傳播,以記者室限時開放、不提供網路,更以臨時約聘雇人員、政院院會後記者會的手語老師都將面臨失業等理由試圖影響立法院預算審查權。且行政院在面對民生議題、疫情、天災、國際關係等輿情「反應慢半拍」,甚至修法歷程常常晚於立法院修法及社會期待,影響社會對政府信任及期待,為維持財政紀律、落實責任政治,爰減列該項預算5,254萬7千元。【行政61】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二十三、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5,254萬7千元,本目114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全數刪除,115年度重新編列5,254萬7千元,較113年度決算數3,861萬7千元增加1,393萬元;內容包括新聞聯繫與發布、法令政策溝通、輿情蒐報與研析、廣播與地方新聞聯繫、新聞影音圖像資料攝製、中英文國情施政資料編譯等,並編列設備及投資1,061萬元。行政院雖以強化社會溝通、遏阻錯假訊息為由說明必要性,惟新聞傳播經費應與政策說明、公益資訊、防災資訊及錯假訊息澄清有明確區隔,不得流於政績宣傳或形象包裝。爰提案減列50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4年度遭刪後之實際支應來源、115年度各細項工作及採購清單、設備及投資規格必要性、政策宣導與政黨宣傳區隔原則、觸及率與認知度評估方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6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二十四、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5,254萬7千元。行政院歲出該目「新聞傳播業務」預算,肩負統籌行政院及各部會重大政策宣導與媒體溝通之責。政府推動如打擊詐欺、全社會防衛韌性等跨部會重大政策,其內涵涉及多個主管機關之權責交錯。然於實務宣導時,各部會常各行其是,導致政策資訊碎片化,民眾難以掌握政策全貌;且現行宣導模式有時仍偏重單向資訊傳遞,缺乏針對不同年齡層與族群(如高齡長者之識詐、青年世代之民防)之精準分眾行銷。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應主動統籌跨部會廣宣資源,針對重大施政擬定具整體性與分眾化之溝通策略,以提升政策傳播綜效。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於3個月內,針對「跨部會重大政策廣宣資源統籌與精準分眾傳播策略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6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二十五、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負有統合政策、對外說明、回應民意及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之責。115年度「新聞傳播業務」項下「法令政策溝通」編列1,604萬元,其中重大政策文宣及多元媒體溝通宣導即達1,400萬元,並列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然中央政府媒宣費自111至114年度由17.03億元增至26.5億元,且外界對媒宣費是否有客觀評核、是否分散編列、是否形成單向宣傳已有疑慮。行政院115年度雖列評核指標,惟仍偏向完成件數、媒體種類及語言數,未能充分呈現採購對象、觸及成效、錯誤資訊澄清效益、不同族群理解度及政策回饋閉環。爰提案凍結該分支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計160萬4千元,俟行政院提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透明化與成效評估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行政院115年度預算書明列「新聞傳播業務」預算5,254萬7千元,其中「法令政策溝通」1,604萬元,一般事務費1,410萬元內含重大政策文宣1,40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亦列行政院合計1,678萬元,其中新聞傳播業務1,560萬元,預計運用華語、台語、客語三種語言,透過電視、廣播、平面、網路、戶外多媒體等五種媒體完成重要政策主題宣導5案。行政院不是一般宣傳機關,行政院的每一筆政策溝通預算,都必須能被檢驗是否真正解決資訊落差,而非只製造曝光數。二、決算及前年度辦理情形顯示,行政院新聞澄清專區於114年1月至6月共刊登澄清新聞稿196則,顯示政府確有即時澄清需求;但若澄清數量增加,卻沒有同時建立錯誤資訊來源分析、部會回應時效、民眾理解度、地方及族群溝通成效,將使政策溝通停留在「政府說了」而非「人民懂了」。三、就各地方政府轄區特色而言,以新竹縣為例,新竹縣市兼具高科技產業、青年家庭、客家聚落、新住民家庭及移工生活圈,政策溝通不能只用全國模板。重大政策涉及交通、托育、住宅、科技產業用電、災害防救、詐騙防制、食安及勞動權益時,行政院應建立新竹地區分眾溝通機制,包含客語、友善華語、多語摘要與地方實體說明會,且不得把合法新住民、移工及民間正常交流污名化。四、解凍報告至少應明列:媒宣採購案名稱、採購方式、得標廠商、金額、刊播通路、客觀成效指標、觸及族群、地方分眾策略、客語及多語素材、社群平台投放標準、錯假訊息澄清時效、各部會橫向分工,以及新竹縣市重要政策溝通專章。政策溝通應以透明、精準、可驗證為原則,不能用「宣導完成」取代「問題解決」。【行政6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二十六、行政院115年度「新聞傳播業務」項下「輿情蒐報與研析」編列664萬1千元,係辦理通訊社全文即時新聞、網路輿情蒐集、媒體監測、資料編印及相關分析作業。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掌握各部會政策協調與危機應變,確有即時了解社會民意及媒體議題之必要;惟輿情蒐報若缺乏明確邊界,容易被外界質疑為對人民意見、媒體報導或民意代表發言之行政監看。民主憲政下,政府可以分析公共議題,不能把人民批評視為治理風險;可以澄清錯誤資訊,不能以輿情工具壓縮言論自由。爰提案凍結該分支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計66萬4千元,俟行政院提出「輿情蒐報與研析作業民主監督及個資保護書面報告」,明列資料來源、使用目的、保存期限、去識別化、不得蒐集事項、部會使用權限、回應流程及各縣市地區民意議題處理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行政院預算書列明,新聞傳播處辦理「輿情蒐報與研析」係透過新聞輿情監測系統全天候自動爬取及彙整政府施政、政策、重要事件、重大災害等新聞,並即時發送行政院及部會參考,以縮短政府應變時效;同時針對媒體關注、網路熱議或立法委員關切議題,敦促各部會回應。此項功能有其行政必要,但也正因涵蓋新聞、網路、民代關切與社會熱議,必須建立清楚制度邊界。二、問題不在政府掌握民意,而在缺乏可受監督的規範。行政院應區分「公共政策議題分析」、「錯假訊息風險澄清」、「重大災害應變資訊」與「一般人民意見表達」,不得將合法批評、陳情、媒體監督或公民團體倡議標籤化,更不得以政治傾向作為資料蒐集、分類或回應依據。輿情系統若沒有邊界,政策工具就可能變成民主壓力。三、以新竹縣視民意反應為例,新竹縣市社會議題高度集中於交通壅塞、科學園區發展、房價、托育、教育、醫療量能、客庄文化保存、移工生活安全及新住民權益。行政院應把輿情研析結果轉化為跨部會解決方案,而非停留在新聞摘要。對新竹地方民意,應建立「議題收斂、權責分工、辦理進度、回饋地方」機制,讓民眾看到政府處理結果。四、解凍報告應列明:輿情系統採購及授權項目、資料來源類型、是否蒐集個人帳號或個資、資料保存期限、去識別化方式、內部使用權限、對外發布原則、部會回應時效、重大爭議議題復盤制度、民意代表關切議題處理流程,以及新竹縣市年度前十大民生議題之跨部會處理進度。政府應把輿情當成政策改善入口,而不是把人民聲音當成管控對象。【行政6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二十七、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115年度編有1,315萬元,較114年度971萬7千元,新增343萬3千元,成長35.33%。然而,該業務雖以推動國家人權政策及轉型正義為職掌,實際執行成效與社會期待落差甚鉅,未能展現應有之政策引導與協調功能。首先,根據中華人權協會公布之年度十大人權新聞,包括死刑存廢爭議、職場霸凌、違法羈押、法官之死、兒少保護、人工生殖法修法、以巴衝突、失聯移工與校園割頸案等,皆涉及人民生命、自由與人性尊嚴等核心人權價值。惟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對於此等事件未見即時回應或具體政策行動,亦未能提出跨部會協調方案或公共溝通機制,以形塑政府在人權議題上的政策立場,顯示該處長期缺乏積極作為與政策主導能力。其次,2024年南韓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官員曾公開批評臺灣行政院官員臨時取消既定會談,形容臺方「無禮且傲慢」,此舉不僅損及國家形象,亦直接反映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在對外人權交流及國際合作上的失職。作為統籌我國人權政策與國際對話的主管機關,竟因程序失當而引發外交爭議,足證該單位缺乏專業規劃與應變能力,嚴重影響我國人權外交之信譽。再者,面對財政壓力與政府總支出擴張,各部會應秉持「開源節流」原則,優先編列具體且成效明確之支出項目。惟行政院在人權業務未能展現明確成果與制度創新之情況下,仍大幅增加預算,顯有浪費公帑與違反財政紀律之虞。更重要的是,我國當前人權問題仍存嚴重結構性缺口,包括對陸配之差別待遇、移工勞動條件惡化、原住民族土地與文化權保障不足、及兒少網路保護與性別暴力防治等,皆未見行政院提出具體政策或跨部會行動方案。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既未能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革作為,亦未建立評估指標以檢驗政策成效,其存在功能與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均有重大疑義。綜上,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在人權政策統籌、國際合作、危機回應及政策規劃等面向皆表現失靈,無法證明編列經費之合理性與急迫性。與其繼續投入龐大預算於缺乏績效之機構,不如重新檢討其組織定位、職掌範圍與人力配置,俾符合行政效能與財政紀律要求。是以,建議將本項「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1,315萬元全數刪除,以督促行政院重新檢討整體人權治理體系,俟提出具體改革方案並展現實質成效後,再行考量恢復編列。【行政68】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二十八、行政院115年度「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15萬元,辦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人權指標、人權影響評估、人權教育、轉型正義政策研究及社會對話。人權政策不應只停留於國際報告、研究委辦及宣導活動,而應形成可被部會遵循、可被人民理解、可被地方執行之反歧視政策路徑。行政院推動人權及轉型正義時,應兼顧民主憲政、族群尊重、語言平權及移民勞動權益。爰提案凍結該目預算百分之五,計65萬8千元,俟行政院提出「反歧視政策路徑與多元族群人權保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行政院預算書指出,人權及轉型正義業務包括制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研議反歧視法相關法制、人權指標、人權影響評估、人權教育及轉型正義會報機制。行政院應將此預算用於建立制度,而非僅止於理念宣示。二、行政院應以理性、客觀、專業方式推動反歧視政策,不以政黨攻防或族群標籤處理人權問題。人權政策要處理的是制度偏差與資訊不對等,不是製造新的對立。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是只保障多數人的方便,而是讓不同背景的人都相信制度會公平對待他。三、解凍報告應明列:反歧視法制研議期程、各部會人權影響評估導入方式、客語及多語人權教育教材、新竹客庄民主記憶與地方對話、新住民與移工權益資訊、外籍人才服務、避免標籤化之行政指引、民間團體參與機制及年度成果指標。【行政7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二十九、115年度行政院預算案於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預算1,315萬元。行政院115年度「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15萬元,辦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人權指標、人權影響評估、人權教育、轉型正義會報、政策研究、社會意向調查、教育推廣及相關宣導。行政院推動人權及轉型正義,應以民主憲政、法治國原則、人民權利保障及社會和解為核心,而非停留在抽象宣導或單一政治敘事。尤其新竹縣市具有客庄歷史、產業移民、外籍人才、新住民與移工、多元世代及地方文化記憶,推動人權教育與轉型正義應更重視地方社會對話、不同族群感受及避免誤解。爰提案凍結該目預算百分之五,計65萬8千元,俟行政院提出「人權及轉型正義在地化、民主韌性與社會對話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預算書列明,人權及轉型正義業務包含制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研議反歧視法、人權指標、人權影響評估、人權教育,以及政治檔案開放、威權象徵處置、不義遺址保存、被害者權利回復、創傷療癒及轉型正義基金協調督導等。此一業務攸關民主憲政根基,應有更清楚的政策成果指標。二、預算書列委託辦理臺灣社會之轉型正義議題知能研究100萬元、推動轉型正義會報運作概況及成果宣導50萬元、轉型正義社會意向調查、教育推廣、資料編印及研究成果加值應用等344萬元。若研究與宣導沒有轉化為學校、地方、社區、族群與世代對話,就難以提升社會信任。三、本案特別要求行政院以理性、客觀、專業立場推動,不得讓人權及轉型正義被簡化為政黨攻防。客家族群在台灣民主、地方自治、文化保存與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角色,行政院應以尊重、傾聽、查證及多元敘事方式推動新竹客庄相關人權教育與歷史記憶工作,避免造成族群誤解或政治標籤。四、解凍報告應包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指標、人權影響評估導入部會計畫情形、反歧視法制研議進度、轉型正義研究與政策轉化、新竹及客庄地方記憶與民主教育方案、民間團體與學校參與、青年及新住民人權教育、多語及客語教材、避免政治化及標籤化之審查機制,以及成果評估方式。人權預算的價值,不在於辦了多少活動,而在於國家能不能讓不同背景的人民都相信制度會保護他。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7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三十、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15萬元,提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院歲出該目「人權及轉型正義業務」預算,涵蓋督導轉型正義各項法制與政策推動。政府為發掘遭隱匿之政治檔案及不當黨產,設有相關檢舉獎勵機制;然現行檢舉獎金之實質核發,常需俟不當黨產完成追徵或相關訴訟定讞後方能全額撥付。此漫長之司法與行政折磨,致使檢舉人久候無果,大幅削弱獎勵揭弊之政策初衷。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作為政策督導中樞,應檢討現行檢舉獎金之發放法制,研擬按案件進度(如:行政機關確認成案、行政處分確立等)分階段核發獎金之彈性機制,避免訴訟延宕損及檢舉人權益。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針對「檢討轉型正義檢舉獎金核發機制與研擬分階段發放之行政指引」,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7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三十一、115年度行政院預算案於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15萬元,辦理國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計畫、人權指標、人權影響評估、人權教育及人權統計之統合規劃與推動。台灣於2022年5月5日核定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至2024)」,並由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訂定「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管考規劃」,據以辦理8大人權議題、154項行動方案及267項關鍵績效指標(KPI)之後續管考,惟截至113年11月行政院完成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成果總結報告」止,雖有83.9%項目達成原訂目標值,但仍有43項屬於「待繼續追蹤」或「自行追蹤」而還沒有達標。由於行政院現在正在撰擬「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做為台灣下一步的人權政策指導綱領。爰此,凍結「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將前述待追蹤之43項指標,檢討納入「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加以落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7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三十二、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115年度編有1,315萬元,較114年度971萬7千元,新增343萬3千元,成長35.33%。其中派員參加第8屆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等,增列經費130萬2千元。本項旅費預算編列116萬5千元,4人參加;較114年度編列60萬元、3人參加,無論在金額及人數上均有明顯增加。然而,預算書僅以「延續每年舉辦1次之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第八屆由歐方主辦,續就雙方所關注之人權議題進行交流並深化合作」為由,說明過於簡略,欠缺具體工作目標與績效指標。另查「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113年第七屆由我方主辦,而112年我方派員參加第六屆諮商會議之出國報告僅3頁,內容空泛、重複既有常識,缺乏具體政策建議、制度改革方向或施政參考方案,顯示成果與高額支出不成比例,行政效能低落,欠缺成果管理與問責機制。更有甚者,南韓政府官員曾於社群媒體公開指稱,臺灣行政院官員臨時取消與南韓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之會談,致雙方溝通中斷,並批評臺方「無禮且傲慢」。此一外交失禮事件,顯示行政機關對外訪談缺乏專業態度與應有準備,不僅浪費公帑,更損及國家形象與國際信譽。此外,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整體支出規模顯著增加,財政壓力持續升高,政府各機關更應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運用公帑,避免行政出訪淪為形式化交流或觀光性質。綜上,為避免官員以公帑資助觀光式出訪,造成行政資源浪費與外交失當,爰刪除本項預算130萬2千元。【行政76】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三十三、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5,327萬1千元,其中考察德國資料保護官方單位及協力推動單位等經費32萬6千元,考察歐盟與比利時地區(含GDPR相關官方單位及國際組織)經費49萬9千元,合計82萬5千元。現階段委員會籌設重點在法制架構、組織定位及人力培育,國際經驗可透過駐歐代表處、國際研討會、線上交流及官方文獻取得,無須於籌備階段即派員出國考察。宜俟委員會正式成立、職權與運作機制確立後,再依實際需要與業務推動方向,精準規劃相關訪查,方能確保公帑使用效益。另115年度政府總支出規模明顯增加,財政壓力與債務負擔同步上升,行政機關應以節流為原則,避免重複支出與非必要差旅,以展現財政自律與審慎理財之態度。行政院於新機關籌設階段,尤應以精簡支出為首務,將有限資源優先投入制度建構與專業人才培育。綜上,為督促行政院合理運用預算、落實財政紀律並確保公帑效益,爰將前揭有關德國、歐盟及比利時出國考察預算共82萬5千元全數刪除,俟個資保護委員會正式成立後,如認有必要,再行辦理相關國際考察。【行政85】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三十四、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5,327萬1千元,其中前往美國參加全球CBPR論壇及APEC相關隱私權工作小組會議與研討會等經費30萬5千元,前往英國澤西島參加全球隱私大會(GPA)等國際個資保護會議經費24萬2千元,合計54萬7千元。然現階段委員會尚處籌備階段,重點應在建立法制架構、確立組織定位、研擬職掌配置及培育核心人力。籌設作業尚未完成,派員出國參與國際會議,無法代表正式機關立場,亦不具決策或協商權限,恐流於單純觀摩性質,與籌備目標未臻契合,難以達成政策效益。再者,國際隱私保護與跨境資料傳輸制度資訊豐富,相關資料可透過駐外單位、APEC及GPA官方文件、線上研討會與國際研究平台取得,並不需動支旅費實地出席。俟委員會正式成立、法定職權確立後,再依業務推動實際需要規劃參與,始能針對具體政策議題進行實質交流與合作,確保公帑運用具體而有效。此外,115年度中央政府總支出規模持續上升,財政壓力與債務負擔加劇。行政機關應以節流為原則,嚴控非必要差旅及重複支出,展現財政紀律與審慎理財態度。行政院於新機關籌設階段,更應以制度建構與人力養成為首務,避免將資源分散於成效有限之出國活動。綜上,為督促行政院合理運用預算、落實財政紀律並確保公帑效益,爰將前揭有關出國參與CBPR、APEC及GPA會議經費共54萬7千元全數刪除,俟個資保護委員會正式成立後,如認有必要,再行參與相關國際會議。【行政86】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1、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1億6,497萬7千元,該目預算包含院本部各項人事費與行政維持費。行政院肩負國家政務推進,面對各項突發或急迫性任務,院內人員常需配合加班以完成業務。基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精神,機關對所屬人員之身心健康負有預防及維護之責。針對客觀上處於較高工時狀態之單位或人員,行政院人事單位應善用差勤管理數據,建立客觀之關懷與工時預警機制,並適度檢視勞務分配之合理性,以落實防護員工身心健康之友善職場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25萬元,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針對「院本部人員工時預警機制與落實友善職場環境之檢討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1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2、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1億6,497萬7千元,其中首長特別費450萬8千元。鑒於詐騙犯罪所得本質上來自被害人財產,相關查扣、沒收、追徵款項應優先返還或補償被害人,不應在制度未完備下逕入國庫。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代表出席114年12月9日「預算翻倍詐騙不減--檢視打詐實效與被害人權益保障」公聽會時表示,研議成立詐騙補償基金,補償受害人損失或提供輔導,列為114及115年重點工作。行政院在115年3月27日答覆張委員智倫質詢時亦表示會再研議。惟行政院既已將成立補償基金列為重點工作,卻迄未提出明確法制方案、財源設計及推動期程,顯示政策溝通與跨部會協調出現延宕情況。為積極辦理退還被害人受詐財產,爰凍結該項預算25萬元,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推動成立詐騙補償基金提出工作規劃及時程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1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3、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5,327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 1億5,327萬1千元,係為籌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完備組織法制、研議個資法制現代化、規劃監管機制、辦理人才培育、個資實務調查及國際合作等事項。個資保護委員會設置攸關資訊隱私權、民主社會信任、數位經濟及AI治理,不能僅以廳舍、軟硬體、網站、系統與組織籌備作為成果。近年政府與民間大量蒐集使用個資,醫療、金融、電信、電商、求職、社群平台、移工仲介、教育與公共服務均涉高風險資料流動;若監管仍分散、查核標準不一、通報機制不足,人民權利難以落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個資保護委員會獨立監管、跨部會整合及高風險產業查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預算書明列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職掌包括籌設策略、個資政策制度研究、公眾溝通、人才培育、國際合作、法規訂修、人民陳情機制、監管機制、調查權行使、裁罰基準、資安維護及新興科技因應等。此顯示行政院已掌握問題核心:個資保護不是單一法規問題,而是跨部會、跨產業、跨科技治理問題。二、委辦經費分析表列個資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研析350萬元、個資實務調查及與各國個資機關合作交流522萬元、「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制觀念說明及公眾溝通270萬元。此類研究及宣導若未連結實際監管制度,容易形成「研究很多、查核很少、人民仍無感」的落差。三、解凍報告應列明: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期程、獨立性設計、調查權及裁罰權規劃、跨部會監管整合清單、高風險產業分級查核、重大外洩通報制度、AI及大數據個資影響評估、公務機關個資盤點、民眾申訴處理流程、多語及客語宣導、新竹科學園區及移工服務場域個資保護示範方案。個資保護不是成立一個機關就結束,而是人民每一次交出資料時,都知道國家有能力保護他。【行政7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二)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 1億5,327萬1千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自112年12月5日揭牌成立後,正式個資保護委員會至今仍未掛牌;113年至114年度實際已核銷支付約2億3,352萬元,若加計114年度已發包但跨年保留後續支付之2,215萬餘元,已定案總花費約2.55億元,再加上115年度預算案1億5,327萬1千元,整體預決算規模已達4億0,894萬8,155元。115年度本目包括人事費7,888萬1千元、業務費6,088萬1千元、設備及投資1,350萬9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增加 3,803萬1千元,主要係增列員額15人之人事費、調整待遇及辦公室租金等。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機關層級、委員任命、是否專任、立法院同意權、人事職等及聘用人員專業領域等爭點仍待處理。為避免籌備處常態化、預算先行而組織法制落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正式掛牌時程、組織法協商爭點處理方案、員額與聘用人員專業配置、委辦研究清單與成果運用、辦公空間裝修與SOC資安服務等保留款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80】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三)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 1億5,327萬1千元,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設、組織法制、個資法制研究、監管機制、人才培育、個資實務調查、國際合作、資安維護及新興科技因應。個資保護委員會設置攸關資訊隱私權、AI治理、政府資料信任及數位經濟秩序,不能僅以完成辦公廳舍、系統、網站及組織籌備為成果。現階段最迫切者,係公務機關資料外洩通報、AI處理個資邊界、高風險產業查核、人民申訴救濟及跨部會監管整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個資外洩通報、AI個資治理及人民救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預算書明列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職掌包括個資政策制度研究、公眾溝通、人才培育、法規訂修、人民陳情機制、監管機制、調查權行使、裁罰基準、個資安全維護及新興科技因應。此顯示行政院已掌握個資治理的完整範圍,但更應提出優先順序與可執行時程。二、個資保護最怕「機關成立了,人民仍找不到救濟」。行政院應在籌備階段即建立人民申訴入口、案件分流、跨部會移送、調查權啟動、裁罰基準、重大外洩通報、受害者通知及補救機制。對AI使用,應明定公務機關不得任意將含個資資料輸入外部模型,並建立個資影響評估及人工覆核制度。三、解凍報告應包含: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期程、人民申訴流程、重大外洩通報制度、公務機關資料盤點、AI個資使用準則、高風險產業查核計畫、裁罰基準方向、跨部會監管整合清單、多語及客語個資權益宣導。個資保護不是把資料鎖起來而已,而是讓人民知道資料被誰用、怎麼用、出事誰負責。