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35分至14時48分

115年5月20日(星期三)9時1分至14時21分

115年5月21日(星期四)9時24分至12時4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慧洳 王正旭 林月琴 王育敏 林淑芬 楊 曜 黃秀芳 劉建國 盧縣一 蘇清泉 涂權吉 陳菁徽邱鎮軍 陳 瑩(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張智倫 林倩綺 鍾佳濱 賴惠員 楊瓊瓔 鄭正鈐 顏寬恒 羅明才 劉書彬 翁曉玲 (委員列席10人)

請假委員:廖偉翔(參加第79屆世界衛生大會立法院視導團)

列席官員:

(5月18日)

環境部

部長

彭啓明

資源循環署

署長

賴瑩瑩

副署長

許智倫

主任秘書

石秉鑫

組長

蔣震彥

組長

陳俊融

科長

簡鈺晴

環境管理署

副署長

林健三

組長

許正雄

組長

李奇樺

法制處

處長

林 芬

科長

簡榆芯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管理組

簡任正工程司

曾義權

國土管理署下水道永續營運組

科長

黃偉哲

警政署行政組

副組長

邱顯良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上午)

副署長

鄒宇新

(下午)

副署長

陳國軒

能源署

專門委員

張群立

產業園區管理局

副組長

曾世杰

水利署

科長

陳建中

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

簡任技正

吳兆揚

畜牧司

秘書

郭曉鳳

農糧署

科員

劉芳宜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科長

盧又銘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簡任技正

呂念慈

交通部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

專門委員

林金生

公路局

科長

張恣容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

副組長

員旭潔

國庫署公股管理組

科員

陳宥靜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林黛利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局長

李信昌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科長

張婷韻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

處長

謝亞杰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副司長

邱仁杰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科長

朱姝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

簡任技正

林永裕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嚴于屏

基金預算處

視察

李珮甄

(5月20日及21日)

環境部

部長

彭啓明

會計處

處長

陳勁欣

氣候變遷署

署長

蔡玲儀

資源循環署

署長

賴瑩瑩

化學物質管理署

署長

蔡孟裕

環境管理署

副署長

劉瑞祥

副署長

林建三

國家環境研究院

院長

張順欽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洪淑幸

環境保護司

司長

徐淑芷

大氣環境司

司長

黃偉鳴

水質保護司

司長

王嶽斌

環境資訊科技司

司長

楊耿瑜

專門委員

陳信雄

秘書處

處長

胡明輝

人事處

處長

楊良彬

副處長

黃喜敘

政風處

處長

陳培志

統計處

處長

侯美鈴

法制處

處長

林 芬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張豐藤

總經理

蔡人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嚴于屏

基金預算處

科長

楊靜茹

主  席:林召集委員月琴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薦任科員 陳可盈 辦 事 員 陳幼倩

(5月1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張智倫及林月琴說明提案旨趣,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說明。有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2、 本法案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審查結果: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 第二章章名。

(2) 第四條、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二至第三十九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一條、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二及第七十七條條文。

(3) 刪除現行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

2、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五條 本章所稱應回收廢棄物,指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廢棄物: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

前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第一項第一款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第二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指定及前項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輸入或販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4、 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設備設置者應按當期購買量,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扣抵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扣抵當期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並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該設備設置者,於妥善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得檢具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或補貼。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應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並按一定比例分別撥入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其一定比例與信託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業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扣抵與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費方式、流程、期限、回收計畫應記載事項、退費、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定之相關因素,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

5、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責任業者與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業者之場所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銷售對象、銷售量、購買量或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6、 第二十八條,照委員林淑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二十八條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分級、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五目所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下列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並配合該事業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一、屬指定清除地區內者。

二、屬依第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者。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者。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營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受補助對象及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調度,並納入委託操作及投資相關契約明定之。

前二項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指定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依規定自行再利用:

(一) 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

(二) 於原廠(場)內。

(三) 送至同一事業之其他分廠(場)。

二、前款各目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進行再利用。但前款第一目與原生產製程原料之特性、性質相符者,得逕行再利用。

三、第一款第一目非屬前款情形,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進行再利用。

四、由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廠(場)(以下簡稱再利用機構)依規定進行再利用,不適用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檢核通過後,進行再利用。

(二)前目以外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再利用許可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檢核通過後,依許可文件及檢核內容進行再利用。

依前項規定進行再利用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以下合稱再利用事業),屬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業者,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應依該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再利用事業應記錄及申報再利用營運情形、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並應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記錄及申報其使用情形。

第一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管理方式之指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准、再利用檢核之申請、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審查、許可事項、廢止、前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事項、頻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第三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

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

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加強管制。

前項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將其採樣情形及監測結果作成紀錄,檢具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

第一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項目、頻率及使用證明保存、前項環境監測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申請、審查、核准、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與監測結果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五,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之五 加工再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者(以下簡稱加工再製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加工再製流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加工再製事業記錄、申報加工再製之再利用產品及產品品質規範、標示事項、驗證、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與停止加工再製運作、銷售、運送與恢復加工再製相關行為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其採取之管理措施,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九條之二至前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加工再製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記錄、申報、使用證明保存、檢具環境監測報告書申請核准與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之公開,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10、 第五十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或再利用之規定;或同條第二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但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違反該規定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

11、 維持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

12、 不予增訂:

(1)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2) 委員邱議瑩等21人提案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3) 委員陳菁徽等16人提案第七十一條之三條文。

(5月20日及21日)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部分預算。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0項  環境部900萬2千元,照列。

第191項  氣候變遷署23萬3千元,照列。

第192項  資源循環署36萬5千元,照列。

第193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9萬6千元,照列。

第194項  環境管理署700萬元,照列。

第195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6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8項  環境部4,280萬3千元,照列。

第159項  資源循環署19萬元,照列。

第160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351萬1千元,照列。

第161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2,359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3項  環境部65萬7千元,照列。

第204項  氣候變遷署,無列數。

第205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6千元,照列。

第206項  環境管理署16萬元,照列。

第207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122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1項  環境部861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資源循環署3萬5千元,照列。

第203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0萬2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管理署199萬3千元,照列。

第205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352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9款  環境部主管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共計編列13億7,945萬2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7億5,207萬3千元(含追加預算)增加6億2,737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3.42%。然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000億元。且,賴清德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新台幣,佔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114年度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因此,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予以撙節,兼以經歷風災、堰塞湖、光電板大規模毀損及亂倒廢土等重大影響環境事件,更應專注於提升國內工作效能以符合全國民眾期待。經查114年度環境部主管法定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為300萬4千元,115年度則編列898萬元,比114年度增加597萬6千元,成長高達198.93%。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此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為共體時艱,環境部主管各單位宜維持114年度水平,115年增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全數刪除,爰提案減列5,976千元。【1】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第1項  環境部原列14億4,915萬6千元,減列:

(1) 「業務費」項下「委辦費」500萬元。【5】

(2) 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9】

(3) 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前揭科目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汰換副首長電動公務車輛」10萬元。【28】、【34】

(4) 第3目「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3萬8千元【44.45】。該目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150萬元【47】、【48】及「國際合作永續發展」33萬2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53】。

(5) 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萬元【71】;該目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76.85】

(6) 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 (含執行河川污染消減計畫並強化全國水質管理與污染防治措施) 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97.102】

(7) 第6目「環境資訊科技」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該目項下「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100萬元。【107】、【114】

以上共計減列 1,16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3,748萬6千元。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經查:「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執行期間為115年至118年,然其委辦計畫之內容說明,其尚在發展畜牧糞尿廢水之厭氧發酵反應器、模組化套裝設施、菌種實驗等高效沼氣生成技術或發展沼氣能資源化循環中心商業模式等,依其內容應分屬農業部及經濟部應為業務,然卻全編列於環境部之委辦費,且高達4,150萬元,顯不合理。爰建議刪除2,000萬元並凍結2,15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並與農業部、經濟部協調該委辦案之合作出資比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14】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二)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經查:「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執行期間為112年至115年,總經費高達8億3,131萬3千元,然112年所編2億0,948萬4千元,其執行率為68.94%(且至113年8月方執行完畢)、113年編列1億9,982萬9千元、114年編列1億4,348萬元,至114年底保留數尚有近2,000萬元,故執行量能有待商榷。且過去3年重要效益成果未臻明確,故無法評估所預計辦理各項工作之妥適性,爰建議凍結4,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16】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三)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4,370萬5千元。有關「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執行期間為112年至115年,旨在系統性引導全民行為改變與生活轉型,以邁向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115年度本計畫編列8,000萬元,推動內容包含「淨零綠生活」六大面向、31項具體措施,包括零浪費低碳飲食、友善環境綠時尚、居住品質提升、低碳運輸網絡、使用取代擁有及全民對話等。惟自計畫推動以來,相關政策成效與實際社會變遷之間仍存在明顯落差。以「零浪費低碳飲食」為例,其推動內容包含計畫性採買、餐具共享、零浪費餐飲服務及綠色餐飲等措施,然近年因外送消費快速成長,帶動一次性包裝及紙容器使用量大幅增加,造成紙容器回收量暴增,顯示現行政策尚難有效因應新型消費模式所衍生之廢棄物問題。其次,「友善環境綠時尚」旨在推廣環境友善材質衣物及節能衣著,惟我國廢棄衣物問題仍持續惡化。以嘉義市為例,衣物回收量增加3倍,實際可回收再利用比例卻不到1/3;另依環境部統計,臺灣每年丟棄衣物近8.2萬公噸,若以每公斤3.2件換算,平均每分鐘即有約500件衣物遭丟棄,顯見現行政策在源頭減量、循環再利用及消費行為引導上,仍有不足。再者,於「居住品質提升」部分,現行政策多聚焦於建築節能、節電及綠建築推動,然我國低度使用住宅問題日益嚴重。依內政部公布之2025年上半年全國低度使用住宅比率報告,全國低度使用住宅數量已達98.06萬宅,空屋率攀升至10.43%。倘大量建築物興建後未被有效使用,即使其建築本身符合節能設計,仍可能形成另一種土地、建材及能源資源浪費,顯示淨零綠生活政策應進一步納入住宅使用效率與既有建物活化等面向。另就「低碳運輸網絡」而言,台灣為全球機車密度最高之國家之一,且機動車輛數量仍持續上升。截至2025年2月底,全台機車掛牌數量已達1,468萬輛,自用小客車亦達717萬輛,均創歷史新高。此一現象反映,現行低碳運輸政策尚未有效降低私人運具依賴,亦未能充分回應都會區通勤型態、公共運輸可近性及民眾日常移動需求。綜上,「淨零綠生活」自112年推動以來,雖以行為改變與生活轉型為政策目標,然從外送包裝廢棄物增加、廢棄衣物回收再利用不足、空屋資源浪費,以及私人運具數量持續攀升等現象觀之,現行政策仍有未能與社會實際需求接軌之處。環境部除持續進行宣導外,更應強化政策成效評估、跨部會整合及具體管制與誘因工具,並針對新興消費模式、居住使用效率及交通結構轉型提出更具可操作性之改善方案,俾使淨零綠生活政策真正發揮引導全民轉型之效果。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廖偉翔

(四)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4,264萬4千元,經查:多數科目浮編嚴重,例如,115年度較114年度減少5名員額,然人事費卻從4億3,226萬7千元增加至4億4,070萬元,增加843萬3千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自113年起編列租用直播平台50萬元、114年80萬元、115年80萬元,然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各年度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中之業務費費用項目並無該品項,故編列合法性尚待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改費用基準表後,方為適宜,且機關(含基金)已有編列多筆媒宣費用,且依照「預算法」規定須定時公布,而直播是否屬於媒宣費用,其定性尚待討論,在行政院主計總處未定案前不宜率各部會之先於預算中編列,以維法制;再者,各年度編列勞務服務約用人員酬金(115年為764萬4千元,較114年666萬9千元增加近100萬元),且又同時編列勞務承攬人力辦理行政事務(115年度764萬4千元,該承攬人力經費亦是逐年增加),兩者工作性質相近,是否有年年編列大筆經費之必要性,令人存疑?又年年編列辦理辦公大樓修繕及空間調整足額費用,同時,設備及投資項目下,115年又編列辦公廳舍與宿舍調整規劃整修等等620萬元,是否有重複編列、消化預算之虞?爰建議刪除2,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並獲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函示說明租用直播平台之合法性,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25】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五)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9,398萬6千元,經查:115年度汰換個人電話機編列129萬元,其中包括標準話機及主管話機,然環境部需要特別購置較貴之主管話機其必要性及目的性何在?僅是為凸顯主管權威?或是要在行政組織中強化上下階級觀念?此種編列方式開各部會之先河,令人不敢苟同!復又以標準話機單支預算價高達8,000元、主管話機高達9,000元,然共同採購契約之單價約2,500至3,000元間,顯見預算浮編嚴重。且114年度已編列200萬元購置單價8,000元供汰換250人之電話機、113年該部已於設備投資項下編列615萬6千元汰換全數位式電子交換機,故更無理由編列高額之電話機費用。另事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新聞餘情蒐報服務,114年為80萬元,115年寬列至120萬元,然市場行情約莫60至80萬元之間,故該筆預算亦有浮編之虞,爰建議刪除100萬元。【27】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六)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2,165萬2千元,經查:115年度編列800萬元汰換該部中央空調節能冰水主機,然109年度已編列500萬元冰水主機費用並於110年汰換,使用年限僅5年即又辦理汰換,顯不合理,故該筆預算亦有浮編之虞,爰建議刪除800萬元。【32】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七)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汰換副首長電動公務車輛」編列預算195萬元。比對環境部115年度預算書第100頁「環境部公務車輛明細表」,欲汰換車輛購置時間為105年7月,至今使用約為9年10個月。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頒佈「11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第25頁規定:「六、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汰換:(一)已屆滿15年。…」。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000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清德總統為回應美國對臺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有鑑於此次汰換車輛並未屆滿15年,且為兌現賴清德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並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95萬元。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遭到閒置與浪費、且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期盼環境部共體時艱,撙節公帑支出,力行簡樸節約生活,避免浪費公帑、節省開支,使政府有限預算能作最有效益之運用。【33】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八) 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經查:行政院110年8月6日院臺環字第1100022418號函及112年3月17日院臺環字第1121006158號函核定「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置區域行動實驗室支援地方查處等工作,總經費5億0,737萬7千元,執行期間111至116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111年度編列899萬1千元,112年度編列9,425萬元,113年度編列1億5,605萬7千元,114年度編列9,932萬5千元,115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1億4,875萬4千元),然115年度卻未說明理由即暫緩編列,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1點及第12點,中長程個案計畫有組織或任務變更至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或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之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各機關方得予以終止,且終止原計畫之程序需依照該編審要點第6點之程序要求,由機關副首長或授權人員召集相關單位先行自評,並於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審定3個月前提報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爰建議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檢討及補救措施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九)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飲用水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億2,119萬9千元,經查:115年委辦案(10)環境水質監測暨管理評析品質保證計畫共編列5,800萬,然該委辦案之內容不僅與委辦案(20)有高度重疊性,且114年度環境水質監測管理評析委辦案僅編列620萬、優化全國環境水質監測及增測業務編列500萬,114年度兩委辦案合併金額不到115年度所編之5分之1,顯見預算浮編嚴重,爰建議刪除4,000萬。【93】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本項通過決議94項:

(一)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保護支出」項下預算編列12億8,759萬3千元。經查環境部113年度「環境保護支出」預算保留數達2,470萬元,114年度「環境保護支出」預算保留數則上升至9,910萬元,預算保留數年年增加,突顯環境部預算執行能力低落,相關預算有浮編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二)環境部115年度單位預算中,整體「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編列13項計畫,預算數高達449萬2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的11項計畫,核定預算172萬3千元,出國預算不僅項目增加,金額更大幅暴增1.6倍(增加276萬9千元)。其中,「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國外旅費」即高達346萬2千元,主要用於出席雙邊及多邊環保合作協定與國際組織等會議。然而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相關決議指出:各機關出國考察費用的決算情形及預算編列,往往與執行情形不一,對於考察的執行情況和報告內容缺乏有效驗證機制,難以確認是否符合目標,部分考察行程過於形式化,未必對政策制定有幫助,易引發「公款旅遊」之不良觀感。立法院多次建議,出國計畫之替代方案多元,可透過專家學者訪談或座談,及請求駐外機構協助撰寫報告等,並非必要編列昂貴之出國考察經費。主管機關應針對派員出國年度計畫建立計畫之標準作業程序(SOP),應參照「預算法」第62條之1經費公開揭露精神,按月公開出國考察費用明細、人員及成果等,以確保立法院有效監督。在政府資源有限下,出國經費卻逆勢大幅擴編,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因此,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449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整理出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含大陸地區)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三) 115年度環境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06萬元,科目分別為「環境保護支出」-「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編列媒體宣導費176萬元;另於「水質保護」項下編列媒體宣導費30萬元。經查該科目114年度法定預算業經本院通案統刪60%,115年卻在無重大政策變動下回復至113年水平,增幅達150%。且預算書所列評核指標僅為「網路觸及量」,無法反映民眾實施「淨零綠生活」之實質行為改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6萬6千元,凍結150萬元,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就115年宣傳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1,585萬8千元。有鑑於國際間對空氣品質管理之要求日益提升,其中,針對車輛於實際道路行駛過程中所產生之污染排放,亦逐漸成為各國管制重點。相較於傳統以定期檢驗或不定期攔檢為主之制度,因其受限於檢驗場域、抽樣頻率及執法量能,較難全面掌握車輛於道路實際行駛狀態下之排放情形。為強化使用中車輛排放管理,歐美等國已陸續導入排氣遙測技術(Remote Sensing Technology),作為監測行駛中車輛污染排放之輔助工具。惟排氣遙測技術雖已於部分國家實務運用,然其適用仍有一定限制。例如,遙測設備多適合設置於單車道、車流相對單純且開闊無遮蔽之路段;倘於多車同時通行之情境下,易因車輛尾氣重疊而影響判讀準確性。另於降雨、高濕度等環境條件下,亦可能干擾紅外線光束偵測,降低監測穩定度。尤其我國機車使用密度極高,機車排氣量相對較小,尾氣取樣代表性有限,恐使遙測結果之精準度及實務適用性受到限制。依統計,截至2025年2月底,我國機車掛牌數量已突破1,466萬輛;另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路口轉向交通量統計,以機車為例,上午7時至8時車流量達1萬1,688輛,下午6時至7時亦達1萬1,306輛,顯示都會區尖峰時段車流密集,車輛排放來源交錯複雜,實際排放量之估算及判讀均具高度困難。再者,臺灣年平均降雨量約達2,500毫米,為世界平均值之2.5至3倍,亦可能增加遙測設備穩定運作之挑戰。綜上,車輛污染排放管理雖有導入遙測監測技術之必要性與發展潛力,惟考量我國機車密度高、都會車流複雜、道路環境特殊及氣候條件多雨潮濕等因素,相關制度之推動仍應審慎評估其技術可行性、適用場域、偵測準確性及後續執法配套,避免逕以國外經驗套用於我國道路環境,反而造成執行困難或爭議。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五) 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用以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但據環境部資料指出,該淨零綠生活網站中,「生活碳足跡計算器」至114年8月底止僅有約5,000名民眾參與,為使多數民眾於生活中落實淨零碳排政策仍有落差,為此,環境部應重新檢討政策並妥善規劃,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六) 根據2025年「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官方目標,2030年需達成碳封存176萬公噸,2年後馬上目標驟升成400萬公噸,2035年600萬公噸,但目前我國僅有2件指標案件中油、台電,合計30.2萬公噸封存規模,進度僅約 5%,環境部應針對目前我國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之技術發展和階段性目標予以檢討。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涂權吉

(七)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有關環境部已執行「畜牧糞尿廢水資源化利用 2.0 計畫」,而 115 年度新增的計畫中,配合農業部辦理,環境部負責的是「法規調適」與「社會共融體系」;農業部則負責「能源化」與「產業場域輔導」。兩部會對於「沼液沼渣肥分再利用」的細部工作項目界定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八)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5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50萬元。經查本案係由農業部主導,透過跨部會協作由環境部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4,150萬元共同執行,以達成生質沼氣發展與展業推動,辦理期程為115至118年,皆為委辦費。惟部分預計辦理項目或可檢討與既有計畫整併,例如115年度新增生質沼氣研究,部分工作(如沼渣沼液再利用)與既有「永續水質推動計畫 2.0」,允待檢討整併之可行性。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115 至 118 年)」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50萬元,預算性質皆為委辦費,惟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計畫與現有「永續水質推動計畫 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113 至 116年)」及配合農業部辦理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其中有關沼液沼渣肥再循環利用部分,允待檢討整併之可行性,爰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九) 115 年度於「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計畫,用以執行環境政策之研擬、管考及績效評估等業務。然而:一、預算實現率逐年下降:環境部近3年歲出預算之執行結果,實現數佔比由110年度之93.64% 逐年下降至112年度之86.32%,顯示預算執行進度不如預期。二、轉入數未結清金額持續攀升:截至112年度,以前年度轉入數累計未結清金額竟達11億3,923萬5千元,而且占比率由 110 年度之8.68% 上升至112年度之22.18%,呈現上升趨勢。三、管考效能有待加強:預算實現率下降及轉入數增加,反映部分計畫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過程中遭遇阻礙未能及時排除,「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目,顯有檢討改進空間。爰此,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7,75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預算實現率及加速清理以前年度轉入數之具體精進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十)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7,757萬2千元。環境部115年度派員出國預算編列449萬2千元,較114年度172萬3千元大幅增加,增幅高達160.7%,且涉及13項計畫。於整體財政資源有限之情形下,出國經費短期內顯著擴張,然未見相對應之政策目標強化、具體成果指標或必要性說明,難以判斷其與施政優先順序之關聯性,預算編列顯有審酌不足之虞。另立法院過往已多次要求各機關應嚴格審查出國計畫,避免流於形式考察,強化實質政策效益與成果回饋機制,然本次預算擴編未見相應之精進作為,亦未具體說明預期成果如何回饋國內政策推動。此外,115年度尚編列「兩岸環保事務交流」計畫3萬8千元,然在目前兩岸官方交流機制幾近停滯之情形下,相關計畫之實際可行性與執行條件存有高度不確定性,預期成效難以具體評估。於整體出國預算已大幅擴張之際,仍編列可行性不足之交流經費,顯示計畫審查未臻審慎,恐使預算流於形式編列,相關合理性與執行效益均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7,757萬2千元。為建構我國碳定價制度及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參考國外碳邊境調整機制,透過減碳政策推動產業朝低碳轉型發展,環境部部長亦赴歐洲就 CBAM 規範進行協商、率領代表前往參與德國碳定價研習營、參與英國CBAM國際小組會議等,藉以將國際經驗與案例帶回我國以完善我國碳費徵收制度。「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通過,其子法「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業已發布及公告。然針對碳費具體用途,目前環境部僅規劃大方向原則,雖後續將訂定碳費補助辦法,然該辦法仍尚在草擬中,既無補助方式亦無公告日期。環境部徵收碳費既為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既為長期政策規劃,自應具備完整法規配套,惟環境部於徵收碳費之相關法規配套制定時,卻漏未針對碳費補助有其確定運用方式,且亦未針對徵收之碳費運用於何類型之補助計畫與民間產業與縣市政府進行討論;甚至補助辦法之細節仍在討論中,目前亦無草案出爐期程。為促進環境部加速針對碳費補助辦法參照國外經驗並儘速與民間產業、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進行討論,以儘快擬定碳費補助辦法,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管制考核(含法規規劃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6萬6千元,整合推動淨零綠生活行銷宣導工作,擴大社會大眾對綠生活轉型的共識與交流,深化全民對話與社會溝通。此計畫內容未說明完整,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各機關應將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財政效益,並避免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圖利特定媒體。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預算編列410萬9千元。一、環境部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6號一般性意見及歷次國際審查委員會之結論性意見,將兒少觀點實質納入環境與氣候政策制定程序,並針對空污、氣候調適等重大政策落實「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以保障下一代之環境生存權與參與權。二、經查,環境部目前之兒少參與機制存有嚴重缺失,不僅環境部人權委員會中之兒少代表與成人比例高達一比二十,導致結構性發聲困難,且環境部長期未能依國際審查建議針對相關環境政策進行實質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現行參與多停留在缺乏持續性之「一次性活動」或點綴式參與,對於建立制度化管道之回應亦避重就輕,導致兒少意見難以對實質政策產生影響。三、爰此,為督促環境部落實兒少參與並完善政策評估,請環境部針對「綜合企劃及管治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編列之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建立「制度化與定期召開」之兒少參與機制、設置「固定窗口」落實「意見列管追蹤」;且針對偏鄉、身心障礙等氣候調適高風險兒少群體,設計多元適齡之友善形式以主動聆聽意見,而非僅採取會議單一形式。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四) 據環境部淨零綠生活網站所揭露資料,綠色商店意即該賣場內販售綠色商品,而綠色商品是指經政府驗證通過取得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等,有綠色標章的產品或服務,經查詢綠色商店各縣市分布相關資料,多數商家仍以販售家電、建材為主,對於期盼民眾養成綠色消費習慣力度仍有限,且澎湖縣僅只有一家綠色商店。為此,環境部應增加政策誘因,擴大綠色商店廣度,以期建立民眾綠色消費之習慣,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2,674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十五)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6萬6千元。環境部115年度編列宣導經費推動「淨零綠生活」及「水污染防治」相關政策,然依預算書內容,其績效指標多以媒體曝光及觸及量為主,例如透過網路平台宣傳、廣告投放及媒體露出等方式擴大能見度,並以互動人次、曝光數等作為主要衡量標準。然此類指標僅反映宣傳觸及情形,未能具體呈現民眾行為是否因此改變,與環境政策應達成之實質效果尚有落差。另就政策目的觀之,淨零綠生活及水污染防治均屬需長期改變民眾行為之政策領域,然現行宣導作法仍偏重短期曝光與流量累積,缺乏行為轉換之追蹤機制與成效評估指標,例如減碳行為改變、水污染減量或民眾實際參與程度等,致預算投入與政策成果之連結不足。於未建立有效績效評估與回饋機制之情形下,相關宣導經費恐流於購買流量與形式化推廣,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益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六)查環境部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業務,近年預算持續編列,惟制度運作成效備受外界質疑。多項重大開發案件於審查過程中,出現審查程序過於倉促情形,例如能源開發案僅經一次專案小組初審即建議通過,顯示環評審查機制恐流於形式,未能確實發揮專業把關功能。此外,環評審查過程中,亦曾發生會議程序爭議,包含臨時變更會議安排、限制民眾及環團參與等情形,嚴重影響程序正義與社會信任基礎。另一方面,開發案通過後違反環評承諾之案例屢見不鮮,顯示後續監督與查核機制未能有效落實,導致環評制度偏重審查、輕忽管理。再者,政策環評本應作為重大開發方向之上位審查機制,然實務上對於用地擴張及產業發展決策未能發揮實質影響力,淪為形式審查程序,難以達到政策把關功能。綜上,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於審查品質、程序正義及後續監督等面向,均存在明顯缺失,未能有效達成環境保護之政策目的。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檢討及具體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七) 環境部本屆環評委員名單,經查民間專家學者委員共 14 人中,具備「環境/河海工程」背景者高達 9 人,佔比超過 6 成,而「生態與森林」及「社會環境/文化」領域之代表僅寥寥可數。此單一且傾斜之組成結構,顯與環境部自訂之「自然」、「生活」、「社會」三大環境領域均衡原則背道而馳。環評制度之核心價值在於「環境優先」與「風險預防」。雖然環工專業有助於檢視污染防制技術,但面對開發行為對生物多樣性、文化資產、在地居民生計及土地倫理之衝擊,必須仰賴生態學、社會科學及人類學等多元觀點始能周全評估。若委員會組成過度偏重工程技術思維,恐將環評窄化為「工程減輕對策」之技術審查,而忽略了更上位的「開發適宜性」與「環境容受力」討論。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凍結300 萬元,俟環境部針對本屆環評委員遴選結果之專業失衡檢討,並研擬環評委員遴選多元性保障機制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王正旭 賴惠員

(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用以辦理開發行為環評審查等所需費用,較114年度之3,482萬8千元(含追加後預算 263 萬 2 千元)增加245萬2千元,惟經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近 5 年來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之裁罰件數逐年增加,裁罰金額亦大幅成長,且不乏經多次裁處之情事,惟開發單位違規情節頻仍,更有有外界質疑環評審查是否過於草率情事,允待積極檢討環評審查精進措施,俾提升預算執行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九)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經查目前國內電動巴士廠商僅5間,主要發展於國產化設計與製造,致力符合政府2030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然政府推動電動化期程落後,截至 2025年底,電動公車普及率僅 40%,部分縣市雖進度超前,但整體皆面臨充電場站難尋瓶頸,六都中僅以高雄、台北表現較佳,部分縣市則尚為零。導致客運業者缺發更多元車輛選擇,並且因為電動巴士常停放在空闊的地方,但相關場域的電網配置相對不足,使得電動客運車輛遇上供電瓶頸。2030年目標達到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總共預計是1萬1,700輛,今年底預計達成50%的目標,為相關計畫執行落實並顧及國家預算使用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洽相關部會共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2.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一、環境部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至116年)」,推動特殊性工業區周邊校園空氣品質防護工作,並於114年度專案報告中明確指出超細懸浮微粒對兒童健康之潛在風險應優先重視,環境部亦已啟動特殊性工業區周邊高風險學校之盤點作業。二、然特殊性工業區周邊高風險校園之空污問題迄今尚未有效解決,亦未就兒童與成人對污染物承受能力之差異研擬適合兒少族群之空污暴露指標;目前現行監測標準均以成人為基準,惟兒童因呼吸速度較快、活動量高且呼吸系統發育未臻成熟,對空氣污染之影響遠較成人嚴重,現行標準恐無法有效保護兒童健康。三、爰請環境部依據特殊性工業區周邊學校盤點結果,提出高風險校園之具體防護政策,並說明各項防護措施之執行期程、權責機關及查核機制;同時就兒童與成人對污染物承受能力之差異,參酌各國相關研究與規範,研擬適合兒少族群之空污暴露指標。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政策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3.據《報導者》日前調查,比對近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裁罰紀錄與國中、小學座標後發現,全台共有28所學校在方圓500公尺內,存在兩間以上曾違規的工廠,師生健康暴露於風險之中。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張弘潔副教授亦撰文指出,雖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授權政府將高中以下兒少場所納入管理,但環境部至今仍未針對相關場所公告法定的監測項目與標準。為保障兒少之健康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類別、檢測項目、自動連續監測設施及專責人員等修法重點,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二十)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針對環境部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查「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自104年實施至今已屆10年。據113年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意見,環境部設定之減量目標過於寬鬆,僅以申請日前7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公私場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認可排放量,並以認可排放量削減5%之目標值作為排放總量上限。導致多數公私場所無須實質減量即可達標,致使排放交易市場供需失衡,10年來僅6家業者進行抵換,難以發揮經濟誘因功能。此外,現行抵換機制容許業者將購買之削減量差額調高其目標年排放量,造成排放總量上限不減反增,嚴重悖離總量管制精神。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自104年6月30日起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加嚴2次、1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是環境部仍未衡酌實際排放現況檢討認可排放基準之合理性,導致近3年度採取減量措施之業者家數未及一成,整體運作效能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環境部重新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減量目標之合理性與增量抵換運作機制之妥適性,並將檢討結果納入第2實施期程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 環境部於104年6月30日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旨在透過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加速改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該計畫之執行現狀存在重大違失與行政怠惰,亟需檢討。據113年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意見:一、第2期程延宕近7年:第1實施期程已於107年6月屆滿,環境部雖於同年研擬第2期程修正草案,卻因對指定削減量及抵換交易機制等爭議未果,導致第2期程延宕至今仍未能如期銜接公告。環境部僅於107年7月發布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正公告施行前過渡期間執行原則」,規範在第2實施期程修正發布前,延續執行第1實施期程相關內容,作為過渡期替代方案。管制政策長期處於「過渡期間」,缺乏法制前瞻性,嚴重損及總量管制制度之嚴謹性。二、超標裁處率偏低,行政督導失職:108至112年間,計有209家次公私場所之實際排放量超逾指定削減5%之目標值。扣除抵換及處理中案件,剩餘171家次中,僅9家次獲得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裁處,裁處比率僅 5.26%。環境部作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央主管機關,未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導致法規形同具文,恐致排污場所心存僥倖,難以達到嚇阻效果。三、減量目標檢核失靈:環境部於過渡期間未能有效督促地方政府逐年檢核減量目標達成情形,致使總量管制計畫執行成效大打折扣,對於高屏地區居民之健康權益保障顯有缺失。為督促環境部儘速解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2期程計畫之癥結、建立各界共識,並落實對地方政府之監督職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請環境部針對「高屏地區空污總量管制計畫第2期程延宕原因、改善期程,以及提升違規裁處效率之具體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據113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據環境部發布之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實務運作指引2.1及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之「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規定」,當車輛噪音超過行駛噪音標準時,若同時符合:(1)車輛噪音超標案件最大值與其相鄰波峰兩者最大值相差≧6dB;(2)車輛噪音量測結果與背景音量須>10dB(若其相差在10dB以下3dB以上,則須以公式計算修正);(3)確認未受其他噪音源干擾;(4)量測地點無雨路乾且最大風速小於5m/s等條件,始得逕行告發裁處,惟實務上噪音具有加乘性,常因同時存在數個音源,造成難以判定其責任歸屬,且現行技術尚難對多車行駛於車道上噪音超標案件進行有效辨識,因未能符合上述各項量測條件,致聲音照相噪音案件無法告發裁處,為此,環境部應精進多音源辨識技術以改善偵測盲區,並提出物理性檢監測相關公共建設計畫,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7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 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有鑑於營建工程噪音取締難度較高,主要係因營建工程具有工期長、施工工法多樣,且噪音來源會隨不同施工階段變動等特性,致民眾提出檢舉後,環保單位抵達現場時,噪音往往已停止或降低,影響稽查及取締成效。再者,依公害陳情系統數據,公害陳情量每年約26萬件,其中營建工程相關陳情即高達3萬餘件,顯示營建噪音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中重要之環境公害問題。如何有效降低營建工程噪音、提升稽查效率及強化取締成效,應為環境部優先檢討之重點。惟查相關計畫之績效目標設計,僅以「改善工程噪音陳情百分比」作為衡量指標,並未納入提升稽查到場效率、取締率、裁處率或高陳情工地改善率等具體指標,恐難完整反映政策執行成效。爰要求環境部應檢討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機制,除降低陳情件數外,亦應建立提升稽查取締成效之績效指標,包括即時監測、熱點工地列管、重複陳情案件追蹤及裁處改善情形等,俾有效回應民眾對營建噪音之陳情需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營建工程噪音管制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3. 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包括推動地方政府噪音陳情案件改善及提升稽查效能計畫1,248萬4千元及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惟經過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環境部過往即有編列相關預算用以發展車輛噪音智能管制,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台,供各地方政府上傳監測資料,以利後續進行數據擷取、轉換與載入。惟該計畫因補助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購置之聲音照相設備廠商不同(目前計有6家廠商),且地方政府所設置之數據接收軟體亦各有所異,故截至113年底止,龐大之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尚未能上傳,並於前開平台整合介接,進而影響後續數據分析及運用,故本計畫於補助地方政府提升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量前,允先克服數據介接技術問題,俾利提升車輛噪音管制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二十二) 環境部115年度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工作計畫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分支計畫編列2,644萬4千元,其中新增「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欲持續擴增地方政府聲音照相設備、導入AI分析及噪音聯防,以提升車輛噪音科技執法量能。惟查,環境部自111年度起推動「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截至114年8月底止已累計投入2億5,848萬4千元,並於112年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台,原欲供各地方政府上傳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以利後續數據擷取、轉換、載入與分析運用。然據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因地方政府購置之聲音照相設備廠商不同,目前計有6家,且各地方政府所設置之資料接收軟體亦各異,致截至113年底止,龐大之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仍未能順利上傳並完成平台整合介接,嚴重影響後續數據分析、熱點辨識、治理決策及執法成效評估。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億3,864萬4千元,凍結6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整合精進方案」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一、全國統一資料格式、傳輸規格及API介接標準;二、各縣市既有聲音照相設備與平台介接完成率及期程;三、113年底前已累積但尚未整合之既有資料回補上傳時程;四、AI分析平台之實際運用方式、治理指標與績效驗證機制;五、未來新增設備之統一採購規格與資料相容性要求,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二十三) 現行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之噪音取締標準,存在低於監理機關驗車法規容許分貝值之現象。環境部「噪音檢驗車種分類及管制標準」規定,五期環保標準以前之車輛,機車噪音94分貝以下、汽車100分貝以下即可合法領牌,然取締標準卻小於此門檻,導致許多未經改裝之原廠合法車輛屢遭取締。此種政策邏輯相互矛盾之情形,已嚴重損害合法車主之基本權益。此外,現行科技執法設備與設置規範存在諸多硬體與環境缺失。目前的執法設備簡陋,不僅缺乏測速設備輔助,亦未能採購具備「聲紋辨識」功能之儀器,目前僅桃園市於114年試辦,預計115年導入,導致系統無法有效排除環境背景噪音與其他車輛之干擾。再加上未訂定適宜的設備設置地點規範,裝設現場環境混亂,極易引發誤判誤罰,整體執法品質與準確度備受外界與路權團體質疑。在後續裁罰與行政救濟程序上,更存在嚴重侵害民眾訴願權利之行政怠惰。目前聲音照相取締後須仰賴大量人工篩檢才能寄發罰單,導致民眾收到裁罰時,往往已距離被取締時間達4至5個月之久。且罰單內容僅附靜態照片,未註記取締當下之時速,亦無提供完整音訊影片供車主確認。在舉證極度困難、缺乏完善複檢程序,且訴願與覆核標準皆未臻健全之情況下,民眾面對系統誤判往往求助無門。且噪音科技執法有98%機器誤判,只有2%開罰。為保障合法用路人權益,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環境部協同交通部檢討噪音取締標準、執法設備納入聲紋辨識、訂定合理之訴願與覆核程序,就上述各項提出具體改善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邱慧洳 王育敏 陳菁徽 劉書彬

