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委員:鍾佳濱 賴瑞隆 洪毓祥 陳亭妃 楊瓊瓔 張嘉郡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呂玉玲 邱議瑩 邱志偉 蔡易餘 陳超明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倩綺 何欣純 林思銘 盧縣一 葉元之 柯志恩 劉建國
委員列席8人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副組長姜燁秀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組簡任視察曾瀝儀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長許正雄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張信良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李芷琪
115年6月4日(星期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嚴于屏暨相關人員
科 員 潘宣羽
115年6月3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
(1)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黃仁等3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
(11) 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林倩綺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報告後,委員鍾佳濱、賴瑞隆、張嘉郡、陳亭妃、鄭正鈐、謝衣鳯、呂玉玲、洪毓祥、楊瓊瓔、伍麗華、邱志偉及蔡易餘等12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組簡任視察曾瀝儀及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李芷琪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邱議瑩、鄭天財、陳超明及柯志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1) 第三條條文,照委員鍾佳濱(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條文如下:
第三條 土石採取,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
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
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
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
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
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
七、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者。
八、因新(修)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之住宅、教會、機關、學校、聚會所或公共設施所需者。
九、原住民族部落實施部落自主災害防救與環境維護所需者。
前項各款土石採取地點、面積、數量、期間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涉及原住民及原住民族部落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2) 第十四條條文,照委員鍾佳濱(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如下: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前項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3) 第三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條文如下:
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依第六項規定完成整復該場址及清除其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該場址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
意圖營利,有第一項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供第二項及第三項犯罪用之船舶、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整復得使用之物料、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公告之。
(4)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5) 第四十一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條文如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
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
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6)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洪召集委員毓祥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15年6月4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
決議: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億1,895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26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7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3億5,70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1項:
(1) 依預算書表所示,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歲入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編列1億1,895萬4千元。惟近年部分重大案件因行政救濟階段尚未確定而暫列預收款,且迄113年8月底,應收罰金罰鍰仍有高達3,174萬9千元未收繳,甚有已註銷之鉅額罰金,顯示罰鍰收繳作業有極大加強空間。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歷時多年未能有效徵起罰鍰之問題研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國家公權力及保障債權。【40】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2)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設置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其主要職責為協助傳銷事業和傳銷商之糾紛協調,促使傳銷事業設置糾紛處理機制,並增進雙方對傳銷法規專業知識瞭解。惟截至114年,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僅完成189家傳銷事業之輔導,占比僅49.22%。然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輔導成效不濟之事實,竟以部分傳銷事業已具備完善糾紛處理制度,無需基金會介入作為理由加以推諉,顯見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已有失職疑慮。妥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落實監督,要求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加強輔導傳銷事業,以擴大對傳銷商之權益維護。【41】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3) 連鎖加盟創業型態在臺灣日益蓬勃發展,臺灣連鎖暨加盟協會普查資料顯示,113年連鎖品牌總店數高達11萬8,952家,惟加盟業者與加盟商存在資訊不對稱,109至114年,公平交易委員會已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和25條,針對違反公平競爭之16家加盟業者處以323萬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加強對業者宣導,以避免觸法行為嚴重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42】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4) 我國電信業者於109年中旬陸續提供5G服務,惟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布的「114年通訊市場調查結果摘要」指出,民眾4G轉換到5G服務比例由112年25.5%上升至114年38.7%,未轉換比例仍有60.1%,超過七成原因認為「目前使用的4G服務已足夠滿足需求」,而多數民眾轉換至5G服務主因係為「換約或購機優惠」,根據統計,114年第4季4G用戶數仍達1,659.4萬戶,可見自109年提供5G服務迄今已屆5年,仍未見民眾積極轉換,惟為促使用戶轉換,日前已有電信業者停售經銷通路4G吃到飽資費方案,由於行動通訊市場服務同質性高,具寡占特性,價格與服務為業者競爭主要手段,片面中止優惠恐導致流失用戶,業者不會自甘冒險,反使外界質疑為變相逼迫民眾轉換之舉措,進而引發壟斷「聯合下架」4G吃到飽之聯想,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主動調查,以維護民眾權益。