【行政8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四)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 1億5,327萬1千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自112年12月5日揭牌成立至今,113至114年度實際已核銷支付約2億3,352萬元,若加計114年度已發包但跨年保留後續支付之2,215萬餘元,已定案總花費約2.55億元,再加上115年度預算案1億5,327萬1千元,整體預決算規模已達4億0,894萬8,155元。115年度預算較114年度法定預算1億1,524萬元增加 3,803萬1千元(增幅33%),主要係增列員額之人事費、調整待遇及辦公室租金等。然而「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三讀,機關層級、委員任命、是否專任、立法院同意權、人事職等及聘用人員專業領域等爭點仍待處理。為避免籌備處常態化、預算先行而組織法制落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8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五)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 1億5,327萬1千元,該目預算肩負完備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監理體系之責。針對近期醫美診所發生違法偷拍病患就診影像之事實,凸顯現行若僅由醫療行政機關處理此類案件,在面臨「大規模個人隱私資料違法蒐集與數位保存」時,受限於查處量能與個資專業,難以進行全面之行政調查。個人資料之違法蒐集與保存查處,須仰賴具備專業技術與獨立調查權之專責機關介入。行政院實應加速個資保護委員會之實質成立,俾利未來面對醫療或商業機構之違法偷拍與個資蒐集事實時,能以統一之權責進行監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針對「因應醫美偷拍案件加速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以強化獨立行政調查與個資監理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行政8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4、 行政院派員參與各部會出國考察或國際會議,返國後雖應依規撰寫報告書,惟實務上多由主辦或所屬部會撰寫、留存,行政院本部並未統一管理或索整。致使民眾或民意機關於查核行政院出國相關預算執行情形時,往往須再逐一查詢各部會報告來源,程序繁瑣、資訊分散,影響行政透明與監督效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攸關公共利益及人民權益之行政資訊,而公帑使用本應有明確目的與成果說明。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以身作則,建立跨部會出國報告統整與公開機制,以便利監督並提升施政透明度。審計部歷年報告亦曾指出,部分行政機關之出國考察計畫缺乏後續檢討與政策回饋機制,致流於形式。若行政院能統整並公開所屬機關出國報告,不僅有助於防杜重複訪查、節省公帑,也可作為跨部會政策交流與知識分享之平台,落實「政府資料再利用」與「行政透明」原則。爰請行政院應於1個月內,針對行政院參與所屬機關出國考察、會議報告管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建立「行政院出國訪查與國際會議成果公開平台」,將所有以行政院預算支應之出國計畫及返國報告統一掲露,俾便民眾與立法機關查閱,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強化行政透明與問責。【行政90】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5、 漢生病對我國之意義不只是提供醫療,而樂生院的存在超越了單純的古蹟維護,更涉及人權轉型正義、醫療史見證及都市規劃的反思,應是我國重要之文化資產,考量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教育推廣並非衛生福利部所擅長,行政院應研議將推動漢生文資保存及醫療人權教育相關業務移交至文化部,並設置國家樂生醫療人權文化館,作為紀念及醫療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9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6、 為提升行政院整體行政效率及公共服務品質,並強化人工智慧(AI)政策之跨部會整合與地方應用成效,經查我國於國際政府AI準備度評比中名次出現下滑,顯示於治理整合、政策落地及公共服務應用面仍有精進空間;復依近年度決算執行情形,部分AI及數位治理相關計畫在預算執行效能、成果導向評估及跨機關協作機制上,尚未完全發揮整體綜效。另以新竹地區為例,作為我國高科技產業重鎮及客家族群重要聚居區,對於智慧交通、智慧醫療及多語公共服務等AI應用需求具高度迫切性,惟中央政策與地方實務需求仍有銜接不足之情形。爰此,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AI政策整合治理機制」及「地方應用落地策略」進行全面檢討與強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跨部會整合架構、地方需求回應機制(含新竹地區案例)、預算執行效能提升方案及未來具體績效指標,以提升政策落實度與全民受益程度。我國近年積極推動人工智慧及數位治理政策,整體方向符合全球趨勢,亦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力。然而,從國際評比與國內制度運作情形觀察,現行政策在治理整合與落地應用上仍存在可優化之處。依據國際機構公布之2025年政府AI準備度指數,我國排名較前一年度下滑,顯示在政府治理能力、跨部門協作及公共服務應用等面向,仍有進一步強化空間。此一變化並非反映我國科技實力不足,而是凸顯政策整合與制度設計尚待精進。再就決算執行情形觀之,部分AI及數位治理相關計畫呈現預算執行進度與實際效益之間存在落差,部分績效指標仍偏重投入面(如經費或件數),對於實際改善行政效率或民眾服務體驗之衡量較為不足。此外,跨部會間缺乏統一的資料治理標準與應用協作機制,導致各機關分別推動AI計畫,雖各有成果,但整體效益未能有效整合,亦增加資源配置重複或分散之可能。在地方應用層面,中央政策與地方實際需求之間仍有銜接空間。以新竹地區為例,其同時具備高科技產業聚落與客家文化特色,在智慧交通(如科學園區通勤壅塞)、智慧醫療(偏鄉與高齡照護需求)以及多語言公共服務(含客語推廣與應用)等方面,均具備導入AI技術以提升治理效能之具體條件與迫切需求。然而目前多數政策仍偏重於中央規劃或示範性專案,較少形成可持續、可擴散之地方治理模式,影響政策整體效益之發揮。基於上述觀察,本案主張以制度優化為核心,督促行政院強化整體治理能力,而非針對個別計畫進行調整。建議行政院可從三方面進行改善:其一,建立跨部會AI政策整合平台,明確界定權責並強化協作機制;其二,導入以成果為導向之績效評估制度,將行政效率提升與民眾服務改善納入核心指標;其三,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機制,透過需求盤點與示範應用,推動AI技術於地方治理之實質落地,並特別納入新竹地區在產業與族群服務上的具體需求。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內容應具體說明跨部會整合機制之運作模式、地方需求回應策略(含新竹地區之實務規劃)、預算執行效能提升措施及未來中長期績效目標。期透過制度性調整,使AI政策不僅停留於規劃與投入層面,更能轉化為具體行政效率提升與民眾生活改善之成果,達成以人民為核心之施政目標【行政9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7、 為因應少子化已成國家安全、人口結構、產業競爭及家庭支持之重大治理問題,行政院不應再將少子化政策簡化為個別部會各自發放補助或零散增加津貼,而應以最高行政機關之跨部會統籌責任,建立從懷孕、生產、0至2歲托育、2至6歲幼教、兒科醫療、家長工時與請假支持、接送及課後銜接之「育兒服務供給制度」。近日政府人口對策新戰略亦提出0至18歲每人每月5千元成長津貼之政策方向,現金支持固可減輕家庭負擔,但津貼不能取代托育、幼教、兒科與工時制度。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協調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國育兒服務供給盤點暨兒少服務成長係數可行性書面報告」。該報告應明列0至6歲服務供需地圖、人口快速成長地區資源落差、托育及幼兒園缺口、兒科醫療可近性、雙薪家庭工時支持,以及新竹縣市特別是竹北、高鐵特區與周邊生活圈之實務需求,以使少子化政策從補助導向轉為服務供給導向,讓預算與公共服務真正跟著孩子走。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將社會福利列為最大政事別,顯示政府已認知少子化、家庭照顧及兒少支持為重大公共議題;惟預算規模最大,不等於服務鏈最完整。年輕家庭真正面臨的困境,往往不是單一補助金額不足,而是孩子出生後立即遭遇托育名額不足、幼兒園供需失衡、兒科夜間及假日醫療量能不足、父母請假與工時制度不友善、接送時間與上班時間衝突,最後家庭照顧責任仍大量回到父母,尤其母親身上。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不能只讓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地方政府各自處理一段,而應把孩子從出生到入學以前的照顧需求,設計成連續、可預測、可取得的公共服務鏈。二、現金津貼具有減輕負擔功能,但不是補助入帳,家長就排得到托育;不是津貼發放,兒科就會出現在社區;不是政策宣布,年輕人就敢生敢養。因此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在規劃0至18歲成長津貼或其他少子化對策時,同步提出「育兒服務供給盤點表」,內容至少包括:0至2歲公共化與準公共托育名額、2至6歲公幼及非營利幼兒園供需、托育等待量、幼兒園供需比、兒科醫療可近性、夜間及假日兒科量能、父母育嬰留停及家庭照顧假使用情形、雙薪家庭比例、通勤時間及接送服務缺口。三、對新竹而言,問題尤其迫切。新竹縣市並非典型人口外流地區,而是年輕家庭、科技從業人員、雙薪家庭、新住民家庭與移工生活圈高度集中的成長型區域;竹北、高鐵特區與周邊生活圈育兒需求快速集中。若中央仍以傳統人口平均、行政區平均或歷史基準分配托育、校舍、兒科及家庭支持資源,將造成孩子增加最快的地方,公共服務反而最追不上。這不是新竹要求特權,而是要求中央預算分配公式反映人口成長事實、家庭型態變化及國家科技產業聚落所帶來的公共服務壓力。四、行政院應研議建立「兒少服務成長係數」,納入人口成長率、0至6歲幼兒增加數、托育等待量、幼兒園供需比、兒科醫療可近性、雙薪家庭比例、通勤時間、住宅及社區開發速度等指標,作為中央補助、公共托育、幼教資源、兒科醫療布建及家庭支持政策之分配依據。該制度應避免以單一全國平均掩蓋地方實際缺口,並應保障客家族群、新住民、移工及其家庭之正常生活與服務權益,提供客語及多語友善資訊,不得將育兒服務需求與族群或身分標籤化。五、行政院提出之書面報告應至少包含:全國0至6歲育兒服務供給地圖、各縣市托育及幼兒園缺口排序、兒科醫療可近性評估、父母工時與請假制度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源分工、現金津貼與服務供給之政策配比、新竹縣市及竹北高鐵生活圈專章、兒少服務成長係數公式草案、115年度預算執行中可立即調整事項,以及116年度預算編列改善方向。少子化不是少發一點錢,而是少了一套接住家庭的制度;少子化若是國安問題,育兒服務供給就是國安基礎建設。【行政9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張智倫
8、 為強化對各項預算實際支用情形之掌握,請行政院於中央政府總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1個月內,將當年度1月至6月預算流用情形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於翌年1月底前,將當年度1月至12月預算流用情形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行政9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9、 我國面對CPTPP、區域經濟整合、供應鏈重組及國際經貿規則快速變動,重大經貿談判所需人才培育、跨部會協調及專業支援機制,允宜持續盤點、整合及制度化。爰請行政院積極辦理高階經貿談判人才培育,內容至少包括現行人才與培訓機制盤點、培訓課程精進、跨部會派訓及輪調、國際經貿法規與談判資料整合運用、外部專家諮詢機制、談判經驗傳承及專業留才措施,並就經貿談判人才儲備量能,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9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10、 為利立法院各年度預算審查,行政院雖有提供相關預算資料,惟現行預算書多僅為概括說明,對於各項細部計畫之實際執行內容、計畫目標、預期效益及歷年執行成果,仍欠缺完整資訊,致立法委員難以全面掌握各項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執行情形。考量行政院機關業務範圍廣泛,涉及大量委辦、補捐助計畫,若缺乏更細緻之計畫說明與成效資料,不利國會落實預算監督及審議。爰請行政院參考農業部現行作法,針對各年度預算編列之細部計畫,擬具包含預算編列依據、工作重點、規劃執行方式、預期效益,以及歷年相同或類似委辦、補助計畫具體執行成果之說明表,自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後15日內,一併送交立法院各內政委員辦公室,以利預算審查與政策監督。【行政9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丁學忠 呂玉玲
黃建賓 黃 仁 陳超明
11、 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105年12月31日決算數淨值達117億7,081萬1千元,然因106年起違法挪用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經費,致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逐年短絀,截至115年4月,累積短絀已高達67.56億元。查立法院106年度及113年度預算案主決議,要求行政院編列預算63億7,300萬元返還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免影響該基金之運作。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分別於105年8月26日及111年9月12日發函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禁伐補償經費影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作一事請求協助。行政院主計總處以「嗣該基金如確有財務不敷情形,再予協處。」為由而未積極處理,致該基金基本用途已難以支應。原住民族委員會業依立法院決議,復於115年5月6日以原民經字第1150021308號函請行政院撥補63億7,300萬元。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已發生財務不敷使用之情形,請行政院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等,適時評估撥補場處,如遇有屬原住民族重要且必需之建設或計畫等,行政院應積極盤點資源,透過公務預算優予協處,確保原住民族之權益及福祉不受影響,以維繫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應有功能及永續運作。【行政97】
提案人:張智倫 廖先翔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12、 行政院於114年5月核定「警察、消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支給表」,原意係為鼓勵深夜執勤之基層人員、提升勤務士氣。惟現行制度卻以內、外勤作為主要區分標準,造成相同深夜輪班勤務卻有不同待遇之情形,缺乏合理且一致之標準,反而引發基層不公平感受。相關問題不分朝野均已多次提出,內政委員會第四會期專案報告時,亦有執政黨委員要求檢討改善,惟迄今仍未見具體修正方案。尤其近期政府持續推動各類津貼政策,卻對基層員警長期反映之待遇不公平問題遲未處理,顯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危勞性勤務津貼既涉及基層勤務負擔、勤務風險及士氣穩定,行政院應全面檢討現行制度設計,避免因不合理差別待遇造成基層對立與制度失衡。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督促主責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危勞性勤務津貼一體適用之可行性方案進行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2】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13、 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維安特勤大隊,肩負反恐、攻堅、重大危安事件處置及高風險維安任務,屬國家安全與治安防線之特殊警察單位。惟現行制度下,維安特勤人員雖領有危險職務加給,卻因相關規定限制,無法同時核實支領警勤加給。查警勤加給係針對警察勤務型態、輪班執勤及勤務負擔所設之基本勤務給付;危險職務加給則係因執行反恐、攻堅、維安及重大危安事件等高風險任務所為之額外補償。二者目的、性質及補償對象均不相同。若行政機關認為不得併領,亦應清楚說明其法制依據、公平性評估及是否有其他合理補償機制,而非長期僅以附則限制消極回應,讓高風險勤務人員權益長期受損。考量警勤加給近年迭有調整趨勢,為期衡平,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督促警政署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維安特勤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調整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3】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14、 110年高金委員素梅向行政院爭取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分配及執行計畫」,自112至114年每年編列近1.7億元道路養護經費,且歷年預算均幾近全數執行完畢,顯示原鄉對部落聯絡道路養護之需求極為迫切。惟115年度行政院核定經費僅6,500萬元,較往年大幅減少,不及原核定額度之一半,恐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地區道路養護量能及用路安全。原住民族地區多位處山區及偏遠地帶,部落聯絡道路不僅攸關居民日常通行,更涉及通學、就醫、產業運輸、災害應變及緊急救援等基本公共安全需求。相關經費若長期不足,將直接衝擊原鄉交通安全及居民基本生活權益。考量原鄉道路養護具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必要性,行政院應檢討現行經費配置,恢復原預算規模,並建立穩定且可持續之原鄉道路養護財源機制,以保障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安全及基本生活條件。【行政4】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15、 行政院近年持續宣示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政策,惟相關制度改革與法制作業進度緩慢,對於司法機關已明確認定之事項,亦未積極依法檢討修正,實際執行成效顯有不足。「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判決指出部分規定違法,然迄今相關主管機關仍未完成修正,致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權之行使長期處於不明確狀態,影響部落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保障。另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傳統領域不分公私有」,相關見解更經地方政府列為重要參考判決,惟行政機關迄今仍未就相關函釋、制度及實務運作進行全面檢討,恐造成行政實務與司法見解長期脫節。考量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及諮商同意制度,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與轉型正義落實,行政院允應督促相關機關儘速檢討現行法制及行政措施,以保障原住民族合法權益。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儘速核定相關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法、相關函釋檢討情形及後續法制調整規劃之書面報告。【行政5】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16、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於「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3,815萬1千元,較114年度3,301萬8千元增加513萬3千元,增幅約15.54%;若再與113年度2,652萬4千元相比,2年間已增加超過1,100萬元,增幅達43.84%。委辦是輔助行政機關推動業務的工具,不應變成機關大量依賴委外辦理業務。政府之政策研究、規劃執行委外,易弱化行政機關本身的專業能力,也可能出現責任不清、監督困難的問題。各案辦理應有其必要性,包括對政策制定輔助、人民權益增進之具體幫助。在當前政府強調財政紀律與撙節原則下,相關委辦預算持續增加,確有再檢討的必要。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1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17、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437萬元,本目114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全數刪除,115年度重新編列1,437萬元,較113年度決算數1,212萬元增加225萬元。行政院說明本目係處理民意電子信件與電話、院區開放參觀、法案審議、法制問題諮商、訴願審議、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編印及重大政策與法案審查等業務;惟114年遭刪預算後,行政院仍應說明各項業務實際如何支應、是否以其他科目勻支,以及115年回編前有無檢討預算支出結構。為秉持財政紀律,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4年度本目預算被刪除後之實際運作、替代支應來源、115年度各細項經費及績效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16】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18、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437萬元。原住民族選舉權益長期遭制度忽視。回顧近年預算審查,朝野立委多次要求改善「秘密投票」及「不在籍投票」問題,但相關機關始終缺乏具體改革作為。目前至少存在3項明顯問題:第一,秘密投票保障不足。113年原住民立委選舉,仍有近2,000個投開票所僅有1名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結果幾乎可直接辨識,已嚴重影響秘密投票原則。第二,投票成本過高。中選會自己也承認,原住民族選舉人返鄉投票所需負擔之交通與時間成本,明顯高於一般選民,對離鄉工作及就學族人影響尤其嚴重。第三,投票率長期偏低。113年不分區立委投票率為71.78%,但山地原住民立委僅64.32%,平地原住民更僅58.25%。這並非族人不願參與公共事務,而是現行制度讓原住民族投票更加困難。此外,現場選務人員對原住民選票作業不熟悉,亦時有發生領票錯誤或選務疏失,相關救濟及檢討機制仍待強化。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責成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選務疏失」、「秘密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1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19、 近期毒駕案件頻傳,115年前4個月全國查獲毒駕案件已達4,725件,較114年同期暴增2.7倍,甚至已超過113年全年總數;行政院長卓榮泰亦已要求檢討法規,朝提高刑責及事前預防方向研議。毒駕防制涉及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之刑責、裁罰、取締、檢測、駕照管理及戒癮處遇,行政院應負起跨部會整合及法制作業督導責任,督促相關修法草案儘速送立法院審議。為遏止毒駕事件,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毒駕防制修法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1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0、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編列預算229萬2千元。行政院於108年5月推動「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使具警職身分現職(含退休人員)及不具警職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第一線人員(含退休人員)享有在國軍醫院、榮總等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待遇比照國軍、榮民。但適用對象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卻唯獨缺少移民署之移民行政人員,然移民行政人員於執勤時視同司法警察、執行危險繁重勤務,卻獨漏相關人員,顯有不公。且據內政部提供之資料,移民署適用人數、經費亦遠低於警政署、消防署,卻多年來無法適用此方案,行政院應積極研議,將相關人員納入照護方案。另,立法院114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消海巡等退休所得替代率最高80%。行政院卻至目前仍未編入115年度總預算,也未有相關配套措施,影響相關退休人員權益。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25】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21、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編列615萬元。該項計畫之預算書顯示「本項經費為院長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然依照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職權為行政權、覆議權、提案權、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提出決算等權力,「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均應依「行政院施政推展聯繫經費作業規定」撙節辦理。【行政2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22、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編列615萬元,本目係院長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及贈禮等經費。115年度編列615萬元,較114年度315萬元增加300萬元,增幅約95%。在政府強調財政紀律之際,應依「行政院施政推展聯繫經費作業規定」撙節辦理。【行政2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3、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788萬7千元,用以於各地設立聯合服務中心,督導、協調並整合派駐中央機關之服務,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行政院設立各地聯合服務中心,旨在為地方民眾提供實質便利與優質服務。以「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為例,確實為嘉義市及周邊縣市帶來了諸多便利;然而,由於其業務成果不夠公開透明,導致社會各界常對其設立與成效產生誤解。爰請行政院定期公布各聯合服務中心合署辦公、為民服務等業務成果資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行政3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24、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5目「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編列2,363萬2千元,本目115年度編列2,363萬2千元,較114年度1,205萬8千元增加1,157萬4千元;其中災害防救業務經費增列強化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韌性等經費,國土安全規劃經費增列城鎮韌性相關議題研討及教育訓練等經費。防災及韌性預算固有必要,但績效不應僅以辦理會議、研討、教育訓練或演習場次衡量,仍應連結預警通報、避難收容量能、地方演練缺失改善率、關鍵基礎設施風險改善率及災害應變時效。為促使新增預算對應具體防災成果,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5年度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新增經費明細、量化績效指標、城鎮韌性演訓成果檢核及地方缺失改善追蹤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3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5、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5目「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項下「災害防救業務」編列1,705萬4千元,辦理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要職責,在災害預警、監測及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應注意台灣近年面臨降雨時間集中之極端氣候,傳統仰賴過往經驗與人工巡檢的防汛觀念,已不足以因應突發性複合災害。