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13分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3時30分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8時4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智強 柯志恩 陳秀寳 郭昱晴 蔡春綢 林宜瑾

   伍麗華 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葉元之

吳思瑤 葛如鈞 吳沛憶 羅廷瑋 謝龍介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許忠信 張雅琳 翁曉玲 劉書彬 羅明才 鄭正鈐

     顏寬恒 林倩綺 楊瓊瓔 邱議瑩 徐欣瑩 盧縣一

蘇清泉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人員:(6月29日)

教育部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內政部戶政司簡任視察 蘇誌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碧珠

(7月1日)

運動部部長           李洋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趙士強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執行長   趙遠宏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鄭仁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張正輝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楊靜茹

(7月2日)

文化部部長           李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   楊其文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        王時思

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  褚明仁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台偉

主 席:羅召集委員廷瑋

主任秘書:陳杏枝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古建廷

(6月29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

(1) 委員蘇清泉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日會議有委員羅智強、柯志恩、林宜瑾、陳秀寳、陳培瑜、葉元之、郭昱晴、蔡春綢、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忠信、張雅琳、吳沛憶、羅廷瑋、翁曉玲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葛如鈞、徐欣瑩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3、 「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經表決通過提案1項:

鑑於今日議程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修正草案,包含國民教育向下延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校園安全及行政監督、學生行動載具等修法內容,並涉及重大學制變革、地方執行量能、學校治理、學生權益等議題,且國民教育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也須與地方溝通聽取意見。為求立法慎重應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五十四條舉行國民教育法修法公聽會,並廣納各方代表意見,爰建請決議今日僅進行詢答,待舉行多場公聽會及中央、地方教育局處座談蒐集意見後再行後續立法作為。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吳思瑤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沛憶  

郭昱晴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3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校事會議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處理不適任教師,保障學生受教權。但制度的理想與實務運作已出現落差,導致校園出現大量檢舉與濫訴,教師也缺乏法律協助與系統支持,已對第一線教師造成沉重負擔。教育部為回應因實務運作衍生校園爭議,雖已於115年1月12日進行相關辦法修正,建立案件分流、刪除匿名檢舉、新增輔佐人等配套措施。

惟教育現場已出現教師人心惶惶,甚至發生憾事的狀況,教育部應於七月彙整相關資料後,儘速檢討校事會議制度,於9月底前:1.研議相關辦法之修正並提出第三方調查機制之規劃期程;2.教育部應就保障教師依法管教權、建立防濫訴(或檢舉)及完善教師救濟制度等事項,研議相關制度;涉及法制事項者,得邀集法務部提供法制協助。以尊重教師專業判斷、強化融合教育及專業支持、落實家長共同管教責任等精進作為,讓相關制度越來越好成為教師的後盾。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郭昱晴

林宜瑾 陳培瑜 吳沛憶 陳秀寳

吳思瑤 張雅琳

(7月1日)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運動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2、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運動部主管部分預算案。

3、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運動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4、 繼續審查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

5、 繼續審查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

6、 繼續審查114年度及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預算案。

決議:

一、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運動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9項 運動部1,553萬8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6項 運動部212萬3千元,照列。

第157項 全民運動署501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2項 運動部1,70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9項 運動部2,509萬5千元,照列。

第200項 全民運動署1,000萬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18款 運動部主管

第1項 運動部51億9,21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8項:

(1) 115年度運動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7億3,646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運動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10-12、16-18、26、28-29

提案人:蔡春綢 羅廷瑋 陳秀寳 林宜瑾

張雅琳 徐欣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郭昱晴 吳思瑤

(2) 115年度運動部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預算編列44億2,360萬8千元,凍結150萬元,俟運動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43-44、46-48、53-54、57、62、68、74、84、86、99、103-105、107、118、122

提案人:葉元之 羅廷瑋 陳秀寳 林宜瑾

陳培瑜 郭昱晴 柯志恩 徐欣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蔡春綢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 運動部之「一署、六司、三中心」,因原有體育聯合辦公大樓仍租予56個協會,導致辦公空間飽和。運動部本部與全民運動署編列高達4,417萬2千元另租冠德大樓辦公;然而,現有大樓之租金預期收入僅1,700萬元,租金收益顯著偏低,難以支應對外高額租賃,資產配置嚴重失衡。又,運動部另編2,500萬元用於舊大樓裝修、漏水改善及耐震評估,形成「花錢對外高價租屋又投入巨額整修既有廳舍」之矛盾現象。顯見運動部對於空間配置失當且欠缺整體空間規劃。爰此,請運動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相關規劃報告。3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辦理文書處理、檔案整理、公務車駕駛人力等行政事務工作所需勞務承攬費用編列預算4,009萬元。運動部屬新設或改組成立之部會,在精簡員額的原則下,文書處理、檔案整理及公務車駕駛雖有勞務需求,但單純的後勤庶務即編列高達4,000多萬元的承攬費,金額顯著偏高。主管機關應覈實說明該筆預算預計聘用之承攬人力總人數、人月薪資估算基準。若折算後每人月成本異常高昂,或預計引進之人數規模過大,將流於機關編制外「隱藏員額」之弊,亦有將公權力核心行政業務變相外包的疑慮。且預算書僅以「文書處理、檔案整理、公務車駕駛人力等」帶過,將性質完全不同的行政勞務(文書、檔案、駕駛)混雜在同一個4,009萬元的預算細目中。本項預算編列流於浮濫且缺乏成本效益分析,嚴重違反《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爰要求嚴控承攬員額(如針對檔案清理工作應採委外辦理而非勞務承攬)。4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5)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8)本部正、副首長特別費,包含部長47萬7千元(39,700元×12月)、次長3人70萬2千元(19,500元×12月×3人),共計編列預算117萬9千元。行政院成立運動部後,為確保國家體育預算精準用於基層選手培訓、運動場館設施改善及重度緊急醫療資源防護,避免新設部會首長特別費淪為缺乏實質政策績效之公關宴請或浮濫使用,特別費本應落實於公共關係之建立與體育政策之推動,另基層學校體育設施更新與選手培訓,特別是資源相對匱乏之偏鄉與屏東地區,首長特別費之具體支用規範與查核機制,特別費如何確保用於體育公益與基層慰問?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6)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設備及投資2,800萬元,包括:(1)體育聯合辦公大樓空間調整裝修編列預算2,000萬元。本案編列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維護費。然而,高達2,000萬元的「空間調整裝修」,運動部是由原教育部體育署升格成立,運動部本部大樓(朱崙街)原本即為體育署大樓。既然現有辦公空間本就具備行政功能,為何在升格後必須斥資2,000萬元進行大規模「空間調整與重新裝潢」?原有的硬體設備與隔間有何重大瑕疵而無法繼續使用?國家政策正大力推動2050淨零碳排,政府機關應作表率。本次高達2,000萬元的辦公大樓裝修,在建材選用、照明系統及空調配置上,是否有引進綠建築與節能減碳設計?每坪裝修單價為何?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下,是否有鋪張浪費之嫌?預算應嚴禁虛糜,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5,519萬元。查,運動部於該筆預算中編列「一般事務費」950萬元,其中包括「出版國民體育季刊4期」300萬元、「出版年報電子書」100萬元等經費預算。惟,「國民體育季刊」與「年報電子書」在運動部前身之體育署即已開始出刊發行,而體育署於113年、114年所編列之「國民體育季刊」之預算僅需199萬5千元、「年報電子書」之預算僅需50萬元,運動部115年預算案顯有浮編之嫌。再者,「國民體育季刊」原應於114年12月出刊之第五十四卷第四期季刊,無故延遲至115年2月才出刊,連帶影響應於115年3月出刊之第五十五卷第一期季刊,延遲至5月才出刊,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要求運動部嗣後應掌握及確保各期如期如質出刊。7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8) 有鑑於運動部官網針對運動政策白皮書寫到:「運動政策作為國家運動發展的藍圖,旨在提升全民健康、運動平權與推動產業發展…透過運動政策白皮書的撰寫,展現對運動改革的承諾…」並曾於官網公告將於114年底公告,惟迄今並未提出,爰要求運動部於116年上半年提出,以符合全民期待。8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9) 為確立國家運動政策方針及國家運動發展方向,運動部應研擬「運動政策白皮書」,惟運動政策白皮書以10年為一期規劃,113-122年之運動政策白皮書至今尚未公布,有延宕之情事,顯見運動部針對國家運動政策之規劃及執行效率有待提升。要求運動部於116年上半年提出,以符合全民期待。9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10)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5,519萬元。查教育部體育署於102年 (2013) 掛牌成立,於102年9月出版《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新版《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原定作為114-123年度之運動政策擬定之依據,然現已改為116年度方能完成。《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為我國運動政策之基礎,可理解運動部為周全相關內容而有所延遲,但仍應提出明確之完成時間,以利相關政策之進展。要求運動部於116年上半年提出,以符合全民期待。13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11)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5,519萬元。運動部綜合規劃業務中包括「優化運動團體治理」,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訪評」、「特定體育團體財務查核」。雖單項協會為人民團體,但運動部仍有監理之職權。查運動部自114年起正式推動「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運動員委員會委員採選舉方式產生實施計畫」,並修正「運動員委員會組織簡則範本」及「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實施原則範本」,輔導協會規劃以現役選手為主體,透過選舉方式產生委員。運動部應搭配「優化運動團體治理」等監理業務,協助運動員委員會之推動與落實。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12)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5,519萬元。關於「115年補助各級學校新建、修整建足球運動場地實施計畫」要求擬申請之場地座落於學校內或為學校代管地。以台北市為例,確實有足球場不足的問題,大量學生賽事是在河濱之球場進行。雖有需求,但學校內要有足以新建棒球場或足球場之閒置空間,在北部都會區殊難達成。因此要依本計畫爭取「新建」足球場十分不易。學生主要使用之河濱球場,又不符合本計畫規定,而無法爭取「修整建」,請運動部考量台灣各地區特性不一,另訂專案計畫,以達推動體育之成效。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1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5,519萬元。國內外過去在國際賽事上(如奧運禁藥誤判爭議、選手資格喪失等案),常因缺乏熟悉CAS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仲裁程序、國際運動憲章與英語辯論能力的「即戰力」運動法律律師,導致在黃金申訴時間內無法提出有效法律攻防,嚴重損及國家代表隊與選手的實質權益。過去,體育署補助與人才培訓多集中在「教練、裁判、運動科學、賽事管理」,少數法律計畫也僅止於委託學術單位做短期政策研究,未能將「法律專才」轉化為「運動產業即戰力」,導致法律人不積極投入體育,體育界也找不到專業法律援助。建請運動部研擬與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及設有法律系之大學合作,補助開設相關課程或學術研討會,協助優秀法律青年赴CAS、國際運動組織、國際律師事務所進行實務實習,實地參與「涉外運動法律事務」,以確保我國國家代表隊赴國外參賽遭遇重大爭議時,能第一時間啟動應變機制,指派專家遠端或隨隊支援法律紛爭解決。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1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119萬元。經查,本項預算包含優化體育團體治理,惟目前運動部無法有效治理特定體育團體,如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會員大會流會3次,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積欠薪資及場地費,特定體育團體接受國家補助但行政效率低下、財務管理失靈及法規意識不足,恐成為我國運動發展之阻礙,顯見運動部針對優化體育團體之治理仍有精進空間。爰此,要求運動部善盡督導責任,以符全民期待。20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15)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650萬元。運動部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及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資訊系統登載及查詢等事宜,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是以各機關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結報作業之審核責任,主要在於切實督導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並對補助計畫的執行成效進行監督與考核。經查,運動部前身教育部體育署,114年8月被監察院提出糾正報告,對於補助體育團體經費執行及管考有缺失、未確實就整體補助規範及程序全面檢討策進內部控制機制。使多個被補助團體出現有短列贊助款及其他收入、溢繳款等缺失,而體育署以補助案件規模龐大、人力長期不足為由,向監察院說明為何監督機制未落實。運動部成立之後,年度預算由178億元增至248億元,理應有更多量能處理補助體育團體經費執行監督與管考,爰此,為督促運動部對國內補助團體經費之督導及查核,請運動部提出依團體性質、補助規模、歷年執行成效及內控風險,建立具風險預警功能之管考制度評估報告。要求運動部善盡督導責任,以符全民期待。21

提案人:郭昱晴 林月琴

連署人:吳沛憶 吳思瑤

(16)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650萬元。其中優化體育團體治理編列2,340萬元,包括: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訪評、特定體育團體財務查核等費用。經查審計部先前公布「教育部體育署補助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相關費用之核銷合理性疑義」報告,直指運動部升格前,體育署未覈實審核經費編列及超支的合理性,並要求體育署改善。然運動部公告特定體育團體訪評結果,足協的五項考評指標卻皆為全部「通過」,且在「政府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該項指標,顯示「皆依規定期限申報核結」,至於對該協會有何改善建議事項竟顯示為「無特別意見」,顯見過去訪評結果不僅未符現實情況、更有審查流於形式之疑慮。爰要求運動部善盡督導責任,以符全民期待。22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1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650萬元。原住民族長期為我國競技運動發展之重要基礎,歷年於國際賽事、全國運動會及各級競技運動均有傑出表現,對我國體育發展貢獻卓著。然而,現行運動部預算書對於原住民族運動相關經費之編列、補助及執行情形,多散見於各項業務計畫之中,未能明確揭露原住民族運動推展、人才培育、基層訓練、傳統運動保存及相關補助經費之實際配置情形,致立法院及社會各界難以完整掌握資源投入規模及執行成效,亦不利於政策監督與成效評估。為落實原住民族運動權益保障,並提升預算資訊透明度及問政監督效能,運動部允宜建立原住民族運動相關經費之統計及揭露機制,於年度預算相關報告中明確呈現各項運動計畫經費投入於原住民族情形,以利立法院審議預算及追蹤政策執行成果。2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1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650萬元。運動部依據《國民體育法》及《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辦理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以期瞭解其組織會務、財務情形及業務辦理相關績效。復於115年5月28日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第39條修正,明定特定體育團體之任一性別理監事,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一。經查,113年度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報告顯示僅8個協會理事單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各協會所屬專項委員會組成亦未盡合乎比例。建請運動部正視各運動項目不同性別參與結構,保障單一性別成員參與決策之權利。爰要求運動部督導各特定體育團體依法保障單一性別成員參與決策之權利。2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19)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4>優化體育團體治理2,340萬元,包括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訪評1,600萬元、特定體育團體財務查核740萬元(連同行政填報管理系統資訊服務費,本方案共計2,540萬元)。編列預算2,540萬元。部長在115年5月11日召開特定體育團體交流座談會,鼓勵各協會儘速完成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制度及選訓、教練、裁判及紀律委員會等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修正。會上慷慨激昂地鼓勵各協會儘速完成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制度,還要修正包括「選訓、教練、裁判及紀律委員會」等專項委員會的組織簡則。現在各單項協會已經不按章程施行!國家編了兩千多萬要來「優化治理」,目前台灣足球的最高殿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足協),近期連續爆出令人瞠目結舌的治理醜聞!財務黑箱、行政失靈、選訓集體請辭、國際提名掉包,特定體育團體治理失能,訪評與財務查核是委託哪些外部機構辦理?其審查委員的出席費、差旅費與報告撰寫費是如何精算出來的?為何每年例行性的監督查核需要編列如此高昂的公帑?爰要求運動部善盡督導責任,以符全民期待。25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20)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4>優化體育團體治理2,340萬元,包括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訪評1,600萬元、特定體育團體財務查核740萬元(連同行政填報管理系統資訊服務費,本方案共計2,540萬元)。編列預算2,340萬元。其中「特定體育團體訪評」項目,雖說明「每年1次」,但共計73個體育團體,此頻率是否足以確保訪評之深度與效益?報告亦未具體說明每場次訪評委員之專業背景、人數配置、評估時程及經費細項,使外界難以判斷訪評能否發揮實質效果,而非僅流於形式。其次,「財務查核」編列740萬元,規劃為「每2年1輪」,恐不足以及時揭露體育團體潛在財務風險。雖稱查核範圍涵蓋「補助選手訓練」經費,然其具體標準、程序與細節皆無。至於「突發爭議」之處理,僅以「請公正第三方專業團體覆核」概括帶過,卻未釐清如「選手選拔爭議」等案例的處理方式,缺乏對「公正第三方」資格與遴選程序的明確規範。爰要求運動部善加規劃訪評及財務查核機制,以符全民期待。2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1)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通訊管理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841萬7千元。運動部整合全國運動場館資訊,提供便民查詢功能,建置「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日前民眾反映點選「雲林縣國民運動中心」的網頁連結時,網頁跳轉至色情網站,與原本應提供的運動場館資訊完全無關,後經系統緊急修復已導向正確資訊連結。建請運動部就資安防護事宜,應會同數位發展部強化資安防衛韌性,避免官方網站遭植入不雅、詐騙資訊,損害政府服務之公信力。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22)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編列預算44億2,360萬8千元,其中編列補助特定體育團體經費5億1,101萬7千元。《國民體育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並施行多年,然部分特定體育團體未能依照法規定推動特定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且部分特定團體並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決算及財務報表備查。更有部分特定體育團體運作爭議頻傳,常引發社會各界批評,例如114年度以來已發生前述中華足協舉辦「2025國際女子足球邀請賽中華台北vs.紐西蘭」,紐西蘭拒絕出賽事件、中華足協爆多項爭議著手內部檢討,理事長請辭、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因為取消選手葉伊恬WTT美國大滿貫賽之參賽資格及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告「2025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經費補助計畫」新增世界排名條件等引發爭議。運動部對各特定團體允宜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且將改善結果列為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2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編列預算44億2,360萬8千元。運動文化記憶的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為運動部主要職掌之一,然115年度預算歲出計畫概況表中,未提及相關工作預算編列。查運動部「體育運動文化數位典藏平台」網站,有幾項問題待改進,第一,典藏資料少,搜尋如王建民、陳金鋒等知名棒球員,其典藏數量極少;搜尋日治時期台灣棒球發展重要人物陳耕元、林桂興,筆數竟為0。第二,藏品時間軸只從1951年開始。以棒球為例,談起台灣棒球發展,勢必要從日治時期談起,但典藏網站紀年時間軸卻僅自國民黨政府來台起算。第三,人文地圖檢索不完整。全台灣22縣市,僅7縣市顯示有藏品,其他15個縣市皆為0。為敦促運動部針對運動文化記憶相關工作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作為運動文化記憶工作主導者,跨部會合作,系統性整理盤點台灣歷史上各年代的運動發展藏品、歷史記憶與老照片,並將其數位化,建置跨資料庫檢索入口網站。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2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編列預算44億2,360萬8千元。經查,我國運動外交多以個案協調方式推動,尚欠缺常設專責窗口,致跨部會整合、國際接待、賽事協作與後續關係經營,不易形成長期制度。運動部既已將運動外交列為重要政策方向,也在「行政院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經多位委員提醒要加強,應設法透過國際交流,提升台灣國際能見度。爰建請於部內設置「運動外交專案辦公室」或常設聯絡機制,統籌外交部、駐外館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協會及地方政府之國際合作案件,建立年度工作計畫、績效指標與成果盤點制度。並定期上網公告相關成果。為敦促運動部針對行政院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之上述建議,擬定具體規劃期程,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25) 鑑於《國民體育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施行多年,惟部分特定體育團體仍有法遵不足、財務資訊公開不全、選訓制度爭議及運動員權益保障不足等情形,顯示治理及監督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爰請運動部全面檢討特定體育團體輔導管理制度,並就下列事項辦理:1.盤點各特定體育團體法遵情形,督導落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章程修正、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及財務資訊公開等法定事項。2.檢討訪評考核及輔導機制,建立以法遵、治理績效、財務透明及運動員權益保障為核心之考核制度,並作為補助資源配置依據。3.強化選訓制度、申訴救濟及運動員權益保障機制,提升特定體育團體治理效能。4.建立定期追蹤及資訊公開機制,公開考核結果、補助經費運用及重大爭議改善情形,提升行政透明及公共監督。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34

提案人:羅廷瑋 林倩綺

連署人:葉元之 羅智強

(26) 我國公務預算投入全民運動之經費已由106年度之1億8,500萬元大幅成長至115年度預算案的14億5,200萬元,同期間規律運動人口比率亦穩定增長至35.3%,顯見國人對休閒及多元運動需求日益迫切,然近年政府投入經費概增、運動人口增加,民眾對住家附近運動場所設置充足比例及公眾運動場環境滿意度卻均待提升。近年在民間迅速普及、參與人口爆發式成長之多元新興運動(如:匹克球),在中央既有之健全產業計畫或全民運動場館盤點規劃中,皆完全缺乏相關配套與具體布建規劃,導致全台各地相關運動場地均面臨嚴重供不應求之亂象。惟查,運動部115年度施政目標與「全民運動設施興建規劃及國土盤點調查計畫」等實施內容中,對於新興運動項目仍多偏向國土空間勘查、建立資料庫及法規政策研擬等策略研究階段,缺乏針對新興運動場地興(整)建或「既有場館改建」之實質落實手段,資源配置顯與基層民眾之實際運動趨勢與需求嚴重脫節,亦未符其施政方針中所稱「因地制宜充實全民運動環境、維護各族群平等運動權益」之政策目標。爰此,運動部應針對匹克球等多元新興運動場地之興(整)建與改建研提具體規劃與經費配置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蔡春綢 葉元之 羅廷瑋 劉書彬

(2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經查,運動部於該項預算之「委辦費」中,編列4,350萬元作為「推動學校體育班轉型」,惟運動部對於高中以下學校體育班轉型之規劃、期程、方向等皆未定案,即編列體育班轉型預算經費,顯不合理。再者,監察院於115年5月14日之調查報告指出:「運動部雖已成立,但與教育部間部分權責分工未臻明確,參酌兩部會之詢問及查復資料,就「體育班整體督導情形」、「體育班訓練時數、教學正常化」及「原住民體育生」等關鍵議題,過程中竟均認屬對方權責」。在權責未明下,運動部逕自編列學校體育班轉型之預算,亦有待商榷,且若運動部與教育部對於體育班轉型之目標不同,恐出現朝令夕改問題,實應待兩部會溝通協調完確認體育班管理權責後,再執行相關轉型政策。爰請運動部與教育部確認體育班權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鑑於體育班長期承擔我國基層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功能,惟過往亦面臨學生課業與訓練壓力失衡、升學銜接不易、運動傷害風險、退出運動後轉銜支持不足,以及學校資源與教練人力配置不均等問題。體育班制度若未能兼顧競技培育、學生學習權益及身心發展,恐不利於學生運動員之長期發展。目前運動部已辦理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惟後續仍應提出明確政策方向,針對體育班定位、課訓平衡、學生輔導、運動傷害防護、升學與生涯轉銜、教練及學校支持系統等面向進行整體檢討,以建立更符合學生運動員權益保障及競技人才永續培育之制度。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就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辦理進度、初步成果、政策方向、推動期程及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雅琳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29)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鑑於女性運動參與及女性競技運動發展為推動性別平權與提升我國整體運動實力之重要政策目標,惟目前女性運動員在基層培育、訓練資源、賽事安排、國際參賽、職涯銜接及後勤支持等面向,仍面臨資源配置與制度支持有待精進之情形。以近年國家女子足球代表隊於培訓及參賽期間所衍生之訓練環境、後勤支援、行政協調及選手權益保障等議題,亦引發社會關注,顯示我國女性運動發展及代表隊管理制度仍有檢討與改善空間。若未能建立完整且持續之女性運動支持體系,恐影響我國女性運動員培育、國家代表隊競爭力及女性參與運動之發展。國家代表隊培訓不應僅仰賴賽前短期集訓或臨時性補助,而應就年度培訓計畫、國際賽事參與、運動科學支援、醫療防護、訓練場地、教練團配置及選手權益保障等項目,建立穩定且透明之支持機制。同時運動部應全面盤點各項女性運動發展現況,檢視不同運動種類於資源配置、培訓制度及參賽機會等面向是否存在落差,並督促各單項運動協會強化代表隊培訓、行政管理、選手溝通及申訴機制,建立公開透明之監督制度,以維護女性運動員權益及提升國家隊整體運作效能。運動部作為主管機關,亦應督促相關協會完善女性運動發展規劃,並強化補助經費之使用效益與監督。爰就我國女性運動發展政策、女性運動員培育與參賽支持措施、各單項運動女性選手資源配置情形、基層女性運動人才培育、賽事制度、教練與運動科學支援、選手權益保障及經費配置情形,以及近年女性運動代表隊相關爭議之檢討與改善措施,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雅琳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30)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鑑於特定體育團體為我國競技運動發展、選手培訓及國際參賽之重要基礎,惟近年部分協會屢傳選訓爭議、財務管理及治理透明度不足等問題,影響選手權益與社會信任。尤其115年部分協會於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改選期間,遭質疑會員資格審查不明確及涉及「人頭會員」爭議,引發外界對協會治理及選舉公平性之疑慮。運動部除依法監督外,亦應建立更完善之治理檢核、風險預警及改善追蹤機制。現行主管機關雖得對違規協會採取警告、停止補助或限期改善等措施,惟若過度仰賴補助處分,恐影響選手訓練、參賽及基層發展。因此,運動部應研議更精準之監督工具,強化會員資格查核、選舉程序監督、財務資訊公開及利益衝突管理,並避免協會治理失靈之成本轉嫁至選手。此外,國際間對體育團體治理已建立會員管理、選舉制度、利益衝突揭露、財務透明及獨立申訴等多元機制,值得我國參考。運動部應研析主要體育先進國家及國際運動組織之管理制度與改革經驗,作為精進我國特定體育團體治理之參據。爰要求運動部就特定體育團體治理監督機制、會員資格及選舉制度查核措施、選訓與財務透明化作為、補助款風險控管、違失案件處理流程及選手權益保障配套,以及各國特定體育團體管理制度與治理模式提出規劃,以符全民之期待。39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雅琳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31)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監察院於5月針對體育班制度提出調查報告,指體育班長期存在權力不對等、威權管教、不當體罰、奪牌導向、學力低落、重訓練輕學習等問題。報告並指出,111至113學年度國中會考中,體育班學生英數「待加強C」比例均超過五成;113學年度棒球專長學生,更有近36%五科皆未達基本門檻,對比全國考生平均的6.62%,高出近6倍之多,顯示體育班學生基礎學力落差問題亟待正視。運動部允宜加強與教育部合作機制,改善體育班權力不對等、重訓練輕學習、基本學力落差等問題,強化畢業銜續發展與生涯規劃機制,及落實教練與教師研究倫理規範等準則,改革權威式管理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以兼顧學業發展與運動技能養成,保障學生運動員之基本權益。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32)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台中松姓國小棒球教練對小球員伸狼爪,累計受害學生超過80人。近年來,校園及運動訓練場域屢發生教練不當訓練、霸凌、猥褻等事件。運動部雖設有「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但存在資料不全面、界面查詢困難、缺乏主動通報機制等問題,導致保護功能淪為虛設。例如,台中松姓教練於緩刑期滿後取得良民證,再取得教練身分,該專區即查詢不到其涉及違法事件相關資訊。針對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教練查核與篩選制度,導致部分曾有不當行為或前科的教練仍能轉換場域繼續任教,形成兒少持續受害的風險,運動部允宜建立「把關、調查、退場、淘汰」的完整機制,在教練進入體系要有嚴謹的資格審查與背景查核;發生爭議或違規時要有獨立且具公信力的調查程序;確認不適任者應即時退場;並透過資料庫與列管制度,防止其再度進入教學場域。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3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據媒體報導,台灣出現「流浪教練」問題,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推估,目前流浪教練有六千多人,原因是一個體育班平均約有三個單項,有一名運動教練即合乎規定,學校考量節省經費,只聘一名教練。在現行法規設計及教育體育現場結構下,學校教練成為「窄門」,導致許多體育專才流失或無法投入,對我國運動育才及體育發展皆形成嚴重衝擊。另一方面,在校擁有體育專長之體育老師,又正面臨若帶校隊、帶選手學生,沒有減課機制,只能血汗額外付出或退場。此一現況,形成校外流浪教練多、校內體育老師必須燃燒自我的矛盾現象,雖然專任運動教練聘用的相關規範涉及教育部等不同單位及地方縣市政府,但運動部負有推展運動、支持運動教練及優化運動教學路徑之責,應進行相關研議,推動跨部會提出具體改革措施。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3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13億0,324萬9千元。關於競技運動司主辦之學生賽事,曾承諾辦理各級學校學生聯賽,將於契約書中敘明要求承辦單位應設置簡易更衣設施事項,以促進運動場之性別友善。然實務上有發生:1.簡易更衣設施(帳篷)位置隱蔽、缺乏標示,選手不知道其為更衣設施。2.帳篷未完全遮蔽,從外可看到帳篷內部,無法更衣使用。為避免運動部之美意,流於形式,縱運動部人力難以實地把關,但若接獲通報有此情形並查證屬實,應有對受補助單位之處置機制,以落實本項性別友善措施。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35)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13億0,324萬9千元。過去國內國手選訓制度屢傳爭議,包括遭質疑制度不公、集訓時間不足,導致無法發揮最強戰力。為厚實競技運動發展,國手選訓制度應持續精進,如:1.各單項運動選訓制度應更明確,並提升決策過程透明度。2.透過「運動員委員會」等措施,提升選手在選訓制度之參與度。3.加強單項協會資訊公開與布達。4.持續強化單項協會間選手的溝通與良善互動。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36)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13億0,324萬9千元。查本項下之「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均包括運動科學相關支出。運動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留意相關研究倫理議題,確保落實研究倫理規範與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程序,以維護選手權益。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3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13億0,324萬9千元。運動部自114年起正式推動「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運動員委員會委員採選舉方式產生實施計畫」,並修正「運動員委員會組織簡則範本」及「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實施原則範本」,輔導協會規劃以現役選手為主體,透過選舉方式產生委員。運動部競技運動司主管各單項協會及賽事之補助,應研議如何搭配補助機制推動上開事宜,以加速運動員委員會之推動。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3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水上救生是一項結合游泳及救生技巧的競技運動,溺水除了在2023年正式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重要公共衛生議題,在國際救生總會(ILS)的努力下,也已經說服澳洲奧委會和IOC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體育部門的支持,ILS將正式提出申請,計劃在2032年澳洲主辦的奧運會中,將水上救生運動正式列入奧運比賽項目。我國在水上救生的競技培育上,每年舉辦全國中學生水上救生運動錦標賽,由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主辦。國際賽事成績方面,2024年澳洲世界救生錦標賽中,台灣男子組選手在12.5公尺拋繩救生項目勇奪金牌,創造我國國家隊在世界救生錦標賽首度奪牌的歷史。惟在水上救生比賽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及其他水上運動。建請運動部完善水上救生競技之訓練與競賽環境,並積極推廣,讓各界好手參賽,不僅培訓全民之防溺與救生技能,更能積極為世界級水上救生比賽備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39)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台灣女子足球代表隊2026年6月3日啟程前往關島備戰東亞盃資格賽,然而台灣女子足球員工會披露,此行代表隊並無隊醫隨行。雖足球協會說明,受限於大會競賽規程,僅能登錄7名隊職員,因此須採取最精簡且高效人員配置,同時與東亞足協確認於比賽日指派當地專業醫師。然而,從我國派出之隊醫,應屬較常與選手接觸之醫療者,若選手與賽前、比賽時、賽後出現需要治療之情形,若由熟悉選手之隊醫予以醫療行為應較為妥適。針對代表隊出國無隊醫之情事,李洋部長表達,以羽球為例,其選手時期出國比賽也沒有配置隊醫,僅亞奧運會有隊醫。運動部之成立工作目標之一應是要擴大對我國競技運動選手支持,過往沒有隊醫,並不代表自今往後也都不用有隊醫,李洋部長受訪時也表明,有隊醫一定有差別,「當然希望隊醫能夠隨行,畢竟對選手更有保障、照顧」。為敦促運動部檢討既有措施,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40) 先前爆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女子足球隊教練,涉嫌於執行運動科學計畫期間嚴重違反研究倫理與《人體研究法》,不僅長期以學分及退學相要挾,強迫學生隊員密集抽血配合人體實驗,且初期執行甚至由不具醫事資格之人員操作,造成學生重大身心創傷與校園霸凌事實,更衍生將受試者費用強迫上繳球隊公積金、涉嫌虛報人頭詐領國家補助經費等違法弊端,顯見運動部(含改制前體育署)對於大專校院運動代表隊之運科補助、教練權力實務管理及選手人權監督機制出現嚴重漏洞,導致國家運科發展經費淪為教練遂行權勢霸凌與不當謀利之工具。為確保基層與大專運動員之基本人權、學術倫理底線,並避免國家預算淪為侵害選手人身安全之破口,建請運動部應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全國大專校院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涉及體育運動、精準運科之補助計畫與人體研究案建立全面性的複查與風險控管機制,並就如何健全教練與選手間之權力對等監督、強化選手申訴管道實效、落實運科研究倫理實質審查,提出具體之法制變革與績效改善策略,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蔡春綢 葉元之 羅廷瑋 劉書彬

(41)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業務費」編列預算4億5,335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下「推動學校體育班轉型」編列4,350萬元。有鑑於監察委員日前提出調查報告指出:「運動部與教育部權責分工不明確,就體育班整體督導、訓練時數、教學正常化等關鍵議題,雙方都認屬對方權責…」,且運動部亦曾表達提出「體育班轉型計畫」,然至今仍未見相關計畫提出。經查行政院已於114年11月要求運動部檢討該項計畫,針對涉及運動部權責釐清體育班相關分工,運動部至今卻仍就該計畫修正當中,尚未送交行政院核定,倘若持續延宕、分工不明,恐將影響體育班學生之權益。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42)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億5,335萬9千元。為防止不適任教練利用職務之便,對未成年人或學員進行言語、肢體暴力或性侵害等不法行為,運動部建置「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針對領有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證者,建立違法紀錄的審查與淘汰機制,維護運動教育環境的安全與專業性。經查,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目前僅收錄由單項協會通報且「有教練證」的教練,公開資訊僅止於姓名與判決書內容,難精準辨識身分,且未能將相關資訊轉知各級學校、單項委員會、道館等,避免不適任運動教練繼續從事運動指導工作。建請運動部完善該項資訊專區,加入姓名搜尋、清楚標示違規原因,且查核機制必須擴及民間運動團體以落實犯罪紀錄核實。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4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841萬7千元。運動部職司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辦理體育班設班核准、評鑑、體育專業課程等專業事項,且體育班學生係我國奧亞運培訓隊、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之重點培訓人員。依教育部111至113學年度國中教育會考體育班學生表現顯示,英語及數學兩科成績呈現「待加強(C)」之比率均逾五成;且李洋部長提出體育班續存的前提是「教育正常化」,盼能在保障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改革盃賽頻率、規模、以及日期選擇,並重新審視體育班的角色定位。建請運動部妥善辦理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並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等相關規定,期強化體育三級銜接培訓制度,改善過度訓練問題,並落實教學正常化,明確規範體育班之進退場要件。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4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9>特定體育團體線上財務會計暨管理系統編列預算180萬元。運動部針對單項協會(特別是足協)多年財務黑洞控管無力,運動部115年度雖編列180萬元建置「線上財務會計暨管理系統」,但若無強制查核機制與配套處罰,恐流於形式,流為「數位擦脂抹粉」工具。許多單項協會財務亂象已經讓協會內部的人忍無可忍?尤其是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足協)。過去幾年,足協一再被爆出積欠球員、教練、裁判薪資與車馬費,甚至連出國比賽的差旅費都要拖延。更離譜的是,足協每年拿了政府(過去體育署)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補助款,卻被爆出債務高達幾千萬元!一邊領政府高額補助,一邊大喊沒錢發給前線應戰的選手,這讓練球的選手怎麼安心練球?這次編了180萬元「線上財務會計暨管理系統」,是想要把特定體育團體的財務透明化?還是「系統強制性化」這對爭議的協會有實質約束力?爰請運動部辦理財務查核時,研議優先針對足球協會進行查核。63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45)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億6,763萬5千元。運動防護員長期投入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及競技運動訓練現場,負責運動傷害預防、緊急處置及復健回場等工作,為我國運動選手取得優異成績之重要後盾。目前運動防護員相關專業認證主要由民間團體辦理檢定考試,然其執業資格、專業分工、人才培育及管理制度,迄今仍欠缺完整法制化規範。另查考選部曾於111年曾表示,國內已建立運動防護人才專業養成教育體系,未來如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必要將運動防護員考試提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另立專法規範,得依法辦理相關事宜。惟迄今相關制度規劃及推動進度尚未明確,且運動防護員與物理治療師等專業人員之業務分工及制度定位,亦有待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持續溝通研議。隨著運動部成立及我國競技運動發展日益專業化,運動防護專業人力需求持續增加,運動部允宜會同衛生福利部、考選部及相關專業團體,盤點運動防護員人力現況、培育制度及法制需求,研議未來制度發展方向,以健全我國運動專業支持體系。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46) 原住民族人口雖僅占全國人口約百分之二點六,惟長期以來在我國競技運動領域表現傑出,培育眾多優秀運動人才,為我國爭取國際賽事佳績。然而,目前原住民族運動人才培育及資源投入仍多集中於棒球、壘球等特定運動項目,相較之下,田徑、射箭、舉重、拳擊、柔道、跆拳道、划船、自由車及其他具發展潛力之運動項目,資源投入及參與機會仍有提升空間。為擴大原住民族運動發展基礎,並提供青年多元適性發展機會,運動部允宜盤點原住民族參與各運動項目現況,研議建立多元運動人才培育機制,透過基層訓練站、俱樂部、區域培訓中心、運動科學支援及獎補助措施,引導更多原住民族青年投入不同運動領域,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少數運動種類,並促進我國競技運動人才來源多元化。爰請運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4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億6,763萬5千元。經查,本項經費包含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輔導級管理,針對近期台中市爆發國小運動教練性侵學生、大專院校運動教練爆發霸凌、性平事件等,顯見運動部對於相關運動教練之管理機制仍有待改進之空間。爰此,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相關規劃報告。66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4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億6,763萬5千元。該項委辦費項下有編列籌組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下稱全大運)組織委員會及其所屬小組工作執行事項之經費,根據全大運舉辦準則,運動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認可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會,辦理全大運規劃、籌辦、執行之輔導,與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承辦學校應於舉辦1年前組成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經查,運動部僅得以透過「輔導暨運動競賽小組檢討會議」進行賽事辦理完畢後之檢討作業,並無籌備期間之監督、追蹤機制。建請運動部完善督導措施,不使政府投入預算支持賽事,卻僅得於事後檢討而未有指導承辦學校之機會。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49) 近年體育班關於不當對待、體罰問題頻傳,訓練超時、AB卷問題更始終無法獲得具體改善或課責,此外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23條之「競賽成績條款」亦造成專任教練合理化過度訓練之現場困境問題,致使體育教學現場兒少不當對待之風險。綜上,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書面報告。69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0)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中揭示,為維護兒童權益,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惟於運動賽場中,不時有教練不顧學生運動員之身體狀態,使學生運動員繼續訓練、競賽之情事發生,致使學生運動員蒙受運動傷害加劇之風險。對此,運動部應鼓勵各級學校進用運動防護人員,更應提升運動教練對於運動傷害風險之認識,同時於競賽中以制度設計方式避免類似情事發生,以保障學生運動員之最佳利益。請運動部針對提升整體運動防護意識之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規劃書面報告。70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1)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1>推動學校體育班轉型編列預算4,350萬元。運動部雖已宣示推動學校體育班系統性轉型,優先自國小階段朝社團化、社區化發展,強調學業與訓練並重,惟基層執行進度有限,面臨多重結構性困境,包括:平日頻繁舉辦盃賽,常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基層教練反映訓練雖趨常態化(每日不超過3小時),但賽程仍「不常態」,導致學生疲於奔命;同一縣市體育班升學名額有限(例如台北市特定名校合計不超過60人),競爭激烈,迫使基層持續高強度投入以爭取有限機會;學生管理、課程等由教育部負責,設班核准、專業課程評鑑等由運動部掌管,惟實際監督上出現相互推諉現象(運動部強調非主管機關,教育部則指評鑑由運動部主責),易形成「兩邊都不管」之虞;缺乏明確時間表、KPI、經費支持、運科儀器補助及教練培訓等,基層學校雖有自主調整案例,但整體仍感茫然,轉型宣言尚未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政策。雖然部分學校已開始改善訓練方式,並獲家長與教練肯定,然整體進度緩慢,難以確保轉型能真正兼顧學生課業、身心健康與運動發展。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52) 115年度運動部於「國家運動推展-推展競技運動」下編列相關預算,目的為厚實競技運動實力,提升國際競賽成績。而李洋部長4月去名古屋考察,有到處了解115年亞運賽事備賽與場館「細節」狀況,目的就是要把握了解運動部屆時能提供的幫助,以提升國際競賽成績。李部長4月21日有到豐田體育場(Toyota Stadium)考察,應該是為協助中華女足在這次賽事創造佳績。但豐田體育場為男足場地,我國男足此次未取得資格,運動部長考察行程規劃發生離譜錯誤,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廷瑋 羅智強

(5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8億4,989萬元。有鑑於配合108課綱,政府頒布體育班課綱,期盼達到「文武兼備」之人才培育。然而根據106至112學年度統計,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之設置規模與人數整體呈現下降趨勢。更驚人的是,體育班學生的教育品質亮起全面紅燈:110至112年度體育班學生的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各科目「待加強(未具備基本學力)」之比例,除社會科外均超過三成,其中「英文」與「數學」兩科更驚人地跨越五成大關(半數以上學生無基本學力)。體育班待加強之比例已達全國平均值的1.90至2.54倍,且此學力差距近年呈現持續擴大惡化趨勢,明顯違反課綱要求正常化之精神。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沛憶 吳思瑤 郭昱晴

(54) 2026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下稱:全大運)於中央大學舉辦,惟此次全大運舉辦卻發生中央大學校方將「全大運志工」與畢業必修的「服務學習」門檻強制綁定,導致逾400名大一新生淪為免費勞力。另外,更有民眾反映,全大運頒獎台僅以紙板輸出,風吹就倒,實不尊重獲獎選手。「永續」不該成為簡陋與隨意之原因,運動部應當督導相關單位之活動主辦,避免類似情形未來再次發生。請運動部針對以上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75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55)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2>高級中等學校進用運動防護員計畫編列預算7,600萬元。113年決算數遠高於114年預算,顯示有大量追加或科目流用。115年大砍28%,但升格目標強調「強化選手培育」。學校組業務的拆分與回歸教育部,政府在組織改造時是否落實「跨部會經費無縫對接」?運動部設立宗旨強調「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但實際預算中,競技運動推展比體育署時期減少5億1,300萬元,且主要刪減的是最基層的「獎勵學校進用專任運動教練及運動防護員計畫」。為何將核心的「基層教練計畫」由單位的計畫型預算移往一般性補助款?這是否為了逃避立法院對特定計畫成效的細項審查?請運動部充分支持屏東縣等偏鄉地區辦理校園防護計畫。76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56)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適應運動」編列預算2億4,545萬5千元。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例與身心障礙者人口比例已超過25%,但國內具多元適應運動功能的場館數量仍嚴重不足,目前許多運動場地,包括健身房、公共運動中心與各級學校場地,往往只停留在形式上的無障礙坡道或無障礙廁所,依然存在出入口動線不友善、無障礙設施不足、輔具設備不齊全等問題,顯示我國運動政策在規劃與資源投入上,長期忽略需要支持族群的日常運動權益,導致需要支持的族群「看得到場館,卻進不去、用不了」。在課程設計與師資培訓方面,也多以一般成人為主,多元族群參與的專業課程比例偏低,使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即使願意運動,也缺乏安全、穩定的選擇,對於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而言,國內的運動政策缺乏可長期使用的運動設施與專業服務。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5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適應運動」編列2億4,545萬5千元。查過去「適應體育」之推動,為教育部體育署之業務,其業務較為統合。運動部成立後,運動部與教育部雖有分工原則,運動部主政辦理適應運動人才培育及補助校園適應運動輔具設備,教育部依運動部就「適應運動」規劃方向,據以強化學校運動場地無障礙設施之可及性及友善性。然實務執行上:1.運動部與教育部分工仍有未臻明確之處。2.校園適應體育之師資培訓,運動部仍應偕同教育部建立明確輔導機制。3.運動部就適應運動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應提出具體推動成果。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5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適應運動」(6)委辦費9,406萬元,包括:<1>倡議及推展身心障礙者i運動教育計畫1,290萬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237萬元)<2>CRPD平權運動推廣行動計畫500萬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56萬元)。<3>健全校園適應運動體系建置計畫1,500萬元。<6>共融式體適能檢測計畫800萬元。<7>適應運動轉銜及推廣計畫2,400萬元。(7)行政事務用消耗品及非消耗品18萬元。(8)一般事務費755萬元。編列預算9,406萬元。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權益、適應運動的推廣,絕對百分之百支持,「推展適應運動」總額9,406萬元的預算中,光是「委辦費」就高達9,406萬元。這當中,有兩項計畫的「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編列比例甚高,在「i運動教育計畫」中,居然有接近兩成(18.37%)的經費不是直接用在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師資培訓或設備改善,而是拿去拍影片、買媒體版面、做業務宣導?這到底是在「推展適應運動」,還是在幫新成立的運動部「做形象廣告」?<3>健全校園適應運動體系建置計畫編了1,500萬元、<6>共融式體適能檢測計畫編了800萬元。基層校園急需適應運動的體育器材、無障礙空間與專業人力,結果你們一個教育倡議計畫,光是宣導費就吃掉了237萬元。這筆錢如果拿去補助基層學校購買適應運動輔具,可以讓多少身心障礙學生真正受惠?倡議固然重要,但宣導方式很多(例如結合現有校園通路)。經費仍捉襟見肘的情況下,將近兩成的經費拿去發包媒體,明顯流於公關化。要求其說明這293萬元的媒體採購,究竟預計達到多少實質的觸及率,又如何轉化為身心障礙者實際運動人口的提升?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59)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適應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406萬元。查,運動部「推展適應運動」中「業務費」共計編列1億0,590萬元,其中「委辦費」編列9,406萬元,占比高達88.8%。「委辦費」應僅作為業務推動方式之一,若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過高,將使原屬機關之功能業務弱化,若監督管理再不確實,除將造成各項業務缺失及弊端,更恐成為政府機關卸責之理由。請運動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60)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適應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406萬元。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國民體育法》的核心精神,實現「鼓勵各族群運動參與」的政策願景,運動部制定「身心障礙運動推廣指引」整合國內外專業經驗與實際案例,致力於提升各項賽事的服務量能與品質,針對賽事前、中、後階段提供融合賽會的通則建議,從無障礙場地規劃、交通安排、輔具支援到賽事服務細節,提供完善的執行參考。2019年陽光基金會與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共同創辦全國第一家為身心障礙者設計的無障礙體能訓練中心「陽光活力中心八德館」,近年在各縣市政府協助下亦陸續建置高雄的輪椅夢公園、新北的鹿角溪球場,以及即將落成的楊梅體育園區。據悉運動部曾於114年跨部會邀集三次會議規劃身心障礙運動推廣事宜,然運動推廣亦需場地設施支援才能回應身心障礙者、高齡者、慢性疾病及復健後民眾的日常運動需求。建請運動部參照地方政府與民間機構合作案例,研議設立無障礙體育場館,落實運動平權政策願景。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61) 運動部自體育署升格後,適應體育轉移過程中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分工不清,儘管多次與國教署召開跨部門會議,分工依然致使學校辦理相關適應體育過程無所適從。運動部應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適應運動與適應體育之分工,給予外界明確之規範,以期協助校園中推展適應體育之一線工作者釐清職責,獲得必要之協助。綜上,請運動部針對以上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2) 運動部於「運動平權、社會包容」之核心理念下,關注失能兒童之適應運動,並於114年建置「失能重度兒童水中適應運動指引」,後續亦推動「115年失能重症兒童水中適應運動試行計畫」,藉以驗證運動指引實際可行性。經查,該計畫擇定1所具指標性且硬體條件完備之特殊教育學校作為試行場域,透過實地試辦,建立受試者招募與風險控管機制,並蒐集實證數據與執行回饋。惟指標建立,應當考量多樣場域與適用處境之可能性,為使水中適應運動之相關計畫發展順利,運動部應確保計畫之預算與執行方式,足以支持預期計畫執行成效。綜上,請運動部針對以上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3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預算10億2,322萬3千元,其中編列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國際運動交流7,305萬元。教育部體育署自106年起依據「新南向政策」,推動「體育新南向-學校體育交流」計畫,運動部接續辦理。該計畫補助各級學校與東協10國、南亞6國及紐澳2國之學校進行體育運動雙向交流,補助類別包括: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學校體育運動參訪雙向交流、運動賽事交流。經查,過去3年近六成核定計畫集中於前往泰國及馬來西亞,又計畫所列國家,多數非屬體育發達國家,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之發展,與我國仍有落差。以2024巴黎奧運得牌數為例,我國得牌數共7面;東協10國、南亞6國中,印度6面、泰國6面、菲律賓4面、印尼3面、馬來西亞2面、新加坡1面、巴基斯坦1面,其餘9國皆未得牌。又,緬甸、柬埔寨、寮國被外交部列為「避免前往」之橙色旅遊警示,緬甸、柬埔寨更有部分地區被列應「儘速離開」之紅色旅遊警示,顯有安全疑慮。「體育新南向」是否能達計畫所列「藉由吸取新南向國家運動技能與訓練實務,提升我國選手國際競爭力,提升國家優秀運動教練之專業知能,培養國際水準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提升我國選手國際賽事之經驗及運動競技技術」等目標,容有疑義。115年為該計畫執行之第10年,運動部應徹底檢討計畫成效,評估計畫是否有延續之必要?或做大幅修正,避免淪為政治口號。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6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預算10億2,322萬3千元,係用來推動國際交流、輔導運動團體辦理國際事務等工作。有鑑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綜合運動賽會,是以單一城市提出申辦,但運動部除針對北部地區運動場館設施可舉辦世大運進行盤點外,其他地區國內運動場館設施尚無法舉辦亞運或奧運等賽會或尚未調查盤點,且相關問題幾乎每年都被提出討論,仍未見其具體改善。請運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65)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預算10億2,322萬3千元。本項預算包含補助相關體育團體辦理運動外交相關事務,惟目前為止運動部將運動外交窄化為競技運動外交,顯見運動部未有運動外交之詳細規劃與策略性行動,恐浪費我國運動外交之優勢。又,我國運動性平極具運動外交優勢,但運動部卻消極對待IWG相關活動申請,恐自我設限,更不利相關運動外交推展。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66)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預算10億2,322萬3千元。本計畫工作重點:建立運動外交網絡,推動雙邊及多邊國際交流合作,辦理臺灣精選國際賽事,輔導國際單一窗口參與國際組織業務,輔導運動團體辦理國際事務,輔導學校參與國際運動交流及其他有關國際運動事務。經查:根據國際事務司公開資訊,目前業務多屬接待外賓,如:瑞典、荷蘭、日本等多國代表「會面交流」、「深化合作」,卻鮮少見到具體合作成果的完整揭露與後續追蹤,包含是否簽署合作備忘錄、實際啟動多少交流計畫、辦理多少場雙邊或多邊活動,外界難以明確掌握。整體觀之,國際事務司的工作成效目前仍偏向「見面握手、拍照發布新聞」,而尚未見有明確目標、指標與評估機制的運動外交與國際合作計畫。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9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6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10億2,322萬3千元。運動部極力爭取主辦國際賽事,然:1.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至114年7月,就舉辦奧、亞運及世大運運動場館設施之總體檢盤點尚未完成。雖已委辦相關計畫,仍應儘速完成,以利進行相關政策規劃。2.又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台灣主辦國際賽事108年度達135場,然109至111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舉辦場次驟減,至113年度止未回升至疫情前之場次。查115年舉辦之國際賽事,若參照「2026臺灣國際運動賽事行事曆」所載場次數,仍低於疫情前水準。雖運動外交不應止於舉辦賽事,但運動部仍應致力達成目標。3.為提升台灣運動外交,運動部國際事務司應加強結合全民運動署輔導之「新興與極限運動」,擴展領域以提升整體成效。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0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6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預算10億2,322萬3千元。我國運動外交之推動,除仰賴選手表現外,更需要具備外語、國際禮儀、媒體傳播、國際組織運作及危機應對能力之專業人才。現行相關工作多由既有公務體系或協會人員兼辦,而未必有長期從事該工作之人員,長期而言不利於建立穩定戰力。建請運動部會同外交部、教育部及民間單位,設置運動外交人才培訓計畫,擬定長期的運動外交人才栽培策略,包含選手、公關、翻譯、賽會人員、青年志工與各相關人士之培訓,並建立國際傳播素材庫及多語版政策文宣,以提升台灣在國際運動場域之可見度與可理解度。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1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69)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0,720萬6千元。查,運動部「推展國際運動事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0,720萬6千元,其中「委辦費」就編列2億0,355萬元,占比竟高達98.2%,顯不合理。「委辦費」應僅作為業務推動方式之一,若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過高,將使原屬機關之功能業務弱化,若監督管理再不確實,除將造成各項業務缺失及弊端,更恐成為政府機關卸責之理由。再者,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原定舉辦「2026台灣田徑公開賽」,卻因運動部國際事務司未能清楚說明及輔導,導致該協會誤以為因立法院尚未審查通過115年度預算,故運動部無法補助比賽經費,直到該協會宣布停辦「2026台灣田徑公開賽」,運動部始緊急說明「運動發展基金」可補助比賽費用,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70)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0,720萬6千元。有鑑於運動部「國家運動推展-推展國際運動事務」項下「臺灣品牌賽事10大精選計畫」合計8億元(含委辦費3,000萬元、補助經費7億7,000萬元)。經查,該計畫之「計畫草案」截至預算審查期仍處於邀集專家學者研議階段,預計115年第一季才能完成審議核定,至115年底才遴選出賽事。更甚者,該計畫核心之補助標準、考核規範及適用基準所依據之《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目前亦刻正進行修法作業中。在計畫未定案、法源補助辦法未修正通過、相關資料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即編列此大額預算,爰請運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71)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0,720萬6千元。依內政部移民署現行規定,倘有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運動專業交流之需求,須由邀請單位先向運動部國際事務司申請專案許可之同意函後,始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來臺許可。2026年亞洲同志運動會籌備期間,運動部作為選手入境許可之核發機關,然而高雄市運動發展局於3月中陸續發現同志協會送審的選手缺漏專業專長證明,另有AI生成偽造、解放軍身分之申請案件,後又發現送件核備入境時間、居住縣市資料有所出入,與團進團出方式不同,遂暫緩移民署登錄作業,引發賽事籌備爭議。建請運動部妥善辦理審核機制,輔導邀請單位以不違反當前政府兩岸政策,對臺灣社會不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及衝擊之原則辦理賽事。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72)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4)委辦費2億0,355萬元,包括:<1>推動邦交或友好國家雙邊運動交流深化合作等6,000萬元。<2>辦理海外運動交流訪問團及駐臺使節之運動交流活動1,500萬元。編列預算2億0,355萬元。本項編列高達6,000萬元,屬於大筆委辦經費,必須有明確的政策效益,而非流於形式。115年度運動部編列了6,000萬元進行邦交及友好國家的雙邊運動交流。這項『深化合作』的具體指標(KPI)是什麼?過去我們與這些國家的交流,實質提升了台灣體育在國際組織的多少影響力?還是只是送送體育器材、辦辦友誼賽就結案?」辦理『海外運動交流訪問團及駐臺使節活動』編列了1,500萬元。但外交部本來每年就有編列鞏固邦誼、駐台使節聯誼以及外交訪問的預算。請問運動部這筆預算,與外交部的國際交流預算如何區隔?有沒有疊床架屋、重複編列的問題?」國人最期待的是改善基層選手待遇與訓練環境。然而我們看到體育外交的『委辦費』動輒編列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運動部把這麼龐大的經費花在『使節聯誼』和『訪問團』,比起直接補助球隊移訓、基層選手出國參賽、引進外籍教練,哪一個對台灣體育實力的提升更有效益?」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7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4)委辦費2億0,355萬元,包括:<5>辦理臺灣品牌賽事10大精選計畫3,000萬元。2.獎補助費8億1,601萬7千元,包括:(1)補助海外僑社之運動交流活動500萬元。(2)輔導運動團體出席國際會議、邀訪外賓、舉辦國際會議等3,201萬7千元。(3)輔導各運動團體爭取國際組織秘書處設置於我國900萬元。(4)補助地方政府及體育團體辦理臺灣品牌賽事10大精選計畫7億7,000萬元。編列預算8億1,601萬7千元。115年度運動部在「推展國際運動事務」項下,首度新增了「臺灣品牌賽事10大精選計畫」,其中委辦費編了3,000萬元,獎補助費編了7億7,000萬元,合計高達8億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表示,預算書與相關資料,計畫草案內容還在「研議中」,補助辦法也還在「修正作業中」先編預算、再想計畫?這完全違反預算編列的程序,運動部會不會淪為特定團體或地方政府的「綁大樁、分贓大會」?惟計畫草案內容尚研議中,且補助辦法修正作業中,有關計畫預期目標、辦理期程與各年度預計辦理事項、辦理方式、補助對象或標準等資料皆未提供,運動部必須於1個月內,提供「計畫正式核定本」、「修正通過之補助辦法與標準」、「10大精選賽事之評選機制與KPI效益評估報告」,爰請運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7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預算5億1,101萬7千元。經查2017年運動部於體育署時期,發布《推廣女性參與體育運動白皮書》;2020年簽署《2014年布萊頓暨赫爾辛基女性與運動宣言》;2024年亦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5條修正草案,要求各機關應推動運動參與性別平等,然近年女性參與運動賽事仍遭受許多不公平對待。不論是瓊斯盃籃球賽男女籃出賽費同工不同酬、足協遭爆逼迫女足國家隊簽訂不平等合約、紐西蘭與台灣女足邀請賽,因足協場地安排與維護不當,導致女足被迫在非正式場地練球,最終又因正式場地不堪使用取消賽事等,都顯示出單項協會對於落實運動平權之法治觀念仍有很大改進空間,要求運動部積極督促協會落實運動平權之責任。100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75)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編列預算17億3,400萬元。國內具多元適應運動功能的場館數量仍嚴重不足,許多健身房、公共運動中心與各級學校場地多停留在形式上的無障礙坡道或廁所,實際上仍存在動線不友善、無障礙設施不足及輔具缺乏等問題,導致需要支持的族群「看得到場館,卻進不去、用不了」。根據運動部「運動現況調查」,近年投入全民運動經費逐年增加,規律運動人口比率亦由106年度33.2%提升至113年度35.3%。為充實國內休閒運動設施,106至113年度投入充實及優化運動設施經費逾206億元,惟民眾對住家附近運動場所設置情形認為充足之比例,以及對公眾運動場環境之滿意度,未見明顯提升,部分年度甚至有下降情形,顯示相關品質與分布仍有待加強。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76)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編列預算17億3,400萬元。查114年9月9日運動部正式成立,係體育運動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原教育部體育署業務裁併,學校體育業務改併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依相關分工原則,國教署負責課程教學相關事項,如一般體育教學所需場地及設施設備,運動部辦理運動專業事項,如專項運動所需場地及設施設備。惟學校運動場地與設施設備補助業務執行迄今,頻傳分工不明以致各級學校無所適從,學校設施設備如何認定僅為一般體育教學或專供專項運動,權責定義未臻明確,致使同一場地或設施設備面臨同時接受二部會補助,或二部會皆不受理之窘境,運動部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協調作業顯有不足,應檢討現行機制,儘速協調建立明確之分工原則。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7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400萬元。有關主辦國際大型綜合賽會(如奧、亞運、世大運)為國家重大外交與體育方針,需具備完備之場館設施。然而,截至114年7月底,運動部對國內場館之盤點整合僅侷限於北部地區(世大運場館)及南部地區(亞運候選場館),中區及其他區域之國際賽會場館資源完全未進行全面性盤點。目前調查顯示,除北部外,國內其餘場館根本無法獨立承辦亞運、奧運等高層級賽會(例如南區即缺乏板球、250M自由車場、沙灘排球與選手村)。此外,委外辦理的「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場館規劃暨總體檢調查」履約期程竟排至115年底,進度緩慢,不利國家爭取國際大型賽事之整體布局。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7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400萬元。運動部為配合競技運動全民化之政策目標,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全民休閒、訓練競賽運動場館及場地設施,打造安全友善運動環境及建構優質運動競賽場地為主,除讓所有國民均可參與運動外,亦興整建競技訓練及競賽場地,期能符合民眾多元的運動需求,更強化各國際賽事辦理利基,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根據114年「運動現況調查」顯示,規律運動人口比例35.6%,較106年調查之33.2%呈現逐年緩步上升趨勢。民眾最常運動地點依序為公園(35.9%)、人行道(27.5%)、學校運動場地(21.3%),國民運動中心僅占10.2%,另62.2%民眾認為住家附近的運動場所足夠。足見民眾運動首選並非有專業設備之場地,且民眾對設置情形及滿意度始終維持在六成左右,並未顯著增加。建請運動部妥善宣導運動場館設置情形,鼓勵民眾進入運動場館從事休閒運動。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79)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6)委辦費2,400萬元(不含公共建設計畫經費1,000萬元),包括:<1>辦理高爾夫球場政策及法規研擬等150萬元。<2>辦理運動設施興建規劃及盤點調查、研擬各類型運動場館基本需求規範及計畫等,以持續推動多元友善之運動環境1,250萬元。<3>辦理公營運動場館設施節能設計、永續發展等規劃輔導業務1,000萬元。編列預算2,400萬元。「委辦費」高達2,400萬元,且全數用於法規研擬、盤點調查與規劃輔導等「軟體諮詢」層面。請運動部具體說明,如此龐大的委辦經費預期能為我國運動基礎設施帶來何種實質性的質力量化提升?體育署(運動部前身)已進行過多次全國運動場館盤點與調查。本次動支高達1,250萬元重新進行「盤點調查與基本需求規範研擬」,其與過去調查結果的差異與延續性為何?是否涉嫌勞民傷財、重複調查?委辦費通常由外部顧問公司、法人團體或學術機構承攬。高達2,400萬元的委辦費,運動部將採取何種嚴格的評選與專案管理機制,以防止落入「特定團體分贓」或「左手轉右手」的酬庸弊端?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9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80)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2>辦理運動設施興建規劃及盤點調查、研擬各類型運動場館基本需求規範及計畫等,以持續推動多元友善之運動環境1,250萬元。<3>辦理公營運動場館設施節能設計、永續發展等規劃輔導業務1,000萬元。運動部編列辦理運動設施興建規劃及盤點調查、研擬各類型運動場館基本需求規範及計畫等,以持續推動多元友善之運動環境委辦費1,250萬元,運動部說明資料說明與特殊族群終身運動發展計畫執行內容不同,但多元友善環境的目標本就應包含特殊族群的需求,過去從108到113年,運動部已持續執行「營造特殊族群友善運動環境」等行政協助案,並有多年報告,但運動場館仍與實際需求嚴重脫節,以113年的報告可以看得出來,無障礙機車停車空間有一半以上都沒有做到。顯見運動部研究無法取代地方執行力。運動部不斷委託研究,但這筆經費的投入,依舊無法解決問題的核心。辦理公營運動場館設施節能設計、永續發展等規劃輔導業務1,000萬元,公營場館的類型、建築年代和維護狀況等狀態不一致。難以對應各場館的實際條件與節能潛力。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0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81)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2.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三期),規劃興建完善的國家運動訓練園區,提供運動選手優質訓練環境,總經費74億1,300萬元,計畫期程109至116年,分年執行,109至114年度已編列23億8,698萬元,115年度續編第7年經費13億1,000萬元編列預算13億1,000萬元。優化全民運動環境計畫:截至113年底「104案核定補助,僅1案完工、17案施工中、75案規劃設計中」—完工率僅0.96%!為何115年仍續編?執行落後如此嚴重?如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計畫(第三期)總計畫74億1,300萬元、分8年辦理,109至114年度已編23億8,698萬元,115年編列第7年。未說明各年度執行率及是否如期完工?另,優化全民運動與賽會環境計畫4年總計畫64億元,113至114年度已編15億7,700萬元,但完工率不到1%!115年大幅減列至1億0,100萬元,是執行疏失?還是另有原因?請運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1

