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55分
115年4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16分
地 點: 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忠信 張智倫 張宏陸 蘇巧慧 廖先翔 王鴻薇
王美惠 黃 捷 吳琪銘 李柏毅 徐欣瑩 高金素梅
丁學忠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洪毓祥 蘇清泉
陳冠廷 葉元之 羅明才 萬美玲 何欣純 賴士葆
陳永康 葛如鈞 陳菁徽 許宇甄 沈伯洋 林宜瑾
林楚茵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4月29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陳台偉暨相關人員
4月30日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文傑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副處長高文斌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參議張志鵬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陳副處長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作戰整備處處長吳東達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吳元曜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處長黃蓓蕾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胡秉倫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蔡孟洙
交通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劉致言
農業部農業科技司副司長陳瑞榮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郭威中暨相關人員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吳宜倫暨相關人員
考試院銓敘處簡任秘書白佳慧
銓敘部退撫司簡任視察梁傑芳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林建彰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林志育暨相關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暨相關人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瞻及應用科技處副處長何紀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朱衛華暨相關人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給付處副處長陳貞蘭
主 席:李召集委員柏毅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徐雪茹
薦任科員 鄧瑋宜
4月29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委員許忠信、蘇巧慧、張宏陸、張智倫、廖先翔、王鴻薇、吳琪銘、黃捷、王美惠、李柏毅、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徐欣瑩、葉元之等14人質詢,分別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高金素梅、丁學忠、洪毓祥、徐欣瑩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部分。
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部分。
三、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部分。
四、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海洋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決議:
壹、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9項 海洋委員會,無列數。
第220項 海巡署及所屬5,554萬8千元,照列。
第221項 海洋保育署128萬元,照列。
第222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1萬2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81項 海巡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82項 海洋保育署291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2項 海洋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233項 海巡署及所屬1,138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0項 海洋委員會16萬7千元,照列。
第231項 海巡署及所屬335萬6千元,照列。
第232項 海洋保育署51萬元2千元,照列。
第233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8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5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10億4,414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744萬6千元,較114年度1,309萬5千元增加435萬1千元,增幅達33.23%,惟115年度預算案所設定的評核指標(例如:貼文觸及人數、刊登廣告篇數或播放電視廣告則數),多屬於「投入型」或「產出型」指標。評核指標雖設定為觸及數字或篇數,卻無連結「海洋政策推廣成效」或「民眾認知度提升」等核心成果指標,宣傳成效有待審酌。為落實財政紀律,爰減列該項預算435萬1千元。【海洋2】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丁學忠 廖先翔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1、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6,321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6,321萬4千元,較114年度增加7,254萬8千元,單年成長幅度竟超過 53%。政府不應淪為「發包機關」,然查其計畫內容,連涉及國安權益之「中國海洋法律戰及其因應研析」及「海域安全研析」等具高度專業性與政治敏感度之核心業務,竟皆委外辦理。此舉顯示海洋委員會未能發揮內部專業文官量能,將公權力核心職掌高度依賴外部機構,不僅排擠實質業務經費,更恐導致國家決策專業性受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5】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二)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6,321萬4千元,較114年度增加7,254萬8千元,顯不合理。委辦費應僅作為政府機關推動業務的輔助手段,若其占業務費的比重過高,將削弱政府機關應有的監督管理責任,甚至可能成為機關推卸責任的管道。一旦委外單位出錯,政府機關往往以無責任為由規避問題,這在部分案例中已顯現其嚴重性。因此,應適度控制委辦費的比例,並加強對外委辦業務的監督與管理,確保業務推動順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委辦必要性、績效指標、績效分析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2、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9,969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 2億9,969萬3千元。近年來我國海洋面臨國際局勢的快速變化,海洋委員會為因應不斷提高媒體宣傳費用以完善相關政令宣導,惟近期在媒體宣傳與資源投入上,過度側重於宏觀外交與地緣戰略層次之論述,距離基層漁民、沿海居民的日常生計與認知經驗過於遙遠,鑒於相關媒體宣傳預算使用須具備社會普及性,應有相當比例之經費實質投入於與民眾生命財產切身相關之民生海洋議題。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媒體宣傳費中具體用於民生推廣之使用情形及成效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二)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9,969萬3千元。海洋委員會機關同仁長期面臨海域突發事件處理及灰色地帶高壓應處,勤務繁重且專業要求高。為完善員工保障措施與工作環境,並提升申訴案件處理之透明度及有效性,海洋委員會應積極審酌其職員身心照護與申訴系統之配套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其內部員工身心健康諮商機制、霸凌防制與申訴系統實際使用情形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海洋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三)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5,692萬3千元。鑒於海洋委員會111及112 年度推估之海洋休閒遊憩產業產值數據差異甚大,且尚未納入郵輪產值,顯示基礎數據統計方法仍待精進。為提升國家海洋休閒遊憩產值,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海洋產業產值(含郵輪產業)建立長期且一致性的統計模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3、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辦理科技文教作業等業務。海洋委員會115年度辦理國家海洋教育發展策略規劃,海洋文化資產保存,海洋科技專案計畫研究成果之推廣與應用,共編列2億0,068萬1千元。惟其內容,偏重發展海洋科技,如海域安全監控應變資訊與技術發展補助6,700萬元、資源循環綠色設計補助2,330萬元,但如舉辦海洋文化體驗之研習、課程、工作坊與展演相關活動只編列98萬元、辦理特色海洋文化計畫(包括海洋藝文創作與展演等活動)只編列340萬元,不利台灣國家海洋教育之促進與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提高國家海洋教育與海洋文化資產保存所需經費,強化海洋藝文創作與展演之推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1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二)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辦理輔導地方發掘及優化特色海洋產業等業務。海洋委員會11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目,在「推動海洋地方創生」部分,擬提升既有產業加值,以建立地方品牌,並編列120萬元辦理「海洋產業試算推動計畫」。惟,由於政府111與112年對於產值推估的方式不同,致使2個年度所預估之總體海洋產業產值,差異數達4,671億元,而其中海洋休閒遊憩(含海洋觀光及遊憩、海洋運動、海洋文化)差距就達到2,433億5千萬元,顯見現有海洋產業產值推估方法,仍有精進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長期且整體性統計方式,以供政府擬定海洋產業政策及民間海洋產業促進與發展之參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1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三)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辦理海域安全作業等業務。海洋委員會於114年8月函送立法院之「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新興中長程個案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指出,是項計畫規劃所需總經費新臺幣4億1,475萬2千元,用以辦理「扎根教育」、「風險揭露」、「民力運用」、「籌購裝備」、「完善場域」等工作。惟經查,海洋委員會115年度「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之預算編列,總經費業已調整為3億7,105萬2千元、分4年執行。其中,115年度僅編列「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海灘」等經費6,851萬2千元,顯見是項計畫與預算編列業已有所變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之計畫與預算變動緣由及調整情形,及在所規劃4處智慧海灘安全管理模式示範區完成建置後,後續智慧海灘之推動策略與實施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四)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辦理國際發展,推動參與海洋國際雙邊及多邊交流合作事務等工作。聯合國為處理「國家管轄外區域–公海」在海洋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治理缺口,在2023年6月通過「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並將於2026年1月生效。惟台灣並非BBNJ協定締約國,而其生效後,將無法參與國際海洋基因資源(MGRs)資訊交換機制及利益分享,其在公海海洋保護區也將限制台灣在該區域漁業捕撈或海底電纜舖設等活動,影響甚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BBNJ協定生效後,盤點台灣可能受到的衝擊並提出應處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1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五)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海洋委員會為符合「海洋基本法」對海洋發展與永續管理之要求,自108年底即啟動「海洋三法」立法工作,並分別於112年6月、113 年7月公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及「海洋保育法」,惟攸關國家海域空間和諧利用、離岸風電與傳統漁業共存的「海域管理法」草案,仍待加速推進。尤其在大型海事工程與傳統漁業在爭奪同一片海域時,若缺乏明確的法制協調與補償機制,資源相對弱勢的本土漁民與沿海社區往往成為被犧牲的一方。為儘速完善我國海域空間使用爭議之法制協調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海域管理法」之立法規劃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1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六)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海洋委員會於115年度持續推動「促進地方政府推動海洋事務補助計畫」,並納入「海岸聚落創生新風貌」等重點,期盼吸引青年返鄉,活絡地方經濟。然而,從鼓勵青年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真正的支持不能僅止於經費發放。若缺乏嚴格的商業模式延續性要求,返鄉青年在補助耗盡後依然會面臨生存瓶頸。海洋委員會應具體說明,如何建立追蹤機制,協助獲補助團隊建立具備市場韌性的永續商業模式,並追蹤是否確實提升「青年留鄉率」。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地方海洋事務補助之經濟效益與青年在地就業實質成果評估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1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七)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475萬7千元。鑒於本項經費相較114年大幅增加四百多萬元,增幅超過三成。增加預算數與幅度皆高。另依113年度前三季預算執行數,執行比例過低,顯有未核實編列之情況。另依業務性質言,海洋委員會業務多為推廣性質與保育為主,宣傳業務不具直接接觸民眾之急迫性,應以所屬機關業務下執行為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18】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八)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09萬1千元。本計畫主要係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政策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研析與政策措施之研擬及評估,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所需經費1,104萬元,編列「業務費」609萬1千元。鑑於我國「海域管理法」立法延宕,缺乏上位「海洋空間規劃(MSP)」機制,致使離岸風電業者「先圈海、後審查」,引發漁權、國防與航運多重衝突。海洋委員會未能發揮統合協調功能,淪為單一能源政策之配角:一、法制缺漏致使治理失能:目前「海域管理法」立法懸而未決,導致海洋委員會缺乏實質規劃權限之法源依據,無法有效整合國防安全、航運交通、漁業生計與能源開發等多方需求。法制空窗造成離岸風電開發亂象頻傳,近期更發生海纜斷裂、風場干擾雷達等國安與民生危機,顯示海洋治理已陷入失控風險。二、能源開發凌駕海洋治理,主管機關角色式微:現行離岸風電開發採「業者自行選址、政府被動審查」模式,形成「圈海」亂象。海洋委員會身為海洋事務最高主管機關,理應依據 MSP 指引建立具約束力之協調機制,確保國家整體利益高於單一能源目標;惟實務上,海洋委員會對爭議場址缺乏准駁權,淪為背書單位,顯有棄守職責之虞。三、重塑主導地位,落實否決機制:海洋委員會應具體說明如何加速立法,並確保其在MSP機制中之「主導位階」。針對涉及高敏感區域(如重要漁場、國防管制區)之不合理規劃,海洋委員會應具備實質「否決權」,而非僅止於消極協調,以維護國家海域之永續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域管理法立法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九)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中「業務費」編列「業務費」609萬1千元。本計畫主要係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政策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研析與政策措施之研擬及評估,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所需經費1,104萬元,編列「業務費」609萬1千元。【綠能不能犧牲國安!嚴防外商探勘數據外洩】政府大力推動離岸風電,引進大量外籍團隊進行水下探勘。然而,這些精確的海底地形與地質數據,絕非單純的工程資料,而是攸關潛艦航行、反登陸作戰等國防佈署的「國土敏感機密」。當外籍船隻在我們家門口將海底摸得一清二楚時,若數據遭無序外洩,將嚴重衝擊國家安全。惟,目前法規存在嚴重漏洞。針對政府出資的研究計畫,雖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嚴格規範;但對於「民間或外商自行出資」的探勘計畫,卻處於「無法可管」的國安真空狀態。這種「政府案嚴管、民間案不管」的雙重標準,形同為外商大開後門。海洋委員會身為海洋事務主政機關,不應坐視國安防線潰堤。嚴正要求海洋委員會必須正視此一漏洞,即刻研擬針對民間商業探勘之數據保護機制,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我們支持綠能發展,但絕不能讓綠能成為國安破口,切莫讓珍貴的國土機敏資料,在毫無設防下拱手讓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土機敏資料保密檢討與立法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十)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洋資源作業」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232萬1千元。項下辦理「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障礙躍升計畫」,此項為延續「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之延續新增計畫,該項工作係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海域安全事項,然115年度起海洋委員會刪減補助地方政府業務經費1億元以上,理由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事權回歸地方,改由地方自行延續。本項新增計畫為延續先前計畫,現未能與地方充分溝通後逕行刪除補助地方經費,造成計畫後續推動恐有中斷之虞,影響計畫後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2】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十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洋資源作業」中「委託專業團隊設置平權親海環境設施」編列預算500萬元,係辦理輔助身心障礙者親近海洋之無障礙設施建置。查本項工作雖係延續113年海洋委員會攜手4個地方政府試辦親海無礙活動之經驗,惟目前經費完全集中於設施建置,尚未規劃後續設施維護、場域操作人員培訓、使用者需求評估及跨縣市推廣配套經費;且海洋委員會表示本修正計畫尚於辦理中、總計畫經費未確定,在整體計畫架構仍不明確之情況下,貿然建置固定式無障礙設施,恐面臨建置後無人維護、設施荒廢或與在地需求脫節之風險。一、依預算評估報告,「設置身障族群平權親海環境設施」屬新興設施推動工作,海洋委員會前於113年攜手4個地方政府試辦親海無礙活動,透過移動式輔助下水設施輔助身心障礙民眾親近海洋,114年度補助臺南市政府於黃金海岸進行實體建置;115年度則計畫委託專業團隊辦理,轉為中央自行委辦模式。二、就設施建置後之永續性而言,固定式親海無障礙設施之維護需要長期穩定的人力與經費投入,包括定期安全檢查、設備汰換、場域清潔及緊急救援設備維護等;然現行預算僅編列建置費用,若無明確的後續維護責任歸屬(中央或地方)及對應經費規劃,設施建置完成後極可能因缺乏維護而迅速劣化,形成公帑浪費。三、就使用者參與機制而言,無障礙設施之設計應充分納入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之實際需求與使用經驗,然現行計畫由中央委託專業團隊辦理,若未建立在地障礙團體之正式參與諮詢機制,設施設計可能與實際使用者需求脫節,降低設施利用率及親海平權政策之實質效益。四、就新竹縣親海平權需求而言,新竹縣沿海(香山海岸、南寮海水浴場等)為縣民重要之親海活動場域,身心障礙市民同樣有親近海洋之權利與需求;然現行設施建置計畫之場域選址是否涵蓋新竹縣,以及新竹縣身心障礙團體是否被納入諮詢,均需要在計畫規劃中明確說明,確保親海平權資源的地理分布公平性。五、就與地方政府協作之必要性而言,親海無障礙設施之日常管理通常涉及地方政府(海岸管理、消防救援、公園綠地管理等),若中央委辦建置後未明確釐清地方政府之管理責任及配套資源,設施將在建置後即面臨管理真空;中央應在建置前完成與目標縣市政府之書面協議,確認地方政府之接管意願與維護能量。六、就移動式設施與固定設施之政策選擇而言,113至114年度試辦階段採用移動式輔助下水設施,具有彈性運用、跨場域共享及成本較低等優點;115年度轉為固定式設施建置,此一政策轉向是否有充分的成效評估依據,以及固定式設施相較移動式設施之成本效益分析,均應在委辦前完成並公開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完成場域選址標準、使用者需求調查方法、設施建置後之維護責任歸屬及人員培訓計畫、115年度擬建置場域清單、在地障礙團體參與機制、維護責任歸屬及在地障礙團體參與機制之完整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十二)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洋資源作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2,420萬元。海洋委員會115年度預算案「海洋業務-海洋資源作業」項下編列辦理海洋產業試算推動計畫委辦費120萬元。近年我國海洋產業總產值成長快速,惟111及112年度推估海洋休閒遊憩產業產值之差異數甚大,又尚未納入郵輪產值。復觀察各海洋產業之產值推估方法分歧難稱完善,仍有精進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4】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丁學忠 廖先翔
(十三)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洋資源作業」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02萬4千元。本項預算計畫內容,用於「統合協調海洋資源及環境保護」之實務經費僅編列2萬4千元,然用於「親海無礙暨海洋遊憩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推動」之「一般事務費」高達200萬元,兩者落差近80倍,審視該筆200萬元之平臺推動經費,其中包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高達100萬元,占比整整一半。經查該資訊平臺屬政府服務工具,現階段應著重於系統優化與數據整合,而非每年慣性編列百萬餘元進行媒體宣傳。在國家財政吃緊之際,海洋委員會仍執意編列高額媒體宣傳費用,顯不符覈實撙節之財政紀律。再查,根據海洋委員會官網所公告之「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https://ocean.taiwan.gov.tw/)平台網站,至今仍處於維修狀態中,無法連線使用,顯失其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5】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十四)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域安全作業」中「業務費」之「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編列預算3億7,105萬2千元分4年辦理,11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6,851萬2千元。海洋委員會推動「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115至118年)」,鑑於過往計畫常流於「中央編預算、地方執行不力」之窘境,且無障礙設施及智慧監控成效存疑,恐有預算虛擲之虞。一、缺乏績效連動,地方執行落差大:許多縣市在獲補助後,救生設備老舊與巡查人力不足仍未改善。海洋委員會未建立「以績效作為撥款依據」之審核機制,恐致計畫淪為紙上作業,無法落實安全責任。二、無障礙設施流於形式:現有親海設施常因設計不當(如坡度太陡)遭批為「拍照用」而非實用。缺乏統一規範及身障團體參與之「實地測試制度」,難以落實真正平權。三、科技監控缺乏實證數據:預警系統之誤報率、覆蓋率缺乏量化數據,且與海巡人力巡查之SOP整合不明。海洋委員會應提出具體數據與運作標準,避免科技預警淪為裝飾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十五)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域安全作業」中「業務費」之「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編列「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海灘」預算6,000萬元。然此項為延續「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之延續新增計畫,該項工作係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海域安全事項,然115年度起海洋委員會刪減補助地方政府業務經費,理由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事權回歸地方,改由地方自行延續辦理,未能與地方充分溝通後逕行刪除補助地方經費,造成計畫後續推動恐有中斷之虞,影響計畫後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8】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十六)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域安全作業」中「業務費」之「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編列「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海灘」預算6,000萬元,然查該計畫原規劃總經費4億1,475萬2千元,含補助地方政府之「扎根教育」、「風險揭露」、「民力運用」、「籌購裝備」、「完善場域」等5大面向,惟受「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影響,原規劃11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業務經費1億0,795萬元遭全數刪除,5大面向縮減為僅執行1大面向,整體計畫削減幅度甚鉅;且「建立科技監控智慧預警系統」屬國內尚屬新興之輔助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科技,技術尚未臻成熟,更未規劃後續系統維護、場域營運管理及人力培訓等配套經費,恐淪為孤立試辦計畫,難以形成全國性政策效益。一、本計畫係延續109年起「結合縣市政府推動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計畫」及「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之政策精神,原訂115至118年度計畫總經費4億1,475萬2千元,執行機關涵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交通部觀光署,並透過5大面向協助地方政府強化海域遊憩熱區安全機制,計畫架構完整。二、然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海洋委員會11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之1億0,795萬元遭全數刪除,5大面向政策架構驟縮為僅「完善場域」1項,目前僅剩委託辦理科技預警系統及親海平權環境設施2項工作,且海洋委員會表示總計畫修正經費尚未確定,政策方向仍不明確。