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導入AI科技,建立防災數位轉型計畫,以強化台灣災防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4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26、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195萬4千元,較114年度1,108萬5千元增加1,086萬9千元;主要包括辦理CEDAW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性別平等政策趨勢調查研究、性別議題委託計畫及性別主流化輔導考核等。性別平等業務應避免形成重複研究、重複宣導或僅以活動場次作為績效,應要求研究成果轉化為具體政策、法規修正、行政指引及部會採納率。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5年度委託研究與國際審查會議預算明細、過往研究成果採納情形、各部會性別主流化改善指標及政策轉化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4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7、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195萬4千元,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行政院目前正撰擬114年度行政院各部會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報告,但檢視113年度行政院各部會性別預算,公務預算共編列921億6,667萬2千元,實際執行數為902億1,807萬4千元,執行率達97.9%;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共694項,達成647項,達成率為93.2%,行政院應檢討上述約47項未完成之性別平等案件因之原因,並督促各部會確實落實計畫執行。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各部會辦理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性別預算辦理項目及實際成效,定期檢討並予以公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行政4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28、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預算2,195萬4千元。行政院有關於性別平等業務,相較去年度預算費用增加了1,086萬9千元,請行政院出具相關業務報告,據以告實針對114年度性別平等業務執行成效,以檢視該增加預算是否為必要支出預算。如成效不如預期也請告知原因為何,和增加115年度預算是否有必要關係。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4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29、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432萬5千元,本目115年度編列1,432萬5千元,較114年度1,093萬3千元增加339萬2千元;其中包括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消費者保護督導、消費者保護法制、全國消費者保護官培訓及食品安全業務等。惟消保及食安業務面對預付型消費倒閉、醫美及服務業消費爭議、食品供應鏈風險、化學物質與PFAS等新興風險,應提出跨部會源頭管理、風險預警、稽查優先順序及消費者救濟機制,而非僅增加活動、訓練或出國會議經費。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5年度新增經費之具體執行計畫、跨部會食安風險監測、重大消費事件預警及消費者救濟成效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4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30、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432萬5千元,推續推動學校午餐選用可溯源在地食材、輔導食安教育與管理等食品安全核心工作計畫。政府持續致力完善校園午餐制度,依「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115年第1次會議指出,校園營養師人數已達目標值的147%,學校營養師的配置標準,刻正透過研擬「學校午餐專法」進行檢討與調整。為能提升學校午餐品質與行政效率,政府於114年研發「AI開菜系統」,並於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之學校試辦,但有人認為於AI生成之菜單,未必能完全契合不同年齡層或個別學童之營養需求,仍無法完全取代營養師的專業判斷與人性化照護。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督促教育部檢討「AI開菜系統」上述不足之處予以改善,並配合專業營養師,提供學生更優質、營養的午餐服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5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李柏毅
31、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業務」編列529萬8千元。經查,近年室內裝修詐騙(俗稱裝修蟑螂)案件流竄全台,嚴重侵害國人財產安全與居住權益。然實務上,多數民眾於購屋翻新時,對於裝修蟑螂之多元詐騙樣態(如低價誘導、假藉開工拆除規避刑事詐欺罪責等)及合約隱藏陷阱(如拒絕提供工項單價明細、密集且不合理之前置催款等)普遍缺乏足夠認知與戒心,導致受害者往往在房屋變為廢墟且遭捲款潛逃後,方知落入陷阱,顯見現行消費權益宣導未能有效防範於未然,無法發揮預警功能。有鑑於此,行政院作為全國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最高機關,應積極展現作為,針對室內裝修消費陷阱加強宣導之深度與廣度,提升國人防詐意識。同時,應跨部會建立並主動公布涉及重大裝修糾紛、惡意脫產之違法廠商黑名單及負責人姓名,以利大眾公開查閱警惕。此外,行政院亦應強力督導內政部加速推動與健全「履約保障」制度,從源頭斬斷不法業者捲款潛逃之誘因,以完備裝修市場之安全消費環境。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5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32、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編列預算180萬7千元。監察院於2026年4月22日發布115社調0016號調查報告,指出國際間針對人工食用色素之安全管理與風險評估日益嚴格,歐盟自2010年起強制要求添加具誘發兒童過動行為疑慮之人工色素食品須加註健康警語,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亦於2025年公告逐步禁用並淘汰食品中之石油基合成染料。其中,依據多項國際最新醫學實證與科學期刊研究,長期大量攝取特定人工色素,不僅恐誘發兒童注意力不集中與行為障礙,亦可能干擾甲狀腺功能、損傷DNA,甚至具備潛在之基因毒性風險,國際間已普遍基於預防原則精進食安監管體系。反觀我國,現行針對美方已公告禁用與預計淘汰之多項人工色素(如食用紅色七號等)仍持續核准使用,且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僅採取「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之概括式管理,缺乏明確之量化用量上限與安全預警標示,規範顯較歐美寬鬆。有鑑於行政院身為我國食品安全政策之最高統合機關,未能積極督導衛生福利部參酌國際監管趨勢與最新科學證據動態修正食安標準,致使國人與兒童暴露於潛在之飲食風險中,顯有督導不週之疏漏。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55】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33、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編列180萬7千元。台灣近年發生諸如寶林茶室案、高雄春捲中毒案等食安事件,此外也有包含台中檢體污染引發的恐慌事件。諸多食安事件中,各地方政府與中央的執行步調不一,在台中的烏龍檢體案中甚至是針鋒相對,甚至不惜引發大眾恐慌也想嫁禍中央。為確保食安聯合稽查專案小組能促進與地方政府之協作,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56】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34、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8目「資訊管理」編列7,299萬元,較114年度5,896萬元增加1,403萬元,主要辦理行政資訊系統維運及更新、系統改版擴充、資安防護,並配合行政院導入AI應用。行政院屬A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機關,相關系統改版與AI導入涉及機敏資訊、資料留存、模型使用權限及資安責任,應先提出清楚清單與風險控管。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需改版系統清單、採購方式、資安風險評估、AI帳號管理及機敏資料保護機制、預期效益與驗收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5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35、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5,254萬7千元,包含重大政策宣導、媒體溝通、社群圖卡影音、輿情蒐報與研析等工作。惟少子女化政策事涉龐大財政支出及長期人口戰略,政策宣導應先完備完整財務試算與配套說明後,再廣為宣導。張委員智倫肯定政府願意正視少子女化問題,然解決少子化問題不能只靠發放津貼或政策宣傳,惟若未同步處理托育量能、職場友善、居住負擔、教育成本及青年世代不敢婚育等結構問題,恐難扭轉每年出生率下滑趨勢。為解決少子化問題,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少子女化政策宣導及財務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6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36、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編列1,273萬元。近年網路AI生成式假訊息嚴重影響社會,政府闢謠跑斷腿,而有心人士則利用此情形試圖製造衝突,如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前主委尹乃菁就用李乾龍座車被家人安置追蹤器一事,汙衊政府監控在野黨政要,而行政院第一時間卻無法有效回應闢謠。考慮到目前社會資訊來源多元化,除了傳統新聞的發布管道外,面對謠言、假訊息、不實指控乃至惡意攻擊,行政院應有更靈活、更多元的闢謠澄清管道。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研議相關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65】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37、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15萬元,較114年度971萬7千元增加343萬3千元(增幅35%),主要為回編深化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相關議題研究、參加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及辦理轉型正義業務專案計畫等。綜上所述,該項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至今僅停留於研究、會議或宣導層次。且114年度截至9月底「人權及轉型正義」分配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允宜強化預算執行且及早完成「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並研議將43項尚待賡續追蹤項目納入管考。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6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38、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15萬元。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職掌包含人權與轉型正義政策、計畫、法案及教育事項之規劃、研議、審查、督導與推動,理應系統性處理人權侵害、歧視案件及相關教育宣導,合先敘明。近年文化尊重與族群歧視事件屢次引發社會關注,例如「A-Lin是原住民所以能合法穿皮草」等歧視言論,均顯示社會對原住民族文化仍有嚴重誤解。此外,近期第4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國際審查委員亦明確表示應邀請立法院參與,惟政府未能納入立法院意見,使國會監督與實際民意反映不足,程序上顯有檢討必要。目前我國對族群歧視問題長期重視不足,反歧視法制推動遲緩,相關政策又常以「族群主流化」概括帶過,未能真正面對原住民族遭受歧視與文化傷害之現實。行政院應參考性別平等指標經驗,建立原住民族人權指標、教育推廣機制及歧視事件檢討制度,作為後續政策推動及成效檢視依據。請行政院督導所屬,並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人權指標、反歧視教育、歧視事件處理機制及國家人權報告國會參與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70】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丁學忠
39、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15萬元,較114年度971萬7千元增加343萬3千元,主要係回編深化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相關議題研究、參加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及辦理轉型正義業務專案計畫等。惟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不應停留於研究、會議或宣導層次,仍應落實為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平等與不歧視相關法制研議期程、轉型正義個案處理及權利回復進度。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5年度新增經費明細、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推動時程、平等與不歧視相關法制及政策研議期程、轉型正義專案計畫成果指標及部會分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7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40、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項下「推動人權保障業務」編列389萬3千元。經查,監察院於2026年4月15日發布之115司正0001號糾正案指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多個矯正機關,對精神及特殊慢性疾病收容人之健康權保障有嚴重怠失。諸多個案顯示,相關監所普遍存在戒護人員對急重症知能與敏感度不足,並對身心障礙收容人疏於照護,甚至於收容人病情惡化傾向或昏迷期間,出現醫療處遇消極、應作為而不作為等情事,終致收容人引發重大傷病病危,另外,亦發生移監未依規定通知損及家屬權益等違失。上開各節凸顯行政院監督矯正機關健全合理管教、落實收容人健康照護之體制流於形式,導致矯正機關違反我國「監獄行刑法」中關於「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醫療」及「不得有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並違背了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保障「享有最高可能達到的健康標準」之人權精神,顯見行政院推動受刑人人權醫療保障業務成效不彰,應確實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請行政院責成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77】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41、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0目「人權及轉型正義」項下「推動轉型正義業務」編列609萬元。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主責辦理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下稱會報),聯繫各層級之轉型正義相關機構與專家學者,並研議相關政策,對我國落實轉型正義有其重要性。惟在末端執行部分可能無法順利,如「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本席曾於114年度預算審查時針對基金會之勤務時間提出質疑,當時由於對外公告知開放時間每天僅4小時(周一至週五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6:00),事後對外公告的開放時間改為每日8:30~17:30,似較有助於權利回復業務的申辦。但近期撥打基金會的電話後,其語音訊息所告知的「受理時間」仍維持在周一至週五上午10:00~12:00以及下午14:00~16:00,似乎未按過去提案精進其業務執行。後於預算案說明時,內政部民政司與基金會明確表示會將之修正。此事雖已有解決,且尚非督導問題所致,但仍請密切注意轉型正義事務上,會報的目標與政策傳達至執行單位時可以順利執行。請行政院督導所屬,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7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2、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項下「個資保護業務推動」編列2,615萬6千元。「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2025年三讀修正,其修法意旨為確立獨立機關權責、強化通報義務、增訂行政檢查權及強化公部門監督;目前個資保護委員會係以籌備處形式運作,俟立法院通過組織法後方可成立,然其目前業務及預算之執行,尚有需改進之處。由於近來公私部門個資洩漏案件頻傳,國人對於政府保護個人資料之作為,及公私部門個資洩漏事件資訊之透明化頗有疑慮;然查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網站,除法制行政資訊外,對於國人所關注之重大個資事件處理,均無任何資訊,連新聞稿均停留在114年10月「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通過訊息。長此以往,國人對於未來個資會能否有效行使權責,將越趨疑問,損傷政府公信力。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如何強化國內個資事件資訊透明化,及政府相關作為宣導等如何改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8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43、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1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項下「個資保護業務推動」委託辦理個資法制現代化重要修法議題研究753萬6千元,「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參考指引及重要實務議題研析100萬元,推動個人資料保護自律管理制度之研究80萬元,個資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研析350萬元,合共編列預算1,283萬6千元。個人資料之保護在我國是重中之重的議題,首先肯定行政院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努力,但我國目前仍然有大量個資外洩情事發生,不論是公家單位或私人企業底下職員因公務或業務需求取得民眾個人資料為無故洩漏或盜賣個資都是時有耳聞,這對於我國人民個資隱私侵害之大,行政院就個人資料保護部分仍須努力倡議和宣導即制定相當罰則遏阻私下盜賣或是洩漏民眾個資情事再次發生。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87】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4、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2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6,810萬3千元,項下分別於「營建工程」編列6,101萬l千元、「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310萬元、「其他設備」編列399萬2千元,合計編列6,810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5,594萬2千元增加1,216萬l千元(增幅21.74%)。然查,114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預算數為5,594萬2千元,114年截至9月底分配數2,191萬5千元,支用數1,107萬元,分配預算執行率僅50.51%。又查,115年中央政府債務已近4,000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國防預算編列已創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教育、社福、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有鑑於「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114年度截至9月底分配預算執行率僅50.51%,115年度預算卻增編逾二成,未來執行率有疑。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率策進書面報告。【行政88】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翁曉玲
45、 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12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6,810萬3千元,較114年度5,594萬2千元增加1,216萬1千元,主要辦理更新院區空調節能系統、歷史建物修繕、汰換公務車輛及其他設備等;其中營建工程編列6,101萬1千元,較114年度增加1,286萬3千元,主要係歷史建物修繕及辦公廳舍頂樓防水翻修工程等。建築修繕及古蹟維護固有其必要,然經查,本目114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率僅50.51%,惟至年度結束前後初估執行率達99.83%,更應說明工程實際進度與付款節點,避免年度末集中核銷影響實質執行進度之判讀。為落實執行效率,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5年度各工程項目之預定進度與付款節點,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行政8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貳、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參、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3款規費收入
第8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030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12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26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7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128億5,923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7項:
1、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3億1,532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1,532萬7千元,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肩負原鄉政策推動重任,惟第一線業務同仁(如:就業服務專員、語推人員、文健站照服員等),長期深入偏遠原鄉,且須面對高衝突、不可預測之土地糾紛或災害救助,職場環境具高壓與高風險性,再者,「職場心理健康」為近年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之議題,如何有效協助同仁調適內部工作壓力,實為公部門亟需面對之課題。綜上,為關懷第一線同仁身心福祉並健全內部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落實基層照顧、建立實質隱私保護及外部諮商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二)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1,532萬7千元。現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惟「原住民族土地」不應僅限公有土地,尚包含私有土地。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同法第21條中所規定之「公有土地」,僅指「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而「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土地)」本應包含私有土地。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同條第4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故原住民族基本法針對原住民族土地之定義應包含私有土地,同法第21條之文義解釋亦同,並未排除私有土地。故上開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地,實屬違背母法而無效。另依行政院105年11月7日的研商會議紀錄,當時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甚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出具之意見,均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所指土地包含:「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等3部分,皆認定「原住民族土地包含私有土地」,上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於105年最初預告時,原住民族土地亦包含「私有土地」,惟遭當時行政院兩位政務委員強行排除,始造成目前違法之情形。再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之旨略以:(一)「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在現代國家建立之前就已經存在,本質上不可能僅限於國家法制化後才衍生的「公有土地」概念為限。(二)現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將傳統領域定義限於「公有土地」,逾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授權的目的與範圍。(三)這種設限,是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以及第21條第1項賦予原住民的「諮商同意程序權」,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四)最高行政法院已在具體個案中,逕行認定該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僅限公有」的規定為「無效並拒絕適用」按此最高行政法院已定讞之判決,肯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只要排除「私有土地」即屬違法、無效。若從體系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其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補償應指對於私有土地限制所生之損失,故同條第 1 項之「原住民族土地」,應包含私有土地無誤。復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係賦予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法源,足證原住民族土地包含私有土地。準此,「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指「原住民族土地」中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自應包含「私有土地」。末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立法院鄭天財委員多次質詢,且在114年11月24日、12月18日及115年1月28日三度行文原住民族委員會,要求其遵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儘速修劃設辦法,迄今,仍堅持未修正前揭劃設辦法,顯有行政怠惰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土地完整納入私有土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7】