提案人:謝龍介 蘇清泉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82)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3.辦理優化全民運動與賽會環境計畫,配合競技運動全民化之政策目標,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全民休閒、訓練競賽運動場館及場地設施,總經費64億元,計畫期程113至116年,分年執行,113至114年度已編列15億7,690萬3千元,115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編列預算27億8,000萬元。辦理內容如下:(1)辦理申辦國際綜合性賽會場館總體檢及研習課程等委辦費1,00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100萬元。(2)補助公立大學建置國際級專業運動訓練場館8,000萬元。政策目標叫做「競技運動全民化」、「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全民休閒場館」高達八成的預算,運動部千萬不要忘了當年的台北世大運!當年為了辦世大運,政府補助了國內各大專院校(如國立體大、師大、台大等)整修、新建了無數個「國際級賽會場館」。當時話說得很漂亮,說賽事結束後可以留給學校跟地方永續使用。後續維護經費缺乏、管理不善,現在天花板漏水、地板龜裂、空調損壞、燈光昏暗,甚至連基礎的淋浴間都破舊不堪!現階段,台灣現在到底是要申辦什麼「國際綜合性賽會」?連個影都還沒有,你們就要先花2,100萬元來做場館總體檢跟辦研習?重新檢討這8,000萬元補助公立大學的資源分配,必須實質落實「開放全民使用」的配套機制,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謝龍介 蘇清泉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83) 鑑於「優化全民運動與賽會環境計畫」總經費原為64億元、期程113至116年,屬優先補助地方政府運動場館興(整)建之競爭型補助計畫,惟運動部因配合成立新政策,擬將總經費大幅調增為152億1,720萬元並展延期程至118年,然其修正計畫草案至今仍處於研擬階段,且查該分支計畫項下另一相關計畫「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總經費70億元),辦理包括「興(整)建全民運動館」、「臺中市足球運動休閒園區」、「屏東縣立國際棒球場興建工程」等龐大補助案,因規劃繁複、原物料漲幅大及缺工致工程多次流標、進度落後,雖申請展延期程至117年,惟截至114年9月17日亦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此外,「優化全民運動與賽會環境計畫」之執行成效堪慮,截至114年7月底,在「打造安全友善運動環境」與「建構優質運動競賽場地」已核定的129案中,竟高達39案仍處於最前期的「規劃設計作業」中,辦理進度明顯有欠積極。為避免跨年度大型建設流於拖延,並確保預算如期如質完成,運動部允宜加強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考機制。爰此,請運動部針對上述各項修正計畫之核定進度、工程流標改善對策及落後案件之管考機制,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13

提案人:蔡春綢 葉元之 羅廷瑋 劉書彬

(84)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5.辦理全國綜合性運動賽會、專項訓練場地及簡易運動場館設施興整建2億4,000萬元,辦理內容如下:(1)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賽會場地興整建1億元。(2)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賽會場地興整建5,000萬元。(3)補助辦理各級學校專項運動訓練場地、簡易運動場館及其附屬設施等興整建9,000萬元。編列預算2億4,000萬元。115年度預算中,編列了1億元用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賽會場地興整建」,另外還有9,000萬元補助「各級學校專項運動訓練場地及簡易運動場館」。以屏東為例,目前學校足球場地長期以來嚴重耗損、坑洞滿布、草皮枯死,甚至到了不堪使用的地步。足球是高強度的衝撞運動,這樣的場地隨時會讓學生韌帶斷裂、嚴重受傷。「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賽會場地興整建5,000萬元」。大專院校也是國家培育頂尖國手的搖籃。現在許多私立大專院校因為少子化衝擊、財務吃緊,校內的運動場館與公立大學相比,資源早已出現嚴重落差,有些甚至年久失修、設備老化。分配上是否有向公立大學傾斜?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和運動員,同樣在為台灣體育拼搏,如果因為私校財務困難、無力負擔高額自籌款,他們是不是就註定要在破舊的球場館裡練球?屏東南部非直轄市與私校資源弱勢的困境,2億4,000萬元預算只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救基層破舊場館。爰請運動部檢討補助各級學校新修整建足球運動場每面上限經費額度,另盤點2017年世大運場地現狀並爭取專案預算改善場地,以維護運動員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4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85) 鑑於「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計畫」採分期分區開發,然過往執行成效多有違失延宕。第1期計畫曾因先期規劃欠周等違失遭監察院提案糾正在案,第2期計畫因進度落後而數度展延期程,復以第3期計畫已2次修正期程及總經費。查115年度新增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大樓新建計畫,與前揭國家園區第3期計畫於士校營區基地範圍新建游泳館及網球場等運動設施,皆屬撥用國防部士校營區土地,且同樣委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辦。基於過往計畫屢遭糾正、工程數度落後展延之歷史流弊,為避免新興計畫重蹈覆轍、延誤競技運動培訓環境與運科實力提升,運動部允宜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執行單位。爰此,請運動部針對如何吸取前三期違失與修正教訓、建立嚴密之跨部會土地撥用與代辦管考機制,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15

提案人:蔡春綢 葉元之 羅廷瑋 劉書彬

(86)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3億4,400萬元。發展運動科學、建置運科大樓為健全我國競技運動之良意。然而,立法院應借鏡過往極其相似之重大營建工程模式—「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該計畫因工程進度嚴重失控、管考不力,先前已發生高達第2次修正計畫展延期程,且被迫大幅調增財政預算經費之負面案例。新興的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大樓動輒數十億公帑,若未實施高強度管考,恐重蹈第3期計畫工程延宕、預算無限追加之覆轍。爰請運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87)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運動科技及場域發展」編列預算1億1,768萬1千元。運動數據平台發展計畫雖占預算高達七成,但對於這筆巨額經費的具體用途,僅以強化管理和對接產業等籠統說法帶過,缺乏明確的量化細節。在人才培育方面,運動部雖提供了學程開設和修課人次等「投入指標」,卻坦言缺乏畢業生流向追蹤等最終的「成果數據」,導致無法判斷課程設計是否真正縮短了「學用落差」。此外,與大專院校及業界的合作模式也應更透明化,必須釐清合作深度是否僅限於學生見習,還是包含業界專家實質參與授課、共同開發教材或指導專題,才能證明其跨域整合的效益。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88)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運動科技及場域發展」編列預算1億1,768萬1千元。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立法院於113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運產條例)增訂第7條之2,並於114年1月3日公布施行,明定運動部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並訂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然運動部消極應對,僅於114年11月4日公告「職業或業餘運動員工會或團體輔導獎勵及補助辦法」草案,自運產條例增訂施行迄今已逾1年5個月,前揭補助辦法仍未完成訂定,運動員工會係保障選手勞動權益及推動產業健全發展之關鍵機制,運動部未依法履行積極輔導、獎勵及補助之職責,致使運動員工會苦撐會務、陷入經營困境、勞動法制亦難以完備,相關法律規定形同具文。另查115年1月5日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之委員質詢事項,亦要求運動部就前揭補助辦法草案之疑義提出書面說明,然運動部迄今仍怠於回應,有規避立法監督之虞。運動部係運產條例之主管機關,卻未依法履職,顯有疏失,責無旁貸。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89)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運動科技及場域發展」編列1億1,768萬1千元。查「台灣運動×科技行動計畫」於111年度提出時,曾規劃於115年度達成以下目標:1.推動3個具國際級水準的運動場域智慧化典範。2.將研發技術產品鏈結企業投資,帶動產業發展。3.打造臺灣成為國際級數據治理中心,發展運動健康資料治理服務。4.建構亞太第一運動科技新創國際據點,使台灣成為運動科技王國。為達成「亞太第一運動科技新創國際據點」、「運動科技王國」,運動部應提出具體路徑,及計畫具體成果。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0

提案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90) 2023年籃球界爆發超級籃球聯賽(SBL)球員涉假球簽賭案,2024、2025年棒球界另有職業球員發生出入非法賭場、參與線上博弈遊戲事件,顯示職業運動仍有強化防賭機制之必要。運動部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之精神,積極輔導防賭信託基金制度,將相關官方與球員端建立之機制落實,並且延伸至各項職業運動項目,增加球員參與的誘因。另基於優化運動產業發展環境立場,評估加碼支持球員自主提撥之防賭信託基金制度,作為政府打造運動產業防賭機制之具體作為。綜上,要求運動部針對建立「球員防賭信託基金」制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91) 鑑於近年我國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眾多運動員接受商業代言,卻代言具爭議之博弈性質產品(如麻將線上遊戲、運動博弈彩劵),引起社會輿論反彈。參考國外案例,部分職業聯盟與國家,對於運動員代言界線有所規範,如英國以影響力的角度,限制不能找具有強烈吸引性的現役運動員代言博弈性質遊戲;加拿大安大略省明定現役或退役運動員,皆不得代言任何涉及賭博行為遊戲或博彩。綜上,建議運動部針對我國運動員代言界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3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92)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運動科技及場域發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748萬1千元。查,運動部「運動科技及場域發展」中「業務費」共計編列768萬1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748萬1千元,占比高達97.4%。「委辦費」應僅作為業務推動方式之一,若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過高,將使原屬機關之功能業務弱化,若監督管理再不確實,除將造成各項業務缺失及弊端,更恐成為政府機關卸責之理由。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4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93) 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運動科技及場域發展」(2)辦理運動數據平台發展計畫8,500萬元,補助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推動運動數據科技發展,強化數據平台管理能力。編列預算8,500萬元。本案在需求規範僅完成約20%的情況下,即編列全額預算,其預算估算之具體科學依據為何?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政府資訊系統採購之相關規範?正常的政府資訊系統採購,是先進行可行性評估、確定規格與需求,進行編列預算。運動部現在倒過來,需求規範只確定了不到20%,就編列全額預算?這不是『先射箭再畫靶』,什麼才是?這是在幫國家發展運動科學,還是急著把預算框好、塞給特定的系統包商?目前平台宣稱已匯入的5萬筆選手人體影像與生理數據中,究竟有多少比例(或確切筆數),是真正透過這套新系統完成「線上授權」與「版本控管」的?115年度高達8,500萬元的預算中,用於「核心AI自動化演算法開發」與「人工清洗、標註資料」的預算金額與委外人力配置比例各是多少?鑑於嚴守財政紀律,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5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94) 為持續推動基層運動發展、提升學生運動訓練品質並保障運動安全,運動部應確保專任運動教練、巡迴教練及運動防護員的補助經費穩定且有效使用,避免因編列調整而縮減或延誤支付,並應提供完整經費使用計畫及年度人力配置報告,使經費真正用於支持學校及社區運動參與及基層運動訓練。基層教練與防護員是培育學生運動能力、維護運動安全及推動校園體育文化的重要關鍵,穩定的人力與資源可促進學生持續運動、提升運動表現,並推動體育班社團化、社區化及常態化在地運動參與,讓運動成為全民參與的文化與習慣。確保政策目標與社會期待達成,進一步強化國內體育基層體系的完整性與持續性。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95) 有鑑於運動部已公告「臺灣品牌國際賽事實施計畫」審查作業,惟為確保「臺灣品牌賽事10大精選計畫」之8億元預算能精準執行,並達成提升國際能見度與經濟效益之目標,建請運動部針對現行評選機制強化:1.現行審查作業雖明定由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可行性、活動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政策效益等面向審查,並以賽會創新、綠色永續及推動身心障礙運動為加分項,惟各面向權重及「國際能見度、經濟效益」之具體量化指標尚未對外明確。如「參與國家數、國際轉播人次、現場觀賽人數、跨域加值活動參與人次、本計畫帶動消費金額估算」等必要指標之評分權重,確保補助核定具可預期性,杜絕審核爭議。2.依申請須知,獲選「10大精選賽事」之單位,運動部將結合相關部會資源,協助辦賽單位於國內外會展加強行銷。會同交通部、觀光署,建立常態性合作平台,將入選賽事納入「台灣觀光年曆」及國際旅展主打項目,具體對接交通接駁、住宿優惠、地方特色遊程,確保賽事流量實質轉換為觀光收入與產業效益。3.依「九、考核及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提供量化績效數據、出席簡報審查並配合實地訪視。建立年度績效總檢討,對於未達預期效益、量化指標落差過大之賽事,整年度補助額度或不列入「10大精選」,提升我國賽事國際競爭力。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8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96) 有鑑於推展全民運動為運動部施政目標之一,不僅近年投入全民運動經費逐步提升,亦優化運動設施經費超過上百億元;然經調查民眾對住家附近運動場所設置情形認為充足之比例及對公眾運動環境之滿意度,皆未顯著增加或有下降之趨勢,爰建請運動部持續協助地方政府提升及優化公眾運動設施及環境,並於1個月內提出近5年優化各縣市運動環境之情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9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97) 有鑑於運動部於115年度預算案新增「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大樓新建計畫」經費5,000萬元,且持續編列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第7年經費13億1,000萬元,皆撥用國防部士校營區土地且委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辦;然經查第一期計畫因先期規劃欠周遭監察院糾正,第二期又因進度落後展延期程,而第三期計畫已兩次修正期程及總經費,為儘早完善選手培訓環境,相關工程進展應再加強管控,爰要求運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130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98) 依運動部114年運動現況調查結果顯示,國人運動參與率已達83.3%,規律運動人口比率亦達35.6%,顯示國人健康意識與運動參與意願已有提升。惟同一調查亦顯示,認為運動環境充足者僅62.2%,對運動場所設施滿意者僅55.1%,反映全民運動政策雖已有推動成果,卻仍存在「參與意願上升,場地品質、可近性與公平性未能同步提升」之治理落差。許多社區、偏鄉、高齡人口、身障者、女性、上班族與學生,仍缺乏適合、方便、安全、負擔得起的運動空間。若政策僅以全國平均參與率作為成果宣示,將掩蓋縣市差距、城鄉差距、族群差距及不同生命階段之需求差距。為強化全民運動政策之公平導向與成果導向,讓相關資源配置、預算審查及政策改善有所依據,使全民運動轉化為可檢驗、可追蹤、可問責的公共服務:1.評估架構與檢討:應建立包含縣市別、年齡別、性別、身障者、城鄉別及不同族群之全民運動成效分析架構;並全面檢討現行補助制度是否過度重視設施興建與活動辦理,而相對忽略後續維護、營運管理、公益使用、族群平權及使用者滿意度。未來預算配置應從「有無申請」轉向「哪裡最需要」,從「蓋多少場館」轉向「人民是否用得到、用得起、用得安全」。2.建立「縣市全民運動公平指標」:應於3個月內評估每年公開發布該指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各縣市每萬人口可使用運動場館面積、社區運動據點數及公共運動設施分布。各縣市公共運動場館及校園場地公益開放時段、實際使用人次、尖峰時段供需情形及預約可得性。各縣市銀髮運動、身障適應運動、女性友善運動、親子運動、青少年運動及職場運動課程數與參與率。各縣市運動場所設施滿意度、民眾對運動環境充足性評價、場館安全事件及設施改善需求。城鄉差距指標,包括偏鄉地區運動據點可近性、交通距離、教練資源、課程密度及場館維護情形。補助成果指標,包括中央補助計畫是否實際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弱勢族群參與率、社區持續營運能力及地方自籌維護能力。此案旨在要求運動部不應僅以全國平均運動人口作為政策成果指標,而應正視調查數據背後的警訊,將治理重點從「有多少人運動」轉向「人民是否有公平、安全、便利、可負擔的運動環境」。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指標與分析架構之具體建置期程、評估項目、資料來源及公開方式。131

提案人:羅廷瑋 徐欣瑩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99) 有鑑於運動部將「運動平權」列為施政重點,並引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國際公約作為政策基石。惟審視現行政策與計畫,多仍停留在「鼓勵」與「輔導」之行政指導層次,缺乏法治強制力、處罰機制與科技應用落地;導致實務上特定體育團體仍得以「選不出人」為由消極抵制女性參與決策,且中央補助地方興整建之661案運動場館,亦屢屢出現無障礙廁所遭上鎖、堆置雜物等維運亂象,高度依賴地方政府自行填報之普查數據更往往失真。為確保我國運動平權不淪為口號,並強化行政執行、數據治理與績效管理之透明度:1.修法層次:應研擬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9條,將「任一性別理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直接入法,並增訂「該性別專業人才培育計畫」作為無法達標之交換條件;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1條,強制將定期修習性別平等、兒少身體自主權及身心障礙運動指導課程,列為教練發證與換證之必要條件;另應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將企業捐贈身心障礙賽事、女子職運175%費用加成減除或修繕無障礙設施明確納入100%抵稅優惠。2.績效管理(KPI):應建立可追蹤之量化指標,包含「體育團體決策性別平衡率(目標116年100%達標)」、「身心障礙者規律運動人口成長率(目標年增長3%-5%)」、「補助場館友善設施合格維運率(目標經神秘客抽查達95%以上)」及「女性運動科研應用轉化數(每年至少3項)」。此案旨在要求運動部將平權觀念從一次性、口號式的行政指導,提升為具備法治強制力、科技引導與數據治理的永續制度。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研議報告與執行期程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32

提案人:羅廷瑋 徐欣瑩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OO)特定體育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承擔培訓選手、參與國際賽事、辦理國內賽事、推展基層運動及健全單項運動發展之任務。補助制度除應強化治理、財務查核及選務監督外,亦應從預算編列、申請審查、核定基準、核銷結報、結餘追回及次年度補助調整等環節,檢核申請金額與實際需求之合理性,避免重複補助、執行率偏低或補助與實際成效脫節。經查,運動部115年度施政計畫已就促進單項運動特定體育團體健全發展提出輔導與監理制度變革,導入業務輔導與選務、財務監理考核權責分立,並規劃委託外部專業團隊對協會財務進行全面性查核,以健全財務制度及公開透明問責。前開制度如能與補助預算編列、核定基準、核銷結果及次年度補助調整連動,將更有助於反映各協會實際執行能力、過往核結情形及補助效益。本案聚焦補助預算之申請、核定、執行、核結及次年度調整機制,與前案特定體育團體治理查核之監督重點有所區隔。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盤點113至114年度特定體育團體補助之申請金額、核定金額、實支金額、核結金額、結餘繳回或追回金額、執行率及差異原因,並提出避免重複補助、建立補助基準、強化績效連結、資訊公開及次年度補助調整之具體機制。本案不減列或凍結補助體育團體辦理選手培訓、參賽、基層推廣及賽事活動之經費。133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一)女性運動員及兒少選手之安全保護,涉及性別平等、兒少權益、教練管理、協會治理、校園及競賽場域安全、申訴救濟與心理支持等多重面向。運動部作為中央運動主管機關,應就女性及兒少選手在訓練、住宿、隨隊、賽事、移地訓練及國際參賽過程中可能面臨之性騷擾、霸凌、不當對待、權勢壓迫及申訴不利等風險,建立具體可執行之防護機制。經查,運動部業務概況報告已將強化協會決策組織性別平權、建立安全運動環境及汰除不適任運動教練列為競技運動制度重點,並說明教練講習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運動訓練安全課程、每週查詢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勾稽查詢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協會延宕時得透過停止撥款或減列經費處理,以及研修《國民體育法》相關規範等作法。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女性運動員及兒少選手性平安全保護機制之現況、近3年度不適任教練查詢、註銷、通報、裁罰、停止撥款及減列經費案件統計,協會延宕處理之行政責任,訓練與住宿場域安全檢核,隨隊人員與教練講習之性平及兒少保護課程成效,申訴管道、保密機制、心理支持及追蹤保護措施,並提出115年度後續法制及行政精進時程。134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二)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曾入選國家代表隊之優秀運動員,於訓練、參賽及退役轉銜各階段,均需穩定之升學、就業、職涯諮詢、心理支持、職能培力及生活適應協助。政府推動競技運動,除追求國際賽事成績外,亦應建立選手退役前後可銜接之生涯發展制度,使運動員得以安心投入訓練並順利轉銜。經查,運動部115年度施政計畫已列「優秀運動選手輔導方案2.0」,內容包含協助教育部推動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基層運動選手健康安全、退役棒壘球選手照顧、地方足球三級培育及鼓勵企業聘用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等事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亦規劃辦理職涯探索課程,舉辦生涯規劃與就業輔導活動。相關措施具政策意義,惟仍應進一步整合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完整生涯轉銜支持制度。本案不涉及減列或凍結國家代表隊訓練、參賽、獎助、醫療照護、運動防護、運科支援或既有選手輔導支出,而係要求主管機關整合既有資源並強化成效追蹤。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盤點近3年度國家代表隊及曾入選國家代表隊選手之升學輔導、生涯諮詢、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心理支持、企業聘用、退役轉銜及生活適應支持措施,並依盤點結果,再行評估研議後續相關作為;前開書面報告應以保障選手權益、支持運動生涯及退役後生活穩定為核心。135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三)全民運動場館及地方運動設施,直接關係民眾日常運動近用、女性與兒少安全使用、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友善參與,以及地方運動發展。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改善運動設施之目的,在於提供民眾安全、便利且可近之運動環境,相關經費不宜因中央計畫管考不足而遭削弱。立法院預算中心於運動部及所屬與運動發展基金11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近年政府投入全民運動經費增加,規律運動人口比率雖有提升,惟民眾對住家附近運動場所設置情形認為充足之比例,以及對公眾運動場環境之滿意度仍待提升;另為善用各區場館資源辦理國際賽會,運動部應強化場館資源盤點、整合、規劃及設施總體檢調查,並提升主辦單位專業性。經查,運動部相關計畫確有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運動場館設施及改善全民運動環境之內容,顯示地方設施改善具有政策必要性,應予支持。惟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出,「優化全民運動與賽會環境計畫」修正計畫仍在研擬,「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展延期程修正計畫尚未經核定,允宜加強辦理並建立完善管考機制。本案不涉及減列或凍結地方政府運動設施補助、場館改善或人民直接受益支出,而係要求運動部強化中央主管機關之計畫修正、進度管考、場館盤點、安全檢核、使用成效及民眾滿意度追蹤責任。爰要求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相關計畫修正、核定、展延及執行管考進度;近3年度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改善運動設施之案件數、補助金額、完工率、使用情形及尚待改善項目;各區場館資源盤點、安全檢核及民眾滿意度追蹤機制。136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四)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體育班學生國中教育會考待加強比率高於全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強化與運動部之合作機制並研謀改善。體育班學生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除承受訓練與競賽壓力外,亦享有完整受教權、升學選擇權及未來生涯發展權。政府培育競技運動人才,不應使學生因長期訓練、移地集訓、國內外參賽或課程安排失衡,而承擔長期學習落差,並於運動生涯轉換時面臨選擇受限之風險。經查,運動部115年度仍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畫,補助因參賽缺課、課業成績未達標準或經一般輔導後仍需加強之學生辦理補課及課業輔導。該項措施係保障學生運動員學習權之必要支持,應予持續推動;惟現行措施是否足以縮小體育班學生與一般學生之學習落差,仍應提出具體成果及後續改善方案。本案不涉及減列或凍結學生運動員補課、學習輔導、升學輔導或運動防護等直接受益經費,而係要求運動部會同教育部建立學生運動員訓練、參賽、課業輔導、升學與生涯轉銜之制度性改善機制。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會同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學年度體育班學生國中教育會考各科待加強比率、與全國學生差距及變化趨勢;近3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畫之申請學校數、受益學生數、補助金額、辦理內容及學習成效追蹤方式;以及運動部與教育部就體育班學生訓練、參賽、補課、課業輔導、升學及生涯轉銜之分工與改善機制。137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五)運動禁藥防制之目的,在於保障選手公平競技、運動生涯及合法參賽權益。立法院預算中心於運動部及所屬與運動發展基金115年度預算評估中指出,近年仍有選手因誤觸禁藥而受禁賽或取消成績處分,運動部應強化運動禁藥管制與宣導作業,以避免影響我國舉辦國際賽事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之權利。運動禁藥教育與參賽資格管理應兼顧公平競技、風險預防及選手參賽權保障。主管機關如以線上測驗、教育證明、賽前宣導或其他行政措施強化運動禁藥防制,均應避免因形式程序或資訊落差,使選手承受不成比例之參賽限制;同時亦應確保選手、教練、醫療及後勤人員充分理解禁用物質、藥物使用、營養補充品風險及治療用途豁免申請程序。本案不涉及減列或凍結運動禁藥教育、藥檢、治療用途豁免協助或選手運動科學支援等選手保障經費,而係要求運動部完善制度設計、資訊提供及風險防制機制,以避免選手因資訊不足或行政協助不足而影響競技生涯。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運動禁藥教育、線上測驗或其他宣導措施辦理情形,藥檢、治療用途豁免申請、違規及規避藥檢案件之統計與改善措施;賽事報名、教育證明與參賽權保障之行政作業檢討;以及對學生選手、女性運動員、基層選手及長期接受治療或使用營養補充品者之風險防制與協助機制。138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六)特定體育團體承擔運動選手培訓、國內外賽事參與、代表隊選拔、教練與裁判制度、基層運動推廣及運動專項發展等重要功能。政府補助協會之目的,在於使公共資源真正支持選手、教練、基層團隊及運動發展,而非使公帑耗損於治理不透明、財務管理失當或補助核銷爭議。近年部分運動協會屢生財務、核銷、選手權益、選拔制度及治理透明度爭議,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於11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部分特定體育團體對《國民體育法》相關規範之遵行程度尚有不足,且運作爭議頻傳。運動部既為中央運動主管機關,並依《國民體育法》及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考核相關規定辦理年度輔導訪視及考核,即應強化補助審查、財務查核、訪視考核、缺失追蹤、追償、停補及資訊公開制度。本案監督目的並非削弱運動資源,更不涉及減列或凍結選手訓練、參賽、獎助、醫療照護、運動防護、性別安全或兒少選手保護等必要經費;而係要求運動部就主管監督責任提出檢討,使協會補助及治理改革真正回到保障選手與健全運動發展之目的。爰要求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15年度特定體育團體財務查核、訪視考核、選務監督、補助審查、缺失追蹤、追償及停補制度之辦理情形;並就近年社會關注之特定體育團體重大爭議案件,提出行政查核、追償、停補、改善追蹤及主管機關責任檢討之辦理情形。前開檢討不得影響選手訓練、參賽、獎助、醫療照護、運動防護、女性及兒少選手安全等必要支出。139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七)運動防護工作涉及運動傷害預防、健康管理、送醫前緊急處理、傷後防護、回場支持及運動安全管理,與運動員生命、身體、健康及運動生涯保障密切相關。現行運動防護員制度雖已依《國民體育法》及《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建立一定基礎,惟對於職業定位、法律地位、名稱保障、執業管理、跨專業分工、專業倫理、繼續教育、既有從業人員銜接及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仍有進一步法制化之必要。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及蔡委員春綢國會辦公室於115年5月29日召開《運動防護師法》立法座談會,邀集運動防護、醫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運動醫學、健身產業及第一線運動防護人員等代表交換意見。與會意見多肯定運動防護專業長期在國家隊、校園體育、職業運動及競賽現場之重要功能,並認為未來制度應朝國家考試、名稱保障、專業定位、繼續教育、轉介合作及工作保障方向研議;同時也應明確處理醫療行為、復健行為、物理治療業務、一般健身指導與運動防護業務之界線。運動部為中央運動主管機關,對於運動防護專業制度、校園及基層運動防護人力配置、選手安全照護及運動員權益保障,負有政策研議與制度推動責任。相關法制化議題涉及運動、醫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護理、教育及勞動等不同專業與權責分工,仍有待主管機關就政策方向、條文研議、跨專業協調及修法時程提出具體說明。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運動部對《運動防護師法草案》及運動防護專業法制化之政策立場、研議進度、跨專業協調機制、是否研擬行政院版本或提出主管機關修法建議之具體時程;並就現行運動防護員銜接未來運動防護師制度之課程補強、考試銜接、實習要求、繼續教育、既有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及過渡期間安排提出規劃。140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八)運動防護員長期在國家隊、職業運動、校園體育班、巡迴服務及各類競賽現場,承擔運動傷害預防、健康管理、現場緊急處理、傷後防護、回場支持及運動安全管理等工作,是保障運動員訓練安全、參賽權益及運動生涯延續之重要專業力量。惟現行運動防護員制度主要建立於《國民體育法》所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對於聘僱保障、薪資待遇、工時管理、人力配置、代理制度、職涯發展及勞動條件等事項,尚未建立完整制度。第一線運動防護員反映一年一聘、薪資不足、工作負荷過重、服務隊伍過多、賽季重疊、加班補休不易落實、休假無代理人力、隨隊兼辦行政雜務及考核續聘壓力等問題,均使運動防護員專業人力難以穩定留任,間接受到影響的,也是運動選手的運動安全權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及蔡委員春綢國會辦公室於115年5月29日召開《運動防護師法》立法座談會,與會意見認為第一線運動防護員薪資、聘僱、工時、人力配置及工作保障困境,有必要由主管機關正面處理。即使《運動防護師法草案》尚在立法討論階段,運動部仍不應等待草案通過後,才處理現行運動防護員之低薪、過勞、一年一聘、人力不足、工時補休、代理制度及職涯保障等問題。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會商勞動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盤點現行中央、地方、學校、國家訓練中心、職業運動及各類賽事運動防護人力配置、聘僱型態、薪資待遇、工作負荷、工時與補休制度,並就契約範本、工時紀錄、加班費或補休、例假及休息日安排、考核方式、人力配置標準及短期代理制度,提出可行之行政改善方案。141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九)運動部「運動發展計畫」預算,針對「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10億2,322萬3千元,該計畫工作重點包括:建立運動外交網絡,推動雙邊及多邊國際交流合作,辦理臺灣精選國際賽事,輔導國際單一窗口參與國際組織業務,輔導運動團體辦理國際事務,輔導學校參與國際運動交流,及其他有關國際運動事務。2026年名古屋亞運為重要國際賽事,為提升我國運動外交效益及提升台灣體育能見度,運動部應研擬跨部會合作機制,透過跨部會合作,在賽事期間前後強化台灣軟實力國際行銷。運動部應主動協調外交部、農業部、經濟部、僑務委員會、教育部等,將賽事期間的「場邊外交」及「軟實力行銷」列為重點工作。鑑於2026名古屋亞運為台灣投入的重要國際運動賽事,為落實運動外交並提升行銷台灣,爰要求運動部於亞運結束後2個月內會商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教育部、農業部等相關單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亞運運動賽事期間,跨部會合作情況及運動外交成效,提出未來運動外交策略方向。142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一O)《國民體育法》第1條揭示立法理由係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而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旨在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願景。但自前教育部體育署時期,預算編列重競技輕全民,難以保障全民運動能有效推動,應檢討未來資源挹注之配比。114、115年運動部主管公務預算及運動發展基金,分別計算如下:1.114年編列競技運動68億5,300萬元(占85.84%),全民運動11億3,400萬元(占14.16%)。2.115年編列競技運動76億9,000萬元(占76.83%),全民運動23億2,600萬元(占23.17%)。全民運動之推展務求預算到位,且若風氣不興則難以落實保障國民身心健康之願景。建請運動部精進全民運動預算之分配,就全民運動推廣及辦理事宜編列合理預算。14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一一一)根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運動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認可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會,辦理全大運規劃、籌辦、執行之輔導,與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承辦學校應於舉辦1年前組成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然115年度全大運亂象頻傳,列點敘述如下:1.部分選手於社群平台上抱怨獎牌字樣有誤、2.現場沒有頒獎台僅有名次站位立牌、3.主辦學校將「擔任全大運志工」與畢業必修的「服務學習」門檻強制綁定,4.學生志工的姓名、手機與信箱等私人資訊以未加密方式公告於官網,引發資安外洩疑雲。針對本次執行情形之未盡事宜,僅能透過「輔導暨運動競賽小組檢討會議」研議,避免未來再度發生。建請運動部妥善研議全大運監督機制,避免賽事僅得透過事後檢討,而缺乏籌備期間事務追蹤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一一二)對於單項協會財務問題,運動部作為監理單位,應落實財務控管與外部監督,規劃單項協會之全面財務查核,補助特定運動團體聘請專業之會計人員,並輔導建立完整財務機制,規劃補助協會聘請專業之會計人員,以利建立機制並落實相關財務公開透明之政策。持續提升財務透明。14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一三)李洋部長曾公開宣示,運動部持續推動特定體育團體(單項運動協會)決策組織的性別平權,已輔導各單項協會在章程中增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條文,並將性別比例納入補助與評鑑的重要依據。運動部亦修正4個專項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從「公正透明」及「專業多元」二大面向進行強化,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委員組成類別且規範各類別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確保委員會組成專業及多元性;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促進性別多元平權。115年度適逢多個單項協會改選,請運動部盤點上開目標推動成果,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46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一四)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主責運動文化相關業務,但目前相關業務乃編列在「運動發展基金」而非「公務預算」,難以確認產業及科技司長期執行之方向,與相關專業職能之養成。運動文化記憶保存,絕非僅止於加值應用或轉換成運動ip商品化,而是建立對台灣運動發展史的熟悉度以及民眾集體記憶的共情與理解。請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就運動文化相關業務長期之推動,專業職能之養成,相關人才之進用,提出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47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一五)查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中包括,多項運動文化相關計畫:辦理運動文化資產盤點及保存。辦理運動文化記憶典藏應用。整合資源辦理主題策展辦理運動文化中長程推動計畫。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盤點為首要,以知道台灣的重要運動文物現在在那裡。請於115年度計畫執行完畢後,將目前盤點及保存之進展提供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如遇執行上之困難,可一併提出。148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一六)推動台灣國際品牌賽事,涉及大量國際選手來台以及國內交通之住宿及移動,此為運動觀光之範疇。請運動部就實際辦理經驗盤點跨部會合作之需求,並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建立更穩定之合作模式,以利品牌賽事之辦理以及運動觀光之推動。149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一七)查現有國內各單項協會,確有規模不一,因應大型賽事活動、聯賽辦理行政量能不足等問題。如台灣要積極籌辦國際賽事,亦應培養運動行政人才,其專業能力,除運動專業外,還涉及文創、觀光等面向。同時為協助了解國際賽事規章,參與國際組織,特定體育團體亦需要專業運動外交人才。請運動部研議盤點,運動行政人才、運動外交人才所需之核心能力,並會同教育部研議如何擴增運動行政人才、運動之培育,並促進與實務間之連結。150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一八)依行政院「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總結報告:「為確保選手權益並強化決策參與,已訂定運動員委員會組織簡則及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實施原則,推動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制度,以現役選手為主體,參與運動員權益相關的政策制訂或諮詢,提升現役選手代表性。並持續輔導亞奧運協會於理監事改選後3個月內辦理運動員委員會選舉。」115年適逢多個單項協會改選,請運動部就上開事項之辦理成果,如「輔導亞奧運協會於理監事改選後3個月內辦理運動員委員會選舉」,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51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一九)為鼓勵台灣電子競技發展,運動部應邀集相關選手、教練、產業、學校電競專班、協會等相關人士舉辦座談,蒐集意見。因應電子競技之特性,制定發展策略。其中由於電子競技為國際上成熟之職業賽事,請運動部責成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持續蒐集國內外之資料,研議長期發展策略。15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二O)基層體育為競技運動之根本,沒有學生選手之培育何來國手。故學校運動設施設備,同時,U-12、U-15等賽事如以國家名義出戰,當屬競技運動之一環。故運動部仍應以發展競技運動之角度投入資源。鑑於基層體育與競技運動之延續性,請運動部競技運動司檢討對基層體育之輔導與協助並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53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二一)查部分新近納入亞奧運之運動賽事,在國內運動賽事體系,包括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均尚未能穩定辦理,甚至有相互競合之關係。請運動部積極提供輔導與協助。15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二二)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4億1,622萬4千元。依運動部資料,目前職員及聘用員額總計310名,缺額達56名,缺額率約18%,顯示運動部在人力補足、組織運作及業務承接上仍有明顯缺口。運動部於114年9月9日成立後,肩負競技運動、全民運動、運動產業、運動平權及特定體育團體治理等重要任務,若人力長期不足,恐影響政策推動及行政效能。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就員額補實進度、缺額原因、人力配置規劃及改善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5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一二三)鑑於全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由2021年120萬3,756人增加至2025年125萬5,789人,高齡人口比率亦由110年底16.85%上升至114年底20.06%,顯示需要運動支持及友善運動環境之人口持續增加,運動應作為全民健康之基礎公共服務,而非僅限於身體條件良好者參與。適應運動是透過場地、器材、課程及支持服務之調整,使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不同身體條件者皆能安全參與運動,並有助於延緩失能、促進復健銜接、社會參與及生活自立。惟目前國內較完整之適應運動場域仍集中於少數縣市,多數地區仍面臨場地不足、專業協助缺乏及空間不友善等問題。近年適應運動相關資本門預算雖有增加,惟相較完整場域建置所需經費,中央投入仍顯不足,運動部不應僅以單點補助回應,而應提出中長期規劃,將適應運動納入運動平權政策,逐步建立全國服務網絡。爰建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以「一縣市一處適應運動場地」為政策目標,提出可行性盤點報告,內容應包括各縣市既有場地、器材、課程、人力、需求人口分布、所需經費及推動期程,並研議整合國民運動中心、公共運動場館、學校及社區據點進行改造,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56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一二四)鑑於現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中,初級、中級及高級專任運動教練之月支專業加給數額並無區別,致教練職級晉升與待遇誘因未能合理連結,不利於鼓勵專任運動教練持續精進專業能力,亦恐影響學校運動人才長期培育及競技水準提升。專任運動教練係學校運動發展及選手培育之重要基礎人力,若不同職級未能反映其專業能力、年資經驗及訓練責任差異,將削弱教練專業發展誘因。為健全學校運動教練職涯制度,並提升運動員訓練支持品質,教育部體育署應全面檢討現行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制度,研議依初級、中級、高級職級建立合理分級加給機制,以強化教練專業精進及長期留才誘因。爰建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會同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之檢討方向、分級加給可行性、所需經費及推動期程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7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一二五)有鑑於兒少穩定參與運動,攸關全民運動推廣、身體素養養成及未來競技人才培育。依教育部體育署113學年度學生運動參與調查,若將「非常不喜歡」、「不喜歡」及「普通」體育課者合計,未明確表示喜歡體育課之學生,國中達45.1%、高中職達47.3%,接近半數;另自認運動時間不足者,113學年度國小為19.3%、國中為26.9%、高中職為36.4%,其中高中職自111學年度28.8%升至36.4%,增加7.6個百分點。未參加運動社團主因,國中及高中職亦已非「沒有時間」,而是「對運動社團沒有興趣」,分別達46.3%及53.3%,顯示校園運動參與正面臨吸引力不足問題。同時WHO身體活動指引及IOC青年運動發展共識均指出,兒少運動應以健康、安全、包容、可持續及兒少為中心為原則。Laser Run結合跑步與雷射射擊,可培養心肺能力、身體穩定、呼吸控制、節奏管理、專注力及壓力下自我調節;障礙賽則結合跑、跨、爬、支撐、變向、平衡及空間判斷,可強化協調、敏捷與身體控制。二者具趣味性、低門檻及多元動作刺激,除有助現代五項發展,亦可作為全民運動、校園運動參與及跨項選才之前端工具。爰建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就Laser Run與障礙賽於基層推廣之可行性進行研議,內容應包含提供相關素材予教育部納入國中小體育課程、課後活動或校園運動方案之作法、分齡化與遊戲化推動模式、器材場地及安全規範、師資培訓、資源投入,以及銜接進階訓練之機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8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一二六)政府自106至115年持續加大投入全民運動經費,公務預算由106年之1億8,500萬元大幅增至115年預算案的14億5,200萬元;同期間投入充實及優化運動設施經費(含公務與前瞻特別預算)累積已決算逾206億元 。雖然我國規律運動人口比例略有成長(從106年33.2%增至113年35.3%),然而,根據運動現況調查數據顯示,民眾認為住家附近運動場所「設置充足」之比例在113年僅為62.1%,與推動前(105年61.5%)相比並無顯著增加;更嚴重的是,民眾對當地縣市「公眾運動場所環境滿意度」已從105年的61.3%一路下滑至113年的54.9%。爰要求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3個月內,針對現行運動設施補助及維護管考機制提出整體檢討報告。未來經費核定應從「量化衝座數」轉向「質化滿意度與使用率調研」,並建立地方政府場館維護績效與未來補助款連動之懲戒機制,以提升公帑效益。159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一二七)有鑑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擬訂運動產業發展綱領,每4年檢討修正。然舊版政策綱領(110至113年)已屆期,新版(114至117年)政策綱領雖於113年7月即委託撰擬,並經多次跨部會研商,但截至114年底仍未正式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導致施政出現政策指導空窗。再者,回顧過往成效,108、109、112 及113 年度的運動產業產值成長率均未達6%的核心指標目標,112年度甚至出現13.58%的負成長;就業人口增加率亦多未達標。且目前政府輔導多偏重國內行銷,對於「運動產業研發」及「國外市場拓展」之輔導與國際人才培育力度嚴重不足。爰責請運動部積極促成行政院正式核定並公告新一期「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同時,針對115年度編列之8億4,300萬元產業預算,應調整資源配置,拉高對「運動研發創新」與「開拓海外市場(如運動品牌出海、國際展會)」之補助配比,擺脫僅停留在國內休閒服務業之侷限,並擬具提出相關檢討與策進說明報告。160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一二八)有鑑於網絡科技發展,運動彩券線上通路之銷售金額與占比逐年激增,從105年度的47億8,700萬元(占15.38%),大幅成長至113年度的269億4,200萬元(占比高達41.89%)。鑑於線上投注涉及大量國民之個人資料、信用卡與金融交易金流,資安風險劇增。此外,現行運動彩券之投注標的仍高度集中於「國外賽事」,未能充分發揮運動彩券挹注與振興「國內本土職業運動產業」之法規政策初衷。爰請運動部應督導發行機構:1.每半年進行獨立第三方資通安全與個資防護全面稽核,並公告資安演練結果。2.會同相關單位積極輔導國內職業運動(如職棒、職籃)及本土大型賽事,在確保防賭與公平性機制前提下,適時且加速將其納入投注標的,以此帶動本土運動產業之發展,故運動部針對前述情況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策進作為報告。16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第2項 全民運動署14億5,23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8項:

(1)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1,67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運動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5-166

提案人:羅廷瑋 林宜瑾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郭昱晴 陳秀寳

(2)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預算編列11億2,687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運動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3、181、187、191-192

提案人:林宜瑾 葉元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羅廷瑋

連署人:郭昱晴 羅智強 葛如鈞 蔡春綢

(3)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3億1,673萬1千元。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115年6月5日公告啟動114年度補助案財務抽查機制,委託外部會計師就83個受補助運動團體、188件活動或計畫,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出20件進行實地財務查核,惟查此財務查核機制係非常態性監督制度,難謂主管機關善盡預防性財務治理之責。另查本次抽查依補助金額分六級、按比例抽查(如附表),獲補助金額越低、抽查比例越高,補助金額越高,抽查比例越低,此設計與政府審計及內部控制之基本原則相悖,依客觀合理之判斷,金額高且複雜之案件,其財務風險與公帑損失潛在規模較大,理應為優先查核對象。然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以公平性取代風險性作為抽查權重之依據,不僅無助於發現高風險弊端,亦難有效嚇阻重大不法。此外,188件補助案僅查核20件,查核覆蓋率僅約10.6%,主管機關就其餘近九成補助案之財務情形無從掌握,倘財務查核機制之規模與密度未能就補助案件數相應提升,其效益之確保將更形困難,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檢討就補助案之財務查核相關措施。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2