(二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編列預算9,270萬元。有鑑於114年「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細部之「擴充空氣毒性化學物質監測項目與建立行業別排放係數等細節」與「環境部編列毒化監測及資料庫」遭質疑預算重疊,環境部應說明115年二者分工內容,並完成18個工業區HAPs監測數據與管制對策之報告,此外環境部114年4月25日環部空字第1141025601號函回覆本院表示,「一、建置本土化空氣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相關係數,預計建立至少7個製程之排放係數(包含建置排放係數之檢測)…」。並請說明如何應用於115年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以減少徵收爭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五) 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報規劃及國際合作推動」預算編列1,891萬7千元。根據瑞士空氣品質技術公司IQAir於24日發布之最新報告,台灣2025年空氣污染嚴重程度排名全球第74名,較2024年第54名後退20名;PM2.5年平均濃度亦由2024年的17.5μg/m³降至13.3μg/m³。表面上看似有所改善,然而該數值仍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值5μg/m³,也超過環境部所訂之年平均標準12μg/m³。即便環境部對IQAir之監測方式有所保留,環境部15日公布之空氣品質監測年報亦顯示,我國PM2.5年平均濃度仍達12.8μg/m³,同樣高於國內標準,顯示空氣品質改善仍未達標。更值得關注的是,依IQAir報告顯示,南台灣空污問題仍相對嚴重,包含屏東、高雄、台南等地區,長期承受較高污染負擔。空氣污染並非只是造成呼吸不適而已。根據世界銀行研究指出,戶外空氣污染於2020年造成全球約570萬人死亡,顯示空污已直接影響國民健康、醫療支出與整體經濟發展。爰此,環境部不應僅止於爭議監測方法或強調排名改善,而應正視我國PM2.5仍未達標、區域污染不均等問題,提出更具體、可執行且能回應南部空污負擔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8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二十六)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3,129萬5千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3,129萬5千元。台灣從2002年開始河川整治工作,目前共有293處河川監測站,嚴重污染的監測站從66站到只剩2站,嚴重污染長度的比率也從14%降至1.9%,顯示透過精準治理,在水質保護上有所成效。然全台仍有三成河川水質不穩定。尤其東部河川因地震致土石鬆軟、颱風強降雨影響,水質仍不穩定。此外,針對事業廢水排放116年起將增列醫院、屠宰場等為氨氮管制對象,半導體等產業也會加嚴銅限值、並增加磷的管制。綜上顯示,水質保護責任龐大,環境部需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各界攜手協作治理,讓河川都能蛻變為兼具生態價值與生活品質的永續親水空間。為使環境部審慎推動水質保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2.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編列預算2億3,129萬5千元。維護及提升河川水質,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為全國環境保護之重要政策目標。惟近期仍出現河川污染,如:基隆河油污、工廠於雨天沿廠內溝渠違法排放清理原料桶槽所產生之含表面活性劑之廢水至道路側溝,造成大量泡沫污染下游承受水體及埤塘、畜牧廢污水未經妥善處理,於雨天排放藉大量雨水稀釋等,易造成水質及環境污染,影響國人健康及周邊民眾生活品質。又工廠違法排放廢水後,縣市政府環保局前往稽查,始發現負責人早已遁走,僅餘外籍移工數人執行場內基礎清潔工作或簡易業務,惟其既非負責工廠業務或指揮監督,亦難期外籍移工認識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及政策或協助改善;為盡速回復周邊民眾生活品質及復原環境,僅能由縣市環保局協助環境復原,惟相關清理或復原費用則因工廠負責人已遁走而求償無門。故為使排放廢水之實際負責人就其破壞水體之行為負擔相關清理費用,環境部應於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針對負責人應繳清代為清理之費用後,始得復工(業);或提出相關措施,以杜絕求償無門之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3.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3,129萬5千元。查塑膠微粒污染惟近年來國際矚目問題,人類心血管、神經系統疾病皆可能與塑膠微粒相關,如頸動脈斑塊中檢出微塑膠與奈米塑膠的患者,發生心肌梗塞、中風或死亡的風險,是未檢出患者的4.53倍。可見塑膠微粒對我國人民之健康生命危脅不可謂輕微。惟環境部迄今尚未規範飲用水中塑膠微粒之限值,亦未將塑膠微粒納入定期水質監測,足見針對飲用水中之塑膠微粒規範,我國仍有探討改進並與時俱進之空間,以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七)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環境部為協助公共污水下水道較不普及的非都會地區,削減河川生活污水,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非都市計畫地區小規模污水處理示範設施,在非都市計畫區的污水處理設施較不普及且污水下水道尚未接管時,持續協助澎湖縣辦理現地處理設施,改善生活污水以提升水體水質,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近3年補助澎湖縣提升水體水質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9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有關於環境部長年只重視景觀營造卻疏忽水質實質改善,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中顯示其多項工程包含「環境及景觀營造(景觀標)」,在水環境改善計畫中,「景觀美化」與「水質淨化」的預算佔比是否失衡?假若,上游污水截流工程進度落後,下游卻先進行景觀營造,可能導致斥資興建的親水空間因水質未達標而無法發揮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1年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書面報告,始得動支。【9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3.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有鑑於環境部業於115年4月20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應請環境部說明115年度補助醫院建置抗生素與PFAS自主監測設施之進度,並公布飲用水PFAS背景值普查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有鑑於環境部水質保護司自2020年起,陸續針對我國10家醫療院所放流水進行調查,發現部分醫療院所放流水中檢出抗生素超標情形,包含環丙沙星、頭孢他啶、氧氟沙星、磺胺甲噁唑等,其中又以頭孢他啶超標情形最為明顯,顯示醫療院所放流水中抗生素殘留問題,恐已成為抗藥性細菌生成與擴散之潛在風險來源。雖行政院已正式核定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並由環境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強化藥物回收機制及放流水抗生素檢測管理,惟環境部仍為水質保護之主管機關,對於現行檢測量能是否足以涵蓋全國醫療院所、檢測項目是否能即時反映抗生素污染風險,以及未來是否建立醫療院所放流水品質監測管理平台,均應提出更明確之規劃。爰此,請環境部正視醫療院所放流水抗生素殘留與抗藥性風險,積極向行政院爭取相關預算,擴充檢測量能,建立長期監測及資料管理機制,並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計畫,以降低抗生素殘留對水環境、生態系統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潛在危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目標及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二十九)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飲用水管理」預算編列1,176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115年度於「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計畫,主要用於辦理督導地方環保局落實飲用水相關稽查管制工作、協助執行飲用水水質抽驗及確保飲水安全等業務。然而許多原住民族鄉鎮及偏遠地區,因地理環境限制,自來水管線鋪設困難,部落族人長期仰賴「簡易自來水系統」作為飲用水來源。截至112年底止,全國簡易自來水系統共計869處,其中已達環境部「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來源」公告規模者計173處,惟環境部僅將其中31處列管為飲用水,其餘高達142處迄未依法列管。此一長期管理漏洞,大多數原鄉簡易自來水系統不受「飲用水管理條例」規範。根據地方環保局針對未列管簡易自來水之抽驗紀錄:141處中有高達105處曾出現水質抽驗不合格之情形(共抽驗356次中,有226次不合格)。這顯示原鄉部落長期面臨水質不穩定問題,甚至可能飲用大腸桿菌或濁度超標水源,對族人健康安全產生嚴重隱患。儘管中央核定補助「原民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計畫」,但環境部在落實水質稽查與全面納管的進度上,明顯怠惰不足。因此,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飲用水管理」預算編列1,176萬5千元,凍結50萬元。環境部應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公司、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面盤點原鄉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水質現況、加速納管一定規模以上簡水系統,提出水質抽驗與輔導改善計畫(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補助部落建置與修繕淨水設施)」,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2.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飲用水管理」預算編列1,176萬5千元。有鑑於《危險物質期刊》(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最新研究指出,長期飲用瓶裝水,恐對人體健康構成慢性風險。該研究主要作者Sarah Sajedi回顧超過140篇科學文獻後指出,一般人每年約攝入3萬9,000至5萬2,000顆塑膠微粒;若主要飲用水來源為瓶裝水,則每年可能較飲用自來水者額外攝入約9萬顆塑膠微粒。此類肉眼難以察覺之塑膠微粒,可能於瓶身製造、儲存、運送及使用過程中,因光照、溫度變化、擠壓或摩擦而脫落。研究亦指出,塑膠微粒一旦進入人體,可能穿越生物屏障,進入血液循環並抵達主要器官,其潛在風險可能與慢性發炎、細胞氧化壓力、荷爾蒙失調、生殖健康問題、神經損傷,甚至部分癌症風險相關。雖然政府近年已推動限塑、減塑及循環容器等政策,惟在改變民眾長期消費習慣、提升自備容器便利性,以及強化公共飲水設施可近性等方面,仍有不足。再者,市面瓶裝水產品選項眾多,且常以便利、健康、純淨等形象行銷,恐使消費者低估其對健康及環境所造成之潛在危害。爰此,政府應正視瓶裝水所衍生之微塑膠暴露風險,除持續推動減塑政策外,亦應改善消費者之消費習慣、強化瓶裝水產品監測及資訊揭露,並提升公共飲水設備及循環容器系統之普及率,以逐步降低民眾對一次性瓶裝水之依賴,兼顧國民健康與環境永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三十) 因應歐盟管制PM1的議題,環境部新發佈的白皮書指出,推動以AI與感測科技建構全方位監控體系,加強細懸浮微粒(PM1)的污染掌握。但問題的本質在於很難精準量測,需引進國際新的監測技術、儀器與監測人力的培養,以及法規有沒有PM1的標準?陳委員瑩質詢時也提醒,要考慮到產業界是不是有能力來因應,特別在偵測技術、人才都可能還有待加強的背景下,貿然訂定一個測不到或測不準的環境品質標準,或者是事業單位的排放標準,可能要謹慎為之!對於現階段環境部對於PM1的管制方向,仍未見環境部有進一步的說明,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預算編列1億9,343萬8千元,凍結150萬元,待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針對PM1量測原理說明比較國際量測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有鑑於環境部近年積極推動創新型環境服務措施,包含「抗高溫涼適地圖」及「袋袋箱傳二手袋循環平台」等,立意良善,亦具備推廣環境永續與提升民眾生活便利之政策方向。惟就實際執行情形觀察,相關平台仍存在使用介面不夠直覺、使用率偏低、與民眾日常需求連結不足等問題,以致多數民眾並不清楚環境部已有推動相關服務,政策效益亦難以充分發揮。再者,無論是「抗高溫涼適地圖」或「袋袋箱傳二手袋循環平台」,其本質皆屬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之環境資訊服務,實應整合至既有「環境即時通」APP或其他高使用率之整合平台中,避免各項服務分散建置,造成民眾需另行查找、下載或操作不同系統,反而降低使用意願。爰此,建請環境部重新盤點現有環境資訊服務平台,朝向單一入口、整合查詢、即時定位及友善操作方向改善,除降低民眾使用門檻外,亦應強化宣傳與使用情境設計,提升民眾對環境政策的實際感受度與參與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三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迎向科技浪潮,環境部將目前的監測資訊司轉型為環境資訊科技司,簡稱AI司,目前已掛牌,負責環境資料治理及人工智慧應用的工作,並由原監測資訊司長張順欽擔任司長,利用大數據協助治理,同時也可應用在環評、監測空污等工作,希望透過AI提高環境管理工作。司長張順欽表示,AI司的成立,將有三大重要工作,首先是數據治理,借用大數據資料,如空品預測、污染排放等,可利用AI協助整理與分析數據,進行判讀;其次是文字資料整理與判讀,如環境評估審查,可借助AI加快速度並揪出問題,甚至是否符合法規等;第三是影像資料分析,如海岸廢棄物影像辨識等,提高效率。張順欽司長舉例,過去調查全國石綿瓦數量,試辦過請村里長進行現場調查,但不僅曠日廢時,預估經費更高達30億元,但透過空拍圖以AI判讀,精準又快速,經費只需2,000萬元,大幅減輕人力與經費。雖然外界樂觀其成,但仍不免有舊瓶新裝之慮;目前三大工作與過去監測資訊司業務如何整合與銜接,仍有待進一步向社會說明。此外大數據資料如何與AI技術整合,不同技術概念短期內恐難見整合之成效,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如何精進AI司具體工作規劃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強化跨機關資料匯流應用,確保資料應用安全及提升行政效能等。針對115年新編「環境治理信賴AI發展計畫」2,446萬元,請環境部說明建置「智能化行政協作助手」如何實質減輕基層人員數據處理負擔之量化指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預算編列1億3,604萬元。環境部115年度「環境資訊科技」科目預算較114年度大幅增加約1億5,000萬元,其中新增「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計畫即達1億3,600萬元。於整體預算顯著擴張之情形下,然相關計畫未具體說明應用場景與執行成果,例如是否能有效強化污染源即時監測、提升非法排放查緝效率或改善執法能量等,預算與實際政策效益之連結尚不明確。另就計畫內容觀之,多以「大數據分析」、「AI智慧應用」等概括性描述為主,缺乏具體績效指標、驗證機制及落地成果規劃,難以評估其對環境治理之實質貢獻。於科技預算投入快速成長之情形下,若未建立明確成果導向與監督機制,恐使相關支出流於形式化建置,影響資源配置效率,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執行效益顯有檢討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部」編列預算14億4,915萬6千元。經查近 3 年實現數占比連年下降,113 年度僅 80.64% 為 6 年最低,且保留數額高達 13 億2,000萬元,請環境部提供補助地方政府計畫類型及補助比例,加強督導地方政府預算執行情形,並落實管考機制。【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五)按「台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核心目的係為達成節能減碳,且環境部於組改前已知垃圾車係高碳排運具,且其因收集垃圾而怠速行駛之工作模式,易造成大量碳排,故環境保護署於2011年即於德國引進技術,並推動汰換具電動壓縮艙或輕量化設計之低碳垃圾車。然低碳垃圾車與全電動垃圾車相比,其碳排與油耗仍屬較多,故為達成台灣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將我國高碳排之垃圾車汰換為全電動垃圾車納入多元垃圾處理計畫,且國內全電動垃圾車業者已配合我國環境規定需求,引進國外成熟技術,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自應於政策中納入補助縣市政府汰換燃油垃圾車為全電動垃圾車之規劃,並進行現有之廠商技術盤點與各縣市需求,於盤點完成後就各縣市所需之不同載運能力之垃圾車進行示範運行,該示範運行更應包括沿海、山區、城市等3種不同環境,以確保全電動垃圾車之運行符合我國各縣市之需求。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後續管制考核報告。【7】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三十六)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01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業務費-委辦費1,585萬8千元;02淨零排放科技1億4,570萬5千元,編列委辦費1億4,306萬5千元。科技發展之委辦費共編列1億5,956萬3千元,占全部預算1億6,156萬3千元的98.76%,委辦比率長期超過9成,被質疑政策外包,應請環境部說明如何提升內部環境科研量能。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4年委辦計畫清單(含委辦單位、金額及工作內容)書面報告。【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七) 廢棄生質物每年提供全球約3至4%生質能源的料源來源,廢棄生質物包括一般廢棄物、畜牧、農林漁及食品加工等生質廢棄物,透過各種生質能轉化技術如直接燃燒、轉酯化、熱化學等,可以將之能源化,是資源再利用之重要政策。過去環境保護署時代於103年已舉辦「生質物能源化推動策略專題講座暨推動政策專題研討會」,邀集產官學專家,透過專題講座與論壇研討方式,全方位探討國內外生質廢棄物能源化推動策略,並研議永續生質能認證之可行性,以利生質廢棄物能源化及永續生質能源認證之推動。請環境部應鼓勵生質能源產業化並加強推動生質能源資源化。【1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85萬8千元。辦理一、車輛污染排放導入遙測監視作業及發展科技執法配套措施,需委辦費777萬9千元。二、辦理推進數位轉型與人工智慧實現環境影響評估優化效益計畫,需委辦費807萬9千元。針對環評 AI 數位轉型,115年度編列 807 萬元,請環境部應用 AI 語言模型輔助初審3次原則之執行,確保審查透明度。另針對車輛遙測科技執法,113年度決算顯示遙測計畫驗收延遲,應檢討高污染車輛篩選基準之精確度,避免行政資源虛擲浪費,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九)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其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執行期間為115至118年,計畫編列4,150萬元,計畫目標為推動減碳循環農業創新技術產業化應用,並應用於建構區域型畜牧糞尿廢水生質能社會共融循環體系及法規調適評估。屏東市長期受周邊畜牧異味困擾,不應僅限於學術研究,必須應用於區域型社會共融體系,將糞尿由「廢棄物」轉化為「能資源」。為落實「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計畫,並優先投入預算於建構區域型畜牧糞尿集中處理體系。問題核心應在於畜舍源頭管理、露天排放或簡易處理的畜牧糞尿,請環境部協調相關單位合作妥處,從源頭阻絕異味飄散。【1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四十)環境部推動「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執行期間為115至118年,計畫目標為推動減碳循環農業創新技術產業化應用,並應用於建構區域型畜牧糞尿廢水生質能社會共融循環體系及法規調適評估。鑑於臺灣去年發生之非洲豬瘟事件,全面禁止廚餘養豬,故本計畫中應滾動式檢討,將廚餘沼氣也納入研究目標中,協助我國廚餘去化,轉廢為能,並對畜舍臭異味問題,提出具體精進措施。同時環境部應加速整體計畫的發展,助臺灣能源得以多元發展,同時也應同步檢視相關法規,配合政策進行妥適調整。【1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四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8,000萬元,其中委辦費7,736萬元。有鑑於該計畫於 113 年度保留數高達 5,231 萬元,且該計畫執行率偏低(截至113 年 8 月僅五成),缺乏具體減碳量化指標,爰115年應提出「行為改變減碳效益」之具體量化模型報告,俾使淨零綠生活成效得以量化。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4年委辦計畫清單(含委辦單位、金額及執行工作)之書面報告。【2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二)環境部115年度「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分支計畫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其中新增辦理「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計畫」4,150萬元(執行期間 115至118 年)。該新增計畫預計辦理「區域型畜牧糞尿廢水生質能循環體系」及「沼渣沼液副產物再利用於農業生產」等工作,請環境部著重於沼渣液厭氧消化技術建立、經濟模式評估及法規調適等措施,並推廣技術落地。【2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四十三) 環境部115年度職員預算員額為844人,聘用預算員額為93人,聘用預算員額進用比率為11%。然依據「聘用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略以,聘用人員員額數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5%(環境部聘用人員上限為43人)為原則。另立法院審議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主要決議,則要求中央各級機關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均需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按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管道並非透過國家考試制度,性質上屬編制外人力,進用人數仍應採適度規範為宜。且相關人力如未能妥為合理控管,恐造成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漸趨加重。請環境部加強人力合理管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26】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四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9,398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中央空調節能工程等經費2,306萬8千元。針對115年增編中央空調節能工程等經費約 2,306 萬元,應請環境部說明節能後之 EUI 值改善預期成效,並評估對減碳目標之實質貢獻。環境部115增列中央空調節能工程2,306萬8千元,請環境部持續落實相關節能措施。【2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五)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8千元。為健全供應鏈之穩定,世界各國正積極爭搶關鍵礦產資源,以及推動將其留存國內之法規政策,惟環境部針對關鍵礦產資源如何留存國內之相關政策推動竟緩如牛步。以鄰近亞洲國家為例:越南國會修改礦產法,禁止稀土原礦出口;日法簽署「日法關鍵礦物供應鏈合作發展藍圖」,強化稀土供應鏈與採購;2021年日本政府即對外貿法案進行調整,將34種關鍵稀有金屬,添加到關鍵產業清單中,免受外國投資和收購;韓國則編列100億韓元以上預算投入稀土替代、減量及回收之研發,加強本土稀土提煉及資源再生技術等。我國針對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循環再利用之法規與政策,資源循環推動法歷經長達5年時間才從草擬階段至行政院審查通過。然針對稀貴金屬留存國內循環再利用,除宣布將組成四大金屬關鍵國家隊外,近期僅由資源循環署進行國內資源盤點,相較國際間已編列相關預算投入稀土替代、減量及回收之研發技術提升,我國政策規劃與推動速度落後甚多。且四大類別之金屬種類多元,環境部應與經濟部、產業溝通國內產業用料需求,並先行研擬針對何種種類之金屬先行規劃相關資源留存國內,後續亦應研擬如何提高國內量體以降低成本為宜,故環境部應就現階段之盤點結果及後續政策規劃期程、以何種金屬先行示範、後續針對國內技術成本高昂之問題等內容提出專案報告。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四十六)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8千元。有鑑於環境部為加速實現綠色成長及2050淨零轉型目標,提出「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於113年11月29日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100億元成立「台灣綠色成長基金」,並於114年2月4日對外發布「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惟迄今為止綠色成長基金實施方案已進行13個月,環境部並未對外公開相關資源媒合或執行成效、績效衡量指標及逐年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為了解環境部之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之施行成效。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四十七)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汰換副首長電動公務車輛」編列預算195萬元。經查環境部首長專用車已於112年9月購置電動車,副首長專用車則分別於109年9月(油電混合車)、112年9月(電動車)及115年3月(電動車),逐年汰換為電動車,並推動公務車輛電動化,應請環境部說明充電樁維管成本與能源使用效率監控機制。【3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預算編列795萬8千元。有關精進環境與經濟帳相關統計,請環境部落實聯合國「環境經濟核算體系」(UN SEEA)規範,並參考國際編制實務經驗,產製我國綠色產業經濟規模相關統計,以利國際接軌。【3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九)環境部115年度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中,共計編列206萬元,其中高達176萬元編列於「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計畫項下,主要用於「依淨零綠生活政策推廣生活轉型、環保標章、綠色消費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然查立法院歷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已多次指出,各機關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媒宣費)時,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致使立法院難以了解媒宣費執行全貌,引發外界質疑浪費公帑僱用網軍、大內宣、掌控媒體之疑慮。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曾點出,媒宣費每年持續增漲,部分宣導效益未有客觀評核指標得以佐證,恐淪為執政黨培養特定立場媒體的政治工具。此外,針對近年辦理「整合推動淨零綠生活行銷宣導工作」,立法院決議亦曾直指其預算說明不清、效益不明,不但未估計主要目標受眾(TA)及次要TA人數與預期效果,且未詳盡說明宣傳策略及各式媒體費用比例,缺乏誘因與措施計畫,難以評估其效益,屢遭質疑是否有預算浮濫編列嫌疑。為確保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請環境部針對「淨零綠生活相關媒宣計畫之具體宣傳策略、目標受眾(TA)評估、客觀評核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五十)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3目「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2.辦理環保標章制度管理計畫,優化環保標章管理制度,增修訂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出席全球環保標章網路組織合作交流活動,需委辦費369萬元。114年度已編列相同預算,115年度再次編列,其「精進」改為「優化」為何?114年度針對「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已完成多少項次的增修訂?115年度預計再增修多少項?是否有重複編列或進度停滯之虞?請提供114年度該計畫之委辦績效指標(KPI)達成率,說明為何在相同業務背景下,115年度仍需維持相同規模之委辦費用?在預算書中委辦費中,用於「出席國際合作交流活動」的佔比為何?過去1年透過此類交流,中華民國與哪些國家達成了「環保標章互認」?實質提升了我國產品多少外銷產值?若無具體量化成效,應檢討出國及參與國際組織之必要性。爰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五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2,674萬1千元。其中辦理拓展環保標章、綠色採購制度精進及推動計畫,優化機關及民間綠色採購制度,執行綠色採購措施與增進綠色採購廣度,係採委辦方式辦理。有鑑於各機關綠色採購比例僅3%,且漂綠聲明充斥市場,爰115 年應要求標章規格須導入減碳效益指標,並提出擴大輔導中小企業納入標章之方案。爰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五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7萬2千元。 有關環境部為參加「綠色科技及永續生活環保博覽會」,編列國外旅費24萬元。惟經查,115年8月國內已有「亞太永續博覽會」及11月「TASS 2026 亞洲永續供應+循環經濟會展」等相關大型展會,地點分別位於臺北世貿一館及高雄展覽館,均與永續發展、綠色科技、循環經濟及淨零生活等議題高度相關。在國內已有相關展會資源,且可作為政策交流、產業鏈結及成果展示場域之情形下,環境部是否仍有必要另行編列國外旅費出國參與其他展覽,尚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尤其出國參展應具備明確目的、交流對象、預期效益及後續應用規劃,始能避免流於一般性參訪或形式性交流。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出國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包括預定參與展會名稱、地點、參與人員、行程內容、交流對象、預期效益,以及成果如何回饋我國淨零轉型、綠色科技推動及永續生活政策,俾利立法院審查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5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五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預算編列664萬5千元。有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之職掌包含「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惟樺加沙颱風侵襲臺灣並造成花蓮縣光復鄉溢流災情期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仍於國外考察,引發外界對災害應變及指揮調度之疑慮。另有關該次出國考察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曾出具公文請求國籍航空提供貴賓室及行李超重等禮遇,亦顯示環境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外公差、考察及參訪之相關規範,仍有檢討必要。為避免再犯之情形,爰要求環境部應檢討所屬機關國外公差管理規範,包括災害期間首長及關鍵主管出國管制、緊急返國或代理機制,以及不得請求不當禮遇及該次出國貴賓室使用情形檢討及證明等事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五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預算編列664萬5千元。有鑑於115 年因應新增駐歐盟、駐美代表處環境專業人員,應請環境部提出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等國際公約參與之具體 KPI 與實質外交成果報告。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五十五)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許可業務整合支援與執行效能提升計畫,協助統整環境管理相關業務,蒐集彙整環境影響評估專業領域資料,以供做政策決定參據760萬元。計畫中提到「蒐集彙整專業資料以供決策參據」,針對屏東縣陸域風機環評審查案件應嚴加把關,對低頻噪音對民生影響應審慎評估減輕對策,加強與當地民眾溝通。【5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五十六) 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需執行的現況調查表,在為「社會經濟」類別,調查項目之一為「現有產業結構及人數、農漁業現況」,調查方法僅為「既有資料蒐集」,若涉及海洋生態評估案件,則需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辦理,請環境部要求開發單位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提出相關減輕對策,將開發行為對海洋環境影響衝擊降到最低。【5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七)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用以辦理開發行為環評審查等所需費用,較114年度之3,482 萬 8 千元(含追加後預算263萬2千元)增加245萬2千元,惟預算雖連年增編,但開發單位違規裁罰金額卻反向成長(113年增幅逾倍),且部分能源案審查程序引發草率質疑,應優先建立監督實效。環境部為落實發揮政府政策環評功能,納為後續開發行為規劃及其環評參考基準,以達上位政策指導之效,惟開發行為違規情節頻仍,亦因有外界質疑環評審查是否過於草率情事,請環境部積極檢討環評審查精進措施,俾提升預算執行效益。【6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五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用以辦理開發行為環評審查等費用。預算自111年度之 2,791萬8千元逐年增加至115年度之3,728 萬元,增幅已逾三成。然而違規案件與裁罰金額卻逐年攀升,109至113年度,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裁罰件數由8件增加至22件,裁罰金額由 519萬元成長至2,021萬元。開發單位違規情節仍不斷產生,部分案件如「麥寮工業專用港變更計畫」於 109至113年間竟遭連續裁罰7次,顯示既有監督機制不能有效嚇阻違規,審查品質引發外界質疑。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環評審查品質及有效落實開發行為後續監督管理」書面報告。【6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五十九)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有鑑於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第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環境影響評估,均曾於高度爭議中通過,相關審查程序之專業性、中立性及社會信任,仍有待持續檢視。近期又傳出中油擬於觀塘工業區,即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所在地,增設6座各18萬公秉之天然氣儲槽,與當初外界所理解之縮減開發規模及降低生態衝擊方向有所落差,引發地方及環保團體疑慮。觀塘地區涉及藻礁、海岸生態及周邊自然環境保護等重要議題,環境部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應秉持高度專業及中立立場,嚴格審查相關開發變更內容,確保開發規模、環境承載量、生態保護措施及風險評估均符合法規要求與公共利益。【6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六十) 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728萬元,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精進措施等。針對 114 年能源開發案(如中火二期鑒於近期中火二期與高雄大林蒲七接兩項能源開發案,在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僅經過1次專案小組審查便迅速通過)引發外界質疑環評審查草率之疑慮,環境部應說明115年度應如何有效運用經費落實「專案小組初審 3 次為原則」,並優化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全文檢索功能,提升民眾查詢使用之便利性及參與環評審查之效能。【6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六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編列預算1億0,004萬7千元。查114年環境部空氣品質監測報告,台灣平均PM2.5濃度為12.8為克/立方公尺,高於WHO所發布之健康標準數倍。又肺癌已長年為我國十大癌症榜首,而PM2.5亦會造成中風、心肌梗塞,足見空氣污染對人民安全健康之威脅甚鉅。惟114年審計部之審計報告及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環境部長年投入經費為大型柴油車之汰舊換新或改善調修,仍有車輛未曾申請補助進行改善調修,且無排煙檢測紀錄而成為移動污染源之管制缺口。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柴油車污染改善及減量措施。【7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環境部編列預算1億0,004萬7千元。環境部為管制移動污染源並減少老舊機車空氣污染排放,自104年度起推動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經統計,109至112年度已累計補助全國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電動機車133萬8,118輛,補助金額計41億3,083萬餘元,使二行程機車數量由109年度之56萬6,668輛逐年下降至113年度之27萬7,698輛,減幅達50.99%。然觀察近年數據,汰換數量已由110年度11萬3,766輛逐年遞減至113年度之4萬7,818輛,顯示淘汰二行程機車之政策已面臨瓶頸。在定期檢驗執行方面,113年度全國應到檢機車計986萬7,545輛,實際完成檢驗者計793萬8,503輛,平均到檢率為80.45%。惟車齡20年以上之老舊機車(含二、四行程)應到檢149萬4,918輛,實際到檢僅94萬3,604輛,到檢率僅63.12%,顯見老舊機車到檢率仍處於低位,難以掌握其排放污染物情形是否符合排氣標準,恐削弱移動污染源減量之成效。請環境部加強推動老舊機車汰換工作,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法規及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編列預算1億0,004萬7千元。為達成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環境部及交通部持續推動汽車客運業汰換或新購電動大客車。惟從實務執行面觀之,電動公車推動仍面臨車輛購置、充電設備建置及場站改造等多重挑戰。包含電動公車及充電樁建置成本高昂,且場站改造涉及拆除油槽、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饋線、設置變電箱及充電樁等工程,每一場站往往需耗費1至2年辦理行政程序、補助申請及施工,並投入數千萬元成本始能完成。於過渡期間,業者亦須另覓場地調度車輛,進一步增加營運負擔。再者,依統計,截至2025年6月,全國共有2011輛電動公車上路,占市區公車總數19.3%,雖較2024年同期增加353輛,惟距離年度目標35%仍有相當差距。交通部雖稱相關進度已達標,然其計算基礎包含已核發補助、但尚未實際交車上路之車輛,與實際營運情形仍有落差。爰要求環境部及交通部應重新檢討市區公車電動化推動進度及統計基準,明確區分「已核定補助」、「已交車」及「實際上路營運」數量,並就場站改造、電力容量、充電設施建置期程及業者成本負擔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利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能務實推進。【7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六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依行政院「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總經費192億4,320萬元,執行期間為113至119年,115年度續編經費1億元,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計畫。針對114年決議指出電動公車的充電瓶頸與偏鄉路線補助不足問題,請環境部與交通部共同檢討執行現況及精進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六十五) 交通噪音已經是現今困擾社會重要的議題,尤其暑假期間交通噪音問題更是嚴峻,目前除了暑假在重點路口加強取締外,似乎沒有實際手段能遏止相關狀況。環境部應針對道路交通噪音,與警政、交通等單位,研議更積極之防治辦法。同時環境部新增1,300萬補助地方擴增「聲音照相」設備,期待以科技執法篩選高噪音車輛進行查證取締,惟補助地方購置之設備,有關統一資料傳輸格式、作法及頻率等相關規範指引,目前仍未與地方政府環保局共同研商訂定。待環境部與地方政府研商完成後,並持續爭取擴增聲音照相設備量能投入車輛噪音稽查改善工作,且持續精進噪音管制作為,且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六十六)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預算2,644萬4千元。查環境部為強化全國環境檢測作業量能,並整合檢測資料發展治理運用,自111年起,迄今已投入近2億5,000萬之預算,建設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台,供各地方政府上傳監測資料,以利後續進行數據擷取、轉換與載入。惟根據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該計畫自113年起,既已出現環境部所建設之平台與地方政府數據有未能整合銜接之問題,而至今仍因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購置之聲音照相設備廠商及所設置之數據接收軟體不同,導致有龐大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尚未能上傳,影響整合之進度。前開情形,足見該計畫有整合不利、整體計畫草率、檢討不力等問題,以致執行成效不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十七)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634萬4千元。針對113年審計報告指出的各縣市傳輸格式不一與校正維護成本高昂問題,環境部應提出115年「全國統一規範指引」及噪音熱區優先布建之精進報告。此外,新編「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應針對113年陳情首位之噪音問題,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六十八) 查環境部115年度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計畫」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預計補助地方政府擴增聲音照相設備並導入AI分析平台。然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資料介接存有障礙:環境部自110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購置聲音照相設備,惟因各縣市採購之廠商不同(目前計有6家),且數據接收軟體各異,導致龐大執法資料未能上傳至部內「環境檢測服務網」平台整合介接,功能存疑。影響大數據治理效能:資料無法順利介接將直接影響後續AI數據分析及污染溯源之應用,導致「智慧化管理」目標大打折扣。執行成效待檢討:未能克服數據介接等技術問題前即大幅投入資源擴增設備量能,恐怕造成預算執行效益不彰。爰此,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六十九) 環境部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工作計畫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分支計畫編列2,644萬4千元,包括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皆為委辦費。經查環境部為提升我國居住環境品質,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針對噪音污染等問題補助地方政府建置科技聲音照相設備,搭配AI數據分析,期強化執法量能,改善居家安寧及環境品質;然該部自110年度推動聲音照相執法工作以來,但過去計畫已因6家廠商規格不一導致監測資料完全無法介接中央平台,影響後續龐大數據分析及運用之問題,爰本計畫於補助地方政府提升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量前,允先克服數據介接技術問題,俾利提升車輛噪音管制成效。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87】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七十) 環境部自115年度起配合經濟部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於4年內投入31億元賡續辦理水質改善及水體污染削減工作。然查環境部先前於「前瞻基礎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水質淨化工程,普遍存在工期延宕之情事,影響水體水質改善進度。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科目名稱