提案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廖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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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2億3,745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2億3,745萬5千元,辦理原住民認定與族群關係等業務。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及相關配套子法業已於114年度陸續公布施行。惟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預算,仍僅限於政策研討及調查,未對平埔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提出具體且積極之作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平埔原住民族群之語言文化、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相關法令加以盤點並提出修訂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1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二)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2億3,745萬5千元。鑒於「兒童托育服務法」已於115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原鄉部落設立互助托育機構奠定正式法源。惟查,衛生福利部自113年5月起推動之「部落互助托育機構試辦計畫」將於115年度屆期;若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及時與衛生福利部,完成相關子法研擬與政策銜接,原鄉0至2歲幼兒照顧勢恐面臨法制空窗期,將衝擊原鄉家庭之托育需求。為保障原鄉幼兒托育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衛生福利部積極對接,並比照現行「部落互助教保中心」之補助標準,將原鄉托育人員之專業加給、人事費、業務費及租金等實質補助予以制度化。為督促部會落實原鄉部落兒童托育政策之法制化銜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就部落兒童托育之法制規劃、政策銜接,以及實質補助制度化研議具體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1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三)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2億3,745萬5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度辦理之「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僅辦理2梯次、共98人通過訓練。然115年度預計擴大辦理40場訓練測驗課程,並以培訓至少1,200人取得證書為目標,業務量大幅增加。惟截至115年5月底止,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仍未見正式課程資訊及簡章對外發布。雖該會主任委員於備詢時說明,已有70%至80%之場地可供訓練,然截至目前,整體實質執行進度顯有落後,且配套措施未臻完備,勢將影響原住民傳統狩獵權益保障及槍枝使用安全之推動。為督促主管機關積極落實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課程之整體實施進度、簡章發布期程及具體開課規劃」研議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1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四)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編列預算1億1,552萬6千元。原住民族政策要精準,必須有完整、即時、可跨部會運用的基礎資料。惟目前各部會資料庫多未能以原住民族身分、地區、族別或生活型態作為查詢分析條件,導致農業、勞動、醫療、照顧、教育及產業政策難以掌握真實需求,資源也難以精準分配。原住民族智慧治理計畫推動多年,本應補足此一缺口,卻仍未建立足以支撐政策決策的資料基礎。尤其碳費制度即將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林地樹種、面積、範圍及碳匯潛力,均攸關族人未來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更應及早盤點。另智能服務小幫手計畫編列891萬1千元,若未先完成政策資源盤點、跨部會資料整合及族人需求分類,僅做查詢工具,難以真正提升族人取得資源的便利性,反使數位治理流於系統建置而非政策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已完成資料庫清單、可運用項目及後續基礎資料庫建置、跨部會整合機制、實施期程及資源可近性方案,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跨部會資料更新規則、實際政策應用案例、決策支援成果、AI小幫手準確率與錯誤風險控管,部落族人不會用AI的替代方案,以及保留地、碳匯、部落資源盤點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15】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五)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9,486萬2千元。查該計畫係為辦理原住民族法制整合推動業務,其中關於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目前辦理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種子教官培育,也會完備課程大綱、訓練規範、種子教官、考核基準,這個方向是肯定的。因為安全訓練是必要的,槍枝彈藥保管、實際操作、課程考核,都不能草率。然而,但獵人制度化不能只停在「獵槍安全訓練」。狩獵不是只有拿槍,它涉及獵場倫理、獵期、獵物管理、禁忌規範、部落自主管理、傳統知識與現代保育法制的銜接。種子教官受訓完之後,下一步是什麼?他們要如何回到部落,變成長期制度,而不是一次性訓練名單?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種子教官回部落運用計畫」,說明培訓後如何分區服務、回訓、續證、考核與支援部落課程。 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研議「部落狩獵自主管理示範指引」,把獵場倫理、獵物回報、野生動物監測、部落規範、合法申請流程與安全訓練整合起來。 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跨部會協調機制。因為狩獵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農業部林保署、國家公園署及地方政府,族人最怕的是一個行為被不同機關用不同標準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該作為原住民族權益主管機關,協助建立清楚、可理解、可遵循的行政路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上開事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17】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林倩綺
盧縣一
(六)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編列預算1,360萬元。查「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中長程計畫(115年至120年)」之計畫目的,包含培養具國際視野與領導能力之原住民族人才、推動南島語言交流、深化政策及經驗共享,並穩固臺灣在南島語系發展中之關鍵地位。相關目標固具政策意義,惟其內容多涉及文化外交、國際交流及南島語言連結,與文化部及外交部既有業務高度重疊,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否應以本項經費作為主要推動機關,允有檢討必要。尤其原住民族委員會長期面臨多項基礎業務經費不足問題,例如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仍有約1億元缺口,原鄉因缺乏穩定財源,部落道路品質與族人通行安全仍待改善。相較之下,國際交流計畫若未能明確連結部落經濟、青年就業、文化產業、部落觀光或族人實質權益提升,即難以說服其優先性高於國內基礎需求。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不應被否定,但預算配置應有先後順序。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權益主管機關,應優先於計畫項目內強化政策面實質產出政策類專書翻譯,以及和族人僑團共同協助。請積極協調外交部、文化部、僑務委員會及僑教中心等主管機關共同推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20】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七)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3,059萬3千元,本科目編列預算1,360萬元。KEMASI MAZA計畫涵蓋文化、教育、青年、產業及外交等多元領域之交流,並訂有投入型及成果型績效指標,但績效指標所列各項交流成果之檢視,多以活動紀錄或報告形式呈現及保存,缺乏統一之資料庫整理與知識傳承機制,恐導致成果無法有效累積及再利用。為確保每次交流計畫之經驗、資料及合作網絡能形成長期資產,允宜建立系統化之成果追蹤與知識管理架構,俾成為後續政策研擬及人才培訓之依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21】
提案人:王鴻薇 張智綸 廖先翔
3、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1億0,953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1億0,953萬3千元。蔡前總統承諾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原住民族權利法案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及「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等草案,送請立法院審查。另增劃編業務,實務上,部分鄉鎮族人實際取得增劃編案件數仍偏低,顯示政策執行仍有落差,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地方受理、會勘、審查及核定流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再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土地權利樣態不同,前者重在開發利用前之諮商同意與回饋機制,後者則重在自然資源治理及共同管理之實質參與。惟99年相關函釋逕將資源共同管理程序比照第21條諮商同意程序,造成制度混淆及部落爭議,影響族人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允宜重新檢討。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傳統領域不分公私有」,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曾公開表示將通案檢討傳統領域劃設及諮商同意機制。惟迄今仍未見相關函釋修正、制度調整或實質協商進度。尤其近期能源開發案件仍見主管機關以「涉及原住民族公有土地」作為判斷標準,恐與前開判決意旨未盡相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立法進度、保留地增劃編改善方案、第21條與第22條制度檢討、傳統領域不分公私有之函釋修正及涉及能源開發案件之諮商同意判斷標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27】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二)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1億0,953萬3千元。經查,「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暨複丈分割工作計畫」旨在協助原住民回復保留地土地權益。惟查,全國各原鄉保留地權利回復之實際辦理進度與歷年積案數量相比,「土地分割複丈」之行政速度仍嫌緩慢;且涉及跨部會(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之圖資確認、權責釐清與實地會勘作業,程序較為繁雜,致使整體辦理期程仍有進一步縮短與精進之空間。為加速落實政府回復原住民族土地正義之施政美意,使預算投入能更及時嘉惠地方族人,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現行「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與審查機制」之執行瓶頸,並針對「跨部會協調機制之建立、增補基層地政協辦人力,以及優化複丈分割行政流程」研議具體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30】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三)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地權經費」編列4,926萬5千元。部落公法人目前正處於試辦階段、已有部落會議制度、相關配套正在研擬法律賦予部落公法人的地位,但如果部落在土地治理上沒有真正權能,那「公法人」就可能只是一個名義、空殼。第一,部落公法人能否作為「國土計畫」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計畫的編定與申請主體?第二,部落公法人能否直接參與特定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的擬定,而非僅僅是被動地被諮詢?第三,部落公法人能否直接管理或與行政機關「共同管理」部落周邊的自然資源?第四,部落會議作成的「諮商同意」決議,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具備實質的法律拘束力?這些問題部落族人都常常帶著疑惑的疑問。爰凍結該項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積極推動研議部落參與土地治理、自然資源管理及公共決策之制度設計,逐步強化原住民族土地治理能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32】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4、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0億3,196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0億3,196萬6千元,辦理促進原住民族語的復振與發展,增加族語使用人口數等業務。原住民族語認證的目的,在復振原住民族語言,促進族語在家庭、部落與社會中永續流傳,並透過文字化與測驗機制評估學習成效,並結合升學加分、國家考試資格等,以激勵年輕族人學習族語,培養文化認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7年度起編列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經費,至111年度共編列29億5,178萬元,之後為執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至115年)」,112年度起配合編列相關經費,包括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補助計畫、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及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等工作項目,至115年度共編列61億1,802萬元。惟,歷年族語認證成效,106年度到考率78.09%下滑至114年度的69.94%,106年度與通過率65.64%下滑至114年度的41.67%,顯示仍未能扭轉族語流失危機。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認證成效不佳原因及現行復振措施,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4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二)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0億3,196萬6千元。經查,「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115至119年)」旨在強化師資培育多元化並健全基礎教育。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推動「沉浸式族語幼兒園」與「族語幼兒托育」,教學現場卻面臨「具族語能力之專業幼教師資難求」,抑或「族語熟練者缺乏幼教資格」之雙重困境;且偏鄉與部落幼兒園之族語教保人員流動率偏高,嚴重影響幼兒族語學習之連續性。主管機關針對115年度推動民族教育之相關預算,實應著重於實質優化師資薪資結構與專業增能配套,而非僅追求據點數量之擴張,方能確保政策永續。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族語教保人員與幼教師資之薪資結構優化、留才計畫及專業增能配套措施」研議具體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4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三)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0億6,099萬3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賡續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惟原住民族語仍面臨嚴重流失危機。近年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語推人員經費雖逐年增加,但在114年總預算案時就被揭露:達設置目標之市縣僅有7個,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及連江縣等4市縣「完全無進用語推人員」,每年基層進用人數短缺逾30人。地方招募極度不力,顯示中央流於發錢補助,缺乏輔導與招募誘因機制。另外,對於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相關之作法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近期亦刻正進行相關檢討,亦導致各族原先創設之語言推動組織人心惶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5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四)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1億5,537萬7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運動會相關節目及活動經費達8,500萬元,惟計畫內容僅製作6集、每集60分鐘節目,經費規模與實際產出間之合理性,實有檢討必要。另查本案部分經費用於活動執行,節目內容製作、自製能力提升及族語文化傳播效益,是否符合原定政策目的,尚待檢討。又本案相關工作大量委外,並動用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式人力支援,顯示本案在人力調度、委外管理、經費控管及權責分工上,均有檢討空間。另近期蘭嶼至巴丹相關文化交流航行活動,亦傳出實際航行情形與原規劃及對外宣傳有所落差,且涉及舟體受損、安全應變及後續修復等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補助及督導機關,應一併檢討其計畫審查、風險評估及成果認定機制。此外,多年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訊源傳輸及監控系統設備建置遲未完成結案,亦顯示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經費控管及成果驗收,仍有強化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8,500萬元補助案之審查程序、經費用途、委外項目、人力支援、活動成效、基層協力補償、安全管理、蘭嶼巴丹航行活動檢討及廣播電臺相關設備建置結案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55】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5、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30億5,990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30億5,990萬8千元。「原住民族健康法」自112年三讀通過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並改善原住民族長期面臨之健康不平等問題。該法通過迄今已逾2年,然相關條文及附帶決議之執行情形,尚未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進行完整盤點、成效檢討及制度總體檢,恐影響法律落實及政策推動效益。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涉及醫療可近性、長照資源、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部落公共衛生、文化安全醫療及健康資料治理等面向,並非單一部會即可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既與衛福部設有相關業務協調平台,即應主動盤點「原住民族健康法」15條條文及6項附帶決議之落實情形,釐清各主管機關分工、預算投入、執行成果、未完成事項及後續改善期程。若法律已經通過,卻缺乏定期檢討與具體追蹤,原住民族健康權保障恐流於宣示,難以真正改善族人健康差距。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健康法」各條文執行情形、附帶決議辦理進度、跨部會分工、健康不平等改善指標及後續精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65】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二)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30億5,990萬8千元。鑑於現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之就業代金,依法專款專用於辦理「原住民就業促進及職業訓練」等業務。為驅動原住民族產業轉型,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研議,強化及深化代金之多元與前瞻性運用,並結合智慧科技浪潮,擴大投入原住民青年及學子,在AI新創之技能培訓、產學合作企業實習機會,並補助職訓專用教學設備更新與部落職涯發展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代金運用方式」,向立法院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之書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6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三)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經費」編列預算4,435萬3千元。依「人體研究法」第15條規定,研究目的涉及原住民族者,除取得個人受試者同意外,亦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現行制度雖設有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及部落會議等機制,惟實務運作是否真正落實部落主體性,仍有檢討必要。依現行案件統計,中央諮詢會審核案件占比偏高,真正由部落會議處理之比例明顯偏低。此一現象顯示,原住民族同意權雖名義上存在,但實務上可能過度集中於中央或區域性機制,未必能充分反映特定部落之意願。尤其原住民族健康資料涉及部落、家族、文化及歷史脈絡,不能僅被視為一般去識別化資料處理。另部分小型部落人口數極少,即使資料形式上已去識別化,若結合部落名稱、疾病類型、年齡層等資訊,仍可能產生再辨識、標籤化及污名化風險。若缺乏充分告知、實質同意及後續監督,不僅侵害個人隱私,更可能破壞原住民族對醫療、公衛及研究體系之信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人體研究同意機制、部落實質參與、資料使用範圍、再利用管理、利益回饋、退出機制及防止再辨識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6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四)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經費」編列預算4,435萬3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文化健康站政策主管機關,惟經檢視文化健康站實務運作,現行制度在文化照顧、文化安全、族語使用、傳統食材、長者主體性、第一線照服員勞動條件、核銷行政負擔及評鑑合理性等面向,仍有諸多尚待精進之處。尤其對於年度計畫差異、評鑑指標修正、文化安全評分標準、都會型租金或場地差異補助、核銷退件統計、餐食管理規範及AI營養建議系統等關鍵問題,均未完整規劃。文化健康站不同於一般長照據點,其核心價值在於文化照顧與部落支持。若評鑑指標標準、補助標準、核銷制度、年度檢討機制、餐食管理未能貼近部落實際需求與公開透明,反而可能增加第一線負擔,削弱文健站原有文化功能。另就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之規劃,應以一縣市一間為基礎,就彰化縣、新竹市及嘉義市,原住民族人口較為集中地區優先規劃;另就設置要點通盤檢討及鬆綁,以符族人之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文化健康站年度計畫檢討、評鑑指標、文化安全評分標準、補助級距、都會型差異補助、核銷退件統計、餐食管理、照服員負擔改善措施及上開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整體規劃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69】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五)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經費」編列4,435萬3千元。原住民就業代金制度之目的,在於督促義務機關及廠商依法進用原住民,並將未足額進用所繳納之代金,專款用於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具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挹注就業資源之重要功能。惟查近年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就業代金查核、裁處及徵收作業,執行成效明顯不彰。依相關資料,113年度應處理722件,實際僅處理22件,處理率未及一成,短收金額約2.5億元;111至113年度合計案件亦僅處理約半數,短收金額近5.4億元。此等款項並非一般行政收入,而是應用於族人就業扶助、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之重要財源,若未依法積極處理,等同使原住民族就業資源流失。此外,相關委外或人力配置設計,若已限制每人可處理案件量,卻未同步提出足以清理積案之人力、期程及管理機制,將難以有效改善長期積案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正視查核量能不足、裁處流程延宕及徵收進度落後等問題,提出具體清案期程與責任分工,避免制度失去督促雇用原住民之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就業代金近年查核、裁處、徵收情形、短收原因、積案清理期程、人力配置、委外管理及相關業務疑義霸凌案件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70】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 為全面發展原民文化及保存,行政院於113年3月19日核定,興建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計畫期程為113至120年,總經費為58億5,900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賡續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興建計畫,惟該計畫至114年8月底預算累計實現比率僅11.35%,允宜加強進度控管,俾如期於120年度完工,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74】
提案人:吳琪銘 李柏毅 張宏陸