【43】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5) 隨著國內外推進淨零碳排,碳權交易與綠色轉型成為企業重點,公平交易委員會雖已委託進行「國內碳權交易市場相關競爭議題之研究」,並舉辦「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宣導,但實務上,企業極易以「反映綠能成本」或「遵循環保法規」為由,進行聯合漲價或發表不實之綠色宣稱(漂綠)。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碳權交易市場及企業綠色轉型過程,是否涉有不當定價、聯合漲價或不實廣告等,持續密切關注市場競爭動態,主動查處不法行為,俾維市場交易秩序。【44】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6) 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處分案件提起行政救濟之件數仍高,自90至113年度行政救濟階段尚未確定案件計103家。經查,截至114年7月底,罰金罰鍰預收款金額高達60億7,402萬6千元,其中屬106年度以前之陳年案件預收款即達44億1,350萬元,占比高達72.66%。由於行政處分長期處於未確定狀態,導致罰金罰鍰無法轉正收入,亦顯示執法事證強度與行政救濟攻防仍有精進空間。為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盤整歷年行政救濟撤銷型態,強化競爭法專業資料庫之調查分析能力,提升執法品質與事證強度,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與消費者權益。【45】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7) 近年違法聯合行為經處分之案件數持續增加,顯示部分事業對「公平交易法」之認知仍有不足,衝擊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據統計,112及113年度經行政處分之聯合行為案件分別達10及16件,較以往年度明顯增加,且109至113年底的處分案件中,經檢舉後調查案件數超過總數六成,顯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市場競爭動態的主動掌握與宣導尚有強化空間。為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加強與產業主管機關分工合作及溝通宣導,主動積極查處疑似違法聯合行為,並研謀改善對禁止聯合行為之宣導,以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47】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8) 有鑑於連鎖加盟產業在我國發展漸趨成熟多元,惟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導致部分加盟業主未能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揭露重要資訊,損害有意加盟者權益。據統計,109至114年7月底處分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件計15件,其中主要違法態樣為未充分揭露營運期間各項費用及對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又查有加盟業主於遭處分後仍未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而再次受罰,顯示業者對法令規範認知不足。為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對加盟業主之宣導,尤其針對契約存續期間限制與各項費用資訊揭露等主要違法態樣,確保業者確切落實遵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保障加盟者之創業權利與市場交易秩序。【48】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9)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除部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如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等,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自109至113年底針對聯合行為共裁處41件,罰鍰金額合計24億5,674萬元。其中由公平會主動調查者15件,經檢舉後調查者26件,占比逾六成。另112及113年度聯合行為處分案件分別為10及16件,較以往年度顯著增加,顯示部分事業對於禁止聯合行為之法令認知與自律仍有不足。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持續密切關注市場競爭動態,強化跨部會合作,並與產業主管機關建立通報及分工機制,定期辦理教育宣導及業界交流,以落實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與產業健全發展。【49】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邱議瑩 邱志偉
(10) 鑑於114年颱風豪雨及農業部非洲豬瘟,造成農畜產品價格波動,加以美國關稅調整及中東地區政局動盪,恐導致民生物資價格異常,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持續關注重要農畜產品與民生必需品產銷變化,倘發現疑似違法聯合行為或哄抬情形,應即主動啟動調查與查處機制,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穩定物價並保障消費者權益。【50】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邱志偉 邱議瑩
(11) 為因應物價波動影響民生消費,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查辦廠商不法囤積、聯合哄抬等行為,並配合設置「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運作,對於重要農畜產品、民生必需品之市況變化及價格趨勢,進行異常漲價情形之監測,並主動立案調查,此外亦針對重要節慶,農畜產品及應節商品價格予以監測,主動調查是否涉有人為操縱或聯合行為。查公平會112至114年7月底完成針對盤商囤貨及哄抬價格等投機行為,或重要民生物資等價格波動異常或聯合壟斷立案調查之具體查核結果,共裁處金額計3億0,550萬元。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劇烈,天災動輒造成農產品價格波動,且受美國關稅及中東地區衝突影響,導致各類民生物資價格異常,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關注重要農畜產品及民生必需品之產銷變化,針對疑似違法聯合行為更應積極進行查處,以穩定物價及維護消費者權益。【51】
提案人:鄭天財 呂玉玲 楊瓊瓔
(12) 公平交易委員會110至114年7月底,針對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案件進行處分,件數高達110件,顯示多層次傳銷業者違規情形仍有改善空間。而截至113年底,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總額高達1,055.06億元,傳銷商總人數達358.6萬人,雖公平會每年均辦理相關法令宣導,且保護機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亦就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案件發放獎金,惟近年多層次傳銷事業違規情形仍未明顯改善。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通盤檢討法令宣導說明之成效,精進內容及方式並分析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發放檢舉獎金之影響效益,適時滾動調整,以有效降低傳銷事業違規之發生。【52】
提案人:鄭天財 呂玉玲 楊瓊瓔
(13) 隨網路科技蓬勃發展,民眾透過電子商務購物或利用網路媒體或社群媒體獲取購物資訊情形愈來愈普遍,為避免業者藉由網路進行不實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2月間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並列示7項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態樣之案例。據公平會統計,112年2月至114年7月底止,網路廣告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案件遭實際處分有168件,且多屬網路及購物平臺業者。鑑於實體零售業及電子購物業逐漸朝向虛實整合、線上線下相互導流方式拓展客群,並以經營網路社群為策略,惟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情形頻仍,且部分業者重複違法,顯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處理原則宣導仍有加強空間,應檢討宣導成效,並特別針對業者常發生之違法行為態樣加強宣導,提高業者及民眾認知,以利業者遵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53】
提案人:鄭天財 呂玉玲 楊瓊瓔
(14) 公平交易委員會110至114年7月底,處分不動產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件共59件,多數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分別占近年違法行為件數比例之17.43%及16.42%,與各行業別相比較,不動產業者之違規件數占比,僅低於「批發及零售業」或「住宿及餐飲業」,屬前三大違規事業。鑑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查處違法行為,確保消費者購屋權益。【54】
