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2時53分

     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星期四)9時至10時45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林岱樺 劉書彬 賴惠員 李彥秀 顏寬恒 李坤城 林思銘 羅明才 王世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許忠信 洪孟楷 鍾佳濱 鄭正鈐 王育敏 蘇清泉 楊瓊瓔 葉元之 蔡春綢

委員列席9人

請假委員 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115年7月15日(星期三)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第三廳          廳長    張玫玉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葉盈池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陳淑姿

      公務預算處        處長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        處長    潘清鴻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林靜儀

                    (部長石崇良請假)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蔡淑貞

      教育部           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

                    (部長鄭英耀請假)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署長    彭富源

     115年7月16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人事處          處長    張芳琪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國庫署          副署長   林秀燕

      賦稅署          副署長   倪麗心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何英明

                   總經理   張志堅

     財政部印刷廠        廠長    王國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湯期安

                   總經理   賴煥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   處長    林羲聖

      綜合規劃處        處長    劉秀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林志憲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江俊德

      人事室          主任    孫承錦

      主計室          主任    簡鳳琴

      銀行局          局長    童政彰

      證券期貨局        局長    高晶萍

      保險局          局長    王麗惠

      檢查局          局長    賴欣國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天牧

                   總經理   鄭明慧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代理司長  張鈺旋

      長期照顧司        科長    余姗瑾

      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任秘書  劉林義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鄭芳渝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李惠敏

      銓敘部退撫司        專門委員  朱美櫻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專門委員  黃琴雀

      國防部主計局財務會計處   處長    林詩偉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      簡任技正  邱鼎翔

      法務部           調部辦事檢察官楊石宇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厚輯

主  席 李召集委員彥秀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黃惠雯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鄧可容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劉雅欣 科 員 簡廷育

115年7月15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邀請審計部陳審計長瑞敏、行政院主計總處陳主計長淑姿、衛生福利部石部長崇良、教育部鄭部長英耀就「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制、食安五環與校園食安預算執行及審核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林靜儀、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林岱樺、賴惠員、劉書彬、李彥秀、顏寬恒、李坤城、林思銘、羅明才、王世堅、許忠信、洪孟楷、王育敏、楊瓊瓔、葉元之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林靜儀、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115年7月16日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決議:

壹、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結果:

乙、財政部主管:

  通過決議2項:

1.115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億2,476萬5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案數之6億7,929萬7千元,增加4,546萬8千元(增幅6.69%),惟較財政部印刷廠自編決算數8億0,014萬9千元減少2,722萬2千元(減幅9.42%);本期稅後淨利1,411萬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案數2,206萬3千元,減少795萬2千元(減幅36.04%),較114年度自編決算數減少1,189萬2千元(減幅45.73%)。近十年來整體印刷業受原物料價格上漲,印刷需求降低,業界激烈競爭等影響,經營環境更顯艱困。查111至115年度財政部印刷廠獲利能力大幅退,營業利益率從8.68%下降到1.04%,淨利率從7.65%下降到1.95%。然在業務方面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統一發票印製之外,其他印製業務皆非穩定長期供應契約,連財政部所屬機關有印製需求,也是走一般公開招標,財政部印刷廠無法享有競爭優勢。依目前趨勢可預見,財政部印刷廠之經營狀況若未改善,未來幾年內恐將面臨虧損,財政部身為財政部印刷廠上級機關,應主責全面檢視財政部印刷廠經營情形,關於營業收入來源及拓展、廠區設備稼動率檢視、未來若持續虧損時之對策,及是否進行轉型或關廠等,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財政部印刷廠經營績效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營業收入

(A)

營業成本

營業利益(B)

營業利益率(B/A)

本期淨利(C)

淨利率(C/A)

111

811,030

700,310

70,407

8.68

62,070

7.65

112

784,944

693,997

49,663

6.33

47,964

6.11

113

772,927

698,127

32,336

4.18

34,720

4.49

114

800,149

732,421

23,022

2.88

26,003

3.25

115

724,765

671,428

7,528

1.04

14,111

1.95

說明:111至113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4年度為自編決算數,115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賴惠員