7、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已於11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3年期限屆至前,涉及教育、社會福利、政治參與等多項領域之法律修正,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尚未提出具體立法工作計畫,族人無從掌握權益何時落實。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第23條3年立法工作之具體計畫,包含:一、預計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清單;二、各法律修正之分工機關及預計時程;三、納入平埔族群代表意見之諮詢機制。【原民75】
提案人:黃 捷 王美惠 李柏毅
8、 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及提供資料可以發現,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電子媒體傳播計畫」勞務採購案都以上千萬元給單一媒體承攬,109至115年累績達9,575萬2,400元。且每年原住民族日宣傳皆由該媒體負責宣傳,原住民族電視台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並更了解原住民文化與行銷宣傳,應該可由其進行宣傳。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高度集中單一媒體檢討,並改善相關情況,或由原住民族電視台執行相關業務,以精進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效能。【原民76】
提案人:王鴻薇 張智倫 廖先翔
9、 為強化對各項預算實際支用情形之掌握,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15年度起,於每年7月底前,將當年度1月至6月預算流用情形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於翌年1月底前,將當年度1月至12月預算流用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7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10、 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復振,不只是文化政策,更是原住民族身分、家庭記憶與民族延續之核心。孩子若在0至6歲語言學習黃金期無法接觸族語,失去的不只是溝通工具,更可能是祖父母稱呼他的方式、部落祝福他的方式,以及族群世代傳承的情感與世界觀。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已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4億2,730萬元,並將族語復振政策延伸至沉浸式族語幼兒園、族語保母及族語托嬰中心,方向值得肯定。惟族語復振若僅停留於課程、活動及補助案件,未能掌握各族語別、各地區及都會原住民家庭之實際缺口,恐難使預算真正進入家庭生活與嬰幼兒照顧現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族語保母與族語托嬰缺口盤點、資源配置與績效評核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115年度族語預算發揮實質效益。一、原住民族語言流失具有不可逆性,尤其嬰幼兒階段為語言習得關鍵期,倘若孩子在家庭、托育及幼兒園階段均無法聽見族語,後續即使投入更多補救教育資源,仍難完全恢復自然語境。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合計編列14億2,730萬元,其中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族語保母及族語托嬰中心均與0至6歲嬰幼兒族語環境建置直接相關,應建立完整銜接,避免各項計畫各自辦理、各自統計,未能形成連續性支持。三、族語保母及族語托嬰政策能否成功,關鍵在於是否掌握「誰需要、哪裡缺、缺哪一種語別、缺多少人力」。尤其瀕危語別、偏遠部落、都會區原住民家庭及跨縣市移居家庭,均可能面臨族語照顧資源不足問題。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以各族語別及各地區需求為基礎,建立族語保母人力、收托幼兒、托嬰中心布點、沉浸式幼兒園銜接及缺口地圖,並據以作為115年度預算執行及116年度以後預算編列之依據。五、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族語保母及族語托嬰缺口盤點與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族語別、各縣市、都會及原鄉地區之族語保母人數、實際收托原住民嬰幼兒人數、待媒合缺口、沉浸式族語幼兒園及族語托嬰中心布點、瀕危語別優先支持措施、115年度提高津貼或補助後之留任及增聘目標,並研議建立「族語保母及族語托嬰缺口地圖」,作為後續預算配置及績效檢討之依據。【原民7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1、 原住民族教育公平不應只從學校端或補助件數觀察,更應從孩子每天的生活路徑觀察。許多原鄉孩子面臨的困難,並非不努力,而是離機會太遠;住得遠、上學遠、補習遠、網路遠,家庭可支持之教育資源亦相對有限。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合計編列8億4,676萬2千元,另於部落道路、宜居部落、基本設施等項目亦編列相關預算。惟孩子的生活並非依政府預算科目切割,通學交通、住宿、課後陪伴、數位學習、族語教育、心理支持及升學輔導,均影響其學習穩定與教育機會。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以兒童及少年需求為核心之整合盤點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教育預算能真正陪伴原鄉孩子從早上出門到晚上回家。一、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不能僅以獎補助件數、活動場次、執行率或受補助學校數作為主要成果指標,而應進一步檢視學生是否因政策支持而更能安全上學、穩定學習、獲得課後陪伴及升學支持。二、原鄉兒童及少年學習困境往往具有複合性,交通不便、住宿不足、數位設備缺口、網路品質不穩、課後照顧不足、家庭經濟壓力、心理支持不足等問題,均可能影響孩子學習成果。三、現行預算分散於教育、道路、宜居部落、基本設施及社會服務等不同科目,倘若缺乏以兒童及少年需求為核心之整合檢視,容易形成「政府各做各的,孩子仍然孤單」之情形。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以「孩子的一天」作為政策檢視工具,盤點原鄉及都會原住民學生在通學、住宿、課後學習、數位資源、心理支持、族語學習及升學輔導等面向之缺口,並與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及地方政府建立跨部會協作。五、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鄉兒少學習支持地圖建置及跨部會整合方案」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115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細項配置、受益學生人數、各教育階段分配情形、通學交通與住宿需求、課後照顧及陪伴服務、數位設備與網路缺口、族語學習、心理支持、升學輔導,以及與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及地方政府之分工合作機制,並提出後續年度KPI及改善時程。【原民7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2、 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網,不能只是將一般社會福利制度平移至部落。部落長者、脆弱家庭、失親兒少、家庭暴力被害人、照顧壓力家庭及心理困難族人,需要的不只是便當、訪視和表格,更需要具備族語能力、文化理解及部落信任關係之照顧與支持。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2.0」合計編列2億6,983萬1千元,關係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脆弱家庭支持、社工服務、部落照顧及跨網絡轉介。惟實務上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文化健康站、地方社政衛政單位、心理衛生資源及民間團體之間,是否已有清楚分工、即時轉介及文化安全訓練,攸關族人是否能在困難時被真正接住。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文化安全社安網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預算不只是行政網絡,而是能接住族人生命處境之支持網絡。一、原住民族社會服務具有文化、語言、親族、土地與部落關係等特殊性,若服務設計未納入文化安全概念,即使服務形式到位,仍可能無法取得族人信任或回應其真實需求。二、偏遠部落常面臨社工人力不足、交通距離遙遠、專業資源不易進入、心理衛生服務不足、族語服務能量有限及社工流動率偏高等問題,均可能影響社會安全網效能。三、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與文化健康站、地方社會局處、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警政及司法保護體系之間,如欠缺明確分工與轉介流程,將使脆弱家庭、長者、兒少及高風險個案難以獲得連續性支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以文化安全為核心,盤點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人力、社工久任率、族語服務能力、心理支持資源、文化健康站銜接情形及高風險家庭主動發現機制,並建立可追蹤之績效指標。五、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網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115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2.0計畫細項用途、補助地方、服務據點、人力配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設置數、服務涵蓋區域、社工人力與流動率、族語服務能量、文化安全訓練、文化健康站與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銜接機制、偏遠部落心理支持資源,以及脆弱家庭主動發現與跨網絡轉介流程。【原民8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3、 原住民族青年返鄉與就業,是原住民族政策能否永續之關鍵。許多青年並非不愛部落,也不是不想傳承文化,而是部落缺少足以養家、成家與發展的工作機會。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原住民族經濟永續發展」合計編列3億5,410萬元,另「扶植原鄉綠色產業發展計畫」合計編列1,658萬7千元,涉及產業、就業、創業、地方創生與經濟發展。惟青年返鄉面臨資金不足、通路不足、創業輔導不足、數位能力落差、交通不便、土地使用限制、文化工作收入不穩及產業規模不足等複合問題,若僅以零散補助處理,恐難形成長期留才支持系統。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原住民族青年返鄉就業與創業整合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經濟預算轉化為青年有工作、有收入、有尊嚴、能在故鄉成家之具體支撐。一、原住民族青年就業與返鄉,不只是經濟問題,也是部落人口結構、文化傳承、地方創生及家庭安定問題。若青年無法在部落獲得穩定工作,部落將面臨人才外流與文化傳承斷層。二、現行原住民族產業及就業政策多涉及農產、文創、觀光、長照、綠色產業、數位工作及創業貸款等不同面向,惟若缺乏整合平台及長期追蹤,容易形成各計畫各自補助、青年仍需自行摸索之情形。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掌握原住民族青年失業、非典型就業、低薪、返鄉創業存活率、貸款使用、退場原因及產業通路等資料,作為預算配置及政策調整基礎。四、原住民族青年不應只在選手得牌、歌手得獎、文化展演時被看見;平日更應透過就業、創業、產業培力及通路支持,使青年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工作、生活與成家。五、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青年返鄉就業與創業留才方案」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近5年原住民族青年就業、失業、非典型就業、低薪及返鄉創業統計,115年度原住民族經濟永續發展預算細項配置,青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貸款支持、通路拓展、產業聚落培力、數位工作機會、返鄉創業存活率與退場原因調查機制,並研議整合農產、文創、觀光、長照、綠色產業、數位工作與青年創業貸款之跨計畫支持模式。【原民8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4、 原住民族住宅、道路及部落宜居建設,不應只以工程完成率衡量,而應回到族人能否安全生活、長者能否安心老去、孩子能否安全通學、病患能否及時送醫、青年能否返鄉成家等基本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編列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三期計畫9,055萬元、宜居部落建設第二期3億5,680萬元、部落特色道路韌性提升2億5,780萬元及部落聯絡道路養護8,755萬元,均與族人安全居住及部落生活品質密切相關。惟原鄉地區常面臨道路易坍方、橋梁老舊、聯外交通脆弱、緊急醫療通道不足、災害避難設施不足、住宅修繕需求高、青年返鄉居住不易及都會原住民租屋困境等問題。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安全居住與道路韌性風險盤點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115年度預算優先回應最危險、最急迫、最影響族人安全之需求。一、對族人而言,住宅不是單純建築物,道路也不是單純工程項目,而是家庭團聚、教育穩定、醫療救援、災害避難與部落延續的基礎條件。二、原鄉地區受地形、氣候、災害及交通距離影響,道路與橋梁一旦中斷,可能立即影響學生通學、長者就醫、農產運輸、救災救護及部落基本生活。三、住宅政策亦應兼顧經濟弱勢族人修繕需求、危險住宅改善、長者無障礙居住、青年返鄉住宅及都會原住民租屋困境,不能僅以申請案件或補助戶數作為成效判斷。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建立全國原住民族住宅需求、孤島風險部落、易坍方道路、緊急醫療路線、學生通學路線及災害避難設施之優先排序清單,作為115年度及以後年度預算配置依據。五、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安全居住與道路韌性盤點報告」書面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三期計畫之補助類型、受益戶數、危險住宅與老舊住宅需求、長者無障礙修繕、青年返鄉住宅及都會原住民租屋困境;宜居部落建設第二期之部落整體建設藍圖、減災強化、聚會所興建或改善、文化景觀優化等預定成果;並建立孤島風險部落、易坍方道路、橋梁安全、緊急醫療路線、學生通學路線及災害避難路線之優先改善清單,作為後續預算編列與執行之依據。【原民8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廖先翔 張智倫
15、 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托育資源不足之現況,衛生福利部自113年5月1日起推動「原住民兒童0至2歲托育服務試辦計畫」。鑑於該計畫將於115年底屆期,為確保部落幼兒照顧不中斷、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商討計畫屆期後之銜接機制;並研議比照現行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模式,將「托育機構籌備補助」與「托育人員專業加給」納入整體支持措施,以加速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公共托育之布建,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8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16、 為突破原住民運動發展困境、發掘並培養基層人才,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14年度起,增編「體育人才培力」2億元,依選手及教練實際需求,推動「優秀運動選手拔尖」與「潛優運動選手培育」兩計畫。115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推動原住民運動人才育成方案」2億元,針對田徑、舉重、射箭、射擊、拳擊、柔道、跆拳道等7項具國際賽會優勢項目,用以補助生活津貼、移地訓練、運動科學支援、個人器材設備、營養金、教練績效獎金及訓練場地修繕等,提供實質訓練與參賽支持。惟查,該計畫截至114年8月底,受理人數僅207件(達成率41.4%),預算執行數僅8,941萬3千元(執行率44.71%),雙雙未達五成,顯見執行效益仍有強化空間。為使培訓資源能有效落實於選手需求,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培育目標之達成。【原民8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17、 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自開放登記以來,已逐步落實於戶籍及身分證制度,並於近年完成相關法制修正,保障原住民族人使用傳統姓名及單列族名之權利。然而,許多公私部門數位服務系統仍存在姓名格式設計不足問題,致使用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之民眾於會員註冊、身分驗證、線上申辦、購票及其他數位服務時,經常遭遇系統無法辨識、姓名顯示不全或需以人工方式處理等情形,影響原住民族人平等使用數位服務之權益。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數位發展部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全面盤點各機關主管之數位服務系統是否存在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及單列族名使用障礙,進行檢視與改善;研擬跨部會改善機制,並協助輔導交通運輸、金融、電信及其他公共服務業者之公私營單位,改善相關資訊系統,以落實姓名平權及數位平權。【原民85】
提案人:張宏陸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陳 瑩
18、 原住民族保留地因繼承程序未及時辦理,致部分土地於未繼承年限屆滿後,遭移列進入一般拍賣程序之情形。考量原住民族保留地具特殊政策意涵,且涉及原住民族財產權保障與部落土地利用之延續性,倘流入一般拍賣市場,恐增加人頭買賣及非原住民族取得之風險,進而造成原住民族土地實質流失,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正義之落實。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相關機關,研議現行未繼承原住民族保留地之處理機制,以降低土地流失風險,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原民86】
提案人:張宏陸 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陳 瑩
19、 原住民保留地因受移轉限制,長期難以作為金融機構有效擔保品,致使原住民族人於住宅興建、房屋修繕、產業經營及資金周轉等方面,面臨融資不易之困境。為改善原住民族金融可近性,政府推動「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制度,並已於2026年正式上路。目前承辦機構以公股銀行及農業金庫為主,惟原鄉地區農會、漁會長期深耕地方,熟悉族人需求及原住民保留地貸款實務運作,具備提供相關金融服務之經驗與優勢。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將農會及漁會納入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承辦機構之可行性,擴大原住民族人取得金融服務之管道,提升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制度之可近性、便利性及普及性。【原民87】
提案人:張宏陸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陳 瑩
20、 原住民族近代人才於各領域發展過程中,其人物事蹟與作品具重要歷史與文化意義,惟目前仍欠缺系統性數位整理與典藏,不利文化傳承、紀錄與學術研究。為強化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保存與推廣,2024年原住民族委員會已依立法院預算主決議,督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賡續推動「典藏原住民族人才近代史規劃」案,建置以原住民族傑出人物為核心之數位資料庫,並整合音樂、藝術、運動、教育、文史、語言等多元領域人才資料,同時強化跨平台(原住民族電視台、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及數位影音平台)介接應用,以提升文化推廣及數位可及性。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督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儘速完成專屬網站建置與系統整合作業,專屬網站應於2026年上架啟用。【原民88】
提案人:張宏陸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陳 瑩
21、 文化部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近年於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典藏、展演、調查、出版及國際合作等面向,積極推動多項重要計畫,對原住民族音樂之保存、研究與推廣具具體貢獻。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相關業務推動與臺灣音樂館運作之參與程度仍顯不足,未能形成穩定且制度化之合作機制,致相關資源整合與政策連結有待強化。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主動與文化部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建立常態性合作與協調機制,強化原住民族音樂相關典藏、研究與資料建置之連結與合作,並進一步充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原住民族音樂資料之完整性,以提升整體文化典藏之多元性與代表性,促進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長期保存與傳承。【原民89】
提案人:張宏陸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陳 瑩
22、 鑒於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主要用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依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肩負舉辦宣導及收集原住民辦理意見之職責。為深化法規資訊之落實,並實質協助族人有效運用相關資訊,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優化宣導機制,提供精準、易懂且即時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法規資訊,以利族人及社會大眾充分知悉、如實辦理,進而兼顧生態保育與族人權益之保障。【原民90】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23、 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成立以來,政府本應依其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透過年度預算程序核實編列預算,以維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正常運作。惟該基金105年度尚有逾100億元可用額度,截至115年4月底,可用資金已僅剩3.7億元,並預估至115年底累積短絀將達63.7億元,財務狀況顯已嚴重失衡。另查,自106年以來,政府未再撥充預算挹注該基金,僅以政府補助收入支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等相關經費,致基金長期承受重大財務壓力。若未及時填補缺口,恐影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本用以扶助原住民族產業、經濟及社會發展之基本功能。此外,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115年5月6日函請行政院,說明為確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永續經營,維持扶助原住民族產業發展動能,請行政院同意分2年撥充剩餘短絀63億7,300萬元,以改善財務結構,順利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項業務。綜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務缺口已非短期周轉問題,而係長期財源不足所造成之結構性危機。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定期向行政院提出撥補需求,並由行政院研議編列預算,一次性或分年撥補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等政策支出所造成之短絀額度,以確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能持續發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與社會發展之功能。【原民9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4、 依「住宅法」第2條第4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居住權益,並兼顧原住民族教育、語言及文化傳承發展之需要。為使原住民族居住權益最大化,目前已研議以參建方式,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合作興辦社會住宅,並規劃原住民族可承租戶數及文化傳承專用空間。據悉,國土管理署建議桃園市蘆竹區、龜山區等區域共10處基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建議之行政區,可作為優先評估方案。惟相關參建方案仍應以實際需求為基礎。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先就前開區域之原住民族人口數、設籍戶數、實際居住情形、租屋負擔、社會住宅需求量及文化傳承空間需求進行調查,據以推估合理之原住民族可承租戶數及參建規模,並評估後續與國土管理署合作參建之可行方案。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桃園市蘆竹區、龜山區等建議基地之需求調查結果、原住民族可承租戶數推估、文化傳承空間規劃、參建可行性評估及後續辦理期程。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92】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5、 按「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法律案,如有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於114年底公布施行,後續相關權益保障、行政認定、政策銜接及預算配置,均可能涉及新增財政負擔。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亦曾於備詢時表示,平埔族群權益相關法案,可能對現有原住民族法定預算產生排擠效果。此一問題若未妥善處理,不僅可能影響現有原住民族之資源保障,也可能使新增權益與既有預算之間產生競合,進而加深族群間資源分配疑慮,影響整體族群和諧與政策推動正當性。爰為兼顧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及現有原住民族法定預算完整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就「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後可能增加之行政成本、福利支出、教育文化資源、土地及社會服務需求等財政影響,進行完整評估,並明確提出新增財源、預算配置原則及避免排擠既有原住民族預算之具體機制。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財政影響評估、預算需求推估、財源規劃、跨部會分工及避免排擠現有原住民族權益預算之具體方案。【原民93】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26、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編列10億7,500萬元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下「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3億5,230萬元,共計14億2,730萬元。依文化部109年度之「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顯示,目前於臺灣華語外之國家語言皆面臨不同程度之傳承危機,在世代之間之使用率,原住民族語言降低九成,呈現明顯之世代斷層。又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之「112至113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與使用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有68.9%之受訪者於日常生活中表示會使用本族語,進一步分析年齡層,族語使用率由幼兒0至9歲之45.2%隨年齡上升,至70歲以上長者達91.2%,顯示原住民族語於各年齡層之日常使用情形呈現明顯世代落差,該斷層已顯然危及傳統文化傳承。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強化族語教育傳承機制、族語環境與社會能見度,並結合地方政府及部落力量,推動多元語言復振策略,確保原住民族語之永續發展與文化延續。【原民94】
