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0時3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李坤城 賴惠員 林德福 吳秉叡 王世堅 劉書彬 郭國文 林思銘 李彥秀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岱樺 陳玉珍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楊瓊瓔 王美惠 黃 捷 林楚茵 鄭正鈐
蘇清泉 林倩綺 徐欣瑩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林怡君
運動部設施規劃司 專門委員 劉哲明
國際事務司 科長 林秀卿
產業及科技司 科長 張聖年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組長 李勇毅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專門委員 黃淑惠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審查「娛樂稅法」25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
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舞廳或舞場。
二、高爾夫球場。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動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各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四)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