2.查115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編列統一發票相關業務收入達6億2,779萬1千元,占整體營業收入比率高達86.62%,顯示統一發票相關業務仍為該廠最主要之營收來源。然隨政府積極推動電子發票政策,紙本發票需求成長有限;且因近年民眾逐漸改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批次匯款等線上方式領獎,其手續費單價(APP領獎7元、批次匯款3.5元)遠低於傳統實體據點兌獎之13元,致使該廠115年度預估兌獎服務收入單價下滑至6.22元,呈現逐年遞減之結構性趨勢。鑑於資訊數位化與淨零碳排為政府既定之施政方向,統一發票相關業務利潤空間受政策影響而縮減,屬不可逆之趨勢。財政部印刷廠身為營業基金,應積極依循國營事業管理法之企業化經營精神,充分發揮其專業技術,提早布局轉型。除現行之發票產銷及維運外,允應積極開拓新市場、導入創新數位加值或防偽印刷等新創業務,以增裕多元營收。爰要求財政部協助與督導印刷廠研謀因應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中長期轉型發展之書面報告,以健全財務結構,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892億0,822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4億4,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96億5,322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55億4,693萬3千元,減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55億4,193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36億6,129萬2千元,增列4億5,000萬元,改列為141億1,129萬2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8億9,488萬9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收回轉投資資金2,50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6項:

1.查115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5億2,450萬6千元,相較113年決算增加了1億0,882萬4千元;查此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2,685萬元,用於加強清理逾放及委外公司治理評鑑,惟近年永續相關授信餘額及其占總放款比率皆逐年增加,審計部卻指出部分分行有未確實辦理企業ESG授信檢核作業之情事,且檢核內容之設定亦有精進空間,顯見委外研究公司治理成效有限。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2.為落實國家2050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資金引導作用,帶動整體產業進行低碳轉型。然115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書之事業永續發展計畫,該行揭露之113年度範疇三(投融資)財務碳排放量高達664萬5,486公噸CO2e,且針對該項核心碳排數據,僅預計於114年底前參考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倡議(SBTi)進行減碳目標之設定。此顯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融資減碳之實質進程與目標規劃上仍顯緩慢,缺乏具體且具強制力的撤資或實質議合進度說明。此外,檢視該行訂定之中長期推動目標,其綠色融資授信餘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等項目,僅設定以每年成長2%為目標。相較於該行龐大之放款規模,此等綠色金融成長指標之設定明顯保守,難以彰顯公股行庫引領綠色經濟與能源轉型之企圖心。建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範疇三財務碳排減量路徑提出更為積極具體之階段性目標與高氣候風險產業退場機制,並研擬擴大綠色融資放款之具體推展方案,以督促該行落實永續治理並善盡公股銀行之綠色金融責任。

提案人:劉書彬 賴士葆

連署人:林思銘

3.查115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高達790億9,025萬6千元,占總收入比率遠高於同業。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114年度截至9月底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高達78.11%,遠高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值之44.41%,顯見其營收高度仰賴傳統放款業務,存放比及收入結構過於單一,缺乏抗金融市場波動之韌性。另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雖開發多項新業務以期增裕手續費收入,惟其手續費收入占總收入之比率長期低於本國銀行平均數達3.41至6.14個百分點;且114年度截至9月底止,手續費收入更較113年同期減少3.44億元(減幅達9.58%),不進反退,顯示該行開拓多元收益、財務轉型之成效顯著不彰。爰此,為督促國營金融機構積極轉型、分散營運風險,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4.查115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3,391萬2千元,惟新青安2.0上路在即,但據審計部調查發現,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至113年10月底新青安核貸案件,借款人為無收入之學生竟高達176件;且核貸案件明細與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比對後,發現新青安轉售不動產交易利得500萬元以上計23件,顯見仍宜強化貸前管理與貸後追蹤機制。鑑此,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新青安核貸案件之貸前管理及追蹤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5.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113年底,仍有12家分行之部分營業廳舍,有空置無使用之情形,其中還有3家分行之空置比率超過25%。然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於115年編列投資性不動產,房屋及建築,預算金額達9億7,174萬6千元,但實質上關於提升資產運用效益,以增加收益,顯見仍有急需改善之處。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各分行廳舍空置比率過高之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資產活化與運用方案計畫詳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顏寬恆

