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59分;6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56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 顥 徐富癸 許智傑 黃健豪 何欣純 陳素月 邱若華 洪孟楷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清龍 陳雪生 魯明哲 萬美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蘇清泉 邱鎮軍 林倩綺 盧縣一 張智倫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 6月24日

交通部

政務次長

伍勝園

會計處

處 長

黃鴻文

鐵道局

局 長

楊正君

主計室

主 任

陳康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主任秘書

溫俊瑜

主計室

主 任

陳月純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張正輝

基金預算處

科 長

李政道

6月25日

交通部

政務次長

陳彥伯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胡廸琦

路政及道安司

司  長

吳東凌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公路局

局  長

林福山

高速公路局

局  長

陳文瑞

運輸研究所

主任秘書

葉祖宏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調辦事法官

林敬超

刑事廳

調辦事法官

黃湘瑩

法務部

參 事

謝志明

內政部戶政司

專門委員

潘營忠

警政署交通組

副 組 長

陳朝新

刑事警察局

研 究 員

薛昇旭

偵 查 員

李婉伶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監管組

副 組 長

張馨文

心理健康司

專門委員

洪嘉璣

主  席:黃召集委員健豪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蔡明汝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薦任科員 陳均育 薦任科員 蘇雅如

6月24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分預算。

三、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分預算。

四、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五、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六、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

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三、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四、本會主審「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已審查完竣。

五、擬具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預算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

六、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黃召集委員健豪及林召集委員俊憲出席說明。

審查結果:

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0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1,925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50萬元,改列為1,975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2項 鐵道局及所屬69萬1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2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1,254萬9千元,增列「財產售價」5億5,100萬元,改列為5億6,354萬9千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鐵道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9項 鐵道局及所屬50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367億6,89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鐵道業務」編列41億6,010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16】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陳雪生 徐富癸 許智傑 林俊憲 萬美玲 李昆澤 何欣純 陳清龍 洪孟楷 陳素月 王美惠 

(二)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4目「鐵路重要交通工程」編列310億0,015萬8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39】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林俊憲 陳清龍 游 顥 洪孟楷 陳素月 黃健豪 邱若華 陳雪生 萬美玲 李昆澤 何欣純 魯明哲 蔡易餘 賴惠員 

(三)機場捷運號誌新舊系統整合,因涉及雙號誌系統設計,不僅於國外少見,更由於不同系統之整合作業複雜度高,又難循前例,導致其整合之安全風險評估具高度不確定性。此外,目前德國西門子公司(2013年收購英維斯)已正式函文表示(重點節錄):1.英維斯號誌系統(DTG-R)由於第三方供應商已停產,多數組件規格老舊已遭淘汰,現況僅能維修現有零組件,維修後的零組件隨使用時間越長,設備效能將會越差。2.基於智慧財產權與系統安全考量,西門子無法提供與DTG-R直接相容的替代解決方案。機場捷運號誌系統乃運輸安全之重要設施,交通部鐵道局針對系統汰換與新設事宜應審慎為之。

爰此,交通部鐵道局應於3個月內針對機場捷運號誌系統整合或新設之風險或其他具體處理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魯明哲 游 顥 陳雪生 

(四)機場捷運延伸中壢火車站線全長約2.06公里,旨在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鐵桃園站及臺鐵中壢火車站三大運輸樞紐,具備極高之交通戰略價值,然機場捷運延伸中壢火車站計畫自99年度啟動至今,業經兩次計畫修正,導致完工期限由原訂之108年6月大幅展延至118年7月,延後逾10年之久;計畫總經費亦由138億0,100萬元調增至173億0,200萬元,增幅達25.37%。經查,該計畫期程大幅展延且經費暴增,顯示初期規劃與執行過程之進度控管仍有不足,機捷延伸線係提升國家門戶競爭力與桃園地區運輸效率之關鍵工程,不容持續滯後。

爰此,交通部鐵道局應針對該計畫期程延宕與經費變動之原因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並強化後續工程之執行效率與風險控管,積極落實各項精進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確保計畫目標如期達成,發揮串聯核心運輸樞紐之預期效益。【4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游 顥 

(五)臺鐵桃園段地下化計畫受工程多次流標、營建物價波動及文資遺址處理等因素影響,導致預算實現率偏低及進度滯後。截至114年7月底,該計畫累計分配預算實現率僅63.01%,執行力亟待強化。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雖編列「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等四項立體化建設計畫合計190億餘元,惟桃園段計畫期程長且預算規模龐大,現階段執行進度仍未臻理想。

爰此,交通部鐵道局應針對加強進度控管、風險預警機制及落實各項改善措施等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確保國家重大建設目標如期達成。【42】

提案人:魯明哲 游 顥 陳雪生 

(六)查交通部鐵道局於115年4月27日執行臺鐵內壢段臨時軌道切換及道岔更換工程,臺鐵以列車慢行進行安全管控,卻導致地方交通壅塞,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緊急與交通部鐵道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協調、調整後,才緩解交通壅塞問題。

為避免桃園鐵路地下化後續工程類似狀況再次發生,交通部鐵道局與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地方交通局溝通,建立良好溝通渠道,避免執行相關工程時,使交通壅塞狀況再次發生。

綜上所述,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應與桃園市政府建立溝通渠道,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萬美玲 邱若華 陳雪生 

(七)鑑於桃園鐵路地下化因工程延宕、原物料大漲致須追加769億元經費,然桃園鐵路地下化變更計畫自114年8月即簽陳行政院,至今已逾9個月仍未核定,導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交通部鐵道局作為中央鐵道建設主管機關,有責向行政院說明、爭取鐵道建設經費,尤其行政院拖延變更計畫之核定,除讓工程進度持續延宕落後外,原物料亦恐會持續調漲,將使原規劃之追加經費又不足,形成惡性循環,導致桃園交通黑暗期持續延長,更讓全民共同負擔再追加之經費。

綜上所述,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應偕同交通部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儘速核定桃園鐵路地下化變更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萬美玲 邱若華 陳雪生 

(八)鑑於近年軌道工程安全事故頻傳,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發現多項事故係因未落實SOP或巡檢死角所致,民眾對於平交道事故與軌道掉落物之安全問題高度關注,尤其對於施工機具誤入軌道或邊坡土石流造成之重大事故仍心有餘悸。

交通部鐵道局雖已編列智慧運輸預算,但具體落地之數位轉型進度應更具體化,該局應於115年度積極運用「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預算,導入AI影像辨識與自動巡檢技術,並針對臨軌工程建立影像風險自動檢視系統,以提高施工人員安全,並於3個月內針對影像風險自動檢視系統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邱若華 萬美玲 游 顥 陳雪生 

(九)配合我國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運輸部門(鐵道/公路運輸等)107至114年投入鉅額減碳預算,然目前軌道網路高度集中都會核心,非都會與外圍新興區(如桃園市大溪區/復興區)仍存在沒車不方便之困境,產生公共運輸市占率由16%下降至14.3%之倒退現況。

公運比例無法提升,致運輸部門碳排占比居高不下,若軌道建設無法與地方生活圈緊密結合,僅靠硬體工程建設難以達成114年市占率30%之目標。

交通部鐵道局應促請地方政府,針對捷運路網與地方公車、接駁系統之無縫轉乘進行整合,提升軌道運輸市占率,以達成淨零碳排之政策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邱若華 萬美玲 游 顥 陳雪生 

(十)查台灣高鐵運量屢創新高,114年10月單月旅運人次達735萬2千人次,日均運量大幅成長,顯示高鐵已成為國人城際移動之關鍵骨幹。然隨運量攀升,每逢連續假期或尖峰時段,自由座車廂擁擠、車站人潮導流不及等情形頻仍,影響旅客搭乘品質甚鉅。據查,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之新世代列車(N700ST)預計於115年8月陸續抵台交車,並規劃於116年中正式投入營運,屆時雖可望提升尖峰發車能力約25%,惟距今尚有近一年半之過渡期。

爰請交通部鐵道局督導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確保新世代列車(N700ST)之製造與交貨如期如質,並於新車抵台後,嚴格執行各項靜態與動態測試,確保正式上線前符合最高安全標準。另在新車運能尚未到位前,應持續精進現行旅運調控措施、強化車站現場之人潮引導機制,以平衡尖離峰落差,維持國人乘車品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新世代列車引進進度及過渡期運能優化方案之書面報告。【47】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一)大臺中山海環線計畫歷經十餘年,包含山線高架延伸烏日、海線雙軌暨部分高架化及甲后線,對於強化山海線交通聯繫及促進都市縫合至關重要。目前「大臺中地區山海線鐵路雙軌高架化建置計畫可行性研究」已依中央指示拆分為3本報告書,歷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交通部多次審查與臺中市政府修正往返,臺中市政府已於114年7月16日再次提送修正報告,並針對交通部114年9月23日審查意見,旋即於114年9月30日補充促參自評表予交通部審查中。考量臺中山海環線總經費高達800餘億元,中央依照相關作業要點及地方財政能力,軌道高架化中央、地方各有經費分擔比例,但仍應考量後續臺中捷運藍、橘線、屯區環狀大平霧紫線、藍線延伸至太平、綠線延伸至北屯大坑與彰化等重大軌道與捷運交通建設之財政負擔。爰請交通部鐵道局考量提高專案補助大慶至烏日鐵路高架化、海線鐵路雙軌暨部分高架化經費,並協助加速相關計畫行政流程,儘速審查加速臺中鐵道山海環線建設,維護臺中市民通勤通學權益,促進大臺中整合發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二)臺中目前捷運多線齊發,臺中捷運藍線機電統包工程已於114年6月26日開工,目前刻正進行土建工程發包;藍線延伸太平可行性研究,交通部115年4月8日交下交通部鐵道局審查;屯區捷運環狀線(紫線)可行性研究,交通部115年1月22日交下交通部鐵道局審查,正蒐集各單位之意見回覆;綠線延伸彰化大坑綜合規劃期末報告及環境影響說明書,115年4月23日交下交通部鐵道局審查中;中捷橘線可行性研究,交通部於115年2月2日陳報行政院;中捷橘線延伸海線地區可行性研究,115年3月20日廠商再次提送修正期中報告,臺中市政府審閱中;中捷崇德豐原線可行性研究,114年12月12日核定期中報告。由於目前臺中捷運建設多線齊發、同步規劃進行中,爰請交通部鐵道局全力協助加速行政流程、儘速審查,協助地方政府提升都會區交通運輸樞紐功能及大眾運輸服務品質,讓民眾往來更便利,活絡地方發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李昆澤 

(十三)鑑於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機場捷運增設機場第三航廈站(A14站)及機場捷運延伸至中壢火車站等計畫,其機場捷運號誌新舊系統整合涉及雙號誌系統設計,不僅於國外少見,且不同系統之整合作業複雜度高,難循前例,致整合之安全風險無從評估。查機場捷運既有之英維斯號誌系統(DTG-R)因第三方供應商已停產,多數組件規格老舊已遭淘汰,僅能維修現有零組件,且設備效能將隨使用時間越長而越差;復因智慧財產權與系統安全考量,現有廠商無法提供與DTG-R直接相容的替代解決方案。

機場捷運號誌系統乃運輸安全之重要設施,為確保系統自設計、興建至商業運轉之功能品質與安全無虞,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十四)鑑於交通部鐵道局近年辦理全臺多項重大鐵道建設,惟部分計畫因安全機制及防護措施未盡完備,致生多起工安意外。如113年10月該局辦理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時,發生工人遭混凝土壓死之重大工安意外;另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鐵道類事故自108至113年高達183項,且針對交通部鐵道局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迄今仍有多件未結案。

為確保臺灣軌道工程品質並提升旅客及施工人員安全保障,避免該局未能落實督導施工團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SOP),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十五)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查,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結果中,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列管件數多,且列管時間較長,甚至解除列管結案後,改善執行狀況亦有待加強。由於交通部鐵道局列管件數均為觀察事項,交由各鐵路機構自行訂定期間內改善,再提出書面報告予該局審查。惟交通部鐵道局雖表示,針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列管項目,除儘速完成改善外,亦同時盤點重點列管項目納入年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持續追蹤,但執行狀況悖於現實。爰此,要求交通部鐵道局對於加強重點列管事項,如何落實督導頻度與效度的執行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游 顥 陳清龍 洪孟楷 

(十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清明連假期間發生手持無線電遭盜接啟動告警事件,導致當天3輛列車緊急停駛。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軌道運具的無線電安全與管理問題,交通部表示將全面釐清相關原因。基於破解公家機關無線電,過去發生個案多數是竊聽或干擾,很少發生控制的狀況;因此這次個案發生啟動告警系統之問題,不只是高鐵,包含台鐵、捷運等軌道系統的無線電安全與使用狀況,交通部鐵道局應進行全面調查了解,以確保各鐵道系統安全狀況之管控,必要時更進一步防堵。爰此,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游 顥 陳清龍 洪孟楷 

(十七)依據鐵路法第19條之1,鐵路產品須經檢測驗證合格。但目前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公告速度緩慢,導致國內廠商無所適從,亦難以投入研發。114年度已核定捐助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高達2億8,300萬元(114至116年)。需釐清交通部鐵道局如何確保該中心之檢測研究能確實與民間產業研發銜接,避免形成研究與實務脫節。爰要求交通部應於115年依據鐵路法規定,加速公告第二階段鐵道指定產品類別與檢測基準。且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立補助計畫之產業效益評估指標,針對接受補助之團隊,除論文或專利外,應納入實質進入鐵路系統採購供應鏈之達成率,以落實鐵道產業國產化之目標。【54】

