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6月17日(星期三)9時1分至17時
115年6月18日(星期四)9時至15時1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蘇清泉 盧縣一 王正旭 王育敏 邱慧洳 黃秀芳 陳菁徽 涂權吉 陳 瑩 楊 曜 邱鎮軍 林淑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楊瓊瓔 林倩綺 洪孟楷 范 雲 陳昭姿 葉元之 羅明才 (委員列席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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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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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育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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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 |
司長 |
廖崑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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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 |
林千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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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司長 |
蘇昭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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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司 |
司長 |
郭彩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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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 |
張靜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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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司長 |
蔡淑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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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 |
司長 |
劉越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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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司 |
司長 |
張雍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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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司 |
司長兼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所長 |
蘇奕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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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司 |
司長 |
祝健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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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司 |
司長 |
陳柏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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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司 |
參事 代理司長 |
張鈺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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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處長 |
許朝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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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 |
處長 |
李建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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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王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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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執行長 |
林慶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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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監理會 |
參事兼任 執行秘書 |
石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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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發展組 |
簡任秘書 |
張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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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組 |
科長 |
陳雅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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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 |
署長 |
沈靜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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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 |
署長 |
羅一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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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 |
署長 |
陳亮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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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署長 |
周道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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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 |
副署長 |
王德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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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 |
副院長 |
許惠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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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組長 |
烏惟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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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運用局 |
專門委員 |
陳秀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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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陳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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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 |
科長 |
柳雅斐 |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薦任科員 陳可盈 辦 事 員 陳幼倩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預算。
決議:
一、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二、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關於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主管部分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及盧召集委員縣一補充說明。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配合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列計。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2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3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0萬元,照列。
第18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3,870萬8千元,照列。
第186項 國民健康署207萬6千元,照列。
第187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8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1項 衛生福利部2億1,405萬7千元,照列。
第152項 疾病管制署1億3,214萬7千元,照列。
第15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0億4,756萬9千元,照列。
第15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0,099萬4千元,照列。
第155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5項 衛生福利部708萬8千元,照列。
第196項 疾病管制署153萬7千元,照列。
第19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5萬4千元,照列。
第19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46萬9千元,照列。
第199項 國民健康署16萬5千元,照列。
第200項 社會及家庭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201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億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2項 衛生福利部6,297萬7千元,照列。
第193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萬3千元,照列。
第19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86萬元,照列。
第196項 國民健康署8萬8千元,照列。
第197項 社會及家庭署3億9,912萬7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6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912億7,786萬8千元,減列:
(1) 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30萬元。【50.51】
(2) 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50萬元【70】;該目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50萬元。【90】。
(3) 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15萬元【119】;該目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0萬元。【129】
(4) 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之「業務費」10萬元。【185】
(5) 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100萬元。【190】
以上共計減列27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12億7,511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算編列8,000萬元。經查,該預算屬新增計畫,計畫內容提及「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期成果則載明將「辦理無人機醫療運補應用場域實作,災難時緊急救險,平時AI智能執行山區慢箋送藥及減省交通人力」。惟國際經驗顯示,無人機應用於醫療場域雖具有發展潛力,但要進入常態化運作,仍面臨諸多限制。112年11月21日發表於Drones 期刊之文獻Challenges for the Routine Application of Drones in Healthcare: A Scoping Review,中譯為「無人機常態化應用於醫療照護的挑戰:一項範疇回顧」。該研究指出,國際上醫療無人機雖已有盧安達、迦納、萬那杜等成功案例,惟多數國家仍停留在試辦階段,且多集中於特定航線、特定品項及特殊場域,尚未成為一般醫療物流之主流模式。該研究亦指出,無人機若要真正成為醫療體系中的常規工具,仍須克服多項關鍵缺口,包括是否具備成本效益、能否在真實情境中穩定節省時間與資源、是否具備防墜毀或防破損之醫療運送容器、是否建立相對應之測試標準,以及能否符合飛航安全與相關法規要求等。再以我國實際環境觀之,台灣地形特殊,山區高聳、地勢複雜,且天候變化快速,無人機作業半徑、續航能力、載重限制及通訊穩定性,是否足以滿足山區慢性處方箋送藥、災害緊急救險及醫療物資運補等任務需求,仍有待衛生福利部具體說明。尤其前揭研究亦提醒,許多醫療無人機研究多於理想條件下進行,常排除惡劣天候、複雜地形、障礙物、夜間飛行及通訊中斷等因素,致使實際效益可能被高估。再者,衛生福利部過去並無常態性使用無人機執行醫療運補之經驗,包含操作人員培訓、任務派遣流程、飛航安全管理、醫療物資裝載與接收、事故應變、維修保養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均尚待建立完整制度。如今衛生福利部新增編列8,000萬元預算大量採購無人機,卻未明確說明未來將由哪一單位負責統籌訓練、管理及維護,亦未交代無人機將分配至哪些醫療院所、衛生局所或偏鄉據點使用,以及各使用單位是否已具備合格操作人員與相應管理能力。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完整人員訓練計畫、設備配置規劃、操作管理規範及後續維運機制,避免預算執行流於單純採購設備,而未能實際投入醫療運補與災害應變任務。並請衛生福利部針對該新增計畫提出完整說明及檢討報告,內容應包括,台灣真實環境下之測試資料、山區與離島應用情境評估、惡劣天候因應、都市高樓及障礙物風險、禁限航區與夜間飛行規範、通訊中斷處理機制、醫療物資冷鏈及防破損設計,以及事故責任歸屬等事項。並請就技術面、法規面、人力面、社會面、環境面及資安面等六大面向提出具體評估,俾利確認本計畫是否具備實際醫療效益、成本效益及常態化推動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本項通過決議222項:
(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編列2,912億7,786萬8千元。在醫療科技進步與普及、全民健康保險體制的保障,以及醫療人員的悉心照護下,越來越多重症兒童得以穩定病況,在生命徵象穩定的狀態下,帶著所需的維生設備順利返家生活。然而,孩子回到家後所面臨的日常照顧需求,以及隨著年齡增長而增加的就學與生活適應,在現行制度下仍有許多挑戰與困境待解。目前政府針對重症兒家庭所提供的政策資源相當分散,缺乏系統性的橫向連結。例如:與醫療給付相關事項,屬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涉及醫療照顧與護理規範的業務,歸屬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與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而長期性的生活照顧與喘息服務,隸屬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至於社會福利補助或身心障礙資源相關,則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政。在體制缺乏有效橫向整合的現況下,這群在日常照顧上早已精疲力竭的家長,往往被迫獨自摸索複雜的行政體系,在公家機關與法規迷宮中四處奔波,無奈地成為了孩子的「最佳個案管理員」,這不僅對家庭造成極大的精神與時間負擔,更凸顯了現行制度對照顧者支持的不足。為從根本解決此一結構性障礙,消弭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各種困境,建請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盤點部內各司署現行針對重症兒童及其家庭的各項專案與福利資源,進行系統性的橫向對接,並於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重症兒專責諮詢個管中心」,透過建置制度化的單一窗口,主動且專業地協助重症兒家庭進行資源的精準連結與轉介,藉以降低重症兒家庭自行尋求各項資源的門檻與障礙,落實以家庭為中心的全人照護。爰凍結衛生福利部預算1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編列2,912億7,786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編列2,912億7,786萬8千元。(1)近年來,全球面臨缺工之困境,為吸引跨國勞動力人才進入本國服務並久留台灣,勞動部頒布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提供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永久居留之管道,條件包含總薪資逾2倍基本工資(即5萬0,500元)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2)然經查,長期照顧之相關技能證僅有丙級未有乙級證照,造成無法使用以及證照申請永久居留之制度落查,恐影響留才政策推動成效。(3)而長照技能證明制度為衛生福利部主管規劃之業務,為利長照產業專業分級及人力穩定,請衛生福利部就是否需增設長照乙級專業技能證照之職類設計、能力標準建構,並同步規劃實務年資及在職訓練之認定制度,以作為乙級證照取得之補充或替代機制,提出書面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編列2,912億7,786萬8千元。(1)衛生福利部長照給支付標準已逾7年未進行全面檢討與調整,然期間物價上漲、營運成本增加,第一線居服員薪資與勞動條件未能合理反映市場變化,導致人力投入意願下降,長照人力明顯出現招募困難與成長停滯現象。在高齡化快速加劇、照顧需求持續擴張下,若無法有效改善給付與勞動條件,將進一步衝擊整體長照服務量能。(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資源及需求調查,並據以規劃服務體系與資源配置,然現行制度下,給支付標準缺乏定期檢討與調整機制,導致政策反應落後於市場實況。給支付制度不僅影響服務提供單位營運,更直接牽動照顧人力留任與投入意願,屬於長照資源配置之核心事項,理應納入制度性、週期性的檢討範圍,而非長期處於被動調整狀態。(3)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同步檢討並合理調整給支付標準,並研議建立「主動」定期審視機制,將給支付標準調整納入制度化作業,並提出「長照給支付標準定期檢討機制」之具體規劃及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說明未來配合「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成立後,如何強化人力誘因、穩定照顧人力供給,以回應高齡社會下日益嚴峻之缺工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預算編列1億7,952萬2千元。1.衛生福利部預計於115至119年推動「第三期公費醫師制度」,預計招募750名醫學生,並將科別區分為「政策任務科」與「人才羅致困難科」。其中針對重症醫學、司法精神、小兒外科等特定科別,因服務地點不限於偏鄉為由,規劃將服務年限由10年延長至15年,且違約罰則亦由原先的4倍提高至6倍。2.經查,第三期計畫存在嚴重行政程序缺漏與制度設計不當。衛生福利部在未與基層團體達成共識之情況下,逕行大幅延長服務年限並調高違約金,且相關制度之重大變革,無法及時載明於各校招生簡章中,導致考生可能在資訊不對等、甚至預期條件與前兩期相同的情況下報考。3.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審慎評估第三期公費生制度之合理性,完備行政程序並加強社會溝通,請衛生福利部針對115年度「公費生培育」項下編列之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第三期公費醫師制度之具體規畫內容、針對「未列入招生簡章」之程序缺失提出具體補救措施、以及如何建立與基層醫師團體及公費生代表之常態化溝通機制。爰凍結「公費生培育」項下「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四)衛生福利部推動國家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運作。該中心已於115年5月在雲林啟用,定位為國家級高齡長照智庫,將結合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量能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臨床經驗,執行高齡科技產業行動計畫,並透過實證研究研擬長照3.0政策規劃。惟我國已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比突破20%,且114年6月底65歲以上長者已達457萬3,000人,其中1人戶占25.8%、老老照顧占12.5%,顯示高齡獨居、老老照顧、偏鄉照護及長照人力不足等問題,且此情況在雲林尤為嚴峻。國家高齡中心設於雲林,若研究成果未能優先回應雲林及高齡偏鄉實際需求,恐使國家級研究機構流於展示及研究成果堆疊,未能真正落實於地方照護現場。鑑於雲林縣高齡化程度居全國前段,且山線、海線偏鄉長照資源與醫療可近性仍有不足,衛生福利部及國家衛生研究院允宜建立國家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研究成果落地機制,優先以雲林作為高齡健康、智慧照護、在地老化及偏鄉長照3.0示範場域,並定期提出具體成果及政策建議。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國家衛生研究院基本運作計畫」預算編列20億9,877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國家防疫一體聯合行動方案」預算編列3億5,945萬元,推動防疫一體(One Health)聯合行動計畫,強調人類、動物、植物及環境健康之整合治理,並由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環境部及內政部共同推動跨部會合作機制。防疫一體(One Health)理念已為國際重要公共衛生趨勢,聯合國四方組織亦於2022年提出「One Health聯合行動計畫(2022-2026)」,強調各國應透過跨領域合作,因應人畜共通傳染病、環境污染、病媒蚊疫情及生態健康威脅。惟衛生福利部雖編列3億5,000萬預算,但執行方向、成效均未有相關成果。尤其近期國內部分縣市出現鼠患問題,同步傳出漢他病毒案例,卻不見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環境部及內政部跨部會聯合防疫,無法理解「防疫一體」的概念如何落實?此外,我國雖已於109年完成「公共衛生師法」立法,成為亞洲第1個為公共衛生師制定專法之國家,並自110至115年間已辦理5屆國家考試,惟至今公衛師正式進入公務體系者仍極為有限,目前甚至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聘用1名公衛師,此亦與「防疫一體」之觀念背道而馳。鑑於防疫一體聯合行動計畫攸關國家公共衛生安全及防疫韌性,衛生福利部允宜儘速提出具體跨部會執行成果、公衛人力運用規劃及地方高風險場域防治機制,以避免計畫流於形式,虛耗預算。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5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速與農業部、環境部及內政部聯合防疫,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2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0」預算編列1,500萬元。鑑於社會工作人員於執業過程中,長期面臨高風險工作環境,包括家庭暴力、兒少保護及精神疾患等案件,第一線人員遭受言語威脅甚至人身攻擊之情形時有所聞,職業安全保障已成為影響人力穩定與服務品質之關鍵因素。近年政府雖已逐步推動相關制度強化,包括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將職場霸凌及高風險工作環境納入管理範疇,並於社會工作相關法制中增訂人身安全保障措施,顯示政策方向已由過往之形式性合規,轉向重視實質保護與預防機制。然而,整體制度仍呈現分散推動之狀態,尚未形成一致且具強制力之社工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依目前推動情形,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主要透過「法遵訪視」及輔導機制協助機構改善勞動條件,並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安全設備及辦理教育訓練,惟相關措施多屬行政輔導性質,缺乏明確之風險評估工具、標準化作業流程及全國一致之安全指引。對於不同服務場域(如家暴、兒少、精神衛生等)所面臨之差異性風險,亦未見有系統性分級管理與對應防護措施,導致第一線人員安全保障仍仰賴各機構自行因應,制度落差明顯。綜上,社工職業安全已逐步邁向法制化與風險管理導向,惟目前仍缺乏整體制度整合與具體操作標準,尚未能有效回應實務需求並確保人員安全。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勞動部提出專案報告,說明社工職業安全衛生之整體制度架構、風險評估機制、各類服務場域之分級防護標準、法遵訪視執行情形及具體成效評估,並提出未來制度化推動期程。爰凍結「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0」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0億7,222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守護兒童及少年安全乃社會高度共識,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日前提出「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之提案,獲近九千名國民附議通過,顯見社會大眾高度期盼透過建立事前防堵之消極資格篩檢機制,建構完善之兒少安全防護網。惟查,衛生福利部雖於預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納入相關條文,然實務法制與行政規劃仍有以下顯著疏漏:第一,工作者定義過於狹隘,形成安全漏洞。草案第6條第15款將兒少工作者限縮於「提供兒童及少年教育、照顧、訓練,且無其他法律規定人員資格之人員」。然查,近期實務上發生婦產科醫師涉嫌持有並散布大量兒少性影像且利用職務偷拍、以及語言治療師長期對幼童實施性侵等重大案件,此類「醫療」與「醫事治療」人員對兒少具有高度接觸機會與權力不對等性,卻因草案排除規定,導致現行「醫師法」、「語言治療師法」等專技法律缺乏嚴格兒少保護消極資格之漏洞無法被填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作為兒少權益之根本法,衛生福利部自應承擔統籌責任。第二,查核機制與資訊串接缺乏具體配套。草案第116條雖規定僱用人應定期查詢,然基層雇主與民間機構實務上缺乏跨部會前科資料之查詢權限。衛生福利部至今對於如何跨部會串接法務部、內政部之前科與性侵害加害人資料庫,並建置「一站式線上查詢平台」,皆缺乏明確行政規劃,恐導致新法上路後流於形式。為防堵兒少傷害之制度漏洞,確保兒少工作證發揮完整保護效益,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0億7,22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擴大兒少工作證適用範疇(納入醫療及醫事治療等實質接觸兒少之專業人員)」以及「跨部會資訊庫串接與一站式查詢平台之具體建置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評估與研商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0】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性別暴力防治」編列預算1億3,733萬7千元。用以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性別暴力防治及教育推廣等業務。惟查預算書對相關經費多以「推廣服務或活動」、「捐助國內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人身與網路安全推動等相關業務及推廣服務或活動」等文字概括說明,未具體呈現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執行內容及預期成效。性別暴力、兒少性剝削及網路安全防護均屬高度重要之保護服務業務,相關經費若大量透過補助或捐助團體辦理,衛生福利部即應建立清楚之績效指標與資訊揭露機制,使外界得以檢視補助資源是否確實用於被害人保護、預防宣導、案件協助及網路安全防護,避免流於一般性活動或宣導支出。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0億7,22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3.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0」編列預算19億1,771萬8千元。(1)鑑於衛生福利部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社安網2.0)」中規劃設置「通報調查處理中心」,作為案件受理及篩派案之核心節點,並擬結合大數據與人工智慧工具協助分流判斷,以提升整體服務效率。經與第一線工會及地方政府溝通討論後,此案目前已採「暫緩推動」之政策方向,顯示整體制度定位、權責分工及運作模式尚未定案,仍處於研議階段。在政策尚未成熟、配套尚未完備之情形下,即編列並規劃動支相關預算,恐有決策未周延之虞。(2)進一步觀察本案政策設計,其爭議不僅在於制度尚未定型,更涉及對社工專業體系之結構性影響。現行篩派案工作已長期面臨人力不足與工作負荷過重問題,第一線社工每日處理案件量偏高,顯示核心問題在於人力補充與勞動條件,而非單純流程再造即可解決。然本次政策規劃原以開放非社工專業背景人力投入篩派案工作作為因應方式,恐將部分涉專業判斷之職務交由未具完整社工訓練者處理,隨即引發實務界對服務品質及弱勢個案權益之疑慮。此外,亦有地方政府先行因應未來政策調整,出現影響既有社工人員留任資格與薪資條件之情形,顯示中央在政策推動前,尚未建立充分之權益保障與配套措施。(3)綜上,通報調查處理中心之設置,涉及社工專業定位、人力結構調整及整體社會安全網運作模式,影響層面重大,惟目前仍欠缺明確政策內容、完整評估機制及實務共識,亦未提出具體人力策略與風險控管措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報告,完整說明政策定位、人力配置原則、對現職人員權益之保障措施、試辦及評估機制。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0億7,22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9千元。有鑑於我國邁入超高齡化社會,為照護國民健康並因應人口結構改變,醫療資源之布建與醫療人力投入息息相關。然桃園觀音及新屋沿海地區長期面臨醫療量能不足之困境,作為該區域核心醫療支柱之「部立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早在2023年即已出現服務量能趨於滿載之警訊,難以負荷日益增長之就醫需求。雖衛生福利部已規劃「部立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增建計畫」以緩解沿海醫療缺口,然自2023年之增建計畫撰寫至今,該增建計畫仍未正式核定。考量沿海地區不僅居民醫療需求迫切,更鄰近大型工業區,若發生緊急災害事故,現有醫療服務空間已無喘息餘地,該計畫之核定進度嚴重滯後,顯見衛生福利部與相關部會之溝通協調仍有待加強。且依照計畫期程之規劃,2026年完成核定後,將於2033年始完工,亦即今年若該計畫仍未完成核定,則完工時間將不斷延後,沿海地區居民與工業區勞工的就醫權益將受影響。「故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協調相關單位於2026上半年加速完成計畫,並確保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增建計畫能儘速核定並動工,以保障沿海地區居民及勞工之就醫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九)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預告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經與醫界開會達成3點共識,包括可施行美容醫學手術確定列入家醫科,共11專科;無專科卻有實務經驗者,可提出實例經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證;至於爭議最大的評鑑,則改為鼓勵參與認證,由專科醫學會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討論認證機制,期待115年元旦上路。針對過去無專科資格卻有美容醫學處置實務經驗者,可以提供具體處置實例,經過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和專科學會開課完成訓練後,直接取得資格,保障其原有工作權。然而,事實上過去已存在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參與度不高,現在重新梳理後,認證方式將由醫師公會全聯會與各專科醫學會共同規畫,並朝趨同標準進行,評核內容包括醫師資格、施作場域、使用物品、及病人術前術中術後照護品質;對於已造成病人損害或死亡案例,執行手術之醫師及醫療院所,相關懲處並未討論;且多數實例認證皆已成功案例為主,未考慮失敗及醫療疏失對病人權益之損害!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精進醫美病人權益具體保護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近期連鎖醫美診所爆發疑似偷拍、針孔攝影及不當裝設監視器爭議,並已查出多家醫美集團、橫跨多縣市涉有不當裝設攝錄影設備情形,顯示問題已非單一診所個案。醫美診療常涉及更衣、臉部及身體暴露、術前術後紀錄等高度隱私場域,主管機關本應建立更嚴格之監視設備設置、告知同意、影像保存、調閱權限及反針孔稽查規範。惟衛生福利部過去對醫療院所錄影設備之管理,未能及早發現醫美診所將針孔或偽裝型設備置於診療空間,導致民眾須等到爆料、檢警搜索後才知道自身隱私可能受害。衛生福利部既已表示診療空間錄影應取得病人知情同意,且涉及偷拍者將依法嚴處,即應提出全國一致之查核標準,而非僅由地方衛生局事後各自盤查。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醫美診所監視錄影設備管理規範、診療及更衣等私密空間反針孔稽查計畫、影像保存與調閱權限、違規裁處及停業標準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十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有鑑於近年國內正面臨極其嚴重的護理人力荒,據統計,全國領有護理師證照之專業人員已逾31萬人,但實際在第一線執業的人數僅約六成、不到20萬人,顯見多數護理人員因工作負荷過重、薪資架構不合理等關鍵原因選擇離開職場,導致醫療院所人力極度吃緊,且人力不足狀況不僅限於護理人員,在其他醫事人員方面也出現人力不足情形,恐危及我國醫療體系的健全運作與病患照護安全。2026年3月14日,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在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專題演講「投資護理韌性:打造健康台灣的堅實力量」中提到要幫護理人員加薪,並表示:「114年健保總額9,286億,健保點值達0.977,顯示醫院有賺錢,因此護理人員要加薪;115年健保總額預算增加近600億,提升總額到9,883億,預估點值逼近1,甚至超過1,點值上來了,『不只醫護,所有人員都要加薪』,衛生福利部會把加薪列入總額的評估成效。」然而截至目前為止,衛生福利部對於如何將增長的健保總額確實且實質地轉化為基層醫事人員的薪資,仍缺乏具體的方案與推動期程,也未向國會與社會大眾交代預計在多少時間內有多少成效的量化指標與查核機制,恐使政策承諾流於口頭宣示,無法切實改善基層勞動環境與挽回流失之人力。為促使主管機關積極正視醫事人員人力不足之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提升醫事人員薪資之相關作為(含健保20億元挹注用於調升護理費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目前仍為金門縣唯一的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全縣急重症醫療處置,至今仍高度集中在該醫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89年實施金門IDS計畫,94年起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承作,並自113年起納入「燈塔型地區醫院」補助,另對離島住院案件加成支付30%。這些措施確實有助改善離島醫療,但問題在於:補助有增加,不代表結構性缺口已被補上。當前金門仍存在單一急診點承壓、醫護人力留任困難、病人安全事件反覆浮現、東西半島就醫資源不均,以及西半島夜間急症與前端分流不足等問題。尤其「金西醫療門診中心」雖已揭牌啟用,但該中心因醫療人力有限、未設急診處,真正緊急事件仍須送往金門醫院處置。請衛生福利部研議:1.計劃型試辦金城鎮或西半島設置緊急分檢站,功能至少包括:檢傷分類、生命徵象穩定、短時觀察、基本檢驗、影像初判、與消防及金門醫院急診連線轉送。2.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金門緊急醫療救護進行區域盤點,包含評量西半島夜間急症處置能力,並優化西半島夜間急症處置與轉送流程優化。3.對金門醫院啟動更高密度之病安督導、離島急重症人力留任專案計畫,避免累積成制度性風險。爰凍結「醫政業務」預算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偕同衛生局盤點醫療量能,研議夜間急救站設置可行性及轉送流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涂權吉
(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急重症醫療要角「呼吸治療師」,在病患插管、使用呼吸器維持生命、拔管評估及術後復健等關鍵醫療程序中,皆扮演無法由其他醫事人員代勞之高度特殊專業角色。然而現行醫療評鑑制度長期忽視呼吸治療師之人力合理配置,導致基層勞動環境陷入嚴重過勞,危及整體照護品質與病人安全。在現行醫療評鑑人力標準中,呼吸治療師的人力目前屬於「試評」條文,而非「正式」條文。正常狀況下,新項目納入評鑑會列為「試評」,亦即該條文不算分數,4年後下一輪評鑑時,便會轉為正式條文,對醫院有約束力。但是呼吸治療師的人力配置條文早在15年前即納入評鑑,歷經4輪評鑑,至今卻仍被列為不計分數、對醫院毫無約束力的「試評」項目,導致呼吸治療師形同制度下的次等公民。其次,現行試評條文之規範範疇過於狹隘,僅要求醫院於加護病房及呼吸照護病房配置呼吸治療師,無視急診與一般急性病房內同樣存在大量插管病患之嚴酷現實,迫使呼吸治療師必須在各單位間疲於折返奔波,將急重症病患暴露於巨大的病安風險之中。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正視呼吸治療師人力左支右絀之困境,並切實改善醫療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醫療評鑑中之呼吸治療人力配置條文轉為「正式條文」,並研議增訂「急性一般病房與急診亦應設置呼吸治療師專責人力」之實質基準,且於研議過程中召開會議,邀請相關基層工會團體共同參與討論,廣納第一線人員之務實建言,於6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在現行醫院評鑑條文中,醫檢師的人力配置計算是以「病床數」為人力推算的依據。在醫院實際運作中,還需處理大量來自急診、門診與健檢的檢體。雖然檢驗儀器日益進步,然而從檢體的前處理、儀器校正與品管、檢驗數據判讀與審核、到最後發報告,都還是需要醫檢師親自操作。在人力短缺的困境下,醫檢師只能選擇加班苦撐,否則就會拖延報告進度。這樣的結果不僅讓病患的安全亮起紅燈,更把不堪負荷的醫檢師加速推離醫療職場。現行醫院評鑑以「病床數」推算醫檢師人力的作法,與臨床實際需求存在落差。為此,基層醫療工會、醫檢師相關工會建議應將評鑑公式改以實際反映業務量的「檢驗處方箋」為計算依據,工會並推估「每50張門診處方箋、每40張急診處方箋」即應聘1名醫檢師之量化標準。此外,工會亦建言應比照藥師現行的人力控管機制,將其納入健保支付標準之強制規範,若醫檢師執行之檢驗量超過設定的50張上限,健保即不予給付醫院相關檢驗費用。為徹底扭轉醫檢師過勞困境、確保檢驗報告之品質與時效,並維護核心病人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召開「評鑑基準研商會議」,實質修改相關評鑑條文,並邀請相關醫療工會、醫檢師相關工會等團體進行實質討論,以共同研擬出符合醫療現場真實需求的人力標準,終結血汗檢驗的困境,於6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五)有鑑於根據監察院115年1月提出之「115社調0001號」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我國現行醫師懲戒法制在處理重大違失案件時,存在嚴重的跨機關通報斷層與橫向聯繫機制缺失。現行實務因缺乏跨機關之自動化通報網,導致地方衛政主管機關往往需仰賴司法判決成立或大眾媒體報導,方能知悉醫師涉嫌嚴重違規、性平或兒少不當事件之情事,難以在第一時間發揮風險管控與事前防範之效能。惟查,醫師懲戒屬於專業自律精神,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不能取代對專業倫理與執業資格之適任性評估。衛生福利部目前雖去函各縣市政府要求社會局、勞工局等單位於接獲案件時通知衛生局,並要求醫療機構於調查期間將涉案醫師先「調離臨床業務」,然此等做法仍仰賴人為判斷,缺乏系統性保障,且對於如何建置「社政、勞動與衛政系統之自動化通報平台」亦尚未有明確之橫向互通規劃。為防堵不適任醫師因資訊斷層成為制度漏洞,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凍結3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參酌監察院建議與英國醫學總會(GMC)等國際法制,針對「醫師涉及性平及重大違失案件時之跨機關橫向通報機制優化」、以及「社政/勞動/衛政自動化資訊平台之建置規劃與時程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改進計畫與報告,始得動支。【6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十六)有鑑於日前愛爾麗連鎖醫美集團疑似針孔偷拍事件引發社會高度恐慌,凸顯現行保障醫療隱私權之規範存在顯著闕漏。雖衛生福利部於2015年訂定「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明定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同意,惟因過去衛生福利部亦有函文稱「徵得同意」之方式未受限制,導致醫療實務現場存有巨大模糊空間。即便衛生福利部於事件後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提出禁止使用密錄設備、高度隱私空間禁止錄影等四點共識,並表示將研議公版同意書與修改隱私維護規範指引,然現行改革方案仍未涵括錄影設備專責人員之責任、資料保全規範、當事人基於證據保全需要申請查閱、保存或要求刪除資料之相關程序,且未來違反4點共識與指引之罰則亦未清晰明確,難以切實保障民眾之醫療隱私權。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凍結3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公告公版同意書並完成隱私維護規範指引之修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研提「醫療機構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之具體內容與法制化進度書面報告,始得動支。【6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十七)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1.聽力健康與高齡者生活品質、溝通能力及失智症風險息息相關,依現行聽力照護及醫事資源配置政策,衛生福利部應建立完善之聽力服務體系,並依人口結構及區域需求合理配置相關服務據點,以提升民眾就近取得聽力評估、檢測及後續照護之可近性。2.經查,目前全國聽力所設置數量及分布仍有明顯城鄉差距,部分縣市及偏鄉地區服務資源不足,民眾須跨區接受服務,增加就醫與檢測負擔,亦可能延誤早期發現及介入時機,影響聽力照護品質及後續復能成效。3.另政府近年持續推動高齡健康、失智症防治及早期介入政策,惟對於聽力服務資源布建、區域量能評估及服務缺口改善措施,尚未提出完整盤點及整體規劃,顯示相關資源配置及服務布建機制仍待強化。4.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強化聽力照護資源配置及提升服務可近性,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全國聽力所設置現況、區域資源缺口分析、偏鄉及高齡人口地區服務布建規劃,以及相關改善措施與執行期程之書面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八)近年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科爆發多起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含括病人、住院醫師及外部業務,情節嚴重引發社會譁然。性暴力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醫師之社會地位、對病人醫療資訊之掌控,以及醫界組織文化中嚴格的師徒制度,皆使受害人更難以對外尋求幫助。雖現行「醫師法」及「醫師懲戒辦法」訂有懲戒制度,然相關規範已逾20年未曾修正,實有通盤修正之急迫必要。經查,監察院於2026年針對前開事件之調查報告明確指出,現行醫師懲戒法制欠缺跨機關通報及橫向聯繫機制,導致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無從即時知悉醫師違反性平事件之情事,進而未能「及時」開啟醫師懲戒程序,無謂延宕懲戒權之行使,甚至衍生懲戒事由已罹於時效之爭議。複查,衛生福利部雖稱已建立社會局「即時、主動」通知衛生局之機制,然實際上該機制目前僅能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若屬於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案件,現制下之勞工局或教育局仍無法「即時、主動」通知衛生局,醫師懲戒程序仍可能因此延宕。現行醫師懲戒制度存在橫向聯繫不足、啟動懲戒未設時效上限、懲戒標準不一,以及移付懲戒期間缺乏「暫時性處分」等問題。實務上已發生涉案醫師於調查期間仍可隨意接近被害人,使其身心承受極大恐懼;醫師涉嫌性侵病人遭院內懲處後,仍能繼續接受住院醫師訓練並對外執業;因猥褻兒童被判刑、懲戒結果卻僅獲「警告」處分等情事。有鑑於此,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即刻針對醫師懲戒制度及啟動機制進行整體檢討與修法,明定各機關通知與資訊串接方式、處理時效、調查小組組成、懲戒結果裁量判準,並引入調查期間之暫時性處分機制,提出相關修法草案與具體規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范委員雲辦公室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王正旭 范 雲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黃秀芳