提案人:鄭天財 洪毓祥 楊瓊瓔 呂玉玲
(15) 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於115年3月受理Grab Inc.以6億美元收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併購案,並要求補件,於Grab補齊資料後啟動審議。惟Uber持有該公司一般股股份達13.5%,為Grab最大機構持股人,且Grab董事會成員之一為Uber執行長Dara Khosrowshahi,由於公平會業於113年12月25日正式否決Uber Eats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如今又有一個由Uber持股並參與公司決策的Grab公司啟動併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不免讓人質疑是否又是一次為達成壟斷地位而為的交易,對市場競爭、商家、外送員與消費者權益的再次考驗。有鑑於歐盟在114年6月曾有類似的指標性案例,以查獲勞動市場聯合行為,裁罰foodpanda的母公司Delivery Hero與另一家歐洲外送平台Glovo事業共3.29億元,且115年4月Uber宣布投資2.7億歐元成為Delivery Hero持股7%的大股東,在本案恐變成「左手賣右手」之情形,對我國維持市場秩序公平性之執法挑戰。爰要求:1、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本併購案之審議,務必以我國消費者、商家與外送員權益為優先考量,也應顧及我國本土發展中的電商及外送事業發展,以避免市場壟斷性事業之弊害。2、Grab在東南亞國家提供第三方支付業務,且與華為、阿里巴巴等背景企業深度合作,恐成為我國金融監管、跨境金流、國土圖資及使用者個資的安全威脅,應有金融及國安等單位提供審查意見。3、有鑑於部分併購案件之結果,如全聯併購大潤發等個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已通過案件持續監督的能力備受外界質疑,也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討現行制度下,對併購案之通過與否,以「附負擔行政處分」之形式為之的效力與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與檢討報告。【55】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鍾佳濱
(16) 對於遊戲主機消費者而言,通常購買了主機之後,其購買遊戲(此指數位版)就只能在該主機所屬的網路商城,例如PlayStation Store或Nintendo eshop上購買,而這些平台也會向發行商收取上架費用營利。然而在AI技術興起之後,大量AI生成,仿冒、粗濫、甚至竊盜其他遊戲開發商IP的垃圾遊戲(Shovelware)出現,發行商意圖詐騙消費者購買遊戲,或透過遊戲內暗藏後門取得個資獲利。在某些平台如Steam,因為其「發行商保證金」的機制,相當程度上防止垃圾遊戲、詐騙工具的發布。但在某些平台如Nintendo eshop,則充斥著仿冒、垃圾及AI生成內容的假遊戲,常以低價優惠、雷同的遊戲圖示誘騙購買,知名案例包括模仿「Unpacking」的假貨及「The Last Hope: Dead Zone Survival」等劣質作品。由於這些商城在平台上具有壟斷性地位、透過抽取消費金額的一定成數營利,消費者只能透過他們購買商品,但平台卻放任假、詐商品在平台上販售,還與發行者分潤獲利,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就這些數位遊戲電商平台,是否濫用其獨占地位,放任偽劣商品上架,誘騙購買以獲取不正利益啟動調查,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須包括:1、針對數位遊戲平台之市場結構及競爭狀況,評估其是否具市場支配地位或競爭限制效果。2、檢視平台是否存在放任仿冒、誤導性或低品質商品上架之不公平競爭行為。3、研議數位平台對消費者之資訊揭露義務與審查責任機制。4、就AI生成內容對數位市場競爭秩序之影響,提出政策建議與監理方向。【56】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鍾佳濱 邱議瑩
(17) 訂閱制(Subscription Model)經濟在過去十年間爆發性成長。截至112年,全球訂閱與會員制市場規模已突破6,500億美元,訂閱經濟的營收成長率高達435%,遠超標普500指數企業的平均增速,顯示該模式已從單次銷售成功轉型為穩定、持續的長期高增長商業模型。然而,訂閱制是企業穩定獲利的利器,卻削弱消費者的所有權。用戶每月付出的月費看似低廉,長期成本反更高,且退訂流程繁複,形成隱性剝削外,更可能淪為數位時代「暗黑營銷模式」的受害者,如Adobe公司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惡意阻擋使用者轉換使用其競爭對手產品,並對提早退訂的用戶收取契約全期間合約費用,遭美國政府起訴,最後Adobe公司以共1.5億美元的條件達成和解。又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於113年10月16日公布「點擊取消」(click-to-cancel)的正式規定,要求事業必須讓消費者取消訂閱跟購買訂閱時一樣容易,用以解決以下爭議:銷售者未如實告知退訂的必要資訊、消費者被迫支付他們未同意的帳單、銷售者故意讓取消訂閱變得困難或甚至不可能。有鑑於世界各國紛紛就訂閱制形成的「暗黑營銷模式」問題提出對策,公平交易委員會更應明白宣示政策立場,以維持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爰要求:1、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業者提供訂閱制服務卻以各種方式阻礙消費者退出,未經消費者知情同意之自動續訂或以不合理方式徵收額外費用等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或25條之情形加以盤點,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並就指標性事業如Adobe、Uber Eats、PlayStation Plus等網路服務平台如有透過糾纏、隱匿費用等形式阻擾退訂涉及「公平交易法」應啟動調查。【57】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鍾佳濱 邱議瑩
(18) 有鑑於市面上有許多3C產品及周邊業者,宣稱其「商品通過軍規認證」,然而「軍規」於我國官方商品標準中並未有此一類型,其內涵主要係指通過符合美國國防部「MIL-STD-810」系列的測試標準,而有業者將其產品交給第三方驗證機構依照上開標準進行檢驗通過,以作為取得消費者信賴與青睞之商品宣傳。然而日前也有網紅實際就市面上宣稱具有「軍規認證」的3C保護商品(主要為手機的「保護殼」),以工業設備進行精確實地驗證,結果反而是多數宣稱軍規等級保護的商品無法達到其宣稱的防護效果,甚至直指「市面上買到的軍規手機基本上沒有測試」。上開內容若屬實,生產販售那些商品的業者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以不實廣告影響消費者決定,進而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就此類宣稱「軍規防護」商品立案調查,確認其是否具有其宣稱之防護能力,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鍾佳濱 邱議瑩
(19) 有關蘋果公司(APPLE.Inc)於其應用程式商店(Apple Store)上架之應用,在其應用程式內部消費中,收取一定比例費用,被外界稱其為「蘋果稅」之行為。歐盟於114年4月認定蘋果阻止開發者引導用戶到App Store以外進行更優惠的購買,以違反「數位市場法」對蘋果處以5億歐元的罰款。114年6月,美國法院也駁回蘋果公司上訴,判決蘋果將不得再向開發者收取用戶透過應用程式中的外部連結進行付款所產生的手續費。日本政府則以法規修正方式,強制蘋果公司大幅降低應用程式內第三方支付的佣金,以及對透過第三方應用商店或側載類App購買,僅收取5%的核心技術費。然而,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該案,自110年11月公開表示已立案調查後,迄今已逾40個月,直到日前公平會仍對外宣稱「調查快要完成了」,惟經調閱資料後發現,公平會自114年11月,賴委員瑞隆再次質詢並強調本案業已調查數年後,才於委員會議的議程中排入本案,足見公平交易委員會態度之消極與行政怠惰,需加強監督,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有關網路數位商品交易平台(如Apple Store、Google Play、Steam等)在消費者購買數位商品或於應用程式內交易收取一定成數費用之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調查及討論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鍾佳濱 邱議瑩
(20) Grab併購foodpanda案,對外送員、餐飲店家、消費者等權益影響巨大,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窮盡行政程序,確實對外送員、店家、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進行意見聽取及調查,以符公開公正之原則;並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審議該併購案時,應優先考量外送員、店家、消費者等可能損失的權益。【60】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鄭正鈐