提案人:徐富癸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八)鑑於臺南捷運藍線延伸線、深綠線、臺鐵永康段地下化及仁德鐵路高架化等重大鐵路建設,攸關地方交通路網完善、通勤便利性提升及區域整體發展,對民生需求與臺南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爰此,要求交通部鐵道局及相關部會積極配合,加速相關計畫之審議與行政程序,並持續推動後續建設作業,以期儘速完成各項重大交通建設,完善臺南地區交通路網,促進城市整體發展。【55】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九)有鑑於彰化縣目前重大交通建設彰化市鐵路高架化計畫以及臺中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均涉及交通部鐵道局與彰化縣政府交通處之權責,惟兩案目前均繫於彰化縣政府,導致遲遲無法推前進度,造成延宕。上開兩案均為彰化鄉親期盼已久之重大建設,為回應鄉親之期盼與需求,積極推動有利地方之重大交通建設,實有必要進一步釐清目前延宕之問題點及癥結,方能解決疑義順利推進。爰此,建請交通部鐵道局主動邀集彰化縣政府研商、討論,瞭解目前兩項建設延宕之狀況及原因,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俾利彰化市鐵路高架化計畫與臺中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兩項建設得以儘速有所進展,順利向前推進。【56】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徐富癸 

(二十)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派員出國計畫」項下考察日本鐵路車站智慧化、淨零碳排的相關設計案例編列23萬1千元。

經查,立法院審查總預算時曾指出,各機關出國考察費用預算編列往往與執行情形不一,部分考察行程過於形式化、缺乏有效驗證機制,甚至易遭外界質疑為公款旅遊,有違民眾對節省公帑之期待。次查,交通部鐵道局115年度出國計畫包含考察日本鐵路車站智慧化、淨零碳排的相關設計案例等,惟其114年度已有高度雷同之考察日本鐵路車站智慧化計畫,赴同一國家考察類似主題之必要性顯有疑義。且當前國內重大鐵道工程(如桃園鐵路地下化、機場捷運延伸等)面臨嚴重延宕與經費控管不彰等問題,交通部鐵道局亟需專注於國內工程進度控管與實質履約管理,以避免出國計畫流於形式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

爰請交通部鐵道局就出國計畫具體預期效益及國內重大工程進度管控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二十一)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2,050萬2千元。本項預算係辦理公文電子化作業及交換服務、加強與各機關及民眾間之網頁資訊交流、維護各項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等等資訊管理相關業務。

經查,交通部鐵道局官網中,有公開該局轄管各鐵道計畫之工程進度,然該網站以往除當前工程進度外,亦有公開工程預定進度,以便民眾了解當前工程進度落差,惟近期該網站卻將工程預定進度刪除,僅剩當前進度,使民眾無法即時瞭解各鐵道建設之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落差,顯未落實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原則,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萬美玲 邱若華 陳雪生 

(二十二)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之資通安全經費編列625萬5千元,辦理網路機房、資訊應用系統維護及資通安全監控管理防護等相關作業。

查本項經費屬資訊基礎環境與既有系統之持續性維運支出,攸關機關資訊作業穩定性及資通安全防護,固有編列之必要;惟此類支出年年延續,預算審查重點不僅應在於維持既有運作,更應檢視各項系統是否建立明確之資安成效衡量指標。就目前公開資料觀之,本項資訊服務費對於各系統維運範圍、資安監控與弱點改善績效等事項,揭露內容仍嫌概括,尚不足以使外界具體判斷其預算配置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為避免資訊維運支出長期常態化編列,而欠缺具體檢討與效益驗證機制,爰請交通部鐵道局詳細說明各系統維運之必要性、資安成效指標及後續精進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二十三)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7,559萬5千元,辦理鐵道工程細部設計審查、施工品管查驗及工程進度督導等作業。

查交通部鐵道局近年辦理全臺多項重大鐵道建設,為確保鐵道系統安全與工程品質,並落實管理機制,固有編列工程管理經費之必要。惟就目前公開資料觀之,針對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之業務量分配與人力配置是否存在不均,以及部分重大鐵道建設計畫發生之工安意外防範精進作為,揭露內容仍嫌概括,尚不足以使外界具體判斷其預算配置之合理性與執行效益。

為避免預算先行編列,而欠缺具體檢討、整併精進及效益驗證機制,導致工安風險與資源錯置,爰請交通部鐵道局詳細說明各工程分局業務調整規劃、工安防護稽核機制及後續精進配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二十四)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7,559萬5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資訊管理、加強資安監控及防護。

有鑑於115年4月5日高鐵無線電訊號遭盜接並發送緊急訊號,導致當下正在運行的3班列車進行手動緊急煞車,共延誤48分鐘,顯現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無線電通訊系統之資安防護出現極大漏洞。由於軌道運輸涉及大量人口移動,被明確列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中交通運輸領域的核心部分,軌道通訊系統更是現代化列車運作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危及軌道運輸安全,交通部鐵道局應全面盤點全台軌道運輸之通訊系統資安是否存在漏洞,並全面強化通訊安全,提升設備之管理與防護能力,以強化通訊系統之資安韌性。

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全面盤點高鐵、臺鐵及全台捷運系統在內之軌道運輸系統之資訊安全,避免再度遭受盜接與滲透攻擊,並針對強化軌道運輸之通訊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徐富癸 

(二十五)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7,559萬5千元。

潮州至枋寮路段部分路段僅為單軌,車輛調度運作困難,導致班次稀少,使用不便,致使乘車人次不如預期,民眾多改採公車或自駕方式代步,易造成路程壅塞,亦與政府推動的節能減碳及環保政策背道而馳。此種交通現況,對地方經濟與交通發展形成惡性循環,應予以改善,以提升整體運輸效能並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爰推動南迴鐵路線形改善暨瓶頸路段雙軌化計畫。

南迴鐵路線形改善暨瓶頸路段雙軌化可行性研究報告,交通部鐵道局業於113年9月25日依行政院意見修正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後陳報交通部,並於113年10月22日再陳行政院續審,行政院114年12月26日函復同意照辦。該局刻辦理綜合規劃技術服務招標前置作業,將儘速啟動綜合規劃及環評作業,綜上,爰請交通部鐵道局儘速推動南迴鐵路線形改善暨瓶頸路段雙軌化綜合規劃及環評作業,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林俊憲 

(二十六)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項下「北部鐵道工程建設與管理」編列5,422萬4千元,用於辦理鐵道工程建設與管理之一般性行政管理工作,促進與各施工縣市地方關係,提升交通建設與服務品質等業務。惟查,桃園機場捷運線作為我國國門交通轉運之重點,設備維護上卻呈現站體老舊、梁柱漆體剝離現象,部分開放式月台更有設計不佳之情形,若遭遇雨天氣候,站內更呈現瀑布景象,嚴重影響旅客出行,月台過於溼滑更可能提高來往遊客受傷風險。

再者,桃園捷運、新北捷運萬大線於114年8月及115年4月,接連發生嚴重墜落之工安意外,顯見相關預算恐未確實達成交通部鐵道局之年度施政目標與工作計畫目標。綜上所述,爰請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20】

提案人:陳清龍 游 顥 洪孟楷 

(二十七)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項下「北部鐵道工程建設與管理」編列5,422萬4千元。

本項預算係辦理鐵道工程建設與管理之一般性行政管理工作、工程管理工作、資訊管理工作,其中工程管理工作包含鐵道工程細部設計審查、配合工進辦理施工品管查驗、施工界面協調及工程進度督導作業。

然查,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進度長期延宕,自113年預定進度37.5%,實際進度31.55%,落後5.95%;115年2月預定進度52.32%,實際進度35.59%,落後16.73%,工程進度落後狀況愈趨嚴重,該局應積極督導施作工程廠商,追上落後之工程進度。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萬美玲 邱若華 陳雪生 

(二十八)115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項下「南部鐵道工程建設與管理」編列6,840萬元。

臺南市後壁車站為民國前10年啟用之百年日式木造車站,具重要文化資產價值,亦為溪北地區重要地標。惟受113年凱米颱風、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28西南氣流豪雨事件影響,車站屋瓦、木構造及外觀受損,目前僅以局部補修維持營運,影響結構安全及文資保存完整性。

經查目前雖已啟動規劃設計及採購程序,惟整體工程推動仍有加速空間,為確保歷史建築完整保存並提升安全性,要求該局協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就後壁車站修復案提出最新具體修復時程及加速推動方案。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陳素月 賴惠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0萬元,保留。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億2,123萬5千元,保留。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27萬5千元,保留。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保留。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4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7億7,252萬5千元,保留。

本項提案3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歲入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第18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預算1,120萬元。

查,本筆歲入包括處罰違反《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信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之罰金罰鍰收入。然其實際決算數均比預算數高,如112年預算數為1900萬,實際收入為5419萬3千元,差3519萬3千元;113年預算數為1120萬元,實際收入為3774萬4千元,差2654萬4千元;114年度1120萬元,實際收入1785萬元,差665萬元。115年仍編列1120萬元,顯不合理,且該筆預算已連續3年編列1120萬元,於預算編列上實有怠惰之嫌。

爰增列該項預算500萬元。【1】

提案人:萬美玲 黃健豪 魯明哲 

(二)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預算7億7,252萬5千元。

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攸關我國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與執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我國通訊傳播之最高監理機關,其核心採合議制之委員會議形式,依法行使通訊傳播法令之擬訂、修正、業務之監督、調查及重大爭議裁決等職掌。

然而,因行政院長期未積極辦理委員之提名與遞補,造成通傳會委員人數未達法定合議門檻,導致召開常態委員會議之法定機制停擺。此舉不僅使該會重大政策無法決議,更實質淪為無首長與核心決策能力的空殼機關,嚴重衝擊我國通訊產業公平競爭、數位打詐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重要國家民生業務。

為促使行政院儘速提名通傳會委員以恢復單位正常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邱若華 魯明哲 陳雪生 

(三)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業務費」編列預算9,310萬4千元

查,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統計,其業務有160項需由委員決策,若無委員將無法完成,然通傳會剩餘3位委員將於115年7月31全數屆期,將導致通傳會後續有需要委員決策之業務均無法完成。

再者,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若主委出缺,將由副主委代行職務,若主委及副主委均出缺,將由行政院指定委員擔任代理主委,7/31後,通傳會將無主委可推動相關業務。

爰凍結該項預算5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萬美玲 黃健豪 魯明哲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115年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下編列預算1660萬元,主要為辦理新應用與新網路型態之電信監理挑戰與政策因應研究,新網路型態與營運模型變革之監理政策因應研究。惟查,隨著低軌衛星技術蓬勃發展,相關科技亦成為犯罪集團輔助工具,於緬甸詐騙園區,詐騙集團即利用低軌衛星通訊服務,規避傳統電信監理;而115年2月間,國內亦有破獲利用低軌衛星通訊與深偽技術結合,跨國盜取被害人存款,又或者於他國亦有利用衛星通訊技術結合無人載具進行走私運毒等不法行為,顯見已非單一個案。鑒於低軌衛星亦被列為通訊韌性重要核心之一與國內關鍵基礎設施,亦已被納入不法集團犯罪常用工具,通傳會應就委辦後如何將本項委辦之研究結果有效落地、相關應用期程、預期成效、計畫績效指標等詳細述明及完整規劃,僅泛泛說明係為觀測先進國家,因應策略檢整監理需求議題,實難有效審查本項預算是否能切實符合國內需求。綜上所述,爰建議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陳清龍 黃健豪 魯明哲 

(五)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項下「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編列預算1,660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本項目下編列高達98.7%,即1,640萬元之預算於委辦費當中,加之此計畫後續年度(116-118年)尚需耗資近4,000萬元之經費,惟我國資通訊產業之頻譜政策發展與規劃主要為數位發展部所主管,通傳會身為後端之監督管理機關卻編列高比例預算用於委外研究,卻未見通傳會對於委託辦理之研究案完整敘明其相關內容與預期成果、未來效益,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委外研究計畫詳加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六)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2款14項1目「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編列1660萬元,提案凍結200萬,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為發展次世代通訊科技,確保技術發展滿足國內外市場需求,通傳會辦理「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之次世代通訊監理環境政策計畫」。

依據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揭示,次世代通訊三大新技術包含電信專業AI技術、通訊感測合一技術及地面空中通信系統連續涵蓋技術,並由國際行動通訊標準組織(3GPP)進行協定訂定。通傳會針對3GPP之新型態技術議題,分年進行監理環境政策研究,然相關研究之預期成果未有詳細說明。

綜上,爰提案凍結「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預算數200萬元,以督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相關研究計畫闡明未來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6】

提案人:徐富癸 李昆澤 林俊憲 

(七)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建構B5G/6G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編列1,660萬元,係新興計畫,辦理研析B5G、6G之技術發展,及研究衛星通訊之監理政策。鑑於低軌衛星通訊為強化我國通訊韌性之重要基礎建設,而近年國際衝突及地緣政治風險升高,更凸顯建立多元通訊備援機制之重要性。以國際實務為例,2022年2月俄烏戰爭爆發初期,烏克蘭即透過低軌衛星通訊系統維持關鍵通訊能力,確保政府指揮體系及對外資訊傳遞不中斷,顯示在面對衝突、災害或其他緊急情境時,低軌衛星通訊已成為維持資訊流通及強化國家通訊韌性之重要支柱。惟我國礙於法規,境外低軌衛星來臺營運限制較多,允宜降低行政障礙,積極與數位發展部共同布建低軌衛星通訊服務。爰此,建議該項預算凍結1/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研議低軌衛星相關法規修正及配套措施,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預算案「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共編列16,600千元。經查,次世代通訊之關鍵技術(如 AI 電信應用、ISAC 通訊感測、NTN 非地面網路等)目前仍由國際標準組織3GPP於Release19至21版本逐步制定細部規範與進階技術細節,惟3GPP相關技術標準尚處於動態討論與確認階段,若研究計畫未能即時追蹤國際最新技術版本之更新情形,恐導致後續訂定之電信業使用AI指引或手機直連衛星監理政策與國際趨勢產生落差,難以達成建構前瞻通訊監理環境之目標。