(十九)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00萬元。少子化不應作為兒科醫療量能自然萎縮之理由;兒童人數減少,政府更應確保兒科急診、住院、重症、夜間值班及區域支援量能穩定。惟近年兒科住院醫師招募率曾於2024年降至57%之歷史低點,2025年招聘92人仍有約三成缺口,2026年目前招聘85人,尚在招募中,顯示兒科人力警訊尚未解除。衛生福利部對外宣稱115年度健保醫院及西醫基層總額已合計保障249億元,用於0至6歲兒童醫療服務,惟該249億元並非衛生福利部本部新增預算,而係健保總額內之兒童醫療服務保障額度;若此等健保資源仍無法轉化為兒科醫師留任及急重症量能穩定,衛生福利部即不應再以媒體宣導包裝政策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兒科醫師人力及兒童急重症量能改善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各縣市兒科住院醫師招募率及缺額、兒科急診及住院急重症量能、夜間及假日值班缺口、249億元兒童醫療經費流向、各層級醫院兒科醫師留任指標及未達標處理機制,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二十)近期醫美診所偷拍事件全面延燒,自愛爾麗醫美診所爆發於天花板煙霧偵測器內裝設針孔偷拍設備後,陸續已有多家醫美診所遭查獲類似情形,引發社會高度恐慌與民眾對醫療隱私安全之疑慮。然而,地方政府早已展開稽查作業,例如臺南市政府於5月8日即啟動醫美診所專案稽查,並迅速查獲相關違法設備移送法辦。反觀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卻遲至5月13日始召開會議研議是否進行全國普查,顯示中央主管機關於重大醫療隱私事件發生後,危機應變及全國性稽查作為明顯慢半拍。鑑於醫療隱私及病患人格權保障攸關民眾基本權益與醫療信任,衛生福利部不應該如此輕忽怠慢。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2,647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十一)有鑑於健全之醫師懲戒、預警及公告機制,乃維護醫病關係與醫療品質之重要基石。回顧前因,國內醫療體制先前接連爆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科名醫鄭文芳涉嫌下藥性侵多名女性、以及某醫學中心住院醫師涉嫌利用職務權力不對等指侵病患等重大醫療倫理違失案件,嚴重重創醫病信任。為防堵不適任醫師退場與風險管控之制度漏洞,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特於114年12月23日召開「醫師涉及嚴重違規之懲戒及預警公告機制」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醫改與婦女團體、公會、工會、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金管會等跨部會單位進行深度研商,會中針對健全醫師專業自律、保護潛在被害人,明確作成3項重要結論,包含「研議醫師法修法及增訂暫時性處分(限制部分醫療行為)之必要性」、「完善醫師公開資訊之範圍、時機與判斷基準並參考外國法制建立風險管控」、以及「研議擴大移付懲戒發動者與建立全國一致懲戒標準」等,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惟查,前開公聽會結論涉及病人安全與醫學倫理之急迫改革,攸關重大公共利益,然衛生福利部於公聽會結束後,至今竟仍未就上述3項核心結論提出任何實質進度回覆,整體法制研擬進度顯有嚴重延宕。而在主管機關行政怠惰、制度陷入空窗期間,國內竟又再度發生某婦產科醫師因涉嫌持有並散布大量兒少性影像遭聲押,以及臺中榮民總醫院爆發涉嫌違反醫學倫理之代開刀事件。種種重大違法違失案件於公聽會後仍接二連三發生,導致廣大病患與潛在被害人持續暴露於高度風險之中,更凸顯主管機關對於「暫時性處分」等自律機制改革之失職,難辭其咎。為防堵制度漏洞淪為不適任醫師之避風港,並督促行政機關切實負起統籌自律之責,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2,647萬9千元,凍結4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落實公聽會共識,就上述3項結論之「修法可行性評估」、「醫師資訊公開之實務配套規劃」及「醫師懲戒自律機制之強化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7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十二)近期愛爾麗醫美診所爆發疑似針孔偷拍案後,後續接連傳出光澤醫美、聖宜診所、台南研醫明診所等醫療機構,涉及疑似設置偽裝攝影設備、未明確告知即攝錄病人影像,或在高度隱私診療空間設置監視設備等情形,顯示現行「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對於醫療場域錄音錄影、監視設備設置,以及病人身體影像之拍攝、保存、調閱、刪除、外包維運與外流通報等事項,尚缺乏完整標準。現行規範雖要求診療過程錄音錄影應先徵得同意,惟所稱「診療過程」是否包括診間、治療室、更衣室、乳房攝影室、麻醉恢復室、術前術後拍攝區等空間,並未明確訂定;醫療機構對於攝影目的、使用情境、保存期間與調閱權限,亦欠缺一致可循之規範。衛生福利部應提出「醫療機構錄音錄影及病人影像管理規範檢討報告」,內容應包括現行規範不足之檢討、禁拍或高度限制拍攝空間之劃定、告知同意方式、保存期限、調閱權限、設備連網管理、外包廠商責任、外流通報與下架程序,並提出「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或相關法規修正方向。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2,647萬9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二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查我國醫療人員缺額中,醫檢人員為缺額第2多之職位,依中華民國醫檢師公會全聯會推估,目前醫院人力缺口達一至二成。且因缺額問題嚴重,許多醫院之醫療檢驗業務發生爆滿塞車之情形,又我國目前醫檢師執業率僅42.32%,為歷年新低,足視我國醫檢人員缺額問題之嚴重。衛生福利部既辦理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應就醫檢人員荒之問題提出改善方案,並邀請相關醫療工會、醫檢師相關工會等團體進行討論人力配置,以期加強我國醫療體系之韌性,提升醫療品質,保障國民之健康安全,並檢討為何醫檢師不斷出走。爰凍結「醫政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2,647萬9千元。1.衛生福利部為全國醫事團體辦理執照更新所需之法定「性別議題」繼續教育課程,建置「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以求提供專業且多元之師資來源,以提升醫療體系之性別敏感度及執業品質。2.經查,衛生福利部彙整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名單品質堪憂,不僅格式混亂、資料重複,甚至發生將過世之學者納入名單之重大行政疏失,嚴重傷害制度公信力。此外,該人才庫之建置過程存在程序不正義,納入名單前未經當事人知情或同意,且缺乏明確的更正與退出機制;審核權限更過度集中於單一醫事團體,缺乏外部性別專家參與及獨立審議機制,恐難確保性平教育之專業品質。3.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人才庫之品質控管與程序正義,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針對現有人才庫名單之清理與勘誤進度說明、建立列入名單前之知情同意與申訴退出機制、以及納入性別專家團體參與之獨立審議架構規劃。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查目前衛生福利部規劃建置之「醫療人員違規查詢平台」,資訊揭露範圍僅限於「性平事件且已判決確定」之案件,揭露標準相對限縮,恐難充分達成預防風險及保障病人安全之政策目的。醫療性暴力事件多涉及權力不對等關係,受害人常因壓力、創傷或現實因素而未進入司法程序,實務上亦有相當比例案件係由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完成調查認定,惟未進入刑事判決程序。若僅以「判決確定」作為揭露標準,將使部分已確認之高風險行為無法揭露,影響病人安全。此外,現行醫療人員違規之認定,尚包括行政裁罰、醫院內部倫理審查及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等多元機制,相關調查結果往往早於司法程序完成,惟現行平台規劃尚未納入相關資訊之揭露與整合,致制度設計未能充分反映實務監理需求。有鑑於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針對醫療人員違規資訊揭露範圍、認定標準及跨機關資料整合機制進行全面檢討,以兼顧病人安全、程序正義及醫療資訊透明。爰凍結該項預算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跨機關資訊已建立橫向聯繫機制部分,建置資訊整合介接機制,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遴聘制度與成員組成,以及業務上不正當之行為懲戒認定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497萬9千元。衛生福利部推動專科護理師於偏鄉支援醫療服務,並透過「預立醫療流程」授權執行部分醫療輔助行為,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對於其法律依據多以行政命令或實務運作說明,未就法規位階與責任歸屬提出明確界定。依現行規範,「護理人員法」第24條僅授權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醫師法」第11條則明定醫療行為須由醫師執行,在未有明確法源授權下,專科護理師若依「預立醫療流程」獨立執行部分醫療處置,恐已超出現行法規範圍,存在法律適用疑義。再者,在偏鄉醫療資源不足情況下,專科護理師實際承擔醫療角色已屬常態,惟主管機關未同步建立完整法制基礎與責任保障機制,使第一線人員可能面臨執業風險。一旦發生醫療爭議,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無照醫療(密醫)或責任歸屬如何認定,均缺乏明確規範。此種以行政措施先行、法制建構落後之情形,已使偏鄉醫療運作建立在不穩定基礎上,顯示主管機關在制度設計與法規完備性上仍有明顯不足。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之授權法律評估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七)查再生醫療雙法施行後,外泌體仍被部分醫美診所包裝為注射、導入、抗衰老、修復等療程。惟衛生福利部已明確表示,目前外泌體僅可作為化粧品、保養品原料,並未核准作為治療使用,市面上宣稱可注射之外泌體療程,均有違法疑慮。報導並指出,已有民眾施打號稱外泌體產品後,出現延遲性免疫反應及異物肉芽腫等嚴重傷害,顯示此類違規療程已對民眾健康造成具體風險。外泌體亂象重點不在單一診所廣告,而在醫療機構將未核准醫療用途之產品包裝成療程,並以再生、修復、抗老等語彙招攬民眾。此涉及醫療機構是否施作未核准醫療技術、是否違反醫療廣告規範、所使用產品來源是否明確,以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核是否能相互銜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應稽查全國醫療機構違法情形;若涉及網站違法部分,將與數位發展部合作進行網路巡查,則該報告應具體說明稽查對象、稽查件數、違規態樣、裁罰情形、診所使用產品來源追查結果,以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數位發展部之分工及後續查處機制,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預算編列3,474萬2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二十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性別議題涉及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醫療體系於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保符合人權保障與醫療倫理原則。對於間性人(intersex)而言,其醫療處置、身體自主及知情同意等議題,長期為國際醫療人權關注之重點,醫療專業人員之認知與實務作為,對於其權益保障影響甚鉅。惟查目前我國醫療體系對於間性人相關議題之教育訓練、臨床指引及制度規範,尚未臻完備,醫療人員對於性別多元與間性人醫療處遇之專業知能與倫理敏感度,仍有不足。於臨床實務與研究過程中,若缺乏適切溝通方式及明確倫理規範,恐影響當事人之醫療權益與人格尊嚴。有鑑於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參考美國家庭醫師學會(AAFP)、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WPATH)及英國醫學會(BMA)等提出之相關臨床建議與指引,研議建立間性人醫療處遇之教育訓練、臨床指引及倫理規範,以強化醫療人權保障並落實病人自主。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九) 原住民族地區幅員遼闊,基層衛生所量能有限,而都會區大醫院距離遙遠。當族人發生急重症或需專科治療時,常因中途缺乏具備處置能力之「樞紐醫院」或「大型衛生所」而延誤病情。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強化偏鄉緊急醫療。惟衛生福利部現行計畫多呈撒件式補助,未採「樞紐與衛星」之區域聯防戰略,亦未針對原鄉周邊具關鍵地理位置之地區醫院或衛生所進行「專科與急診量能之戰略升級」,致使病患仍須長途奔波。為建構完善之原鄉中繼醫療網,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1億0,12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鄉周邊樞紐醫院與大型衛生所升級整備書面報告」,內容含:盤點原鄉周邊樞紐醫療據點名單、具體急重症與次專科升級計畫,及對應之軟硬體與人力財源規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19億1,715萬元(另於心理口腔健康業務亦編列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2億3,160萬元、基金1億6,800萬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8億1,696萬元,再加計一般性補助款編列數1,125萬元,合共31億4,496萬元)。經查第1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110至113年度)之執行成果,其中績效指標「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113年度實際值3個,未達目標值之4個。另依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尚有嘉義縣、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4個縣,轄內無院所與核心或重點醫院合作建立轉診機制,恐影響急重症個案照護服務。而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0日公告資料,全國仍有「桃園-中壢」等12個次醫療區、計66個行政區,轄內尚乏開設24小時兒科急診之醫療院所,倘有緊急醫療需求,恐不易掌握黃金搶救時效。衛生福利部115年度辦理「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應確實針對前期計畫執行未達標項目檢討改善,俾達成效。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19億1,71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三十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19億1,715萬元。「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已明確指出台灣兒童肥胖率偏高,需採取額外措施。對此,衛生福利部已於114至117年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中編列「兒童肥胖防治計畫」,推動健康體位倡議、健康促進學校篩檢介入及醫療人員教育訓練等措施。然而,相關研究指出,低收入戶及新住民家庭之兒童面臨更高的過重或肥胖風險,顯示兒童肥胖問題與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存在顯著關聯,現行計畫並未針對此一弱勢高風險群體制訂相對應的政策,忽略結構性因素,若未及早介入,恐將形成跨世代累積的健康負擔。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低收入戶及新住民等高風險家庭之兒童肥胖現況進行調查盤點,並研擬以弱勢家庭為對象之差異化政策措施,包括健康飲食支持及跨部會協調機制等,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三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8億1,942萬4千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辦理兒童發展之評估及輔導,並依第31條規定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確保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得以及時接受評估與介入。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亦將「提升兒童發展篩檢異常發現及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效能」列為核心策略目標,明定114年度兒童發展篩檢利用率目標為80%,初診個案於30工作天內完成聯合評估之比率目標為98%,以確保兒童發展問題得以早期發現、早期療育。經查,114年度上述兩項績效指標均未達標。近年兒童早療需求持續增加,然篩檢及聯合評估相關量能不足,導致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自篩檢至完成聯合評估,往往須等候一至數個月,嚴重影響早期療育黃金期之把握。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兒童發展篩檢利用率及初診個案30工作天完評率未達標之原因進行說明,並研擬擴充聯合評估量能、縮短等候時間、提升篩檢服務可近性之具體改善計畫,包含分年執行期程、各縣市量能擴充方案及預算配置,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三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19億1,715萬元。惟少子化已為我國重大國安及社會發展議題,每一名兒童之健康照護更應受到高度重視。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11至113年我國新生兒死亡率均為每千活產2.8人,呈現持平;若採國際比較常用方式排除懷孕未滿22週或出生體重小於500公克者,113年新生兒死亡率為每千活產1.8人。雖已有改善,惟與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相較,仍有精進空間。兒童醫療照護涉及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及新生兒照護、兒科急重症量能、兒童專責醫師制度、偏鄉及離島兒科可近性、特殊需求兒少照護及跨院轉診後送等事項,為敦促衛生福利部就本計畫執行成效、兒童急重症醫療量能、周產期照護網絡、新生兒死亡率與國際落差、兒童專責醫師制度推動情形及偏鄉兒科照護資源提出具體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三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預算編列8億9,258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預算編列8億9,258萬3千元。長照服務體系中居家服務員(居服員)是第一線提供失能者日常照顧及支持之人力,涉及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體系人力配置與服務品質管理。依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規範,雖已就人力培訓與服務量能進行制度設計,但沒有對於居服員於服務現場所承受之心理壓力與情緒負荷,尚未納入制度性支持機制,亦缺乏常態性心理支持資源配置。經查,居服員於實務工作中長期面臨高壓照顧情境,包括高齡失能者身心狀況不穩定、家庭溝通衝突、獨立作業之孤立性風險,以及突發緊急事件處置壓力等情形,惟現行制度多著重於照顧技能訓練與服務時數管理,對於第一線照顧人員之心理健康維護與壓力調適支持機制明顯不足,亦未建立穩定諮商或心理支持資源可近性。爰此,為強化長照人力穩定性及提升照顧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推動「居服員心理支持方案」,建立常態性心理支持與諮商資源制度,包括壓力調適機制、團體支持方案及緊急心理介入資源,提出具體政策設計、服務模式、跨縣市執行方式及預算編列規劃之書面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預算編列8億9,258萬3千元。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依法掌理全國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114至119年)」,應強化心理健康資源布建、深化三級預防工作,並精進風險預警機制,以降低兒少自殺率並守護其成長安全。經查,我國兒少自殺問題日益嚴重,15至24歲自殺死亡率自110年每10萬人4.5人上升至112年之7人,且國小學童自殺通報量在6年內飆升10倍。惟衛生福利部進行死因回溯之對象為6歲以下兒少,且未將「自傷」與「自殺企圖」個案納入質性分析,導致高風險青少年族群之死因分析出現缺口。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兒少自殺防治業務,並確實履行先前於專家會議之承諾,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15年首度針對指標性個案辦理質性死因回溯調查分析的初步規劃與成效;委託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設計並試辦「自殺遺族關懷標準化流程」的落實情況;以及透過「自殺防治綱領」與「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114-119年)」推動跨部會自殺防治策略的建置進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十五) 有鑑於樺加沙風災及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不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更對災民造成深遠之集體心理創傷與失落絕望,衛生福利部雖於114年核定補助花蓮縣衛生局600萬元辦理「0923馬太鞍堰塞湖溢流心理重建計畫」,並刻正向賑災基金會爭取1,000萬元擴充服務量能。惟查,隨著新年度汛期將至,災區面對溢流復發風險之預期性焦慮,極易誘發新一波集體創傷後壓力症(PTSD)反應。然檢視現行執行成果,主要仍停留在常態性之基本個案追蹤關懷與社區安心講座,顯缺乏應對汛期來臨之心理衛教前置準備。此外,災區在地心理衛生人力本屬吃緊,衛生福利部並未建立有效制度以徵召外縣市醫療團隊進駐支援,亦未針對核心關鍵之精神專科醫師建立合理之交通費補助、提高訪視費用單價、及給予災難創傷專業訓練等誘因機制,恐導致高風險個案難以獲得精準治療。再者,目前計畫缺乏訪視後之跨專業討論交流機制,難以深入綜整災民心理創傷樣態以滾動修正處遇方向,致使整體心理重建工作流於形式、預算效益未臻落實。為確保災後特別預算與心理重建經費切實發揮效益,落實全人照護與社區韌性培力,爰針對115年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編列預算46億4,178萬8千元,凍結3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1.辦理前階段花蓮縣衛生局600萬元公務預算及賑災基金會補助620萬元之實質經費執行狀況與成效稽核。2.提出因應汛期來臨之災民創傷反應與心理衛教前置準備計畫。3.研擬徵召外縣市醫療團隊支援機制,明列「提高外縣市專家交通費補助、提高訪視費用單價、聘請精神專科醫師協助訪視、以及執行精神科醫師災難創傷訓練」之具體誘因與配套措施。4.規劃辦理訪視後之「跨專業討論交流會」,以深入了解災民心理創傷之樣態與處遇方向。前開4項訴求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三十六) 時隔14年,自殺死亡重回國人10大死因,其中15至64歲青壯年自殺死亡人數全面上升。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113年自殺死亡人數為4,062人,較112年增加164人,增幅4.2%,每10萬人口有17.4人因自殺死亡,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3.4人;113年0至14歲、65歲以上自殺死亡人數較112年下降,其餘年齡層均上升。雖然衛生福利部提出3箭齊發接住心靈,但台灣自殺防治學會指出,自殺通報比近年呈現上升趨勢,代表有更多自殺企圖者進入系統接受關懷,但尚有上升空間;113年自殺通報比為11.8,而根據台灣流行病學資料推定,完整通報比應達15。此顯示,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應針對自殺成功、未成功及有自殺傾向高風險族群,分別進行完整流行病學分析;且目前勞動人口自殺率升高,是否因為發生職業災害未能重返職場,亦或遭受霸凌、職業壓力等因素,建立科學證據基礎之事證,除自殺原因外,行職業分布、人口學及地理分布,應提醒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因應,而非單靠衛生福利部有限資源解決!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預算編列8億9,258萬3千元,凍結1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防治自殺流行病學具體規劃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七)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癌症登記報告,新發生癌症人數為13萬8,051人,較111年增加7,758人,全癌症標準化發生率為每10萬人口331.3人;在總統健康臺灣願景及119年癌症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之目標下,近年包含癌症篩檢之癌別及適用對象之擴充,以及相關新藥給付政策皆持續精進,推估我國目前已約有近一百萬名癌症存活者。台灣心理腫瘤醫學學會理事長鄭致道團隊的最新研究指出,國內近三成癌友曾使用安眠或抗焦慮藥物,接受心理專業協助者卻低於一成,反映目前多以藥物處理情緒困擾,卻缺乏相應的心理照護支持,形成隱形危機。此現況顯示,政府除致力於癌症預防與治療外,也應提供罹癌國人包含心理健康等更多面向之支持;心理腫瘤醫學學會建議應建立「分層心理照護模式」,透過標準化篩檢與轉介流程,將心理支持系統性納入癌症照護。經查,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目前已發布「癌友及家屬心理支持照護指引」,為了解衛生福利部未來就癌症病人心理健康支持之後續政策規劃,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預算編列8億9,258萬3千元,凍結1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持續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等代表召開研商會議,並於3個月內就「精進癌友及家屬心理照護及支持相關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三十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9,442萬6千元。查自殺於我國十大死因排名第10,而依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調查,近年來我國青年(15至24歲)之自殺率已自106年之6.3%成長為113年之11%,自殺已成為我國青少年第二大之死因,甚至15歲以下之自殺通報案例,也已超過1萬3,000人。足見我國近年來,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有逐年上升之趨勢。衛生福利部既辦理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自應就前開青年心理健康問題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以期使我國青少年於脆弱時,能夠及時受到協助,以避免自殺悲劇再次發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5億9,676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5億9,676萬9千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醫療機構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可及性,提供無障礙就醫環境。衛生福利部辦理「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補助計畫」,核心目標在保障特殊需求者就醫可近性。經查,目前特殊需求者就醫面臨嚴重無障礙設施不足問題,身障者常因診所空間無法進入、缺乏無障礙設備,被迫放棄就醫或輾轉轉往示範中心,造成醫學中心壅塞、分流機制失靈。然而現行補助計畫對無障礙設施未設任何申請門檻、審查標準或查核項目,制度設計與特殊需求者實際就醫處境明顯落差。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本計畫補助之各醫療院所,全面盤點無障礙設施現況,並依盤點結果研擬具體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近年非法牙科醫材及來源不明材料流入市場情形屢受外界關注,尤其假牙、牙冠、植體及客製化牙科醫材等項目,因涉及跨境電商、網路販售、平行輸入及多層加工製作流程,管理難度逐漸提高。部分第一線從業人員亦反映,市面仍存在非法材料混用及來源不清等疑慮,恐影響民眾口腔健康與醫療安全。此外,目前民眾接受牙科治療時,對於假牙製作者、醫材來源及合法醫材標示制度認識仍有限,資訊透明程度不足。近年民間團體推動「假牙產品資訊卡」等制度,希望強化牙科醫材來源揭露與民眾知情權,惟目前相關制度推廣及全民宣導仍有待中央跨單位整合。牙科醫材安全涉及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政策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材管理權責,惟目前兩單位於非法牙科醫材查緝、民眾教育及資訊透明制度等面向,仍缺乏整合性合作機制,恐不利於整體口腔醫療安全制度建立。鑒於牙科醫材品質攸關國人口腔健康及醫療安全,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允宜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化非法牙科醫材查緝、合法醫材辨識宣導及牙科醫材資訊透明制度推動,以保障民眾知情權益與醫療安全。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5億9,676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有鑑於我國邁入超高齡化社會,為照護國民健康並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在醫療資源需求逐年增加的同時,其資源布建與醫療人力之投入更是息息相關。惟我國護理師之人力長期處於不足狀態,故行政院核定「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114-117年)」,衛生福利部亦公告醫院三班護病比標準亦並啟動40億投資夜班護理人員直接奬勵。截至115年3月衛生福利部已核付113年3月至114年12月份之三班護病比獎勵金共計15億5,000萬元。然發放後仍出現部分醫院未專款專用之情形,且因各醫院達標之月份及時段不同,以致各醫院領到之獎勵金數額相異,部分護理師甚至只領不到百元之獎勵。又獎勵金撥款後乃由醫院專款專用於護理人員,並就護理人力流失影響因素做差異性留任措施,然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兩年之護理師執業人數,113年共19萬3,593人,114年共19萬8,494人,然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至115年3月之各縣市護理人員數共計僅19萬7,855人,顯見該達標獎勵政策雖立意良善,然對於護理師之留任與攬才效益有限。故「為提升護理師之留任及攬才,衛生福利部應盡速於三班護病比入法前,針對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金直接撥入護理師薪資之可行性與實施方案進行研擬,以盡速達到護理師之留才久用及攬才之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有鑑於現行「三班護病比入法」聚焦於「一般急性病房」,目前急診、加護病房、手術室、洗腎室等特殊單位的護理人力配置,至今連明確的護病比數字都沒有,形同護病比議題中被忽視的孤兒。以加護病房(ICU)為例,現行行政命令「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範極其疏漏且陳舊,法規形同虛設,即使醫療評鑑有所規範,亦缺乏實質的全面保障效果。以北部某醫學中心具有20張床之ICU為例,該單位實際需36位護理師輪三班始能勉強維持常態一比二之照護,若遇裝設葉克膜之重症患者,其餘護理師便被迫以一比三超額照顧病人,病安風險大增,且依現行法規推算該單位竟僅需30位護理師即屬合法,顯見標準與實務嚴重脫節。美國、加拿大則規範ICU必須1:1照顧病人。再者,急診之勞動困境更為嚴峻,「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無急診護理人力規範,醫療評鑑僅憑「觀察床」與「來診人次」推估之員額並不合理。以台北某區域醫院急診為例,依評鑑僅需聘僱16人,實務上即使聘至28人,在分攤三班與休假後,白班僅剩6位護理師,必須同時兼顧檢傷、內外科診間、13床治療床、重症兒科床及12床留觀床,常態處於工作爆量、奔走於生死邊緣之極限狀態。對比澳洲等國針對急診訂有嚴謹三班護病比之健全制度,衛生福利部無異於放任急診第一線護理師自生自滅。自112年底討論一般急性病房三班護病比以來,各醫療工會及護理團體已多次嚴正要求衛生福利部一併研議特殊單位護病比,然而主管機關兩年半來政策進度實質為零,傷害基層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並威脅病人生命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確實啟動特殊單位護病比之實質討論與制度建立作業,於3個月內提出特殊單位(含專科護理師)三班護病比現況資料蒐集定義、蒐集方式,且至少召開1次護理團體(含工會)之討論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3.有鑑於目前衛生福利部推動之三班護病比制度,主要僅適用於「一般急性病房」,然實際醫療現場中,精神科病房、急診、加護病房、開刀房、洗腎室等特殊單位,同樣屬高風險、高負荷之照護場域,卻長期缺乏符合臨床需求之護病比制度。部分特殊單位僅有早年訂定、已難反映現代醫療負荷之「人床比」規範,亦有部分單位甚至完全缺乏相關人力配置標準,導致第一線護理人員長期處於高壓與高風險工作環境,病人安全亦缺乏制度性保障。此外,醫院整體人力運作具有高度連動性。隨著三班護病比制度逐步推動,已有醫院以一般急性病房須達標為由,要求特殊單位護理人員支援或調度至一般病房工作,恐進一步加劇特殊單位人力流失與照護風險。若特殊單位長期缺乏相應護病比制度,未來恐形成一般病房有標準、特殊單位卻持續超載之制度落差,無法真正落實病人安全及合理照護負荷之政策目的。惟查,衛生福利部迄今尚未針對特殊單位護病比制度提出具體規劃與研議時程,亦未見就精神科病房、急診、加護病房、開刀房、洗腎室等不同特殊單位之照護特性、人力需求及風險程度,進行全面性制度討論與跨領域研商。為建立完整且符合臨床實務之護理人力制度,並避免三班護病比政策造成特殊單位人力排擠效應,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15年內召開至少1場「特殊單位護病比制度研商會議」,針對精神科病房、急診、加護病房、開刀房、洗腎室等特殊單位之護病比或人力配置標準進行研議,並邀請護理相關團體、工會代表、學者專家及醫療機構共同參與討論,並於會後3個月內提出特殊單位三班護病比資料蒐集定義、蒐集方式,且至少召開1次護理團體(含工會)之討論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4.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推動三班護病比政策,強調改善護理人員過勞與病人安全,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制度逐步推動、已見成效作為回應,卻未說明該制度僅適用於醫院體系,長期照護體系中的護理機構並未納入三班護病比規範。此一制度設計導致相同從事照護工作的護理人員,在不同場域卻面臨截然不同的人力配置標準,使護理機構持續以較低人力密度運作,第一線護理負荷未被制度性改善。衛生福利部在推動政策時,未同步盤點不同體系間之人力落差,亦未提出跨體系一致性規劃,顯示整體人力政策缺乏整合視角,制度設計存在明顯落差。再者,在護理人力持續短缺的情況下,護理之家未納入三班護病比規範,已可能形成結構性人力外流效應。醫院端因制度要求逐步改善人力配置,反而可能吸納原本在護理機構服務之人力,而護理之家則在無強制標準下,持續以較高照護負荷運作,進一步惡化人力流失與照護品質問題。此種政策適用範圍不一致,不僅無法全面改善護理勞動環境,亦可能加劇不同體系間之資源失衡。衛生福利部未就此提出人力流動影響評估或配套措施,顯示政策規劃仍停留於單一體系思維,難以有效回應整體護理人力危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護理之家三班護病比現況資料蒐集定義、蒐集方式,且至少召開1次護理之家相關團體之討論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5.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立法院甫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將三班護病比正式入法,作為改善護理人力配置與醫療品質之重要制度。然本次修法條文第12條第4項所稱「急性一般病床」,其範圍應包含「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惟見各界質疑,尚未見主管機關提出明確澄清。再者,精神科急性病房收治對象多具高度風險,其照護強度與人力需求並不低於一般急性病房,若未納入三班護病比規範,將導致制度保障不一致,亦與政府強化精神健康安全網之政策方向產生落差。在制度甫入法之際,主管機關對於適用範圍之解釋具有關鍵影響,若未即時釐清,恐造成精神專科醫院、精神教學醫院及醫療機構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在執行上無所適從,進一步影響制度落實效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持續研議精神急性一班病床三班護病比制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精神急性一班病床三班護病比現況資料蒐集定義、蒐集方式,且至少召開1次護理團體(含工會)之討論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5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涂權吉
(四十一) 有鑑於我國護理人力長期面臨高工時、輪班負荷沉重及人力流失等問題,衛生福利部近年陸續推動「護理新手臨床導師制度」、「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認證」及「三班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直接獎勵計畫」等多項補助及獎勵措施,透過補助醫院建立新人支持制度、改善護理職場環境及發放夜班直接獎勵,以提升護理人員留任率與勞動條件,政策方向本值得肯定。上開計畫均明定應強化資訊公開與透明監督機制。例如,「護理新手臨床導師制度」明定應於「護助e起來」網站公開各醫院護理新手臨床導師制度計畫、導師陪伴訓練費用、指標及執行成果;「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認證」明定獲獎醫院繳交之友善職場措施及成果應公開於網站,以供標竿學習;「三班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直接獎勵計畫」亦明定應公開各醫院登錄之護理人員夜班排班資料、獎勵及相關指標數據,顯見衛生福利部於制度設計時,已認知資訊公開與外部監督之重要性。然實際上,衛生福利部迄今並未依計畫內容完整公開相關資訊。目前多僅公告獲獎名單或政策說明,未見各醫院具體計畫內容、補助及獎勵金額、執行成果、夜班排班資料、成效指標及資源運用情形等重要資料,導致外界無從檢驗各醫院是否確實依計畫使用補助資源,亦無法評估相關政策是否真正改善護理人員留任、夜班負荷及職場環境。基層護理人員亦難以得知醫院申請及獲撥補助情形,恐產生資訊不對等與制度爭議。此外,政府編列大量預算補助醫院辦理相關護理政策,卻缺乏公開透明之資訊揭露及外部查核機制,不僅削弱計畫原訂之標竿學習與社會監督功能,亦使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難以監督相關預算是否真正回饋第一線護理人員,恐使護理留任與友善職場政策流於形式。為落實政府補助政策之公開透明與外部監督,並確保相關補助及獎勵真正改善第一線護理人員勞動條件,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於「護助e起來」網站完整公開「護理新手臨床導師制度」、「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認證」及「三班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直接獎勵計畫」等相關計畫之各醫院執行內容、補助及獎勵金額、夜班排班資料、成果指標及資源運用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補助及獎勵計畫公開透明、查核及成效評估機制」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二) 有鑑於護病比乃保障病人安全與護理人員勞動條件之關鍵制度,惟我國現行護病比獎勵政策,以及衛生福利部預計於116年實施之護病比入法制度,仍主要採取「平均計算」方式。此種計算方式不論係以全院平均、全月平均或各班別平均呈現,均可能使不同病房、不同時段之人力不足狀況相互抵銷,導致帳面數字符合標準,實際臨床現場卻仍發生特定病房、特定班別護理人力嚴重不足之情形,難以真實反映第一線照護負荷,亦無法確實保障病人安全與護理人員合理勞動條件。近期衛生福利部於新聞中表示,認同應朝向「任何病房、任何時間都要符合護病比標準」之方向,並稱部長石崇良已指示,將鎖定部立醫院體系試辦即時監測護病比機制。惟查,衛生福利部迄今尚未對外具體說明該試辦機制之制度內容、執行方式、資料蒐集頻率、查核標準、異常處理機制及後續擴大推動期程,導致外界無從判斷此一政策宣示是否具備實質可行性,亦難以確認是否能真正取代現行失真之平均計算模式。為避免護病比入法淪為帳面數字遊戲,並確保護病比制度真正落實於各病房、各班別及各時段,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部立醫院體系試辦即時監測護病比機制」提出詳細書面說明,內容至少包括:試辦醫院範圍、即時監測資料項目、資料登錄及查核方式、是否以病房別及班別作為計算單位、超標時之即時處理機制、試辦期間預計多久、何時擴大試辦至非部立醫院,以及是否訂有落實「任何病房、任何時間都要符合護病比標準」之完整政策時間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三) 立法院甫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將三班護病比正式入法,惟精神科急性病房恐被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引發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反彈。依報導,衛生福利部113年公告三班護病比標準時,即以附註排除精神專科醫院、精神教學醫院及綜合醫院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本次修法若仍沿用該標準,恐使精神科急性病房繼續成為制度漏洞。精神科急性病房收治對象常有急性發病、妄想、衝動、自傷或傷人風險,護理人員承受之照護壓力與夜班風險不低於一般急性病房。若政府一方面宣稱強化精神健康安全網,另一方面卻將最需要穩定人力承接高風險個案的精神科急性病房排除在三班護病比之外,形同把病人安全、家屬壓力、第一線警消負擔與護理勞動權益一起推出制度門外。報導亦指出,全台精神教學及精神專科醫院急性床約2,971床,執登精神科護理人員約5,840人,並非無關緊要之邊緣議題。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98億6,94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精神科急性病房納入三班護病比之研議結果,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四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307萬5千元,合併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醫療法」有關三班護病比制度修正條文已於115年完成三讀通過,正式將三班護病比制度法制化,顯示政府已將護理人力問題列為重要醫療政策。然而,目前全國護理人力仍明顯不足,衛生福利部亦坦言全台仍存在3,000至5,000名護理人力缺口,部分醫院甚至已出現關床情形,顯示第一線護理量能仍相當吃緊。此外,近年護理人員長期面臨高工時、高壓力、夜班負荷沉重及行政文書繁雜等問題,導致離職率偏高及護理人力流失情形持續存在。若未同步檢討現行護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臨床支持系統,僅要求醫院達成護病比標準,恐使第一線護理人員壓力進一步加劇,甚至影響三班護病比制度後續推動成效。鑒於三班護病比制度攸關病人安全、護理勞動環境及醫療體系穩定,衛生福利部允宜於制度正式實施前,全面強化護理人力培訓、改善護理工作環境及檢討現行護理制度,以降低第一線護理負擔並提升制度可行性。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307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307萬5千元。立法院於115年5月8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12條之1修正案,將三班護病比入法,以期提升護理人員工作環境及保障我國病患之安全。而該次修法未另訂定實施日期,則按同法第123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其應自修正案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然主管機關卻規劃延後至117年5月1日始全面實施,與立法即應落實之原則顯有落差。期間長達2年之過渡期,卻未具體說明各階段推動目標,例如各醫院護病比改善進度、人力補充數量或制度試辦成果,亦未交代為何在預算自114年即已投入情形下,仍須延宕至117年方能實施。此種「立法已完成、制度未落地」之情形,顯示政策推動缺乏明確時程控管與執行節點,亦使相關預算投入之實際效益難以檢驗,凸顯制度落實與資源配置之間存在明顯落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3.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307萬5千元。立法院雖已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正式將三班護病比入法,然主管機關迄未提出明確分階段施行時程及配套規劃,包括各層級醫院、各班別及各科別之達標期限、人力補充方式及過渡期間措施均未具體說明,致制度雖已入法,實際落實進度仍屬不明,難以回應護理人力長期不足之迫切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三班護病比分階段施行及相對應護理人力補足專案報告」,明列各醫院層級、各班別、各科別之達標時程、人力缺口補足方案涵蓋護理人員薪資結構與獎勵款申報、流向及查核方式、未達標之違規處理機制,並提出關床及急診壅塞之預警機制與配套措施,以確保制度落實並回應臨床實務需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涂權吉