分支(補助)計畫名稱

預算案數

環境部主管-環境部-水質保護

水污染防治

82,917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部

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

417,083

合計

500,00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七十一) 近日基隆河八堵抽水站發生油污事件,經過7天調查後,基隆市政府已找到疑似污染源頭位於碇內地區源遠路102巷的一處溝渠。市府於12月3日在碇內設立前進指揮所並啟動污染清除工作,確認污染物來自正方倉儲排出。此次事件導致基隆市政府於11月28日改以新山水庫供水,並於30日擬定包含電費減免及清洗水塔核銷費用等補償措施。然而,官方表示11月27日的污染源與正方倉儲並無直接關聯,真正的元凶仍在調查中。查環境部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已執行多年,應發揮河川環境品質提升之功能,今發生基隆河油污污染事件,環境部已辦理3次督導會議跨部會研商,並透過經費補助協助基隆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運用水質監測及影像蒐證工具提升稽查效能。為持續維護基隆地區民生用水安全,應持續運用河川監管科技,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水質保護區巡查,嚴格管理潛在污染源,以完備常態化之水源守護體系,確保民眾用水權益。【9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七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主要用於辦理推動水質保護政策、水體品質規劃管理,及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再利用等工作。然而,2025年12月屏東縣長治百合園區居民反映,鄰近之畜牧場又傳出惡臭及違法排放廢水情事。因牧場範圍大、飼養豬隻數量龐大,大量蒼蠅孳生、空氣瀰漫惡臭,且廢水污染當地承受水體,讓部落居民苦不堪言,畜牧業者屢有涉及空氣與水污染超標之嫌疑。雖環境部持續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再利用,然而,對於地處偏遠原鄉部落而言,面對不肖畜牧業者污染行為,末端查處、稽查頻率與即時科技監測量能顯然不足,難以發揮即時嚇阻與阻絕污染作用,導致原鄉居民生活品質與自然環境長期受到侵害。為切實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居民之環境權益,請環境部針對「原鄉地區鄰近畜牧場之水污染及空氣污染」偕同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辦理聯合稽查專案,加強巡查頻率,並協助屏東縣導入智慧水質與異味感測科技執法設備,以提升水體品質。【10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三)前期計畫執行效能不彰:環境部106年度起於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改善設施,惟部分工程出現工期延宕情事,未能如期完工,導致水體改善進度落後。計畫重疊性:115年度起推動之新計畫預算規模龐大,且相關水質淨化設施之維運及技術轉型(如廢污水能資源化)又面臨執行瓶頸。監督考核機制有待強化:前期補助設施尚未能全面發揮成效,115年度又投入鉅額預算辦理新計畫,若缺乏嚴謹工期管控與效能考核,恐使公帑投入效益遞減。爰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水質改善設施之進度管考與工程延宕之精進改善方案」書面報告。【10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七十四) 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環境部自106年就已經編列前膽基礎建設特別預算補助地方建置之水質淨化場,惟間有部分污染改善設施工程執行期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影響水質改善計畫推動情事,允待檢討避免類案再生,爰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七十五) 查環境部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維護共用資訊系統,然至今未見行政管理系統等,盤點並提出具體之自動化連結成果,如缺乏系統整合之證明,無法確認現行作業是否仍須耗費大量人工進行數據轉錄或審核。對於系統功能之擴充,應提供盤點及互相連結應用之量化評估報告,避免在缺乏明確數位轉型與行政減量的效益證明前提下,每年持續增編擴充經費,顯有預算浮濫、資源重複投入之虞。爰此,請環境部全面盤點該部所有行政系統,並確認自動化程度,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七十六) 日本政府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第28次會議(COP28)上,展示利用人造衛星進行溫室氣體測量的技術,這些觀測數據預計將提供給開發中國家,作為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基礎資料,溫室氣體觀測是新興的衛星應用,我國亦有自製衛星之能力,環境部應儘速與相關部會合作,提出籌設監測環境等用途之衛星計畫,但目前仍無實際作為,請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七十七) 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6目「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中「設備及投資」之「機械設備費」配合經濟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協助環境污染監控與稽查、環保設施與場域巡檢、特定環境災害監控與偵察、環境維護與環教育等工作項目,需機械設備費4,139萬元。有鑑於本院長期要求環境部應透過跨部門合作推動承諾的運用高科技手段,例如透過無人飛行載具來改善環境污染監控等,針對115年編列的是項預算,環境部應說明無人機係以採購或租用方式,巡檢非法棄置與露天燃燒之區域配置數量與即時回傳效率等執行內容。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七十八) 針對環境部於115年度賡續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補助清除石綿建材廢棄物,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早期建物普遍使用石綿瓦,常面臨產權複雜或屬未登記建物等困境,難以申請清除補助。建請環境部主動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鄉地方公所,研擬「原鄉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專案輔導計畫」,主動協助部落清查並簡化申請程序,並建立災後優先清理機制例,如風災過後產生石綿瓦廢棄物,建立原鄉災後優先清運補助機制,避免有害廢棄物長期堆置以維護族人健康環境安全。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環境部115年度於「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計畫及一般性補助款中,合共編列4億7,670萬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中包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然而,截至114年7月底止,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量僅約1.4萬公噸,未及目標量3.2萬公噸之五成,執行成果容有精進空間。二、探究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因,包含民眾不熟悉補助作業流程、建物大多涉及違章建築導致審查補助案件需較長作業時間,以及老舊房屋產權持分多戶共有、協調不易等問題,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面臨的普遍困境。三、查原鄉部落早期自建之住宅、工寮或聚會場所,多因成本考量而廣泛使用石綿瓦為屋頂建材。但石綿已被列為一級致癌物,全國仍有逾20萬棟建築物屋頂存在石綿建材。若原鄉老舊建物因年久失修、遭颱風破壞導致石綿纖維逸散,將對部落族人健康產生嚴重危害風險。【11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九) 對環境部推動「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及115年度新增「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擴增車輛噪音科技照相執法設備。為解決原住民族山區道路長期遭受改裝車輛及大型重機「跑山」噪音侵擾,建請環境部協調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公所,優先將「原鄉山區重機易行駛路段」納入聲音照相科技執法重點布建與專案輔導,並解決地方設備資料傳輸格式不一與整合之問題。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與推動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改裝車噪音問題長期困擾民眾,然過去環境部補助地方縣市政府採購「聲音照相設備」時,卻存有傳輸格式不一、資料無法順利介接等系統性問題,導致監測與執法效能大打折扣。此外,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115年度環境部預算評估報告亦點出,環境部雖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擴增噪音科技照相執法設備,惟相關設備仍存有監測資料不能順利整合介接等問題。二、許多原住民族鄉鎮因其聯外道路與公路(如台3線、台7乙線、台9線、縣道199等)每逢假日,便成為大型重型機車車隊及改裝車輛「跑山」熱門路線。車輛刻意拉高轉速或使用未經認證改裝排氣管,產生巨大噪音嚴重驚擾山林野生動物,更讓部落族人(尤其長者與幼童)的睡眠與生活品質大受影響。原鄉道路已淪為改裝車噪音之重災區。三、建請環境部推動下列具體作為:優先布建原鄉執法設備,以116年度「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補助地方擴增之聲音照相設備,並協調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及原鄉公所,建立「原鄉假日防噪聯合稽查專案」。【11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八十) 針對環境部「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為避免原住民族地區遭到邊緣化,建請環境部協助原鄉部落餐飲、旅宿業者及小農取得環保標章與認證,並將原鄉生態旅遊納入綠色旅遊推廣範疇,落實公正轉型。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環境部自112年度起持續推動「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以系統性引導全民行為改變與生活轉型。二、原住民族與自然共存的傳統生態智慧,高度契合「淨零綠生活」核心精神。然而環境部大力推廣之「環保餐廳」、「綠色旅遊」、「環保標章旅宿業」以及「環保集點」等認證與誘因機制,其申請與查核程序繁瑣且高度依賴數位化作業。對於地處偏遠、缺乏專業顧問協助資源相對稀缺原鄉部落店家(如在地民宿、特色風味餐廳、部落小農與生態導覽等),是難以跨越的制度門檻。三、目前環境部雖表示有與在地農/漁會、青農等合作推廣在地低碳食材,但未能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特殊性建立專屬輔導媒合機制,僅將政策資源集中於都會區與大型連鎖企業,不僅有違淨零轉型中「公正轉型」精神,錯失協助原鄉發展綠色經濟與地方創生的契機。四、爰此,請環境部跨部會協調(如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觀光署等),作為應包含:設立專人或輔導團隊,協助原鄉餐飲及旅宿業者簡化申請流程,取得「環保標章」與「環保餐廳(綠食飯桌)」認證。【12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八十一) 為因應氣候變遷衝擊,我國自102年起即分階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隨「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公布施行,國家整體政策方針亦從過往偏重溫室氣體減緩之目標,逐步轉變為推動跨部會、跨領域合作的調適策略。「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迄今已進入第3期(112-115年),經查,整體計畫預計共投入經費4千餘億元,執行逾120項工作項目,以強化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韌性,促進社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為檢視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之執行成效及可能面臨之困境,並了解未來第四期之精進方向及目標設定,爰要求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第三期之執行成果及第四期之目標展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二) 據《報導者》日前調查,比對近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裁罰資料與國中小座標後發現,全台共有28所學校方圓500公尺內存在兩間以上之違規工廠,嚴重威脅校園師生健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張弘潔副教授亦撰文建議,在政府經費有限的情況下,應優先針對高風險學校加強監測,並整合環境部現有關於空氣、水質、土地等污染源之列管資料,製作「環境正義地圖」,以協助政府與民眾辨識多重污染地區。為保障兒少之健康權與知情權,爰要求環境部應整合既有列管污染源資料,研議製作「環境正義地圖」,並於3個月內就該地圖之研議結果,連同環境部「兒少校園空品防護網」之執行進度與成效(包含深化治理、擴大推動、公民參與等三大後續推動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三) 鑑於我國能源轉型政策下,太陽光電板設置量大幅增加,後續廢棄光電板之回收處理已成環境保護之重大課題。政府雖宣稱廢棄光電板「片片有序號」,然查2025年丹娜絲風災造成全台光電板損毀,經濟部能源署已正式坦言受災損光電板因環境、毀損嚴重等因素,導致實務上無法盤點序號,證明現行「後端序號追蹤機制」在面對大規模災害或小型散戶案場時完全失靈。此外,市面上亦存在出場序號遭惡意磨除之情事,導致後端稽查困難,流向追蹤形同虛設。為避免廢棄光電板成為環境未爆彈,環境部應由「末端管制」轉向「前端源頭管理」,爰要求環境部於6個月內,研議將回收成本與管制重點移至「出廠端」,包括:強化出廠時之強制登記制度、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EPR)之實質成本負擔機制,並評估改以「總量管控」或「電子化追蹤」取代純人工序號盤點。針對上述制度調整方向與廢棄光電板資源化之具體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四)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促進環境永續,全球各國積極投入自然資源消耗減量以及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具體作為,為接軌國際並達成環境及資源永續之目標,我國近年亦亟欲改善從原料、製造、使用、廢棄物產生等單向「線性經濟」之路徑,並改為推動「循環經濟」之有效落實,對此,環境部亦已擬定「資源循環推動法」草案,作為未來推動相關政策之法源依據。在農業領域的循環經濟,農業塑膠資材將是重點之一,農業廢棄物中,非生物性占總量約2%,其中,農產部分之塑膠廢棄物年產生量約1萬2,800公噸;據農業部報告指出,農業塑膠資材具回收再利用潛力,惟回收去化仍困難,主因包含:廢棄農膜中仍含有相當多的砂土雜質,以及產源分散致使清運成本高等原因,也因此,廢棄農膜往往衍生違法棄置、掩埋、露天燃燒等問題,塑膠碎片及微粒往往造成環境污染。為減低廢棄農業資材造成之空氣與土壤污染,並促進農業循環經濟之落實、強化臺灣土壤韌性,爰要求環境部就農膜、溫網室塑膠布、菇類培植廢棄包塑膠等「農業資材」回收再利用之具體模式,持續會同農業部等單位研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五) 禁用廚餘養豬之政策將自116年施行,過去,我國每天約產生2千餘噸廚餘,其中,約1,300餘噸(占比逾六成)用於養豬,是去化廚餘之大宗。根據環境部最新資料顯示,115年1至3月,廚餘去化用於養豬,平均已剩375(噸/日),占比已降至25%,在115年的過度準備期,第一季廚餘養豬占比已降至約四分之一,而今年至今,養豬部分所降低的處理量,已隨各縣市再利用設施量能之提升,多數流向堆肥、生質能、以及黑水虻等。因應116年全面禁用廚餘養豬政策將施行,爰要求環境部就「我國各縣市廚餘去化量能之現況盤點暨未來再利用設施之規劃及預定達成進度」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六) 歐盟於2024年底正式通過「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針對蔬果黏貼標籤訂有強制性規範,內容要旨為:於2028年2月12日前,凡黏貼於水果及蔬菜表面的標籤,其整體結構(含面材、黏著劑及油墨)均須符合「工業可堆肥」之標準。歐盟推動本項法規範之主要目的為,欲解決消費者常將貼紙連同果皮丟入廚餘桶,導致傳統塑膠貼紙污染堆肥品質之問題;屆時,未取得堆肥認證之傳統塑膠貼紙,將全面禁止使用於銷往歐盟之農產品,我國相關主管機關應輔導農產品採用符合規範及認證之蔬果標籤,避免影響我國農產品外銷。為了解相關政策推動情形,爰要求環境部持續邀集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等單位研商,並就「推動生物可分解蔬果貼紙」之相關研議現況、可行性評估以及未來政策規劃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七) 2026年1月,我國與美國於「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EPPD)簽署《矽盛世宣言及台美經濟安全合作聯合聲明》,並針對關鍵礦物成立工作小組。經濟部指出,未來將與具備礦源的國家展開合作,採取「海外開採、在台精煉」的分工模式以強化供應鏈安全;政府並設定於2030年達成國內稀土需求量50%自給自足之目標,以有效降低對單一來源的過度依賴。鑑於關鍵礦物的供應鏈韌性直接攸關國家經濟安全、科技發展及國防產業自主,加速供應鏈「去中國化」之戰略布局實屬刻不容緩。然而,關鍵礦物在開採與精煉過程中,其衍生的環境影響不容忽視。為兼顧國家安全戰略與環境永續發展,爰要求環境部於6個月內,針對如何預防及處理我國關鍵礦物產業鏈所致之水污染與土壤污染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八) 鑒於環境部自115年度起配合經濟部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於4年內投入31億元賡續辦理水質改善及水體污染削減工作。然查環境部先前於「前瞻基礎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水質淨化工程,普遍存在工期嚴重延宕之情事。如雲林縣北港礫間改善工程延後達1年半;基隆市旭川河、南榮河及田寮河等多項工程亦較原定完工期程延後半年至1年不等,且截至114年7月底仍處試營運狀態,致使污染削減成效未能如期達成。為確保後續4年31億元預算執行之效率與品質,避免類案再生影響水體改善進度,爰要求環境部應針對前述執行延宕之案場進行深度檢討,並於1個月內就「因應氣候變遷水質改善計畫」提出強化督導與預警機制之書面報告。【12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八十九) 有鑑於環境部長年只重視景觀營造卻疏忽水質實質改善,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中顯示其多項工程包含「環境及景觀營造(景觀標)」,在水環境改善計畫中,「景觀美化」與「水質淨化」的預算佔比是否失衡?假若,上游污水截流工程(功能標)進度落後,下游卻先進行景觀營造,可能導致斥資興建的親水空間因水質未達標而無法發揮功能,甚至產生惡臭,淪為徒具外表的「蚊子工程」!爰建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過去5年「受補助縣市水環境計畫中水質改善成效之量化評估報告」並擬具相關精進作為,以確保預算優先用於解決水污染來源。【130】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九十) 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以下簡稱HAPs)具有造成癌症、生殖影響、生理缺陷等嚴重健康影響之疑慮。我國業已於2021年納管22項物種,惟相關監測仍有不足之處。以涵蓋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水泥製造工業在內之「特殊性工業區」為例,全國7座特殊性工業區均有進行HAPs監測,並將數據公開於「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管制資訊網」,但數據呈現未經過轉譯,不利一般民眾閱讀理解。此外,其他一般工業區亦有排放HAPs,但監測強度遠不及特殊性工業區。爰此,建請環境部加強特殊性工業區HAPs監測數據呈現之可近性與系統優化,亦可研議呈現個別管道歷年排放之改善狀況;針對特殊性工業區以外之其他工業區,亦請研議加強HAPs監測與資訊公開。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1】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一) 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簡稱HAPs)可能造成癌症或生殖影響、生理缺陷等嚴重健康影響。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多以列表明列管制物種,環境部參考國外做法,於2021年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22項物種。但距離2017年預告之72項物種尚有一段距離,許多專家學者與民間倡議團體均認為應該增加納管物質。爰此,建請環境部研議增加納管物種,並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2】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二) 兒童與少年為空氣污染之高風險族群。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研究指出,年紀越小,呼吸量越高,因此在空氣污染中的毒物暴露程度也越高。環境部業已推動「兒少校園空品防護網」,以學校為核心受體,篩選對校園影響潛勢較大之工業區,優先進行系統性的「工業區空污體檢」。為保障師生與民眾之環境知情權,專家學者建議空污體檢完成後,相關監測數據及分析報告應對外公開,並辦理針對鄰近社區及學校之說明會議。爰此,建請環境部研議資訊公開與說明會議等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3】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三) 環境部自82年起每年公布「空氣品質監測年報」,呈現全國78個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數據。惟年報僅收錄一般空氣污染物,缺乏「特殊性工業區」以及「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之數據。專家學者指出,特殊性工業區與HAPs之監測資料雖已個別公開於網站上,但仍應整合進入年報之中。爰此,建請環境部研議於空氣品質監測年報中納入特殊性工業區與HAPs之監測數據,並於2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4】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四) 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高溫事件發生頻率與強度皆有增加趨勢,熱傷害已成為重要公共健康與氣候調適議題。兒童及少年因身體尚在發展階段,體溫調節能力、風險判斷能力及自主避險能力相對有限,加上日常生活中經常需長時間在校園、操場、通學路徑、公園遊戲場及其他戶外空間活動,面對高溫風險時,更需要政府建立友善且可近的保護措施。環境部作為我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統籌機關,應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氣候風險管理及韌性建構相關政策時,將兒童及少年之高溫熱傷害風險納入重要考量。惟目前我國高溫預警、熱傷害防治及相關調適措施,仍多以一般人口為主要對象,對於不同年齡兒少之風險差異、兒少常用場域之遮蔭與降溫需求,以及學校、家長、照顧者與兒少本人可理解之高溫應變資訊,仍有進一步精進空間。建請環境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及相關機關,研議將兒少高溫熱傷害風險納入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推動重點,並就兒少熱傷害資料蒐集、分齡風險提醒、校園及兒少常用公共空間之遮蔭與降溫指引、跨部會協調機制等事項進行盤點與研議,以強化兒童及少年面對高溫與氣候風險之保護。【135】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第2項  氣候變遷署原列3億0,162萬5千元,減列第2目「科技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062萬5千元。【137.141】

本項通過決議33項:

(一)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環境保護支出」編列預算2億0,857萬元。氣候變遷已經是現在進行式,也是地球上所有生命面臨最巨大的威脅,面對氣候危機,氣候變遷署應積極辦理各項解決方案,然政府部門的環保資本支出中,水質保護(占60.3%)與廢棄物管理(21.7%)占據絕大部分,這反映出資源多用於處理既有的污染問題,而非前端的預防性技術開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環境保護支出項目應提出更多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合併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列出有關115年度預算案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陸續研擬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協同各機關持續推動調適行動,然調適策略容有失衡現象,「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中,委辦費高達9,271萬7千元,行政機關長期執行淨零政策,是否具備核心評估能力?連續多年撥發高額委辦費給外部機構,是否導致內部公務人員專業空洞化?應要求說明該委辦案與113年相比,具體新增了哪些非做不可的專業評估項目。計畫提到「建置淨零排放路徑評估模型」,但此類計畫已執行至第3年(112-115年)。是否年年都要花數千萬「建置」?還是僅為維護?應說明113年度已完成之模型成果為何,為何仍需投入巨額經費,是否存在重複發包或成效不彰的情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就淨零科技如何與偏鄉結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2.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其中「淨零排放-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編列5,250萬5千元。有鑑於「科技發展」項下「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涉及產業碳管理基礎工作,應確保其系統開發效率與應用價值,其中產品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調查及申報系統規劃,尤應避免因規劃不當導致延宕或浪費公帑。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產品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調查及申報系統的具體規劃與時程,並說明其與現有碳盤查系統之整合性及避免功能重疊的措施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3.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4.115年度「碳封存整合社會治理計畫」-封存場域減量效益及風險評估作業規範計畫,編列委辦費1,500萬元。有鑑於中油公司鐵砧山碳捕捉封存試驗計畫,已正式通過環境部審查,成為臺灣首座核定的CCS場址,其中碳封存設施長期監測、風險控管及封存場周邊地方協作,涉及政策可否永續推動,環境部應研議獎補助機制,以做為推動碳封存政策的經費來源。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有鑑於碳費收費制度將於2026年正式上路,惟環境部於2024年原預估碳費年徵收金額約為60億元,如今卻下修為約45億元,顯示碳費制度之推估基礎、徵收對象掌握及實際執行成效,仍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再者,4月30日即為申報最後期限,惟截至目前仍有上百家企業尚未完成申報,申報情形顯然未臻理想。環境部除應掌握未申報原因,針對申報流程、輔導機制及資訊揭露不足之處提出檢討報告外,亦應強化對企業之提醒、輔導與後續稽核作為,避免碳費制度上路初期即出現執行落差。另就預估約45億元之碳費收入用途,環境部亦應提出更明確之規劃。尤其可參酌近期歐盟作法,將相關收入優先用於協助企業進行節能減碳、製程改善、設備汰換及綠色轉型補助,避免碳費僅成為企業成本負擔,而應發揮引導產業低碳轉型之政策功能。爰此,建請環境部針對碳費申報情形、徵收金額落差及後續收入運用規劃,儘速提出完整檢討與改善方案,以確保碳費制度能兼顧減碳成效、產業轉型及制度公平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四)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271萬7千元,較114年度大幅擴增1,254萬4千元。然經查其必要性不足,應予減列:1.產業外移,需求減損:隨部分國內高耗能產業外移,減碳評估對象縮減,行政機關卻反向提升研究委辦經費。2.核心地位喪失,成效不彰:我國供應鏈地位被取代、碳話語權流失,顯見過去編列之委辦計畫未能有效協助產業對接國際。未能提出轉型實績前,不應放任預算連年增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5】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五)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3,554萬9千元,其中2,785萬3千元用於房屋建築及設備費,辦理廳舍整修暨辦公空間調整。然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4年度決算之歲出保留分析表,其「舊財政大樓前棟7、8樓辦公廳舍整修暨原辦公空間調整工程採購案」及「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皆因合約期程跨年度、未能於年度內完工驗收,產生高達450萬6,370元之應付保留數,顯見該辦公空間整修工程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在前期工程尚未完工結案前,115年度又寬列鉅額設備投資預算,恐有預算浮編及公帑閒置之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六)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3,554萬9千元。較114年度(593萬3千元)暴增約6倍,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772萬3千元)為主要增幅來源,其必要性與效益應詳細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七) 考量我國碳費於115年正式收費,目前僅針對製造業,且碳費並無明確成長路徑,難以有效推動我國減碳成效,目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針對碳費制度,仍處於「委外研究」階段,遲遲未將「滾動檢討機制」法規化或標準化,無法銜接國際趨勢且缺乏政策前瞻性。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擴大碳費收費範圍與定期檢討費率之明確時間表後,始得動支。【15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鎮軍