爰此,建議針對「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預算凍結10%。待就如何強化即時追蹤國際技術標準更新、滾動調整研究方向之具體機制,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九)115年度預算案於「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計畫編列1,660萬元,包括「B5G/6G新應用與新網路型態之電信監理挑戰與政策因應研究」及「衛星通訊新網路型態與營運模型變革之監理政策因應研究」各830萬元,期程規劃為115至118年度,總經費合計1億460萬元,計畫以網路技術為研究基礎,探討次世代通訊對新型網路架構、新興應用及營運模式之影響,分析可能衍生之監理挑戰,推導相應之法規及政策調適方向。

惟3GPP技術規範仍制定中,研究方向存在不確定性,據國際電信聯合會揭示,次世代通訊三大新技術包括電信專業AI技術、通訊感測合一技術及地面空中通信系統連續涵蓋技術,均由3GPP自Release 18至21進行協定訂定,然而,目前僅Release 18完成技術概念確認,Release 19至21細部規範仍未制定完備,技術發展方向未完全明確。

再者,多年期計畫缺乏滾動調整機制,計畫期程橫跨115至118年,惟116至118年研究方向係依3GPP陸續公告之版本技術演進而定,顯見於技術規範持續演進之情下,若未能建立即時追蹤與滾動調整機制,恐致使研究方向與國際最新技術發展脫節,影響政策制定之前瞻性與適切性。

計畫效益評估機制亦待強化,計畫總經費逾1億元,跨越4個年度辦理,應建立明確年度執行成果評核指標及機制,確保各年度研究成果得有效轉化為具體政策建議,俾利國會監督。

綜上,通傳會於「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計畫編列1,660萬元,然而,其相關國際技術規範仍未制定完畢,計畫研究方向存在不確定性,允宜建立即時追蹤3GPP技術版本更新機制,並滾動調整研究方向,以確保計畫執行成效。

凍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預算10%(新臺幣166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專案報告內容須包括:

1.即時追蹤3GPP各版本(Release 18至21)技術更新情形之具體機制與人員配置規劃

2.B5G/6G研究計畫及衛星通訊研究計畫116至118年度之滾動調整研究方向評估原則與調整程序

3.各年度研究成果轉化為政策建議之機制,及績效評核指標說明。

4.本計畫與國科會、數發部、經濟部等機關之業務分工,避免資源重疊。

5.行政院「次世代通訊科技發展方案(2025至2030年)」,相關辦理事項之具體執行進度及目標。【9】

提案人:游 顥 黃健豪 陳清龍 

(十)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編列預算1,660萬元。係辦理「B5G/6G新應用與新網路型態之電信監理挑戰與政策因應研究」及「衛星通訊新網路型態與營運模型變革之監理政策因應研究」所需經費,各編列830萬元,期以因應次世代通訊技術發展及相關監理政策需求。

鑑於國際行動通訊標準仍由3GPP持續演進中,包含電信專業AI、通訊感測合一(ISAC)、非地面網路(NTN)等關鍵技術尚在發展階段,相關技術規範與產業應用模式尚未完全定案。惟本計畫編列經費進行多年度政策研究,若未能即時掌握國際標準演進趨勢並滾動檢討研究方向,恐致研究成果與實際發展脫節,影響預算執行效益。

爰此,為確保預算使用效益並強化政策前瞻性與實務連結,建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166萬元,俟通傳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以下事項後,始得動支:一、針對3GPP技術版本更新之即時追蹤與滾動調整機制;二、與國際標準組織及產業界之合作與諮詢機制;三、關鍵議題(如手機直連衛星、頻譜干擾、AI導入電信監理)之具體政策落地規劃與時程;四、整體計畫分年成果指標與效益評估機制。【10】

提案人:洪孟楷 黃健豪 魯明哲 

(十一)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項下「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中「業務費」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編列預算1,660萬元。

經查,此目之二子計畫皆為針對「新網路型態」之鉅額委辦政策研究(兩案委辦費各高達820萬元,合計1,640萬元),性質高度雷同,有資源分散與重疊之虞。在B5G/6G方面,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國際行動通訊標準組織(3GPP)關於次世代通訊之細部技術及進階精進技術(如Release 19至21),目前仍在討論與制定階段。在國際標準與技術細節尚未完全定案之際即編列鉅額研究費,恐有偏離國際趨勢、浪費公帑之。

在低軌衛星通訊方面,目前民眾仍面臨「衛星通訊看得到吃不到」的窘境。且低軌衛星發展之政策與頻率規劃、技術驗證與產業應用多由數位發展部主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數位發展部之間出現「預算兩邊編、責任兩邊推」的權責不清現象(如第四階段產業應用與監理研究),恐造成行政資源浪費與多頭馬車。

為確保國家預算有效運用、避免計畫高度同質與部會資源重疊,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陳雪生 

(十二)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項下「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660萬元。有關通傳會115年度新增辦理「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計畫,編列1,660萬元(包含「B5G/6G」及「衛星通訊」研究計畫各830萬元),總期程115至118年度總經費達1億460萬元。原住民族地區多位處深山,極易因天然災害淪為通訊孤島。然而,現行計畫主要流於通訊技術(如3GPP Release 18至21)與法規調適的常態研究,未見針對原鄉緊急救援、手機直連衛星等NTN(地面空中通信系統連續涵蓋)技術的實地應用與推動規劃。且通傳會於通傳基金中「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31萬7千元辦理基地臺建置宣導等業務。雖電信管理法第46條規定公有土地建物管理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部會組」的業者申請建置基地臺件數已出現逐年下滑的趨勢(由109年度的111件,一路滑落至113年度的23件)。這顯示通傳會未能積極協調各部會釋出位於原鄉地區的公有土地或建物,導致原鄉行動寬頻網絡的完善進度受阻。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合議制機關,依通傳會組織法規定,應置委員7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然而,通傳會迄今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4人),致使依法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均無法進行,嚴重影響業務推動。

截至114年底,通傳會無法審議項目合計達347案,包括通訊傳播業務公告案2件、許可案265件、處分案67件;通訊傳播相關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審議5件;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審議、考核2件;預算及決算審核3件及其他3件,均因委員人數不足,致生待審議案件持續累積。

於待審議案件中,許可案高達265件,處分案67件,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業者申請案長期懸而未決,不僅影響業者正常經營規劃,更損及民眾使用通訊傳播服務之權益,顯見積壓案件涉及重要監理業務,恐損及業者及民眾權益甚深。

通傳會雖修正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改以委員諮議會議替代部分功能,惟依組織法明定不得授權之事項,仍須合法委員人數始得審議,形成制度性障礙,致使大量案件持續積壓,雖採過渡措施,惟仍具法制侷限。

自委員出缺迄今,行政院迄未提出新任委員名單送請立法院審議,致使通傳會長期處於委員不足之態,業務執行效能持續低落,影響我國通訊傳播監理之公信力,委員不足根本問題源於行政院提名延宕與行政怠惰。

綜上,通傳會因委員人數長期不足,待審議案件達347案,嚴重影響監理業務推動及政策執行效能,允宜研謀改善,以恢復通傳會正常運作。

凍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一般行政」預算10%(新臺幣7,555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專案報告內容須包括:

1.待審議347案之最新處理狀況,及各類型案件之清理期程規劃。

2.委員會議保留事項於委員人數不足情形下之法制因應措施,及各項措施之法律依據。

3.行政院提名通傳會新任委員之時程規劃,及通傳會建議行政院加速提名之具體作為。

4.因委員不足致使業務延誤對相關業者及民眾之影響評估,及配套補救措施。【13】

提案人:游 顥 黃健豪 陳清龍 

(十四)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預算1,542萬8千元。

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自113年12月1日起,委員人數僅餘3人,已未達委員總額7人之過半數。然行政院卻遲未依法提出並補齊NCC新任委員名單,導致NCC委員會議實質停擺,許多依法須經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通訊傳播業務、公告案及許可案無法處理。因行政院違法不補齊委員名單,造成通傳會民生案件大塞車。

依據資料顯示,截至114年8月底待審議項目已達347案 ;至115年3月18日,留待委員會議審議之案件更暴增至588案(包含董監事及經理人變更209案、屆期換照與停播148案、營運計畫變更116案及股權轉讓94案等),嚴重拖累我國通訊傳播產業之發展與民眾權益。行政院怠於補齊委員名單,致使機關無法正常運作,本年度卻仍編足滿額7名政務人員之全年薪資待遇,顯不合理。

莫讓意識形態凌駕人選提名,為確保NCC各項重要業務得以正常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881萬6千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齊委員會議缺額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黃健豪 陳雪生 邱若華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115年「一般行政」人事費1.政務人員全年待遇,編列預算1542萬8千元,主要為給付通傳會委員人事費用。惟查,通傳會委員人事法定額原為七人,其中四名委員業於113年7月屆滿,期間歷經行政院為操作大罷免輿論、故意延遲提名,嗣於罷免失敗後,行政院又再次提名爭議人選,以致通傳會委員人事案又遭立法院否決,空缺懸宕至今;現有之三名委員任期,亦僅自115年7月30日,通傳會未來業務非但更難以重步正軌,更將面臨團滅危機。綜上所述,通傳會委員既至今猶未補齊,相關預算編列自尚無以法定人數執行必要,爰建議凍結政務人員全年待遇12分之5,俟行政院依法行政、提名通傳會委員人事案,並經立法院同意、補齊委員人數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十六)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億0,320萬5千元。

查,本筆預算114年度編列6001萬2千元,115年成長至1億320萬5千元,暴增4319萬3千元,另本筆預算多項業務增加不合理或未明確說明增加原因,如土地租金114年度為1千元,然115年暴增至2646萬4千元,於預算書上卻未見該筆預算暴增之原因。另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員額與114年度相同,均為493人,惟其一般事務費中,員工健康檢查費增長13萬5千元、員工文康活動費亦成長51萬8千元,顯不合理,通傳會應說明清楚該筆預算增加之原因。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萬美玲 黃健豪 魯明哲 

(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共編列103,205千元。經查,行政院核定打詐綱領2.0版由通傳會擔任電信服務面統籌機關,負責完善電信事業管理措施並避免電信服務遭濫用,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4年度詐欺案件發生數仍居高不下,累計發生數已逾13萬件,雖通傳會已推動防杜境外詐騙來話、遏止人頭門號及攔阻惡意簡訊等措施,並取得初步成效,然民調顯示仍有半數受訪民眾曾接獲詐騙電話,且簡訊詐騙占比亦高,顯示詐騙集團仍頻繁利用電信工具接觸民眾,通傳會針對電信源頭之管理強度及技術精進作為,仍有大幅提升空間。

爰此,建議凍結預算5%。待通傳會就如何精進堵詐技術、強化電信業者落實風險管理機制指引、以及提升跨部會聯防打詐策略之具體成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十八)為執行防杜境外詐騙來話、遏止人頭門號、攔阻惡意簡訊及強化電信事業於涉詐網域及網址之聯防等策略,應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行動綱領2.0版,近年度相關經費大幅增加,然詐騙事件仍持續頻傳,詐欺案件數居高不下且破獲不易,甚至不減反增,顯見通傳會並未針對相關案件進行有效遏止,爰提案凍結預算100萬元,建請通傳會針對計畫辦理工作項目提出規畫管理及評估效益,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徐富癸 

(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115年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業務費」下,編列預算7650萬4千元,主要為綜理通傳會會內事務。經查,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月30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目前法案雖因遭行政院基於政治立場、以程序不副署方式不當杯葛;惟查,縱然衛星廣播電視法目前仍未施行,然當時立法院基於落實衛星廣電視業、無線電視事業、有線電視事業新聞品質提升與公平競爭之目的,要求公開揭露新聞頻道之股權、財務及其他與公共利益有關重要資訊,因尚須業界與社會共識,故仍以黨團協商後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應於六個月內徵詢各界意見,並提出修法,此部分既未涉及法案實質本身,通傳會理應尊重立法院黨團協商及附帶決議之結果,並秉於獨立機關之客觀中立行使職權,而不應受行政院違法行為所左右。綜上所述,新聞台的股權資訊揭露,不只攸關媒體環境正常發展,也是基於保障閱聽者權益的公益立場;維護新聞環境、促進媒體專業自主,乃通傳會法定權責,自無有受行政院違法不副署影響,而怠惰行使職權道理。爰建議減列1000萬元、凍結本項計畫預算30%,俟通傳會確實依附帶決議結果執行,提出相關修法草案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陳清龍 黃健豪 魯明哲 

(二十)行政院於114年2月18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由通傳會負責堵詐面向,擔任電信服務面之統籌機關,負責完善電信事業管理措施,避免電信服務遭受詐騙集團濫用,惟詐欺案量居高不下,防制成效待強化,據警政署統計,114年1至8月詐欺案發生數累計達13萬5,755件,月均逾1萬6千件,破獲率平均僅71.41%,顯見詐騙案量仍龐大,且破獲率偏低,整體防詐成效尚具改善空間。

電話與簡訊仍為詐騙集團常用管道,據2025亞洲詐騙報告,我國受訪民眾過去一年曾接獲詐騙電話者竟高達50%、詐騙簡訊達34%,顯見電話與簡訊詐騙依然為詐騙集團接觸民眾之主要途徑,而此,係通傳會主管業務範疇,應積極強化攔阻機制。

部分業者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據通傳會提供「打詐綱領2.0」執行情形窺知,雖已有部分成效(例如:境外詐騙來話攔阻通數自112年5月5,080萬通,降至114年8月577萬通),然而,人頭門號管制、惡意簡訊審核拒絕率等,其相關機制仍具持續精進空間,且部分電信業者落實風險管理機制指引之情形未盡理想。

再者,跨部會協作機制亦待深化,以打詐綱領2.0涉及內政部、法務部、金管會、數發部及通傳會等多個機關,跨部會整合協調之深度與即時性,直接影響防詐成效,目前仍具精進必要。

