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星期四)9時至13時23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惠員 賴士葆 李彥秀 顏寬恒 林岱樺 劉書彬 王世堅 李坤城 林思銘 羅明才 郭國文 陳玉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林倩綺 鄭正鈐 羅智強 葉元之 蔡易餘 張嘉郡 郭昱晴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陳淑姿
主任秘書 李奕君
綜合規劃處 處長 陳梅英
公務預算處 處長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 處長 潘清鴻
會計決算處 專門委員 林育珊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潘寧馨
主計資訊處 處長 吳欣宜
人事處 處長 劉永慧
秘書室 主任 張家瑜
政風室 主任 陳依芸
主計室 主任 詹媖珺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副審計長 林汝玲
主任秘書 林勝賢
第一廳 廳長 周琼怡
第二廳 廳長 陳正鏞
第三廳 廳長 張玫玉
第四廳 廳長 張國清
第五廳 廳長 陸冠聖
第六廳 廳長 朱曼如
覆審室 主任 黃美蘭
資訊處 代理處長 溫大民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人事室 主任 黃炳煌
會計室 主任 王雪齡
政風室 主任 黃繼德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葉盈池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王挺龍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洪春熹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李奕勳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王文助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吳婉瑜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劉莉玲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莊淑美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郭麗玲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楊麗芬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李錦玫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楊美冠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陳幸惠
嘉義市審計室 主任 魏識如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李雪梅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邱燦興
臺東縣審計室 主任 蔣文興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高慧雅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吳惟裕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
(部長莊翠雲請假)
推動促參司 司長 張素珍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郭曉蓉
財政資訊中心 副主任 李素蘭
農業部 政務次長 胡忠一
(部長陳駿季請假)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署長 杜麗華
國際事務司 簡任技正 鍾明娟
農糧署 組長 傅立忠
衛生福利部 常務次長 莊人祥
(部長石崇良請假)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蔡淑貞
主 席 李召集委員彥秀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邀請財政部莊部長翠雲、農業部陳部長駿季、衛生福利部石部長崇良、行政院主計總處陳主計長淑姿就「馬鈴薯輸入之邊境管制、檢疫、查驗等機制如何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及後市場抽驗預算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第27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第3項一般性補助款-財政部主管第1目財政部、第2目國庫署;第13項一般性補助款-其他第1至8目。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
(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行政院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農業部政務次長胡忠一、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莊人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顏寬恒、吳秉叡、林德福、李彥秀、賴士葆、林岱樺、劉書彬、賴惠員、王世堅、李坤城、林思銘、羅明才、郭國文、陳玉珍、鄭天財、羅智強、楊瓊瓔、郭昱晴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農業部政務次長胡忠一、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莊人祥、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第27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第3項一般性補助款-財政部主管第1目財政部、第2目國庫署;第13項一般性補助款-其他第1至8目。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均 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緣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於115年2月6日公告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將加工用與鮮食用分流管理,就前者規定發芽、發霉、腐爛者,將直送指定加工廠,並於選别階段整顆棄置銷燬。惟查該新制之相關配套卻付之闕如,恐損及民眾食品安全。諸如:農業部雖於詢答時表示現有17家進口業者,惟卻未能說明已申請為指定加工廠之數量與檢疫量能,遑論放行押運等配套機制。再者,就指定加工廠之管理,農業部固認為得以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然該規定乃係課與輸入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與完成檢疫義務,而非對指定加工廠之管理,而有誤用法令之虞。此外,對加工用馬鈴薯之查驗比率,行政院卓院長榮泰曾稱「我們會整櫃檢查,每一顆拿出來檢查」,詎農業部卻牴觸卓院長榮泰之宣示及其對民眾食品安全之重視,僅願每批抽驗60%,顯斲傷行政院關心食品安全之政策方針,爰要求農業部於7日內就上開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工用馬鈴薯進口檢疫配套作為(包括但不限於指定加工廠之資格條件、管理規定、法源依據及查驗比例之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羅明才 林思銘 陳玉珍 劉書彬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