(八)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按114年度排碳之碳費,企業於115年繳交後,環境部碳費總收入預計約45億元,但估算支出就高達約40億5,000萬元。而「氣候變遷因應法」112年通過,其子法「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業已發布及公告。然針對碳費具體用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僅規劃大方向支出內容,雖後續將訂定碳費補助辦法,然該辦法尚在草擬中,既無補助方式亦無草案規劃期程。環境部徵收碳費係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之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碳費徵收既為長期政策規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作為執行機關,自應具備完整法規配套,惟於徵收碳費之相關法規配套制定時,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卻尚未針對碳費補助確定其運用方式,且亦未針對徵收之碳費運用於何類型之補助計畫與民間產業、縣市政府進行討論。更甚者,補助辦法之細節仍在討論中,目前亦無草案規劃期程。職是之故,為督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儘速研擬碳費補助辦法,並參照國外經驗且應儘速邀集民間產業、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進行說明與討論,以儘快完成碳費補助辦法之草擬,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十分之一,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九) 依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揭示,參照國際能源總署發布之「全球能源部門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圖」,即使在各項低碳燃料與減排措施全面推動下,至139年仍難以完全消除所有排放,勢必仍存在一定程度之殘餘碳排,需仰賴生質能結合碳捕捉與封存(CCS)、直接空氣捕捉(DAC)等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技術進行處理,且相關技術預期將承擔超過五成以上之減碳量。然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迄今尚未完成「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之訂定與公告,相關法制基礎明顯不足,恐影響我國整體淨零路徑之推進,並不利於139年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完成相關子法訂定並公告後始得動支。【15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 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國際能源總署發布之「全球能源部門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圖」指出,在淨零排放路徑中,即使透過低排放燃料及其他減排方案,在139年仍將有少量的剩餘排放量,尚須利用生物能源與碳捕獲及儲存暨直接空氣捕獲等碳補捉、再利用與封存技術來移除,且有逾50%之減碳量,但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仍未提出「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將不利達成139年淨零排放目標,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完成相關子法訂定並公告後始得動支。【15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查「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後,112年10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期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效果。惟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計畫至114年8月止,申請註冊者累計達81案,惟累計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完成註冊者僅22案,完成註冊比率27.16%,未及三成,可見相關計畫質性效率偏低,成效亦嫌低落,有需再為通盤之檢討精進。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碳費費率檢討及調整方案研析計畫編列639萬元,惟現行碳費制度仍遭環保團體質疑存在減量路徑缺乏數據依據、透明監督機制不足,以及欠缺具體量化減量措施等三大問題。然環境部部長亦曾表示,企業如申請自主減量計畫,即須承諾於119年前達成減量目標;倘未能達成,則應回到每公噸300元之碳費費率。由此可見,環境部對於119年前碳費費率之適用及調整方向,已有相當明確之政策判斷。爰此,若環境部認為119年前碳費費率尚無調整必要,則本項「碳費費率檢討及調整方案研析計畫」之必要性、急迫性及預期效益即有疑義。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本計畫之研析目的、辦理內容、預期成果、與現行碳費制度檢討之關聯性,以及是否涉及未來費率調整時程,提出詳細書面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6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一、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及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將「公正轉型」保障弱勢與強化氣候韌性納入核心目標,並於114年推動「酷齡氣候關懷行動」,結合涼適地圖(Cool Map)與AI技術,針對高風險脆弱族群進行高溫監測與關懷應變。二、目前環境部針對「能源貧窮」之辨識與關懷方向僅聚焦「獨居長者」之室內溫度預警。經查,我國有近六成經濟弱勢家戶陷入「能源貧窮」,面臨老舊家電耗能、能源支出占比過高及欠繳費而被斷水電等困境。環境部目前的辨識指標尚未參照歐盟等國際指引(如能源效率指令)納入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社福對象及戶外勞工等關鍵群體,導致政策難以應對多元之社會脆弱度。三、爰此,為督促環境部落實公正轉型並建立完善之脆弱族群辨識機制,請環境部針對「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編列之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擴大能源貧窮定義之具體規劃、針對身心障礙者與社福對象等脆弱族群之實質盤點結果、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串接大數據之分工機制,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我國於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長期排名後段,最新評比列第59名,屬「極差」等級,顯示整體氣候治理成效未達國際標準。然主管機關面對評比結果,多以評分標準不公或計算方式差異為由回應,未就實質政策不足提出具體檢討,對外說明偏重辯解而非改進,難以回應社會對氣候治理成效之期待。再就政策內容觀之,於關鍵減碳措施上,對化石燃料減量策略及燃煤退場時程,迄未建立明確法制化路徑與階段性目標,相關政策多停留於原則宣示,缺乏具體工具與約束機制。於國際壓力與轉型需求日益升高之際,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具體且可執行之政策框架,顯示氣候政策推動力道不足,整體規劃與執行成效均有待檢討。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動支數千億元,然於兒少及社福弱勢族群之納入顯有重大缺漏。於上位計畫中未設專章與具體對策,多僅以「健康權」概括帶過,缺乏明確行動方案、資源配置及執行機制,致高風險族群在制度中形同隱形。現行措施亦多停留於寒冬送暖等事後救助,未見針對極端氣候風險之預防調適與韌性建設,顯示整體規劃深度不足,難以支撐龐大預算之編列合理性。另就制度與執行面觀之,主管機關迄未建立年齡別高溫風險指標及公共空間管理準則,校園、公園等場域長期曝露於高溫環境,兒少因生理特性承受更高風險,卻未見具體遮蔭、降溫或使用規範。再者,跨部會協作機制未臻落實,專款未設、管考不足,新一期計畫仍停留盤點階段,顯示政策推動遲滯且責任分工不明。於巨額經費投入下,對最脆弱族群保障仍顯不足,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顯有落差,應予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委辦費編列1,516萬元,然經查政府於前瞻第五期編列2,000萬元建置「碳足跡係數資料庫」,該數據卻未獲歐盟等國際法規CBAM承認,我國企業仍被迫採用「不利預設值」申報,導致鉅額公帑建置之資料庫形同虛設、成效不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編列1,516萬元辦理委辦案,卻未能有效爭取我國數據受國際採認,以致交流流於形式。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碳足跡係數資料庫」具體應用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72】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4.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16萬元。針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碳費費率檢討與調整方案研析計畫」預算,因與「科技發展」項下「我國碳費制度效益與衝擊研析及支用評估計畫」性質相似,似有重複編列預算情形,應嚴防業務及經費重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五) 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有鑑於企業自願減量專案(碳權申請)企業抵減碳費的重要路徑,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揭露了自願減量專案審查效能低落,因截至114年8月底,自願減量專案進入「註冊申請」階段後,累計通過率未及三成;且後續在「額度申請(正式取得碳權)」階段,竟然僅有1案提出申請。這代表目前制度對企業缺乏實質吸引力,或企業在執行減量後難以通過查驗,也凸顯審查流程過於冗長或申請門檻與產業現實嚴重脫節。環境部雖擬訂此碳費緩衝機制,惟迄今自願減量專案無法順利推動,企業將缺乏合適的碳費抵減工具,可能導致未來碳費徵收時引發更大的產業衝擊。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6】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一、立法院於112年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新增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第20條,於113年10月提出地方層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並於114年完成第一次的「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惟22個地方政府投入調適行動的資源及能量皆有不同,部份縣市已對齊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與國際標準,推動因地制宜的政策,仍有許多縣市將既有施政列入調適行動方案,而造成「不當調適」或調適目標錯置。二、環境部應本於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檢視與分析地方政府的調適行動方案及執行狀況,辨認不當調適或目標錯置的工作項目,提供地方政府具體的輔導及能力建構。爰此,請環境部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小組 (IPCC)等國際組織的決議,針對中央政府輔導、支持地方政府調適行動的具體做法,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3.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16萬元。鑑於目前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對原住民族主體性重視不足,現行計畫在推動過程中對原住民族傳統生態知識(TEK)之整合有限,且碳費徵收後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因淨零轉型受限制之損失補償、或碳費資源如何導引至部落推動自主減碳與能源轉型,目前均缺乏具體之分配比率與配套計畫。為確保氣候正義與族群權益,避免政策制定與在地實務脫節,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3】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4.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16萬元。一、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30次締約國大會(UNFCCC COP30)決議通過「全球調適目標」,其中納入59項調適指標。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環境部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二、爰請環境部彙整、分析COP30後的氣候變遷調適政策進展,針對下一期(116至119年)「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草案應納入或參考的架構、指標或內涵提出政策指引,並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參與工作會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工作規劃及工作時程的書面報告。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5.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編列一般事務費554萬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為鼓勵企業落實淨零轉型,環境部於112年10月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惟截至115年3月底止,累計81案申請註冊中,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完成註冊者僅37案;且完成註冊案建中,實際申請減量額度者僅3案,迄今仍未核發任何減量額度,顯見自願減量誘因之推動成效嚴重落後,容待檢討策進,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6】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六)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預算案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向環境部索資研究內容,環境部於112年10月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後,截至114年8月底止,申請註冊者累計達81案,惟累計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完成註冊者僅22案,完成註冊比率27.16%,未及三成,似有偏低,又完成註冊申請案中,申請減量額度者僅1案,且仍未核發減量額度,加強自願減量誘因之成效未如預期,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8】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七)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然經立法院預算中心仔細分析發現,環境部於擬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時,以「災害領域」屬性為導致氣候變遷危害之因素,其影響層面可涵蓋其他各領域為由,排除「災害」領域,將其拆分至其他領域,導致防災策略有失衡現象,如:相較於原災害領域全面性之防災策略,水資源領域以氣候變遷下,枯旱風險漸增、產業投資用水需求增長等面向考量,偏重於「確保供水穩定」、「強化供水韌性」、「完善供水環境」等調適目標,淹水等水災害防救措施闕如,恐削減我國應對極端氣候(如路徑特殊之丹娜絲颱風)之能力。尤有甚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已經啟動新的4年期「規劃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計畫涵蓋海洋、農業生態、生態系統等 8 大領域,惟仍未含「災害」領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排除災害領域,致防災策略或有失衡現象,恐影響調適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9】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554萬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我國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工作係透過第三方查驗機構執行,然查驗機構時有違反管理規定遭裁處情形。根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供資料,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依前開規定,於112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分別對查驗機構進行35次、68次及66次之稽查,稽查結果,因違反本辦法而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9條規定裁處之家數及次數皆漸增,112年經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稽查後未有應裁處者,113年度經裁處10萬元罰緩者計有1家、1次,至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經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開立裁處書,處以10萬元罰緩之家數及件數分別為4家、5次;其中不乏查驗人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查驗結果未正確表達者,甚有查驗機構因1年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記點累計達3次而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裁罰,查驗機構及人員法遵認知顯有未足。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允檢討強化查驗機構及人員法遵認知,俾確保查驗品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九) 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環境部陸續辦理各項淨零科技計畫,規劃建立增匯計量方法學與評估淨零排放路徑,惟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尚未將土壤及海洋碳匯數量納入計算二氧化碳移除量,環境部應積極協調其他權責部會研議精進措施,以利推動淨零轉型,以利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之達成,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305萬5千元。有鑑於國家調適行動計畫「風險評估」涵蓋率嚴重不足,該計畫扣除能力建構計畫後剩餘的 103 項實質計畫中,竟然僅有38項(36.89%)辦理過風險評估,且在未進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編列預算並執行計畫,等同於「盲目執行」!再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提供「全球升溫1.5℃及2℃」的臺灣本土科學模擬推估結果作為統一基準,但38項已做風險評估的計畫中,竟然僅有4項採用此基準,顯見各部門採用不同的氣候情境背景及分析方法,將導致跨部門的調適策略(如農業與水資源、能源與防災)無法有效介接。環境部允應於新一期國家調適行動計畫加強各部會對風險評估與氣候情境的採行應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2】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271萬7千元。鑑於該計畫目前推動模式多偏重中央主導,技術示範與推廣內容往往以都會生活型態為核心,忽略偏鄉與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殊性,導致面臨嚴重的資訊落差與資源分配不均。為落實由下而上之全民淨零轉型,環境部應擬定具體方案,編列資源補助或委託在地民間團體、部落組織進行政策轉譯與技術推廣,透過與3個以上原住民相關社區團體合作擴散推動,避免淨零轉型預算過度集中於特定區域。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6】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二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法定編制人員待遇」預算,編列預算6,887萬5千元。有鑑於113年度決算數(5,548萬2,169元)占預算數(6,783萬6千元)約81.8%,執行率未達85%,顯示預算編列寬鬆,應予檢討並要求精實人事經費控管。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編列預算1,415萬6千元。有鑑於113年度決算數(1,106萬6,308元)僅占預算數(1,366萬8千元)約80.96%,執行率顯著低於85%,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編列預算4,962萬8千元。一、極端天氣事件已逐漸成為臺灣的日常,114年樺加沙風災更在花蓮引發堰塞湖溢流,而造成嚴重的複合性災害。過往的防減災經驗必須重新檢視和評估,災後重建更應與氣候變遷調適發揮共效益,打造未來韌性。二、聯合國減災署(UNDRR)115年發佈《減少災害風險與氣候變遷調適:歐洲和中亞的協調路徑》報告,分析16國在「防減災」與「氣候變遷調適」的實務整合現況,並建議建立防減災與調適之間的協調平台。爰請環境部邀集內政部共同檢視我國現行制度,進行上述協調機制的評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5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二十五)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編列預算4,962萬8千元。我國碳費徵收法制化與執行之籌備自111年展開至今,而環境部部長亦帶領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同仁參與國際會議,以期將國外經驗帶回至國內。然現行針對「高碳洩漏風險」之認定標準與配套措施,在應對國際地緣政治變局上仍有優化空間。另外,考量部分事業因受美國關稅影響,故「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以下簡稱原則)中明訂若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事業,得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審核後得以碳費優惠費率計算。如美以伊戰爭、俄烏戰爭等情事,致全球能源及原物料價格大幅波動,實質增加產業負擔,然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目前僅提供「分期或展延繳納」作為相關因應措施,並未於原則中訂定受前開戰爭等情事顯著影響者,得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以碳費優惠費率計費。因國際情勢及地緣政治詭譎多變且難預料,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針對未來受國際情勢及地緣政治顯著影響之事業,參照國外經驗並與專家學者及產業進行溝通,明確訂定得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之標準,或提出受國際情勢及地緣政治顯著影響之事業,其碳費徵收之優惠或相關措施;且應定期進行動態評估,制定具體且透明之碳費徵收調節機制,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3】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二十六)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辦理資訊系統維運與資安強化計畫,編列預算1,548萬1千元。有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度審查時已發現此「資訊服務費」科目預算從113年度的25萬5千元暴增至114年度的1,572萬元,115年度預算仍與114年相當,其合理性仍應加強說明。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加強資安管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七)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編列業務費1,708萬元,其中包含「資訊服務費」1,548萬1千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74萬9千元。查立法院於114年度預算審查時即指出,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資訊服務費於113年度僅編列25萬餘元,114年度以機關組改及擴增系統為由大幅擴編至1,500餘萬元,115年度無重大新興資訊相關需求,後續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加強資安管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6】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二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708萬元。針對COP30等國際會議涉及原住民族資源治理之重要議題,相關資料整理與對外發布進度遲緩,關鍵數據與各國政策案例未能即時於官方網站公開,致民間難以掌握最新國際趨勢與政策方向,影響知情權與公共討論之基礎,資訊透明度明顯不足。復就制度面觀之,氣候政策本應強化公眾參與與跨利害關係人對話,然主管機關未建立穩定且即時之資訊揭露機制,亦欠缺主動提供比較分析與政策工具之能力,導致政策形成過程封閉,民間難以有效參與與監督。於氣候治理高度依賴社會共識之情形下,此種資訊落差將削弱政策正當性與執行力,相關作為顯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九)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主要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為達成139年淨零排放目標,環境部持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機制與碳權交易制度,許多原鄉公所、部落及族人皆極度關心如何透過「自然碳匯」(如加強森林經營、竹林經營碳匯專案)取得碳權額度,以促進部落綠色經濟發展。且原住民族在自然碳匯的保育上貢獻良多,但在碳權利益分配與申請機制上往往處於弱勢,面臨嚴重資訊落差與資金瓶頸。依據現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等規定,自然碳匯專案之註冊申請、計畫書撰擬,需要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協助,還需找環境部委託之驗證機構進行計畫書查驗,經過長時間執行與監測後,再次製作監測報告書找驗證機構查驗,才能提送審認核給碳權額度,整體程序繁瑣費用高昂。原鄉公所、企業及族人缺乏專業經驗與財力資源,難以自主發起申請,導致原鄉雖擁有龐大碳匯潛力,卻因制度門檻過高而受限。為確保原鄉地區能實質參與淨零排放轉型、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共享自然碳匯之經濟效益。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針對「建立專屬原鄉碳權申請輔導及配合相關機關之媒合機制(包含專業技術支援)」。【16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三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主要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行政院自102年度起分階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過去均設有「災害」領域,期經由災害風險評估與綜合調適政策推動,降低氣候變遷所導致之災害風險,強化整體防災避災之調適能力。但環境部於擬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時,卻以影響層面可涵蓋其他各領域為由,排除「災害」領域將其拆分,導致防災策略出現嚴重失衡現象。例如:水資源領域之調適目標僅偏重於「確保供水穩定」、「強化供水韌性」及「完善供水環境」,卻缺少「淹水等水災害防救措施」。恐怕大幅削減我國應對極端氣候之綜合能力,影響強化因應氣候變遷韌性成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14年5月啟動規劃後續「116至119年度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時,所劃分之8大調適領域中,仍然未包含災害領域。在全球極端天氣事件(如強降雨、旱災等)日益劇烈之際,我國氣候調適計畫長期獨漏整體性的災害領域,實有缺失。為真正提升面對極端氣候之防救災韌性,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將「災害」重新納入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之規劃,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三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及委辦計畫。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鑑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為加強我國應對氣候變遷能力,「氣候變遷因應法」新增調適專章,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之規定入法,使各級政府得以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將「災害」拆分,排除災害領域,導致水資源調適偏重供水而忽略淹水防治,韌性存疑,致防災策略或有失衡現象,恐影響調適成效,考量上開行動計畫將於115年度屆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研擬後續方案時,允妥予檢視強化調適功能,俾提升我國應對極端氣候之能力。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允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二) 巴黎協定6.4條產生的PACM額度機制,讓擁有良好自然資源的國家,可以藉由交易碳權來抵銷碳排放。然而,真正的碳權,絕非只靠盤點土地及森林面積。關鍵在於,應善用原住民族對於土地跟自然資源的治理智慧,以及原住民族與在地社群,在文化、土地權利與治理所扮演的角色,才是所有自然碳匯專案,能否成立的基礎。環境部應該遵循國際重視原住民族,在全球氣候變遷減碳扮演重要角色的趨勢,為臺灣在未來PACM碳權交易制度,爭取更多可以扣抵碳排的費用。爰請環境部比照本次國際氣候變遷大會COP30,辦理亞洲地區或全國性原住民土地資源管理與減少碳排議題的研討會,邀請國際原住民團體、中央與地方政府,學術單位及國內有繳交碳費需求的企業,商討如何有效推動運用原住民土地資源管理與落實未來碳權交易計畫,將成果分享到國際,為臺灣賺取PACM碳權交易的額度。【1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三) 環境部於114年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擴大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及排放量之掌握,將用電量高、用油或其他化石燃料多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中小型製造業等納入管制。納管事業應自115年起,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前1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這些擴大盤查對象很多是首次申報,不清楚法規制度以及缺乏盤查能力。請環境部就如何協助擴大盤查對象完成盤查登錄及提供配套簡化措施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17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第3項  資源循環署原列9億3,882萬3千元,減列:

(1) 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100萬元。【187】

(2) 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83.204.205.226】

以上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3,632萬3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環境部近年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政策,將一般廢棄物轉製為固體再生燃料(SRF),作為替代能源使用,政策方向在促進資源循環及減碳上具其意義。惟依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實務執行面上,分選打包後之垃圾多數並未順利轉製為SRF,仍大量暫置於掩埋場,顯示相關處理與轉化機制尚未成熟,廢棄物燃料化策略推動成效有限。此外,即使完成SRF製作,亦因品質穩定度不足、燃燒效率及污染疑慮等因素,導致部分使用端意願不高,進一步產生成品堆置情形,未能有效達成去化與能源利用之政策目標。再者,目前各地對SRF設置與使用仍存有高度疑慮,地方居民對空氣污染及健康風險之關切持續升高,反映出環境部在政策溝通、風險說明及資訊公開等面向仍有不足,影響政策推動之社會接受度。綜上,固體再生燃料政策於上游轉製、中游品質控管及下游使用端銜接等環節,均存在明顯瓶頸,尚未形成完整運作體系。故建議刪減100萬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說明,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22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二)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編列預算6,419萬2千元。有關環境部為辦理追蹤聯合國塑膠公約制定進度、分析各國塑膠循環政策、因應公約規劃我國塑膠資源循環國家計畫,並擬定塑膠循環行動策略以接軌國際規範,編列委辦費714萬元。惟查,全球塑膠公約自推動以來,歷經3年、6輪會議,至2025年8月仍未能完成最終談判並達成共識,顯示各國在塑膠減量、石化原料管制、產品設計責任及產業轉型成本分擔等議題上,仍存在高度分歧。環境部既以「接軌國際規範」作為計畫目的,即應具體說明在國際公約尚未定案之情況下,我國塑膠循環國家計畫之政策依據、推動期程及階段目標為何,避免委辦研究停留於追蹤國際會議進度,卻未能轉化為具體可執行之國內政策。再者,近期受國際局勢及油價波動影響,塑膠原料及製品供應受到衝擊,國內亦出現塑膠袋搶購情形,經濟部並輔導業者增產塑膠袋,以穩定市場供應。此一作法雖有其短期民生與市場穩定考量,卻與環境部長期推動限塑、減塑及循環容器政策方向明顯存在落差,凸顯政府部門之間對塑膠治理政策缺乏一致性與整合性。更值得關注的是,環境部原訂2030年全面禁用四項一次性塑膠產品,包括購物袋、塑膠吸管、外帶飲料杯及免洗餐具,惟相關具體目標已遭取消或調整,顯示我國減塑政策不僅推動力道不足,亦欠缺穩定且明確之長期路徑。當國際社會逐步討論塑膠生命週期管理、源頭減量及生產者責任時,我國政策卻在一次性塑膠禁限用目標上退縮,恐使所謂「與國際接軌」流於口號。爰此,環境部應就本項委辦計畫提出更具體之執行內容及預期成果,包含我國塑膠循環國家計畫之政策定位、一次性塑膠減量時程、跨部會協調機制、產業轉型配套、循環容器及替代材料推動策略,以及如何避免經濟部增產塑膠製品與環境部限塑政策相互牴觸。並請環境部檢討過去減塑政策推動成效不彰之原因,提出明確改善方案,以確保相關預算支出能真正用於建立可落實、可追蹤之塑膠循環治理制度。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編列9億3,882萬3千元。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委辦經費高達6億7,000萬元,占單位總預算約9億3,800萬元之比例達71.4%,委外比例明顯偏高。於行政機關應以政策規劃、執行與監督為核心職能之原則下,如大部分業務均以委外方式辦理,恐使機關逐步轉為僅具發包與管理功能,核心能力外移,影響長期政策推動之穩定性與專業累積。另就預算配置觀之,該等委辦計畫未見清楚區分何屬應由機關自辦、何屬得委外辦理之範圍,亦未具體說明各項委辦計畫之成果指標與效益評估機制,致經費支出與政策成效之連結不足。於委外比例已偏高之情形下,若未強化審查與管考,恐增加預算浮編及執行效率不彰之風險,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機制顯有檢討必要。爰針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 環境部於114年10月公布「2050臺灣循環經濟路徑圖」草案,設定139年循環經濟三大目標,並預計於115年底正式發布。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之「資源循環政策精進暨國際合作及物質流管理計畫」報告,已明確建議應將「公正轉型行動方案」納入資源循環之中長期策略,並推動跨部會協調機制與地方政府試點,以協助勞動力再培訓及產業轉型配套。為確保綠色轉型兼顧社會公平與區域韌性,避免轉型過程造成勞動市場或地方產業之衝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署」預算編列9億3,88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訂定「2050臺灣循環經濟路徑圖」時,應確實納入「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與「利害關係人盤點」,將勞動權益、產業轉型及區域公平性納入循環經濟推動架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三)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14萬元,用於推動資源循環及綠色設計等政策宣導。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僅為265萬元,115年度增幅達56.2%,惟其預計執行內容僅為「完成1部與名人合作宣傳短影音」,預期效益與經費負擔顯不相當。此外,立法院預算中心多次指出政府媒體宣導費得標廠商高度集中,且多採「限制性招標」,導致政策傳播管道單一,難以落實監督。考量循環署組改後人力已增加,應強化自主社群經營與文宣製作能力,而非持續編列鉅額費用外包媒體宣傳。為撙節國家公帑,避免資源虛擲,並落實立法院針對媒宣費「力求撙節、避免浮濫」之通案決議精神。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凍結20萬元,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經查科技發展項下編列建立再生料資料庫及認證制度相關經費。然而外界對於資料庫中的供應商資訊、再生產品規格及第三方驗證資料若未及時更新,可能導致查詢到的再生料來源與品質與現狀不符。並且驗證資料可能存在缺漏,部分供應商可能尚未完成第三方驗證(如UL2809或ISO14021),導致其資料在資料庫中不完整,無法滿足客戶的合規需求。另有部分反映介面查詢困難,對於不同材質、用途的彙整資訊,若查詢條件設定過於複雜,使用者可能難以精確找到所需的再生料資訊等情形,實有改進之處,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2.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研析國內外醫療器材資源循環再使用品項材質,發掘醫材再使用潛力,減少醫療廢棄物焚化處理量,降低醫療碳足跡。經查國內醫療廢棄物再利用率僅約11%至14%,遠低於整體事業廢棄物之87%,且本項計畫僅編列1年,應具體說明如何達成綠色醫療政策目標,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療廢棄物源頭減量與高值化循環具體措施及KPI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3.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符合國際循環經濟趨勢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針對醫療院所應持續推動生物醫療廢棄物再利用,但多數醫院仍將可再利用之生物醫療廢棄物以焚化方式處理,而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相關工作計畫指出,「研析國內外醫療器材資源循環再使用品項材質,發掘醫材再使用潛力,減少醫療廢棄物焚化處理量,降低醫療碳足跡」,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積極協助衛生福利部,協助醫療機構解決窒礙難行之處,以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溫室氣體對環境之危害,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8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針對「運用智慧化技術建立事業廢棄物流向預警模式,並結合地方環保機關查核進行驗證,以提升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品質」一案,業務費編列新臺幣968萬元。惟近期仍發生多起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顯示現行流向管理及預警機制仍有不足。以近期臺中地檢署偵破之案件為例,不法集團涉嫌橫跨12縣市非法棄置廢棄物,並將犯罪觸角伸入陸軍十軍團營區、高美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及國有河川地,棄置廢土及事業廢棄物逾9萬噸。其犯罪模式係鎖定偏僻國有土地,長期且集團性地形成「產源、非法轉運站、土尾棄置」之一條龍犯罪鏈,嚴重危害國土環境與公共利益。由此可見,我國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仍難即時掌握異常申報、非法轉運及最終棄置等風險節點。環境部既已編列預算推動智慧化預警模式,即應加速建置並強化跨縣市資料串接、異常流向辨識、熱區預警及地方查核回饋機制,避免系統停留於資料申報管理,卻無法有效攔截實際非法棄置行為。爰此,請環境部儘速提出事業廢棄物流向預警模式之建置期程、驗證方式及預期成效,並針對近期重大非法棄置案件檢討現行制度漏洞,以強化事業廢棄物全流程追蹤管理,提升查緝效率,防止類似案件一再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9】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5.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為健全資源循環政策之公私對話機制,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規劃成立8+N資源循環聯盟,藉以與產業界建立溝通橋梁並協助業界進行資源再循環與有效利用,最終以強化我國靜脈產業循環並構建一定循環經濟規模為目標。惟8+N資源循環聯盟成立至今,該資源循環聯盟皆係由聯盟召集人及成員主動召開定期會議或工作坊,若僅仰仗聯盟召集人召開與產業之座談,尚難達到政府、產業、公協會三方之對話目標,亦難以促成政令宣導或政策發想。若以強化我國靜脈產業循環並構建一定循環經濟規模為目標,則應針對關鍵稀貴金屬建立再利用之聯盟類別。然目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仍未積極召集相關回收產業及具有提煉稀貴金屬之業者加入聯盟,或成立有關鍵戰略金屬循環再利用之聯盟。檢視該聯盟名單雖高達8領域,但加入8+N資源循環聯盟且具備關鍵金屬回收技術之產業仍為少數,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積極至業界宣導,且應提供足夠政策誘因或協助,以提高產業加入意願;並應儘速籌組與關鍵稀貴金屬構建循環再利用領域相關之資源循環聯盟,藉由公私協力之方式,促進我國國內之關鍵稀貴金屬再循環,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90】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6.資源循環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科技發展」計畫之「淨零排放科技」分支計畫編列2億0,998萬元辦理「淨零排放科技-資源循環綠色設計計畫(115至118年)」,用以推動創新商業模式、源頭減量及綠色設計技術,並重點落實示範場域驗證,加速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及淨零排放等工作。然根據環境部提供之資料,該計畫須於115年度結合各機關,如經濟部需負責「負責物流循環資材發展」;農業部需負責「推動植物纖維加值應用、植物性生物質再利用、動物性生物質再利用」;內政部需負責「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循環再生」等等,惟預算書中全無相關橫向聯繫機制之設計與說明,鑑於本計畫涉及執行機關及子計畫眾多,為免因各機關職掌及目標之不同而影響執行成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加強跨部會之協調合作機制,並落實執行成效控管,俾利本計畫目標之達成,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7.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該計畫目標包含推動創新商業模式及綠色設計,惟其中「建立再生料資料庫」等工項與既有科技計畫似有重疊之虞。為避免資源重複投入,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綠色設計計畫與現有資源循環減碳計畫之差異性及資源整合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8.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1.推動資源循環減碳技術及循環物料管理平台等工作。2.推動創新商業模式、源頭減量及綠色設計技術,並重點落實示範場域驗證,加速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及淨零排放等工作,編列預算2億5,881萬4千元。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多次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比居中央政府首位,113年度更高達94%。為強化自主研發能量,避免核心業務過度委外,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委辦計畫核心業務自辦比例提升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6】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五)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5,993萬元。環境部所屬資源循環署於115年度編列「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約1億1,100萬元,以及「資源循環綠色設計計畫」約2億1,000萬元(另含環境部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相關經費合計約2億2,400萬元),兩項計畫總額龐大。然就計畫內容觀之,均涉及物質流追蹤、源頭減量、綠色設計、產業鏈串聯及循環利用等事項,辦理目標與推動手段高度重疊,計畫界線未臻明確,顯有重複編列之疑慮。立法院於審查114年度預算時即曾指出類似問題,惟迄今未見具體整併或調整作為,顯示計畫盤整不足。另就執行成效而言,相關計畫多以技術發展、模式推廣及制度建構為主,缺乏具體且可驗證之減碳效益及經濟效益指標,難以檢視實際成果,亦不利於後續政策評估。在淨零轉型政策推動下,若未建立明確成效衡量機制,恐使相關計畫流於帳面數據堆疊,形成資源分散與效益不彰之情形。於計畫內容高度重疊且成效未明之情形下,相關預算編列合理性及整體配置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8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科技發展」預算大幅增加3,000萬元之必要性實有檢討之空間,另考量該計畫目的係補助民間團體與企業進行創新研發,惟該補助計畫並未制訂「補助退場與成效追蹤機制」,實難以針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之補助成效予以追蹤,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8】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七) 114年為防堵非洲豬瘟,中央大幅限縮廚餘養豬去化量能,每日數千噸廚餘轉由焚化廠及掩埋方式處置。廚餘含水率高達約80%,焚化時形同「燒開水」,導致焚化爐爐溫下降、發電效率減損、設備耗損加速,並增加戴奧辛等污染物生成風險,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承諾及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顯有落差。我國目前對於廚餘統計僅有末端回收重量,缺乏供應鏈各環節之細部數據,亦未能區分「原本可食用卻被丟棄」之比例。對比歐盟Fusions計畫與量化手冊,其明確區分「食物損失(Food Loss)」與「食物浪費(Food Waste)」,並針對「生產、加工、批發、零售、餐飲及家庭」六大階段進行精準盤查。若無精確盤查數據,所謂減量目標將淪為空談。環境部目前政策仍偏重於末端處理設施(如堆肥、生質能)之擴建,缺乏源頭預防與再分配(如食物捐贈)之有效工具;「資源循環零廢棄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廚餘再利用政策及「廢棄物清理法」下廢棄物分類規範雖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政,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15年度並未針對廚餘禁用養豬後之新情境重新建立源頭減量政策框架。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參考歐盟Fusions規範,研擬「臺灣食物浪費全供應鏈(生產/加工/批發/零售/餐飲/家庭)減量指引」及如何區分食物損失與廢棄物之統計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八)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現行光電板回收制度於財務設計上顯有嚴重失衡。依現行費率每瓩僅收取新臺幣1千元,預估至134年累計收入僅約173億元,然實際處理成本高達397億元,財務缺口逾200億元,已屬結構性入不敷出。且依制度設計,回收清除處理費係依業者申報之營業量計算,然實務上申報量與實際回收量長期存在落差,致收入基礎低估、支出持續擴張,資源回收基金恐持續虧損甚至侵蝕其他回收項目財務穩定,制度本身已難以維持永續運作。復就政策配套而言,主管機關雖多次承諾檢討費率並推動修法,將光電板納入應回收體系以建立完整責任鏈,然迄今費率未調、修法進度延宕,相關制度仍停留於規劃與宣示階段,未見具體落實。另水面型光電設施長期未納入完整環評與防災應變機制,致極端氣候下屢生大規模毀損並衍生環境風險,顯示整體政策於財務規劃、法制建構及風險管理上均欠缺前瞻性與整合性,執行進度與承諾內容嚴重落差,難以支撐再生能源發展所衍生之長期環境責任。爰凍結該項預算42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九)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據環境統計查詢網之資料,113年全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58.4%,但全國共計有13個縣市的一般廢棄物回收率,低於全國平均,以各縣市分別來看,最高為金門縣74.7%,又離島3縣市中,最低為澎湖縣為54.1%,離島縣市所遭遇問題困境大多相似,但一般廢棄物回收率卻是大相逕庭,顯示全國資源循環政策仍有精進之處,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20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鑑於光電板的回收,應鼓勵國外有更先進的技術想要來臺灣投資;然而,實務上要先取得廢棄物處理場的資格。而廢棄物處理的是沒有價值或是低價值的一般廢棄物,這等於是限制了先進技術可以直接高端回收高價值資源的途徑!環境部升格以後,在資源循環及環境管理方面,應反映實務需求修訂法令,避免繼續延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訂定的法令及思維。且回收後,應考慮免費或者補助臺東的漁船或觀光休閒娛樂船,加裝使用回收的光電板,讓這些船可以獲得更多電力的資源,轉化動力減少燒油產出的廢氣,亦即資源循環產業可以主動扶持很多地方產業的發展,環境部已承諾將了解回收的技術跟回收產品的應用,針對可以幫助地方產業發展的回收業者,思考給予支持跟鼓勵。惟至今仍未見提出具體規劃之報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待提出如何落實光電板及3C電子產品回收及應用具體規劃後,始得動支。【21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3.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查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上升,111年達1,123萬8,700萬公噸,顯示源頭減量成效有限。為精進減塑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2030、2035年減塑具體階段目標與市場減塑輔導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十)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面對廢棄物處理需求與資源循環議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政策,將非有害適燃性固體廢棄物轉化為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SRF料源成分複雜,倘若有營建廢塑膠、廢木材等氯含量高的廢棄物混入其中,恐造成造成環境危害。目前環保團體與社會大眾憂心恐有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疑慮。另據環境部委託中央研究院的「細懸浮微粒(PM2.5)化學成分監測與分析計畫」,指出煙道排放DEHP (塑化劑的一種)的濃度出現也同樣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需進一步了解是否與SRF的使用有關。SRF製造廠及使用廠之監管機制仍顯疏漏,爰凍結該項預算8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源頭料源管理、針對燃燒排放建立標準及監測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早於109至110年間即導入「航遙測、高光譜影像與衛星資料」技術,並整合AI機器學習,建置全台屋頂石綿瓦空間分布推估資料庫。惟查,環境部空有先進遙測技術與資料庫,卻未能在災後第一黃金時間將其應用於「災後動態評估」;目前對於災區石綿廢棄物之掌握,仍多仰賴傳統人力目視或被動通報,未介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申請流程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災後清除執行,形成「有資料而未運用」之政策斷層。此一斷層導致無法即時標定石綿破損熱區,亦難以規劃優先清理順序,徒增第一線清理人員與周邊民眾暴露於高濃度石綿纖維之風險。其次,參酌日本環境省針對災害廢棄物中石綿之規範,其嚴格區分飛散性風險:具飛散性者(噴塗材、保溫材等 Level 1、Level 2建材)須進入中間處理場進行「熔融無害化」或送至高規格之「管理型處分場」掩埋;非飛散性者(成型板等Level 3建材)始得送至「安定型最終處分場」。並針對「地震倒塌」與「海嘯/水災」等不同情境,訂定差異化之撤除與處置標準。反觀我國現行石綿廢棄物以固化掩埋為主,既不能根治、掩埋場容量復日益吃緊,亦未比照日本建立飛散性分級與差異化處置流程。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研擬並提出「災後石綿廢棄物智慧監測與應變作業程序」,並參考日本規範建立分類處置流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十二)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之擴大推動源頭減量減塑及產品自主循環再製示範,辦理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擬定循環採購目標與推動示範計畫及宣導工作等,預算編列7,900萬元。根據RE-THINK重新思考環境教育協會、全家便利商店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調查指出,雖然多數民眾高度支持便利商店的環保行動(滿分5分,態度平均4.53分),但自帶環保杯(3.91分)與借用循環杯(1.91分)相對推廣不易,主要障礙來自「忘記攜帶」、「不便使用」及「衛生與信任疑慮」。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加強推廣。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1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三)高雄山區廢棄物濫倒案件層出不窮,115年初旗山馬頭山遭人傾倒鋁渣及飛灰等事業廢棄物之後,花旗山莊大馬路旁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又出現營造、家庭廢棄物。旗山、內門及田寮接轄處人煙稀少,常被人偷倒廢棄物。115年1月距離花旗山莊不遠處的麗湖入口被不肖之徒非法堆置2,800多公噸事業廢棄物,事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運並求償。近日居民發現,花旗山莊周邊道路及邊坡又出現家庭垃圾及營造廢棄物,部分垃圾已存在一段時日。環保局今天獲報後立即派人清理。此一現象顯示,地方政府對於事業廢棄物偷倒疲於奔命、左支右絀;僅能事後調閱附近監視器,嚴查不法。對於不法業者無法有效嚇阻!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負責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實施多年,亦編列打造永續地方共好創生計畫,對於廢棄物濫倒行為似乎未見具體成效。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687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協助地方政府遏止廢棄物濫倒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22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四)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687萬1千元。鑑於我國每年產生超過2,000萬噸事業廢棄物,其中製造業為最大來源,占比逾五成。以產業別觀察,基本金屬製造業,如鋼鐵業,占25.24%,為最大宗來源;其次分別為化學材料製造業6.79%、電子零組件製造業6.41%、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5.77%,以及非金屬礦物製造業5.65%。此外,營建工程、能源與公用事業等亦各占一定比例,顯示我國事業廢棄物來源高度集中於工業、營建及基礎產業。再者,營建剩餘土石方體量更為龐大。依內政部統計,我國每年產出約4,200萬立方公尺營建剩餘土石方,換算約6,900萬噸,已遠高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總量。面對如此龐大的物料流動,現行廢棄物治理制度已浮現多項結構性問題。首先,統計及管理體系過於分散。目前事業廢棄物、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水利清淤土砂,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及管理系統,形成多套平行制度,缺乏整合性資料平台與一致性流向管理,導致政府難以掌握全國實際物料總量、去化容量及區域供需情形,進而影響政策判斷及資源調度。其次,「假資源、真廢棄物」現象仍待解決。在資源循環政策推動下,部分物料雖名義上轉為再生資源或可再利用物料,惟實際上欠缺明確品質標準、用途規範及穩定去化市場,導致部分物料最終仍流向掩埋、堆置,甚至非法棄置,反而增加環境治理風險。第三,物料流向仍不夠透明。部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物料及營建土石方在運輸、暫置、再利用及最終去化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流向斷鏈、申報不實或跨區非法棄置等問題,不僅削弱主管機關監管效能,也增加地方政府查核負擔與環境污染風險。爰此,環境部應建立更明確且完整之資源化法制體系,透過「白名單制度」明確界定可再利用材料,並針對不同物料訂定品質標準、適用用途、檢驗程序及流向管理規範,以降低產業使用風險,提升市場信任,避免資源化成為規避廢棄物管理責任之漏洞。並且積極擴大合法且穩定之去化管道最後針對區域供需不均跨縣市流向管理問題,應建立跨區淤資源調度機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五)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醫院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僅9%,比整體一般事業廢棄物87%及經濟部所管一般事業廢棄物90%再利用率來的低,雖然醫療廢棄物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但環境部身為廢棄物的中央主管機關卻沒有對於醫療廢棄物有相對的政策,這是否有助於臺灣於2050達成淨零排放的政策,不無疑義。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研議如何協助衛生福利部及醫院制定相關政策來提高醫療廢棄物再利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政府預定於2027年全面禁止廚餘養豬,然相關去化與資源化量能顯未同步建置。現行全臺每日尚有約500噸廚餘處理缺口,致大量廚餘轉入焚化體系,不僅背離資源循環政策目標,亦引發戴奧辛等污染風險疑慮,顯示政策推動與基礎設施建置不同步,配套明顯不足。另因政策變動與行政指示未臻明確,已造成清運市場秩序失衡。依地方業者及社區反映,部分縣市實務執行上出現限縮清運資格之解釋,導致原可承攬之丙級業者退出或轉趨保守承接,使整體清運量能下降。實際上已有社區大樓與團膳業者反映清運費用顯著上漲,部分地區甚至出現由非專業清運車輛(如校園餐車)兼載廚餘之情形,反映制度執行與市場實況脫節。顯見主管機關於制度設計與執行指引上未臻周延,導致成本轉嫁與管理失序,相關政策及預算執行成效有待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環境部近年推動將廢棄物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RF,但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分選打包垃圾大多未作成固體再生燃料,仍暫置於掩埋場,顯示在廢棄物燃料化策略上仍有精進之處,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2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自112年起推動「廢FRP漁船入水泥窯循環利用試驗計畫」,期藉由水泥窯協同處理技術,評估後續大規模處理模式。惟該計畫推動迄今已逾3年,尚未完成具體成果,整體進度顯屬緩慢,對於提升國內廢FRP漁船去化量能之實質助益有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雖表示將持續協助試驗業者辦理操作許可變更,並協調具備水泥窯設施之業者參與處理作業,推動再利用許可申請及相關試驗驗證,惟相關措施仍停留於規劃與協調階段,尚未建立穩定且可擴充之處理體系,與強化循環利用之政策目標尚有明顯落差。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國內廢FRP漁船之去化量能、再利用量能及具體推動期程提出完整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十六)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編列6,419萬2千元。環境部以2024年為基準年,設定2030年一次性石化塑膠產品減量5%、2035年減量10%之目標,並建立「6項管理品項、6大推動場域」核心架構。惟現行政策僅訂有總量減量率,六大品項尚未各自訂定基準量與年度減量值,六大優先推動場域之分工與進度責任亦未公開,致使長期目標缺乏可監督之中繼績效指標,2030、2035年目標恐流於宣示而難以落實。爰請環境部就六大品項之各別基準量與年度減量值、六大優先推動場域之分工與進度提出中繼績效指標,並在擬定我國塑膠循環行動策略時,參酌聯合國及各國塑膠循環政策,與國際規範接軌。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政策規劃的書面報告。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林淑芬