綜上,通傳會為電信服務面堵詐統籌機關,現行截堵詐騙電話及簡訊機制雖具一定成效,惟詐欺案件數仍居高不下,允宜持續精進截堵技術與電信事業管理措施,並強化跨部會合作打詐策略,以有效降低詐騙案件數量,維持社會秩序。

凍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10%(新臺幣765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專案報告內容須包括:

1.截堵詐騙電話及簡訊機制之執行現況、成效評估指標、及迄今各月攔阻數量統計分析。

2.針對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指引之電信業者,相關具體督導措施及裁罰機制。

3.AI技術導入攔阻詐騙電話及簡訊之推動進度,及三家行動通信事業之落實情形。

4.跨部會合作打詐策略之整合機制,及通傳會與內政部、法務部、金管會、數發部之協作分工與溝通平台。

5.針對詐騙集團轉移管道(例如:網路、社群平台等)之因應策略,及與數發部之權責分工。

6.115年度打詐堵詐業務之年度量化目標及評估指標【20】

提案人:游 顥 黃健豪 陳清龍 

(二十一)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7,650萬4千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年度施政目標包含對於利用電信服務所行使詐騙,將與電信事業公私協力導入AI技術,辦理攔阻及警示機制,有效遏止詐騙案件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惟詐騙集團詐騙手法不斷翻新、防不勝防,目前通傳會之AI防詐作為主要有:建立全天候AI自動化識詐平台以巡檢惡意資訊、利用AI模型進行關鍵字及詐騙網址攔截,並針對「隱藏號碼」實施語音警示等,惟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11年一般電信詐欺案件偵查起訴人數20,045人;112年27,025人;113年28,597人;114年30,559人;115年統計至4月已有9,939人,可見涉犯電信詐欺案件人數不但絲毫未減少,更呈現逐年攀升之情況。防堵詐騙有賴各部會通力合作,「源頭攔阻、末端重罰、落實宣導」方能起到防微杜漸之效,通傳會於上開三個環節當中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然通傳會針對電信詐騙現行之攔阻及警示機制是否能有所成效卻不無疑問,考量詐騙猖獗,電信詐欺之案件量與涉案人數不斷攀升,詐騙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通傳會更應通盤檢視現有防詐作為之成效,並持續精進,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電信詐欺防制作為之成效進行檢討並研謀改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二十二)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71萬1千元。

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特別費,編列預算71萬1千元。

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113年12月1日起,委員人數僅餘3人,已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目前不僅主委係由他人代理,副主任委員一職更是處於長期懸缺狀態。特別費乃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之專屬經費,在當前「沒有副主委」的實際情況下,本會卻仍依滿額正副首長之編制,編列足額之特別費,顯不合理且無支用之正當性。

為落實政府財政紀律,避免公帑閒置或遭不當流用,爰減列該項預算29萬4千元。【22】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陳雪生 

(二十三)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新增辦理「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産業發展政策」計畫,編列1,660萬元(包含「B5G/6G」及「衛星通訊」硏究計畫各830萬元),總期程115至118年度總經費達1億460萬元。原住民族地區多位處深山,極易因天然災害淪為通訊孤島。然而,現行計畫主要流於通訊技術(如3GPP Release 18至21)與法規調適的常態硏究,未見針對原鄉緊急救援、手機直連衛星等NTN(地面空中通信系統連續涵蓋)技術的實地應用與推動規劃。且通傳會於通傳基金中「地區監理計畫」編列l億31萬 7千元辦理基地臺建置宣導等業務。雖電信管理法第46條規定公有土地建物管理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但立法院預算中心赧告指出,「部會組」的業者申請建置基地臺件數已出現逐年下滑的趨勢(由109年度的111件,一路滑落至113年度的23件)。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必須在「衛星通訊新網路型態與營運模型變革之監理政策因應硏究」中,開闢「原住民族地區防災與緊急救援通訊(手機直連衛星/救援/商業業者共用地面設施)」的專案研究比重,確保次世代通訊技術能優先照顧原鄉;並要求通傳會運用「地區監理計畫」的l億31萬7千元預箕時,必須主動清查原住民族地區內的所有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之公有建物與土地,並結合年度績效考核機制,優先拉高電信業者在原鄉公有設施的基地臺建置率。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l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度編列7億7,252.5萬元,較前(113)年度決算數增加8,560.3萬元。其中新增「建構B5G/6G及低軌衛星產業發展政策」經費1,660萬元,涵蓋2個4年期研究計畫,規劃就B5G/6G新應用與網路型態、電信網路中人工智慧之使用指引,以及低軌衛星直連手機(D2C)與衛星—地面頻譜協調等議題,進行政策研議與技術標準的前瞻研究,並作為未來設備認證與監理調適之基礎。

惟檢視預算書與計畫說明,雖列舉研究主題與預期成果,但僅止於「形成初步政策框架/指引或法規調適建議」,對於執行時程、完成進度、權責分工及產業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均未具體交代,亦未說明相關研究如何落實於民生需求,例如災害發生時的緊急通訊保障、或偏鄉地區訊號涵蓋之改善。為確保研究方向與國人切身需求緊密結合,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持續了解國外相關技術發展狀況,滾動調整研究方向,並於兩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徐富癸 

(二十五)災害來臨時,一旦該地區的基地台結構受損無法正當運作,便可能影響該地區行動通訊之穩定性及品質,因此通訊韌性更加顯得關鍵。經查,數位發展部已藉由113年「支持數位韌性之跨業者行動網路接取驗證計畫」,完成災難漫遊技術驗證,確認其技術可行性,驗證成果並分享與主管機關(通傳會)及電信事業參考。又因應丹娜斯颱風,通傳會已請電信業者於臺南七股區丶嘉義布袋鎮及部分周邊,啟動災害漫遊先導機制,加強災區通信品質,並將藉由此次實作經驗,以完備未來通案實施機制。

通傳會於2025年10月提出《啟動行動通訊災害漫遊機制作業要點》,以明定台灣災難漫遊的法規基礎,重大災害發生時的啟動條件、實施程序、費用分攤方式,以確保災民通訊不中斷且免額外付恐使電信事業及災害前線人員無所適從。為促進我國通訊韌性,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持續了解《啟動行動通訊災害漫遊機制作業要點》之實際執行狀況,以確保災害來臨時能有效實施,保持災區通訊之暢通,並於兩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徐富癸 

(二十六)伴隨網際網路普及與生成式AI迅速發展,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新興科技的頻率日增,但相對的風險也隨之提高。據兒福聯盟2025年「台灣兒少綱路安全調查」顯示,有2成學生高頻率使用生成式AI,但不到4成會查證資訊真偽,另有4成從未或僅偶爾注意避免上傳個資給AI,反映在人工智慧時代下,兒少的數位隱私與資訊素養亟待強化。

本委員會委員歷次質詢,已要求通傳會正視人工智慧普及後對兒少通訊傳播權益及數位素養的挑戰,並提出具體對策,以作為未來施政依據。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辦理「網際綱路傳播計畫」,已於113年7月完成《網際綱路傳播政策白皮書》初稿,114年4月並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爰請通傳會依相關程序,儘速公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並將兒少數位安全與生成式AI衍生之隱私與素養議題,納入未來政策推動及具體行動方案中,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後續執行進度與成效之書面報告。【26】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徐富癸 

(二十七)詐騙犯罪為國人深惡痛絕的社會問題,近年詐騙集團大量使用俗稱「貓池」的通訊設備,藉此一次操作數十張SIM卡,短時間內發送大批詐騙簡訊,甚至偽造號碼或攔截驗證碼,進行人頭帳號開設與跨境金融犯罪,不僅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更嚴重威脅通訊安全。美國特勤局2025年聯合國大會前夕查獲超過300座貓池設備、10萬張SIM卡,國內亦多次破獲利用貓池設置的詐騙機房,顯示此類設備已成跨國犯罪的重要工具。經查,通傳會為電信監理主管機關,負有維護通訊秩序及保護用戶安全之責,爰請通傳會與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通力合作,提出具體對策,從設備管理、電信業者協作及跨境追查等面向,持續精進打詐作為,從源頭堵絕詐騙工具,減少國人受害,並將後續執行規劃與成效於兩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回覆本委員會。【27】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徐富癸 

(二十八)依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然近年隨跨境電商與網路購物快速發展,民眾透過網路訂購並進口供自用之設備或器材之案件由112年之2萬5,369件,增加至113年之4萬198件(增幅58.45%)。通傳會為維持國內電波秩序與通訊品質,須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辦理審查,假期亦須安排人力審查申請人提供之自用切結書及產品規格文件,以確認進口產品之無線電頻段及發射功率符合我國規定。因相關行政成本增加,通傳會114年2月3日依規費法之規定,新增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750元。導致民眾因自用輸入卻須給付高於商品價格的審查費,因此通傳會於114年2月10日宣布暫緩收取郵寄輸入自用2部以下審查費。

鑑於藍牙、Wi-Fi等無線技術普及,低功率射頻器材進口數量將持續增加,建請通傳會應整合各方意見,儘速修訂管理規範,簡化輸入審查流程,推動自動識別、審查流程智慧化,降低行政成本,訂定合理之審查費用或免徵之標準,以確保法規執行並兼顧電波秩序與市場創新,並於兩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回覆本委員會。【28】

提案人:何欣純 徐富癸 李昆澤 

(二十九)依廣播電視法第33條規定,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之廣告有所區隔;另通傳會公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將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涉及廣告化之認定以附表明訂相關原則,以維護視聽者權益。然隨各式媒體蓬勃發展,兒少接觸與使用電子產品管道及頻率大為增加,基於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為防止少年接觸到不適合觀看之內容,國內系統業者需配合電視節目分級管理辦法,所有數位頻道需按內容情節設定為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或限制級等分級。

然查,近年重大體育賽事期間,於場中休息時間多有博弈性質遊戲之電視廣告撥出,而此類運動賽事經常為一家人或兒童丶青少年共同觀賞,此類廣告並不適合讓兒少接觸,恐有傳遞青少年及兒童扭曲之行為概念,或妨礙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為確保視聽眾之視聽權益,避免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爰建請通傳會應加強協助並輔導電視事業落實節目分級事宜,俾維護兒少之安全視聽權益,並於兩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回覆本委員會。【29】

提案人:何欣純 徐富癸 李昆澤 

(三十)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114年底全國5G用戶占比41.4%。雖5G用戶逐年增加,惟該會研究調查指出,約七成受訪者因換約或購機優惠,才選擇更換5G,並非是網路速度具吸引力;而尚未更換至5G之受訪者,大多係因4G已能滿足需求或考量5G資費較高。是故,5G品質尚未足以吸引民眾轉換,且電信業者因高成本競標5G頻譜,導致現行資費非常高額。相較之下,數位發展部投入逾221億元補助建設基地台與韌性網路,藉以加速5G普及,並提升國家網路品質,卻無法回饋於民眾。爰此,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三個內,針對請電信業者調降5G資費方案,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三十一)查,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統計,其業務有160項需由委員決策,若無委員將無法完成,然通傳會剩餘3位委員將於115年7月31全數屆期,將導致通傳會後續有需要委員決策之業務均無法完成。

再者,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若主委出缺,將由副主委代行職務,若主委及副主委均出缺,將由行政院指定委員擔任代理主委,然7/31後,通傳會將無主委可推動相關業務。

綜上所述,爰要求通傳會應與行政院溝通,儘速提出新任通傳會委員名單送交本院審查,並於一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萬美玲 黃健豪 魯明哲 

(三十二)近三年度罰金罰鍰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且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呈現大幅增加趨勢,分析其違規事由,主要集中於有線電視集團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事業網路架構及性能未符網路設置計畫且多次未限期改正等指標性裁罰案件,顯示部分業者之法遵意識仍有待加強。此外,罰金罰鍰收入雖呈增加趨勢,惟政府監理之核心目標應在於輔導產業納入正軌,而非以裁罰為目的。

爰此,要求應持續精進監理制度與法遵宣導措施,針對常見違規態樣建立預警或宣導機制,強化產業治理與管理效能,並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三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防堵詐騙集團頻繁更換人頭門號,於114年推動SIM卡補換發及換號管理新制,原規定民眾辦理SIM卡遺失補發時,須出示舊卡或提供報案單、維修單等證明文件,另申請換號亦僅限遭受騷擾或門號故障等特定事由,並需檢附相關憑證,惟相關措施公布後,引發民眾、基層警察機關及電信業者強烈反彈,外界普遍質疑該政策未充分考量第一線執行負荷及民眾實際需求,造成擾民之情形,其後NCC又迅速調整政策方向,改以彈性客戶風險管理(KYC)及次數限制機制取代原先硬性規定,政策反覆情形引發社會對其決策品質之疑慮。此外,從先前手機審查費爭議,到近期SIM卡補換發新制引發民怨,顯示NCC在推動重大監理措施時,仍存在事前溝通不足、影響評估不周及決策急就章等問題。打擊詐騙固為當前重要政策目標,然相關措施若未充分盤點社會成本、基層執行負荷及產業實務運作,即倉促推動,恐導致政策美意淪為行政負擔,甚至損及政府公信力。

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全面檢討重大監理政策之決策與評估機制,強化政策推動前之利害關係人溝通程序及衝擊影響評估,並就SIM卡補換發及換號新制之政策形成過程、溝通協調情形、衝擊評估內容及後續改善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三十四)通傳會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擔任電信服務面之統籌機關,推動防杜境外詐騙來話、遏止人頭門號、攔阻惡意簡訊及強化涉詐網域聯防等措施,已具一定成效。惟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4年l至8月詐欺案件累計仍高達13萬餘件,平均破獲率約7成,顯示詐騙犯罪仍居高不下,且多以電話及簡訊為主要接觸手段,電信端源頭管理與技術防堵機制仍有精進空間。