補助金額級距

抽查件數

備註

20萬元(含)以下

4件

20萬元至50萬元(含)

8件

另複查2件

50萬元至100萬元(含)

3件

另複查1件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

2件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

2件

500萬元以上

1件

另複查1件

附表:運動部全民運動署114年度補助案財務抽查分級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4)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並於114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正式成立。依據行政院114年7月15日函、臺教人(二)字第1140075654A號令核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法定員額應為112人。經查成立之初實際員額僅18人,截至115年5月人事甄補至77人,進用率68%。人事遴補率雖逐漸上升,然對於補助案審查、核銷事宜均有行政作業延宕之嫌,建請主管機關妥加改善,研議增加招考名額,力求全民運動推展之人力到位。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5) 有鑑於合格救生員自108年修法後呈現「斷崖式驟降」,107年前每年約3,000至4,000人檢定合格,自109年公辦檢定後合格人數急遽縮減,每年僅剩餘百人合格,造成我國救生人才大幅萎縮,全國游泳池、飯店、社區、水樂園及開放水域救生人才嚴重短缺,不僅危及國人參與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更衝擊全民運動產業之發展,且自監察院112年提出調查報告後,迄今仍處於「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之狀態。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4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6)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533萬9千元。依據監察院114教調0023號調查報告顯示,原教育部體育署於105至112年度補助迷你足協辦理「足球希望工程-2016基層迷你足球賽」等11項計畫,惟主管機關未曾就其補助使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或抽查,且未曾要求迷你足協檢附自行檢核表或提供採購相關證明文件即逕予同意核結,未能善盡機關監督責任。建請運動部遵照監察院調查報告,依據「督導考核及查核作業要點」不定期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落實實地查核作業,依團體性質、補助規模、歷年執行成效及內控風險等因素,強化差異化查核比率與重點抽查機制,建立具風險預警功能之管考制度,而不使經費核結作業僅依賴書面審查,流於形式陳述。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7)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600萬8千元。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每年均進行「運動現況調查」,透過量化數據呈現國人運動參與實際情形與各縣市全民運動的推展狀況,該項調查採用電話訪問方式進行,並以中華電信出版之各縣市住宅電話號碼簿作為抽樣母體清冊。經查,成功訪問者共25,472次,比例僅5.7%,另有85,800筆因預防詐騙心理、事務繁忙不便接聽或因訪談題目數量過多等因素拒訪;又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25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顯示,民眾住處「僅使用行動電話者」比例達 52.6%,顯見手機日漸成為通訊主要管道。建請主管機關研議手機電訪或網路問卷調查之可行性,提升訪問作業之便利性及樣本撥號情形成功比率,使調查樣本貼近全國母體結構。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8)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 (5)委辦費3,600萬8千元,包括: <1>辦理全民運動整體政策行銷宣導及社群媒體維運等3,10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編列預算3,100萬元。運動部剛成立,國人期盼的是看到實質的體育政策推動、基層體育設施改善,以及全民運動風氣的實質提升。然而,在「一般行政」這種經常性、維持性的門目下,竟然僅僅「社群維運與行銷宣導」一項,就砸了3,100萬元。3,100萬元的公帑,究竟是為了鼓勵推廣全民運動,還是為了幫新成立的機關做形象包裝、粉飾太平的「大內宣」?在基層教練、選手培育及地方體育設施維護經費普遍喊渴的情況下,一出手就是3,100萬元的宣導費,這符合預算編列的「輕重緩急」原則嗎?「社群媒體維運」到底占了這3,100萬元中的多少比例?每天發圖文、拍短影音,需要動用到數千萬元嗎?如果大部分預算是用於「政策行銷宣導」,請具體說明將投放於哪些媒體渠道(電視、網路、實體廣告)?其配置比例為何?這筆3,100萬元的委辦案,未來將如何進行公開招標?如何確保評選委員的公正性?會不會將此經費變相淪為豢養特定網軍、帶風向、或側翼行銷的工具?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9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9)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通訊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650萬8千元。欲辦理資通訊基礎設施維護及運作,辦理資安管理及檢測等,其中,「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係提供民眾查詢場館資訊之重要公共服務平台,理應具備基本資訊安全與內容管理機制。經查,該網站竟出現連結導向色情「外送茶」網站之情形,顯示系統連結管理、內容審核及資安防護機制明顯失靈,嚴重損及形象,亦可能影響使用者資訊安全,暴露資通訊管理之重大疏漏。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0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10)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編列預算11億2,687萬4千元。運動部甫掛牌成立並擴編預算朝200億元規模邁進,宣示壯大體育產業。然檢視現行資源分配,仍嚴重傾斜於少數頂尖菁英選手與大型賽事,忽視基層全民運動之扎根。據統計,我國規律運動人口僅占34%,遠低於美國等先進國家之43.5%,顯見推廣成效不彰。以台南市為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攀升至近33萬6千人,占總人口逾18%,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運動部遲未針對地方高齡人口精準規劃適當之體育活動與專屬友善場館,致使長輩難以建立規律運動習慣。此外,現行公有運動設施僅依規定於每年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一天,對於誘發國人養成運動習慣以期減少就醫及降低健保支出之政策目標而言,實屬杯水車薪。運動部若僅將數百億預算集中專業選手,卻未能有效提升台南等地方基層之運動風氣,實難達成強健國本之全民運動目標。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台南市人口規律運動比例之具體策略」書面報告。171

提案人:陳培瑜 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11)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編列11億2,687萬4千元。全民運動署成立以來,戮力推動社區運動俱樂部與新興及極限運動之發展,然全民署「推動社區運動俱樂部實施計畫」與「新興及極限運動輔導計畫」申請時間僅約1個月。然:1.「推動社區運動俱樂部實施計畫」首次進行,運動俱樂部對相關規範、流程相對陌生。2.「新興及極限運動輔導計畫」更是因應計畫的施行,才確認新興與極限運動的範疇。對於各界期盼已久的新計畫上路,申請時間實有所不足。請運動部於116年預算審查前,提出具體之改進方向。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2

提案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12)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編列預算11億2,687萬4千元。我國已有諸多「防溺宣導」與「水域安全」教材,如教育部推動「救溺五步、防溺十招」。此外,教育系統也有「水域及防墜安全」教材內容,談及水域風險評估、防溺方法與實作等,顯示課程架構其實已有延伸空間。然從觀察現有公開資料,我國較常見的是「安全觀念」與「游泳能力」分開處理,尚未全面將「穿衣落水、自救、求生」系統性納入小學常規課綱。經查,荷蘭的作法係將兒童水域教育設計成「證照化、情境化、求生化」,不只學泳姿,還要求著衣、穿鞋、模擬落水、障礙通過與自我脫困能力。我國教學模式若只停留在泳姿與體能測驗,恐難對應「真實事故發生時如何救人與自救」。建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參考荷蘭做法,與教育部共同檢討將「遇險自保與水中求生」納為教育目標,並推廣至全民運動。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13)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預算3億4,889萬2千元。鑑於目前非屬特定體育團體管理範圍之運動教練證照,尚缺乏明確法規依據及統一規範。以水域活動為例,民間已有多種教練訓練及認證系統,惟各系統之課程內容、訓練時數、能力檢核、安全標準及換證機制不一,恐造成民眾難以辨識教練資格,亦不利主管機關掌握教練品質及活動安全風險。全民運動署推動運動休閒活動,除鼓勵民眾參與外,亦應建立基本安全及專業品質標準。尤其水域、山域、戶外及新興運動等具有一定風險之項目,若缺乏教練資格、訓練課程及安全管理之共同規範,恐影響民眾參與安全及運動產業健全發展。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就非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證照制度、各類教練訓練系統盤點、基本課程與安全標準、能力檢核、換證機制及未來法規化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5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14)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全民運動推展-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推動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等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等所需經費,惟過去全民運動推展人才培訓總人次未達目標值,且總達成率皆低於56%,應檢討改善,並強化運動指導專業人員專業知能,俾利全民運動之推展。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6

109至114年度全民運動推展人才培訓目標及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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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15)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預算3億4,889萬2千元。落實全民運動為運動部成立之六大方向之一。根據「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109至113年度全民運動推展人才培訓目標值皆為6,250人次,實際執行情形,各年度總達成率分別為26.18%、21.02%、45.92%、55.15%及37.81%,除112年度高於五成外,其餘各年度皆未過半。全民運動署115年度歲入預算案編列辦理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山域嚮導、救生員等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之「行政規費收入」,並於「全民運動推展-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推動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等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等所需經費,然109至113年全民運動推展人才培訓總人次未達目標值,且總達成率皆低於56%,允宜檢討改善,並強化運動指導專業人員專業知能,俾利全民運動之推展。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7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16) 鑑於運動部全民運動署115年啟動「新興及極限運動輔導計畫」,選定31項運動項目並編列新臺幣4,000萬元預算進行補助,對推動多元運動發展、接軌國際趨勢具正面意義。惟查,目前計畫多停留在「經費補助」層面,缺乏輔導團體財務獨立、健全組織制度、落實基礎設施普查及人才培育等長期政策工具之規劃,恐導致受補助團體過度依賴公部門,甚至演變成「萬年受補助團體」,難以實踐帶動運動產業發展之初衷。爰此,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17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17)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預算3億4,889萬2千元。鑑於近年山林、海域及戶外運動參與人口持續成長,依113年運動現況調查結果,平常有運動之民眾最常從事之運動類型以戶外活動為最高,顯示山海與戶外運動已逐漸成為全民運動重要面向之一。經查,我國目前對於山海運動之參與人口、活動型態、產業產值及風險分布,仍缺乏完整且獨立之統計基礎,致使相關政策規劃、資源投入、場域安全管理及產業扶植之規劃,仍有待加強空間。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9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18)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預算3億4,889萬2千元。行政院於108年10月宣示山林開放政策,鼓勵民眾親近山林,登山活動人口因而大幅成長。然山林政策宣示3年期間,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仍未完備,山域嚮導、協作及相關商業服務亦缺乏明確主管機關與制度規範,商業登山團納管事宜六年懸而未決,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自114年11月5日預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迄今仍未正式發布施行。另查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115年5月22日公告招標之「2026國際登山產業論壇暨山林生活體驗展」案明載委辦經費上限為3,000萬元,與該項預算編列之6,500萬元相差約3,500萬元,差額用途迄未說明,有預算虛列之虞,與依法辦理預算所應具備之具體可評估原則相悖,且據該案需求規範書所載,其活動內容含「沉浸式體驗展(30日)、登山產業展示(3日)、國際論壇(2日)及付費步道體驗(3場)」,本質以觀光推廣及產業行銷為主,就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主責之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協調及制度改革無直接連結,亦無可追蹤之政策改善指標,以鉅額預算辦理單次單點式活動,有輕重失序之虞。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19)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3億4,889萬2千元。依據交通部觀光署《潛水活動(含浮潛、水肺潛水及自由潛水)指引》「人員證照管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中運動部主責「依《國民體育法》規定之人員證照管理等」。又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潛水指導人員」亦包括在內。爰潛水教練證照之管理,應由運動部主責。而潛水運動,屬水域運動,部分亦屬極限運動,故相關業務宜由全民運動署主責。目前潛水教練證照,有不同單位發放,未能統合之問題,全民署應建立潛水教練證照的管理,並結合「不適任教練」揭露,以增進潛水活動之品質與安全。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2

提案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20)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3億4,889萬2千元。過去街舞選手參與國際賽事可申請文化部補助。但運動部成立之後,因街舞屬「新興運動」,文化部認為應由全民運動署主責。現行全民運動署尚無新興運動選手出國參賽之相關補助計畫、要點等可供申請,導致實際上,運動部及全民署成立後,可供選手申請之資源反而縮減。因此請全民署儘速提出因應方案,承接新興運動選手國際交流需求。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3

提案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21)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編列預算3億4,889萬2千元。包括辦理登山活動資訊蒐集及登山路線票選等登山活動推廣事宜800萬元。經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有「臺北大縱走步徑Taipei Grand Trail認證活動辦法」,過去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也有「山海圳國家綠道集章護照」,藉由到點集章活動或到指定位置拍照打卡,即可兌換贈品之活動,鼓勵民眾親山、親水。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成立後,亦將登山休閒納為施政規劃,並預計辦理登山活動資訊蒐集及登山路線票選等登山活動推廣事宜。建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整合全台各地,中央及地方辦理之「登山健行集章活動」,建置「一站式網頁」供大家檢索。同時也規劃多種集章路線,鼓勵全民登山健行集章兌獎。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22)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本計畫工作重點:推動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推動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1.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8,649萬6千元。115年度全民運動署在「全民運動推展-推動運動休閒活動」計畫中,大手筆編列了3億4,889萬2千元。同時,歲入也編列了辦理體適能指導員、山域嚮導、救生員等證照審查的「行政規費收入」501萬5千元。政府想要推動運動、想要管考專業人員,全力支持。回頭看過去5年的執行成效,根本是「慘不忍睹」!各年總達成率:109年26.18%、110年21.02%、111年45.92%、112年55.15%、113年37.81%。過去5年,只有112年勉強過半,其餘年度全部不及格!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及山域嚮導連續5年達成率連40%都不到!人才培訓數字低迷,受害最深的就是基層民眾與產業。近年救生員培訓達成率最低甚至只有17.89%。現在全台灣從公設運動中心、學校泳池到民間俱樂部,爆發嚴重的「救生員荒」!為了不違法,只能天天限時開放、縮減開放時段,甚至直接「關閉水道」。115年度預算中,編列了400萬元辦理「新興、極限運動項目政策規劃、法規、制度調查及研究」。另「國際登山產業論壇」就大手筆砸了6,500萬元,有實際照顧到這些登山選手?現在極限運動(如滑板、極限單車、攀岩等)選手,出國比賽屢創佳績,但回到台灣,連一個符合國際規格的標準練習場地都沒有!不能再讓「政府忙著辦論壇,父母忙著籌錢幫孩子蓋場地」的荒謬劇本!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5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23)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8,649萬6千元。該計畫編有大筆預算辦理多元運動專業人員(如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山域嚮導、救生員等)之培育與輔導。然對照《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所訂「全民運動推展人才培訓人次達2.5萬人次」之長程施政核心目標,經查109至113年度之人才培訓核心達成率年年未達目標值,皆低於56%。核心指標連續5年嚴重落後,顯示培訓機制、推廣管道或證照誘因存在結構性重大缺失,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24)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委辦費1億5,428萬8千元,包括:<1>辦理新興、極限運動項目政策規劃、法規、制度調查及研究400萬元。<3>運動專業人員制度相關業務規劃及推動3,150萬元。<4>辦理水域運動輔導及增能課程業務1,351萬元。<5>辦理登山活動輔導及增能課程業務2,147萬8千元。編列預算7,048萬8千元。為新興、極限運動目前實務及學理上未有明確定義,輔導對象原則上係指近兩屆列入奧、亞運競賽種類,如3×3籃球、滑板、霹靂舞、衝浪、運動攀登及電子競技等。既然「新興運動」尚無明確定義,就不宜過早將範圍限於「奧亞運項目」。若僅以是否列入奧亞運作為主要標準,將排除許多具有發展潛力的在地運動與真正的新興項目,使研究方向過於狹隘並流於被動。運動專業人員制度相關業務規劃及推動僅提及「維持並優化專業人員品質」,卻未提出具體KPI,如新檢定合格人數、教材或課程數量、訓練機構查核輔導次數、證書換發比例等。水域運動輔導及增能課程業務,未針對每年約400件溺斃案件提出具體對策,未說明如何增加救生員數量與訓練品質、強化救援能力與減少溺斃。辦理登山活動輔導及增能課程,應設定KPI,例如:受訓人次、山難事件下降比例或高風險路線的優先宣導。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8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5)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2.獎補助費1億6,000萬元,包括:(1)推動新興、極限及傳統民俗等運動休閒活動1億3,371萬元,辦理內容如下:<1>輔導全國性運動團體辦理新興、極限運動項目活動7,549萬元。<2>輔導全國性運動團體辦理休閒運動活動3,500萬元。<3>輔導全國性運動團體辦理傳統民俗運動活動722萬元。<4>登山活動輔導及獎助1,600萬元。(2)推動海洋、水域運動2,868萬6千元,辦理內容如下:<1>補助辦理區域性水域運動、研討會等活動1,391萬7千元。<2>補助全國性運動團體辦理水域(含海域)活動384萬9千元。<3>充實學校水域體驗活動設備,親水體驗池暨購置維護及擴充1,092萬元。編列預算1億6,239萬6千元。115年度全民運動署在「獎補助費」編列了1億6,239萬6,000元。這筆預算不管是推動新興極限運動、傳統民俗,還是海洋水域運動,謝委員龍介非常支持。補助到底有沒有「補助到位」?還是最後流於形式,只剩下冷冰冰的成果報告書?輔導全國性團體辦新興極限運動拿了7,549萬元。辦休閒運動拿了3,500萬元。辦傳統民俗拿了722萬元。協會辦完活動、核銷完預算之後,到底帶動了多少「平常不運動」的基層民眾加入運動的行列?還是每次來的、報名的,永遠都是同一批同溫層的運動愛好者?水域運動,編了1,092萬元幫學校充實水域體驗設備、甚至去買親水體驗池。設備買了,學校有沒有積極開課?有沒有妥善維護?還是到了冬天、到了學期末,這些體驗池就會不會變成蚊子池?全民運動署的KPI(關鍵績效指標),不是「你補助了多少個協會、辦了幾場活動」,而是「究竟如何帶動全民一起運動」!補助要到位,就是要讓基層民眾有感。謝委員龍介要求全民運動署,針對這1億6,000萬元的補助,必須建立追蹤與誘因機制,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9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26)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運動休閒活動」中「獎補助費」<3>充實學校水域體驗活動設備,親水體驗池暨購置維護及擴充編列預算1,092萬元。運動部應先明確釐清與教育部國教署的分工,定位為推廣全民體驗活動的基礎建設。計畫雖有助於提升學生及社區民眾的親水經驗,並推動水域安全教育向全民延伸。但學校場域的開放需要具體誘因與支持機制。除設備補助外,應考量協助學校分擔管理維護、人力配置等成本,方能提升暑期與課外開放的意願。其次,偏鄉推廣是政策亮點,但實務上仍面臨交通、人力與設備運送等挑戰,應提出更具體的協作模式與支援措施。透過這些配套,才能讓水域體驗活動真正普及,並確保投入資源產生長遠效益。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0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7)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全齡運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4,176萬7千元。查,該項預算計畫之工作重點為推動全齡運動,辦理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其中包括推動補助「全國社區棒球大賽」。「全國社區棒球大賽」自111年起,皆由教育部體育署擔任指導單位並補助比賽經費,已連續舉辦4年,更由111年僅87隊參賽,逐年增加至114年達299隊參賽,凸顯該比賽獲全國社區棒球隊之重視,更期待運動部及全民運動署成立後,有更多的資源投入,讓比賽更加多元精采。惟,115年度「全國社區棒球大賽」主辦單位因遲未得到「全民運動署」確認得補助金額,導致場地租借不及,僅能縮小比賽規模,嚴重影響全國各社區棒球隊權益,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3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8)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全齡運動」本計畫工作重點:推動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之全齡運動,促進原住民族、新住民與職工運動參與,辦理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1.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4,176萬7千元。委辦費中<5>中高齡、高齡運動推展政策之規劃及研擬編列了1,000萬元,而<6>中高齡、高齡運動活動計畫之推廣及執行同樣也是1,000萬元。台灣已經步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高齡運動政策是否尚在「規劃研擬」階段?為何規劃費與實際推廣執行費用的比例是一比一?行政機關應說明規劃費如此高昂的必要性。本計畫工作重點強調「全齡運動」,細看委辦費,兒少相關占2,000萬元,青壯年/新住民/職工占3,750萬元,而中高齡與高齡運動(規劃+執行)共計2,000萬元。台灣高齡人口比重持續攀升的趨勢下,高齡運動預算僅占總委辦費約15.7%,這項預算配置是否能有效應對高齡族群龐大的運動促進需求?1,000萬元的「推廣及執行」費用,預計將辦理多少場次的高齡運動活動?預期吸引多少人次的高齡者參與?是否有針對規律運動人口普及率?高齡運動推廣如果只是辦理單次性的大型健走或趣味競賽,對促進長者長期健康效果有限。這1,000萬元的執行經費中,有多少比例是投入在「常態性、社區型」的長者運動班或運動處方調劑上?委辦費中另有<7>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社區運動(1,400萬元)、<8>運動村里認證(850萬元)以及<10>輔導社區運動俱樂部發展(1,000萬元)。高齡者通常是社區運動最主要的參與族群,上述這些社區型的計畫中,是否已經包含高齡運動的推廣?編列在<6>的高齡運動執行費,與這些社區計畫該如何分工,以避免預算重複編列或資源疊床架屋?業務費中編列了<3>專家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等200萬元。考量到長者運動需要更具專業度與安全性的指導,這筆費用是否會用於培育「高齡運動專業指導人才」?或者本計畫有何機制與衛福部的銀髮健身俱樂部人才做橫向整合?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4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29)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全齡運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4,176萬7千元。前教育部體育署於107年推動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迄今已輔導726名至企業任職,運動部於114年成立後交由全民運動署持續辦理,輔導95家企業,成功聘用138位運動指導員,累計補助企業辦理超過506項次之職工運動活動。透過媒合輔導鼓勵企業聘用體育運動專業人員,提供運動指導員增能課程及運動大使講座等相關資源,協助運動員提升職場適應力,創造職業轉銜之可能;另搭配獎勵措施,並補助企業辦理活動所需經費,期活化企業人才資源,並推廣職工運動,公私協力深耕全民運動。然本項計畫僅針對「員工人數達500人(含)以上企業」及「所聘人員具有國民體適能指導證書資格者」給予增額補助,因企業人數規模限制致使增額補助項目實質排除未達人數規模之中小微企業,推廣職工運動之政策執行不應遺漏公部門。建請運動部妥善精進「聘用運動指導員」之補助計畫,增加中小企業聯合申請增額補助,並納入公部門適用之可能性。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0)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民俗體育活動,定義我國固有優良體育活動如下:國武術、划龍舟、舞龍、舞獅、宋江陣、跳鼓陣、扯鈴、跳繩、踢毽子、陀螺。惟未見我國原住民族之傳統運動如傳統樂舞、鋸木、灑網等。為促進運動平等及族群平等,《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應儘速納入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相關規範,爰請運動部儘速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研議相關修正方向、辦理期程及推動規劃。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31)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全齡運動」中「業務費」<1>兒少運動推展政策之規劃及研擬1,000萬元。<2>辦理兒少運動教練知能研習課程輔導及訪視1,000萬元。<3>青壯年、新住民及職工運動推展政策之規劃、研擬、推動及表揚3,750萬元。<4>女性運動活動計畫之規劃、推廣及促進1,000萬元。<5>中高齡、高齡運動推展政策之規劃及研擬1,000萬元。<6>中高齡、高齡運動活動計畫之推廣及執行1,000萬元。編列預算8,750萬元。辦理兒少運動推展政策規劃及研擬為推動兒少運動教練知能研習、輔導及訪視,應明確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納入制度設計,建立訓練負荷與競賽安排之年齡分級指引;落實「兒童表意權原則」,要求各級訓練單位設置兒少意見箱、辦理定期座談,並建立獨立申訴與調查機制;同時依「生存及發展權原則」,訂定運動場館安全基準與教練兒少保護通報SOP,並明定培訓課程之推廣範圍、縣市覆蓋率、偏鄉執行場次及訪視完成率等量化指標。另青壯年、新住民及職工、女性運動、中高齡及高齡運動推廣,如以參與度、活動多樣性及資源連結為方向,缺乏可追蹤之核心KPI,包含規律運動人口比例、語言友善課程場次、夜間托育配套場次占比、肌少症防治課程涵蓋率、跨局處合作案量及重複請領比率等,績效考核不明。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32)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全齡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2,698萬8千元。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持續帶動國人運動風氣,鼓勵村里融入運動元素,呈現地方活力,逐步發展社區特色運動,推廣全齡運動,於113年試辦「運動村里認證計畫」,迄今已辦理兩屆。然申請程序僅需書面資料審查,根據村里辦理運動現況、實體及社群宣廣形式與次數、與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合作項目等三大面向蒐集相關數據,並無要求村里繳交質性資料;獲獎村里僅獲得認證標章、頒獎典禮之媒體露出及運動部社區活動之優先受邀權,政策誘因不足、村里辦理特色未有宣傳機會。為策勵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完善政策規劃,研議於申請程序要求村里繳交活動辦理照片、企劃書、簡述辦理成果,並強化政策誘因,於認證網頁上刊登村里或認證之事由、辦理成果,使村里間得相互參照,深化全民運動風氣。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3)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全齡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2,698萬8千元。運動部年度施政目標及本項預算均提及「辦理競技運動全民化」,並搭配校園開放政策,將社區俱樂部與校園環境結合,宣示以社區為起點,同步鼓勵校園於課後及假日對外開放,讓民眾就近參與運動,並藉由制度化、公私協力的方式,打造長期運作、在地深耕的社區運動體系,逐步建構校園即社區運動中心的發展模式。考量校園開放之後所衍生的安全管理、場地因頻繁使用造成損耗、管理人事成本上升等問題,建請運動部偕同教育部及有關單位就校園開放政策預計提升人事管理、場地維護之面向提供補助支持。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4)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全齡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2,698萬8千元。基層運動過去多仰賴家長、教練與地方熱心人士支撐,但常面臨資源不足、場地難尋、活動難以延續等問題,全民運動署成立後推動「社區運動俱樂部」將零散、短期的活動,轉化為制度化、可持續的運動模式。輔導社區運動俱樂部發展係深化全民運動之重要施政計畫,然計畫案中忽視男子組與女子組之間的結構差異,缺乏女子運動進場政策誘因。以發展相對成熟的羽球女子組項目為例,根據歷年的賽事報名統計,台灣國小羽球賽事男女參與比例仍呈現「男多女少」的趨勢,男生參與比例大約占60%~65%,女生則占35%~40%。建請運動部推展相關業務時,應留意男女參與結構不同,補助審查機制應考量女性投入運動的實際狀況,政策中須針對弱勢性別提供較高之政策誘因,針對個別賽事提供弱勢性別加權。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5) 應對衛生福利部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少工作證」修法,運動部於兒少運動教練,亦應於《國民體育法》修法時,有具體對應規劃之配套措施,例如工作證制度上路前,要求從事兒少運動教練者,都應持有教練證,藉以確保沒有無照教練侵害兒少之機會。同時,要求接觸兒少之運動教練,都應修畢「兒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研習課程」,確保教練都具有基礎的兒少運動安全認知。綜上,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1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6)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規律運動」編列預算1億9,445萬1千元。本計畫工作重點:推動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跨域合作推展國民運動與健康及推動智慧運動科技應用。據114年度運動現況調查指出,我國規律運動人口比例達35.6%,顯示推動規律運動後續成效管理更為重要,如何有效回饋國民規律運動政策與健康促進目標,仍有待運動部進一步說明。再者,針對特殊族群需求發展專項體適能促進推廣計畫之規劃,相關實際推動方式與預期成果仍有待說明。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37)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規律運動」本計畫工作重點:推動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跨域合作推展國民運動與健康及推動智慧運動科技應用。業務費編列預算7,200萬1千元。本計畫的「委辦費」高達4,955萬2千元,占了總業務費近七成,預算中編列了2,020萬元辦理『國民體適能推廣及相關業務』,但細目只寫了『相關業務』。過去這類推廣常流於辦辦園遊會、發發宣導品。請問這2,000多萬元的具體KPI是什麼?預計能提升國民規律運動人口多少百分比?有沒有具體的量化評估標準,還是又是放煙火式的宣傳?」另「編列了1,935萬元在『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制度規劃及推動』。請問目前國內合格的指導員人數有多少?媒合率與就業率如何?花了快2,000萬元,是要重新規劃制度,還是既有制度的延續?我們培育出來的指導員,真的有進入社區和職場發揮作用嗎?」「特殊族群體適能規劃編了500萬元,跨部會合作(研討會、博覽會)又編了500萬元。『特殊族群』具體定義包含哪些人?(銀髮族、身障者還是育齡婦女?)另外,跨部會合作為什麼一定要透過辦『研討會』或『博覽會』這種形式?有沒有實質的政策對接?這1,000萬元會不會流於形式的拜會與大內宣?」學生體適能網站系統維運』1年竟然要花到1,000萬元(其中含100萬元資安經費)?這個網站目前的日均流量是多少?功能為何?1年的『維護費用』高達千萬?這是一般民間電商平台甚至大型企業系統的維護等級了。請提供過去3年的系統維護合約與實質更新內容,說明為何維運成本如此高昂?」「本案已經把大部分的工作都『委外辦理』(高達4,955萬元),委外團隊照理說會自行吸收行政成本。機關內部還要編列高達1,042萬3千元的『一般事務費』?這筆千萬級的事務費,具體要採購什麼?否則有預算重複編列、隱藏行政成本的嫌疑!」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3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38)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規律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4,955萬2千元。運動部於115年5月21日公布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國民體適能檢測區分為「一般檢測」與「科技檢測」,並規範科技檢測應於全民運動署認可之科技檢測場所辦理,使體適能檢測由單次量測轉為可追蹤、可改善之健康促進服務。3月公布合格之成人科技檢測站僅38站,銀髮站點僅29站,設點數量明顯不足。建請運動部擴大服務站點並綜合考量交通可近性、設備等因素,以利提供民眾更安全、快速且精準之服務,協助國人了解自身身體組成、肌力、柔軟度及心肺耐力等體適能狀況,進一步培養規律運動習慣。爰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9)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2目「全民運動推展」項下「推動規律運動」中「獎補助費」(1)辦理國民體適能業務推展、科技體適能檢測活動編列預算1億2,000萬元。目的在提升國民體適能測評能力,並導入科技化、標準化與數據化的檢測模式。其預算用於設置國民體適能科技檢測服務中心(20站,常設)及檢測站(至少40站,流動或兼職),並涵蓋場地租賃、設施設備購置、指導員與相關工作人員聘用等費用。但尚未提供硬體設備購置、指導員聘用及場地租賃三大項目的預算分配比例。在缺乏清楚分配規劃下,無法有效判斷資源是否過度集中於設備採購,或是否足以支應指導員聘用與服務推廣,可能影響整體效益。如何確保在補助期結束後,服務中心能穩定運作,並維持指導員聘用與專業能力,避免形成一次性資源投入,確保政策效益持續。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5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40)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已指出,「新興、極限運動」在學理與實務上仍缺乏明確定義,並規劃投入研究經費,釐清範疇、建立規範,及檢視休閒運動的歸類方式,顯示部會已有意補強制度基礎。然而,在研究成果尚未出爐之前即先行編列7,549萬元補助,將使審查標準與資源分配缺乏依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應先完成研究與範疇界定,再依據成果調整補助方向、金額與審查標準,同步提出績效指標,以確保政策推動既能積極回應新興運動的需求,也能兼顧資源分配的透明與合理性,於1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20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41)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編列大額獎補助費推動「地方特色運動計畫」1億7,800萬元及「推動社區運動」1億2,100萬元,以促進各縣市運動特色發展及社區運動普及,方向符合多元化與在地化政策目標。然而,地方特色運動及社區運動的具體定義、補助對象、執行方式與審查標準仍處於研擬階段,基層校內、外運動社團的資源分配與支持方式尚不明確。建請運動部在後續執行前,先完成地方特色運動及社區運動的明確定義,建立可追蹤的審查與執行規範,明定資源分配原則與績效指標,並於1個月提出具體配套措施,確保補助經費公平、透明運用,並有效提升地方運動特色與社區參與成效。20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42)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之成立,旨在推動全民運動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布建「銀髮健身俱樂部」,鼓勵年長者多多運動,持續結合在地資源,強化全國社區的服務量能,呼籲年長者踴躍前往就近的銀髮健身俱樂部據點,參與肌力、肌耐力以及柔軟度訓練等運動課程或使用相關資源,以達到預防或延緩失能。惟地方的運動據點,是否有辦法持續拓建與增加,以達成「全民樂齡運動」之目標,進一步言,是否有辦法持續更新與維護社區中心之器材,全民運動署應與國民健康署加以合作,規劃「樂齡運動」之長遠目標。爰建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相關議題,例如應如何規劃運動器材之持續布建、健教知識之正確傳遞,提出書面報告。208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43) 全民運動之推展,不僅仰賴場館、活動及補助資源,更須有具備專業知能之指導人力,進入社區、職場、學校及不同族群場域,協助民眾安全、持續且有效地參與運動。全民運動推展人才培訓及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制度,攸關運動安全、運動參與品質及全民健康促進。立法院預算中心於運動部及所屬與運動發展基金11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109至113年度全民運動推展人才培訓均未達目標值,且各年度達成率皆低於56%,顯示相關人才培訓之目標設定、招生推廣、課程設計、後續媒合及成效追蹤機制仍有檢討必要。經查,運動部目前已有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檢定考試、證書展延、換發與補發等相關制度運作,顯示主管機關已有推動專業人才制度之基礎。惟既有制度運作並不等同人才培訓績效已達成,尤其連續多年未達預算中心所指出之目標值,仍應具體說明未達標原因、115年度改善目標及培訓完成後實際投入全民運動服務之成效。本案不涉及減列或凍結地方政府補助、民眾直接檢測服務、女性、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或偏鄉地區運動推廣經費,而係要求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就人才培訓績效管理及後續運用機制提出改善方案。爰要求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109至114年度人才培訓目標值、實際達成數、達成率及未達標原因;115年度培訓、考證、換證、進修規劃;培訓完成者後續投入全民運動服務之媒合與追蹤機制;以及多元族群運動指導人才培育配置與服務規劃。209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44) 查包括自由潛水在內,就潛水運動項目,交通部觀光署及運動部已有分工。其中運動指導人員部分由運動部依《國民體育法》負責,而基於自由潛水屬極限運動,應由全民運動署主責。故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建立潛水教練證照的管理與資訊揭露制度,針對重大安全事故、永久停權、性平案件等建立資訊透明機制,避免不適任教練「被A系統拔牌、轉往B系統繼續教學」之漏洞。210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45) 查新興及極限運動本有頻繁之國際交流,甚至台灣選手在國際上屢獲獎項。為避免資源之空缺對於擴展全民運動之運動國際交流,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儘速研議相關辦法或要點,為避免排擠國內全民運動之發展,亦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積極爭取部內運動外交經費以及運動發展基金之支應。211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46) 115年度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預算1億4,675萬6千元。依相關資料,目前全民運動署職員及聘用員額總計112名,缺額達35名,缺額率約31%,顯示該署在人力補足、業務承接及政策推動量能上仍有明顯不足。全民運動署肩負全民運動推廣、社區運動俱樂部、運動平權、適應運動、運動場館利用及地方運動發展等重要業務,若人力缺口長期未能補實,恐影響相關政策執行品質及行政效能,亦不利於運動部成立後推動全民運動政策之整體目標。爰建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3個月內,就員額補實進度、缺額原因、人力配置規劃、業務承接情形及改善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2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47) 鑑於「115年推動社區運動俱樂部實施計畫」申請及執行期程過短,社區俱樂部於實務上須於短時間內洽談學校場地、確認合作模式並取得合作意向書,致部分俱樂部因行政準備時間不足,難以及時完成申請程序,影響計畫推動成效。另查該計畫補助項目及金額,未能充分反映不同運動項目之場地、器材、人力及賽事辦理成本差異,恐使部分運動項目因經費不足而難以實際參與,與推動社區運動俱樂部多元發展之政策目標尚有落差。爰建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6個月內,邀集社區運動俱樂部、學校、地方政府及相關運動團體進行意見蒐集與檢討,針對申請期程、合作意向書取得程序、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及不同運動項目適用標準提出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3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48) 鑑於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辦理小學生足球賽事時,部分賽程原安排於平日辦理,經家長及相關團體反映後始調整為假日;惟後續全國總決賽仍安排於平日,雖係考量場地、賽程及行政作業等因素,然平日辦理兒少賽事,易造成家長無法到場陪同與觀賽,亦增加學生請假、交通接送及家庭照顧安排之負擔。兒少運動賽事不僅是競技活動,更是培養運動參與、親子支持及校園運動風氣之重要環節。為提升家長參與程度,並兼顧學生受教權及家庭安排,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未來辦理小學生及兒少相關全國性賽事時,應以假日或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爰建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於3個月內,就兒少全國性賽事辦理期程規劃原則、平日辦理賽事之檢討機制、家長參與配套及未來改善方向,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4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9項 一般性補助款-運動部主管54億1,446萬6千元,照列。

第1目 一般性文化補助-運動部44億3,395萬4千元,照列。

第2目 一般性文化補助-全民運動署9億8,051萬2千元,照列。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運動部主管運動發展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運動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3億8,4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93億7,284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9億8,884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5項:

1.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93億7,284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運動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9-10、16、27

提案人:葉元之 蔡春綢 柯志恩 陳秀寳

羅廷瑋 劉書彬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林宜瑾 郭昱晴

2.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編列預算93億7,284萬1千元,其中,「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編列7億8,300萬元,以發掘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進行中長期連貫系統化培育及國內外移訓參賽;「推動國家運動發展及應用計畫」編列補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奧亞運及備戰奧運黃金計畫等選手培訓經費15億7,910萬元。合計23億6,210萬元,以提升競技運動成效。為提升我國現行運動選手四級培訓系統之競技運動成效,運動發展基金近年培育運動選手訓練或比賽計畫經費增加,鑑於補助或委辦單位各異,雖訂有各該培訓或比賽選手特定資格條件予以選才與分級,然115年以來已有多起參賽或選才爭議。例如,然114年已發生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取消選手葉伊恬WTT美國大滿貫賽之參賽資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告「2025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經費補助計畫」新增世界排名條件,以及划船協會亞錦賽選拔爭議等。為保障選手在健全制度下專心訓練與比賽,運動部應善盡監督、協助之責,確保受補助單位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落實各類訓練或參賽選手之選才與分級機制。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3.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編列預算93億7,284萬1千元,其中編列補助特定體育團體經費17億9,775萬8千元。《國民體育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並施行多年,然部分特定體育團體未能依照法規定推動特定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且部分特定團體並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決算及財務報表備查。更有部分特定體育團體運作爭議頻傳,常引發社會各界批評,例如114年度以來已發生前述中華足協舉辦「2025國際女子足球邀請賽中華台北vs.紐西蘭」,紐西蘭拒絕出賽事件、中華足協爆多項爭議著手內部檢討,理事長請辭、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因為取消選手葉伊恬WTT美國大滿貫賽之參賽資格及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告「2025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經費補助計畫」新增世界排名條件等引發爭議。運動部對各特定團體允宜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並將改善結果列為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4. 運動發展基金111至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分別為4,850萬元、4,555萬元、3,555萬元、5,500萬元及6,045萬元,而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案為近5年最高,惟111至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分別為75.97%、33.61%及63.32%,皆未達80%,預算編列與執行上顯有待調整之空間。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5.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045萬元,較114年度5,500萬元增加545萬元,增幅9.91%,且為近5年最高。惟111至113年度該科預算執行率分別僅75.97%、33.61%及63.32%,均未達80%,顯示運用效率不足,實有撙節空間。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6. 運動部於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6,045萬元,較114年度5,500萬元增加545萬元。經查近年(111至113年度)媒宣費執行情況,分別為75.97%、33.61%及63.32%,皆未達80%,請運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7. 運動發展基金項下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115年度發展計畫40億9,538萬元<3>輔導績優運動選手從事半導體產業人才培訓先導實施計畫 342萬元。本計畫在政策形成前,是否有做過完整的運動員意願調查與產業結構評估?還是純粹如外界所言,只是為了配合高層交辦而倉促上路的「橫空出世」政策?優秀運動員具備高抗壓性、團隊合作與極佳的專注力等「通用技能」。然而,目前該計畫被披露主要是媒合選手去擔任高科技公司的「維修工程師」或「作業員」,這是否大材小用?規劃運動員轉職時,難道對「運動產業」的類別與厚度沒有更具前瞻性的想像嗎?這如何能真正建構永續的運動產官學鏈結?業務費編列高達6億8,800萬元,現代競技體育最關鍵的「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卻僅編列1,500萬元。運科預算如此微薄的情況下,我們要如何用科學化的數據與訓練保護選手、提高國際賽奪牌率?4億7,800萬元的經費來「輔導基層訓練站培育優秀運動選手」用於「基層培訓站及支援業務之輔導及訪視」卻僅有240萬元如此龐大的基層補助經費,僅靠240萬元的訪視輔導預算,運發基金要如何確保全台各基層訓練站的經費都有用在刀口上?會不會出現看得到、吃不到,或是流於紙上作業的弊端?用於「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各單項協會)良好治理及強化選手權益保障」編列高達5億7,500萬元。近年來單項協會財務不透明、選拔不公、甚至剝削選手權益的爭議層出不窮。運動發展基金這5億7,000萬元的「輔導」預算,具體的「考核與懲罰機制」是什麼?對於治理不善的協會,運動發展基金是否敢直接刪減補助?服務費用中,另編列了1,468萬元補助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裁判資格檢定與專業進修。許多基層教練與裁判反映,協會辦理講習收費高昂且流於形式,如今政府又大筆補助,這些檢定與進修的「課程品質」與「收費標準」,運動發展基金有沒有實質的監督與審查機制?在培養選手、改善場館經費捉襟見肘的同時,運動發展基金在「服務費用」的代理(辦)費中,單項就編列了高達1,445萬元的「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這筆近1,500萬元的宣導費,具體是要採購哪些媒體?是要宣導運動部政績,還是真的對運動員發展有實質幫助?是否涉嫌挪用公帑進行大內宣?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請運動部與教育部針對績優運動選手退役後,研議更完善的輔導機制使運動專長人員,有更多選擇可能性,使其適得其所。11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8. 本項計畫內容包含運動禁藥教育檢測經費,經查,自110年3月起我國運動禁藥管制工作改委由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辦理,運動發展基金編列之相關預算逐年增長,惟近年仍有選手違反禁藥相關規定,受禁賽或取消成績處分,又,禁藥防制基金會在講座資訊、線上測驗平台等屢屢出包,且還要求選手與教練要自行了解參加比賽的規則,運動部應加強相關協會治理及管制作業。爰此,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9.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案「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編列7億8,300萬元,以發掘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進行中長期連貫系統化培育及國內外移訓參賽;「推動國家運動發展及應用計畫」編列補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奧亞運及備戰奧運黃金計畫等選手培訓經費15億7,910萬元,合計23億6,210萬元,經查:114年發生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取消選手葉伊恬WTT美國大滿貫賽之參賽資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告「2025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經費補助計畫」新增世界排名條件及划船協會亞錦賽選拔爭議等,為保障選手能在健全制度下專心訓練與比賽,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落實各類訓練或參賽選手之選才與分級機制。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10.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於「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中之「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5億8,393萬6千元,其中包含「辦理運動禁藥教育檢測」4,100萬元。查,該筆預算逐年增加,109年僅編列2,200萬元,至114年度增為3,500萬元、115年度預算案為4,100萬元,然近年仍有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而受禁賽或取消成績處分,為避免影響我國舉辦國際賽事及選手參與各項國際賽事之權益,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11. 我國運動禁藥管制工作自110年改委由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辦理,且運動發展基金編列辦理運動禁藥教育檢測預算逐年增長,惟近年仍有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而受禁賽或取消成績處分,為避免影響我國舉辦國際賽事及選手參與各項國際賽事之權利,允宜強化運動禁藥管制與宣導作業。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

104年至114年7月底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受停賽、禁賽或取消成績處分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違反禁藥各類選手人數公布

受處分統計

停賽、禁賽

取消成績

104

5

4

3

105

8

6

5

106

6

6

3

107

6

6

4

108

6

5

6

109

3

3

3

110

2

2

0

111

10

10

9

112

4

4

3

113

4

4

1

114

4

4

2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12. 自2021年起,國內運動禁藥管制工作,係由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辦理(以下簡稱禁藥基金會),該會亦與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WADA)完成簽署。惟近年禁藥基金會屢有傳出各項爭議事件,包含2024年性騷事件調查涉及「球員兼裁判」、2026年發生勞資糾紛。此外,體育署時期推動禁藥測驗綑綁賽事報名政策,要求各級學生賽事必須提供禁藥測驗證明,造成諸多報名亂象;而禁藥基金會委託民間廠商進行禁藥測驗,亦發生採購爭端。由上述爭議可見該組織內控機制失靈,因此多次有立委、民間學者與運動員等要求,政府應評估成立行政法人化的國家運動禁藥管制機構,對於國家反運動禁藥組織有更高程度的監管能力,避免因禁藥組織失能而遭禁賽之幫兇。綜上,爰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成立行政法人化的國家運動禁藥管制機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17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13.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於「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中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預算15億8,875萬8千元,其中包含「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良善治理及強化選手權益保障」5億7,500萬元、「補助推動單項運動企業聯賽經費」3億1,430萬元。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近年爭議不斷,包括:積欠國家隊教練、球員及裁判費用;男足國家隊隊長陳柏良,公開痛批足協未給國家隊應有的待遇與尊重;女足國家隊集體陳情換總教練等離譜事件。再者,「台灣木蘭足球聯賽」為台灣女子足球的最高舞台,不僅是基層球團長年投入心血的成果,更是台灣女足選手賴以生存、追尋職涯發展與國家隊夢想的根基,然足協115年之聯賽,卻因部分球員之合約或同意書有疏漏或格式不符等文件審查爭議,未給予補正繳交之機會,即予以取消參賽資格,嚴重影響選手權益。甚至,115年女足國家隊參加「東亞盃資格賽」,竟沒有隊醫隨行,恐造成選手受傷時,面對陌生國家與語言,需承擔更多壓力與風險,顯見足協對於球員權益相當不重視。綜上,中華民國足協近年來存在行政失能、財務管理混亂、治理機制失靈等問題,已嚴重影響我國足球運動發展、國家隊備戰及選手權益,運動部實有積極介入整頓輔導之必要。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18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14. 鑑於我國原住民族體育政策長期以傳統運動及陸域競技項目為主,對於海洋運動、水域運動及新興運動之人才培育、競技發展、國際交流及職涯銜接等支持機制仍有精進空間。近年原住民族青年投入衝浪、輕艇、SUP立式划槳、帆船、配鬪球(Padel)、匹克球(Pickleball)等運動項目日益增加,部分項目已列入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正式競賽種類,具備國際競技及產業發展潛力;惟現行相關資源投入、人才培育及場域建置仍有不足,亟待整體規劃與系統性推動。爰請運動部會同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就原住民族海洋運動、水域運動及新興運動之人才培育、國際交流、職涯發展、場域建置及產業鏈結等事項,研擬整體發展策略、推動期程及資源配置方案,研議事項如下:1.推動「原住民族海洋運動暨新興運動人才培育計畫」,評估將海洋運動、水域運動及新興運動納入原住民族運動人才培育體系,建立選手培育、教練養成、競賽參與、場地資源及國際交流等支持機制,並強化基層扎根及菁英培育之銜接。2.結合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相關體育活動,規劃辦理國際原住民族運動交流論壇或交流活動,邀請南島語族及各國原住民族體育組織、選手及專家學者參與,促進國際合作交流,提升臺灣原住民族運動文化之國際能見度。3.會同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原住民族運動人才職涯發展與銜接機制,強化教練培訓、裁判認證、運動行政、運動觀光、運動產業及相關專業領域之人才培育與就業支持措施,協助優秀運動人才永續發展。4.評估於花東地區結合原住民族文化特色、海洋環境資源及區域發展需求,規劃建置原住民族海洋運動培育示範據點或基地,優先發展衝浪、輕艇、帆船、SUP立式划槳等項目,強化東部海洋運動量能,促進文化傳承、人才培育、運動觀光及地方產業發展。5.研議推動新興運動場域及訓練設施建置計畫,評估將配鬪球、匹克球等新興運動納入場館設施改善及推廣範圍,以因應運動發展趨勢及青年參與需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續並按季將執行情形及具體成果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以利掌握政策推動進度及落實國會監督。19

提案人:羅廷瑋 林倩綺

連署人:葉元之 羅智強

15.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編列67億元,較114年度63億5,000萬元,增加3億5,000萬元,增幅5.51%,而運動彩券自97年5月2日正式發行至113年底已挹注運動發展基金627億8,900萬元,為運動發展基金一大收入來源,惟運動彩券投注標的多為國外賽事,應持續加強輔導國內職業運動,並適時納入投注標的,以助益我國運動產業發展。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16. 運動部於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編列8億4,320萬4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億6,770萬1千元。為推動運動產業多元發展,鼓勵運動產業跨域資源整合,運發基金投入運動產業預算持續增加,雖然運動產業家數由108年度4萬8,198家,增為113年度5萬2,039家,但108、109、112及113年度產值成長率未達6%目標,112年度為負成長;而就業人口增加比率除111及112年度達年成長1%目標外,其餘年度皆未達標,109及110年度更為負成長。有鑑於「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已屆期,新綱領(114至117年)之發展方向,應儘速滾動修正與檢討、妥善規劃。俟行政院核定「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後,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17.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案「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編列8億4,320萬4千元,經查: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及「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110-113年)以「打造幸福經濟、體現運動價值」為願景,設定運動產值年成長6%、就業人口年成長1%,並以運動旅遊、產學合作、運動贊助及跨業合作金額為長程指標。由106至113年度執行情形觀之,運動產業家數自108年4萬8,198家增至113年5萬2,039家,運動旅遊相關旅行服務總額及產學合作與贊助跨業合作金額各年度均達標;惟108、109、112及113年度產值成長率未達6%,112年度甚至負成長,就業人口增加比率除111及112年度達標外,其餘年度皆未達成,且109及110年度為負成長。整體輔導資源多集中於行銷及國內市場拓展與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就運動產業研發及海外市場行銷之輔導與人才培育仍明顯不足,有待強化。俟行政院核定「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後,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18. 114年運動調查顯示,男性規律運動人口比例為38.9%,較女性(32.4%)高出6.5%,綜觀近年調查結果,規律運動人口雖緩步上升,然而男女比例差距始終維持在5%~8%之間,足見我國女性規律運動人口長期低於男性。除有社會刻板印象不利於女性運動習慣培養,亦有政策推廣及資源挹注失衡等因素。為全面提升對女性運動參與之支持、消弭女性運動之不利因素,運動發展基金應加強投資女性運動推廣、發展女性運動科研、彌平運動產業環境中軟硬體上之性別不平等,挹注基金資源,設置提升女性運動參與專款或計畫項目。爰請運動部妥善引導運動發展基金改進女性參與運動作為,平衡男女規律運動人口比例。2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19. 運動發展基金項下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編列8億4,320萬4千元向下(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250萬元,其中:<1>運動產業政策宣導500萬元。<2>績優選手及企業贊助捐贈表揚活動宣導150萬元。<3>辦理基層運動員、團隊、企業贊助等宣導1,500萬元。<4>國內外賽事宣導補助經費1,500萬元。<5>運動文化主題策展宣導600萬元。<2>編了『績優選手及企業贊助捐贈表揚活動宣導』150萬元,細項<3>又編了『基層運動員、團隊、企業贊助等宣導』1,500萬元。這兩者同樣都在做『企業贊助』與『選手/團隊』的宣導,為何拆成兩個項目?細項<4>『國內外賽事宣導補助經費』1,500萬元,這是一筆『補助』性質的宣導費。國內外賽事這麼多,補助的審查標準是什麼?是補助給賽事主辦單位去買廣告,還是運動發展基金自己指定媒體?還是運動發展基金給少數特定賽事或特定公關公司的情況?細項<5>編列了600萬元要做『運動文化主題策展宣導』。現在是數位時代,辦一場實體策展,往往展期結束、短期內熱度一過就沒了,硬體拆除更是浪費。這600萬元是要辦在哪裡?預計吸引多少人次觀展?有沒有考慮結合數位科技或常設展,讓運動文化能持續深化,而不是每年編幾百萬元辦一場煙火式的展覽?請運動發展基金提供這三項預算在過去幾年的執行成效評估與具體KPI及比稿資料。這些媒宣費真的對運動員發展有實質幫助?運動發展基金是否涉嫌挪用公帑進行大內宣?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委員提案,將嚴格檢視在預算執行上,應能強化關注基層運動員及偏鄉(如屏東等),並媒體宣導更公開透明化。24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20.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4,250萬元,辦理運動產業政策宣導、績優選手及企業贊助捐贈表揚活動宣導、基層運動員與團隊及企業贊助宣導、國內外賽事宣導補助,以及運動文化主題策展宣導等事項。運動員努力、基層運動發展、重要賽事推廣及臺灣運動文化深化,均有透過適當宣導提升社會參與、企業支持及民眾認同之必要。惟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評估指出,111至113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執行率偏低,然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數為近5年度最高,允宜力求撙節。顯示相關媒宣經費之編列、執行期程、成果評估及效益追蹤機制仍有檢討與說明必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雖具政策推廣功能,仍應提出明確受益對象、辦理方式、客觀績效指標及實際成果,並避免與運動部本部、所屬機關、行政法人或受補助單位間之宣導資源重複。尤其相關宣導若涉及基層運動員、女性運動員、運動團隊、國內外賽事及運動文化推廣,應確保經費真正用於提升選手能見度、擴大賽事參與及深化運動文化,而非流於形式性政策宣傳。本案目的在促使運動部說明近年執行率偏低與115年度編列增加之合理性,並建立可檢驗之效益評估制度,不得影響既定選手曝光、基層運動、賽事推廣及運動文化必要宣導支出。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111至114年度該項預算數、實際執行數、執行率及未執行原因;115年度各項宣導內容、目標對象、預定期程及客觀績效指標;避免重複編列機制;以及如何確保相關宣導實質支持運動員、運動團隊、賽事及臺灣運動文化推廣。25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21.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於「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中之「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6,626萬2千元。查該筆預算於114年度預算僅編列8,000萬元,113年度決算亦僅9,857萬6千元,115年度預算較114年度預算增加超過1倍,顯不合理。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2.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編列「補助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4億1,334萬2千元,其中欲辦理中心社群媒體(FB 及IG)發布科普專欄轉譯系列文章,經查: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肩負推動運動科學知識普及及成果轉譯之重要任務,近年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及Instagram)經營科普專欄,以提升全民運動科學素養,經檢視目前社群平台經營成效,FB及IG貼文之觸及人數、互動率及追蹤人數均偏低,整體擴散效益有限,尚未有效觸及目標族群(如運動從業人員、教練、學生及一般民眾),顯示現行內容傳播策略仍有強化空間。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23.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559萬元。查該項預算於114年度預算僅編列873萬元,113年度決算亦僅829萬8千元,115年度預算較114年度預算增加686萬元。其中「外包費」中之「檔案管理作業」114年僅編列170萬元,115年增加至340萬元;「體育聯合辦公大樓清潔等維護管理費」114年僅編列225萬元,115年增加至400萬元。應撙節運動發展基金之開支。29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4. 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的「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編列8億4,320萬4千元,其中實施內容包括推展運動產業ESG,辦理運動文化資產盤點、保存及主題策展,並推動加值應用及商業發展等業務,創造有利運動產業跨域發展及人才培育之環境,以增進民眾運動消費支出,提升運動產業產值。運動部施政重點之一推動運動文化記憶與再現;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帶動運動文化及賽事產業化發展。而「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實施概況包括有為體育運動文化產業推展,辦理體育運動文化傳承及典藏,及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推展體育運動文化產業。既然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推展體育運動文化產業為運動部重要施政,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參考國外運動文化產業或運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與法規案例,及為促進運動成為臺灣文化重要元素,並成為國民生活的一部分,帶動運動產業發展,研議運動文化產業入法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25. 運動彩券盈餘為運動發展基金重要財源,對於運動員培訓、基層運動、運動設施及各項運動發展政策具有重要支撐作用。近年運動彩券線上通路銷售金額及交易比重逐步增加,線上投注涉及會員個人資料、會員專戶、投注紀錄、交易安全、獎金處理及系統穩定等事項,主管機關更應強化資通安全監理及風險控管。立法院預算中心於運動發展基金11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運動彩券線上通路銷售金額逐年增加,允宜強化資通安全防護,並持續輔導國內職業運動適時納入投注標的,以協助運動產業發展。經查,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雖已公開揭露相關身分驗證、交易安全及資訊安全管理機制,惟線上交易規模快速擴大後,運動部作為主管機關,仍應就發行機構之資安查核、第三方驗證、缺失改善追蹤、營運持續演練、個資保護、會員專戶安全及交易異常處理建立可受監督之制度。本案不涉及減列或凍結運動發展基金用於運動員培訓、基層運動、運動設施或其他直接受益於運動發展之支出,而係要求運動部就運動彩券線上通路資安及基金財源穩定善盡主管監理責任。爰要求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運動彩券線上通路銷售額、占總銷售比率、會員數、交易量及其變化趨勢;運動部對發行機構線上投注系統辦理資安監理、履約查核、第三方驗證、缺失改善追蹤及營運持續管理之制度與執行情形;近3年度資安事件、個資事件、系統中斷、交易異常或相關通報案件之統計及改善措施;以及可對外公開之資安監理成果、發行機構改善進度及後續強化措施。31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三、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1)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 業務收支:

1. 業務總收入:21億3,725萬7千元,照列。

2. 業務總支出:21億2,475萬7千元,照列。

3. 本期賸餘:1,250萬元,照列。

(3)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4)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5)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70萬元,照列。

(6) 通過決議8項: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15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編列21億2,415萬7千元。經查先前審計部查核112年度單項協會補助款時,發現國訓中心補助足球協會辦理「2022杭州亞運暨2024年巴黎奧運」女子足球培訓隊培訓計畫,足協辦理核結時,不僅簽收人數不足核定補助人數、簽收單也沒有詳細的領用品項和數量;113年度足協再向國訓申請服裝補助時,直接不檢附選手簽收單,國訓中心仍給予審查核結,顯見國訓中心對單項協會補助審核未臻嚴謹、有待精進。請運動部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與改善報告。1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15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編列21億2,415萬7千元、「業務收入」21億1,725萬7千元。經查國訓中心於臨時董事會所提114年財務狀況,收入合計20億6,501萬1,891元、支出合計22億5,005萬448元,收支相抵短絀1億8,499萬8,557元,若扣除自籌款賸餘款1,695萬9,747元,114年實際超支高達2億0,195萬8,304元。有鑑於國訓中心財務虧損巨大,仍須俟運發基金審查會議審查及同意後始能撥付,且114年相關支出是否合理有待釐清,請運動部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5年度編列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及黃金計畫15億6,984萬7千元,競強會掌握黃金計畫選手的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大權,影響政府編列之培訓經費(如教練費、移地訓練費、醫療防護費等)之分配。然而,現行退場機制僅憑「未達表現」、「未有成長」、「成效不彰」、「未見培養潛力」等模糊且主觀之評語,缺乏客觀、量化的數據或「國家隊計分不予採計/不合理計分」之具體說明。國訓中心年度辦理「黃金計畫」培訓經費高達數億元,惟監察院113年教調0045號報告明確指出,競強會審議選手退場及級別調整時,多以模糊概念抹殺選手努力,嚴重影響預算執行之公平性。114年6月之總體評鑑報告直指「遴選及經費核撥仍與外界(含運動員)期待、看法有落差」。黃金計畫採取分級編列預算(如黃金計畫第一級至各分級),若分級標準不公,將導致「真正有潛力的選手拿不到應有預算,而資源過度集中於特定特定種類或派系」之資源錯置現象。競強會之組成性質僅為「任務編組」,卻擁有審議數億元「選手培訓計畫及經費」之實質大權。任務編組若缺乏嚴謹利益迴避與外部監督機制,掌握選手生殺大權(進退場)時,極易產生預算分配的「排他性」。競強會作為任務編組,其辦理事項攸關選手權益與龐大預算。現行審議紀錄缺乏具體內容,形同賦予該委員會無限裁量權,導致國家培育經費恐流於特定人選之分贓。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重新檢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競技強化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評估將任務編組法制化,或引進外部第三方客觀評審與運動員權益代表,以提升預算審查之透明度。針對「國家隊計分不合理之處、客觀進退場數據指標與申訴機制」未提出具體改善方案與法制化報告,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謝龍介 蔡春綢 羅廷瑋 蘇清泉

4.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主要業務包含培育國家優秀選手、提升國家代表隊教練素質、落實運動訓練科學化、完備選手之醫療照護機制等工作。我國女子足球代表隊115年6月3日準備出發關島應戰東亞盃資格賽,但球員們到機場才發現,團隊中居然不見隊醫蹤影,台灣女子足球員工會於社群平台發文批評足協行政失能,譴責足協始終不願意正視後勤問題。經查,我國代表隊僅亞、奧運才會有醫療團隊隨隊,此次東亞盃資格賽因受到大會競賽規定限制,各隊僅能登錄7名隊職員,在人力配置上受到影響,遂僅有兩名防護員以及由主辦單位指派當地醫療人員協助。有鑑於過去常有運動選手在比賽過程中發生腦震盪、骨折等重大傷害,因此發生緊急醫療時亟需醫師隨即診斷和處置,建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完善隨團後勤服務,落實選手醫療照護之工作目標。建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5. 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於「聘任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運動選手為教練工作計畫」編列預算6,500萬元。經查,國訓中心依「輔導優秀退役運動選手轉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辦理績優退役選手轉任教練,每4年預計輔導100名選手投入教練工作,以協助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及單項協會培育運動人才。惟自110年度起,每年均有錄取選手辦理資格保留而未實際轉任教練,截至114年7月底止,歷年分別有41人、26人、19人、12人及30人保留資格,同期間實際轉任教練人數則為40人、55人、87人、127人及108人。顯示部分選手因制度設計因素,選擇先取得資格再保留任用機會,致相關名額未能即時投入基層運動發展及選手培訓工作。另查目前符合轉任資格之績優運動選手已達485人,涵蓋射箭、舉重、跆拳道、拳擊、柔道、羽球、棒壘球等多項運動種類,顯示我國具備豐沛之退役運動人才資源。然基層訓練站及學校長期反映教練人力不足,制度卻未能有效媒合退役選手與基層需求,恐影響政策效益及運動人才培育。建請運動部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6.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聘任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為教練工作計畫」之服務費用,較114年度增列1,000萬元。依據國訓中心書面資料,115年度將配合2026年名古屋亞運會結束後,預計辦理約60名運動教練甄選,惟其甄選之專業項目(運動項目)仍待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若以人均成本分析,此1,000萬元增列預算折合每人全年約1億6,666萬7千元,是否即為教練全年薪資,尚待釐清。國訓中心另補充說明,本項經費同時涵蓋115年度增加海外進修人數及延長訓練期程,以期強化教練專業職能,厚植我國運動教練之長期實力。然而,目前仍未見明確規劃,難以判斷其中究竟有多少經費實際用於海外進修,亦難評估人均薪資與進修資源是否足以具備國際競爭力。建請運動部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7. 為落實政府照顧優秀退役運動選手政策,借重其國際賽會參賽經驗並協助完成生涯轉銜作業,協助基層競技運動推展,前教育部體育署於113年核定「輔導優秀退役運動選手轉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預計每4年輔導100名選手轉任運動教練。113年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甄選38位績優運動選手轉任教練,完成職前訓練者12人(派駐學校8人、留職停薪4人)、資格保留26人;114年完成職能訓練之運動教練計有20位。惟部分選手先行申請錄取再辦理資格保留,恐無法及時回應各級學校及訓練站之運動教練需求。建請運動部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研議改善方案,使本計畫更有效照顧優秀退役運動選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8.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肩負培育國家級選手、提供競技訓練支援及協助選手爭取國際賽事成績之重要任務。競技運動資源有限,選手遴選、分級、進退場、教練制度及行政資源配置,均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及運動員最佳利益為核心,並確保政府投入資源優先服務選手訓練、競技發展及運動生涯保障。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黃金計畫選手遴選、進退場與分級選才機制仍有提升空間;自110年度起,每年皆有績優運動選手先申請轉任運動教練,錄取後再辦理資格保留之情形,恐未能充分發揮計畫效能;另115年度預計員工人數為110年度以來新高,且增加人數多屬行政人員,行政資源配置之必要性及實際效益亦有說明必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相關經費高度關聯選手訓練、參賽、醫療照護、運動防護、運動科學支援及退役選手合理生涯轉銜,本案不予減列或凍結相關預算,而係要求運動部善盡行政法人監督責任,督導國訓中心改善選才透明度、資格保留制度及行政人力配置,使行政運作真正支撐選手需求。爰要求運動部督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黃金計畫選手遴選、分級、進退場及申訴機制之公開與改善情形;110至115年度績優運動選手轉任教練後辦理資格保留之人數、原因及制度檢討;115年度行政人力增補之職掌、必要性及對選手服務效益;以及如何確保行政資源優先支持選手訓練、運動科學支援、醫療防護與競技發展。9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四、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1)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 業務收支:

1. 業務總收入:4億6,099萬7千元,照列。

2. 業務總支出:4億5,564萬9千元,照列。

3. 本期賸餘:534萬8千元,照列。

(3)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148萬3千元,照列。

(4)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5) 通過決議13項: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賦予運科中心的業務範圍之一,為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是國家運動科學發展的火車頭,更是提升我國運動產業競爭力的關鍵。運科中心在成立初期,雖以支援國家隊備戰奧運、亞運為首要任務,並同步啟動了針對選手需求的「蔓越莓巧克力」、「堅果馬林糖」、「能量果凍」等營養品研發,方向值得肯定。此類研發不僅直接服務國家隊,亦為未來技術商品化與產業鏈接軌奠定了重要基礎。然而,檢視115年度預算書,該項業務僅呈現1萬元的研發產品收入,這項數據明確反映了研發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的轉化機制尚不成熟。運科中心雖投入了包含研究、營養及行銷規劃在內的8-10位人力,但顯然在克服大量化生產細節繁瑣及尋求合作廠商的商業化瓶頸上,缺乏足夠的資源與動能。為運科中心立即突破產品商業化的瓶頸,將現有的研發成果轉化為實質收入,證明其資源運用效益,爰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規劃運動科學相關研發、技術轉移及加值應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 鑑於極端氣候加劇,高溫高濕環境大幅提升競技場上的熱傷害風險,已成國際運動科學界共識。然查,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宣稱推動之「運動型熱疾病防治指引」竟僅適用於一般民眾 。該指引不僅缺乏國際公認之「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監測與防治規範 ,更試圖以大眾標準概括高強度職業賽事,嚴重忽視職業選手與一般民眾在運動強度及環境風險上的巨大差異 ,顯見我國在選手保護政策上較國際慢半拍,顯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忽略相關熱傷害防治之概念。爰此,要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編列業務費3億5,714萬元項下『運動科學研究應用及支援計畫』,業務費用共計1億8,297萬1千元,赴名古屋亞運的 20 人名單中,科學研究人員(如運科心理、體能、營養等專家)與行政官員的比例為何?是否確實落實「一線支援選手」,而非變相行政觀光? 過去東京奧運或杭州亞運也有類似運科支援,其「實質提升奪牌率」或「降低受傷率」的量化效益報告在哪裡?本次20人的預期KPI(關鍵績效指標)為何?專業服務費中,「委託、合聘及中心研究計畫等費用」高達5,725萬1千元占了服務費用的一半以上。如此高額的委託研究經費,其招標與評選機制為何?是否多數流向特定的少數大學或特定學者?這些年耗資數千萬的運科研究計畫,有多少成果真正落實到國家隊一線教練與選手的訓練中?還是僅止於「寫成論文發表」就結案歸檔?請中心提供歷年研究成果的「實際應用轉化率」。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要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4.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係國家級運動科學研究機構,旨在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並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將運動科學成果推廣予全民運用,提升學術量能,結合產業研發,帶動體育運動產業發展。惟運科中心未有相關對於推廣運科知識至全民運動之規劃,建請運科中心盤點與體育運動之科、系、所合作之機會,公私合作推廣全民運動、體能訓練、運動營養等領域,提供國人身體活動之指引、飲食建議、高齡與失能者轉介接受運動指導,落實健康台灣之願景。要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5. 115年度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運動科學研究應用及支援計畫」編列1億9,419萬8千元,經查:運科中心辦理運動科學研究、應用推廣及支援工作,對提升國家競技運動表現、強化選手健康管理及帶動運動科技發展,具有重要政策意義。依相關報導,運科中心目前已投入情蒐分析、數據模擬、訓練監測及智慧設備研發,並強調未來將把競技運動研發成果逐步推展至全民運動與產業應用,政策方向應予肯定。但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亦坦言,目前運動科學所需之公衛、統計、科技與運動專業人才仍分散於不同單位,如何建立整合平台、形成共同目標並轉化為實際支援量能,仍為下一階段主要挑戰,顯示現行跨域整合機制、人才串聯模式及成果擴散路徑,尚未完全成熟,相關規劃與執行仍有待進一步強化。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6. 115年度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新增辦理「運動數據平台發展計畫」,預算案僅列運動部相關補助,然該計畫114年度即獲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執行且115年度賡續辦理,惟115年度預算案未揭露相關訊息,預算編列未盡詳實,允宜研謀改善,俾利預算審議。爰要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7. 115年度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新增辦理「運動數據平台發展計畫」經費8,415萬元,經查:預算案僅列運動部相關補助,然該計畫114年度即獲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執行,且115年度仍賡續辦理,然115年度預算案並未完整揭露前述補助來源與114年度執行情形,致使外界難以掌握計畫全貌與經費結構,預算編列未盡詳實,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葛如鈞 蔡春綢

8.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編列業務費3億5,714萬元項下『運動數據平台發展計畫』,業務費用共計8,134萬8 千元,然而其中『專業服務費』就編列了 7,795萬8 千元,占比高達將近九成六。高達近7,800萬元的專業服務費,其具體的採購項目、委外範疇為何?運科中心作為國家級的研究機構,在建置這個運動數據平台時,自身的核心技術與研發能量為何?是否流於將整個平台『全盤委外』?未來要如何避免核心數據與平台維運被外部廠商綁架?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要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9.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5年度預算自114年度的1億5,219萬6千元,大幅提升至4億3,472萬9千元,增幅超過兩倍。運科中心說明,此舉主要是為了強化國家隊支援能量,以及推動運動數據平台等關鍵任務,方向值得肯定。惟在運動數據平台發展的8,415萬元經費中,專業服務費高達7,795萬8千元,占比達92.6%;其中委外費用達4,545萬5千元。此情形顯示中心在建置與管理數據平台時,仍高度倚賴外部廠商。由於數據平台是運科中心最重要的戰略資產與知識資本,其長遠價值更在於能否真正落地並確保自主掌握。綜上,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詳列說明委外費用編列理由、規劃,包含服務費的應用及其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10.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11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科目編列5,148萬3千元,用以購置機械及設備。經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114年起,將運動科學部分業務移轉至運科中心,相關人員及儀器設備等財產一併移入運科中心,截至114年7月底經管運動科學儀器設備合計753件;有鑑於多數運科儀器較為貴重,應參酌各部會強化管理運用,並落實使用情況統計。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1個月內提供儀器設備盤點人力與項目數量,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1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主要業務包含提升運動科學實務支援選手培育、運動傷害預防、禁藥宣導,並規劃運科專業人才培育、交流、建立人才庫等工作。我國女子足球代表隊6月3日準備出發關島應戰東亞盃資格賽,因無隊醫隨行,導致台灣女子足球員工會於社群平台發文批評後勤問題,足協表示因受到大會競賽規定限制,各隊僅能登錄7名隊職員,在人力配置上受到影響,遂由主辦單位指派當地醫療人員以及隨隊2名防護員提供醫療及傷害防護協助。運動防護員核心工作是預防運動員賽前傷害的發生,以及照護運動員傷後的健康,主要以緊急急救、預防貼紮、傷害評估、體能訓練、協助復健與健康行政等工作。建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完善後勤服務,調配運動防護員與隊醫數量,視賽事項目與層級提供相應協助,不使出賽隊伍缺乏醫療支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12. 夏季氣溫升高,國內近年熱傷害送醫事件頻傳,自103年始全台全年熱傷害就診人次突破2,000人,而後分別於105年上升至2,862人次,113年更是達到當前統計最高峰的3,942人次,114年的就診人次同樣突破3,000人次,於高溫環境下運動或執行訓練,更可能造成運動型熱疾病。為宣導預防運動型熱疾病,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制定「運動型熱疾病預防指引」函轉各級學校及單項運動協會,冀望透過本指引減緩熱壓力對運動人員威脅程度,確保運動訓練過程的安全性。然該項指引係提供全體民眾參閱,並無專供職業運動員及訓練單位預防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之熱危害預防措施。建請運動部參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應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溫濕度資訊查詢熱指數及評估熱危害風險,訂定防護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1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負責運動科學研究、國家隊後勤支援、運動表現分析、傷害預防、運動科技應用及運動數據治理等工作。運動數據平台涉及選手訓練資料、身體機能資料、運動表現、醫療防護、營養、心理、疲勞恢復及其他高度敏感資訊,應兼顧競技成效、資料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跨專業使用邊界。經查,運動部115年度單位預算案於運動科技及場域發展相關經費中,編列運動數據平台發展計畫8,500萬元,補助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推動運動數據科技發展,強化數據平台管理能力。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5年度業務計畫亦列明,運動數據平台發展計畫將升級數據平台架構、落實資料治理與動態知情同意、推動創新應用場景與商業模式、深化國際鏈結及建構長期營運架構。爰要求運動部督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運動數據平台之資料蒐集項目、動態知情同意機制、個資保護、資安防護、資料保存及去識別化、跨單位介接、第三方使用限制、資料治理權責、採購及系統建置進度、運科儀器設備盤點與維護更新,以及平台對國家隊訓練支援、選手健康保護與全民運動應用之具體績效指標。13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五、114年度及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1)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 業務收支:

1. 業務總收入:691萬6千元,照列。

2. 業務總支出:691萬6千元,照列。

3. 本期餘絀:0元,照列。

(3)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0萬元,照列。

(4)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1)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 業務收支:

1. 業務總收入:8,911萬8千元,照列。

2. 業務總支出:8,709萬8千元,照列。

3. 本期賸餘:202萬元,照列。

(3)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43萬8千元,照列。

(4)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5) 通過決議5項:

1.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項下全齡運動發展計畫編列1,016萬元,中心針對這個『全齡運動發展計畫』,有沒有設定明確的KPI?如何建立客觀的效益評估機制,要求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針對偏鄉、屏東地區著重發展全齡社區運動活動,以具體推動客觀效益。1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2.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項下賽會輔導處所編列之新台幣805萬8千元,除深化賽事專業治理外,更應全面將「消弭區域運動資源落差」納入核心戰略,實質輔導並充實偏鄉與基層賽事之辦賽質能。藉由實質輔導與擴大辦理,打破地理限制,落實資源普及化,從而極大化國家預算之社會公益綜效與產業外溢效益。2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3.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項下跨域創新處編列866萬6千元,應落實符合市場實質需求之調研-運動科技之技術轉移與跨界產業應用,賦能基層及區域運動生態系。本計畫兼顧「市場可行性」與「數位包容性」藉由精準的資源配置與跨域商模驗證,全面優化資源轉換率以達成政府財政支出最大效益與公共產值最大化之核心功能。3

提案人:謝龍介 羅智強 羅廷瑋 蘇清泉

4. 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5,054萬8千元,其中運動發展基金補助行政維運相關經費4,903萬元,係辦理該中心行政、人力、財務、內控、資訊及相關營運管理所需經費。運動產業之健全發展,有助於拓展運動參與、提升賽事產業化、促進企業投入、強化運動文化及支持運動員職涯發展。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作為新設行政法人,應於制度建置、內部治理、人力配置、財務管理、辦公場地及營運規劃等方面具備完整、透明且可受監督之行政基礎,以確保公帑運用效益及政策推動品質。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5年度預算評估曾指出,截至114年12月2日,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相關作業管理規章制度尚未完備程序,籌備辦公室僅聘用4名人員,預定辦公場地亦尚未完成租約簽訂。嗣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115年6月4日提出之115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該中心已於114年10月1日成立,並於115年1月1日正式營運;115年度預算案編列總收入8,911萬8千元、總支出8,709萬8千元,較11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因114年為籌備年度,115年為正式人力及業務投入第1年,相關行政管理及業務經費增加所致。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雖已進入正式營運階段,惟其管理規章制度、進用人力、職掌配置、辦公場地、內部控制、行政維運、業務推動及績效指標是否已臻完備,仍有持續監督之必要。爰要求運動部督導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管理規章制度完成及核定情形、進用人力與職掌配置、辦公場地租約及進駐情形、行政維運與設備建置執行情形、內部控制及財務管理制度、115年度業務推動進度、績效指標及後續改善規劃。4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5. 依行政院「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第6次會議紀錄,台灣電競國手向玉麟提到:「電競產業是從遊戲公司開始發展,本質就是種娛樂產業,順應全球趨勢,賽事獎金越來越高,臺灣選手在國際成績不斐,現行政府推動電競進展稍慢,希望未來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可協助推動。電競即將成為亞運項目,以臺灣年輕人較早接觸電子設備的優勢,與高科技產業公司整合推動,並由政府補助企業,創造出更好成果。」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應提出相關規劃。另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2023年臺灣文化內容產業調查報告-遊戲、電競」所引用之資料來源,國外有商業資料庫分析電競產業內容,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據以參考,已擬定台灣電競發展對策。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六、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七、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八、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運動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運動部主管部分預算案、運動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114年度及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通過臨時提案2項:

1、 頂尖選手的背後,應有具備「國際視野」和「最新運動科學知識」的教練。運動部有計畫補助選手出國移地訓練,但對於「高階優秀教練的常態性國外深造」欠缺戰策與思維,致使教練想赴國外參加頂尖研習、或是去職業球團觀摩,往往要依附在選手的培訓計畫之下,或是各單項協會撰寫計畫補助或教練自籌、自理。運動部應將以下三項建議列入施政重點:

(1) 建立「公費教練海外研習制度」:每年選拔優秀的國家級教練、或是具潛力的青年教練,送往國外頂尖體育大學(如日本體大)或職業球隊,進行3至6周的深度系統性進修,而非只是參與短暫研討會之活動。

(2) 建立「知識開源與傳承機制」:獲國家補助出國的教練,回國後必須強制擔任「種子教練」,由運動部主辦全國巡迴工作坊,將國外最新戰術、運科觀念「毫無保留地開源」給基層教練,達到一人出國、眾人受益的擴散效應。

(3) 「推動國際教練互訪計畫」:主動與國際運動組織,常態性邀請國外頂尖教練來台講學,讓無法出國的基層教練也能在台灣接軌國際。

提案人:柯志恩 謝龍介 羅廷瑋 葛如鈞

2、 鑑於現行我國選手與教練出國參賽,受限於經費核銷規定,往往於賽程結束隔日即返國,導致選手完全無緣與參賽國進行文化交流。此舉不僅與政府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之初衷背道而馳,亦讓選手流於國家競賽機器之盲點。

「體育不只是競技,更是外交!」代表隊出國之國際機票費用屬固定支出,若於賽後容許留停1至2日進行參訪,僅需增加極少許之膳宿經費,卻能極大化機票與海外保險之邊際效益,用最小的成本讓體育實質兼具國民外交功能。

爰此,建請運動部應支持代表隊於出國參賽時,進行國際文化交流。除鬆綁政府公費核銷之大限,亦應建立財政彈性配套,明確核銷邊界,允許由單項體育協會自籌、企業贊助或選手自理留停期間之庶務費用。切勿用僵化的行政核銷大限,鎖死選手看世界的機會。

提案人:柯志恩 謝龍介 羅廷瑋 葛如鈞

(7月2日)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2、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文化部主管部分預算案。

3、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4、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5、 繼續審查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

決議: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6項 文化部900萬元,照列。

第197項 文化資產局500萬元,照列。

第198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9萬7千元,照列。

第199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48萬2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6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萬元,照列。

第202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203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204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無列數。

第205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9萬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2項 文化部82萬元,照列。

第163項 文化資產局302萬元,照列。

第164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388萬7千元,照列。

第16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92萬元,照列。

第16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0萬元,照列。

第16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549萬6千元,照列。

第16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227萬5千元,照列。

第16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8萬7千元,照列。

第170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155萬元,照列。

第171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5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8項 文化部9,628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歲入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項下編列「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收入」260萬元,惟該計畫作品出租之件數自107年以來雖持續增加,由839件增加至113年之1,150件,由於出租件數增加幅度低於藝術作品購入速度,致其出租件數占前1年度累計購入件數之比率由45.45%逐漸下滑至113年之37.19%。為強化藝文推廣,增進生活美學之素養,應研議提高公私立部門租用藝術品之意願,請文化部督促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提升出租成效,增加藝術作品流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謝龍介

第209項 文化資產局396萬7千元,照列。

第21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萬1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343萬7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91萬2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95萬7千元,照列。

第21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68萬4千元,照列。

第21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71萬3千元,照列。

第216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3萬4千元,照列。

第217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31萬元,照列。

第218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80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6項 文化部3,476萬7千元,照列。

第207項 文化資產局444萬2千元,照列。

第208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821萬7千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545萬4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864萬8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174萬2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98萬7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01萬6千元,照列。

第214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62萬元,照列。

第215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82萬元,照列。

第216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140萬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0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89億9,870萬3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億9,622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發展國際數位傳播」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9億8,870萬3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業務費」編列預算31億9,776萬7千元。

查,文化部115年度「綜合規劃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辦理「文化與AI融合創新計畫」;「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新增辦理「AI創新應用服務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三期整體發展計畫」;以及新增辦理之跨單位「人文驅動之未來社會關鍵課題研究與發展計畫」等4項新興計畫,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之規定,實有檢討之必要。

其中,「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三期整體發展計畫」及「人文驅動之未來社會關鍵課題研究與發展計畫」皆為新興計畫,文化部卻在115年度預算未審查完前,分別已完成「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舊辦公大樓及戰情大樓多媒體場域建置與維運勞務採購案」及「2026人文驅動文化基地協作策展藝文勞務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再者,「文化與AI融合創新計畫」,亦為新興計畫,文化部竟於114年11月即進行設備採購招標作業,並於114年12月完成發包,且得標廠商負責人,曾涉中華電信採購圍標弊案,文化部實需詳實說明:1.何以115年新興計畫114年即先進行發包?2.在預算未審查完成前,發包所需經費預算從何而來?該標案發包過程是否合乎法規?

綜上,文化部115年預算案編列及執行方式,明顯違反《預算法》之規定,且有預算違法流用之虞,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減列業務費5,000萬元並凍結5%,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編列「國內旅費」預算1,980萬元。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國內旅費編列1,980萬元,較114年度之1,422萬3千元,113年度之1,459萬9千元,增加近四成。

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有關國內、外旅費應嚴格控管之規定,允宜審酌115年度及國內旅費編列數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杜浪費。

爰減列該項預算500萬元。14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葉元之

(3)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編列「國外旅費」預算1,503萬3千元。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國外旅費編列1,503萬3千元,較114年度之519萬8千元,增加983萬5千元,增幅189.21%。

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三)7點規定,各機關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15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之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14年度預算案合計數為原則。

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16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葉元之

(4)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21億2,185萬元。

公共電視第七屆董監事任期於114年5月19日屆滿,依《公共電視法》規定,文化部至遲應於113年11月底提出第八屆董事名單,以完成改聘。

文化部直至114年12月17日始提名14名公視董事及5名監察人候選人,延宕超過1年;更不顧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多次提醒,應先進行跨黨協商、廣泛徵詢多元意見,而僅憑部長意志辦理提名,不僅不符《公共電視法》立法精神,並違反歷屆提名審查慣例,以致造成審查障礙,新一屆董監事難產。

立法院已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並經總統公布;文化部卻無視修法後董監事「延任條款」已遭刪除,仍執意讓公視第七屆董監事繼續延任,意圖讓單一政黨把持公共媒體,知法玩法、恣意濫權、踐踏法治精神。

爰該項預算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30%,俟文化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葉元之

(5) 115年度文化部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編列「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21億2,185萬元,係依《公共電視法》捐助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電臺營運、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臺語及兒少頻道等公共媒體任務。公視基金會負有公共媒體、兒少節目、語言文化保存、國際傳播及多元公共服務任務,相關預算具有公共性與文化必要性;惟接受政府大額捐助,更應以經營獨立、自主治理、財務穩健、內容品質及成效可檢驗為原則,建立可受立法院與社會檢視之績效管理機制。

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公視基金會連年短絀,且收入高度仰賴政府挹注,允宜積極拓展自籌財源;小公視各項量化指標雖均已達成,惟兒少節目製作品質攸關兒童學習成長,應研議合理質性指標;公共電視臺語台亦應掌握節目收視狀況,強化成效追蹤及媒合工作。另TaiwanPlus績效指標部分已另案處理,仍應與公視整體數位治理銜接。

爰凍結文化部「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預算1億元,俟文化部督導公共電視基金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收支短絀、自籌收入比率、政府補助依存度、開源節流措施、兒少節目質性指標研議、臺語台節目收視與人才媒合成效、公共服務指標、TaiwanPlus與公視整體數位治理銜接、公視董事會對經營自主與財務永續之監督機制,以及後續改善期程。123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本項通過決議173項:

(1) 115年度文化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738萬元,凍結8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10

提案人:羅廷瑋 羅智強 蔡春綢 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葉元之

(2) 115年度文化部「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plus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預算編列27億2,062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蔡春綢 葉元之 羅廷瑋 劉書彬    

(3) 115年度文化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9,77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4) 115年度文化部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4億1,929萬元,凍結1,1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62、66、68、70、74-75、78

提案人:葉元之 陳培瑜 羅廷瑋 蔡春綢

    羅智強 劉書彬 萬美玲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葛如鈞 謝龍介

(5) 115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5億0,131萬4千元,凍結1,100萬元(含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發展國際數位傳播」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92-93、95-96、101-102、108、110-113、115-117、120、130

提案人:羅廷瑋 葉元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宜瑾

    蔡春綢 羅智強 柯志恩 吳沛憶

    萬美玲 林倩綺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謝龍介 葛如鈞

陳培瑜

(6) 115年度文化部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預算編列17億6,55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5、142-143、146、148-149

提案人:羅廷瑋 林宜瑾 羅智強 柯志恩    

連署人:蔡春綢 陳秀寳 郭昱晴 謝龍介

葉元之 葛如鈞

(7)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最新發布之《重塑創意政策Re|Shaping Policies for Creativity: we share, we act, we build》報告指出,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的爆發性普及,正對全球文化與創意產業(CCI)之基層生態系造成毀滅性衝擊。該報告嚴正預警,至2028年全球創作者因AI技術取代、版權侵權與議價能力被弱化,整體收入將面臨銳減近24%,此衝擊不僅嚴重侵蝕視覺藝術、文學出版、音樂創作等傳統藝文工作者之經濟來源,更將從根本上削弱人類文化多樣性與創造力。為落實賴清德總統於「國家希望工程」文化政見中,所明確宣示「促進藝術振興、發展台流經濟、強化藝文工作者權益保障」之核心施政方針。參考上開《重塑創意政策》報告之相關建議,建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1.建立「文化主權」導向的AI法律框架:全球已有 148部AI相關法案通過,但僅有1部將「文化」視為核心,我國應領先國際,於《文化基本法》中確立AI科技須導入文化治理之思維,或協調《人工智慧基本法》將保障文化多樣性、在地語言保存與創作者權益納入核心條文。2.確立「合理分潤與補償」機制:針對AI訓練模型大量使用圖書、音樂、視覺藝術等版權資料的亂象,應強制要求AI業者落實揭露訓練數據來源,並由公部門協助推動集體授權與分潤機制,保障台灣在地創作者的實質收益。3.推動本土語言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的文化投資:避免全球大廠(如OpenAI、Google)因缺乏在地數據而導致文化同質化,為維護文化多樣性,未來應編列專門預算支持國家語言(如台語、客語、原住民語)的數據庫建置。4.應儘速推動文化統計,具體掌握我國藝文工作者之就業樣態、薪資水位,特別是自由接案、零工等非典型勞動者受AI衝擊之真實數據與黑數,俾利制定政策補強措施,以保障藝文工作者之權益。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8) 115年度文化部本部於相關科目編列派員出國計畫經費合計1,642萬3千元,其中考察1,181萬3千元、訪問289萬元、開會33萬元、進修139萬元。推動國際文化交流、拓展海外市場固屬重要業務,惟出國考察及旅運費用應本於撙節原則,嚴格控管出國人數、天數及行程必要性,避免流於形式化考察或效益不彰。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文化部115年度預算案旅運費增編逾七成,其中國外旅費成長近三倍,允宜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為確保公帑發揮實質文化外交、國際交流及文化推廣效益,文化部應切實檢討各項出國計畫具體目的、必要性及出國天數合理性,並就出國計畫及成果提出報告,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合計4,738萬元(114年度預算0元),比113年度預算4,222萬元,增加516萬元,增幅12.22%。文化部媒宣費近5年逐年增加,由111年度公務預算媒宣費3,603萬9千元,增加至115年度4,738萬元,增幅31.47%。115年度文化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科目計有13項,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部分業務重複,為免工作內容重疊致影響資源之有效配置,文化部應釐清差異並協調整合,俾獲致最大廣宣效益。為減少不經濟之支出,應參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以前年度執行情形,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綜上,文化部111至115年度媒宣費預算概呈遞增趨勢,115年媒宣費請本撙節原則支應,並訂定客觀之效益評核指標,以確保媒宣費執行效益。8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10) 115年文化部預算案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共計編列4,738萬元。查,文化部媒宣費近5年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並由111年3,603萬9千元,增加至115年度4,738萬元,增幅高達31.47%。而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中,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科目計有13項,其中以「文化交流業務」就編列1,595萬元,主要係辦理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文化內容外交軟實力推動計畫之相關媒體宣導、託播及刊登之用。惟,文化交流業務之目的或為全球布局,或為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皆為全球布局之一環,且主要內容亦皆在推動交流合作,顯有重複編列之嫌。媒宣費係政策溝通與文化推廣必要工具,請文化部就媒宣費全盤檢討檢視,避免重複編列情事,並本撙節原則審慎運用經費,整合相關資源進行國內外宣傳,以確保媒宣費執行效益。9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11) 鑑於國家預算資源增加,應同步提升文化政策戰略布局與執行成效。文化交流及國際合作固屬必要,惟應避免流於零散性出訪或形式化活動,建立以成果為導向之推動機制,確保旅運及國際交流經費有效轉化為文化外交成果及國際文化影響力,並優先投入具政策效益及國家文化戰略意義之文化交流重點領域。另,原住民族文化及南島文化為臺灣重要文化資產,亦為文化外交及國際文化交流之重要基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長期肩負原住民族文化保存、展演推廣及人才培育等任務,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刻正籌建中,文化部應整合相關文化資源,完善原住民族文化保存、研究典藏、展演推廣及國際交流體系。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1.旅運經費執行效益檢討。盤點115年度國內外文化交流及旅運經費之配置與執行情形,說明投入原住民族文化、南島文化及文化外交之具體成果(含量化及質化績效指標),並提出提升政策效益及避免形式化出訪之改善措施。2.原住民族博物館協力發展策略。就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建,提出文化部協力推動事項,包括典藏研究、館際合作、館校合作、國際策展、海外交流、人才培育及南島文化連結等整體策略,以強化其研究、教育及國際交流功能。3.南島文化及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機制。研議建立與太平洋島國及國際原住民族於文化、藝術、學術及博物館等領域之常態合作機制,並提出具體推動策略、跨機關合作機制及分工,以深化文化外交並提升臺灣國際文化影響力。4.原住民族文化資源整合及表演藝術發展機制。文化部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跨機關、跨機構合作機制,串聯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文化部所屬相關文化機構,共同整合文化保存、研究典藏、展演推廣、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資源;並提出原住民族表演藝術團隊專業培力、常態演出及國內外巡演等推動措施,提升原住民族表演藝術整體發展量能。5.績效評估及資訊公開機制。建立旅運及文化交流經費之績效評估、成果追蹤及資訊公開機制,明確訂定評估指標,定期檢討執行情形,並適度公開原住民族文化及南島文化交流成果與經費運用情形,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益及公共透明度。13

提案人:羅廷瑋 葉元之 羅智強 林倩綺

(12)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20萬9千元。近年,兩岸關係惡化,台灣與大陸地區之觀光、經貿、文教、司法互助等交流指標皆嚴重下滑,顯見政府推行之兩岸政策,未有利於兩岸交流及溝通,大陸委員會更於113年將中國大陸、港澳之旅遊警示燈號,調升為「橙色等級」,建議避免非必要前往,且理由是中國大陸近年持續增(修)相關國安法令,發生多起國人遭中國大陸有關部門非法扣押、留置、盤查等案件,嚴重威脅國人赴陸港澳之人身安全。請文化部切實評估赴陸港澳實地交流之必要性,如確需辦理,亦應掌握人員動態及人身安全,並做好防止我國格矮化之風險管理及因應對策。15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13)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5億9,771萬6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548萬1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因水電、大樓管理費、辦公空間裝修等增列。經查,李遠部長任內,文化部預算曾多次成為公共討論焦點,包括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時,文化部主管預算經刪減及凍結,文化部曾以「不合理刪除及凍結」等文字對外說明;另於追加預算審議時,部長亦曾就外界所稱「養網軍、助罷免」等疑慮公開回應。上述爭議固然涉及朝野對文化政策之不同判斷,惟從行政機關角度觀之,文化部掌握龐大補助、捐助、委辦、宣導及場館營運資源,對外回應預算爭議時,更應以資料揭露、制度說明及成效驗證作為基礎,避免使預算審查被簡化為「支持文化」與「不支持文化」之對立。一般行政雖屬機關基本運作經費,卻直接關係文化部內部法制、主計、政風、資訊、採購及補助管理能力,若未建立一致之補助揭露、利益迴避、預算說明及爭議回應機制,即使政策本身有其公益目的,仍容易因溝通不足或資料不完整而引發社會疑慮。請文化部就預算爭議回應流程、補助資訊公開、評審利益迴避、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內部管控、行政中立教育、重大爭議案件之事實查核及對外說明SOP,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14)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3億0,779萬2千元。查文化部於114年度政令宣導圖文中使用生成式AI製作內容,雖可理解為該年媒體宣傳經費遭大幅刪減而採取之權宜措施,惟政府部門為國家施政與文化價值之表率,文化部尤為推廣及發展本土創作之主管機關,採用品質不佳之生成式AI產製宣導素材,不僅恐挫傷國內創作者之士氣,亦可能於文化消費市場中助長不良風氣,對我國美學發展與創作生態實屬不利。爰為維護創作者權益並建立良好文化消費與創作環境,即便因情勢所迫需使用生成式AI,仍應確保作品具備基本美學品質與文化價值。文化部應研擬部內、所屬機關(構)、法人及履約廠商運用生成式AI之審查與把關機制,明定使用原則、品質標準及標示規範;在相關制度建立前,應暫緩所屬機關(構)、法人及履約廠商於宣傳或出版等公開事項使用生成式AI生成內容。在AI時代,雲端上的主權至關重要,然而當今大語言模型中僅有約1%的訓練語料為繁體中文,未來台灣在雲端上有被消失的可能性。所謂的訓練語料絕大多數來自各國的文化內容產業,亦即「AI是機器,內容是驅動機器的燃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承諾願意編列預算協助內容產業將語料轉換為AI可讀模式,然目前內容產業仍未被官方納入AI產業的一員。爰為力挽狂瀾,文化部應主動對接各內容產業(如:出版、雜誌、廣播、影視、新聞、報紙等)建立合理的內容語料化機制,並向行政院爭取將內容產業的專家學者或產業代表納為「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之諮詢委員。近期傳出以AI創作申請文化部補助的爭議,雖該補助並沒有AI使用規範,但具體而言使用AI創作申請補助可能會創作出不符各族群文化脈絡、侵犯著作財產權、違反公平原則的問題。目前文化部獎補助並未有一致的AI規範或限制,即便有相關規範也都要求申請者自主揭露或簽具切結,並交由評審判斷,而評審未必有相關知能及能力識別。爰請文化部盤點部內獎補助是否都具有AI相關規範,若無應考慮是否增設;針對AI也應設立更嚴謹之檢核機制,如:增加獎補助面試機制、評審需經過相關培訓等措施。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15)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3億0,779萬2千元。隨著當代藝文政策的論述與目標從創作支持轉向文化平權,如何系統性的認識藝文受眾的參與行為,已成為各國文化行政部門的核心議題。當今國際上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為:1.英國Audience Agency的Audience Spectrum分群系統。2.新加坡National Arts Council委託發展的Audience Development Playbook。3.紐西蘭Creative New Zealand的Audience Atlas Aotearoa。上開三者雖在使用目的上有所差異,但均以觀眾的深層動機與行為模式為分群核心,並致力於將研究成果轉化為藝文組織可操作的實踐工具,且這三者都將「低度參與者」納入研究視野,將邊緣族群的缺席視為需要被理解與回應的政策問題。反觀我國目前的研究資料基礎主要來自文化統計、文化參與及消費調查、全國藝文活動資訊系統、售票系統資料、文化內容策進院之文化消費趨勢調查及文化幣使用報告。這些資料能初步描繪民眾文化參與概況、活動供給情形與部分消費行為,但若與上開三個案例相比,則顯示我國尚未形成一套從觀眾行為出發,以觀眾分群與策略發展為核心的調查系統。我國目前的狀況,可從三個角度分析:1.資料蒐集機制:目前各文化單位所蒐集之資料並未形成整體觀,政策規劃者應重新思考既有資料之間的串接、轉譯及應用機制。2.使用對象定位:我國資料主要用於服務政策統計、行政管理、研究分析與票券平台營運,然對藝文產業、場館、地方文化局、售票平台等使用者而言,難以將上開資料轉換為針對性的觀眾溝通或節目策略。政策規劃者應重新考量研究資料之受眾,而非僅為資料提供者或填報者。3.觀眾理解深度:我國在文化統計、文化參與調查已有相當基礎,但這些資料的定位仍為政策監測、市場趨勢分析與行政管理為主,尚未系統性的轉化為藝文產業可直接使用的觀眾分群與策略工具。政策規劃者應重新檢視制度設計取向,思考「特定族群的受眾為何、他們如何思考與行動、需要什麼才能參與」,而非目前的「文化內容市場有多大、結構如何」。此外,從文化平權的角度而言,台灣更缺乏一套能系統性辨識「誰被當前的文化環境排除在外」的工具,至今無法知曉哪些族群始終未曾被觸及,阻擋該族群參與文化消費的經濟、地理、資訊、心理或文化障礙為何。爰為理解國內文化受眾的消費習慣及趨勢、促進藝文產業蓬勃發展、彌平文化近用落差,並將其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施政依據,請文化部研議針對以下議題提出研究案規劃及政策建議:1.研析國際「以觀眾分群與策略發展為核心」之調查系統建構經驗;並就「資料蒐集機制」、「使用對象定位」、「觀眾理解深度」及「促進文化平權」等面向,深入描繪文化受眾之行為與動機。2.盤點我國現有之文化研究及統計,並參考上開研究評估規劃、設計我國的文化調查及統計系統。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16)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3億0,779萬2千元,辦理文化政策研析、文化統計調查、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文化與AI融合創新計畫、文化施政整合及重大政策推動等事項。經查,文化部近年以「文化黑潮」、「臺流經濟」、「國家品牌」、「文化內容外交軟實力」等作為政策主軸,政策方向雖有助於整合影視音、出版、文創、藝術及國際交流資源,惟相關名詞涵蓋範圍甚廣,部分計畫又分散於不同司局與所屬機關,若未明確列示政策定義、預算配置、跨司局分工、補助對象及成果指標,外界難以判斷究係產業投資、國際行銷、文化外交、內容創作補助或一般政策宣傳。另文化部面對預算刪凍及追加預算遭刪等事件時,曾以較強烈之公共語言回應,顯示文化政策一旦缺乏可驗證資料,極易被拉入政治攻防。綜合規劃業務本應扮演政策盤點、資源整合及績效管理角色,不宜僅以概念性口號包裝多項既有計畫。請文化部就文化黑潮、臺流經濟、國家品牌、文化與AI融合創新等重大政策之定義、年度預算配置、主責單位、跨部會協作、補助及委辦項目、量化與質化成果指標、避免與既有計畫重複之控管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17)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1億9,942萬3千元,惟我國藝文工作者之勞動條件普遍欠佳,葛委員如鈞早在2024年11月便提出,請文化部跨部會研議「文化產業自營工作者藝文工作者安全衛生防護與健康檢查補助方案」,期盼能為每一位投入藝文產業的工作者,讓建立更完善的保障機制,然而文化部費時近2年進行跨部會溝通,並完成文化產業工作者勞動情形調查,於調查報告中指出「21%的受訪者(藝文工作者)在過去1年內因工作造成身體受傷或疾病」,最終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日本、韓國都有國民健檢方案,台灣也有針對一定年齡以上的國民提出免費健康檢查,藝文工作者可以自行使用」,除此之外,並未提供藝文工作者任何積極協助,不僅令全體藝文工作者感到心寒,也令社會大眾無法接受,爰此,請文化部儘速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藝文工作者健康檢查協助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18)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業務費」1億9,942萬3千元,包含推動文化產業淨零減碳相關工作,惟查,文化部所屬館舍幾乎全數未於官網上設置減碳專區,公開碳盤查結果及永續發展報告書,並提出明確減碳目標與計畫,顯然與世界文化減碳之趨勢不符,爰此,請文化部就所屬館舍提出明確減碳目標與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謝龍介 羅廷瑋

(1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編列預算8,528萬元。該項預算中,編列2,153萬2千元作為「規劃與推動《文化基本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辦理相關文化推廣活動等」,查該筆預算113年編列1,509萬2千元、114年編列1,680萬2千元,115年預算較114年增加473萬元,然《文化基本法》於108年制定後,至今未有任何修正,規劃與推動之預算卻逐年增加,顯不合理。此外,該項預算編列1,306萬6千元,作為「辦理行政院文化獎及文馨獎等相關業務」,查同筆預算,113年僅編列791萬3千元、114年編列1,174萬5千元,預算逐年增加,恐有浮編之嫌。再者,該項預算編列659萬5千元,作為「媒體公關召開記者會、座談會及辦理文化傳播推廣等相關業務活動」,查該筆預算於114年度預算原編列532萬元,後經立法院撙節政府預算,減列198萬元,法定預算為334萬元,惟文化部115年度預算又較114年法定預算增加將近一倍,實有檢討之必要。另,該項預算編列832萬元,作為「辦理2026台北國際旅展參展事宜」,查該筆預算於114年預算為732萬元,且是辦理「辦理2026台北及高雄國際旅展參展事宜」,115年預算僅有在台北國際旅展參展,預算卻較114年預算增加100萬元,顯有浮編之嫌。綜上,文化部於該項預算中,有多筆經費逐年增加,恐有浮編之嫌,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0)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編列預算8,528萬元。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政府應保障兒童及青年實質參與涉及其權益之政策規劃與決策;衛生福利部於114年7月函頒「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要求各中央機關建立兒童代表遴選機制及常態參與管道;文化部亦於114年1月頒布「邀請兒童、少年及青年代表參與文化事務參考原則」,明定兒童及青年應有機會參與政策規劃、執行及成果各階段,以落實文化公民權。經查,文化部現行以兒童及青年為主要受益對象之施政計畫規模龐大,涵蓋文化幣發放(13至22歲)、文化體驗藝術入校、扶植兒童戲曲劇團校園巡演、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公視兒少頻道及原創兒少影視音內容製播、臺灣國際兒少書展及文學發展閱讀推廣等項目;然而前述「參考原則」所設計之參與形式,僅止於說明會、諮詢會、座談會等意見徵集活動,多停留在徵詢意見層次,未賦予兒童及青年實質參與政策規劃與決策之機制,亦未設定意見列管追蹤與回應義務,致兒童及青年意見無從對文化政策產生實質影響。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如何建立制度化兒童及青年代表遴選及常態參與機制、意見列管追蹤與回應機制,並針對偏鄉、身心障礙及新住民等文化近用弱勢之兒童及青年設計多元友善之參與管道。26