三、就技術成熟度而言,海洋委員會雖曾於113年在臺南市黃金海岸試辦智慧海灘安全管理先導場域,但目前技術應用範圍仍極為有限;6,000萬元之系統建置預算,若缺乏後續維護費用、場域整合計畫及跨縣市推廣機制,將形成建置完即面臨廢置之風險,造成公帑浪費。四、115年度本計畫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合計編列6,851萬2千元,較行政院114年6月核定之1億1,146萬2千元,已減少4,295萬元(減幅38.53%),政策規模大幅壓縮之情形下,相關科技系統若無縣市政府配合建置意願調查及場域確認,貿然大規模委託恐造成資源錯置。五、新竹縣沿海(含新豐、竹北香山等海岸帶)具有親海活動需求,近年夏季戲水意外時有所聞,地方政府對海域安全投入能力有限,若中央主導之科技預警系統未能有效整合地方場域、建立後續操作維護能量,新竹地區民眾將難以受益,反映跨域協作機制缺乏之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完成整體計畫架構調整報告(含後續4年系統維護、人力培訓、各地場域整合運用之配套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2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十七)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國際發展作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603萬7千元。有鑑於聯合國推動國際海洋公約「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協定」,具有國際法之約束能力,現已有60國批准協定,將於115年度開始生效,然我國尚無加入可能,但其內容對我國公海魚獲及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等產業及環境影響重大,海洋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應及早統整各部會之資訊,因應各項準備工作。經查至今仍於整合各部會業務資料,尚無明確推動期程與事項,海洋委員會應盡快提出因應BBNJ上路之因應報告,以利我國接軌國際海洋事務之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32】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十八)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第6年經費3億元。查該計畫原訂期程110至115年度總經費7億8,950萬元,歷經2次計畫修正,總經費已遽增至15億9,736萬元(較原計畫增幅達102.33%),期程亦延長至117年6月底;更甚者,自110年度開工起,各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七成,110至113年度執行率介於48.84%至66.13%之間,114年度截至7月底執行率更僅有25.56%,顯示工程進度控管嚴重不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提出各年度執行率偏低之具體改善措施、工程進度落後分析報告及後續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本計畫係為強化海洋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縱向溝通聯繫而辦理之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109年2月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經費7億8,950萬元,期程110至115年度。然因Covid-19疫情及國際情勢導致人力材料成本上漲,110年12月第一次修正後總經費增為11億3,362萬2千元,增幅43.59%;嗣因高雄市政府施工外審建議新增前置保護性假設工程及基地開挖發現含油土壤,114年4月第二次修正總經費再增為15億9,736萬元,期程延至117年6月,2次修正合計增加8億0,786萬元,較原計畫增幅達102.33%,工期延長1.5年,對公帑使用效率與政策信賴度均造成損害。二、就預算執行情形而言,110年度執行率48.84%、111年度48.23%、112年度57.02%、113年度53.27%,114年度截至7月底僅25.56%,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62.77%,均未達七成,顯示工程進度持續落後並非偶發性因素,而係系統性管控機制不足所致,包括委託代辦款項預付性質導致無法一次核銷、公共藝術設置費屬預付款、施工計畫審查延宕及含油土壤污染處理等多重因素交疊。三、特別值得關注的是,114年度可支用預算3億5,873萬1千元,截至7月底僅執行1億3,329萬7千元(執行率僅25.56%),意味著約2億7千萬元之預算需在8至12月短短5個月內完成執行,年末衝量風險極高,恐影響工程品質及採購程序嚴謹性。四、就計畫修正治理而言,含油土壤問題係基地開挖後始發現,顯示原計畫場址評估階段之地質及環境調查不夠充分,此類先期評估疏失導致後續大幅追加預算之情形,海洋委員會應深入檢討並建立未來大型工程計畫之先期評估標準作業程序,避免同類問題重演。五、本計畫工程位於高雄市,雖非直接涉及新竹地區,惟海洋委員會作為全國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其行政效能與預算執行紀律直接影響全國海洋政策推動品質,包括對新竹縣市地方海洋事務之政策指導與資源協調能力,因此強化其工程管控能力實為提升整體海洋治理品質之必要前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進度落後分析及後續管控機制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3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十九)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編列預算3億元。係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原訂期程為110年至115年度,惟受疫情及國際情勢影響,致人力與建材價格大幅上漲,單位造價已明顯偏離原估市場行情;另於基地開挖後,發現不可預見之含油土壤,須辦理相關處理與清運作業,爰二度修正計畫,致整體經費大幅增加,工期亦延長至117年6月底。經查,自110年度開工以來,各年度預算執行率介於48.84%至66.13%之間,均未達七成,顯示在預算控管及執行進度上仍有明顯精進空間。為確實檢討執行落後原因,並積極掌握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允宜強化預算編列之合理性與執行控管機制,落實進度管考與風險管理,以確保計畫得以如期如質完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洋36】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4、 台灣共有10條國內海底電纜及14條國際海底電纜,國內海底電纜由中華電信獨資,而國際海纜則採用跨國共資模式,然近年中國頻頻發起灰色地帶作戰,透過貨輪、漁船、抽砂船破壞我國海底電纜,影響我國對內、對外通訊穩定性。然而,此類灰色地帶作戰模式非僅出現於台灣,波羅的海於2023至2024年接連發生三起海底基礎設施遭破壞事件,涉嫌船隻分別為中國的「新新北極熊號」、「伊鵬三號」貨輪及隸屬俄羅斯「影子艦隊」的「鷹S號」油輪,其共同點是下錨在海床拖行,勾斷天然氣管和海纜,引發沿岸的德國、芬蘭、立陶宛等國家警界。且北約秘書長呂特114年接受紐約時報雜誌專訪時提及台海情勢,並警告中國若決定攻打台灣,將首先通知並要求俄羅斯同步對北約發動攻擊以牽制歐洲,已表明印太地區與歐洲所面臨的軍事威脅不僅互相關聯,且可能同步發生。另外,歐洲經貿辦事處長谷力哲亦表示,台灣與歐洲在保護海底電纜和對抗混合戰爭是天生的合作夥伴,雙方都尋求強化經濟安全,提升面對外部威脅的韌性。有鑑於台歐雙方面臨共同軍事威脅與侵擾模式,應強化海域執法效能,爰建請海洋委員會擴大台歐有關海底電纜保護議題之交流合作,建立雙方資訊共享與協作機制,以強化我國數位通訊韌性。【海洋37】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5、 「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係由海洋資源處負責建置與管理,其核心目的在於整合全國北、中、南、東海域遊憩點介紹、海況天氣與安全警示,為民眾從事水域遊憩前最重要的官方風險資訊入口。惟經實際查驗,該平臺近期卻呈現連續數日無法連線或系統停擺之狀態,經了解是網站系統維護中,但仍缺乏明確之說明與告示。海洋委員會「向海致敬」與「親海無礙」政策之關鍵在面向民眾之「風險揭露與安全保障」。當官方專責提供海域安全資訊的一站式平臺失效時,將導致廣大水上活動愛好者、家庭旅遊民眾必須在資訊不對稱的高風險環境下親水,恐提高我國民眾水域遊憩活動之危險性。爰建請海洋委員會改善相關資訊佈告方式,以確保民眾對於相關資訊來源之運作情況有更清楚的理解。【海洋3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6、 鑒於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較 114 年度減列 5,147 萬餘元,主因係對地方政府補助大幅縮減;經查,此舉可能影響全國海洋事務推動(如海域安全、保育等),且需釐清中央與地方事權歸屬,避免政策斷層。為避免中央及地方政府事權不一,造成海洋事務推動困難,爰針對「對地方補助經費大幅縮減」一事,要求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與地方政府協調事權,確保海域遊憩安全及保育工作不因預算減少而停擺。【3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7、 行政院於第3974次會議推出「無人機產業發展-無人載具(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其中要求以市場面「擴大國內外需求引導產業發展」、技術面「技術開發與國際鏈結」、環境面「形成產業聚落及生態系」、法規面「完善無人載具相關管理規則」共四大策略推動。無人機及無人船,對於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之勤務輔助,如偵查、救難、查緝等,皆大有助益,海洋委員會應重視無人載具產業之發展,並協助建構友善的產業環境。為了解海洋委員會協助水面/水下無人載具發展辦理情形,爰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洋4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8、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國家整體海洋政策研議諮詢會議、法制案件審議會議與海洋治理協調等經費編列預算22萬6千元。海洋委員會依據「海洋保育法」第8條規定,於2025年12月10日聘(派)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第1屆委員,並於2025年12月22日召開第1屆第1次會議,意義重大。海洋庇護區之設置,不僅是我國海洋保育政策之重要里程碑,也涉及地方民眾須配合之權利義務變動。為了解海洋庇護區之劃設進度,爰建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海洋4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9、 海洋委員會作為我國海洋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機關,對於海洋產業的人才培育負有重要職責,許多船運、漁業業者抱怨目前缺少本國籍船員,都只有外籍船員可找。據交通部航港局統計資料,我國籍船舶雇用我國籍船員的數量並未有明顯減少,但疫情後外國籍船員的雇用人數則增加一倍以上。
|
年分 |
我國籍船舶雇用我國籍船員 |
外國籍船舶雇用我國籍船員 |
我國籍船員合計 |
我國籍船舶雇用外國籍船員 |
|
2024 |
5600 |
1415 |
7015 |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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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5597 |
1480 |
7077 |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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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5688 |
743 |
6431 |
2395 |
|
2021 |
5579 |
818 |
6397 |
1100 |
|
2020 |
5370 |
1229 |
6599 |
1027 |
|
2019 |
5121 |
1408 |
6529 |
1025 |
針對我國籍船員的培訓、產業投入以及我國國籍船擴大僱用我國籍船員,請海洋委員會與勞動部、交通部等有關部會共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洋42】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0、 為建立我國海洋產業總產值之長期且整體性統計方法,提升政策制定之數據品質,海洋委員會應就現行海洋產業產值推估方法存在之重大缺口,尤其是111與112年度「海洋休閒遊憩產業」產值推估方式不同致差異數高達2,429.1億元,以及郵輪產值迄今仍未納入計算等問題,進行全面方法論檢討,並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含交通部、農業部、經濟部、內政部等)建立跨部會產值統計協作機制,確保各業別產值推估採用一致且具延續性之統計口徑。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海洋產業產值推估方法、郵輪及新興業別納入時程、跨部會資料提供機制之建立情形,以及與國際標竿組織統計方法之比較分析,以確保海洋產業統計數據能有效支撐政府各機關擬定海洋產業發展政策。一、依「海洋產業發展條例」(113年1月1日施行)及「海洋基本法」第9條,政府應積極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並提供穩健發展政策,顯示海洋產業產值統計對於政策規劃具有根本性重要性。然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以111年度建立之統計方法推估,我國107至112年度海洋產業總產值增加4,671億元(增幅62.22%),看似亮眼,惟其中「海洋休閒遊憩產業」之111年度產值僅推估為15.9億元,112年度卻暴增至2,445億元,2年間差異高達2,429.1億元,主要原因竟僅是推估方法不同,而非實際產業規模改變,顯示統計方法之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二、就統計方法落差之實質影響而言,111年度採用「水域遊憩活動稅務銷售額」加計海洋博物館營收;112年度則改採「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每人旅遊支出×海洋相關旅遊據點到訪比率」加計外籍旅客人次。2種方法涵蓋範圍、計算基礎及數據來源完全不同,導致統計結果不可比較,無法支持跨年度趨勢分析,更遑論作為政策制定或產業發展評估之可靠依據。三、就郵輪產值缺口而言,郵輪觀光屬高度整合型海洋休閒遊憩活動,涉及港口設施使用、旅遊消費、觀光服務等多重產值,我國基隆港、花蓮港及高雄港均有郵輪業務,相關產值至今未納入統計,不僅造成低估,亦顯示統計方法設計尚缺乏整體性思考。四、新竹縣目前雖無主要郵輪停靠港,但竹南、新豐等沿海地區之海洋休閒遊憩活動(含潛水、磯釣、衝浪及生態旅遊等)所創造之產值,在現行統計方法下能否被準確捕捉,亦有疑慮。若統計方法持續不一致,地方性小規模海洋休閒產業之真實貢獻將無法被政策可見,不利爭取相關資源支持。五、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完成海洋產業產值統計方法全面檢討,建立跨部會資料協作機制,並於11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確保統計數據之長期一致性與政策參考價值。【海洋4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1、 為確保我國海洋政策能有效因應氣候變遷對海洋生態系、沿海社區及漁業資源之衝擊,海洋委員會應就現行海洋相關計畫中,氣候變遷因應措施之整合程度進行全面評估,研提「海洋氣候韌性行動方案」,確保在海水升溫、海洋酸化、極端氣候事件增加及海平面上升等氣候壓力下,我國海洋生態保育與沿海社區發展政策具有足夠的適應能力。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台灣周邊海域主要氣候變遷指標之監測系統建置情形、對重要海洋生態系之調查,及「海洋氣候韌性行動方案」之具體目標與行動措施,以確保我國海洋政策能超前布局,有效應對氣候變遷帶來的海洋治理挑戰。一、氣候變遷對海洋環境造成多重且相互交疊的壓力,包括:海水升溫導致珊瑚白化、海洋物種分布改變;海洋酸化影響貝類、甲殼類及珊瑚礁等鈣化生物的外殼形成,威脅漁業資源基礎;極端氣候事件增加海岸侵蝕及海廢污染;以及海平面上升威脅低窪沿海社區,這些衝擊對以海洋資源維生的沿海社區尤為嚴峻。二、就海洋委員會在氣候變遷因應中的整合角色而言,海洋事務涉及多個中央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更橫跨環境部、農業部、內政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多個部會;若缺乏以海洋委員會為核心的整合協調機制,各機關的氣候因應措施將呈現分散化、缺乏整體性的問題,難以形成系統性的海洋氣候韌性。三、就珊瑚礁生態系保護之迫切性而言,台灣珊瑚礁受海水升溫影響,白化事件頻率日趨增加;珊瑚礁是海洋漁業資源的重要育幼場所,珊瑚礁退化不僅是生態問題,更直接影響漁業資源量,對依賴珊瑚礁漁業的沿海社區(尤其是離島社區)構成長期生計威脅。四、就「海洋氣候韌性行動方案」之必要性而言,我國雖已有「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但其中關於海洋生態系的適應措施仍較為概略,需要以海洋委員會為主導,結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制定更具體、可追蹤的海洋氣候韌性目標與行動指標,確保政策落地執行。五、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研提「海洋氣候韌性行動方案」,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確保我國海洋政策能有效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系統性挑戰。【海洋4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2、 為確保「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在中央補助大幅縮減後,沿海地方創生工作不因財源斷裂而中止,海洋委員會應就本計畫115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僅編列184萬8千元(較114年度700萬元大幅縮減73.60%),以及計畫原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沿海地區產業振興、人口留存及地方特色發展等業務,因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而大幅縮減之衝擊,逐一追蹤原受補助地方政府之業務延續情形,並就海洋地方創生政策之中央角色定位重新釐清,提出兼顧財政制度調整與政策延續性之配套方案。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原受補助地方政府之業務延續或中止情形、縮減補助對在地就業及人口留存之預期衝擊評估,以及中央改採自行辦理或委辦民間方式之替代執行成效比較,以維護沿海地區地方創生政策之持續推進動能。一、「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係海洋委員會推動沿海地區永續發展之重要政策工具,以中央補助帶動地方政府投入沿海社區產業振興、青年留鄉及地方特色海洋文化發展。114年度此計畫預算數700萬元(含一般性補助款),115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僅餘184萬8千元,縮減幅度高達73.60%;且依計畫說明,海洋委員會表示將改由「自行辦理、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然相關替代方案之具體規劃至今未見完整說明,政策延續性存疑。二、就地方創生政策之不可替代性而言,沿海偏遠地區的人口外流與產業凋零問題,往往需要穩定且持續的政策支持才能看到成效;地方創生工作具有高度在地性,成效需要多年持續耕耘方能顯現,若中央補助在計畫執行中途驟然縮減,不僅前期投入可能付諸流水,亦會嚴重打擊地方政府與在地社區的信心與投入意願。三、就客家族群沿海聚落之特殊處境而言,新竹縣、苗栗縣等客家族群聚居之沿海地區(如竹南、通霄等),兼具客家文化與海洋文化之特色,是台灣獨特的海客文化地帶,此類社區的地方創生需要政府的積極支持;若中央補助縮減後地方政府無力承接,海客文化的傳承與活化工作將面臨斷層,影響族群文化的長期保存。四、就「錢隨事權移轉」原則之適用合理性而言,地方創生工作涉及人口政策、產業發展及文化傳承等多重全國性政策目標,其外溢效益超越個別縣市之利益範疇,將其定性為純粹地方事務而由中央退場,是否符合地方創生政策之本質屬性,值得深入討論,海洋委員會應提出正式之事權歸屬分析。五、就替代執行機制之效能而言,海洋委員會表示將透過自行辦理、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等方式維持政策成效,然此類替代機制能否觸及原本由地方政府深耕的偏遠沿海社區,以及其執行成本效益是否優於直接補助地方政府,均需要嚴謹的比較分析,不應僅以「無影響」作為應付說詞。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就地方創生計畫縮減之衝擊進行完整評估,提出配套方案,並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沿海地方創生政策不因財政制度調整而形成斷層。【海洋4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3、 為確保我國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能有效協調日益競爭的海洋空間使用需求(包括離岸風電開發、漁業作業、航運、保育及觀光等),海洋委員會應就目前我國海洋空間規劃法制化進程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之現況,提出海洋空間規劃推動時程規劃,並研擬海洋空間使用衝突解決機制,確保在近年離岸風電、水下文化遺址保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海洋觀光等使用需求快速擴張的情況下,各海洋使用者的權益能透過科學化、透明化的空間規劃程序獲得公平衡量。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海洋空間規劃法制化之立法進程、現行海洋空間使用衝突案例盤點、及既有相關跨部會協調機制之辦理情形,以奠定我國海洋空間治理的制度基礎。一、海洋空間規劃(MSP)係一種整合性的海洋治理工具,旨在透過科學化的空間分析與多方利益關係人參與,將不同的海洋使用活動安排在最適當的海域,以減少衝突、提升空間使用效率並保護生態敏感區;歐盟、英國、挪威等海洋大國已建立完整的MSP法制體系,我國在此方面的制度建設明顯落後。二、就我國海洋空間使用衝突現況而言,近年離岸風電大規模開發(苗栗至彰化外海、新竹外海)與傳統漁業作業之衝突日趨尖銳,漁民因作業漁區被風場施工及安全範圍所縮減,生計受到影響,而現行缺乏系統性的海洋空間規劃制度,使此類衝突的解決高度依賴個案協商,效率低落且公平性存疑。三、就新竹縣在海洋空間規劃中的特殊重要性而言,新竹縣外海之海龍及中能離岸風場開發,與當地客家族群及閩南族群漁業聚落的傳統漁業作業區高度重疊;在缺乏正式的海洋空間規劃制度下,漁民的傳統使用權益難以獲得系統性保障,漁業作業排除補償機制亦缺乏透明的科學基礎,導致漁民對補償方案的信任度低。若建立正式的海洋空間規劃制度,將有助於以科學數據為基礎、透過公開透明的程序,保障地方漁業社區的核心利益。四、就水下文化遺址保護而言,台灣周邊海域有豐富的水下文化遺址,在離岸工程大規模擴張的背景下,若缺乏海洋空間規劃的系統性保護,水下文化遺址面臨工程施工破壞的風險;海洋委員會應與文化部合作,在海洋空間規劃框架中納入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空間管制機制。五、就海洋空間規劃之法制基礎而言,「海洋基本法」雖已明定政府應推動海洋空間規劃,然相關配套法規及制度建設進展遲緩,海洋委員會應提出具體的立法推進時程,確保2030年前能建立完整的海洋空間規劃法制體系,支撐30x30保育目標及碳中和等多重政策目標的協調推進。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就海洋空間規劃法制化進程及衝突解決機制提出完整規劃,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奠定我國海洋空間治理的制度基礎,保障漁業社區及生態保育的長期利益。【海洋4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4、 為強化海洋委員會能有效扮演全國海洋事務整合協調機關之角色,避免各部會海洋相關業務各自為政、資源重複投入或政策空白,海洋委員會應就現行與農業部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內政部及環境部等機關之海洋事務協調機制運作成效進行評估,每年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成果報告,呈現我國海洋政策施政成果,以強化國會對全國海洋事務之整體監督能力。一、海洋委員會成立於107年,係我國海洋事務的整合協調機關,統籌協調各部會涉海業務。然就實際運作而言,農業部漁業署掌握漁業管理、交通部管轄商港及航運、環境部管理海洋污染、內政部主管國家公園及濕地等,各部會在各自職掌海域內的話語權仍強於海洋委員會,整合協調效能是否達到立法初衷,有必要進行正式評估。二、就全國海洋相關預算規模之不透明性而言,海洋事務預算分散在各部會的個別預算書中,並無統一的全國海洋事務預算彙整機制,立法委員及公民社會難以掌握全國海洋相關投入的整體規模及優先序;海洋委員會應呈現各部會投入海洋事務之經費,提升海洋治理的財政透明度。三、就全國海洋事務整合報告制度之必要性而言,目前海洋委員會每年雖發布若干政策文件,但尚無各部會海洋政策執行成效、海洋生態健康、海洋產業發展等資訊,此一制度缺口使得國會無法對我國海洋治理的整體績效進行客觀評估。四、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之推動提出成果報告,以強化國會對全國海洋事務之整體監督能力。【海洋4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5、 鑒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已於2025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該協定對我國海洋基因資源開發、公海漁業、海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及海洋外交等事務具有重大影響,涉及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外交部、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多個中央機關業務,海洋委員會身為海洋事務整合協調機關,應主動建立跨部會因應工作小組,完成各涉海部會受影響法規及作業機制之全面盤點,並就我國無法正式參與BBNJ協定締約方機制之處境,研擬實質參與替代策略與風險管理方案。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部會涉及BBNJ四大議題(海洋基因資源、區域管理工具、海洋環境影響評估、能力建構與技術移轉)之法規調適需求、作業機制調整期程,及我國非正式參與國際協商之具體作為方案,以確保我國海洋治理體系與國際接軌,保障相關產業與研究機構之合法權益。一、BBNJ協定係聯合國為處理公海治理缺口,自2018年起談判,於2023年6月正式通過,迄2025年1月17日已達60國批准並正式生效。協定具有國際法律拘束力,其四大專章——海洋基因資源(MGRs)、以區域為基礎之管理工具(ABMTs,含海洋保護區)、海洋環境影響評估(EIA)及能力建構與海洋技術移轉(CB&TT)——對現行我國海洋法制及作業實務均可能產生衝擊,特別是在我國「特殊國際處境」下,無法正式成為締約方,更需積極預謀因應。二、就海洋基因資源議題而言,我國生技醫藥、海洋科學研究及漁業資源調查等活動涉及海洋基因資源採集,協定建立之資訊交換機制及惠益分享制度,若我國無法參與,不僅影響研究成果之國際認可,亦可能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國際合作面向形成弱勢,需要提前研擬因應策略。三、就海洋環境影響評估議題而言,BBNJ協定採「人類活動」及「累積影響」評估概念,與我國現行環境影響評估以「開發活動」為基準之制度存在根本差異。我國涉及公海活動之航運、深海採礦、離岸能源開發及海洋科學研究,未來若需因應國際法律壓力調整評估制度,現行法規將面臨修正需求,宜儘早評估。四、就我國公海漁業利益而言,BBNJ協定允許在公海劃設海洋保護區及區域管理工具,可能限制公海漁捕活動。我國遠洋漁業在全球具有重要地位,相關漁區若被劃入保護範圍,將直接影響漁民作業權益,農業部漁業署應儘速盤點潛在衝擊區域。五、新竹縣市雖非遠洋漁業主要基地,惟新竹漁港沿岸及竹南外海之近海漁業作業,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包括國家海洋研究院相關計畫),均可能受到協定之海洋環境影響評估專章影響,地方漁業組織應被納入溝通對象,確保相關資訊及早傳達至基層漁民。六、就原住民族傳統知識保護而言,BBNJ協定中惠益分享機制涉及傳統知識,對我國原住民族(包括客家族群與原住民族聚落鄰海地區)相關海洋傳統知識之保護具有政策意涵,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被納入跨部會工作小組,確保相關族群權益不因國際機制變動而受損。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建立跨部會因應工作小組,完成全面法規盤點及因應策略研擬,並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海洋4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6、 為確保「海洋產業發展條例」(113年1月1日施行)所揭示的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政策目標能具體落實,海洋委員會應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各項授權子法之訂定進度、各類海洋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機制,以及115年度各中央機關針對16項法定海洋產業之支持措施進行系統性盤點,並就條例施行後統合協調各部會之成果進行初步評估。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各授權子法訂定進度(含已訂定、草案階段及尚未啟動之子法清單)、各類海洋產業主管機關協調會議運作情形,以及條例施行首年度之具體促進成效評估,以落實國會對重要產業法規施行成效之監督責任。一、「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係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海洋產業的完整立法,於112年6月公布並於113年1月1日施行,明確界定海洋能源、海洋生物科技等16項海洋產業之內容與範圍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授權訂定一系列子法以落實各項促進措施;然條例施行至今逾一年,各項授權子法的訂定進度為何,是否能有效支撐條例目的之達成,有待系統性檢視。二、就授權子法訂定之重要性而言,法律的授權子法是實現立法目的的具體操作工具,若子法訂定進度滯後,相關產業促進措施(如稅賦優惠、融資支援、法規鬆綁等)將無法落地實施,使條例形同宣示而無實質效力;立法院有必要就子法訂定進度進行追蹤,確保行政機關履行立法授權。三、就新竹縣在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中的受益潛力而言,新竹縣作為臺灣科技產業重鎮,與海洋產業(特別是海洋工程、海洋能源及海洋科技等新興產業)的連結潛力值得積極開發;新竹科學園區的精密機械及電子產業,對離岸風電、潮汐能源及海洋觀測設備等海洋科技產業具有技術供給能力,海洋委員會應就如何引導新竹縣既有產業能量投入海洋產業發展提出具體規劃。