(十七)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編列6,419萬2千元。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預算案於「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計畫之「循環處理」分支計畫編列1,460萬元,用以推動直轄市籌組跨局處推動平台以進行列管,也以一般性補助款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一資源循環署」科目編列5,24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環保局應依流向管理新制負責營建廢棄物分類後土石方類產品最終運送地點追蹤等所需,期促進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及跨局處整合稽查資源,然根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規劃,該計畫促進目的事業處理,所設置的跨局處整合稽查資源等需加以列管事項,預計要全數委外辦理,恐難謂妥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1】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八)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廢車粉碎殘餘物ASR(ASRDF)應用能資源化設施去化計畫,編列預算600萬元。考量SRF(固體再生燃料)管理爭議不斷,地方團體對ASR試燒仍存污染疑慮。為落實環境安全,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ASR能源化之排放標準比照國際最嚴格規範評估書面報告」。【18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十九)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編列預算3億2,118萬元。一、行政院宣布116年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廚餘每日去化管道面臨縮減。環境部雖規劃3年內以黑水虻、生質能、高效堆肥3條路線取代,將處理量能提升至近兩倍,惟3條路線均面臨實質挑戰:黑水虻選址因異味引發居民抗議、生質能廠全國設址困難且維運成本高、高效堆肥則有菌種培養門檻與違法棄置前例等問題,能否於116年禁令上路前如期完成量能建置,外界存有疑慮。二、現行廚餘去化政策以技術研發與示範場域為主要著力點,然技術落地至實際量能建置之間,仍缺乏完整的銜接規劃。各縣市廚餘處理量能差異顯著,中央對於地方的輔導與資源分配機制亦尚待明確,整體政策推動架構有待強化。三、爰請環境部就禁止廚餘養豬後之整體廚餘去化政策提出完整規劃,包含3條替代路線之量能達標期程、中央輔導地方之配套機制,以及116年前之整體銜接方案。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9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研擬提升產品循環永續性策略及誘因,推動紡織品資源循環利用技術,建置我國產品數位護照系統及試行,編列預算1,864萬元。經查永續時尚聯盟廠商加入成效不佳,且缺乏實質誘因,為確保科技預算轉化為具體產值,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紡織品循環技術落地轉型及品牌參與率提升方案書面報告」。【19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2億5,881萬4千元。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地處偏遠,交通條件受限,垃圾清運不易,致生活廢棄物易有長期堆積情形,影響環境衛生與居民生活品質;又原鄉地區普遍存在養雞、養豬等畜牧活動,其畜禽糞尿處理設施不足,衍生惡臭、污染及公共衛生疑慮。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推動黑水虻處理生質性廢棄物技術,並建置半自動化控制之示範模場,具資源循環及減量效益,惟目前於原鄉地區之推廣及應用尚屬有限。為促進在地廢棄物就地處理、減輕清運壓力,並兼顧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7】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辦公大樓清潔管理、保全工作、公文交換及公務車駕駛等勞務承攬人力經費872萬1千元。115年度「一般行政」編列勞務承攬人力經費872萬1千元,預計進用15人。查立法院曾決議指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改後預算員額已增加,應自辦核心業務,減少對委外人力之依賴。查相關人力係辦理大樓維護等庶務工作,非自辦核心業務,惟仍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妥善評估人力配置合理性,避免浮濫進用。【19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2)辦公大樓空調系統、會議系統、室內外建築設施及電梯、汽車昇降設備、電力設備、電話線路、環境消毒衛生器材及消防系統設備等保養維護改善,需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80萬9千元。經查該預算主要用於辦公大樓空調、會議及電力設備保養,考量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大樓設備部分沿用舊有設備,仍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加強自主維護,撙節國家財政。【20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4億6,834萬2千元。按國際間正爭取將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或開發礦產,我國因礦產資源匱乏乃針對關鍵礦產資源以城市採礦為政策推動方式,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作為國內物料資源循環再利用之主責機關,針對與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之「資源循環推動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亦於112年始正面回應將提出修法,直至115年4月該修正草案始通過行政院審查,期間歷時多年,然此期間始終未有相關法規支持與政策規劃,此亦為將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所面臨之困境之一。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國內現有資源及回收處理技術之盤點,尚無明確之盤點結果;且應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及產業界溝通國內產業用料需求,並針對何種種類之金屬先行規劃相關資源留存國內政策先行研擬,後續亦應針對國內技術成本高昂之問題研擬如何提高國內量體以降低成本為宜,以建構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之循環再利用,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3】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二十五)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補助民間團體等發展具地方特色之產品循環設計、廢棄物源頭減量、廢棄資源能資源化循環利用產業、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等工作,需獎補助費1,700萬元。編列預算1,700萬元。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旨在結合地方特色,發展資源循環產業、綠色設計及創新商業模式,並促進地方就業與人口回流,政策立意良善。惟依目前掌握情形,該計畫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推動與參與情形未臻明確,相關宣導、輔導及資源挹注是否充分涵蓋原鄉,仍有疑義。考量原鄉地區在產業發展、資訊取得及申請資源能力上,普遍面臨結構性落差,若未有主動到位之宣傳與輔導機制,恐致資源分配失衡,難以落實地方創生及資源循環政策之公平性與包容性。為確保國家資源配置兼顧區域均衡及族群正義,並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參與資源循環產業之機會,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六)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編列預算3億5,727萬9千元。石綿已被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質,長期暴露於石綿可能會導致惡性間皮瘤、肺癌、喉癌、卵巢癌、石綿肺症(肺纖維化)、胸膜斑與瀰漫性胸膜增厚等病症,對我國人民身命間康安全威脅甚鉅。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協助民眾處置石綿廢棄物,推行「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計畫,目標為推動清除3萬2,000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惟至114年7月底,相關計畫預算投入累積8億6,270萬1千元,處理量僅1萬4,000公噸,未及五成。又之丹娜絲颱風造成臺南市、嘉義市及嘉義縣預估新增石綿建材廢棄物量約1萬5,600公噸,截至114年9月22日止,仍尚有 3,124.03公噸石綿廢棄物尚待清運。且全國目前仍有超過20萬棟建築物屋頂係以石綿建材所構成。可見相關石綿清運回收計畫存在執行成效不彰,預算編列效果低落,而有通盤檢討精進計畫內容之必要。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七) 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億3,750萬4千元。環境部於112年公告,自114年起正式實施限制旅宿業提供一次性備品政策,目的在於減少塑膠與拋棄式用品使用,方向固然正確,惟實際執行上仍需兼顧旅遊便利與旅客體驗。日本與韓國作為觀光標竿,雖未在房內主動提供備品,但普遍於櫃檯設有自取區,旅客可依需求自行取用,兼顧環保與便利,為更務實之作法。然臺灣多數旅宿業,旅客須至櫃台付費購買備品,價格從數十元至680元不等,價格亂象叢生,恐損害國旅形象,甚至形成變相漲價之情形。此外,在偏鄉地區,便利商店取得不易,若旅客臨時需牙刷、刮鬍刀等用品而被「一刀切」禁止,將使旅遊體驗受損,與推動觀光發展之政策目標相悖。爰此,環境部應會同交通部輔導旅宿業者,得於櫃檯設置免費備品自取區,以「不主動提供、不完全禁用」為原則,兼顧永續發展與旅遊品質,保留業者與旅客之貼心服務空間,打造環保與觀光並進的旅宿環境。爰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2】

提案人:楊 曜 蔡易餘

連署人:陳 瑩 王正旭

(二十八)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億3,750萬4千元。政府將拾荒者列為公正轉型對象,然相關資收關懷計畫執行成效不彰,實際覆蓋率偏低。多數一線拾荒者反映未曾接觸或知悉該計畫,顯示政策宣導與觸及機制不足,致資源未能有效送達目標族群,公正轉型淪為形式宣示,未具實質支持效果。另就制度設計而言,補助申請門檻偏高且與實際作業模式脫節,未考量拾荒者多屬非典型勞動、流動性高之特性,導致申請困難、使用率偏低,預算執行率不佳。主管機關未能依據現場需求調整制度,亦缺乏主動輔導與滾動修正機制,致政策難以落實,相關預算配置與執行成效顯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加強推廣資收關懷計畫,並提出設置友善回收據點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九)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億3,750萬4千元,另一般性補助款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資源循環署」及「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亦分別編列1億9,342萬元及728萬元,合共4億7,670萬元,用以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其中一般性補助款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等共1億2,500萬元。然而,自環境部規劃建立石綿瓦建材管理措施迄今,全國仍有逾20萬棟建築物存有石綿建材,對民眾健康仍存有潛藏性危害風險,清運進度容待加強。石綿建材結構若遭破壞而致石綿纖維逸散,國人吸入含石綿纖維之空氣,對人體健康將產生危害,環境部於112年度起即分年編列預算規劃建立適當管理及補助方式,引導民眾妥善處置,避免棄置,惟執行成果尚待精進,且全國仍有逾20萬棟建築物存在石綿建材,亦允宜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研議妥處,俾維國人健康,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4】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三十)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於「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計畫對國內團體捐助,辦理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辦理石棉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等。該計畫旨在協助清理拆除後廢石綿建材,降低健康與環境風險。然而:一、核准補助比率偏低:112年度及113年度上半年,部分縣市如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及花蓮縣,其申請案之核准比率仍低於全國平均(約87%),部分縣市申請件數寥寥可數,顯示民眾對補助政策知悉度或申請門檻仍有精進空間。二、清除進度與實際需求存有落差:雖編列高額預算,但實務上因石綿建材拆除後之清運需與營建廢棄物脫勾處理,民眾常因行政程序繁雜而卻步,導致石綿去化效率不彰。三、管考機制亟待加強:該署對於各縣市推動進度差異未見具體輔導機制,恐造成預算執行率偏低且資源配置,未盡妥適。據環境部統計:全臺灣24萬棟建物使用石綿瓦,其中高雄市近3萬棟、排名全國第2。石綿纖維破損時飛散,吸入人體危害風險高,雖可以請環保局清運,但速度太慢,以高雄市每年平均清運量推估,全高雄市清完,恐怕需超過70年以上,緩不濟急。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各縣市石綿建材清除補助申請率及簡化行政程序」書面報告。【217】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三十一)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設置廢木料處理設施等工作,預算編列1,400萬元。經查112年度因石綿廢棄物清除契約多次流標等因素,導致執行率僅69.35%,低於公共建設平均值。為確保預算確實執行,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3-114年度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21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939萬3千元。經查,同科目預算於114年度編列921萬9千元,惟最終決算僅執行70%,保留數達188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並未檢討預算執行率不佳之問題,115年度又持續增編該項預算,應撙節政府開支。【21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鎮軍

(三十三)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於「資源循環推動及廢棄物管理」,旨在推動廢棄物減量、循環利用及垃圾處理設施整備。然而:垃圾堆置問題依然嚴峻:截至113年底,全國一般廢棄物暫存量(垃圾山)已累積超過70萬公噸,其中南投縣、新竹縣等無焚化爐地區堆置情況最嚴重,雖中央逐年補助經費辦理轉運與打包,但垃圾總量仍呈現不斷成長趨勢。一、預算結構移列規避審議:環境部115年度將原本由部內管考「廢棄物處理計畫」等計11億5,000萬元計畫型補助款經費,改移列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此舉是否有使該筆預算實質脫離立法院監督之嫌疑?二、設施調度效能待強化:部分縣市焚化爐因設備老舊進入歲修期,處理量能下降,環境部在協調跨縣市垃圾互助處理上,缺乏強制性或更具誘因機制,致使區域間垃圾調度瓶頸始終無法突破。爰此,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廢棄物管理」計畫經費。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垃圾堆置去化具體期程表,如何強化一般性補助款移列後之監督考核機制」書面報告。【22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三十四)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687萬1千元。經查全臺因一般家庭廢棄物暴增及事業廢棄物流入地方公營焚化爐等因素,造成垃圾暫置山問題日益嚴重,113年暫置量已達84萬噸(53座暫置垃圾山),且暫置場多鄰近學校或水源區。為加速清理暫置垃圾,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垃圾暫置場分年清除進度與處理量能調度機制書面報告」。【22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五)根據2025年循環落差報告(Circularity Gap Report 2025)指出,全球循環度已降至6.9%,較2015年下滑2.2個百分點,顯示儘管回收技術進步,但線性經濟成長的速度仍遠超循環進展,單靠末端回收已無法抵銷對新資源的需求。鑑於環境部於2025年10月公布2050台灣循環經濟路徑圖草案,設定2050年循環經濟三大目標,並預計於2026年年底正式發布。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之「資源循環政策精進暨國際合作及物質流管理計畫」報告建議:「應將《2050台灣循環經濟路徑圖》具體化為階段性推動計畫,明確設定中期目標與跨領域合作模式,並定期滾動檢討,以確保政策具持續性與行動力。」為落實我國循環經濟願景,避免政策規劃僅止於遠期目標而缺乏具體執行架構,讓資源再利用順利走出線性經濟困局,爰要求環境部於正式訂定2050台灣循環經濟路徑圖時,應確實納入明確之「中期目標」與「跨領域合作模式」,以完備政策推動之實質內涵。【23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三十六)鑑於全球經濟正由「大量生產、處置」之單向社會轉向「循環型社會」,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亦強調資源循環對食品安全之重要性。查日本透過「食品回收法」等制度,建立「減量優先、再利用次之」之治理模式,並發展高度集中化之環保飼料(Ecofeed)體系,成功兼顧非洲豬瘟防疫與飼料自給率。反觀我國目前廚餘政策仍偏重末端處理與防疫禁令,缺乏國家級之「高值化利用」整體規劃。雖環境部擬設置區域型能源化、資源化設施以補足處理缺口,然其配套制度如家戶端廚餘處理機補助、食品業者回收義務、及再生利用業認證制度等仍未臻完備。為落實循環經濟願景並強化國內飼料供應韌性,爰要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參考日本及國際經驗,於3個月內針對「國家級廚餘資源化政策」進行完整成本效益評估,並規劃含括源頭減量、高標準集中處理設施、及「環保飼料/能源化」雙軌並行之具體推動路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三十七)據環境部統計,臺灣每年消耗40億個飲料杯,113年9月1日起各縣市飲料店均實施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預計每年可減少約7.9億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雖有成效,然對比於40億個飲料杯仍有進步空問。另外,民眾即便不使用塑膠杯,仍高度依賴「淋膜紙杯」,將環境負擔由塑膠轉嫁至紙張與淋膜廢棄物,恐未達成真正「循環」之核心目標。目前環境部同步推動循環杯政策,據環境部統計,113年合計借出約39萬8,000杯。民眾對於循環杯之衛生安全仍存疑慮,且借還便利性尚不足以改變消費習慣,導致循環杯體系淪為「看得到、借不到、不敢用」的虛設指標。爰建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23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第4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原列16億2,112萬4千元,減列:

(1) 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38】

(2) 第3目「化學物質管理業務」550萬元(含其項下綜合規劃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45】、【237.241.248.249】

以上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1,512萬4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預算編列16億2,112萬4千元。經查石綿因具優異防火、絕緣、耐磨等特性,早期被廣泛使用,後來研究陸續發現其危害,爰逐步加嚴管制。石綿管制也是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推動的重要政策,核心在於利用智慧科技精確掌握全臺老舊建材位置,並教育民眾如何在拆除過程中降低暴露風險。我國對石綿的管制自107年1月1日起,除了研究、試驗及教育用途外,已全面禁止石綿的所有製造、輸入及使用運作。但因石綿是早期常用建材,所以目前仍有含石綿建材的舊建物存在,過去考察即見相關材料仍廣泛受畜牧業屋瓦使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積極偕同相關部門,做清除處理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預算編列3,324萬9千元。害蟲抗藥性並非單一農藥或單一國家之問題,而是橫跨農業害蟲、病媒蚊及城市害蟲等領域之全球性治理議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估計,全球每年作物產量最高約有四成受到植物病蟲害影響,且氣候變遷亦可能加速害蟲擴散、世代縮短及爆發風險。以國際案例觀之,2025年墨西哥相關研究指出,埃及斑蚊因長期廣泛使用pyrethroid類藥劑,已逐漸發展出抗藥性;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亦提醒,蚊蟲防治計畫應定期進行抗藥性及藥效測試。另依殺蟲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IRAC)及澳洲GRDC GroundCover相關資料,鑽背蛾(Diamondback moth, DBM)具有快速演化抗藥性之特性,且已出現對多種化學藥劑敏感度降低之情形,顯示害蟲抗藥性若未及早監測與管理,將影響農業生產、公共衛生及地方防治成效。爰此,環境部應會同農業部,研議針對重大害蟲建立抗藥性監測資料庫,並將病媒蚊防治之定期抗藥性監測及藥效測試納入制度化管理;相關監測結果亦應作為地方政府採購防治藥劑、輪替用藥及防治策略調整之依據。另請環境部與農業部共同提出害蟲早期預警、抗藥性治理及跨部會防治合作計畫,以降低氣候變遷下害蟲擴散及抗藥性升高所造成之風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三)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8,873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於113年核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推動跨部會管理,並由環境部擔任幕僚機關負責會議召集及成果彙整;惟環境、醫療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對於我國針對PFAS物質之納管範疇、PFAS相關產品之盤查成果、檢驗標準與國際接軌之進度等,普遍認為仍有加速精進之必要。經查,行政院針對環境部所提之PFAS管理行動計畫,亦曾裁定「應就食、衣、住、行、育、樂等民眾常接觸之情境,進行PFAS盤查與管制,並優先以涉及食安之食品容器包裝材及鍋具等物品,加嚴管制及稽查頻率,PFAS相關產業亦須積極改善製程或研發替代品。」為促進PFAS物質相關管制規範與政策之落實,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8,87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就PFAS管理行動計畫之精進,包含強化跨部會監測機制、完善產品標示制度,檢討相關標準及法規範是否合宜、加速擴大列管範圍等事項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8,873萬3千元,包括業務費9億5,521萬4千元,設備及投資4億3,351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用高達8億0,588萬元,佔比超過58%,較114年度之52.79%,再次攀升。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長期以來委辦費用比例偏高,恐有政策外包,弱化行政專業之虞,且諸多委辦計畫(如「環境事故預防應變專業技術執行計畫」等)涉及核心業務,應由法定人力執行。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針對其委辦業務進行全面性專業性評估,釐清何者為不可替代之專業技術服務,何者應逐步收歸內部人力執行,並提出人力配置與專業養成規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四) 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6,613萬6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6,613萬6千元。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以實施「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作為擴大化學物質管理的穩定財源。然而,是項基金設置工作自108年修法後,截至115年4月「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的設置進度,仍在法制作業與收費機制評估的最後階段,針對產業界反應目前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水污染防治費」及「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若對同一化學物質在生產、進口階段再課徵運作費,有「一物多課」疑慮,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積極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及相關公協會持續溝通協調,降低業界疑慮及負擔,以加速完成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等相關子法訂定與公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6,613萬6千元。PFAS為具高度危害性之新興污染物,全球有超過1萬2,000種含氟化學物質。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雖已逐步列管,並於114年5月公告新增列管357種,但相較於整體PFAS家族,列管比例仍嚴重偏低,對國人健康及環境造成潛在威脅。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依國際趨勢(如斯德哥爾摩公約),加速PFAS危害風險評估及列管進程,並提出更全面的環境流布調查(例如水體、底泥、魚體)與跨部會管理行動方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五) 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追查疑似含禁用色素的化妝品,11月17日在網路平台查獲中國製「且初越桔清透卸妝膏(無花果味)」含蘇丹紅4號(批號B5A1431),檢出量為1.3ppm。除了中國產品,本土品牌也受到波及,綠藤生物科技於11月12日主動通報旗下「專心護唇油・莓紅版」三個批號疑似含蘇丹紅,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家實驗室複驗後,11月21日確認含有禁用色素,顯示問題原料疑似已進入台灣供應鏈。此顯示,對於引發過敏、長期累積仍有致癌疑慮之蘇丹紅,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並未針對其進口流布及國內生產使用狀況加以掌握;且未見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此類有害物質進行跨部會合作,似未記取上次蘇丹紅用於食用調味品之教訓!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提出如何精進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具體管理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有鑑於笑氣(一氧化二氮)自109年列管後,查緝績效顯著,但非法查扣的鋼瓶容器,從查扣到最終銷毀流程漫長(最長耗時達21個月),造成地方政府貯存壓力,且鋼瓶可能再次流入市面。115年度仍編列公務預算研議非法查扣後處理措施。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會同法務部、警政單位及地方政府,研擬精進措施,簡化非法查扣物品的行政及司法程序,加速沒入物(如笑氣鋼瓶)的銷毀期程,並提出具體時程規劃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六)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有關環境部推動導入「偵檢機器犬」,投入毒化災害防救行動,國際上此類救災機器人多被定位為高風險災害現場之前進偵檢工具,可用於危害物質偵測、災區影像回傳及搜救輔助任務,協助消防及應變人員判斷是否適宜進入災害現場,並降低人員暴露於毒性化學物質或2次災害之風險。惟此類設備仍有其限制,包含災區地形高度不規則,可能受瓦礫堆、狹窄空間、樓梯、濕滑地面及結構不穩等因素影響其移動能力;且通訊穩定性亦為關鍵問題,尤其於地下空間、隧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大型災害現場,均可能發生訊號中斷或資料回傳不穩之情形,進而影響即時判斷與救災效能。爰此,環境部除應說明導入「偵檢機器犬」之必要性、預期效益及實際應用場景外,亦應就設備採購、操作訓練、通訊備援、任務分工、災害現場使用標準作業程序、資料蒐集與保存、維護管理及後續效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規劃,以確保該設備確能提升毒化災害防救量能,而非僅止於示範性或宣傳性用途。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七)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有關環境部「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之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其中「災害防救訓練升級」項目,包含辦理災害虛擬實境整備、運用互動實境技術查核化學物質運作場、雲端實境訓練學習人次等內容。惟相關活動資訊、報名管道、訓練成果及參與對象等資料,均未能於公開網路上完整查得,外界難以檢視該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與政策效益。另就我國「無毒家園」推動策略而言,臺灣雖已訂有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並建立跨部會管理架構,然目前政策推動仍偏向部會內部治理,與民眾日常生活之連結尚有不足。實務上,食品、化粧品、玩具、紡織品、農藥、環境用藥、勞動安全、廢棄物管理及進口商品等,分屬不同機關權責,管理體系相對分散。立法院相關資料亦曾指出,部分具食品安全疑慮之化學物質尚未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且相關管理涉及環境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等多個部會,顯示現行跨部會整合與資訊揭露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綜上,有關「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之 KPI、預算執行率、目標達成率、訓練參與人次、實際應用成果及評估報告等統計資料,環境部應建立更完整之公開揭露機制,以利外界檢視計畫成效。再者,環境部推動「無毒家園」策略,亦應從單純化學物質列管,進一步轉向民眾日常生活風險管理,強化食品接觸材料、兒童用品、化粧品、紡織品、進口商品及高風險場域之管理,並檢討現行權責分散、資訊不透明及跨部會協調不足等問題,使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更貼近民眾生活需求,並提升國家化學安全治理之韌性與公信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八) 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編列預算推動「化學雲」平臺應用及圖資建置,然而近年立院審查及審計報告均指出,跨部會拋轉至化學雲的原始資料欄位仍有闕漏或格式錯誤(如統一編號、座標),導致化學物質流向勾稽失效,且圖資建置比率偏低(截至114年7月,完成建置災防圖資之列管工廠僅3,793家)。化學雲數據品質低落嚴重限制了其在食安溯源及消防救災中的應用功能。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強化與各部會(如勞動部、經濟部)的協調,建立更嚴格的資料拋轉檢核機制與時程,確保資料正確性,並加速高風險運作場所的圖資建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推動「化學物質管理及毒化災防圖資系統」建置,此圖資有助消防單位迅速掌握化學品位置。然而,截至114年7月,完成建置空間圖資的列管運作化學物質業者比例仍偏低,且多數地方政府消防單位運用情形未臻理想。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加強災防圖資的推廣應用教育訓練,針對高風險運作場所設定強制或高強度輔導機制,加速業者圖資建置比率,並提出地方消防單位對圖資系統運用成效的具體評估指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九)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預算員額79人(職員73人及聘用人員6人),需人事費1億0,939萬9千元,編列預算1億0,939萬9千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法定編制員額為115人,但115年度預算員額僅編列79人,存在大幅正規人員進用空間,究係員額寬估或是人事預算考量,應敘明清楚。另考量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長期以來以承攬人力執行非公權力之庶務性工作,但此舉有悖我國降低非典型就業人數之施政目標,且潛藏業務專業無法紮根於行政體系之風險。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針對仍缺額的36名法定編制員額,提出具體的人力爭取及進用時程規劃,並逐年降低對於非典型勞務承攬人力的依賴。如為寬估員額,亦應檢討減列。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配合環境部整體人力規劃,積極向行政院爭取預算員額。【24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7,323萬1千元。具高度毒性之RDX炸藥,對人體神經系統及環境均具重大危害,然主管機關以其屬軍用性質為由,未納入現行化學物質列管體系,致民間可能涉及之進口、儲存及運輸環節缺乏完整監管與風險評估機制。於化學物質管理日益強調全生命週期控管之趨勢下,對此類高風險物質未設明確規範,顯有制度缺口,難以確保公共安全。縱其部分用途涉國防權責,然一旦涉及民間流通或環境暴露風險,仍有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之必要,由環境主管機關主導整合國防、交通及相關單位之監測與風險管理作為,避免因權責分散致監管斷裂。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7,323萬1千元。新竹市九甲埔農地遭重金屬汞污染,且已超過食用作物土壤管制標準,經檢警環聯合查緝發現,污染來源係化學公司長期違法處理含汞殘留化學藥劑之廢棄容器(未經清洗之藥劑瓶罐),未經許可即進行破碎及棄置,致瓶罐內殘留之汞及相關有害物質滲入土壤。該類具高毒性之化學殘留物本應納入嚴格列管並強化日常稽查,然業者長期違規操作卻未被即時發現,顯示現行源頭管理、流向掌握及稽查機制未能有效運作,預防性監管功能明顯不足。縱本案後續已移送司法偵辦,仍屬事後處理,無法掩蓋事前監管失靈之制度問題。復就制度面觀之,含有毒化學殘留之容器廢棄物之回收與處理,涉及化學物質管理與事業廢棄物管制,然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建立一致性之全國稽查指引與流向追蹤機制,致地方執行標準不一,業者得以利用制度落差規避監管,形成處理鏈結之斷點。此類污染不僅影響農地利用與食品安全,更涉及龐大環境復原成本,顯示現行制度偏重事後查處,未能落實事前防範。中央主管機關於制度設計與統一監管機制上之責任仍屬關鍵,相關政策顯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二)為接軌國際公約,禁用永久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自78年起陸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截至114年8月13日止公告列管655種相關毒性化學物質。然依據全球性環保組織「國際污染物消除網絡」食品包材PFAS含量之跨國調查計畫,其中平均驗出率為53.8%,而臺灣食品包材PFAS驗出率卻高達87.5%,僅次於埃及90.9%,且歐盟成員國已於2023年向歐洲化學品管理署,要求依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及限制法規」,全面管制約1萬多種PFAS,減少PFAS對環境污染。於此,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宜持續掌握國際趨勢,整合跨部會意見,研議進一步擴大或全面列管PFAS之可行性及時程,俾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維護。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PFAS管制書面報告。【255】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十三)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之「業務費」配合「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2條辦理「第5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等業務編列預算1,385萬3千元。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鼓勵綠色化學,辦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鑑於國際趨勢強調ESG與綠色轉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除精進獎項辦理機制並應強化其擴散效益,例如透過媒合獲獎單位與大專校院師生,辦理實地觀摩、演講及成果發表等,藉由得獎者的經驗傳承,促進各界相互學習與實務應用,進而彰顯獲獎典範之影響力,引領產業邁向永續發展轉型。【25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四)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計畫中,新增編列「智慧政府數位化精進發展計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監控智能秘書計畫(115至119年度)」2,425萬2千元,用於建立化學物質運送管理領域知識大型語言模型及建置運送事故影像辨識功能。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加強掌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情形,先前已於「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114至118年度)」針對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進行改版優化作業,且115年度預算案亦已編列2,000萬元賡續辦理該系統之精進。檢視兩項計畫工作項目,新計畫中「發展AI影像辨識技術,提升判斷精度及效率」包含開發運送事故影像AI辨識、直播車輛視野輔助影像並介接周遭CCTV即時路況;而既有之韌性計畫系統改版內容亦包含開發GIS監控圖臺顯示車輛視野輔助影像功能,以及發出緊急通報後自動擷取影像等功能。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針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監控智能秘書計畫」與「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確實依規劃目的執行,以強化運送應變整備,提昇運輸安全管理及事故預警效能。【26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十五)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配合「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辦理精進毒災應變體系,維運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三區專業技術小組,推動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等預算共編列7億7,225萬元。有鑑於近年化學災害的嚴重性(如明揚大火及東華大學化災等),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技術小組)的專業支援至關重要。目前全國僅有10隊,雖規劃於114至115年新增花蓮、臺東、金門分隊,但仍無法涵蓋全國22縣市的緊急應變需求。特別是化學火災爆炸事故具備瞬間產生嚴重傷亡的特性,現行應變模式恐難及時發揮功能。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規劃全國22縣市完整性布建技術小組的期程,並將應變速度納入績效指標,確保應變資源能迅速到達現場。【26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六)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近年積極導入履帶式偵檢機器人及機器犬等無人載具,應用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作業,有效降低第一線人員進入高風險區域之暴露風險,並提升災情掌握與應變效率,對於強化我國毒化災防救體系具有正面助益,應予肯定。惟查目前相關設備之配置數量、區域分布及實際運用量能尚未明確,面對全國各地可能發生之毒化災事故,現有科技救災資源是否足以支應各區域應變需求,仍有進一步精進空間。尤其我國已建置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分布各地,倘未能適當配置相關無人偵檢設備,恐影響整體應變效能之均衡發展。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盤點現行偵檢機器人及機器犬等設備之配置現況與使用效益,並評估依區域風險特性及事故潛勢,逐步擴充相關設備配置,優先於高風險或關鍵區域強化布建,同時精進操作訓練與跨單位整合機制,以提升全國毒化災應變量能與科技防救災效能。【26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七)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的訓練場區工程(含中區毒化災訓練場暨資材調度中心)已於114年6月取得使用執照並落成啟用,惟115年度仍編列鉅額資本支出(4億3,949萬7千元),用於購置設備與設施監控系統。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或閒置,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詳列115年度設備及投資預算(如毒化災訓練場軟硬體設備)採購細項,並提出中區訓練場啟用後的使用率、訓練人次及成效評估報告,以確保公帑支出效益。並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第5項  環境管理署16億6,563萬7千元,減列:

(1)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70萬元。【267】、【268】

(2) 「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50萬元及同目項下,科目均自行調整。【283.313】;「推動環境管理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99】

以上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6,363萬7千元。

本項提案2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預算編列3億4,538萬6千元,惟查依照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員額說明表,115年度減列4名超額職員、4名超額聘用人員、1名工友、1名超額駕駛,共計減列10人,其人員維持費不僅未依規定減列,並增加552萬5千元之待遇調整經費,顯不合理,爰建議刪除300萬元。【270】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環境管理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656萬9千元,惟查:115年度一般事務費中,編列秘書、會計、政風及人事單位之差旅費高達111萬元,雖各該職務依業務需求亦得使用差旅費,然相較於三區環境管理中心等業務單位之差旅費僅編列3萬元,顯不相當,爰建議刪除50萬元。【273】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面對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風險,我國目前的災害廢棄物管理仍停留在「通則性指引」層次,缺乏針對不同處理階段與廢棄物種類的細緻技術規範。2025年丹娜絲風災後,苗栗縣、台南後壁、高雄等地之災後清理,均暴露出暫置場選址與配置、中間處理(破碎/選別)流程等關鍵技術環節均無統一規範之嚴重缺口。參酌日本環境省「災害廢棄物對策指引」之架構,其具備極為完整之技術標準體系:全流程技術分工方面,包括「避難所垃圾與水肥收集推估」、「收集運搬車輛計算與動線」、「暫置場配置與復歸」、「公費解體程序」、「中間處理—破碎/選別」、「臨時焚化爐設置」等皆訂有專屬技術手冊;全類別廢棄物對應方面,涵蓋「太陽光電設施」、「廢汽機車」、「石綿廢棄物」、「水產/農林畜產廢棄物」等;社會溝通方面,特別將「住民啟發與廣報(技25)」列為技術規範一環,確保災時資訊透明與民眾配合。面對台灣光電板與電動車普及化,環境部目前對於此類新興災害廢棄物之處理技術指引付之闕如。爱凍結相關預算3,000萬元,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參酌日本規範架構,提出「建構我國全流程、全類別災害廢棄物處理技術規範體系」之具體路徑圖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廢棄物暫置場日前才發生大火,火警還沒完全撲滅,安南區城西二期掩埋場昨天又發生火警,引起民眾健康疑慮。環境部表示,近期全台廢棄物暫置場所陸續發生火災,造成的原因可歸納兩大主因,首先,114年秋季異常暖乾,全台9至11月平均氣溫創下自40年以來新高紀錄,整體環境極度乾燥,顯著提高自燃發生率。其次,近期受颱風強風及致災性暴雨侵襲,各地短時間內累積大量大型災害廢棄物,包括家具、樹枝及各類雜物,混合堆置後極易因發酵產熱而引發燃燒。此顯示,環境部未落實科技化管理提升掩埋場防災韌性,地方政府環保單位並未加強維護管理場區內之紅外線熱顯像儀、消防水砲、消防箱、沼氣管及監視系統等防災設備,即時監控機制、自動通報及啟動應變功能,並未發揮。爰刪減環境管理新台幣伍佰萬元,並凍結新台幣伍佰萬元,待1個月內提出如何協助地方有效監管掩埋場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2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鑑於極端氣候加劇,複合性災害發生頻率顯著增加,致使災後廢棄物清理成為災後復原之重大挑戰。以114年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事件為例,清出之淤泥與垃圾混合物總量預估上看百萬噸,然環境部現行處置方式仍顯被動,不僅缺乏跨區大規模處理之管理計畫,其緊急暫置場甚至未鋪設防水布及不透水層,恐引發二次環境汙染。對比日本等鄰近國家,早已針對不同災害情境(如震災、水災、土石流等)建立災後廢棄物參數資料庫、模擬產量並制定標準作業程序(SOP),我國目前之應變機制實屬脆弱且落後。為強化我國災後復原韌性,確保廢棄物處理不致造成環境二次傷害,爰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6個月內,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應變機制)建立「台灣災後廢棄物管理與執行計畫」及相關參數資料庫,並針對暫置場所之環境防護規範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79】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六)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4,257萬8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共編列1億5,075萬辦理26個委辦案、114年編列1億4,901萬3千辦理27個委辦案、115年編列3億4,257萬8千元辦理41個委辦案,相關委辦成果成效不彰,其委辦經費竟年年增加,並且115年較114年經費直接暴增1倍餘,顯有浮編之虞;另部分計畫非例行性檢驗工作或系統建置,而係檢討或管理效能精進計畫,此類可以AI人機協作方式處理之簡單計畫,竟編列高額委辦費,令人匪夷所思;再者部分計畫內容不明或是計畫長期委辦,將不利預算審查並削減相關業務組之專業能力,長期以降,將使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成為外包署,國家環境管理工作恐被私人單位左右,爰建議刪除1億5,000萬元。【280】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七)115年度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公有掩埋場營運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之「委辦費(業務費部分)」預算編列867萬5千元。全國已封閉公有垃圾掩埋場雖已停止運作,但廢棄物分解產生之滲出水含有重金屬及污染物,恐對地下水、土壤及空氣品質造成長期負面影響。根據審計部114年專案審計報告「地方政府已封閉垃圾掩埋場維護管理情形」調查發現,環境部之督導管理存有下列重大缺失:1、監測體系漏洞與失靈:部分掩埋場周圍未設置地下水監測井,或因道路毀損、地主架設圍籬導致長年無法進入採樣;甚至部分監測井雖已設置卻因損壞、遭掩埋或無水可取而形同虛設。2、污染超標處置消極:部分監測結果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值,卻僅持續監測而未積極查明原因並採取改善措施。3、法規遵循度不足:部分掩埋場未納入水污染防治法管制,導致未能掌握污水排放情形,或滲出水處理未依法取得貯留許可證。為確保環境部善盡督導之職責,避免已封閉掩埋場成為地方環境污染之隱患,爰凍結該項預算10%,待環境部針對全國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滲出水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井提出全面清查報告,並訂定具體之督導改善計畫與污染超標應變機制後,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八)115年度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公有掩埋場營運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之「委辦費(業務費部分)」預算編列867萬5千元。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場址復育與綠美化,係轉化嫌惡設施、提升土地利用價值的核心任務。根據審計部114年專案審計報告「地方政府已封閉垃圾掩埋場維護管理情形」調查發現,環境部在推動復育與後續管理上成效不彰:1.復育進度嚴重落後:部分掩埋場已封閉多年,卻因缺乏規劃,遲未完成復育或綠美化;甚有場址未經復育即逕行作為環保公園供民眾使用,潛藏安全及衛生疑慮。2.場區結構安全隱憂:部分場區擋土牆未符合耐震鑑定標準,或出現邊坡沖刷、牆體塌陷龜裂卻未及時修復之情事,嚴重威胁周遭環境安全。3.環境監測功能缺失:部分場址未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作業,或檢測後未適時公告監測結果,資訊透明度不足。4.活化管理不彰:轉型為環境教育場所之場址參訪人數稀少,或因通行道路屬私有地遭阻礙,導致復育空間民眾無法進入,公共效益未能發揮。為督促環境部落實已封閉垃圾掩埋場場址復育之監督機制並優化經費配置,爰凍結該項預算10%,待環境部針對已封閉垃圾掩埋場場址復育提出配套方案,並就全台掩埋場結構安全監控及土地活化效益提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九)近年全台各地廢棄物暫置場火警頻傳,2025年台南後壁丹娜絲暫置場火災顯示暫置場堆置高度達 10~20公尺、內部溫度逾80°C、缺乏主動監測與排氣機制,暫置時程長達11年,堆置方式已形同「生化炸彈」,「自燃」為人禍而非天災,顯示災害廢棄物暫置場之管理機制嚴重失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5年1月已公布「災害廢棄物管理指引」,就災害廢棄物種類、量體估算、暫置場選址、防災安全、處理方式原則、權責分工、地方政府配合、附件等面向提出指導性規範。惟該指引仍屬「行政指引初稿」,無強制力,且經比對日本環境省「災害廢棄物對策指引」之要求,尚存顯著不足:日本規範明確指出,為避免廢棄物移除後殘留細小碎片或滲出水污染土壤,暫置場退場時必須進行「表土刨除」作業,標準為刨除表層15~40公分土壤,以確保土地歸還時無污染疑慮;我國指引對於「退場後的復原」仍未有具體技術規範,恐埋下日後土地污染與求償糾紛之隱憂。此外,我國指引未訂定「暫置時程上限」(例如不得逾6個月)。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修正「災害廢棄物管理指引」,增訂暫置場退場後之「表土刨除」復原作業標準、暫置時程上限、指引法制化期程等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十)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歲出環境管理計畫項下01綜合業務管理工作編列5,187萬4千元之業務費,惟查:教育訓練費連續三年參訪歐洲,且經費逐年增加,從113年16萬元、114年18萬元,115年成長一倍至35萬元,依據說明係參訪歐洲先進環保設施與相關機構,然連續三年參訪並無與參訪機構建立相關合作機制或合作備忘錄,致使該計畫淪為年年赴歐參觀行程,無助於業務推展;又資訊服務費原113年僅編列580萬元、114年暴增至2,098萬9千元,115年為1,991萬8千元,究其原因為擴充資通安全經費,然資安經費僅680萬3千元,故有浮編之虞,爰建議刪除500萬元。【28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預算編列3億8,187萬9千元,惟查:行政院111年核定預防環保犯罪暨智慧環保打造綠色幸福家園計畫(112-117年),前已連續編列多年經費,然115年所編發展建構4D人工智慧監控告警數位轉型計畫為部編計畫,於行政院未廢置前述計畫前即另以部編計畫代替,不僅無法審計、檢閱評析原計畫施行成果,另以其他新編中長程計畫代替,恐有違施政一貫性、一體性,亦不利立法院之預決算審查以及未來審計部審核,爰建議減列200萬元,俟環境部向行政院提出廢止原計畫並獲院許可,同時會知監察院審計部,及新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許可。【298】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二)近年氣候變遷異常,極端降雨與風災頻仍,全台各地面臨複合型災害之風險劇增。當災害發生時,環境部對於災後廢棄物之估算,往往缺乏科學依據,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事件後所估算之廢棄物3,000萬公噸更缺乏方法論依據。缺乏準確估算,將導致暫置場規劃失準、處理設備調度不及,甚至造成二次環境污染。日本災害管理準則將「災害廢棄物處理量估計」列為初期應對之關鍵步驟,採「災前規劃→災初估算→執行計畫→滾動修正」四階段作業,並依不同災害類型(海嘯混合型、地震倒塌型、水災淤泥型、土石流型等)建立詳盡之係數資料庫(例如地震倒塌棟數×每棟係數、風災泡水戶數×每戶係數、堰塞湖單位土方量等),以利災發當下能迅速推估廢棄物組成與總量。反觀我國目前仍缺乏在地化之廢棄物估算參數資料庫,災後應變難以精準到位。另4月3日花蓮地震應變過程中,環境部建置之環境災害管理資訊系統(EMIS)及決策支援系統(DEDS)僅被動記錄,實際跨部會協調仍賴人工「手推LINE群組」,資訊系統未發揮即時決策支援、資源調度及跨部會整合功能。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預算編列3億8,187萬9千元,凍結預算1,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建立「台灣災害廢棄物科學化估算參數資料庫」(依地震、海嘯、風災、土石流、堰塞湖等災害類型分別訂定係數),並提出 EMIS/DEDS 升級之功能模組及自動化決策支援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十三)環境部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編列3億4,200萬元獎補助費供地方政府辦理實質挖掘,卻又編列高達1,398萬元委辦費,用於「追蹤管控、辦理民眾參與及人力支援作業」,針對相關工程進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有署內既定管考程序,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之進度追蹤,應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善盡督導職責,目前委外「協助追蹤」之作法,顯有浮編預算之嫌,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預算編列3億8,18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1】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937萬3千元。有關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937萬3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291萬8千元,增幅甚鉅。其中「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包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挖掘清理,並以「為完備環境監管,有效追蹤管控空氣、水、廢棄物等相關污染因子於計畫作業期間所造成之影響」等理由,編列業務費1,638萬元。惟查,環境部過去已全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二仁溪水質改善及相關清理工作。再者,依據河川管理相關法規,二仁溪河川管理權責應屬經濟部水利署及地方河川主管機關辦理。環境部雖得就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及環境監測等事項提供協助,然本案在已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清理作業之情形下,又另行編列預算辦理環境監管、人力支援及民眾參與等事項,其必要性、權責分工及預算配置合理性均有疑義。尤其河道廢棄物之挖掘清理、河川治理及現場工程管理,涉及河川主管機關權責;若環境管理署持續以專案方式擴張辦理,恐造成中央機關間權責重疊、預算重複編列及責任歸屬不明等問題。環境管理署應釐清其角色究竟係污染監測與稽查督導,抑或已實質介入河川工程與治理業務,避免逾越環境管理署原有職掌範圍。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重新檢視本項預算之編列依據及權責歸屬,具體說明1,638萬元業務費之使用內容、執行項目、與地方政府補助經費之區隔、與經濟部水利署及地方河川主管機關之分工,以及是否存在重複補助或重複辦理之情形。並應將非屬環境管理署權責之河川治理、河道工程及清理管理事項,回歸主管機關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五)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4,250萬6千元,惟查:該補助地方政府挖掘清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等,然該計畫中之整治點右岸二仁溪橋下南山段(場址A)預估清理1800平方米,估計汙染深度3米,該整治點緊鄰橋墩,恐影響橋樑安全,強行開挖恐產生湧水、邊坡坍塌或機具沉隘,且開挖後土壤側向壓力因解壓產生變化,將造成橋樑結構安全;復該整治點之選取是否有詳盡調查,如橋樑興建時間是否早於汙染其間等,不無疑問。再者,二仁溪於民國98年開始清理(水利署98-100年以耗資10億清理13.6萬噸、環境部108-110年補助651萬清理117.26公噸、112-113年補助987萬清理63.19公噸),114-117年預計清理數量之計算基準是否以排除前述以清理之區域、新清理場域如何選定及是否過於偏散而無整治需求等不無疑問?且計畫中亦編列98年清理前即應辦理之民眾參與程序,115年方才編列顯為消耗預算之用,爰刪除1,600萬並凍結3億元,俟環境部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詳盡調查歷年計畫及實施成果,並檢討新整治點之必要性、安全性等後,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307】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盧縣一

(十六)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中「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之「為完備環境監管,有效追蹤管控空氣、水、廢棄物等相關污染因子於計畫作業期間所造成之影響,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另為求公開透明使民眾深入瞭解清理情形及支持,辦理民眾參與及人力支援作業」預算編列1,638萬元。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億4,250 萬6千元及「業務費」預算1,638萬元,合共3億5,888 萬6千元,用以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然該案遭環境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境管理署編列業務督導管理費5,803萬元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執行工作相近,且部分工作內容係屬該署既有之區域治理稽查業務重疊,新增大幅編列預算的妥適性允待商榷,預算凍結1,000千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0】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預算編列4億5,630萬元。惟查:行政院111年核定預防環保犯罪暨智慧環保打造綠色幸福家園計畫(112至117年),前已連續編列多年經費,然115年於行政院未廢置前述計畫前即另編經費代替,且05所編非為行政院核定之中長程計畫,恐有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故115年環境管理計畫項下05計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不僅無法審計、檢閱評析原計畫施行成果,另以其他新編中長程計畫代替,恐有違施政一貫性、一體性,亦不力立法院之預決算審查以及未來審計部審核,爰建議凍結2億元,俟環境部向行政院提出廢止原計畫並獲院許可,同時會知監察院審計部,及新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許可,方准予解凍。【317】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八)為翻轉國內垃圾處理舊思維並與國外新技術接軌,行政院於106年核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既有垃圾焚化廠升級,延長使用壽命;亦協助無焚化廠縣市推動在地垃圾處理設施。本計畫之目的,即為擺脫過去台灣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垃圾政策,朝向多元化,甚至轉廢為能的方向前進,然而如今環境部垃圾處理政策仍朝向垃圾焚化為主,以持續興建焚化廠解決垃圾問題,顯示本計畫已面臨巨大的問題,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刪除1,0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明確的計畫修正方案後,經立法院同意,始得動支。【32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以離島三縣111至113年度一般垃圾產生量分析,除金門縣外,澎湖縣及連江縣一般垃圾產生量分別自111年度之2萬4,598公噸、2,747公噸,上升至113年度之2萬4,798公噸、3,204公噸,顯示離島地區推動垃圾源頭減量成效欠佳,仍須仰賴環境管理署長年補助垃圾轉運費轉運回本島焚燒,影響垃圾自主處理目標,環境管理署應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推動垃圾源頭減量,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刪減100萬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交書面報告至本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全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逐年增加,去化降幅卻有限,導致113年度期末暫存量仍高達75萬餘公噸,凸顯出全國垃圾焚化廠處理量能及掩埋場剩餘容量嚴重不足窘境。許多原鄉部落屢屢爆發嚴重的「垃圾山」危機。其主因在於原鄉缺乏自主的垃圾焚化設施,仰賴將垃圾長途「轉運」至平地代為處理;一旦遭遇平地縣市焚化爐歲修或量能不足產生排擠,原鄉垃圾首當其衝遭到拒收,引發惡臭衛生危機。環境管理署在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與環境管理工作時,卻未能體察原鄉民瘼,不僅未針對原鄉特殊的「廢棄物清運、長途轉運及堆置場去化」困境提出妥適因應對策,亦未定期與原鄉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相關垃圾去化議題的協調與討論,讓部落獨自面對沉重的清運成本與環境污染風險。例如:先前爆發垃圾危機之新竹縣尖石、五峰鄉、南投縣仁愛、信義鄉、台東縣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為落實對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正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二十,應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針對「原鄉地區垃圾長途轉運困難與高昂成本之補助對策、加速原鄉既有垃圾堆置場去化方案,建立中央協調調度焚化爐支援原鄉垃圾處理專案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二十一)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我國一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已高達1176萬公噸,嗣透過回收再利用、焚化及衛生掩埋等方式處理後,期末暫存量自107年度之21.23萬公噸於113年上升為75.02萬公噸,若再加計災後產生之廢棄物,全國待處理垃圾量恐更大幅增加。而未能焚化處理之垃圾如未能立即進行掩埋處理,長期下來將有垃圾裸露堆置,衍生火災及環境衛生問題之疑慮。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05年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掩埋場活化改善工程,為解決前開事項,惟因一般垃圾經大型焚化廠焚燒後產生大量焚化飛灰,除作為不適燃廢棄物外,亦多以穩定化法處理成飛灰穩定化物後掩埋,致已活化之掩埋空間漸少,影響一般廢棄物之處理量能。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動焚化飛灰再利用計畫,仍僅有13.02%之再利用率,可見相關垃圾處理與焚化爐飛灰政策有需重新通盤檢討並精進之處。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二)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政府承諾於115年底前完成裸露垃圾山之清理,然截至113年底,全國整體達成率僅27.6%,與既定目標顯有重大落差。尤以新竹縣、臺南市、花蓮縣及臺中市等高堆置熱區,處理進度明顯落後,部分地區甚至仍為零進度,顯示中央政策推動與地方執行之間未能有效銜接,整體治理成效不彰,目標跳票風險甚高。復就執行面觀之,垃圾山問題長期累積,涉及土地取得、去化量能及地方協調等多重因素,然主管機關未提出具體分區策略與時程控管機制,亦缺乏針對落後縣市之專案輔導與資源傾斜,致進度落差持續擴大。於政策承諾與實際成果明顯不符之情形下,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五,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查114年度立法院多次關切全國「暫置垃圾山」問題,要求於115年底前達成妥善處置目標。雖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已建置監控平台且截至114年6月底暫置量已降至72.4萬噸,然各界對於其是否僅透過「打包」而非真正「去化」仍有疑慮。為追蹤115年度是否能如期清空承諾之53座垃圾山。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裸露堆置垃圾妥善處理最終去化期程報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辦理垃圾清理督導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計畫推動辦理相關之資料蒐集、新穎廢棄物處理技術研發、設置規範探討及委託專業技術團隊協處合作等,以取得有效可行推動模式,作為後續策略規劃參採,編列預算9,500萬元。經查國內焚化飛灰再利用率僅約10%,近九成仍採穩定化掩埋,成效未如預期。鑑於115年度總體計畫預算較114年度顯著減列,為確保飛灰再利用之補助誘因不因此中斷。爰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焚化飛灰再利用中長程提升目標與設施水洗推動」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五)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7,860萬元。有鑑於台中非洲豬瘟發生後,廚餘回收處理政策變更,廚餘不再作為養豬使用,影響焚化爐熱值及生質能源廠目標達成度問題,為評估現行焚化廠升級整備後與資源全循環政策之搭配性。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焚化廠能效提升與廚餘/飛灰循環管理整合報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編列16億6,563萬7千元。經查,我國營運中的大型垃圾焚化廠每年產出的焚化底渣量約為83萬至85萬公噸。垃圾經焚化處理後,約有13%至15%會轉化為底渣,早期底渣多以衛生掩埋處理,現已轉型為資源循環模式,根據環境部數據,近3年(110-112年)的焚化再生粒料循環率均穩定達90%以上,113年更達到100%全數去化。底渣經處理後成為「焚化再生粒料」,可替代天然砂石,廣泛應用於道路級配底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路堤填築及水泥加工品(如紐澤西護欄、磚品)中。目前的垃圾暫置問題是我國環境管理最嚴峻的挑戰之一,由於部分縣市焚化爐老舊整修或無焚化設施,導致垃圾無法即時處理,必須暫時堆置在掩埋場或轉運站。而焚化爐被民眾視為嫌惡設施,只要有新建計畫,就會引發當地居民反彈、抗爭。垃圾堆積問題仍必須積極解決,如何讓焚化爐與環境共生、降低對環境的影響,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更加積極鼓勵多元的垃圾處理,將垃圾處理的效益發揮到最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區域治理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086萬1千元,本計畫係三區環境管理中心辦理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內容包含「臺北辦公室與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辦公室拆組搬遷及活化改善」經費240萬元。鑑於114年度甫編列南區環境管理中心鳳山大樓整建經費,115年度年度又針對北區及臺北辦公室進行搬遷改善。為避免行政資源重複投入於硬體搬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近年營建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從高雄美濃大規模開挖回填形成「天坑」,至苗栗、桃園等地跨區傾倒廢土,顯示廢棄物流向管制機制長期失靈,執法未具即時性與嚇阻力。環境部雖編列逾20億元推動「智慧圍籬」及數位監控系統,然以高雄月世界案件觀之,不法業者仍可多次跨縣市載運並完成棄置而未遭攔阻,足證現行科技監管於資料整合、即時預警及跨機關聯防上均存重大漏洞。在實際成效未明之前即持續擴張預算,難謂審慎。復就業者管理與裁罰機制而言,部分違規業者於短期內屢次違法,甚至引發火災並積欠罰鍰,仍得持續營業,顯示主管機關未能落實退場機制與強制執行,致裁罰形同具文,無法達成預防與嚇阻目的。又非法棄置後之環境復原費用常因業者脫產而難以追償,形成污染外部化之不公現象,顯見整體制度自源頭控管至事後追償均未建構完整閉環,執行成效不彰,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四)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編列預年7,245萬1千元。台中地檢署破獲橫跨12縣市之大型環保犯罪集團,不法業者以合法清運執照為掩護,長期非法傾倒高達15萬立方公尺、約9萬噸之事業廢棄物,污染範圍遍及中南部,甚至侵入高美濕地、國有林地及軍事用地等敏感區域,造成戴奧辛等有毒物質擴散,初估國土復原成本即逾10億元。該等行為規模龐大且持續時間長,卻未被主管機關即時攔阻,顯示現行廢棄物流向追蹤與跨區監管機制未能有效運作,形同失靈。復就執行面觀之,該集團利用偽造聯單、關閉或規避GPS監控等手法長期規避查緝,甚至於機具遭查扣後仍能再行取回持續作案,反映主管機關於清運業者管理、聯單制度查核及違規業者退場機制上均存重大漏洞。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未能建立具即時性之監控與強制性之裁罰機制,致非法棄置行為呈現集團化、組織化發展,對國土安全與生態環境造成系統性風險,相關政策執行與預算效益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推動環境執法及督導工作,強化查緝效能並遏止不法,主要辦理提升環保稽查量能及裁罰能力、環工技師簽證案件查核管理、環評監督治理路徑建構及說明會、環境稽查數位化等業務。編列預算7,245萬1千元。經查114年度立法院曾針對該目下「建置執法智慧決策中心」因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不完整而提出凍結決議(決議382之(5))。115年度雖減列部分建置費,但仍編列軟體授權及維護經費。為追蹤該決策中心自114年度建置以來之實際執法成效與AI模型準確度,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法智慧決策中心執行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五)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2025年2月,高雄市馬頭山自然協會指出,高雄馬頭山遭不肖人士惡意傾倒事業廢棄物約2,800公噸,惟截至同年9月,中央及地方政府仍未能完成妥適處理。即便本辦多次召開協調會,並安排委員會現場考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仍多以地方政府權責為由,未能積極協助釐清廢棄物流向、污染風險及後續清理復原責任,顯示中央主管機關於重大非法棄置案件中之協調、督導及支援角色仍有不足。此外,本辦曾多次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往馬頭山進行水質及土壤檢測,以確認該場址是否因大量事業廢棄物棄置而造成環境污染風險。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回應表示,土地污染監測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因而未主動進行檢測。然而,114年7月環境部曾主動針對嘉南地區災損光電案場進行水質抽驗,顯示中央並非無法於特定事件中進行環境採樣或檢測,而是取決於是否認定有介入之必要。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明確提出中央介入水質、土壤或環境污染檢測之判斷原則,包括啟動條件、適用案件類型、地方請求支援程序、中央主動抽驗之標準及後續處理機制。並請具體說明,為何嘉南地區災損光電案場可由中央主動抽檢水質,然高雄馬頭山遭大量事業廢棄物棄置案件,卻未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主動進行水質及土壤污染檢測,以釐清是否存在標準不一、選擇性執法或中央督導責任不足之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4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列出主管機關介入採樣檢測之指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0】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邱鎮軍