提案人:郭昱晴 林月琴

連署人:吳沛憶 吳思瑤

(21)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編列8,528萬元,包含辦理《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等相關經費。文化部為訂定藝文工作者認定標準曾赴韓考察相關法規訂定,允宜針對我國產業情形,研議訂定藝文工作者認定標準;以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9條協助藝文工作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意旨,保障藝文工作者之權益,並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22) 鑑於吳委員思瑤於110年10月29日總質詢要求行政院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文化部始於111年6月10日獲行政院核復同意,循112年度預算程序設立文化發展基金。查110年3月文化部呈報之「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書草案」,其原始規劃之收入來源及規劃用途共計約58億元,用於「活化公共藝術、壯大公共媒體、強化文化發展」三大面向,但參照112年度基金預算,其歲入約2億5,000萬元,而115年度基金預算案,其歲入僅2億0,500萬元,與原本規模差距甚大,恐與缺乏適足財源有密切關係;又查文化部後續擬推《文化基本法》第24條修正條文,以期提供文化發展基金新增適足財源,俾利辦理原訂之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建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1.善用跨部會協調平台:吳委員思瑤於111年11月8日質詢行政院,基於文化優先,應協助文化發展基金取得新增適足財源,獲得行政院正面允諾,文化部應善用「行政院文化會報」之跨部會協調功能,針對文化發展基金之適足財源,儘速與相關機關達成共識。2.加速啟動法制作業:應儘速將《文化基本法》第24條修正草案送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於條文中明定該基金之財源,以落實「文化優先」之施政藍圖。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23) 為推動跨域文化治理,《文化基本法》第14條明定,國家應自行或委託辦理文化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訓練;第23條明定,以充分運用文化專業人力;為充分運用文化專業人力,對於公務人員、大專校院教師、研究機構、企業之文化及藝術專業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根據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規定,高普考與相當等級考試錄取人員,須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稱人總)之「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完成輔助必修數位課程,始得取得結訓資格。惟吳委員思瑤調閱該平台「政策能力訓練專區」,相較於我國其他重要政策(如: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人工智慧…等)均設有課程,惟攸關國家文化主體性之相關文化治理課程,迄今竟尚未建置,導致公務人員無從經由培訓管道汲取文化政策核心素養,顯見文化部未能主動積極對接文官培訓體系,恐有疏漏。為避免文化立國流於口號,建請文化部應主動出擊與保訓會及人總合作,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政策能力訓練專區內,開設「文化政策白皮書」及《文化基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政策相關數位課程,以充實國家文官之跨域文化治理能力。請文化部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建置「文化行政相關數位課程專區」,以利整合相關學習資源,提供同仁更系統性之進修管道,進而提升同仁之專業知能與業務執行成效。2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24) 根據行政院核定之《博物館政策白皮書》指出,我國現行法規及行政機制與國內博物館專業需求存在落差,有下列情事:1.博物館須爭取外部資源支持,如採行政法人或作業基金制度之館所,外界多認其應追求財務自籌收入,此又與博物館專業經營及社會公益之本質相悖;如公立博物館因《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僅能「被動接受」外界捐款,不得「主動發起」勸募。2.目前民間捐贈實體物件(如藝術品),受限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影響民間捐贈意願。吳委員思瑤業於115年5月6日質詢國立故宮博物院蕭宗煌院長,詢問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未編列文物收購預算之緣由,蕭院長明確指出:「與故宮好的或同等級的,買不起…。」除國立故宮博物院外,博物館購藏文物預算不足並非我國獨有情況,以法國羅浮宮為例,2011年羅浮宮為購藏德國藝術家老盧卡斯(Lucas Cranach the Elder)文藝復興時期傑作《美惠三女神》(The Three Graces, 1531),即推動「人人都是藝文贊助者」(TOUS MÉCÈNES!)計畫,透過群眾募資作為「替代性財務工具」,均獲得法國民眾大力支持,成功解決財源不足之困境,反觀我國公立博物館卻因《公益勸募條例》所限,無法主動發起勸募。鑑於文化部為我國博物館政策之主管機關,理應在法制優化上率先研謀對策,建請文化部盤點我國博物館適用上開《公益勸募條例》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法規時所面臨之實務障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25) 鑑於賴清德總統於「國家希望工程」文化政見發表會中,明確承諾將「推動跨域文化治理,強化行政院文化會報,並落實《文化基本法》」。查《文化基本法》第23條亦明定:「中央政府應制定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 詎料,上開法條自108年三讀通過迄今,其專法制定卻始終原地踏步。根據吳委員思瑤詢問考試院,主因係考試院擬推動《聘任人員人事條例》整合研究、科技、社教、文化、訓練專業人才聘任,因而不予同意文化部制定個別適用之文化人事法律,但《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自100年推動迄今尚無進度,任令文化專業人員進用制度深受其害、動彈不得。近年我國陸續新設各類大型文化館所(如國家鐵道博物館、國家漫畫博物館、國家兒童未來館…等),各機關(構)之文化人才需求刻正逐年爆炸性成長。現行文化部附屬機關(構)若欲進用專業人員,因上開人事法規進度停滯,實務上仍只能死守《文化部附屬機關(構)專業人員聘任及考核作業原則》,被迫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教師資格聘任。此一體制僵化要求博士學位或學術專門著作論文,導致實務上在文資修復、表演藝術、傳統工藝等專業領域中極具成就、聲望或師徒養成之傳統匠師、藝術家及高階文化人才,往往因受限於學歷或專門著作門檻,而根本無法獲聘進入體系,此制度無法完全解決高階文化人才遴用困境。綜上所述,吳委員思瑤業於113年11月26日於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質詢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是否同意建立文化專業人員進用制度,周弘憲回應此方向可行,但需進一步研議;建請文化部應積極協調考試院先以文化專業人員為範圍,推動「文化專業人員聘任條例」之立法。請文化部持續配合銓敘部關於「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研議與修正進度,積極反映文化行政體系之特殊用人需求,期盼透過更具彈性之用人政策,將文化專業規範納入法制保障。3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26)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預算編列2,629萬9千元,包含辦理文化活動相關資訊審核、統計業務、出版文化統計及全國藝文資訊系統資料蒐集及運用等相關經費。有新聞指出,中國文化滲透以媒體公司擔任中間人的角色,辦理網紅競賽後,邀請網紅撰寫以「美食」、「旅遊」包裝的節目,融入「兩岸一家親」的脈絡;卻隻字未提國際新聞揭露的高失業率、低薪、爛尾樓及不人道設施,使民眾難以全面了解中國。文化部允宜正視文化滲透問題,研議推動相關政策防堵,俾利我國文化傳承。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27)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文化產業減碳淨零工作」編列預算4,732萬8千元。為辦理我國淨零排放業務,文化部「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總經費2億6,472萬6千元,執行期間112~115年度,主要辦理淨零趨勢研究、溫室氣體盤查及能源健檢、社會溝通、人才培育、輔導及諮詢、示範活動。文化部113年度文化產業減碳輔導計畫可支用預算數9,292萬3千元(含以前年度保留數1,500萬元及113年度預算數7,792萬3千元),執行結果實現數4,021萬8千元,實現比率43.28%,保留數4,426萬4千元,保留比率47.64%,賸餘數844萬1千元,執行情形有待改善。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文化產業類別尚未納入淨零指引手冊;尚缺乏協助業者解決推動節能減碳工作面臨資金不足等困難之具體輔導措施;又藝文產業淨零評估指標之規劃尚無具體進展,文化部目前僅就博物館等3項文化產業訂定淨零指引,尚有多項文化產業淨零指引亟待訂定;且在協助業者解決導入及推動節能減碳工作資金不足一事,亦僅在「文化部補助推動文化產業淨零轉型作業要點」中就符合補助之對象提供活動或研究之補助,尚與經濟部訂定「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中小能源用戶節能診斷服務」,環境部訂定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等協助業者導入節能設備之作法有異,有待研謀改進。綜上,為達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目標,文化部應加強計畫執行管控,賡續訂定各文化產業類別淨零指引及節能設備導入之輔導措施,並加以推廣,以協助業者解決推動節能減碳,俾達淨零目標,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8)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文化產業減碳淨零工作」編列預算4,732萬8千元。查,文化部於112年開始辦理「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期程112-115年,112至114年已編列2億1,739萬8千元,115年編列最後1年經費。該計畫業經審計部113年審計報告指出,文化部僅就用電占比較高之「博物館」、「電影院」及「表演藝術場館」等3行業別訂定淨零指引,尚未就「藝術品、手工藝品等批發業」、「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業」、「藝術表演業」、「創作業」及「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業」等5行業別訂定淨零指引,不利業者參採。惟,文化部至今仍未就上述5行業別訂定淨零指引,且就文化部網站-文化產業淨零專區所列出之輔導案例僅有14筆,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推動文化產業減碳淨零工作」編列預算4,732萬8千元。「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執行期間為112至115年度,115年度係該計畫之最後1年。此計畫既已執行3年,卻未見文化部在預算案中充分揭露前年度場館碳盤查、能源健檢及減碳效益等減碳淨零推動成果,同時,外界也無從得知115年度具體減碳目標及量化數據。文化部雖已於114年度完成11個館所(12處)及5家藝文產業碳盤查與能源健檢,惟後續如何轉化為具體減量與移除行動,並針對公有博物館電力、空調及隔熱設備改善提出配套措施,仍應提出更具體至2029年之逐年度目標與執行規劃,以確保淨零政策落實。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蔡春綢 葉元之 羅廷瑋 劉書彬

(30)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4,732萬8千元,係辦理淨零趨勢研究、應用實踐與研究、人才培育等經費。經查:1.文化部已公告之文化產業淨零指引手冊,惟截至113年底止,尚僅涵蓋博物館、電影院及表演藝術場館等3類,其他藝術品及工藝品批發、出版業、藝術表演業、創作業、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業等5大產業類別仍未納入,不利業者參採;2.業界普遍面臨節能設備汰換資金不足困難,然此計畫經費不得用於硬體設備補助,尚缺乏完整之輔導與引介機制;3.協助文化產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及能源健檢之10家示範單位中,除國立臺灣文學館已依建議改善外,其餘9家截至113年10月仍未完成改善或待確認;4.規劃之藝文產業淨零評估指標迄今尚無具體進展,後續推動綠色藝文標章認證制度亦因此受限。綜上,文化部應加速推動各產業別納入淨零指引,研議具體輔導資金與資源引介方案,持續追蹤盤查健檢單位改善情形,並提出藝文產業淨零評估指標與標章規劃,以健全文化產業減碳轉型之成效,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1)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編列預算1億0,952萬2千元。查該項預算於112年編列7,256萬2千元、113年編列7,445萬5千元、114年編列8,178萬1千元,預算不僅逐年增加,115年又較114年預算增加2,774萬1千元,恐有浮編之嫌,實須文化部說明。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32)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編列預算1億0,952萬2千元。相較114年度文化部資訊系統維護安全管理預算編列8,178萬1千元,115年度編列預算增加近2,000萬元。然據預算書,預算項目及說明幾乎雷同,僅預算數字增加,請文化部加強說明增加預算之內容及必要性。38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葉元之

(33)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7「文化與AI融合創新計畫」編列2,391萬7千元,辦理建立文化資源整合平台等業務,惟查,該計畫於計畫書第3頁敘明「計畫總經費需求」為1億1,958萬5千元,卻又於第18頁「財務計畫」表示相關推動工作項目所需經費全期程計新臺幣2億元整,與前述經費需求相差8千多萬元,誤差率高達67.25%,且計畫書中並未明確列出分年目標,恐難以監督施行成效,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34)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文化資源業務-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編列6億2,005萬8千元,辦理社區營造、博物館事業、地方文化館、文化平權、地方創生、人文驅動未來社會研究及臺流文化黑潮等事項。文化資源業務之核心,本應在於地方文化扎根、文化平權及社區參與,而非單純辦理活動、補助場館或製作成果報告。經查,文化部預算書中文化黑潮計畫範疇跨文化部諸多司、局,與既有計畫有所相關,且績效指標仍有未盡妥適之處;若文化資源業務同時承擔地方社造、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地方創生及臺流文化黑潮等工作,卻未能清楚區分哪些經費用於地方基層、哪些用於國際輸出、哪些屬於補助、哪些屬於委辦,將使地方文化資源配置是否公平、偏鄉及弱勢社群是否受益、文化平權是否真正落實等問題難以檢驗。另近年文化補助被置於政治爭議脈絡討論,文化部更應以制度化揭露回應外界疑問,避免讓真正需要支持之地方文化工作者承受不必要質疑。爰請文化部就本目各分支計畫之補助對象、區域分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參與、偏鄉與弱勢受益情形、文化平權成果指標、文化黑潮與地方文化業務之分工、補助審查及成果公開方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35) 根據行政院114年7月公告「博物館政策白皮書」指出,為精進博物館專業治理與實踐,其現階段重要目標之首項為「推動訂定博物館專業倫理守則,促進外界理解博物館存在價值。」上開白皮書明確指出:博物館面對當代環境變動頻仍及議題多樣化,為善盡公共責任並致力達成社會公信,宜普及從業人員對專業倫理的認知,使之成為博物館內部工作及對外溝通、合作之原理原則,並使外界明瞭博物館工作態度、方法及意義,應逐步建立各博物館倫理守則。參考國際經驗,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已明確提出「博物館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 for Museums),作為博物館從業人員相對於接受法律約束的道德規範,其範疇不但涉及到博物館收藏的法定問題,且關係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工作原則;綜觀國內,臺南市美術館業於107年頒布「從業人員倫理守則」,作為館內人員簽署遵循的道德規範與職業原則,實為我國博物館界之先驅。詎料,文化部下轄館舍迄今尚未建立從業倫理守則,顯與白皮書目標背道而馳,建請文化部應積極督導各館舍儘速擬訂各自從業倫理守則,以作表率,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36)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編列預算6億2,005萬8千元。文化部於2025年選出第一屆「百大文化基地」,計畫期程為114至115年,總預算1億2,100萬元。百大文化基地政策推動迄今已近1年,各基地及地方政府雖已透過成果報告、現場訪視、意見調查呈現初步成果,惟相關成效評估、跨部會協作及後續觀光資源導入,仍有持續檢討與制度化之必要。另文化部「文化地圖」網站曾長時間未積極更新,直至百大文化基地政策推動後,始逐步恢復維護及充實內容。目前百大文化基地之資訊、小旅行路線及串聯成果,多集中於網站呈現,惟網站流量與使用習慣需時間累積,若僅仰賴網站作為推廣管道,恐難有效擴大政策能見度及民眾參與。文化部應研議更多元之行銷推廣方式,提升百大文化基地之公共能見度與參訪誘因。文化部應就第一屆「百大文化基地」推動情形及後續政策規劃進行檢討,包含成效評估指標、基地與地方政府串聯模式、文化地圖網站維護及多元行銷推廣、跨部會協作機制、第二屆百大文化基地規劃及第一屆基地後續銜接配套等,提出具體改善及推動規劃。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37)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編列預算1億7,005萬元。原住民傳統建物如石板屋等不僅具備居住功能,更承載部落歷史記憶、社會制度、工藝技術及文化價值。然而,近年因傳統建物修復工法傳承人才日益凋零、傳習機會不足,以及相關修復經費與技術支持有限,致傳統建築保存與修復工作面臨挑戰。目前原住民族傳統建物修復及技術傳承多仰賴個別計畫或地方政府資源辦理,欠缺中央跨部會、常態性之支持機制。尤其傳統建物修復涉及傳統工法保存、文化資產維護、人才培育及文化傳承等面向,實有必要由文化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建立長期且穩定之補助及傳習制度,以保存原住民族珍貴建築文化資產。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38) 政府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制定《博物館法》,並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依《博物館法》第3條規定,文化部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4年檢討修正,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然《博物館法》公布施行逾10年,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卻於114年7月25日始獲行政院核定公布,擬訂期程過於冗長,嚴重逾期法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利於各界瞭解政府之博物館政策及施政重點,建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1.積極檢討行政效率:上開白皮書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及時發布,應檢討之。2.賡續辦理全國論壇:為蒐羅資訊貼近博物館現況,文化部曾於108年辦理全國博物館論壇,以擘劃博物館政策藍圖,經查文化部全國博物館論壇已逾7年未舉辦,應賡續辦理。3.加速推動修法作業:根據論壇結論,文化部將研議從政策、法規、計畫、預算等面向重修《博物館法》,並將博物館納入《公益勸募條例》適用範圍,迄今仍無實質進展,法案進度嚴重落後,應立即加速相關修法作業。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39)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事業推展」預算編列5,408萬4千元,包含辦理落實文化近用,辦理多元族(社)群文化保存,培植博物館事業發展等相關經費。文化部轄下博物館許多場館皆為免入場,然各博物館多有特展需另外收費,育兒家庭單次入場花費可能就超過千元,造成不小負擔。文化部辦理文化近用,允宜積極落實場館建構友善兒少設施,吸引民眾入場參觀,俾利文化發展。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40)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事業推展」編列預算5,408萬4千元。文化部轄下各館所辦理「藝術家駐村」制度行之有年,若能充分發揮將能起到培育藝術家、創造藝術生態圈、豐富國家文化等重要文化作用。然而近年國內卻出現「中央政府帶頭壓低藝術家價值」、「低薪勞動創作」的現象,各館所提供給藝術家之資源、費用、食宿等條件與所需付出之勞動及義務不成正比。以日韓等國為例,各美術館及工作室往往提供足以支應生活必要支出之津貼,也幾乎皆提供住宿、交通費、來回機票、創作媒材費,有的也會提供保險、翻譯、創作諮詢、創作設備、展覽空間等協助。而我國提供駐村藝術家之條件與待遇,往往是外國駐村單位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費用。以我國國立館舍過往的案例為例,駐村時間從7天到2年不等,往往生活費、材料費或交通費等駐村必要支出皆要求藝術家自理,亦少有其他相關協助。不僅塑造我國中央文化機構領頭壓縮藝術創作之勞動成果,也易形成藝術創作價值低落之思維。爰此,文化部應檢討現有之駐村制度,邀請地方政府、各館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討論並建立「藝術家駐村標準」等邀請藝術家駐村應注意事項,確保藝術家駐村政策之美意得以發揮並延續下去。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41) 鑑於新故宮計畫-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之「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置計畫工程」(以下簡稱國寶館)擬於2027年3月完工,其肩負強化文物修復、修復專業人才培育、增加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典藏展示空間、國際級展覽場地等多項重任。考量目前文化部轄下各博物館、美術館之修復室、專業人力普遍嚴重匱乏,甚至部分場館無編制人員,多採委外或甚至無相關編制;為促進國家文化資產保存資源之最大化利用,吳委員思瑤於115年預算提案要求故宮作為國內博物館龍頭,擁有最頂尖之科學檢測設備與修復技術,應打破部會藩籬,於國寶館完工前之關鍵籌備期,主動對接文化部及各公有館舍,透過大館帶小館,積極承擔我國文物修復與專業人才培育之重任。建請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會同國立故宮博物院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如何建置國家級文物修護暨人才培訓基地策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42) 有鑑於吳委員思瑤自106年倡議啟動國家級「建築博物館」建置籌備計畫,為我國建築文化藝術之典藏、研究、展示、推廣及教育工作,導入更全方位之作為;歷經各界多年努力與催生,文化部時任史哲部長業於113年5月14日宣布,預計投入1億6,000萬元,預計於115年正式開幕,以「輕量出發、展覽先行」模式對外開放。惟查,該中心目前仍屬委身於國立臺灣博物館下之局部空間,為完備我國建築史拼圖,文化部不應僅止於現階段之預算與規模,而應具備中長期規劃,爰建請文化部應針對建築文物、史料、模型之「全面性徵集計畫」,以及未來走向國家級「建築博物館」之全方位籌備規劃,包含穩定預算與獨立館所之可行性評估提出具體報告。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43)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事業推展」編列預算5,408萬4千元。文化部推動「臺灣建築文化中心」,攸關臺灣建築文化保存、研究、展示及公共推廣。目前規劃將以鐵道部20號建物作為主要展演空間,另待昭和樓修復再利用工程於117年初完工後,以昭和樓作為建築文化中心主要展覽活動及行政管理空間。惟目前昭和樓修復再利用工程二度流標,鐵道部20號建物亦仍進行文資審議及裝修中。且建築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組織及人力配置尚在研議,若工程、展演規劃、組織定位及人力銜接未能及早盤整,恐影響建築文化中心後續推動期程及營運穩定性。為確保建築文化中心如期推動,並建立穩定營運體系,請文化部針對「臺灣建築文化中心」短中長程規劃及人力需求配置提出具體規劃。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44)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地方創生文化事業發展」編列預算3,996萬2千元。經查,許多原住民族部落長期由部落藝術工作者、家族或部落組織自行維護私人博物館、祖靈屋、文化展示空間、工藝傳習場域及文物典藏空間,保存珍貴文物、傳統知識及族群記憶,並肩負文化教育、工藝傳承及文化推廣等重要功能。然而,部分文化空間因未具法定文化資產身分,無法適用現行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補助機制,長期面臨維護管理、人力及營運經費不足等困境。文化保存不應僅侷限於已登錄之文化資產,許多深具文化價值之部落文化空間雖未取得文資身分,卻實際承擔文物保存、文化展示及技藝傳承等公共文化功能。現行制度對於此類空間之支持相對不足,恐影響部落文化資產保存及傳承工作之永續發展。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45) 115年度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編列預算11億0,650萬元。「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88億9,000萬元,期程自106至115年。以臺北機廠為核心場域,結合鐵道文化、工業遺產保存及車輛修復展示,具重要文化資產保存與教育推廣意義。惟該計畫將於115年屆期,園區仍有約三分之二場域尚未完成修復,整體修復期程仍待釐清。另自107年起辦理鐵道物件清查盤點,雖已完成清查3萬4,426筆(34萬0,141件),惟物件審議作業尚未全數完成,影響後續典藏、展示及研究利用。國家鐵道博物館預計於116年以行政法人組織營運,然目前相關法制作業仍未完備。國家鐵道博物館涉及大規模文化資產修復、工業遺產保存、車輛動態展示、物件典藏管理,文化部及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應提出更明確之整體推動藍圖,包含修復進度、臺北機廠鐵道物件審議進度、車輛修復與動態展示規劃、行政法人法制作業進度、組織人力配置、營運財務模式及後續分階段開放期程等。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46)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業務」項下「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編列預算1億4,030萬元。查兒童未來館之定位與願景為「關注兒童與未來」,強調以「兒童為主體」,協助孩子為現實與未來做好準備。然檢視其具體作法,卻與上開願景顯有落差,亟待改善:1.兒童未來館之規劃多參考國際悠久之兒童博物館。查波士頓兒童博物館擁有自然史標本、人文物件及超過百年之歷史檔案;布魯克林兒童博物館更被譽為「全球文化百科全書」,其藏品橫跨舊石器時代至現代,足見國際標竿場館對典藏之重視。然經詢籌備處後得知,未來館迄未依其定位與願景,提出典藏購置預算編列、蒐藏目標、政策及取得方式等具體規劃。有鑑於典藏實為博物館展示、教育、研究之核心標的,籌備處應儘速提出相關規劃,並參考「兒童未來館資源建置計畫」之建議,以八大面向作為蒐藏政策之核心:多元性與包容性、教育價值、互動性、定期評估與更新、保存與修復、合作與分享、公眾參與、文化敏感度。2.查籌備處自111-115年共辦理14場兒童座談、諮詢會、工作坊、市集等表意活動,然檢視其辦理成效,多偏向「一般性兒童活動」或「單向場館宣導」,難以深化並連結未來館之定位與願景。兒童既為未來館之主體,相關活動應旨在探求並確認場館規劃是否契合兒童真實預期;然籌備處稱辦理活動之目的之一為「讓兒童喜歡未來館」,上開心態將導致嚴重之主體錯置。爰籌備處應徹底檢討兒童表意活動之辦理目的與未來館之定位及願景是否相符,以確保未來館能真實回應兒童需求。3.承上,為避免前述規劃落差與主體錯置,籌備處應延攬具備「兒童發展實務」專業之核心成員。藉由專業人員之參與把關,協助檢視各項前期籌備工作是否確實符應兒童需求,並具體評估各類兒童工作坊及表意活動是否達成預期成效,俾使未來館之建置與營運名實相符。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47)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編列預算44億1,929萬元。針對文化幣消費嚴重傾斜都會區,致使台南偏鄉地區缺乏實質藝文消費地點,違背文化平權精神。文化部每年耗資近20億元常態發放「文化幣」,宣示培養青年藝文消費習慣。然檢視其實際消費數據,嚴重凸顯城鄉藝文資源之巨大落差。全台具備文化幣收款資格之獨立書店、展演場館與文創聚落,高度集中於都會核心區。以台南市為例,消費熱區幾乎全數壟斷於原都會市區,其他地區與沿海偏鄉因缺乏基礎藝文商業設施,導致在地青年面臨「有幣無處花」的窘境。偏鄉青年若欲使用文化幣,往往需負擔額外之跨區交通與時間成本,此舉不僅無助於滋養在地微型藝文創作者,更剝奪弱勢青年之文化近用權。文化部過度仰賴自由市場機制發放補貼,卻未針對「文化沙漠」地區提出如行動書車、偏鄉藝文快閃駐點、或結合在地廟埕文化祭典之專屬導流配套,致使政策淪為都會青年專屬之專案。請文化部研議將藝文活動推廣至偏鄉地區,並串聯地方資源,以提升青年使用文化幣的機會。54

提案人:陳培瑜 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48)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編列預算44億1,929萬元。文化部歷年來挹注數億元經費補助台南鹽水33公頃之「岸內影視基地」進行場景建置,期能打造國家級影視產製重鎮。然檢視該基地現況,多數設施仍停留在提供歷史劇組「單次性借景拍攝」之功能,缺乏正式的國際級室內專業攝影棚、後期製作中心及常態性影視技術人才進駐,難以形成具規模經濟的影視產業聚落。此外,基地在非拍攝期間之觀光營運與商業自償模式至今沒有妥善提出或運作,長期仰賴政府預算輸血。文化部若未積極引導該基地進行專業化升級與促參招商,前期龐大的硬體投資恐淪為隨戲劇熱潮消退而荒廢的片場遺跡。請文化部宜加強督導臺南市政府強化基地內專業產製設施升級,並適時導入民間資源,以提升基地使用效益及營運自償能力。55

提案人:陳培瑜 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4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編列預算1億3,537萬元。文化部 2026 年度於「文創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編列8,204萬9千元規劃辦理「臺灣文博會」並引進更多國際買家,然鑑於國內外文創界對此類大型展會「重煙火、輕延續」及「在地中小型文創缺乏實質獲益」之輿論反思,且未見跨年度效益之量化追蹤。歷屆臺灣文博會雖創下參觀人次與商展交易額新高,但國內文創輿論與業界專家近年不斷指出,此類大型策展往往流於「短期煙火式」的打卡熱潮。多數資源集中於少數知名IP或大型代理商,真正亟需扶植的在地中小型文創工作室、傳統工藝轉型者,常因無力負擔高額參展衍生經費或未獲策展人青睞,導致資源分配不均,背離文博會帶動地方協力與整體文創發展之初衷。文化部宣稱欲透過文博會擴大內需與國際交流,卻未見其針對「參展商後續年度實質訂單轉化率」、「國際買家長期合作意願」進行嚴謹的追蹤與量化評估。盲目編列預算擴大規模,恐造成公帑流於支付硬體搭設與一次性公關活動。綜上,請文化部留意在地中小型文創業者參與展會之公平性,及持續進行成果效益追蹤,以帶動整體文創產業發展。63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50)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預算編列1億3,537萬元,包含辦理文創產業政策推動協力業務,提供業者整合性服務等相關經費。《2024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顯示,2024年較2023年營業額下滑之公司家數,創意生活產業、廣播電視產業、產品設計產業及電影產業皆高於50%;文化部允宜研議因應不同文化產業之協助方案,持續壯大我國文化產業市場,俾利我國文化發揚及傳承。6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51)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編列預算1億4,800萬元。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新增編列1億1,800萬元,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三期整體發展計畫」。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空總原有26處建築,其中5處因屬高氯離子建物或為利古蹟養護而拆除,3處刻正修復,另3處做為開放空間及經濟部社會創新實驗中心進駐辦公室,其餘15處作為展演、租借空間、圖書閱覽、輕食、培訓及軍樂隊辦公室,其中11處使用率100%,惟中山堂、通信分隊宿舍、聯合餐廳、美援大樓等4處113年度至114年8月底使用率介於19.10%至81.90%間,據文化部說明略以,主要係因113年度中山堂、通信分隊宿舍、聯合餐廳等配合園區內舊辦公大樓修復工程,造成區段性使用率降低,俟舊辦公大樓修復工程於114年底完工後應可大幅改善使用情形。美援大樓則屬古蹟附屬設施,尚未進行修復,目前暫未對外開放租借,僅為園區自辦展覽使用,致影響其使用率。請文化部研議提升設施完整性,透過辦理藝文展演等活動空間活化、引入人流,並加強宣傳推廣場地租用資訊,以提升空總建築物使用率。65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52)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編列預算1億4,800萬元,其中「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三期整體發展計畫」規劃辦理古蹟修復前置作業、展演空間規劃及文化場域活化等工作,期持續推動跨域藝術創作與文化產業發展。惟查,本計畫截至目前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後續整體推動方向及經費配置仍存不確定性;另空總既有場域部分空間使用效益仍待提升,113年度至114年8月底中山堂、通信分隊宿舍、聯合餐廳及美援大樓等設施使用率介於19.10%至81.90%間,顯示部分場域尚未充分活化,恐影響整體文化資源運用效益。綜上,文化部應於計畫核定前審慎檢視整體發展定位及資源配置,並針對既有場域使用率偏低問題,提出具體活化策略及營運機制,以提升空間使用效益及計畫整體綜效。6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53)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編列預算7億5,320萬2千元。查,文化部該項預算主要作為補助文策院營運經費,然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迄今投入大量政府資源及文化投資基金,肩負扶植我國文化內容產業發展重責,惟文策院運用國發基金辦理文化內容投資,相關投資案件之效益評估、回收機制及績效成果未充分公開揭露,外界難以檢驗投入鉅額公帑後實際帶動產業發展之具體成效。再者,政府運用公共資源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應恪守多元、平衡及政治中立原則,然文策院近年投資或支持之部分文化內容作品涉及高度政治性議題,引發社會對公共資源是否遭特定政治立場或意識形態所主導之疑慮,尤其,文策院現任董事長由文化部政務次長兼任之安排,更引發文化界對文策院獨立性之質疑。綜上,文策院長期存在「效率不明、效益不清、政治爭議不斷」等問題,實須文化部及文化內容策進院研謀改善。69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54)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編列預算7億5,320萬2千元。查文化內容策進院依設置條例,除政府補助外,尚應積極拓展自籌收入,且自籌款比率已列為績效評鑑項目。惟文策院自成立以來,收入逾九成七以上仰賴政府補助,115年度政府補助收入占比仍高達98.49%,顯示財務自主能力仍有待提升。文策院應檢討現行營運及財務模式,積極拓展授權、服務及產業合作等多元收入來源,提升自籌財源能力,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7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55)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第4目「藝術發展業務」05「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編列7億5,320萬2千元,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經費,惟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文策院自成立以來,迄今逾九成五的收入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必須提升自籌能力;此外,根據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之投資資料顯示,獲投資逾1億元者計有6家,核准投資金額計18億7,400萬元,占國發基金總核准投資金額33.66%,顯示資金分配有集中少數公司現象;其中某單一文化創意產業創投事業 申請案件所獲核准投資金額即高達9 億元,占總投資金額之比率達16.17%,為所有投資對象中比重最高者,顯示其投資配置具有高度集中性,應避免資金分配過度集中於單一大型投資案,以分散投資風險,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謝龍介 羅廷瑋

(56)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編列預算7億5,320萬2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所投資對象中有投資金額集中少數核准投資對象之情形,例如114年8月底前統計,「逾1億元者計有6家,核准投資金額計18億7,400萬元,占國家發展基金總核准投資金額33.66%,顯示資金分配有集中少數公司現象;其中某單一有限合夥申請案件所獲核准投資金額即高達9億元,占總投資金額之比率達16.17%,為所有投資對象中比重最高者,顯示其投資配置具有高度集中性,未來需注意資金分配是否過度集中於單一大型投資案,以適度分散投資風險」。另依規定有限合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成立,但其中有未完成設立登記事項者,文策院疑有未依法辦理之嫌。請文化部持續督促文化內容策進院精進投資機制及投後管理作業。73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57)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藝文消費促進推展」編列預算26億9,372萬2千元。文化部於113年推動將成年禮金常態化;115年度常態化發放13至22歲青年,每人1,200點文化幣,總計受益人次計204萬人。自112年推動文化成年禮金以來,發放年齡層逐步擴大,但未領取人數也逐年增加,未領取人數占比由112年之11.28%,升高至114年8月20日之24.79%。文化成年禮金可消費類別,排除線上設計平台之品牌及線上展演。但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2024年台灣文化內容消費趨勢調查報告」,15至69歲民眾有七成透過手機觀看影視內容,串流平台(OTT)觀眾中更超過五成會以手機觀賞,且15至19歲青少年更為顯著。出版品方面,電子數位閱讀滲透率已過半,凸顯國人文化消費有朝線上發展之趨勢。綜上,文化成年禮金之發放對象擴大為13至22歲青年,然未領取率漸有升高,且民眾文化消費習慣逐漸朝線上發展。文化部允宜妥為研謀適性之多元類型藝文消費,俾達振興藝文產業之效。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葉元之

(58)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藝文消費促進推展」編列預算26億9,372萬2千元。該項預算,主要作為推動發放文化幣之用,查,文化部自112年起推動文化幣政策,原僅針對18歲青年發放,後陸續擴大發放對象及年齡範圍,113年擴及16至22歲青年,114年試辦13至15歲青少年發放文化幣,115年度更進一步常態化發放13至22歲青年。惟,文化幣自推動以來,未領取人數逐年增加,112年度未領取人數約11.1萬人,未領取率達11.28%;113年度增加至21.6萬人,未領取率增至14.35%;114年度未領取人數高達36.8萬人,未領取率達18%;顯示文化幣未領取率逐年擴大,實有檢討之必要。再者,文化部於該項預算中之「一般事務費」,於114年編列8,568萬5千元,115年卻增加至1億6,122萬3千元,增加7,553萬8千元,然114年與115年發放對象相同,甚至發放人數,115年較114年少了2.6萬人,應研謀改善。77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59) 文化部115年文化禮金(文化幣)係針對13至22歲青少年,每人發放1,200點文化幣,1點等於新臺幣1元,可用於表演、展覽、國片、圖書、文創工藝體驗等藝文消費折抵,領取及使用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文化幣政策有助於培養青年藝文消費與文化參與習慣,惟其涉及大規模身分驗證、個人資料處理、跨機關資料比對、委外平台維運及消費行為資料分析,應建立更透明之資料治理、資安監督與政策效益評估機制。文化幣制度亦涉及藝文消費點之縣市、城鄉、類型及規模分布,不能僅以領取率或總使用金額評估政策成效,仍應檢視偏鄉、離島、身心障礙青年、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青年、新住民家庭青年之文化近用情形,並確認獨立書店、小型展演空間、國片、表演藝術青年席位及地方文化場域是否實質受益,使公帑支出真正回流藝文產業與青年文化參與。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持續完善文化禮金之資料治理與政策效益評估機制,並滾動檢視青年文化近用及產業受益成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60)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藝文消費促進推展」編列預算26億9,372萬2千元。經查,文化部自112年推動文化幣以來,發放對象逐年擴大,115年度更常態化發放13至22歲青年,每人1,200點文化幣,受益人數達204萬人。然實際領取情形未如預期,未領取人數由112年度11.1萬人增加至113年度21.6萬人,114年度截至8月20日止更高達51.2萬人,未領取率由11.28%上升至24.79%,顯示隨發放規模擴大,政策觸及及使用意願仍有待提升。另查文化幣使用範圍以實體藝文消費為主,原則排除線上展演及線上平台消費。然而,依相關調查顯示,現今青年族群文化消費已逐漸朝數位化及線上化發展,包含OTT影音平台、音樂串流及電子閱讀等均已成為主要消費模式。現行制度與青年實際文化消費習慣存在落差,恐影響文化幣政策效益及使用率,宜研謀改善。80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61) 文化部原於112年規劃僅針對18歲青年,每人發放文化禮金1,200點,作為藝文消費折抵,嗣爭取「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將發放年齡擴大至21歲青年成年禮金,並於113年推動將成年禮金常態化,發放年齡亦再擴大至16至22歲青年,每人1,200點文化幣。復於114年度除對原有發放對象每人1,200點文化幣外,另試辦對13至15歲青少年發放文化幣600點,115年度預算案則常態化發放13至22歲青年(93至102年出生者),每人1,200點文化幣,總受益人次計204萬人,預計自115年1月1日開放領用。然查,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文化部自112年推動文化成年禮金以來,發放年齡層逐步擴大,由112年之11.1萬人(11.28%)未領取,至113年有21.6萬人(14.35%)未領取,迄114年8月20日止,尚有51.2萬人(24.79%)未領取,足顯示隨著發放對象持續擴大,實際未領取人數同步增加,其未領取人數占比亦逐年增加。鑑於文化幣限定實體場域消費,具扶植在地藝文產業之政策目標,建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之研議:1.未領取率高達近四分之一,須釐清是否存在城鄉落差:應針對112至114年度文化幣未領取及未消費個案之「區域與縣市分布」進行實證分析,以釐清特定縣市、偏鄉或非六都地區,是否存在城鄉落差與資訊不對等,若未領取者高度集中於非六都或偏遠地區,則證實政策未能有效觸及藝文資源相對匱乏之族群。2.若堅持實體消費政策,應解決偏鄉「有幣無店」的消費困境:若堅持文化幣限定實體場域消費,能確實將資源留在國內實體書店、國片電影院及在地表演藝術。然而,在藝文資源分配不均的現況下,偏鄉青少年可能面臨生活圈內缺乏合規合作店家的窘境,應積極檢視各縣市合作店家的普及率,避免文化幣變相成為「都會區青少年的專屬福利」。3.善用線上工具,把藝文資源送進偏鄉:經調查後若有第一點之情事,應透過教育部學籍系統或戶政系統,若是教育部認定的「偏鄉地區學校」學生,或設籍於特定藝文資源缺乏縣市之青年,應評估解鎖文化幣「特定線上消費功能」。8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62)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分支計畫「藝文消費促進推展」編列預算26億9,372萬2千元,用以辦理文化禮金發放、青年文化體驗計畫及各項加碼回饋措施,期能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振興藝文產業。惟查,其執行情形:1.113年度青年文化禮金使用與領取意願均較112年度下降,符合資格青年之消費金額及領取比率皆呈現下滑,加碼回饋活動之使用率亦顯遞減趨勢,顯示推廣效益不足;2.藝文消費點適用店家不符規範案件持續增加,截至114年3月已達109家,較113年度成長近1.8倍,顯示現行清查與管理機制未能全面防堵,制度執行公信力受影響;3.違規轉售與收購文化禮金案件持續發生,網路平台仍可搜尋到相關訊息,顯示防弊措施仍有缺口。綜上,文化部應檢討現行文化禮金推動成效,完善店家管理與違規查處機制,並研擬更具吸引力的加碼及宣傳方案,以提升青年實際使用意願,確保政策資源發揮最大效益。82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63)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藝文消費促進推展」項下續編列26億9,372萬2千元,用以推動文化幣制度,透過發放文化成年禮金及相關加碼措施,鼓勵青年參與藝文消費並振興國內文化產業。惟查,本次文化成年禮金發放對象擴大至13至22歲青年,並以鼓勵實體場域消費為主,排除線上展演及部分數位平台之使用,然依相關調查顯示,當前青年族群文化消費型態已明顯朝數位化發展,包括OTT影音、音樂串流及電子閱讀等皆具高度使用率,尤以青少年族群更為顯著,顯示政策設計與實際消費習慣間存在落差。另文化禮金使用範圍尚多限制於特定類型內容及場域,恐影響使用意願,亦可能導致領取率及使用率未如預期,進而影響整體政策效益之發揮。綜上,文化部應檢討文化成年禮金制度之適用範圍與使用機制,衡酌青年族群文化消費行為變遷,研議納入多元數位內容及彈性使用方式,並強化政策誘因設計,以提升使用率及促進文化產業整體發展。83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64)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分支計畫「藝文消費促進推展」編列預算26億9,372萬2千元,推動「青年欣賞表演藝術演出優惠方案」,補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及各市縣表演藝術場館,規劃青年席次票價優惠,以拓展青年觀眾群並振興表演藝術產業。惟查,執行成效有限:1.112年度提供青年席次136,256席,實際售出20,880席,售出率僅15.32%;113年度席次數擴增至304,386席,但售出58,456席,售出率仍僅19.20%,未及二成,顯示青年觀眾吸引力不足;2.113年度在新北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11個縣市,青年席次售出率甚至低於全國平均,形成資源分配與成效落差;3.目前相關方案多集中於票價補助,卻缺乏與節目內容、行銷策略及青年觀眾偏好連結,導致政策投入與實際參與率之間落差甚大。綜上,文化部雖已規劃推動「青少年表演藝術節目開發計畫」及要求各場館加強推廣,但仍應檢討青年席次政策設計,透過節目類型調整、專場規劃與跨平台行銷,吸引青年實際進場觀賞。同時應建立成效追蹤機制,避免經費投入卻無法轉化為觀眾群擴大,確保政策資源能真正發揮帶動表演藝術產業發展之效益。84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65) 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明定,政府文康活動包含「藝文活動」與「康樂活動」二類,行政院自113年起將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文康費由2,000元調高至3,000元,使近2年文康活動預算大幅成長約45%。詎料,吳委員思瑤調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近10年之文康活動項目,執行率雖高達九成九以上,卻偏頗集中於生日聯誼、員工旅遊等康樂類項目,而在法規明定之「藝文活動」辦理件數與預算比率竟然實質「掛零」。吳委員思瑤於113年3月27日質詢人總,人總即於113年9月13日配合立法委員要求發函催辦,惟該函示僅具「倡導鼓勵」性質,毫無實質強制力。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4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反觀上開實務執行現況,顯已嚴重背離《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兼顧藝文推廣之立法精神,更導致國家龐大之文康預算與國內藝文活動產生實質脫節,使公務體系在文化政策中淪為「Outsider」,文化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實質引導一定比例用於「藝文欣賞與文化體驗活動」。8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66) 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即開宗明義:「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即有鼓勵公務人員善用國民旅遊卡參與藝文活動之立法精神,吳委員思瑤調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該制度明顯呈現「重觀光、輕藝文」結構性失衡。該分類表僅列出旅行、旅宿、觀光遊樂及交通運輸等觀光業者,對藝文展演、出版圖書等產業之專屬細項分類卻付之闕如,形同將藝文產業排除於核心範疇之外。此舉更導致歷年國旅卡消費統計(以行業區別)中,僅能溯及觀光旅遊業數據,其餘「自行運用額度」各產業消費成效中,完全無法檢視公務人員於「藝文消費」之實質成效與金額,不利於進行統計數據以規劃相關政策。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7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對人民文化權利現況與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統計,且文化部為辦理文化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請文化部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中,增設「藝文展演、圖書出版及文創產業」等相關藝文消費分類,以利進行數據統計。86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67) 鑑於《文化基本法》第15條明定,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之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之基礎。然吳委員思瑤調閱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113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歷史數據顯示93至113年之我國家庭所得與消費支出逐年上升,但在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卻逐年下降,並未形成正比(詳見下表)。為鼓勵勞工參與文化經濟,吳委員思瑤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條、第5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其他企業組織,應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參照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之職工福利概況統計顯示,我國事業單位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家數,截至114年底共計15,664家,可運用的福利金約350億元。上開職工福利金之法定動支範圍包括「福利補助、休閒文康育樂」等項目,且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適逢立法院已於115年4月修正《娛樂稅法》,實質減免並授權地方政府停徵電影、演唱會、藝文表演與體育競技等項目之娛樂稅,藉由免除稅賦大幅降低民眾票價成本、活絡藝文產業,此時是引導高達350億元之企業職工福利金正式投入國內文化消費之絕佳契機。 為鼓勵民眾擴大文化消費,避免職工福利金與藝文經濟脫節,建請文化部應加強與勞動部跨部會合作,研謀提升職工福利金投入文化消費比例之可行做法。87

114.10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3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年份

家庭所得總額

家庭消費支出

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

支出占比率

93

1,122,966 元

692,648 元

72,610 元

10.48%

103

1,213,703 元

755,169 元

64,619 元

8.56%

113

1,479,692 元

888,699 元

55,892 元

6.2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68) 為促進上市上櫃企業支持文化發展,吳委員思瑤於111年11月8日透過書面質詢行政院,吳委員思瑤調閱110年12月7日的〈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有關第四章維護社會公益之範疇,並未納入文化發展,並以UNESCO發佈《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文化專題指標》為例,UNESCO將督導文化對於國家和地方落實《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中的永續發展目標所做出貢獻,促進文化發展是國際永續趨勢,要求行政院積極與文化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協調,將促進文化發展應納入我國推動永續金融範疇。基於上開背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後於111年12月23日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新增第27條之1,將企業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等支持模式,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納入「維護社會公益」範疇,有助於促進文化發展,帶動更多企業落實文化永續。有鑑於此,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即呼籲,文化部應研擬「員工福利藝文禮券補助辦法」,由文化部邀集企業福委會代表與藝文團體代表,一同商議如何有效促進台灣的藝文消費巿場,由文化部編列預算提供藝文禮券的補助著手,鼓勵企業或福委會投入藝文消費,給予10%到20%的補助,亦獲時任李永得部長應允推動。惟查立法院法制局報告〈以藝文消費券促進藝文消費相關問題研析〉指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4條規定:「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藝文體驗券適用對象限於「學生」,範圍限於「觀賞藝文展演」,倘欲進一步落實上述政策,建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1.研議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4條,擴大藝文體驗券發放對象與範圍之可行性。2.善用ESG制度以鼓勵上市上櫃企業職工投入藝文消費。8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6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推動創意內容產業多元生態發展」編列預算4億1,998萬1千元。鑑於生成式AI浪潮已徹底顛覆全球影視、漫畫及音樂的製播生態,惟文化部預算編列嚴重傾斜於傳統內容補貼與實體場館,而在全球競逐的「藝文工作者AI培力技術預算」上卻僅編列微薄的調查研究費(占比不到年度總預算0.01%),且對於關鍵的「演藝人員數位分身權與肖像分潤制度」完全缺乏政策工具。科技預算比重過低,形成國際技術代差:2026年全球影視製作已進入高效能AI戰場,但檢視文化部預算,用於增進在地藝文工作者AI實質技能的經費模糊不清,115年度僅見區區200萬元用於AI影響之調查研究,完全跟不上地緣文化競爭的迭代速度。缺乏防禦型法規與分潤制度之預算配套:當前國際與本土影音平台(OTT)已陸續建立「AI演員/配音員資料庫」,嚴重威脅基層藝文人員之肖像權、聲音權與生存權。文化部應協助業界推動「數位分身授權保障」。為防止臺灣文化產業在科技革命中因技術推進而潰敗,加速布局AI文化科技,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9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70) 文化部長期推動影視音產業發展,然近年面對Netflix、Disney+等跨國OTT平台占據國內逾七成市占率之強勢傾銷,本土影視音產業正面臨嚴重的邊緣化危機。跨國平台掌握絕對通路優勢與定價權,導致國內製作公司往往淪為廉價代工,本土台劇與原創電影的產量及民間投資意願大幅萎縮。文化部每年雖編列數億元影視補助,但機制仍停留在傳統單片補助思維,未能有效促成產業鏈的規模化與國際化,亦未針對跨國平台建立合理的本土內容投資比例規範,針對本土影視產業面臨國際串流平台強勢競爭,自製內容產量與投資數量皆降低。宜請積極建構本土影視音之產業防線,提升台灣原創影視音產值恐將持續流失。91

提案人:陳培瑜 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71) 有鑑於全球影視音產業逐漸進入AI時代,尤其近來有OTT業者宣布將建立「AI演員資料庫」,建議文化部應該要協助業界推動一套合法授權,並且可追蹤、可分潤、可撤回、可集體談判的制度,以保障藝文工作者的權益,並進一步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精神,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我國藝文工作者的勞動參與,確保藝文工作者尊嚴勞動,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4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72)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編列預算1億2,823萬2千元。查文化部於該項預算中,分別在113、114及115年度編列2,925萬元、2,127萬元及2,200萬元預算,辦理流行音樂現場演出實施票券實名制補助及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相關業務。惟,近年來演唱會及大型藝文活動黃牛票問題仍層出不窮,黃牛交易模式亦由傳統面交逐步轉向社群媒體、網路論壇、通訊軟體及各類網路交易平台進行,透過匿名帳號、大量機器人程式及跨平台交易規避查緝,不僅造成執法困難,更使消費者權益持續受損。顯示現行票券實名制及黃牛防制措施雖已投入相當預算資源,惟對於網路平台售票及轉售行為之管理仍有強化空間,尤其黃牛票交易涉及網路平台管理、數位身分驗證、異常交易監測及網路廣告管理等事項,均與數位發展部主管業務密切相關,惟目前文化部在與數發部等跨部會之合作機制,未見具體成效,難以有效遏止黃牛利用網路平台從事違法轉售行為,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7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73) 我國藝文工作者至中國發展後,為配合中國政府管制措施,發表傷害我國民眾國家情感之言論時有所聞。文化部允宜針對文化藝術獎助規範進行檢討,並研議補助申請資格限制及追回機制,以維護我國民眾之國家情感。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74) 有鑑於中共前夕發表「惠台政策」,其中針對文化部業務明文允許引進台灣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於中國衛視頻道及網絡視聽平台播出,並鼓勵台灣業者參與微短劇創作,然其前提是「導向正確、內容健康」等思想審查,此舉係中共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以文化市場為工具,意圖促使我國影視產業在資金與市場誘因下產生「自我審查」之寒蟬效應,長期而言將嚴重削弱我國文化主體性、消融台灣民主自由價值,並面臨核心影視技術與人才遭對岸不當吸納之國安危機。為積極捍衛我國創作自由,建立台灣影視產業之國安韌性,以下建議事項,建請文化部納入後續文化政策規劃考量:1.建立風險宣導與權益保障機制:針對前往對岸參與兩岸影視合作(含微短劇、新媒體網絡視聽節目)之台灣業者與創作者,加強政治風險、資金糾紛、智慧財產權等風險之宣導。2.加大本土新媒體扶植力道:面對中共強力吸納影視人才之攻勢,文化部針對研議針對本土新媒體影視、短影音、微短劇之提高補助或投融資機制,提升台灣本土「留才、育才」之誘因。3.加速台流影視多軌佈局全球市場: 積極協助台灣優質影視作品對接歐美、日韓及新南向等國家之串流平台(OTT)與國際展會,以確保影視產業多元化布局,擺脫對單一極權市場之經濟依賴,維護我國影視創作自由與文化主權。9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75)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編列1億2,823萬2千元,其中用以推動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相關業務,包括補助票券實名制、維運檢舉平台、法律諮詢及人力支援等,期維護票券市場秩序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惟查,近年藝文活動網路購票黃牛問題仍屢見不鮮,雖文化部已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並建置檢舉機制及推動票券實名制,惟檢舉案件數持續攀升,114年1至7月底已達2,093件,顯示黃牛行為尚未有效遏止;另票券實名制雖於短期內具有一定成效,惟仍面臨人力成本高、入場效率降低及黃牛集團持續以科技手段規避等問題,顯示現行措施尚未形成長期且具系統性之防制機制。綜上,文化部應全面檢討現行黃牛防制政策,除持續推動票券實名制外,並應強化與警政單位之科技偵查合作機制,提升地方政府查緝與裁罰能量,並研議建置更具效率之票券流通與監管制度,以有效抑制黃牛行為並健全市場秩序。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精進策略及執行成效評估之書面報告。100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76) 有鑑於近年熱門演唱會之網路購票,屢屢發生大規模黃牛票情事,文化部於115年度總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項下,編列2,200萬元用於辦理「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相關業務」。自立法院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通過後,黃牛檢舉案件呈現爆炸性成長,由112年之1,593件,至113年暴增至7,236件,然空有海量檢舉,地方政府實際裁處案件數卻長期偏低(詳見表1)。究其核心癥結,係行政體系存在於跨部會分工中,存有重大法規漏洞,導致實務查緝動能偏低。根據實務檢舉經驗,地方政府於黃牛檢舉案中,雖已齊備票券或座位號碼,轉帳帳戶等檢舉要件,然欲續追查黃牛身分時,卻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行法》第48條第2項客戶保密義務、以及95年「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2020號令釋」(限於司法、監察、稅務等有調查權等機關方可調閱)為由,拒絕同意。據悉文化部曾於112年7月及10月二度函請金管會協請銀行提供被檢舉人帳戶之身分資料,主張黃牛查緝係查詢「帳號持有人之個資」,與金融存放款保密資訊有別,且屬近年新興犯罪現象,非金管會95年令釋所能預見,極力爭取放寬令釋適用範圍,仍未獲金管會同意。建請文化部應積極賡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溝通,俾利補強我國黃牛查緝漏洞,確保編列2,200萬元防制預算發揮實質效益。103