四、就海洋觀光產業在「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中的定位而言,條例將海洋休閒遊憩納入16項法定海洋產業,對於發展海洋觀光的縣市(包括具有親海潛力的新竹縣)提供了法律基礎;然現行對海洋休閒遊憩產業的促進措施是否足夠具體,條例施行後當地業者是否有實際感受到政策支持,應在施行成效評估中納入。五、就跨部會協調機制的挑戰而言,16項法定海洋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高度分散,海洋委員會在跨部會協調中是否具有足夠的行政資源及法律工具,能有效帶動各主管機關落實其在海洋產業促進上的責任,是條例能否發揮實效的關鍵挑戰,應在報告中提出誠實的評估。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子法訂定進度及施行首年成效進行完整評估,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國會對重要產業立法效能之監督。【海洋4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7、 為確保我國沿海傳統知識與文化(包括客家族群、閩南族群、原住民族及新住民群體的海洋文化傳統)獲得系統性的記錄、保存與傳承,海洋委員會應就現行海洋文化保存政策之涵蓋範圍、執行機制及與地方政府、族群文化機構之協作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研提「全國海洋傳統知識與文化保存行動計畫」,確保在工業化、都市化及氣候變遷的多重壓力下,台灣各族群的海洋傳統知識與文化能夠被完整保存並傳承給後代。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族群海洋傳統知識記錄與保存之現有成果、海洋文化保存政策之族群覆蓋評估,以及「復振航海文化力」之具體目標、行動措施及預算規劃及成果,以確保台灣多元的海洋文化傳統能在政策支持下獲得妥善保存與傳承。一、台灣四面環海,各族群均與海洋有著深厚的歷史與文化連結:原住民族的海洋祭儀與傳統生態知識、閩南族群的媽祖信仰與漁業文化、客家族群的海客文化(尤其是竹南、通霄、新豐等地的客家漁業聚落)、以及近年新住民(特別是東南亞新住民)帶來的南島海洋文化,共同構成了台灣豐富多元的海洋文化底蘊,值得系統性保存與傳承。二、就客家族群海洋傳統知識保存之特殊需求而言,新竹縣竹北、新豐、竹南及苗栗縣通霄等地的客家族群漁業聚落,長期發展出獨特的「海客文化」——融合客家傳統與海洋漁業生活的特色文化;此類文化在台灣文化多樣性中占有獨特地位,然隨著老一輩漁民逐漸凋零,相關傳統知識(包括潮汐判讀、天候觀測、魚類生態知識及傳統漁法等)面臨失傳危機,需要政策性的記錄與保存行動。三、就海洋傳統知識在現代海洋治理中的應用價值而言,傳統漁民長期累積的在地海洋生態知識(Traditional Ecological Knowledge, TEK)往往對科學研究具有重要補充價值,包括對魚類洄游規律、棲地變化及漁業資源動態的長期觀察,可為現代漁業資源評估提供珍貴的基礎數據;然此類知識若未能被系統性記錄,將隨傳統漁民的凋零而永久消失。四、就BBNJ協定中惠益分享機制對傳統知識保護之啟示而言,BBNJ協定已正式納入對原住民族及地方社區傳統知識的保護條款;我國雖無法正式成為締約方,但此一國際趨勢顯示,傳統知識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我國應主動建立傳統海洋知識的系統性保存與保護機制,確保我國各族群的海洋傳統知識在國際舞台上獲得應有的認可與保護。五、就文化保存與地方創生的協同效益而言,海洋傳統知識的記錄與保存工作,若能結合地方創生政策及海洋文化觀光發展,可為沿海地方社區創造新的文化經濟價值,吸引年輕世代返鄉參與,在保存傳統的同時促進地方發展,對新竹縣客家族群海岸聚落的人口留存具有積極意義。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研提「復振航海文化力執行說明及成果」,將各族群之海洋文化保存納入完整呈現,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海洋5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8、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的媒體宣傳與民眾溝通工作能夠有效觸及多元族群(包括沿海客家族群、閩南族群、原住民族、新住民及不同年齡層的民眾),避免海洋政策資訊傳遞存在族群與世代的落差,海洋委員會應就115年度大幅增加之媒體宣傳費用(較114年度增幅達73.62%),建立族群友善及多語言的溝通策略,確保海洋保育、親海安全及漁業資源管理等重要政策資訊,能以適合不同族群背景民眾理解的方式有效傳達,特別是針對沿海高齡漁民群體。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115年度各媒體宣傳計畫之目標族群設定、多語言宣傳材料(含客語、閩南語、原住民族語及新住民母語)之製作計畫,以及針對高齡漁民群體的在地化溝通方案,以確保海洋政策宣傳資源能有效服務台灣多元族群社會。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及所屬115年度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共3,447萬8千元,較114年度增加1,462萬元(增幅73.62%),然現行評核指標僅以「觸及人數5萬人次」等量化指標衡量成效,完全未涉及宣傳覆蓋的族群多元性及訊息理解深度,難以確保宣傳效果真正觸及最需要接收政策資訊的目標族群。二、就沿海漁業社區的媒體使用習慣而言,年長漁民往往不是社群媒體的主要用戶,其對新政策(如海洋保護區設立、漁業資源管理規定更新、新型海難預警系統使用說明等)的了解,主要依賴地方廣播電台、漁會電子看板及面對面說明等傳統媒介;若宣傳策略過度偏重網路及社群媒體平台,將系統性地忽略最需要接收政策資訊的在地漁業社區群體。三、就客家族群溝通的特殊需求而言,新竹縣沿海客家族群漁業聚落(竹北、新豐、竹南等地)多有相當比例的客語使用人口,其中年長世代尤為如此;海洋保育、海岸安全及漁業資源管理等政策資訊,若能以客語廣播、客語宣傳影片等方式傳達,將顯著提升政策資訊在客家漁業社區的觸及效果及理解深度,彰顯對客家族群的政策尊重。四、就新住民群體在海洋政策中的需求而言,台灣有相當數量來自東南亞國家的新住民,其中不少從事漁業相關工作(包括擔任外籍船員或在漁業加工廠工作),對於海洋安全、漁業法規及海洋環境保育等資訊有實際需求;然現行海洋政策宣傳幾乎完全以中文呈現,未能有效觸及此一人口群體。五、就宣傳效果評估機制而言,「觸及人數」指標只能衡量資訊曝光度,無法反映訊息是否被正確理解及是否改變了目標對象的知識或行為;海洋委員會應在現有指標之外,增加「目標族群訊息理解率」及「政策相關行為改變率」等成果導向指標,確保宣傳費用真正服務於政策溝通目標。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建立族群友善及多語言的海洋政策溝通策略,特別重視客家族群及沿海高齡漁民群體的需求,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確保海洋政策宣傳資源能有效服務台灣多元族群社會。【海洋5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9、 為確保全國海洋事務推動不因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而斷層,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應就115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較114年度淨減少2億8,107萬7千元(減幅76.42%)此一重大縮減,針對每一受影響計畫逐項提供地方政府實際承接能力評估、配套協調機制及後續成效追蹤方案,避免以制式理由搪塞國會監督。爰此,海洋委員會應就受影響之各計畫(含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推動海洋文化參與及海洋教育實作體驗計畫、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等9項)完成與相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事權歸屬協調,建立後續成效監測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計畫移轉後地方政府實際承接情形、執行進度與成效指標及補助經費減少後相關工作的規劃,以確保全國海洋政策持續推進,不因中央補助縮減而形成治理缺口。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海洋委員會及所屬115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較114年度淨減少2億8,107萬7千元(減幅76.42%),其中5個計畫未再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差異數合計達1億1,260萬元;另3個計畫移列至「一般性補助款」但亦縮減補助金額,合計減少1億3,479萬5千元。
二、查各受影響計畫差異原因說明,均僅載示「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錢隨事權移轉,回歸地方自治辦理」,計畫成效影響欄位亦均填寫「無影響」,卻完全未附任何數據分析、地方政府承接意願調查或能力評估,此等制式說明無法令人信服,形同迴避實質監督。三、就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與業務優先順序而言,海洋委員會評估報告亦指出,地方政府財源有限,多未將健全海域遊憩安全環境列為優先推動重要項目,此正是海洋委員會自109年起以中央補助介入之初始理由。在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增加有限之情況下,逕以「錢隨事權」為由大幅退場,政策邏輯前後矛盾。四、新竹縣沿海(香山濕地、頭前溪口等)及新竹市海岸帶,在海洋生態守護、污染防治、親海環境維護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性,而新竹縣市因地方財政壓力,若中央補助驟減又缺乏配套銜接機制,極可能造成相關業務中斷,影響當地漁民、釣客及親海民眾之海岸利用安全與環境品質。 五、此外,海洋文化推廣及海洋教育,對於新竹縣客家聚落鄰海地區(如竹北、新豐等)的沿海文化保存與環境教育亦具重要意義,不宜因補助縮減而造成地方辦理能量驟降。 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就上述各計畫完成地方政府事權協調,建立後續追蹤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落實國會對重大政策移轉之監督。【海洋5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20、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能有效整合並充分運用現有的海洋數據資源,避免重複調查及數據孤島問題,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應就全國海洋相關數據平台(包括海洋保育網iOcean、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資訊服務系統、農業部漁業署漁業資源調查數據,以及各大學海洋研究機構的研究資料庫)之整合運用現況進行評估,研提「全國海洋數據整合開放計畫」,確立海洋數據的分類標準、開放授權政策及跨機關共享機制,以充分發揮海洋數據作為公共財的政策與社會效益,以奠定我國海洋數據治理的制度基礎,支撐海洋科學研究、政策制定及社會監督的多元需求。一、現代海洋治理高度依賴完整、及時且可靠的海洋數據,然我國目前的海洋相關數據分散於多個部會機關(海洋委員會、農業部、交通部、環境部、國科會等)及研究機構,各數據庫採用不同的數據格式、儲存標準及開放政策,造成數據整合困難及重複調查的資源浪費;建立統一的海洋數據整合開放架構,是提升海洋治理效能的基礎工程。二、就數據開放作為公共財的政策效益而言,政府投入公帑蒐集的海洋環境監測、漁業資源調查及生態評估數據,本質上屬於公共財,理應充分對學界、業界及公民社會開放,以最大化其社會效益;然目前許多海洋數據因機關本位主義或授權不明確而未能充分開放,形成公共資源的低效利用。三、就離岸風電環境影響監測數據整合的緊迫性而言,新竹縣外海離岸風電施工產生的環境監測數據(水下噪音、底泥擾動、鳥類及鯨豚觀察等),目前分散於各開發商的環評追蹤報告,缺乏統一的數據格式及集中的數據儲存,使得跨風場的累積影響評估無從進行,應優先納入全國海洋數據整合平台,作為保護新竹縣近海漁業社區及生態環境的重要監督工具。四、就國際海洋數據治理標準之接軌必要性而言,國際海洋科學界已推動「FAIR原則」(可發現、可取用、可互通、可再用)作為海洋數據管理的國際標準;我國若能積極採納此一標準,不僅可提升本國海洋數據的品質與效益,亦有助於在國際海洋科學合作中建立更廣泛的夥伴關係,提升我國海洋科學在國際社群的能見度。【海洋5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21、 為強化立法院對全國海洋事務預算之整體監督能力,並確保海洋委員會能定期向社會公開說明我國海洋治理的整體績效,海洋委員會應每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涵蓋全國海洋生態健康、海洋產業發展、海洋安全及各部會海洋相關政策執行成效的整合性年度報告,使立法者與公民社會能以整體視角評估我國海洋治理的進展與不足,促進更有效率的海洋政策監督與改善。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114年度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成果報告」,以落實海洋委員會作為全國海洋事務整合協調機關之對公眾問責責任。一、海洋委員會自107年成立至今,定位為全國海洋事務的整合協調機關,然目前缺乏一份系統性的、定期發布的全國海洋事務年度報告,使立法院、學界及公民社會難以從整體角度評估我國海洋治理的績效;現有資訊分散在各機關的施政績效報告及個別計畫成果報告中,缺乏整合性的呈現,不利於跨議題的政策學習與改善。二、海洋委員會應提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成果報告,應涵蓋至少以下五大面向:(一)海洋生態健康;(二)海洋產業發展;(三)海洋安全;(四)國際海洋事務參與;(五)各部會海洋相關計畫執行成效彙整,形成完整的海洋治理績效全景圖,供國會據以評估。三、就立法監督效能提升而言,目前立法院審查海洋委員會預算時,面臨個別計畫資訊豐富但全局圖像模糊的問題,導致預算審查難以有效聚焦於最重要的政策優先序問題;若有完整的年度報告提供整合性背景資訊,將顯著提升立法審查的效率與深度,使預算監督能更好地服務於政策改善的目的。四、就國際比較標竿而言,澳洲、英國、挪威及歐盟均建立完整的海洋狀態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公眾公開海洋環境健康及政策執行狀況;我國可規劃建立類似的全國海洋事務年度報告制度,不僅是接軌國際實踐的必要步驟,亦是落實「海洋基本法」所揭示的海洋資訊公開原則的具體行動。五、就年度報告制度化的長期效益而言,定期發布的年度報告能建立政策執行的長期追蹤數據,支撐跨年度的政策趨勢分析,並通過公開透明機制,促使各涉海部會對其海洋相關政策的執行成效承擔更明確的問責責任,形成持續改善的政策學習循環。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研擬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成果報告,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以落實海洋委員會作為全國海洋事務整合協調機關之對公眾問責責任,強化立法院對我國海洋治理整體績效之有效監督。【海洋5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22、 有鑑於臺灣周邊海域多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及文化生活密切相關,且「海洋保育法」多項業務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諮商同意程序、審議會成員組成、各族參與國際交流、原住民族知識運用及生物多樣性教育等事項,均與原住民族權益高度相關。臺灣原住民族在臺生活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對海洋保育、海域利用、自然資源管理與生態共存,累積深厚知識與實踐經驗。海洋保育不應只由行政機關單向規劃,更應納入原住民族各族智慧,理解其傳統海洋治理觀念,建立真正符合臺灣在地脈絡的海洋保育制度。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相關業務推動時,主動建立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跨部會合作平台,並與在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參與及協力機制,確保海洋保育政策兼顧生態永續、原住民族權益及地方實際需求。【海洋55】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23、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9千元。查海洋委員會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係支應首長1人(每月3萬9,700元)及副首長3人(每人每月1萬9,500元)之社交、聯繫所需費用。然審視當前國家財政壓力沉重,政府應優先將資源撥付於急迫且具效益之核心業務。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事務統合機關,領銜官員應率先示範精簡公務聯繫與酬酢支出。【海洋10】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丁學忠 王鴻薇
24、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7億4,094萬8千元,115年度新增「海洋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計6,500萬元;然經查,行政院原本在114年6月核定該計畫115 年度預算為1億1,146萬2千元,其中,高達 1億0,795萬元為「補助地方政府」之業務經費,惟該計畫預算遭行政院大幅刪減,且相關技術(如科技監測)未臻成熟,缺乏後續配套方案,恐淪為小規模試辦,難以達成原訂全國性政策目標。請海洋委員會就「海洋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內容積極協調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以提升政策成效。【海洋1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5、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預算665萬1千元。查海洋委員會於「海洋業務」計畫下編列「國內旅費」,其計畫內容說明係支應「海洋政策研議諮詢」及「海洋政策事務推廣」之各項業務聯繫。在全球倡導數位政府與節能減碳之際,海洋委員會應落實行政效能優化,優先以數位會議取代實體聯繫,海洋委員會應精簡非必要之差勤支出,將行政資源集中於實質之海洋法令研審與政策評估。爰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國內旅費實際使用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洋19】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26、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域安全作業」編列預算7,786萬6千元。台灣近年海洋遊憩產業蓬勃發展,根據自由潛水協會評估,每年約有10萬人參與自由潛水,產值高達5億元,然相較國外對於船隻之警戒、速度、距離及迴避等規則予以規範,我國對於人船避碰規則卻未有明確規定,導致傷亡及衝突事件不斷,增加海域遊憩風險。有鑑於海洋委員會為我國海洋事務專責機關,依「海洋基本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應統合、協調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觀光署、農業部漁業署,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海洋26】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7、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復振航海文化力計畫業務費」編列預算2,500萬元),旨在推動海洋藝文創新與扎根,並辦理航海實踐及交流體驗活動。為有效維繫原住民族造船技藝並深化南島文化根基,相關政策規劃應具整體性與前瞻性。然現行執行機制偏重對部落或相關團體之零星補助,致使仿古船多流於儀式展示,難以建構具延續性與發展性的文化傳承體系,亦不利於技藝深化及國際接軌。爰此,海洋委員會應建立系統性專案推動機制,透過平台化整合跨部會與民間資源,形塑完整之傳承與發展體系,並強化南島文化之國際交流與鏈結,促使仿古船由「象徵性文化資產」轉化為「具持續發展潛力之生活文化實踐」。爰請海洋委員會每季就「復振越洋仿古船」之整體規劃、執行策略、分年推動目標及具體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每季提出執行進度書面報告。【海洋30】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高金素梅 王鴻薇 林倩綺
28、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國際發展作業」編列預算5,705萬1千元。美國智庫詹姆士敦基金會114年9月發表報告,指出中國對台灣的施壓行動已擴及油井鑽探領域,114年7月、8月間在台灣東沙群島的專屬經濟海域內,偵測到至少12座鑽油井和數十艘相關船隻,甚至最近1座還位於東沙群島限制水域50公里範圍內,實為中國片面奪取爭議領土行動的一部分。儘管行政院發言指出此舉涉及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律規範,更嚴重衝擊國際秩序,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生效至今,台灣因非聯合國成員而無法成為締約國,亦未制定公約施行法予以內國法化,僅透過制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基本法」、「海洋保育法」及行政部門函釋納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部分內容,但有關爭端解決相關條文,卻無法有效納入,不利於我國與他國在海洋事務領域之協調與仲裁。然中國近年來於海洋領域頻頻對台灣發起灰色地帶作戰,此次更直接涉及侵犯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實應儘速研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爭端解決章節與條文,評估內國法化之可能性,守護我國主權及經濟開發權益。【海洋31】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9、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編列預算3億元。海洋委員會為強化該會與所屬機關縱向溝通與聯繫而辦理本計畫,於109年2月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經費7億8,950萬元,計畫期程自110至115年度,分6年辦理。續受Covid-19疫情及國際情勢等因素影響致人力及材料上漲,於110年12月經行政院核定第一次修正計畫總經費為11億3,362萬2千元,期程維持不變,總經費增加3億4,412萬2千元,增幅達43.59%。112年度為配合高雄市政府施工計畫外審建議新增前置保護性假設工程,及113年度基地開挖後遇不可預見含油土壤情形,需請增預算辦理含油土處理清運作業等,爰於114年4月經行政院核定第二次修正計畫總經費為15億9,736萬元,期程自110年至117年6月,延長1.5年,總經費較第一次修正計畫增加4億6,373萬8千元,增幅達40.91%。又110年度開工起各年度執行率均未及七成,應強化計畫預算控管並掌握工程進度與品質,以確保如期如質完成。【海洋33】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30、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編列預算3億元。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原訂期程為110年度至115年度,惟自110年度開工迄114年7月底止,各年度預算執行率僅介於48.84%至66.13%之間,均未達七成,顯示工程推動及預算執行明顯落後。該計畫先因疫情及國際情勢影響,導致人力與材料成本上漲,於110年度第一次修正計畫時,總經費增加3億餘元,增幅達43.59%;嗣後又因新增前置保護性假設工程及遭遇不可預見之含油土壤問題,於114年度辦理第二次計畫修正,總經費再較前次增加4億餘元,增幅達40.91%,工期亦延長至117年6月底。本案不僅預算一再追加、工期持續延宕,且自開工以來各年度執行率均未及七成,顯示計畫控管、風險評估及工程進度管理仍有不足。為避免公共建設淪為「追加預算、延長工期、執行落後」之惡性循環,海洋委員會應強化工程管控機制。【海洋35】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294億6,04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1、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39億5,644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39億5,644萬9千元,辦理海巡規劃及管理與海巡工作等業務。美國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公布報告指出,經過資料比對,在2024年,計有128至209艘中國籍漁船,長時間停留在解放軍演習海域,這些漁船不但很少出現在捕魚熱點,甚至會關閉船隻自動識別系統訊息(AIS),刻意隱藏自身身分和行蹤,顯見中國正以系統性方式,將大量偽裝成普通漁船的船隻,在台灣周邊執行監視、騷擾及宣示主權等灰色地帶任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1個月內,就對中國「暗船」等相關船隻的掌握,如何加強與國軍和其他國安單位「聯合情監偵」的合作與演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二)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39億5,644萬9千元,辦理海巡規劃及管理與海巡工作等業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關於「艦船艇妥善率」,明訂妥善率目標以維持1/3艦船艇出勤,1/3艦船艇保養,1/3艦船艇待命之目標執行各項工作,年度艦船艇妥善率須維持在67%以上。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共計20個海巡隊中,艦船艇妥善率未達年度目標值之海巡隊,由110年度0個增為113年度的3個,影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任務甚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1個月內,就避免重要裝備故障,及其修維所需待料期與維修工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三)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716萬8千元。海洋委員會已於所屬各機關下預算中編列各項媒體宣傳經費,各機關合計增加比率高達七成,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列媒體宣傳費,相較前一年度所編列數漲幅高達150%以上,為免政府經費重複編列,並核實編列預算,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提出相關規劃與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10】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四)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項下「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6億4,461萬7千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編列預算建置岸際紅外線熱影像系統,並於115年預算中編列辦理岸際雷達、應勤無線電通信系統、紅外線熱影像系統、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及各項通信系統設備維護等經費。該岸際紅外線系統預期達到「嚴密掌控海域及岸際動態」之目的,彌補夜間與視線不良天候下之偵蒐缺口,惟該項計畫執行至今仍有零星登陸上岸之事件發生,凸顯該高額籌建計畫在實務部署進度與整體涵蓋率上,仍未能達成「嚴密掌控」之預期成果。為確保國家預算之執行效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全面檢討該系統之進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固定式及機動式紅外線熱影像系統籌建計畫執行進度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1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五)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項下「海巡工作」編列133億1,183萬2千元。其中,於設備及投資中編列「海巡艦艇碼頭強化計畫」以及「海巡碼頭113至116年整體發展計畫」等營建與港埠設施經費,面對近期日漸增加之艦艇出勤需求以及新造艦艇陸續交付,海巡艦艇之碼頭以及泊位需求過去常以租借港務公司之商務碼頭或泊位來應處,惟完善的碼頭後勤能量與岸電設施,為支撐大型艦艇頻繁出勤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及遠洋護漁任務之關鍵基礎設施。鑒於近年來國際原物料以及國內工班等問題頻傳,若港埠設施擴建進度落後,將直接限縮艦隊之機動調度與後勤補給效率,為掌控建築預算執行期程,確保護漁後勤量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巡艦艇碼頭強化計畫施工進度與後勤設施建置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1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六)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預算6億0,178萬元,項下編列艦船艇歲修、定保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億9,066萬7千元,係預計218艘海巡艦船艇相關養護費。艦隊分署依「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第1章第4節「艦船艇妥善率」規定,艦船艇運用以「三分之一出勤、三分之一保養、三分之一待命」為原則,年度整體妥善率目標應維持在67%以上。惟檢視近年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船艇整體妥善率,已連續2年以上未達年度目標值,且未達標情形呈現增加趨勢。究其原因,主要包括適逢大修及特檢週期、重要裝備維修期程偏長、船艦老舊致維修困難,以及偶發性故障增加等因素,致妥善率未達標。