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星期三)9時至12時3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賴士葆 劉書彬 賴惠員 林岱樺 郭國文 李彥秀 林思銘 顏寬恒 陳玉珍 王世堅 吳秉叡 羅明才 李坤城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楊瓊瓔 蘇清泉 葉元之 蔡易餘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李瓊琳

      國際財政司         司長   李明機

      推動促參司         司長   張素珍

      人事處           處長   張芳琪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統計處           處長   蔡美娜

      政風處           處長   周志信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秘書處           處長   楊金亨

      資訊小組          主任   蔣文彬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財政人員訓練所       代理所長 洪慧珊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經理   林鳳龍

      銓敘部            專門委員 李智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淑萍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

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賴士葆、郭國文、林岱樺、劉書彬、賴惠員、李彥秀、林思銘、顏寬恒、吳秉叡、王世堅、楊瓊瓔、陳玉珍、李坤城、葉元之、羅明才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銓敘部專門委員李智民、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陳淑萍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羅明才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均 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鑑於自115年初美國與伊朗爆發武裝衝突以來,國際油價、原物料及運輸成本大幅波動,已對我國能源供應、終端物價、產業營運及家戶現金流產生顯著衝擊。適值5月1日至31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考量受衝擊產業從業人員、自營作業者、執行業務者及一般受薪家庭,恐因收入波動明顯、可支配所得遭壓縮,致繳納稅款之能力明顯吃緊。爰請財政部研議寬認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從優認定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對象及延(分)期之期間,俾紓解國民負擔,穩定民生。

提案人:李彥秀 顏寬恒 陳玉珍 羅明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