6.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唯一不動產專業銀行,自112年8月配合財政部推出新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以來,深獲購屋民眾肯定,截至114年8月底,該行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餘額已達3,394.89億元,占總放款比率提升至13.59%,累計核貸金額更突破6,000億元,承作規模居公股銀行前列,政策輔導成效斐然。惟為貫徹新青安貸款協助無自有住宅者購屋自住之良意,避免市場不當投機行為干擾房市穩健發展,財政部與公股銀行持續推動健全合規查核。依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計,截至114年8月底,該行累計查獲疑似未合規案件共1,641件,雖已釐清及追回部分案件,然截至該統計期,仍有317件仍處於賡續辦理確認或追回作業中。鑑於國人對於不動產授信之合規性與公平性高度期待,防範國家信用資源遭不當濫用、落實居住正義,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允應持續優化事前徵審端與貸後管理端之各項防範機制。爰此,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相關合規查核之最新執行進度、以及未來如何精進風險控管機制(如強化進件行為態樣分析、落實防範投資客防弊機制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完善國家政策並促進整體房市之穩健發展。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二、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億3,721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之「銷貨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4,221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億1,957萬6千元

(1)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415萬元。

(2)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減「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15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2,357萬6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763萬9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863萬9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581萬8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項:

1.查財政部印刷廠之營業利益率與淨利率,從109年度起是年年下降,至114年營業利益率與淨利率,分別為2.77%與3.55%,皆創下6年來之新低。然而過去幾年之預算提案,也已多次針對此一問題,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但顯見過去財政部印刷廠所提之改善報告,皆無法有效改善此一問題,也表示過去所提之做法,皆沒有切中要點或釐清真正的問題為何。爰再次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於2個月內,從市場競爭分析、未來產業趨勢、營業項目內容、業務擴展方向,或甚至整體營運轉型之可能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有效作法與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顏寬恒

2.經查,財政部印刷廠營業收入決算已自111年度之8億1,103萬元,逐年遞減至113年度之7億7,292萬7千元,同期間營業利益更由7,040萬7千元腰斬至3,233萬6千元,致營業利益率(8.68%降至4.18%)與淨利率(7.65%降至4.49%)呈現逐年下滑之趨勢。尤有甚者,該廠115年度預算案雖編列「營業收入」7億2,476萬5千元,表面上較114年度增加4,546萬8千元(增幅6.69%),然因營業成本增加數遠高於收入成長數,導致本期稅後淨利預算數僅剩1,411萬1千元,較114年度減少795萬2千元(減幅高達36.04%)。直接導致其115年度預計「營業利益率」慘跌至1.04%、「淨利率」僅存1.95%,雙雙跌破2%之營運黃線,顯示該廠控管成本能力失能,營運量能亟待強化。綜觀國際經驗,多國公營印務機關面對無紙化與成本衝擊皆已大刀闊斧轉型。如美國政府印務局直接跨足數位平台負責政府資產之數位安全防偽認證;印尼國家印刷廠則協同發展智慧晶片卡及民間商業高階防偽標材;日本國立印刷局則將防偽工藝成功轉化為具備穩定開源營收之高質感教育產業鏈。財政部印刷廠身為營業基金,不應坐視獲利能力年年失血、消極等待發票業務萎縮,爰要求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借鏡美、日、印尼等國外轉型典範,積極將該廠核心防偽技術導向數位實虛整合、政府特許智慧安全證件印製、以及民間精細商業防偽市場之開拓,俾提升經營績效並維護國庫收入。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554億8,255萬5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509億7,004萬2千元,減列「營業成本」300萬元、「營業費用」5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09億6,204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45億1,251萬3千元,增列800萬元,改列為45億2,051萬3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0億3,333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4項:

1.有鑑於115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估營業總收入較114年度減少8.01%,顯示核心業務面臨市場流失與經營警訊,且該公司於預算案書第30頁亦坦言因酒類銷量減少導致成本下降,顯見市場銷路已出現結構性萎縮。然查115年度仍編列「行銷費用」高達49億1,915萬3千元,較114年度微幅調整0.07%,顯與營收衰退幅度不成比例,反映出現行之廣告投放與業務推展並未有效轉化為實質營收,且缺乏通路轉型或產品年輕化等具體策略;為落實預算監督、嚴格把關公帑。爰凍結「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預算200萬元,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營收下滑之產品線轉型計畫、參考國際型酒類公司廣告規劃、以及核心通路整頓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李彥秀