為維持海上巡防量能,允宜檢討現行維保機制,精進修護能量及管理作為,積極提升艦船艇妥善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16】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七)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629萬3千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應維持一定之妥善率,以維持艦隊出勤安全,根據近年統計,未能達年度目標值之艦隊顯有增加之趨勢,船艦之妥善率下降之原因恐與船艦老舊有關,物料供應是否為國際物價高漲相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相關問題進行瞭解,並提出提高妥善率之辦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18】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八)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中「設備及投資」海巡碼頭113至116年整體發展計畫,115年編列預算254萬3千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配合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等造艦計畫,近年陸續興建逾百艘隻大小巡防艦艇,以期提升整體戰力。其中,第一、第二海巡隊肩負北部海岸與首都衛戍重任,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惟查相關碼頭整建計畫,似對於艦艇交付後,所需之碼頭泊位之整建,疑有無法負荷之疑慮。媒體亦有報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艇泊位缺口將於2026年達到11席的高峰,恐影響執法、緊急出勤的調度與船艦補給作業。為避免海巡艦艇出現有船無位之窘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巡艦艇碼頭泊位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2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2、 近期橋頭地檢署偵結之共諜案,揭露海巡人員涉及國安機密外洩之嚴峻挑戰,且該案為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國家安全案件,影響深遠。分析近年共諜滲透手法,多針對財務狀況不佳或負債壓力之官兵,採「借貸先行、脅迫滲透」之模式,誘使人員出賣國防機密。鑑於海巡勤務具高度封閉性,官兵對於財務風險之規避意識及管理知能恐有不足,致使財務危機成為敵對勢力渗透之潛在防線破口。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除持續深化保密防諜及法治教育外,應同步強化「財務關懷機制」,透過強化官兵理財觀念與財務知能,並針對財務困難者提供適時之行政協助或輔導諮詢,以完善內部風險控管,防範敵方滲透誘因,確保我國海域安全防線穩固。【海巡2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3、 自2025年底以來,數百至上千艘中國漁船多次於東海及我國周邊海域進行大規模集結與編隊活動,行動模式明顯異於一般漁業作業型態。國際安全研究指出,該類漁船多屬中國所謂「海上民兵」,表面為民用漁船,實際上具備政府組織、接受指揮調度之特性,並可配合中國海警及海軍執行任務,已逐步發展為具「準軍事」性質之灰色地帶行動工具。此類行動長時間滯留特定海域,透過密集部署方式干擾他國正常海域使用,對區域秩序形成壓力,亦增加我國漁民在作業過程中遭遇干擾,甚至衝突之風險。倘未及時建立因應機制,恐影響我國海域管理能力及漁民作業安全。有鑑於中國運用漁船作為戰略工具之趨勢日益明顯,且相關行動具高度複雜性與敏感性,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農業部(漁業署)及相關機關,針對中國漁船異常集結及疑似「海上民兵」行動樣態進行整體評估,研擬具體應對策略與標準作業程序,並強化海上巡護、情資掌握及漁民安全通報機制,以降低衝突風險,確保我國漁民作業安全及海域秩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27】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 近期,中國漁船不斷透過拖曳網拖行或下錨破壞我國海底電纜所在地,藉此對我國海底電纜進行破壞,嚴重影響我國網路通訊等重要通信設施運作,易危及國家安全,根據數位發展部公布台灣海纜損害分析及策進報告,114年度海纜威脅呈現「近岸人為侵擾、遠海天災威脅」特徵,其中船錨勾損為近岸受損主因,顯見此等行為已經是中國藉故破壞我國重要基本通訊手段,若不多加留意,恐造成我國剩餘海底電纜被以同樣手段破壞。此等手段已造成我國TP3、TDM2海底電纜受到破壞,修復需耗費大量金錢以及時間且難度非常高,對於我國數位國安威脅非同小可。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就如何預防海底電纜遭到中國籍船隻惡意破壞提出詳細的防護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2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5、 114年發生的「宏泰58斷纜事件」,該船船籍為多哥共和國,但具有中資背景,且疑似曾使用多個船名和國籍,因拖斷台灣與澎湖之間的海底電纜,114年6月13日中國籍船長遭判刑3年。此一事件顯示,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海域的侵擾行為已不限於用中國漁船,而是使用外國船籍的權宜輪,未來可能更多權宜輪會在敏感海域遊蕩。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權宜輪侵入我國海域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29】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6、 行政院114年核定「海巡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自1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每日0時至6時於駐地外實際執行勤務,且無法休宿者,每小時給予100元津貼,並適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各海巡隊及偵防分署特勤隊,於執行海域巡邏、海上治安維護、海域與海岸救難等勤務或其他實際外出執行之勤務。然而除了艦隊分署的海巡同仁,岸巡人員值班實際上也是對於海岸治安的守護,因此本席也曾於質詢時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爭取岸巡值班人員的危勞津貼認定,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2個月內,針對「擴大深夜危勞津貼於岸巡值班人員」進行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30】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7、 台南曾文溪口於2026年初出現不明小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於海域偵測可疑目標後,趕赴現場查處,發現小型動力船舶停靠岸際,船上卻空無一人,疑似已有不法人士偷渡入境,隨即通報相關單位展開岸際搜索。經報請檢察機關指揮偵辦並成立專案小組追查,最終於基隆地區查獲李姓男子到案。經查,該名男子係18年前涉槍砲案件遭通緝後潛逃出境,通緝期間透過偷渡方式非法返台,顯示現行海域與岸際防護機制仍有可乘之隙。本案雖成功查緝到案,惟從不明小艇可順利靠岸、人員已離船潛入境內之情形觀之,突顯我國在近岸監控、岸際巡防及跨機關通報應變機制上,尚有精進空間。若未及時強化相關防處作為,恐提高非法入境、治安風險及潛在犯罪活動之可能性,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造成影響。有鑑於近年偷渡手法日益隱蔽且多樣,並可能結合小型船舶快速滲透,現行海域與岸際整合防護體系亟需全面檢視與強化,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及類似偷渡模式進行通盤檢討,研擬強化近岸監偵、岸際封控、跨機關情資整合及應變處置之具體策略提出精進方案,以防類似偷渡事件再次發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31】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8、 為解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船艇重要備品長期依賴歐洲單一來源、導致因地緣政治風險及國際物流中斷而頻繁出現妥善率下滑之結構性問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現役艦船艇主機、減速機、推進系統等關鍵裝備之備品來源結構進行全面盤點,研擬備品來源多元化策略(含評估國內廠商代替生產可行性、向亞太地區尋求替代來源及建立關鍵備品戰略儲備量),並結合「海域巡護整備計畫」(111至117年度)之維修規劃,提出未來3年備品供應鏈改善路徑圖。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類關鍵備品之現行來源分布、待料延誤對妥善率影響之歷史統計、國產替代評估結果、戰略儲備建議量及多元化採購時程,以降低外部地緣政治風險對海巡執法能量之衝擊,確保國家海疆安全之穩定維護。一、依預算評估報告,近年海巡艦船艇妥善率未達年度目標值(67%)之重要原因之一,係重要裝備備品主要料配件來源歐洲,受疫情及烏俄戰爭影響,待料期大幅延長;以10063艇為例,左右主機接連損傷,因備品待料期延長,妥善率分別降至48.77%、34.25%、51.09%,連續3年未達標;10066、10037艇及南投艦亦有相同問題,反映供應鏈脆弱性是系統性而非個案問題。二、就戰略脆弱性分析而言,海巡艦艇作為國家執法工具,其作戰及執勤可用性不應過度依賴地緣政治不穩定地區之單一供應來源;烏俄戰爭持續、中東局勢緊張及台海情勢等因素,均可能導致歐洲備品供應再度中斷,屆時若多艘艦艇同時面臨待料停航,將造成海域執法能量出現不可接受之真空狀態。三、就國防自主及國產替代可行性而言,行政院推動「國艦國造」政策多年,船艦建造本土能量已有一定基礎,然關鍵主機及推進系統備品之國產替代評估,迄今未見系統性規劃;以中船(台灣國際造船)所承造之新型海巡艦艇為基礎,評估相關備品在台製造的技術可行性及成本效益,是降低外部依賴的重要長期策略。四、就戰略儲備而言,關鍵備品之建立預備庫存,是在採購來源多元化完成前的短中期因應措施;然現行維修預算架構中,是否已系統性規劃關鍵備品戰略儲備量,及儲備資金來源是否充足,均應在報告中明確呈現,避免臨時採購壓力導致價格溢付或品質妥協。五、新竹縣外海及苗栗縣通霄外海屬新竹及台中海巡隊巡防範疇,113年度北機隊妥善率已達年度目標值;惟海域近年因離岸風電施工船舶大量增加,加上傳統漁業作業及觀光船舶往來,海事複雜度顯著提升,對海巡艦艇巡防量能的穩定性要求更高,備品供應鏈改善對維持北部海域安全巡防能量具有直接意義。六、就「海域巡護整備計畫」與本提案之連結而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已執行111至117年度「海域巡護整備計畫」,其核心目標之一為預先規劃維修期程、降低待料情事;然若備品供應鏈根本問題未能解決,預先規劃維修期程之效果將受到嚴重限制;因此備品來源多元化與戰略儲備建立,應作為「海域巡護整備計畫」之重要配套措施明確納入。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完成關鍵備品供應鏈現況盤點,提出多元化採購策略與戰略儲備建議,並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降低外部風險對海巡執法能量之衝擊。【海巡3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9、 為確保「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107至116年度)大規模新船交接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能有效維持並提升整體艦隊妥善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預計114至116年度陸續交船43艘之新船接收程序、操艦人員培訓計畫、備品儲備建置及新船妥善率管理機制進行全面規劃,提出「新船交接後整備計畫」,確保龐大造艦投資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執法量能,而非僅是帳面上的艦艇數量增加。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新船接收後3年內妥善率目標值、操艦人員培訓計畫(含培訓人數、課程內容及完訓時程)、備品建置計畫(含關鍵備品儲備量及採購時程),以及新舊艦交替期間巡防量能之過渡安排,以確保新船投入服役後能迅速達到完整巡防效能,強化我國整體海疆安全。一、依預算評估報告,「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107至116年度)計畫建造巡防艦艇141艘,總經費426億512萬3千元,迄114年7月底已交船105艘,預計114至116年度各交船17艘(含已交7艘)、16艘及10艘,短期間大量新船接入艦隊,對操艦人力、維修能量及備品供應均構成顯著壓力。二、就人員培訓之挑戰而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目前已面臨逾千人缺額(114年7月底缺額1,391人),在人力本已嚴重不足之情況下,大量新船接入服役,若無對應之操艦人員培訓計畫,將形成「有船無人」之困境,新船交接後的實際巡防投入效率將大打折扣。三、就備品建置之重要性而言,新型艦艇初期服役階段往往需要建立完整的備品儲備,以支應磨合期間較高的零部件更換需求;然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現有艦艇已面臨備品供應鏈脆弱(主要依賴歐洲來源)導致妥善率下降之問題,若在新舊艦交替期間未能同步建立新型艦艇之備品儲備機制,妥善率問題恐將延伸至新型艦艇。四、就新竹縣外海巡防量能而言,新竹及台中海巡隊113年度妥善率已達年度目標值,若產生能量缺口未能在新型艦艇接入後獲得有效改善,新竹縣外海及苗栗縣通霄外海之巡防密度將持續偏低,不利於當地漁民的海域作業安全保障及離岸風電施工區域的秩序維護。五、就海難救助能量而言,海巡艦艇妥善率低落不僅影響執法巡邏,更直接衝擊緊急海難救援的回應速度;若新船接入後的整備工作出現缺口,當轄區內發生漁船翻覆、人員落海等緊急事故時,可能因艦艇待修而延誤救援時機,危及人命安全。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新船交接後整備計畫,包含人員培訓、備品建置及妥善率管理機制,並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確保龐大造艦投資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執法量能。【海巡3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0、 為強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離島海域(含澎湖、金門、馬祖)之全天候巡防量能,確保離島居民的海疆安全與漁業作業安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近年離島海巡分署艦艇妥善率、人力缺額及執行勤務強度等情形進行全面檢視,提出離島海域巡防能量強化方案,並就離島漁民出海作業安全保障機制、外籍船舶非法作業查緝能量,以及救援成功率等關鍵指標,建立定期監測與公開報告制度。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離島各海巡隊之艦艇妥善率現況、人力缺額分布、113至114年度執行查緝非法捕撈案件統計,以及救援成功率,並提出改善目標與期程,以確保離島海疆安全管理不因人力及艦艇問題而出現執法缺口。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4年7月底整體缺額已達1,391人(占預算員額10.79%),且5年軍職人力計畫達成率持續下降。就離島地區而言,離島駐地因生活條件較本島艱苦,招募志願役困難程度更高,人力缺額問題可能較本島更為嚴峻,若離島海巡分署人力持續不足,將形成離島海域執法空洞。二、就離島漁業安全而言,澎湖、金門及馬祖漁民長期在複雜的跨境漁業海域作業,面臨外籍漁船非法入侵、漁業糾紛及天候突變等多重風險,海巡艦艇的妥善率與反應速度直接關係到漁民的生命安全;若艦艇因維修停航而減少可用艦艇數量,離島漁民的安全保護網將出現明顯缺口。三、就外籍船舶非法捕撈查緝而言,離島海域是外籍漁船非法入侵的主要區域,有效的海巡查緝能量是保護我國漁業資源及捍衛漁民生計的第一道防線;近年查緝案件成效是否因人力及艦艇問題而受到影響,應在書面報告中以客觀數據呈現。四、就澎湖縣特殊情境而言,澎湖縣轄內多達67個漁港,全縣高度依賴漁業及海洋觀光,對海巡巡防量能的依賴程度遠高於一般縣市;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力及艦艇問題導致澎湖海域巡防密度下降,對當地的社會安全感及漁業產值均將產生直接負面衝擊。五、就緊急海難救助之時間效率而言,離島距本島海難救援資源較遠,海巡艦艇是第一時間最重要的海難救援力量;應建立離島各海巡隊緊急海難救助平均到達時間的公開追蹤指標,確保救援回應效率達到安全標準。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離島海域巡防能量進行全面檢視,提出強化方案,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含離島各海巡隊妥善率、缺額分布及查緝成效統計之完整書面報告。【海巡3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1、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一線執法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心理健康獲得妥善照護,降低高壓工作環境對人員身心健康之長期衝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現行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心理健康支持資源配置及人員因公傷亡撫卹機制進行全面評估,特別關注長期執行高風險任務(如不穩定海況下的緊急救難、長時間海上勤務及面對非法越境之執法高壓等)對人員身心健康的累積影響。爰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近3年人員因公傷亡統計、現有心理健康資源種類及人員使用率、離職人員離職原因調查(含健康因素比率),及心理輔導具體措施,以強化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員的職業健康保障,同時改善人員留任率,緩解人力短缺問題。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法人員長期從事高風險、高壓力的海域執法工作,包括:在惡劣海況下執行緊急救難任務、長時間海上勤務導致的睡眠剝奪、面對非法越境及走私查緝的執法壓力,以及目睹海難事故的心理創傷等。此類職業風險對人員身心健康的長期累積影響,往往是人員提早離職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加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力短缺問題。二、就人力短缺與身心健康的惡性循環而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目前缺額逾千人,現職人員因人力不足而需承擔更繁重的勤務,過度疲勞及壓力增加進一步損害身心健康,導致更多人員提早離職,形成惡性循環;改善職業健康照護不僅是人道責任,也是有效提升人員留任率、緩解人力短缺問題的重要策略。三、就心理健康支持資源之重要性而言,緊急救難人員(包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員)因工作性質而面臨較高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風險,然此類職業心理健康問題在傳統安全機關文化中往往被污名化而受到壓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建立去污名化的心理健康支持環境,提供便捷可用的諮商及心理健康服務,鼓勵有需要的人員主動求助。四、就新竹縣海巡人員的工作特殊性而言,北部分署轄下之新竹縣沿海安檢站及海巡隊人員,近年因離岸風電施工作業密集,勤務複雜度及強度均有所增加;若相關人員因工作壓力而出現身心健康問題,可能影響其執勤效能及對地方民眾安全的保障能力,應被納入職業健康照護計畫的優先關注範疇。五、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心理輔導具體措施,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海巡3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2、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法量能不因人力嚴重缺口而持續弱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海洋委員會應就114年7月底缺額已達1,391人(占預算員額10.79%)、111至115年5年軍職人力計畫迄114年7月底達成率持續下滑至89.21%且差額擴大之嚴峻人力危機,提出具體可行之人力增長策略,並針對少子化趨勢導致志願役招募困難之結構性問題,研提包含薪資待遇改善、服勤條件調整、職涯發展誘因強化等多元留才攬才措施。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包含具體人力增長策略及留才改善措施,以落實對海疆安全執法人力之有效監督。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預算員額自108年度之1萬1,726人增為114年度之1萬2,895人,增加1,169人(增幅9.97%),然實際員額卻自108年度之1萬1,647人降為114年7月底之1萬1,504人,減少143人(減幅1.23%),造成缺額自108年度之79人遽增為114年7月底之1,391人,增加1,312人(增幅高達16倍),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之背離情形日趨嚴重。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1年6月獲行政院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1年至115年軍職人力計畫」,規劃5年達成人力目標1萬3,091人,惟111至114年度達成率分別為95.25%、93.11%、92.47%及89.21%,逐年下降,差額從571人擴大至1,391人,計畫執行方向與目標背道而馳,5年計畫歷時4年仍無任何年度達標,顯示現行招募留才策略根本不足以應對少子化衝擊。三、就問題成因而言,少子化導致適齡役男及志願役來源減少為結構性不可逆趨勢,單純依賴調升加給或申請軍校生員額等現行措施,難以從根本扭轉趨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雖表示114年志願士兵報名人數較113年成長約10%並推估招募成效提升5%,惟此幅度遠不足以縮減逾千人之缺口,應從職涯吸引力、服勤環境改善及跨部會人力流動等多面向系統性研擬對策。四、人力缺口對實際執法能量之影響不容忽視。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目前缺額分布而言,若缺額集中於特定地區(如離島或東部),將導致當地海域巡防密度下降,影響漁民作業安全保障及海疆主權維護,此一國安層面之風險應在人力報告中具體量化呈現。五、新竹縣外海(含竹南外海、大甲溪口至香山海岸帶)為北臺灣沿海重要漁業作業區,亦是近年離岸風電施工作業密集區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此區域之巡防量能是否因缺額問題而受影響,當地漁民及從事親海活動之民眾安全是否因此受到影響,均值得關注,應在人力報告中呈現各分署之缺額分布與執勤密度關聯性分析。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具體人力增長策略及留才攬才改善措施,並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海巡3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3、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基層廳舍新建工程如期如質完成,強化海巡人員駐勤環境與執勤效能,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113至116年基層廳舍新建計畫」113年度累計預算執行率僅32.92%、114年度截至7月底僅執行可支用預算數之39.76%(意謂高達六成以上預算需集中於下半年執行)、以及計畫於112年核定後經2次修正總經費變動頗巨(自7億2,454萬3千元增至8億5,033萬6千元後再大幅縮減至4億5,923萬8千元,淨縮減2億6,530萬5千元)等問題,提出系統性工程推動與管制改善方案,並就各分署轄下廳舍新建進度落後之具體原因(含地方政府審查延宕、廠商履約缺失等)及改善措施提出逐案說明。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廳舍新建案進度現況、落後原因分析、改善措施、完工期限承諾及預算執行管控機制強化方案,以確保基層海巡人員獲得安全、適用之駐勤廳舍,提升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工作條件與留才環境。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本計畫係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部分駐用廳舍已逾使用年限,且長年受鹽化潮濕與海風侵蝕,造成建物鋼筋腐蝕、耐震能力未達建築法規標準,為改善第一線海巡人員駐勤環境而辦理,原計畫112年3月核定總經費7億2,454萬3千元。然計畫執行期間歷經2次重大修正:112年11月第一次修正增為8億5,033萬6千元(增幅17.36%),113年9月第二次修正因第一○岸巡隊移除計畫及新增其他處所,大幅縮減至4億5,923萬8千元(較前次減幅45.99%),兩次修正導致計畫經費規模變動頗大,應加強計畫前期調查及溝通作業。二、就預算執行情形而言,113年度可支用預算4,726萬3千元,累計執行數僅1,471萬8千元,執行率32.92%,顯示工程推動嚴重落後於計畫。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雖表示原因涉及新北市、新竹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連江縣政府及台灣建築中心等多機關審查程序,以及廠商缺失改善效能不佳,但多機關審查之協調問題在計畫啟動前即應可預見,應加強行政準備工作。三、就114年度執行集中於下半年之風險而言,截至7月底可支用預算1億5,216萬9千元中僅執行6,510萬元(39.76%),意謂約9千萬元以上需在8至12月5個月內完成核銷,此趕工壓力,影響品質及採購程序之嚴謹性,雖係配合工程進度,惟爾後應儘量避免。四、值得特別關注的是,本計畫廳舍新建範圍涵蓋北部分署轄下之基隆嶼安檢所等廳舍,以及金馬澎分署轄下之通樑安檢所等6處廳舍(預算案數1億0,401萬元,占115年度計畫總額之64.94%),離島地區之施工條件本即較本島困難,材料運輸、工班調度及地方審查機制均有其特殊性,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加強離島工程之專屬管控機制。五、就第一線海巡人員工作條件而言,廳舍逾齡、耐震不足、鹽化腐蝕嚴重之駐勤環境,不僅影響人員身心健康,亦是造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力留才困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已面臨逾千人缺額、招募困難之背景下,加速改善基層廳舍條件,對提升第一線人員留任意願具有直接正向效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重視基層廳舍改善事宜。六、新竹縣新豐、竹北等沿海安檢站(屬北部分署轄下)若廳舍設施長期未能完善,不僅影響海巡人員執勤品質,亦可能影響對進出新竹縣港口漁船及商船之安檢效能;對新竹地區漁業聚落而言,完善的安檢站設施是海疆安全管理的基礎環節,應予重視。七、就計畫管控機制而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表示已採取每2週蒐集彙整工程執行概要及「執行進度雙週報表」之管控措施,然113年度執行率僅32.92%之結果顯示,此一管控措施尚未有效轉化為實際工程進度的改善,應深入檢討管控機制是否具有足夠的督導力道,包括是否建立對地方機關審查延宕之跨機關協調機制,以及對廠商履約缺失之有效懲處與更換機制。八、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基層廳舍新建計畫之工程推動落後問題提出系統性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3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4、 為確保海巡艦船艇維持足夠巡防量能,有效執行海域執法、漁民保護及主權維護任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近年艦船艇妥善率未達年度目標值(67%)之海巡隊數量持續增加(自110年度0個增為113年度3個),以及第一、四、十海巡隊、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及直屬船隊各有艦船艇連續3年妥善率未達標之情形,提出系統性改善方案,並就老舊艦船艇汰換、重要備品來源多元化、妥善率管理機制精進及「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與「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新船交接後之妥善率提升預期等提出完整規劃。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海巡隊艦船艇妥善率改善目標、老舊艦船艇報廢期程、新船交接後妥善率預測,以及重要備品供應鏈改善措施,以確保整體巡防量能達到應有水準,保障我國海域安全。一、依「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規定,年度艦船艇妥善率目標應維持在67%以上(即維持三分之一出勤、三分之一保養、三分之一待命之目標)。然依預算評估報告,近年妥善率未達標之海巡隊自110年度0個增為113年度3個,直屬船隊更連續3年(111至113年度)妥善率未達標,反映問題已由個案演變為系統性問題。二、就連續3年未達標之具體艦船艇而言,10063艇(第一海巡隊)妥善率分別為48.77%、34.25%、51.09%,10059艇(第四海巡隊)為39.45%、65.21%、61.20%,新北艦(北部機動海巡隊)為31.78%、63.84%、0%,巡護九號(直屬船隊)為39.73%、52.88%、59.02%,上述艦艇妥善率長期遠低於67%標準,意謂相關海域長期處於巡防能量嚴重不足狀態,國家海疆執法出現實質漏洞。三、就問題成因而言,重要裝備備品主要來源為歐洲,受疫情及烏俄戰爭影響待料期大幅延長,顯示我國海巡艦艇重要備品供應鏈高度依賴單一地區,存在嚴重的戰略脆弱性。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研擬備品來源多元化策略,包括評估國產替代品可行性、建立關鍵備品戰略儲備機制,避免外部地緣政治風險持續影響執法量能。四、就老舊艦船艇汰換而言,以南投艦為例,船齡已達21年,多數裝備已老舊,花費重金整修不符效益,111年度因減速機故障停航長達1年,此類老舊艦艇應有明確汰換時程,而非持續以有限維修預算維持低效運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雖表示規劃於116年前完成現階段老舊艦船艇報廢計畫,但具體執行進度及後繼艦艇交接時程應在報告中明確呈現。五、新竹縣外海至苗栗縣通霄外海屬新竹及台中海巡隊巡防範圍,113年度妥善率雖達年度目標值,請持續加強維持妥善率,勿讓此海域巡防密度不足。新竹縣沿海近年離岸風電施工頻繁,船舶往來密集,加上客家族群傳統漁業聚落(如新豐、竹南等地漁民)在此海域之作業安全,均需要充足之海巡妥善量能加以保障,因此妥善率改善方案應特別說明北部海域之巡防量能維持計畫。六、就2項大規模籌建計畫而言,「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預計114至116年度陸續交船43艘、「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預計115至120年度每年交船1艘,大量新船接入艦隊後,維修人力培訓、備品儲備及妥善率管理機制是否能同步提升,攸關龐大造艦投資能否轉化為實際執法量能,應在報告中明確規劃。