4.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307萬5千元,用以辦理護理政策推動、護理人員培育、醫護人力及照護品質相關業務。惟三班護病比甫完成入法,攸關護理人員工作負荷、病人安全及醫療機構人力配置,衛生福利部允應儘速釐清正式施行時程、分階段推動方式、法規配套及人力補充計畫。查三班護病比雖已入法,惟衛生福利部曾表示擬自1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續又有116年5月20日起分階段實施之說法,政策時程及執行口徑尚有待明確。且各級醫療機構面對護理人力不足,實務上可能透過調整病床開放、手術排程、科別量能或住院安排等方式因應,若缺乏完整配套,恐影響病人就醫權益與醫療量能穩定。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要求衛生福利部與醫界、護理團體就三班護病比入法後護理人力補充、醫院因應措施、病床量能影響及配套措施等進行溝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四十五) 立法院於115年5月8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將三班護病比正式入法,惟衛生福利部原規劃設置2年緩衝期,延至117年5月1日始正式實施,引發護理界及醫院工會批評係「甩鍋卸責」;王育敏委員並指出,衛生福利部自113年即開始討論護病比獎勵標準,若延至117年上路,形同總計拖延4年。更嚴重者,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於立法院答詢時竟稱「如果怕跳票,再投給賴總統,他就一定會落實」,將護理師血汗、病人安全與總統政見兌現,轉化為選舉動員話術,顯見衛生福利部對三班護病比入法後之施行期程、財源配置、人力補足、醫院關床預警及稽核機制均未提出可信規劃。嗣後賴清德總統改宣布自116年5月20日起分階段實施,更證明原定117年5月1日並非不可提前,而係衛生福利部行政怠惰、期程反覆。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三班護病比分階段施行及護理人力補足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四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218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編列9,218萬7千元辦理護理人員留任及促進護理領證執業最大化等計畫,並包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108萬3千元,作為改善護理人力之重要措施。然護理人員流失問題核心在於勞動條件與權益保障,惟目前未見主管機關針對基層護理師及專科護理師之勞動權益教育、契約認知及爭議處理能力進行系統性強化。實務上護理勞動糾紛仍持續發生,相關申訴與爭議案例未見明顯下降,顯示政策未有效對準問題根源。再者,現行計畫仍編列媒宣經費,卻未具體說明宣導內容如何提升護理人員留任意願。在勞動環境未改善、權益保障不足之情況下,透過宣導或形象推廣難以解決人力流失問題,反而可能形成政策與現場落差。主管機關若未優先強化勞動權益教育、建立爭議預防與處理機制,即持續投入高額預算推動留任,難以產生實質效果,顯示整體人力政策仍有明顯檢討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規劃護理政策宣導並納入護理勞動權益議題,並能反映基層護理心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四十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846萬8千元。有鑑於全國醫院護理人員空缺率自108年度的4.52%一路暴增至112年度的9.05%,人力缺口已達歷史實質海嘯。衛生福利部雖於113年3月正式公告實施「三班護病比」新制,並挹注專款發放夜班獎勵,惟113年三班護病比新制上路後,衛生福利部配套之「夜班津貼獎勵」爆發巨大爭議。政策僅對「夜班」進行專款補貼,導致佔護理人力大宗、工作同樣繁重的「白班」護理人員形同被剝奪與懲罰;且獎勵金依「醫院層級(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採取差別待遇,未從根本改善整體護理勞動條件,反而引發結構性不公,促使急診、手術室、白班護理人員爆發集體離職潮,完全違背新制欲「留任人才」之初衷。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06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06萬9千元。鑒於我國急診壅塞問題日益加劇,為提升緊急照護量能與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中醫醫療納入緊急照護體系,針對急診檢傷分類第四、第五級之輕症病患進行有效分流。中醫介入緊急照護可扮演「急診後段輕症醫療」之補位角色。針對檢傷第四、第五級常見症狀(如急性肌肉骨骼疼痛、偏頭痛、肌筋膜緊繃、暈眩、腸胃不適等),中醫針灸、推拿與穴位處置具備安全性高、見效快之特性。國內外多家醫學中心推動「急診整合醫療(ED Integrative Care)」模式,已證實中醫輔助能有效緩解輕症、提升滿意度,並可降低患者對止痛藥之依賴。要求衛生福利部明確定位中醫於輕症分流之角色,在不大幅增加成本之前提下,研擬中醫納入緊急照護體系之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以紓解急診壅塞、降低急診醫護負荷,強化我國醫療體系之運作韌性。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此案提出計畫報告。爰針對事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2.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06萬9千元。鑒於中醫藥材多年仰賴國際市場,為推動產業在地化與科學化之核心基石,亦為農業部引導農民契作種植時之關鍵關鍵依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發揮國家級研究機構之核心專長,會同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與農業部,共同針對「國產中醫藥材之種植、品種改良等實證與臨床應用價值評估」進行跨部會產業發展規劃,透過產學研合作建立國產藥材之質量標準與科學數據,為我國中醫藥材在地生產提供實證支撐。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3.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06萬9千元。為解決中藥產業人才斷層,衛生福利部於114年依「藥事法」釋示,建立具中藥或藥學背景者投入中藥販賣業之培育模式。然中藥之複雜性涵蓋藥材、飲片、濃縮製劑及傳統製劑,其炮製方式與臨床療效密切相連,無法比照西藥之「三同原則」進行替代。現行多數社區藥局在人力、設備及炮製能力上,難以全面對應中醫處方。若將中藥調劑責任貿然移轉至一般藥師體系,恐導致診斷與用藥脫節,使醫師難以掌握療效與安全性。鑒於中、西藥之專業訓練、臨床思維與製程邏輯差異甚鉅,強行混同恐增加民眾用藥風險。中醫藥司作為中醫藥政策主管機關,基於民眾用藥安全與中醫藥長期發展,應持續落實中、西藥雙軌制度。比照具中西醫雙證照者須擇一執業之規範,於教育端分設中西藥專業訓練,明確區分中藥局與西藥局之執業場域,並加速推動中藥師與西藥師獨立之專技認證制度,以確保我國中醫藥專業得以延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九) 我國過去幾十年以來,對於食品類中藥材已有穩健發展,惟衛生福利部於115年3月14日預告訂定訂定的「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內容突然要以「行政的手段」,硬要將具中藥材效用的食品原則劃入藥品,例外視為食品;沒有考慮ㄧ但列為藥品,就必須適用「藥事法」對於藥品的規範,包括:稽查、檢驗、查驗、登錄等等…以人蔘一片1至2克為例,基準訂每人日食用量是1.5公克,食用超過限量的五成0.75克就是藥品!所以,以後含半片係食品,含一片人蔘要當做藥品來管理,需符合藥事法的規定,由醫師來下處方才可以含!ㄧ但這個基準通過,對於食品與藥品的認定,直接由行政機關決定,對於食品產業發展及民眾權益,將產生重大影響,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065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提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辦理「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取得社會共識後,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預算編列945萬6千元。我國社會福利服務長期仰賴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福利基本法」應針對社福服務之專業特性訂定專屬指引與配套規範,以確保服務品質並保障社政人員勞動權益。經查,監察院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皆指出,衛生福利部部長年怠於制定符合社福特性之採購、預算編列指引及標準作業程序,導致各級政府嚴重混淆「補助」與「委託」之法律分際,發生法定業務委辦時未足額編列預算、將法定成本轉嫁民間自籌等情事。衛生福利部也遲未依法建置對等之溝通協商機制,加上會計查核標準背離採購法理,衍生重大爭議與互信危機,顯有重大違失。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導正社福採購違失,並落實「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定之溝通協商機制,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提出書面報告,內容包含: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修訂相關「契約範本」與「社福補助要點」之具體執行進度及頒布時程;並針對「總包價法」標案之查核標準與實務運作之矛盾,提出符合社福非營利特性之會計核銷與查核解決辦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五十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404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作為護理人力政策之主管機關,應負責對外說明制度設計與政策內容,確保資訊正確傳遞並維持社會信任。然在三班護病比入法後,外界對制度設計及版本差異出現明顯爭議,多位政治人物發表與護理團體立場不一致之說法,甚至出現互相指控與錯誤解讀之情形。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政策已完成或持續推動為主軸回應,卻未針對外界爭議進行具體釐清與即時說明,導致護理團體實際訴求與社會認知之間產生落差。主管機關未能在第一時間統整並對外發布明確說明,使制度內容被片面詮釋,已影響政策正當性與第一線護理人員對改革之信任。再者,護理人力政策長期涉及勞動條件與醫療品質平衡,本即高度敏感,相關資訊若未及時澄清,易被操作為政治攻防工具,進一步扭曲制度討論方向。在此次爭議中,衛生福利部未主動說明護理團體實際參與情形、各版本差異及制度設計重點,亦未針對錯誤訊息提出具體反駁或補充資料,使護理人員意見在公共討論中被弱化。此種消極因應方式,已使政策溝通責任出現缺口,亦無助於建立社會對護理人力改革之共識,反映主管機關在重大政策推動過程中,對外溝通與事實澄清機制仍有明顯不足,應強化施政說明、新聞輿情蒐報及回應處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三班護病比輿情蒐報成果之回應機制及實際澄清作為,得標廠商專業能力評估及履約成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五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27萬元。衛生福利部於預算中編列兩岸及港澳醫藥衛生交流相關經費,包含赴中國參與會議及合作交流等項目。然近年台灣已連續10年未受邀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中國更公開表態以「一個中國原則」阻擋台灣參與國際衛生組織,顯示其在國際場域持續壓縮台灣醫衛空間。在此情勢下,我方對中國進行醫衛交流之實質效果顯有疑問,是否能取得對等專業合作,或僅流於形式互動,未見具體成果。在中國持續以政治因素排除台灣參與國際醫衛體系之同時,國內仍編列預算赴中交流,恐形成政策方向矛盾。醫衛交流本應建立在專業對等與互信基礎上,然現實情況下,中方對台採取單方面限制,交流空間受制於政治立場,亦須審慎評估相關交流是否存在統戰或資訊滲透風險。在未具體說明交流成果、合作內容及風險控管機制前,持續編列相關預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編列相關預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五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8,917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即高達8,917萬9千元,用以辦理新南向醫衛資源整合平台、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發展計畫等事項。惟查本項委辦費金額接近9,000萬元,預算書卻僅以「辦理新南向醫衛資源整合平台、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發展計畫等」寥寥數語概括說明,未具體載明委辦對象、合作國家、執行項目、資源整合平台功能、產業鏈推動方式、交流成果、服務人次、廠商或醫療機構參與情形及預期效益,立法院實難判斷本項大額委辦費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近年政府持續編列新南向醫衛合作相關預算,惟相關計畫是否實際促成醫衛合作、人才培訓、產業鏈連結、市場拓展或具體外交效益,應有明確績效指標及成果揭露。衛生福利部允宜就本項委辦費之計畫內容、經費支用、受委託單位、合作對象、執行成果及後續追蹤機制提出具體說明,避免以新南向名義概括編列大額委辦經費。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五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算編列8,000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算編列8,000萬元。衛生福利部新增編列8,000萬元辦理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包含無人機任務管理平台建置及醫療運補應用場域實作計畫,涵蓋資訊服務、委辦研究及設備採購等項目。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跨域創新與應用發展作為政策推動理由,惟無人機產業發展本屬科技、國防或經濟主管機關之職掌,衛生福利部僅應就偏鄉醫療或緊急運補提出需求面規劃。現行計畫卻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平台建置與設備採購,未見明確說明其與既有醫療運補體系(如救護運輸、藥品配送、偏鄉醫療資源調度)之整合方式,亦未釐清與其他部會既有無人機計畫之分工,顯示政策定位與機關角色仍不清楚。再者,該計畫中高達6,000萬元用於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另有1,500萬元委辦費進行場域實作,卻未提出具體應用場景成果,例如預計服務之偏鄉據點數量、可替代之運補次數、或實際可縮短之醫療運輸時間。無人機醫療運補屬高度專業且需長期驗證之技術,其可行性受限於法規、天候、載重與安全條件,現階段仍以試驗性質為主。在未完成需求盤點與成本效益評估前,即投入大額設備與平台建置經費,恐導致資源分散於試驗性計畫,而非優先補強既有醫療人力與運輸體系,顯示預算配置與實際醫療需求之間存在落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計畫執行方式,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算編列8,000萬元。鑒於衛生福利部於115年度歲出預算中,編列「無人機相關業務及設備購置」預算計新臺幣8,000萬元,且全案預算金額龐大,卻未附具體應用場域規劃、技術規格效益評估,亦未說明使用機制與流程,形同規避立法機關監督之空白授權。若應用於偏鄉地區之醫療藥品運送,台灣山區地形險阻陡峭,海象多變,迄今無人機未有能妥善應對極端天氣或突發之紊流相關技術開發;且若應用於長距離使用,須確保飛行之操控及信號範圍是否受地形阻隔,也應考量業務進行時是否能避免禁航區域,相關具體計畫未能得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應包含雲林地區之評估,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3.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算編列8,000萬元,係配合經濟部之「無人載具(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辦理。包含1.辦理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之無人機任務管理平臺。2.辦理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之醫療運補應用場域實作計畫,其中資本門共6,000萬元。經查經濟部統籌之「無人載具(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共有6個核心部會參與,包括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惟各部會115年度預算幾乎都編列相關採購,包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預算4億6,485萬元,衛生福利部編列8,000萬元等。惟均未提供該計畫預期目標、辦理方式、辦理期程、採購數量與採購機型等資料,亦未說明115年度預算案金額估列基礎與方式,允宜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俾利預算審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9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4.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算編列8,000萬元,依其說明係未辦理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之無人機任務管理平台,然衛生福利部並非無人機產業之發展機關,所涉業務是否需要無人機協助,不無疑問,且與現行醫事、社福行政法規是否有所扞格,尚須研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7】
提案人:廖偉翔 邱慧洳 盧縣一
5.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預算編列8,000萬元,依其說明係未辦理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之無人機任務管理平台,然衛生福利部並非無人機產業之發展機關,所涉業務是否需要無人機協助,不無疑問,且與現行醫事、社福行政法規是否有所扞格,尚須研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8】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盧縣一
(五十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41億3,470萬元。109至113年間中央政府轄管公立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違規最多,總計有21件;另114至115年2月間共有5間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含1間附設長照機構)、1間療養院、1間委託辦理安養院違反「勞動基準法」,且有1間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前揭事業單位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所屬醫院之勞動條件重視程度不足(勞動法令違反)。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五十六)有鑑於樂生療養院院民過去曾因漢生病政策承受長期強制隔離與人權侵害,國家既已將其定位為「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自應以健康權、文化權及院民尊嚴為核心進行修繕與營運。惟查,園區近年修繕工程曾因長期延宕、道路破損及無障礙設計不足,造成高齡且多有肢體障礙之院民行動受限,甚至影響就醫、換藥、日常照護與心理健康;另舊院區與新大樓間醫療照護資源配置不均,院民須往返奔波,亦顯示在地安養支持仍有不足。又查,「蓬萊舍」自2005年起,長年由樂生院民與青年、民間團體共同維護,作為樂生保留自救會、社團法人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及青年樂生聯盟等團體召開會議、舉辦工作坊和講座、接待國內外訪客及推動樂生保存運動之重要場所,具有見證樂生保存運動、院民主體實踐與台灣醫療人權發展歷程之特殊意義。行政院2017年核定之《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及其後續修正,亦將蓬萊舍規劃為「樂生保存運動紀念館」。惟近年蓬萊舍遭清空後,院民及民間團體對其使用權、修繕方向與未來營運參與機制仍有重大疑慮。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關於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得與擁有相關歷史、事件、人物文物之公、私法人平等合作,辦理保存、教育、展覽及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之規定,蓬萊舍後續規劃不應僅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而應納入院民、保存運動參與者及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等民間團體之實質參與。爰應朝向由院民主體參與、民間團體國際愛地芽協會共同協作之「活的紀念館」方向辦理,避免以修繕或其他事由之名,再度排除院民生活經驗、保存運動記憶及保存運動團體之合理使用。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健康權與參與文化生活權,並回應樂生院民對於尊嚴安養、歷史場景保存及文化記憶傳承之訴求,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編列預算41億3,470萬元,凍結1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樂生園區修繕進度、無障礙環境改善、院民醫療照護支持、歷史場景保存、蓬萊舍後續使用與營運規劃,以及院民與民間團體之實質參與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明確說明後續園區營運不得偏離醫療人權紀念、歷史保存、院民主體參與及在地安養目標之具體作法後,始得動支。【20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五十七) 衛生福利部自114年3月起推動「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針對白班、小夜及大夜班護病比達標醫院,依住院護理費提供3%至7%加成獎勵,作為鼓勵醫院補足護理人力及改善護病環境之政策工具。然依衛福部去年提供之統計資料,全國372家醫院中,就有53家醫院未達護病比標準,甚至包含9家部立醫院。部分未達標醫院位於都會區,依當時資料所示,包括部立臺北醫院、部立臺南醫院及雙和醫院等,顯示即使中央所屬醫院,護理人力問題仍未有效改善,亦反映目前護病比政策推動成效仍有明顯落差。如今,「醫療法」修正案通過,正式將三班護病比入法,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多作為當地醫療重要核心,更應該遵守三班護病比之規定,加強承擔民眾就醫量能,因此衛生福利部應就部立醫院三班護病比之改善,具體提出方案,並以不關床為目標。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預算編列40億8,01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五十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2,912億7,786萬8千元。1.長照服務人員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明定長照人員在6年效期內需累積120點繼續教育積分,才能於屆滿前申請更新認證。又依其辦法第11條明訂,繼續教育課程,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之。2.惟114年林委員月琴辦公室接獲陳情,有開課協辦單位於今年開設長照level3積分課程,課程結束後卻遲遲未上傳上課積分至認證單位、甚至未上傳「開課認證」相關文件,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合格開課單位」的認定,使超過80位學員,權益受損將近兩個月(依規定為15天)。依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只能要求該協辦單位的「積分認證單位」對該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如果該單位堅持不上傳上課積分或上傳證明文件,可能會使超過80位學員權益無法回復,而衛生福利部除了能「不認證該單位」以外,無法可管。3.爰此,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衛生福利部應以「學員權益保障」為核心,針對委託積分認證單位之下開辦課程單位,進行監督與管理,明確要求開辦課程單位,要依流程辦法上傳相關資料,不能讓學員權益受到損害。對此,請針對「如何確保已完成積分課程學員權益受到保障」,提出報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五十九)1.醫學系公費生長期招收不足: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辦理第2期計畫(110至113年度),醫學系公費生均未能足額招生。例如112、113學年度預計培育97人,但實際註冊人數僅89人、96人,顯示在留才與招募誘因上,仍有欠缺。2.原鄉與偏鄉醫師人力仍未達WHO標準:公費醫師制度目的是解決偏鄉醫療資源匱乏問題。然截至114年7月,全國原住民族人口較多之花蓮、臺東、關山、成功等次醫療區,「每萬人口西醫師數」皆僅在6至8人之間,未達到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之每萬人口10位醫師基本醫療需求標準。3.後續計畫規劃不明: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3期)」迄今仍研議中。既有「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生」能否續招亦無從知悉,不僅讓配合辦理大學(如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等)喪失招生依據,更將導致未來幾年原鄉基層醫師人力面臨斷層危機。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確保公費醫師穩定補足原鄉人力缺口對策」書面報告。【5】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六十)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於「公費生培育」下新增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所需經費1億7,952萬2千元,以培育公費醫師,充實基層及偏遠地區醫師人力。經查本項計畫係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補(捐)助公私立醫學院管理費、教學用設備與醫學系公費生114學年度下學期581名及115學年度上學期573名公費生招募、分發管理等所需經費。觀察衛生福利部110至113年度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2期)情形,該計畫原預計於112及113年度各培育166人(醫學系公費生97人、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生69人),惟檢視實際招收情形,113學年度165人(醫學系公費生96人、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生69人),雖較112學年度158人(醫學系公費生89人、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生69人)增加,然醫學系公費生110至113年度均未能足額招生,有待檢討。此外,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及國立中山大學皆因第2期計畫實施而獲准招收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生,惟招生期間已於114學年度屆期,自115學年度起該3校恐喪失招生依據。鑑於115年度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尚未公布,爰適用範圍無從知悉,考量前期計畫存有培育人數未如預期及部分次醫療區西醫人數未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等問題,允宜積極研謀改善。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六十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目「公費生培育」項下「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00萬元。原鄉的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專科醫師(如小兒科、婦產科、急診科)缺乏的問題依然普遍。常有病患因交通偏遠延誤就醫,顯示人力培育的「質」與「量」未能精準對接在地需求,過去公費生科別分配往往未能彈性配合原鄉部落的實際疾病譜(如慢性病控制、長照與復健需求)。其次,許多公費生在服務年限期滿後,往往選擇返回都會區大型醫院,導致原鄉醫療院所面臨「人員流動率高、永遠在訓練新手」的惡性循環,無法建立長久且穩定的在地信任感。再者,「原住民族健康法」已於112年6月通過,該法明文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針對原住民族健康需求進行系統性的體制調整。惟衛生福利部並未充分利用該法授權,重新全面盤點、革新醫事人員的養成及培育機制,預算編列仍沿襲舊章。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原鄉公費生培育及科別,以符合在地需求。【8】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六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編列預算10億9,936萬2千元。精準醫學各國政府和生醫界都積極投入,所帶動的商機與產值也越來越高。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調查,再生醫學與精準醫學等精準健康領域每年營收約632億元,將成為新的護國神山。2025年全球再生醫學(Regenerative Medicine)市場規模約達354億7,000萬至481億7,000萬美元。受惠於細胞治療、基因治療及組織工程技術的商業化,市場規模預計在未來十年內將高速成長,至2030年代初產值將突破900億至超過3,600億美元,年複合成長率(CAGR)高達15%至25%不等,但產業蓬勃發展,卻缺乏足夠的人才,高達83.8%的業者表示就業市場供給不足,人才不易尋得。面對求才若渴的市場實況,並呼應國家政策,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整合相關學校學系教學資源,與業界擴大合作,提供完整醫學教育,培育並填補產業人才缺口的醫事專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辦理「社會工作人員智慧決策行動平臺計畫」及「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智慧轉型計畫」,推動智慧地圖、風險預警模型、語音轉文字、家系圖及XR模擬實境等功能,並持續投入相關智慧設備及系統建置經費。惟近年第一線社工長期面臨案件量暴增、文書行政負擔沉重及高風險訪視壓力等問題,尤其剴剴案後,更凸顯社工紀錄品質、訪視負荷及第一線人力壓力等結構性困境。社工業務高度專業化,如何透過AI及智慧科技真正協助第一線減輕文書負擔、提升服務品質,已成重要政策課題。然而,目前第一線社工反映,衛生福利部推動之「社會工作人員智慧決策行動平臺」,部分功能設計偏向行政管理及管考需求,未能真正符合第一線社工實際工作情境,甚至增加操作與行政負擔,與原先減輕社工工作壓力之政策目的有所落差。鑑於AI科技已逐步導入各專業領域,社工智慧系統建置應回歸第一線實際需求,避免流於行政管理導向,衛生福利部允宜全面檢討智慧平台功能設計、AI應用方向及第一線使用成效,以真正減輕社工負擔並提升服務品質。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議社工使用生成式AI指引,加速開發並精進平台功能。【1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於「科技業務-科技發展工作-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下編列「救急救難一站通-緊急醫療救護開展計畫」2,101萬6千元,係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台所需經費。經查衛生福利部建置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截至114年8月底止,205家急救責任醫院雖皆介接衛生福利部緊急救護管理系統,串聯救護智能平臺,惟相較縣市消防局自建系統,其功能完整性與便捷性均有不足,致急救責任醫院仍多使用縣市消防局自建系統;另鑑於救護與醫療單位間之橫向聯繫攸關醫療網韌性,針對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使用意願不高等原因,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研謀妥處,並統整其他相關計畫,俾擴大綜效及強化醫療韌性。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資安聯防機制有待強化救護與醫療單位間之橫向聯繫,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妥處,俾提升醫療韌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六十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編列4億5,182萬元,包括「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900萬元、「深化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1,699萬5千元、「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3億6,200萬元、「推動智慧醫材全方位輔導培育暨產業鏈結加值計畫」382萬5千元及「在宅醫療科技推動計畫」6,000萬元,共編列預算4億5,182萬元。較114年度預算案大幅增加4,032萬元,未詳細說明增加帶來的效益,基於為人民納稅錢把關,有效監督預算,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執行,並於115年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以下比較兩年度名稱相同之分支計畫金額差距(金額單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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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計畫名稱 |
114年金額 |
115年金額 |
金額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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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 |
411,500 |
451,820 |
+40,320 |
【12】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於「科技業務-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深化資安跨域整合聯合計畫」編列1,699萬5千元,辦理醫院資安聯防機制。有鑑於近年來各國醫院面臨勒索軟體此種最嚴重的資安威脅,更可能因營運中斷造成病人安全隱患。108年9月我國至少22家醫院遭勒索病毒攻擊,114年截至3月仍有2家醫院遭勒索攻擊,因此資安防護成為當前重要工作。依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規定,緊急救援與醫院為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一,由衛生福利部擔任協調機關,辦理緊急救援與醫院之醫療資源儲備演練與跨域協作,以強化醫療照護體系。惟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3年底,衛生福利部未依該綱要規定成立跨部會協調小組,亦未綜整擬具主領域層級之安全防護計畫,恐不利跨域協調合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六十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2目「科技業務」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國家衛生研究院基本運作計畫」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20億9,877萬2千元。自「原住民族健康法」通過後,於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但衛生福利部及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目前該中心編制多為研究助理與行政支持(如群健所、分基所合聘或挪用),缺乏獨立且永續的公務預算支持。每年若僅靠衛生福利部年度計畫補助,容易陷入「有牌子、缺資源」的窘境。且「原住民族健康法」核心精神在於「原住民族主體性」。目前研究中心雖強調與社群合作,但在實質的研究決策、議題設定上,原住民學者與部落代表的溝通反映及實質參與機制仍不夠透明。另外,「原住民族健康法」賦予其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的重任,但涉及跨部會(衛生福利部、原民會、內政部戶政等)資料串接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原住民族知情同意及研究論理等衝突,目前實質進展與法制配套仍未明朗。再者,各界批評過去原民研究多為「描述性統計」(如:重複證實原民平均餘命較低、特定疾病率高),但缺乏針對結構性因果(如醫療近便性、文化安全)的政策解方或對特定的「原住民特定疾病研究」領域的完整規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衛生福利部依「原住民族健康法」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肩負原住民族健康研究、政策發展及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等重要任務。為確保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相關業務得以持續推動並長期發展,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提供所需之人力、組織及經費支持,強化其執行量能。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成立初期,應依「原住民族健康法」推動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作為未來原住民族健康監測、政策規劃及研究發展之重要基礎。鑑於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具高度敏感性,且涉及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治理等議題,協助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包括協助辦理戶政資料申請及資料串接作業,並優先整合衛生福利部所屬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癌症登記資料、成人預防保健資料、死因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健康資料,逐步完成資料整備及連結作業,提供原住民族人口、健及相關統計指標查詢服務,作為政府制定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重要基礎。為擴充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內容,請衛生福利部依「原住民族健康法」授權規定,協調相關部會研議資料共享及交換機制,逐步建立跨部會資料交換流程、以提升資料庫之完整性與政策應用價值。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委員得就資料蒐集、利用、管理及研究發展方向提供專業意見,以確保相關政策及制度設計兼顧專業性、文化適切性及原住民族集體權益。俟各部會資料交換機制逐步成熟後,應進一步規劃與學術研究機構、醫療機構、偏鄉醫院、地方部落及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等單位之合作機制,作為原住民族健康促進及疾病預防政策之參考,以縮减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間之健康差距及平均餘命落差。【1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六十八)國家衛生研究院依法籌建「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然原鄉面臨最大健康威脅為「三高」及「癌症」,若該資料庫未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五癌篩檢、慢病數據)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醫紀錄)進行實質介接,恐淪為缺乏政策指引價值之「資訊孤島」。立法院114年度預算決議已要求改善原民健康統計滯後問題,衛生福利部當時坦言跨機關索資耗時。惟檢視115年度預算,仍未見打破數據壁壘之具體勾稽時程,亦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之資料治理與隱私規範。為確保科研預算發揮效益,成為精準打擊原鄉疾病之利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國家衛生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與三高、癌症資料勾稽介接暨資料治理書面報告」。【1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六十九)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2目「科技業務」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編列預算4億3,411萬3千元。包括「全方位新藥研發加速器計畫」6,800萬元、「新常態創新臨床試驗環境提升計畫」8,403萬8千元、「代謝等相關慢性疾病精準防治策略研發:『智慧預測系統』預測與導入」2,200萬元、「推動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檢體數據加值與運用及雲端服務」5,388萬7千元、「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1億1,018萬8千元、「以智慧防疫碁盤建構韌性健康台灣」8,100萬元及「晶片驅動產業創新再升級-前瞻晶片與系統加速生醫新農產業創新計畫」1,500萬元,係配合政府政策,建立癌症醫療次世代基因定序資料、主題式資料庫及公私合作聯盟,加速新藥新科技轉移。本計畫目的在協助生技廠商加速新藥研發,提供輔導、測試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扶植我國生技廠商,加速新藥研發與產業發展,公私協力共創生醫創新轉譯效益與全民健康福祉。【17】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七十)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2目「科技業務」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新建生物製劑廠及戰略平臺資源庫計畫」「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新建生物製劑廠及戰略平臺資源庫計畫」總經費39億8,209萬5千元,公務預算負擔19億8,209萬5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5年,110至114年度已編列13億8,209萬5千元,115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6億元。新建生物製劑廠及戰略平臺資源庫(第6年),6年來已編列13億8,200萬元,爰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確實依據最新修正計畫之興建規劃,如期完成建置,以為國人健康把關,扶植我國疫苗生技產業。【1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七十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2目「科技業務」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國家防疫一體聯合行動方案」國家防疫一體聯合行動方案編列3億5,945萬元,係配合政府政策,響應聯合國One Health聯合行動計畫,推動整合性策略以有效因應跨領域之防疫挑戰,保障國人健康安全,計列3億5,945萬元(含資本門6,000萬元)(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國家防疫一體聯合行動方案(新增):係全新計畫,為人民納稅錢把關,有效監督預算,衛生福利部司署應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有效整合,落實此計畫跨領域之防疫挑戰,保障國人健康安全。【1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七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32萬5千元。國民年金制度作為政府提供未納入其他社會保險國民之基礎保障機制,持續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給付與行政運作。然實務案例顯示,制度設計存在重大斷層,被保險人長期繳納保費,卻因於65歲臨界點身故,導致喪葬給付、老年年金及遺屬年金皆無法請領,形成「三項給付全數落空」之情形。此係因國保保障期間僅至65歲前,而老年年金須65歲後申請,制度未設過渡機制,導致保障空窗。顯示現行預算雖持續投入,卻未有效對應制度設計缺陷,無法確保基本風險保障。再者,在強制納保制度下,民眾於無工作期間仍須負擔保費,然遺屬年金設有收入、年齡及扶養關係等多重門檻,使實際可請領者比例受限,進一步放大「有繳無領」之不公平現象。在未建立最低保障底線(如基本喪葬給付或保費回收機制)前,即持續編列預算支應制度運作,顯示資源配置未能回應制度正當性問題。爰敦促衛生福利部儘速檢討國民年金相關制度設計,提出修法方案,建立給付銜接機制與基本保障底線,以回復制度公平性與民眾信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民年金給付檢討書面報告。【2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七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2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規劃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共同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外受託機構訪察,分別赴美國及歐洲各1處進行實地查核,目的均為確認受託機構是否遵循委託契約及配合外部稽核機制。惟本案兩項訪察之目的、內容及性質幾乎一致,卻分別編列出國計畫,未說明是否具備必要之差異性或不可替代性,顯示計畫規劃仍有重複性。再者,該訪察已與勞動部共同辦理,理應可透過跨部會分工或合併派員方式降低成本,例如由單一代表進行查核並共享結果,或擇一重要據點進行實地訪察即可達成監督目的。在未說明兩地訪察具備不同風險特性或查核重點前,即分別編列預算執行,恐有資源配置效率不彰之疑慮,亦顯示國外出訪計畫在整體統籌與必要性評估上仍有檢討空間。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訪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外受託機構之必要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七十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辦理資料標準化訂定與導入、相關資料庫建置整合及發展大型語言模型與加值應用等,計列300萬元(含資本門200萬元)(資訊服務費10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萬元)。115年度的社會保險行政工作最顯著的變動在於新增了數位基礎建設預算,要求衛生福利部明確說明資訊服務費編列100萬元預算內容細目,俾為人民納稅錢把關,有效監督預算。【2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七十五)查衛生福利部115年度於「社會救助業務」編列2億9,504萬1千元。但因:1.貧窮黑數龐大: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福祉衡量指標,我國依可支配所得中位數50%以下之「相對貧窮率」高達7.05至7.53%。實際被納入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之人口比率卻僅約2.41至2.66%。兩者落差高達4.7%,顯示救助體系存在龐大「貧窮黑數」。2.「虛擬所得」法規門檻過於嚴苛:現行「社會救助法」已經多年未修,針對年滿16歲未滿65歲民眾,除特殊理由外一律視為「有工作能力」,即便實際失業,於核算家戶平均所得時,仍會被強制以基本工資設算「虛擬所得」。許多實質貧窮民眾因資格不符而無法取得救助資格。3.原鄉弱勢深受不合理門檻所苦:部落就業機會相對缺乏,族人從事非典型就業或面臨失業困境。再不重行檢討不合時宜「虛擬所得」與家戶財產認定標準,將導致許多人求助無門。爰此針對「社會救助業務」,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社會救助法》虛擬所得與家戶財產核算機制,消弭全國貧窮黑數之修法規劃」書面報告。【2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七十六)有鑑於兩公約第4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明確指出,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法」之繁複審核規定,已實質阻礙亟需救助之弱勢群體獲得制度保障,並強調未來修法方向應解決「人籍合一」、「家戶合計」及「虛擬收入」等問題,且再次明確建議我國應於1年內公布無家者專法。惟查,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目前所擬之草案版本,不僅仍未將前述國際審查委員會之核心意見與民間團體之修法訴求審慎納入,且至今仍未將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導致整體貧窮線下弱勢人口與無家者之權益保障體系改革嚴重延宕。為合理涵蓋我國實際貧窮人口之保障範疇,並系統性解決無家者之生存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參考前述兩公約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七十七)近年社會安全網案件量持續增加,第一線社工長期面臨高工時、高壓力及龐大行政文書負擔。尤其兒少、保護性及脆弱家庭案件大量增加後,第一線社工除需進行訪視與處遇外,亦須負擔大量紀錄、通報及行政作業,導致人力流動率偏高及專業耗竭問題日益嚴重。此外,剴剴案後,社工紀錄品質及行政責任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亦凸顯第一線社工長期承受案件量爆炸及文書壓力等結構性問題。實務上亦有社工反映,現行智慧系統與行政流程偏向管理及責任追蹤,未能真正減輕第一線工作負擔。鑑於社工為社會安全網核心人力,衛生福利部允宜全面檢討第一線社工工作負荷、行政文書量及智慧化輔助措施,並強化社工勞動支持與專業環境改善,以維持社安網穩定運作。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議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七十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編列預算1,907萬5千元。1.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立法意旨,希望能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及促進社會公益和保障捐款人權益。經查,近期多起公益網紅、直播募款事件被揭露可能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獨吞善款、或盈利等行為,造成善款流向不明、受助者權益受損,已對公益信任、募款制度公信力造成重大衝擊。2.現行制度對網路直播與社群募款之監管不足,缺乏審核、透明、追蹤、公開制度等,使個人或團體可能濫用「公益」名義募款,甚至有營利的行為。3.爰此,為維持公益募款制度之公信力與防止濫用,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新型態網路募款行為與相關部會建立相關機制、配套措施;另加強宣導,透過公益勸募管理系統,以確保募款透明、合法、安全,並加強一般民眾法規與風險意識宣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七十九)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2.0」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605萬4千元,用以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業務。惟查過去立法院朝野委員提出兒少發展帳戶及「台灣未來帳戶」等相關草案時,衛生福利部曾公開表示,中央政府116年總預算就需要舉債近3,000億元,相關的財源安排和後續的財政影響,都不能不謹慎衡酌。尤其,在野黨這項方案,沒有針對不同家庭的經濟狀況做差異化設計,政府資源有限,應該優先照顧更需要支持的孩子,落實社會投資「優先照顧弱勢」的精神。然總統於115年5月20日談話中提出加碼兒少帳戶或相關成長支持措施,規劃方向涉及每名兒少每年5,000元,並延伸至18歲,政策規模及長期財政負擔顯然更為龐大。若衛生福利部過去認為在野黨版本應審慎評估財政衝擊及資源配置公平性,則面對行政部門自行提出之更長期、更大規模方案,更應本於社會救助及社會投資專業,清楚說明政策目標、受益對象、差異化設計、財源規劃及與現行兒少發展帳戶之銜接關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八十)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2.0」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605萬4千元,用以辦理社會救助、弱勢兒少家庭支持及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業務。惟查現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執行上仍有開戶程序繁瑣、家戶參與誘因不足、地方開戶率落差等問題,部分縣市如高雄市開戶率偏低,顯示政策設計與實際需求仍有落差。陳委員菁徽亦曾指出,兒少發展帳戶本應協助弱勢兒少累積未來教育及發展資源,惟若制度門檻過高、政府配對誘因不足,恐難真正減輕弱勢家庭養育及照顧子女之壓力。目前各界已提出修法及制度調整建議,包括改採較普惠之制度設計、提高政府配對比率、簡化開戶程序及強化地方執行誘因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亦曾表示將研議相關改革方向,惟實際進度仍顯緩慢,尚未提出具體修法時程及完整改善方案。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儘速檢討兒少發展帳戶之制度缺失,並提出可落實之改革作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八十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救助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編列預算873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291萬元、設備及投資582萬1千元,用以辦理社會救助、社工服務等相關系統資料整合。惟預算書僅概括載明辦理系統資料整合,未具體說明整合之系統範圍、資料項目、使用對象、權限控管、資安及個資保護措施,亦未說明與既有社政資訊系統、社福線上申辦及相關資料平台之分工關係,難以判斷本項預算之必要性及效益。社會救助及社工服務涉及弱勢家戶、兒少、家庭暴力、保護性服務及其他高度敏感個資,系統整合固有助提升行政效率,惟亦應同步建立明確之資料治理、權限管理、資安稽核及績效指標。衛生福利部允宜就本項數位基礎建設之建置內容、與既有系統介接方式、地方政府使用需求、資安個資控管及預期效益提出具體說明,俾利預算審議及後續監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八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編列預算4,420萬1千元。有鑑於我國第一線社工人力面臨嚴重超負荷與缺口問題,且六都社工缺額普遍偏高,以新北市缺口達206人最為嚴重,其次為桃園市157人及高雄市141人。第一線社工長期處於高壓環境,平均每人需服務50至60個案,行政負荷過重形成留任不易之惡性循環。然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10至114年人力進用統計資料,全國進用率逐年下降,由110年度之89.7%降至114年度之82.8% 。其中新北市114年度需求人數為1,128人,進用人數僅782人,進用率僅69.3%為六都最低 ;此外,114年度整體社工人力之流動率仍達22.9%,退出率為15.6% 。現行社安網計畫雖增加人力額度,但實務上進用狀況不佳且人才流失嚴重,基層社工仍面臨高工時與高風險之困境。「故為穩定第一線社工人力,確保社會安全網落實,督促衛生福利部應正視人力進用率下滑問題,儘速研議提升薪資待遇與留任誘因,並提出具體之人力增補與執業安全精進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八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編列預算538萬7千元,用以辦理「社會工作師法」相關制度、社工專業教育、社工人力培訓、社工服務品質提升及社會工作權益保障等業務。惟近期社工遭重判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亦使第一線社工對執業風險、法律責任及專業判斷界線產生疑慮,恐影響社工投入兒少保護、家庭暴力、脆弱家庭及高風險個案等第一線服務意願。社工工作本即涉及高度不確定性,實務現場往往須在資訊不足、時間急迫及資源有限情況下作成專業判斷。若主管機關未能明確釐清社工法定職掌、執業責任範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界線,將使社工承擔過度風險,亦不利於社會安全網之穩定運作。衛生福利部作為社工制度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出社工執業保障、法律協助、風險分擔及責任釐清之具體作法,並就社工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明確法律意見,以安定第一線社工士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薪資檢討、執業安全維護及AI處遇協作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八十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編列預算538萬7千元。鑑於衛生福利部為強化社會工作專業定位,前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就具社會工作師資格並完成執業登記之人員進行職稱正名,將原「社會工作人員」改為「社會工作師」,以提升專業尊嚴與制度一致性。惟相關政策仍停留於函文宣示及原則性說明,尚未見中央就各地方政府實際辦理情形進行全面盤點與具體督導,亦未提出統一作業規範或稽核機制,顯示政策推動仍屬初步階段,未能確保全國一致落實。實務端反映,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委外單位至今仍未依規定辦理正名作業,甚至出現已具社工師資格者,其工作證件仍標示為「社工員」之情形,顯示政策在第一線執行層面存在明顯落差。尤其在委外體系中,由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件未依專業資格標示,除影響個人專業認同外,亦可能削弱整體社會對社工專業之信任。相比我國護理專業歷經長期正名歷程,逐步由「護士」轉為「護理師」,並透過制度調整與社會倡議,強化專業形象與社會認同,現行亦已普遍以「師」字輩專業職稱作為標準,反映對專業訓練與國家考試制度之尊重。社工專業同樣需通過國家考試並具備專業訓練,其正名政策若未能落實,將難以達成提升專業地位之政策目的。綜上,社工專業正名不僅涉及職稱調整,更關係專業體系之建構與社會對專業角色之認知,其重要性與醫事人員專業名稱制度化發展相當。然目前政策推動缺乏具體落實機制,亦未針對委外單位提出明確規範與改善時程,顯有精進空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各縣市正名辦理情形、委外單位執行現況、後續稽核與督導機制及改善期程,並提出確保全國一致落實之具體措施。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八十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建立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制度」編列預算960萬5千元。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所屬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團體保險),各地方政府與受補助之民間單位多依共同採購契約辦理志工團體保險,承保對象需具備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手冊)或完成法定教育訓練並列入名冊。但現行法規未明確規範對未持有服務手冊或跨縣市支援之志工之保障方式,導致保險適用範圍過於僵化,與志願服務多元化實務發展脫節。現行制度下,未具服務手冊或未列名冊之志工,無法納入團保,需改以個別投保旅平險,造成公益團體行政作業繁瑣與保費負擔增加,多數團體反映,現行團保制度對「短期志工」、「跨縣市支援志工」或「臨時性服務志工」保障不足,形成制度性排除。全國性公益團體出現如:總會設立於臺北市,外縣市分會單位位於高雄市、宜蘭縣,雖可提供志工團保補助,但申請時仍限具名冊登錄志工,並加保於臺北市總會單位,假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符合理賠規範?或外縣市支援志工多須由團體自付旅平險,形成行政與財務負擔。為保障所有參與公共服務之志工均能獲合理保障,主管機關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應檢討現行「志願服務法」及相關保險採購規範,評估開放未持服務手冊之志工於特定條件下可納入團保,或研訂統一補充辦法,明定臨時及跨縣市志工之保障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陳 瑩 林淑芬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公益勸募管理」相關經費,惟近年公益勸募及網路募款爭議頻傳,現行制度對大型公益團體、網路直播募款及公益網紅等新型態募款行為之監督管理機制,顯有不足。其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於剴剴案後,引發社會高度質疑。外界除關注兒少保護與社工訪視問題外,亦進一步檢視其長年龐大勸募資源運用、社工配置及內部管理機制,質疑大型公益團體長期接受社會捐款,卻未能有效反映於第一線服務量能及風險管理。此外,近年亦頻繁出現「公益網紅」透過直播、短影音及社群平台,以個人名義進行募款之亂象。部分案件甚至涉及募款流向不明、善款分配爭議及疑似違法募款情形。另查,目前網路募款及直播募款模式快速發展,部分募款行為已逐漸脫離傳統公益團體架構,現行公益勸募管理制度對於社群媒體、直播平台、個人帳戶募款及跨平台金流管理等新型態模式,仍缺乏明確監督及查核機制,恐影響社會公益信任及民眾捐款權益。學術研究亦指出,社群媒體已成為詐騙型捐款及不實公益募資的重要溫床。鑑於公益勸募攸關社會公益信任及民眾捐款權益,衛生福利部允宜全面檢討現行公益勸募制度、網路募款監管機制及公益團體查核制度,並研議建立直播募款、公益網紅及社群平台募款之管理規範,以避免公益資源遭濫用或流向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議精進作為。【3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八十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編列預算158萬8千元。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非營利組織(NPO)之公益勸募活動均受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然而,現行法制架構對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公益勸募活動權責劃分並不明確,導致程序繁瑣、時有重疊不清等問題;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實務執行上亦缺乏統一的行政準則,致使不同主管機關間審查標準不一。許多公益團體反映,衛生福利部在更換承辦窗口時,審查或處理標準經常發生差異,導致案件流程混亂、標準不一致,此問題並非個案,而是政府對NPO治理體系「碎片化」的結果。團體必須頻繁適應不同作業標準,造成行政成本增加與程序延誤,目前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雖提供「操作手冊」,但僅限於系統使用層面,尚未涵蓋審查實務、常見爭議與標準解釋,致使各單位承辦人因缺乏統一指引,易出現不同見解,導致申請勸募之團體無所適從。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應研訂並公布「公益勸募及NPO業務審查標準指引手冊」,內容應包括:成果備查與結案備查審查流程說明、常見爭議與處理原則、跨部會或中央與地方協調機制及案例參考,作為全國統一作業依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陳 瑩 林淑芬 范 雲