(六)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14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之「綜合業務管理」並未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惟115年度卻於同一業務項下,新增編列「落實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共創優質健康生活環境等環境管理目標」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0萬元,其新增原因、必要性及預期效益均有待釐清。目前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垃圾收運、資源回收宣導及分類指引等,多由地方政府第一線執行,包含垃圾車廣播、地方機關跑馬燈、社區宣導、清潔隊公告及地方媒體資訊露出等,均已持續提醒民眾落實垃圾分類與回收處理。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於115年度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是否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資源重疊,抑或有中央層級統一宣導之必要,尚未見明確說明。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該筆1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具體說明新增編列之原因、預算使用目的、宣導主題、執行方式、目標受眾、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措施之區隔,以及預期成效與評估指標,俾利外界檢視該項預算是否具必要性及效益,避免中央與地方宣導資源重複配置。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2.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有鑑於114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之「綜合業務管理」並未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惟115年度卻於同一業務項下,新增編列「落實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共創優質健康生活環境等環境管理目標」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0萬元,其新增原因、必要性及預期效益均有待釐清。目前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垃圾收運、資源回收宣導及分類指引等,多由地方政府第一線執行,包含垃圾車廣播、地方機關跑馬燈、社區宣導、清潔隊公告及地方媒體資訊露出等,均已持續提醒民眾落實垃圾分類與回收處理。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於115年度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是否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資源重疊,抑或有中央層級統一宣導之必要,尚未見明確說明。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該筆1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具體說明新增編列之原因、預算使用目的、宣導主題、執行方式、目標受眾、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措施之區隔,以及預期成效與評估指標,俾利外界檢視該項預算是否具必要性及效益,避免中央與地方宣導資源重複配置。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七)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有關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辦理「考察日本先進公廁設施及如廁文化推動情形」,編列國外旅費16萬元。惟我國「公共廁所列管及維護管理指引」自113年7月公布以來,迄今未見後續檢討、修正或精進作為,顯示相關考察成果是否實際回饋國內制度,仍有疑義。日本近年推動公共廁所改善,除重視清潔維護及使用便利外,亦納入安全性、防窺設計、性別友善、無障礙使用、照明動線及如廁文化教育等概念。然反觀我國現行公廁管理制度,對於廁間門縫、隔板高度、通風孔可能窺視、入口視線、反針孔檢測、高風險場域巡檢及民眾通報機制等,尚未建立更完整之設計審查及管理規範。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既已編列預算赴日考察,卻未能將相關經驗轉化為具體政策、修正指引或補助審查基準,恐有考察流於形式、政策銜接不足之虞。爰此,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就該項國外考察之必要性、考察內容、具體成果、後續採納情形及是否研議修正我國公廁管理指引,提出完整說明。並應儘速檢討將安全、防窺、反針孔檢測、性別友善及無障礙設計等項目,納入公廁評鑑、補助審查及維護管理規範,以確保公務考察能實質提升我國公共廁所品質,而非僅止於出國參訪。爰凍結該項預算16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八)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2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主要職掌包含天然災害應變及環境復原等業務,理應於重大災害或環境事件發生時,扮演即時掌握、跨機關協調及現場復原調度之關鍵角色。惟於花蓮光復鄉發生溢流事件期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仍赴歐洲進行考察,直至國內輿論質疑聲浪擴大後,始提前結束國外行程返國,恐有未能即時掌握災害應變責任與社會觀感之虞。更值得檢討的是,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出發前竟透過公文要求國籍航空提供貴賓室及行李超重等禮遇。該行為不僅與公務考察應有之樸實、必要及比例原則不符,更易使外界質疑公務出國考察之正當性與機關紀律。尤其在國內災害應變與環境復原工作正需主管機關高度投入之際,相關作法更顯不當。爰此,環境部應就本案公務出國考察之必要性、行程安排、經費支出、簽核程序、災害期間代理及應變機制,以及是否曾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特殊禮遇等事項,向外界完整說明,並檢討建立更嚴謹之公務出國與災害應變期間首長差勤管理規範,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九)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預算編列2,392萬9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之預算,113年度為2,204萬5千元、114年度為1,824萬8千元,115年度則增至2,392萬9千元,較114年度增加568萬1千元。其增加項目包含電動汽車電費增加12萬2千元、車輛保險費增加36萬8千元。惟「強化與環保團體交流計畫」近3年編列其必要性、具體內容、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均有待釐清。再者,與環保團體溝通、蒐集民間意見及促進政策交流,本即屬環境主管機關推動環境治理時應有之基本職責。若115年未編列相關委辦經費,是否即代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未來不建立與環保團體之固定交流機制?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近3年與環保團體之成果紀錄。並詳細說明115年度辦理「強化與環保團體交流規劃」之原因、計畫內容、委辦項目、遴選方式、預定合作對象、成果指標及與既有機關業務之區隔。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於「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億4,250萬6千元、「業務費」1,638萬元,合共3億5,888萬6千元,用以補助臺南市政府清除及處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行政院於114年7月核定本計畫時,明確核復「本計畫所編經費僅限於清除及處理本案所列場址之廢棄物」。因應汛期與二次污染防範,臺南市政府已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及監督工作(經費約6,852萬6千元)。但環境管理署卻又於該計畫(114至117年度)中,編列了高達5,803萬元的「業務督導管理費」,用以辦理各項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建置智慧監管系統,工作內容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廠商執行的項目高度相近,有疊床架屋、資源重複投入之虞。此外,環境部業務督導管理工作尚包含「水質監測及污染源溯源」,其辦理內容(如篩選可疑事業、執行高風險水污染事業深度查核等)實屬環境管理署既有業務「區域治理稽查業務」範疇,與本專案計畫「清理二仁溪既存廢棄物」核心目的有別,顯然與行政院「僅限於清除及處理廢棄物」之核定原則有悖。因此,爰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重新檢視「業務督導管理費」編列妥適性,釐清與地方政府委外項目重疊問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於「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預算高達3億8,565萬元,辦理統籌補助地方政府公廁修繕及興建、推動公廁管理及提升品質、疫災應變復原、環境清潔之機具租用及購置、環境衛生維護及控制病媒蚊危害等工作。部分原鄉地區因位處偏遠及幅員遼闊,亟需進行公廁的修繕及建置,俾以推動公廁的管理及使用品質。尤其原鄉部落經常有設置風雨球場、聚會所,以及承租公有公共空間辦理部落「文化健康站」等長照集會需求,故公廁修繕與建置計畫之推廣對原鄉而言,極為重要。惟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期以來未針對原鄉地區廣為宣導相關環境品質與公廁修繕補助資源,也未與原鄉鄉(鎮、市、區)公所業管課室積極聯繫。恐導致原鄉部落因資訊落差,難以取得資源挹注,不僅無助於改善偏鄉部落的公共衛生環境,更忽視了原鄉長者族人日常頻繁使用公共空間基本需求。為落實原鄉環境正義,確保中央協助原鄉提升基礎衛生設施,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應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通知地方政府提出公廁改善補助需求,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查114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23、30)質疑公廁評鑑制度過於鬆散,95%獲滿分評鑑,卻與民眾實際體感不符,且要求未來應著重友善與特色公廁之修建。有鑑於公廁是社會進步指標,當公廁品質被視為信任、健康與城市形象的基礎設施時,台灣才能真正從環境衛生管理走向智慧服務治理。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科學化公廁診斷機制及特色/性別友善公廁補助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有鑑於「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主要係針對我國公廁管理策略、特色公廁推動、性別友善公廁政策執行,以及環境美質化推廣與成效管理等事項辦理。惟現行計畫及相關補助規範,多著重於公廁清潔維護、外觀改善、友善使用及環境美化,尚未將防窺安全設計、反針孔檢測及偷拍防制等項目明確納入補助要點或審查基準。近年國內外公共廁所改善趨勢,已逐步將使用者安全、防窺設計、照明動線、入口視線管理及高風險場域巡檢等納入公廁規劃與管理重點。然我國近期仍發生多起公共廁所遭裝設非法攝影設備或偷拍案件,顯示現行公廁管理制度對於防窺、防偷拍及安全巡檢之規範仍有不足,恐難以回應民眾對安全如廁環境之期待。爰此,要求環境部應儘速檢討並修正「美質環境推動計畫」及其相關補助要點,將防窺設計及安全管理納入補助、評鑑與審查項目,包括廁間門縫與隔板設計、通風孔可能窺視風險、入口與鏡面反射視線、照明與死角改善、反針孔檢測、高風險公廁定期巡查,以及QR Code通報或民眾即時回報機制等。透過補助制度引導地方政府及公廁管理單位落實安全設計與維護管理,避免公廁改善僅停留於環境美化,而未能真正保障民眾如廁安全與隱私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性別友善廁所倍增行動方案」,計畫目標於114年至118年間,將全國性別友善廁所數量由623座提升至1,246座,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5次國家報告之重要執行指標。經查,目前環境部列管之性別友善廁所名單存在嚴重瑕疵,有高達58%受查廁所不符基本設置原則,甚至出現不當挪用既有無障礙或親子廁所掛牌充數之現象,排擠原有特定需求使用者空間。爰此,為督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落實性別友善廁所品質管控,請環境部針對「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之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針對現行列管性別友善廁所進行實質盤點之初步結果,及要求不符定義者改善之進度,並加速研擬「查核輔導作業」之統一檢核標準,及查核人員培訓機制,始得動支。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十四)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落實環境風險管理,編列預算4億5,630萬元。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落實環境風險管理。有鑑於近年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嚴重影響環境品質,政府仍無有效對策,本計畫陳報逾1年未獲核定,卻先行編預算(行政院遲至114年12月29日始核定),且各地方政府設備規格不一之資料介接問題至今仍未有具體對策。因此該署應妥擬定前置規劃作業,並積極與計畫審議機關溝通,儘速完成計畫核定事宜,俾符計畫預算之精神,確保預算得以配合執行工作,妥予配置於所需年度,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並維國人生活環境品質。爰針對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1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2.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預算編列「業務費」1億6,670萬元、「設備及投資」2億8,960萬元,合計4億5,630萬元。為利用車牌辨識技術、物聯網、AI辨識技術及大數據工具,追蹤載運廢棄物之清運機具,以及早發現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環境管理署雖為精進查緝環保犯罪技術於113年8月研擬本計畫並陳報行政院,但迄至114年9月底,該計畫仍未奉行政院核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即於115年度預算案先行編列高達5億餘元(含一般性補助款5,310萬元)推動相關業務,恐有違反預算編列之妥適性,影響資源投入有效性。此外,本計畫規劃每年與外部單位完成250點資訊介接,並優先執行與各地環保局既有約501處車牌辨識監視器介接作業。惟目前各地方環保局既有之設備規格及資料格式不盡相同,若未就平台整合技術妥為協調規劃,將重蹈過去「聲音照相設備」因廠商軟硬體不同致監測資料未能整合介接之覆轍,資料無法相容。為確保國家預算編列合理與嚴謹性,落實廢棄物非法棄置之遠端監控效能,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應俟本計畫正式奉行政院核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1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3.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編列業務費及設備投資預算高達4億5,630萬元。本計畫旨在利用車牌辨識技術、物聯網、AI辨識技術及大數據工具,追蹤載運廢棄物之清運機具,以期及早發現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預防污染擴大。然部分原鄉地區,因位處山區幅員遼闊,長期以來屢遭不肖廠商或惡意違法傾倒家用及事業廢棄物,嚴重破壞部落自然生態與族人生活環境,環境犯罪新聞屢見不鮮。環境管理署在耗資數億元推動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時,卻未見針對這些長期處於「科技稽查死角」的原鄉偏遠地區,引進相關先進監控科技設備(如智慧圍籬等)以提升查緝效能並強化嚇阻功能。為確保國家鉅額科技執法預算能真正發揮效用,解決偏鄉與原鄉地區免淪為「廢棄物非法棄置天堂」之沉痾,爰針對「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升原鄉地區垃圾處理及清運效能,同時利用架設於關鍵交通節點之智慧圍籬比對異常清運行為,強化執法效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19】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4.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預算編列4億5,630萬元。我國事業廢棄物傾倒問題日益嚴重,包含七股光電廠營建廢棄物非法掩埋、高雄美濃大峽谷遭盜採回填事業廢棄物以及馬頭山成為垃圾山等,為強化全國廢棄物之流向管理,環境部推動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綜觀國際制度,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已由傳統紙本聯單,逐步走向電子聯單、即時申報、車輛定位及資料勾稽。美國、日本、德國、新加坡、巴西、澳洲及歐盟多以電子聯單或電子託運文件作為基礎。台灣則進一步導入GPS或地理定位管理。由此可見,台灣以 GPS 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動態,方向上符合國際強化流向管理之趨勢,且具即時稽查與防止非法棄置之優點。惟GPS追蹤者為車輛,並非廢棄物本身,仍可能存在混裝、轉運、虛報、未納管車輛及末端處理不實等漏洞。爰此,環境部應進一步整合電子聯單、GPS、過磅、CCTV、電子簽收及處理後產出物去向資料,建立異常警示與跨機關稽查機制,始能真正達成事業廢棄物從產源到最終處理之完整流向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2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5.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內容包括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及「IoT設備檢核」。辦理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編列預算4億5,630萬元。鑒於長期以來全台70餘家「棧場」,由於無法完成土地取得程序而面臨經營困難,主要集中於新北市、桃園市與臺南市;近年中央與地方積極處理,目前已輔導50餘家完成納管,協助以遷移或合法取得土地等方式,落日條款則分別訂在臺南市2024年、桃園市2025年、新北市2026年等。為確保此高額智慧化預算,能有效改善非法傾倒及確實輔導業者合法納管,而非僅止於數據收集。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6.有鑒於現有的管理系統未能有效遏止犯罪,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所調閱之資料顯示截至114年9月,尚有444處非法棄置場址尚未解除列管。而平均每年新增129處列管場址,廢棄物年均重量約28萬公噸;且過去推估清理費用高達15億6,800萬元,若計入近年物價漲幅,將成為國庫沉重負擔。再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計畫建置平台介接1,000個監控點位,但過往「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曾因各縣市聲音照相設備廠商不同、軟體相異,導致監測資料無法整合介接,如:各地方政府既有的車牌辨識系統、設備規格及資料格式未盡相同、規格不一。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22】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7.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115 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1億6,67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 億8,960萬元,用以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然該案遭立法院預算中心仔細分析後指出,近年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每年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案件約1,417件,占環保犯罪案件九成以上。不法業者透過無GPS軌跡車隊將廢棄物運至中、南部四處亂竄棄置,尤其如高雄美濃大峽谷、馬頭山,重大非法棄置案件經破獲時,廢棄物或已持續堆置半年至1年,累積之大量廢棄物致事後環境復原成本龐鉅,嚴重影響環境品質,環境管理署應積極增加查核效率,遏止違法行為,爰針對「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五)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1億6,67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億8,960萬元,用以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然該案遭立法院預算中心仔細分析後指出,近年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每年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案件約1,417件,占環保犯罪案件九成以上。不法業者透過無 GPS軌跡車隊將廢棄物運至中、南部四處亂竄棄置,尤其如高雄美濃大峽谷、馬頭山,重大非法棄置案件經破獲時,廢棄物或已持續堆置半年至1年,累積之大量廢棄物致事後環境復原成本龐鉅,嚴重影響環境品質。環境部雖希望儘速推動用車牌辨識技術、物聯網、AI 辨識技術及大數據工具,配合該署既有之列管清運車輛軌跡系統、許可系統、申報資料及聯單資訊,追蹤載運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勾稽異常廢棄物清運行為,以及早發現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然仍遭指出推動效率過低、各地方環保局既有之設備規格及資料格式未盡相同,難以整合等問題,為督促環境管理署應積極增加查核效率,遏止違法行為,爰針對「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億8,960萬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4】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十六)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4年決算書「重大計畫執行情形表」顯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112至117年)之可支用預算目前合計約21.9億元,然實質執行數(實現數加計應付數)僅約16.3億元,實質執行率僅74.7%。在全台各地掩埋場裸露垃圾山堆積如山、危機四伏之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竟有高達四分之一的預算未能有效投入執行,顯示計畫規劃與推動能力堪慮,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6】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十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員額274人(職員225人、聘用人員37人、駕駛3人、技工3人及工友6人),需人事費3億4,538萬6千元,預算編列3億4,538萬6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員額274人,較114年度284人減少10人。惟人員維持費卻較114年度預算數3億4,236萬9千元不減反增約300萬餘元(按115年度比較表之調整後基數增列552萬5千元)。雖係因待遇調整等經費,然在員額顯著減少情況下,人員維持費之精簡成效有待釐清。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26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八)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環境管理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本計畫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辦理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會計業務、人事管理及共同業務等一般行政工作編列預算3,073萬1千元,較114年度1,495萬4千元大幅增加1,577萬7千元,增幅達105%。經查主要係增列臺中辦公大樓辦公空間整修工程等經費。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成立未久且114年度甫辦理組織調整相關辦公空間規劃,頻繁編列整修經費之必要性與規劃完整性有待查核。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九)按「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核心目的係為達成節能減碳,且環境部於組改前已知垃圾車係高碳排運具,且其因收集垃圾而怠速行駛之工作模式,易造成大量碳排,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1年即於德國引進技術改裝,2016年開始陸續推動汰換具電動壓縮艙或輕量化設計之低碳垃圾車。然低碳垃圾車與全電動垃圾車相比,其碳排與油耗仍屬較多,故為達成台灣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將我國高碳排之垃圾車汰換為全電動垃圾車納入多元垃圾處理計畫,且國內全電動垃圾車業者已配合我國環境規定需求,引進國外成熟技術,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自應於政策中納入補助縣市政府汰換燃油垃圾車為全電動垃圾車之規劃,並進行現有之廠商技術盤點與各縣市需求,於盤點完成後就各縣市所需之不同載運能力之垃圾車進行示範運行,該示範運行更應包括沿海、山區、城市等三種不同環境,以確保全電動垃圾車之運行符合我國各縣市之需求。請環境部於4個月內提出示範運行規劃之書面報告。【275】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二十)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按農業部規劃,我國廚餘養豬將於116年全面退場,另依環境部針對廚餘的去化方式規劃,焚化與掩埋將於117年歸零,然全國仍有三縣市因地理環境及廚餘去化量能問題以掩埋為主。針對事業廚餘之去化,全國每月仍有25%縣市採蒸煮後養豬措施;而家戶廚餘加上事業廚餘尚有23%以焚化處理,當中包括新北、臺北等14縣市利用即將退場的養豬或是焚化來處理廚餘。爰此,前開116年廚餘養豬全面退場、117年焚化與掩埋廚餘退場,我國縣市政府針對廚餘處理量能究竟是否足夠,仍應視去化技術與去化規模而定。另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乃轄管全國之廢棄物處理,國家政策既針對廚餘去化方式作重大改變,而部分業者為因應該案,亦與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研究或至國外學習具備低汙染、無廢棄物產生之廚餘去化技術。而針對各縣市之廚餘處理量能係由縣市政府自主填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轄管全國之廢棄物處理,卻未積極盤點縣市廚餘去化量能與技術,亦未於多元垃圾處理計畫中規劃補助縣市政府引進廚餘去化技術。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就各縣市政府目前已採用的廚餘處理技術(含試驗中),就其方法(原理)及優缺點,完整分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276】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二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分支計畫編列9,500萬元,用以辦理垃圾清理督導管理相關工作於一般性補助款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科目項下編列4億5,49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環保設施有效管理與效能提升等經費,合共5億4,990萬元金額龐鉅,然全國垃圾處理量能有限之問題存在已久,環境管理署在預算案中自承「問題存在已久」,既然已知量能有限,為何115年度的預算分配仍以「設施維護(補助)」與「行政督導」為主,而非大規模投入「源頭減量」或「新型設施興建」?「多元化垃圾處理」第2期計畫,是否包含新型態的處理技術(如SRF固體再生燃料)的實質推廣,還是僅止於「督導」現有流程?垃圾去化的效率,而不是公文往返的頻率!」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科目名稱

分支(補助)計畫名稱

預算案數

環境部主管-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

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

95,000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

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

454,900

合計

549,900

【28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二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辦理全國模範清潔隊員表揚活動及清潔隊員安全講習、濟助案件審查等,需一般事務費284萬4千元、兼職費3萬元及國內旅費57萬6千元。編列預算345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編列經費辦理清潔人員安全照護及表揚活動。查114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382之(4))指出近年清潔隊員遭民眾辱罵攻擊案件頻傳,要求強化勤務安全保障。雖 115 年度預算案提及辦理安全講習,然對於具體降低衝突之措施與各縣市人力缺口盤點情形仍未詳盡說明。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全國清潔隊員執勤安全與職場衝突改善方案」。【29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三) 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汰換稽查督察用電動汽車6輛(含充電樁1式),需設備及投資1,123萬元,編列預算1,123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於區域治理科目下編列1,123萬元汰換稽查督察用電動汽車6輛。查114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44)雖支持優先汰換為電動車輛,但亦關注充電樁布建之完整性。115年度一次性汰換6輛,需確認3區環境管理中心之充電基礎設施是否完備,以避免車輛閒置。爰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採購電動車時併同考量充電樁的設置,以利執行公務。【29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補助地方政府挖掘清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含清理試驗計畫挖出暫置於臺南市城西掩埋場之廢棄物),期有效保護水域環境,為國人打造更潔淨之生活環境。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5,888萬6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新增「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115年度編列3億5,888萬6千元。該計畫總經費高達13億6,000萬元。計畫內容涉及大量挖掘、清理及監測作業。鑑於 114 年度立法院多次關切有害廢棄物不法回收與二次污染問題(決議(五)之1)。為確保大額新興計畫之施工品質與避免二次環境負擔,應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確實執行環境監控及風險管控作業,避免施工期間增加環境負擔並防範二次污染發生。【30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五)馬公第三漁港近期因報廢貨輪切割作業未依法申請,短期內連續發生火警,暴露港區廢棄物處理及環境風險管理之重大漏洞。該等報廢船舶長期停泊、違規拆解,甚至衍生海廢堆積、油污與火災風險,顯示主管機關未能有效掌握廢棄物源頭與處理行為,相關稽查與預警機制明顯不足,對於高風險作業缺乏事前控管,致污染與公共安全風險同時擴大。復就制度面觀之,港區管理涉及地方政府工務、農漁及中央環境主管機關等多頭權責,對於報廢船舶之廢棄物認定、清除處理及場域管理缺乏統一規範,致現場長期處於管理真空。於廢棄物堆置、非法拆解及火災風險反覆發生之情形下,顯示現行監管體系未能有效運作,相關政策執行與預算效益均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澎湖縣環保局辦理情形書面報告。【30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六)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億4,250萬 6千元及「業務費」預算1,638萬元,合共3億5,888萬6千元,用以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然該案遭環境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境管理署編列業務督導管理費5,803萬元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執行工作相近,且部分工作內容係屬該署既有之區域治理稽查業務重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明確區分與地方權責相異處,並切實執行。【308】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二十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推動地方政府辦理管轄海岸巡檢管理及海岸清理維護,本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1,336萬2千元,經查114 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15、19)關切全國海岸廢棄物分布掌握不足,且部分原鄉海岸仍存在「垃圾瀑布」問題。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能確實提升海岸清潔度(指標 0.55 公噸/公里以下),達到「定期清、立即清、緊急清」機制,確保每一吋海岸都有人管,乾淨可達標之目標。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持續加強推動「向海致敬」計畫,減少海岸廢棄物堆積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及重點場址清理進度報告」。【30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八)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500萬元。有鑑於全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逐年增加,垃圾暫存量由民國107年度的21.23萬公噸增加至112年度的84.01萬公噸,成長近三倍。且依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指出,全國已活化之掩埋空間剩餘容量未及六成(59.89%)。且113年度全國焚化飛灰再利用率僅13.02%,且高度集中在4個地方政府,其餘縣市仍須全數掩埋,嚴重消耗掩埋場壽命。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在如何「提升地方政府焚化飛灰再利用率」之相關具體舉措付之闕如,始終無法加速去化各縣市暫存垃圾之問題。請環境部加強與產業部門及技術部門合作,將整體再利用情形及規劃,彙整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333】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九)有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 年度「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共編列5億940萬元經費預算乙案。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其實於環境保護署時期自100年度起即建置管理系統,但非法棄置案件仍頻傳!108至113年度平均每年通報新增129處列管場址,廢棄物量高達28萬公噸。清理成本龐大:目前尚有444處場址列管中,推估清理費用高達 15億6,800萬元,若不從源頭遏止,將造成國庫沉重負擔。爰建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廢棄物非法棄置防制作為」書面報告。【33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十)鑒於現行公共廁所興建及修繕補助政策,係由環境部透過補助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辦理,依據現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主管「美質環境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公共廁所之規範,公共廁所設計以推動坐式馬桶為主要方向。然而,相關政策推動尚缺乏完整之使用者需求調查及分眾評估機制,恐未能充分反映不同年齡層、地區特性及使用習慣之差異。另查,目前公共廁所改善預算多集中於硬體興建與修繕,惟實務上民眾反映之主要問題,係集中於清潔維護、管理機制及使用行為等面向。現行資源配置偏重工程建設,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仍有檢討空間。此外,補助案件執行過程涉及繁複之工程程序及行政作業,包括設計審查、招標流程、督導機制及各類計畫書與紀錄文件,對地方政府行政量能造成相當負擔,亦影響政策推動效率。為提升公共廁所改善政策之整體效益,爰請環境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納入下列事項研議精進措施:一、針對坐式與蹲式馬桶之配置比例,應配合辦理全國性使用者需求調查,並依不同族群及區域特性,增加補助坐式廁間數量之比例。二、要求受補助機關加強清潔維護與管理,並研議建立公共廁所清潔維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回應民眾實際使用需求。三、檢討並簡化補助案件之行政流程,減輕地方政府執行負擔,提升補助案件行政效率。【336】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第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原列7億1,736萬7千元,減列:

(1) 第1目「科技發展」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40】。

(2) 第3目「環境研究」113萬元(含「派員出國計畫」3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38】、【348】。

以上共計減列41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1,323萬7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1億4,261萬2千元。經查: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準此,為提升環境研究量能,該院已設置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等研究相關職務,又預算員額已依組織法規定編列足夠研究相關人員,應可提升環境研究量能,然分析各該項委辦計畫,各計畫委辦費預算比重過高,如細懸浮微粒成份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淨零政策之環境風險評估、水體重金屬檢測技術開發研究等計畫之比重皆為100%、其餘計畫之委辦比重亦有過高情事,顯見研究職人員並無法因人數增加而提升自行研究量能,反淪為專案計畫發包與管理人員,與組織之研究性質定位不同,爰建議凍結3,000萬元,並請環境部檢討並督導國家環境研究院之研究量能,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俟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341】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預算編列7億1,736萬7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預算案於第3目「環境研究」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於本科目中編列預算3億1559萬1千元。環境陳情及檢舉案,長年皆為噪音或異味汙染為重,且民眾對於該類污染陳情之處理滿意度最低,因此亟需發展建立相關智慧監控,如建立噪音計監測網,整合音源追蹤與影像辨識技術設施等科學儀器執法。然噪音檢測設備與機構不足,也造成許多地方噪音治理的瓶頸,因此,提升環境檢測定機構及機動車輛測定機構許可認證量能、精進相關法制檢討就更加刻不容緩。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 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2,096萬3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國環院)其新編列「淨零排放-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預算,但過去執行相關記錄不佳。經查,根據審計部113年6月的查核,過去的「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中,竟有16.8%(21項)的計畫執行成果與氣候變遷調適難以連結,而卻又編列此資訊整合平台經費規模4,900萬元預算)。再者,「不當調適」(Maladaptation)之風險報告曾引用了聯合國IPCC的警告,強調錯誤的調適行動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故若科學基礎不穩,且若調適平台僅是資料串接,而無有效的風險鑑別,可能導致「不當調適」及後續擬定策略時缺乏合宜參據。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44】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排放-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建構及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900萬元,用以辦理開發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並進行氣候變遷調適培力研究暨國際合作等。鑑於環境部102年度起即分階段推 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並陸續建立推動機制,「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亦將屆期,惟經審計部於113年6月查核指出,有部分行動計畫之執行成果難以反映氣候變遷調適之合宜性。爰國家環境研究院於研發建置上開平台時,允先妥為整各調適領域之需求,俾為後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擬定時,各調適領域規劃相關策略及行動方案之參據,以降低不當調適風險,並提升調適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四)鑒於丹尼絲颱風帶來的災情,致使嘉南地區有許多太陽能電板,散布在農田及海域。整體受損的電場有40座,包括大型水面型案場4案、大型地面型案場1案、較小光電業案場25案、非電業案場10案。所涉及的電板清運回收,外界有質疑是不是有毒的物質會流入海洋;是否有實際監測過?查國家環境研究院乃環境部技術專業機構,然面對光電板外界疑慮,國家環境研究院並未提出任何說明,亦未進行相關監測研究計畫;將問題留給環境部說明,漏失發揮專業機構建立形象之機會,消極態度顯而易見。爰針對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3億1,559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提出如何精進環境研究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34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 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環境研究應用」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78萬4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雖進行光電板破碎溶出實驗並主張符合相關標準,然該等試驗多屬實驗室內短期與極端條件之模擬,與實際環境中長期曝露情境顯有落差。現實中光電板破損後,常散落於野外、埋入土壤或經雨水反覆沖刷,其長期累積效應、遷移途徑與生態暴露,非單次溶出試驗所能充分反映。於缺乏長期追蹤數據與多情境驗證之下,即以實驗結果作為安全性判斷依據,恐低估對土壤與水體之潛在影響,致整體風險評估偏離實況。復就制度面觀之,主管機關未建立長期環境監測與現地追蹤機制,亦未補強不同環境條件下之風險評估模型,顯示研究設計與政策需求未能有效銜接。相關方法學與評估結論亦未見第三方專業機構複核,專家諮詢過程與會議紀錄未公開,難以確保其科學性與公信力。於科學基礎尚未完備之情況下,即據以作為政策背書,難符審慎原則,相關政策與預算之正當性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 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7,180萬元。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為進行噪音監測資料數據分析,已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臺,惟囿於資料傳輸介接方式未獲共識,迄未完成相關設備及監測資料整合,致各地方政府未能上傳相關監測數據,辦理後續數據分析及加值應用,影響平臺建置成效,故建議凍結5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5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七)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管理」項下「環教認證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萬元。國家環境研究院編列經費赴芬蘭考察「綠色產業發展及綠領人力轉型策略」,其計畫內容主要為參與國際訓練或會議、與國外機構交流,以及實地了解綠色經濟發展與人力培育策略等事項。然整體規劃多屬概括性交流與觀摩,未見具體技術引進、檢測方法精進或研究成果轉化之明確目標,與國家環境研究院以環境檢測及技術研發為核心之職掌顯有落差,機關分工未臻明確。另該計畫所列內容多屬政策觀察與經驗蒐集,具高度可替代性,本可透過國際報告、線上研討或跨部會資料整合取得,卻仍編列相對偏高之出國經費,且未訂定具體績效指標或後續應用機制,難以評估其對國內環境政策或技術發展之實質效益。在研究資源有限之情形下,仍推動內容空泛、成果不明之出國計畫,顯有資源配置失衡之虞,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爰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33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八)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研究-科技發展」預算編列2,164萬9千元。有關國家環境研究院115年度於「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編列640萬元。雖國家環境研究院並非我國動物實驗管理之主責機關,惟其職掌涉及環境毒理、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替代測試方法之建置,仍應扮演我國推動動物實驗替代科技之重要技術支援角色。鑒於國際間已逐步推動「3R原則」,即 Replacement(替代)、Reduction(減量)及 Refinement(精緻化),以降低動物實驗使用並提升科學評估品質。爰建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相關跨部會合作平台,包括環境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學研機構,共同推動動物實驗替代技術之研究、驗證、法規銜接與人才培訓,並投入新興生物醫學技術、體外測試、電腦模擬及次世代風險評估方法之發展,以完善我國動物實驗替代科技體系。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九)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研究-科技發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764萬2千元。經查:細懸浮微粒成份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已於113年完成先期研究(113FB003)、該計畫經費決標金額為1,155萬,依照該先期研究之研究建議,1.對上風處汙染掌握仍有不足、2.未來累積不同風場及測站數據後,深入分析空間差異顯著的污染成分,惟該先期研究之採樣點為線西、二林、崙背、斗六、新港、嘉義,又115年度計畫為進行以嘉義為核心及其周邊地區,故115年度該計畫之規劃內容顯與前述113年之先期研究之研究建議兩點均不相符;應精進規劃測站位置並持續累積不同風場之數據,強化空間差異顯著污染成分之解析能力,以提升空氣品質管理之科學支撐基礎。【343】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6,775萬元。鑑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辦理淨零綠領人才培訓,目前推動方式多偏重於辦理場次及參與人數之量化指標,缺乏對實務應用效果之追蹤檢核。為確保公帑發揮實質效益,該計畫應強化對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如廠房生產管理、農林畜產業經營者)之培育,使其能將碳盤查及減碳技術直接應用於生產實務;同時,在校園端之培育應與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院深度整合,避免通識型教育之資源重疊,改以培育具備跨領域專業技術之實質綠領人才。爰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應檢討114年度推動情形,並針對「實務應用導向之課程設計」與「產學專業整合機制」提出精進計畫。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十一)查環境部 115-118年度於「氣候變遷」計畫下,編列「淨零排放—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建構及推動計畫」。旨在開發風險評估工具、建置資訊整合平台並進行調適培力研發。然而:一、平台實用性與需求落差:該計畫預計研發風險評估與策略模擬工具,惟目前氣候變遷調適資訊偏重於上游基礎科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游應用端(各級地方政府、企業)皆反應既有工具過於艱澀,難以應用於地方基建規劃或都市計畫調適,預算投入後之效益有待觀察。二、人工智慧應用目標模糊:計畫提及將透過人工智慧方式掌握使用需求,然而對於如何整合跨部會(如農業、經濟、內政部)調適資料,如何轉化為具備「在地化」參考價值的數據,缺乏具體之查核點與技術規範。三、國際合作產出值不明:「氣候變遷調適培力研究暨國際合作」編列2,400萬元,用於辦理論壇與國際交流,惟在碳費徵收與調適法制化之關鍵時期,該國際合作之具體回饋機制與對國內政策之實質貢獻度,有待釐清。國家環境研究院115至118年度「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業務」計畫經費共2億元,115度年度編列4,900萬元,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平台如何落實地方應用與跨部會資料精進方案」書面報告。【346】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十二) 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1億4,209萬6千元。其中03-檢測技術發展、05-強化全國環境檢測分支計畫皆有購置高額儀器設備,復以前瞻計畫亦有購置相關貴重儀器設備(如前瞻五期編列2,800萬建置不同碳源之來源量測鑑識方法及購置設備)。按金額500萬元(含)以上之貴重儀器為國家耗費鉅額公帑購買,應積極研謀提升使用效能,方屬妥適。又加強研發或檢測量能購置貴重儀器設備本屬當為,然行政單位應於購置前針對需求、未來可提供服務時數(小時)、實際服務時數及占可提供服務時數之比例、可能收入及支出(包括維護合約及零件更新等費用)狀況、預計SCI期刊發表篇數、論文引用數等,應先妥適評估後,並將分析結果作為後續貴重儀器經費分配及購置之依據。同時亦應訂定「貴重儀器使用效益評估作業要點」,方能建立有效運用貴重儀器制度。爰請國家環境研究院2個月內針對上述理由提出書面報告。【34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三)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環境研究應用」預算編列988萬4千元。一、《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及第6條揭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環境部爰依此共同發布《國家氣候變遷科學報告2024:現象、衝擊與調適》,提供各級政府於風險評估及調適規劃時所需之氣候變遷資訊。二、然目前兩部會於氣候科學研究推動之權責分工與整合機制尚待釐清,為確保各資源有效運用,爰請環境部偕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雙方於氣候科學研究推動之權責分工、合作模式及整合機制進行說明。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林淑芬