(21)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歲出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編列2,231萬3千元,由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一再引發消費糾紛,公平交易委員會雖已正視問題並訂定相關規範,惟依該會定期公布之案件辦理情形統計數據中,發現114年不實廣告行為處分案件共105件,均高於以往各年度案件數,且110年以後趨勢明顯增加,顯示相關法令、處置與宣導等作為未能隨科技進步、消費習慣與銷售途徑的演變與時俱進,爰此,針對歲出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2,231萬3千元,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22) Grab併購foodpanda案,涉及跨國外送平臺間的整合,尤其公平交易委員會才在114年禁止Uber與foodpanda結合,而Grab最大股東就是Uber,引發外界質疑Uber繞道併購foodpanda,企圖規避公平會先前禁止結合決定。考量Grab與foodpanda結合對於市場競爭與外送平臺各方參與者(外送員、餐飲店家及消費者)影響重大,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審查本結合案,應徵詢並聽取各方利害關係人意見,詳細審酌Uber、Grab及foodpanda間的投資及控制數據壟斷及對市場競爭的可能影響,審慎評估是否同意Grab與foodpanda之結合。【2】
提案人:謝衣鳯
連署人:楊瓊瓔 洪毓祥 鍾佳濱 鄭天財 鄭正鈐
(23) 112及113年度因違反聯合行為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件較以往年度高,鑑於近年颱風豪雨造成農產品價格起伏,且國際政局動盪恐影響民生必需品之產銷變化,應持續密切關注市場競爭趨勢,與產業主管機關妥善溝通協調,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就可能之違法聯合行為積極查處之書面報告。【3】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鄭正鈐
(24)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歲出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99萬3千元,該項業務之一在於處理各級產業聯合行為是否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案件辦理情形統計,截至115年4月20日止,申請聯合行為案總計250件,核准(含部分核准)169件,核准比例高達67.6%,有無與「例外」精神相抵觸?此外,「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明定符合但書共八款要件下可豁免管制,惟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年報資料,81至113年之聯合行為許可案件163案中,光是符合但書第5款許可之輸入聯合案件總計96件,占比達59%,其中絕大多數又屬大宗穀物合船進口申請案,此一管制之效益能否為全體國人所共享?由於聯合行為之准駁係以「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為基礎,然從高核准率到偏重以穀物合船進口為主的聯合行為,雖有利於業者節省成本或提高效率,然而利害關係人卻無法合理分享。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25)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99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571萬8千元增加27萬5千元(增幅4.81%),辦理事業有關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及建置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等事項。經查,109至113年間聯合行為處分案件共計41件,裁罰金額達24億5,674萬元,其中主動調查僅15件(約36.6%),其餘26件(約63.4%)均由檢舉而來,顯示現行市場監測與主動查核機制仍有強化空間。另112及113年度處分案件數分別為10及16件,較以往年度明顯增加,反映部分產業違規風險上升,亦突顯既有預防與宣導措施成效有限。再者,112至114年7月底針對囤貨、哄抬價格及聯合壟斷等案件共處分13件,裁罰金額3億0,550萬元,惟113年間部分已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之案件,僅以警示處理未予裁罰,恐削弱法規嚇阻效果。復依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及相關專案機制,雖已針對重要農畜產品及民生必需品進行價格監測,然整體查處仍偏重異常發生後之事後介入,面對近年颱風豪雨影響農產供應及國際關稅、地緣政治衝突等外部變數,預警監測及即時因應能力仍顯不足。綜上,現行預算雖有成長,惟在主動查核、裁罰嚇阻及市場預警等面向仍存結構性缺口,允宜全面檢討資源配置及執行機制,以強化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及穩定物價之政策效能。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26)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99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571萬8千元增加27萬5千元(增幅4.81%),經彙整公平會109至113年底針對聯合行為之行政處分統計,共處分41件,罰鍰金額計24億5,674萬元,其中由公平會主動調查案件數15件,經檢舉後調查案件則26件,超過總案件數六成,另112及113年度聯合行為經處分案件分別為10及16件,較以往年度明顯增加,顯示部分事業對禁止聯合行為之認知仍不足,允宜持續密切關注市場競爭動態,並與產業主管機關進行分工合作及溝通宣導,俾維市場交易秩序。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27)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99萬3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7萬5千元,辦理事業有關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及建置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等事項。惟查,近年零售市場搭售(綑綁銷售)行為日益氾濫,特別是在消費性電子產品,通路商如原價屋等業者,或於銷售顯示卡等熱門商品時,惡意綑綁其他高價商品,要求消費者一併購買,或將此類熱門商品囤積居奇,在市場上僅少數取得代理及銷售商品時,聯手以飢餓銷售哄抬價格,消費者對此等基於通路商寡占所為之聯合抬價行為,僅能被迫接受以遠高於外國販售價格購買商品,或為購買正常價格商品轉往中國京東商城、各國Amazon等境外電商購買於我國缺乏足夠售後保障的商品,此類限制交易相對人活動之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應予重視並查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此外,我國近年來零售通路商併購案件持續增加,恐逐漸形成寡占情況,公平會亦應確實掌握,並確實查處不肖業者利用獨占、寡占所為之聯合、垂直限制競爭、限制交易相對人活動等不法案件。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我國零售通路業者之現況進行盤點,就已曾發生之限制競爭樣態、執法查處現況及對消費性電子產品通路市場加強監管與消費者保護對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28)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項下「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編列215萬元,調查商業、運輸業、通信業、金融業、不動產業及農、林、漁、牧業等事業體是否存在濫用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為,以建構完善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惟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若是有利於國家整體經濟和公共利益,經過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事業體即可進行聯合行為。以當前現況觀之,提出申請業者以聯合進口黃豆、小麥、玉米等原物料為大宗。然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准許業者從事聯合行為之際,並未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作為核可參考依據,故無法體現對於公眾之利益所在。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29)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歲出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中「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編列215萬元,由於進入加盟體系已成為國人自行創業或尋求事業第二春的常見選擇,然而日前爆發「點22」、「全真瑜伽」、「SHISHENG十盛」等品牌在加盟方式改變、總部資訊優勢下,加盟者恐因資訊不透明而陷入經營困境成為弱勢一方,進而影響員工、消費者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雖有訂定相關處理原則,並依法裁罰,然而倒閉事件仍時有所聞,為確保加盟事業自由及公平競爭,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爰此,就私法契約規範外,如何強化「公平交易法」介入加盟契約之評價提出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30)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中「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15萬元。鑑於全球資本市場活絡且數位經濟發展迅速,併購、入股、交叉持股已成為企業投資、擴張經營或進入跨地區、跨市場之常見手段。惟國際企業常透過海外母公司形成多元股權結構與交叉持股,使企業之決策主體、利益連結與實質控制力變得高度複雜化,此舉易生「繞道壟斷」之疑慮,更大幅提升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結合審查、限制競爭與聯合行為查處時之難度。故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就如何因應上開現況,精進審查「股權穿透與實質控制力認定」之手段、工具與法制,並研擬具體對策,以防堵跨國資本之不公平競爭,維護國內市場秩序與大眾利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蔡易餘 邱志偉
