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9分至11時1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美惠 許忠信 廖先翔 王鴻薇 李柏毅 黃 捷

張智倫 蘇巧慧 吳琪銘 張宏陸 徐欣瑩 高金素梅

丁學忠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倩綺 鄭正鈐 謝龍介 羅明才 林淑芬 葉元之

陳玉珍 張嘉郡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廖珮伶

法務部檢察官李芷琪

主 席:廖召集委員先翔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5案:

(一)第二十六條(含修正動議),保留。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2案:

(一)第二十六條,照委員李柏毅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或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日前,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

八、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十一、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十二、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十三、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十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