表1 112至114年7月底止黃牛票查處情形表 單位:件

項目

112年

113年

114年7月底

備註

接獲檢舉案件數

1,593

7,236

2,093

113年因周杰倫演唱會開賣湧入大量檢舉案件

調查案件數

411

1,817

698

地方政府裁處案件數

13

134

20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77)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項下「業務費」編列2,727萬6千元,當中包含辦理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相關業務。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文化部分別於113至115年度各編列2,925萬元、2,127萬元及2,200萬元預算推動流行音樂現場演出實施票券實名制之補助,惟演唱會票券實名制之落實,需有大量人力配合查驗,且黃牛票集團手法持續變化 ,實名制之導入除額外增加之人力成本,亦增加民眾入場等待時間,應研擬逐步導入以最新科技技術防制黃牛,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78)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中「獎補助費」編列2,200萬元。用於辦理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業務,含專業人力與法律諮詢協助、補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與維護檢舉黃牛專區網站等。為鼓勵業者辦理現場演唱會採用實名制,文化部分別於113至115年度各編列2,925萬元、2,127萬元及2,200萬元預算推動流行音樂現場演出票券實名制之補助。演唱會票券實名制之落實,需有大量人力配合查驗,惟鑑於黃牛票集團持續變化手法,實名制之導入除額外增加之人力成本,且增加民眾入場等待時間,故實名制僅為推動初期為鼓勵業者導入,並減少民眾不便,由政府補助建置或擴充相關查驗系統及增加相關現場查驗人力。然而,後續是否繼續仰賴文化部補助,或鼓勵業者強化系統及長期之能量建置,同時提升地方政府調查與裁罰之執法能力與技術,以遏止黃牛歪風?為使政府經費有更合理之運用,文化部應提出補助之檢討報告,以及未來如何強化地方政府調查與裁罰之執法能力,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7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編列300萬元,用以續辦「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辦理影視文物保存環境改善、典藏設施規劃及相關前置作業,以強化我國影視文化資產保存能量。惟查,本計畫受近年營建物價及人力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刻正辦理計畫修正,整體經費規模大幅調整,且工程進度尚未如原規劃推動;另現行影視文物多存放於既有片庫空間,保存環境未完全符合國際典藏標準,考量部分膠卷保存年限有限,相關設施改善具時效性,計畫推動進度之掌握仍有持續強化之必要。綜上,文化部應加速完成計畫修正核定程序,並強化整體進度控管與風險管理機制,妥善規劃後續工程期程與資源配置,以確保專業典藏設施如期推動,完善影視文化資產保存環境。10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80)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3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獎補助300萬元。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總經費45億1,000萬元,辦理期程112至118年度,115年度預算案續編300萬元。然查該計畫114年度決算執行率只有34%,且累計執行率僅有45%的慘澹表現,顯見進度實嚴重落後。文化部表示係營建與人力成本上揚,原預算蓋不起來,並與專案管理(PCM)暫停履約、卡在行政院修正審議。文化部雖已向行政院提報修正計畫(申請增加經費),但114年度期間仍持續審議中,導致實體工程進度停擺,預算無法如期核銷執行。近年國際原物料大漲與勞工短缺早已是常態,文化部編列預算與推動計畫時,毫無財政預警與風險控管能力,任由計畫因為「蓋不起來」而實質停擺。修正計畫早就陳報行政院,1年過去仍無結果,所謂「重大計畫」流於口號。115年度編列300萬元預算之用途,文化部表示「影視聽中心刻正配合本計畫持續清點整理、釐清視聽文物數量,相關作業項目與硬體建置無涉」,惟文化部仍宜加強督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儘速盤點整理相關文物,配合二期場館進度辦理搬遷進駐前置整備作業,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107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81)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岸內影視基地發展計畫」編列預算2億9,390萬元。該項預算係補助臺南市政府持續發展建設岸內影視基地,辦理包含搭景補助及場景建設、建物整建及室內裝修工程、攝影棚/倉儲庫房建置、硬體設備採購、公共服務設施工程、「基地行銷推廣」與相關必要之營運維護等工作項目。查,台南岸內影視基地目前僅以提供劇組搭景、拍攝及相關製片作業使用為主,基於場景保密、施工安全及專業製片需求等因素,迄今尚未對一般民眾正式開放參觀,惟文化部114及115年度預算,仍編列岸內影視基地「行銷推廣」經費,在基地尚未全面完工正式營運,亦未建立常態對外參觀及營運機制之情況下,文化部宜督導臺南市政府配合岸內影視基地建設進度及營運規劃,覈實辦理基地行銷推廣相關作為,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益。109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82)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發展國際數位傳播」預算編列10億0,080萬元,包含辦理文化內容產製、人才培育、行銷推廣等有助於提升國際傳播發展相關業務等相關經費。近年屢傳出國際影視平台收購影視音公司的消息,顯見國際間不論是影視音平台或是影視音公司皆有合併壯大的趨勢。文化部允宜因應國際影視音產業變化,滾動式檢討我國影視音推廣措施,以利本土影視音持續在國際間占有一席之地。11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83) 台灣現行影視產業於前端開發與拍攝階段,高度依賴文化部輔導金,導致多數影視作品於結案後,無法轉化為具備商業自我繁殖能力的商業IP;在中後期,文化部雖有國發基金之「投資」策略(如文策院投融資),但兩者之間卻缺乏有效的銜接與財務回流機制。法國CNC自動回收帳戶(Compte de soutien automatique):法國的影視補助設有回收機制。當受補助作品在票房、版權銷售或串流平台取得收益後,需按比例提撥資金回到該團隊在CNC的專屬帳戶,該筆資金限定用於該團隊的「下一個影視開發案」,藉此強迫產業資金在民間循環,降低對國庫的依賴。南韓KOCCA模式:對於具高商業潛力的IP案源,自補助階段即明定版權分潤與海外發行權的公共同比回流機制,確保市場成功的作品能反哺公部門基金,擴大後續輔導金的母體規模。為避免影視產業陷入「有補助才拍、沒補助就停」的公部門依賴性,文化部應通盤檢討現行獎補助要點。針對「商業性」與「市場導向」明顯的影視IP,應建立「多階段回收或分潤機制」,讓市場成功的作品能回饋部分利潤至文化發展基金,以落實我國影視產業的永續財務健全度。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8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84) 文化部執行5年逾320億元規模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宣示搶救台語文等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然檢視其預算執行成效,多數經費流於補助單次性之節慶活動、宣導推廣或受眾侷限之純藝文展演,未能精準對焦並未能深入符合各世代喜好之「台語流行文化」產製,既無法使中老年族群感興趣,又無法吸引年輕族群接觸學習。由於缺乏具備市場競爭力之台語影視劇集、動漫與新媒體影音等數位內容,致使台語文無法真正融入民眾之日常生活,多數人提起台語相關影音依舊只存在鄉土劇之印象,編列預算但未能反轉語言斷層危機且持續惡化。建議精進台語文復振策略缺乏全盤性的思考及計畫,避免數百億預算淪為零碎的單一項活動開銷,提升台語等本土語言發展。119

提案人:陳培瑜 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85)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21億2,185萬元。該項預算主為捐助公視基金會,惟依審計部113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文化部對公視基金會之監督及管理仍有諸多缺失,相關預算執行及監督機制有待檢討。其中包括,公視基金會持有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3.24%股權,然華視長年虧損,截至113年底止,公視基金會累積短絀達51億餘元,其中因認列華視投資損失即高達35億餘元,占累積短絀近七成,而華視資產活化及轉型計畫自111年起研議迄今仍無具體進展,顯示文化部及公視基金會未有效督導華視。再者,公視基金會辦理之「2024年公廣集團公共價值評量研究案」顯示,公視近5年觸達率由79.7%下降至69.7%,呈現明顯下滑趨勢;另員工對升遷制度、運作效率、人力配置及資訊公開等指標滿意度亦大幅下降,反映其公共服務效能及組織治理均有檢討改善必要。爰此,請持續加強,落實公共任務。122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86) 自112年《公共電視法》修法解除9億元捐助天花板後,公視獲得中央政府大量預算挹注,並積極進行數位轉型。然而,文化部至今未建立常態性的外部獨立評估機制,無法有效監督公視眾多小眾數位專案(如特定主題社群、App開發)的每人平均產出成本與社會效益。公共媒體的財源如果完全依賴國庫,就會自動產生向執政者靠攏的『附庸化危機』。台灣公視現在自籌款(民間捐款、企業贊助)比例逐年下滑,越來越像國營電視台。文化部應指導公視提出『多元財源與公民課責計畫』,督促公視跨出溫室,向民間社會募款、向大眾舉辦預算聽證,讓公視的衣食父母從『文化部長』變成『台灣公民』。華視連年虧損嚴重侵蝕公視基金會經營之成果,但文化部至今毫無改善計畫,華視已被公共化折磨20年,迄今問題叢生,多次質詢文化部及公視董事長,均未獲具體回覆。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87) 2023年的Me Too風暴中,戲曲學院的狼師李菄峻(原名李文勳)長年性侵學生也被爆出,後續於2024年3月遭戲曲學院終身解聘。然而114年客家電視台的春節節目驚爆他仍參與客家電視台的節目編排,甚至讓戲曲學院學生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前往其住處排練,引起學生恐慌。爰公視應全盤檢視現有之補助、委製、採購合約,納入性平相關條款,規範不得有遭行政調查屬實或司法判決定讞者涉入案件中,如經查有重大性平案件情事者涉入案件,應追回補助款項,並將申請者納入不得補助、委製、採購名單中。2025年10月15日台北車站大廳發生性侵案件,相關案情隨後遭多家媒體大幅報導。其中,公共電視於第一時間將性侵事件發生當下之監視器影像公布於社群媒體,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批評。事後雖經網友提醒下將該影片下架,惟公共電視迄今並未就事件經過提出完整說明,亦未向社會大眾或受害者公開致歉,罔顧新聞專業倫理,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恐成不當示範。爰請公視就本次事件提出事發經過、內部流程、責任釐清及後續改善措施之詳細說明。同時,文化部亦應督導並協同公共電視檢視與強化其內部審稿與內容控管機制,管控可能造成受害者二度傷害、危及兒少權益或涉及性剝削之影像與內容,確實落實公共媒體應負之社會責任與專業義務。我國影視作品近年在國際表現亮眼,背後卻隱藏極高的職災風險,職災率甚至是一般產業的八倍以上。文化部與勞動部於115年3月共同發布新聞稿,指出將加強安全管理作為,包括影視製作補助評選及處罰機制,也承諾將整合跨部會及民間資源,建置第三方輔導機制。然上開之改進措施僅限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各類製作補助要點,經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彙整公視近3年投注於影視產業之資金,公視占比約20-25%,顯示其份量之重。爰請文化部偕同公視研議將職安規範及改進措施納入所有補助、投資、委製合約。小公視於開播後面臨節目新製與自製率不足之問題,113年於總時數7,300小時中僅有約600小時之新製節目,約占總時數8%;114年則提升至1,823小時,約達總時數24.9%;自製之新製節目達655小時、委製節目達284小時,合計約達總時數12.8%。顯示雖已有改善,但仍難謂充裕。爰為達成小公視長久營運及扶持我國兒少影視產業之目的,公視應持續增進新製節目比例。此外小公視亦肩負產業人才培育之任務,小公視應持續辦理人才培育計畫、活動、工作坊及實習機會。125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88)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近年積極推動紀錄片及公共議題節目,惟近期紀錄片《真實邊緣》被拍攝者及導演公開指出,公視於社群平台宣傳時,未充分尊重紀錄片脈絡及被拍攝者感受,擷取敏感片段作為行銷素材,造成被拍攝者二次傷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亦發起連署聲明,指出《真實邊緣》等多部涉及敏感議題之紀錄片,於公視上架時曾遭遇去脈絡化宣傳爭議,並呼籲公共媒體應尊重紀錄片倫理,建立創作團隊知情權、敏感片分級機制、宣傳素材來源規範、行銷端媒體識讀及內部橫向溝通機制。紀錄片涉及真實人物、創傷經驗、性騷擾及其他高度敏感議題,宣傳行銷更應兼顧創作倫理、被拍攝者保護及公共媒體責任。公視作為公共媒體,除應尊重創作團隊之著作人格與創作脈絡,亦應建立宣傳素材使用之審核及溝通機制,避免爭議重複發生。126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8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21億2,185萬元,其中辦理台語台營運,透過製播多元台語節目,推動國家語言發展,並培育台語影視人才,期提升台語文化能見度與內容產製量能。惟查,台語台自108年開播以來,首播時段收視率雖由109年度0.12%逐步提升至114年1至7月之0.20%,呈現成長趨勢,然相較公視主頻道歷年最低收視率0.21%,仍有精進空間。另現行中長程計畫績效指標,多著重於節目製播時數、IP開發、社群觸及及人才培育等量化指標,尚未將收視率納入評估體系,致難以全面反映節目實際觸及效果及觀眾接受程度,亦不利作為節目內容優化與宣傳策略調整之依據。綜上,文化部應檢討台語台整體營運策略,強化節目內容與行銷推廣,建立更完整之成效評估機制,以提升台語台整體經營效益。12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90)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21億2,185萬元,其中辦理包含支持小公視節目製作與兒少內容孵育計畫,提升兒少教育影音品質,並促進多語言與在地特色內容之發展。惟查,截至113年底止,小公視頻道雖已達成多項量化績效目標,包括新製首播比例34%(高於20%年度目標)、兒少教育資源網訂閱數成長率157%(高於50%目標)、節目產製時數382.48小時(高於362小時目標)等,然主要時段仍過度依賴外購與重播,自製節目比重偏低,未能充分展現公共媒體應有之原創能量。另現行績效評估仍以收視率、訂閱數及產製時數等量化指標為主,尚未納入節目品質、教育價值及兒童身心發展需求等質性評估,恐不足以反映實際成效。綜上,文化部應研議逐年提升小公視自製節目比例,並建立由獨立第三方執行之質性評鑑機制,將兒少學習、品格養成與媒體識讀等面向納入考量,確保小公視持續產製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高品質內容。128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91) 小公視為臺灣第一個專屬兒少影音平台,並推出多檔為3至18歲兒童及青少年打造之節目,涵蓋動畫、戲劇、音樂、科普、實境解謎等類型,對推動兒少影像教育及兒少內容產業發展具重要意義。惟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目前國內兒少節目整體供給仍以外購為主,國內獨立製作比例偏低,小公視主要時段仍多仰賴外購及重播,自製內容比重仍有提升空間。政府挹注公共媒體資源,除支持兒少公共影音服務外,亦應帶動臺灣兒少影視音內容產業發展,培育兒少節目製作人才及原創IP。爰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小公視兒少節目自製內容提升及產業帶動策略進行研議,包含如何逐年提高自製節目比例、強化不同年齡層兒少內容供給、扶植國內兒少影視音製作人才、推動兒少節目及IP孵育、與NGO及學界合作機制、優質本土兒少內容產製規劃等。129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92)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其中編列預算6億2,265萬元,用以推動「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計畫」,期透過製播多元優質臺語節目及培育臺語影視專業人才,強化臺語頻道內容量能並促進文化傳承。惟查,公視臺語台雖自108年度起陸續辦理臺語說演、配音、主持及節目製播等人才培育課程,並於113年度推動「臺語聲音學院」,然依現行資料顯示,多數課程未建立完整之學員後續就業追蹤機制,或僅停留於個別案例描述,難以掌握整體培育成效及人才流向;另亦未見系統性之產業媒合或引介機制,致使培育成果與實際影視產業需求之連結不足,恐影響臺語影視人才長期供給及內容製播品質之提升。綜上,文化部應督導公視完善臺語影視人才培育之成效追蹤機制,建立學員就業流向及產業投入情形之系統性資料,並強化與影視產業之媒合平台與合作機制,以提升培育成果之實質效益及擴散效果。13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93) 115年度文化部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編列「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4億5,042萬元,係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捐助辦理對國外與大陸地區新聞及資訊傳播等業務。中央廣播電臺作為我國對外廣播與國際傳播重要平台,肩負多語言內容、國際資訊傳遞及民主價值溝通功能;面對國際傳播環境轉向數位平台與行動裝置,央廣應持續強化網站、APP、Podcast、影音社群及多語數位內容之經營成果,並以明確績效指標檢驗政府資源投入效益。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央廣近年積極開拓數位平台市場,惟APP新增下載數逐年降低,且尚未訂定115年度各項指標之目標值;支出持續增加而收入未同步成長,短絀逐年擴大,114及115年度短絀預計擴大逾億元;交際費逐年增加且115年度交際費預算為近5年最高;央廣學院初期收入亦主要來自政府委辦案,應擴增業務來源。爰請文化部督導中央廣播電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115年度APP下載、活躍使用、留存率、內容觸及、Podcast與社群成效等目標值;近3年度收支短絀及支出增加原因;交際費編列及執行效益;央廣學院業務來源、自籌能力及改善策略;以及數位平台經營績效之後續管考機制。132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94)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4億5,042萬元。中央廣播電台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注,但連年收支短絀且逐年擴大,總支出自111年度之5億4,309萬1千元,逐年增加至113年度6億1,606萬6千元,致收支短絀數由110年度之1,516萬6千元逐年增加至113年度之6,562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332.68%。另114年度的決算短絀為7,433萬9,867元。央廣110至113年度收入未見成長,但支出持續增加,致短絀數逐年惡化,應精簡支出、廣拓財源,積極改善短絀現象。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3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95) 115年度文化部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編列「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營運與發展」2億6,498萬6千元,係捐助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辦理營運、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與視聽文化發展等業務。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負責國家影像文化資產典藏、修復、研究、推廣及公共放映,相關預算具公共性與文化保存必要性;惟仍應強化典藏保存、權利盤點、數位化進度、公共近用、自籌能力及財務永續。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近5年度自籌財源比率皆未達一成,會員制度推動後總會員人數互有增減,藏品登錄典藏管理系統之比率仍低,珍貴電影膠捲亦應妥為制定完整數位掃描計畫;另影廳上座率偏低、票房入不敷出致連年短絀,均應研謀改善。文化部應持續督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提升並強化追蹤自籌收入比率、會員人數變化、藏品登錄及權利盤點進度、珍貴膠捲保存風險分級、數位掃描計畫、影廳上座率與票房改善措施。134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96)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編列預算14億6,626萬元,係辦理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傳承與復振及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等經費。惟查,審計部報告指出,自《國家語言發展法》108年施行以來,文化部所規劃之「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至今仍未審議通過,專責單位尚未成立,影響語料保存、語言認證及人才培育等整體推動效能。至於政策推動進度方面,「臺語家庭輔導培力及推廣計畫」雖已於113年11月正式啟動,辦理台語家庭徵集與共學課程,惟距離115年度達成全國新增4萬戶家庭之目標,仍需持續追蹤推進;「馬祖語、臺灣手語認證制度」則已完成先期規劃,文化部預定114年完成制度建置與試測,並於115年正式辦理認證考試,惟相關施測與題庫建置仍待加速,綜上,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97)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2億9,423萬元,包含辦理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辦理語言調查及相關會議,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推廣活動等相關經費。近期隨著國際科技公司執行長頻繁來台,於新聞影音中,常見執行長多用台語交談,引發台語使用熱潮。文化部允宜研議評估如何延續時事討論熱度,結合台語推廣業務,俾利國家語言保存與發展。爰此,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7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98)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編列預算2億9,423萬元。查文化部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台語活動,原意在於提升日常生活中台語使用之覆蓋率,並營造沉浸式語言環境,以促進母語傳承。惟115年度各地執行情形未臻理想,部分活動之台語使用覆蓋率僅約四成,甚有低至百分之一之案例。另有活動內容出現以「流氓講台語、正派講華語」為橋段之不當設計,恐造成社會對台語使用者之負面刻板印象,影響語言形象。又部分授課或主持人員欠缺語言意識及專業知能,致教學及活動成效不彰,實不利於台語推廣與保存之目的。爰建請文化部辦理以下建議:1.與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共同研議建立「語言使用比例實證機制」:凡以台語項目申請演出、活動或節目之補助者,應明定語言使用標準與比例,並設置相關審核與配套措施,以作為補助核定及核銷之依據,確保資源運用符合政策目標。2.為建立台語沉浸式使用環境,建議設置演出、活動或節目之「全台語補助」機制,鼓勵各類表演團隊、節目製作單位及活動主辦者,以全台語進行演出、製作與互動,藉此營造完整台語語境,提升社會大眾對台語之理解與親近感。3.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於115年1月6日舉辦本土語沉浸式幼兒園諮詢會議,邀請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共同研商如何改善幼兒園語言學習問題,發現推動國家語言復振之各部會未曾有過經驗交流、成果分享之會議或平台。爰建議文化部應會同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部會研議如何建立經驗共享平台,並每季定期召開整體國家語言復振研商會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8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99) 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編列預算1億4,974萬8千元。文化部辦理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繪本及圖文書學校及金繪獎,經2年辦理,有可再精進之處:1.為培育繪本人才,繪本及圖文書學校於1年內辦理十餘堂課程,邀請國內外繪本其中不乏各式創作觀點、方式、國內外案例等內容。然對比韓國文化振興院(KOCCA)之人才培育措施:不僅有故事企劃及內容創作,也有教授著作權法律實務、國內外市場趨勢、受眾分析、跨域行銷、數位內容創作課程,對於創作者而言實謂更全面的培育。爰文化部應研議將市場分析、全球趨勢、法律實務、跨域行銷、受眾分析及數位內容創作(含AI使用)等課程融入繪本及圖文書學校的課程,以進一步培育我國繪本及圖文書作者。2.有鑑於「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獲選者,在歷經評審審查、導師輔導及培訓課程後已產出豐碩成果,足見其經過1年的歷練,已具備進軍海外的潛力。此外,榮獲金繪獎、金漫獎、金鼎獎及臺灣文學金典獎等指標性獎項之創作者,更具海外推廣潛力。考量文化部已推行 Books From Taiwan 2.0 計畫多年,文化部應積極鼓勵完成新秀獎勵之創作者、榮獲各項文化部獎項之得獎者參與此計畫,以加速我國優秀作品接軌國際。3.金繪獎除獎勵優秀創作者外,亦設有表揚編輯、出版單位的機制;針對已有單位出版發行或共同合作之「年度繪本獎」與「金繪大獎」作品,均獲頒獎座一座,足見文化部深知一部優秀作品的誕生,離不開圖書編輯與出版團隊的共同努力。本獎項設置之初衷,意在激勵出版單位積極發掘並推廣優秀作品。然而,目前僅停留於精神層面的獎座表揚,缺乏實質性經濟或政策誘因,恐難以全面落實獎項鼓勵編輯與出版單位之效益。爰為增強出版單位投資原創繪本之動能,建請文化部研議針對出版單位之實質獎勵措施,如:由政府購置一定數量之得獎圖書,並將其運用於充實偏鄉圖書館藏、或透過我國駐外單位贈予友邦以深化文化外交,期能兼顧出版產業振興、社會公益或外交效益。4.第一屆金繪獎於2026年成功舉辦,獲得許多正面回響及肯定。然觀察頒獎典禮現場尚有眾多空席,且許多童書、繪本出版社及創作者並未出席,有鑑於金繪獎為重要之國家獎項,更應邀請關心產業發展者共襄盛舉。爰建議文化部於未來金繪獎頒獎典禮應邀請更多來賓出席典禮。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9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一OO)經查115年度文化部「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預算編列1億9,700萬1千元,包含辦理公共出借權第二階段試辦計畫等相關經費。據文化部統計顯示,公共出借權第二期(114年9月至12月)補償金完成發放達1,847萬元,超過4,000位著作人及221家出版社受惠;較第一期發放數增加30%,受益人數成長一倍。115年文化部編列獎勵金2,200萬元,允宜積極辦理相關業務,並持續擴大辦理,以扶植本土作家,傳承我國文化。爰此,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0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一O一)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編列預算1億9,700萬1千元。當今紙本及電子圖書市場上皆能找到具有統戰意味之圖書及期刊,雖有相關審查及罰則,成效卻不彰。對比近3年文化部審查簡體紙本書轉繁體之審查數及國家圖書館ISBN申請數,平均而言前者僅占21.4%,顯為統戰漏洞;此外,法規中也未將電子書列為需把關之對象,更容易透過電子書進行文化統戰。經與有關部會、出版公協會討論後,建議由業界建立自律委員會較為妥當。然自律委員會缺乏法源依據,難具備強制力要求出版社、電商平台或實體書店配合相關決議。爰請文化部研議以下措施:1.得使自律委員會有效運作、具有強制力之法律制度。2.自律委員會可將電子書納入自律範圍之法源依據或行政函釋。3.民眾得提出檢舉之正式收案管道,以及是否建置相關媒宣機制。近年圖書市場惡性競爭之情況頻傳,許多業者憂心圖書價格定錨將造成出版文化產業近一步萎縮,不利文化知識傳承與傳遞。針對該情況文化部委託完成「臺灣圖書折扣秩序議題─現況、問題及建議因應策略」研究案,已有實質進展。文化部應提出針對折扣秩序制之政策及法制規劃、進度期程、諮詢公聽會安排等,以利政策後續推動。在AI時代,雲端上的主權至關重要,然而當今大語言模型中僅有約1%的訓練語料為繁體中文,未來台灣在雲端上有被消失的可能性。所謂的訓練語料絕大多數來自各國的文化內容產業,亦即「AI是機器,內容是驅動機器的燃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承諾願意編列預算協助內容產業將語料轉換為AI可讀模式,然目前內容產業仍未被官方納入AI產業的一員。爰為力挽狂瀾,文化部應主動對接各內容產業(如:出版、雜誌、報紙等)建立合理的內容語料格式化機制,並向行政院爭取將內容產業的專家學者或產業代表納為「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之諮詢委員。近期作家楊双子之著作《臺灣漫遊錄》榮獲國際布克獎的殊榮,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文化部盤點並強化文學創作、翻譯及出版的各項獎勵與培育機制。然而於此同時,盜版網站仍猖獗侵害作品著作權與收益,實為諷刺。出版、影視、流行音樂、線上課程等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皆受到盜版不肖業者侵害,且同樣也有國外創作者與作品受害。業者損失難以評估,更有害我國國際形象。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應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共同研商遏止與打擊盜版網站之機制。國家圖書館自2019年起每年發布「台灣閱讀風貌及全民閱讀力」,針對「圖書館服務利用」情形做為統計標的,然既稱「閱讀力」就應為國人閱讀狀況進行有效質化及量化分析。查文化部及文策院分別針對出版產業及圖書市場提出報告,產業、市場、借閱狀況之加總對台灣閱讀風貌方能具備更全面觀點。文化部應與文策院、國家圖書館研商共同提出報告之可行性。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1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一O二)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保護出版文化內容原創力」編列預算2億7,473萬5千元。查文化部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期望擴大數位閱讀風氣。經過2年有餘,本政策有數項疑慮:文化部推廣閱讀及補償創作者之政策中,無論公共出借權或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每次借閱回饋金額皆為12元,已行之有年。然自公共出借權試行之2020年至2025年10月,據主計總處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累計漲幅達12.27%,而回饋金額卻始終未調整。又有鑑於114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將許多財源交給地方政府運用,卻未劃分相關事權。為調整上述政策之回饋金額以彌補創作者、出版社之損失,並由地方政府遽增之預算共同負擔財政開銷,文化部應與地方政府、產業代表、專家學者研議如何調整補償金額及預算分配比例。據文化部統計,電子書計次借閱制度上路1年,電子書B2C市場銷售成長8,000萬元,不過政府挹注於該政策之預算為1億元,高於產業成長;顯示該政策對電子書產業可能存在負面影響,卻始終未有政策評估及檢討機制,實為不妥。文化部應評估本政策、產業現況與效益間之關係,並提出相關影響及效益評估報告。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依據文化部提供之112至114年各縣市點數採購資料進行統計(詳如表1),並排除本政策實施首年度(112-113年)未參與之臺北市後,結果顯示:相較於首年度期間,114年各縣市平均增購率為負34%,且共有 13個縣市增購率低於平均值,顯示地方政府整體對於點數購置之意願與實際需求均偏低。綜合研判,其原因可能包括:1.本政策高估全國或各地民眾對數位閱讀或借閱之實際需求;2.服務內容與現行圖書借閱制度客群重疊; 3.電子書及資料庫之內容選項吸引力不足;4.部分縣市圖書採購預算有限,難以維持持續投入。爰此有鑑於本政策預計至少延續至2027年,文化部應邀請專家學者、產業界共同檢視配套措施與實際效益,並據以調整預算規模與採購模式,確保政策方向符合地方需求及閱讀推廣實況,進而提升政策執行成效。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依據文化部提供之112至114年點數採購及使用資料進行統計(詳如表2),並排除本政策實施首年度(112-113年)未參與之臺北市後,結果顯示全國平均仍有42% 點數尚未使用,其中共有12個縣市之未使用比例高於平均值,且均集中於非六都地區;此外,非六都地區所使用之點數多數來源為文化部補助,結合表1之結果,得知地方政府對自行增購點數意願偏低,顯示該政策於非六都地區推廣數位閱讀之成效有限。另據文化部提供114年預算執行資料顯示,本政策截至10月之年度執行率僅達39%,執行進度明顯落後。爰文化部應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產業界共同研商,檢討並強化非六都地區推動閱讀之策略與措施,內容可包括但不限於:1.多元化閱讀推廣方式,非僅限於數位閱讀或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2.擴充公立圖書館紙本圖書之購置及汰換預算;3.公立圖書館增加買斷型電子書資源與在地閱讀推廣活動等。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4

縣市

112-113年

採購點數

114年

採購點數

增購點數

增購率

新北市

324,800

384,400

59,600

18%

高雄市

314,400

314,000

-400

-1.2%

台中市

357,400

248,040

-109,360

-30%

台南市

342,600

178,826

-163,774

-47%

桃園市

262,300

105,000

-157,300

-59%

新竹縣

139,499

0

-139,499

-100%

新竹市

70,300

3,500

-66,800

-95%

嘉義縣

9,800

18,500

8,700

47%

嘉義市

23,547

13,835

-9,712

-41%

基隆市

31,434

16,100

-15,334

-48%

宜蘭縣

12,000

11,832

-168

-1.4%

金門縣

11,000

4,165

-6,835

-62%

連江縣

5,000

0

-5,000

-100%

台東縣

10,000

8,000

-2,000

-20%

屏東縣

32,600

3,360

-29,240

-89%

南投縣

15,000

4,000

-11,000

-73%

雲林縣

30,000

3,000

-27,000

-90%

苗栗縣

22,500

15,000

-7,500

-33%

花蓮縣

15,584

0

-15,584

-100%

澎湖縣

8,200

4,667

-3,533

-43%

總計

2,038,004

1,336,185

-701,819

-34%

表1:112-114年各縣市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點數採購點數及增購率比較表,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立法委員陳培瑜辦公室彙整。

縣市

縣市

採購點數

文化部

補助點數

總點數

(採購+補助)

尚未使用

之點數

尚未使用占比

新北市

709,200

1,418,400

2,127,600

567,810

26%

高雄市

628,400

1,256,800

1,885,200

723,856

38%

台中市

605,440

1,210,880

1,816,320

568,740

31%

台南市

521,426

994,000

1,515,426

647,740

42%

桃園市

367,300

734,600

1,101,900

298,021

27%

新竹縣

139,499

1,255,491

1,394,990

979,147

70%

新竹市

73,800

664,200

738,000

448,321

60%

嘉義縣

28,300

254,700

283,000

133,140

47%

嘉義市

37,382

432,315

469,697

262,061

55%

基隆市

47,534

427,806

475,340

278,258

58%

宜蘭縣

23,832

214,488

238,320

53,917

22%

金門縣

15,165

118,485

133,650

41,916

31%

連江縣

5,000

45,000

50,000

47,106

94%

台東縣

18,000

162,000

180,000

90,549

50%

屏東縣

35,960

323,640

359,600

192,115

53%

南投縣

19,000

171,000

190,000

63,590

33%

雲林縣

33,000

297,000

330,000

219,280

66%

苗栗縣

37,500

337,500

375,000

204,303

54%

花蓮縣

15,584

140,256

155,840

94,359

60%

澎湖縣

12,867

115,803

128,670

58,469

45%

總計

3,374,189

10,574,364

13,948,553

5,972,698

42%

表2:112-114年各縣市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採購點數、補助點數與未使用點數比較表,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立法委員陳培瑜辦公室彙整。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一O三)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保護出版文化內容原創力」編列預算2億7,473萬5千元。臺灣文學作品《臺灣漫遊錄》榮獲2026年國際布克獎(The International Booker Prize 2026),為臺灣作品獲此殊榮,臺灣文學及文本外譯成果具備國際能見度與發展潛力。文化部長期透過 Books From Taiwan(BFT)計畫,推動臺灣文學、漫畫、繪本及非文學作品外譯與國際推廣,協助優秀作品走向世界。惟行政院文化會報曾有委員指出,BFT計畫雖具成效,惟「全譯本」比例仍相對有限,多數作品以摘譯、節譯方式呈現,依出版實務經驗,國外出版社對全譯本接受度及評估出版意願較高。現行BFT 2.0每年選書約220本,其中文學及非文學類60本中,僅16本為全譯本,其餘多為節譯,仍有提升空間。請文化部就 BFT 2.0及相關文本外譯推廣計畫,研議提高文學及非文學類全譯本比例之可行性,持續為臺灣作家、漫畫家、繪本創作者爭取更多國際出版機會。14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O四)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成立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編列預算1,850萬元。本筆預算作為「推動籌設國家語言發展中心相關事宜」,惟,行政院於113年7月將《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送至立法院後,未見文化部積極協調溝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召委排審,卻在未有法源基礎下,即於114年起編列相關籌設及推動經費,恐有預算執行效益不明、資源配置欠缺整體規劃之虞。為確保政府預算有效運用,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7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一O五)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4「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編列3億4,004萬6千元,較114年度增列3,600萬2千元,據中央通訊社所提供之資料,主要係辦理強化海外派駐人力及數位韌性計畫,其中後者之內容包含採購低軌衛星和衛星電話設備,以因應網路通訊中斷,建立衛星備援系統,確保新聞傳遞不中斷。目前低軌衛星之售價約介於新台幣1,600萬元至15億元之間,若加上發射、整合測試、頻率申請、地面站、任務控制、保險、初期營運等,則至少要將衛星本體價格再加30%至100%,甚至可能更多。中央通訊社應提供詳細的說明資料。150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一O六)115年度文化部於「人文及出版業務-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編列「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3億4,004萬6千元,係依《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捐助辦理國內外新聞報導、國家對外新聞通訊、國際新聞交流及資安防護等業務。中央通訊社為國家通訊社,負有公共新聞服務、國際資訊傳播及民主社會資訊基礎建設功能,文化部對其捐助及監督應兼顧新聞公共性、財務永續及績效可檢驗性。立法院預算中心就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11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115年度營運預計持續虧損且自籌收入比率偏低,允宜落實開源節流並多元拓展財源;另政府補助專案計畫指標偏重過程指標且缺乏具體量化指標,近年人事成本亦持續攀升,恐加劇營運短絀壓力。請文化部督導中央通訊社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說明近3年度營運損益、自籌收入比率、人事成本占比、政府補助專案之量化成果指標、國際傳播及公共新聞服務成效、開源節流措施、降低營運短絀之期程,以及文化部對中央通訊社年度補助與績效考核之改進機制。151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O七)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預算2億9,924萬9千元。文化部辦理「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總經費高達27億餘元,然依審計部113年查核結果,該計畫執行迄今仍存在工程進度落後、營運效益未達預期及典藏制度未臻完備等問題,顯示整體規劃及執行能力仍有重大檢討空間。該審計報告指出,行政院於113年7月要求文化部重新檢討場館空間配置及工程經費編列,惟文化部遲至113年底始才再提報修正計畫,導致主場館規劃設計延宕;另北側園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及東北側園區土地建物撥用作業亦未依原定期程完成,顯示整體工程管理及執行能力有待強化。其次,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於113年度共辦理20檔漫畫策展及95場教育推廣活動,原預估可吸引50萬人次參訪,實際僅28萬餘人次,達成率僅56.17%,顯示相關策展及推廣活動成效未如預期。且民眾普遍反映停車空間不足、服務品質待提升、缺乏文創商品及臺灣原創漫畫展示不足等問題,文化部亦未提出具體改善成果。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2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一O八)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預算2億9,924萬9千元,係辦理國家漫畫園區維運等經費。惟查,審計部報告指出,國家漫畫博物館自112年籌備處成立以來,園區參訪人次未達預期,113年度原規劃50萬人次,實際僅28萬849人次,達成率僅56.17%,且滿意度調查回收僅16份,難以作為經營改善之依據。另園區民眾普遍反映停車空間不足、親子與寵物友善環境待加強、服務引導品質不足、缺乏文創商品賣店及臺漫作品呈現不足,顯示行銷及服務作為仍有待提升。至於典藏業務,雖原規劃113年度蒐藏1,200件漫畫史料及文物,並已有民眾表達捐贈意願,惟因典藏政策、典藏委員會及相關作業要點均未完備,且典藏空間不足,致113年度未能辦理蒐藏,影響博物館專業內涵建構,應儘速提出具體改善作法。綜上,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3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一O九)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藝術發展業務」項下編列45億5,984萬3千元,辦理表演及視覺藝術、展演推廣、桃園市立美術館、重建臺灣藝術史2.0、地方藝文場館及藝術展演計畫等事項。藝術補助應保障創作自由,但政府預算亦須接受公共檢驗;兩者並不衝突。近年文化界參與公共倡議、藝術補助與政治表達之界線,以及文化部對預算刪凍之強烈回應,使藝術發展預算更容易受到外界檢視。文化部若要維護藝術自主,反而更應建立清楚的評審利益迴避、補助成果揭露、受補助者義務、爭議處理及行政中立原則,使外界能確認政府並非以補助引導特定立場,而是支持多元創作與文化生態。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指出,藝術銀行出租藝術品比率近年維持在35%至38%區間,顯示藝術品流通及推廣效益仍有提升空間。重建臺灣藝術史2.0及重大場館補助亦應避免只有典藏、展覽與研究成果,而缺乏教育推廣、近用及社會參與。爰請文化部就藝術補助審查、利益迴避、補助成果公開、藝術銀行流通性、重建臺灣藝術史2.0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4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一O)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編列預算3億6,225萬8千元。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旨在支持劇團開發青少年表演藝術節目,以因應文化幣政策擴及青少年後之觀眾需求,並將表演藝術向下扎根,培養未來藝文欣賞人口。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揭示之尊重兒少表達意見原則,涉及兒少權益之政策應保障兒少及青年工作者之參與;同時,青少年劇場節目之質與量,攸關青少年文化近用權之落實,主管機關負有積極引導創作生態之責。然查,文化部雖於訪視機制中納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及青少年會員,然現行參與機制缺乏制度化設計,青少年代表人數及比例未有明確規範,意見蒐集亦僅限於訪視階段,未延伸至計畫設計、評審及政策檢討等核心決策程序,難以確保兒少意見對計畫方向產生實質影響;且計畫執行面臨提案數量有限、申請劇團對青少年需求與偏好不夠熟悉之困境,顯示現行補助設計尚未有效擴大青少年主題節目之創作量能。爰此,請文化部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報告:1.研議建立制度化之兒少參與機制,明確規範青少年代表之名額與比例、納入計畫設計、評審及政策檢討等核心決策程序,並設置意見列管追蹤機制,確保兒少意見得以對計畫方向產生實質影響,而非僅止於訪視階段之點綴式參與;2.說明如何透過補助設計引導劇團投入青少年主題創作,擴大節目供給量能;3.提供本計畫之短中長期目標、歷年執行成效與檢討。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6

提案人:郭昱晴 林月琴

連署人:吳沛憶 吳思瑤

(一一一)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編列預算1億8,148萬6千元。文化部為鼓勵藝術創作,提升臺灣藝術能見度,並增加臺灣藝術家曝光度及知名度,自102年度起推動藝術銀行計畫,由政府常態性購入通過審查之我國藝術家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該計畫自推動以來,透過公開徵件購入作品,至114年8月底止,累計購入作品3,225件,總購入金額3億4,112萬3千元。另該計畫作品出租之件數自107年以來雖持續增加,由839件增加至113年之1,150件,但因出租件數增加幅度低於藝術作品購入速度,致其出租比率由45.45%逐漸下滑至113年之37.19%,出租藝術品比率近年維持在35%至38%區間。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第20款1項7目1節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編列5,012萬7千元。請文化部督促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提升出租成效,增加藝術作品流通,俾利於達成增進臺灣藝術能見度之效。157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一一二)藝術銀行計畫以購藏國內藝術家作品並透過租賃、展示及公共空間配置,促進藝術創作支持與作品流通。該計畫應兼顧藝術家支持、作品保存、租賃流通、公共近用與市場培力,避免作品購置後長期庫存或流通率偏低,未能充分發揮公共投資效益。立法院預算中心於文化部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藝術銀行計畫旨在推廣國內藝術家作品,惟出租藝術品比率近年維持在35%至38%區間,允宜妥謀提升流通性,增進計畫成效。文化部應針對作品採購、典藏維護、租賃媒合、展覽推廣、企業及公共機關租用拓展等面向提出具體改善。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近5年度藝術銀行作品購置件數及金額、作品庫存與出租比率、出租收入、未出租作品類型與原因、企業及公共機關媒合情形、藝術家受益情形、作品維護成本、提升作品流通率及推廣效益之具體措施。158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一三)經查115年度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預算編列2億0,517萬7千元,包含辦理藝術產業推廣應用業務審查、輔導國內藝文產業辦理相關計畫及健全藝文產業環境等相關經費。近期文化部與運動部跨部會辦理的亞運特展正在台灣歷史博物館展出,廣受民眾好評。文化部允宜持續與運動部合作,就台灣各項運動發展,研議辦理相關運動史展覽,俾利台灣運動文化史推廣。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9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一一四)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文化基地協作方案—藝術展演計畫」編列預算1,218萬元。文化部於本項預算編列1,200萬元,用於科學園區或其周邊辦理人文藝術與科技應用協作之展演及交流等計畫,拓展科藝欣賞人口。然此業務與文化部115年度預算案中之「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人文驅動未來社會研究與發展」分支計畫,要於科學園區鄰近之文化場域辦理文化交流或實作體驗活動相似,有重複編列預算之虞。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0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一一五)三軍儀隊已撤出中正紀念堂堂體,再無任何藉口讓民眾如晉見皇帝般,爬上階梯仰望獨裁者。同時慮及,中正紀念堂是許多外國遊客參訪處所,如持續彰顯臺灣對獨裁者的緬懷,實為向國際丟臉,我國文化外交不該如此沉淪不堪。中正紀念堂油壓大門有五層樓高,為了紀念獨裁者,每年必須讓工作人員冒著人身安全風險,爬到銅門上方檢修保養四次。檢查保養項目,包括液壓系統、鋼索、銅門及軌道等,共有四十九細項。為每天幫獨裁者開關廟門受人膜拜,要求全民繳稅支持此些繁瑣工作,荒唐至極。在中正紀念堂落實轉型前,文化部應維持堂體大門關閉,儘量減少對政治受難者家屬之傷害和羞辱。為促中正紀念堂關閉堂體大門,並持續推進文化部所主責之轉型正義工作,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一六)國家為獨裁者建宮蓋廟,無視臺灣人多樣化歷史記憶與生命經驗,至今強逼全民納稅維運紀念蔣介石之機構,稍有民主素養者皆無法苟同。只要中正紀念堂一日不轉型,文化部所編相關預算便年年讓正義蒙塵、天天使道德蒙羞。2025年6月19日,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6次會議紀錄指出,中正紀念堂中長期將轉型為民主教育園區。換言之,文化部的任務目標相當明確,應儘早規劃組織調整所需法制作業,以及園區空間轉型進程。另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第三部,頁463至466「促轉會對各項轉型正義業務推動期程建議」,包含文化部在內的各業務移交機關,轉型正義工作推動期程由2022年始,至2027年便應交出成果。就文化部而言,除了持續辦理政治檔案研究、維運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外,中正紀念堂的組織調整再造,亦應於前述期限內完成。為落實中正紀念堂組織調整,並持續推進文化部所主責之轉型正義工作,規劃組織調整所需作業及園區空間轉型期程。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一七)有鑑於文化部115年度於「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獎補助費」項下,編列1億9,040萬元,用以續辦「兩廳院藝術力厚植計畫—藝文推廣廊道暨地面景觀設施整體規劃」(下稱兩廳院推廣廊道暨地面景觀計畫),主要功能係連結捷運中正紀念堂站出口與兩廳院地下室,用以打造跨域藝文廊道、多功能排練及附屬服務空間。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原訂112年辦理開工,後續經多次流標及更換分包商,後雖於113年8月申報開工,但整體工程期程早已延誤;計畫經2度修正,總經費由4億餘元增至9億餘元,主因係營建物價巨幅波動所致。根據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營造物價指數,目前已攀升至近14個月新高,包括鋼筋、水泥、土方等大宗核心原物料全面大幅上漲。在國際地緣政治衝突(如美伊緊張局勢)引發全球通膨之外部壓力下,未來工程所需之材料、設備及特定工法成本恐將全面激增。基於上述原物料上漲及缺工等因素,恐面臨廠商難以準確評估利潤,後續消極施工之困境,為確保該計畫得以如期如質完成,建請文化部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加強管控計畫執行進度,避免經費再度增加或工期延長。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一八)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編列1億9,040萬元,用以續辦「兩廳院藝術力厚植計畫—藝文推廣廊道暨地面景觀設施整體規劃」,期透過興建捷運連通廊道及優化地面景觀設施,提升藝文場域可及性並強化公共服務功能。惟查,本計畫執行過程中,因工程多次流標、施工廠商調整、地質條件差異及設計變更等因素,致工程進度較原規劃延宕,且需辦理建造變更及結構外審等程序,影響整體推動期程;另計畫歷經2次修正,總經費由原規劃約4億餘元調增至9億餘元,執行期程亦展延至116年,顯示計畫於執行與管控上仍有持續精進空間。綜上,文化部應督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強化工程進度管理與風險控管機制,妥善掌握營建成本變動及設計調整影響,並提升整體計畫執行效率,以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並發揮預期效益。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工程進度控管、經費變動原因及後續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16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一一九)115年度文化部於「藝術發展業務-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編列「對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2億6,715萬7千元,係捐贈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維運經費,辦理演藝團隊年度獎助、視覺藝術組織營運、跨域創新、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助及法律諮詢等業務。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支持藝術創作、藝文團隊、文化生態及民間文化參與之重要財團法人,相關監督應以提升基金永續、擴大民間參與及強化獎助成效為目的,不宜削弱藝文團隊必要支持。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國藝會預計115年底基金餘額僅達法定數額之七成,允宜研謀提升民間捐助成果;國藝之友會員人數概呈逐年遞減趨勢;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之營運成果售票場次及人數占比持續低於COVID-19疫情前水準;董事出席率仍有提升空間;補助成果檔案庫數位化建置上網亦應加速辦理。爰此,請文化部督導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基金餘額補足策略、近3年度民間捐助與企業合作成果、國藝之友會員變化及招募方案、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售票場次與人數恢復情形、審鑑及輔導機制、董事出席改善措施、補助檔案數位化與資訊公開進度。167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一二O)3月25日美術節,同時也是陳澄波先生1947年擔任嘉義二二八事件和平使,卻遭國民黨暴虐槍殺當日日期。2025年的這一天,對臺灣而言多了層新意涵,我國第一座專責臺灣近現代美術之國家級場館—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揭牌。2025年3月25日,吾人同時見證陳澄波、郭柏川、郭雪湖、蒲添生、張萬傳、潘春源、潘麗水、潘瀛洲、鄭世璠、陳夏雨、黃歌川、楊英風、陳陽春、蒲浩明等前輩藝術家家屬代表,共同簽署作品捐贈典藏意向,期盼未來由國家保存、研究及常態展示臺灣美術史上重要資產。在眾捐贈作品當中,光是陳澄波之作便高達2千多件。文化部所屬場館典藏文物數量逐日積累,近年已逐漸有典藏、修復空間不敷使用之困境。然而,文化部以退場大學既有校舍,轉型為典藏及專業修護臺灣作家手稿、畫作、攝影、電影等作品的聯合典藏中心預算1億元,卻遭在野黨全數刪除。此為4年期計畫的第1年經費,在野黨刪預算以致計畫無法施行,恐使整體期程延宕,以致文化部各館所典藏空間不足之情況雪上加霜。於典藏空間不足的此時此刻,為促文化部攜手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積極盤整前輩藝術家作品典藏策略與可能風險,爰此,請文化部攜手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8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二一)鑑於文化部與外交部於114年2月召開「雙部長會商」,確立以文化外交作為總合外交之重要項目,落實「部部都是文化部」之政策藍圖。但經吳委員思瑤調閱資料,查我國駐外之文化人力布建,現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為113處,而文化部派駐海外設組者卻僅17處(共37人),亞太、歐洲與北美洲即占全數外館人力,反觀中南美洲及中東非洲等地區之駐外文化組數量竟然「全數掛零」(共0處0人);甚至我國現有12處邦交國大使館中,更未配置任何專業文化人力,上開數據凸顯整體駐外文化人力配置呈現嚴重失衡,文化部在落實「館館都是文化館」之全球策略上患寡亦患不均。請文化部持續滾動檢討增設海外據點之可行性,並積極透過現有海外據點拓展駐在國以外國家的文化交流計畫,另善用「臺灣文化光點計畫」與外交部共推邦交國的臺灣主題文化活動,以落實全球布局策略。17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二二)鑑於公共外交與跨國文化連結為我國開拓國際生路之關鍵,文化部與外交部於114年2月召開「雙部長會商」,確立以文化外交作為總合外交之重要項目,落實「部部都是文化部」之政策藍圖。根據外交部提供資料,近10年駐外單位簽訂文化協定與MOU成果,具有明顯地理與國家集中化傾向,包括以下現況:1.經統計,近10年簽訂之27個文化協定中,歐洲地區即囊括22個(其中法國高達15個),北美洲4個,而龐大之亞太地區竟僅有日本1個;國家戰略推動之「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其文化MOU簽訂數量竟掛零。2.我國之邦交國目前為12國,僅有66年所簽署並持續有效之「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文化協定」,其餘國家均未簽署。3.根據外交部所述,我國與印度正推動洽簽「文化交流計畫瞭解備忘錄」,由「中華文化總會」與「印度文化關係委員會」擔任執行單位,原擬定114年台印經貿次長會議時簽署,經查後續並未簽署。請文化部持續與外交部強化合作,拓展全球文化夥伴網絡;文化部並應同步積極洽海外藝文機構洽談長期穩定的文化合作,以各種多元的形式建立跨國文化連結,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17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二三)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文化交流業務」項下編列5億8,806萬元,較114年度增加1億2,521萬5千元,主要增列推動在地文化國際化、國家品牌風潮計畫、大阪世博回臺灣及海外據點營運等經費。文化交流有助於提升臺灣能見度,惟國際交流預算若缺乏目標市場、受眾設定、後續媒合、授權交易、媒體引用及產業回饋等指標,容易停留於一次性展演、參展或宣傳活動。文化部近年同時推動文化黑潮、臺流經濟、TaiwanPlus、國際展會及海外據點,相關工作分散於多項業務,外界難以判斷各計畫之分工與成效歸屬。另部長任內多次以文化預算攸關國家軟實力對外說明,則文化交流業務更應提出可被檢驗的國際傳播成果,而非僅以活動場次、參與人次或曝光量作為成果。請文化部於推動文化交流業務時,亦應著重活動辦理之深度、延續性及影響力,以擴大文化交流效益。17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二四)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編列預算5億8,806萬元。文化部長期支持街舞團體出國交流,提升臺灣街舞及青年文化之國際能見度。惟運動部成立後,街舞亦屬新興運動範疇,相關國際交流權責涉及文化部及運動部。但目前運動部尚未建立針對全民運動、新興運動國際交流之完整支持機制,文化部則因運動部成立而調整原有政策方向,導致國內街舞團體於國際交流、賽事參與及文化展演支持上出現政策空窗。街舞兼具文化藝術、青年創作及新興運動特性,相關團體不應因部會分工未明而成為政策孤兒。爰請文化部協力教育部及運動部,針對街舞跨足「運動競技」與「文化藝術」的雙重特性,共同推廣街舞演出及國際交流,以協助國內街舞團體的發展並提升我國街舞於國際能見度。173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二五)經查115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預算編列1億3,386萬1千元,包含辦理多面向拓展文化外交及行銷國家品牌與經典作品進入國際等相關經費。《2024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顯示,臺灣文創產業外銷收入成長率2021年為9.24%、2022年為7.44%、2023年為-0.04%、2024年為0.6%;顯示近2年我國文創產業外銷面臨困境。文化部允宜積極辦理我國文創產業國際行銷,協助文創產業參與國際展會,並結合通路及企業資源與國際市場接軌,以提升我國文化國際能見度並帶動我國文創產業發展。175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一二六)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編列預算3億0,846萬2千元。其中包含辦理「We TAIWAN大阪世博回臺灣」計畫1億元,預計將「We TAIWAN 臺灣文化in大阪.關西世博」部分作品移回臺灣展出。大阪世博為國際重要展會,為各國展現文化、科技與國家形象之重要平台。文化部114年8月於大阪舉辦「We TAIWAN 臺灣文化in大阪.關西世博」匯聚臺日共38組藝術家進行129場演出,計吸引27萬人次參與,展現臺灣文化於國際舞台之能見度。文化部為延續計畫效益,規劃將部分原創作品移回臺灣展出,包含於空總C-LAB辦理「We TAIWAN活動IP『a-We』大型主題互動策展」,以及將《臺灣光譜—臺灣本色》展移回南國美展出,方向值得肯定。惟該計畫預算規模高達1億元,文化部對於預算配置、策展內容、展演效益等規劃尚未充分說明。請文化部審慎規劃,落實效益評估並研擬原創IP「a-We」後續運用方案,延伸IP長期效益,並結合多元表現手法辦理「We TAIWAN 活動 IP 『a-We』大型主題互動策展」,以提升相關展演之精彩度和可看性。176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二七)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蒙藏文化中心業務」項下編列2,882萬6千元,較114年度增加399萬7千元,主要係增列蒙藏文化館使用執照變更及設計監造服務等經費。蒙藏文化中心預算規模雖相對較小,仍涉及多元文化保存、展示、教育推廣、線上博物館及在臺蒙藏人士關懷等任務。文化部近年應基於文化平權與多元族群共融,而積極辦理蒙藏文化保存資料之盤點、數位化進度、展覽教育成果、在臺蒙藏人士服務需求及青年世代近用方式。另在文化部整體預算因補助透明、政策宣傳及公共媒體治理受到檢驗之際。尤其蒙藏文化館文教設施使用裝修及設計監造涉及場館使造,應妥為規劃工程期程及採購方式、提昇空間使用率及未來營運效益。17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二八)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非營業特種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項下編列2億9,622萬1千元,均屬設備及投資,較114年度增加2億2,571萬5千元,主要補助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國父紀念館及國立歷史博物館。文化場館工程通常涉及歷史建築保存、公共服務、展覽動線、無障礙環境、營建物價、設計變更、工程期程及完工後營運等複雜問題,且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等場館亦具有高度公共性與歷史象徵意義,相關支出更應避免被簡化為單純工程或政治立場問題。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指出,部分文化場館工程因營建物價調漲或期程延長而增加經費,允宜加強監督。若補助作業基金之設備投資未清楚揭露各館所需求評估、工程期程、經費估算、風險控管及後續營運效益,恐造成完工後使用效益不足或追加經費壓力。爰請文化部就補助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項目、各館工程必要性、預算估算基礎、物價調整風險、設計變更控管、完工後營運模式、參觀服務改善及無障礙近用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8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二九)國際博物館協會國際建築暨博物館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Architecture and Museum Techniques,簡稱ICOM-ICAMT)是專注於博物館建築設計與展示技術的國際專業組織,旨在探討博物館空間規劃、技術創新與環境永續等前瞻議題。該會第50屆年會於2024年10月首度移師台灣舉辦,會議中均強調當代博物館應藉由建築與展示技術承擔更多社會責任,並透過設計介入都市社群與社會需求。詎料,我國公立博物館建築之整建,卻頻遭泛政治化之輿論操作與扭曲:1.國立歷史博物館歷經6年整修重開,卻於113年4月遭部分人士與特定民代批評「整修不當、毀壞共同記憶」,甚將「去除楊英風設計園林」之建築空間調整,偏激曲解為「去中國化」政治行為。2.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北院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時,正館大門增建玻璃亭等攸關動線與無障礙空間之現代建築技術規劃,亦屢遭特定輿論冠以政治化罪名進行打擊。上開現象顯見,我國傳統中國宮殿式之博物館建築,面臨現代化技術修復與空間再詮釋時,極易流於政治操作,實不利於我國博物館建築技術與國際主流接軌。建請文化部未來在推動此類建築之興建、整建修復與再利用計畫時,除吸取國際經驗,更應加強與社會公眾之溝通,俾利化解各界疑慮、凝聚共識,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三O)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210萬元,用於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較114年度增加25萬元。首長專用車汰換若符合車齡、安全、維修及節能標準,固有行政需要,惟文化部近年多次對外說明文化預算遭刪凍將影響藝文工作者、文化場館及民眾服務,部長亦曾以較強烈語句說明預算重要性。在此脈絡下,首長專用車雖非大額預算,仍具有示範意義,應以更嚴格標準向社會說明汰換必要性。尤其文化部主管許多補助案及基層藝文支持預算,若行政機關主張每一分文化預算都不應被誤解,更應先從自身行政支出透明做起,說明既有車輛年限、里程、維修成本、汰換規格、節能減碳效益、是否符合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及汰換後舊車處置。請文化部就本項首長專用車汰換之法規依據、車齡里程、維修紀錄、汰換必要性、車型規格、節能減碳效益、舊車處置及公務車使用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三一)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一預備金」項下編列2,300萬元,與114年度預算數相同。第一預備金係因應年度中不可預見支出之必要預算工具,惟其性質並非讓機關以預備金支應已可預見、已具政策方向或原應於年度預算中明列之支出。文化部主管業務涉及補助、委辦、捐助、公共媒體、媒宣、重大場館、跨年期計畫及國際交流,且李遠部長任內文化部追加預算、媒體宣傳、文化黑潮、公共媒體及特定創作補助等議題均曾引發公共討論。若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不清,外界即難以確認其是否用於真正不可預見事項,或實質支應原應經立法院審議之政策支出。文化部越主張文化預算應被穩定支持,越應建立更清楚的預備金動支標準與事後揭露制度,以避免被質疑迴避預算審查。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第一預備金動支要件、不得支應項目、內部審核層級、與追加預算及移緩濟急之區別、動支後公開揭露格式及近年動支案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三二)文化部於114年7月發布《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針對生成式AI應用於藝文創作可能涉及之著作權侵害、人格權侵犯、歧視偏見、正確性不足及權利歸屬不明等風險提出建議,並委託辦理文化產業AI科技應用策略規劃,針對影視、流行音樂、圖文出版、動畫遊戲等產業應用AI之趨勢、案例及衝擊進行研究,作為文化產業導入AI之初步基礎。惟生成式AI快速發展,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內容產業及著作權秩序均產生重大影響;《人工智慧基本法》亦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AI應用風險管理需要,協助相關產業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文化部應針對生成式AI衝擊較大之藝文產業,辦理應用AI風險管理研究,並調研藝文使用者於接觸藝文作品時應有之風險意識,進一步完備AI法制政策及風險防範機制。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3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三三)臺灣原創漫畫近年創作題材多元、風格豐富,展現高度創作能量。如《南機場生存指南》、《黎明前的回聲》等作品,皆從臺灣在地經驗、歷史記憶與社會議題出發,展現臺灣原創漫畫獨有的創作視角,並已入選Books From Taiwan 2.0文本外譯,顯示臺灣漫畫具備發展國際IP之潛力。惟臺灣漫畫仍受限於市場規模及產製資源,多數作品以單本或3本以下為主,影響作品能見度及後續IP開發。文化部「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辦理「中長篇漫畫產製補助」,支持具市場發展性作品發展為3至5集之中長篇作品,近2年已補助27案,其中已發行或規劃發行外語版者計8部,已有初步成果,惟後續應持續強化中長篇漫畫產製、文本外譯、國際版權推廣及動畫、影視等跨域改編媒合,協助臺灣原創漫畫累積中長篇作品能量與市場能見度,培育更多具國際競爭力之臺灣原創IP。18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三四)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新增編列「音樂節升級與帶動國際觀光計畫」5,000萬元,目標提升具國際潛力音樂節活動規模與服務量能,延伸在地文化體驗並加強國際行銷,帶動音樂旅遊市場。音樂節觀光及演唱會觀光已為國際發展趨勢,如美國科切拉音樂節(Coachella)、日本Fuji Rock等,皆吸引世界各地歌迷專程前往參與。文化部應藉本計畫帶動城市及周邊景點觀光能量,吸引更多國內外遊客。惟音樂旅遊涉及流行音樂產業、觀光行銷、地方政府協調、交通接駁、旅宿服務及國際宣傳,非文化部單一機關可獨力完成,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會同交通部觀光署、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就「音樂節升級與帶動國際觀光計畫」研議跨部會合作機制,包含觀光資源串接、國內外行銷分工、旅行業者合作、地方協調窗口、交通旅宿配套、在地文化體驗,以及與「臺灣觀光邁向2030方案」之銜接方式。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三五)近年ESG已成為企業經營與投資評估之重要趨勢,文化內容產業亦可成為企業實踐社會責任與文化永續之重要場域。企業投資國片、支持國片包場或投入文化內容產業,不僅有助於臺灣影視產業發展,亦可作為企業文化投資及ESG實踐之具體方式。惟於115 年 2 月 3 日「國片映演協商機制」諮詢會議中,產業人士指出,目前企業投資國片之ESG效益宣傳仍有不足,建議加強宣導上市公司投資國片或國片包場之ESG意義,以提升企業投入意願。文化部應會同文化內容策進院,持續研議及精進企業投資國片、國片包場及文化內容投資之ESG效益推廣措施,包含建立實務案例、提出誘因說明、強化宣傳,並研議媒合企業、片商與戲院合作模式,以擴大國片資金投入與觀影支持。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6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三六)國片為臺灣文化內容產業重要一環,文化部為振興國內電影產業,曾與映演業者共同建立「國片映演協商機制」,並自2024至2026年推動3年自主排片計畫。依文化部資料,截至115年5月,國片排片率已達28.49%,票房達11億元,顯示過去3年文化部與戲院共同推動國片映演已有一定成果。文化部亦宣布2027至2029年將持續以國片排片率達20%為目標,方向值得肯定。惟國片排片率能否穩定維持,仍涉及檔期整合、戲院排片策略、宣傳資源、觀眾消費習慣及國片產製品質等因素。文化部應持續從產製端與消費端雙軌推動支持政策,透過檔期整合、排片策略調節、國片行銷推廣及觀影誘因,提升國片映演能見度與市場支持,帶動整體票房與觀影人次成長;並持續強化產業扶植機制,協助國內電影產業深耕在地市場、逐步拓展臺灣電影於國際市場之競爭力與影響力。187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三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近年持續推動臺灣經典電影修復,保存珍貴影像文化資產,並讓不同世代觀眾有機會重新認識臺灣電影史。修復國片除典藏保存外,亦應進一步擴大推廣與映演,使修復成果更常態進入戲院、校園及地方文化場域。惟於115年2月3日「國片映演協商機制」會議中,獨立戲院代表指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針對修復國片放映授權,多採影展或活動場次計價模式,惟獨立戲院座位數較少,若以現行收費方式進行商業映演,常面臨入不敷出情形。為使修復國片更容易進入獨立戲院及地方場域映演,文化部應與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依實務需求調整修復國片放映授權及收費方式、降低映演門檻,以期能強化修復國片之映演推廣,讓投入人力、經費及專業修復完成之珍貴國片,能被更多觀眾看見,發揮更大效益。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8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三八)遊戲產業已成為全球文化內容與數位娛樂市場的重要產業,兼具商業潛力與文化傳播能量。遊戲不僅是數位科技產品,也融合敘事、美術、音樂、動畫、角色設計及原創IP開發等文化內容,對國家文化品牌形塑與國際市場拓展具有重要意義。遊戲產業雖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惟其產業鏈與文化內容產業高度相關。文化部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仍應就原創IP開發、國際推廣、投資媒合及人才培育等面向提供支持,協助臺灣遊戲產業結合科技創新與文化內容能量,提升國際競爭力。189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三九)文化部與運動部於114年10月就運動文化產業推動展開合作,包含文化幣與動滋券共同行銷,並提出運動漫畫、運動電影、運動國際影展及運動博物館等合作方向,期能共同打造臺灣運動文化產業。其中,運動博物館之籌設涉及運動史料蒐集、典藏保存、研究詮釋、展示教育及科技展演等面向,文化部作為全國博物館主管機關,具備文化保存、策展研究及博物館專業,應積極協助運動部推動前期規劃。近年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亦辦理臺灣運動史相關展覽,並從館藏史料中發掘臺灣少棒發展等重要歷史線索,顯示文化部所屬館舍具備將運動記憶放入臺灣歷史與文化脈絡中重新詮釋之能力。爰請文化部持續與運動部就運動博物館籌設及運動文化保存推廣建立合作機制,共同保存臺灣重要歷史記憶。190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四O)「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係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之重要政策工具,攸關臺灣各國家語言之保存、復振、教育推廣、人才培育及使用環境建構。惟該方案將於115年屆期,國家語言之推動仍須長期投入,文化部應及早檢討既有執行成果,並規劃後續接續方案,避免政策中斷,影響國家語言保存與發展。191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四一)文化部核心任務之一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隨著數位平台與影音產業發展,自媒體工作者從企劃、拍攝、剪接、後製到品牌經營,已成為當代文化內容產製的重要一環,亦應納入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之討論。文化部已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2條訂定「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之契約指導原則」,並提供契約範本供參考,惟現行規範主要聚焦「承攬」與「委任」關係,尚難完整涵蓋自媒體工作者常見之合夥、抽成分潤、品牌合作、商標授權、股權安排及營業秘密等複合型法律關係。近期自媒體產業相關爭議亦顯示,創作者面對公司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民法及刑法等問題時,往往缺乏足夠法律資源與契約保障。爰請文化部會同文化內容策進院,邀集相關公協會、平台業者及法律專業團體,盤點自媒體工作者常見合作樣態與法律爭議,強化契約指引、法律諮詢及教育資源,以完善自媒體工作者權益保障。19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四二)中央廣播電臺平時肩負新聞傳播及對外傳播任務,戰時亦負有協助政府發布重要訊息之功能,屬國家一級關鍵基礎設施,且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所定A級機關。面對中國持續對臺進行假訊息、認知作戰及資安威脅,中央廣播電臺之內部管理、資安防護及傳播韌性,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惟中央廣播電臺近年發生多起資安及帳號管理事件,包含官網遭內部工程人員入侵竄改、置入政治圖像,另央廣粉絲專頁亦曾遭盜用並移除管理權限,顯示其帳號權限控管、內部稽核、社群平台管理及資安應變機制仍有強化必要。央廣以多語言對全球發聲,若遭敵對勢力滲透、破壞或癱瘓,將嚴重影響我國對外傳播、政府訊息發布及國家安全。爰要求文化部督導中央廣播電臺全面檢討內部管理及資安防護機制,以確保國家對外傳播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193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四三)行政院已將「擴大觀光」作為國家發展重要方向,並以2030年達成臺灣觀光產值破兆為目標。擴大觀光應串聯大型國際會展、演唱會、國際體育賽事及文化活動等資源,促進臺灣觀光發展。惟文化觀光之推動涉及文化部、交通部觀光署、地方政府等多方協作,避免各自為政,影響政策成效。其中,文化部推動「百大文化基地」政策,然而,交通部觀光署配合「百大文化基地」政策之協辦事項,多以既有「台灣好行」及「台灣觀巴」路線結合部分文化基地為主,政策力道有限,尚未充分發揮百大文化基地帶動文化觀光之效益。交通部觀光署近年已有配合大型宗教活動、海洋觀光及地方大型活動,進行疏運、遊程包裝及觀光行銷之經驗,顯示觀光資源若能與文化基地有效串聯,將有助提升文化場域之國內外能見度,並帶動地方觀光與文化消費。文化部作為百大文化基地政策主管機關,應主動整合交通部觀光署、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針對「百大文化基地」及未來「百大基地示範性旗艦文化觀光景點」,研議文化觀光推動規劃,包含周邊觀光資源盤點、特色遊程設計、交通接駁、旅遊服務配套、國內外行銷,以及跨部會分工機制,讓文化基地能串聯周邊景點、商圈與地方文化資源,形成具吸引力之文化觀光路線。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一四四)鑑於115年度總預算尚未通過,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延續性計畫得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僅能在114年度決算數範圍內支用;經查文化部115年度經常性經費與延續性計畫實質編列達142億9,024萬9千元,相較於114年度實際上已大幅成長達28億7,766萬1千元。受整體預算案未能即時審畢,導致多項計畫與正值籌備關鍵期之館舍、博物館業務(詳見附表1),均因無法動支「新成長之預算額度」面臨重大延宕與中斷危機。茲因立法院審查停滯,已嚴重傷害我國重大文化政策之實質推進,建請文化部在預算通過後,應立即啟動落後進度補強機制,加強控管政策期程,以避免受預算審查進度影響。195