提案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27、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行政院指示,自114年度起擴大支持協助原住民族運動人才發展,配合於115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推動原住民運動人才育成方案」2億元,挹注現有資源不足之項目,如生活津貼、移地訓練、聘用運動科學支援人力、個人設備器材、營養金、教練績效獎金、訓練場地修繕及設備購置等項目之補助。惟查,該計畫114年度之執行狀況與預算執行率,均顯示方案推動進度與執行效率仍有強化空間,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推動進度與執行機制,避免115年度重蹈覆轍,以完善培訓資源配置與管理,確保原住民族運動選手培育成效及運動發展能量之持續提升。【原民95】
提案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28、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案「業務外收入」項下「自籌收入」編列1,050萬元,與114年度預算數相同,主要是捐款、授權、委辦計畫及創立基金及其他相關銀行利息等收入。惟考量109至113年度自籌收入決算數均較預算數增幅達七成以上,且113年度增幅達2倍,為近年新高,顯示預算編列與執行存有相當落差,應參考以前年度執行情形並詳實評估未來狀況,覈實編列預算。【原民96】
提案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29、 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度預算案編列「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中長程計畫(115至120年)」第1年經費合計6,449萬3千元(含公務預算3,059萬3千元及基金預算3,390萬元)。其中,包含青年及女性人才培力所需經費315萬元及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650萬元等項目。本項計畫涵蓋文化、教育、青年、產業及外交等多元領域之交流,惟查,各項成果相關績效指標,多以活動紀錄或報告形式呈現,缺乏統一之資料庫與知識傳承機制,導致成果無法有效累積及再利用。為確保交流經驗與合作網絡能轉化為長期政策資產,故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建立成果追蹤與知識管理架構,以作為後續政策研擬及人才培訓之重要參據,強化計畫推動之延續性與整體效益。【原民97】
提案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30、 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度預算案編列「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中長程計畫(115至120年)」第1年經費合計6,449萬3千元(含公務預算3,059萬3千元及基金預算3,390萬元)。其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業務費用部分,編列辦理原住民族音樂人才培育暨國際音樂節預算3,200萬元及辦理南島論壇計畫-南島民族青年及婦女就業與職能培力預算190萬元。有鑑於本項計畫涵蓋文化、教育、青年、產業及外交等多元領域之交流,為確保交流經驗與合作網絡能轉化為長期政策資產,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建立預算成果追蹤與管理機制,以作為後續政策研擬及人才培訓之重要參據,強化計畫推動之延續性與整體效益。【原民98】
提案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31、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715萬7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近期就預算、組織法修正等重大政策議題,多次對外發布前後不一致、易生誤導之資訊。例如,113年底曾對外宣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將大幅縮水,原鄉恐成「財政孤兒」,甚至表示115年度預算恐減少四成;惟至114年又改稱115年度預算成長6%,經費突破150億元,並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不影響族人權益,前後說法明顯矛盾。另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過程中,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曾對外表示將提出覆議、釋憲,並稱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將減少7%員額;惟行政院後續核定增加18名人員,其中包含3名專門委員缺,顯見先前說法與實際行政結果並不相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本應用於正確傳達政策、協助族人理解政府措施,而非發布前後矛盾或未經充分釐清之資訊。若政府宣導反而造成族人誤解、恐慌或政治爭議,已背離政策溝通本旨,並損及政府資訊可信度。此外,本項經費與相關計畫工作項目間之連結尚欠明確,亦未見具體工作內容、績效指標、預期效益、補助或委辦必要性等完整說明,難以證明其屬必要支出。爰為落實財政紀律,並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回歸正確、透明、負責之政策溝通,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115年宣傳項目、代為投放之媒體、資訊澄清機制,及116年度媒宣規劃、檢討機制;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辦理「蘭嶼至巴丹」文化交流航行之媒宣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2、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5億7,071萬4千元,較113年度3億9,647萬8千元增加1億7,423萬6千元,增幅約43.95%,短期間內大幅成長,顯有檢討必要。委辦費本應作為政府機關推動業務之輔助手段,不應成為機關大量依賴外部單位執行業務之常態。若委辦費占比過高,將可能弱化原住民族委員會本身應負之政策規劃、執行管理及監督責任,甚至使機關在委外業務發生問題時,形成權責不清、監督不易及責任切割之疑慮。原住民族政策涉及土地、文化、教育、照顧、產業及族人基本權益,行政機關應具備足夠之專業判斷與政策執行能力,不能將核心業務過度委外處理。尤其在委辦費大幅增加之情形下,更應清楚說明各項委辦計畫之必要性、執行內容、績效指標、預期效益及監督機制,以確保經費使用合理並真正回應族人需求。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委辦費增加必要性、各項委辦計畫內容、績效指標及監督管理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委辦項目及預算)。【原民3】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3、 查現有之汐止花東新村係源自於舊花東新村為因應安置高鐵相關工程用地拆遷戶,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於88年價購,屬安置住宅,本質上並非100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住宅法」第3條所定義之「社會住宅」,亦非105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2條第4項規定興辦之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惟現行「汐止花東新村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出租管理要點」卻使用「社會住宅」之名義,該要點第1點「住宅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社會住宅」之文字亦屬誤用,而第2點對「安置戶」之定義,並未將接受安置當時之子女納入,又第4點第1項第1款與該要點第2點對關懷戶之定義有所衝突等問題,皆尚待修正,否則無法保障拆遷戶及其配偶子女之弱勢居住權及永久安置權。另應就現有承租戶屬於經濟弱勢者、有年邁70歲以上長者之住戶,應列為繼續承租戶。【原民5】
提案人:王鴻薇 徐欣瑩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34、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計畫內容為一般性行政管理工作及共同性經費,預期成果為完成良好機關管理工作,以裨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順利進行;其中「人員維持費」編列2億8,120萬1千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3,412萬6千元。經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5年6月「原住民族基本法實務推動現況精進公聽會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公布施行至今已近20年,「原住民族自治法」、「土地及海域法」、傳統領域、「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等重大法制仍有未完備或推動延宕情形。然一般行政預算不應僅維持機關日常運作,仍應強化「原住民族基本法」未完成事項之列管、跨部會協調、地方政府支援及部落意見回饋機制;為保障原民權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現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35、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2億3,745萬5千元。該目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9,486萬2千元,包含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經費7,962萬元。本目辦理原住民族法制整合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等業務。經查,狩獵制度涉及獵槍安全、狩獵倫理、獵期、獵物管理、部落自主治理、野生動物監測及跨機關行政流程,不宜僅止於種子教師訓練。為完善狩獵制度之執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回訓續證、部落課程導入、跨機關協調及合法狩獵行政流程整合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36、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編列預算739萬2千元。查該項經費中,辦理原住民族日活動之委辦費達370萬7千元,惟其績效指標僅列示辦理1場次活動,預期效益亦僅概括說明為「提升國人族群主流化意識」,內容過於籠統,未能具體呈現政策目標、參與對象、教育成效、社會影響及後續追蹤機制。原住民族日不應只是單一活動或形式性典禮,而應作為推動全民原住民族教育、促進族群理解及減少歧視與微歧視的重要政策工具。若相關活動未能有效連結各機關、學校、地方政府及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僅以一次性活動作為成果,難以真正提升社會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化、權利及當代處境之理解。此外,本項經費應於116年度規劃歲時祭儀、原住民族日、原住民抵抗日等推廣全民原教推動,並強化具體工作內容、績效指標、預期效益、委辦必要性及成果評估方式,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3】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37、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498萬7千元。有關現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在基層執行時屢遭批評,包括外部開發單位與部落間資訊嚴重不對等、投票門檻限制導致部落內部對立撕裂,或程序流於形式、甚至導致開發廠商重複提請諮商同意,造成原鄉公所及當地部落之困擾等,未能實質體現「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保障部落集體諮商同意權之核心精神。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相關輔導經費,卻缺乏對爭議案件之法律救濟、諮商程序瑕疵之通盤再檢討機制。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8、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587萬2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雖自114年起函頒試辦計畫,選定4處試辦部落展開章程研擬、制度演練等工作,並於115年度賡續辦理。惟推動進度緩慢,目前仍停留在「實務觀察」與局部試辦階段。若無正式的法律位階與配套法規支持,部落公法人將難以與現行行政機關進行法制化互動,亦無法實質享有地方公共治理與財政自主權。何況,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也尚未於115年度內完成試辦計畫之階段性成果總結,未加速健全部落主體治理之法制化相關作業,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9、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9,486萬2千元。依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意旨,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於安全、合法環境下從事傳統狩獵文化活動。原住民族委員會據此研定「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中長程計畫」,規劃穩定供給訓練槍枝及彈藥、提供全國訓練靶場、配置互動式模擬射擊訓練器具,並建構部落自製獵槍訓練體系,目的在於落實狩獵文化權利及用槍安全。惟實務上,相關計畫推動進度明顯落後,族人至今仍面臨課程不足、場次有限、訓練場地不明確及報名等待時間過長等問題。法律與制度既已修正,行政機關就應同步補上訓練量能,否則族人即使有意守法,也可能因無課可上、無場地可訓練,而無法取得合法使用資格,形成制度落差。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之年度場次、分區安排、靶場配置、槍彈供應、開課期程及中長程計畫執行進度,並建立花蓮、屏東、臺東3縣市積極輔導平台、確認可行之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0、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498萬7千元。有關115年度預算中,「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大幅增編7,962萬元,雖有助於換發獵槍持有許可。然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精神與實務運作,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極不切實際的「事前申請制度」始終未能調整,導致獵人入山前無法預知獵物,極易誤觸法網。若增編之巨額預算僅用於辦理單純的安全講習,而未能實質扶植「部落狩獵自主/自治組織」並與林業署、國家公園署建立「共管機制」,則無法從根本落實傳統狩獵倫理與自律規範;另外,合格之訓練靶場問題目前規劃全台僅有一場域,惟全台各地原住民獵人實殷殷企盼能避免舟車勞頓、或是衍生過多訓練時之時間與金錢代價,爰徵求更多適合受訓之靶場基地刻不容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開辦訓練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41、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2億3,443萬8千元。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輔導、產業推廣、原住民族經貿交流等業務;其中「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於本科目編列650萬元,係辦理原住民族經貿交流等所需經費。經查,KEMASI MAZA計畫涵蓋文化、教育、青年、產業及外交等多元領域交流,惟各項交流成果多以活動紀錄或報告形式呈現及保存,缺乏統一資料庫整理與知識傳承機制,恐導致成果無法有效累積及再利用。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交流不應僅以參展、參訪、拜會、交流場次或媒體曝光作為績效,應進一步追蹤廠商媒合、訂單產值、合作備忘錄、通路拓展、品牌授權、回國後輔導及成功案例擴散。為提升國際交流對原住民族產業之實質助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產業國際交流之廠商媒合、訂單產值、通路拓展、合作案追蹤、知識管理資料庫及成果回饋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2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2、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2億3,443萬8千元。115年度「經濟發展業務」之經費配置,較過往扶植原住民族產業、部落經濟及族人就業之方向,明顯增加永續發展、能源轉型、自然碳匯及原住民族企業綠色轉型等相關業務,惟若過度集中於特定產業或特定政策方向,而未能兼顧一般部落產業、傳統產業、小型經濟及在地就業需求,恐使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資源產生偏斜,反而不利多元產業健全發展。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綠色轉型及碳匯政策前,應先就政策受益對象、產業影響、區域差異、族人參與,機制及實質收益分配進行完整評估,避免政策名義良善,實際卻造成資源集中或排除多數族人參與。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5年底前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擇具竹林資源及部落共識之地區,推動碳匯示範區,辦理盤點碳匯力,經營方式及碳匯試算,作為後續原住民族地區自然碳匯的推動基礎。【原民23】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3、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2億3,443萬8千元,辦理推動原住族經濟永續發展計畫等業務。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5年度推動新一期「原住民族經濟永續發展計畫」,鑑於本計畫全面採行線上申請模式,原鄉地區及部分微型企業仍存在顯著數位落差與資訊設備不足等問題,恐排擠真正需要扶植的偏遠部落。另外,本計畫除「創業共好計畫」子計畫外,其餘「低碳或碳匯示範場域建置計畫」、「產業推升計畫」、「創新成長計畫」等子計畫資本門補助比例要求過高,雖有利於場域硬體升級,卻可能擠壓經常門運用空間,可能使獲補助單位無法遴聘專業管理人才或缺乏品牌行銷與營運經費之窘境。鑑於「原住民族經濟永續發展計畫」各項子計畫已於3月16日截止受理申請,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如何加強偏鄉數位輔導配套措施,及協助受補助企業提升營運與行銷能力,研議具體優化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2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44、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2億3,443萬8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5年度新興推動「低碳或碳匯示範場域建置計畫」,不僅引領原鄉綠色轉型,更是守護臺灣生物多樣性與自然資產之關鍵策略。惟碳匯計量與認證模式涉及跨部會權責且高度依循國際標準,現行計畫對於如何具體銜接國際主流認證、建構具國際接軌能力之原鄉碳匯模式,尚未有明確規劃。再者,如何落實原住民族集體主體性,並建立公平透明之在地原民收益共享與權益保障機制,亦未臻完備。為避免新興計畫政策執行流於形式,或衍生部落利益分配衝突,相關配套措施實有深化之必要。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擴大低碳或碳匯示範場域建置、在地原民收益共享與權益保障機制,以及國際認證接軌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2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45、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輔導及推廣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編列1,925萬8千元。「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於本科目編列650萬元,包含委辦費250萬元及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00萬元,係辦理原住民族經貿交流等相關經費。查「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中長程計畫」目的包含培養具國際視野之原住民族人才、推動南島語言交流及深化國際政策經驗共享,相關目標固有政策意義,惟其內容多涉及文化外交、國際交流及南島語言連結,與外交部、文化部既有業務範圍高度重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以有限經費推動參與區域經濟與產業交流組織,以及補助原住民族企業參與會展,實質開拓貿易通路,讓產業能夠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2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46、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辦理原住民族土地重大政策、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及劃設等工作。經查,原住民族土地治理涉及保留地權利回復、傳統領域劃設、部落周邊自然資源共同管理、國土計畫及部落法人制度銜接等事項。倘各項制度分別推動,未建立統一案件盤點、權責分工及進度查核機制,恐使部落面對土地申請、共同管理、計畫參與及行政協調時仍陷入多頭馬車。為強化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及制度銜接,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保留地權利回復案件數、平均辦理期程、傳統領域劃設進度、部落法人參與土地治理模式、跨機關協調清單及爭議案件處理機制。為確保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傳統領域劃設、部落法人土地治理參與、國土計畫銜接及跨機關協調查核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2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7、 原住民保留地,依法所有權之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加上鑑價不易,影響原住民族人取得資金。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宣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並於115年1月開始受理。惟隨著政策上路,業已有不肖人士開始於網路,散布以「銀行代理」名義代辦之詐騙訊息。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協助原住民族人辦理原保地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並就可能之詐騙方式進行研判,利用金融輔導員加強宣導,以維原住民族人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2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48、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辦理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暨複丈分割各項工作計畫所需經費編列1,610萬元。此屬原住民族土地政策之核心工作。惟依114年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暨複丈分割工作計畫各縣市執行成果統計,高雄市總執行率僅44.83%,其中會勘作業完成率僅10.73%、初審作業完成率僅5.37%,顯示處理進度落後,恐影響族人土地權益之實現。原住民族土地案件往往歷時已久,且申請人多為高齡族群,若行政程序延宕,將衍生繼承關係複雜化、補件困難、權利人認定不易等問題。此不僅增加地方政府後續審查及行政處理負擔,也可能迫使已至都市工作之年輕世代需返鄉處理土地事務,造成家庭、工作與交通成本增加,進一步擴大社會成本。鑑於原住民族保留地增劃編及複丈分割業務,攸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回復與基本生存權益,亦屬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重要事項。惟該項業務推動多年,仍普遍存在跨機關協調不順、地方執行量能不足、審查流程冗長及資訊揭露不足等問題,致大量案件長期延宕,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權益之實現。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開問題負有督導及統籌之責。為落實行政透明、提升執行效能並加速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回復,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地方執行績效檢討及列管制度,針對進度明顯落後之縣市,應具體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限期改善措施,並納入後續補助核定、績效考核及輔導改善之參據,以強化執行效能。二、針對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機關之案件卡關問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完成權責盤整,釐清主要爭點,建立常態性跨部會協調及爭議處理機制,1個月後提出具體解決時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辦理情形。三、鑑於花蓮縣光復鄉馬太鞍災區地方居民多次反映,「以地易地」較現行補償方式更符合災後安置及部落永續發展需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揮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統籌協調職責,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相關機關研議「以地易地」方案的補償標準,儘速釐清補助內容、權責分工及辦理期程,並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並同理災民之需求,以保障災區居民居住權益及部落永續發展。【原民31】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林倩綺