另查部分電信業者尚未完全落實門號風險管理機制及KYC查核措施,顯示現行監理與法遵執行仍有落差。為有效降低詐騙案件發生,除持續精進技術攔阻外,亦應強化電信業者管理責任及跨部會整合機制,以提升整體打詐成效。

爰提案要求通傳會研議精進電信端堵詐技術及強化門號管理機制,並就跨部會合作成效及未來降低詐騙案件之具體策略,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洪孟楷 黃健豪 魯明哲 

(三十五)通傳會115年度預算案「罰金罰鍰」編列1,120萬元,係依據違反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信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所收取之裁罰收入。惟查近3年「罰金罰鍰」決算數均明顯高於預算數,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最高達337%,顯示實際裁罰情形與預估落差甚大,且呈擴大趨勢。

進一步分析,裁罰金額增加主要係部分業者重大違規或多次違規所致,反映現行監理制度於事前預防及法遵輔導仍有精進空間。若違規情形未能有效降低,除影響產業正當運作外,亦不利於整體通訊傳播環境之健全發展。

爰提案要求通傳會強化監理制度與法遵宣導機制,精進事前風險控管及違規預防措施,並就近年裁罰案件增加原因、重大違規業者改善追蹤機制,以及未來提升預算編列準確性之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洪孟楷 黃健豪 魯明哲 

(三十六)針對目前詐騙猖獗,依據法務部統計,114年全年共16萬5834件電信網路詐欺案,而115年1-4月共5萬4082件,較114年同期的5萬8758件,雖有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如預期,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持續降低電信詐欺問題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何欣純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一、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4億6,911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5億7,132萬6千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辦理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6,832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98億9,778萬7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99億0,078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8項:

1.115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業務費用」編列10億8,495萬9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1、13-15、17】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徐富癸 游 顥 魯明哲 邱若華 黃健豪 萬美玲 陳雪生 洪孟楷 林俊憲 何欣純 陳清龍 

2.鑑於115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辦理「鐵道營運監理、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事故調查分析及安全管理系統(SMS)查核評鑑」等業務,並於預算書中明列辦理「臺鐵等機構年度定期檢查及鐵路事故事件分析與調查」等預算,其核心宗旨係為督導鐵路機構,以改革鐵路安全法規與制度,強化災害防護機制與應變。

惟查,臺鐵七堵調車場於日前發生重大調車事故,電聯車以時速13公里衝撞另一列電聯車,導致車廂出軌、車頭嚴重毀損,更造成基層調車人員受傷送醫。針對此重大工安與行車事件,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實現場確實受到無線電干擾,顯見臺鐵在基礎通訊與行車控速等業務運作設備上,存在嚴重之安全死角。再者,依據臺灣鐵路產業工會強烈抨擊,調車場長期因停放報廢車輛導致空間嚴重擁擠,迫使基層必須進行高風險的無效調車,徒增業務運作之風險;且該公司高層面對事故往往僅以重懲基層作結,無助於安全文化之建立與系統性改善。鐵道發展基金既已編列鉅額公帑辦理鐵路事故調查與營運監理,交通部鐵道局作為全國鐵道安全監理之最高主管機關,即不應對該公司之系統性設備異常(如無線電干擾)與基層工會對於業務運作安全之沉痛訴求視而不見。若對前開明顯之列管缺失束手無策,基金之相關安全查核預算實已流於形式化之紙上作業,難以轉化為實質之業務運作防護網。

為具體降低調車事故率並切實保障基層員工之業務運作安全,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應積極行使鐵道發展基金賦予之監理職權,會同相關單位針對調車場事故之無線電干擾問題進行徹查,並限期督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落實產工訴求(包含:研擬另闢調車空間停放報廢車輛以減少無效調車、檢討不符合現場實務之調車規章等),於3個月內就「調車場出軌事故檢討暨業務運作安全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黃健豪 萬美玲 陳雪生

3.鑑於115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中,編列鉅額經費推動鐵道系統智慧化,包含「補助鐵道營運機構建置5G智慧鐵道系統及運用作業」6,000萬元、「智慧鐵道資料交換作業平台建置」1,000萬元、「鐵道智慧雲平台系統優化及擴充」900萬元,以及「智慧鐵道運輸及監理環境計畫相關專業諮詢費用」1,000萬元等項目,總計投入近億元公帑。查政府推動大眾運輸系統智慧化、5G科技應用與大數據平台建置,固然有助於提升鐵道營運效能與強化監理機制。惟近年來各部會屢屢以「智慧雲」、「5G」、「大數據」等華麗前瞻詞藻包裝各項委外建置或補助案,然投入鉅額公帑建置完成後,其實際跨系統資料介接整合程度、運用情形,以及對第一線行車安全之實質防護力,往往缺乏透明之追蹤與驗證機制。再者,臺鐵近年營運事故頻傳,113年1至7月即發生高達585起事故,前開高達近億元之智慧鐵道平台與5G系統建置,理應確實對接臺鐵等營運機構之防護死角;且高速聯網與資料交換環境直接關係到整體資訊安全與大眾運輸維穩,若缺乏完善之防護配套,恐引發駭客入侵之資安風險。

為避免「智慧鐵道」相關資訊系統升級流於空泛口號與經費消化,未能將公帑確實反映在鐵路事故防範與監理效能之實質提升上,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鐵道系統智慧化」各項子計畫之具體應用場域、跨系統資料整合進度、資安防護配套機制,以及預期提前防範潛在事故之具體成效指標(KPI),於3個月內就「提升鐵道監理效能與具體降低事故率(含實質KPI指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黃健豪 萬美玲 陳雪生

4.鑑於115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水電費」編列45萬9千元。細查其經費編列內容,主要係辦理鐵道發展及監理相關作業所需之監控站及五堵大樓工作場所電費與水費。查政府大力推動「2050淨零排放」與節能減碳政策,且近年國內電價屢次調漲,帶動整體營運成本上升。政府行政部門與特種基金理應苦民所苦,與國人共體時艱,共同面對電價之漲幅。身為國家重大軌道建設與監理之主管機關,交通部鐵道局更應以身作則,帶頭落實環保節能,將永續發展之理念具體落實於日常公務運作之中。

重大政策不應僅停留在宣導,為期許該局能帶頭做環保,並向社會大眾公布更多推動永續發展與綠色辦公之實質作為,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應全面盤點各業務工作場所之水電耗能狀況,研擬具體節能減碳措施、用電減量目標(KPI)及後續推動環境永續發展之行動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政府機關節能減碳之責。【23】

提案人:黃健豪 萬美玲 陳雪生

5.鑑於桃園鐵路地下化乃攸關都會通勤運輸效能提升、都市縫合及地方發展,其工程進度與品質攸關重大公共利益,然依最新執行情形,截至115年4月30日,實際進度僅36.27%,明顯落後預定進度53%,顯示計畫執行已有嚴重落後情形,恐影響整體完工期程及後續通車效益,社會各界亦高度關注工程延宕問題,交通部及交通部鐵道局應全面檢討落後原因,包含用地取得、設計變更、施工界面整合及廠商履約管理等因素,並提出具體對策與管控機制,強化專案督導及跨機關協調能量,確保工程進度回歸計畫軌道。爰此,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應針對如何加速推動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避免再度發生進度持續落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魯明哲 黃健豪 洪孟楷

6.請交通部鐵道局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高鐵線路下方排水問題全面檢討及改善,以免淹水造成兩側居民困擾,產生民怨。【25】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徐富癸

7.115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4億1,020萬1千元。為促進我國鐵道科技產業發展,交通部依據「2021交通科技產業政策白皮書」提出整合技術研發及檢測驗證能量之推動措施,並將「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列為鐵道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之項目。

為推動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制度之建立,鐵道發展基金分別於112及113年度編列預算1億6,200萬元及1億3,000萬元,用於捐助國內團體辦理「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惟均未支用,據交通部鐵道局說明,主要因國內鐵道檢測環境與法規尚處初創階段,導致計畫推動受阻。

綜上,請交通部鐵道局加速健全相關法規與技術環境,並強化對受捐助機構之督導與協助,確保各項計畫依進度推動,俾逐步建立我國鐵道檢測及驗證量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8.115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辦理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編列1億6,000萬元。

交通部鐵道局為推動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制度之建立,鐵道發展基金分別於112、113年分別編列預算1億6,200萬元及1億3,000萬元,用於捐助國內團體辦理「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但均未支用,顯示機關在預算估算與計畫推動上存在嚴重落差。另,該局114年度為研擬鐵道產品技術法規、建立其研發技術量能及其相關產品檢驗執行,爰特別核定捐助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惟相關計畫截至114年8月底卻未完成相關撥款及未有執行數,然相關法規與認可機制之建置速度已影響產業發展多年,115年度再次編列高額預算,其執行可行性令人存疑,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7億0,981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4億3,98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2億6,997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資產之變賣1億5,119萬9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6項:

1.鑑於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局移撥資產總價值達1,762億餘元,作為償還既有債務之重要財源,且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於114年5月修正後,已有效提升資產開發運用彈性,惟截至114年8月基金撥入之2,145筆土地及建物中,仍有852筆,約占39.7%尚未開發運用,顯示資產活化進度仍有精進空間。爰此,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應針對尚未運用之資產盤點開發障礙及辦理進度,研擬具體活化時程與分年績效目標,加速提升資產運用效益及基金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黃健豪 

2.115年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預算,旨在移撥交通部臺灣鐵路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資產並承接該局既存短期債務,於基金存續期間清償全部債務,協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以提升交通服務水準。

經查,相關移撥資產包括「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E1E2街廓」、「臺北機廠(不含機廠圍牆外職務宿舍)」、「高雄港站及臨港線」、「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産署接管國有非公用財產」等4大項資產,總計包含2,006筆土地及139筆建物。惟上述資產113年活用數僅有897筆,至114年8月間,卻仍有四成資產尚未活化運用,業務成效仍有待改善。

綜上所述,爰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應就如何強化活用移撥資産效率以健全基金收益與強化償債建立之目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陳清龍 洪孟楷 陳雪生 

3.ll5年度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4億3,862萬2千元。為履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歷史包袱所造成之債務由政府負擔之承諾,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l項規定,於113年度起於交通作業基金項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運用該局撥入資產償還既存短期債務。

經統計已運用土地1,163筆、建物130筆,合計1,293筆,占撥入資產總筆數之60.3%,惟仍有852筆資產,占撥入資產總筆數之39.7%尚未開發運用,顯示資產活化進度仍待加強。

綜上,爰請交通部鐵道局積極加速資產開發利用,擴充基金收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4.115年度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內旅費編列560萬元,辦理土地與建物現勘、除草作業及出席各項會議差旅費。

查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設立之宗旨,係接收臺鐵資產並進行高強度之活化開發,以達財務自償並清償歷史債務。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指出,撥入該基金的資產筆數共計2,146筆,但目前僅運用897筆,顯示仍有半數未開發運用,處於閒置狀態。尤有甚者,該基金於預算書「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編列200萬元,辦理環境維護與除草,如今竟又於「旅運費」中再次編列「除草作業」之差旅費用。政府精華土地長期過半閒置未能開發收益已屬不該,卻又將除草等日常維護作業巧立名目、拆分至不同預算科目中,實有預算浮編、重複編列之嚴重疑慮。交通部鐵道局應嚴格把關國家公帑,避免基金維護費用流於浮濫編列,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黃健豪 萬美玲 陳雪生 

5.115年度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編列1,001萬6千元。辦理各項資產活化處分、估價、都市更新諮詢等專業服務。

查該基金設立之核心目的,係為承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達1,699億餘元之既存短期債務,並透過移撥1,762億餘元之臺鐵資產進行活化收益,以於30年內清償債務。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4年8月底撥入之2,145筆資産中,竟仍有高達四成之筆數尚待運用,處於閒置狀態。臺鐵歷史債務龐大,每日皆產生鉅額利息費用,資產活化之推動實屬刻不容緩,基金既已編列上千萬元之專業服務費用委外辦理資產處分與估價,理應展現極高之執行效率。

為避免委外費用流於形式,未能確實轉換為資產去化與實質現金流入,爰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高達四成閒置資產提出具體去化清單、年度預計活化收益指標(KPI)及委外服務之實質成效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黃健豪 萬美玲 陳雪生 

6.ll5年度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編列1,001萬6千元(增幅25.2%),係辦理待開發資產活化、履約法律諮詢、資産資料整理及開發招商策略規劃等相關業務。查該項預算近兩年執行率皆僅約4%,執行情形明顯欠佳,顯示相關計畫推動及預算執行成效均有待檢討與改善。爰此,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針對預算執行率、相關計畫辦理情形及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3

114

預算數

10,000

8,000

執行數

406

331

執行率

4%

4%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何欣純 

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第3〜4頁業務計畫,保留。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7,586萬4千元,保留。

2.基金用途:5億1,098萬1千元,保留。

3.本期短絀:3,511萬7千元,保留。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保留。

(四)提案3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案「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068萬元,係用於推動國際通訊傳播業務及國內出差。查該項預算112-114年執行率欠佳,去(114)年更未達八成,而今(115)年卻較112年及113年增編預算,允宜加強計畫控管。爰此,建議該項預算凍結1/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如何加強計畫執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2

113

114

預算數

12,566

10,339

10,898

執行數

10,533

9,085

8,477

執行率

83.82%

87.87%

77.79%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共編列44,836千元。經查,114年度「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預算為44,171千元,113年度決算為41,468千元,惟115年度較114年預算增列665千元、較113年度決算增列3,368千元,顯有增長之勢。爰此,為撙節政府開支並嚴守財政紀律,建議凍結5%,待說明經費增列之由及其必要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共編列332,849千元。經查,114年度「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預算為325,300千元,113年度決算為304,935千元,惟115年度較114年預算增列7,549千元、較113年度決算增列27,914千元,顯有增長之勢。爰此,為撙節政府開支並嚴守財政紀律,建議凍結5%,待說明經費增列之由及其必要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訴訟費及訴訟規費共625萬5千元,較114年度419萬1千元增加206萬4千元,增幅達49.26%。其中平台事業監理計畫、傳播事業監理計畫及法制業務計畫之訴訟相關經費均有明顯增加,顯示通傳會近年涉訟案件數量及訴訟支出持續攀升。