(八十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58萬8千元。用以辦理公益勸募管理、維護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及相關業務。惟近年網路募款、社群平台廣告及假冒公益團體之勸募情形層出不窮,部分不明團體利用弱勢救助、兒少照顧、動物救援等議題進行募款,民眾常難以即時辨識其是否取得合法勸募許可、募款用途是否透明,致愛心可能遭濫用。現行雖有公益勸募相關管理制度,惟面對臉書廣告、社群貼文、匿名粉專及跨平台募款等新型態勸募方式,衛生福利部仍應強化查核、揭露及民眾辨識機制,讓民眾能快速確認勸募字號、許可期間、勸募用途、收支報告及違規紀錄。倘公益勸募資訊不夠透明,將影響民眾信任,也不利真正需要支持之弱勢團體及公益組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網路公益勸募查核機制、社群平台違規勸募防制、合法勸募資訊揭露、民眾查詢便利性及違規案件處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並規劃設置「通報調查處理中心」,辦理保護性及脆弱家庭案件之通報、調查、評估及分流作業。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通報調查處理中心」之功能定位及實際運作模式,仍未明確說明。衛生福利部表示,該中心將辦理個案調查、風險評估、分類分級及需求研判,並提升案件派案服務提供率至95%,然外界質疑,該中心究竟係作為真正具前端審查及案件過濾功能之調查中心,抑或僅為加速案件派送之行政派案中心,仍有待釐清。目前社會安全網每年約受理39萬件保護性及脆弱家庭通報案件,若未建立有效之前端案件篩選及無效案件過濾機制,恐導致大量案件持續流入第一線體系,加劇社工負荷與責任壓力,亦可能使跨網絡合作逐漸流於責任切割。此外,未來通報調查處理中心之人員資格亦規劃放寬至社工、教育、心理、犯罪防治、公衛、諮商與輔導等相關科系,惟相關專業分工、權責界線及調查標準,仍未完整建立。鑑於通報調查處理中心攸關未來社安網制度運作,衛生福利部允宜儘速明確其制度定位、案件篩選權限及與第一線服務體系之分工機制,以避免制度流於責任轉移及行政派案功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議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九十)有鑑於落實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安全保護乃社會安全網之重中之重。現行針對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加害人,實務上雖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命其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惟因該制度原係為「防逃」設計,導致實務家暴案件之適用率極低,難以因應家暴防治中要求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特定範圍之核心需求。惟查,國際上針對家暴被害人保護,已發展出成熟之「雙向電子監控」機制(即加害人配戴定位監控裝置,並讓被害人持有即時警示設備,一旦加害人接近特定範圍,系統即自動通知被害人與科控中心,並啟動警政即時介入)。西班牙於2004年將家庭暴力納入科技設備監控之範圍,隨後並經葡萄牙、法國、義大利、波多黎各、英國、墨西哥、智利、日本等國效仿。西班牙並於2009年即啟用了「GPS防家暴電子監控系統」、法國亦於2020年起效法並全面實施「防接觸手環」制度。本(5)月8日德國聯邦議院亦正式投票通過「暴力保護法」(Gewaltschutzgesetz)修正案,效法西班牙模式,立法將家暴加害人納入電子腳鐐的位置追蹤,足見透過科技工具形成雙向防護網已為國際趨勢。此外,我國基層法院審判時,亦常因跨部會之家庭暴力違法紀錄、再犯風險評估等證據資料介接未臻完整,進而影響採取科技設備監控之實務意願,亟待行政機關從法制、科技與數據共享層面進行跨網絡整合。為引進科學化保護工具,提升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即時效能,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針對「研議導入家庭暴力雙向電子監控機制之可行性」,並就「如何優化跨部會家暴風險數據介接以提升科技監控審前評估效能」,參考西班牙、法國及德國等國際最新立法實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法制研擬與政策評估書面報告。【4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九十一)近年兒少保護、脆弱家庭等通報量暴增,然各地方「集中篩派案中心」受限於人力與分流機制未臻完善,未能有效過濾低風險或無效通報,導致大量案件湧入第一線,造成社工案量超載。同時,隨新進社工大量招募,資深「督導」比例嚴重稀缺,新手社工在高壓且缺乏後援下獨立面對高風險個案,致使離職率居高不下,社安網漏接風險遽增。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社工過勞與通報暴增問題。惟衛生福利部雖稱已導入AI輔助派案並補足人力,但實務端之風險分級與分流成效不彰,基層負荷未見實質減輕。為從源頭減輕社工負擔並穩定留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社安網篩派案中心效能精進與社工穩定書面報告」,內容含:無效通報排除與風險分級機制、篩派案中心人力配置檢討、合理社工督導比與留任配套。【4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新增「保護服務業務-社安網2.0(含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經費19億1,771萬8千元。然而:1.社工人力進用率連年下滑: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推動社安網計畫所需各類社工整體人力,各年底進用情形不如預期,進用率自111年之88%降至114年6月之72%。保護性社工截至114年6月進用率僅73%,年度平均通報案件次數高達144次。顯示基層社工面臨嚴重留才困境與高壓負擔。2.山地原鄉面臨更嚴峻之社工人力荒:原鄉幅員廣大,家暴防治與保護性社工在執行訪視救援時,需耗費數倍時間。若未針對山地原鄉訂定具吸引力之職務加給、交通輔助,原鄉將淪為社安網「最難以補足人力之破口」。3.難以反映原鄉防護成效:現行「社安網2.0」多項績效指標對於資源匱乏的山地原鄉而言,若未將「原鄉在地及族語社工進用比例」等項目納入評核,難以真正衡量社會安全網在原住民族地區之防護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研擬原鄉社工專屬留任誘因及合理案量評估」書面報告。【4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九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0」編列預算19億1,771萬8千元。用以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保護性社工人力充實、兒少保護、脆弱家庭服務、性剝削防制及數位性影像被害人保護等相關業務。惟查保護性社工長期面對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高風險家庭等第一線個案,工作內容具高度危險性、情緒負荷及法律風險。雖衛生福利部近年配合調整社工薪資,惟保護性社工待遇調整後約為4萬6,000元起,與其承擔之工作風險、專業責任及留才需求仍有落差。衛生福利部應檢討保護性社工人力進用、薪資待遇、危險加給、督導支持及留任機制,避免第一線保護服務人力流失,影響社會安全網穩定運作。另近年數位性影像、兒少性剝削、偷拍外流、未經同意散布及網路平台二次傳播案件層出不窮,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量亦持續增加,衛生福利部除應強化性影像下架及限制接取機制外,亦應提升跨平台合作、兒少性影像比對移除、被害人心理支持及後續追蹤服務量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保護性社工人力進用、薪資待遇及留任機制、危險職務支持措施、性影像處理中心案件量能、跨平台移除機制及被害人後續支持服務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九十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0」編列預算19億1,771萬8千元。近年國內重大兒虐致死案件頻傳,凸顯「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於跨部會與跨網絡間存在嚴重的合作問題。依據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處理情形統計」及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現行針對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之訪視指標流於形式,收出養媒合空窗期亦缺乏高密度訪視;且衛福、警政與教育單位之橫向資訊系統整合不全,致使高風險個案屢遭漏接。此外,第一線保護性社工長期面臨高壓與高案量困境,部分縣市平均案量仍遠超1:25之標準,導致基層離職率高達15至20%。人力頻繁流失,加上缺乏具實務經驗之資深社工進行系統性督導,使風險評估品質大打折扣。衛生福利部未能從制度面建構完善防漏機制,導致悲劇不斷重演,主管機關亟需針對跨網絡資訊介接、合理案量與督導體系進行徹底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社會安全網跨部會資訊對接防漏機制、社工合理案量與督導體系改善」書面報告。【47】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九十五)近年兒少通報案件數持續攀升,2021年至2025年通報人數由4萬6,733人增加至6萬9,190人,2025年較2024年再增加16.2%,一年通報量已接近7萬件。然同期實際接受保護服務案件數卻由1萬1,000餘人下降至9,898人,為近110至114年最低,顯示大量通報案件與實際高風險個案間存在明顯落差。另查,兒少通報案件多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之責任通報案件,近年責任通報占比長期超過九成。部分第一線實務反映,現行制度下,通報者為避免責任風險,傾向將案件情況描述得較實際嚴重,導致大量低效或重複通報案件湧入第一線處理體系,影響真正高風險個案之處遇效率。鑑於兒少保護制度攸關兒少安全及社會安全網運作,衛生福利部允宜全面檢討現行責任通報制度、案件分流及風險評估機制,以提升通報品質及保護服務效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就優化通報調查處理機制及臺中重大兒虐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九十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編列預算300萬元。用以配合推動社政體系資料治理與智慧應用,執行保護服務相關資料標準化,並強化社政單位資料治理能力等工作。惟查本項預算說明僅概括載明「資料治理」、「智慧應用」、「資料標準化」及「提升效率」等內容,未具體說明實際建置項目、整合資料範圍、使用對象、預期改善之行政流程、績效指標及個資資安控管方式。保護服務業務涉及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剝削及其他高度敏感個案資料,數位化固有助提升行政效率,惟更應明確說明資料使用目的、權限控管、跨系統介接及地方政府實際使用需求,避免僅以數位建設名義概括編列經費,難以進行實質審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保護資訊系統之建置內容、資料整合範圍、績效指標、地方政府使用需求及個資資安控管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九十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9千元。近期國內出現首例因過失致死遭判刑的社工,引起各界譁然,司法界、衛生福利部、一線的社工人員、家長及學界針對社工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仍有不同見解,且此認定將影響未來是否賦予社工於執行業務時應具備何種程度之注意義務及程度。故為保障社工之權益並尊重其社工專業,針對修法與否,「衛生福利部應與社工人員、學者專家及司法院建立完善之溝通機制、召開公聽會並作出修法之可行性與否之影響評估報告,以確實彙集各界意見作為是否修法之參酌;且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如何精進收出養之訪視程序,並建立跨轄區聯合監測機制,數位化訪視紀錄與動態管理等措施,以監督程序是否落實」。【53】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與財政部研議醫院醫師加班費免稅政策,原規劃最快於115年報稅時適用,適用對象包括住院醫師至主治醫師,並以總工時50%為上限;惟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日前坦言,因低估各醫療院所加班樣態及相關規定之複雜性,今年報稅已來不及適用,僅稱力拚116年報稅季前完成。醫師工時過長、值班負荷沉重,本即為醫療人力流失及醫療安全風險之核心問題。衛生福利部既曾對外釋出今年可望適用之政策訊號,醫院及醫師亦已配合加班、打卡、工時計算等行政作業,最後卻以「低估複雜性」延後,顯示衛生福利部對醫療人力政策之跨部會協調、法規盤點及時程控管顯有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5年10月底前發函財政部同意醫院受僱醫師加班費免稅。【5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九十九)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編列預算108億1,942萬4千元。有鑑於近期爆發愛爾麗、光澤等知名連鎖醫美診所,發生裝設針孔設備進行偷拍之事件,此舉已嚴重侵害病人隱私與身體自主權,引發社會強烈恐慌。醫療機構之隱私維護為醫病信任之基石,然現行規範顯有不足,致使醫美連鎖機構暴露出系統性偷拍之重大公權力漏洞。為兼顧病人隱私與保護醫護人員執業安全之前提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作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公布正新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範中須明訂涉及醫療場所拍攝之相關要件,包含拍攝用途、具體如何拍攝、資料保存期限、何時銷毀、如何銷毀等事項。同時,為避免過往規範流於宣導而缺乏實質約束力,衛生福利部亦須於規範中明訂違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之具體裁罰標準或裁罰基準,俾使地方政府衛生局在執行第一線稽查與處分時有所遵循、依法嚴懲。此外,衛生福利部應新增醫療機構錄影(音)同意書範本,作為「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之附件,強化醫療機構對於錄影、錄音設備合規使用的法律責任,並嚴格限制醫療機構不得以字體縮小等方式對民眾故意隱匿重要資訊,以切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綜上所述,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儘速完備醫療隱私保護機制、落實相關規範之修正與實質裁罰基準之擬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前述「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之修正公布進度、拍攝行為管理明細、裁罰標準,以及合規錄影(音)同意書範本之制定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編列預算108億1,942萬4千元。有鑑於現行「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在系統內除脆弱家庭外,其餘一般幼兒皆採「自願制」,導致部分高風險、蓄意躲避監管或藥癮家庭之幼長得以利用非強制性避開評估,使這群最需要社政介入的孩子反而消失在系統外,形成巨大的學齡前監管漏洞。民間團體提出幼兒專責醫師強制綁訂計畫,參考歐洲國家如英、法、義、丹等國之實證數據,皆顯示「法律強制綁定」能使健檢完成率高達92至99%,專責醫師在檢查過程中,也成為高達六至七成的兒虐通報主力來源,顯見強制力能大幅填補黑數破口。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我國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改為「強制綁定」之可能性,對象涵蓋全體學齡前兒童,並對接健保簽約與申報系統,落實全面建檔與連續性醫療照護。此外,計畫可衡量搭配家長完成健檢與家訪之雙向獎勵機制以提升配合度,並增置「疑似兒少保護事件轉診單」供專責醫師於發現異常時能即時透過雙向轉診機制通報,全面發揮早期干預、降低死亡率與精準強化兒保防禦之實效。爰衛生福利部應就強化幼兒專責醫師與社政單位合作,提升高風險家庭兒少納入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收案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編列預算108億1,942萬4千元。有鑑於近期國內連續爆發多起連鎖醫美診所遭到集體裝設針孔攝影機進行惡意偷拍之重大治安與個資侵害事件,涉案品牌多達9家集團、旗下約70間診所,引發前往就醫與進行醫美療程之廣大民眾、特別是女性群體之高度恐慌,嚴重摧毀國人對醫療機構隱私安全之基本信任。雖目前警察機關已配合地方政府展開聯合行政稽查,然而,衛生福利部作為全國醫療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療院所、包括自費醫美診所等非屬傳統住院型醫療機構之日常安全維護、反針孔檢測指引、以及醫療法規中有關侵害病人隱私之評鑑與懲處機制,顯有落後與不足。然查,現行「醫療法」、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規及評鑑標準中,針對病患就醫、更衣及手術過程或療程等,尚未建立強制性之定期主動「反針孔與隱私防護」查核規範;且對於涉案醫療機構之經營者,若存在管理疏失、蓄意放任或知情不報等行為,現行罰則與停業處分機制亦缺乏即時且具嚇阻力之配套,致使醫療環境安全出現嚴重漏洞。故為保障國人就醫隱私、杜絕醫療場域偷拍歪風,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會同相關部會,研擬全國醫療機構「反針孔與隱私防護指引」,並將其納入年度醫療機構督導考核及醫院評鑑重點指標,明定防偷拍之具體查核機制,以完備醫療安全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一○二)衛生福利部115年醫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1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2,647萬9千元,依其說明10係辦理維護及增修醫療爭議處理資訊管理系統,計列287萬6千元。然該項與04健全醫療政策網絡說明4(3)及05醫療衛生行政數位基礎建設之說明1(3)相同,爰為區分項目及落實執行內容,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處理醫療爭議案件,並降低資安洩漏之風險。【71】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盧縣一
(一○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2,647萬9千元。1.衛生福利部作為全國醫事人員主管機關,有研擬醫事管理法規及保障醫事人員勞權之法定職掌。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在113年5月即對外宣示,已在「醫療法」中草擬「勞動專章」,然目前仍未見草案的具體內容。2.經查,住院醫師雖於108年正式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範圍,但目前全國仍有約九成、超過4萬名受僱主治醫師至今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由於「醫療法」勞動權益保障法制缺漏,導致醫界長期存在定期契約遭濫用、不合理工作調動、無理由期滿不續聘以及高額離職違約金等結構性問題。3.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加速落實受僱醫師勞動保障,避免法制真空期無限延長,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實質保障受僱醫師勞動權益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醫療法」中「勞動專章」之最新研擬進度;以及在法律修正完成前,明定主治醫師與醫療機構之勞動契約範本、訂定相關行政指引與規範,並指出具體內容與預計發布時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一○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2,647萬9千元。1.衛生福利部作為「醫師法」及「藥師法」之主管機關,負有研擬醫事相關法規及辦理醫事人員懲戒之職掌。監察院日前針對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性平案提出糾正,指出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研提「懲戒權時效」之修法,導致醫師與藥師之懲戒權時效在司法實務上被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縮限為3年。經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黃姓醫師性侵案,因犯行發生至移付懲戒已逾3年,恐導致不肖醫師藉由時效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性平案件處分無法經法院維持,嚴重損及職業紀律並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2.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補正法律漏洞,避免不肖醫事人員藉由時效漏洞逃避性平事件責任,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醫師法」及「藥師法」懲戒權時效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具體修法進度與草案規劃、在法律修正完成前之行政補救措施,以及如何強化醫療場域性別暴力事件之移付懲戒時效管控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一○五)依據「醫療法」第18條,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過去衛生福利部亦曾指出「私立醫療機構對外均由負責醫師負擔法律上之相關責任,負責醫師是否與合夥團體間另有僱傭或委任等其他民事關係,均非私立醫療機構設立時,衛生主管機關所需審查或介入之事項。」現況許多一定規模以上之醫療集團,轄下各診所依法置負責醫師,惟實質投資者可能另有其人且不具醫師身分;以近期部分診所安裝針孔攝影機之非法事件為例,投資人與醫療機構負責人各自法律責任之界定,恐未必符合真實情形。負責醫師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並無疑義,惟非法人之醫療機構(如多數診所)主要投資人對於醫療機構之經營管理具實質影響力及決策權;為有效強化私立且不具法人人格之醫療機構管理,應就課予主要投資人相關責任之可行性及法源依據進一步研議。為促進醫療機構之相關管理規範與政策之落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就「強化私立醫療機構實質投資人法律責任之必要性、可行性及法源依據」等相關研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一○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3目,申請醫事放射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查認定需設立滿3年,且全國執業人數應達百分之四十,又依據該辦法第22條第1項,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各該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申請認可為各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醫事人員團體者,免依第15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認可。惟部分醫事放射師團體雖於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施行前雖已設立但未能辦理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陳 瑩
提案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一○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430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建置醫事人員性別事件專區,原意在提升醫療安全與資訊透明,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對於平台運作多以持續優化回應,實際上卻存在系統分散與資訊未整合問題。現行性別事件專區與既有醫事人員查詢系統未互通,民眾需分別查詢不同平台,且資料標準不一,已降低實際使用效果;另對於經判決確定有罪之醫師,未建立主動通報及即時更新機制,使重大違規資訊無法即時揭露,影響病人知情權與就醫安全。再者,現行制度亦存在規避風險漏洞,例如醫師透過改名或跨縣市執業,即可能無法連結其既有懲戒紀錄,導致過往性平案件紀錄難以追蹤;同時,112年以前之性平判決資料亦未完整納入平台,使歷史案件資訊出現斷層。在此情況下,主管機關未提出制度整合或法制修正規劃,亦未說明如何確保資訊完整性與即時性,顯示現行揭露機制仍停留於片段建置,未能形成完整且可追溯之風險管理體系。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430萬2千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將於2026年下半年推出「癌友及家屬免費心理支持」,適用對象為頭頸癌、肺癌患者及家屬,研擬加上乳癌個案,將由12家癌症照護認證醫院承接,挹注8,000萬元預算、估受惠8,000人。然根據數據指出,近年醫護環境人力大量出走,不只是醫師、護理師,連同臨床心理師也出現出走情況。屆時新政策推行,恐面臨臨床心理師人力荒問題。根據報導2019年,於醫院執業的心理師占比達七成,2025年僅剩約48%。專家學者也警示,考量近年兒少早療需求增加,心理衡鑑服務量成長,但醫院人力有限,導致家長等待期至少要1至6個月。很多家長只能轉向社區的心理治療所鑑定、治療,費用也隨之大幅提升,造成家庭照護壓力。因此,醫療院所臨床心理師人力荒問題,必須從制度上進行改善,以利未來不論是新政策上路後,不會出現癌症友及家屬找不到心理支持資源,亦或是減輕有心理支持、心理衡鑑服務需求的家庭,能夠儘快獲得專業協助,幫助孩子健康長大。爰衛生福利部應強化將癌友及其家屬之心理支持服務延伸至社區,並強化早療的心理衡鑑量能。【8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九)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新臺幣2,647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計1,497萬9千元,係辦理全國醫療管理事務政策推展與應用、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及相關法規推廣訓練等業務;惟近年醫界所稱「飛刀醫師」涉及不同層次問題,合法會診、偏鄉支援或特殊專長醫師依法報備至他機構協助診療,固有其合理性及醫療必要性,然若固定排班、長期支援、未依法報備,甚至形成掛名主刀、實際不在場或由非醫師執行核心醫療行為,已非單純醫師支援,而是醫事人員管理、醫療機構管理及病人安全之重大漏洞。近期臺中榮民總醫院醫材廠商代刀案,檢方已依違反「醫師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涉案醫師及廠商人員,外界質疑無醫師資格之醫材廠商竟得進入手術室執行核心醫療行為,並涉及健保及自費醫療費用請領問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醫師支援報備、手術室外部人員進出、廠商技術支援界線、病人知情同意、醫院內控及地方衛生機關查核機制均有檢討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訂定相關手術室管理規範。【8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慧洳
(一一○)有關靜脈注射行為係醫師或醫事放射師之業務範圍,依據中華民國85年衛署醫字第85040633號函釋: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例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由輔導人員為之,但該行為產生之責任應由醫師負責,前經本署函示在案。爰此,顯影劑注射工作得由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為之,惟應以醫師親自診治病人為要件,方能確定病人之用藥。復依86年4月9日衛署醫字第86005887號函解釋及88年6月10日衛署醫字第880361131號函釋,均以靜脈注射等相關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由相關醫事人員為之。惟90年10月6日0900064403號函,竟擴大解釋:所謂相關醫事人員,係指護理、醫事放射等相關醫事人員,查「醫事放射師法」第12條,注射並非醫事放射師業務,且醫放師養成過程並未有注射之學習,貿然要醫放師幫病患注射,恐危及病患生病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一一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497萬9千元。用以辦理全國醫療管理事務政策推展與應用、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及相關法規推廣訓練、再生醫療案件審查計畫、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相關業務等。惟近年醫療糾紛案件仍屢有爭議,尤其「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實務上法院、檢察機關就醫療案件尋求醫事鑑定時,仍常面臨專業機構或醫事人員承接意願不高、鑑定意見取得不易等問題。衛生福利部雖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推動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機制,惟該機制主要係協助醫療爭議調解與專業意見提供,且相關意見似仍無法逕作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與司法程序所需之醫事鑑定仍有不同。醫療鑑定攸關醫病雙方權益、醫療責任判斷及司法案件審理品質。倘司法實務長期欠缺穩定、可預期且具公信力之醫事鑑定支援,將使病人難以釐清真相,也使醫事人員承受過度訴訟不確定性,不利醫病關係及醫療環境穩定。衛生福利部允宜就醫療糾紛案件之鑑定量能、專業團體參與機制、醫事鑑定人才庫、鑑定意見品質控管,以及與法院、檢察機關之銜接機制提出具體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一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編列預算3,474萬2千元。為解決護理人力荒,衛生福利部推動三班護病比標準並發放夜班護理人員獎勵金。然據統計,全國仍有近四成地區及部分區域醫院未能達標。此項僅針對夜班發放獎勵之政策,未從整體底薪結構改善勞動環境,反造成白班與夜班護理師產生同工不同酬之相對剝奪感,導致白班資深人員離職率不降反升。加上結合城鄉資源失衡,對非都會區醫療體系造成嚴重衝擊。以臺南市溪北地區為例,肩負在地急重症與慢性病收治重任之醫院(如柳營奇美醫院、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等),長期面臨都會區醫學中心及南部科學園區周邊院所之強烈磁吸效應。現行新制未根本彌平城鄉薪資落差,致使溪北護理人力持續流失至都會圈,在地醫院因人力告急被迫大舉關床,偏鄉醫療防線瀕臨崩潰,嚴重損害鄉親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對未達標醫院缺乏實質督處機制,亦未針對偏鄉地區醫院提出留才特別配套,無助於解決血汗醫療困境,主管機關亟需針對護理薪資結構與城鄉醫療資源分配進行通盤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88】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一一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135萬9千元。用以辦理醫療衛生財團法人財務報告審查、醫院督導考核、醫療品質及醫療服務相關業務等。其中「辦理國際健康素養新南向、維運國際醫療資訊與病人導航平台、國際健康衛生新南向相關計畫管理與支援醫療政策整合」等事項,編列委辦費2,597萬7千元,金額甚鉅。惟查預算書對本項新南向相關委辦經費僅以概括文字說明,未具體載明委辦對象、計畫內容、合作國家、辦理項目、平台維運需求、醫療政策整合方式及預期效益,亦未說明過往執行成果、服務人次、國際合作實質成效及後續追蹤指標。醫療新南向政策固有助推動國際醫衛合作,惟相關預算若以委辦方式辦理,更應妥適規劃經費用途與訂定績效指標,避免大額委辦經費編列流於形式,衛生福利部允宜就本項新南向相關委辦經費之委辦內容、受委託單位、合作國家、平台維運項目、執行成果及績效指標提出具體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2025年臺灣醫療科技展計畫書面成果報告。【8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一四 )衛生福利部115年醫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4健全醫療政策網絡編列3億4,693萬3千元,依其說明係辦理維護及增修醫療爭議處理資訊管理系統,計列2,723千元。然該項與01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說明10及05醫療衛生行政數位基礎建設之說明1(3)相同,爰為區分項目及落實執行內容,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處理醫事糾紛鑑定案件管理,並維持穩定運作。【91】
提案人:廖偉翔 邱慧洳 盧縣一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115年醫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4健全醫療政策網絡編列3億4,693萬3千元,依其說明係辦理維護及增修醫療爭議處理資訊管理系統,計列2,723千元。然該項與01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說明10及05醫療衛生行政數位基礎建設之說明1(3)相同,爰為區分項目及落實執行內容,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處理醫事糾紛鑑定案件管理,並維持穩定運作。【92】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盧縣一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115年醫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4健全醫療政策網絡編列3億4,693萬3千元,依其說明3(4)係辦理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安寧緩和與醫療觀念推廣等業務,該說明之各項業務甚為重要,然僅以說明混合帶過,不利立法院審議;又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民眾人數及占率」為例,該項業務112年KPI設定為101萬人、佔率4.2%,但該年度僅達93萬6,601人次,未達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安寧緩和醫療及病人自主權利制度推動成果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廖偉翔 邱慧洳 盧縣一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115年醫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4健全醫療政策網絡編列3億4,693萬3千元,依其說明3(4)係辦理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安寧緩和與醫療觀念推廣等業務,該說明之各項業務甚為重要,然僅以說明混合帶過,不利立法院審議;又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民眾人數及占率」為例,該項業務112年KPI設定為101萬人、佔率4.2%,但該年度僅達93萬6,601人次,未達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安寧緩和醫療及病人自主權利制度推動成果提出書面報告。【94】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盧縣一
(一一八)原偏鄉地區因高齡化及共病複雜,急需具備初級照護與全人醫療能力之「全科醫師(GP)」,以強化偏鄉初級照護韌性。然現行PGY(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與公費生制度多偏重都會區醫學中心之次專科訓練,導致醫師分發回鄉後專業與實務需求產生嚴重落差。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精進公費醫師培育機制。另查政策會於114年11月已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及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以PGY或公費醫學生家醫科訓練為基礎,朝全科醫師方向規劃。惟衛生福利部迄今仍未與專科醫學會建立共識,亦未提出具體之「原鄉/偏鄉醫師訓練模式」,決策進度緩慢。為落實政策決議並確保偏鄉醫療韌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公費醫學生原偏鄉培育書面報告。【95】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一九) 按「醫師法」規定,國外牙醫學歷畢業生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相關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然查目前該訓練名額之控管,長年僅依賴衛生福利部「年度行政公告」(維持50名),缺乏法規明文之硬性上限。臨床實作高度仰賴國內教學醫院之師資與病例量,若名額失控恐稀釋教學品質並危及病人安全;醫界亦多有「名額上限應明定不超過國內招生總額十分之一」之倡議。為確保醫療教學品質與法規穩定性,請衛生福利部參酌各界意見,研議將國外牙醫師臨床實作訓練名額納入法規之可行性。【9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二○)每逢春節與連假,急診壅塞嚴重,衛生福利部多仰賴短期專案(如16億專案)撒幣救火,遲未將急診分流與津貼常態制度化。此外,為紓解輕症推動之「急迫性醫療照護診所(UCC)」高度集中於六都,非六都與偏鄉民眾假日生病仍只能湧入急診,城鄉醫療資源嚴重失衡。另查,能有效釋出急診與病床量能之居家靜脈抗生素治療(OPAT)推展緩慢,且偏鄉急重症後送機制、毒蛇血清與必要救命設備之最低量能仍有不足。立法院114年決議已要求強化偏鄉緊急醫療。惟衛生福利部現行作為未能根本解決假日急診系統性癱瘓及城鄉落差。為確保急診資源妥善運用並落實醫療平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春節與連假急診分流常態化及非六都UCC替代方案專案報告」,內容含:急診分流與給付常態化機制、非六都假日診所聯合輪值配套、OPAT推廣策進、原偏鄉急重症最低量能(含救命設備與血清整備)盤點。【9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二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8,713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負責醫院評鑑制度之規劃與執行,評鑑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品質與公共安全,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已承認評鑑過程中曾發現消防與公安缺失,卻未即時橫向通報地方政府處理,顯示評鑑制度未能發揮即時風險控管功能。實務上,部分醫療機構即使存在重大設施或結構問題,仍可持續通過評鑑,反映現行制度偏重文件審查與程序合規,對於實質安全風險之掌握明顯不足,導致評鑑結果與實際風險出現落差。此類問題並非個案。統計顯示,全國列管違建醫院中,多數仍可通過評鑑,顯示制度性把關機制存在鬆動;另部分醫療機構於評鑑後長期處於「限期改善」狀態,主管機關未明確判定其合格與否,使評鑑結果懸而未決。在此情況下,評鑑制度不僅未能有效篩除高風險機構,反而可能成為形式性背書,讓潛在公共安全問題長期存在而未被處理,顯示主管機關在評鑑監督及跨機關通報機制上仍有明顯缺失。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輔導醫院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二二) 衛生福利部115年醫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5醫療衛生行政數位基礎建設編列1億3,773萬1千元,依其說明係辦理維護及增修醫療爭議處理資訊管理系統與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計列4,276千元。然,該項與01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說明10及04健全醫療政策網絡說明4(3)相同,爰為區分項目及落實執行內容,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病人安全通報、醫療爭議調解案件全面電子化處理,並加強資安風險管理。【100】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盧縣一