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系統性妥善率改善方案,包含老舊艦船汰換期程、備品供應鏈多元化及新船交接量能提升計畫,並於11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海巡3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5、 鑑於近年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執行海上救援任務時,常因民眾無視颱風警戒、違法入海或因個人人為疏失造成意外事故,導致國家耗費大量公帑、艦艇油耗及救援人力資源,甚至增加基層同仁巡防風險。現行海上救助多依循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SAR Convention)採取不收費原則,然相較於地方政府針對山難救援已陸續透過自治條例建立向違規受難者求償之機制,海上救援對於故意違規或重大疏失者之行政處罰或成本追償制度仍顯不足。政府除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亦應落實公平正義,針對明知危險而執意為之,或因非法行為導致之救援需求,實有必要研議建立適當的經濟處罰或求償標準,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遏止社會資源之濫用。考量救援成本與行政正義之衡平,政府在提供公共救援服務的同時,亦應兼顧公共資源之分配效率,避免由全民負擔個人不當行為之成本。綜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允宜針對海上救援機制,參考國內外相關救災求償案例,評估是否訂定海上救難收費標準。【海巡3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6、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海域科技監控系統投資能真正解決海域遊憩安全的痛點,而非形成孤立的科技試驗,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海洋委員會應就現有及115年度新建科技監控系統之功能整合、數據共享機制,以及系統與現場海巡人力部署之協同效益,提出「海域遊憩安全科技整合運用計畫」,確保科技監控投資能轉化為可衡量的救援回應時間縮短或溺水意外事故降低等具體成效。請海洋委員會覈實編列預算項目,積極推動海域安全相關業務。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中「委託專業團隊建立科技監控智慧預警系統」編列6,000萬元,係辦理海域遊憩活動安全之輔助科技監控系統建置。然此一系統屬「輔助機制」,實際的救援行動仍需依賴有足夠量能的現場海巡人力;若科技系統建置後缺乏充足的現場回應人力,預警發出後的實際救援效果仍將受限,科技投資的社會效益將大打折扣。二、就科技系統場域選擇的重要性而言,6,000萬元的科技監控投資能覆蓋的場域數量有限,若場域選擇缺乏系統性的風險評估基礎(如溺水事故高發點、遊客密度高但現有監控不足的海灘等),可能造成資源配置與實際需求不匹配;海洋委員會表示將彙整各地方政府欲配合建置之場域,但此一以意願主導的方式未必能確保優先服務最需要的高風險場域。三、就數據共享機制的必要性而言,科技監控系統若各自獨立運作,將無法形成全國性的海域遊憩安全態勢感知能力;應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彙整平台,使系統產生的監控數據能被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地方救難組織共同使用,最大化科技投資的覆蓋效益。四、就新竹縣海域安全科技監控之需求而言,新竹縣竹北及新豐等親海場域,夏季遊客眾多,近年溺水意外事故時有發生;若115年度科技監控智慧預警系統的建置場域能涵蓋新竹縣主要親海熱點,將對保障新竹縣市民(包括客家族群及閩南族群民眾)的親海安全做出實質貢獻,應在場域評估中優先納入考量。五、就科技系統投資效益的可追蹤性而言,6,000萬元的系統建置若無後續明確的效益追蹤指標(如建置前後溺水事故統計比較、救援回應時間縮短幅度等),將難以評估投資是否達到預期目的,不符政府計畫效益評估的基本要求,應在計畫核定時即納入效益追蹤機制。六、請海洋委員會覈實編列預算項目,積極推動海域安全相關業務。【海巡4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7、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能有效應對未來海洋執法中日益增加的科技化需求,提升執法效率並降低人力短缺問題之衝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無人機(UAV)、水下無人載具(UUV)、人工智慧(AI)影像辨識等新興執法科技在海域巡防的應用潛力及現有建置現況進行完整評估,提出「海域執法科技化整備計畫」,明確規劃中程(3至5年)的科技執法能量建置目標。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現行科技執法工具之種類與覆蓋範圍、115至117年度科技執法能量擴充計畫,以確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能在人力短缺的結構性制約下,透過科技賦能維持甚至提升整體執法能量。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面臨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之嚴重背離(缺額逾千人),且少子化導致的人力短缺為結構性問題,短期內難以完全解決。在此情況下,透過科技工具提升個別執法人員的工作效能及覆蓋範圍,是彌補人力缺口、維持海域執法能量的重要替代策略。二、就無人機在海域巡防中的應用潛力而言,無人機可在艦艇執行其他任務時提供海域空中偵察、漁船身分識別及海難搜救支援,其單位成本遠低於艦艇,且不受人員配置的限制;目前各國海巡機關均積極引入無人機技術,我國在此領域的建置進度值得正式評估。三、就AI影像辨識在海域違規查緝中的應用而言,AI影像辨識技術可協助海巡人員在大量監控影像中快速識別異常行為(如非法捕撈作業、越界入侵等),大幅降低人工監看所需的人力投入,可建立更完整的海域態勢感知能力,彌補艦艇巡邏覆蓋不足之缺口。四、就新竹縣外海科技執法的特殊需求而言,新竹縣外海離岸風電施工區域的安全範圍管制及違規進入查緝,需要持續性的海域監控能力;在海巡艦艇妥善率不足的情況下,透過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強化管制能力,是保護離岸工程人員安全、維護鄰近漁業作業秩序的務實選擇。五、就科技執法與傳統執法的互補性而言,科技工具的引入並非要取代執法人員,而是透過擴大覆蓋範圍和提升情資品質,使有限的執法人員能更有效地部署其資源;人機協作的執法模式在全球先進海巡機關中已是趨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積極規劃此一轉型方向。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海域執法科技化整備計畫」,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含科技工具現況評估、擴充計畫之完整書面報告,以確保科技賦能能有效彌補人力缺口,維持整體海域執法能量。【海巡4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8、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緊急海難救助能量能有效保護沿海及近海人員的生命安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就近年因海巡艦艇妥善率下降、人力缺額擴大對緊急海難救助回應能力之實際衝擊進行評估,建立海難救助能量指標監測制度,並就不同海域類型(近岸、近海、離島)之救助能量缺口,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近5年緊急海難救助案件統計(含案件類型、發生海域、救援成功率)、艦艇妥善率與救援成功率之相關分析,以及持續精進海難救助能量之相關作為,以確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核心人道任務能在人力及艦艇壓力下持續維持應有水準,保障海域活動人員的生命安全。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面臨艦艇妥善率下降(部分海巡隊連續3年未達67%標準)及人力缺額逾千人等問題,這2項因素均直接影響緊急海難救助的反應速度與能量;在艦艇數量不足或待修的情況下,轄區內發生緊急海難時,可能面臨無可用艦艇的困境,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二、就近年台灣海域海難事故趨勢而言,隨著海洋遊憩活動普及、離岸風電施工船舶增加及漁業作業持續進行,台灣海域的船舶及人員活動密度持續提升,海難發生的頻率及規模均有增加趨勢;在此背景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緊急海難救助能量理應同步強化,而非因人力及艦艇問題而受到削弱。三、就新竹縣外海的海難風險而言,新竹縣外海近年離岸風電施工作業頻繁,作業船舶類型多元(包含自升式平台船、電纜鋪設船、工作艇等大中小型船舶),在台灣海峽複雜的海況及季節性強風下,施工船舶發生海難的風險不容忽視;一旦發生重大海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快速應變能力是保護船員生命的關鍵。四、就客家族群傳統漁業社區的海難風險而言,竹北、新豐等地的傳統漁業聚落漁民,在台灣海峽近海作業,面臨漁船翻覆、機械故障及意外落海等海難風險;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此類漁業海難的即時救援能力,是保障這些客家族群漁業社區子弟生命安全的重要屏障,應確保此一能量不因組織問題而削弱。五、就「黃金救援時間」的重要性而言,海難救助的黃金救援時間極短,特別是在低溫海水中,溺水者的生存機率隨時間急遽下降;艦艇妥善率下降或人力不足導致救援到達時間延長,將直接降低海難存活率,此一人命攸關的政策影響必須在預算監督中明確追蹤。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緊急海難救助能量進行全面評估,建立能量監測制度,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含近5年救難統計及能量缺口改善計畫之完整書面報告。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巡4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9、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海巡署及所屬」編列預算294億6,040萬3千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預算員額逐年增加,但實際人力卻沒有補足,甚至缺額持續擴大。108年至114年7月底,累計增加預算員額1,169人,累計缺額卻達1,312人;截至114年7月底,總缺額更高達1,391人,占預算員額10.79%。這代表問題不是沒有編員額,而是人進不來、留不住,整體人力政策明顯失靈。更不合理的是,在缺額已超過千人的情況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費仍發生超支,甚至必須提前支用115年度預算。這顯示人事費編列與實際員額管理嚴重脫節,也反映預算估算不夠覈實。為維護財政紀律,並督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有效人力補足及留才方案。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3個月內,就「人力增補與留才措施」、「人事費估算失準原因」及「未來覈實編列人事費之改善作法」等事項規劃具體改善之方案與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20、 有鑒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整體預算員額雖逐年增加,但實際員額卻呈現減少趨勢(108至114年7月底「累計增加預算員額」1,169人,「累計缺額」1,312人),截至114年7月底缺額已高達1,391人,占預算員額達10.79%。在缺額高達千人的情況下,人事費居然發生超支並須提前支用115年度預算,顯示其預算編列估算與實際人力員額管控存在嚴重脫節。為維護國家財政紀律、確保預算編列之覈實性,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有效人力增長策略與留才措施」、「人事費預算估算失準之肇因」,以及「未來覈實精算人事費需求之具體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海巡2】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1、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53億5,195萬4千元,用以支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同仁薪資、年終與考績獎金、各項補助等人事費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4年度預算員額為1萬2,895人,而為因應海巡勤務日益吃重,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1年至115年軍職人力計畫」,擬分5年逐年調增人力至1萬3,091人,但114年度實際員額僅1萬1,504人,缺額達1,391人,未能達到計畫目標。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持續加強軍警職人力進用,避免落入空有裝備卻無人操作窘境。【海巡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22、 海洋委員會近年配合「國防自主」政策,推動多項重大造艦計畫,充實海上硬體戰力。惟查,新造艦艇成軍期程亟需完備之專業人力編制配合,然依據考選部公告資料,114年海巡人員特考需用名額總計僅74名,顯示艦艇籌建進度與基層人力補充速度存在顯著落差。若未預先建立中長期人力招募計畫與現職人員職務轉換機制,恐衍生新艦無合格船員與執法人員操作之戰力空窗,進而加劇現有公務人員勤務負荷過度集中之風險。為確保各項造艦計畫之人力配套完備,落實「精進組織」與「保障公務人員需求」之施政目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因應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之各級艦艇中長期人力需求配賦與招募專案計畫」書面報告。【海巡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機關同仁長期面臨海域突發事件處理及灰色地帶高壓應處,勤務繁重且專業要求高。為完善員工保障措施與工作環境,並提升申訴案件處理之透明度及有效性,海洋委員會應積極審酌其職員身心照護與申訴系統之配套措施。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其所屬同仁身心健康諮商機制、霸凌防制與申訴系統實際使用情形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4、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829萬8千元。綜觀近年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力概況,整體預算員額自108年度之1萬1,726人增為114年度之1萬2,895人,增加1,169人(增幅9.97%),實際員額卻自108年度之1萬1,647人降為114年7月底之1萬1,504人,減少143人(減幅1.23%),致缺額自108年度之79人遽增為114年7月底之1,391人,缺額達上千人,已占預算員額之10.79%。因應海巡勤務日益吃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計算人力需求,行政院前於111年6月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1年至115年軍職人力計畫」,規劃分5年逐年調增方式達成人力目標1萬3,091人;檢視該計畫111年度至114年7月底執行情形,達成率各為95.25%、93.11%、92.47%及89.21%,皆未達目標值且逐年下降,又差額分別為571人、848人、949人及1,391人,呈現擴大情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表示軍士官及警察特考等人力進用來源,主要係下半年獲得,已持續強化進行各項招募工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允宜研擬有效人力增長策略,以提升我國海巡能量。【海巡7】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丁學忠 廖先翔
25、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1節「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預算6億4,461萬7千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艦船艇妥善率未達年度目標值之海巡隊數量呈增加趨勢,且部分艦船艇已有連續2年以上未達標情形,顯示現行歲修、定保及機械設備養護作業仍未能有效維持艦艇可用率,恐影響海域巡防、救難救助及執法勤務量能。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刻正推動「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6艘2,000噸級遠洋巡護船預計自115年度起陸續交船,惟規劃泊靠之興達港公務碼頭,仍有水深不足、無法供大型巡護船泊靠之疑慮,顯示相關港埠設施整備進度未能與造艦期程相互銜接。艦艇建置、保修維護與泊靠設施,均為海巡戰力形成之必要環節。倘既有艦船艇妥善率未穩定提升,新造艦艇交付後又面臨泊靠條件不足,將使預算投入難以轉化為實際執勤量能。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3個月內,針對「提升艦船艇妥善率之具體改善作為與精進保修計畫」、「興達港碼頭疏浚進度」及「新造艦艇替代泊靠方案」具體改善方案與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1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26、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1節「海巡規劃及管理」項下「企劃管理作業」編列預算139萬2千元。海洋委員會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實現「開放海洋」目標,鼓勵國人知海、近海及進海,於2021年6月完成設置全國12處海洋驛站,除展示海洋文化、科學研究、產業、保育及海域治安等領域宣導資源外,亦提供親海民眾無障礙廁所、飲水機、沖洗設施、置物櫃等便民友善設施。惟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驛站到訪人數統計資料,12處海洋驛站於2024年之全年到訪人數為6萬0,689人,其中隸屬於北部分署的2處海洋驛站福龍、漢本之到訪人數為2萬8,332人,即佔全國海洋驛站到訪人數之46.7%,平均每處一天共有38人到訪,然而,另外10處海洋驛站之全年到訪人數為3萬2,357人,平均每處一天僅8人到訪,落差極大。有鑑於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於中部分署、南部分署及東部分署所屬之海洋驛站,應研擬相關經營策略,增加民眾到訪意願,以提升政府推動海洋文化、科研、產業、保育及海洋治安之效能。【海巡1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7、 有鑒於「113至116年基層廳舍新建計畫」115年度總經費1億6,045萬1千元,於 112 年核定後歷經2次修正,預算經費變動頗大。然經查,113 年度累計預算執行率僅 32.92%,執行成效明顯偏低,且114年度預算主要集中於下半年執行,工程推動與管制尚待強化。為落實預算執行進度,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前期工程流標與進度落後之檢討」及「後續強化工程推動與管制機制」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1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8、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艦船艇歲修、定保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5億9,066萬7千元。有鑒於近年海巡艦船艇妥善率未達年度目標值(維持 67%以上)的海巡隊數量呈現增加趨勢,且有部分海巡艦船艇的妥善率更發生「連續2年以上未達標」的情形,嚴重影響整體海巡量能,海巡署應提升艦船艇妥善率。【海巡17】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9、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預算6億0,178萬元。根據預算評估報告,海巡艦船艇妥善率應維持在67%以上,然近年未達目標值之海巡隊數量概呈增加,113年度已有3個海巡隊不達標,其中直屬船隊更連續3年未達目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每年編列數億元之養護費,卻無法有效提升妥善率,艦艇妥善率直接關係到我國領海主權之維護與漁民作業安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雖有執行「海域巡護整備計畫」,但在115年度續編鉅額養護費之際,卻未能展現如何有效優化海巡艦船艇妥善率之具體成效,顯見內部管考仍有精進空間。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提升艦艇妥善率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19】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30、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96億2,478萬元。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籌建6艘2,000噸級遠洋巡護船係配置於直屬船隊高雄興達港基地,預計於115年度起交船。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表示因興達港公務碼頭之水深不足,導致大型巡護船無法泊靠,爰規劃編列特別預算18億5,622萬4千元,期程為114至116年度,修建既有興達港海巡基地碼頭並浚深周圍水域及港嘴至遠洋泊區航道達-7米,完成後可支應「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交付之6艘2,000噸級巡護船泊靠需求,提升大型艦船執勤效率與機動性,強化我國整體遠洋執法能量及密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正進行2案大規模籌建近海與遠洋巡防(護)艦船艇計畫,其中6艘2,000噸級遠洋巡護船預計於115年度起陸續交船,惟擬泊靠興達港公務碼頭之水深不足,已規劃編列特別預算18億餘元修建,尚待賡續精進辦理。【海巡20】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31、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工作-艦隊勤務」項下「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第5年經費新臺幣21億3,236萬6千元,係辦理6艘2,000噸級新型遠洋巡護船建造,總計畫經費129億3,409萬4千元,期程111至120年度。查本計畫預計115年度起陸續交船,然6艘遠洋巡護船擬配置之高雄興達港公務碼頭水深不足,導致大型巡護船無法正常泊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雖已規劃另以特別預算編列18億5,622萬4千元修建興達港碼頭並浚深至-7米,惟特別預算之審查進度、工程完工時程與首艘巡護船115年度交船時間是否能有效銜接,迄今尚不明確,形成「船已建、港未備」之嚴重規劃缺口,恐影響新船交接後之實際部署效能。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興達港碼頭修建特別預算審查進度、浚深工程完工預計時程與首艘遠洋巡護船交船及部署時程之銜接規劃,以及過渡期間臨時泊靠方案提出完整書面說明。一、本計畫係行政院110年7月核定之「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111至120年度),規劃新造6艘2,000噸級具高端科技之新型遠洋巡護船,總經費129億3,409萬4千元,係我國強化遠洋海域執法、護漁及主權維護能量之重大戰略投資。依計畫進度,首艘遠洋巡護船預計115年度交船,隨後每年各交1艘至120年度完成。二、然查本計畫船艇擬配置之高雄興達港基地公務碼頭水深不足,係影響2,000噸級大型巡護船正常泊靠之根本性問題,此一港口條件缺口在計畫規劃階段即應予以評估並納入整體規劃,然依現有資訊,此問題係在計畫執行至接近交船階段始被正視,顯示先期規劃存在明顯疏失,形成超過百億元造艦計畫卻缺乏相應泊靠基礎設施之荒謬局面。三、就特別預算修建方案而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規劃編列「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18億5,622萬4千元,期程114至116年度,修建既有興達港海巡基地碼頭並浚深周圍水域及港嘴至遠洋泊區航道達-7米;然特別預算涉及立法院審查,工程發包後浚深施工通常需要一定時程,若工程完工時程與115年度首艘遠洋巡護船交船時間無法有效銜接,新船交接後將面臨無法正常泊靠之困境,價值逾20億元之新型巡護船恐陷入「交船卻無家可歸」之窘境。四、就過渡期間泊靠安排而言,現有資訊並未明確揭示若港口整備未能及時完成,首批交船之遠洋巡護船將如何安排臨時泊靠,此一應急方案之缺乏,反映整體計畫風險管理機制不足。五、從國家整體海洋安全利益角度而言,遠洋巡護船之部署直接關係我國護漁作業(包含西南太平洋及印度洋之遠洋漁業護衛)及主權宣示能量;若因港口基礎設施未備而導致新船延遲投入任務,不僅造成龐大公帑投資效益遲延實現,更可能在特定時期影響我國海洋戰略執行能力,關係重大。六、新竹縣沿海雖非遠洋巡護船主要任務範疇,惟遠洋護漁能量之強化,對新竹縣漁民赴外海作業之整體安全環境具有間接保障效果;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整體資源若因港口工程問題而分散,亦可能波及近海巡防資源配置,影響地方海域安全保障。七、綜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港口修建工程時程與交船時程之銜接規劃及過渡期臨時泊靠方案提出完整書面說明。【海巡2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廖先翔
32、 有鑒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刻正進行「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6艘2,000噸級遠洋巡護船預計於 115年度起陸續交船,然而規劃泊靠的「興達港公務碼頭」卻面臨水深不足的問題,無法供大型巡護船泊靠,顯示基礎設施整備未能適時與造艦進度契合。因已納編特別預算,請確實執行。【海巡2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33、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南部海巡勤務」編列預算1億0,969萬1千元。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分析我國近5年(2020至2024年)水域事故資料顯示,每年平均有884人左右溺水,其中,前年有875人溺水、582人死亡,且有約20%的事故發生在近海處(海岸線1公里內)。儘管海洋委員會已推出Go Ocean海洋遊憩風險平臺供民眾事前查詢海域遊憩風險程度,惟仍需配合巡查人員於遊憩熱點警戒,始能有效降低事故風險,並提高救援成功機率,爰請貴署擴大招募、運用海巡志工,投入熱門水域遊憩景點巡查工作,以減少憾事發生。【海巡2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34、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車輛購置(汰換)計畫」編列預算1億2,700萬元。此計畫預算為「海巡任務用車汰換(增購)計畫」最後一年經費,擬採購包含巡邏車、偵防車及勤務車等共計234輛,然審查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實際員額持續下降,截至114年7月底缺額已高達1,391人,缺額率逾一成。在人力缺口擴大且短時間內難以補足之前提下,其車輛配置與實際人員出勤量能之關聯性應予審慎查核,應確保每輛新增用車皆具備實質之執勤需求。雖然本計畫目標係為提升執行任務之機動力,然車輛配置應以「有用人操作」為前提,而非單純追求帳面上的車輛編裝率。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針對「各型車輛分配基層單位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巡25】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第3項 海洋保育署8億0,04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1、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5億9,706萬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 5億9,706萬元。有鑑於「海洋保育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三讀通過,其中涉及多種原住民族事務,包括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部分之諮商同意程序、審議會成員、原住民族各族參與國際交流、原住民族知識運用及生物多樣性課程等事項。臺灣原住民族在臺生活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對海洋保育、海域利用及自然資源共存,累積深厚智慧與實踐經驗。海洋保育不應只是行政機關單向規劃,更應納入原住民族各族知識,建立真正符合臺灣在地脈絡的海洋保育制度。惟目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合作平台,以及與在地原住民族共同參與、協力推動之機制均未明確,恐使法定諮商程序流於形式,並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傳統權利保障。為督促海洋保育署落實「海洋保育法」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與原民會合作平台建置」、「在地原住民族參與及協力機制」、「原住民族知識納入海洋保育政策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二)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 5億9,706萬元。經檢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核心業務執行情形,問題相當明確。第一,我國71處海洋保護區中,近半數僅屬中低度保護,且多數未真正落實管理計畫與生態監測;第二,推動多年的友善釣魚行動,全國漁港開放釣點涵蓋率仍不到二成,跨機關管理機制也尚未整合;第三,多數第二類漁港未依規定落實底泥檢測,已檢測之第一類漁港更全數出現重金屬超標,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甚至未再持續追蹤漁港水質檢測指標。這些問題顯示,海洋保育署在海洋保護區管理、友善釣點推廣及港口污染防治上,都存在明顯落差。保護區不能只是劃設在紙上,友善釣點不能只是口號,港口污染更不能檢出問題後就不再追蹤。為督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出具體改善作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海洋保護區管理與生態監測落實期程」、「提升漁港友善釣點涵蓋率規劃」及「跨部會處理港口底泥重金屬超標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7】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三)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 5億9,706萬元。我國迄114年9月底已劃設71處海洋保護區,面積達5,407.42平方公里,占臺灣領海面積8.39%。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1年度成效評估顯示,45處受評保護區中,仍有20處屬中、低度保護,占比44.44%,管理成效明顯不足。經查,各海洋保護區仍有7處未訂定保護管理計畫、5處已訂定但未公告核定、20處未依規定檢討修正;另有11處未曾辦理生態調查、7處逾3年未調查。顯示部分保護區雖已劃設,實際管理、監測與檢討卻未落實。海洋保護區不能只是「紙上保護」,更應有管理計畫、生態監測與定期檢討,始能真正恢復漁業資源、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並回應國際30x30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落實保護管理計畫與生態調查監測提升實質保育成效等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張智倫 王鴻薇