經查,107年至109年間,通傳會每年編列之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預算約僅150萬元;惟110年起相關預算大幅攀升,110年度及111年度分別編列710萬元及620萬元,112年度更高達1,310萬元。相較過去預算規模增加數倍,顯示近年通傳會涉訟案件數量及法律支出持續攀升,相關行政處分及監理作為所衍生之爭議亦有增加趨勢。另查近年多起重大行政處分案件,包括黨政軍條款相關裁罰及換照案件、東森新聞台相關案件、中天新聞台裁罰案件等,均曾遭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或判決敗訴。部分案件歷經多年訴訟,耗費大量行政及司法資源,卻未能獲得法院支持,反映部分行政處分之法律基礎、裁量標準及程序正當性仍有檢討空間。

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近年已呈現連續短絀,基金餘額逐年下降,而訴訟經費卻持續增加,為避免行政爭訟案件不斷擴張,並督促通傳會提升行政處分品質、強化法制作業及降低訴訟成本,爰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降低行政爭訟案件發生及提升行政處分品質之具體改善措施,並未來訴訟費用控管及撙節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

提案人:洪孟楷 陳清龍 邱若華 

5.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案「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3,059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列193萬9千元(增幅6.77%)。查112-114年度該項預算執行率良好,僅114年度未達九成,惟考量該計畫係年度固定業務,允宜加強執行。隨著人工智慧(AI)越趨發達,近年電信詐騙手法多使用AI語音來電,假冒親友聲音或客服人員,進而詐欺民眾。因此,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自2024年發布命令,在未經同意之情形下,業者使用自動撥號功能時,不得使用AI生成技術,亦要求發話者使用AI語音或文字時,必須於通話前揭露,告知受話者將與AI通話。爰此,建議該項預算凍結1/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評估對通話使用AI生成技術之限制及如何對抗AI電話詐騙,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2

113

114

預算數

42,398

25,866

28,660

執行數

39,363

24,928

25,630

執行率

92.84%

96.37%

89.43%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6.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之「服務費用-旅運費」項下,編列「推動國際通訊傳播業務交流與合作,赴國外談判、出席國際會議等國外旅費335萬2千元及大陸地區旅費10萬7千元」,出國經費合計345萬9千元。

經查,預算書中對於此筆高達三百多萬之出國旅費,並無具體列出預計前往之國家、參與之國際會議名稱或詳細行程等出國計畫明細,僅以概括性文字帶過,實難以評估其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此外,依據立法院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各機關出國考察費用之預算編列往往與執行情形不一,對於考察的執行情況和報告內容缺乏有效驗證機制,難以確認是否符合原計畫目標。部分考察行程過於形式化,未必對政策制定或執行有實質幫助,恐引發「公款旅遊」之不良觀感。

為確保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避免公帑濫用流於形式化之考察,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 3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115年度具體出國計畫明細(含目的、地點、參與人員、經費明細及預期成果)」,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萬美玲 

7.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基礎設施監理計畫」編列2億9,539萬4千元,辦理通訊傳播公眾及專用電信網路法規規範與督導,以及電信詐騙及治安防制等相關業務。

經查,依據立法院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我國詐欺案件發生數量居高不下且破獲不易,僅114年1至8月,詐欺案件累計發生數即高達13萬5,755件,且平均破獲率僅71.41%。由於詐騙集團極常利用電話與簡訊方式接觸民眾,通傳會從源頭及技術層面遏止電信工具遭濫用,實為防詐之重中之重。然通傳會身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電信服務面之統籌機關,負責督導電信業者落實源頭防堵,卻仍有部分電信業者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KYC查核)之情事。實務上,許多移工常使用的電話預付卡,因申辦審核與身分查核機制鬆散,極易淪為詐騙集團大量收購並作為犯罪斷點的「人頭門號」。依據資料,通傳會114年截至8月底止僅限制或停止人頭門號2,949門,對比高達13.5萬件的詐欺案發數,顯見機關對於移工易付卡及人頭門號之源頭防護與查核機制仍嚴重失靈。

為督促機關積極精進電信防詐機制,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 3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督導電信事業落實風險管理機制(KYC)以防堵移工易付卡遭濫用為人頭門號,暨強化跨部會合作打詐之具體成效與策進作為」,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萬美玲 

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9539萬4千元,為強化5G通訊,通傳會應積極協調公務機關等公有資源設置基地台,助於提高整體網路覆蓋率,改善周邊區域行動寬頻訊號品質,爰此115年度「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9539萬4千元,應予凍結100萬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如何協調公務機關釋出公有資源設置基地台以及過去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何欣純 

9.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下「基礎設施監理計畫」115年編列預算1億7,292萬5千元,主要為辦理通訊傳播公眾及專用電信網路法規規範與標準研訂、督導與審驗;通訊傳播設備技術規範訂定、審驗及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等業務。惟查,國內OTP簡訊發送平台龍頭互動資通,日前傳出資料遭駭,相關資料更遭不法人士上網兜售,其中除有涉及個人姓名、手機門號等個人資訊外,更有部分政府機關業物辦理、網站註冊及軍隊會客室之來往對話,嚴重敲響我國資安與電信通訊安全警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作為電信與通訊傳播業務之法定監理主管機關,卻在此次事件中落入被動角色,未能於廣泛探求國際對於OTP簡訊使用之安全疑慮與趨勢,針對此類與政府、金融機關密切合作之簡訊代發業者建立嚴密的個資通報與資安監理防線,致使國家金融與資訊安全暴露於極大風險之中,相關監理任務之執行實有不周。綜上所述,爰建議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10.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下「基礎設施監理計畫─01基礎設施監理─專業服務費」115年編列預算1億7026萬2千元,主要為辦理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通訊技術發展與制度管理研究等等。經查,隨低軌衛星通訊蓬勃發展,相關技術業已成為現代國家災防與國安通信韌性上之基本核心,亦是重要的民生關鍵基礎設施。復鑑於低軌衛星技術多掌握於外國法人手中,是否因應修正我國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亦已成為社會討論之重要議題。然而,姑不論未來社會對於低軌衛星凝聚之共識為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作為通訊傳播之主管機關,對於低軌衛星開放涉及之通訊數據來往流向隱私保障、地面接收站遭外資掌握之通訊資安風險,以及如何與時俱進傳統電信監理機制,使其得以適用於低軌衛星通訊,避免不法集團繞過電信監理,提升犯罪發生可能性等等,通傳會均應有所警惕,並應秉於維護我國通訊主權之目的,未雨綢繆擬定相關應對與監理措施。綜上所述,為督促通傳會善盡電信監管責任,加速強化有關低軌衛星通訊管理制度之完善,爰建議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陳清龍 黃健豪 魯明哲 

11.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基礎設施監理計畫」中的「前瞻次世代通信技術暨數位標準化檢測程序與審驗管理委託研究」,編列400萬元。

查該計畫核心任務之一即為提出最新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即低軌衛星無線接收器)之技術規範與審查標準。經查,低軌衛星通訊為全球發展趨勢與確保國家通訊韌性之關鍵,然我國民衆與產業至今仍面臨「衛星通訊看得到吃不到」的窘境。依據跨部會權責分工,台灣低軌衛星發展之第三階段為「設備審驗與落地許可」,其中通傳會之核心主責即為「辦理衛星地球電臺審查與審驗」。

然而,面對國際衛星通訊業者的落地需求,通傳會針對低軌衛星無線接收器之技術規範研擬與設備審查進度明顯過於緩慢。機關雖編列委託研究預算以接軌國際標準,但若無法有效加速審查流程並及早完備我國檢測規範,將嚴重成為台灣低軌衛星發展的瓶頸,延宕新興通訊服務在台落地時程,有損公眾通訊權益與國家韌性建設。

為督促機關加速低軌衛星設備審驗進度,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 3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如何加速低軌衛星無線接收器(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審查進度與完備技術規範之具體時程規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萬美玲 

1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下「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15年編列預算2181萬4千元,主要為辦理觀測電信產業整合趨勢,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等業務。按115年4月間,國內爆發LINE帳號大規模遭盜用災情,經查其核心導火線為電信業者(原台灣之星,現併入台灣大哥大)之「語音信箱驗證功能」存在重大資安漏洞。該系統不僅允許外線(市話或其他門號)遠端轉接聽取語音信箱,更長期使用「0000」之簡易預設密碼,致使詐騙集團輕易破譯並攔截語音驗證碼,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與數位隱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作為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未能於「電信事業合併案」審查期間,督導業者落實系統整合之資安覆核與漏洞盤查,顯有監理不周之失。綜上所述,為督促通傳會善盡電信監管責任,強化業者針對電信整併後之漏洞盤查,爰建議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1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下「傳播事務監理計畫」115年編列預算3262萬1千元,主要為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協助媒體掌握法規變遷、增進其自律知能等業務。惟查,隨著傳統媒體轉向數位社群平台獲取新聞,經受演算法影響,以及AI以爬蟲技術搜刮新聞內容,致使媒體收入流失、降低新聞產製的嚴謹度與正確性,錯誤報導或假新聞日漸浮濫,舉例而言,三立、民視等側翼媒體更本於特定立場,於體育署預算審查新聞上惡意造假,誤導社會。復根據路透新聞學研究所2025年6月發布之《2025數位新聞報告》顯示,我國整體新聞信任度僅有30%、遠低於全球平均40%水平,顯示出我國閱聽群眾對於新聞主觀信任度的降低與媒體立場掛帥、忽視查證等不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經年經由本項計畫編列相關預算,預期提升國內媒體新聞素養,並配合應變數位匯流轉型,然而國內閱聽群眾對於我國之新聞信任度依然岌岌可危,本項計畫之執行成效更為人詬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始終毫無作為。綜上所述,爰建議減列1000萬元、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14.115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中—「傳播事務監理計畫」,計編列新臺幣3,262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關通傳基金115年度於「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262萬1千元,用於媒體素養、節目內容產製發展諮詢等。然而,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114年的最新調查,我國電視兒少節目製作總時數已由108年的1,584小時,大幅減少至112年的878小時(減幅高達44.57%);兒少頻道的新播比例也由108年的13.01%持續下滑至112年的8.52%。雖然,學齡兒童主要休閒活動仍以「看電視」名列第一,且現行法規明定兒童等文化累積性節目的本國播出比率不得低於25%。但在整體自製率偏低的情況下,電視畫面上幾乎缺乏屬於臺灣在地、特別是原住民族兒少認識自身原鄉在地文化與多元價值的原創影視內容。通傳會雖編列三千多萬元進行傳播事務監理,卻未能有效輔導電視事業投入資金製播多元文化兒少節目,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15.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262萬1千元,提案凍結200萬,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通傳會公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將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涉及廣告化之認定以附表明訂相關原則,以維護視聽者權益。

隨著各式媒體蓬勃發展,兒少接觸與使用電子產品管道及頻率大為增加,為防止少年接觸到不適合觀看之內容,國內系統業者需配合電視節目分級管理辦法。惟113年度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者39件,較112年度增加6件, 113年度廣告超秒者112年度增加2件。

綜上,爰提案凍結「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預算數200萬元,以督促通傳會督導業者遵守節目與廣告分級規定,並加強輔導電視事業落實節目分級。【15】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16.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傳播事務監理計畫」共編列32,621千元。經查,113年度廣播電視內容裁處案件中,節目與廣告未區分案件達39件,較112年度增加18.18%(33件),仍為裁罰件數最高項目;另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及廣告超秒案件亦較前一年增加2件,顯示部分業者對節目分級及廣告規範之落實仍有不足。此外,113年度仍有節目因妨害兒少身心健康遭裁罰,反映現行輔導及監理機制仍待強化,鑑於兒少接觸數位媒體頻率日增,為維護視聽眾權益及兒少安全,通傳會允宜加強督導業者落實節目與廣告區分及節目分級制度。爰此,建議凍結1,000千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強化節目分級管理、兒少視聽保護機制及改善節目與廣告未區分問題之具體作為,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17.為提升臺灣原創兒少影視內容自製率,增進培養臺灣兒少認識在地文化,減少我國青少年及兒童受外地文化影響過深,致無國家民族意識。依文化策進會112年6月出版之「2023年臺灣文化內容產業調查報告電視、電影、動畫產業」顯示,我國電視兒童節目製作總時數逐年下滑,由2019年1,584小時減少至2023年878小時,且2023年兒少頻道新播時數減少約4成(-44.57%),新播比例較前一年下滑8.52個百分點,爰提案凍結預算100萬元,建請通傳會針對計畫辦理工作項目提出規畫管理及評估效益,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徐富癸 

1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下「網際網路傳播計畫」115 年編列預算 2776萬7千元,旨在研究我國網際網絡環境之發展與治理、強化兒少上網安全教育、及委辦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惟據統計,近五年來兒少性剝削案件運用網路犯罪占比已高達七成,兒少被害人數量亦從2020年1691人、成長至2024年3582人,成長率高達111.83%,顯見兒少數位性剝削已成為當今兒少性犯罪之主要樣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既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授權之主責單位,依法亦有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兒少數位性犯罪之防護機制建立及推動,理應配合加強相關監理與跨部會合作機制,然相關預算經年編列,重大兒少數位性犯罪卻仍時有所聞,顯見本項計畫之執行仍有不足。綜上所述,本於保護兒少成長及身心健康權益目的,強化我國對於兒少數位性犯罪之監理與跨部會合作機制,爰建議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19.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有落實透明治理、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路傳播環境及保障使用者權益之職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114年底發布「網際網路服務使用者申訴及救濟機制指引」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透明度報告指引」,旨在引導Facebook、YouTube、TikTok 等大型平臺落實透明治理與申訴救濟。