(一二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療衛生行政數位基礎建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預算7,005萬4千元,其中包括「維護及擴增醫事行政系統及電子病歷應用等所需行政費用」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38萬7千元;「維護及擴增醫事爭議處理資訊管理系統與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相關電子病歷應用及應用」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218萬7千元;「維護及建置資料欄位整理與標準化及優化升級醫事相關系統」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587萬2千元;另「維護及建置人體生物資料庫數位管理相關系統」亦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800萬元。惟查前開項目名稱多以「維護及擴增」、「維護及建置」、「系統優化」、「資料標準化」、「數位管理」等概括文字說明,難以區辨各系統間之功能差異、建置目的及彼此分工。且各項目均未具體說明採購項目、數量、單價、汰換或新增之必要性、與既有系統之介接關係及預期效益,致立法院難以判斷各項經費是否有重複建置或概括編列之情形,資訊建設固有必要,惟預算書仍應清楚呈現各系統之項目、數量、功能、經費估算及績效指標,始符合「預算法」要求預算編列應明確、可審查之精神。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二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13萬8千元,用以辦理偏鄉醫療行政、推動偏鄉醫療照護相關業務及經費管考等事項。惟查偏鄉及離島地區長期面臨醫事人力招募不易、專科醫師不足、急重症量能有限、夜間及假日醫療服務不足、就醫交通不便等問題,衛生福利部雖持續推動優化偏鄉醫療相關計畫,惟城鄉醫療資源落差仍未根本改善。尤其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仍須另以急診醫療站、夜間假日救護站及強化24小時急診能力等方式補強,顯示偏鄉在地醫療量能及緊急醫療可近性仍有待提升。偏鄉醫療政策不應僅以補助場域、辦理行政作業或推動巡迴服務為成效,而應具體檢視醫事人力留任情形、急重症處置能力、夜間假日服務涵蓋率、遠距醫療實際使用成效、轉診後送時間及民眾就醫可近性等指標。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就「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之執行成果、偏鄉醫事人力補充與留任、急診及專科服務量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成效提出具體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二五) 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醫政業務」計畫編列19億1,715萬元,辦理「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旨在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周產期及兒童緊急醫療重點醫院。然而:1.兒童重症運送與合作網絡建置落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3年度「建置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實際值僅3個,未達目標值4個。全國雖有8家核心、9家重點醫院,但嘉義、金門、澎湖、連江縣等4縣,竟無任何與重點醫院合作建立轉診機制,影響急重症個案照護品質。2.原鄉嚴重缺乏兒科緊急醫療資源:全國仍有桃園中壢等12個次醫療區、計66個行政區,轄內尚乏開設24小時兒科急診醫療院所,包括:新竹尖石鄉、五峰鄉、南投信義鄉、屏東獅子鄉、春日鄉、花蓮萬榮鄉、臺東海端鄉、延平鄉、達仁鄉、金峰鄉等,本計畫對原鄉效益,有待釐清。爰衛生福利部應提出「補足原鄉地區24小時兒科緊急醫療缺口強化重難症轉診網絡精進對策」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二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編列預算6,761萬元。用以辦理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相關作業、推動臨床試驗中心及補助醫療機構相關計畫等事項。惟查本計畫為第2年度計畫,114年度已編列執行相關經費,115年度仍續編大額預算,然預算書對「安全化學」、「韌性永續」、「醫療機構韌性強化」等內容多以概括文字說明,未具體呈現第1年執行成果、實際建置項目、採購內容、補助對象、補助金額、績效指標及後續效益。近年政府以「韌性」為名之計畫眾多,若未清楚揭露各項預算用途及具體成果,恐使立法院難以判斷本計畫與既有醫療、公衛、化災、應變或資安相關計畫是否有重疊編列情形。另本計畫包含大額業務費及獎補助費,衛生福利部應明確說明補助或捐助對象、審查標準、執行項目、採購內容、受益範圍及預期成果,避免以抽象政策名詞概括編列大筆經費,卻缺乏可供審查之項目、數量、目標及績效指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一二七) 偏鄉與原鄉因地理阻隔,急重症病患常面臨後送時間過長之困境。若偏鄉急救責任醫院、衛生所或後送救護車缺乏進階救命設備(如高階生理監視器、自動心肺復甦機等)以維持生命徵象,病患極易於轉診途中錯失黃金救援時間。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衛生福利部評估韌性醫療效益並強化偏鄉後送機制。惟衛生福利部雖握有鉅額韌性醫療經費,卻未見針對「偏鄉急重症後送動線」及「在地救命設備缺口」提出精準盤點清單與具體KPI,致使資源恐集中於都會區,偏鄉緊急醫療韌性依然脆弱。為確保國家醫療韌性計畫實質庇護偏鄉,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偏鄉急重症後送與救命設備韌性計畫盤點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含:1.偏鄉、原鄉、離島及山地鄉急救責任醫院、衛生所、急救站及後送救護車之救命設備缺口盤點;2.補強偏鄉急重症後送動線之期程;3.縮短後送風險及提升轉診途中生命維持能力之具體KPI。【110】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二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億7,277萬6千元,用以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業務、相關系統維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管理中心、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應變、災難救護演習、醫療機構韌性盤點與輔導、國外考察及訓練教室等事項。惟查本計畫與同屬醫政業務之「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均以「韌性」、「整備」、「系統建置」、「管理中心」、「補助醫療機構」等名義編列大額經費,計畫名稱及辦理內容高度相近,預算書卻未清楚說明兩者間之政策分工、補助對象、執行範圍及績效指標,恐有計畫定位不明、資源重複投入及審查困難之疑慮。又本計畫業務費中,包括韌性國家醫療整備管理中心2億9,857萬元、系統維運5,598萬元、災難救護演習及緊急應變機制1億2,973萬4千元、醫療機構韌性盤點與輔導計畫6,840萬元,以及訓練教室9,000萬元等,金額均屬龐大,惟預算書多以概括文字說明,未具體交代各項目之採購內容、辦理數量、補助對象、單價估算、預期產出及成效評估方式。尤其本計畫另含大額對團體之補助,亦應揭露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審查機制及實際效益,避免以「韌性」為名概括編列鉅額經費,卻欠缺可供立法院實質審查之項、量及績效指標。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1】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一二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79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編列經費考察戰時醫療體系運作與韌性(53萬8千元)及民防與全民防衛系統中醫療整備(34萬7千元),然相關業務本質上屬整體國防與全民防衛體系之一環。民防與戰時應變機制係由國防部統籌規劃,衛生福利部應依其職掌配合醫療支援與資源調度,而非主導相關制度設計與考察方向。現行由衛生福利部另行編列出國考察經費,未見與國防體系整合規劃或分工說明,顯示機關角色定位仍不清楚。再者,戰時醫療整備須與軍事動員、後勤補給及民防體系高度整合,若各部會各自進行考察與規劃,恐導致資源分散與制度重疊。在未說明本案考察成果如何回饋整體國防醫療體系,或與國防部既有規劃如何銜接前,即由衛生福利部獨立推動相關出國計畫,顯示政策統籌與跨部會協調仍有不足,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整體效益有待檢討。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三○) 政府力推「健康台灣」並設定2030年國家健康高階指標,115年度更編列近60億元「健康台灣深耕計畫」。然國內健康不平等最嚴重、平均餘命長期偏低之原住民族,卻未見具同等戰略高度之專屬「原住民族2030健康前瞻計畫」。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寬列預算,衛生福利部亦承諾檢討爭取。惟115年度原民醫療保健核心經費僅4千餘萬元,與國家總體目標之資源配置極度失衡。若無專屬計畫與KPI,原鄉健康政策恐遭邊緣化。為確保原住民族健康權益對接2030國家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中長程計畫,並實質寬列預算。【11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三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深耕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158萬1千元。用以辦理健康台灣深耕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審查、政策規劃、宣導、委託研究、資訊建置及相關行政作業等事項。惟查「健康台灣深耕計畫」屬衛生福利部重要旗艦型計畫,預算規模龐大,且經常被作為護理人力、三班護病比、醫療照護品質、醫療機構補助及醫療體系改革等政策財源來源。然本計畫114年度始編列執行,第一年具體執行成果、補助對象、補助項目、績效指標及實際改善成效尚待完整檢視,115年度即續編近60億元大額預算,立法院實有必要要求衛生福利部清楚說明本計畫之資源配置及執行方向。尤其本計畫項下包括大額獎補助費、委辦費及業務費,涉及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護理人力、醫療品質與公共醫療量能等多項政策,惟預算書對各項經費之支用方式、補助標準、補助對象、審查機制及成效評估仍嫌概括。衛生福利部允宜具體說明本計畫如何支應三班護病比、護理人力留任、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及其他健康台灣政策目標,避免旗艦計畫預算龐大,卻欠缺可供審查之具體項目、數量及績效指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三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深耕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158萬1千元。有關該計畫分為A、B、C、D四類模式開放申請,但最核心的「A1類」規定必須由醫學中心(或準醫中)主導,並垂直整合5家以上醫療機構。外界與地區醫院基層普遍批評,預算大頭仍被大型醫學中心把持,資源分配嚴重向醫學中心傾斜。雖政策強調「分級醫療」與「社會責任」,但基層醫療群在計畫中的主導權極低,難以實質改變民眾「小病湧向醫學中心」的就醫習慣。「健康台灣深耕計畫」計畫包含「多元人才培訓」(補助出國或跨領域訓練)。但外界批評,目前台灣醫療界最核心的問題是五大皆空(內、外、婦、兒、急診)與護理師荒。基層醫護認為「沒人上班,哪有空出國受訓?」補助受訓被質疑是治標不治本,也無法改善最根本的勞動環境與薪資低迷問題。另外,計畫大力補助醫院導入智慧醫療(如生成式AI醫學影像、FHIR標準)。然而,大型醫院有專門的資訊部門可以對接,中小型地區醫院或基層診所則根本無力承擔系統升級的自籌款與資安維護成本,導致城鄉與院際之間的「數位鴻溝」不減反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一三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編列預算46億4,178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現行推動之「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由原年輕族群擴大涵蓋至15至45歲,雖提供3次免費心理諮商,立意良善,然回顧政策實施以來,屢屢爆發預算光速用罄、民眾預約向隅之窘境,凸顯主管機關事前需求評估嚴重失準。依據統計,台灣青少年與青年族群自殺率近年仍呈上升趨勢,現行校園三級輔導機制與終端精神醫療體系之橫向銜接依然存在重大破口。現有方案僅提供極少數之免費諮商,充其量僅能作為短期危機介入,難以取代實質心理治療;且當免費額度耗盡後,多數年輕個案根本無力負擔坊間動輒數千元之高昂諮商費用,被迫中斷療程。此現象凸顯政府仰賴短期補貼,卻遲未針對高風險族群建構長期、穩定且具連貫性之心理支持網絡與實質轉介配套,致使脆弱個案掉出社會安全網外,主管機關亟需針對該方案之財務永續性及後續追蹤機制進行全面檢討。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之後續追蹤機制」。【116】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一三四) 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屬高度專業醫療領域,依法應由具我國合法資格之心理師執業。然而目前市面上,卻出現大量以「心靈成長」、「情緒療癒」、「潛意識探索」、「身心靈課程」等名義包裝之課程與活動,甚至有部分人士直接以「中國二級心理諮詢師」等中國相關證照名義,在台灣從事疑似心理諮商、心理輔導及個案治療等行為,引發外界對心理專業管理及民眾安全之疑慮。此外,部分相關課程透過社群媒體、直播及網路平台大量宣傳,並以個案陪談、情緒支持、創傷療癒及關係諮詢等名義,實際進行具心理治療性質之服務,惟相關人員卻未具我國心理師資格,亦未受我國醫療法規及專業倫理規範約束,恐導致民眾於高風險心理狀態下接受不當介入,甚至衍生心理傷害、財務剝削及個資外洩等問題。鑒於心理健康攸關國人身心安全及醫療專業信任,衛生福利部允宜全面檢討現行心理相關課程與諮商服務管理制度,並強化對違法心理諮商、非法執業及中國相關心理證照在台執行情形之查核與管理,以保障民眾權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督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查處疑似涉有違反「心理師法」相關案件。【12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一三五) 查衛生福利部115年度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編列「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旨在強化全民心理健康網絡與自殺防治。然而:1.青年與整體自殺率創近年新高: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3年度全國自殺標準化死亡率達每10萬人口13.4人,且15至24歲青少年自殺粗死亡率每10萬人口11.9人,皆為109年度以來最高紀錄。顯示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對年輕族群及高風險對象自殺防治防護網仍有嚴重破口。2.原鄉心理健康資源亟待補強: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匱乏,長者與少年一旦遭遇心理危機,往往求助無門。若缺乏主動且普及篩檢機制,難以及早發現高風險個案並給予心理衛生資源輔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提升全國心理衛生資源可近性。【12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三六) 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下編列「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8億9,258萬3千元。行政院於113年8月23日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該計畫列有降低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之指標,115年度目標值為12.2%。另依衛生福利部113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113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4,062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3.4人,為109年度以來最高。其中「15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274人,自殺粗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9人,亦為109年度以來新高;且15至24歲死亡人口中,自殺居死因第2位。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11及112年度老人自殺通報案件,三成以上具憂鬱傾向、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衛生福利部爰透過「整合型心理健康工作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對高風險老人進行憂鬱症篩檢,並視需求提供後續服務,113年篩檢70萬餘人,約占當年度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15.63%;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老年憂鬱症盛行率16.7%,推估全國憂鬱症老人約74萬餘人,部分老人恐未能透過篩檢識別。又各市縣篩檢率落差明顯,最高57.31%,有12個市縣低於一成,而110至112年度自殺死亡個案逾八成無通報紀錄,113年度通報紀錄亦僅17%。請衛生福利部應檢討韌性計畫實施成效,完善相關自殺防治措施,俾強化全民心理健康韌性。爰衛生福利部應結合相關部會,持續強化高齡者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12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一三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5.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酒癮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等,計列1億5,427萬8千元(含資本門269萬4千元)(委辦費1億5,327萬5千元、一般事務費100萬3千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100萬3千元)。編列預算1億5,427萬8千元。針對衛生福利部辦理「安心專線(1925、1995、1980等)」之服務,目前尚未能全面滿足我國日漸增加之外籍人士心理支持需求。隨著我國新住民、移工及外籍學生人數逐年攀升,其跨國生活所帶來的文化適應、經濟壓力及社會孤立感,使心理健康議題日益重要。當其面臨心理危機時,若因語言隔閡而無法取得即時協助,恐失去專線救助之美意。由於心理急救與諮詢高度仰賴精準且具同理心之語言溝通,建請主管機關應主動會商相關部會,精確統計我國境內最常使用之外國語言人口比例(如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菲律賓語、英語等),以此作為資源配置之科學依據。衛生福利部應據此研擬並落實多國語言服務機制,結合即時三方通譯服務或培訓雙語接線專員,確保心理健康資源平權,發揮專線接住每人之設立初衷。爰衛生福利部應就現有心理支持服務,研議建立多國語言服務機制,以提升心理健康資源平權。【12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一三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9,442萬6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15至24歲青少年自殺率從103年的每10萬人5.1人,上升至113年的11.9人,10年間翻倍;15歲以下自殺通報人次也大幅增加,108至112年間,由7,991件升至逾1.3萬件。近年來青少年自殺率異常飆升,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危機。這項警訊背後,揭露當代青少年的多重困境:從升學體制帶來的沉重課業壓力、日益普及的社群媒體引發的集體焦慮與網路霸凌,到家庭支持系統的弱化,皆讓年輕心靈承載過度負荷。根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劃,其中六大策略之一「推展全方位心理健康促進」下「提升大眾心理健康識能,推動涵蓋各生命週期之心理健康促進」中,具體措施包含發展適合不同群體之心理健康服務模式(含數位心理健康),以及「提升民眾自殺防治意識,強化自殺防治效能」具體措施包含,持續發展並擴大宣導自殺防治衛教資源,並強化數位學習管道。上述措施皆提及重視多元、數位的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之目標,然而各執行機關(單位)所施行的方案細節與預期成效,目前尚無可參考之依據。令該計劃亦重視孕產婦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新增「推動孕產婦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然細究方案內容,並非完整的心理諮商方案,而是透過填寫「愛丁堡產後憂鬱症評估量表」進行心理健康篩檢,並且進行轉介而已。為更全面照顧孕產婦身心健康,建請衛生福利部評估提供專屬孕產婦心理諮商補助方案,而非僅以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作為後續支持方案。爰衛生福利部應於115年底前提出產後健康照護服務方案、個案使用、青壯方案之統計資料。【127】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三九) 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下編列「強化藥癮治療服務」3億6,158萬1千元,係配合法務部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3期計畫(114-117年)」,辦理毒品防制相關工作,包括辦理成癮防治人才培訓等。有鑑於毒駕氾濫,頻頻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社會與校園治安問題,衛生福利部為充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能力,113年度個案管理人員案量比目標為1:30,執行結果,113年度全國22個市縣計有12個市縣未達目,案量比最高之3個縣市為澎湖縣、彰化縣及花蓮縣,進用人數未符預期,恐不利提升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復檢視113年各市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人員年資滿12個月及18個月之留任率,分別有嘉義市等12個及金門縣等10個市縣未達80%及70%之目標值。鑒於113年度部分市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人員進用人數或留任時間低於目標,恐不利藥癮個案管理服務,允宜檢討改善,俾提升計畫實施成效。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充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人員人力及加強留任措施,降低人員流動率,以提升個案管理服務品質。【12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一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編列預算5億9,676萬9千元。衛生福利部透過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提供根管治療給付,作為保留牙齒之主要醫療手段,然實務上,根管治療後牙齒結構已大幅削弱,醫師普遍建議須加裝牙冠以防止斷裂,否則極易再次崩裂甚至拔除,前期治療即形同浪費。現行制度僅補助根管治療,卻未納入牙冠補助,導致民眾需自費數千至數萬元不等之費用,形成「治療有補助、修復靠自費」之制度斷裂,使部分患者因經濟因素放棄後續處置,反而增加牙齒喪失風險,與口腔健康政策目標產生落差。再者,台灣整體口腔健康狀況已顯示高度風險。依世界衛生組織資料,全球12歲兒童恆齒齲蝕指數平均為1.67顆,台灣卻高達2.5顆;35至64歲成人平均蛀牙數超過13顆,蛀牙率逾90%,國內統計亦顯示成人牙周疾病盛行率高達99%。在此情況下,口腔疾病已屬普遍性公共健康問題,然現行補助制度仍偏重基礎治療,未將關鍵修復措施納入,導致民眾在完成治療後仍需承擔高額費用,亦無法有效降低牙齒再損壞與醫療重複支出之風險,顯示政策在預防與治療銜接上仍有明顯不足。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口腔保健工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含牙材源頭管理、牙醫師教育訓練),以維護國人口腔健康。【13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四一) 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續編列5億9,676萬9千元,並於一般性補助款編列1,280萬元,合計6億956萬9千元,以推動維護國人口腔健康之相關措施。惟經查,本計畫執行仍有下列待改善事項:1.政府雖推動多項口腔預防保健與衛教宣導措施,然民眾潔牙識能與洗牙利用率仍偏低,不利於降低口腔疾病之風險,難以達成預期的健康促進效果。2.為縮減弱勢族群健康不平等,衛生福利部推動建置特殊需求者牙科服務網絡,惟現行醫療照護資源配置仍顯不足,致部分特殊需求者無法就近取得適切服務,服務可近性亟待強化。3.115年度共設有13項關鍵績效指標,惟其中「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13歲以上牙醫就醫病人全口牙結石清除率」、「提升50歲以上民眾牙醫就醫率」及「出院準備常規納入口腔醫療需求評估之醫院家數」等4項指標,113年度執行成果均未達預期,顯示計畫推動仍有精進空間。是以,口腔健康為國民健康與生活品質之基礎,針對績效指標實際成果未如預期部分,衛生福利部實應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作法。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長期面臨牙醫人力不足、醫療資源分布失衡及口腔疾病盛行率偏高等問題,尤以花東地區幅員遼闊、交通不便,口腔醫療可近性不足,且偏鄉學童齲齒率明顯高於全國平均,顯示現行口腔保健及預防政策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檢討「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執行成效,強化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口腔醫療資源配置,並研提下列改善措施:1.強化花東及原住民族地區巡迴牙科醫療量能,評估更新或增設科診療巡迴點或醫療站,提升服務頻率,並建立定點定期服務機制。2.結合文化健康站、衛生所、牙醫師公會及在地資源,強化民眾整體口腔衛教及早期篩檢等預防保健工作。3.強化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口腔保健,推動學童塗氣、窩溝封填及口腔衛教措施,降低齲齒率。4.提出都會原住民族地區口腔健康狀況分析研究改進報告。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就前開事項之執行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按季將執行進度及成果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以利國會監督。【131】
提案人:盧縣一 林倩綺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一四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編列預算1,023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編列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經費,推動口腔醫衛產學合作及整合行銷計畫,包含行政費用及委辦經費共計約963萬6千元。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國際合作與產業輸出作為政策推動理由,惟口腔醫療屬高度在地化服務,無論診療流程、保險制度或醫療需求,皆與各國醫療體系緊密連動,並非單純透過行銷或產學合作即可輸出之產業模式。現行計畫未具體說明合作國家之需求、台灣可輸出之技術項目,或實際可落地之合作場域,顯示政策目標仍停留於概念性推動,與實際醫療服務特性存在落差。再者,該計畫以「整合行銷」為主要執行內容,並透過委辦方式辦理,卻未提出具體成果指標,例如預計促成之醫療合作案數、實際服務輸出規模或對國內口腔醫療體系之回饋效益。在台灣本身口腔健康問題仍相當嚴峻的情況下,包含高齲齒率與牙周病盛行,相關資源是否優先投入於國內公共衛生改善,顯有討論空間。現階段即投入經費推動對外行銷與合作,卻未釐清其對國內醫療品質提升或產業發展之具體貢獻,顯示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政策優先順序仍有待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新南向口腔醫衛計畫之監督與管理,確保執行成效。【13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四三) 衛生福利部新增辦理「口腔智慧醫療與產業永續發展」計畫,115年度編列4億3,000萬元,內容包括辦理口腔臨床醫學研究及實證中心、設立示範牙醫醫院等;惟該計畫業務費僅22萬元,主要經費均以補助方式編列,其中對特種基金之補助及對國內團體之補助各為2億1,489萬元,合計補助經費高達4億2,978萬元,顯示本案實質上係高度仰賴外部基金及團體執行之新興大型補助計畫。惟查立法院預算中心已指出,新增辦理之「口腔智慧醫療與產業永續發展計畫」透明度不足;另現行「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既有計畫,已涵蓋口腔健康促進、口腔醫療品質、服務輸送、監測及研究發展等事項,且尚有多項績效指標未達預期。衛生福利部於既有口腔健康計畫績效仍待改善之際,再新增研究中心、示範牙醫醫院、智慧醫療及產業合作型補助計畫,則其與既有計畫之分工界面、補助對象、遴選標準、經費分配方式、成果歸屬及預期效益,均應具體說明。倘未能清楚釐明新舊計畫之差異及不可替代性,恐有計畫疊床架屋、重複補助及資源集中於少數特定機構或團體之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及推動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內容,確保資源妥適配置,以維護國人口腔健康。【13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一四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口腔智慧醫療與產業永續發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2萬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於115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新增編列「口腔智慧醫療與產業永續發展計畫」4億3,000萬元。然而,衛生福利部115年總預算提送立法院審議時,該計畫仍由行政院審議階段,當時尚未獲得正式核定,屬於「先編預算、後送計畫」,程序有所瑕疵。肇因,該計畫當時尚在審議,衛生福利部未能提供期程、總經費、具體辦理事項與預期目標等關鍵資料。且衛生福利部115年度同時賡續辦理「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編列5億9,676萬9千元)。在缺乏具體執行計畫的情況下,無法排除新計畫與既有計畫可能產生功能重疊、資源重複配置及政策未能充分發揮效益之疑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及推動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內容,確保資源妥適配置,以維護國人口腔健康。【136】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一四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98億6,948萬6千元。有鑑於國內護理人員長期處於三班制輪值與長時間高壓工作之惡劣環境,導致勞動條件和薪資結構長期失衡,嚴重影響人力穩定與整體醫療品質,基層護理人力流失問題迫在眉睫。據媒體報導,115年4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公開表示,未來不排除透過修訂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建立護理人員「最低薪資保障機制」,並搭配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調整,讓加薪真正落實到第一線,改善醫療環境。石崇良明確表態,「護理人員應加薪」已是高度共識,特別是三班制輪值、長時間高壓工作的護理人員,其勞動條件與薪資結構長期失衡,已影響人力穩定與醫療品質。隨著護理人力危機加劇,將透過制度設計建立「薪資地板」,讓護理人員不再因醫院經營策略不同而出現待遇落差,進一步穩定人力結構。石部長並表示這波以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為核心的薪資改革,被視為台灣醫療體系的重要轉折,希望透過制度化保障,讓護理人員獲得合理報酬,進而穩定人力、提升醫療品質。對於「薪資保障+職場改善」的具體法規設計,仍需集思廣益,一方面提高待遇,另一方面優化工作環境,才能形成正向循環。石部長說,設定基本薪資門檻,應依不同部門、工作型態屬性設計加給機制,例如輪班、特殊單位等,以兼顧公平與實務可行性。提升第一線人員薪資是各界努力的目標,盼全民健康保險點值提升能直接反映在人員待遇上。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落實護理人員「最低薪資保障機制」等政策承諾,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送交全民健康保險護理費調整及全民健康保險護理薪資投保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四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98億6,948萬6千元。現行三班護病比制度採取「月平均」之計算方式,恐使實際過勞狀況遭到全月數據稀釋,無法實際反映現場護理師的勞動狀況。115年5月14日,衛生福利部對此表示,將由台北、桃園等部立醫院先行試辦,研議透過醫事憑證或打卡等科技手段落實各班動態監測,而非僅計算月平均,且已指示由醫福會轄下部立醫院先行研議試辦計畫,重點鎖定北、中、南區的部立醫院,其中台北醫院與桃園醫院因已導入新系統,將成為首波試辦之指標單位。衛生福利部並表示「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修正草案仍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簽報中,雖然仍暫採平均值以利獎勵金核發,但未來若科技監測模式在部立醫院試行成功,制度仍有進一步研議調整的空間。為進一步維護護理師勞動權益,改善我國護理人力並使病人得到良好照顧,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三班護病比動態監測方式研議擴大試辦,並每季與護理相關工會公會進行討論。爰此,有關逐日逐班通報部分,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系統監測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四七) 近期產後護理之家傳出疑似於SPA等私密場域設置監視器或針孔設備,引發產婦隱私及母嬰照護安全疑慮。產後護理之家服務對象包含產婦及新生兒,場域涉及住房、浴廁、哺乳、更衣、SPA等高度私密空間,主管機關本應有更嚴格之監控設備管理、反針孔檢查及評鑑稽查機制。惟現行產後護理之家評鑑及督導考核,重點多置於人力配置、感染管制、照護品質及行政管理,對私密空間是否設置監視器、是否有偽裝設備、影像保存與調閱權限、住民告知同意及反針孔偵測紀錄,尚缺乏明確查核項目。若等到民眾爆料、警方搜索、媒體報導後才被動處理,顯示衛生福利部對產後護理之家隱私安全管理顯有不足。爰為維護產後護理之家服務對象隱私,衛生福利部應督導產後護理之家個人隱私資料保護相關作業,落實個資保護相關規範。【14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一四八) 有鑑於我國當前臨床護理人力嚴重流失、醫療院所面臨嚴峻「護理荒」挑戰,積極優化護理教育環境並建立友善之留才機制,乃國家醫療體制之當務之急。惟查,目前各大醫療機構普遍要求護理系學生於進入臨床實習前,必須強制完成多項自費體檢(如X光)、抗體追蹤及接種包含B型肝炎、MMR(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及流感等多劑疫苗,累計衍生費用高達數千至上萬元,對無固定收入之在學學生及經濟弱勢家庭而言,形成極沉重之經濟負擔,嚴重損及護理學子之實習與學習權益。復查,針對護理實習生之前置體檢與疫苗費用支出,教育部雖函稱可由學校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支應材料費或保險費,然行政實務上多數大專校院並未具體落實補助,仍普遍由實習學生自行支應,顯見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等跨部會橫向聯繫嚴重失能,未能針對此一前端留才與權益保障機制建立常態性之制度化支持。為實質減輕護理實習生之經濟負擔,展現國家對未來護理專業人才之重視與尊嚴支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協同教育部研商將護理實習生實習前之公費體檢、抗體追蹤與疫苗接種費用納入全額公費補助之具體支持方案,減輕學生實習費用負擔。【14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一四九) 「原住民族健康法」設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為落實專業分工,下設4個工作小組。立法院114年度預算決議已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並寬列預算,衛生福利部亦承諾將透過該政策會進行檢視與監督。惟檢視現況,該政策會轄下4個工作小組之歷次會議紀錄、實質決議事項、對應之政策參採情形與預算配置,均缺乏公開透明之追蹤機制。若4工作小組之研議成果淪為黑箱作業,或無法落實於具體施政,該政策會恐流於形式,難以發揮原住民主體治理精神。為確保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之實質運作與成果透明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之會議決議,積極追蹤辦理,以回應政策會委員意見。【14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937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部長期強調改善醫護待遇與人力結構,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待遇逐步提升作為說明,惟實際招募條件與政策宣示存在明顯落差。以部立醫院為例,護理人員多落於3至4萬元區間,與對外宣稱可達5萬元以上之說法不符。低薪與高工時結構已直接導致兒科、急重症等高壓科別人力流失,醫護人員流向待遇較佳體系,致區域醫療量能逐步削弱,顯示人力政策未能回應第一線實際需求。再者,衛生福利部仍編列240萬7千元辦理護理培訓計畫,並包含媒宣費用,資源持續投入於講座、課程及宣導等間接措施。然在薪資未改善情況下,培訓後人力仍持續流失,形成「培訓—離職」循環,無法提升留任率。此種以培訓與宣導取代待遇改革之資源配置方式,未觸及人力短缺核心問題,反映政策優先順序明顯錯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院護理薪資調查結果書面報告。【15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五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2,307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編列1,487萬5千元辦理護理及助產業務政策規劃、護理品質提升及專科護理師培育與制度推動等相關計畫,並包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然專科護理師制度涉及人力配置、執業範圍界定及給付制度設計,屬高度專業且影響醫療體系運作之核心議題,理應優先建立完整制度研究與實證基礎。惟目前未見主管機關針對專科護理師人力需求推估、實際執業內容界線及給付機制進行系統性研究與公開說明,即持續推動相關政策,顯示制度基礎仍不完備。再者,在臨床現場專科護理師已實際承擔部分醫療角色之情況下,執業範圍與責任界線若未明確,恐衍生醫療責任爭議及人力配置失衡問題。同時,給付制度若未同步建立,亦將影響醫療機構配置誘因及人力流動。在未完成制度性研究與規範前,即編列預算推動培育與宣導,顯示政策優先順序錯置,未能從制度根本解決護理人力與醫療分工問題,整體規劃仍有明顯檢討空間。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界定說明,並函文相關護理專業團體,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結果說明。【15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五二) 衛生福利部雖持續推動偏鄉醫療計畫,然原住民族地區幅員遼闊,現行資源評估多以「鄉鎮行政區」為單位,忽略地形阻隔與交通距離。部分深山部落距醫療據點過遠,且僅有零星巡迴醫療,缺乏常態性駐診與緊急處置能力,形成實質之「醫療真空區」。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原鄉資源合理布建。惟現行政策不僅缺乏以「部落生活圈及交通車程」為基礎之真空區精準盤點,亦未明定國家應保障原鄉之「最低醫療量能標準」,致使資源投放未能對應最匱乏地區之需求。為確保原鄉健康平權,落實資源精準配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強化原鄉緊急照護能力,精準投入資源於匱乏地區。【15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五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00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對護理機構之管理,多聚焦於設立與評鑑制度,然對於「負責人資格、訓練及實質經營責任」之規範與輔導明顯不足。實務上,部分護理機構出現資本出資者隱身幕後,實際以護理人員掛名擔任負責人之情形,使經營風險與法律責任集中於第一線護理師身上。此類「人頭負責人」現象,已偏離制度設計本意,亦反映主管機關對經營結構與責任歸屬之監督不足。再者,部分護理人員基於離開高壓臨床環境之考量,對負責人職責與風險認知不足,即承擔相關職務,實際卻面臨更高法律責任與經營壓力。然目前未見衛生福利部建立系統性之負責人培訓、資格認證或風險揭露機制,亦缺乏相關宣導與預防措施。在未強化制度門檻與專業培訓前,將持續出現責任錯置與風險外移情形,顯示主管機關在護理機構治理與人員保障上仍有明顯缺口。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護理人員擔任護理機構負責人與出資人之契約範本,及其申請登記為負責人前之法令相關把關機制文字建議,並於3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五四) 衛生福利部115年度新增「離島地區急重症轉診後送精進計畫」。旨在充實偏遠及離島地區緊急救護後送服務量能,提升轉診效率。然而,急重症轉診仍存有缺失:1.空中轉診後送時間逾目標值,延誤黃金救援時效: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空中轉診後送作業時間為關鍵績效指標,然而金門、澎湖縣自110至113年8月,執行任務平均時間皆未達目標。連江縣113年度1至8月平均時間甚至較112年度增加,亟待提升。2.缺乏明確管理規範:衛生福利部迄今尚未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訂定救護飛機及救護船(艦)之相關管理規範,現行「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施行迄今逾20年未修正,不利救護運輸工具之現代化管理。3.人員受訓率低落:衛生福利部雖補助地方辦理空中轉送相關教育訓練,但課程缺乏「迫降與緊急撤離」、「感染控制與病患隔離策略」等實務。且截至113年8月,部分地區如金門縣及連江縣,人員受訓率僅16.67%及54.76%,成效未盡理想。爰此,針對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提升離島地區急重症轉診後送服務效率及品質,保障急重症病人就醫權益。【158】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五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離島地區急重症轉診後送精進」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620萬1千元。有鑑於許多中央山脈深山部落(如南投仁愛、信義,高雄桃源、那瑪夏)到市區大型醫院,單趟車程動輒2至3小時以上。若無大眾運輸,病患必須包車或由家屬請假接送,單趟包車費用可能就要2至3千元。現行補助金額對比實際支付的油錢、包車費或渡輪/飛機票價,僅是杯水車薪。且離島(如澎湖二級離島、蘭嶼、綠島)若遇緊急傷病或重大疾病,常需仰賴直升機後送或定期海空運。非緊急但需定期回診(如化療、洗腎)的病患,其交通費與住宿費更是沉重負擔,現行補助並未充分反映離島的「雙重偏遠」特性。而許多原鄉與離島長者罹患洗腎、癌症或需長期復健。這類疾病需要「高頻率」往返醫院。現行補助若設有每人每年次數上限,或每趟補助金額過低,將導致弱勢族群因「付不起車資」而被迫中斷治療。再者,「先墊款、後核銷」的行政流程繁瑣,阻礙族人應有權益,因現行申請流程往往需要填寫複雜表單、檢附就醫證明、交通單據(如車票、收據),甚至要跑到鄉公所或衛生所臨櫃辦理。這對於經濟極度弱勢的族群,要他們先代墊數千元的交通費,再等待數週至數月的行政核銷,會在期初就直接打擊其就醫意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精進偏遠離島地區急重症轉診後送機制。【15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一五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離島地區急重症轉診後送精進」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500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建置空中轉診平台,作為偏鄉及緊急醫療後送之重要調度機制,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僅以「網路偶有狀況」及「可啟動電話備援」回應系統穩定性問題,未正面說明平台頻繁故障情形。依委員揭露,該平台1年內發生6次系統故障,其中2次已實際延誤病患就醫,最長修復時間達11小時,另有個案延誤約1.5小時,已影響病患黃金救治時機。此類情形顯示平台作為醫療關鍵基礎設施,其穩定性與即時性未達應有標準,主管機關卻未建立有效監控與即時修復機制。再者,對於承包廠商之管理亦顯失衡。面對多次系統異常,僅裁罰約4萬元違約金,難以產生實質約束效果;更有內部反映指出,系統問題回饋機制遭移除,導致使用端無法反映故障情形,使問題表面「消失」而非被解決。在醫療轉診高度依賴即時通訊之情況下,平台故障卻需回退至電話或傳真作業,顯示數位系統未能提供實質效率提升,反而增加應變風險。整體而言,系統穩定性不足、廠商管理寬鬆及監督機制缺失並存,已使該平台難以發揮原有醫療調度功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優化空轉後送遠距會診平臺,並強化系統運作穩定性。【16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五七) 衛生福利部推動「三班護病比」及相關獎勵,惟現行政策高度集中於「急性一般病床」。然急診、加護病房(ICU)、精神急性病床及產兒科等特殊單位,病患病情瞬息萬變且照護壓力極高。若僅以一般病房作為施政亮點與獎勵核心,將導致特殊單位護理人員相對剝奪感加劇,加速急重症護理人才出走。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檢討護病比公式以納入特殊及急重症病床。惟查衛生福利部辦理情形,僅反覆重申一般病床之現行標準,對特殊單位之高壓照護現況與津貼落差避重就輕,政策顯有重大盲區。為確保急重症及特殊單位護理人力穩定,避免醫療網崩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推動三班護病比施行,並於3個月內提出特殊單位三班護病比現況資料收集定義,收集方式且至少召開1次護理團體(含工會)之討論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五八) 政府推動「三班護病比」並宣示朝法制化邁進,立意良善。然實務上護理缺口極大,許多醫院為求「帳面達標」被迫採取「關床」策略,致使急重症病患候床時間遽增,損及國人就醫權益。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多次要求檢討護理人力缺口與津貼發放爭議。惟衛生福利部雖投入鉅資發放獎勵,卻未建立「補助經費實質流入基層護理人員」之嚴格查核機制;且未誠實評估全台因應護病比之「關床數」及「真實人力缺口」。另針對招募極度困難之偏鄉與地區醫院,若貿然齊頭式入法開罰,恐引發偏鄉醫療網崩潰。為確保病患就醫權益並落實護理留才,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三班護病比護理人力補足及留任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三班護病比入法後護理人力配套措施書面報告。【16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五九) 衛生福利部推動「三班護病比」並發放獎勵,立意良善。然現行獎勵機制未衡平城鄉落差(醫學中心獎勵高於地區醫院),反致都會區大醫院產生磁吸效應,偏鄉與地區醫院護理人員加速流失。若未來全面入法開罰,偏鄉醫院在招募無望下,恐被迫採取「縮床、關床或降載急診量能」因應,直接衝擊偏鄉民眾生命安全。立法院114年決議已要求檢討地區醫院護理短缺及津貼爭議。惟衛生福利部雖握有近100億元整備預算,卻未針對偏鄉與地區醫院提出足以抗衡磁吸效應之實質誘因(如偏鄉加權、住宿及交通津貼),亦缺乏護理公費生專案回流之確保機制。為確保偏鄉醫療網不因新制崩潰,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偏鄉及地區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16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337萬1千元,用以辦理護理人力政策整備行政、約用人員、推動護理人員留任及促進護理領域職業最大化等相關業務。該計畫係行政院核定之114至117年中長程計畫,總經費達275億元,並以人才培育、正向職場與薪資改善等作為政策方向。惟查我國護理人力長期面臨離職率高、職場負荷沉重、薪資待遇與工作風險不相稱、臨床留任困難等問題。政府雖投入大額預算推動護理人力政策整備,惟近期行政院長提出以考試出題簡化方式回應醫護人力不足,已引發護理界對專業尊重、照護品質及政策方向之疑慮。護理荒之根本原因,仍在於工作條件、薪資誘因、夜班負荷、三班護病比落實、臨床支持及留任制度,尚非僅以增加考取人數即可解決。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偏鄉及地區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165】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六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337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推動三班護病比入法,作為改善護理人員過勞與醫療品質之重要政策,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面對外界質疑政策延宕,竟以「若擔心跳票可再投票支持總統」等語回應,顯有為執政黨政見未如期落實強行辯解之情形,未正面回應護理人力長期過勞與制度遲滯問題,亦未就護理人員實際工作負荷與權益保障提出具體說明。此類發言不僅未釐清政策執行進度,反而弱化政府對護理權益之承諾,易致第一線醫護人員對政策信任進一步流失。再者,三班護病比政策本為執政黨重要政見,卻長期未見主管機關主動提出完整制度設計與修法方案,反而需仰賴在野黨提案推動,直至審查後期方由執政黨補提版本,顯示政策推動欠缺前瞻規劃與政治承擔。在此情形下,面對政策進度落後與人力缺口問題,主管機關未檢討人力流失、薪資結構及工作環境等根本因素,行政院卻以「考試簡單化」作為回應方向,試圖從入口端放寬門檻解決問題,與護理人力不足之結構性原因明顯錯置。考試制度調整無法改善高離職率與過勞現況,反而可能進一步影響專業品質,顯示政府在面對護理人力危機時,仍未提出具體且對症之解方。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16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六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337萬1千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115年度續辦「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並已自113年度起實施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獎勵金。然而,根據數據顯示,113年度區域醫院的護理人員離職率仍高達11.59%,不僅高於112年度的11.40%,更顯著高於疫情前(108年度)的11.18%,呈現離職情形愈發嚴重的趨勢。再者,醫學中心及地區醫院113年度離職率皆有微幅改善,卻唯獨區域醫院不降反升,顯見現行以「三班輪值夜班直接獎勵」及「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為主軸的策略,更未能有效對症下藥解決區域醫院的護理人力留任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積極輔導未達標醫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167】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一六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67億7,316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發放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金,原意在鼓勵醫院增聘留任護理人力、改善過勞問題。然實務上,相關獎勵金多係直接撥付醫院,再由各院自行分配,主管機關未建立統一發放標準、比例規範及公開揭露機制,導致實際有多少金額進入護理人員口袋,外界難以查證。近期即有多起案例顯示,部分醫院將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金挪作設備修繕、餐飲支出、旅遊活動、宿舍水電或附條件留任獎金等用途,未直接用於提升護理人員薪資待遇。另假日獎勵金本應針對春節等特殊節日出勤之護理人員給予實質補償,卻同樣面臨撥付後分配不透明問題,若醫院端自行稀釋或延後發放,將使政策無法真正改善第一線待遇。主管機關雖事後表示將調查違規,然制度本身缺乏事前監督與即時查核,仍屬「撥款後才補破網」,顯示資源配置與執行監督均有明顯缺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春節加成獎勵之發放情形及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之爭議問題書面報告。【17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一六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建構完善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2,000萬元,用以推動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發展、輔導及審查等相關計畫。惟查本項委辦費114年度預算為800萬元,115年度卻增列為2,000萬元,增加1,200萬元,增幅高達150%。然而,預算書說明仍僅概括載明「推動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發展、輔導及審查等相關計畫」,與114年度說明幾乎相同,未具體說明增加之原因、委辦內容、委辦對象、辦理場次或案件數、輔導及審查標準、預期成果及績效指標,難以判斷本項委辦費大幅增加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攸關護理人力負擔、病人照護品質及醫院照護模式調整,固有推動必要,惟相關委辦經費大幅增加,即應清楚揭露經費用途及具體成效,避免以相同說明文字概括編列大額新增經費,影響立法院實質審查。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建構完善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委辦費之具體用途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六五) 全球護理人力長期面臨高工時、高壓力及行政負荷沉重問題。根據國際調查顯示,目前僅41%護理人員於工作中實際使用AI工具,低於醫師之57%,且超過半數護理人員更認為組織缺乏足夠AI工具、治理規範及教育訓練支持,顯示目前護理AI應用與制度整備仍明顯不足。