(四)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 5億9,706萬元。經檢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核心保育業務執行情形,我國71處海洋保護區有近半數僅屬中低度保護,且多數未落實管理計畫與生態監測;其次,推動多年之友善釣魚行動,全國漁港開放釣點涵蓋率未及二成,跨機關管理機制尚待盤點;此外,多數第二類漁港未全面執行底泥檢測,且已檢測之第一類漁港部分出現重金屬超標,追蹤漁港水質檢測指標。顯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在保護區督導、釣點推廣及港口污染防治之跨部會協調上亟待檢討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1個月內,針對「落實海洋保護區管理與監測期程」、「提升漁港友善釣點設施」及「跨部會解決港口底泥重金屬超標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9】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五)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 5億9,706萬元,辦理海洋生物保育及海洋環境管理等業務。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保護區整合機關,自108年度起,建立整合溝通平台及評估依「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令所劃設各類「海洋保護區」之成效。惟經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盤點各海洋保護區管理情形,在保護(育)管理計畫擬定部分,有7個未訂定、5個有訂定未公告核定、20個未依規定檢討修訂,另外在生態調查與監測部分,有11個未曾辦理調查、7個逾3年未辦理調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1個月內,就督促相關主管單位訂定海洋保護區管理計畫及辦理生態調查與監測,以提升海洋保護區保育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1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六)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 5億9,706萬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海致敬計畫中包含「友善釣魚行動方案」,期望優化我國開放釣魚區域之安全設施及環境維護管理。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盤點出可從事垂釣活動釣點,分屬農業部漁業署、臺灣港務公司、內政部國家公園管理署及各市縣管轄,且經基層釣友反映,目前許多公告開放之釣魚區域,其基礎安全設施(如救生圈、防滑設施、夜間照明)建置進度緩慢,環境髒亂缺乏專責維護。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也指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表示有關全臺開放釣點之安全設施設備、環境管理等完善度,規劃於114至115年度辦理全臺開放釣點評估後,再行提供調查結果。開放民眾釣魚的區域於公告後若無實質配套的硬體建設,友善釣魚政策將僅流於宣導,無法實質保障廣大基層民眾之休閒權益與生命安全。為落實民生親海議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開放釣點實體安全設施建置進度及環境維護權責劃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1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七)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 5億9,706萬元。「海洋保育法」及其包含「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在內之16項配套子法,已於114年7月1日全面發布施行。115年度為新法實質運作之首個完整預算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依法得劃定海洋庇護區,惟此舉勢必限制部分海域之傳統利用,對沿海居民與漁民生計造成特別犧牲。法規雖已完備,然實務上若損失補償之申請程序繁瑣、認定基準與基層認知脫節,或未能寬列充足之補償預算準備,將引發強烈之社會對立,導致保育政策窒礙難行。為確保民眾權益並消弭保育與生計之衝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潛在庇護區劃定之基層溝通平臺建置、損失補償作業流程簡化措施及年度補償預算匡列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1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八)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環境管理作業」中「獎補助費」之「對外之捐助」辦理海洋廢棄物技術合作交流及研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120萬元(對外之捐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自110年度起,每年編列約120萬元經費捐助美國北美環境教育協會(North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NAAEE)舉辦「全球青年創新挑戰(Youth Innovation Challenge, YIC)」。惟查該計畫執行效益不明,缺乏具體量化指標(KPI)及與台灣本土海洋環境之實質連結;且對於為何必需採「捐助外國』而非「自行主辦」之不可替代性未有詳實評估。此外,針對競賽徵集之國際青年創新解方,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缺乏引進落地與在地化應用之具體機制,導致相關成果恐僅止於網站展示或新聞稿發布,未能編輯成冊或轉化為國內實際之教育推廣與治理對策。為免預算淪為形式化之煙火式支出及缺乏監督之黑箱作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署應全面檢視該計畫之成本效益、合作對象選擇標準及成果回饋機制,並向立法院提出具體檢討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對外捐助美國北美環境教育協會(NAAEE)效益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1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九)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2,490萬8千元。審視預算書「業務費」中各向辦理計劃說明,如「應用AI技術開發海洋污染稽查及即時預警計畫」提要,本項千萬預算僅做概念描述,缺乏具體技術指標與實務成效。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行政員額中已設有專業組室辦理監測與資訊規劃,然本計畫卻採取全額委辦模式。機關應強化內部專業文官對於海洋污染數據之掌控力,而非一味「出錢買模型」,導致核心預警技術無法根留機關內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應用AI技術開發對於本計劃之具體情形與期望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17】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十)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2,490萬8千元。台灣四面環海,各沿海地區長年承受高度海洋廢棄物壓力。其中,近海海底人工魚礁普遍遭廢棄流刺網纏繞堆積,形同「海洋墳場」,對海洋生態造成嚴重且持續性的破壞。惟近期受中央財力分級制度調整影響,部分地方政府之潔淨海洋相關計畫面臨補助縮減甚至中止風險,恐使既有清理量能出現斷裂,影響整體海洋治理成效。面對日益嚴峻之深海污染問題,現行制度顯有不足,具體呈現以下三項結構性瓶頸,亟需中央統籌推動專案介入:一、深海作業技術門檻高:一般志工潛水深度多受限於休閒潛水範圍(約12至13公尺),惟多數覆網熱區位於15公尺以下深水區,且周邊海域海象變化劇烈、風險較高,若無具備專業設備與訓練之商業潛水團隊,難以有效執行清理作業。二、現行誘因機制不足:目前多以民生物資作為回收獎勵,對漁民缺乏足夠經濟誘因,附帶打撈意願有限,整體回收效率不彰,難以因應實際龐大的污染規模。三、清理量能受天候高度制約:於濕冷季節或東北季風期間,船隻出海受限,海面漂浮廢棄物易大量堆積於岸際,卻無法即時清除,形成環境治理空窗期。綜上,海洋廢棄物清理,特別是深海清網作業,具高度專業性與風險性,已非地方政府既有財政與人力所能穩定支應。建請中央跳脫齊頭式財力分級思維,針對全國共通性問題,規劃「專人、專案、專業」之整體性治理機制,強化跨部會資源整合,以確保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得以持續推動並提升治理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1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十一)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6,409萬元,其中編列辦理國內港區水質及底泥調查所需經費960萬元。經查:113年4月增訂「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與底泥檢測作業,及底泥應檢測與選擇檢測項目等。檢視農業部漁業署官網「113年漁業署第一類漁港之底泥監測結果」所公開之全部8個第一類漁港均有重金屬超逾下限值情事,其中南方澳第一、第三、內埤、正濱、八斗子等漁港部分重金屬檢測項目甚高於上限值。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109至112年度辦理「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其中就「全方位監控海域水質」之績效指標部分,「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之目標值介於30%至60%間,實際值介於96%至100%間,高於目標值甚多;洽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表示,113年以後尚無訂定「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之目標值,允宜賡續追蹤與研訂適合標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保19】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丁學忠 廖先翔
2、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海洋保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主管機關。為落實海洋環境保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建有海洋保育資訊入口網、海洋保育網、海洋保護區及海洋保育資料倉儲系統等網站,從一般民眾科普、公民科學參與,到海洋生物及環境數據之開源,面面俱到。惟查海洋保育資料倉儲系統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之裁罰案件統計,僅公告「違反海污法裁罰案件統計」,針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裁罰案件,並無相關公務統計資料。為有效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完善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制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爰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研議公開其主管動物保護法規之所有裁罰案件統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保2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3、 海洋保育不應侷限於沿海縣市,據統計,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2至114年自辦之各縣市海洋保育教育導場次,分別為635場、774場、778場,而嘉義縣市僅分別為22場(3.4%)、63場(8.1%)、45場(5.78%),其中114年度「海洋保育向下扎根計畫」,嘉義市僅4場。嘉義市雖不靠海,但透過海洋保育教育,對海洋永續發展具有重要啟發作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打破地理框架之侷限,重新盤點並加強於嘉義市辦理之相關教育場次,將海洋保育意識深耕於嘉義市,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成果書面報告。【海保2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4、 近年我國周邊海域頻繁發生船舶擱淺及海洋污染事件,包括巴貝多籍貨輪擱淺蘭嶼、巴拿馬籍「液態寶石」油輪擱淺臺中港、喀麥隆籍「多芬」貨輪及蒙古籍「凱塔」貨輪擱淺臺南等案,均對海洋生態及沿岸環境造成潛在衝擊。海洋委員會雖已規劃培訓超過1,600人次,並推動建立「海洋防災士」制度,以強化通報、應變及海上救生能力,惟該制度目前仍以政府及特定單位為主要對象,社會大眾對相關制度之認識及參與程度尚待提升。有鑑於海洋污染事件具突發性與擴散性,除仰賴政府專業人力外,亦須結合民間力量,建構完整之防災應變網絡,爰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就「海洋防災士」制度之宣傳推廣研擬整體策略,強化分眾宣導及民間參與機制,並結合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擴大培訓量能,以利培育海洋防災專業人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保23】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5、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發起之「淨海大聯盟」於114年度共清除海洋廢棄物3,641.625公噸,其中包含結合公私力量,中央、地方政府聯繫合作,才能有如此豐碩成果。惟一般民眾若非潛水愛好者或相關產業人士,較無機會接觸此訊息,也沒有條件協助相關行動。為擴展海洋產業並增加淨海行動參與者,爰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邀集地方政府與業界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保24】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6、 為確保海洋保護區與離岸風電開發之間的空間衝突能透過科學化、透明化的程序妥善解決,防止開發影響海洋保育推動,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盤點現行海洋保護區劃設範圍鄰近已核准及規劃中之離岸風場範圍,並參與監督鄰近海洋保護區及其緩衝區之離岸風電開發前置調查、施工及營運作業。爰此,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全臺海洋保護區與離岸風場範圍相鄰情形清單、現行法規框架及管理標準,以在再生能源發展與海洋保育之間建立明確、公平且科學的衝突解決機制。一、我國離岸風電大規模開發正在台灣海峽及東部外海快速推進,部分風場的規劃範圍與海洋保護區或其生態敏感緩衝帶存在空間上的重疊或相鄰關係。在再生能源政策與海洋保育政策各有其正當性的情況下,若缺乏清晰的相容性管理規範,兩項政策之間的衝突將持續以個案方式,在缺乏透明標準的情況下解決,不利於政策的可預測性及利益關係人的信任建立,亟需制度性的衝突解決機制。二、就新竹縣外海的具體情況而言,新竹縣近海曾有台灣白海豚(中華白海豚)活動紀錄,此物種已被列為「極危」物種,對水下噪音及海域擾動高度敏感;新竹縣外海規劃中的離岸風場與台灣白海豚棲地的相容性,是亟需科學評估與透明管理規範的核心問題,直接影響此一珍稀物種的保育前景。三、就保護區範圍調整程序的正當性而言,若特定海洋保護區的劃設範圍被調整以配合離岸風電開發,此一行政決定必須有嚴格的科學基礎及正當程序支撐,包括:正式的環境影響評估、生態損失補償機制,以及確保不削弱整體海洋保育效能的替代劃設方案。四、就漁業社區在保護區與離岸風電衝突中的利益關係而言,海洋保護區往往也是重要漁業資源育幼場,若保護區遭受開發侵蝕,不僅影響生態保育,亦影響依賴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的鄰近漁業社區(含新竹縣客家族群漁業聚落)的長期生計利益,漁業社區的意見應多加納入決策過程。五、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盤點「海洋保護區與離岸風電相鄰情形及法規管理框架」,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含全臺重疊情形盤點及指引草案之完整書面報告,以在再生能源發展與海洋保育之間建立清晰的衝突解決機制。【海保2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7、 為確保海洋廢棄物(海廢)清除與管理工作不因115年度中央補助大幅縮減而形成治理缺口,海洋保育署應就「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115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較114年度縮減逾九成(由1億4,471萬2千元降至5,438萬8千元一般性補助款),以及「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工作計畫」補助大幅下降,逐一評估各縣市承接海廢清除業務之實際能量,並建立中央直接執行海廢清除之補充機制,確保離島及偏遠海岸帶的海廢清除工作不因事權下移而中斷。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縣市海廢清除業務承接情形、離島地區海廢清除替代財源(含離島建設基金運用規劃)之具體進度、115年度海廢清除量預測與對比前年度之落差評估,以及中央自行執行機制之建立方案,以確保我國海廢清除政策不因財政制度調整而出現實質倒退。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保育署「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114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達1億4,471萬2千元,115年度因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直接補助降為零,僅移列一般性補助款5,438萬8千元,淨減少9,032萬4千元(減幅達62.42%);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工作計畫補助大幅下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雖表示有離島建設基金補助海廢清除作業,然離島建設基金之實際用途優先序及可用規模,是否足以填補原中央補助缺口,迄今未見具體數據佐證。二、就海廢清除工作之特殊性而言,台灣四面環海,加以黑潮、南海及東海洋流交匯,大量境外漂流廢棄物隨潮流持續登陸我國海岸,尤以東部、離島及偏遠海岸帶受境外廢棄物影響最鉅,此類問題超越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及行政能量之合理負擔範圍。三、就離島縣市財政能力而言,澎湖縣、連江縣及金門縣等離島縣市本為財政較為薄弱之地方政府,面對大量境外海廢登陸之清除需求,若中央補助驟然縮減,地方自籌資金能力根本不足以因應,恐導致離島海岸廢棄物堆積惡化,既損害觀光形象,亦對海洋生態造成持續性傷害。四、新竹縣沿海(香山海岸、新豐沿岸)雖非境外海廢主要登陸點,但每逢颱風及東北季風期間,海漂廢棄物大量堆積恐影響海洋環境及生態,中央海廢清除補助之有效傳遞至關重要。五、就海廢清除量目標管理而言,係依各縣市政府清除量能而定,海廢之治理仍應回歸源頭管理,並以各縣市海廢治理(調查、清除、推廣、宣導)為全面性評估,作為補助分配及政策評估之客觀依據。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凝聚公私力量,共同打造潔淨海洋,積極號召民眾與漁船成立環保艦隊,同時針對難以觸及之海底廢棄物,攜手民間潛水者業者,組成潛海戰將,擴大淨海行動能量。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就海廢清除補助縮減後之地方承接能量進行全面評估,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確保海廢清除工作不因制度調整而形成治理缺口。【海保2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8、 為維護港口水域環境品質,保障漁業作業安全與沿海民眾健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於113年4月增訂後,至今仍有多數第二類漁港管理機關未依規定辦理港口底泥監測一事,立即啟動跨部會督導機制,要求各港口管理機關(含縣市政府管理之第二類漁港)完成底泥監測並公開數據,並就已辦理監測之第一類漁港全數出現重金屬超標情事提出污染成因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進一步將所有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之底泥監測數據整合納入海洋保育網(iOcean)公開平臺。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全臺第一、二類漁港底泥監測完成率、重金屬超標情形分布圖、污染風險分級及後續改善措施,以落實對漁港環境污染之系統性管理,保護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 一、113年4月增訂「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底泥應檢測項目包括重金屬及有機化合物(含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然依預算評估報告,部分港口管理機關(包括多數第二類漁港)迄今仍未依此規定辦理底泥監測,海洋保育署表示預計於114年下半年「海洋污染應處平臺」跨部會會議提出宣導,顯示法規增訂逾一年,執行落差仍未彌補。 二、就已完成監測之第一類漁港而言,依漁業署官網「113年漁業署第一類漁港之底泥監測結果」,公開之全部8個第一類漁港(南方澳第一、第三、內埤、正濱、八斗子等)均有重金屬超逾下限值之情形,其中部分漁港甚至有重金屬超逾上限值(風險評估啟動值)之情況,顯示問題嚴重,非個案異常,而係普遍性的漁港底泥重金屬污染現象,應立即啟動風險評估與污染溯源機制。 三、漁港底泥重金屬污染,對漁業資源(特別是底棲生物如貝類、蟹類、魚類等)具有直接毒性累積效應,透過食物鏈傳遞,最終影響人體健康。漁民長期在受污染港區作業、漁獲可能受污染底泥影響之問題,若無系統性監測及公開,將形成食安盲點,尤應受到重視。 四、新竹縣竹北、新豐等地之漁港(含新竹漁港,屬第一類漁港)緊鄰香山濕地保育核心區,如有重金屬底泥污染問題,不僅影響漁民生計,亦直接威脅香山濕地之底棲生物多樣性及候鳥食物來源;加之新竹沿海近年積極推動親海活動,底泥污染若未能公開透明,將影響民眾親海安全。五、就資訊公開而言,海洋保育署雖建置海洋保育網(iOcean),惟底泥監測數據目前仍分散於各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之各自官網,未能整合呈現,一般民眾及研究人員難以取得全貌,資訊落差不利於社會監督與科學研究。應儘速將全臺港口底泥監測數據整合於iOcean平臺「海域相關水質」項下,並以地圖化方式公開,提升資訊透明度。六、另查海洋保育署109至112年度「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之「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績效指標,實際值均遠高於目標值(如目標值30%,實際值達98.9%),但113年度起已無訂定此項目標值,政策目標空白不利持續追蹤與管理績效評核,應儘速研訂適合標準並恢復追蹤機制。 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就全臺漁港底泥重金屬污染問題啟動系統性管理機制,完善跨部會督導、數據整合公開及風險評估,並於11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海保2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9、 為確保我國漁港水質與底泥監測體系能有效保護漁業資源、漁民健康及海洋生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113年度後已無訂定「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目標值之政策空白,以及已辦理監測之第一類漁港(共8個)全數出現重金屬超標情形(部分漁港甚至超逾風險評估啟動上限值),立即啟動全國漁港底泥重金屬污染溯源調查機制,並研訂符合現況之水質及底泥監測目標值,同時就重金屬污染對漁獲品質及食品安全之潛在影響,建立風險溝通及民眾資訊公開機制。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全臺各類漁港底泥重金屬污染分布圖、污染成因調查結果、風險分級評估、改善措施時程,以及重新訂定漁港水質及底泥監測績效目標值之具體方案,以有效保護漁業環境品質與漁民食品安全。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保育署於113年4月增訂「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4條,明定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然已辦理監測之全部8個第一類漁港均出現重金屬超逾下限值(監測頻率增加觸發值)情事,其中南方澳第一、第三、內埤、正濱、八斗子等漁港部分重金屬更超逾上限值(風險評估啟動值),顯示問題嚴重性遠超預期,絕非個案。二、就重金屬污染之漁業風險而言,漁港底泥中重金屬(包括鉛、汞、鎘、銅、鋅等)在底棲生物(蛤蜊、牡蠣、螃蟹、底魚等)體內累積,經由食物鏈傳遞至人體,長期暴露可能造成腎臟、神經及免疫系統損害;漁港是漁獲卸魚、清洗及儲存之核心場域,底泥污染直接影響漁獲品質,對仰賴漁港作業之漁民及消費者均構成潛在健康風險。三、就污染溯源之必要性而言,重金屬污染通常來自工業廢水排放、陸源污染逕流、船舶防污漆溶出(含有機錫化合物)及歷史性工業堆積等,不同來源需要不同的管制策略;然現行監測體系僅呈現污染現況數據,缺乏系統性的污染成因調查,無法對症下藥,改善措施之有效性無從確保。四、就績效指標空白問題而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09至112年度「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目標值介於30%至60%,實際達成率均逾96%,遠高於目標,顯示原目標值設定偏低;然113年度後竟完全不設目標值,此一管理倒退,導致後續年度之監測工作缺乏可追蹤之績效基準,不利國會及社會對政策執行之監督。五、新竹縣新竹漁港(第一類漁港)為本縣重要漁業作業基地,緊鄰香山濕地保育核心區,若漁港底泥存在重金屬污染,不僅威脅漁民職業健康及漁獲安全,亦可能透過潮汐及洋流影響香山濕地底棲生態系;新竹縣客家族群及閩南族群漁業社區有知的權利了解其作業環境之污染現況,海洋保育署應將新竹漁港納入優先完成底泥監測之範疇。六、就資訊公開而言,漁港底泥重金屬監測數據目前分散於各管理機關官網,未能以統一、易讀的方式呈現,一般消費者難以取得並理解相關風險資訊;海洋保育署應主動整合各港口監測數據,以地圖化、視覺化方式納入海洋保育網(iOcean)公開呈現,並提供風險說明,讓漁民、消費者及地方社區能夠充分知情。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啟動全國漁港底泥風險分級管理指引值,重新訂定監測績效目標值,並建立民眾資訊公開機制,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海保2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0、 為確保海洋教育政策真正深化於各級學校課程與社會教育體系,使海洋意識成為全民素養,海洋委員會應就原「推動海洋文化參與及海洋教育實作體驗」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之1,000萬元於115年度歸零後,研擬維持海洋教育推廣動能之中央直接執行替代方案。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確保我國海洋教育政策不因補助縮減而出現空洞化。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推動海洋文化參與及海洋教育實作體驗」計畫對地方政府補助114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115年度以「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錢隨事權移轉,回歸地方自治辦理」為由降為零;然海洋教育之推廣工作,特別是偏遠沿海地區及內陸縣市的海洋教育資源建置,其外溢效益具有全國性,將其定性為純粹地方事務,在政策邏輯上明顯不當。二、就海洋教育之課程融入而言,108年課程綱要雖已將海洋教育列為重要議題,但各縣市學校實際融入比例、教師對海洋議題之教學能力,以及都市與沿海地區學生的海洋體驗機會落差,均因各縣市財政能力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中央補助原有助於縮小此一城鄉落差,若補助歸零,資源差距將進一步擴大。三、就海洋文化傳承之特殊意義而言,台灣各族群(包括客家族群、閩南族群、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均與海洋有著深厚的歷史與文化連結,客家族群雖以山居文化著稱,然新竹縣、苗栗縣沿海之客家聚落(如竹南、通霄等地)長期從事近海漁業,發展出獨特的海客文化,此類地方性海洋文化知識的傳承與推廣,需要系統性的教育政策支持,不應因補助縮減而被邊緣化。四、就新竹縣海洋教育資源而言,新竹縣市雖鄰海,但相較於基隆、宜蘭等傳統漁業縣市,海洋教育資源相對薄弱,中小學海洋實作體驗活動之辦理頻率明顯不足;中央補助之縮減對新竹縣推動海洋教育之影響,應在報告中具體量化說明,並提出針對新竹縣此類「沿海但非漁業重鎮」縣市的特殊輔導方案。