附表1

科目

115年度預算案數

114年度法定預算數

新成長預算額度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業務

1億4,042萬5千元

8,770萬9千元

5,271萬6千元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44億1,929萬元

36億6,995萬8千元

7億4,933萬2千元

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

14億6,626萬元

10億6,187萬5千元

4億438萬5千元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業務

2億8,507萬7千元

1億2,850萬2千元

1億5,657萬5千元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業務

1億2,692萬2千元

8,000萬元

4,692萬2千元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博物館業務」

2億5,440萬1千元

1億4,857萬8千元

1億582萬3千元

國家人權博物館

「博物館業務之推展」

6億7,906萬8千元

2億8,735萬9千元

3億9,170萬9千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一四五)有鑑於Google Arts And Culture(以下簡稱GAC)平台係國際認識各國博物館、美術館之重要數位窗口,全球已逾2,000座文化館所加入,惟查吳委員思瑤曾於110年度預算案提出建議文化部應鼓勵下轄館所參與GAC平台,迄今我國相關館所僅7座,而文化部轄下卻僅有國立臺灣美術館加入,整體進度與110年度持平無二。為因應疫情衝擊,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推動數位轉型,自110年度始創參與GAC計畫,已賡續推動多年,與國立臺灣美術館可謂我國推動數位博物館之濫觴,在吳委員思瑤的要求下,故宮已承諾將其參與GAC之實務經驗轉化為指導方案,並承諾透過工作坊、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等形式,協助、指導國內有意願的館所加入該國際平台;同時故宮未來將優先以「臺灣意象」為主題,邀集國內館舍進行跨館所聯合數位策展。此舉係向國際輸出臺灣文化軟實力之關鍵契機,文化部下轄各國家級核心館舍均擁有豐富之臺灣本土歷史與藝術藏品,應扮演積極主動之關鍵角色,建請文化部應督導下轄各級館舍,主動與故宮對接,積極參與後續辦理之共享工作坊,未來主動響應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意象」之聯合線上展覽計畫,以提升我國在國際上之能見度。196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四六)有鑑於中共前夕發表「惠台政策」,其中針對文化部業務明文允許引進台灣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於中國衛視頻道及網絡視聽平台播出,並鼓勵台灣業者參與微短劇創作,然其前提是「導向正確、內容健康」等思想審查,此舉係中共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以文化市場為工具,意圖促使我國影視產業在資金與市場誘因下產生「自我審查」之寒蟬效應,長期而言將嚴重削弱我國文化主體性、消融台灣民主自由價值,並面臨核心影視技術與人才遭對岸不當吸納之國安危機。為積極捍衛我國創作自由,建立台灣影視產業之國安韌性,建請文化部應提出「因應中共影視統戰之台灣影視產業風險防範因應對策」,並進行下列事項:1.建立風險宣導與權益保障機制:針對前往對岸參與兩岸影視合作(含微短劇、新媒體網絡視聽節目)之台灣業者與創作者,加強政治風險、資金糾紛、智慧財產權等風險之宣導。2.加大本土新媒體扶植力道:面對中共強力吸納影視人才之攻勢,文化部針對研議針對本土新媒體影視、短影音、微短劇之提高補助或投融資機制,提升台灣本土「留才、育才」之誘因。3.加速台流影視多軌佈局全球市場:積極協助台灣優質影視作品對接歐美、日韓及新南向等國家之串流平台(OTT)與國際展會,以確保影視產業多元化布局,擺脫對單一極權市場之經濟依賴,維護我國影視創作自由與文化主權。19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一四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公視臺語台自108年至114年7月底止,陸續開辦多項臺語說演、配音、主播及媒體製播課程。然查其成果,除少數班別(如學生主播、聲音學院)有概略描述學員去向外,包含108年「新聞配音培訓」、「戲劇編導培訓」、110年「中教大產學合作課程」及112年「成大產學合作課程」等,後續追蹤皆列為「無追蹤」,文化部編列預算培育人才,卻對學員是否真正投入臺語影視產業無所知悉,難以評估政策實質效益。又查114年度「臺語台表演班」規劃有結業公演與戲劇作品試鏡機會,然綜觀歷年課程,普遍缺乏系統性的「產學對接」與「實習媒合」配套,若缺乏妥善的引介機制,恐使空有熱血的學員於結業後流失,無法有效緩解目前臺語影視人才稀缺之困境。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精神,建請文化部督導公視基金會,應完善該類影視人才培育學員就業追蹤機制,並擴大媒合及引介機制,俾利精進未來課程內容,及擴散培育之成效。19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四八)文化部原於112年規劃僅針對18歲青年,每人發放文化禮金1,200點,作為藝文消費折抵,嗣爭取「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將發放年齡擴大至21歲青年成年禮金,並於113年推動將成年禮金常態化,發放年齡亦再擴大至16至22歲青年,每人1,200點文化幣。復於114年度除對原有發放對象每人1,200點文化幣外,另試辦對13至15歲青少年發放文化幣600點,115年度預算案則常態化發放13至22歲青年(93至102年出生者),每人1,200點文化幣,總計受益人次計204萬人,預計自115年1月1日開放領用。然查,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文化部自112年推動文化成年禮金以來,發放年齡層逐步擴大,由112年之11.1萬人(11.28%)未領取,至113年有21.6萬人(14.35%)未領取,迄114年8月20日止,尚有51.2萬人(24.79%)未領取,足顯示隨著發放對象持續擴大,實際未領取人數同步增加,其未領取人數占比亦逐年增加。鑑於文化幣限定實體場域消費,具扶植在地藝文產業之政策目標,建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之研議:1.未領取率高達近四分之一,須釐清是否存在城鄉落差:應針對112至114年度文化幣未領取及未消費個案之「區域與縣市分布」進行實證分析,以釐清特定縣市、偏鄉或非六都地區,是否存在城鄉落差與資訊不對等,若未領取者高度集中於非六都或偏遠地區,則證實政策未能有效觸及藝文資源相對匱乏之族群。2.若堅持實體消費政策,應解決偏鄉「有幣無店」的消費困境:若堅持文化幣限定實體場域消費,能確實將資源留在國內實體書店、國片電影院及在地表演藝術。然而,在藝文資源分配不均的現況下,偏鄉青少年可能面臨生活圈內缺乏合規合作店家的窘境,應積極檢視各縣市合作店家的普及率,避免文化幣變相成為「都會區青少年的專屬福利」。3.善用線上工具,把藝文資源送進偏鄉:經調查後若有第一點之情事,應透過教育部學籍系統或戶政系統,若是教育部認定的「偏鄉地區學校」學生,或設籍於特定藝文資源缺乏縣市之青年,應評估解鎖文化幣「特定線上消費功能」。19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一四九)根據立法院法制局報告《藝人粉絲見面會黃牛票之法律適用相關問題研析》指出,近年來藝人「粉絲見面會」(下稱見面會)日益興盛且營收驚人,已成為我國蓬勃發展之「文化創意活動」重要類型之一。惟坊間充斥大量高額加價之見面會黃牛票,已嚴重侵害一般藝文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現行文化部主張見面會多屬拍照等商業行為,認定其不適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之「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條款,僅能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裁罰,致使實務上僅能依罰則過輕,除引發社會普遍不滿,難以遏阻黃牛集團。探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之立法理由,其核心精神在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及健全「藝文活動票券」市場機制,「表演」一詞僅為音樂、戲劇、舞蹈等活動之現象描述,見面會本質上亦具演藝與文化活動之性質,均應視為親近藝人之活動,故不應拘泥於文義而將其排除。建請文化部應關注具備藝文與演藝性質之見面會票券於日韓等國家處理模式,適時納入相關規範處理,以即時回應社會期待、杜絕黃牛違法漏洞。20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五O)有鑑於文化部同意每年補助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經營臺灣建築博物館,依115年2月25日『威尼斯建築雙年展經費暨建築博物館組織規劃報告會議』部長指示,籌備建築博物館經費-116年度起以創建「臺灣建築博物館」計畫,列入競爭型計畫預算。上開計畫內容包括「臺灣建築文化基地、臺灣建築博物館」統籌籌備與開館事宜、開館CIS設計、規劃116年度建築博物館(昭和樓)開館展、規劃116年度建築文化基地(鐵道部園區20號建物)接檔展、建築文化報紙與專刊編輯與製作、及開館行銷、教育推廣活動、官網建置、媒體宣傳等,共計6,350萬元。基於文化部業於113年5月14日宣布,建築文化基地預計於115年正式開幕,116年度之開館展演、品牌行銷及基地營運更為政策落地關鍵期,建請文化部針對所需之籌備與開館、行銷經費,應盤點資源及相關計畫,透過預算滾動式調整予以經費支持。20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一五一)第11屆立委就職以來,國民黨聯手民眾黨對臺灣文化的針對性打擊從不間斷。先是濫刪、濫凍文化部預算,在各部會提出追加預算案時,又針對性地排除掉文化部提出的一切追加需求。隨後,於全面拒審總預算的狀態下,此兩黨因忌憚民意反撲,挑出718億預算項目欲放行,當中亦連一筆文化部預算都沒有。劣跡斑斑本已屬誇張,然而,在國民黨黨首鄭麗文等促統頑固分子跪叩習近平後,恐怕將變本加厲。除高呼臺灣海峽為中國內海之謬論,鄭麗文等人同時從中國搬回10項統戰措施,其中的第9項,甚至宣示要協助習近平推動臺灣做出符合中共官方觀點的影視作品,明目張膽把獨裁中國那套思想審查標準搬到臺灣,無非就是在向臺灣文化宣戰,同時也是對我國民主制度的威脅和挑釁。國民黨已然大方承認,他們就是「中共藝文審查委員會」。面對如此敵意滿滿的情境,為守護並向世界推廣臺灣文化,文化部應有更加積極之因應作為。20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二)《公共電視法》修正,拿掉捐贈經費長年上限後,公廣集團理應獲得相當程度營運彈性,然而常態性捐贈卻凝止於修法前的9億元,致使修法精神及美意無法獲得實踐。2025年11月5日,文化部部長李遠對此表示:「說來悲哀,9億元本來是天花板,拿掉之後還是9億元。大家聽到其他20幾億元是因為有臺語臺的8億元,有兒少臺的6億元還有TaiwanPlus 6億5,000萬元,還有前瞻計畫等等。原來在公共電視所能夠用的錢還是9億元,我非常感謝委員提到這件事,因為我自己在大公廣集團工作過,公共電視在1998年成立到現在,一直用這樣的錢在工作……我當然希望它能夠在委員支持下我們提高這個天花板。」《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然經查,115年度文化發展基金施政重點僅涵蓋「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以及「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並且,115年度文化發展基金來源非但僅2億1,447萬3千元,且較114年度減少9,114萬6千元,約29.82%。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完整說明擴大文化發展基金來源,且挹注公廣集團之可行性評估。20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三)《公共電視法》修正,拿掉捐贈經費長年上限後,公廣集團理應獲得相當程度營運彈性,然而常態性捐贈卻凝止於修法前的9億元,致使修法精神及美意無法獲得實踐。2025年11月5日,文化部部長李遠對此表示:「說來悲哀,9億元本來是天花板,拿掉之後還是9億元。大家聽到其他20幾億元是因為有臺語臺的8億元,有兒少臺的6億元還有TaiwanPlus 6億5,000萬元,還有前瞻計畫等等。原來在公共電視所能夠用的錢還是9億元,我非常感謝委員提到這件事,因為我自己在大公廣集團工作過,公共電視在1998年成立到現在,一直用這樣的錢在工作……我當然希望它能夠在委員支持下我們提高這個天花板。」臺灣公視每年所獲政府9億元捐贈,一旦與各國公共媒體年度相較,便可見差距之懸殊。英國BBC獲2,530億元,為臺灣公視的281倍;日本NHK獲1,370億元,為臺灣公視的152倍;韓國KBS獲310億元,為臺灣公視的34倍。就2024年人均所得而言,英國為臺灣的1.38倍、日本為臺灣的1.02倍、韓國為臺灣的1.04倍。統合以上資訊,並考量各國人口數,以及我國公視長遠發展方向,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說明,未來將如何落實《公共電視法》修正精神,並提高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常態性捐贈。20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四)115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預算案於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項下「人權史料文物蒐集典藏及出版計畫」編列預算1,665萬9千元。行政院2025年11月核定「戰後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強化方案」,銜接「轉型正義階段政策重點策進方案」,聚焦處理「戰後基於鞏固威權統治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對原住民族所為之不法行為,其調查研究、方案研議及落實處置措施。」經查,威權時期政府許多原住民族菁英人士遭到迫害,而在其高壓政治氛圍下,當事人或相關族人往往避而不談。為促進各界瞭解這段歷史,應加速並擴大推動原住民族政治案件當事人口述歷史記錄工作,文化部應持續辦理原住民族政治案件口述歷史,並與國史館等相關單位共同進行研究,並妥適轉為教育素材廣為進行社會教育。205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五)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判決理由書第38段,「由臺灣之歷史脈絡觀察,解釋上,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應由國家以法律特別保障其文化等權益之原住民族,不應僅限於系爭規定所定之原住民,而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之民族。」毫無懷疑地證成,所謂「平埔原住民族各族」亦為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然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查詢」網頁,竟將「平埔族群」另外進行標示,極可能有違大法官「平埔原住民就是原住民」判決意旨,意即,原住民就是原住民,不應再另外標示「平埔族群──XX族」,應直接進行「XX族」之標示即可,文資局應立即進行網站設計之修正。此外,噶哈巫族亦為臺灣原住民族,卻未出現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查詢當中,應立即補上。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進行網頁內容之修正,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6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六)臺灣人自由進行藝文創作,不必擔心亡命天涯,僅為近30年之事。近30年來,長時間遭受壓抑的臺灣文化,可謂於重新扎根伊始。然,未及銜接受到刻意留白、淡化的戰前歷史記憶,與200年間循序發展之藝術史傳統,便又面對挾中華文化大纛以招威權陰魂者,不遺餘力地打擊臺灣文化,意圖透過政治壓力干預藝文創作。改編自臺籍戰俘監視員真實經歷的影集《聽海湧》,受到特定群體撻伐,公視因而召開「真實與虛構-時代戲劇創作與相關法律問題:以《聽海湧》為例」座談會,廣邀各界參與。在公視慎重召開座談會的表現背後,除了對專業的尊重外,同時也反映出政治壓力的巨大。另一部公視戲劇《零日攻擊》,更是在正式上映前就招致許多因政治意識型態而起的批評,甚至有立委直接於委員會召開過程中對創作者進行政治施壓,質疑為何要以臺灣遭攻擊的角度拍攝這部影集?為什麼不叫零日防禦呢?最終則影射《零日攻擊》投審程序有問題,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7,500萬元。隨後,國民黨團甚至威脅完整刪除公視23億預算。有影劇界人士反映,針對特定作品的政治攻防,已經讓創作者感受到深深的壓力,不論是借場地,又或者尋求民間投資,將來恐怕都會面臨相當程度的阻撓。最讓人擔心的,無非是因為這些政治干預,對我國影劇發展方向造成實質影響、大開創作自由之倒車。文化部作為我國文化最高主管機關,應盤點藝文產業所受政治衝擊、捍衛創作自由,並提出因應方案,且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七)《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旨在保存全民共享之文化資產,然近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施行後,已致文資法之「公共利益」屬性與傳智條例之原住民族「集體主權」產生法律競合,實務執行已現重大衝突。經查,學界已明確指出兩法間之重大爭議:1.原住民族國寶利用僵局:典藏於我國公立博物館(如中研院、臺大)之原住民族文物(如排灣族祖靈柱),依文資法指定為「國寶」,其複製與監製依現行規定(如〈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屬保管機關權責。然該文物圖紋亦經原屬部落依傳智條例登記為「智慧創作專用權」,導致保管機關與原屬部落雙方均可依法阻止對方進行複製或利用,使國寶之保存與活用陷入困境。2.無形文資保存者身份衝突:依文資法登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時,係以「技藝」為標準,不限族群身份。然若該技藝已登記為「智慧創作」,將導致文化部依法登錄之「保存者」(可能為非原住民),面臨傳智條例下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之法律風險,亦使文化傳承工作橫生枝節。文化部作為文資法主管機關,為使文化保存工作得以順利推展,並同時尊重原住民族依傳智條例所享之文化主權,應立即正視此跨法規之衝突。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立即主動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發起跨部會正式協商,針對「原住民族國寶文物複製權歸屬」及「無形文資保存者身份競合」兩大議題,共商解決方案,並研擬共同法律解釋或作業準則。並應就文資法相關子法進行檢討,研議如何於法規中納入傳智條例「專用權」之考量,建立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主權之利用機制,解決現有《文化資產保存法》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競合衝突,爰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8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八)持續施壓公視董事遴選案,國民黨、民眾黨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要求公視董事人選必須透過政治協商選出,終極目標無非扶植受藍白掌控的公視董事長。對媒體運作赤裸裸介入,為的當然不是人才,而是奴才。行政院雖有董事候選人提名權,然而最終,必須由立法院選派審查委員以3分之2同意通過,才能獲得正式聘任。換句話說,只要在野黨不喜歡哪個人選,那個人就絕對會被刷掉。在這樣的情況下,在野黨推派的8名審查委員(吳永乾、董保城、杜聖聰、廖元豪、許良源、羅國俊、馬詠睿、潘祖蔭)宣稱對人選不滿意,居然採取集體請辭手段直接卡關遴作業,怯於正大光明向國人交代,各個被刷掉人選的不適格理由,野蠻而荒謬的政治勒索昭然若揭。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現代民主國家公權力配置方式。唯有權力分散於國家各機關,相互制衡才有可能。行政院提名並由立法院推派代表選出公視董事,便是權力分立下的運作結果。文化部有義務堅定捍衛媒體獨立,拒絕政治勒索。209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一五九)有鑑於文化部115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文化與AI融合創新計畫」、「AI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三期整體發展計畫」及「人文驅動之未來社會關鍵課題研究與發展計畫」等跨年期新興計畫,相關計畫多尚於規劃或核定程序中,且未於預算書中「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完整揭露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分年配置情形,致整體計畫資訊呈現尚有精進空間。考量跨年期計畫涉及長期資源配置與政策推動方向,為利外界理解政策全貌並提升預算審議之完整性,相關資訊之揭露與說明仍有持續強化之必要;另為避免預算編列與計畫核定時程間之落差,影響後續執行效率,亦有必要檢視相關作業流程之銜接性。爰此,請文化部檢討跨年期計畫之預算編製與揭露方式,依相關規定於預算書中妥適呈現計畫整體內容與經費配置,並持續強化計畫核定前之規劃作業與資訊說明機制,以提升預算編製品質與行政效能。210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一六O)文化部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並協助地方政府改善文化場館設施,訂定「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然經查發現,該要點於補助審查過程中,未明確訂定具體及客觀之評比標準,審查結果透明度不足;同一場館涉及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審查規範未盡周延;且計畫執行完竣後,未將使用效益納入制度設計,影響政策效益之衡量。文化部雖已於113年9月修正補助作業要點及督考機制,增訂明確審查評分標準、防止重複提報之審查項目,並要求各計畫列明預期與實際效益,作為後續補助依據,惟相關措施仍屬初步調整,後續成效有待檢驗;允宜文化部持續檢視補助審查與督考機制之落實情形,並應就執行後實際效益提出具體成效報告,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提升地方文化館公共服務量能,避免補助流於形式,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一六一)臺灣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曾選出亞洲首位非政治家族出身之女性總統,國會女性議員比例更數年達四成以上。依行政院最新發布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我國表現高居全球第七、蟬聯亞洲第一,性平表現卓越。臺灣推動婦女與性別人權數10年來,多個性別人權重要事件促使進步法案通過,累積無數文物與行動歷程,然至今仍缺乏國家級專設場館呈現其全貌。經查,關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郭委員昱晴國會辦公室建請文化部研議設置國家級婦女與性別人權場館之預算提案,文化部回覆認同婦女與性別人權議題具高度跨領域特性,設置國家級功能場館確有其必要性。然查,針對郭委員昱晴國會辦公室於該次提案中,要求文化部進行3個民主國家之婦女與性別人權館案例研究與比較,文化部最終回覆卻僅聚焦於丹麥經驗,仍缺乏其他民主國家之比較分析。爰請文化部參酌至少3處民主國家之婦女與性別人權館進行國際案例研究與比較,並於3個月內向郭委員昱晴國會辦公室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2

提案人:郭昱晴 范 雲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六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文化部負有規劃與推動威權時期不義場址保存、審定之法定職責。再依《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的定義為「得作為反省威權統治,國家侵害人權行為之現場。」、「有助於彰顯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與人民抵抗的紀念地。如受人權侵害者的生活起居,或於全國發生具時代性、重要性或獨特性事件之空間場域。」義光教會(原林義雄宅邸)作為林宅血案發生地,其保存之核心價值在於建築物本身作為歷史見證。林宅血案發生至今已逾46年,這期間,血案遺址全仰賴民間力量加以保存。義光教會在2025年提出申請,欲設置成為「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成為民間自主申請首例,並於2026年4月在賴清德總統見證下完成揭牌儀式。總統致詞時強調,「林宅血案」是威權政府侵害人權最黑暗、最沉痛的一頁,本場址之設立不只是對歷史現場的保存,更是國家勇敢面對歷史、記住傷痛,並從中深化民主的重要時刻。經查,文化部曾於2025年9月審定此案時承諾,國家人權博物館將持續協助義光教會舉辦歷史場址解說、講座或與場址及周遭場域相關之導覽活動,使其發揮教育意義。然,文化部依法有責推動威權時期不義場址之保存與審定,國家對場址的維護與活化須要做得更多。所以,要使義光教會(林宅)場址活化,以達教育意義,需要國家積極整合資源及提出具體規劃,才能真正落實轉型正義。爰建請文化部參酌德國、南非、智利等國經驗,研議義光教會揭牌後,國家可以如何協助該場址活化與推廣規劃,內容須包含現有資源整合、導覽推廣結合數位保存(如 VR/AR 歷史重現等多元化呈現方式)等,進一步將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活化為深化人權思想與民主教育的基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郭委員昱晴國會辦公室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義光教會揭牌後場址活化與推廣規劃的書面報告。213

提案人:郭昱晴 范 雲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一六三)115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獎補助費」項下編列2,200萬元,用於辦理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業務,包括專業人力與法律諮詢協助、補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並維護檢舉黃牛專區網站等。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雖文化部已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建立黃牛票檢舉及實名制補助機制,並加重黃牛票罰則、賦予地方政府裁罰權限,然近年黃牛票檢舉案件數仍明顯增加,且黃牛集團持續變換手法,包括使用搶票機器人、偽造身分資料、序號轉售或其他規避查驗方式。為保障消費者公平購票權益,並提升修法及預算執行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機制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14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一六四)有鑑於威權統治時期人權侵害發生地、政治案件偵訊、羈押、審判、處刑、監禁場所,以及軍中、校園、警政、情治、監所等相關場址,均承載國家暴力、受難者記憶及民主化歷程之重要歷史意義,為我國推動轉型正義、保存公共記憶及落實人權教育不可或缺之基礎。惟現行具有轉型正義意涵之場址保存,主要仍仰賴《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類別,或由各管理機關以個案方式辦理標示、展示及教育推廣。然而,部分場址雖具重大人權侵害或歷史記憶意義,卻未必符合現行文化資產審議要件,而難以透過既有文化資產制度獲得保存。此一制度缺口,恐使具有轉型正義意涵之場址雖經社會辨識其重要性,卻欠缺明確法律依據進行保存、標示、管理、開放及教育推廣,進而導致歷史記憶逐漸消失。為避免具有轉型正義意涵之場址因欠缺專門法律依據而無法有效保存,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具有轉型正義意涵之場址保存制度提出書面說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15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一六五)有鑑於國立中正紀念堂不僅為重要公共文化場館,亦是臺灣威權統治歷史、國家崇拜象徵、民主轉型歷程及公共記憶爭議高度交會之場址。其空間如何進行歷史詮釋、威權象徵再脈絡化、人權教育推廣及公民社會參與,攸關我國轉型正義工程是否能從檔案、司法平復,進一步落實於公共空間與社會教育之中。近年文化部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雖陸續辦理展覽更新、園區空間開放、教育推廣及場館服務改善等事項,惟中正紀念堂作為具有高度轉型正義意涵之國家級場址,其政策推動不應僅以一般場館營運、觀光人次或活動場次作為成效衡量,而應建立定期、完整且可受社會檢視之轉型正義成效報告機制,具體說明該場址如何處理威權象徵、呈現受難者與民主化歷史、促進公共對話,以及將人權與民主教育融入日常營運。爰要求文化部督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研議建立轉型正義成效報告機制,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內容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16

提案人:陳秀寳 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一六六)建立文化部補助案行政中立、利益迴避及成果標示制度。李遠部長任內,特定流行音樂補助成果因內容及片尾標示引發公共討論,文化部亦曾公開說明相關補助係依制度審查、並無政治干預。惟正因文化補助具有扶植創作及公共資源雙重性質,文化部不宜只以「尊重創作自由」或「制度公開競爭」概括回應,而應進一步讓社會看見制度如何運作。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影視、流行音樂、出版、文學、書店、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文創活動等補助案,研議建立評審名單揭露原則、利益迴避紀錄保存、補助成果標示規範、計畫變更及成果通報、政治性爭議案件處理流程、受補助者權利義務及行政中立檢核機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六七)文化部預算爭議回應應以資料透明取代情緒化攻防。文化部114年度預算經刪減及凍結後,部長曾以文化是國家靈魂、預算刪減如斷葉脈等比喻對外說明;追加預算遭刪時,亦曾回應外界關於養網軍、助罷免之疑慮。預算審查本屬民主監督之一環,行政機關自可提出說明與不同意見,惟若回應過度訴諸情緒或將預算審查與對文化工作者之評價連結,容易模糊真正需要討論的補助制度、資源分配及政策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研議建置預算爭議回應及補助公開查詢平台,揭露各項補助計畫之目的、法源、受補助對象、審查標準、成果連結、利益迴避、年度成效及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8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六八)文化幣政策應提出領取率、使用率及線上消費趨勢精進方案。文化成年禮金常態化後,115年度發放對象擴大至13至22歲,涉及鉅額預算。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指出,文化禮金未領取比率已有上升情形,且限定實體消費與青年線上文化消費習慣未必一致。文化部若要說服社會此項政策確能振興藝文產業,不能只以發放資格人數或總預算規模作為成果,而應分析實際領取、實際消費、消費類別、未使用原因及受益產業。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文化幣精進方案,針對不同年齡層領取率、城鄉差異、實體與線上消費限制、獨立書店、國片、表演藝術、地方場館及文創工藝受益情形進行分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9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六九)文化黑潮及國家品牌計畫應建立跨司局整合與成果型指標。文化黑潮、臺流經濟、國家品牌及國際傳播已成文化部重要政策語彙,相關預算分散於文化資源、文創、影視音、人文出版、藝術及文化交流等不同業務。預算評估亦指出,文化黑潮計畫與部分既有計畫相關,績效指標仍有精進空間。若缺乏跨司局整合與成果型指標,恐產生預算重複、成果歸屬不明及宣傳大於實質效益之疑慮。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文化黑潮及國家品牌計畫整合架構,列明各子計畫預算、主責單位、補助對象、海外授權、國際通路、內容轉譯、產業投資、人才培育、地方文化輸出及後續商務媒合等成果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0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七O)公共媒體及TaiwanPlus應強化治理、分工與國際傳播成效。李遠部長任內,公視董事會延任、董事長職務身分及新董事會組成延宕等議題持續引發朝野爭議,凸顯公共媒體治理、法制適用、提名審查及文化部主管監督責任仍有釐清必要。TaiwanPlus作為國際影音平台,則應以海外目標受眾、使用者留存、國際媒體引用、議題擴散及內容授權等指標檢驗,而非僅以補助金額、製播數量或點閱次數作為成果。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公共媒體捐助監督、董事會治理、提名及審查程序、利益迴避、TaiwanPlus目標市場觸及率、使用者留存、國際媒體引用、議題擴散及其與中央廣播電臺、公視之分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七一)文化內容投資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應強化投資集中度與投後管理揭露。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指出,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有集中投資於少數對象及未完成設立登記事項之情形。文化產業投資具有風險,政府介入應更重視投前審查、投後管理、退場機制與公共效益;若投資資訊過度不透明,外界即難以判斷政府資金是否真正帶動產業生態,而非集中挹注特定業者或專案。爰要求文化部督促文化內容策進院於3個月內,在不涉及營業秘密之前提下,提出投資產業類別、投資集中度、設立登記進度、風險控管、退出機制、帶動民間投資、內容產製成果及失敗案例檢討之揭露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七二)藝文票券黃牛防制應加強平台、地方政府及檢警合作。近年演唱會、表演藝術及大型展演活動屢見黃牛票、自動化搶票、加價轉售及詐騙爭議,影響正常消費者權益、藝文市場秩序及表演藝術產業發展。文化部雖非所有大型活動之唯一主管機關,仍應就藝文票券市場秩序負起政策整合責任,不能只停留於宣導或個案處理。爰要求文化部會同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票券平台,盤點近年藝文票券黃牛案件態樣、檢舉處理時間、裁罰結果、實名制補助成效、平台防堵技術、資料介接機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提出跨機關執法及地方支援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3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一七三)文化部重大工程及場館計畫應建立共同管考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再造歷史現場、岸內影視基地、國家漫畫博物館、國家兒童未來館、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相關工程與場館計畫,均涉及龐大公共投資,並常面臨營建物價、設計變更、期程延長及完工後營運效益等風險。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建立重大工程及場館計畫共同管考表,列明核定進度、設計變更、追加原因、物價調整、完工後營運模式、使用率目標及對外開放期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4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蔡春綢 羅智強

第2項 文化資產局11億8,11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1) 文化資產保存涉及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古物、傳統技藝及文化景觀等多元標的,除日常維護外,亦須面對地震、颱風、豪雨、火災、蟲害、氣候變遷及人為破壞等風險。文化資產保存經費應優先支持真正具有急迫性、公共性及不可逆保存需求之案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作為中央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建立文化資產風險分級、災害預警、修復人才、地方政府輔導、補助審查及後續維護追蹤機制。相關預算不宜削弱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惟應提高補助審查透明度、災害應變能力及修復成果可檢驗性。請文化部會同文化資產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補助案件、風險分級、災害應變及火災防護措施、修復人才培育、地方政府執行落差、完工後維護追蹤,以及115年度重點改善方案。225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2) 校園文化資產係最貼近學生日常生活之文化教育場域,充分體現文化資產教育所強調之現地教學構想,可使學生親近文化資產場域並在其中學習,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亦具備跨領域特性,呼應108課綱核心素養,有助建構在地知識,養成地方感與文化公民意識,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文資局)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獲登錄之26處文化資產,多年來卻頻傳管理維護疏失、建物頹廢閒置、缺乏修復再利用計畫及經費等情事,為文化資產保存之負面示範,國教署缺乏統一管理維護標準、定期盤點機制、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之規劃,亦使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目標形同具文,文資局就上述情事疏於督導,亦未對調查研究及修復再利用提供相關必要協助及經費挹注;另查文資局每年編列400萬元補助26所學校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動計畫」,僅占全國3,848所中小學之0.6%,推動計畫之政策效益有限,且未與各教育主管機關合作推廣普及辦理,未能有效落實於校園場域。校園文化資產兼具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現地教學之功能,文資局均未有效履職,不僅有違文化資產保存之政策初衷,更使108課綱強調之核心素養教育目標,因缺乏可近性場域而無從落實,顯有疏失,文資局應與國教署跨部會合作,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文化資產保存現況,進行相關調查,盤點保存狀態並彙整修復需求,擬定計畫並編列預算執行,且督導各校妥適利用,另應擴大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動計畫,有效落實校園文化資產教育。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6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3) 鑑於115年度總預算尚未通過,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經查,文化部之115年度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編列4億0,967萬8千元,主要為文化資產局「再造歷史現場計畫(115-119)」之3億7,797萬6千元,上開計畫係延續前瞻基礎建設文化治理成果,推動系統性文化保存,奠立國家文化永續根基,倘若預算尚未審議通過無法動支,恐使政策銜接延宕,影響場域文資無法及時修復。經查,臺北市政府即提出「療.浴.北投2.0再造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區」計畫總經費1億0,907萬3,000元,向文資局「再造歷史現場計畫(115-119)」申請補助3,817萬5,000元,因文化資產保存具備不可逆性與時效性,依該計畫既定程期,包含「科技導入北投歷史場域計畫」之系統建置及「北投中心新村活化再利用(第三期)工程」之細部設計與發包,皆排定於115年上半年啟動。預算審查之程序延宕,恐實質衝擊上開計畫之文資修復工程與科技導入期程,連帶影響後續5年執行績效;又基於文資修復亟需穩定經費支持,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確保補助額度,並於115年度總預算通過後,督導地方政府啟動落後進度補強機制,加強控管政策期程與發包效率。爰此,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4) 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資料,截至114年7月底,我國計有18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其中已有11處完成文本撰擬,惟仍有7處尚未完成,包括太魯閣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大屯火山群、水金九礦業遺址、桃園臺地陂塘、烏山頭水庫與嘉南大圳,以及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等。部分案例因自然災害影響(如花蓮地震導致太魯閣國家公園自然地景變化)、跨部會協調不易,或地方政府優先推動修復保存工程等因素,致文本撰擬延宕。綜上,文資局應持續輔助潛力點主政機關,妥適整合跨部會資源,加速推動文本撰擬與更新,並深化國際推廣及教育交流,確保各潛力點之保存維護工作與價值論述能與國際接軌,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8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5) 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所提供資料顯示:1.截至114年7月底,全國125處國定及重要文化資產中,僅86處設有微型氣象站,尚有21處未設置,部分因偏遠地區電力、資料傳輸困難或所有權人未同意,導致監測覆蓋仍有缺口;2.截至114年7月底,文資局已全面更換二代設備之55處綜合氣象站,但仍有4處資料接收率低於70%,影響監測數據傳輸品質與即時掌握;3.截至114年7月底,國定古蹟中仍有9處尚未完成室內保存環境監測設備安裝,難以及時掌握木構或磚石結構之保存風險。綜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積極協調文化資產管理單位,完善微型氣象站建置,持續優化供電及網路傳輸設備,並加速推動室內保存環境監測,以提升文化資產預防性防災能力,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9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6) 行政院已核定「不義遺址保存行動策略」,提出七項保存活化建議措施,文化部發函42處不義遺址管理單位,請其至少擇定兩項保存活化措施辦理,其中一項應為設置標示牌。惟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不應僅限於制式標示牌設置,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持續諮詢專家學者,參考國內外案例,研議更多元之保存活化項目及樣態,並依不同場域條件、歷史脈絡、管理機關權責及受難者後代意見,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研商適合之保存方式,避免一體適用,提升不義遺址保存、教育與公共參與效益。另促轉會解散後,文化部承接不義遺址保存業務,原有64處潛在不義遺址,截至115年3月已完成45處預審,尚餘19處預計115年完成。文化部應持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2條辦理不義遺址保存及審定,不應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尚未通過為由,自我限縮業務範圍。又目前雖已開放民間提報潛在不義遺址,惟不義遺址資料庫、文化部和文資局網站皆未揭露民間提報方式、聯繫窗口、審查及獎勵機制,亦未有宣傳,致民間即便有意參與,仍難以得知如何提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就不義遺址保存活化措施精進、民間提報之配套措施及推廣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0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7) 鑑於賴清德總統於「國家希望工程」文化政見發表會中,提出八項文化治理展望,其中核心即包含「推動系統性文化保存」,旨在破除傳統單點之文資保存限制,以開創文化治理新局。分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最新通過之26處世界遺產,具備「跨場域、複數單元群組、完整敘事」系列申報共16處,比例突破六成,顯見國際文資保存主流,邁向「系列資產」的保存趨勢仍持續增長。我國於105年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時,即引入國際世界遺產保存體系,於第4條明定各類文資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法源依據早已完備。惟吳委員思瑤經調閱資料,法條修正至今已逾10年,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雖曾陸續就現有文資進行分類,包括燈塔、水道系統、金門軍事設施等類,但截今為止,我國實務上「系統性文化資產」指定登錄與申報案例,竟仍「全數掛零」,無一成功案例,恐使《文化資產保存法》系統性保存之法條流於具文,且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為落實賴清德總統文化政見,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研擬「跨行政轄區指定登錄機制」與「後續共同保存維護爭議」配套政策工具,以及提出「系統性文化資產」推動期程與申報規劃,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8) 根據吳委員思瑤於審查113年度預算案提出主決議,明確要求:「我國雖不具備向UNESCO提出申請之必要條件,然作為地球村之一員,允宜開拓在文化領域中更廣闊之生存與發展空間。基於積極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及其下屬機構的會議、活動及機制,爭取及維護國家利益,請文化部應積極與外交部協調,以參照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模式,爭取將參與UNESCO列為重點推動方向,俾利擴大我國文化影響力、善用國際資源以保存我國文化資產。」為落實上開決議,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113年11月召開「第一屆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第2次會議」,該會議針對參與UNESCO提出2024至2026年推動策略,包含:優先與UNESCO非物質文化遺產大會認證之重要諮詢機構交流,並透過辦理國際論壇、出國交流計畫及展演活動持續建立國際人脈。上開會議決議更特別強調「跨部會整合推動」,決議「請外交部協助推動參與UNESCO相關外圍國際組織,114年度預計拜會法國世界文化館及非遺中心等,請外交部出面協助安排拜會UNESCO總部,以建立雙方合作管道」。詎料,上開重要決議至今時隔年餘,文化部針對請外交部出面協助安排拜會UNESCO總部之實質進度,迄今未見明朗進展,恐使我國無形文資闖關國際之承諾流於內部會議形式。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2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9) 根據吳委員思瑤於審查113年度預算案提出主決議,明確要求:「我國雖不具備向UNESCO提出申請之必要條件,然作為地球村之一員,允宜開拓在文化領域中更廣闊之生存與發展空間。基於積極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及其下屬機構的會議、活動及機制,爭取及維護國家利益,請文化部應積極與外交部協調,以參照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模式,爭取將參與UNESCO列為重點推動方向,俾利擴大我國文化影響力、善用國際資源以保存我國文化資產。」為落實上開決議,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113年10月召開「第五屆臺灣世界遺產推動會第2次會議」,查會議記錄之決議四指出:將研議評估於國外設置文化展演據點(例如法國巴黎),以推廣我國多元文化面向。詎料,該次會議決議至今時隔年餘,相關據點籌設進度迄今均未見明確進度,恐使我國重啟申列世遺、加入UNESCO之行動流於內部整備,無法實質跨出國際。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10) 近來大學校園發生多起古蹟或歷史建物因缺乏經費修繕而崩壞的事件,險些造成師生受傷,對於校園安全危害甚大,文化部應儘速與教育部進行跨部會合作,共同盤點大專校院古蹟及歷史建物修繕保存情形,並以保障師生安全為優先原則,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大專校院古蹟及歷史建物修繕保存專案計畫,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4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11) 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於114年9月於立法院舉辦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研商會議」與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達成以下結論:現行文資法於列冊階段有三大問題:1.不予列冊追蹤時,提報人無救濟途徑;2.地方政府壟斷審查關鍵因素,操縱結果;3.各地方政府針對同類型文資之審查意見有極端巨大落差,標準顯不衡平。後續文資局邀請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再次召開「《文化資產保存法》研商會議」就上述問題之解方進行研商,然仍須就以下議題進一步探討:1.上述問題於會議中仍需持續收集更多建議,爰文化部應復邀更多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提出於制度及法規框架下之補漏機制及改進方向。2.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1明定「審查會議及會勘應載明審查或會勘之標的、出列席人員、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結論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惟若各級政府於其所提供予審查關係人之會議記錄及結論隱蔽上開資訊,致缺乏意願及意見形成過程,使審查關係人無法檢視審查會議及會勘之組成與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規、合乎專業與倫理,則有違反本法之疑慮。文化部應復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研議地方政府於文資提報、列冊追蹤、審查階段等文資審議意見形成過程中如何建立公開透明、可供各界檢視公平公正性之機制,以維護我國公民參與文化事務之文化權利。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本法自民國94年通過已超過20年,其所列「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適用標的至今未有明確定義。文化部應研議本條之適用標的,以確立可代行之範疇。4.承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之啟動要件至今不明,導致文化部介入正當性不足。爰文化部應研議「應作為而不作為」之判斷要件或標準,以確立代行正當性與可行性,以及避免造成抵觸地方自治之虞。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5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12)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4,967萬2千元,包含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諮詢、審查與推廣等相關經費。鹿港金門館近期辦理第二期修復計畫,惟多位民眾反應對修復團隊專業度容有疑慮。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允宜審慎檢視修復團隊之專業,後續辦理修復說明會俾利金門館修復計畫執行,以符合民眾期待。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236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13)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專題報告〈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問題研析〉指出,檢視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租稅優惠措施,呈現「重有形、輕無形」失衡現象。查現行法規第101條明定,民間個人或營利事業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古物等「有形文資」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款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且不受金額之限制」;反之,若民間同樣出資贊助辦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資」保存維護,卻欠缺相應租稅扣除法源,顯有失衡平。有鑑於無形文資之保存與傳承,均需長期投入穩定人力與資源(如師徒制傳習計畫需支付藝生學習津貼等),截至115年6月,我國已登錄無形文資達882項(傳統藝術264項、傳統工藝318項、口述傳統28項、民俗266項、傳統知識與實踐6項),在公部門預算極其有限之情況下,亟需引入民間資源響應,上開報告之核心建議,即建議針對無形文資,應比照有形文資擁有同樣之稅捐優惠。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研議採納立法院法制局之建議條文,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透過公私協力共同參與無形文資保存。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14) 有鑑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109年11月11日將高達55條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審議,然進度全面卡關,迄今行政院版仍未出爐;近年僅迫於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之限期修法壓力,修正第41條及第99條共計2條文,整體修法進度僅達原版本條文4%,距離上次法案大修已逾10年,恐難以精進整體文資政策。如原規劃「提升私有文資保存誘因」之配套條文共計5條,最終卻僅修2條文,包括:增訂主管機關得購買私有文資程序(原草案第32條)、增訂私有文資定著土地得與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原草案第32-1條)、以金錢或其他方式實質補償人民財產權等配套(原草案第50條),均遭到拋棄偏廢,導致提升私有所有權人保存意願之法制誘因為德不卒。據悉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業於113年11月起在召開北、東、南、中區4場次座談會,邀請民眾、公民團體,以及相關機關、地方政府等參與提供修法建議,然至今仍遲未見實質法制推進成果,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儘速綜整各界意見,提出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15) 目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保存團體及相關傳承人於申請補助、登錄、展延、成果提報及其他行政作業時,仍須填具大量表格及相關文件。惟許多文化資產保存者多為高齡長者,部分更居住於偏遠地區或原住民族部落,受限於閱讀能力、文書處理能力及數位工具使用能力,往往難以獨力完成相關申請程序,需仰賴家屬、協會或地方文化工作者協助,增加行政負擔,亦影響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核心在於技藝、知識與文化之傳承,而非文書能力之競賽。主管機關允宜檢討現行表單設計及申辦流程,朝簡化文件、簡明文字、友善填寫及主動輔導方向精進,並建立專人協助及到點服務機制,降低文化資產保存者行政負擔,以符合高齡化社會及文化傳承實際需求。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9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16) 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專案增列或調高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比例,專款專用於「縣市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藝師)之長期傳習、生活津貼與生命史數位建檔」。鑑於我國「國家級」重要保存者(人間國寶)皆遴選自「縣市級」保存者,然現行機制下,地方政府常因財政規模限制,導致縣市級藝師所獲之傳習經費及生活保障遠低於國家級藝師,基層藝師面臨「空有文資身分,卻無實質保障」之生計困境,若基層藝師因資源匱乏放棄傳承,國家級文資終將斷代失傳。此資源失衡現象亦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中央應補助地方辦理文資保存之精神,且現行競爭型補助與嚴格之人事費核銷限制,更擴大了各縣市因財政落差造成的藝師權益不平等。準此,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採取具體預算作為:第一,調高對等補助比例,針對財政困難縣市辦理之縣市級藝師傳習計畫,中央補助比例應提高至八至九成或全額補助;第二,放寬人事費限制,允許於計畫中編列常態性「導師指導津貼」與「藝生薪資傳承補貼」,實質改善藝師生活以利安心授徒;第三,編列專款全額補助學術或民間團體,主動為高齡之縣市級藝師進行影音紀錄、技術工序解析與生命史數位建檔。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0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郭昱晴