(31)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中「第二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編列384萬3千元。本項計畫主要係辦理事業獨占、結合審查及聯合行為等涉及市場競爭秩序之重大案件調查與處理,攸關市場公平性、產業健全發展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其執行成效對於整體經濟秩序及競爭環境具有高度影響。然而,該項預算之編列與績效規劃,仍存有下列顯著不足之處:1、績效指標設計過於單一,未能反映執法品質與實質成效:現行計畫僅以「案件處理數量」作為主要績效衡量指標,偏重量化統計,卻未納入案件處理品質、裁處妥適性、案件複雜度分級或對市場競爭影響程度等質化指標,致使外界難以判斷實際執法深度與政策效果。尤其在涉及高度專業之產業結構分析及競爭限制判斷時,僅以件數評估,恐流於形式,無法真實呈現機關執法能量。2、欠缺執法效率與時效性評估機制:本計畫未見針對案件平均處理期間、重大案件審查時程控管或跨部門協調效率等關鍵指標之規劃。鑑於企業結合審查與聯合行為調查具高度時效性,延宕處理恐影響市場競爭狀態甚至造成不可逆之市場結構變化,惟預算書中未見相關控管機制或改善策略,顯示對行政效率之重視尚有不足。3、預算配置與執法成果間缺乏具體連結:本項預算未清楚說明各項經費用途(如人力配置、專業分析、外部諮詢或數據蒐集等)與預期執法成果間之關聯性,亦未提出具體成果指標(例如重大違法案件裁罰金額、違法行為矯正效果、市場競爭改善情形等),致使預算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評估基礎不足,難以確保資源配置之效益最大化。4、未建立政策回饋與制度精進機制:針對歷年辦理之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案件,尚未見有系統性之案例分析、執法趨勢檢討或制度缺失回饋機制,亦未提出如何透過本計畫強化競爭政策工具(如指引修正、審查標準精進等),顯示預算支出未能有效連結長期制度改善與政策優化。5、面對新型態市場競爭挑戰之準備不足:隨數位經濟與平台市場發展,市場支配力認定與聯合行為樣態日益複雜,惟本計畫未具體說明是否投入相關專業能量(如數據分析能力、數位市場調查工具或跨領域專家參與),恐難以因應新型競爭議題,影響執法前瞻性。綜上所述,為促使公平交易委員會強化預算編列之績效導向,提升執法品質、效率及政策透明度,並確保公共資源配置符合實質監督要求,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提出具體之績效評估指標,包含質化指標(如案件影響程度、裁處妥適性)及效率指標(如平均辦理時程)。(2)說明預算配置與執法成果間之對應關係,並提出可量化之成果目標。(3)檢討歷年執法成果,提出制度精進及政策回饋機制。(4)針對數位經濟及新型態競爭行為,說明未來執法能力建構及資源投入規劃。」【11】
提案人:洪毓祥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32)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項下「第二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編列384萬3千元,調查各項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等事業體是否有違反公平行為之行徑,以防範經濟力量過於集中。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於112年5月通過統一集團與家樂福併購案,114年11月雙方正式確定301億元之收購金額,然統一集團為國內重要食品製造業,原與家樂福為上下游垂直供應鏈關係,此一合併案恐造成其他中下游經營處於不利地位。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33)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經查,多層次傳銷業者違規情形未見改善,114年截至7月底違規件數已達22件,超過110、112及113各年度全年件數。然該會每年僅辦理極少場次法規說明會,110至114年7月底累計僅7場、406人次,面對全國358.6萬名傳銷商,宣導能量顯著不足且流於形式。此外,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雖增訂檢舉獎勵制度,惟實際發放案件多集中於程序報備違規,對整體法遵狀況提升有限。爰此,鑑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成效低落,宣導推動不力,故建議公平交易委員會適時滾動檢討,以有效降低傳銷事業違規之發生。【13】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34)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工作計畫編列226萬9千元,調查影響交易秩序之不實廣告行徑,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虛偽不實之錯誤廣告層出不窮,公平交易委員會亦已於112年11月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即處以罰鍰。然110至114年,不動產不實廣告占總案件數之17%,且對比建案總銷量多則數十億,不實廣告開罰金額卻僅有介於數十萬至數百萬間,顯見裁罰標準並無顧及比例原則,未能有效嚇阻建商。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呂玉玲 鄭天財 鄭正鈐
(35)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查近年來,國內連鎖加盟產業發展迅速,截至113年度連鎖品牌總部已達2,888家,惟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間常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導致加盟糾紛頻傳。統計109至114年7月底,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或21條之處分案件計15件,主要違規態樣集中於未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在締結加盟關係前充分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加盟經營關係限制等重要資訊。甚有加盟業主於111年度遭處分後,未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於113年度再次遭到處分,顯見部分業者對法規認知不足或蓄意規避。鑑於加盟經營關係具排他性,資訊揭露不全將嚴重損害加盟者之創業權益,公平會應加強對加盟業主之法規宣導,並強化查處力道,以確保加盟事業之自由與公平競爭。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36)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依113年調查結果,全國多層次傳銷事業達433家,營業總額達1,055.06億元,傳銷商人數高達358.6萬人,產業規模龐大,然110至114年7月底違規案件累計達110件,其中113年雖降至9件,惟114年截至7月底已達22件,違規情形呈現反彈趨勢,顯示法遵狀況仍未穩定改善。另違規案件中裁罰82件,罰鍰總額僅1,904萬元,整體裁罰強度相對有限,對高規模產業之嚇阻效果恐有不足。再者,公平會近年辦理法規宣導說明會,110至114年7月底僅辦理7場、406人次,115年度亦僅規劃2場合計110人次,與358.6萬人之從業規模顯不相稱,宣導觸及率及實質效益有待檢討。另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於112年11月訂定檢舉獎勵辦法,至114年7月底檢舉案件48件、處分17件,核定發放獎金16件105萬2,500元,實際發放12件55萬2,500元,整體檢舉轉化為裁罰比例及對法遵改善之實質效果,尚待後續觀察。綜上,現行制度在宣導覆蓋、裁罰強度及檢舉誘因等面向仍存結構性限制,允宜檢討預算配置與執行策略,強化多層次傳銷市場之監管效能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37)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施政計畫中已明列「擇定預售屋產業進行重點督導計畫」,並參與內政部辦理之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近年亦對多家建商未提供完整資訊或要求先付定金始得審閱契約之行為祭出百萬罰鍰。惟針對建商刻意規避土地使用分區限制,利用廣告圖示或現場銷售話術誤導消費者之亂象,現行跨部會聯合稽查與事前防範成效仍有待加強。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針對如何防範建商利用樣品屋及文宣將「非住宅產品」違規作為住宅行銷,提出具體查察作為,並就其「預售屋產業重點督導計畫」之執行成效,檢討如何深化與內政部、地方政府建管及消保單位之跨部會聯合稽查網絡。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38)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公平交易委員會肩負多層次傳銷管理及個資保護輔導檢查之責,配合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公平會亦負責確認多層次傳銷業者無銷售虛擬通貨情事。惟近年變質傳銷結合區塊鏈、虛擬幣等名目吸金詐騙層出不窮,嚴重侵害民眾財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跨部會合作,針對變質多層次傳銷與新興科技(如虛擬貨幣)結合之詐欺行為提出精進查察作為。