另查,調查亦指出,64%護理人員認為行政負擔過重為主要壓力來源,支援人力不足及病患需求複雜化問題亦持續加劇。惟目前我國三班護病比制度已完成法制化,未來護理人力需求將更加吃緊,若未同步透過智慧醫療及AI技術協助減輕第一線護理負荷,恐加劇護理人力流失及醫療量能不足問題。國內部分醫院已開始導入AI智慧護理系統,例如AI排班、AI護理紀錄生成及AI交班系統等。臺北榮民總醫院更已開發AI護理交班及護理病程紀錄系統,可於3秒內自動萃取8小時照護重點,協助減少交班與紀錄負擔;部分醫院亦指出,智慧醫療有助於減輕護理行政壓力並改善工作環境,顯示AI技術確有機會成為改善護理勞動環境的重要工具。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護理AI應用之政策規劃、標準建立、教育訓練及第一線導入支持措施,仍未見完整制度。鑒於護理人力問題已成國家醫療體系重要挑戰,衛生福利部允宜加速推動護理AI應用政策、強化護理智慧化支持系統及教育訓練,並以減輕第一線護理行政負擔為核心方向,以協助三班護病比制度順利落實。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17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一六六) 台灣保健食品產業之優勢就是結合藥用植物之使用,惟衛生福利部日前預告之「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除規定第二類中藥材總量占比需低於50%,又要求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之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換算每日食用量不得超過臺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面對其他國家將藥用植物視為膳食補充品,草案之雙重限制直接剝奪台灣保健食品產業發展,也阻礙其國際競爭力。又一直以來食品及藥品之管理分為:食品、健康食品(小綠人)及藥品。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採雙軌制,需要提出科學驗證及安全性評估等資料,才能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面對已有科學依據之健康食品,草案反要求添加第二類中藥材之健康食品,任一品項也不得超過臺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顯不合理。為兼顧民眾權益及產業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廣納各界意見,達到各界共識,重新修正「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再行召開公開會議,不得倉促實施。【17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一六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1目「中醫藥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編列預算569萬5千元,用以辦理新南向國家傳統醫藥法規制度探討、雙向合作交流及藥用植物種植實地考察等相關業務。惟查本項預算包含委辦費441萬5千元,金額占比甚高,預算書卻僅概括載明辦理「新南向國家傳統醫藥法規制度探討」、「強化雙向合作交流」及「藥用植物種植實地考察」等事項,未具體說明合作國家、辦理內容、委辦對象、交流成果、產業鏈連結方式及預期效益。近年政府持續編列新南向相關醫衛合作經費,惟相關計畫是否真正促成法規合作、產業媒合、市場拓展或中醫藥國際化成果,仍應有明確績效指標供外界檢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8】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一六八) 原住民族擁有豐富之傳統醫藥知識與特色植物資源,本屬國家極具潛力之傳統醫藥寶庫。然查衛生福利部推動中醫藥振興,多將資源投入新南向國家考察,卻長期漠視本土原民醫藥知識之科學化銜接。實務上,原鄉諸多傳統植物更常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列為「未確認安全不得使用之原料」,在缺乏國家級科研經費輔導下,原鄉傳統植物面臨難以合法化與產業化之嚴峻法規障礙。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檢討藥食同源法規及降低中藥材進口依賴。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迄今未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民傳統植物進行系統性盤點與法規解套。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精神並擴大傳統醫藥量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傳統植物與中醫藥振興銜接書面報告」,內容含:原民傳統植物科研輔導機制、各族群傳統植物納為食品原料之辦理情形。【179】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六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1目「中醫藥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深耕計畫」編列預算1,200萬元,用以辦理中西醫療整合暨品質監測計畫。惟查本項計畫為「健康台灣深耕計畫」之一環,屬跨年度重要政策計畫,114年度已編列相關經費辦理,115年度續編1,200萬元,預算書有關委辦費部分高達1,180萬元,卻僅以「辦理中西醫療整合暨品質監測計畫」15字帶過,平均一個字要價78萬元,卻未具體說明第1年執行成果、115年度辦理項目、委辦內容、品質監測方式、參與醫療機構、服務人次、成效指標及與整體健康台灣政策之關聯,實難判斷本項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為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本計畫之執行內容、經費用途、監測指標、參與單位、過往成果檢討及後續推動目標提出具體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計畫執行成果及推動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0】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一七○) 衛生福利部石部長在中央社專訪指出,全民健康保險總額2年下來,挹注總共超過1,000億元;未來將著重醫護調薪,盼網羅、培養人力,以提升醫療品質。「沒有人才,其他都不用談」,留才攬才是全民健康保險改革、醫療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中有兩大關鍵,一是人力占最多的護理人力,另一個就是醫師,必須拉高薪水,「薪水不拉高,講再多道德,都不是現在年輕一輩可以接受的」。部長表示,應該依醫院層級、是否輪值夜班、不同職類等條件分別訂定標準。醫學中心工作比較辛勞,薪資本就應該更高,因為錢已經看到了、全民健康保險點值也已經上來,就應該要好好來加薪,讓從事醫療行業的人,除了有社會肯定,在薪資上也獲肯定;否則最低工資對護理人員來說,「是對這個行業的侮辱」。然而,對於其他也是需要輪班的其他醫事人力,工作負荷亦高、工作品質攸關醫療品質之首且薪水偏低之醫事放射師,長期未被考慮加薪亦是一種侮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醫事放射師薪資具體措施書面報告。【18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一七一) 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衛生福利部規劃「原住民族健康中長程計畫」並臚列17項子計畫。惟檢視115年度預算案,相關經費散見於護理及健康照護、醫政、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地方醫療保健補助及其他司署業務項下,尚未見衛生福利部提出完整之預算對照清單、主責分工、年度績效指標及跨司署財源協調機制,致國會難以確認該中長程計畫是否已獲充分預算化,亦無從檢視各子計畫之年度執行成效。本案並非要求停止原鄉醫療、遠距醫療、長照或其他服務之實際推動,而係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中央主管機關之統整、列管與績效評估責任,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照顧中長程計畫」,並實質寬列預算。【18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七二) 「原住民族健康法」明定設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以落實原住民主體治理。立法院審議114年度預算時,即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該法並寬列預算。衛生福利部當時正式承諾:「將持續於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上報告、檢視、監督,並爭取相關預算」。惟檢視115年度預算案,各項涉原鄉重大計畫(如長照3.0、AI遠距醫療、優化偏鄉醫療等)多屬中央單向設計,未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對該等預算之實質審議與管考紀錄,亦未明列115年度原鄉專屬KPI。若缺乏預算追蹤機制,該政策會恐淪為橡皮圖章。為確保衛生福利部兌現國會承諾,讓資源真正反映部落需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之會議決議,積極追蹤辦理,以回應政策會委員意見。【18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七三) 政府宣示推動長照3.0,各界亦期盼納入「原住民族專章」。然現行原民長照面臨諸多實務困境:原鄉長照交通受限給付標準未符實際成本,致使派車困難;都會區原民長者缺乏具文化安全之專屬據點;現有文化健康站與長照ABC體系銜接不順;且第一線人員之文化安全訓練常流於形式。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檢討原鄉長照資源不足問題。惟衛生福利部雖允諾規劃,迄今卻未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民專章之「實質配套清單」。若缺乏專屬之服務項目與對應之給支付標準調整,長照3.0原民專章恐淪為空頭支票。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及長照平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長照3.0原住民族專章具體化書面報告」,內容含:專屬服務項目與給支付加權標準、原鄉長照交通解方、文化健康站銜接機制、文化安全訓練精進及都會原民服務建置規劃。【18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七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2億2,797萬5千元。查本項計畫中「國內旅費」編列144萬5千元,惟預算書未就其具體用途、執行內容及編列依據加以說明,難以判斷其合理性與必要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執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1】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七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1.辦理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之無人機任務管理平臺所需行政費用,計列500萬元(資訊服務費47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萬元、國內旅費10萬元)。2.辦理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之醫療運補應用場域實作計畫,計列7,500萬元(含資本門6,000萬元)(委辦費1,50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000萬元)。編列預算8,000萬元。此工作不見於衛生福利部任一施政目標子項,且衛生福利部作為無人機產業主管機關的法源依據、與科技部(數位發展部)的分工、以及效益評估均未見說明,需進一步釐清。基於為人民納稅錢把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計畫執行方式。【19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一七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無人機載具產業發展統籌」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000萬元。無人機應用於醫療運補及災難救援,確有其發展潛力,亦可作為提升偏遠地區醫療可近性之工具。惟查本項計畫內容,僅以「辦理無人機醫療運補應用場域實作」、「災難時緊急救險」及「平時以AI智能執行山區慢箋送藥及減省交通人力」等概括性描述帶過,對於實際執行方式、應用場域規劃及相關制度設計,均未具體說明,致計畫內容流於空泛,難以檢驗其政策效益。且該計畫由資訊處主責統籌,然其業務性質偏重資訊系統建置,其人力運用以及資源是否足以負擔本計畫推動,尚有待釐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計畫執行方式。【199】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七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41億3,470萬元。109至113年間,中央政府轄管公立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中,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違規件數最多,累計達21件;另114年至115年2月間,仍有5間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含附設長照機構)、1間療養院及1間委託辦理安養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甚至另有1間醫院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顯示相關違規並非個案,而屬持續性與結構性問題,反映基層醫護人員之工時管理、休息制度及工作環境長期未獲妥善改善。前揭醫療機構均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然在多年持續違規情形下,仍未見有效改善,顯示主管機關對所屬醫院勞動條件之監督與管理機制明顯不足。醫療體系長期存在高工時、輪班負荷沉重及人力不足等問題,若未從制度面強化勞動條件與職安保障,僅以短期補助或計畫性措施因應,難以改善護理與醫事人力流失問題,亦將持續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是否有違約金制度、留任獎金是否有依在職時間依比例給予、有否跨科調動及借休待命制度以及公職與約用護理人員勞動條件是否一致及落實情形之書面報告。【20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涂權吉
(一七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編列預算40億8,013萬4千元。1、醫療暴力案件逐年攀升,末端刑罰效果有限:經查,醫療暴力案件數自110年284件增至114年443件,成長近五成。雖「醫療法」於103年及106年二度修正加重刑責,惟實務上平均刑期僅約2.9個月,且多可易科罰金,顯見未能有效嚇阻。2、前端預防機制尚未落實於評鑑制度:目前僅少數醫院(如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自發性建立「白色小組」即時協調機制或引進AI影像定位監測系統,衛生福利部雖訂有「危害醫院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但對於全國醫院是否普及建置「預警即時通報系統」及「高風險族群動態監測」,缺乏強制性要求。3、現行對受暴醫事人員之心理與法律支持,各院落差甚大。部分醫院慰問金僅數百元,且缺乏完善的後續法律輔助與心理諮商資源,未能成為一線人員之強力後盾。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將台大醫院「白色小組」成功案例當作範本,評估將「醫院暴力即時通報與跨部門協調機制」納入醫院評鑑之可行性、導入預警系統,即時定位系統及高風險族群預警機制(如健保卡註記或內部資料庫連線)、檢討各醫院目前對於醫療暴力後端處理流程,要求醫院端提供常態化且足額之心理、法律訴訟支援及實質慰問補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七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醫療藥品基金」編列預算5億9,222萬7千元。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114年第3季行政院列管重要計畫之推動情形,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急重症大樓擴建工程,因計畫多次修正,預計有10億2,000萬元確定無法於年底執行完畢,目前正辦理第3次修正計畫。惟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本案進行需求變更後,估驗速度和施工速度緩慢,以致總體進度落後,顯見前期規劃不夠周延。衛生福利部為轄下部立醫院之上級機關,對其所屬醫院自應負監督之責,故衛生福利部應針對「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急重症大樓擴建工程後續如何強化成本控管與調整工程時程進行研議,以確保重大建設如期推進完成,並針對所屬醫院之進行中之工程與申請增建或擴建之案件申請進度進行進度盤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依計畫期程覈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管控工程辦理進度。【205】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一八○) 衛生福利部115年度預算案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下編列「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第2年經費68億8,500萬元,包括三班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直接獎勵40億元、三班護病比達標醫院獎勵25億元、護理友善職場典範2,500萬元以及護理新手臨床教師制度3億6,000萬元。經查全國各層級醫院(含公私立)護理人員空缺率自108年度4.52%增至112年度9.05%。此外,113年度起實施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獎勵金,惟113年度護理人員離職率平均11.58%,仍高於COVID-19疫情前108年度之11.12%。其中醫學中心及地區醫院113年度離職率分別為9.9%及14.42%,略低於112年度,惟醫學中心仍高於COVID-19疫情前108年度之8.59%;此外,區域醫院113年度離職率11.59%,高於112年度之11.4%及108年度之11.18%,顯示區域醫院護理人員離職情形較往年嚴重。有鑑於「三班護病比」已於115年5月正式入法,衛福部雖調整政策,將於2027年5月20日起分階段實施,惟衛生福利部仍無法及時改善護理人員低薪、高工時及隨時面臨醫療暴力的工作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推動成效書面報告。【20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一八一) 經查現行針對3歲以下兒童之醫療部分負擔補助,係依據「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辦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政府得就特定族群之部分負擔予以減免或補助,爰現行制度透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行政規定與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機制,使3歲以下兒童於門診、急診及住院就醫時之部分負擔由政府支應,每年補助約17億1,000萬元,約900萬人次受惠。另鑑於我國受少子女化趨勢影響,目前0至3歲兒童人數,已較開辦當初人數減少一半以上,而3歲以上至學齡前(6歲)階段之兒童,仍具有高度就醫需求,因此建議將0至3歲健保部分負擔補助擴大至0至6歲,經衛生福利部評估約需增加14億元支出,總補助額與開辦初期相當。考量現行制度未予銜接至6歲,形成政策上之年齡斷點;並導致下列三大政策問題:1、學齡前兒童醫療需求仍高,惟未納入補助體系;2、少子化政策多著重托育及教育支持,醫療面向尚待補強;3、幼兒園階段家庭整體支出負擔較高,醫療部分負擔仍具實質影響。為落實賴清德總統「0至6歲國家一起養2.0」政策,持續精進育兒支持措施,擴大支持家庭育兒、協助育兒家庭,讓年輕一代願婚、敢生、樂養,健全友善成長環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在既有制度及法源基礎下,延伸兒童醫療部分負擔補助範圍,提供更好的幼兒照顧與教育,讓孩子在未來人生旅程上走得更穩、更遠。並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將政策檢討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一八二)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規劃115年度取得醫院照護輔佐人員認證之人數應達1,000人、應用智慧科技輔助之醫院僅設定為20家。鑑於當前臨床護理人員因行政庶務與照護工作繁重而離職率居高不下,現行績效指標之設定過於保守,緩不濟急。爰為落實護理減負、改善留任效果,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部會,研議擴大導入醫療院所智慧照護科技之補助範圍與家數,並加速推動「住院整合照護計畫」與醫院照護輔佐人力之培訓認證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優化與擴大辦理之策略規劃書面報告。【208】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一八三) 針對「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111至115年度)總經費達53億1,372萬1千元,其中115年度編列最後1年經費5億9,676萬9千元。然而檢視113年度的執行結果,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在13項關鍵績效指標中,高達4項實際值未達預期目標。高齡及青壯年族群之口腔照護成效不彰:高齡族群:「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實際值為19.77顆,未達20顆之目標。就醫率與就醫品質:「提升50歲以上民眾牙醫就醫率」實際值44.90%(目標48%);「13歲以上牙醫就醫病人全口牙結石清除率」實際值76.49%(目標79%),皆出現顯著落後。醫療院所之口腔照護網絡連結不足:「出院準備常規納入口腔醫療需求評估之醫院家數」實際值僅12家,低於15家的目標,顯示口腔醫療需求未有效融入醫院的出院準備常規中。目標值逐年提高,若不改善恐持續跳票:114與115年度上述指標之目標值均持續提高(例如出院準備評估醫院家數115年目標為30家;50歲以上就醫率115年目標為52% )。以上,若不積極檢討原因,恐使政策成效流於形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113年度「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等4項未達標之績效指標,應積極檢討執行瓶頸與未能落實之原因。並因應114及115年度逐年提高之目標值,研謀具體改善作為與精進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確保國家預算執行效益及國民口腔健康。【20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一八四) 有關針對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長照資源布建,現行布建補助計畫僅限於未來床位(使用者)之補助,對於原鄉地區最缺乏的「硬體興建、規劃及土地變更」等資本門補助付之闕如,導致民間與公設機構因初期建置成本過高、無利可圖而卻步。再者,為保障原住民族長者之尊嚴老化與文化安全權益,衛生福利部若因現行法規限制無法擴大資本門之興建補助,應思考替代配套。或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擬「公設民營或民間合作之原鄉長照床位保證與全額照護補助機制」,由政府直接向鄰近或原鄉內之住宿型長照機構「指定床位(包床模式)」,凡具原住民身分之失能長者入住,其相關照顧費、膳食費及雜支,除現行住宿式補助外,不足之差額應評估予以補貼。衛生福利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可參考國內、外類似作法與可行性評估: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公費安養」模式:政府對於特定貢獻或弱勢族群(如榮民),直接在榮譽國民之家提供公費給養(含伙食、公費照顧)。政府應比照此精神,針對「原住民族身分者」設立專案公費床位。或幼兒園「準公共化」與「托育包 critical mass」概念:政府因自身興建公幼速度慢,遂與民間私幼簽約,由政府補貼差額,讓家長負擔定額。同理,在原鄉長照硬體蓋不出來前,政府可向現有機構「簽約包床」,降低機構收托原住民族長者因文化適應、交通成本帶來的營運風險,並補助長者費用。【210】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一八五) 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計畫」,然而山地原鄉族人平均餘命長期遠低於全國,為確保健康大數據實質改善部落健康不平等,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山地原鄉健康數據政策與照護精進專案,逐步縮短平均餘命差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依115年度預算書所載,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編列「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計畫」2,500萬元,旨在擴充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與辦理相關研究。2、山地原鄉長期面臨慢性病盛行及醫療資源匱乏之嚴峻挑戰。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蒐集龐大原鄉健康數據,若未將研究成果具體轉化為部落基層衛生所或「文化健康站」之實務照護對策,恐淪為學術象牙塔,無助縮短原鄉健康落差。3、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平權,建請衛生福利部責成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山地原鄉研擬具備「文化敏感度」之健康數據應用配套,將學術研究精準轉譯為原鄉在地疾病防護方案,實質提升族人健康福祉。【21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八六) 鑑於近年來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對待、照顧不周、性剝削等兒少保護案件數量急遽增加,通報調查處理件數由108年3萬9,009件增加至114年7萬3,077件,提供後續處遇服務人數亦從108年27萬7,169人增加至114年6萬6,608人,醫療需求極大。衛生福利部應規劃並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醫療體系之建置,於醫學中心及兒童醫院設置兒少保護醫療中心,於地區醫院層級以上醫院設置兒少保護醫療小組,負責兒童及少年疑似受虐或不當對待之醫療諮詢、辨識、通報、醫療處置、鑑定評估及跨專業整合照護,並應確保其服務之可近性、持續性及品質。爰請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兒童及少年保護醫療體系建置之討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212】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八七) 隨著醫療技術進步,許多特殊醫療生活照顧重症兒童(以下簡稱重症兒)得以離開醫院,回到社區生活與就學,但仍然具有鼻胃管、呼吸器、抽吸、灌食等特殊醫療照顧需求。據統計,國內重症兒人數超過15,000人。惟受限於急性醫療、早療、長照、身心障礙、教育...等照顧資源分散各處,難以整合,且行政部門分工不明、醫療法規解釋不清,導致重症兒家長無法有效使用資源,疲於奔命,深陷於醫療、照顧、教育、經濟、喘息等多方壓力之中。為促進重症兒照顧資源之改善與整合,爰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針對以下事項進行研議:1.盤點與整合各項資源,包含急性醫療、復健早療、長期照顧(含喘息)、身障社會福利、教育等,建立「以重症兒為中心」之照顧體系。2.成立「重症兒整合諮詢中心」,作為單一窗口供家長洽詢。3.確立重症兒之名詞定義,並就此定義進行我國重症兒數據統計與分析。4.針對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研議增訂適合重症兒的收案條件、服務與相關給付之可行性。5.針對長期照顧服務3.0,研議促使照顧服務更加切合重症兒家庭需求之作法。6.參酌日本「醫療照顧兒及其家庭支援法」,研議我國相關法制改善與規劃。7.針對重症兒之就學照顧,盤點過往各類案例和需求,研議制度性機制、法規修訂或建立之方向;並就重症兒「義務教育後」之安置與照顧,提出制度性因應規劃。請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213】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八八) 針對長期照顧,衛生福利部透過「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已可充分了解每位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簡稱照專)之案量、出缺勤與加班紀錄。惟衛生福利部仍定期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回報案量,造成第一線照專需重複手動填寫,徒增工作負擔。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前述資訊平台與人員管理等問題進行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214】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八九) 隨著醫療技術進步,許多特殊醫療生活照顧重症兒童(以下簡稱重症兒)得以離開醫院,回到社區生活與就學,但仍然具有鼻胃管、呼吸器、抽吸等特殊醫療照顧需求。雖各級政府提供長照、身心障礙、特教...等照顧資源,惟前述資源於受助者資格審核等面向,仍存有諸多缺漏,導致未被納入政策框架之重症兒遭到排除。舉例而言,絕大多數重症兒均為呼吸功能出現狀況,但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8條附表二甲 「b440呼吸功能,限評經積極治療六個月後,仍無法改善」始符合資格。亦即,發病6個月以內之重症兒不符合身障鑑定之資格,無法據此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照顧資源與長照服務。須等待發病6個月後進入慢性狀況,始可申請身障鑑定。導致部分經濟狀況欠佳之家庭,於孩童發病後6個月之時期陷入苦無照顧資源之困境。諸多專家學者提醒,該階段為兒少身心發展之黃金時期,政府應盡速消弭照顧資源之缺口。在此案例之外,亦有第一線醫護人員反映實務現場存有其他重症兒照顧資源闕漏與不足之處。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邀集第一線醫護人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盤點各項重症兒照顧資源缺口,並研議解決方案,確保18歲以下各年齡層之重症兒均可獲得政府照顧資源。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進度報告。【215】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一九○) 閱讀習慣之養成,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均有重大助益。根據美國自然歷史博物館(Ame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於 2010 年進行之研究顯示,大腦聽寫說區域會因閱讀而產生活化。相較於「從不閱讀」之族群,「從小具有閱讀習慣者」明顯呈現更多區塊之活化,有利於發展認知及記憶功能、數學運算、邏輯思考、情緒控管等重要基礎功能。2歲以下之托育服務場域作為兒童於家庭以外第一個學習場域,應建立幼兒閱讀興趣,以健全幼兒大腦發展及身心健康。另,根據「臺灣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於 2021年進行之調查發現,我國幼兒使用電子產品比率超過九成;且年齡越小,使用時間越長。此外,幼兒的認知、語言、社交、情緒、身體動作和整體發展狀況,也都受到明顯的負面影響。為避免對幼兒身心造成不可挽回之傷害。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2歲以下之兒童,研議寬列圖書採購預算、訂定閱讀相關課程、鼓勵家長與兒童共讀課外書籍、鼓勵托育機構設置圖書館(室)、提供電子產品使用之相關健康資源教育等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216】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一九一) 依據「心理師法」第10條與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6月4日「衛署醫字第0930209857號」函,心理師執業機構並不包含兒少安置機構,導致心理師只能透過外展之方式進入機構,執業難度高。且,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公會均反映,自93年起至今已二十多年,社會各界對於心理師之需求更加多元與迫切,包含警察、國軍等單位亦有需求,但卻同樣受限於「心理師法」與相關函釋。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改「心理師法」或再行提出函釋,擴大心理師執業之場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217】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九二) 部分家外安置兒少之身心狀況複雜,就醫需求高,安置機構往往需要派遣數名人員陪同外出,且看診科別多,耗時甚鉅,對於工作人力之負擔極大。因此,許多安置機構希望衛生福利部協助醫院設置「綠色通道」,縮短就醫等待時間。部分縣市如新北市之早期療育評估,已有類似做法,可供參考與仿效。此外,針對不適合外出就醫之安置兒少,衛生福利部業已透過「嚴重情緒行為者精神醫療就醫障礙改善及精神病早期介入計畫」,引進外部醫療資源進入機構提供服務,但多數集中於公立機構,而無法有效擴及至私立機構。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設置「綠色通道」、調整「嚴重情緒行為者精神醫療就醫障礙改善及精神病早期介入計畫」,協助需求量較大之機構、私立機構得以有效媒合與對接醫療資源,以保障安置機構兒少之就醫權益。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218】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九三) 「長照3.0」新制即將於115年度全面實施,預計推動「醫療長照無縫接軌」,加速民眾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速度。惟負責於第一線評估民眾需求之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簡稱照專),其負擔案量過高,根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全國每人平均為245.8案,已經超過「長照2.0」規範上限之200案,部分照專甚至負責900案之多。工作壓力大、工時長,導致流動率高。許多照專擔憂「長照3.0」之「醫療長照無縫接軌」上路後,恐壓縮原先即已十分緊繃之工作時間,造成照專勞動處境進一步惡化。雖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10日業已召開改善會議,但與會者僅有少數第一線照專,絕多數為照管督導與地方政府承辦人員。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蒐集第一線照專人員,針對長照3.0實施後工作人員量能是否充足、勞動條件是否完善等議題意見,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219】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九四) 根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計畫核定本,服務量每150至200名應配置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簡稱照專)1名。惟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3年度全國每位照專平均負責245.8案,已超過規範上限之200案,部分照專甚至負責600案、900案之多。針對新案,照專需於2日內完成電訪、家訪、計畫擬定、報告撰寫,工作時程非常緊迫。且主管機關僅以案量、涵蓋率作為績效指標(KPI),而未考量各地區狀況之差異。種種狀況均導致照專工時長、壓力大,流動率高。此外,雖112年將照專從臨時人員納為政府聘僱人員,進一步保障勞動權益,但各縣市薪資一致,都會區生活費用相對高昂,導致其照專之流動率更高。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祝司長健芳亦於114年4月23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詢答中表示,全國將近一半縣市之進用率非常不穩定。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蒐集第一線照專人員,針對負擔案量過多、績效指標過於僵化、文書作業負擔過大、都會區進用率低等問題,建議進行檢討與改善之研議;亦可考慮設置獎勵機制之可行性。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220】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一九五) 衛生福利部辦理兒少家外安置業務,然而全國寄養家庭戶數連年下滑且安置率未達標準。為維護山地原鄉安置兒少之最佳利益與文化傳承,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鼓勵具原住民族身分者擔任寄養家庭之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賡續編列兒少安置與教養經費。惟111至113年度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之比率皆未達標,且全國寄養家庭戶數連年下滑(截至114年6月僅餘1,301戶),替代性安置資源嚴重流失。2、山地原鄉(例如屏東縣來義鄉)部分弱勢兒少面臨家外安置需求時,因部落內合格之寄養家庭極度匱乏,致使原鄉兒少常被迫離開部落送往都會區機構。此舉不僅切斷其原生家庭人際支持,更面臨兩者語言隔閡與原民文化認同流失之危機。3、為落實兒少最佳利益與原民文化保障,請衛生福利部透過各項支持措施,持續鼓勵族人就近照顧原鄉安置兒少。【22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九六) 衛生福利部布建「公共托育服務資源」,然而城鄉資源配置差異極大,山地原鄉托育機構嚴重匱乏。為減輕原鄉家庭育兒負擔,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山地原鄉微型公共托育家園專案建置計畫」,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截至114年6月,全國非直轄市之公共托育據點,平均潛在服務幼兒數達1,081人,較直轄市(699人)高出約55%,凸顯城鄉之間公共托育資源嚴重失衡。2、山地原鄉(例如:嘉義縣阿里山鄉)受限於地理位置、場地安檢門檻與教保人力短缺,轄內極度缺乏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或公共托育家園。部落青年家庭返鄉就業常面臨幼兒無人收托之窘境,加重經濟負擔,嚴重阻礙原鄉創生與少子女化對策之推動。3、因此請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針對山地原鄉,適度放寬托育設施場地(如結合部落集會所、教會閒置空間)與人力編制之法規限制,提供高額建置與營運補助,於部落推動「微型公共托育家園」,實質完善原鄉托育支持網。【22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九七) 衛生福利部推動「健康台灣深耕計畫」,然而全國藥師人力分布嚴重不均,不僅公立醫療機構缺額率高,原鄉衛生所藥師同樣難覓。為了解決原鄉長者領藥與用藥困境,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強化山地原鄉藥事人員人力留任與送藥到部落專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我國平均藥師數雖高於OECD平均,惟分布極度不均。公立醫療機構受限薪資僵固,藥師短缺嚴重,偏遠地區基層藥事人力更顯匱乏。2、山地原鄉(如花蓮縣萬榮鄉、臺東縣達仁鄉)部落長者多患有慢性病,需長期規律用藥。然而部落缺乏社區藥局,且衛生所藥師招募困難,長者常因下山領藥交通極度不便而中斷服藥,嚴重影響健康。3、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平權,衛生福利部應善用「健康台灣深耕計畫」資源,針對原鄉研擬具體配套,包含:專案提高原鄉衛生所與公立醫院藥師之偏遠加給與留任誘因,並推動「藥師機動巡迴送藥到部落」服務,以穩定原鄉基層藥事人員量能,保障族人用藥安全。【22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九八) 衛生福利部推動「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然我國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與中高齡牙醫就醫率皆未達標準。為保障山地原鄉長者口腔健康與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山地原鄉長者口腔照護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說明:1、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賡續辦理「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惟113年度包含「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及「提升50歲以上民眾牙醫就醫率」等關鍵指標實際值皆未達目標,長者口腔保健亟待強化。2、山地原鄉(例如:高雄市那瑪夏區等)牙科醫療資源極度匱乏。部落長者常面臨「下山看牙難、做假牙更難」交通阻礙,牙口退化不僅影響進食,更嚴重危及長者營養吸收與整體健康。3、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平權,請衛生福利部盤點原鄉牙醫缺口,專案補助原鄉衛生所擴充牙科設備、提高「機動巡迴牙醫醫療車」進駐部落頻率,結合「文化健康站」落實長者口腔衛教與照護,以實質縮短城鄉醫療落差。【22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九九) 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代謝等相關慢性疾病精準防治策略研發」,然山地原鄉(如南投縣信義鄉)族人痛風與糖尿病等盛行率長期偏高。為確保AI智慧預測系統能精準應用於原鄉,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納入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及原鄉健康統計,作為代謝疾病AI預測模型之驗證與應用參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依115年度預算書所載: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編列「代謝等相關慢性疾病精準防治策略研發:『智慧預測系統』預測與導入」2,200萬元,擬運用多體學(multi-omics)及人工智慧(AI)發展代謝相關疾病之風險預測與介入模式。2、山地原鄉(如南投縣信義鄉)因傳統飲食型態改變及醫療資源不均,痛風、糖尿病與心血管等代謝症候群長期為危害族人健康之主因。然而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開發之AI預測模型若缺乏足夠之原住民族健康、基因數據與在地環境變數,恐致系統預測失準,淪為都會區專屬工具。3、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平權,請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主動結合原鄉衛生所與部落「文化健康站」,將山地原鄉族群之健康資料納入系統驗證,開發具「文化敏感度」代謝疾病專屬AI預測指標與預防介入方案。【225】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二○○) 衛生福利部推動「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與「建構智慧化在宅醫療生態系」,然而「虛擬健保卡」及「在宅醫療」於基層診所普及率極低。為突破山地原鄉長者就醫與長照之交通障礙,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原鄉虛擬健保卡與智慧在宅醫療推廣專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5年度衛生福利部賡續辦理上開計畫以弭平城鄉醫療落差。惟截至114年6月底,全國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之醫療院所僅511家(占全國特約院所比率未達3%),且在宅醫療電子轉介平臺使用率亦僅約1%,推廣成效嚴重不彰。2、山地原鄉(如臺東縣海端鄉、延平鄉等)幅員遼闊,部落獨居長者或失能者下山就醫極度不便。「虛擬健保卡」與「遠距/在宅醫療」本為解決偏鄉就醫之政策利器,卻因基層院所建置誘因不足,致使原鄉族人無法實質受惠。3、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平權,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山地原鄉提出具體配套,包含專案提高原鄉衛生所、基層診所及居家護理機構導入「虛擬健保卡」與「在宅醫療資訊平臺」之設備補助與獎勵金,讓智慧醫療真正深入部落。【22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二○一) 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案經最高法院於115年5月7日駁回上訴,二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應服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全案定讞。該案引發社會對於持有、購買、觀看兒少性影像行為之刑責、緩刑適用、被害人保護、影像下架移除及再散布防制等議題之高度關注。雖立法院已於113年三讀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並提高相關刑度,修法目的在於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並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惟黃子佼案仍顯示,兒少性影像犯罪不僅是單一行為人持有問題,更涉及犯罪市場需求、非法論壇、數位檔案流通、被害人長期創傷、和解與緩刑制度如何衡平、以及影像是否真正移除等結構性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教育部,於6個月內針對黃子佼案及近年兒少性影像案件辦理法制檢討,研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相關法規之修法方向,內容應包括:支付對價觀看、下載、持有及重製兒少性影像之刑責檢討;大量持有、長期持有、會員制平台使用者之加重處罰可能性;緩刑適用時是否應納入被害人保護、影像刪除、數位足跡清除、治療或教育課程等附加條件;兒少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建置進度;跨平台下架、封存、比對與再散布防制機制;被害人心理支持、法律協助及補償制度;以及平台、論壇、雲端空間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通報、下架及保存證據責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或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227】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二○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原係為保護受害兒童及少年,避免媒體、網路或公開文書揭露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惟實務上,該規範在部分兒少性侵害、性騷擾或校園性平案件中,可能因行政機關對受害者隱私保護與加害者資訊揭露之界線認定不一,反而造成加害者姓名無法公布,形成保護被害人本意卻也使加害者受到遮蔽之疑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或強迫、引誘、容留、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等行為;同法第97條亦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惟近日民眾陳情指出,其案件經認定為校園性平案件,且衛生福利部相關會議亦曾確認校園性平案件可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及第97條規範處理,惟因教育主管機關與社政主管機關間仍須再次確認案情,地方社會局最後卻因距離最後一次不法行為時間已逾「行政罰法」第27條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導致無法公布加害人姓名。查「行政罰法」第27條明定行政罰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若跨機關通報、移送、認定及處理程序未建立明確時程,即可能使兒少保護案件因行政程序延宕而失去裁處及公布姓名之可能。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69條及第97條於校園性平案件之適用疑義、加害人姓名公布之要件、受害人隱私保護與公共安全揭露之界線、跨機關移送及確認程序、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及中斷可能性、地方政府作業指引及未來修法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尤其應研議是否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相關子法中明定,校園性平案件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情形時,教育主管機關應即時通報並移送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裁處與公布姓名之必要,避免因機關間反覆確認、程序不明或時效經過,使加害者得以迴避公開揭露,也避免再次加害受害人。【228】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二○三) 為強化兒童及少年安全保護,從事兒少相關工作者之資格查核,不應僅依賴各機關、學校、補習班、托育機構或兒少服務單位各自要求文件,而應建立更一致、可查驗、可追蹤之制度。參照澳洲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制度,其係用以評估從事兒少工作或志願服務者是否適合與兒童接觸,且澳洲多數州及領地要求從事兒少相關工作者須持有有效查核資格;例如新南威爾斯州之WWCC有效期間為5年,並採持續監測,雇主亦須線上驗證持證人資格是否有效。另澳洲部分地區已提供個人線上申請、身分驗證、數位證明及雇主查驗等流程,例如新南威爾斯州可由個人線上申請,再完成身分文件驗證;維多利亞州亦提供線上申請、狀態查詢、續期及數位證明等服務。惟我國目前對從事兒少相關工作人員之資格查核、證明文件、雇主驗證、跨機關資料介接及更新機制,尚缺乏統一且便利之「個人申請、機關驗證、持續查核」制度。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數位發展部,參考澳洲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模式,於6個月內研議建置「兒少工作證」或「兒少工作資格查核證明」可行制度,其相關制度應包含由主管機關建置線上申請系統,供個人申請、查詢、更新及下載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雇主、學校、補習班、托育機構、兒少福利機構及志願服務單位線上查驗機制。