2.115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4億8,393萬7千元,係為因應菸酒開放後競銷之促銷經費、新品推廣發表會及參加國外商展等。惟查近5年台酒生技多項產品外銷金額呈現逐年下滑趨勢(參下表),顯示海外市場拓展成效未如預期,相關行銷策略恐未能有效因應國際市場需求,以致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未見顯著提升。為確保國營事業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台酒生技產品之品牌定位、海外市場行銷策略、外銷通路布局及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等提出通盤檢討與精進報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顏寬恒

3.查財政部主管115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其損益預計表內「本期淨利」編列37億5,374萬元,查114年度決算損益表本期淨利50.89億元,顯示預算編列有低估情形,考量上市櫃公司的盈餘在近年來逐年創新高,良好投資環境、經濟成長及股市熱絡,是項經營損益應努力提高,積極爭取加熱菸與酒類新產品的市場開拓與占有率提升。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4.112至114年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13座酒廠、啤酒廠有高達11座產能利用率呈現減少狀態,其中7座產能利用率低於六成,另有6座酒廠固定資產報酬率為負數,顯示資產應用效率偏低,應積極檢討改善。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王世堅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拓展多角化業務及提升營收而建置台酒購物網,然而近年來銷售目標年年調降,且實際銷售額均未達標,年銷售額約僅1億餘元,對公司營收貢獻偏低。再者,台酒購物網會員人數增長呈現停滯狀態,曾經購物1次以上之有效會員比率約僅一成,容有改善之空間。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6.有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淨利大幅衰退21.42%,顯示公司整體營運與獲利面臨嚴峻考驗,全公司理應共體時艱、厲行節約。然查該公司於預算案書第41頁損益預計表中編列巨額管理費用,且細查第70頁管理費用明細,其中仍編列諸多非生產必需之旅運費(含公務國外考察與出差旅費),在企業利潤大幅縮水之際,此類行政庶務支出未見積極精簡,顯不合常理;為落實預算監督、嚴格把關公帑,並督促國營事業正視經營危機,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營收與淨利衰退之國外旅費節流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李彥秀

7.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紅標料理米酒為國人家庭烹飪及餐飲業廣泛使用之民生必需品,價格變動對民眾生活成本及餐飲業經營均具直接影響。近年受物價持續上漲影響,民生消費負擔日益加重,為兼顧民眾權益及穩定民生物價,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穩定供應及維持價格穩定為原則,維持現行售價,不得調漲。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顏寬恒 

8.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海外市場拓展受地緣政治情勢及部分市場進口管理措施調整影響甚鉅,以致112年臺灣啤酒外銷數量及金額均跌至近5年低點,雖113及114年因積極拓展海外非中市場,外銷表現已逐步回升,美國及日本市場占比分別提升至44%和23%(參下表),分散市場風險已初見成效,惟整體外銷規模仍未恢復至以往水準。為持續降低對單一市場之依賴,提升海外市場韌性,穩定外銷動能,並強化臺灣品牌國際競爭力,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臺灣啤酒拓展多元海外市場、強化國際通路布局及分散出口市場風險等提出通盤檢討與精進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台酒近五年啤酒類(含水果啤酒)外銷情況

年度

外銷數量(箱)

外銷金額(新臺幣/元)

外銷地區

110年

514,455

138,385,290

中國47%、美國28%、日本10%、東協7%、其他6%、歐洲2%

111年

444,851

127,711,464

中國36%、美國20%、日本18%、其他11%、東協10%、歐洲5%

112年

259,418

85,433,101

美國31%、日本28%、其他16%、港澳11%、東協9%、歐洲5%

113年

276,175

90,803,591

日本27%、美國24%、港澳14%、歐洲14%、其他12%、東協9%

114年

311,298

107,690,943

美國44%、日本23%、其他12%、港澳10%、東協7%、歐洲4%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顏寬恒 