(十四) 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檢測技術發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343萬元。現行環境監測體系對於新興污染物之掌握顯有不足。針對受損光電板可能產生之塑膠微粒污染,主管機關經質詢坦承,相關檢測方法學尚未成熟,現階段監測仍以重金屬為主,對於塑膠微粒之實際分布與濃度缺乏有效掌握,顯示環境風險評估存在明顯空窗。於光電設施快速擴張之情形下,未能同步建立監測與評估機制,難以及時掌握潛在污染對水體與生態之影響。復就政策執行而言,主管機關於明知檢測能力不足之情形下,仍未提出具體補強計畫與時程,亦未建立跨部會研究與監測整合機制,致新興污染風險長期處於低度監管狀態。此種「先開發、後補救」之作法,顯與預防原則不符,亦難以確保環境品質與公共健康安全,相關預算編列與政策配套顯有檢討必要。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就塑膠微粒檢測技術發展現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五) 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檢測技術發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343萬元。高雄馬頭山自然保育區遭傾倒大量廢鋁渣及營建廢棄物,已有多項重金屬超標情形,然國家環境研究院仍將該批廢棄物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未就其實際環境危害進行更高風險分級與判定,致應變措施未能及時啟動。於保育區此類高度敏感場域,檢測與判定本應採取從嚴原則,然現行作法偏重形式分類,未充分反映污染物特性及環境衝擊,顯示風險評估機制未臻周延。復就執行面觀之,國家環境研究院未即時整合多元檢測方法與現地監測資料,亦未主動釐清外界對污染程度之爭議,導致中央與地方對污染認定標準不一,影響後續應變決策與處置效率。於污染已對水體與生態造成明顯影響之情形下,仍未主導建立完整風險判定與應變指引,顯示專業支撐功能未能有效發揮,相關政策與預算執行成效顯有檢討必要。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就棄置案件的檢測技術協助所扮演角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0項 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原列20億6,273萬3千元,減列第3目「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6,243萬3千元。【284】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項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4億5,490萬元。極端高溫日益頻繁、夏季持續日數不斷拉長,高溫成了國人健康與日常生活的重要威脅;環境部表示,114年7月推出「抗高溫涼適地圖(Cool Map)」,目前已累積逾5,000個涼適點,未來將持續增加,預估明年可達上萬個涼適點,另,115年將納入以兒童、長者等高溫脆弱族群為主的核心政策,如增加涼適點密集度、推動戶外活動設施改善等,打造更韌性台灣。此做為誠屬至當至允,然對於各縣市辛勞之垃圾清潔隊同仁,於夏季長時間需站立在垃圾車上執行清運及回收工作,無處躲避高溫曝曬及採取相關降溫措施,致使南部及花東地區部分清潔隊員發生中暑及熱痙攣等危害,並遭媒體揭露多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至今仍未進行熱危害之調查及評估,提出保護清潔隊員之熱危害預防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避免垃圾清潔人員高溫熱危害預防具體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34億4,968萬5千元,配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環境部單位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萬元,爰併同調整減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政府撥入收入」之「公庫撥款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億4,918萬5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16億6,497萬3千元,減列:

(1)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空氣品質監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5】; 配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環境部單位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萬元,爰併同調整減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內「捐助、補助與獎助」50萬元。

(2)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1、22、23】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7、28、29、30、31、32】

(4) 「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4】

(5)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100萬元。【47】;前揭計畫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51】。

以上共計減列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5,597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7億8,471萬2千元,增列850萬元,改列為17億9,321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0元,照列。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查「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是作為「推動固定污染源整體管制減量策略計畫」的一個核心基金,然而近期不論是重啟麥寮電廠,南投增設焚化爐等政策,環境部以及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均無具體、積極的作為,令人不禁質疑環境部「推動固定污染源整體管制減量策略計畫」的決心為何。為撙節政府經費,爰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建議刪減5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具體精進作為,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通過決議36項:

1.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38億4,778萬4千元用於地方分配,根據明細表,移動污染源預計徵收約48億8,800萬元,其中80%(約39億1,000萬元)撥交中央統籌運用,僅20%撥交地方。移動污染源(車輛汽柴油)之污染排放直接影響地方居民健康,且地方政府需負擔第一線的交通管理與稽查人力,中央拿走八成預算的比例是否過高?如何確保這39億元能公平回饋到高污染負荷的縣市?空氣品質監測與技術應用115年度編列多項參與AI與機器學習相關國際會議(如ICML2026),環境部應具體說明過去參加此類會議後,如何將技術轉化應用於國內空污預報?是否有實質改善預報準確率?固定污染源與溫室氣體防制近年來民眾對特定致癌物(如環氧乙烷、重金屬等)高度關注,115年度編列計畫中,針對特定高風險工業區(如特殊性工業區)的監測制度研究,預計能達成多少實質減量目標?移動污染源管制與運具電動化:移動污染源管制的專業服務費編列了1億2,400萬元。其中包含「維持車輛低污染排放水平」等工作。請環境部說明,在電動車普及化的過渡期,針對高齡老舊柴油車的汰換補貼,除了目前方案外,115年度是否有針對特定熱點區域(如港區、物流中心)加強管制的具體作為?另針對「跨區域空污治理」與「偏鄉交通運具電動化(屏東偏遠地區公車換購)方案」不盡理想。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三,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洽相關部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2.針對環境部及各級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依據113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意見,近年空氣污染防制費應追補繳件數及應追補金額大幅攀升,自111年度之458件、1億3,000萬餘元,上升至113年度之591件、2億7,160萬餘元,合計1,519件及5億4,392萬餘元,截至113年底止,前開應追補繳案件尚未繳納金額計2億5,185萬餘元(占46.30%)。且部分業者短漏報情形嚴重,3年內累犯2次以上者達196家。此外,環境部抽檢複查地方環保局審查案件,發現因原核算錯誤須變更結果之比率,由112年度之5.66%大幅攀升至113年度之12.20%,顯見審查品質不一;且現行考評機制未將追補繳成效納入指標,恐影響基金收入之完整性。另環境部長年未依會計制度認列歸屬中央之40%分配款,於113年底始透過「空氣污染防制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確認應入帳之尚待追補繳款項共計1億8,718萬餘元,而系統無法區分款項年度,導致帳務處理未臻周妥。為督促環境部偕同地方政府清理催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完備內控機制及精進會計帳務,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0,886萬1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5,814萬7千元。有鑑於高雄地區空氣品質雖已逐年改善,惟小港、前鎮、大寮等工業活動密集區域,仍長期面臨空氣品質不佳、污染來源複雜及民眾陳情頻繁等問題。再者,部分高污染風險區域之空氣品質監測設備布建仍有不足,恐影響主管機關即時掌握污染變化、追蹤污染來源及採取防制措施之能力。爰建請環境部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針對高雄市空氣品質較差及高污染風險區域,強化空氣品質監測設備布建、移動式監測、感測器資料整合及污染熱區分析,提升污染掌握度與稽查精準度,並協助地方政府加強污染來源管制及改善措施,以維護高雄地區居民健康及環境品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4.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近年高屏地區經納管之公私場所,仍存有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逾指定削減目標值之情事,應積極研謀改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2固定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3億1,189萬元,用以辦理固定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環境部自104年度起即針對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總量管制,惟經納入列管之公私場所迄多有排放量超逾目標值之情形。機關應將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效益。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2)審計部指出,政府已對公私場所等固定污染源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由環境部委託地方環保機關執行費用核算(定)、查核及追補繳等作業,惟各公私場所近3年度短、漏(誤)報情形頻仍,尚待追補繳金額頗鉅,又相關費用核算、帳務處理及考核作業未臻周妥,環境部應儘速督促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速清理催繳及完備相關內控機制,以增裕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達成防制污染目的,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據環境部調查顯示,我國113年及114年總體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值皆維持12.8(μg/m3),而PM10濃度值則從28.1(μg/m3)上升到28.4(μg/m3),另查,中部空品區pm2.5從113年的13.5(μg/m3)上升到114年的14(μg/m3);雲嘉南空品區的pm2.5,從113年的16(μg/m3)上升到16.5(μg/m3),考量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連年增加,但空污減量措施未見成效,爰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就固定污染源排放PM2.5不減反升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涂權吉

5.審計部指出,政府已針對公私場所等固定污染源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由環境部委託地方環保機關辦理費用核算、查核、追補繳及相關作業。惟近3年度各公私場所短報、漏報或誤報情形頻仍,待追補繳金額仍屬龐大,顯示現行申報查核、費用核算及追繳管理機制仍有不足。此外,相關帳務處理、內部控制及考核作業尚未臻周延,恐影響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公平性及基金收入穩定性。爰建請環境部督促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速辦理欠費清理、催繳及追補繳作業,並檢討強化申報查核、帳務管理、內控稽核及地方執行考核機制,以增裕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提升空氣污染防制成效。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邱鎮軍

6.辦理空氣品質有鑑於高雄土方處置爭議,在啟用南星計畫暫置區後雖暫時緩解,惟土方運輸過程中,每日仍有高達八、九百車次大型車輛頻繁行經沿海路、南星路等道路,形成嚴重移動污染源,並衍生揚塵、噪音、交通安全及道路負荷等問題,已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品質與健康。建請環境部針對土方運輸路線、車次頻率、車輛排放、揚塵防制及道路清洗等事項加強管制與稽查,並研議導入車輛分流、時段管制、即時監測及污染熱區管理措施,以降低大型車輛密集通行對當地環境及居民健康之衝擊。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16億5,99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7.審計部指出,惟部分空品區細懸浮微粒濃度減量未達分區目標,又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第二實施期程未能如期銜接,總量管制目標設定過於寬鬆,且未針對衍生性PM2.5之前驅化學物質設定管制目標,不利全面評量空氣品質,並積極促進有效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4,26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8.審計部指出,部分空品區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減量未達分區改善目標,顯示我國空氣品質改善成效仍有區域落差。另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二實施期程未能如期銜接,且總量管制目標設定偏於寬鬆,恐削弱污染減量之實質效果。再者,現行管制內容尚未針對衍生性PM2.5之前驅化學物質,如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設定明確管制目標,恐不利主管機關完整評估污染形成機制及改善成效。爰建請環境部檢討各空品區PM2.5減量目標達成情形,並儘速強化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之期程銜接、目標設定及前驅物管制機制,以提升空氣品質治理效能,促進我國空氣品質持續改善。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4,26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邱鎮軍

9.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0億0,463萬5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計畫於114年編列預算21億1,000萬元,最終決算數僅18億2,000萬元,預算執行率僅達86%,遠低於113年預算執行率96.8%,顯示目前預算與實際執行能力存在極大落差,爰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0億0,46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檢討預算執行落差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陳菁徽

(2)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成果報告書顯示,若可提供穩定、快速的廢漁網回收管道,即使沒有廢漁網回收獎勵金,漁民亦有意願將廢漁網進行回收,穩定、快速之廢漁網回收管道,攸關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成效,從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角度出發,環境部應積極協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廢棄物、廢漁網優化去化管道並增加政策誘因,爰此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0億0,46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0.有鑑於「資源回收之宣傳輿溝通業務」之預算較114年度增加新臺幣240萬元,增加項目為「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惟其增加原因、補助對象、執行內容及預期效益尚待進一步釐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就預算增列之必要性及具體用途提出說明。另近年電子產品推陳出新,汰換週期持續縮短,電子廢棄物產生量亦逐年增加。據統計,臺灣廢棄電子電器類回收量已由106年12萬0,418.4公噸,增加至113年18萬0,403.9公噸,顯示電子電器廢棄物管理已成為資源循環政策之重要課題。惟目前仍有部分廢棄電子產品未循正規回收管道處理,恐衍生重金屬、有害物質逸散、非法拆解、資源流失及環境污染等問題,形成另類環境負擔。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電子廢棄物回收管理、流向追蹤、非法棄置查核、再使用及再資源化機制,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執行時程。爰此,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預算編列3,28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11.有鑑於「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項下、服務費用預算較114年度增加新臺幣6,075萬5千元,增幅甚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就預算增列之必要性、委辦內容、執行項目、預期效益及績效指標提出具體說明。再者,一次用產品、產品包裝及網購包裝以及廢棄物等之減量成果仍未臻理想。根據統計,我國塑膠類垃圾占比逐年上升,已由107年之18%,增加至111年之28.4%;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亦持續攀升,由109年984萬9,675公噸,增加至113年1,176萬3,891公噸,創近5年新高;114年1至9月更已達879萬4,039公噸,顯示我國源頭減量政策仍有待強化。爰要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一次用產品、塑膠袋、產品包裝及網購包裝等廢棄物減量政,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研議提升塑膠袋使用成本、推動無包裝或低包裝銷售模式、強化網購包裝減量規範、擴大業者源頭減量責任及建立量化績效指標等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爰此,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3億5,614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12.115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預算編列192萬1千元,經查,環境部114年旅運費預算195萬1千元,決算僅執行68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35%,而115年相關預算卻未依實際決算數進行檢討,仍有預算浮編之狀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經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撙節政府開支。【3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鎮軍

13.經查「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精進」計畫之預算從前一年度的5,270萬元暴增到115年度的8,479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更是從3,695萬1千元,飆升至6,161萬7千元,考量環境教育推廣是常態性業務,應在配合重大政策或新增全國性大型專案的情況下,始得增列經費。爰針對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精進」預算編列8,47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14.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扎根培力計畫」預算編列9,685萬3千元。近年淨零綠生活的成效主要推動環保集點部分,其中環保集點 (Green Point) 普及部分,透過 App 獎勵機制帶動綠色消費,目前會員數已突破百萬人,串聯通路包含四大超商、大型超市及大眾運輸系統。經查,環保集點APP收穫許多評論反應,如APP使用容易卡頓、APP的點選反應很延遲、點選會員鍵無法點選等。相關活動的確受到民眾喜愛,但程式應用尚有相當改進之處,應盡速改善提升APP完善度,便利民眾使用。爰此,提案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個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15.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億5,696萬1千元。依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顯示,本年度專業服務費從去年的2億7,800萬元,飆升至7億5,600萬元,暴增將近4億7,900萬元,經查,115年度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專業服務費內容,與114年度相關計畫內容並無顯著差別及重大新增業務,預算增加原因尚待說明,爰凍結專業服務費預算2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16.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預算編列19億8,565萬3千元。為達成2050淨零碳排為因應氣候變遷危機之國際共識,各國正加速推動能源、產業、交通與生活轉型,並將科技研發視為關鍵驅動力。推動國家淨零轉型需高度跨領域整合與跨部門協作,在臺灣淨零科技方案推動小組的指導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於3月13日舉辦「2025前瞻淨零科技論壇」,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專家學者,齊聚討論包括複合式海域能源、低碳氫(氨)能、淨零智慧電網、前瞻地熱推動、產業設備整合AIoT創新節電、碳封存整合社會治理、生物質能資源化、基盤設施與建成環境淨零轉型等八大複合式淨零科技議題。論壇所探討之複合式議題聚焦2030年前具落地潛力的科技,透過場域驗證技術可行性、社會接受與環境友善,建立技術信心與應用基礎。惟對於「碳封存整合社會治理」議題,該論壇未見具體明確之結論與方向。亦未見氣候變遷署就如何推動碳封存的整合社會治理,對外界明確說明,使民眾對此議題難以親近及認同,亦不知如何參與配合。爰凍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排放管理100萬元,待提出如何精進說明碳封存的整合社會治理具體內涵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17.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精進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與管理制度工作」預算2,100萬元。用以精進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與管理制度工作。為推動第三者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工作,氣候變遷署修法放寬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查驗人員應具備之學歷、經歷、整併簡化許可查驗項目等,並陸續辦理查驗人員相關訓練,惟目前查驗機構取得許可查驗項目之涵蓋率仍皆未及八成,爰環境部仍應持續積極輔導查驗機構拓展查驗項目範圍,俾提升許可項目之涵蓋率,以健全溫室氣體查驗體系。爰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18.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預算編列2億3,929萬9千元。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環境部為避免企業進行「漂綠」,雖已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惟相關監督、查核及審查機制尚未臻完備,恐不利主管機關檢視企業碳中和宣告之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亦可能影響社會大眾對淨零政策及企業減碳承諾之信任。爰此,建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參考國外碳中和宣告、碳權使用、第三方查證及漂綠防制等相關制度,儘速研議建立企業碳中和宣告之審查、揭露及追蹤管理機制,強化查核標準與違規處理措施,以避免企業以不實或誤導性宣稱規避減碳責任,並促進我國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之落實。爰此,提案凍結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19.氣候變遷調適工作複雜、重要且迫切,對於受到地形、產業等挑戰嚴峻的地方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輔導提出相關工作計畫,並投入資源以合作解決氣候變遷之調適課題。經檢視近年相關地方縣市執行成果,未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主動輔導之效。因應地方特性,如:台東焚風對健康及農業之衝擊,隨著台灣日益暖化更加大危害。爰針對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主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協助部分調適嚴峻地方政府之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0.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相關業務。有鑑於政府為健全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陸續建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機制,並分年編列預算執行各項調適工作,由不同調適領域工作分組之彙整機關,負責撰擬各調適領域之行動方案,惟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工作推動以來,我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方案由各調適領域機關所彙整之調適行動計畫缺乏上位審查機制,以供各調適領域彙整機關審查各項調適行動計畫與氣候變遷調適之關聯性及合宜性,除有限資源難以為最適配置外,亦恐難以有效避免不當調適,允待檢討善策,俾達強化調適能力及減少脆弱度之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專案合作計畫。經查環境部所擬「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係依循「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規定,連結氣候風險評估結果,並視需求端提出調適計畫落實推動,惟間有透過調適行動計畫進行長期監測或相關調查研究,蒐集氣候變遷衝擊相關影響數據並建置資料庫,以作為辦理風險評估後續作業之依據,或直接以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取代調適行動計畫辦理項目之情形。爰環境部應落實規劃階段應有之風險評估作業,以完備健全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基礎能力,降低脆弱度並強化韌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1.環境保護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各計畫之「水電費」及「一般服務費」分別編列1,483萬3千元及4億1,430萬7千元;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分析指出,環境部所屬機關部分由公務與基金預算共同分攤支應之辦公廳舍所需費用,有未依相關規定確實執行情形。包括:(一)環境保護基金與公務預算共同分攤之辦公廳舍費用,部分缺乏明確分攤原則。(二)部分費用各年度分攤比率懸殊,另部分未確實依所編預算合理分攤,致基金超預算負擔,與相關規定有悖。環境部所屬各機關因兼辦基金業務,部分辦公廳舍所需支應費用以共同分攤方式辦理,惟間有因分攤原則未臻明確,致各年度預算分攤比率懸殊,及未依相關規定依所編預算執行之情形,允待檢討合宜之分攤機制並加強管控,以資適法。環境部由公務及基金分攤,請環境部定期檢視滾動分攤合理性。【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2.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用以辦理固定污染源管制相3關業務。經查環境部自104年度起即推動「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惟該計畫第1實施期程於107年6月29日屆期後,迄114年8月底止已逾8年仍未能以第2實施期程銜接賡續辦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規定:「第2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2項、第3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3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之準則、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期間環境部雖發布「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正公告施行前過渡期間執行原則」以為過渡期間之替代方案,惟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逾目標值之情形頻仍,允待積極妥處,俾達空氣污染減量目標。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總量管制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3.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395萬5千元,用以執行固定污染源事業管理及區域治理計畫。經查環境部為提升高屏地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減量成效,於110年7月9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以健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抵換交易制度與市場機制,惟迄今仍有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減量措施比率未及一成、空氣污染削減量差額抵換件數及抵換量皆偏低之情事,允待研謀改善,俾提升既存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運作效能,以達空氣污染物減量目標。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總量管制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用以辦理「使用中汽(機)車污染管制及排氣檢驗站品質管理計畫」1,600萬元、「機車排氣分析儀巡迴查核檢校計畫」875萬元及「機動車輛污染檢驗測定機構技術能力查驗計畫」275萬元,合共2,750萬元。環境部為減少老舊機車空氣污染排放,除提供誘因鼓勵民眾淘汰老舊車輛外,亦推動老舊機車定期檢驗,惟二行程機車淘汰速度趨緩,迄今尚有24萬5,339輛二行程老舊機車,其到檢率皆僅四成餘且空氣污染排放檢驗不合率偏高,允宜探究淘汰速度趨緩原因並研謀善策,以提升民眾淘汰老舊車輛意願,俾利改善國內空氣品質,逐步達成國家淨零碳排之目標。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老舊車輛污染改善策進作法之書面報告。【14】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5.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500萬元,用以辦理推動使用中柴油車污染管制措施及油品採樣分析檢討專案計畫。鑑於國內移動污染源排放細懸浮微粒(PM2.5)統計資料,以1至3期大型柴油車排放量占比最高,環境部自108年度起推動1至3期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補助,並經數次展延辦理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環境部補助使用中1至3期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調修981輛,該部推估需改善車輛(1萬輛)未及一成;加以近四成無汰舊換新或改善調修之1至3期老舊大型柴油車未曾接受排煙檢測,環境部恐難掌握其空氣污染真實排放情形,允待檢討策進,俾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措施。【15】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6.臺灣長期重視室外空氣品質,卻忽略室內空品的重要性。同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自100年立法完成後,至今15年完全沒有再修正過,也因此臺灣室內空品長期處於停滯不前,無法與國際接軌的狀態。此一問題,環境部應積極快速的面對室內空品,首要除重新檢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同時亦應建立「跨部會室內環境健康治理平台」,惟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長照機構、醫療院所等場所規模較小,人力及檢測經費不足,建請環境部推動分級管理,保障敏弱族群室內空氣品質之安全。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修正重點,並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7.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3億4,500萬元,用以辦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暨細分類場興建、換購低污染資源回收車輛,其中2億2,000萬元係辦理「113至116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遷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經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自108年度起持續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與遷廠及興建細分類場,增加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分類項目與提升分類物之價值,並進行既有貯存場之環境改善工作,以翻轉髒臭印象,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進度多有落後,預算執行亦未能如期,本計畫113年度執行率僅26.66%,114年截至8月底止,當年度預算執行數占編列數亦僅10.41%,執行量能恐有不足,因此115年度預算案所編2億2,000萬元,允宜審酌執行量能妥為商榷。爰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及如何改善執行率報告。【2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8.根據11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規範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特別收入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有鑑於水污染防治基金近5年連年短絀,財務狀況持續未能有所改善(經查該基金110年度決算尚有賸餘2億3,557萬7千元,惟111年度首次由預算賸餘轉為決算短絀3,212萬8千元,隨後即逐年增加至113年度決算短絀5,579萬8千元,114及115年度亦預計將產生短絀4,159萬4千元及1,714萬3千元)。爰請環境部依上開規定,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開源節流書面報告,俾促進基金財務健全。【3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9.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4億2,530萬4千元,113至115年第一季的補助資料顯示,在排除地方政府與學校後,民間團體與企業的受補助狀況呈現極度不均。單筆核定計畫前50名清單中,「北美環境教育學會」單一計畫即獲得1,172萬5,000元的鉅額捐助。這筆預算對國內基層環教推廣的實質助益為何?為何國外組織的補助額度遠超國內專業環保團體?前10大受補助對象中,有多個單位是以不同計畫名稱重複領取,如「中華民國運動休閒推廣協會」累計領取超過510萬元。這是否有「預算切分、多頭申報」以規避上限的問題?承辦的HBL聯賽、美津濃接力賽、環法自行車挑戰賽,皆屬商業成熟、且具備高度贊助吸引力的活動。這些活動多數已向參與者收取報名費,並有商業贊助。為何環境部還要編列百萬預算「補助」其辦理所謂的「環教推廣」?這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日月光半導體」領取74萬、「台糖公司」各處累計領取近150萬、「來來超商(OK便利店)」領取80萬。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提供「運動休閒推廣協會」及「北美環境教育學會」近3年的結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30.環境教育推動計畫中,單是「媒體宣導」就編列了1,457萬3千元,佔基金媒體宣導費總額的三分之一。請問部會如何評估這些媒體投放(報章、電視、網路)對民眾行為改變的實際影響力?是否有具體的KPI(如觸及率之外的認知度提升指標)?預算內容多次提到「製作影片、文稿,藉由報章、雜誌、電視及網路」宣導。請問環境部在面對年輕族群與高齡族群時,如何分配不同媒體的投放預算?是否仍大量依賴傳統媒體(如報章、雜誌)而導致宣導效果不佳?對比114年度,115年度的媒體宣導預算是否有顯著增長?特別是在「環境教育」與「氣候變遷」項目中,宣導內容是否與往年雷同?如何避免每年編列高額預算製作類似的宣導素材,造成公帑浪費?機關應為利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效益。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31.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認證」預算編列7,490萬元。審計部指出,氣候變遷議題為國家當前關鍵政策,但現行取得「氣候變遷」領域認證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居各類專業領域類別之末,不利推廣氣候變遷領域之環境教育,此外,已修法調訓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惟修法後實施已逾一年,整體調訓率僅約3成,不利於法令及政策之宣達,爰此,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2.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認證」預算編列7,490萬元。氣候變遷為我國當前關鍵政策議題,亦為環境教育推動之重要核心。惟現行取得「氣候變遷」專業領域認證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於各類專業領域中人數偏低,居各類別之末,恐不利氣候變遷教育之推廣與深化。此外,環境部雖已配合修法,針對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辦理調訓,惟相關規定實施迄今已逾一年,整體調訓率僅約三成,顯示政策宣導、教育訓練及執行推動仍有不足,恐影響法令落實及環境教育品質。爰此,請環境部於1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33.環境教育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3推動環境教育札根培力計畫」及「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計畫,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分別為381萬元及131萬元,另編列「推展費」分別為184萬2千元及51萬6千元,用以辦理推廣淨零綠生活及綠色消費,並結合環境教育活動,運用報章、廣播、雜誌、電視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鼓勵民眾參與,以達到宣傳環境政策、推廣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之目的。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34.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扎根培力計畫」預算編列9,685萬3千元。查環境部推動環境教育人員培訓與認證制度,對於提升全民環境素養及推動淨零轉型具重要意義。惟實務上相關培訓課程費用多落在新臺幣數千至二萬元不等,對於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偏鄉地區民眾而言,仍具相當經濟門檻,恐影響其參與意願及取得環境教育專業資格之機會。目前環境部雖透過部分計畫性補助或委辦案提供零星培訓資源,然尚未建立全國一致且制度化之補助機制,亦缺乏針對弱勢族群之明確減免或支持方案,致使環境教育人員培育體系在公平性及多元性上仍有不足。環境教育作為推動全民參與永續發展之重要基礎,其人才培育機制不應僅限於具備經濟能力者,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函送具體補助方式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35.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9億5,716萬3千元。辦理內容包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等。為健全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行政院自102年度起分階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並跨部會合作陸續建立推動機制,投入鉅額經費以落實各項調適工作,惟迄至114年7月底止共3期之調適方案皆未就行動計畫所需資金妥予估列,與方案中所訂須嚴守成本效益之原則有悖。另鑑於調適策略執行成效評估之主要目的,係為衡量國家調適策略是否有助於增加調適能力及減少脆弱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大幅增加「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為39億5,716萬3千元,其執行成果應以具體、量化方式表達,俾得以有效評估並檢討行動方案執行結果與績效。環境部允應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36.鑑於我國已於115年起正式開徵碳費,現行碳定價機制仍以國內減量與國內碳權為主,惟依國際減碳趨勢,2030年後將進入更高強度減碳階段,屆時透過《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取得國際減量額度(ITMO)將成為我國推動淨零轉型之重要工具。目前全球碳權市場快速發展,非洲及中南美洲等地區已逐漸成為國際碳權供給之潛力區域,然我國在外交處境受限情況下,未來能否順利與相關國家建立合作關係,取得穩定碳權來源,仍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倘未及早布局,恐於國際碳權競逐中處於不利地位,影響我國長期減碳目標之達成。爰要求環境部應會同外交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儘速研議我國國際碳權策略,盤點潛在合作區域及國家,並評估透過公私協力模式,由民間先行布局、政府後續支持之可行性,同時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以強化我國於國際碳權市場之參與能力。環境部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際碳權布局及合作策略」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合作模式、風險評估、法制配套及具體推動期程。【5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8億3,279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9億3,845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8億9,434萬5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鑑於國內資源循環業根據回收品項可區分為:回收處理業之廢乾電池類、廢照明光源類、廢塑膠容器類、廢輪胎類、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鉛蓄電池類、廢紙容器、廢電子電器類、廢機動車輛類、農藥(含環境用藥)廢容器,及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之營建與廢電子類別。每種類別使用之設備、回收處理流程、作業方式及可能暴露之危害,存在差異。且該行業已開放外籍勞工從業,目前已有部分外勞開始逃逸,仍未見循環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以採取作為協助業者辦理外籍勞工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輔導等業務。爰請環境部針對外籍勞工勞動條件、職業安全(包括:高溫、燙傷、夾捲切割、墜落)、職業衛生(包括:噪音、粉塵、化學氣體、生物因子)、職業健康(包括:骨骼肌肉、眼睛刺辣感、惡臭刺鼻、中暑、熱衰竭)等主題宣導及輔導具體執行規劃。【5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環境部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13年短絀創5年新高(5,679萬元),114年僅到8月就短絀快追平113年。115年預算在廢輪胎收支科目竟然「同額編列」4億3,200萬元,明顯與連年短絀的現實不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的預算,廢輪胎這一塊已經連續5年「入不敷出」。111年開始短絀逐年擴大,113年赤字衝到5,679萬元,創下5年新高。到114年,光是前8個月,短絀就已經達到4,691萬元。我們現在是拿過去的積蓄在貼錢處理廢輪胎,這符合基金財務穩健原則嗎?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同時應加強廢輪胎處理的循環利用,以及技術的創新研發與提升,以維護環境安全及資源循環穩定運作。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109至114年度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收入及補貼情形表

單位:公噸;新臺幣千元

年度

回收量

回收清除處理收入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

賸餘(短絀)

109

149,798

416,370

428,527

-12,157

110

154,449

449,770

460,436

-10,666

111

149,892

446,358

454,235

-7,877

112

152,020

432,148

456,708

-24,560

113

150,325

440,469

497,268

-56,799

114

90,929

299,807

346,721

-46,91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3.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廢輪胎」預算編列4億3,200萬元,與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項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之「廢輪胎」同額編列4億3,200萬元,惟該基金辦理廢輪胎回收及再利用補貼作業結果,收支恐有失衡情形。為有效引導業者朝廢輪胎磨粉製程處理,提升投入廢輪胎高值化再利用量能,亦避免「內徑20英吋以上未達24英吋且輪胎階寬度13英吋或330公釐以上」特種胎因硬度及厚度特殊無人處理,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12年8月21日公告修正補貼費率,惟因未配套檢討徵收費率之合理性,致收支短絀數增加,環境部應研謀改善措施,俾維廢輪胎處理收支衡平。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5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64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53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88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針對「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近年連年短絀,濟助支出居高不下,考量原鄉清潔隊員多由在地族人擔任,其面臨之職業災害風險遠高於平地都會區,建請環境部專案協助原鄉公所落實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加強垃圾清運車輛保養維護,保障清潔隊員之工作安全。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2.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總收入264萬9千元(均為利息收入),總支出553萬5千元(濟助支出552萬元、其他支出1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本期短絀288萬6千元。有鑑於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連年短絀,且近5年濟助支出居高不下,環境部應妥為規劃財務收入,以縮減基金缺口,並加強清潔隊員職業安全教育及宣導,以降低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死亡事故。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開源節流書面報告,俾促進基金財務健全。【5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3、 繼續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全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7,0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6,75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50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2,725萬5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億2,567萬4千元,減列「獎金」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546萬4千元。【財2】

3.本期賸餘:158萬1千元,增列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9萬1千元。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295萬8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99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98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千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6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四、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8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8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散會

· 備註

115年5月28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通過復議案2項:

1、 委員王正旭、楊曜、劉建國、陳瑩、林淑芬及黃秀芳等6人,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繼續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經復議通過,並另作決議為「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

2、 委員林淑芬、王正旭、陳瑩、楊曜、黃秀芳及劉建國等6人,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第五項環境管理署中關於表述15案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經復議通過,並另作決議如下:

提案編號

提案委員

修正後決議

277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3,000萬元

278

陳瑩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刪減30萬元、凍結100萬元

279

王正旭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50萬元

281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50萬元

282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50萬元

284

陳瑩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06多元垃圾處理計畫

刪減30萬元、凍結100萬元

286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000萬元

300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000萬元

327

楊曜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00萬元

328

盧縣一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00萬元

329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500萬元

330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500萬元

331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00萬元

332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00萬元

334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 凍結100萬元

第277、286、300、327、331、332、334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3,000萬元

第281、282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50萬元

第329、330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