五、就海洋素養評量機制而言,現行海洋教育推廣缺乏全國性的學生海洋素養基準測量,政策成效無從客觀評估;海洋委員會應建立定期性的海洋素養調查機制,追蹤不同縣市、不同族群背景學生的海洋知識與態度變化,作為海洋教育政策調整的科學依據。六、就替代執行方案而言,海洋委員會雖表示將透過自行辦理或委辦方式維持海洋教育推廣,然自行辦理的活動通常具有集中性與規模限制,難以達到原由22個縣市政府系統性推動的覆蓋廣度,特別是偏遠及離島地區的海洋教育資源輸送,更難以透過中央集中辦理的方式有效觸及。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就海洋教育補助縮減之衝擊進行完整評估,提出替代推動方案與海洋素養追蹤機制,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海洋教育政策不因財政制度調整而出現實質倒退。【海保2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1、 鑒於海洋污染通報案件自107年度74件增至113年度193件(增幅160.81%),確認污染案件自107年度36件增至113年度81件(增幅125%),且112、113年度確認污染案件各達85件、81件,遠高於107至111年度介於36至45件之水準,顯示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呈現結構性惡化趨勢;復第2級應變事件數自111至113年度介於3至6件間,較107至110年度之1至3件明顯升高,顯示污染嚴重程度亦有升級趨勢,現行應變機制及基金支應能量是否足以因應未來可能更頻繁且更嚴峻之污染事件,亟需全面檢視。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全國海洋污染應變體系之制度缺口、跨機關協調效能及基金財務充裕性進行全面評估,並提出中長程強化方案。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污染案件成長成因分析、各應變層級啟動標準之合理性檢討、跨部會應變分工機制運作評估,以及基金應變準備金規模之充裕性評估與補充機制,以確保我國海洋污染防治體系能有效應對日趨嚴峻之污染挑戰。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自107年成立以來累計受理1,007件海洋污染通報,確認污染445件;114年度截至7月底通報案件及確認污染案件各153件、76件,照此速率推估,全年度恐再創新高,反映海洋污染問題持續惡化,且已非偶發性現象,而是系統性問題。二、就污染應變層級而言,第2級應變(較複雜或規模較大之污染事件)自110年度前每年1至3件,升為111至113年度每年3至6件,顯示高嚴重度污染事件頻率明顯上升;代表性案例包括112年7月高雄港外海帛琉籍天使號貨輪沉沒及113年10月巴貝多籍BLUE LAGOON輪擱淺蘭嶼龍門港等,此類重大污染事件對海洋生態造成難以逆轉之破壞,應對機制必須更加完備。三、就應變機制制度面而言,依113年度核定「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應變分工涉及海洋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等多機關,跨部會協調之時效性與明確性直接影響污染擴散控制效果;然現行計畫是否已充分因應日益增加之污染案件量能,以及第3級(最高等級)應變啟動標準與相應資源調度機制是否完備,均需要在書面報告中明確評估。四、就基金財務充裕性而言,115年度「海洋污染防治應變計畫」編列1億4,967萬4千元,較114年度增加975萬元(增幅6.97%),惟此增幅是否能對應污染案件數量的持續成長(近年增幅逾160%),以及應對一旦發生重大第3級污染事件所需之龐大清除處理費用,財務充裕性存疑,需要以壓力測試方式評估基金在最壞情境下之支應能力。五、新竹縣外海為北臺灣重要的漁業作業區,且近年離岸風電施工船舶往來密集,燃油洩漏風險較一般海域為高;一旦發生油污染事件,香山濕地潮間帶生態系及新豐至竹南沿岸漁業聚落將首當其衝,地方政府之應變能量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第一時間的應變資源部署,對於污染範圍的控制至關重要,應在應變計畫中明確規劃北部海域之快速應變部署方案。六、就客家族群漁業文化保護而言,新竹縣沿海漁業聚落(包含客家族群聚居之竹北、新豐等沿海地區)長期依賴近岸漁業資源,海洋污染事件一旦發生,對漁業生計及地方文化傳承之衝擊難以估量,強化海洋污染預防與快速應變能量,是保護此類沿海文化社區最直接的政策工具。七、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就海洋污染應變體系進行全面評估,提出中長程強化方案,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海洋污染防治能量能有效應對持續惡化之污染挑戰。【海保3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2、 為確保離岸風電等重大海域工程對海洋生態之衝擊得到有效監測與管理,避免新興海域工程產業之快速發展造成海洋環境不可逆之損害,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離岸風電設施依現行政策原則排除於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範圍一事,提出定期滾動檢討機制,確保此一排除決定具有持續更新之科學依據而非永久性豁免。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離岸風電污染風險之最新科學評估,以及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排除決定之定期檢討時程,以落實對新興海域產業之環境監管責任。一、我國離岸風電產業自107年起快速發展,至今已有多處風場進入施工或商轉階段,涵蓋苗栗至彰化外海、以及新竹縣外海之海龍及中能等風場開發計畫。離岸風電開發涉及大量水下基礎施工(打椿噪音對鯨豚之衝擊)、對海洋生態造成影響,需有監測機制加以追蹤管理。二、就現行制度面而言,離岸風電之環境影響評估主要由環境部主管,海洋生態監測條件雖已納入部分環評審查結論,海洋保育署能否有效取得各風場監測數據加以整合分析,均存在制度性缺口。三、就海洋污染防治費排除問題而言,依112年跨部會研商結論,離岸風電設施屬應再生能源,原則排除於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然此一排除決定係基於能源政策考量而非純粹環境風險評估,且係於我國離岸風電產業大規模發展之初作出,隨著風場數量與規模持續擴大,排除決定之環境合理性應定期以最新科學研究成果重新檢視,而非作為永久性豁免。四、就鯨豚及海洋哺乳類保護而言,台灣海峽及西部外海為多種鯨豚之重要棲息及洄游通道,離岸風電施工打樁所產生之水下噪音,已有多項國際研究顯示對鯨豚之聽覺系統及行為模式造成不可忽視之影響,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參考國際相關規範及技術指引,針對離岸風電等重大海洋工程,要求開發單位將水下噪音減輕措施(如氣泡幕、隔音設備)納入環評承諾,並搭配鯨豚觀察員制度等監測與通報機制,以降低對鯨豚之影響。五、就海洋生態長期監測數據的公共財屬性而言,離岸風電開發商依環評條件所蒐集之海洋生態監測數據,目前分散於各開發商之環評追蹤報告,難以進行跨場域之累積影響分析;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主動建立機制,要求各風場開發商定期向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交生態監測數據,並整合納入海洋保育網(iOcean)平臺,供學界、漁業團體及一般民眾查閱,提升政策透明度與社會監督能力。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離岸風電水下噪音指引進行滾修,並提出污染防治費排除決定定期檢討機制,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内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落實對新興海域產業之環境監管責任,保護海洋生態系之長期健康。【海保3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3、 為健全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之財源結構,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環境法律原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明定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之三類對象中,「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迄115年度仍未納入徵收,導致基金財源存在法定缺口之問題,提出具體之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各類海域工程(含填海造地)之污染風險分級方案,及預計公告徵收之明確時程;並就天然氣輸送業暫不徵收之政策決定提出完整之政策評估依據與定期檢討機制。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類應徵收對象之污染風險評估結果、費率研訂方法、預計公告時程及跨部會協調機制建立情形,以確保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之財源符合法律授權範圍,充分支應日益增加之海洋污染應變與防治需求。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三類對象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一、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二、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三、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公告規模者。然依預算評估報告,115年度基金來源明細表僅列示「運輸原油業」及「海洋棄置業」兩類,第三類「海域工程業」迄今仍未納入徵收,已有違法律授權之立法意旨。二、就海域工程業之污染風險而言,填海造地、港口疏浚、水下管線鋪設、離岸風電水下基礎施工等均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底泥擾動、懸浮物擴散及化學污染等影響,理應依污染者付費原則納入防治費徵收體系。海洋保育署雖以「海域工程複雜度較高」為由研議可行性,但此一評估工作缺乏具體時程承諾,恐導致長期懸而未決。三、就天然氣輸送業暫不徵收之決定而言,海洋保育署依據112年跨部會研商結論,以天然氣相對原油污染風險較低為由暫不徵收;然天然氣管線一旦發生洩漏仍可能造成海洋生態衝擊,此一排除決定應有正式之風險評估報告及定期滾動檢討機制作為依據,而非僅憑單次研商結論永久排除。四、新竹縣外海近年因離岸風電大規模開發(含海龍、中能等風場),水下基礎施工、海底電纜鋪設等海域工程活動密集,依法此類達一定規模之海域工程理應納入污染防治費徵收範圍;若長期免除此類工程之繳費義務,不僅造成財政資源不公平分配,亦等同以全體納稅人承擔特定產業造成之海洋污染外部成本,有違環境正義原則。五、就客家族群及地方漁民利益而言,新竹縣沿海漁業社區(含新豐、竹北香山等地)長期依賴健康的近岸海洋生態維生,若大型海域工程造成底棲生態破壞卻無需承擔污染防治費用,漁民所受之漁業損害將缺乏充足的防治基金作為應急補償後盾,此一制度缺口對傳統漁業社區影響尤深。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完成海洋污染防治費各類應徵收對象之可行性評估與公告時程規劃,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填補法律授權範圍內之財源缺口,確保基金財務永續。【海保3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4、 為確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對海洋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業務之管理能量,避免因114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海洋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計畫」(950萬元)大幅刪減後出現保育空窗,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縣市原114年受補助之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業務項目清單及中央自行辦理之替代工作計畫,以確保我國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不因財政制度調整而出現系統性倒退。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計畫」(海洋保育署)114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預算數950萬元,115年度以「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錢隨事權移轉,回歸地方自治辦理」為由大幅刪減;海洋保育署表示部分業務將改由自行辦理、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藉由與在地團體合作、結合企業ESG資源,透過公私合作強化海洋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二、就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業務之不可替代性而言,地方政府在縣市管轄海域內執行的野生動物監測、棲地巡查及緊急救援(如擱淺鯨豚救援)工作,具有高度的在地性與即時性,難以完全由中央機關或民間團體取代;若縣市政府因財源有限而降低投入,相關保育工作可能出現能量缺口。三、就鯨豚保育之特殊需求而言,台灣海峽及東部外海是多種鯨豚的重要棲息與洄游通道,鯨豚擱淺救援需要縣市政府的即時動員能量;若縣市政府補助縮減導致相關訓練與裝備維護投入減少,將直接影響擱淺鯨豚的救援成功率。四、就ESG企業資源替代性之侷限而言,以不穩定的商業資源替代法定政府補助,存在政策執行的不確定性風險,尤其偏遠沿海及離島地區,企業CSR活動之覆蓋密度遠不及都會沿海。五、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出相關說明,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不因財政制度調整而出現實質倒退。【海保3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5、 為積極落實聯合國「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所訂定之「30x30」目標(2030年前有效保育30%海域),海洋保育署應就我國海洋保護區面積目前僅達領海域面積8.39%、距30%目標仍有高達21.61個百分點之顯著差距,研提海洋保護區面積擴增之精進作為(含新設保護區候選場域評估、既有保護區管理升級計畫,及「其他有效保育區域」(OECMs)認定機制),並就所需之財源規模、人力配置及跨機關協調機制進行完整規劃。爰此,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2026至2030年提升海洋保護區面積策略(含每年擴增目標)、新設保護區候選場域熱點清單及評估結果、OECMs認定輔導,以及達成30x30目標所需之年度預算估算,以確保我國海洋保育政策能與國際目標接軌,履行對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之責任。一、依預算評估報告,迄114年9月底,我國海洋保護區增加至71處,面積5,407.42平方公里,約占臺灣領海域面積之8.39%。然聯合國「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要求各國於2030年前有效保育至少30%的陸域、水域及海洋面積,以及原住民傳統領域,我國海域目前距此目標尚有21.61個百分點之差距,若依現有擴增速率,極難在2030年前達成30%目標,需要系統性的加速策略。二、就保護區「有效性」問題而言,我國雖設立71處海洋保護區,但依海洋保育署111年度成效評估,其中20處(44.44%)屬中低度保護,顯示「設立數量」與「保育實效」之間存在明顯落差;在面積擴增策略中,同時提升既有保護區管理成效,可能是較具成本效益的達成30x30目標之路徑。三、就「其他有效保育區域」(OECMs)認定機制而言,「昆明—蒙特婁框架」允許各國透過認定OECMs(如漁業資源保育區、生態敏感區之特殊管理措施等)來計入30x30目標,此一機制為我國在不大幅新設正式保護區的情況下擴大有效保育面積,提供了務實的政策空間,海洋保育署應依「海洋保育法」及其子法加速推廣OECMs及認定。四、就新竹縣在30x30目標達成中之角色而言,新竹市香山濕地及近岸海域具有豐富的底棲生物及鳥類資源,已是海洋保護區,若能透過適當推廣,不僅有助於全國30x30目標之達成,亦為當地生態保育工作提供額外的制度性支撐,應積極評估其可行性。五、就財源規模評估之必要性而言,擴增海洋保護區面積需要相對應的管理人力與預算投入,然海洋保育署在115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大幅縮減的情況下,若未能同步建立充足的自有管理能量,面積的增加恐將進一步稀釋有限的管理資源,造成「面積虛胖、實效空洞」的惡性循環,必須對財源需求進行誠實的預算評估。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保育署提出海洋保護區面積擴增精進作為及OECMs輔導作為,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海洋保育政策能在2030年達成30x30國際目標。【海保3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6、 為確保「執行海洋保育法常規事務」計畫在11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4,000萬元完全歸零後,各縣市「海洋保育法」之執法能量不因財源縮減而弱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本計畫補助業務移轉後,各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海洋保育法」之執法頻率、違規案件查處率及行政裁罰成效進行評估,並就部分業務改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自行辦理之替代方案,提出具體的工作計畫及執法覆蓋計畫。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縣市「海洋保育法」執法人力現況、114年度違規案件查處統計、補助歸零後之預期執法能量落差評估,及中央補充執法機制之建立方案,以確保「海洋保育法」不因財政制度調整而淪為無牙之法,保障海洋生態不因執法能量下降而受到更多侵害。一、「海洋保育法」係保護我國海洋生態之核心法律,依預算評估報告,「執行海洋保育法常規事務」(海洋保育署)114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預算數4,000萬元,115年度以「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錢隨事權移轉,回歸地方自治辦理」為由完全歸零;地方政府之「海洋保育法」執法能量將完全依賴地方自有財源。二、就地方執法能量現況而言,「海洋保育法」的執行涉及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行為之查緝與裁罰,需要具備專業知識之執法人員及必要之執法設備;多數縣市政府在海洋執法方面的能量本已有限,補助歸零後若無替代機制,執法密度將進一步下降。三、就補助歸零之實質影響而言,4,000萬元之年度補助若確實用於支應縣市政府之海洋保育執法工作,其突然歸零意味著相當規模的執法預算缺口需由各縣市自行填補;然在多數縣市均面臨財政壓力的情況下,海洋保育執法預算往往不是縣市政府的優先編列項目,執法能量下降的風險是真實存在的。四、新竹縣沿海的海洋保育法違規行為之查緝,仰賴縣市政府的日常執法巡查;若補助縮減導致新竹縣減少相關執法巡查,將削弱新竹縣客家族群傳統漁業聚落鄰近海域的生態保護。五、就「海洋保育法」執法之嚇阻效果而言,執法密度與違規行為的發生率之間存在正相關,若執法巡查頻率降低,潛在違規者被查緝的機率下降,將削弱法律的嚇阻效果,導致海洋違規行為增加,加劇對已受壓力的海洋生態系的衝擊。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就各縣市「海洋保育法」執法能量進行評估,提出中央補充執法機制,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確保海洋保育法的執法效能不因財政制度調整而實質弱化。【海保3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7、 為確保廢棄漁網及幽靈漁具(Ghost Fishing Gear)清除與管理政策能有效減少其對海洋生態的持續性傷害,海洋保育署應就現行廢棄漁網的清除量統計、主要分布海域及清除困難海域,提出系統性的管理強化方案。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近5年廢棄漁網清除量統計(含海域分布),以及「漁網具清除成果報告」之具體內容,以有效降低廢棄漁具對海洋生態的慢性傷害,保護漁業資源及珍稀海洋生物。一、廢棄漁網是全球海洋面臨的嚴重問題,其在海中持續「鬼捕」魚類、海龜、鯨豚及海鳥等生物,對海洋生態造成難以估計的長期損害;同時廢棄漁具纏繞珊瑚礁及底棲生物,破壞海洋棲地,並最終分解成塑膠微粒進入食物鏈,影響海洋生態系健康及漁產品安全。二、就新竹縣外海廢棄漁具問題之嚴重性而言,台灣海峽近海漁業歷史悠久,海底積累了大量廢棄漁網及定置漁具,每逢強颱或季節性強流,廢棄漁具被捲起,對作業漁船及螺旋槳造成危害;新竹縣客家族群傳統漁業聚落的漁船,在台灣海峽近海作業時面臨廢棄漁具纏繞的實際風險,清除廢棄漁具不僅是生態保育工作,亦是保障漁業作業安全的重要措施。三、就漁具清除工作的財源問題而言,115年度「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工作計畫」補助大幅下降,若此一財源缺口無法有效填補,海洋生態系將持續承受廢棄漁具的慢性傷害。四、就企業ESG資源在幽靈漁具清除工作中的應用而言,廢棄漁網回收再製(如再製成環保纖維、漁船甲板材料等)已形成具商業可行性的產業鏈,海洋保育署可積極推動企業ESG資源與廢棄漁網回收再製產業的結合,開發具有循環經濟效益的廢棄漁具管理模式。五、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保育署提出「漁網具清除成果報告」,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有效降低廢棄漁具對海洋生態的慢性傷害。【海保3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8、 為確保海洋漁類資源之科學性評估與永續管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115年度「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項下編列辦理魚種資源評估管理所需經費988萬6千元,建立完整的魚種資源評估成果應用機制,確保評估數據能有效連結釣魚管理政策、海洋保護區調整決策,避免調查研究成果僅流於報告而無法轉化為具體管理行動。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魚種資源評估計畫之評估物種選擇標準、評估方法論、評估結果之政策應用機制,以及與農業部漁業署、水產試驗所等機關之資料共享與協作機制,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重點評估魚種清單、評估成果與釣魚管理政策調整之連結機制,以及與地方政府漁業主管機關之資訊傳遞機制,以確保魚種資源評估投資能產生最大的管理效益,保障漁類資源之長期永續。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5年度編列辦理魚種資源評估管理所需經費988萬6千元,係辦理全臺垂釣釣獲資料蒐集、偕同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執行休閒釣魚與海洋漁類魚種進行資源調查等。然就現行機制而言,魚種資源評估成果如何影響釣點開放或限制政策、如何調整漁業資源保護區範圍,乃至如何通知地方政府調整相關管理規定,均缺乏明確的政策應用流程。二、就資源評估之政策應用迫切性而言,台灣海域近岸漁業資源受到過度捕撈、棲地破壞及氣候變遷之多重壓力,部分傳統漁業魚種族群量已呈下降趨勢;若科學評估數據無法及時轉化為管理決策,漁業資源保護將僅停留於「了解問題」的層次,而無法達到「解決問題」的管理目標。三、就跨機關協作而言,漁業資源調查工作涉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農業部漁業署、水產試驗所及各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等多個機關,若各機關分頭調查、各自建立資料庫而缺乏統整,不僅造成研究資源重複投入,亦使資料整合分析工作更加困難,應建立統一的漁業資源評估資料庫及定期更新機制。四、新竹縣外海及苗栗縣通霄外海之近岸漁業作業區,是新竹縣客家族群傳統漁業社區的重要生計來源,當地常見漁獲物種(含花身鯻、鯔魚、烏魚、白鯧等)之族群動態,攸關地方漁業社區的長期生計穩定;若魚種資源評估未能有效覆蓋此區域,或評估結果未能及時通報地方漁業主管機關,將使在地漁民在資源管理過程中缺乏參與及知情的機會。五、就休閒釣魚資源管理而言,全國釣魚人口龐大,釣魚活動對部分近岸魚種的累積壓力不可忽視;現行釣魚管理缺乏系統性的科學基礎支撐,導致管理規定難以獲得漁民與釣客的共同理解與自願遵守,應透過定期公開的魚種資源評估報告,強化管理規定之科學正當性。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建立魚種資源評估成果應用機制及跨機關資料共享平台,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確保資源評估投資能產生最大的管理效益。【海保3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19、 為確保「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能針對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特別是涉及油輪或化學品船舶的大規模污染)提供充分且及時的緊急應變財源,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就基金整體規模是否足以因應單一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清除處理費用需求,進行財務壓力測試分析,評估在最壞情境(如大型油輪全損沉沒或化學品大規模外洩)下基金的實際支應能力,並提出基金財務韌性強化方案。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近年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清除處理費用統計、基金財務壓力測試結果(含最壞情境分析)、緊急準備金計畫縮減之風險評估,以及基金財務韌性強化方案(含費率調整、費源擴充),以確保基金在面對重大污染事件時能提供充分的應變財源,保護我國海洋環境不因財源不足而遭受難以逆轉的污染損害。一、依預算評估報告,海洋污染防治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億5,607萬元,較114年度減少8,481萬元(減幅24.88%);基金用途2億0,109萬元,其中「海洋污染應變緊急準備金計畫」較114年度減少5,000萬元,在海洋污染案件數量持續增加(113年度達193件,較107年度增幅高達160.81%)的背景下,緊急準備金的大幅縮減,令人對基金的應急財源充裕性產生疑慮。二、就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清除處理費用規模而言,112年7月高雄港外海帛琉籍天使號貨輪沉沒案及113年10月巴貝多籍BLUE LAGOON輪擱淺蘭嶼龍門港案,均屬第2級應變;若發生第3級應變(如大型油輪全損引發大規模油污染),清除處理費用可能高達數十億元,遠超基金目前的應急準備金規模,此一財務缺口將嚴重影響污染清除的及時性與完整性。三、就基金財務壓力測試之必要性而言,「最壞情境分析」是評估緊急應變基金充裕性的標準方法;依據國際海洋污染清除成本數據,我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若僅維持目前規模,一旦發生超大規模污染事件,將面臨嚴重的應急財源缺口,需要有正式的壓力測試分析結果支撐政策決策。四、新竹縣外海為台灣海峽主要航運航道之一,大型油輪及化學品船舶在此海域通行頻繁;一旦發生重大油輪事故,台灣海峽強烈的南北向洋流可能在短時間內將油污擴散至新竹縣香山濕地潮間帶及苗栗縣通霄外海漁業作業區,對客家族群傳統漁業聚落的生計造成難以估計的衝擊,基金應急財源是否充足,對新竹縣沿海社區的環境保護具有直接意義。五、就費率調整機制之必要性而言,現行海洋污染防治費費率是否充分反映潛在污染清除成本,以及費率調整機制是否能及時回應污染風險的變化,均是確保基金長期財務永續的關鍵問題,應在報告中提出評估。六、綜上,爰提主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就海洋污染防治基金進行財務壓力測試分析,提出基金財務韌性強化方案,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基金在面對重大污染事件時能提供充分的應變財源。【海保3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20、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686萬4千元,較114年度269萬6千元增加416萬8千元,增幅達154.60%,惟115年度預算案所設定的評核指標(例如:貼文觸及人數、刊登廣告篇數或播放電視廣告則數),多屬於「投入型」或「產出型」指標。這類指標並未連結到「民眾認知度提升」等核心成果,難以具體衡量這些龐大宣導費用的實質成效。為落實財政紀律,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增列「民眾認知度提升」之相關評核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保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1、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3,212萬7千元,較114年度2,667萬5千元增加545萬2千元,增幅達22.44%,其行政庶務支出增加之幅度甚至高於因通案調薪所增加之人事費(增列462萬7千元,漲幅2.79%),有違一般行政預算應力求撙節之原則。經查,此項經費增加主因包含辦公廳舍與車輛等「其他業務租金」高達1,329萬7千元,以及於「設備及投資」項下新增編列150萬元建置「移交檔案影像檢索系統」。針對辦公廳舍增租及公務車租金之必要性,缺乏詳實之成本效益評估;且資訊系統建置及新增檔案系統之急迫性亦有待商榷。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辦公廳舍增租及公務車租金之必要性」及「移交檔案影像檢索系統建置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保5】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2、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預算2,860萬8千元。於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架構下,不當賞鯨行為可能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之「騷擾」,進而依同法第18條及第42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然因目前尚乏賞鯨活動明確法規標準,故何種行為樣態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騷擾」行為範疇,其構成要件仍有待補充,例如觀賞距離、船隻數量、速度等。儘管目前業者得依貴署頒佈之「臺灣海域賞鯨指南」作為自律規範準則,但長期而言仍應應制定賞鯨船相關航行規範為宜。【海保1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3、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編列預算2億6,601萬7千元。