49、 鑑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制度係國家政策限制原住民族土地利用所建立之補償機制,兼具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維護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及淨零碳匯等公共利益。近年補償需求持續增加,政府應確保制度及財源穩定,避免影響依法申請者之補償權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禁伐補償制度及基金永續運作機制,依實際需求妥適編列預算,於1個月內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確保符合規定案件均得依法獲得補償。【原民3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許忠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0、 立法院已修正「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功能分區延後6年實施,致原住民族地區105年5月1日前既有建築合法化機制未能銜接,部分案件仍依「區域計畫法」裁罰,影響原住民族居住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協調內政部儘速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完成「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並於1個月內洽內政部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前之過渡配套措施,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原民3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許忠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1、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 1億2,084萬元,辦理原住民族住宅、公共設施、部落特色道路、宜居部落建設及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等計畫。115年度「公共建設業務」項下並列有建置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補助、審查評比、資訊整合系統、宣導教育訓練、工程查核、督導訪視及工程進度控管等經費。經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建設多位於山區、偏遠及災害潛勢區域,常面臨地形限制、氣候災害、工程發包不易、地方執行量能不足及完工後維護責任不明等問題。為提升工程執行效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建設案件清單、發包率、完工率、延宕案件處理、工程查核缺失改善、地方維管責任及部落安全成果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3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2、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 1億2,084萬元,其中新增辦理「宜居部落建設第二期計畫」,本科目編列2,200萬元,另外一般性補助款3億3,3480萬元(另於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列業務費300萬元、一般性補助款870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宜居部落建設第二期計畫」,係延續「宜居部落建設計畫(111至114年)」,繼續透過部落永續建設藍圖規劃、部落韌性基礎設施強化、部落文化景觀優化及興建及改善開放式聚會所,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強化部落安全防(減)災機能及提升部落居住環境品質,惟本計畫遲至今115年5月始經行政院核定,致影響後續推動進度,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計畫規劃上容有缺失。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部落安全防(減)災機能及居住環境品質實際需求,檢討計畫核定延宕之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3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53、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 1億2,084萬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等業務,雖已建立部落災害風險分類分級機制並公告評估結果,惟現行資訊多流於線上查詢,未能有效傳達至部落內年邁長輩及幼小族人等資訊弱勢群體。為落實防災避難與遷居安置,保障族人生命財產安全,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研議多元宣導管道(如結合文化健康站、運用在地族語廣播等),將安全評估結果及避難演練擴大宣導,確保全體族人皆具備防災知能。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議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3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54、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韌性提升經費」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2,510萬元。115年度預算案中,原住民族委員會「特色道路韌性提升」劇減4.17億元,「宜居部落計畫」亦調減7,931萬元。然而,114年主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明確指出: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審查補助及管考作業辦理成效不彰及執行緩慢…過往相關經費甚至有獨厚特定原住民鄉鎮等情事」。面對極端氣候威脅,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精進對地方政府的管考與監督,維護原鄉族人生命財產安全。【原民4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5、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編列4,744萬元。該計畫係為辦理原住民部落安全作業所經費,有關原住民族部落遷住規劃、協調及輔導,近年來隨全球氣候環境變遷,世界各地均發生各種不同類型的災害,部落災害風險、規模、影響與損失危害加劇,就如花蓮馬太鞍事件、春日士文部落遷村案,後續災害復建與長期如何解決的部落遷建、各部門跨領域的整合、是否有考量當地部落文化差異性與居住地理環境位置複雜性的是很大的課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原民4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56、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道路養護及建置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編列1,780萬元。查該計畫係為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之路面整修、排水等項目改善工作。然該計畫審查補助及管考作業有欠周延之情事,原住民鄉部落族人時常陳情有關聯絡道路之會勘及辦理進度,與聯外道路之改善成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42】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57、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編列 60億8,279萬元。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及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其中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55億8,279萬元,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5億元。經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自114年起由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115年度改以9萬1,522公頃估列;另原民基金因禁伐計畫連年短絀,淨值自105年底100億7,339萬7千元逐年減少至113年底29億6,516萬3千元,減幅70.56%。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編列5億元撥補原民基金,仍應持續檢視並改善基金財務收支情形,以確保基金永續運作。為確保原民基金永續運作,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改善、撥補期程、基金淨值回復目標及財務永續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4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58、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項下「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60億8,279萬元。115年度預算中,「綜發基金虧損撥補」大幅增加5億元。立法院預算中心明確警示,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持續檢視基金財務收支情形,以確保基金永續運作。另,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信用保證貸款旨在協助族人融通資金,然而基金財務持續惡化、需由國庫鉅額撥補,顯見在保留地金融實務(如抵押權授信盲點)、在保件數之風險管理、以及呆帳清理機制上存在漏洞,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落實有效的輔導與控管。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盡說明案件受理及審查狀況。【原民4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9、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族語及文化傳承等業務,其中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持續投入族語復振。經查,原住民族語仍面臨嚴重流失危機,114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亦未臻理想。族語復振不應僅以補助件數、課程場次或活動辦理作為績效,應建立家庭使用率、到課率、師資留任及瀕危語別復振指標。為提振原住民族語延續發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族語復振量化KPI、瀕危語別資源配置、師資培育留任及補助成果查核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46】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60、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18億7,658萬9千元。原住民族教育攸關族語復振、文化傳承、人才培育及教育實質平等,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就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進行整體規劃、跨部會協調及長期制度銜接。惟近期各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專班陸續收到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知,相關經費補助將停辦,未來基礎運作改由教育部負責,已對各校專班運作、課程設計及學生支持造成衝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說明停止補助之理由、後續權責分工及轉型配套,避免原專班因財源轉換而影響教學品質。另部分碩士原住民族專班論文或研究計畫題目,與原住民族權益、文化、語言、土地、教育或部落發展關聯不足,恐與專班設置目的未盡相符,允宜建立更明確之審查及輔導機制,使原專班回歸培育原住民族專業人才之政策目標。此外,自112年起推動之泰雅族國定課綱及泰雅族知識研究中心,係由下而上建構族群知識體系之重要嘗試,惟相關計畫陸續於115年屆期,下一階段延續方向、經費來源及跨部會支持機制仍未明確,恐使第一線民族教育團隊無所適從。國家語言發展方案結束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及推展工作亦應提出銜接方案,以免政策斷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專班經費調整與轉型配套、專班設置目的與研究方向檢討、泰雅族國定課綱及知識研究中心後續計畫,以及原住民族語言政策銜接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49】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1、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預算18億7,658萬9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14年度起編列2億元推動原住民族優秀與潛優運動選手培育計畫,115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2億元。然114年度截至8月底,受理目標達成率僅41.4%、預算執行率44.71%,均未達五成,顯示推動機制仍有待改善。現行計畫補助項目限定田徑、舉重、射箭、射擊、拳擊、柔道、跆拳道等七項,範圍過窄,恐使學校將原民學生集中導向特定項目;審查標準採計全中運成績,易使資源集中於既有重點學校,未能有效下沉至偏鄉及尚未獲獎但具潛力之學校。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改善審核作業流程、補助項目彈性調整機制及資源向偏鄉傾斜之具體規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50】
提案人:黃 捷 王美惠 李柏毅
62、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推動原住民運動人才育成方案所需經費編列預算1億3,300萬元。係為協助選手提升技術水準、累積競賽經驗,並於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爭取佳績,惟依目前計畫內容,培育項目主要集中於田徑、舉重、射箭、射擊、拳擊、柔道及跆拳道等七項,雖多屬原住民族選手過去表現亮眼之項目,然若資源長期侷限於少數既有優勢運動,恐使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原住民族選手,因項目未列入培育範圍,而難以取得早期支持及系統性訓練機會。除既有重點項目外,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評估球類、戶外運動、新興運動及水域運動等多元項目之培育可能,並研議保留一定比例名額或經費,支持其他運動項目中已展現潛力之原住民族選手。運動人才培育政策亦應思考與海洋文化相互結合之可能性。近年我國選手於輕艇等水域運動已在國際賽場取得佳績,顯示水域運動並非缺乏競爭潛力,而是有賴長期培育、資源投入及制度支持。鑑於原住民族長期為我國競技運動重要人才來源,為持續完善原住民族運動人才培育制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國家運動政策及原住民族發展需求,依國際競技運動發展趨勢、國家重點培育方向,適時調整培育項目及資源配置,納入具發展潛力之運動種類,並將水域運動、原住民族傳統競技及其他具發展潛力運動納入計劃;另請持續精進計畫推動機制,強化原鄉及偏遠地區培育資源配置擴大在地參與,結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具原住民族特色之運動培育模式,並同時深化亞奧運項目之競技能力、向下紮根,建構兼顧競技發展、文化傳承、人才培育之原住民族運動人才永續培育體系,厚植原住民族競技運動發展基礎。【原民51】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林倩綺
63、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億8,300萬元。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雖補助14所大專校院設置16族原住民族知識研究中心,並建置雲端資料庫,惟部分教材與學習資源編輯計畫期程落後延宕至115年。更嚴重的是,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計畫招標多屬「召開會議次數、辦理活動場次」等非成果效益型指標。115年度持續編列相關預算,卻缺乏知識體系如何實質與十二年國教、民族教育落實整合及轉化應用之具體規劃。且過去之結案成果以及未來欲賡續辦理之計畫內容迄今付之闕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召集各族知識研究中心研議第二期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相關工作。【原民5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4、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獎補助費」編列16億0,921萬8千元。原專班、知識研究中心、語推組織這三件事看起來是不同計畫,但其實是同一條民族教育與族語復振的政策鏈:原專班培育人才,知識研究中心整理各族知識體系,語推組織則把族語復振落到部落、家庭與社群。目前這三個政策皆進入到中長程計畫後段,但政策斷鍊,轉型如何承接?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整提出知識中心轉型說明報告、原專班補助調整影響評估及銜接報告,以及語推組織轉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53】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65、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預算1億5,537萬7千元。「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於本科目編列530萬元,係辦理原住民族經貿交流等相關經費。查「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中長程計畫」目的包含培養具國際視野之原住民族人才、推動南島語言交流及深化國際政策經驗共享,相關目標固有政策意義,惟其內容多涉及文化外交、國際交流及南島語言連結,與外交部、文化部既有業務範圍高度重疊,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否應以有限經費作為主要推動機關,實有檢討必要。尤其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多項基礎業務經費仍顯不足,例如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尚有約1億元缺口,原鄉道路品質、族人通行安全及基本生活需求仍待補足。相較之下,本計畫若未能具體連結部落經濟、青年就業、文化產業、部落觀光或族人實質收益,即難以證明其優先性高於國內基礎需求。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不應被否定,但預算配置應有先後順序。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權益主管機關,應優先將資源用於族人生活、交通、教育、文化及經濟發展等基本需求。於計畫項目內強化政策面實質產出,以及和族人僑團共同協力。請積極協調外交部、文化部、僑務委員會及僑教中心。【原民5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6、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1億1,927萬7千元。其中,有關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永久會址興建9,748萬7千元。「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資本門『其中工程管理費按施工費提列約1%,計97萬5千元,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估算,並配合工程結算總價覈實於得提列數額內執行 』」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永久會址計畫」代辦工程截至113年8月底止,累計預算執行率低於八成,工程進度嚴重未如預期。115年度該永久會址經費不增反減,編列數較114年度調減2.71億元。此舉表面上為減編,實則是因前期工程延宕、流標或地方政府代辦管考不彰,導致預算被迫往後年度遞延,嚴重影響大樓啟用時程,阻礙原住民族傳播與語言保存事業之發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5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7、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0目「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2億7,538萬2千元,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及園區興建計畫。惟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回覆質詢內容指出,主場館設計競圖因先行辦理專案管理單位採購而調整期程,且行政院113年核定計畫後,籌備處遲至114年6月始成立,已無法依原定計畫於116年如期開工;121年全館營運開幕目標亦面臨期程調整,現規劃115年辦理PCM,116至117年辦理設計發包及設計,118至122年施工及展品購置,123年試營運。為督促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依規劃時程執行、如期營運,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主場館競圖期程、PCM採購進度、修正後中長程計畫、年度里程碑、開工與試營運期程及風險控管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5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68、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0目「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2億7,538萬2千元。經查,「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自籌備至今,對外溝通管道多過度依賴社群媒體平台(如 Facebook、Instagram)。雖社群媒體具備傳播迅速、互動性高之優點,然其資訊呈現較為碎片化,缺乏系統性資料存檔與權威性檢索功能,難以滿足民眾與研究人員對於重大國家建設之深度資訊需求,亦不足以彰顯國家級博物館籌備之嚴謹度。為確保重大國家建設之資訊公開透明,主管機關實應建置正式官方網站,將博物館籌備進度、願景規劃及相關研究成果予以系統化公開,俾利社會大眾與學術界客觀掌握與檢索。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議「官方網站架設及將博物館及願景館建置進度」,並公開於網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59】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69、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0目「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2億7,538萬2千元。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之願景館已先於今年動工,預計2027年開始營運,可預期成為高雄市嶄新的重要文化景點。惟其座落地點鄰近高雄果嶺自然公園,除了景觀設計上應相互輝映外,在交通動線與觀光規劃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合作、協調,將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融入高雄市的觀光設計,使民眾與遊客更便於前往,並強化原民文化之傳播推廣。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交通、觀光規劃與高雄市政府進行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60】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70、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0目「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籌建所需之調查、研究、勘查、審查、規劃、徵集、參與,以及教育推廣等所需經費編列1,800萬元。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為我國原住民族文化保存、展示、研究、教育推廣及公共參與之重要建設,其籌建工作不應僅限於硬體園區規劃與典藏徵集,更應同步建立長期穩定之專業人才培育、學術研究合作及在地參與機制。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結合南部在地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資源,強化博物館專業、文物保存維護、策展實務、藝術產業及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之連結。目前周邊已有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博物館學與古物維護研究所、高雄師範大學藝術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等具相關專業基礎之院校系所,足以作為未來博物館研究、典藏維護、展覽策劃、人才培訓及實習合作之重要夥伴。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建立制度化合作平台、導入學生實習與專業培力、培育原住民族博物館人才及促進地方文化資源參與,有進一步說明合作內容及未來規劃之必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61】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林倩綺
71、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0目「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業務費」編列4,339萬2千元。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111及112年度分別編列3,931萬8千元及4,705萬2千元,合計8,637萬元,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競圖暨委託規劃設計、展示規劃、典藏計畫及園區維護管理等經費,惟因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迄113年3月19日甫經行政院核定,爰111及112年度之預算無法動支,全數保留;該計畫自113年度起依核定計畫編列工程費用,至114年8月底止僅執行1,985萬5千元(累計實現比率11.35%)。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6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72、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0目「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興建計畫」編列預算2億1,870萬元。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總經費58億5,900萬元,計畫期程113至120年。然113至114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1,985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11.35%,較預定進度嚴重落後。籌備處至114年6月方正式成立,競圖作業仍在進行,工程設計尚未定案,115年度預算案卻編列工程費2億1,870萬元,較前2年大幅躍升。在競圖尚未完成、施工圖說尚未確定的情況下,115年度能否有效消化此一工程量,容有疑慮。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6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73、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30億5,990萬8千元,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促進、文化健康照顧、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社會安全發展、工作權保障及都市原住民族生活安全等業務。經查,都市原住民族人口已逾原住民族總人口六成,都市族人在居住、就業、教育、文化傳承、社會福利及公共參與上面臨不同於原鄉之需求;另文化健康站及社會安全服務亦攸關高齡、弱勢及照顧支持體系。惟其相關服務不宜僅以補助件數或服務人次作為成果,應建立服務涵蓋率、轉介追蹤、人力留任、服務滿意度及弱勢家庭支持成效。為確實照顧原住民族健康等面向,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都市原住民族服務、文化健康站、社會安全支持、轉介追蹤、人力留任及服務成果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64】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74、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30億5,990萬8千元。客家委員會針對高齡化嚴重、長期照顧及醫療資源貧乏之客庄,以健康或亞健康之客庄銀髮族為主體,結合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資源開設「伯公照護站」,以期在全國一致性的長期照顧服務下,兼顧客家地區之差異性,獲得政府因地制宜之照顧服務。而部落亦有高齡化現象,且部落往往長照資源更為匱乏,更需要開設如「伯公照護站」的部落照護站,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社福、衛生機關,研議相關政策,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67】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75、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2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編列3億8,159萬3千元。目前針對原住民就業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與就業服務資源等。但問題是,這些促進就業的政策多半是以「穩定受僱、依法加保、連續留任」作為前提。以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為例,申請者原則上須受僱於依法加保單位,且於同一投保單位達一定期間。可是,原鄉的真實勞動市場並不完全長這樣。根據「113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工作的比例高達 17.47%,是全國平均的兩倍多,農林漁牧業的原住民族勞工,沒有勞保的比例更高達 69.76%。許多族人在農業、營造、觀光、山區季節性產業裡,並不一定是標準全時、固定地點、長期受僱,而是短期、臨時、移動式、多重工作的型態。現有政策主要接住的是正式受僱者,那那些短期工、臨時工、移動式工作者、小農、小包商,要由誰接住?縱使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著手進行原住民就業服務據點的整併。請問這些據點未來只是行政整併,還是功能升級?它們有沒有能力處理農業短期派工、山區移動式工作、地下工頭包工包班、合法聘僱諮詢、小型雇主法遵輔導等問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7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76、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2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編列3億8,159萬3千元。第12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全數為獎補助費,係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相關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就業政策長期以拓展多元穩定就業機會、提升專業技能及增加工作收入為目標,並透過跨部會方案推動;惟若績效仍偏重就業媒合人次、活動場次或補助核定件數,恐難以掌握就業品質、穩定留任、薪資改善、勞動條件及青年、中高齡、婦女、都會原住民等不同族群需求。惟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不應僅追求媒合數量,而應建立就業品質導向指標,包括穩定就業滿3個月、6個月及1年比例、職前訓練後就業率、取得證照後薪資提升、轉職加薪成效、青年返鄉就業、部落產業就業、都會原住民就業支持及雇主違法勞動條件查核。為落實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就業品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7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77、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之就業與福利服務計畫(如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多屬短期或臨時性之非典型工作。現行機制雖能實質協助族人短期就業,惟專案計畫結束後,族人往往再度面臨失業窘境,恐難以根本改善原鄉經濟落差,亦缺乏長期職涯發展之延續性。主管機關推動各項就業促進補助計畫時,實應拋棄過往「重短期安置、輕長期轉銜」之沉痾,積極建立具體之職場輔導與技能轉型機制,方能實質提升族人於一般勞動市場之競爭力。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公益彩券回饋金等各項就業促進補助計畫中,強化增列轉銜一般職場之就業輔導機制、職訓配套及未來轉型規劃」研議具體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7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億0,87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1、 115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列「場地設施使用費」3,027萬2千元,係台灣原住民文化園區門票收入。台灣原住民文化園區肩負原住民文化社會教育功能,惟查近4年入園人數,平均每年僅21餘萬人,113年度甚至跌破20萬人;且每年門票收入之預算達成率,平均每年僅達34.9%,顯見實際入園人數與預期目標存在顯著落差。爰此,要求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提出提高購票入園人數方案,並以115年度入園人數較114年度成長3%為目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8】