並據此制度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中,以建立更完整之兒少安全防護網。上述內容,並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9】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二○四) 鑑於社會福利委辦案長年存在缺失,嚴重影響公益團體之經營彈性與尊嚴,致使社會安全網之建置面臨挑戰。依據監察院針對社福團體執行困難之糾正調查報告指出,現行社福服務採購制度存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具體缺失包含:長年混淆「補助」與「委託」,致使預算未足額編列且悖離市場行情;招標時間過短致投標團體無暇準備;事前協商機制形同虛設,造成不平等條約;驗收時間短且付款延遲,迫使公益團體代墊巨額周轉金;於「總包價法」下仍要求核銷單據並漠視團體正當權益要求繳回節餘款;以及違約認定與罰則過於苛刻等。行政機關以防弊重於興利之陳舊思維及官僚作風限制各團體,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公平合理與誠信原則,更淪為全臺社工低薪與過勞之結構性幫兇。為健全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制度並落實公私協力之夥伴關係,衛生福利部應全面檢討現行社福委辦採購機制,釐清「補助」與「委託」之觀念差異與經費編列標準,並研訂符合市場行情之操作指引。同時,應會同有關機關檢視契約範本與履約管理機制,杜絕以威嚇式管理對待非營利組織,確保採購程序之合理性、撥款之即時性與協商機制之實質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社會福利委辦案缺失檢討與社福採購制度精進方案」書面報告,並於衛生福利部頒訂116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前完成改善,以確保我國社會福利資源之良善發展與行政效能。【230】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二○五) 有鑑於離島及偏遠地區長期面臨醫事人力不足之嚴峻挑戰,雖現行設有相關加給與津貼,惟受限於地理交通不便及生活條件限制,基層醫事人員之留任機制依然不穩,影響在地原鄉與偏鄉之醫療照護量能。為具體肯定醫事人員於偏鄉環境之奉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業已提出「醫療法」第88條修正草案,期盼透過「醫事人員服務於離島偏鄉各級醫院及衛生所之部分收入免予計入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之稅制優惠措施,實質提升留才誘因。惟查,衛生福利部目前雖正爭取公立醫療機構偏鄉加給,並於健保給付進行加成,然相關津貼之實質增加是否能完整反映於第一線醫事人員之薪資結構,仍需更積極之行政作為。若能結合薪資津貼與稅制減免雙管齊下,將能大幅強化政府對偏鄉醫事人員之肯定。為加速落實偏鄉醫療留才政策,並促成跨部會溝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會商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針對「醫事人員服務於離島偏鄉部分收入免計入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之政策可行性」、以及「現行偏鄉加給與給付加成如何實質反映於醫事人員薪資之監督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研議與政策評估書面報告。【23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二○六) 政府自去年啟動五年期之「健康臺灣深耕計畫(114-118年)」, 計畫總經費489億元,規劃優化醫療工作條件、多元人才培育、智慧科技醫療、社會責任醫療永續等四大範疇及18項具體目標,將聚焦於落實分級醫療與垂直整合、醫事人力人才培育留任、醫療環境再造等面向,政策目標則是,期盼透過由下而上進行系統性改革,全面提升醫療環境體系,增進全民健康福祉,將我國打造為最具醫療發展力的國家。經查,第一階段共有247件申請案通過,補助總金額約為113億元,計畫申請對象包含醫療機構、社區醫療群、專科醫學會、醫事人員團體等,前揭各項申請之計畫已持續執行中,未來將有利於國人健康促進並提升相關醫療服務品質。健康臺灣各項政策目標之達成,仰賴國人對於個人健康意識之持續關注,為使國人了解健康臺灣深耕計畫相關政策推動情形及後續成果,爰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健康臺灣深耕計畫」推動成果之適當公開機制,並就未來相關機制之規劃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七) 近年我國腦中風存在年輕化之趨勢,青壯年(45歲以下)占新增中風人口約15至20%,亦有醫院之臨床數據顯示,45歲以下中風個案比例已自3年前的6%上升至9.3%。學會等相關團體認為,腦中風年輕化趨勢愈趨顯著,與國人對於腦中風之識能不足有關,導致民眾未能即時辨識腦中風相關症狀,延誤就醫致使病況嚴峻,造成失能或更嚴重之後果。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相關衛教宣導,並啟動跨部會合作,例如:與勞動部研議將腦中風防治資訊納入職場健康宣導等。另有關腦中風之治療,醫療現場認為現行需簽署「靜脈注射血栓溶解劑處置說明暨同意書」,雖「醫療法」第63條及第64條訂有「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之但書,惟是否適用仍存在疑義,恐影響緊急處置之即時性,對此,衛生福利部應研議頒布相關函釋明示其法律責任。爰請衛生福利部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及學會、醫學會、學者、專家等各界代表,就強化EMS資訊整合、提升國人針對腦中風之疾病識能及防治策進作為等相關議題進行研商,並就「未來腦中風年輕化之因應及失能防治相關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八)有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65歲以上長者為流感重症及死亡之高風險族群,尤其長照機構、安養機構住民及具重大傷病身分之高齡者,其免疫功能較弱,感染流感後易引發肺炎、心血管疾病惡化及其他嚴重併發症。依據國際研究及實證資料顯示,具佐劑或免疫加強效果之流感疫苗,對於提升高齡者免疫反應與保護力具有顯著效益。衛生福利部於115年度首度採購免疫加強型流感疫苗20萬790劑,優先提供長照及安養機構65歲以上長者接種,方向值得肯定;惟考量我國高齡人口數龐大,且重大傷病長者亦屬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現行採購數量及施打對象仍有擴充空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1、針對免疫加強型流感疫苗之接種成效、保護力、施打率及重症預防效果進行完整評估,作為後續政策精進依據;另外於兼顧預算與疫苗供應量能之前提下,研議逐步增加免疫加強型流感疫苗之數量。2、將具重大傷病資格之高齡者及其他高風險族群,納入免疫加強型流感疫苗優先施打對象,並且強化高齡者及照護機構對免疫加強型流感疫苗之衛教宣導與接種推廣,以提升整體疫苗覆蓋率及保護效益。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九)「財務毒性」指病人因醫療相關費用而在經濟層面上產生的龐大負擔,其中,對於治療費用普遍高昂的癌症病人而言,財務毒性更是沉重且實質的經濟壓力。近年,癌症治療領域在新藥新科技的蓬勃發展下,治療模式及成果皆持續提升,雖更有利於癌症的診治,惟這亦表示各項醫療及藥物的費用持續攀升,縱使政府已逐步推動癌症新藥基金等多項因應政策,癌症患者亦可輔以商業保險等相關支持模式,但財務負擔仍相當顯著。2022年癌症希望基金會曾進行一項針對300位癌友自費治療費用的調查,結果顯示,有20%的癌友或照顧者,在癌症治療上,其中自費部分已經支付超過100萬元,而根據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我國一般家庭平均每戶年儲蓄金額約為27萬7千元,遠不及於自費醫療的支出。為了解我國癌症病人面臨財務毒性衝擊之具體情形及因應現況,以利政府未來擬定針對癌症病人更多元之支持體系,爰請衛生福利部啟動「罹癌對個人及家庭經濟影響,以及職涯與工作衝擊之相關研究」,並先就未來執行前揭相關研究之具體模式、期程進度及預期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隨基因檢測技術及普及率持續提升,包含健康檢查、產前篩檢、兒童發展評估、癌症風險評估、罕見疾病遺傳檢驗等,皆為有可能運用基因檢測及其結果之領域。從檢測前之評估、家族病史整理,到檢測後之報告解讀與後續風險說明,團隊中除需要由跨科別的醫師組成,遺傳諮詢師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惟目前全國遺傳諮詢師僅86人,若以罕病遺傳檢驗及產檢等需求為例,每年新生兒人數約10.7萬人,比率僅0.86%,若在加計其他需求,量能恐相對不足。爰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學會、基金會、大學相關科系及設有遺傳諮詢中心之醫學中心等各界代表,共同針對培育並提升我國遺傳諮詢師人數之具體策略、遺傳諮詢師制度化之可能性及方向、遺傳諮詢師執業範疇是否進一步明確界定等議題進行研商,並就「我國遺傳諮詢師量能現況、未來人才培育策略及相關精進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一)依據相關資料顯示,台灣發炎性腸道疾病(IBD)患者人數在過去二十年間成長逾六倍,截至2025年,領取重大傷病證明者已逾8,000人,加計可能之潛在患者,整體IBD患者數預估約達2萬人,IBD好發於20至40歲之青壯年,如因相關疾病影響其職涯發展,不僅可能對於個人產生經濟層面之負面衝擊,亦可能造成國家社會部分勞動力之減損。IBD患者往往面臨高度急迫且不可延遲之如廁需求,在生活上存在諸多不便;目前包含英國、澳洲及美國部分州之政府亦已推動包含生理急迫需求之如廁優先使用權等具體政策,期能提供IBD患者及相關需求者更明確之協助。為檢視現況情形並了解在符合相關法規範之前提下如何強化政策面之積極協助,爰請衛生福利部研究其它國家針對因應IBD患者相關需求之社會支持政策,並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病友團體等召開研商會議,作為未來精進相關政策之參考依據,另請衛生福利部就「精進IBD患者醫療及生活需求相關政策之研議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二)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為罕見神經退化性遺傳疾病,患者雖智力正常,卻將逐漸喪失行動、吞嚥及呼吸能力,對病患及家庭造成沉重負擔。近年政府推動SMA新生兒篩檢評估,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HTA)、建立標準化轉介及確診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協調經費與補助作業,預計於115年底會開始執行,作為罕病早期發現與介入之成功典範。然而目前多數罕見疾病仍面臨診斷困難、確診期程冗長等問題,病患往往需輾轉多家醫療院所接受檢查,不僅耗費醫療資源,更延誤後續治療與照護。尤其現行國內對全外顯子定序(WES)及全基因體定序(WGS)等關鍵檢驗之補助與量能仍有不足,甚至存在「有補助、無實驗室可執行」之情形。爰此,請衛福部研議罕見疾病國內確診檢驗補助機制,評估將全外顯子定序(WES)及全基因體定序(WGS)納入補助之可行性,並同步盤點及提升國內檢驗量能,以提升罕病診斷率、縮短確診時程,加速後續醫療照護與社福資源銜接;另亦應參考SMA推動經驗,逐步研議將其他具效益之罕見疾病納入公費新生兒篩檢範圍,以完善我國罕病照護體系,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研議進度之書面報告。【238】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三)有鑑於2021年17歲之吳嘉源罹患血癌案曾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兒少醫療自主權,當時因法定代理人拒絕讓其接受西醫治療導致病情一度危急,第一線醫務社工與醫療人員亦陷入遵從病童意願恐面臨違法指控、若僅依家長同意行事則違反專業倫理之雙重兩難。惟查,《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委員會自2017年起即積極關注我國兒少醫療自主權,衛生福利部當時雖承諾並研提短中長期行動方案,實務上之改革與落實進度卻顯著落後,整體政策評估竟遲至2026年下旬方啟動第二次研究計畫,足見我國相關法制對於未成年人醫療自主權之保障步伐過度延宕,難以因應醫療現場之迫切需求。為保障兒少表意權與健康權,並化解臨床醫療人員長期承擔之法律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就相關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請衛生福利部於1年內,參考美國「成熟未成年人原則」(Matureminordoctrine)及英國「吉利克能力」(Gillickcompetence),就如何在我國現行醫療與法律體系中,建立具法律效力之「青少年成熟度評估」制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法制研擬進度與修法期程規劃書面報告。【239】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四)鑑於癌症已連續多年位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癌症醫療服務之可近性與區域資源分布,已成為公共衛生與醫療平權之重要課題。現行癌症醫療資源多集中於六都醫學中心,離島地區醫療量能相對不足,致使癌症病患在就醫可近性上存在明顯落差。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目前已具備四癌篩檢、部分癌症手術及化學治療、免疫治療與標靶治療等量能,惟尚未設置放射腫瘤治療單位,導致放射治療此一癌症治療重要支柱長期缺位。現行病患若有放療需求,多須往返台灣本島接受長期療程,衍生交通、住宿、陪病及經濟負擔,亦可能影響病患治療意願與療程完整性。爰此,為落實離島醫療平權、強化癌症照護完整性,請衛生福利部及相關主管機關評估於金門部立醫院,建置放射腫瘤治療量能之可行性,並研議相關人力、設備、經費及跨院合作機制,以提升離島癌症醫療服務之可近性與完整性,保障離島居民健康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強化金門地區民眾之癌症預防篩檢,落實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共同守護金門民眾的健康。【240】
提案人:王正旭 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二一五)有鑑於積極投資兒少乃國家最前瞻之基礎建設,亦為緩解少子女化危機之核心對策。我國歷年推動「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雖具備一定成效,然統計2024年整體政府兒少預算支持雖達5,900餘億元,占我國國內生產毛額(GDP)比例僅約2.33%,相較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平均之6%,仍有相當顯著之落後差距,顯示我國兒少資源之整體投入規模仍具備逐步成長與優化之空間。惟查,少子女化資源之挹注應秉持精準效益原則。相較於擴大補助18歲後之儲蓄或就業,將資源優先且精準地聚焦於0至12歲之育嬰育兒實質協助與早期權益保障,方能更有效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此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兒童托育、社福、醫療等跨網絡之資源整合仍待深化,尤應針對兒少之早期篩檢治療、心理健康、創傷照護等關鍵領域,規劃充足之整體政策架構與經費支持,避免政策疊床架屋或產生預算排擠效應。為積極保障兒少權益、推動醫療與社福跨域整合,並逐步縮減我國與國際先進國家之兒少資源落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準增加0至12歲育兒支持與醫療社福跨域整合預算」之政策效益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健康法」自112年6月正式施行,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亦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肩負建構整合性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推動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研究等核心任務。該資料庫之拓展與維護,對於後續我國原住民族健康指標之監測、數據橫向串接,以及精準轉換為原鄉醫療資源配置之決策參考,具有重大政策價值。惟查,該資料庫之橫向串接目前仍處於統整與克服個案隱私保護之法規與技術階段。而在大數據之應用層面上,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針對原民鄉之成人健檢與癌症篩檢進行初步次分析,並發現原民鄉之乳癌及子宮頸癌篩檢率有相對偏低之現象,然目前資料庫數據尚未能完全與第一線之偏鄉醫療資源(如癌症篩檢巡迴車之配置、偏鄉「兒童篩檢、成人健檢、五大癌篩」一站式服務等政策規劃)實質結合,恐使珍貴之衛生福利數據流於純學術研究,未能充分發揮提升原鄉照護量能之預期效益。為加速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之橫向整合,並落實數據導向之原鄉醫療決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國家衛生研究院、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針對「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串接進度與原鄉一站式醫療資源配置之應用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七)有鑑於完善資訊流串接乃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之核心重任。衛生福利部近年規劃建置「社政體系大數據資料平臺」並研議發展相關大語言模型(LLM),且於書面報告中指出已推動整合保護令裁定、精神照護、自殺防治、犯罪紀錄等34項跨部會資訊系統,期能建立主動式數據預警機制,以防範重大兒虐等不幸事件於未然。惟查,目前基層第一線社工實務反饋,各網絡間之資訊共享與雙向自動化串接程度仍有落差,第一線人員仍普遍面臨需在不同系統間重複登載資料之行政負擔。為避免跨網絡資訊系統之整合停留在「開始推動」之階段,或僅限於社政體系內部之單向交換,導致警政、教育、社政單位之關鍵風險資訊無法即時勾稽流通。為落實社會安全網資訊跨網絡實質整合,並加速大數據預警模型之實用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前開「34項系統串接現況」,內容應具體包含:1、詳列各系統目前屬於「雙向自動化交換」、「手動查詢」或「單向匯入」之實質進度清單。2、釐清目前與警政、教育等跨部會資料介接在法規與技術層面所遇之實務阻礙。3、提出未來如何簡化基層登載流程,並明確規劃「跨部會數據主動預警機制」之發展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一八)立法院於審查衛生福利部主管113年度預算時,曾提案期許衛生福利部正視現行「社會救助法」(社救法)中,家庭扶助功能與政府責任之平衡,因應社會變遷檢討家庭總收入與家戶人口計算方式,並提出修法方向與期程。經查,衛生福利部於113 年1月函復表示,已委託修法研究案,並規劃於113年5月提出修法草案。復查,114年立法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財劃法)修法,導致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歲入未能配合增長之情形下,中央須大幅舉債支應,舉債額度超過 5,600 億元。行政院基於整體財政健全考量未予副署,然此變動,恐對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社會福利分責機制、財源,及社救法整體修法之財務規劃造成嚴重衝擊。再查,115年5月19日公布之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審查委員會亦高度關切我國社救法之修正計畫。國際審查委員建議,現行資格審查規則(包括何人構成家戶及應負扶養義務之家庭成員、家戶資產之估值,以及各種收入來源之計算等)宜進一步簡化,以降低因申請複雜性導致的寒蟬效應。審查委員會亦期許,對公共救助需求之評估應以個人為基礎,而非以家戶為基礎,以符合「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之要求,使得人民生活支持之水準足以保障適足之生活。為促使衛生福利部儘速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以回應公民社會與國際人權專家之高度期待,衛生福利部應針對財劃法後續發展之不同情境進行財務評估,並於修法草案中積極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會之建議。請衛生福利部就上述事項之階段性評估成果與修法研議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范委員雲提出書面報告。【244】
提案人:王正旭 范 雲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黃秀芳
(二一九)鑑於衛生福利部組織即將改組,「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經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協商獲共識,擬將原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婦女福利及企劃組」提升至二級機關「司」級單位。為落實組織再造之精神,避免婦女業務遭長照資源稀釋或維持邊緣地位,請衛生福利部於該法通過後,應具體提升婦女業務之人力員額與預算規模。1、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範,新設之婦女相關科別(如:婦女權益保障及政策研究科、婦女福利及培力服務科等),並確保員額總數顯著高於原婦女福利科。2、為避免婦女業務長期資源不足(預算僅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0.12%、員額僅7人)之困境,應確保婦女專責機制之預算編列高於原婦女福利科,並落實「獨立科室、獨立預算、獨立KPI」之編列原則,不得僅以性別暴力防治作為唯一政策核心。3、針對目前已發展之「婦女服務創新方案」,衛生福利部亦應編列專項預算支應,確保業務移撥後之延續性與交織性處境婦女之培力服務。前項規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范委員雲提出書面報告。【245】
提案人:王正旭 范 雲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黃秀芳
(二二○)為提升我國關鍵藥物自主供應能力及供應鏈韌性,行政院已核定「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115年至118年),預計投入總經費240億元,全面強化我國藥物自主製造、安全儲備及供應調度體系,以提升醫療體系面對重大緊急情勢之應變能力,穩定關鍵藥品供應,並以國產藥物為核心,建構堅實醫療防線,同時帶動臺灣生醫產業發展。然而,臺灣雖具備適合藥用植物栽培之自然環境與農業條件,目前中藥材仍約有85%仰賴中國進口,顯示我國中醫藥供應鏈自主性仍明顯不足,故「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除應涵蓋西藥及關鍵原料藥外,亦應將中醫藥產業納入整體韌性戰略布局,強化國產中藥材之種植、生產、加工及供應能力,以降低對單一境外來源依賴之風險。日前立法院已通過附帶決議,將臺東納入「中草藥產業廊道示範區」規劃。鑑此,為提升我國中醫藥自主發展能力及國家醫療韌性,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落實中醫藥種植廊道相關政策規劃,結合地方農業、生技及醫藥資源,建立在地化中藥材供應體系,逐步完善國產中醫藥產業鏈,以確保國家中醫藥發展及藥物供應安全之整體韌性。【2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二二一)隨著台灣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長期照顧體系的服務與人力供需議題已成為國家重要政策,包含審慎面對長照3.0服務提供的人力量能挑戰,應思考跨專業授權之可行性,其中,跨專業授權關鍵在於「是否有專業願意背書與承擔責任」,須建立完整制度,包括訓練、督導、規範與明確責任分工、責任歸屬等,相應之法律保障亦需同步規劃配套,以保障第一線工作人員權益。綜上,有鑑於長照產業人力之流動性與有限性,且應以多元性因應人力短缺議題,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1、綜整盤點與推估高齡社會下醫療與照顧產業各面向所需之各類人力,例如:長期照顧社區服務、住宿機構、住院整合照顧等,透過清楚掌握人力需求和缺口,以利相關政策之精準因應,2、就BA17目前之供需情形提供相關資料,以利後續研擬解決方法及相關配套之書面報告。【247】
提案人:黃秀芳 蘇巧慧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林月琴 王正旭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醫療優免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僅限於現職員工,不包含員工眷屬。私立醫療機構員工福利包含眷屬之就醫優免,為留才攬才措施之一,經調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待減免也已包含員工眷屬,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亦為公立醫院,且員工肩負守護民眾健康之公醫使命,從事高壓、輪班等繁重工作。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多位於偏鄉離島及資源不足地區,醫事人力招募不易,特別是護理人員留任,其短缺已成為公立醫院經營重大挑戰,員工更是醫院最重要資產,給予眷屬就醫優惠,能讓員工減少照顧生病家人時經濟與時間之壓力,更能安心地投入醫療崗位。且完善的眷屬醫療照顧能打造幸福職場,展現醫院重視員工家庭照顧之企業社會責任形象,有效提高員工對醫院的認同度與向心力,有利於所屬醫院吸引並留住優秀的醫事人才,提升所屬醫院永續展競爭力。爰此,為落實體恤員工辛勞、減輕家庭醫療負擔以及營造友善職場,要求衛生福利部將所屬醫院員工醫療優免內容適用對象,納入員工眷屬。【247-1】
提案人:王正旭 楊 曜 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林月琴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173億1,160萬6千元,減列:
(1) 第1目「科技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48】
(2) 第3目「防疫業務」4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50】、【252】、【255】、【265,266】
以上共計減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3億0,660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526萬7千元。計畫要求建置國家科技防疫中心,並需具備高防護第三等級實驗室(BSL-3)。此類頂級核心設施的建置門檻極高,且各大學與醫學中心間的資源如何有效共享與整合,是一大挑戰。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156億7,251萬3千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肩負國門檢疫重任,然其第一線作業管理竟發生檢疫人員於執勤時遭感染性廢棄針頭扎傷之重大職安事件,暴露檢疫現場之感染性尖銳廢棄物處置、作業流程設計、教育訓練及督導管理明顯失守。該員事後更須接受愛滋病毒及梅毒預防性投藥,後續並衍生公傷假申辦與內部溝通爭議,顯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不僅未能妥善防範第一線高風險暴露,連事件發生後之人員照護與行政支持亦未臻周全。防疫機關若連第一線檢疫人員之基本執勤安全都無法守住,如何要求社會信賴其防疫專業與管理能力。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計畫」之「2030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預算編列12億5,356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計畫」之「2030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預算編列12億5,356萬8千元。為國內近兩年梅毒感染人數持續攀升(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114年全國新增病例達 9,935例,其中15至24歲之年輕族群新增1,892例,較前年度顯著上升8%),考量梅毒若未及時診治,將加劇傳染風險並對國家醫療體系與社會資源造成沉重負擔,為有效阻斷傳播鏈、擴充友善篩檢量能並強化數位社群衛教,主管機關應針對梅毒之防禦加強推廣宣導,並研擬計畫防治之。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2.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度預算案「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計畫」之「2030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續編最後1年經費12億5,356萬8千元,該計畫亦辦理梅毒防治業務。經查政府為因應青少年性病疫情,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民健康署與教育部等共同成立「青少年性教育(性健康及性病防治)聯繫平台」,定期召開會議,並就性教育及性病防治政策與執行討論。惟113年度新增通報愛滋感染人數高於112年度,而梅毒感染人數雖較112年度下降,但未滿20歲及20至24歲感染人數較110年度快速增加,鑑於青少年感染人數近年持續攀升,並無下降趨勢,顯示梅毒防治策略仍待強化改善,以提升防治成效。爰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3.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算案於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計畫」之「2030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預算編列12億5,356萬8千元。經查,我國113年度新增梅毒感染人數雖較前1年微降,惟「未滿20歲」及「20至24歲」之年輕族群感染人數較110年度分別暴增 203.87%與44.75%,年齡層明顯下滑,且近年持續攀升未見改善,顯見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也未努力與中央及地方教育事務主管機關研謀因應對策! 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雖設有跨部會聯繫平台,卻未能有效遏止青少年性病疫情擴散,顯見現行整合式防治策略及宣導通路已與主流年輕族群(如交友軟體、社群網路使用習慣)脫節。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正視青少年性病跨部會防治成效不彰之問題,應針對「校園與社群網絡性健康教育落實」、「新型態交友軟體精準衛教投遞」及「青少年友善性病篩檢與隱私保護」提出具體改善策略,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 台灣大學傳出有許多學生都被通知匡列為肺結核接觸者,人心惶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14年12月4日證實已掌握此案,並強調此事件為單一學生確診個案、並不是校園群聚。確診的是1名外籍學生,目前正就個案活動及接觸情形,依照防治工作指引「是否在同一空間內一天接觸8小時(含)以上,或累計接觸達40小時(含)以上為原則」,匡列的密切接觸者回溯至可感染期間,因此人數不少,目前匡列約900人。然近日多名台灣大學學生在Dcard表示,再度收到「肺結核接觸者健康檢查」通知,有人甚至是上大學後第2次被匡列,引發不少抱怨與疑惑「到底是哪一堂課?」、「為什麼檢查辦在期末周?」。從學生回報的內容可見,本次被通知的同學來自管理學院、經濟系、財金課程、法律系、生命科學系、語文課程、通識課等多個領域,有人甚至在海外交換仍收到通知,推測匡列期間可能涵蓋1年以上的上課紀錄。上列報導顯示,如匡列時間超過1年,第2次被匡列,匡列約900人,何以近日才爆發?可能已有其他學生被感染甚至成為感染源,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才掌握此案,肺結核監測似有遺漏。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肺結核監測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25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預算編列4億9,990萬8千元,辦理各項防疫物資整備。然而:1、原鄉蛇毒血清儲備不足:山地原鄉(如屏東縣來義鄉、臺東縣達仁鄉等)族人多從事農林工作,遭毒蛇咬傷風險極高,且部分偏遠衛生所常面臨抗蛇毒血清儲備不足或無血清可打之窘境。2、調度機制僵化延誤救援: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及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計畫,中央雖有委託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承接製造4項抗蛇毒血清,但在末端資源分配上未,因抗蛇毒血清保存期限短且管理不易,若無專屬原鄉的緊急調度機制,中毒者往往須長途跋涉下山求醫,錯失黃金救援時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隨時應變抗蛇毒血清調度機制,確保原鄉族人健康。【25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編列4億9,990萬8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近年流感季流感併發重症病例數介於0人至1,777人,113至114年8月底流感併發重症個案則增至2,032人。近3年流感併發重症人數逐年上升,以65歲以上長者占六成為多,其次為50至64歲約二成,與年齡高度相關,並有七至八成流感併發重症者未接種疫苗。另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112至114年公費接種流感疫苗重點對象之目標值及實際值表,其中112年度65歲以上老人、醫事人員之實際接種率各為54%、71%皆低於目標值(各為55%、75%),而113年度65歲以上老人、兒少年(學生族群)及學齡前幼兒之實際接種率各為48%、69%、62%,亦低於目標值(55%、75%、65%)。由於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高度相關,且110至114年度間逾八成罹患流感併發重症者未接種疫苗,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以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計畫」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4,645萬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多項性傳染病與愛滋防治經費,包含篩檢業務2,880萬元、個案管理系統1,331萬元、風險族群防治計畫2,940萬元及衛教宣導與補助1,159萬元(含媒宣236萬元)等,整體資源多集中於委辦計畫、宣導推廣及系統建置。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愛滋與淋病病例下降作為政策成果,卻未正面回應梅毒持續上升之趨勢。依統計,114年梅毒新增9,935例,較113年增加2%,其中15至24歲族群新增1,892例,年增8%,顯示青年族群感染風險明顯升高。現行預算配置未見針對梅毒上升趨勢進行資源重整,仍以既有宣導與委辦模式為主,反映防治策略未能精準對應疫情變化。再者,現行篩檢制度雖編列2,880萬元推動匿名篩檢、自我篩檢及高風險族群檢測,另編列3,227萬元辦理檢驗與自我篩檢補助,惟多數檢測仍需自費或需主動申請,對於無症狀或風險認知不足之青年族群難以觸及。相較之下,預算中仍投入媒體宣導與補助團體等間接措施,對於降低檢驗門檻與擴大主動篩檢之資源配置相對有限。在梅毒初期多無症狀且易延誤就醫之情況下,若未降低檢驗成本並強化主動篩檢機制,將難以截斷隱性傳播鏈,顯示現行政策仍停留於宣導與被動服務,未有效轉化為降低感染風險之具體行動。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就青少年性病篩檢預防治療精進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結核防治計畫」,辦理「我國加入WHO 2035消除結核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456萬1千元,目標使結核病新案發生率逐年下降。然而:1、山地原鄉結核病發生率仍居高不下: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3 年度山地原鄉結核病新案發生率為每10萬人口66人,遠高於 WHO 提出之2035年每10萬人口10 例之目標,更是全國發生率(26.2人)的2.5倍,顯示原鄉仍為結核病高風險地區。2、部分原鄉地區疫情不降反升:全國30個山地原鄉,竟有10個原鄉於113 年度結核病新案發生率還高於112 年度。顯示既有防治措施(如每年1次胸部X光檢查),不能遏止結核病蔓延。3、醫療資源與篩檢可近性待強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推動第三期消除結核計畫,卻未能針對山地原鄉地區提出專強化防治策略,嚴重忽視原鄉之健康平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山地原鄉結核病篩檢策略與醫療可近性」書面報告。【26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結核防治計畫」項下新增「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456萬1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113年度我國結核病新案發生人數6,141人,發生率為每10萬人口26人(轉換後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8人),發生率仍高於WHO提出2035年每10萬人口10例之目標。其中山地原鄉為我國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而山地原鄉結核病新案發生率自109年度每10萬人口113.4人降至113年度66人,同期間與全國發生率差距亦自3.4倍降至2.5倍,然落差仍大。而113年度30個山地原鄉中,尚有10個鄉結核病新案發生率高於112年度,有待提升該等地區篩檢普及性與可近性。鑑於113年度山地原鄉結核病發生率與全國之差距仍達2.5倍,且部分地區尚有發生率上升情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持續研謀以提升篩檢普及性與可近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結核防治計畫」之「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1,563萬4千元。有鑑於113年度山地原鄉整體結核病發生率雖有所下降,但30個山地原鄉中,仍有高達10個區域(如宜蘭縣南澳鄉、大同鄉、嘉義縣阿里山鄉等)113年度的結核病新案發生率高於112年度,呈現不降反升的趨勢。且113年度山地原鄉的結核病發生率(每10萬人口66人)仍高達全國發生率(26.2人)的2.5倍,且距離WHO提出2035年每10萬人口10例的目標仍有極大差距。而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報告揭露「潛伏結核感染接觸者治療成效」係由「加入治療比率」與「完成治療比率」兩項乘積計算,115年度目標僅保守設定為60%,若未能實質提升篩檢的可近性,恐無法有效達成政策及預算目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充實國家疫苗基金」之「補助疫苗基金辦理提升接種處置費」經費8億4,000萬元,旨在提高醫療院所協助施打疫苗之誘因。然而:1、齊頭式處置費忽視原鄉成本:115年度將公費疫苗接種處置費調高為每劑150元(6歲以下幼童每劑200元)。但此齊頭式給付未考量山地原鄉巡迴醫療團隊深入部落施打時,面臨之高昂交通、油資與冷鏈物流成本。2、原鄉陷巡迴接種困境:花蓮縣萬榮鄉等地嚴重缺乏基層兒科醫療資源。部落長者及幼兒下山就醫不便,高度仰賴衛生所巡迴施打。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設立「巡迴接種專屬交通與後勤加給」,單靠微調處置費根本無助分攤沉重成本,恐導致萬榮鄉等偏遠部落之疫苗涵蓋率持續低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持續依流感疫苗及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接種作業所需經費,維持山地原鄉高接種涵蓋率。【26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十二) 我國已於114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比例快速上升,流感對高齡族群所造成之住院、失能及死亡風險,亦隨之顯著增加。根據國內資料,每年約有6.6%人口因肺炎或流感就醫,相關疾病已造成高額社會成本與醫療負擔。現行流感疫苗政策多以一般成人為設計基礎,未充分考量高齡族群免疫老化及慢性病盛行之特性,致疫苗保護效果相對有限,難以有效降低重症與住院風險。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已規劃導入部分加強型流感疫苗,優先提供安養機構及長照機構長者接種,顯示主管機關已開始重視高齡族群差異化防護需求,惟目前接種對象及疫苗數量仍屬有限,後續是否建立完整高齡族群疫苗策略及中長期資源配置規劃,仍有待進一步說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參酌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國際疫苗政策趨勢,研議建立高齡族群差異化疫苗接種策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7】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三) 針對113年度我國新增通報愛滋感染人數達1,001人,較112年度之940人反彈增加,且年齡層有下降趨勢,現行愛滋防治策略恐面臨瓶頸。鑑於115年度為「2030年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之最後1年度,為防範我國愛滋防治成效出現倒退,並為下一期中長程計畫奠定精準基礎,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於2個月內,針對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高風險行為樣態變化、PrEP(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計畫之擴大執行瓶頸,以及如何提升篩檢涵蓋率與早期治療率,研謀具體改善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消除愛滋之整體國家目標。【268】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 有鑑於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編列「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三期計畫」,旨在降低國內結核病新案發生率。惟查,113年度山地原鄉結核病發生率仍為全國之2.5倍,且部分原鄉地區疫情有惡化跡象,顯見現行每年1次免費胸部X光檢查之主動發現策略、或是偏鄉基層醫療涵蓋率仍有精進空間。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針對10個疫情上升之山地原鄉地區,應研謀多元篩檢策略,結合行動醫療車提高「主動篩檢的可近性」及篩檢頻率,而非僅被動依賴既有醫療院所。再者,該三期計畫之績效指標:115年度「潛伏結核感染者加入治療人數」目標值(1萬1,500人)僅較112年實績(11,396人)微幅增加104人,目標設定流於形式、保守。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針對本計畫未來之策進與檢討暨如何改善原鄉與平地間之差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 有鑑於113年度我國24歲以下青少年及青年之梅毒新增通報感染人數較110年度出現爆發性成長,反映出結合網路交友普及化後,現行校園性教育與社會衛教宣導面臨嚴重挑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雖編列經費執行「2030年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併同推動梅毒防治,但在青少年防線明顯失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會同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通盤檢討「青少年性教育聯繫平台」之運作實效,針對網路社群、交友軟體等新興媒介擬定精準防治計畫,並評估擴大推動校園周邊或年輕族群友善之匿名篩檢諮詢服務,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青少年及青年性傳染病防治強化書面報告」。【270】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67億0,454萬9千元,減列:
(1)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0萬元。【273】
(2) 第1目「科技業務」250萬元。【274】(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76.277】
(3) 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300萬元【284】、【283.288.294】;「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250萬元(含「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08】、【293.296.303.309】;「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550萬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200萬元、「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15】、【321】、【324】)【313.316.323.326.329.330】
(4) 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中「食品安全建設計畫」7,850萬元。【333.335】、【334】
以上共計減列9,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1,204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之「業務費」編列預算1,792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該項預算下辦理「正確使用管制藥品衛教社區研究及建置管制藥品暨藥物濫用防制網路遊戲教材研究計畫,編列預算1,486萬6千元預算。 惟查衛生福利部目前所製作之網頁反毒宣傳遊戲,內容顯屬枯燥,做工上亦未盡精良,是否能達到其宣傳效果,顯有疑慮。於預算資源有限之情形,以高昂金額所辦理之結果,顯不盡人意,足見該計畫之施政與辦理顯有須檢討改進之處,該預算之編列難認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反毒宣傳遊戲等相關宣傳事項研議改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業務費」編列預算5,324萬9千元。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辦理研究及食安議題資訊蒐集分析及預警策略計畫等業務,編列「辦理食藥新媒體傳播業務分析研究等業務」130萬2千元之資訊服務費。惟該計畫並未有進步說明,無法得知為何分析研究業務需耗費130萬元,於預算資源有限之情況下,難以審查其預算編列之目的合理性。又同計畫中,編列「辦理食安輿情資訊蒐集分析及預警策略計畫」86萬8千元之委辦費。惟輿情蒐集與預警業務,是否需專門委辦於外部機構,且該項計畫究是為蒐集何種輿情,並為何種預警,計畫中亦未見其有詳細說明,於預算資源有限之情況下,尚難就其編列目的之合理性為審查。且近年食安政策多次引發爭議,例如進口標準調整等議題,已造成社會信任動搖,且亦出現民眾因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散播謠言為由提告之情形。以公部門身分對一般民眾提告,本應為最後手段,然在政策溝通未充分情況下即採取法律行動,已進一步削弱政府公信力。在此背景下,持續編列輿情監測與對外回應經費,恐被解讀為以輿論管理取代政策檢討,顯示當前食安治理在信任基礎上已出現明顯裂痕。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9億8,647萬元。近期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陳威明、三軍總醫院眼科主任呂大文等名醫遭AI影像、聲紋冒名販售偽藥,甚至已有病人受騙購買並將可疑產品帶至門診。衛生福利部亦表示,115年至今已與數位發展部合作下架4萬多部影片,並研議修正「藥事法」強化網路平台及電商責任,顯示現行制度對AI冒名醫師、網路偽藥廣告及平台導流販售之治理仍有明顯缺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即查獲網路違法販售藥品1,478件、發布62件違規境外網站,並稱已請平台確認賣家身分、建立違規藥品關鍵字及主動下架機制;惟近期案件仍反覆出現冒名醫師背書、AI生成影片、平台擴散、導外下單、來源不明藥品之相關情事,最後多仰賴醫院自行澄清、民眾檢舉及檢警偵辦,未能於前端有效阻斷。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AI冒名醫師及網路偽藥廣告之快速通報下架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12億3,582萬元。有鑑於我國依據「臺灣與美國對等貿易協定」及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之「外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同意放寬自美國輸入之進口豬腎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並同步開放進口美國牛隻之脂肪、肝臟與腎臟且標準亦採用較寬鬆之CODEX標準,然本次殘留容許量放寬並未經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開會討論決定,其決策程序之嚴謹性與透明度顯有不足。針對再次放寬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之政策,涉及國人高度關注之食品安全議題,衛生福利部應加強與社會大眾之溝通,落實資訊公開與意見參與,並應針對國人攝食內臟之飲食習慣進行更嚴謹的健康風險評估。此外,針對進口規範放寬後可能帶來的食安風險,衛生福利部亦應提出具體之邊境監測與抽檢強化方案,以確保政策變動不致影響國民健康。「故為確保國人食安政策之程序正義與實質監督,督促衛生福利部儘速召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並針對國人攝食內臟之飲食習慣進行更嚴謹的健康風險評估及具體之邊境監測與抽檢強化方案」,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7】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五)查115年1月發生進口食用油涉假冒案,堡晟興業有限公司、楓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自113年起,自國外輸入成本較低之「橄欖粕油」,混充高價「橄欖油」,並以「日本一番頂級橄欖油」名義販售予下游廠商,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假冒食品等罪嫌。此案顯示,食用油品並非只有抽驗問題,更涉及品名、成分及標示標準是否足以避免消費者誤認。回顧112年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國內即曾發生標示為「百分之百特級橄欖油」之產品,實際摻入低價油品,重創消費者信任。惟十多年後,仍再度發生橄欖粕油混充橄欖油販售情形,顯示現行制度對於高價、易混淆油品之標示管理仍有不足。食藥署不能僅以國家標準CNS已有相關名稱分類,便認為現行管理已經足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稱得使用國家標準名稱,並不等於中央主管機關無須針對高風險品項訂定更明確、具強制性之標示標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訂定橄欖油、橄欖粕油及調合油等油品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明確規範品名使用、油品成分比例標示等規範,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826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六)鑑於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之2026年各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將我國加工用馬鈴薯發芽管制列為貿易障礙,並指我國自115年2月採行新規,允許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之加工用馬鈴薯貨批入境後,於加工廠進行選別及廢棄。農業部書面報告亦指出,過去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抵臺檢疫時,發芽不得超過5mm;109年迄今發芽超過規定之比例極低,僅109年3案、110年4案及114年5案,占輸入案件比例分別為0.4%、0.4%及0.2%。顯見原邊境管制並非重大通關障礙,政策卻在臺美貿易壓力下改採入境後選別模式。惟馬鈴薯發芽、腐敗或儲存不當,均涉及龍葵鹼等天然毒素及食品衛生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稱進口馬鈴薯仍須通過邊境查驗及後市場抽驗,且總配醣生物鹼含量上限為200ppm,違反衛生標準者應整顆丟棄;然新制將部分把關責任移至指定加工廠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尚未充分揭露邊境抽驗比例、貨櫃封存運送、加工廠逐批選別、違規品銷燬見證、龍葵鹼檢驗頻率、加工後產品流向追蹤及地方衛生機關後市場稽查等完整配套。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9億8,64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農業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查驗、封存運送、加工廠選別廢棄、龍葵鹼檢驗及後市場流向追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慧洳