9.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工安事件頻仍,連續3年(111至113年)均發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而遭主管機關裁處之情事,且114年度截至7月底止亦已發生2件工安事件,顯示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風險防範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全面檢討各項工安事故發生原因,強化所屬作業單位工安稽查、風險預防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提升員工職業安全意識與知能,並研提降低工傷誤工率之具體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顏寬恒 

10.查115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電腦軟體服務費1,460萬元,用以維運台酒購物網,然而近年台酒購物網之銷售額,均未達到年度營運目標,有效之會員數比率也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甚至於114年創下新低,僅有4.67%。此皆顯示出網購平台之經營,不管是商品面、行銷面、客服面或是物流面,可能都存在需要解決改善的問題。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從網站設計、商品內容、行銷活動、客服效率與貨遞物流等面向,就如何能有效改善平台營運績效,以達成未來3年之營運目標與增加會員數字,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顏寬恒 

11.針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計算產能利用率之方式,仍以過往產能巔峰時期之員工人數與生產線產能來計算,導致目前計算出之產能利用率未能符合現今,因91年以來加入WTO市場開放後,產能逐漸下滑之實質狀況,造成產能利用率的扭曲現象。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目前工廠之員工人數、生產線實際產能以及納入設備折舊等因素,核實檢討反應產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12.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獲利呈逐年衰退趨勢,淨利從112年度的58.1億元逐年下滑至115年度的37.5億元。獲利衰退原因包括:1.市場變化:菸品產業受國際控菸趨勢,及政府以價制量等政策影響,市場經營環境日益艱困。消費者因菸價上升,轉向中低價位及白牌菸品,市場競爭態勢失衡。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投入約7億元研發加熱菸,但受限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進度緩慢,導致新產品無法上市,營收受挫。2.生產成本持續攀升:原物料成本上漲及單位生產成本增加(如啤酒、威士忌等),嚴重壓縮利潤空間。爰要求不得虛增營收獲利目標,並檢討現行績效獎金制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受相關法令及行政規範約束,缺乏民營企業經營彈性績效獎金制度,其績效制度,宜參酌比照現行非競爭型事業中之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超過法定盈餘0.5%以上,未達3%者,加給0.4個月;超過法定盈餘3%以上,未達6%者,加給0.8個月;超過法定盈餘6%者,加給1.2個月。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李彥秀