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39)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建商於銷售預售屋時,屢生未提供完整資訊或要求先付定金始得審閱契約等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雖有擇定預售屋產業進行重點督導,並與內政部辦理聯合稽查,惟不實廣告與欺罔行為仍頻傳,影響民眾購屋權益甚鉅。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強化不動產廣告與預售屋不當行銷之查處,並提出未來精進作法及網路廣告監控機制。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40)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中「業務費」編列226萬9千元。鑑於生成式人工智慧蓬勃發展,生成式AI已成為國人高度依賴之工具,並廣泛應用於資料搜尋、整合與商業活動,有逐漸取代傳統搜尋引擎之態勢。惟據近期國際產業動態指出,國際大型聊天機器人如ChatGPT等,已開始於部分地區嘗試投放廣告。若未來聊天機器人將商業贊助或廣告內容直接融入對話生成結果中,恐有混淆受聽人之虞。故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就「生成式AI聊天機器人投放廣告及原生內容置入」,擬訂相關廣告揭露義務與規範,以防範新興數位科技衍生之不公平競爭與欺罔行為,確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大眾消費者權益。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廣告使用生成式AI強制揭露義務議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41)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00萬5千元,研擬「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法規修訂,以落實公權力執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惟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110至114年處分案仍在行政救濟階段共計43件,由於其中涉犯聯合行為、不公平競爭、獨占等「公平交易法」重大違規樣態,嚴重損害市場交易秩序,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強化處分理由及增加事證強度,以降低後續業者提起行政救濟之比例。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42)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0萬5千元,業務之一係蒐集「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資料予以整理、分析,並據以研擬修訂法規。查「公平交易法」自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後,迄今未再修正,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雖於113年8月7日修正第13條,亦僅針對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核心條文未見異動,反觀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布之案件辦理情形統計,關於行政處分如按違法行為別分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為」占前三位,更發現114年度相關數據卻較前年度不減反升,顯見宣導成效有限,相關法令檢討未能隨市場競爭與時俱進,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主管法令提出立法或修法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43)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0萬5千元。查近年來,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處分之事業提起行政救濟之比例仍高,且鉅額罰鍰長期未能收繳入庫,影響政府債權管理。據統計,90至113年度間,行政救濟階段尚未確定之案件家數仍有103家;更甚者,截至114年7月底,該會罰金罰鍰預收款高達60億7,402萬6千元,其中超過七成(約44億元)竟屬106年度以前之陳年舊案。這些案件雖多已先行收繳罰鍰,但因行政訴訟程序冗長未定,導致預收款無法轉正為實質收入,嚴重影響預算執行績效。此現象凸顯公平會之行政處分在適法性或證據力上仍有遭挑戰之空間,致使業者頻繁提起救濟。為提升執法品質,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通盤檢討過去處分案件後續提起行政救濟之各類型態,妥善運用競爭法資料庫強化處分理由與證據強度,以降低行政救濟比率並確保國庫權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44)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0萬5千元,以辦理「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規研擬與修訂、蒐集我國與外國有關「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資料並加以整理分析、移送「公平交易法」刑事違法案件、辦理行政執行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及因公涉訟事件等業務。惟查,數位經濟的興起,特別網路效應與數據壟斷帶來的市場高度集中化,對公平會的傳統監管模式構成了嚴峻挑戰。學者與專家普遍批評公平會對數位市場的監管態度過於保守。相較於歐盟於111年提出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其明確規定大型數位平台應遵守的「事前」行為規範,台灣目前仍主要採取「事後、被動的個案認定」方式。這種事後介入的模式,面對數位市場的快速變動與結構固化,往往難以取得時效性,可能導致在市場集中發生前無法有效介入,最終讓問題惡化至難以挽回的程度。此外,公平會在執法工具上也面臨限制,許多跨國反托拉斯案件,受限於台灣現行法規「調查手段有限」與「裁處權時效過短」等問題,恐損害政府的執法威信。特別是在處理跨國數位巨頭時,缺乏如搜索扣押權等有效的調查手段,使得公平交易委員會難以取得關鍵證據,進一步削弱其執法能力。綜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通盤檢討人工智慧與數位經濟時代公平法及相關公平會主管法規如何修正以面對未來執法挑戰,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45)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預算201萬1千元。近年網路科技發展,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形屢見不鮮。自111年起,此類廣告不實行政處分件數佔公平會當年度總處分件數比率均逾五成,且呈現增加趨勢,亟待研謀改善。據公平會統計,因實體零售與電子購物業虛實融合,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情形頻仍,且有6家廣告主被裁罰兩次以上,顯示公平會之地區性宣導說明會及文宣製作等業務成效不彰,未能有效提升業者認知以利遵循,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宣導。【30】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46)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01萬1千元,以辦理「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宣導工作,俾使社會各界瞭解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法現況,強化相關業務執行成效。惟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部分職能重疊,廣告不實所造成之消費糾紛難以釐清權責機關,導致民眾求助無門,有關單位亦有互相推諉之情事,難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為擴大服務能量,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研議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合併之可行方針,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47)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歲出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01萬1千元,預算書說明「係辦理綜合規劃及法規說明會等經費,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公平交易通訊及宣導說明會等經費20萬元」,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行的「公平交易通訊」雙月刊是瞭解政府機關公平交易業務與國際趨勢的重要刊物,據查113至115年度預算書之計畫實施成果概述,其中113年度雖較112年度減列辦理公平交易通訊等經費,但兩個年度均仍發行逾7,500冊,而114年度同樣較113年度減列辦理公平交易通訊等經費,但對照113、114兩年度前半年實施成果分別為3,780冊與3,700冊,差距甚微。此外,相關業務宣導亦未曾間斷,然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近年違法聯合行為案件數持續增加、仍有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或25條有關禁止不公平競爭規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案件仍多等情事,顯然刊物與業務宣導連結性不足,成效有限,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如何提升出版刊物能見度,並精進業務文宣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33】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48)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01萬1千元。