二、經查,儘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推動相關指引,且規劃於115年下半年針對五大平臺之落實情形完成初步檢視,惟目前針對相關指引之執行進度、修正方向及平臺配合之具體成效,尚未建立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及對外說明之機制。根據調查顯示,逾五成民眾不滿現行乎臺申訴救濟機制,六成民眾認為透明度不足,顯見政策推動之透明度與溝通仍有待強化,若無定期回報機制,外界將難以掌握主管機關是否確實發揮監督職能,恐致相關指引流於形式自律。

三、爰此,為強化政策透明度並督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落實平臺治理監督,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申訴救濟與透明度指引」之檢視進度、平臺配合情形之評估結果、後續推動期程,以及建立定期回報機制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爰凍結該預算 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19】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林月琴 

20.一、遵循《兒童權利公約》(CRC)之精神,政府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有責任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於遭受有害其福社之資訊傷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身為通訊傳播內容之法定主管機關,肩負著維護兒少通傳權益、規劃內容分級,以及促使平臺業者落實防護機制之重任。

二、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長期推動兒少網路安全媒體識讀教育,惟相關措施過度偏重於單向政令宣導,未能有效結合跨國數位平臺現有之青少年保護政策(如:預設隱私、青少年帳號保護、使用時間管理等技術工具)。相關計畫亦未與教育體系形成制度化的連動,導致第一線的家長與老師仍對平臺實際提供的保護工具認知不足,難以引導兒少正確使用相關防護工具,使整體風險防護效果受限。

三、爰此,為督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落實數位時代下之兒少保護,請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各跨國數位平臺青少年保護政策與技術工具之盤點分析;如何將平臺既有防護機制整合進媒體識讀教育之具體策略;如何強化與教育主管機關、平臺業者間之制度性連動,並提升使用者對防護工具認知度之具體規劃與成效評估指標。

爰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20】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林月琴 

21.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應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建立並執行申訴機制、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以及協助各部會發展內容防護工作,以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建構安全之數位環境。

二、經查,生成式人工智慧(AI)技術已衍生出「一鍵脫衣」深偽影像(Deepfake)及合成裸露圖等新型態犯罪工具,嚴重威脅兒少身心安全。2025年民問團體接獲兒少性影像案件高達2,447件,其中更查獲共58 個網路平台除了兒少性影像,還提供AI 換臉、一鍵脫衣等客製化服務。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現行監理作為仍停留在既有之內容規範,尚未針對AI 生成內容建立有效之辨識、通報及平臺責任機制。

三、爰此,為督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落實 AI 時代下之兒少保護義務,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網際網路傳播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針對AI生成內容之監理機制、平臺責任規範,以及其他兒少保護之具體措施的研擬進度。

爰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21】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林月琴 

2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實施「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其中SIM卡補換發規定引發民眾質疑,外界認為恐增加民眾、電信門市及警察機關負擔,相關配套及執行標準亦未明確。

有民眾反映,手機遺失時SIM卡往往已一併遺失,卻可能面臨額外證明文件要求;另由電信門市人員負責風險判斷,也衍生審查標準不一及責任歸屬不明等疑慮。各界質疑相關措施是否能有效打擊詐騙,抑或增加守法民眾不便。

經查,NCC表示相關措施係配合行政院打詐政策推動,惟截至目前尚未提出具體成效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及執行成果。為避免打詐措施流於擾民,影響民眾權益,爰凍結「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預算200萬元,俟NCC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SIM卡補換發風險管理機制之法源依據及執行標準。

二、預估防詐成效及相關數據分析。

三、未來透過科技驗證強化防詐,而非增加民眾程序負擔之具體規劃。【22】

提案人:洪孟楷 黃健豪 魯明哲 

23.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網際網路傳播計畫」編列2,776萬7千元,提案凍結200萬,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隨各式媒體蓬勃發展,兒少接觸與使用電子產品管道及頻率大為增加,基於保障兒少身心健康,防止青少年於網際網路接觸到不適合觀看之內容,應建立兒少申訴機制、推動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依通傳會統計之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資料顯示,113年度有節目因傳遞青少年及兒童扭曲之行為觀念,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等遭罰鍰者2件,113年度核處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者2件警告,較112年度增加。

綜上,爰提案凍結「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預算數200萬元,以督促通傳會加強辦理網際網路安全宣導、網際網路防護機制,培養民眾網路素養,保障青少年與一般民眾免受網路危害。【23】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24.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於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項目中編列預算2,776萬7千元辦理網際網路傳播涉及推動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強化網路平臺業者自律、協助各部會發展防護機制、掌握網際網路傳播趨勢以及提升網際網路傳播素養等業務,並與衛福部等機關合作建置「建置落實網路內容防護機制申訴系統服務平臺」網站,整合我國網路不當內容申訴管道,讓民眾申訴可獲得更快速的回應。有鑑於近年兒少性剝削樣態已從昔日的人口販運,轉變為以偷拍、引誘兒少自拍及散布為主的「性影像販運」,衛福部統計通報案件中,性影像占比即高達八成六,目前性影像犯罪型態除偷拍、引誘兒少自拍並上傳、交換影像等態樣外,近期更開始出現使用AI工具進行「AI換臉、脫衣」,不需與兒少接觸,就可大量產出兒少及女性的性影像,嚴重戕害兒少身心發展,更造成難以治癒之創傷。為因應網路世代中層出不窮、手法不斷翻新的性剝削模式,通傳會應加以檢討現有網路防護機制之成效,並針對網路不當內容申訴處理方式加以精進,爰提案凍結本預算1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現有網路防護機制之成效及如何跨部會合作因應層出不窮之AI性影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2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網際網路傳播計畫」編列2,776萬7千元,係辦理網際網路傳播政策規劃、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機制推動、強化平臺業者自律、跨部會協力防護機制及網路素養提升等業務。鑑於網際網路快速發展,通傳會依組織法修正新增相關職掌,並成立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以因應數位匯流下之新興治理需求,方向尚屬必要。

惟查通傳會自112年6月起啟動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之撰擬,並於113年7月提出初稿,復於114年4月辦理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然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最終核定版本。該白皮書為整體網際網路治理政策之核心依據,涵蓋平臺自律、部會協力及共識治理等重要方向,並作為後續短中長期政策推動之基礎。若未能儘速完成研修與定案,恐影響整體政策推展之時程與一致性,亦可能降低預算執行效益。

爰此,為確保預算運用與政策規劃相互銜接,建議凍結「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預算新臺幣76萬元,俟通傳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之修訂進度、預計核定時程及後續政策推動規劃,並提出具體績效指標與執行機制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洪孟楷 黃健豪 魯明哲 

26.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下「法制業務計畫」115年編列預算246萬9千元,主要為辦理健全通訊傳播法制研修及搜集相關法令、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制事項等業務。惟查,近年針孔攝影偷拍猖獗,據衛福部113年所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狀況調查」顯示,台灣民眾遭受影像性暴力的終生盛行率達10.4%,其中未經同意或遭脅迫取得私密影像者達9.5%,平均每10人就有1人受害;另外,網路新聞趨勢統計也發現,114年間與性影像有關之新聞,累計共有470則,其中「偷拍」為關鍵字者,就佔了超過五成(51%),是歷年最高(113年的41%、112年27%)。然揆諸目前市面上公開販售之針孔攝影機,部分標榜經NCC審驗合格,且此類用於製造無線針孔攝影器機之電信射頻器材,由於功率較低,一般亦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委託民間單位進行審驗,難以收達實際管理成效,亦無從回應偷拍犯罪氾濫現況。綜上所述,通傳會作為電信射頻器材主管機關,理應善盡監管責任,完善相關法制,爰此建議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27.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案「法制業務計畫」編列246萬9千元,係用於通訊及傳播法規研修及業務行政訴訟等業務。查該項預算112-114年度執行率至114年突然表現欠佳,而該項計畫係年度固定業務,執行率應無理由未達九成,允宜加強計畫管控。此外,該會主責管理網際網路串流平臺(OTT),早在109年已擬具初步草案,惟迄今毫無進展。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114年我國16歲以上民眾收視OTT TV之比例為45.1%、付費訂閱比例為45.4%;而付費訂閱之服務以Netfli為大宗,占比83.4%,Disney+及愛奇藝依序為第二、第三名,顯見國人大多選擇收視境外OTT業者,凸顯國內OTT業者及影視產業之不利處境。再者,去(114)年亦有該會被提名人公開支持應訂定OTT專法,落實業者在地化。爰此,建議該項預算凍結1/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之未來規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2

113

114

預算數

3,398

2,480

3,195

執行數

3,211

2,421

2,275

執行率

94.51%

97.63%

71.20%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28.11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31萬7千元,辦理通訊傳播相關查驗、監測,以及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等業務。

經查,近年民眾進口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器材案件大幅增加(由112年之2萬5,369件,增加至113年之4萬198件)。通傳會原欲向民眾收取「750元輸入核准審查費」,引發強烈民怨後雖已宣布暫緩,並經財政部同意停徵1年。

然而,面對進口審查數量持續攀升之客觀事實,機關不應僅是消極停徵規費,更應積極展現提升行政效率之作為。依據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機關應檢視並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以簡化輸入審查流程,並應評估於進口審查系統中導入自動識別、自動摘要等技術之可行性,以協助審查作業並縮短工時。惟截至目前,智慧化審查系統之建置進度與配套措施仍不明確,恐導致基層審查人力不堪負荷、通關速度延宕,甚至未來仍有以「行政資源不足」為由變相恢復收費之虞。

為完善射頻器材管理機制,確保法規執行並兼顧市場創新,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如何整合各方意見修訂射頻器材管理規範」,以及「導入智慧化審查流程以簡化審查作業、縮短通關速度並降低行政成本之具體時程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黃健豪 萬美玲 邱若華 

29.115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中—「地區監理計畫」,計編列新臺幣1億31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5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通傳基金於「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31萬7千元辦理基地臺建置宣導等業務。雖電信管理法第46條規定公有土地建物管理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但報告指出,「部會組」的業者申請建置基地臺件數已出現逐年下滑的趨勢(由109年度的111件,一路滑落至113年度的23件)。這顯示通傳會未能積極協調各部會釋出位於原鄉地區的公有土地或建物,導致原鄉行動寬頻網絡的完善進度受阻。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5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30.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地區監理計畫」共編列100,317千元,為辦理通訊傳播監理及推動公有土地、建物設置基地臺等業務。經查,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應配合提供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然近年地方政府公有建物及土地基地臺建置情形仍有提升空間,113年度地方組業者申請68件,僅同意25件,建置率36.76%;另部會組雖建置率提升,惟業者申請件數卻由109年度111件下降至113年度23件,顯示推動成效仍待強化。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2,000千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提升中央及地方機關公有土地、建物基地臺建置誘因、改善申請流程及強化跨機關協調等具體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31.通傳會自112年6月超啟動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撰擬規劃,並於113年7月發布初稿,以「平臺自律、部會協力、共識治理」為核心原則,作為網際網路傳播治理之基本方向,並辦理兩場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彙整各界對平臺治理議題建議。嗣通傳會於114年4月下旬辦理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公聽會,持續完善政策規劃,後續將參考公聽會之建議進行修訂與精進。按前揭白皮書初稿規劃,網際網路傳播施政分短期與中長期兩階段進行,短期以推動產業自律為優先,中長期則規劃強化他律及法律之三律共管,促成網路新聞業者成立自律組織,制定共識之網路新聞倫理自律公約,並加強與國際合作,以因應跨境流通和全球性網際網路挑戰。鑑於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係彙整各界專業意見之階段性成果,爰建請通傳會應加速白皮書之研修與核定,以維保政策之前瞻性與實效性,俾供後續政策制定之參據,並於兩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何欣純 徐富癸 李昆澤 

32.通傳基金115年度預算案「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262萬1千元,係規劃媒體素養相關之培訓課程,邀集學者專家就節目內容產製發展及數位匯流環境等面向,提供專業諮詢意見,強化業者節目製作品質及行銷能力等。

然就學齡兒童參與之休閒活動類型觀察,較高之前3項依序為看電視、打電動玩具、玩線上遊戲或手機遊戲,惟依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簡稱文策院)於114年6月出版之「2023年臺灣文化內容產業調查報告-電視、電影、動畫」顯示,我國電視兒少節目製作總時數逐年下滑,由108年1,584小時減少至112年之878小時(減幅44.57%),且108年兒少頻道新播比例為13.01%,持續下滑至112年之8.52%。另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5條第l項規定 略以,針對戲劇、電影(含紀錄片)、綜藝、兒童等4類具文化累積性節目,明定本國節目播出比率不得低於25%,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40%,僅規範節目播出(含新播)比率,惟臺灣原創兒少影視內容自製率偏低,難以增進培養臺灣兒少認識在地文化爰建請通傳會應積極研議相關措施,鼓勵無線及衛星電視業者投入兒少收視節目製播,加強傳遞在地文化與價值,於兩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回覆本委員會。【32】

提案人:何欣純 徐富癸 李昆澤 

3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4億7,586萬4千元,其中依法分配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占比高達99%,為主要收入來源,惟近年通傳基金財務狀況持續惡化,111至115年度連年短絀,114及115年度預計短絀數分別達6,698萬9千元及3,511萬7千元,致基金餘額由111年底5億3,797萬5千元,大幅下降至115年底預估3億7,098萬7千元;此外,依通傳會組織法規定,通傳基金獲配規費收入比率以5%至15%為限,而115年度已提高至15%法定上限,顯示基金財源成長空間有限,若未及早研議財務改善及永續機制,恐使基金短絀持續擴大,影響監理量能與業務推動。

