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3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志恩 陳培瑜 林宜瑾 葛如鈞 陳秀寳 郭昱晴
蔡春綢 羅智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思瑤 羅廷瑋 吳沛憶 葉元之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賴惠員 林思銘 黃 捷
王鴻薇 張雅琳 楊瓊瓔 盧縣一 蘇清泉 林倩綺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人員:運動部政務次長 黃啟煌率同有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 邱文隆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 洪嘉璣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主 席:伍召集委員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主任秘書:陳杏枝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古建廷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
1、 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志恩、陳培瑜、林宜瑾、葛如鈞、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廷瑋、郭昱晴、吳沛憶、吳思瑤、羅智強、蔡春綢、鄭天財Sra Kacaw、葉元之、張雅琳、王鴻薇、林倩綺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運動部政務次長黃啟煌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思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伍召集委員麗華Saidhai‧Tahovecahe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及第三條,均照各委員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三十九條,照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除增訂第八項為「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第九項為「前項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其餘未修正。
(四)第四十四條,照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修正如下: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 運動,應普設 多元友善公
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
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 與人員規範、 緊急事故處理、設備檢修、 保險、考核、獎 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第四十五條,照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四、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