查近年來,隨著數位經濟與網路科技蓬勃發展,民眾高度依賴網路資訊進行消費,然業者利用網路投放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情形日益嚴重。統計110至114年7月底,檢舉虛偽不實廣告案件達6,036件,且呈逐年增加趨勢;公平會裁罰此類案件共304件,占該會所有違法案件總處分件數比率超過五成。雖該會已於112年修訂「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但自修訂後至114年7月底,仍有168件網路廣告違規處分案,且竟有6家業者被裁罰2次以上,顯示現行宣導成效有限,業者對於網路廣告違法態樣之認知仍顯不足。鑑於實體零售與電子商務虛實整合已成趨勢,網路廣告規範之宣導刻不容緩,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針對業者常犯之違法態樣進行更精準、有效之宣導,而非流於形式,以遏止網路不實廣告氾濫。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49)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01萬1千元。近年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遭行政處分案件數仍多,且隨網路科技發展,業者開始經營網路社群進行行銷,雖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於112年間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列示7項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態樣之案例,惟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情形頻仍,允宜檢討過去宣導成效,並就時常發生之違法行為態樣對外詳細說明,俾利業者遵循。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50)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工作計畫編列449萬元,以推展競爭法之國際合作,透過經驗交流作為公平交易政策擬訂之方針。數位經濟已成全球產業競逐核心,平台經濟、數位廣告、跨境電商快速發展,已對市場秩序產生實質影響。歐盟亦推動「數位市場法」維護數位市場及競爭環境,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於111年12月20日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提出未來監理方向,惟「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未與時俱進提出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恐因法規規範之落差,降低執法能量,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51) 115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於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中「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之「業務費」编列預算391萬元。鑑於全球數位市場競爭型態演變,諸如LINE、Google、Apple等企業已從單純之社群通訊軟體、網際網路服務商和硬體供應商,擴張為橫跨AI人工智慧、數位支付、廣告投放、遠距醫療、影音娛樂和硬體設備等多元領域,形成跨平台、跨市場之「超級平台與封閉生態系」。面對數位巨頭挾其龐大數據與資金優勢,跨界進行「生態系鎖定」、不當交叉補貼與數據壟斷,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接軌國際監理趨勢並廣納各界專家意見,就「跨市場生態系壟斷優勢」之不同樣態與反制措施進行研析,進而研擬具體法制規範,以確保平台經濟下消費者、第一線從業勞工與本土商家之多方公平競爭與權益保障。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以下事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針對「數位平台生態系鎖定」與「數據壟斷」等新興限制競爭樣態,於現行公平交易法制框架下,如何將其納入獨占行為及事業結合之實質審查要件與評估基準。2、考量國際數位競爭法制發展趨勢,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應上述議題之未來修法計畫、具體方向及可行性評估。【39】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邱志偉 蔡易餘
3、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部分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482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70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25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6項:
1.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編列2,455萬2千元,凍結1%,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8-69、71】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蔡易餘 邱議瑩 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連署人:林岱樺
2.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編列600萬元。然113年度實際發放獎金僅112萬元,114年上半年僅發放85萬元,發放金額偏低且不具可預測性。聯合行為具高度隱蔽性,極度仰賴企業內部人吹哨。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研議如何透過調整舉證門檻、提高初期獎金比例,或配合企業內部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之宣導,實質提高檢舉誘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3.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4,252萬1千元,辦理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等業務。為推廣反托拉斯案件之檢舉奬金等資訊,反托拉斯基金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於各種媒體管道或工商團體刊物等進行檢舉聯合行為之宣導,115年度預算數共計140萬元。由於近年檢舉違法聯合行為之案件數已增加,考量聯合行為之型態與時俱進,事業採取規避措施愈發多元,執法機關舉證困難度提高,若能使檢舉制度發揮效益,即可降低執法成本。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妥善利用是項預算,持續積極為檢舉聯合行為之宣導,並儘速修正檢舉違法行為獎金發放辦法,俾利大眾主動瞭解及協助執法,維持市場競爭秩序。【76】
提案人:鄭天財 呂玉玲 鄭正鈐
4. 鑑於網路不實廣告及不動產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案件仍多,加以近年因國際地緣政治影響原物料供應,導致民生物價大幅波動,民眾苦不堪言,但政府總以「未發現明顯的聯合哄抬或聯合拒絕供貨等違法聯合行為」為由結案,與民眾感受落差甚大,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持續精進「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積極謀求改善之道以降低相關不法行為,並對「聯合行為」之認定與時俱進。【77】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5. 為有效遏止及查處不法之聯合行為,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檢舉獎金600萬元,鑑於聯合行為之關鍵事證難以取得,為提高執法單位查處效率,應積極對外推廣;又公平交易委員會擬檢討修正「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為利後續大眾瞭解及遵循,應於修訂後加強宣導。【78】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鄭正鈐