根據國家海洋研究院110年發布之研究「防曬乳成分對珊瑚影響之評估」,防曬乳有效成分二苯甲酮、桂皮酸鹽及一般坊間氧化鋅成分的物理性防曬乳,其環境濃度達10g/L以上可能使珊瑚產生不良反應。再依據國家海洋研究院113年發布之研究「建構影響國人海洋素養行為模式之研究(113-114)」,經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僅有約0.3%的國人知道使用防曬乳可能影響海洋健康,顯示國人對於友善珊瑚之生態知能不足。為確保國人參與各項水域遊憩活動,具備友善海洋之素養與知識,以減少海洋生態衝擊,海洋保育署於推動海洋生態旅遊及辦理在地守護能量計畫,應強化有關友善珊瑚之知識推廣與各項行動。【海保15】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4、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編列預算2億6,601萬7千元(含「業務費」1億8,230萬2千元),用以辦理全臺釣魚環境之考評與優化、垂釣釣獲資料蒐集、補助釣點增設基本安全設施,並與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合作執行休閒釣魚及海洋漁業魚種資源調查等相關工作。惟經查,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官網揭示,截至114年8月25日,全臺可從事垂釣活動之釣點共156處,分屬農業部漁業署、臺灣港務(股)公司、內政部國家公園管理署及地方政府等不同管理機關,其管理情形迄未由海洋保育署完成全面盤點與整合。又截至114年9月,全國221個漁港中僅43個開放釣點,涵蓋率僅 19.46%,未達2成;另以高雄市為例,於110年度優化3個釣點(占轄內16個漁港之 18.75%)後,即無後續推動進度。綜觀現況,推動成果仍待強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宜加速整體規畫與協調,以兼顧海域資源保育、永續利用並提升釣友之安全與友善環境。綜上,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海保16】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高金素梅 林倩綺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26億4,90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 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4,565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萬元,俟國家海洋研究院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4,565萬5千元。國家海洋研究院肩負落實海洋平權、污染溯源及海洋空間規劃等各項民生科研任務,充足且穩定之高階研究與行政人力,為支撐各項海洋科研成果轉化為基層紅利之關鍵基礎。鑒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明確指出,國家海洋研究院近年實際員額呈現下滑趨勢,且研究人員缺額持續擴大,若未能有效建立留才與攬才配套機制,將導致嚴重之人力斷層,直接限縮各項接地氣科研計畫之執行量能,進而影響沿海居民與漁民權益。為掌控人事與行政預算執行效益,確保國家智庫發揮實質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於1個月內,就解決研究人員缺口之攬才與留才具體精進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研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二)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786萬5千元。鑒於國家海洋研究院作為國家級海洋智庫,需高度專業之科研人才。惟受限於現行公務人員薪資結構與聘用制度,難以與學界或產業界競爭,導致高階研究人員延攬不易且流動率(Turnover Rate)偏高。若長期面臨「找嘸人」或「留不住人」之困境,將嚴重影響各項國家型海洋研究計畫之推動與傳承,亟需研擬具體留才攬才對策。為有效推動海洋研究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於1個月內,就提升專業科研人才留任誘因及改善薪資結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海研3】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2、 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25億0,294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25億0,294萬4千元。審視國家海洋研究院近3年預算數據,115年度「海洋研究業務」編列達25億0,294萬4千元,較114年度之23億9,768萬元增加約1.05億元(增幅4.39%)。若進一步對照113年度之決算數9億8,477萬7千元,短短2年內預算規模膨脹高達15億1,816萬7千元,增幅超過154%,短時間內公帑挹注成長逾1.5倍,行政吞吐量與計畫執行之嚴謹度顯有寬濫之虞,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研4】
提案人:廖先翔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王鴻薇 丁學忠
(二)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25億0,294萬4千元。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有培育發展等業務。國家海洋研究院配合政府「向海致敬」政策,利用研究所得相關資訊,開發「GoOcean 海洋遊憩風險資訊平台」APP,提供海域活動動態風險變化,做為民眾進行海洋遊憩活動之參考。惟「GoOcean 海洋遊憩風險資訊平台」APP自112年12月底上架以來,截至114年12月中,共計一萬六千餘人次下載、每個月平均僅六百六十餘人下載,其推廣仍需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於1個月內,就提升「GoOcean 海洋遊憩風險資訊平台」APP下載與民眾觸及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研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三)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25億0,294萬4千元。國家海洋研究院115年度歲出計畫中,編列「建構海洋素養典範國家與海洋產業人才升級計畫」等相關經費。面對高齡化社會與身心障礙國人日漸增加之無障礙親水旅遊需求,國家海洋研究院過去已透過iCAP平臺建立「海洋無障礙服務人員職能基準」來應處,惟將該既有職能基準實質轉化為在地培訓機制,實為兼顧「弱勢遊憩參與權」與「在地就業工作權」之雙贏關鍵。鑒於目前該職能基準多停留在建檔與研發階段,推廣執行力道明顯不足,若未能檢討現有推廣策略並普及至沿海社區與大專院校,培育能評估海域環境、規劃進出路徑並提供特殊需求支持之專業人才,將直接導致地方青年與照護人員錯失投入無障礙旅遊產業之就業機會;同時,身心障礙者亦將因缺乏專業人員的安全引導而無法實質親水,導致「向海致敬」政策中鼓勵民眾親近、認識並進入海洋,同時保障活動安全之目的難以達成。為掌控人才培育預算執行期程,確保弱勢平權政策落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於3個月內,就海洋無障礙職能基準落實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研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四)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項下「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編列5億0,173萬元。該項預算編列第4年經費新臺幣5億0,173萬元。查本計畫原訂112至115年度總經費31億元,惟2艘小型調查船歷經7次招標始於113年3月發包,招標嚴重不順;更甚者,4,000噸級調查船因國際造價上漲逾五成,於114年3月核定第1次修正計畫,總經費自31億元遽增至63億2千萬元,增加32億2千萬元,增幅高達103.87%,期程亦延長至118年度;再查本計畫預算執行率,112年度累計執行率僅23.08%、113年度累計執行率27.48%,均未及三成,主因係數次流標;114年度截至8月底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亦僅27.92%,執行績效持續偏低。爰凍結本計畫115年度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就計畫修正後各子計畫(100噸、300噸及4,000噸級調查船)建造進度、經費控管機制、招標策略檢討及後續執行時程提出完整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本計畫係依「海洋基本法」與「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規劃建置具足夠能量之專有任務型海洋調查船舶,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執行常態性與週期性海洋基礎資料調查,於111年3月經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112至115年度,預定完成100噸、300噸及4,000噸等3艘調查船建造,總經費31億元,係我國海洋研究能量建置之重大投資。二、就2艘小型調查船(100噸及300噸級)之招標過程而言,歷經7次招標方於113年3月完成發包,招標失敗次數之多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極為罕見,顯示原計畫預算規劃對國際造船市場行情之評估嚴重失準。最終得標之台船公司係考量生產空檔及維持人事固定成本而接受低於市場行情之契約價金,此種得標條件本身即隱含履約風險,後續建造品質與時程均需嚴密監控。三、就4,000噸級調查船而言,原核定預算24億元,修正後遽增至56億2,000萬元,增幅134.17%,且已於114年7月31日公告招標,此一採購金額龐大且技術複雜之統包案,若重蹈小型調查船多次流標之覆轍,計畫整體推動將面臨更嚴重的延誤與追加,國家海洋研究院應提出充分的市場調查依據及招標策略說明,確保此次招標順利完成。四、就預算執行績效而言,本計畫112年度可支用預算5,015萬元,執行數僅1,157萬5千元(23.08%);113年度可支用預算5億8,044萬元,執行數1億5,114萬元(26.04%);114年度截至8月底可支用預算11億8,826萬5千元,執行數僅3億1,518萬元(26.51%),3個年度執行率均不及三成,長期偏低之執行率若持續,將導致計畫目標無法如期達成,並影響我國海洋基礎調查能量建置時程。五、本計畫所建置之海洋調查船,肩負我國海域水文、地形及生態調查之核心任務,調查範圍包含臺灣周邊海域,涵蓋新竹縣外海至苗栗通霄外海之近岸海域,相關基礎資料對於當地離岸風電選址評估、漁業資源管理及海洋生態保育均具有直接應用價值,計畫延誤將導致上述基礎資料持續缺漏,影響地方海洋產業發展決策品質。六、就計畫修正治理而言,總經費倍增(103.87%)係政府重大建設計畫管理之警示案例,顯示原計畫先期規劃階段對國際造船市場趨勢研析不足,且缺乏市場行情動態追蹤機制,國家海洋研究院應在書面報告中提出具體的市場情報蒐集機制改善方案,避免未來再度發生大幅追加之情形。七、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就各子計畫建造進度、招標策略及後續執行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研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五)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項下「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編列5億0,173萬元。鑒於國家海洋研究院辦理「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攸關我國海域基礎調查能量。然造船計畫常因國際原物料波動、設計變更或招標作業延宕,導致預算執行率不佳或進度落後;惟此類資本支出金額龐大,應嚴格控管建造節點。為避免重蹈過往公務船艦建造延宕之覆轍,確保如期如質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於1個月內,就該計畫之目前建造進度、經費執行情形及未來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研8】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六)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歲出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項下「補助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編列預算6,184萬5千元。本項預算係補助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該中心已於114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設置條例,預計於115年度8月正式營運,然經查至今該中心尚有配套子法仍未完成法制程序,經查該中心也未有營運計畫公告,有鑑於該中心成立初期,僅依賴政府機關經費之挹注,成效恐未能及時發揮,國家海洋研究院督促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完成各項準備作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研9】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廖先翔 王鴻薇
(七)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項下「補助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之「獎補助費」編列5,201萬4千元。針對該中心為115年度新增之補助計畫,然預算書中對於該中心之具體營運模式、財務自償率(Self-Sufficiency Ratio)規劃及預期研究效益說明不足,恐有淪為常態性補助且缺乏監督機制之風險。為落實財政紀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於1個月內,就該中心之年度營運目標、財務自償規劃、績效指標(KPI)及預期研究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海研11】
提案人:張智倫 王鴻薇 高金素梅
3、 為確保「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建置計畫」(111至116年度)之執行進度符合規劃目標,並與「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及「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立進行有效協調,國家海洋研究院應就本計畫目前執行進度、經費執行率、多功能水槽各功能模組建置完成情形,以及與未來調查船運作及船模實驗室商業服務之整合規劃,提出完整的進度與整合報告。爰此,國家海洋研究院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本計畫迄115年第1季之預算執行率、各建置項目完成情形、與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立後之營運計畫書,以及多功能水槽投入商業服務之時程規劃與預期收益模式,以確保龐大的船模實驗室建設投資能如期轉化為支撐我國海洋科技產業發展的實質能量。一、「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建置計畫」(111至116年度)係為落實「國艦國造」政策、補足我國船模試驗能量缺口,同時為海洋調查船設計提供科學測試基礎而建置。本計畫完成後,多功能水槽將由預計在115年8月成立的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接管運作,因此本計畫的執行進度與品質,直接影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成立後的核心業務能量,2項計畫的時程銜接攸關整體政策效益。二、就多功能水槽之國際競爭定位而言,目前國際上的先進船模試驗設施(如荷蘭MARIN、英國BMT等)技術能量成熟,我國若要在此領域建立競爭力,多功能水槽的設施規格及測試能力必須達到國際水準;然計畫完成後的設施能否達到預期規格,以及後續如何透過國際行銷吸引國際客戶,均是影響投資效益的關鍵問題。三、目前國家海洋研究院雖已完成相關營運計畫及法規制度的撰擬,在移交至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前的過渡期間,其管理責任及運作模式需要有清晰的安排,避免建置完成的設施在移交過程中出現管理真空。四、就新竹縣海洋科技產業發展的潛在受益而言,新竹縣作為台灣科技產業重鎮,精密製造及工程服務業具有強大基礎,多功能水槽的建置若能有效帶動台灣造船及海洋工程產業的技術提升,對新竹縣廠商投入海洋科技供應鏈具有間接促進效果,應在計畫效益評估中納入此一產業鏈帶動面向的分析,以強化政策對新竹縣產業發展的關聯性。五、綜上,爰要求國家海洋研究院就「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建置計畫」執行進度及與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立之整合規劃提出完整報告,並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龐大建設投資能如期轉化為實質科技產業能量。【海研1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4、 為強化國家海洋研究院作為政府海洋政策智庫之研究能量,國家海洋研究院應就近年實際員額持續減少、缺額擴大,尤其是5個研究中心114年9月底缺額率已達15.79%(9人空缺/預算員額57人),且113至114年度調離職退休人數均高於新進到職人數之嚴峻人才流失問題,提出系統性之育才、留才及攬才改善方案,並針對研究人員流向大專校院或其他研究機構擔任較高職務之主要流失原因,研擬職涯發展路徑優化、薪資待遇調整、研究環境改善及彈性聘用機制等具體對策。爰此,國家海洋研究院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各研究中心缺額分布與職類分析、近5年人員流動統計及離職原因調查、薪資待遇與競爭機構之比較分析,以及115至117年度人才補充預測與配套措施,以厚植我國長期海洋研究能量。一、依預算評估報告,國家海洋研究院112至115年度預算員額均維持90人,惟實際員額自112年度之84人減為114年8月底之80人,減少4人;5個研究中心實際員額更自112年度之62人(含借調9人)減為114年8月底之57人,減幅8.06%,高於全院平均值,顯示核心研究單位人才流失問題尤為嚴重。二、就缺額結構而言,114年9月底5個研究中心之空缺包括主任2人、研究員3人、副研究員1人、助理研究員2人及助理員1人,缺額率15.79%,且主任及研究員等高階職缺若長期懸缺,不僅影響研究計畫推動,更弱化機構作為海洋政策智庫之知識生產能力與政策諮詢品質。三、就人才流失原因而言,國家海洋研究院表示研究人員異動主因係應聘至大專校院擔任專任教師或至其他機構擔任較高職務,此一「向上流動」的離職模式,反映出國家海洋研究院在職涯發展天花板、薪資競爭力及研究自主性等面向,相較於大學教職或其他研究機構存在明顯劣勢,若不從根本改善職涯吸引力,甄補程序雖持續辦理,卻可能陷入「補了又走」的惡性循環。四、就甄補程序效率而言,國家海洋研究院表示對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有較嚴謹之審查,爰甄補程序較冗長。然在人才缺口已達15.79%之情況下,過度冗長的審查程序反而造成業務推動持續受損,應在維持品質標準的前提下,研議縮短甄補時程之具體作法,或以借調、合聘等彈性機制因應短期缺口。五、就機構整體發展而言,國家海洋研究院正同步推動「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涉及大型調查船隊建置)及配合「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行政法人設置,此2項重大計畫均需充足且專業之研究人力支撐;在人才缺口持續擴大之情況下,即便硬體設施如期完成,亦可能因軟體人力不足而無法發揮預期效益,形成投資浪費。六、新竹縣與苗栗縣沿海具有豐富之海洋生態資源(含香山濕地、通霄外海珊瑚礁生態系等),需要充足的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能量加以支撐,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中心」若持續缺額,將影響臺灣西北部海域生態系研究之系統性推進,對地方海洋保育政策制定造成知識缺口。七、綜上,爰要求國家海洋研究院提出系統性育才、留才及攬才改善方案,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含缺額分析、離職原因調查、薪資比較及中程人才補充計畫之完整書面報告。【海研1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5、 為確保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預定115年8月1日正式成立)能夠在完善法制基礎上健全運作,國家海洋研究院及海洋委員會應加速完成所有相關子法辦法草案之審查公布程序,及各項組織章程、內部控制、會計制度、收支管理等規章之研訂,並在正式揭牌前提出完整之年度營運計畫、財務收支預測及業務績效評核機制,確保行政法人之設置符合「行政法人設置及運作實務指引」之各項要求,避免在法令制度及營運計畫尚未完備之情況下即倉促掛牌,影響機構運作之合法性與效能。爰此,海洋委員會應於115年7月31日前(即揭牌前1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14項子法辦法及規章草案之完成進度、董事會組成及運作時程、首年度營運計畫核心內容,以及調查船隊與船模實驗室之預期服務能量規劃,以落實國會對重大新設機構之事前監督。一、依預算評估報告,為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與國家船模實驗室之營運管理,海洋委員會規劃新設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已於114年7月公布,115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補助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所需經費6,184萬5千元,包括「業務費」349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633萬6千元及「獎補助費」5,201萬4千元,規劃於115年8月成立。二、然目前相關法令制度準備情形如下:6項子法辦法草案(含董事長董事遴聘辦法、績效評鑑辦法、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等)已提報海洋委員會審查;8項組織章程及內部規章草案(含組織章程、內部控制規章、採購作業規章、人事管理規章、會計制度規章等)待董事會成立後審議通過。另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之年度營運計畫已於115年4月24日送海洋委員會審查。三、就行政法人治理而言,董事會係行政法人最高決策機構,其董事會之名單已提送海洋委員會,多項核心規章(含組織章程、採購規章、人事管理規章)董事會成立後應儘速審議通過。四、就資產管理而言,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未來總值達63億2千萬元)及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建置計畫111至116年度辦理)均為重大公有資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已提報海洋委員會審查。五、新竹縣苗栗縣沿海海域為西部海洋調查船主要作業航線之一,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未來所管理之調查船能否有效對臺灣西北部海域進行常態性調查,直接影響新竹縣海洋環境監測、離岸風電環評科學依據及漁業資源管理品質,地方政府及產業界均需充分了解該中心之服務範疇與作業優先序。六、綜上,爰要求海洋委員會及國家海洋研究院在正式揭牌前完備各項法制準備並提出完整營運計畫,並於11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行政法人之設置在完善法制基礎上健全運作。【海研1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6、 為確保國家海洋研究院的研究成果能有效支撐政府海洋政策制定,發揮「海洋政策智庫」之機構定位功能,國家海洋研究院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完整書面報告,內容須明列近3年重要研究計畫清單、各計畫研究成果及對策之建議,確保海洋研究投入能對我國海洋治理產生最大的實際效益。【海研1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鴻薇 廖先翔
7、 115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預算案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項下「補助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之「業務費」編列預算349萬5千元。海洋委員會規劃新設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已於114年 7月公布,規劃於115年8月揭牌。洽據國家海洋研究院表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法人設置及運作實務指引」,迄114年9月10日已完成6項子法辦法草案初稿及8項子法規章草案初稿研擬;其中6項子法辦法草案將提報海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其公布實施,及8項子法規章草案將於提經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海洋委員會備查。另國家海洋研究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該中心設置及後續成立營運所需經費6,184萬5千元,惟迄114年9月底未提供相關營運計畫,允宜儘速完成。【海研10】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丁學忠 廖先翔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2項 一般性補助款-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目 一般性民政補助-海洋委員會184萬8千元,照列。
第2目 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海洋保育署8,488萬7千元,照列。
貳、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海洋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一、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億5,607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0,10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5,498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項:
1.115年度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41萬6千元。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除運輸原油及海洋棄置外,尚應包含「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經查115年度該基金來源明細中僅列示運輸原油業及海洋棄置業,未依法納入從事海域工程業等對象,海洋保育署雖表示天然氣、離岸風電等因風險較低或屬再生能源原則排除,但針對填海造地等海域工程的收費可行性竟仍在研議評估中。考量該基金已於114年度設立並以海污費為主要財源,迄至115年度預算案仍未納編全部應徵收對象,尚待儘速研擬配套並公告周知以符法制。爰凍結該項預算15萬元,俟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1個月內,針對「海域工程納入海污費徵收對象之具體配套措施與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海污01]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高金素梅
2.115年度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於「海洋污染防治應變計畫」編列1億4,967萬4千元,依法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等工作之用。經查海洋保育署成立以來,海洋確認污染案件自107年度的36件大幅增加至113年度的81件,呈顯著增加情事。此外,111至113年度屬「第2級應變」的事件數明顯升高,反映出油外洩程度增加、污染危害擴大的現象(如112年天使號沉船及113年BLUE LAGOON輪擱淺事件)。面對污染案件與應變層級雙雙攀升,顯示過往防救機制成效備受考驗,海洋保育署應妥適因應並賡續精進。[海污02]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王鴻薇 高金素梅
參、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
本次會議議程所列有關處理115年度之預算,統一作以下三點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歲入部分,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援例處理到「目」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惟如該案協商前,相關部會已跟提案委員溝通完成;並將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依該溝通結果處理。
四、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等機關預算(含該機關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及所屬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等預算)部分,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部分,所列預算提案於1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中午12時截止收件。
肆、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陸、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海洋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4月30日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1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增訂第四條之一暫行保留及尚未討論之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