13.台灣自91年廢除菸酒專賣並開放市場以來,本土啤酒龍頭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零售通路市占率已面臨結構性下滑。據統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超商、超市等零售通路之市占率已由5年前之54%銳減至38%;若加計餐飲通路,中國製啤酒之市占率已高達32%,而本土啤酒整體則大幅下滑至47%,面臨市場龍頭地位不保之危機,甚至導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等本土生產線縮編、產能衰退,嚴重衝擊本土釀酒勞工就業與相關農產業供應鏈。經查,侵蝕台灣啤酒市場之主力,多為披著美、日知名品牌外衣,實則由中國製造並低價進口之啤酒。該等商品一方面享有中國政府動輒數十億元之規模經濟補助,平均進口價每公升僅約59元(遠低於其他國家之71元),具備不公平之低價競爭優勢;另一方面,其代理商採取極具彈性與侵略性之地方通路經營,並以各式靈活策略搶占通路,致使本土啤酒節節敗退。國營事業營業基金應力求企業化經營,提升國際競爭力。面對地緣政治前線之經濟衝擊與跨國菸酒集團之凌厲攻勢,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土啤酒市占率近年遭披外資外衣之中國製低價傾銷啤酒嚴重侵蝕之危機,落實反傾銷稅等貿易救濟措施之實質成效;同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澈底檢討現行僵化之產品策略與行銷體制,針對新世代消費市場進行產品創新及通路活化,以捍衛國營事業經營績效與本土釀酒產業鏈之生存空間,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14.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拓展多角化業務與提升整體營收,建置並維運台酒購物網平台,115年度亦編列146萬元「電腦軟體服務費」用以維持其運作。惟檢視其實際經營成效,電子商務之整體營運績效顯有待積極提升。依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數據顯示,台酒購物網雖積極開拓會員,使會員總數於114年7月底達到16萬5,288人,然而有效會員比率(指曾購買1次以上之會員數比例)卻呈現逐年下降趨勢,從109年度之17.04%一路下滑至113年度之10.16%,截至114年7月底甚至僅剩4.67%。暴露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既有網購會員之經營策略難見成效,無法促成會員重複消費。此外,該平台110至113年度之銷售目標達成率亦不盡理想,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現行採取之發送當月生日禮、整合電子支付工具、優化廣告投放等策略,未能實質轉換為銷售動能。國營事業推動數位轉型與多角化經營,理應與時俱進並妥擬完善策略。為避免維運預算虛擲,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允應深入檢視現行會員經營及促銷策略,研謀精進數位行銷作法,並積極規劃中長期電子商務發展方向,俾穩定營收並為電子商務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台酒購物網近年營運效益不彰、年度銷售目標連續多年未達成,且有效會員比率下降等數位轉型缺失進行通盤檢討,並積極規劃中長期電子商務發展方向,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貳、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46億0,907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2,000萬元、「保費收入」6,000萬元,共計增列8,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億8,907萬7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6億0,907萬7千元,減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8,05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8,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億8,907萬7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625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純網路銀行之高流動性風險,自109年底起協助開發建置純網路銀行監理系統,運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技術對其資金狀況進行監控,政策方向值得肯定。然參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5年截至2月止,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將來商業銀行之累積虧損分別高達29.02億元、40.18億元及23.38億元,3家純網銀累積虧損合計已達92.58億元。其中,部分機構更因虧損金額逼近法律紅線而面臨重大增資壓力,顯見純網銀整體財務體質偏弱,潛在承保風險正逐步上升。鑑於純網路銀行之經營模式、營運規模與傳統銀行迥異,其金融服務全數透過網路連線,流動性波動速度極快。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供存款保險保障外,更肩負我國金融秩序風險控管之關鍵職責。鑑於115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專業服務費」共編列2,683萬元,其中用於純網銀監理系統之電腦軟體服務費即高達1,451萬元(占比達54.08%),其監理功能允宜隨純網銀整體財務變化與時俱進,適時優化即時警訊通報及視覺化監理儀表板等核心機制。爰此,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與主管機關加強合作,就如何健全純網銀風險預警機制及資訊監理系統之具體升級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我國金融科技之穩健發展。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2.115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委任投資及受託投資款項」估列2,550億元。經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運用與管理,113年度投資報酬率僅1.15%,不僅低於該年度各主要年期公債平均殖利率1.41%,更連續兩年列為工作考成之待改進事項。鑑於自114年度起已無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之挹注,該特別準備金財源僅餘孳息與運用收益,然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度起著手研修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資金運用風險管控要點,迄今仍未完成相關作業。為督促其積極提升資金運用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參、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審查結果: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6億9,470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5億6,825萬7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30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8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6,445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億2,644萬6千元,增列380萬元,改列為11億3,024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億3,764萬元。根據立法院審查決議,於115年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後,應於專法通過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規劃相關規定。為確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遵循立法院決議,於期限內開放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來發展我國虛擬資產業。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兼顧我國產業發展與市場監理下,研擬適合我國市場開放之限制槓桿比例之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2.鑑於IFRS永續揭露準則與我國現行規範未盡相同,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揭露要求涵蓋範疇三資訊,上下游之盤查作業對國內多數企業而言相對繁複,導致有未如期接軌國際制度之情形。為確保相關政策推動之順遂與預算執行效益,避免企業因準備不及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永續資訊揭露之品質,主管機關實應加強研擬配套與實質輔導作為。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及永續揭露準則專案相關費用」預算1,502萬4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企業溫室氣體範疇三盤查之具體協助方案,及後續推動時程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李彥秀 

3.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計收回已提列備抵呆帳之催收款項255萬8千元,並於用途中編列應收帳款及催收款項提列備抵呆帳316萬8千元。然檢視該基金整體財務狀況,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催收款項餘額皆逾1億元,且自113年度起,未收回之款項概呈增加趨勢,顯示相關欠款之清理與執行成效欠佳。為有效維護基金權益並健全財務管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允宜針對龐大之催收款項持續積極清理,同時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帳款稽催相關作業與落實後續追蹤機制,避免呆帳持續擴大而造成國家資源損失。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強化稽催作業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李彥秀 