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全面檢討通傳基金財務結構及收支機制,硏議開源節流與財務永續改善方案,並就基金短絀原因、未來財務推估及具體改善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34.我國節目分級制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権益保障法》執行,廣播電視與串流影音節目分為「普、護、輔十二、輔十五、限」5級,由各廣電媒體與內容提供商自行分級並標示。主管機關透過定期評鑑、民眾申訴及違規裁罰落實監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之「傳播事務監理計畫」與「網際網路傳播計畫」均為落實推動兒少傳播事務內容、品質監理、以及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資料指出,據通傳會統計113年度廣播電視業者裁處案件總計51件,較112年度減少1件,惟其中113年度節目與廣告未區分者計39件,較112年度增加6件;113年度核處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者2件警告,亦較112年度增加。足見,業者遵守節目與廣告分級規定,乃至於維護兒少視聽分級權益上,實有加強改善之必要。

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基金辦理預算計畫執行情形,研議如何落實加強督導業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34】

提案人:游 顥 陳清龍 黃健豪 

35.詐騙集團藉由電信工具進行犯罪之手法日新月異,112年我國出現首起「假基地台」發送釣魚簡訊詐騙案、電信公司員工配合犯嫌大量申購門號,再轉售給境外詐騙集團使用等情事。惟查,其中假基地台第l案(111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大同區臺北捷運中山站前,查獲郭姓男子架設非法基地臺)通傳會最後決議,依電信管理法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3年10月15日宣判本會原處分撤銷後,通傳會雖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然115年2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0號判決,還是駁回通傳會上訴,維持原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

有鑑於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機關對打詐手段的處分卻可能因司法判決見解迥異成為裁罰死角,如此不只不利打詐,未來許多原應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將可能遭到架空蒸發,成為無人可管的地帶。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偽基台案處分與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應採何種處置後續之狀況(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35】

提案人:游 顥 陳清龍 黃健豪 

36.通傳基金115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4億7,586萬4千元,主要來自依法分配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且分配比率已達法定15%上限。惟查該基金近年連年短絀,111至113年度均為短絀,114及115年度預算案亦預計持續短絀,致基金餘額逐年下降,影響財務穩健。

鑑於通傳基金收入成長空間受限,且隨物聯網及資通訊科技發展,相關監理業務需求恐持續增加,未來支出壓力勢必加重,允宜及早檢討財務結構及支出配置,避免短絀擴大,影響監理業務之永續推動。

爰提案要求通傳會檢討通傳基金長期財務規劃,並就短絀原因分析、替代財源可行性、支出撙節措施及中長期財務健全方案,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洪孟楷 黃健豪 魯明哲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第2〜3頁業務計畫,保留。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億6,645萬1千元,保留。

2.基金用途:2億6,414萬5千元,保留。

3.本期賸餘:230萬6千元,保留。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保留。

(四)提案1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1億8,405萬6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系統業者提繳金額之40%應撥付市縣政府,用於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113年度有線基金撥付地方政府運用執行情形經管理會考核,資料顯示有6縣市政府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率低於9成,2縣市政府人事費用比例高於9%上限、3縣市政府撥付數未納入當年度預算、6縣市政府須強化地方文化節目製銷。

綜上,爰提案凍結「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預算數1000萬元,以督促通傳會加強與地方政府就上開缺失進行溝通宣導,協助縣市政府依法有效運用撥付款項。【1】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2.115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中—「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計編列新臺幣1億8,405萬6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5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規定,必須將系統業者提繳營業額之40%(1億517萬5千元)撥付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法律明文規定這筆錢必須專款專用於「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惟據通傳會113年度的審查意見,部分市縣政府在運用這筆本該照顧偏鄉與地方文化的預算時,出現嚴重缺失:補助款未納入當年度預算,違反政府會計規定;人事費支出超過了法定的9%上限;預算執行率偏低,控管極差;未能落實強化地方文化節目的製播與行銷。這顯示撥付給包含眾多原鄉縣市的款項,並未真正落實於原住民族偏鄉地區的普及服務或弱勢補助上,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5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下「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其中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部分,115年編列預算7888萬1千元。惟查,近年公共電視爭議不斷,除財務管理失能外,所拍攝之影集亦因切合特定政黨意識形態宣傳,引發酬庸與否之討論。新一屆董監事會提名名單,亦因欠缺公司治理、財務監督與經營決策能力,引發質疑;遑論立法院於115年1月修正公共電視法後,刪除萬年董事長規定,本應是為解決人事長期僵局,然而舊任董事長於失去延任依據後,卻仍拒絕交棒,復因政府黑手強制介入,以致連審查委員都集體請辭,恐已對公視媒體之決策運作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始終無所作為。爰建議減列1000萬元、凍結此部分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4.115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案「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7,489萬8千元,係用於補助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辦理建設與推廣。查該項預算112-114年執行率尚可,惟考量該計畫補助業者建置超高畫質視訊服務、Gbps等級有線電視網路建置、推廣地方文化節目及天災復健等,對民眾相當重要,允宜加強計畫執行至至少九成。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今(115)年第一季全國有線電視訂戶數普及率僅43.01%,明顯較高峰時期106年之60%下跌,顯見該會補助業者提升收視品質,仍無法挽回流失訂閱戶。爰此,建議該項預算凍結1/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檢討現行補助方式,如何更有效維持或增加有線電視收視戶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2

113

114

預算數

78,827

75,727

74,888

執行數

73,646

67,266

65,922

執行率

93.43%

88.83%

88.03%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徐富癸 

5.115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中—「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計編列新臺幣7,489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5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鄉地區的有線電視網路建設成本高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必須重新檢討補助策略,提高「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與「普及服務淨成本」在深山原鄉地區的比重(目前歷年每年僅補助1至2件,明顯不足),以真正落實原住民偏鄉的收視與資訊平權,爰凍結該項預算新臺幣5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6.115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7489萬8千元,提案凍結500萬,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隨著網路服務及智慧連網裝置普及,媒體市場產生多元收視內容之競爭,傳統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逐漸流失,全臺64家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由108年第2季之504萬餘戶逐年下降至114年第2季431萬餘戶,減幅14.48%,呈下滑趨勢,且114年第2季有線電視系統訂戶占有率僅43.96%,已低於五成。

通傳會於111至115年度間持續運用有線基金,補助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辦理多項建設與推廣計畫,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惟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仍持續下滑。

綜上,爰提案凍結「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預算數500萬元,以督促通傳會持續追蹤建設與推廣計畫實施成效,精進補助策略。【6】

提案人:徐富癸 林俊憲 許智傑 

7.115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於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目中編列預算7,489萬8千元,有鑑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設立宗旨為補助普及偏遠地區有線電視網路及彌補不經濟區域營運之虧損,惟細觀113年度本基金之計畫實施成果卻發現「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僅補助1家業者共78萬9,000元;「Gbps等級有線電視網路實驗區建置費」亦僅補助2家業者102萬6,000元;反觀補助既有業者之「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超高畫質與數位加值應用服務建置費」補助計畫卻總共補助49家業者,補助費高達4,857萬9,000元,不難發現目前本基金對有線電視之資源投放明顯朝向既有營運區之設備升級傾斜,對真正缺乏網路之偏遠地區普及投入力道甚微。有鑑於此,為落實照顧偏鄉視聽權益並修正補助失衡現象,爰提案凍結本預算1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經費投入失衡以及如何提高偏遠地區有線電視網路普及詳細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8.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下「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 115年編列預算162萬1千元,主要為辦理有線電視系統普及服務區域建置。惟查,據統計因網路串影音串流服務普及與民眾收視習慣改變,國內有線電視用戶呈逐年下降趨勢,自113年第3季46.73%至114年第4季,僅剩43.36%,政府雖歷年編列本項計畫預算,旨在促使產業服務升級、增加訂戶誘因,並增加有線電視作為災難備援網路、提升我國通訊韌性之一環,卻遲遲未見相關政策成效之實踐與提升。綜上所述,基於強化我國通訊韌性目的,促成國內有線電視之轉型與服務升級,爰建議凍結本項計畫預算20%,俟通傳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陳清龍 魯明哲 黃健豪 

9.隨網路服務及智慧連網裝置普及,以及網路串流影音(OTT TV)快速崛起,媒體市場產生多元收視內容之競爭,導致傳統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逐漸流失,全台64家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從107年底507萬戶逐年下降至112年第4季約452萬戶,迄114年第2季,訂戶數431萬戶占有率僅43.96%,又本席曾多次質詢有關有線電視系統訂閱戶數,爰提案凍結預算100萬元,建請通傳會針對計畫辦理工作項目提出規畫管理及評估效益,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徐富癸 

10.115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於「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中的「會費、捐助、補助、翻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超高畫質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4,531萬元。

經查,依據立法院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全臺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自108年第2季的504萬餘戶,一路下滑至114年第2季僅剩431萬餘戶,減幅達14.48%,市占率更跌破五成,僅剩43.96%。儘管通傳會連年運用基金大舉補助業者建置超高畫質(4K)視訊服務,如113年度即補助高達49家業者、核撥金額達4,857萬9千元 ,卻完全無法挽回有線電視訂戶流失之頹勢。

政府每年豪擲數千萬元幫助系統業者升級超高畫質等硬體設備,實質上卻「無效救市」,顯見現行之補助策略成效低落,未能有效引導產業轉型與吸引訂戶回流。為確保基金資源花在刀口上,爰減列該項預算4530萬元。【10】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萬美玲

11.隨網路服務及智慧連網裝置普及,媒體市場產生多元收視內容之競爭,傳統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逐漸流失,全臺64家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由108年第2季之504萬餘戶逐年下降至114年第2季之431萬餘戶,減幅14.48%,呈大幅下滑趨勢且l14年第2季有線電視系統訂戶占有率僅43.96%,已低於五成。

通傳會於111至115年度間持續運用有線基金,補助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辦理多項建設與推廣計畫,包拮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超高畫質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Gbps等級有線電視網路實驗區建置費、普及服務淨成本丶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及遭遇夭然災害之復建計畫等,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惟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仍持續下滑,允宜賡續追蹤建設與推廣計畫實施成效,精進補助策略,強化在地文化節目製播,因應網路時代之挑戰,俾促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並於兩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何欣純 徐富癸 李昆澤 

12.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乃辦理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等業務,惟依113年度地方政府運用情形審查結果,部分縣市政府仍有補助款未納入當年度預算、人事費超出法定上限、預算執行率偏低及地方文化節目推廣成效不足等情形,顯示部分受撥機關對基金運用及執行控管仍待精進。

鑑於有線基金係為促進地方文化發展及提升公共服務品質而設,若未落實依法使用及續效管理,恐影響資源運用效益與政策目的。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強化對地方政府運用有線基金之督導與考核機制,協助地方政府提升預算執行效能及地方文化節目製播品質,並就相關缺失改善情形及後續精進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13.近年受網路影音平台及智慧裝置普及影響,有線電視訂戶數持續下滑,自108年第2季504萬餘戶降至114年第2季431萬餘戶,占有率亦降至43.96%,已低於五成,顯示傳統有線電視市場面臨嚴峻挑戰。雖通傳會近年持續補助業者推動多項建設與推廣計畫,補助件數及金額均維持一定規模,惟整體訂戶流失趨勢仍未改善,顯示現行補助策略及推動成效仍有檢討空間。

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持續追蹤各項補助計畫執行效益,檢討補助資源配置及推廣策略,並就有線電視產業發展現況、補助成效評估及後續精進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魯明哲 陳清龍 洪孟楷 

14.隨著數位匯流趨勢發展,視聽內容平台日趨多元且不再涇渭分明,民眾對於媒體環境需求與消費行為轉變為必然趨勢,通傳會透過基金輔導系統業者,藉由評鑑換照機制,促使優化訂戶服務及強化競爭力、配合科技創新與收視習慣改變調整服務樣態等,以提升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之策進作為。

經查,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14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有線電視訂戶數自106年的523萬戶逐年減少,截至114年6月降至431萬戶;家庭普及率也呈下降趨勢,自106年的60.4%持續下滑,截至114年6月為44%,因此目前系統業者拚轉型擴大寬頻與串流布局,尋求生存之道;然而,傳統媒體結構面臨的轉型壓力,也存在著政府是否考量應加速規劃取消有線電視分區經營限制的必要,畢竟不同類型業者卻承擔不對等的競爭規則,形成制度性的不對稱競爭。

有鑑於傳統系統業者與串流影音平台商經營上存在不對等的競爭環境,通傳會應硏議評估分區經營限制必要性,以及取消分區經營之利弊得失,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14】

提案人:游 顥 黃健豪 陳清龍 

15.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有線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7,489萬8千元,包括補助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7,325萬3千元。經查:有線電視訂戶數自106年的523萬戶逐年減少,截至114年6月降至431萬戶;家庭普及率也呈下降趨勢,自106年的60.4%持續下滑,截至114年6月為44%。因此,為協助國內有線電視業者轉型,與數位匯流競爭,NCC以有線基金補助業者,包括鋪設4K超高畫質機上盒丶製作推廣地方文化節目;建設居家關懷、水位警示、智慧社區等數位加值服務。

有鑑於基金執行補助計畫,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仍呈現持續下滑,爰追蹤建設與推廣計畫之實施成效,必須對計畫執行評估考核,以精進補助策略,落實有線廣播電視之發展,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l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15】

提案人:游 顥 黃健豪 陳清龍 

6月25日

討論事項

審查一、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19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郭昱晴等17人、六、委員林思銘等22人、七、委員洪孟楷等21人、八、委員黃秀芳等20人、九、委員林倩綺等22人及十、委員邱鎮軍等20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張智倫、洪孟楷、林倩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陳清龍說明提案要旨,由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胡廸琦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洪孟楷、徐富癸、許智傑、萬美玲、魯明哲、陳清龍、邱若華、黃健豪、盧縣一及林俊憲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游顥、陳素月、傅崐萁及何欣純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