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0時3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李坤城 賴惠員 林德福 吳秉叡 王世堅 劉書彬 郭國文 林思銘 李彥秀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岱樺 陳玉珍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楊瓊瓔 王美惠 黃 捷 林楚茵 鄭正鈐 

     蘇清泉 林倩綺 徐欣瑩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林怡君

      運動部設施規劃司      專門委員  劉哲明

      國際事務司        科長    林秀卿

      產業及科技司       科長    張聖年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組長    李勇毅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專門委員  黃淑惠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娛樂稅法」4案: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審查「娛樂稅法」25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

    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舞廳或舞場。

    二、高爾夫球場。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動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各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四)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