4.「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之施政重點,在於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之施政重點包含了持續推動精進防制詐騙措施,並深化公私部門合作,以共同攔阻不法金流。然信用卡及各類非現金支付之詐欺交易量呈增加趨勢,嚴重影響國人財產安全。為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允宜強力督促相關金融與支付業者落實防詐機制及風險控管措施,並應持續加強各項金融業務宣導,以具體提升民眾防詐意識,俾提供國人一個安全無虞的支付環境。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落實非現金支付防詐措施與提升民眾防詐意識之宣導具體成效及其評估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李彥秀 

5.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編列3,282萬元。面對我國資本市場快速成長,國人掀起投資風潮,為避免公開發行市場出現空殼公司、殭屍公司等,未有實質營運之公司,影響投資人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對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報審查與資訊揭露,並研議建立財務資訊預警指標之可行性,以落實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目的,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並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億5,357萬6千元經費。較114年度大增1億6,960萬7千元。現行網路快速貸款發展興盛,許多金融機構甚至提供24小時服務,且核貸時間已經從幾小時縮短到幾分鐘內即可完成;但也由於便利的特性,網路快速貸款不僅是冒貸風險極高的破口,也被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新型態的詐騙手段。不僅有案例是有心人士利用當事人手機或身分證明文件離身的期間,即快速冒貸,亦有詐騙集團騙取民眾網路帳密後,誘騙民眾配合完成申貸驗證,再隨即將資金快速提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金融機構所提供之網路快速貸款機制做好風險控管,避免為了便利性犧牲風險防護,建立明確的個資驗證方式,例如即時視訊及簽名、申辦位址IP過濾等,以降低冒貸或涉詐風險,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賴惠員

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並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億5,357萬6千元經費。較114年度大增1億6,960萬7千元。現行金融詐騙嚴重,民眾不慎遭害,不僅存款可能被盜領一空,甚至還有被盜刷信用卡、冒名或誘騙貸款等風險,即便後續報案有抓到犯嫌,但是犯罪所得可能已難以追回;而受詐民眾遭受財物損失後,對於金融債務的還款能力大幅下降,卻仍然要面對因被詐騙所產生的銀行債務還款壓力,等同於雙重受害。金融機構對於民眾受詐衍生的債務,不應再視為賺取營利的一般契約,應有本於社會關懷的特別處置規定,我國雖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機制,但受詐民眾不該須等到信用破產,才能得到金融機構給予的喘息機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受詐民眾金融協助方案,協助降低民眾於詐騙案辦理期間或後續求償期間之財務壓力,主動降低利息及延長還款期限,並檢討受詐案件之金融消費契約或帳列方式是否得特別處理,避免金融機構為了應付金融監理,限制能提供民眾的協助。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賴惠員

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亦推動加強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鑑於詐騙案件多元且常與時俱進,除金融投資類型外,購物、醫療、假檢警甚至日常交友等皆被詐騙犯利用為騙取財物的手段。然民眾未必能充分接觸防詐資訊,且陷於詐騙案中時,身心狀況受影響,再加上詐騙者常以威嚇利誘等方式要求保密,讓民眾常無法判斷如何求助,亦懷疑若不是詐騙時,進行通報是否會影響其權利義務。為使民眾於疑似遭遇詐騙案件時能安心求助,相關機關應督促加強協助防詐人員的同理共情訓練,並確保及告知通報者的個資保密,同時強化全民防詐意識。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定期會議中,建議相關部會強化防詐訓練,並參考臺灣全民安全指引研擬及製作打詐手冊發放全民,納入詐騙類型分析及案例說明,教育民眾正確的防詐作為,並提供各單位防詐聯繫電話,以強化防詐意識覆蓋率。