(17) 為落實轉型正義、完整闡述歷史的一體多面,一切與蔣介石相關之官方文字,皆實有進一步淡化其崇高形象、降低威權崇拜色彩,並向社會進行「完整歷史教育」之必要。以中正紀念堂為例,2021年期間進行階段性轉型,執行多項行政措施,如調修主堂體及國定古蹟解說牌文字內容,刪除涉及威權崇拜意涵之文字,並增列中正紀念堂見證臺灣民主化歷程之相關說明,即為適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當中,部分文資解說仍出現「蔣公」等威權崇拜用語,實有檢討之必要。此外,「國家文化資產網」於介紹蔣介石相關文化資產時,亦應於網頁置入國家人權博物館等轉型正義教育網站連結,並陳蔣介石反人權、反民主、迫害人民之獨裁事蹟。為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通盤檢視網站設計,以呈現中性之歷史事實,免除對獨裁者的持續歌頌,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1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陳培瑜

(18)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多元實踐計畫」預算編列4億2,720萬2千元,包含辦理產業文化(性)資產田野學校教育及推廣計畫,進行產業文化(性)資產基礎調查、活化再利用、教學活動等相關經費。台灣富含多元的文化資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時間投入大量人力及物力維護保存;允宜積極辦理推廣及在地創生,並結合學校教育,俾利傳承文化資產歷史,延續我國本土文化。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19) 集文資、人權等普世價值於一身的樂生療養院舊院區,同時也保存著疾病歧視與隔離的歷史,此乃舉世共享人類經驗。就亞洲鄰近國家而言,韓國、日本、馬來西亞皆與臺灣一樣,保留有漢生病隔離機構場址,文化部應以跨國聯合申遺為長期目標,並逐步推動漢生病隔離機構相關國際交流活動,讓世界知曉臺灣對世界遺產潛力點的維護成果,並向世界表達,如欲完整保存全人類遺產,臺灣的參與絕對不可或缺。2025年6月5日,文化部次長李靜慧於答詢時表示,申登世界遺產的倡議,與外交部合作非常重要。次長說,文化部過去已向中央提出建言,盼文化倡議也能夠如醫療倡議一樣,進行國際級抗爭。舉例而言,「就像WHA,我們雖然不能夠進去開會,可是會有很多的醫師團體或醫療團體到門口去拿牌子。」次長坦言,她曾與外交部做過溝通,希望在ICOMOS或者ICOM開會時,文化部及相關團體可以到會場門口表達臺灣立場。然而,外交部有其考量,認為臺灣目前有許多國際組織必須加入,並且有6個國際組織一定要維持住,例如航空、警政方面。不過次長承諾,文化部未來會持續爭取,盼將文化議題也納入我國國際組織參與議程之中。為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積極辦理相關工作,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4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陳培瑜

(20) 國際愛地芽協會(IDEA International)乃聯合國社會經濟理事會漢生病特別諮詢機構。該會至今全力投入漢生病人權、樂生舊院區院民權益、樂生舊院區文資保存,以及國際人權社群串連與交流等行動。在臺灣政府力求突破外交困境的同時,IDEA Taiwan便曾代表臺灣出席聯合國會議,讓世界看見臺灣人對人權的珍視,以及臺灣公民社會的無比韌性。IDEA Taiwan不但是樂生療養院舊院區得以重建的重要推手,且為樂生院民至今熟識而信任的組織,同時也是臺灣與國際社會間長年來苦心共營的合作橋梁。無論站在民間或政府角度思考,IDEA Taiwan都是人權公益與外交功利兼具,在臺灣不可多得的跨國性組織。同時考量,《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3條條文明定之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及推動有助回復漢生病病患名譽之社會教育政策等措施,恰恰正是IDEA Taiwan長年投入的工作內容。IDEA Taiwan既為與樂生院民相親近組織,且代表臺灣在國際發聲,作為文資與醫療院所主管機關的文化部和衛福部,便有積極監督的責任,以確保IDEA Taiwan公益性不變質、院民權益不損,並協力其活化利用舊院區空間,從事非營利之漢生人權相關活動。為促文化部積極攜手衛生福利部研擬與IDEA Taiwan相關之監督及合作準則,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4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陳培瑜

(21) 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後稱意見與建議)第86點,談到樂生舊院區蓬萊舍使用問題。蓬萊舍原先是院民作為文化與社區活動的空間,如今卻因民營化(privatisation)趨勢,影響院民權益。意見與建議同時也提到,樂生療養院舊院區相關規劃或制度的變動,無論面對院民或者協助院民的團體,都沒有任何溝通諮詢(occurred without any consultation),院民與家屬同住的權利,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遭剝奪的。意見與建議敦促政府恢復樂生療養院之公共、社區性質,現況顯已對住民之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意見與建議所提,正是一直以來院民及公民團體持續疾呼的問題。蓬萊舍原為院民各式活動使用空間,內有桌椅、風扇、支持者連署文件等等,外有廁所及洗手台方便院民及來客運用。然而如今,樂生院方執行清空政策,院民每次利用蓬萊舍,都要自備桌椅,離開時還得將桌椅移除,保持蓬萊舍淨空。縱有展覽於蓬萊舍舉辦,也不被允許有展期,只能逐日佈撤展。更荒謬的是,若院民及賓客須使用廁所,院區內已無公廁可用,得步行至院民家中。徒留空殼的重建,已違背守護文資初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有義務介入守護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並研商促成蓬萊舍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與院民無償、平等簽約合作的可能。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45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陳培瑜

(22) 行政院114年5月核定「再造歷史現場2.0計畫」,總經費76億9,300萬元,計畫期程115至119年度。本計畫係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歷史文化場域再現與活化、系統性文化遺跡保存及推廣等相關提案,惟綜觀近年審計部所提有關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之缺失大致包含:補助計畫審查未臻嚴謹;部分專業分區輔導團因未規範須有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或專家學者訪視頻次較低,致督導效益未如預期;部分計畫已屆執行期程仍未結案;部分完成修復之歷史場域對外開放或營運之成效有待商榷等情事。鑑於以上類似缺失一再重複發生或改善情況未臻理想,例如:迄112年底計有5處已興建或修復且取得使用許可之歷史文化場域未營運,惟迄114年8月底,仍有2處未對外營運;110年度核定補助之2.0計畫計29案,然迄114年8月底尚有8案未結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積極審查地方政府所提計畫內容,建立一致性面向與標準予以督導及考核,輔導完成修復之場域對外開放及營運,以利歷史場域再現文化價值。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已完工再造歷史現場活化效益與營運成效總體檢報告」,並具體規劃「補助案退場與自償率規劃之審查機制」之書面報告。246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23) 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係透過文化資產保存、歷史場域活化、地方記憶再現及公共參與,協助地方政府串聯文化遺跡、歷史敘事與地方發展。相關補助原則上不宜削弱地方文化保存及民眾文化近用,惟主管機關應加強計畫審查、執行督導、成果考核與後續維運,以確保補助效益。立法院預算中心於文化部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新增「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化遺跡保存及推廣等,允宜妥慎審查計畫內容,落實督導及考核,以利活化歷史場域並再現文化價值。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115年度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名單、補助金額、計畫內容、審查基準、地方配合款、文資保存及活化目標、公共參與與教育推廣方式、執行進度、未來維運責任、成果評估指標及督導考核機制。247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24) 115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案於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項下「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489萬1千元。有鑑於審計部多次指出該計畫存在重複性缺失,包括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審查未臻嚴謹、分區專業輔導團因合約期程未能銜接導致督導中斷,且部分訪視會議缺乏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減損督導效益;部分完成修復之歷史場域長期未能開放營運。截至114年8月底,基隆市之「漁會正濱大樓」及「旭丘指揮所」計2處仍未營運;且110年度核定補助之計畫中,尚有8案至114年8月底仍未結案,顯見監督與輔導流於形式。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8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5) 鑑於115年度總預算尚未通過,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經查,文化部之115年度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編列4億0,967萬8千元,主要為文化資產局「再造歷史現場計畫(115-119)」之3億7,797萬6千元,上開計畫係延續前瞻基礎建設文化治理成果,推動系統性文化保存,奠立國家文化永續根基,倘若預算尚未審議通過無法動支,恐使政策銜接延宕,影響場域文資無法及時修復。文資保存具備不可逆性與時效性,預算審查之卡關,實務上已實質衝擊各地方政府文資修復工程進度,為確保前瞻基礎建設之延續性,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在預算通過後,應立即啟動落後進度補強機制,加強控管政策期程,以避免相關文資修復工程受預算審查進度影響,進而削弱各地文化建設之延續性,連帶影響後續5年之計畫執行率與經費執行績效。24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6億1,281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1)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預算編列9億5,448萬4千元及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預算編列6億0,831萬4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9、260、262

提案人:蔡春綢 林宜瑾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陳秀寳 郭昱晴

(2) 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000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新台幣,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宣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經查114年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法定預算媒宣費為263萬6千元,115年度媒宣費編列613萬元,較114年度增加349萬4千元,成長高達132.55%。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應檢討如何提升部內工作效能,致力於全面扶植我國優良文化產業發展為重,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0

提案人:羅廷瑋 翁曉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3) 有鑑於近來發生多起影視音獎勵或補助案的爭議事件,在保障創作自由的前提下,社會大眾期待文化部對於獎勵或補助案件的審查過程可以更加公開透明、獎勵或補助的對象能夠更加開放多元,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1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4)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編列預算9億2,776萬7千元。在AI時代,雲端上的主權至關重要,然而當今大語言模型中僅有約1%的訓練語料為繁體中文,未來台灣在雲端上有被消失的可能性。所謂的訓練語料絕大多數來自各國的文化內容產業,亦即「AI是機器,內容是驅動機器的燃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承諾願意編列預算協助內容產業將語料轉換為AI可讀模式,然目前內容產業仍未被官方納入AI產業的一員。爰為力挽狂瀾,文化部應主動對接各內容產業(如:影視、廣播、音樂等)建立合理的內容語料格式化機制,並向行政院爭取將內容產業的專家學者或產業代表納為「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之諮詢委員。我國影視作品近年在國際表現亮眼,背後卻隱藏極高的職災風險,職災率甚至是一般產業的八倍以上。文化部與勞動部於115年3月共同發布新聞稿,指出將加強安全管理作為,包括影視製作補助評選及處罰機制,也承諾將整合跨部會及民間資源,建置第三方輔導機制。然首先,上開之改進措施僅限於影視局各類製作補助要點,經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彙整文化部、文化內容策進院、公視近3年投注於影視產業之資金,文策院與公視皆各占比約20-25%,顯示其份量之重。若僅有文化部顯為故此而失彼。其次,第三方輔導機制或機構為影視從業者及民間團體引頸期盼之措施,若未來成立第三方輔導機制或機構,將可補足現今於影視拍攝現場事前預防、事中檢核、事後補救等階段的職安缺漏,並建立更完善的職災預防及從業者支持的制度性措施。爰請文化部辦理以下措施:1.偕同文化內容策進院、公視研議將職安規範及改進措施納入所有補助、投資、委製合約,含前開提及之事前預防、事中檢核、事後補救等措施。2.偕同勞動部共同研議落實第三方輔導機制或機構之可能性,內容須包括:產業職安及性平培訓認證、請領補助款前之高風險計畫改善及執行檢核機制、安全衛生人員入場輔導及訪視等相關措施。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2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5)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電影事業輔導」計畫編列預算9億2,776萬7千元,主要辦理電影產業輔導、人才培育、國內外行銷推廣及虛擬攝影等相關業務,並包含強化電影產業職業安全衛生保障等事項。惟近年影視拍攝現場接連發生重大職安事故,從神仙谷事件至《豆腐媽媽》事故,均凸顯高風險拍攝管理、工時壓力及職安制度落實仍有不足。文化部雖已推動提高違規停權年限、研議高風險作業事前通報、修正職安指引及建立第三方輔導機制,然相關制度目前多仍在規劃或修正階段,包括高風險作業定義、跨部會違規勾稽、未受補助劇組管理及第三方監測制度等,尚待進一步制度化。此外,影視產業亦面臨平台虧損、投資保守及人才流失等壓力,現行補助制度如何兼顧產業發展、人才留用與勞動條件改善,亦有檢討空間。綜上,文化部應加速影視職安制度建置,明確高風險作業通報與管理機制,強化跨部會違規勾稽及第三方輔導制度,並檢討補助制度如何兼顧產業留才與勞動條件改善,以提升影視產業安全與永續發展量能,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3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6)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5億7,390萬5千元。經查,近年我國接受政府補助之影視及文化內容作品,於中國等其他境外市場發行、宣傳或參與相關活動時,偶有因宣傳內容、名稱使用、活動安排或合作模式等因素,引發社會對於文化主體性、國家認同及文化自主性之討論。相關事件雖涉及個別產業運作及市場考量,惟亦反映政府補助文化內容進入中國及國際市場後,如何兼顧創作自由、產業發展及文化主體性,仍有進一步檢討精進之空間。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4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7)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5億7,390萬5千元。影視產業拍攝現場長期存在職業安全風險,現行制度與拍攝現場實務仍有落差。影視工作型態多元,許多幕前、幕後工作者並非正式僱傭關係,而係以接案、承攬或委任等方式參與製作,若職安通報、風險評估及現場管理僅仰賴劇組自律,恐難有效保障工作者安全。爰此,文化部影視局曾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召開「如何提升影視業職場安全衛生研商會議」,會中影視從業人員便提出現行影視業職災預防仍有多項制度待補強。其一,私領域拍攝地點掌握不易,仍待研修職安法規,聚焦臨水、水下、動火、爆破及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等高風險作業;其二,現行「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對影視人員危險拍片動作之風險辨識及控制措施仍有不足,亦缺乏現場安全主管確認核准執行機制,影視局應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共同修正並製作安全工作手冊,並研議建置第三方輔導機制,協助業者落實職業安全及危害預防措施。產業安全與產業發展不應對立,優秀作品更不應以工作者安全作為代價。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8)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事業管理與輔導」預算編列464萬2千元,包含辦理輔助電影推廣活動,辦理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輔助民間團體及組織從事兩岸電影交流活動等相關經費。台灣影視音作品若到中國上映,就難以避免面臨宣傳遭中國公司掌握的困境,往往會以傷害我國主權的方式進行不當宣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允宜協助我國產業,避免影視音交流淪為政治籌碼;且除中國市場外允宜積極開發其他國家影視音市場,提升我國影視音作品國際能見度。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6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9)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編列預算9億5,448萬4千元,其中用以推動國際臺劇徵案補助及劇本創作人才培育,期能扶植優質影視內容,提升產業製作規模與國際競爭力。惟查,相關執行成效尚有待提升:1.國際臺劇徵案補助歷經評選、投資政策審議及文策院投資審議等多重程序,第2梯次申請自113年7月底起至114年3月止,歷時逾7個月仍未完成審議,審查時程過長,不利業者籌資及製作規劃;2.109至111年度得獎與入圍作品共56件,實際回覆追蹤調查僅13件,占比23.21%,顯示追蹤資料不足,不利評估政策成效;3.109至112年共77件入圍或得獎作品中,約7件(9%)因未出席媒合會而錯失轉製契機,顯示仍需強化誘因與機制。綜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研議加速審查流程,提升徵案審議效率,並強化劇本媒合會辦理方式與追蹤機制,積極提升優秀劇本轉製率,進而發揮政策效益,帶動臺灣戲劇內容國際化發展,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10)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編列預算9億5,448萬4千元。影視產業拍攝現場長期存在職業安全風險,從神仙谷意外到近期八點檔有替身演員墜樓重傷之事故,均凸顯現行制度與拍攝現場實務仍有落差。爰此,文化部影視局曾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召開「如何提升影視業職場安全衛生研商會議」,會中影視從業人員便提出現行影視業職災預防仍有多項制度待補強。其一,私領域拍攝地點掌握不易,仍待研修職安法規,聚焦臨水、水下、動火、爆破及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等高風險作業;其二,現行「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對影視人員危險拍片動作之風險辨識及控制措施仍有不足,亦缺乏現場安全主管確認核准執行機制,影視局應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共同修正並製作安全工作手冊,並研議建置第三方輔導機制,協助業者落實職業安全及危害預防措施。產業安全與產業發展不應對立,優秀作品更不應以工作者安全作為代價。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8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11) 經查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億1,649萬7千元,包含辦理強化流行音樂內容多樣性,協助音樂加值成長,輔助公、協會及團體辦理音樂活動及資深藝人演出活動等相關經費。台灣演唱會經濟崛起,週末不間斷的演唱會也產生許多消費爭議。許多消費者向消基會反應,演唱會座位視線不良,且並未於售票時揭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允宜協助演唱會主辦單位研議事前視線遮蔽揭露機制,提供消費者良好演唱會體驗,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1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12)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新增「音樂節升級與帶動國際觀光計畫」預算編列5,000萬元,旨在吸引大眾進入音樂觀光文化場域並帶動國際行銷。然而,為避免新增經費淪為流於形式的單純活動補助,影視局應協同交通部觀光署引導民間發展「主題性音樂旅遊」,結合跨部會交通與觀光資源活絡市場。同時協調交通部協力地方政府優化接駁交通運輸、改善場地基礎硬體,將音樂展演能量轉化為實質的旅遊產值,突破流行音樂售票成長放緩之瓶頸。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13) 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科目下編列「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4億1,649萬7千元,持續辦理內容包含輔助流行音樂業者海內外展演行銷、參與國際音樂獎項與具文化特色音樂輸出,及赴海外參與國際音樂活動、參展或聯合行銷等以開發國際市場。另115年度新增辦理「音樂節升級與帶動國際觀光計畫」5,000萬元,旨在透過擴大具國際潛力音樂節之規模、規格與服務量能,以帶動音樂旅遊市場。惟查,據2024年臺灣流行音樂市場概況顯示,近年臺灣流行音樂展演之銷售票數與金額年增率已出現放緩趨勢,113年度年增率雖未及112年度但銷售總額成長。鑑於新增之「音樂節升級與帶動國際觀光計畫」攸關臺灣音樂旅遊市場之拓展,影視局允宜針對近年展演銷售成長力道趨緩之現象,研提更具效益之推廣策略。為有效結合觀光資源並壯大流行音樂產業,特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積極跨部會(如交通部觀光署)及地方政府合作,鼓勵發展「主題性音樂旅遊」,輔導優化音樂節場域及交通運輸配套,以確實吸引國內外大眾進入音樂觀光文化場域,提升音樂展演銷售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執行規劃之書面報告。26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億4,989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 115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預算案於「傳統藝術中心業務」編列6億6,196萬5千元,其中辦理「重建臺灣藝術史2.0社會發展計畫」,透過音樂史料典藏、研究轉譯及歌仔戲文化保存與推廣等工作,期強化臺灣藝術史之建構與文化傳承。惟查,該計畫114年度可支用預算數5,254萬5千元,截至114年7月底累計執行數占分配數比率僅59.05%,顯示預算執行進度未如預期。究其原因,包含音樂文物購藏標的審議時程延宕,致相關採購作業延後,另歌仔戲史料蒐集及資訊平台建置亦仍處於公告評選及前置規劃階段,影響整體計畫推動進度,恐不利於藝術史料之即時保存與研究累積。綜上,文化部應檢討「重建臺灣藝術史2.0社會發展計畫」之執行機制,強化典藏審議流程、採購作業及史料蒐集進度之整體控管,確保計畫如期推動,以落實臺灣藝術史重建與文化資產保存之政策目標。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5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2) 115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臺灣音樂資源整合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895萬9千元。有關「重建臺灣藝術史2.0社會發展計畫」,該計畫114年度預算執行表現低落。截至114年7月底,累計實際執行數僅829萬2千元,僅占同期間累計分配預算數(1,404萬2千元)的59.05%,預算執行率不及六成。執行嚴重落後的主因在於114年4月召開的第1次音樂文物典藏審議會中,因購藏標的與金額未獲委員同意,行政溝通耗時,遲至114年7月才通過,導致採購期程全面延後;此外,臺灣歌仔戲相關資訊網站與史料蒐錄作業,至114年7月底仍停留在公告評選階段,行政效率亟待改進。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3) 傳統藝術及戲曲保存兼具文化傳承、教育推廣、表演藝術發展及地方文化認同功能。相關經費原則上應予支持,尤其對傳統藝師、表演團隊、青年人才及非物質文化資產傳習,不宜以一般商業票房標準作為唯一評價。惟傳統藝術政策仍應兼顧人才斷層、觀眾老化、劇場使用率、售票與免費推廣比例、校園及社區教育連結、數位推廣成效,以及中央與地方場館資源整合。主管機關應以具體資料說明預算投入如何轉化為傳習延續、演出能量及觀眾擴大。爰請文化部督導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傳統藝術及戲曲人才培育、演出場次、觀眾人次、劇場使用率、傳習計畫、青年參與、校園推廣、數位內容運用及115年度改善目標。267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7億5,243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 115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美術館業務」項下「美術推展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3,261萬5千元。國美館歷年辦理科技藝術大展之參訪人次起伏不定(介於5萬至12萬人次間),效益未能穩定深化;而透過主動媒體廣告或社群媒體知悉的比率極低,顯示國美館行銷作為消極,缺乏跨縣市的文化推廣能量。爰此,請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8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 115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預算案於「美術館業務」項下編列「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預算1,900萬元,由國立臺灣美術館辦理國際科技藝術展覽、跨域共製及相關推廣活動,期透過創新科技詮釋藝術,提升民眾對藝術與科技之關注與參與。惟查,近年國美館辦理國際科技藝術大展之參訪人次雖維持一定規模,惟整體觀眾來源仍以中部地區為主,外縣市參與度有限,顯示觀眾拓展尚有精進空間。另依觀眾問卷調查結果,觀眾獲知展覽資訊之主要管道多為「路過」或「現場參觀時得知」,透過社群媒體、廣告行銷等主動宣傳之比重相對偏低,顯示整體行銷宣傳策略尚未充分發揮效益,恐影響展覽能見度及文化擴散效果。綜上,文化部應檢討國際科技藝術展覽之推廣策略,強化多元行銷管道運用,積極拓展跨區域觀眾來源,並提升展覽宣傳效益,以擴大文化參與及教育推廣成效。爰此,請國立臺灣美術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9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 115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編列汰換首長專用車預算185萬元。經查,現有首長專用車為105年7月購置,每年編列養護費維護,首長專用車似無汰換必要及急迫性。再查,115年中央政府債務已近4,000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國防預算編列已創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教育、社福、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爰此,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於辦理汰換燃油公務車業務時,應確實審酌執行績效覈實編列。270

提案人:羅廷瑋 翁曉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4) 據悉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國美館)業於109年即加入Google Arts and Culture(以下簡稱GAC)平台,係國內首座加入Google文化學院的公立美術館,解密上百件精選典藏作品,並推出「探索雕塑園區」、「你應該認識的臺灣前輩藝術家」、「黑白照片裡的老臺灣」、「給每個人的展覽『家‧屋』」、「鎮館之寶」、「孩子們,到美術館玩!」及「美術館內的隱藏空間」等7個線上展覽,可謂我國公立美術館之先驅。惟查,經吳委員思瑤查閱 GAC 之國美館官方頁面,歷經數年發展,迄今竟然仍維持當初之7個線上展覽,數位策展進度全然停滯,相較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10年後,年年均列為主要施政計畫,以「每年推出線上展覽」為導向,逐年擴充該平臺之高解析文物圖像與線上展覽,創立具當代性主題線上展;國美館身為我國國家級美術館,顯有進步空間。國美館作為台灣美術館重鎮,顯應扮演積極主動之關鍵角色,建請國美館應進行下列事項:1.提交歷年點閱與績效分析:提出「參與GAC平台歷年投入經費、實質點閱與互動績效,現階段面臨之流量瓶頸,以及如何持續提升國際能見度之數位策展規劃」報告。2.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吳委員思瑤要求,未來將在GAC發起「臺灣意象」跨館所聯合數位策展,建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應積極響應參與,提供相關台灣前輩藝術家與美術主題藏品,在其聯合線上展覽計畫扮演關鍵角色。27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5億4,35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 115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預算案於第6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為推動「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億8,965萬8千元,涵蓋工藝資料庫建置、工藝產業多元通路推廣、工藝型錄平臺銷售及產業關懷輔導等。經查,審計部報告指出:工藝資料庫雖已蒐集逾5萬筆資料,但仍有逾七成未完成校對確認,開放供外界查詢比例不足三成,影響加值應用推動;產業多元通路推廣部分,與休閒觀光業簽署合作備忘錄,迄今僅公布北部少數工藝行旅路徑,其餘未落實推動,工藝空間示範點亦未見成果;工藝型錄線上銷售平臺上架不足,臺灣綠工藝歷年入選作品僅約一成有上架,且多數未具有效購買連結,無法發揮平台效益;產業關懷輔導計畫雖顯示業者對空間設備、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有高度需求,實際申請卻不到一成,未能達到及時協助之目標。然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應加速推動工藝資料庫資料校正與公開,檢討並落實與觀光產業合作機制,提升工藝型錄平臺上架率及購買連結功能,並深入探究業者需求與申請落差原因,積極建立有效輔導機制,以確保產業資源挹注效益。綜上,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2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2) 115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8,154萬3千元。「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該計畫在114年度的預算執行率明顯偏低。內部多項核心業務進度嚴重脫鉤,例如:優化典藏庫房設施設備計畫併典藏庫房AI管理系統建置尚待發包;中興新村文化景觀臺銀宿舍群修復工程因規劃辦理變更設計而停擺;台北分館監控設備優化與汰換採購案仍在招標中,多項重要實體與線上展覽也都在前置規劃階段,未能如期落實。27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3) 臺灣工藝兼具文化保存、地方創生、產業設計、觀光體驗及國際交流價值。工藝政策不應僅停留於展覽活動或單次補助,而應協助工藝師與地方工藝聚落建立穩定品牌、通路、授權、教育及跨域合作模式。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工藝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展售推廣及地方工藝品牌建構,應提出具體成果指標,包括參與工藝師、銷售金額、通路拓展、青年工藝人才留任、地方合作及國際交流效益,以利檢驗預算成效。爰請文化部督導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工藝人才培育、補助及輔導案件、展售與銷售成果、地方工藝品牌推動、青年工藝師支持、國際交流及115年度績效改善方案。274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3,01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昭和樓於2020年取得文化資產身分,目前由國立臺灣博物館管理。昭和樓鄰近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灣文學糧倉、臺灣文學基地等藝文場館,若能串連,將有助形成臺北市中心具特色及辨識度之文化廊道。惟昭和樓修復再利用仍在推動中,除工程期程外,其未來定位、營運方向及與周邊場館之串聯機制,均應及早規劃。臺博館現有各分館已有明確主題定位,昭和樓納入臺博館體系後,應發展出不同於既有館舍之特色,並成為串聯周邊藝文場館的重要據點。另可參考國立歷史博物館「城南串串」模式,加強與地方社群、藝文團體、周邊館所及地方政府合作,提升整體文化廊道之加乘效益。國立臺灣博物館應就昭和樓修復再利用及後續營運規劃提出具體規劃,包含修復工程進度與預定期程、未來館舍定位、展示與活動規劃,及其與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灣文學糧倉、臺灣文學基地等周邊藝文場域之串聯方式。爰請國立臺灣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9,062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典藏的出土史前人骨骨骸高達2,508具,這是我國體質人類學極其珍貴的文化資產。然而,目前已完成整飭研究作業者僅243具,比率僅9.69%,高達九成(2,265具)的骸骨仍待辦理,長期存放在庫房中。雖然館方宣稱整飭耗時,但在預算編列下,整飭速度過於緩慢,恐難以滿足學術研究、系統化策展與深化教育推廣的社會期待。史前館應針對南科考古館堆積之2,265具待辦人骨骨骸,從115年度起訂定明確的「分級整理與中長程整飭時程表」,調撥資源、持續深化與國內外體質人類學及考古學專業機構的開放合作,加速提取研究;並積極將階段性研究成果轉化為如「發現第一人」等具有深厚教育意義的巡迴展覽,落實公共文化治理,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7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 史前文化與考古典藏保存涉及臺灣長期歷史記憶、南島文化脈絡、地方文化發展與原住民族文化連結。相關預算應兼顧典藏保存、研究、教育推廣及地方參與,使博物館不只是展示空間,更能成為知識生產與文化傳承平台。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及相關館舍應持續強化考古資料典藏環境、數位化、研究開放、展示更新、教育課程、地方社群與原住民族參與,並提出觀眾服務及公共近用成效,以提升政府預算投入之文化效益。爰請文化部督導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典藏保存、數位化、研究公開、展示更新、教育推廣、地方及原住民族合作、參觀人次與115年度改善計畫。277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7億8,786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 115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預算案於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編列預算6億7,906萬8千元。台灣在推動人權與轉型正義的進程中扮演關鍵角色,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人權館)責無旁貸。然檢視其當前業務推動狀況,在成果轉譯、行銷推廣及人力配置上仍有不足,亟待精進:1.查人權館長期辦理人權及轉型正義研究案,已累積豐碩成果。然檢視其發表途徑,多侷限於人權館官網、YouTube頻道、國家人權記憶庫或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等管道,行銷宣傳方式偏屬消極。考量人權及轉型正義議題於我國社會仍屬小眾,若僅於特定圈內公開,實難觸及廣大群眾。有鑑於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實為一種「科普」,亦即將艱澀難懂的歷史檔案、文獻轉譯為一般民眾可理解、可接受、可吸收且願意親近之媒材。爰建議人權館研議將研究案之成果轉化、轉譯為大眾普及之媒材,並將其用於轉型正義普及工作。相關做法如:於政府下轄之園區或場地策展、出版書籍並辦理發表會、與國史館等單位合作活化、邀請社群領袖(KOL)導讀與參觀不義遺址、於社群媒體經營公共關係(如:臉書、Threads)等。2.承上,為引導更多一般民眾接觸人權及轉型正義議題,人權館針對當前辦理之各檔期展覽、紀念典禮、市集、營隊、藝術季、音樂會及電影放映等多元活動,應更積極主動爭取媒體曝光。爰建議人權館應突破現有宣傳框架,善用新聞稿發布、各大社群媒體串聯及KOL行銷等管道,以平易近人之語彙,積極向大眾傳達各項活動之宗旨與轉型正義意涵,實質擴大公眾參與度。3.經詢人權館並檢視其徵才公告,該館目前人力缺額比例約達10%,且多項職務久懸未補,顯見現行開列之待遇或勞動條件與市場預期存在落差。為避免人力缺口持續擴大,進而影響行政效能與業務推動,爰要求人權館應通盤檢視過去招聘未果之深層原因,並適度調整徵才條件與留才誘因,研擬具體改善對策,以補足所需之專業人力,確保人權館各項法定業務得以穩健運作。爰此,請國家人權博物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8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2) 行政院已核定「不義遺址保存行動策略」,並開放民間提報不義遺址。惟目前國家人權博物館之「不義遺址資料庫」及人權館網站皆未清楚揭露民間提報不義遺址之資訊及流程,恐使民間即便有意提報,仍無從得知如何參與。國家人權博物館應完善提報資訊,促進民間力量與公部門共同投入不義遺址保存工作,讓臺灣轉型正義持續深化。279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3) 115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預算案於「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項下編列「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預算5億6,972萬5千元,持續推動人權場址修復再利用、典藏研究及展示推廣等工作,期強化我國人權教育與歷史記憶保存之整體量能。惟查,該計畫自105年核定以來已歷2次修正,計畫期程由原訂4年展延至114年度,刻正辦理第3次修正計畫草案,預計再延長至117年度,總經費亦由22億0,200萬元增加至34億0,100萬元,增幅逾五成,惟截至114年10月底止尚未經行政院核定,顯示計畫程序尚未完備,恐影響後續年度預算編列與執行依據。另114年度部分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發包,包含綠島園區相關建築修復及景觀工程等,亦影響整體計畫推動進度。綜上,文化部應儘速完備「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修正程序,並強化工程發包與執行進度控管,確保計畫依期程推動,以落實人權文化保存與教育推廣之政策目標。爰此,請國家人權博物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2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4) 115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於「博物館業務之推展」編列預算6億7,906萬8千元,辦理人權史料文物蒐集典藏及出版、人權教育展示及推廣、維護管理歷史遺址及公共服務優化、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博物館包容科技近用及開放等業務,對威權統治歷史記憶保存、人權教育、場域維護、展示研究及公共參與具有重要意義。相關預算應維持公共性、專業性及教育功能,避免流於一次性活動。人權場域與檔案保存具有不可逆性,主管機關應持續強化史料蒐集、口述歷史、受難者及家屬參與、展示更新、校園教育、國際交流及園區維運安全。經費使用亦應明確揭露成果,避免活動、委辦或展覽支出缺乏長期累積效益。爰請文化部督導國家人權博物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史料蒐集、口述歷史、展示更新、教育推廣、參觀人次、受難者及家屬參與、園區維護及115年度重點工作與績效指標。283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第10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4億2,013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預算案新增「國家文化記憶庫科技創新應用計畫」編列1,774萬8千元(計畫期程115至118年度,總經費1億2,000萬元)。經查,該計畫旨在結合AI技術與GIS策展工具,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素材之跨域加值與人才培育。惟查臺史博過去委外辦理之相關培訓課程,招生及出席狀況均有待提升,例如:113年度實體課程平均每場僅39至49人參加(上限60人),且內部人員即占42.11%,外部參與度不足,與「全民共筆、記憶共享」之宗旨未盡相符;114年課程出席率亦僅八成。為確保科技創新計畫能有效落實、擴大公眾數位參與並縮減數位落差,特要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應積極廣拓多元學員對象、加強宣傳,並研謀具體對策提升課程之招生率與出席率,以發揮國家文化記憶庫加值應用之最大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28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羅智強

第11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2億8,951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 夏目漱石、太宰治、三島由紀夫等日本文豪,雖皆已逝世多年,至今仍時有不同譯本,又或者換上新書衣著作上架臺灣各大書店。也因此,對臺灣讀者而言並不陌生。然而,與前述日本文豪出生在相近年代的本土文學大家,賴和、葉石濤、鍾肇政等人作品,卻反而與臺灣讀者拉開了距離,若欲完整購讀,只能到舊書店碰運氣。加強本土文學大家作品可近性(Accessibility),文化部責無旁貸。應由國立臺灣文學館統籌,盤整從文建會時期至今,由國家出資出版的各類全集、選集清冊,並循序全面上網向公眾開放。舉例而言,賴和逝世83年,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其作品已不受著作財產權保障,本屬公共財,國家既花用公共資源進行整理、出版,便更應當全面上網開放公眾閱讀。除已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作品外,其他由政府出資出版的著作,亦應積極尋求上網公開,以供全民方便閱讀。本案所述由國家出資出版品,並不單指文學作品,評論、書信、雜誌亦包含在內,《日治時期臺灣文藝評論集.雜誌篇》1-4冊便是一例。為促文化部、國立臺灣文學館積極辦理上述業務,爰此,請文化部、國立臺灣文學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時期至今,由國家出資出版的各類全集、選集清冊,並明列各部作品公開上網時程,以及尚須溝通協調事項之書面報告。285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陳培瑜

(2) 115年度國立臺灣文學館預算案於第2目「文學博物館業務」項下「文學推展」編列預算1億1,114萬3千元。臺灣文學館於112年辦理金典獎時產生許多爭議,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眾多委員要求檢討;然113年3月臺灣文學館提出書面報告中卻宣稱「尚無須對整體機制進行太大變革」,此一說法似與文學界普遍認知有所出入。經徵詢多位學者、創作者、出版業者及讀者意見後,對金典獎僅有二成滿意,而有三成反映不滿意,顯示金典獎之辦理機制及方式確有許多待改善之問題。為改善金典獎評審品質,文化部及臺灣文學館應進行以下建議之檢討與改進:1.評審委員資料庫應公開。觀察歷年的評審名單,會發現有許多人選重複甚至連續擔任,不僅於公正性上存疑,亦造成美學上的偏好固定,時任《聯合報》副刊主編的作家宇文正也曾發文批評「文學獎不是選花生」獲得廣泛迴響。文化部及臺文館應公開「評審委員資料庫」所收錄之名單,或是公開歷年資料庫之名單增刪情況,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監督。2.區分文類徵件評審。近年「金典獎」改以不分文類之方式進行徵件與評審,包含臺文館傑出博碩士論文獎獲獎論文改寫成的專書、僅有3頁文字的圖畫書、抒情散文、長篇小說、詩集等紛雜的書籍種類共同評審,標準難以一致。文化部及臺文館應區分文類進行評審,除尊重各文類專業,亦有利於與「金鼎獎」、民間舉辦之「Openbook好書獎」建立區隔。3.檢視評審擔任資格與迴避機制。《臺灣文學獎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未規範擔任評審之資格需要有創作與出版「書籍」的經驗,代表性值得商榷。另外,按《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第7項第3點規範「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然近年竟有作家表示投件「金典獎」後,被臺文館詢問能否擔任同屆評審之情況;而近3年更有不只一位作家擔任「金典獎」兩次以上之評審,顯見主辦方應受該要點規範。文化部及臺文館應修改此二要點,納入更適切的條件與確立並落實迴避機制。4.增加評審閱讀時間。以本屆「金典獎」為例,複審委員要在2個月左右的時間讀完293本書籍並進行評審、決審委員要在1個月內讀完30本入圍書籍,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也因此本屆甚至有對投件之書籍有基本資訊描述錯誤的情況。文化部及臺文館應以同屆分階段進行徵件與評審,降低評審的閱讀壓力,增加評審閱畢書籍的時間。爰此,請國立臺灣文學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6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3) 115年度國立臺灣文學館預算案於第2目「文學博物館業務」項下「文學推展」編列預算1億1,114萬3千元。臺灣文學糧倉基地前身為日治時期愛國高等技藝女學校,後於1959年作為糧食局倉庫使用,具產業歷史與文化資產意義。經國立臺灣文學館接手修復再利用後,轉化為以文學為核心之「精神糧食」基地,規劃文學沙盒、文學展間、文學跨域舞台等空間,並自2026年3月3日起正式對外營運,對推動臺灣文學展示、典藏、跨域交流及文化近用具有重要意義。惟臺文館臺北分館僅有10名館員,需同時負責臺灣文學基地及臺灣文學糧倉二處空間之營運。臺灣文學糧倉正式開放後,參觀服務、展覽活動、教育推廣、場地管理及跨域合作等業務量勢必增加,恐人力負擔過重,進而影響營運品質。國立臺灣文學館應就臺灣文學糧倉營運情形、參觀人次、活動辦理、空間使用、臺北分館人力配置與營運分工進行檢討,並視正式營運狀況,研議爭取增加人力之必要性,以確保臺灣文學基地及臺灣文學糧倉二處空間皆能穩定營運,發揮文學保存、展示、教育推廣與跨域交流功能。爰此,請國立臺灣文學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87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1項 一般性補助款-文化部主管23億8,684萬3千元,照列。

第1目 一般性文化補助-文化部6億7,586萬9千元,照列。

第2目 一般性文化補助-文化資產局17億0,627萬7千元,照列。

第3目 一般性文化補助-國家人權博物館469萬7千元,照列。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7,175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2,838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5,662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0,992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9,622萬1千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2項:

1.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支應國家級博物館、紀念館與文化機構之營運、教育推廣、典藏保存、展覽服務及文創加值。文化機構具有公共服務與文化保存功能,相關預算不宜因營收壓力而削弱基本任務,但仍應提升營運績效、財務自立能力及庫存管理品質。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入來源以政府補助收入為主,允宜提升自籌財源比例及營運績效;歷史博物館門票收入未達預期,應以重新開館後之展覽亮點、建築及燈光特色積極推廣行銷;另迄114年8月底文創商品及出版品存貨帳齡偏高,應積極宣傳推廣銷售並強化產製與庫存控管。經查,作業基金預算說明列有114年度截至6月30日執行情形,部分成本費用低於預計數仍與國父紀念館工程進度落後有關,顯示營運績效、自籌收入及成本控管仍應持續檢討。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近3年度政府補助收入、自籌收入及自籌比率;歷史博物館重新開館後門票收入、參觀人次與行銷策略;文創商品及出版品庫存帳齡、滯銷原因、去化措施、產製控管及提升基金營運效益之改善方案。1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2. 國立文化機構之藏品、建築及館舍工程,兼具文化資產保存、展示教育、公共近用及觀光服務價值。藏品權利盤點、整飭修護、數位化及內容詮釋,攸關後續展示、教育推廣與加值運用;重大館舍工程則應嚴格控管期程、經費與施工品質。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為順利推動藏品展示、教育及加值推廣運用,允宜加速完成藏品權利盤點、整飭、修護、數位化及內容詮釋;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第3次修正計畫已於114年2月經行政院核定,惟迄115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案數與總經費仍有相當落差;國立國父紀念館古蹟整修暨文化設施服務升級計畫迄114年8月底工程進度亦未如預期。經查,作業基金預算說明亦載明國父紀念館相關工程曾因開工及估驗請款期程影響致進度落後,部分經費尚未動支,重大館舍工程仍須持續追蹤。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各國立文化機構藏品權利盤點、整飭修護、數位化及內容詮釋進度;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核定後年度預算編列、經費缺口與執行期程;國父紀念館古蹟整修暨文化設施服務升級計畫工程進度落後原因、改善措施、風險控管及後續里程碑。2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三、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文化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億1,447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559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2,887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 文化發展基金係支應文化發展、公共藝術、文化政策推動及相關專案之重要財源,應以穩定基金運作、審慎配置資源及提升公共效益為原則。基金預算如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亦應避免與文化部本部或所屬機關媒宣資源重複,並提出具體目標、評核指標及成效追蹤機制。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文化發展基金115年度新增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惟缺乏評核指標及目標值,且文化部115年度媒宣費已有類似媒體宣導工作,允宜衡酌必要性;另基金管理會112及113年度僅分別召開1次及3次會議,應依規定定期召開;設置公共藝術提撥收入亦應依實際基金來源覈實編列並審慎規劃用途。經查,文化部已於113年9月訂定「文化發展基金與公務預算業務劃分原則」,惟115年度仍新增媒宣費,基金管理會運作、公共藝術提撥收入估列及用途規劃仍須提出具體評核指標與執行說明。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文化發展基金115年度媒宣費編列目的、與文化部本部及所屬媒宣費之區隔、績效指標與目標值;基金管理會近3年度召開情形及未定期召開原因;公共藝術提撥收入估列依據、近3年度實收數、支用情形及後續覈實編列機制。1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四、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2億2,924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4億4,730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1,805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04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 臺中國家歌劇院為中部重要國家級表演藝術場館,115年度預算案收入6億7,104萬8千元,支出6億9,934萬2千元,預估短絀2,829萬4千元;其中政府公務預算補助4億3,309萬2千元、政府專案補助7,655萬6千元,顯示其營運仍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應強化自籌能力、成本控制及營運績效。預算書另列臺中國家歌劇院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合計705萬元,包含主合辦節目推廣、藝術教育推廣、10週年館慶、場館品牌形象、形象影片投放、記者會訪談及媒體廣告等事項;另國際會議、觀摩差旅及資訊安全諮詢、健診與驗證等經費亦有編列。前開支出如屬必要,仍應以可衡量之觀眾開發、文化近用、票房轉換、資安韌性及場館服務改善作為績效基準。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收支及短絀改善、自籌收入比率、政府補助依賴情形、媒宣費及10週年品牌行銷效益、國際會議及觀摩差旅成果、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執行、資安健診與驗證、場館修護保養及固定資產更新之執行進度與績效。1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2. 115年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列明,國家兩廳院公務預算補助5億2,270萬7千元,另有資本門補助國家兩廳院「藝文推廣廊道暨地面景觀設施整體規劃」1億9,040萬元,帳列代管資產。該案屬重要文化場館公共空間、景觀設施及觀眾服務環境改善工程,金額較高,工程期程、設計變更、履約進度及公共安全均應接受嚴格監督。依預算書說明,該案主體工程已於114年1月完成簽約、7月辦理開工典禮、9月進行圍籬工程架設、12月進行弧形車道暫時拆除工程;計畫書修正計畫於3月報奉行政院同意,6月完成五大管線審查,8月通過綠建築申請評定。由於工程跨越公共動線、景觀、綠建築及場館營運需求,文化部及國表藝中心應具體揭露工期、經費、風險及公共近用影響。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契約金額及履約進度、工程期程及里程碑、設計變更與追加減經費、五大管線及綠建築審查辦理情形、施工期間交通及觀眾動線安排、無障礙與公共安全措施、截至最新月份支用及契約承諾情形。2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羅智強 羅廷瑋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5年度預算案收入共計32億2,924萬4千元,支出共計34億4,730萬1千元,預估短絀2億1,805萬7千元;且114年度預算及115年度預算均呈短絀,顯示整體營運結構、自籌收入能力及成本控制仍有檢討必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轄下三館一團肩負表演藝術推廣、場館營運、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任務,相關預算具政策必要性;惟115年度仍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公共關係費等項目,且政府公務預算補助及政府專案補助為主要收入來源,文化部對行政法人應強化績效監督、媒宣效益、公共關係費撙節及自籌能力改善。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近3年度收支賸餘或短絀、自籌收入比率及改善目標、三館一團營運績效差異、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分項用途與效益指標、公共關係費執行基準與撙節措施、政府補助與自籌收入之配置合理性,以及後續改善期程。3

提案人:蔡春綢 羅廷瑋

連署人:羅智強 

五、115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文化內容策進院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2,67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2,67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 有鑑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推動「IP Meetup創意內容媒合交流平台」,提供文創業者免費上架作品並促進跨域媒合,對於擴大文化內容產業交流與商機具有一定功能。惟近年平台新增會員人數呈現明顯下降趨勢,各年度新增上架作品數亦有大幅波動,顯示平台使用動能及內容穩定度尚有精進空間,整體媒合效益仍待持續提升。考量IP媒合平台之價值在於持續累積內容量體與活絡使用者參與,為強化平台功能並提升實際媒合成效,相關推廣策略、會員經營及內容誘因機制,仍有進一步優化之必要;另在平台數據蒐集與成效追蹤方面,亦宜持續精進,以利掌握平台實際運作情形並作為政策調整依據。爰此,請文化部督導文化內容策進院通盤檢視IP Meetup平台之營運策略,研議提升會員成長及內容上架之具體作法,並強化平台媒合效益之追蹤與評估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及書面報告,以發揮平台整體功能並促進文化內容產業發展。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2. 有鑑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推動「臺灣數位模型庫(TDAL)」平台,串聯數位內容創作者與產業需求,並支援影視、動畫及虛擬攝影棚等應用場域,對完善文化內容產製鏈結具有一定助益。近年平台會員人數、瀏覽量及下載數均呈成長趨勢,顯示整體推動已具初步成果。惟觀察平台使用情形,截至114年8月底止,仍有部分模型類別(如情境物品、室內擺設、戶外景點及家電用品等)未曾下載使用之占比逾五成,顯示部分內容之實際利用率與市場需求之連結仍有精進空間,平台內容配置、搜尋機制及推廣策略尚待持續優化。考量數位模型平台之核心在於促進內容流通與實際應用,為提升整體平台效益,相關分類內容之供需媒合、使用者體驗及國際能見度等面向,均有進一步強化之必要。爰此,請文化部督導文化內容策進院通盤檢視「臺灣數位模型庫」平台之營運與推廣策略,強化內容分類優化、精進搜尋與上架機制,並研議提升特定低使用率模型類別之應用誘因及推廣作法,同時持續精進數據分析與成效評估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精進方案及書面報告,以提升平台整體運作效益並促進文化內容產業發展。2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六、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6,230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億1,245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014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691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 115年度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辦理「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編列3,510萬元,期運用數位化技術修復及保存年代久遠之電影膠片,維護我國珍貴影視文化資產。惟查,截至114年8月底止,影視聽中心典藏之劇情片及非劇情片膠卷中,保存狀態屬劣、極劣及毀壞者占比已逾三成,另尚有相當數量膠卷未完成檢查;而完成數位掃描之劇情片僅638部,占館藏比率8.32%,非劇情片數位化占比亦僅5.22%,整體數位化進度仍有加速空間。鑑於電影膠卷具有保存年限,且早期保存環境條件有限,若未及時進行數位掃描與保存,恐導致影視文化資產不可逆之流失,影響國家文化記憶之保存與傳承。綜上,為確保國家珍貴電影文化資產得以長期保存與有效運用,文化部應督導影視聽中心妥為盤點館藏狀況,訂定具體且可行之數位掃描及保存策略,並加速推動館藏影片之數位化進程。爰此,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加速進行影視聽文化資產典藏、保存及數位化作業,以利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效益。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2. 115年度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預算2億2,676萬4千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肩負國家影視聽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及推廣任務,除典藏與研究外,亦應積極擴大公眾近用,將社群觸及、活動參與及觀影人次,轉化為長期支持影視聽文化保存之穩定社群與會員基礎。依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4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社群經營指標表現亮眼,官方臉書原訂達450萬觸及人次,實際至114年12月16日觸及(瀏覽次數)達2,200萬人次;IG原訂達150萬觸及人次,實際超過190萬人次,且2025年上半年較2024年下半年成長36%。惟會員有效人數目標為3,000人以上,實際雖達3,206人,然僅較目標增加206人。相較於臉書觸及達2,200萬人次、IG觸及超過190萬人次、YouTube上傳影片數大幅超標,會員人數成長幅度明顯有限,社群流量未有效轉化為穩定會員支持。社群觸及與會員數雖非完全相同指標,惟影視聽中心既已累積可觀線上觸及,應進一步建立「社群觸及→活動參與→觀影消費→會員加入→會員續留」之完整轉換機制,並追蹤會員新增數、續會率、活躍率等指標,針對社群轉會員策略、會員分眾經營、會員續留機制等研議經營改善計畫。爰此,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持續著重於會員經營與品牌效益推廣,以極大化營運效益。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八、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九、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文化部主管部分預算案、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十、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