|
年份 |
門票收入預算數 (元) |
入園人數 (人) |
門票收入 實際數 (元) |
預算達成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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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27,272,000 |
212,611 |
8,652,751 |
31.7% |
|
112年 |
27,272,000 |
212,495 |
11,132,530 |
40.8% |
|
113年 |
27,272,000 |
197,528 |
8,834,700 |
32.4% |
|
114年 |
30,272,000 |
225,888 |
10,506,225 |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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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30,272,000 |
— |
— |
— |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2、 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所轄「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位處山區且幅員遼闊,惟近年極端氣候導致災損影響加劇,各類強降雨及颱風等自然災害頻率與強度顯著提升,對山區園區基礎設施之耐災度及防災、抗災韌性皆極具考驗,更直接關係第一線同仁工作環境與廣大遊客之人身參觀安全。經查,該中心近年推動「園區基礎設施現代化改造,提升遊客服務品質」等措施,惟為確保園區各館舍、道路及邊坡在極端氣候下,其安全防護設施及預警機制更臻周延,該中心應針對山區基礎設施耐災度檢測、遊客安全參觀場域之防護機制,提出具體精進作為。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1個月內,針對「園區基礎設施防災韌性提升及維護人員安全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3、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辦理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輔導、評鑑、館際交流、園區文化導覽、文化生活體驗及社會教育等業務。經查,臺灣原住民文化園區114年如期取得環境教育場所認證,應強化課程宣導與推廣,積極拓展合作對象,以提升園區教育功能及營運效益。另預算書列明,全國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113年入館累計123萬9,173人次,並以服務人次成長率5%為目標。惟地方文化館及園區教育推廣不應僅以人次作為成果,仍應建立課程參與、合作學校、付費課程、回訪率及館舍專業人力留任等指標。為強化藝術文化之推廣,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1個月內,就「地方文化館專業輔導、環境教育課程推廣、合作對象拓展、服務品質及營運效益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4、 檢視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現行藝文展演及團隊扶植政策,受補助之原民藝文團體普遍面臨「前端創作發展為主,後端行政與營運人才匱乏」之結構性發展瓶頸。此一產業斷層導致團隊營運高度依賴公部門專案補助,缺乏市場化與自主營運之能力。考量藝文產業之永續發展有賴完整的產業鏈支持,文化發展中心之輔導機制應跳脫單一之展演補助框架,積極補足後端專業缺口。請業務主管單位盤點現有資源,研議開設藝術行政、智財權利管理、行銷企劃及跨域商務運營等專業培力計畫或媒合諮詢服務,以實質協助藝文團隊建構永續經營之基礎。為促使政策資源有效運用並健全原民藝文產業體質,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1個月內,針對「原住民藝文團隊專業行政與營運人才培力及輔導機制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5、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編列「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469萬8千元。查「KEMASI MAZA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中長程計畫(115至120年)」之計畫目的,包含培養具國際視野與領導能力之原住民族人才、推動南島語言交流、深化政策及經驗共享,並穩固臺灣在南島語系發展中之關鍵地位。相關目標固具政策意義,惟其內容多涉及文化外交、國際交流及南島語言連結,與文化部及外交部既有業務高度重疊,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否應以本項經費作為主要推動機關,允有檢討必要。尤其原民會長期面臨多項基礎業務經費不足問題,例如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仍有約1億元缺口,原鄉因缺乏穩定財源,部落道路品質與族人通行安全仍待改善。相較之下,國際交流計畫若未能明確連結部落經濟、青年就業、文化產業、部落觀光或族人實質權益提升,即難以說服其優先性高於國內基礎需求。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不應被否定,但預算配置應有先後順序。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權益主管機關,應優先於計畫項目內強化政策面實質產出,以及和族人僑團共同協力。請積極協調外交部、文化部等主管機關共同推動,未來年度國際交流之成果型指標,不得只以活動場次、參觀人次或媒體曝光作為績效及北區藝術家合作機制,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4】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6、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項下「文化推展業務經費」編列610萬5千元,請加強執行成效。查該計畫係為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及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目前地方館人員除辦理文物維護外,亦需兼辦策展、導覽解說、教育推廣、行政核銷、活動執行及跨單位協調等業務,工作內容多元且專業性,惟地方館人員流動性高,是否因工作負荷繁重、專業加給制度缺乏,以及工作環境與設備資源有限所導致,如何館舍營運穩定及強化原住民族文化館專業人才穩定性,兼顧族語復振、文化保存及公共服務品質,並建立友善且具發展性的文化工作環境,爰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原發5】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7、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項下「文化推展業務經費」編列610萬5千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為南部地區重要之原住民族文化體驗、教育推廣及觀光場域,具有文化保存、社會教育及觀光交流功能。該中心已於114年8月25日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未來可結合環境教育法所定機關、公營事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財團法人,每年應辦理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之需求,發展兼具原住民族文化、生態知識、部落生活智慧及環境永續之課程。惟環境教育場所認證取得後,倘未能積極進行課程宣導、預約受理、交通套裝、校外教學合作及機關訓練方案設計,恐難有效轉化為穩定入園人次及門票、停車等收入。文發中心應積極督導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環境教育推廣及營運效益改善,內容應包括:環境教育課程推廣策略、機關學校合作名單與洽談進度、年度預約及入園人次目標、青年及親子客群行銷方案、與周邊部落及觀光資源串聯規劃、收益改善目標及執行期程。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 捷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8、 11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項下「文化推展業務經費」編列610萬5千元,其中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觀光遊憩活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宣傳行銷等經費150萬1千元。惟查,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園區營運管理及財務效能方面,仍有下列待檢討精進之處: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歲入主要仰賴規費收入,其中場地設施使用費以文化園區門票、停車及場地租借收入為大宗。惟長期以來免費入園人數占比偏高(111至114年8月高達六至八成以上),致營收成長有限;另114年1至8月歲入執行率僅22.03%,顯示園區營運效能仍有精進空間。允宜積極開拓客源、優化收費及行銷策略,以提升自償能力與經營績效。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自110年起推動環境教育課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並於114年8月取得環境部認證。惟相關課程迄今仍以免費方式辦理,未能有效轉化為營運收入,對提升自籌財源助益有限。允宜積極串聯學校及公私部門資源,擴大課程參與規模,並研議合理收費機制,以兼顧教育推廣及財務效益。綜上,鑑於臺灣為南島語族重要發源地,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所轄文化園區,係我國對外展示原住民族文化之重要窗口,亦肩負推動南島文化國際連結與跨國交流之政策任務。惟查,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現行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多偏重國內市場,整體營運規劃與國際布局仍顯不足,未能充分發揮文化園區作為國家級南島文化平台之功能,實有檢討精進之必要。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督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通盤檢討現行營運定位、展演策略及國際合作機制,並積極辦理下列事項:一、善用文化園區環境教育場域及既有展演資源,導入「南島傳統生態知識(Traditional Ecological Knowledge, TEK)」國際環境教育課程,提升文化園區之教育深度與國際參與。二、推動南島當代藝術駐園共創、跨國樂舞交流及文化市集等常態化交流機制,建立具制度性及持續性之國際合作平台;並就國家級樂舞劇團之組織定位、人才培育及長期發展,研議朝具國際程度原住民族樂舞專業劇團方向強化之可行方案,以因應專業人才留任與資源整合需求。三、研議具國際吸引力之常態性展演及定目活動,強化品牌識別與營運效益,並積極拓展國際及高端客源,以提升文化園區整體自償能力。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深化南島文化國際對接、國家級樂舞劇團組織發展精進及文化園區整體營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國會監督。【原發7】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林倩綺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一般性補助款-行政院主管
第1目 一般性民政補助-原住民族委員會17億4,206萬3千元,照列。
第2目 一般性教育補助-原住民族委員會5億7,420萬元,照列。
第3目 一般性文化補助-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870萬元,照列。
第5目 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原住民族委員會2億8,370萬元,照列。
肆、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69億4,945萬2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66億4,814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3億0,13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一)115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費用」編列65億8,589萬1千元。經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個別收支相抵雖編列賸餘3億7,223萬5千元,惟若未由公務預算填補基金虧損5億元,該基金仍為短絀1億2,776萬5千元;且113年底累積短絀達68億8,567萬3千元,基金淨值自105年底100億7,339萬7千元降至113年底29億6,516萬4千元,降幅70.56%。惟基金財務改善不宜僅仰賴公務預算撥補,仍應建立收支改善、成本控管及禁伐補償穩定撥補機制。為督促改善財務狀況,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原民基金財務永續、短絀改善、收入拓展、成本控管、禁伐補償撥補期程及年度改善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綜0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二)115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4,891萬9千元,115年度預計辦理貸款業務6億8,800萬元,其中原住民族事業及新創事業貸款3億5,000萬元、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3億3,800萬元。經查,114年7月底整體貸款業務逾放比率7.33%,遠高於同期本國銀行逾放比率0.16%;其中微笑貸款逾放比率10.04%,已達「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得暫停受理標準。惟貸款政策不應僅追求貸放金額,仍應兼顧財務健全及借款戶輔導。為督促改善放款逾放比率過高現象,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微笑貸款逾放改善、貸前審核、貸後追蹤、金融輔導員訪視、催收機制及借款戶財務管理教育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綜0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三)115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分預算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於「業務費用」編列7億6,461萬2千元,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獎勵等業務。經查,113年度國內公、私部門僱用原住民不足人數、就業代金收入及繳交就業代金家數均為近年最高,且仍有公部門機關年年繳交就業代金,顯示法定進用與工作權保障仍有落差。惟就業政策不應僅以代金收入或補助人次為成果,應督促不足額單位提出改善。為保障原住民族就業人數,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未足額進用機關及廠商清冊、連年繳交就業代金改善方案、原住民進用媒合、職缺盤點及工作權保障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綜0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伍、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5億5,363萬元。照列。
(二)支出:6億2,753萬8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7,390萬8千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收入編列5億5,363萬元,其中政府捐助收入5億4,313萬元,自籌收入1,050萬元;支出編列6億2,753萬8千元,其中行政管理業務3億2,604萬4千元。經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至113年度自籌收入決算數均較預算數增幅達七成以上,113年度決算數3,151萬8千元,較預算數增加2,101萬8千元,增幅達200.17%,顯示預算編列與執行存有相當落差,應參據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覈實編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籌收入不應僅保守編列,亦應建立授權收入、節目贊助、委辦計畫、影音版權及數位平台變現等目標。為秉持預算覈實編列原則,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就「自籌收入覈實編列、授權及贊助收入拓展、委辦計畫開發、年度分季收入目標及績效查核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文0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二)原住民族電視台多次辦理人才培育工作坊等相關計畫,新聞也屢獲內外獎項肯定,但這幾年每日新聞記者流動率高,恐影響採訪及新聞品質,進而影響受訪者及閱聽眾觀感不佳,如何留任新聞媒體優宿之原住民族人才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文03]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三)11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單位預算「節目業務」編列6,730萬3千元。近年全球原民新聞議題多,114年一整年原住民族電視台卻僅派記者出訪吐瓦魯探討氣候變遷議題,但在其他領域,如多原民體育好手參與之國際體育賽事,也從未見原住民族電視台派員關注,恐喪失原住民族電視台族群媒體的職責。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文04]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四)「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政府應成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惟現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會在製播、新聞與節目製作、媒體經營及預算運用上,仍未能充分展現原住民族公共媒體應有之獨立性及自主性。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督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檢討改善方案,研擬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發展之相關法制修正,強化新聞自主、節目專業、族語傳播及預算穩定機制,以落實原住民族媒體近用及自主發聲權。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文0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五)11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支出編列6億2,753萬8千元,其中廣播業務編列1億1,421萬4千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節目製播及普及服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職掌亦包含經營官方網站、APP、Facebook、YouTube、Line等社群媒體平臺,透過新媒體技術整合影音內容、推動公共近用、族語及文化教育推廣。經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持續推動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節目製播及新媒體應用服務,APP上架及維運仍有精進之處。惟新媒體服務不應僅以建置或上架作為成果,應具體追蹤下載數、月活躍用戶、節目收聽率、族語內容觸及率、障礙排除時效及使用者滿意度。為有效推廣原住民族廣播服務,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就「APP上架期程、維運SLA、用戶成長、族語內容觸及、收聽互動數據及新媒體服務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文06]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計畫」自114年8月底,執行率僅七成,又近期驗收高達百項未過,顯工程進度與原規畫目標存有落差,應審慎控檢執行進度及廠商施工品質。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原文07]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徐欣瑩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倩綺
陸、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2億9,902萬元,照列。
(二)支出:2億9,900萬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萬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預算於「教育推廣業務」編列6,120萬元。原住民族語言復振不應僅以活動場次、認證人次或教材產出作為成果,更應回到族語在部落、家庭、學校及都會生活中的實際使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持續投入族語研究、教育推廣、認證測驗及數位語料建置,惟外界仍關切族語使用率、學習成效、族語人才穩定性及各族語別資源分配是否符合實際需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應檢討相關經費之配置與成效,提出以16族42語別差異為基礎之資源分配、族語師資與推廣人員穩定支持、家庭及社區使用場域擴大、都會族語學習服務、數位語料與AI應用之族人參與及資料治理機制,以確保預算真正用於族語復振,而非流於形式化執行。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語0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二)11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行政管理業務」編列8,054萬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5年度收入編列2億9,902萬元,其中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2億9,900萬元,財務收入僅2萬元;支出編列2億9,900萬元,其中行政管理業務8,054萬元。經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決算財務收支持續短絀且金額逐年上升,營運財源結構過度依賴政府補助,應積極發展多元收入來源,以提升財務自主性。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負責族語研究、教材研發、語料典藏、辭典、資料庫、族語認證等核心業務,仍應在不損及公益前提下,建立出版授權、課程合作、數位教材、委託研究、認證服務及國際合作等收入策略。為落實財政紀律原則,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個月內,就「財務自主性提升、多元收入來源、出版及數位教材授權、委託研究合作、認證服務成本控管及年度收支改善KPI」,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語0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廖先翔
柒、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玖、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拾壹、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決議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拾貳、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廖召集委員先翔確定。
拾參、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各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拾肆、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所有之公務預算(含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先翔、李召集委員柏毅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