提案人:吳秉叡 賴惠員 郭國文

9.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陸續推動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及導入行動支付TWQR等多項政策,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已由110年度之47.26億筆大幅攀升至113年度之83.07億筆,114年上半年亦維持成長態勢,在促進經濟活動效率與便利民眾生活上,成效殊值肯定。復就統計細項分析,各年度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皆有超逾五成係透過信用卡方式交易,顯見信用卡已成為國人最主流之非現金支付工具。惟隨網路交易普及與科技轉型,簡訊詐騙、社交媒體等非面對面交易已衍生新型態盜刷風險。依據發卡機構通報資料,110至113年間,國內信用卡詐欺交易筆數與金額皆呈增加趨勢,113年度詐欺金額高達32億5,959萬5千元,較110年度增長66.32%,其增幅尚高於同期間信用卡整體交易金額之成長幅度(52.52%)。雖然114年截至8月底止之通報詐欺筆數及金額已現減緩趨勢,但其數額仍高於110至112年之同期表現,顯示相關金融防詐與風險控管作為仍有持續深化之必要。金融安全與便利支付兩者並重,方能建構健全之普惠金融生態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雖已推動強化OTP驗證簡訊內容、行動裝置感應支付防範盜刷,及督導發卡機構強化信用卡交易授權監控等措施,然面對日新月異之詐騙態樣,仍需與時俱進。爰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2億5,357萬6千元,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用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經費,持續提升民眾防詐意識;並積極督導金融業者落實各項風險管理與授權監控作為,滾動調整多元防範盜刷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允應兼顧金融防詐與支付便利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改善書面報告,俾建構安全便利之數位金融環境,厚植消費者對智慧支付之信任。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10.查隨數位經濟發展,非銀行之民間融資及租賃公司辦理之先買後付(BNPL)或車貸、商品貸等業務規模日益龐大,成為傳統銀行體系外之重要信用補充管道,其對促進商業活動之便利性應予肯定。然由於此類新型態融資工具多面向缺乏信用紀錄之年輕族群或學生,實務上常因利息計算不透明、行銷話術誤導、或催收流於不當,導致衍生大量金融消費申訴。引導年輕世代建立正確金錢觀,為普惠金融之核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結合民間公會與教育單位,針對大專院校及社會新鮮人擴大辦理新型態數位金融防騙與授信風險宣導;同時,應積極主導跨部會研議更前瞻之信用管理架構,以兼顧金融創新與大眾財產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及行業公會,持續深化對租賃與融資業之實質指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俾健全數位金融環境,鞏固社會大眾對普惠金融之信任。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071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7,171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5,099萬8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臺灣時常面臨極端氣候與颱風侵襲,天災造成之財產損失甚鉅,但目前民眾投保住宅及汽(機)車颱風、洪水險之比率仍顯偏低。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設立之目的既為協助政府推動保險業務,理應積極引導保險市場發揮社會風險轉嫁與安定之功能。若未能有效運用預算提升國人對於天災相關保險之投保意識,不僅人民財產無法於災後獲得充分保障,亦將大幅加重政府因颱風、洪水等災害所致之財政負擔與救助壓力。為促使該基金確實發揮其教育宣導與推動保險業務發展之功能。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相關受補助機構,針對提升民眾住宅及汽(機)車颱風、洪水險投保率研謀具體善策,並參考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之作法提出強化宣導與推廣之因應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李彥秀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特設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並成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然該基金財務連年短絀,每年短絀之數由數千萬元到上億元皆有,不斷消耗未分配累計賸餘,未來恐仰賴政府挹注資金維持。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租賃收入項目有2筆商辦不動產鄰近松江南京捷運站,供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承租,然該地段位於台北市精華地帶,其租金每月/每坪僅約1,150元,數十年來不變,已偏離周邊租金水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於租約到期時,參考周邊租金行情,檢視租約條件,維持資產合理收益,縮減基金短絀。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賴惠員

3.近年來,我國健保財務狀況惡化,且高齡人口占比提升,醫療技術又不斷進步下,由商業保險來補位健保為我國制度發展之重要課題,更應以讓商業保險之保費效益不低於健保之保費效益,避免國人過於轉向健保,導致財務狀況難以翻轉。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提出政策建議,如何藉由制度之蘿蔔與棒子,讓壽險公司投入更多資源於開發得以補位健保之商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肆、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彥秀出席說明。

四、繼續審查「所得稅法」28案: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王義川等19人、委員陳菁徽等23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23人、委員顏寬恒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8人、委員謝龍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28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委員邱鎮軍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

(三)本院委員蔡春綢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等4案。

決議:

一、「所得稅法」等39案審查結果:

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彥秀補充說明。

其他事項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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