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5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魯明哲 李昆澤 洪孟楷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許智傑 陳清龍 陳雪生 徐富癸 邱若華 黃健豪 游 顥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葛如鈞 張宏陸 翁曉玲 葉元之 楊瓊瓔 林倩綺蘇清泉 林楚茵 賴士葆 蔡易餘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主任秘書

黃文哲

綜合規劃處

處 長

溫俊瑜

基礎設施處

處 長

梁伯州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 長

詹懿廉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 長

林慧玲

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

參事兼主任

詹文旭

法律事務處

副 處 長

謝佩穎

主計室

主 任

陳月純

數位發展部

部 長

林宜敬

資源管理司

司 長

曾文方

韌性建設司

司 長

牛信仁

數位策略司

司 長

蔡壽洤

法制處

副 處 長

吳宜倫

數位產業署通訊傳播組

副 組 長

陳慧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發行組

副 組 長

陳香吟

內政部民政司

專門委員

戴淑篁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副 署 長

劉雅娟

法務部

專門委員

邱黎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李培源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戴群芳

主  席:黃召集委員健豪

專門委員:邱垂發

紀  錄:簡任秘書 蔡明汝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0案: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之「辦理行動通信及有線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雜項設備租金」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7項「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9項「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預算凍結600萬元書面報告案。

(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捐助、補助與獎助-超高畫質與數位應用加值服務建置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各案書面報告已送達,均予以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一)委員葛如鈞等20人及(二)委員黃健豪等18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一)委員陳雪生等23人及(二)委員傅崐萁等25人分別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五)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一)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4、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3案: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翁曉玲及葛如鈞說明提案要旨,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崇樹、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報告後,計有委員萬美玲、李昆澤、魯明哲、林俊憲、洪孟楷、陳素月、何欣純、許智傑、陳清龍、陳雪生、徐富癸、邱若華、黃健豪、葛如鈞、楊瓊瓔、翁曉玲、葉元之及游顥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崇樹、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一至三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討論事項四各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網路社群興起,政府部門透過經營社群網站(如臉書粉絲專頁)進行政策宣傳與溝通,已是建構資訊化社會與促進公共政策開放透明的重要連結關係。然對於如何有效衡量社群經營成效,目前各機關多流於表面數據,管理高層往往僅直覺以粉絲數或每日發布貼文數量為指標,忽略了民眾觀點中的機關識別度、實質互動效益與對政策內容的關注度。對比美國聯邦政府及英國政府數位服務,為協助機關達成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目標,皆已制定明確的衡量指標。事實上,國家發展委員會(目前由數位發展部承接)於民國106年(2017年)就已在其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發表並總整過此作法,提出了包含「基本資料」、「社群廣度」、「社群互動」、「社群關係」及「貼文營運」等五大構面之衡量指標。鑑於政府機關經營社群媒體的成效良窳直接影響政策溝通品質及政府形象,若無完整之評估機制,恐導致社群營運流於形式與資源浪費。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依照上述五大構面之衡量指標,建構一個改善政府機關社群服務之營運與檢核機制,並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魯明哲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