6.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基金來源」編列5,482萬2千元、「基金用途」編列6,707萬3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225萬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短絀減少107萬2千元(減幅8.05%)。查近年來,反托拉斯基金之財務狀況呈現連年短絀,基金餘額持續減少。依據預算資料,111年底基金餘額尚有9億4,310萬元,預計至115年底將降至8億4,375萬元,顯示基金入不敷出情形日益嚴峻。此外,該基金擁有8億餘元之閒置資金,卻僅消極配置於銀行存款,雖因升息導致利息收入略增,但整體資金運用效益仍有精進空間。依據「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之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面對基金規模逐年萎縮之警訊,公平交易委員會除應落實開源節流措施外,亦應秉持財務管理精神,妥善規劃閒置資金之配置,以提升運用效益,避免基金規模持續縮減影響未來反托拉斯執法量能。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7.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4,252萬1千元,較114年度減少179萬6千元,主要辦理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等業務。惟查,該計畫113年度決算數3,662萬8千元,執行率僅75%。主要係因該會調查認定聯合行為違法案件符合「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發放標準,故依法發放所致。檢舉獎金額度取決於查處案件所科罰鍰數額,難以於預算編列時精準預估。惟查,近年多次物價波動,如雞蛋、塑膠袋等民生需求商品,發生明顯波動情形,公平會職責在查察是否有聯合漲價行為,卻始終查無實據,對於聯合行為之解釋亦過度狹隘,將「看有人漲價就跟著漲價」這類不屬於事先合意但卻有共同行動導致物價上揚之行為視為單純市場經濟行為,致在面對此類物價波動情形時,公平會雖參與聯合稽查,卻屢次毫無成果,公平會應思考如何強化作為,以利民生經濟穩定。綜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本案所提相關疑義說明改進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8.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4,252萬1千元,較114年度減少179萬6千元(減幅4.05%),其中包含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600萬元及媒體宣導費140萬元,惟整體檢舉制度執行成效仍有檢討空間。依資料顯示,110至114年7月底累計檢舉案件達604件,其中涉法案件112件,經查處後實際裁處僅32件,其餘80件未予處分,顯示檢舉案件轉化為實際裁罰之比例偏低,制度效益尚待提升。另同期間已發放檢舉獎金1,131萬元,惟在裁處案件數有限情形下,獎金發放與執法成果間之連動性及誘因設計之有效性,允宜進一步檢討。再者,反托拉斯基金歷年投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介於146萬7千元至348萬6千元間,115年度編列140萬元,然相關宣導是否有效提升民眾對檢舉制度之認知及檢舉品質,尚缺具體成效評估指標。復查公平會已於114年9月提出檢舉獎金發放辦法修正草案,擬排除以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之獎金資格,顯示現行制度設計仍待精進,並可能影響民眾參與意願。鑑於聯合行為日趨隱蔽,蒐證困難度提高,檢舉制度之有效運作更形重要,允宜於相關辦法完成修訂後,強化宣導策略並檢討資源配置,以提升檢舉品質及執法效能,確保反托拉斯基金運用發揮實質效益。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9.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40萬元。經查,110至114年7月底實際檢舉涉法案件112件中,經查處後僅32件遭處分,不處分比例高達71.4%,顯見現行宣導內容未能引導民眾提供關鍵事證,導致行政資源虛耗於無效檢舉。此外,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4年9月擬修法增訂排除「公開資訊檢舉」之獎金發放事由,在誘因受限且現行宣導多採電視跑馬燈、單車擋泥板等大眾傳播、缺乏精準投放之情況下,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宣導。【65】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10. 查109至113年辦理獎助研究生撰寫研究論文審查之篇數分別為3、3、4、0、3篇,其中112年該篇論文經審查結果未獲獎助,鑑於歷年通過之申請獎助論文篇數有限,為適應現代數位經濟環境與商業模式變化,公平會仍應加強宣傳,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66】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11.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第13點」工作計畫編列600萬元,作為檢舉違法聯合行為之獎金支出。惟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4年9月提出「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之修正方向,若檢舉人僅依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作為檢舉事由,擬不發放獎金,此舉可能降低民眾檢舉意願,致使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法效能下降。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鄭天財
12.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編列2,455萬2千元。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編列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經費,包括辦理「AI產業供應鏈與其應用之相關競爭議題研究」及數位經濟下創新因素評估等委託研究。面對國外已開始重罰數位平臺演算法聯合定價及「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欺罔行為,我國執法進度仍以委託研究為主,實質查處作為尚不顯著,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具體說明如何將前期委託研究轉化為實質的「執法準則」與查察行動。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13.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底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並提出短、長期作為,由於近年AI技術持續進步,惟預算書揭露各項工作中,對於白皮書「援引資訊技術與人才強化數位執法能力」之建議並未具體呈現,仍以委外為主,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72】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14.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編列2,455萬2千元,較114年度預算2,370萬6千元增加84萬6千元(增幅3.57%),主要辦理研究數位經濟產業競爭議題與違法態樣及辦理不實廣告監控與查察業務等事項。查近年來,不動產業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頻仍,且未見顯著改善。統計110年至114年7月底,公平會處分不動產業違反公平法案件共59件,其中高達53件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另有11件涉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以113年度為例,不動產業在虛偽不實廣告及顯失公平行為之違規件數占比,均列各行業前三名。反托拉斯基金雖連年編列預算辦理「網路不實廣告查察計畫」及建案實地訪查,且115年度更將預算提高至500萬元,然不動產業者違規亂象依然猖獗。鑑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違法廣告與銷售行為將嚴重損害消費者購屋權益,公平會應檢討現行查察機制之有效性,並加強力道對不動產違法行為之查處力度。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15. 115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於「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項下「數位匯流新時代之不實廣告及不動產查察計畫」編列經費500萬元,內容明定包含監控全國性網際網路廣告與「實地訪查建案現場」,對可能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然實務上仍屢生建商(諸如興富發建設、遠雄建設、潤隆建設、茂德建設、寶佳機構)將「一般商業區」、「旅館區」或「一般事務所」產品,透過廣告文宣或於樣品屋內擺設客廳、臥室等居家空間,誤導消費者以為可作合法住宅使用。此類不實廣告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就「建商將建案包裝為住宅之不實廣告與樣品屋欺罔行為」,提出專案查處成效檢討及查處精進作為。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鄭天財 呂玉玲
16. 鑑於反托拉斯基金預算長期呈現收支短絀,112年度決算短絀更高達5,596萬9千元。經查,該基金期末餘額已由111年底之9億4,310萬1千元,逐年遞減至113年底之8億6,933萬1千元,預計115年底將進一步降至8億4,375萬7千元,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然檢視其資金運用配置,高達8億餘元之餘裕資金僅單一配置於銀行存款,並未依「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運用效益顯有改善空間。為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秉持財務管理精神,積極研謀開源節流措施,並妥適規劃餘裕資金配置以提高運用效益,確保基金財務健全及永續運作。【46】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天財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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