(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2億3,582萬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過去曾於電子報中提醒,發芽馬鈴薯不建議僅切除芽眼後食用,惟近期衛生福利部長卻對外表示「馬鈴薯發芽不等於有毒,沒有絕對相關性」,前後說法明顯不一,恐造成民眾對食品安全標準之混淆。經查,114年及115年美國對外貿易障礙報告均提及,臺灣因107年建立之進口馬鈴薯發芽限制,曾拒收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貨運;115年報告並指出,臺灣於115年2月採行新規定,允許載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之加工用馬鈴薯貨運入境,惟須於加工設施內完成分揀與處置。另查,我國農業部修正「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明定「輸入檢疫如發現有腐爛、發霉或發芽等情形,應於加工廠採取額外之安全防護及加工措施下,方准予輸入」。然所謂加工廠、加工線、分揀區域是否位於同一場所,相關封存、運送、監督、廢棄物處理及防止流入市面之機制,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迄今仍未對外說明清楚。再者,行政院院長及總統曾對外表示進口馬鈴薯將「逐顆檢查」,惟衛生福利部部長卻表示邊境查驗並非逐顆檢查,而是依風險採取抽驗方式,顯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農業部對外說法不一,恐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食品安全把關之信任。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會同農業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跨部會合作,落實邊境輸入查驗,共同為輸入食品安全雙重把關。【30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預算編列5億4,597萬5千元。依據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近年間有中國大陸產製麻辣花生、螺螄粉等非屬核准輸入產品於國內流通販售情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12年起多次督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查核轄內業者有無販售未經輸入查驗之中國大陸食品,112及113年度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計稽查業者2萬餘家次,查獲違規案件71案,其中多係於夜市攤商、商行等實體通路查獲,自網路平臺查獲者僅1案。惟經審計部搜尋國內網路購物平臺販售中國大陸食品情形,仍間有網路購物平臺賣家,違規販售中國大陸產製之花生、茶葉等不得輸入之中國大陸食品情事,該等產品是否符合國內衛生安全標準,不無疑慮。然而,近期仍可見中國食品透過網路平臺、代購集貨、小三通或實體攤商等方式流入市面,包含簡體字包裝零食、螺獅粉、堅果、調味食品等,部分產品未見合法輸入查驗資料,亦未依規定完成中文標示。未經查驗中國食品持續在國內流通販售,國人食安風險仍未獲有效控管。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九)查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強化逾期食品之稽查,以「逾期食品風險偵測暨管理」子計畫建置逾期食品偵測模組,惟多數稽查專案未運用該模組提出風險業者清單,實際查核比率亦偏低,顯示風險辨識與稽查銜接不足。以致114、115年仍接連發生肉品逾期案件,包括彰化食品公司將過期豬排改標販售,約9,000片流入市面,負責人遭判刑、公司遭罰: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業查核也發現高雄業者貯存逾期食品35件、925公斤,品項包含肉品、油品、醬料等,其中雞排甚至過期近8年。顯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投入大數據與風險偵測預算,但逾期食品風險仍仰賴事後查獲,未能有效預判高風險業者,相關系統效能及預算執行成效,均有檢討必要。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心-卓越深耕管理計畫」預算編列3億2,137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針對高單價之肉品及水產品列入專案,加強查核,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鑑於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具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及潛在健康危害,且可能使用於防油、防水食品包材、紙袋、紙盒、外帶容器、不沾塗層及其他食品接觸材料。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曾辦理相關檢驗方法研究,惟尚未建立食品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中PFAS相關管理標準,亦未針對歐盟將自115年8月12日起限制食品接觸包裝中PFAS提出完整因應作為。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已宣布,含PFAS之防油紙類食品包裝,不再於美國市場作為食品接觸用途販售,顯示國際管理趨勢已由食品殘留監測,擴及食品接觸材料之源頭管制。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僅預告「食品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處理規範」草案,對外帶紙盒、速食包裝紙、微波爆米花袋、防油紙袋、烘焙紙及其他高風險食品接觸材料之適用範圍、檢驗方法、抽驗頻率、溶出試驗、邊境查驗、後市場稽查、違規裁處、產品標示及替代材料風險評估,尚未提出完整管制路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若只管理「食品中驗到多少PFAS」,卻未同步處理「包材如何遷移至食品」之源頭風險,難謂已建構完整食安防線。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9億8,64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食品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PFAS管理標準、抽驗稽查與源頭管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慧洳
(十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27億5,065萬元。有鑑於俗稱「瘦瘦針」的腸胃道荷爾蒙(GLP-1受體促效劑)類藥物近年風行,原為治療糖尿病或特定肥胖症之處方藥,如今卻多有出現非法的販售行為,衍生諸多亂象。由於市場需求暴增,導致市面上不僅出現處方箋流向不明等制度漏洞,甚至在網路電商平台、社群媒體及地下管道上,充斥著未經醫師處方、私下違法販售、甚至可能是標示不明的偽藥與劣藥,嚴重威脅國民健康與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此類處方藥物的流向追蹤管理流於被動,針對網路與實體通路的違法販售稽查力道顯有不足,未能建立跨部會的即時聯防與嚴格調度機制,導致真正有醫療需求的糖尿病患面臨缺藥危機,而一般民眾則曝露於偽劣藥品的健康風險之中。為督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正視「瘦瘦針」等管制藥品與處方藥的亂象,並切實加強市場控管、落實流向稽查、嚴厲打擊網路非法販售,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與醫療資源合理分配,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瘦瘦針」進行專案稽查(包含網路販售),並將稽查結果與非法販售管道平台名稱公布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二)瘦瘦針屬於應由醫師評估、依法開立處方,並由藥師調劑使用之處方藥,惟近年市場亂象頻傳,包含網路非法代購、跨境水貨、社群平台販售,以及部分藥局未憑處方箋即供應藥品等情形,顯示現行藥品管理機制未能有效阻絕違規流通。媒體實地調查亦發現,有藥局未依處方藥管理原則,讓民眾在未經完整醫療評估下即可取得瘦瘦針,甚至醫美診所也出現無處方給藥、拆分針劑販售等疑慮。惟衛生福利部雖稱已啟動專案稽查,並透過追蹤溯源、網路巡查、地方衛生局稽核及醫界合作等措施防堵非法流通,近期仍持續發生網路非法代購、跨境水貨、藥局未憑處方箋販售等問題。顯見主管機關雖已提出用藥宣導、專案稽查與修法方向,但實際市場上,瘦瘦針仍可透過網路、代購、藥局與醫美通路取得,相關管制仍停留在事後查處,未能有效掌握流向、攔阻違規販售及回收不良反應風險。爰此,相關藥品流向管理、網路違規監測、稽查及藥事法修法配套之預算執行成效,均有檢討必要。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3,953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國外旅費,旨在辦理國際交流與實地查廠。然查:1、邊境查驗屢現重大違規,源頭查廠成效不彰: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114年1至8月,來自日本之金柑與草莓、越南之榴槤,因農藥及重金屬殘留嚴重違規,遭列高風險預判名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連年派員出國考察查廠,卻未能有效在源頭阻絕劣質農產品與化學污染食品進口,出國考察效益堪慮。2、警訊資訊更新延宕,忽視國人消費安全:面對114年嚴峻的進口查驗違規狀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114年度加強查驗品項」竟仍停留在113年的舊資料,資訊更新存在嚴重時間落差,無法提供國人與弱勢族群即時預警。3、115年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較前1年度暴增:由114年度569萬6千元增加至957萬2千元,是否真有其效益及必要,不無疑問。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管控「派員出國計畫」國外旅費。【27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管理工作」-「食安心-卓越深耕管理計畫」,旨在精進食品安全管理與落實全民食安溝通。然而:1、原鄉傳統飲食防護網現漏洞:先前臺東縣金峰鄉發生「蝸牛小米粽」集體農藥中毒致死之重大食安事件。原住民族常有採集野菜、自製傳統食品等特殊飲食文化,若缺乏針對性之食安宣導及農藥、有毒動植物辨識知能,極易發生食物中毒憾事。2、食安宣導未落實部落在地化: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 年度大幅增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00 萬元(增幅竟然高達169.25%),然而評核指標多僅為「文宣製作與投放」,缺乏實質效益評估。且現有食安衛教資源多偏向都會區,未能結合原鄉語言與部落文化健康站進行在地化推廣,導致原鄉食安資訊有嚴重落差。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管控該計畫之執行成效。【27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十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9億9,081萬1千元。有鑑於我國依據「臺灣與美國對等貿易協定」及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之「外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同意放寬加工用途的美國馬鈴薯進口規範,允許帶有芽體的馬鈴薯進口,故馬鈴薯進口後,若發現發芽者,須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確認是否超標以決定後續措施。然查,我國目前僅 6 家機構可檢驗龍葵鹼,其中僅 2 家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單次檢驗耗時約 3 天。隨著帶有芽體馬鈴薯進口量增加,現有檢驗量能恐難以因應需求。此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邊境檢驗正式人力自109 年至114年皆維持81人,並未隨進口風險提升而補足缺口。若未來欲提高抽查比率以落實食安管控,現有人力及技術認證量能顯有不足。「故為確保邊境查驗效率與國人食安,督促衛福部儘速研議增加龍葵鹼認證檢驗機構,並針對邊境查驗人力缺口提出具體增補計畫」。鑑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推動檢驗機構認證制度及落實邊境查驗,確保國人食品安全。【275】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編列預算2億2,655萬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年來積極推動「仿單電子化政策」,對紙張製造、印刷、包材、服務業等紙張相關產業及商業造成重大衝擊,而經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發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推動該政策並未與紙張相關產業進行任何溝通及討論,於「偏鄉及世代數位落差」、「身心障礙族群權益保障」、「避免增加基層藥師負擔」與「電子化防呆與防汙損」等相關配套措施亦未充分經過與基層藥師及使用者溝通及徵詢意見,顯示於政策制定上有諸多重大疏失及遺漏,實屬不應。後經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多次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召開會議、進行溝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提出稍微進一步之配套措施,卻仍要求偏鄉民眾至周遭衛生所或社區藥局請藥師解說、增加藥師額外負擔、未考量無手機或網路之情形、未確保二維條碼之防汙損措施,亦未推進實質的「紙本、電子雙軌制」之措施,不僅忽視與產業溝通之民主程序,更未完善弱勢群體的用藥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完善以下建議前,暫緩仿單無紙化政策:1.確保藥商不因該署要求仿單電子化而完全棄用紙本。2.確保仿單二維條碼之防汙損措施。3.確保弱勢群體之用藥權益不因無紙化受損(如:偏鄉、長者、無數位裝置及不會使用數位裝置者、身障族群等。)4.確保基層藥師不因仿單電子化政策而增加庫存管理、解說藥品等業務之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8】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十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整合研究」預算編列1億5,707萬1千元。旨在精進食藥安全管理與法規政策研析。然而:1、偽劣藥與黑心保健品:外部不肖業者常鎖定醫療資源與資訊相對匱乏之原鄉(如新竹縣五峰鄉),向部落長者兜售未檢驗、誇大療效之劣質保健食品或偽藥,危害族人健康。2、安全政策研析缺乏原鄉防護視角: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耗資逾1億5,000萬元辦理食藥法規與安全政策整合研究,卻長期忽視原鄉特殊受害型態。並未針對偏鄉「流動推銷」與「地下電台」等食安與藥安漏洞,提出具體之法規研析與防堵對策。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精進食品安全管理,強化違規查緝及宣導作為,並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與防護機制,以維護國人健康權益。【28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十八) 115年上半年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接連發生,衛生福利部及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安全治理顯有失靈。4月間,高雄市正義市場春捲案累計173人就醫,新北市清六食堂案累計162人就醫;其後桃園市上野烤肉飯案亦累計121人出現症狀、91人就醫,雲林縣劍湖山世界餐廳案亦累計70人就醫。短期間內多起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接連發生,受害人數動輒數十人至上百人,足見現行食品安全查核、稽查及風險預警機制均有明顯漏洞。對此,外界普遍質疑地方稽查量能不足,衛生福利部石部長崇良亦表示,未來中央補助地方時,將要求地方配合增加相對應稽查人力。惟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平時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強化第一線查核量能,事發後僅見個案式處理與事後補破網,顯示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上仍流於被動應變,未能建立周延有效之預防管理體系,致使民眾飲食安全暴露於高度風險之中。為有效降低民眾食品中毒風險,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餐飲業者輔導,並透過多元管道向民眾宣導食品中毒防治知能。【28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十九) 有鑑於114年6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接獲「黑心豬腸」食安事件檢舉,卻未第一時間至現場查證,以配合檢警單位之刑事調查為由,至10月方進行專案稽查。該期間遭工業級雙氧水漂白之豬腸大量流向後端市場,恐已造成民眾誤食。對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行政稽查與維護國人之食安健康,應有精進之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精進食安稽查,維護國人之食安。【28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二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12億3,582萬元。有鑑於近期媒體爆料市售供幼兒食用之果乾、金屬海苔等加工食品,自行送驗後發現農藥或金屬殘留超標,引發育兒家長高度恐慌。依據衛生福利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政府對於專供一歲以下嬰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穀物類輔助食品,以及三歲以下嬰幼兒之食品,皆訂有極為嚴格的農藥殘留與污染物質容許量規範。然市面上許多果乾、點心等食品卻往往未於外包裝上明確標示適用年齡,導致家長在採購時無從辨識該產品究竟是專供一歲以下嬰兒、三歲以下幼兒食用,還是屬於三歲以上一般大眾皆可食用的普通食品。然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回應刻正研擬相關管理草案,要求針對年齡標示進行優化,為落實食品安全管控、消弭家長採購恐慌,督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完備法規草案,強制要求相關食品必須於外包裝顯著標示適用年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研訂食品宣稱專供嬰幼兒食用之標示規定,並向各大藥局及實體通路宣導上架注意事項。【289】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二十一)有鑑於我國日前已與美國簽訂「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針對國人高度關注之食安議題,行政院表示將堅持敏感品項禁令不變、原產地標示不變、校園採購國產不變、食安管理機制不變等「四大不變」原則。惟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邊境輸入查驗人力,雖自114年2月已獲行政院同意增加員額24名,使得編制達到105名,然迄今卻未確實補足,目前實際在職僅85名;與此同時,負責國內市售食品安全把關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後市場稽查員人數,竟出現不增反減之現象。在相關邊境與後市場查驗人力長期過勞、編制嚴重不足之惡劣現況下,勢必削弱我國現行食安管理機制之執行效能,難以落實政府對國人宣示之安全承諾。為守護國人食安防線,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補足中央食安相關人力缺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改善與提升我國食安稽查人力之勞動條件待遇之具體精進對策書面報告。【290】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十二)有鑑於日前爆發諸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從寶林茶室之粿條案到正義市場之春捲事件,連番之食安危機重創國人信心,亦讓廣大外食族群深感憂心。衛生福利部雖自99年起推動「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針對通過衛生安全管理之業者核發「優」或「良」級標章,惟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公布之例行統計,全國通過評核之業者僅有6,388家,且結構上高度集中於本具一定規模與管理制度之連鎖餐飲業者。相較之下,國人外食頻率極高、且普遍認為衛生環境欠佳之傳統市場與夜市攤販,卻鮮少參與該評核,政府亦缺乏相關輔導措施。為守護國人食安防線,防範系統性食安風險,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全面檢討並研提「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之精進對策,尤其針對夜市業者提出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措施,以實質提升其食安自主管理能力,並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361萬9千元,其中辦理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增修訂及政策制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及輔導食品安全業者業務管理會議等相關行政費用,計列7,822千元。依據2023年全球性環保組織「國際污染物消除網絡」食品包材PFAS含量之跨國調查計畫,其中平均驗出率為53.8%,而臺灣食品包材PFAS驗出率卻高達87.5%,僅次於埃及90.9%;又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執行「食品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全氟烷基化合物之調查及風險評估」計畫。惟「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自102 年1月11日修正並發布迄今為止未更進一步更新食品包材PFAS之相關管制標準及對象。於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持續掌握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發布之PFAS列管及關注對象,研議進一步擴大或全面列管PFAS之可行性及時程,俾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維護。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5】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翁曉玲
連署人:盧縣一
(二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8,601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食安監測及稽查相關經費,負責禽畜水產品藥物殘留檢驗與後市場風險控管。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針對芬普尼雞蛋事件即以「散發個案」定調,顯示風險判斷仍高度依賴例行監測結果;同時,在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調整過程中,國內公告標準與國際貿易報告內容出現落差,且未見於政策調整前公開完整健康風險評估依據,使標準放寬之科學基礎與政策透明性均受質疑,反映現行食安決策仍存在資訊不一致與風險溝通不足問題。另查芬普尼雞蛋流入市場約15萬顆,最終僅回收約3萬顆,回收率約20%,顯示現行通報與回收機制未能有效阻斷問題產品流通;在未全面下架或擴大抽驗情形下,仍以個案處理結案。爰責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雞蛋芬普尼殘留情形,並要求地方衛生局於抽驗雞蛋時,應取得可溯源相關資訊,以利檢出不合格時,可即時掌握雞蛋流向。【29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8,601萬7千元。近年我國輸入食品報驗批數持續增加,惟國際食品安全警訊已連續2年出現紅燈資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持續精進食品邊境查驗與源頭控管,俾即時防範問題產品輸入;另目前我國食品邊境查驗違規案件後續處理多採退運方式,僅少數銷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加強管理機制,俾確保輸入食品原料安全,防範投機與不法行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二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之「設備及投資」編列「運輸設備費」預算編列367萬元。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該項預算以購置電動汽車1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2輛,惟為何食品邊境查驗業務需要購置電動車輛與油電混合車輛,預算說明內隻字未提,在整體預算資源有限之情形下,仍編列高額經費購置車輛,卻未具充分說明,顯有資源配置未臻妥適之虞,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食品輸入查驗,強化公務車輛使用管理,為民眾食用安全把關。【30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心-卓越深耕管理計畫」預算編列3億2,137萬3千元。1.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明確認定,凡涉及改善疾病或與疾病相關生理數值之宣稱(如脂肪、血脂等),均屬醫療效能範圍,不得以一般食品形式標示或販售。2.經查,近期市面上之進口飲料產品,其外包裝標示「幫助減少內臟脂肪」等具醫療效能意涵之文字。雖業者或通路商以遮隱貼紙方式處理該標示,惟此類遮隱方式存在明顯疑慮,遮隱貼紙可能遭消費者輕易撕除或透視,實質遮隱效果不足。針對消費者可撕開看到或透視原不符規定之標示,應加強稽查裁處,落實食安把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結合地方衛生單位,針對貼標改正產品嚴格把關加強後市場稽查,以落實市售食品標示管理,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30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心-卓越深耕管理計畫」預算編列3億2,137萬3千元。鑑於近期媒體報導中國製工業用或非食品級不鏽鋼餐具疑似流入我國夜市、菜市場及低價通路,引發食品容器具安全疑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表示已啟動稽查,並稱112年至114年食品容器具專案針對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共抽驗97件,其中不鏽鋼產品27件均符合衛生標準;惟我國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流通通路包括夜市、傳統市場、五金百貨、批發商、網購平台及餐飲業大量採購,3年僅27件不鏽鋼產品抽驗,顯難充分代表市場實際風險。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有「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惟該指引係鼓勵業者揭露304、316等鋼材資訊,現行市售產品仍常僅標示「不鏽鋼」、「高級不鏽鋼」等概括文字,消費者難以由外觀判斷其實際鋼材、產地、製造來源及是否適合食品接觸使用。現行管理若僅以少量抽驗合格作為回應,卻未強化通路稽查、來源文件保存、網路平台下架及地方衛生機關聯合抽驗,難以有效處理不明來源食品容器具流入市場之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食品容器具專案查核,以保障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30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慧洳
(二十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國家防疫一體聯合行動方案」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預算編列9,085萬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時編列350萬元辦理「食品添加物國際規範比對與整合分析」,另編列150萬元辦理「研訂我國食品添加物標準之安全評估」,2案皆以「國際接軌」與「標準精進」為主要目的,內容均涉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標準及國際規範比較,性質高度重疊。惟相關國際標準資料多屬公開資訊,本可透過單一計畫整合辦理,卻分案編列預算,顯示計畫規劃缺乏整合,存在重複編列與資源分散之情形。再者,近年政府於美豬、美牛及相關食品添加物政策上,已由過去主張「零檢出」轉為採行國際標準,政策立場明顯轉變,亦引發社會高度爭議。在此情況下,主管機關一方面放寬標準引發爭議,另一方面又編列輿情回應經費,顯示政策推動後所產生之信任問題,係透過預算進行補強與處理,而非回到風險評估與資訊透明本質。當食安治理核心應在邊境查驗與科學監管之際,卻將資源投入於輿情回應,甚至與既有計畫內容重複,易被質疑以研究與宣傳取代實質把關,顯示整體預算配置與政策邏輯仍有明顯檢討空間。應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分別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維護民眾食品安全。【31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國家防疫一體聯合行動方案」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735萬元。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該項計畫內編列540萬元,以建置邊境AI輔助查驗系統及購置核心硬體設備AR智慧眼鏡等,惟為何邊境檢查需動用540萬元以購置AR眼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有進一步說明,於預算資源有限之情形下,難以得知該筆預算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自應為較嚴格之審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運用AI及智慧科技以提升行政效能,並就計畫執行成效進行滾動檢討,據以優化後續推動方向,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度新增「自我照護國際趨勢研析與國際交流推動計畫」260萬元,其中並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40萬元。惟查該計畫內容偏重國際趨勢研析、交流推動及宣導事項,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當前應優先強化之食品安全查核、藥品安全監管、違規廣告查緝及民眾用藥風險管理等核心業務相比,政策急迫性及必要性尚待商榷。且所謂「自我照護」涉及OTC藥品、民眾自行用藥及健康資訊判讀,倘未能明確說明其具體政策產出、法規調適方向、國內適用場景、民眾受益指標及與既有正確用藥宣導、藥事照護、藥品安全監測等業務之分工,即於新編年度另行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恐流於國際趨勢蒐集、會議交流及政策宣傳,難以具體驗證執行效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完善我國自我照護體系與國際接軌,持續深化國人對非處方藥療效的認知與信任。【31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三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億1,816萬3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推動人用藥轉列動保用藥新制,原意在強化藥品管理與動物醫療安全,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對制度準備情形多未具體說明。依實務反映,納入管理之701項藥品中,僅約二成完成登錄,顯示制度上路前之盤點與配套明顯不足。在登錄未完成情況下,基層獸醫院已出現氧氣、麻醉藥等急救用藥取得困難,直接影響動物手術與急救處置,顯示政策推動時程與實務需求未能銜接,存在明顯落差。再者,現行制度涉及「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管理規範,然主管機關未同步提出修法或過渡機制,亦未明確說明登錄未完成期間之替代措施,導致第一線醫療現場面臨用藥斷鏈風險。動物醫療高度依賴即時用藥,一旦急救藥品取得受限,將直接影響治療結果。在登錄制度尚未成熟、藥品供應未穩定前即推動新制,顯示政策評估與風險控管不足,恐使制度目標與實際醫療安全產生反向效果。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俟農業部修訂新規範後,盡力配合辦理。【31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大陸地區旅費」預算9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編列赴中國出席APEC相關會議經費共9萬2千元,作為參與區域醫衛及政策交流之用。然當前國際情勢下,中國為今年APEC主辦國,外界已多次指出其於會議中存在對臺矮化與差別待遇情形,且涉及監控與安全風險。即便我方透過抗議維持形式上之平等參與,實務上仍需面對政治干擾與資訊安全疑慮。在此背景下,持續派員赴中與會,其實質交流效益與風險比例,顯有重新評估之必要。再者,APEC會議本為多邊平台,醫衛議題亦可透過其他國際場域或非中國主辦之會議進行交流。在中國對臺參與國際組織持續設限之情況下,仍編列預算赴中與會,恐形成資源投入與實際外交空間不對等之現象,亦難排除統戰或資訊滲透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參與成果、實質合作內容及風險控管,相關出訪之必要性與效益落實撙節原則,並於9月底前提交書面報告。【31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預算編列273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經費赴歐美亞澳執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GCP)實地查核,並規劃派員4人前往國外查核機構,作為新藥查驗登記審查之重要依據。然114年決議已指出邊境查驗機制存在失靈問題,顯示核心監管職能尚未完善。在此情況下,仍持續投入出國查核經費與人力,未優先補強國內查驗與風險控管機制,顯示資源配置順序存在落差。再者,本案部分查核作業具備遠端審查或文件驗證之替代性,亦可透過要求申請廠商負擔查核費用,以降低公帑支出。現行仍採派員實地查核,且每次派遣4人,單次查核成本約42萬元,在未說明人力配置必要性前,顯有精簡空間。於查核目的相同且可透過分工或遠端方式執行之情況下,仍維持較高人力出訪規模,恐有執行效率不彰與行政成本偏高之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海外GCP查核前進行審慎評估並撙節經費使用,以降低公帑支出,並於出國後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31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五) 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一民眾查詢」介面,消費者查詢產品時,除中文品名外,尚須填寫登錄業者名稱、登錄業者縣市別、資料狀態及驗證碼等欄位。惟一般民眾在實體通路或網路平台購買化粧品時,雖可從商品外包裝或販售頁面看到品名,卻未必能清楚取得登錄業者名稱及所在縣市;網路平台販售頁面亦常僅列商品名稱、品牌、容量、價格與照片,未必揭露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登錄資料可相互比對的完整資訊。換言之,平台形式上提供查詢,實際上卻要求民眾具備不容易取得的查詢條件,導致查詢門檻過高。化粧品登錄制度的目的,應是讓主管機關有效掌握市售產品,也讓消費者能以簡便方式確認產品是否完成登錄;若民眾必須知道登錄業者全名與縣市,才能查到資料,這樣的設計顯然不符合一般使用情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檢討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之可近性與實用性,降低民眾查詢門檻,使消費者能依商品外包裝或網路販售頁面通常可取得之資訊,查詢並比對產品登錄資料。【32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三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2,976萬元。有鑑於114年年底爆發化妝品檢出蘇丹色素事件,嚴重影響消費者使用安全,亦凸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化妝品源頭管理、登錄查核及後市場稽查機制上仍有重大缺失,包括化妝品產品登錄資料不實、業者自主管理流於形式、違規案件裁罰件數偏低,難以形成有效嚇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完整檢討報告,內容應包含近5年化妝品登錄查核件數、查獲登載不實件數、裁罰案件數、裁罰金額及後續改善措施;並應強化高風險化妝品原料及色素之抽驗機制,檢討化妝品登錄系統之真實性查核制度,避免業者僅形式登錄、實質規避管理,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三十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3,205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約302萬2千元辦理「藥粧輿情資訊監測計畫」,用途包含即時監測國內外藥品與化粧品品質、安全相關輿情,並作為政策應對與對外溝通依據。惟該計畫內容涉及「政策建議」及「對外溝通傳達正確訊息」,已不僅限於單純資訊蒐集,而可能延伸至輿論引導或訊息包裝。相關預算未明確區分監測分析與對外傳播之界線,亦未揭露委辦單位執行方式與產出內容,外界難以判斷其是否涉及媒宣操作,甚至有被質疑為間接養網路操作或宣傳之空間。輿情監測本應聚焦風險預警與危機處理,然在未建立透明揭露機制前,例如未說明監測指標、分析報告內容、是否涉及內容產製或投放等,即編列相關經費,恐造成資源用途模糊。尤其在食品與藥品安全爭議頻繁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強化實質監管與查驗能力,而非優先投入輿情監測與訊息傳播。若未釐清計畫是否涉及媒體操作或宣導包裝,將難以排除公帑被用於非必要宣傳之疑慮,顯示預算編列與用途管理仍有待說明。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計畫執行內容(包含歐耐恩牙套事件)。【32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預算編列237萬3千元。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均在114年度新增「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預算合計約1億4,000萬元,同時第2期計畫已全數宣告編竣。新舊計畫之間是否有成效評估報告?新計畫與第2期計畫的目標、對象、績效指標有何差異?基於為人民納稅錢把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撙節支用。【32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三十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國家藥物韌性整備」預算編列14億1,700萬元,係辦理策略性協作強化藥品供應安全與應變能力,並推動產業升級與國際接軌、強化醫療器材供應韌性管理等業務。經查115年度預算案新增「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14億1,700萬元,惟近年藥品進出口貿易逆差概呈擴大趨勢,宜妥為因應,俾降低對進口藥品之依賴,確保關鍵藥品穩定供應;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度通報西藥短缺結案件數預計目標為250件,惟114年迄7月底仍達301件,且109年至114年迄7月底西藥短缺通報後「建議使用替代品項」案件數占總通報結案件數比率有增加趨勢,允宜持續關注國際間藥品短缺警訊及國內用藥需求,積極監測相關藥品庫存及生產情形,以保障民眾用藥選擇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四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國家疫苗產業韌性深耕」預算編列1億1,000萬元,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職掌、同類計畫是否重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在疫苗基金增列17億9,000萬元,國家衛生研究院已有疫苗研發預算(新建製劑廠6億元),三者的分工為何?是否有重複編列之虞?基於為人民納稅錢把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實依計畫提供查驗登記諮詢輔導、關鍵品質檢測方法建立,及製造廠GMP相關輔導,以確保疫苗的安全及有效性,保障國民健康。【332】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四十一) 有鑑於我國日前已與美國簽訂「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針對牛豬產品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MRL),行政院表示將科學證據對齊國際標準,與國際標準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一致,並堅持敏感品項禁令不變、原產地標示不變、校園採購國產不變、食安管理機制不變等「四大不變」原則,且衛生福利部亦指出已完成相關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惟食品安全事關國人健康至巨,全體國民享有知悉食安風險之權利,為利於政策推動前之食安風險社會溝通,凝聚社會各界共識並消弭公眾疑慮,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完整公開相關「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全文及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會議紀錄。【33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二) 有鑑於我國中央與地方食品安全稽查人力長期嚴重不足,目前全臺僅編制530名後市場稽查員,平均每人竟須負責管理將近1,200家餐飲與食品業者;除食品安全業務外,稽查人員尚須兼顧藥物、化妝品、醫政、菸害防制等極其龐雜之行政業務,工作量與心理負擔已達公務體系不堪負荷之極限。另一方面,我國自109年公布「公共衛生師法」至今,已透過國家考試培育出396名具備專業法定資格之公共衛生師,其法定業務範圍即明確含括「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公衛生師公會日前已提出具體建議,政府應充分運用現有之食品技師與公共衛生師等人才,建立具備法律效力之「食安簽證制度」,藉此推動「主動事前預防」與「源頭風險控管」之食安管理,以民間專業力量填補公部門稽查之長期結構性缺口。為全面防範系統性食安危機風險,並緩解第一線公務人力之過勞困境,並於6個月內提出委辦計畫規劃等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3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三) 生食雞蛋在日本飲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如壽喜燒、生雞蛋拌飯等料理皆普遍使用,且國人向有喜食日式料理之習慣,部分國內廠商亦順應市場需求推出「生食級雞蛋」供民眾選擇。惟查,目前在臺販售生食雞蛋料理之餐飲業者,未必皆供應「生食級雞蛋」,且我國現階段尚未建立官方之「生食級雞蛋」認證制度與檢驗標準,坊間廠商所販售之「生食級雞蛋」僅屬其自主管理宣稱,缺乏佐證。衛生福利部過去曾多次呼籲民眾應避免生食雞蛋,並指出生食或攝食未加熱完全之蛋品,極易引起沙門氏桿菌食品中毒,導致噁心、腹痛、嚴重腹瀉、脫水及偶發性發燒等不適症狀。為保障國人飲食健康,消弭市售宣稱食品安全之模糊空間,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加強生食級雞蛋之衛生安全宣導及稽查管理,業者倘標榜「生食級」,若未能舉證從源頭飼養生產至運輸販售全程全面控管,恐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338】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四) 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監控國際食品警訊,設有消費者紅黃綠燈號機制。雖然整體發布則數從109年的414則大幅增加至113年的2,576則,顯示監控力道提升;但令人憂心的是,109至112年度國內尚未出現紅燈資訊,113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卻已連續2年出現紅燈(如日本小林製藥紅麴、法國大腸桿菌乾酪等)。尤有甚者,國際食品警訊中「化學污染」的案件數與佔比逐年激增,111年度化學污染僅81則(佔8.26%),114年截至8月底止卻已大幅激增至251則(佔18.32%),嚴重挑戰我國邊境與源頭控管量能。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辦理並落實以下作為:動態調整邊境抽驗機率與化學檢驗項目:針對國際間引發警訊之高風險化學污染源,應立即啟動大數據分析,將高風險地區或高特定化學物之輸入食品,調高其邊境抽樣檢驗比率。深化「源頭控管」與國際情資交流:針對連續兩年出現紅燈之高風險重大危害食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精進早期風險預警機制,主動與各國官方建立即時通報管道,在產品尚未報驗前即阻絕於境外。優化資訊揭露透明度與宣傳度:於「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網站中,應針對化學污染等危害性較高之黃燈、紅燈資訊,提供更主動的推播或對消費者的實質指引,避免高危害資訊淹沒在海量的綠燈訊息中。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關注國內外資訊,強化食品輸入查驗,為民眾食用安全把關。【33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五) 近年因兒少課業壓力大、睡眠不足及缺乏適當休息時間,部分兒童及青少年開始購買能量飲料作為提神方式。惟美國兒科醫學會(AAP)已明確指出,兒童與青少年不應飲用能量飲料。能量飲料常含有高濃度咖啡因及其他刺激性成分,對仍在成長發育階段之兒少而言,可能造成心跳失控、心悸及心律失常,亦可能引發失眠,干擾發育中的神經系統;若一次飲用2罐以上,或與酒精併用,更可能導致血壓升高。此外,咖啡因及相關刺激性成分亦可能造成焦慮、亢奮等行為異常。惟現行能量飲料標示多僅標示成分或每100毫升咖啡因含量,未必能讓兒少及家長清楚理解「整罐飲用」後的實際咖啡因攝取量與健康風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研議強化能量飲料標示是否應明確標示「兒童及青少年不建議飲用」等注意事項,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40】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167億2,959萬4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10萬元【341】,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7億2,949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7,598萬8千元。為提升癌症新藥可近性,我國推動「癌症新藥基金」,作為暫時性支付機制,並規劃逐步銜接回歸健保常規給付體系,由健保總額中「新醫療科技預算」支應,惟查近年相關預算配置出現縮減情形。且現行制度尚未就「癌症新藥基金」退場後之銜接機制、優先排序原則及財務規劃提出明確規範,亦未說明相關藥品納入健保給付之評估時程與決策依據,致病患用藥連續性面臨潛在風險。若未妥為規劃銜接機制,恐造成新藥於暫行支付期滿後無法續用之情形,影響癌症病人治療權益及用藥穩定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認保障病人治療權利,納入病人、藥物提供者、專家意見,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2】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3億4,198萬3千元。近年國內生理食鹽水供應問題,除暴露關鍵基礎藥品供應鏈高度集中風險外,亦反映現行健保藥價制度長期失衡之問題。生理食鹽水等基礎輸注藥品屬臨床不可或缺之基本醫療物資,惟其健保給付長期偏低,市場價格競爭激烈,廠商利潤空間有限,部分業者恐因此以壓低成本方式維持供貨與市場占有率,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惡性競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關鍵基礎藥品之給付結構、藥價差及供應穩定性間之關聯,長期缺乏整體性檢討與風險評估機制。當市場供應高度集中於少數廠商時,若藥價政策未能合理反映製造成本與品質管理需求,恐進一步壓縮廠商維持品質與穩定供貨之能力,增加缺藥與藥品安全風險。此次生理食鹽水事件即突顯,現行制度過度追求低價競爭,卻未同步建立關鍵基礎藥品之供應韌性與品質維持機制。基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關鍵基礎藥品之健保給付結構、藥價差問題及供應穩定機制進行全面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6】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分級醫療,為各界長年呼籲之應推動落實事向,以確保我國醫療量能周全。惟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執行成效與雙向轉診政策目標存有嚴重常態性單向偏頗,113年度全國接受轉診件數雖增至142萬9,927件,但「上轉」件數占總轉診比率竟然高達83.65%;進一步檢視各層級院所數據,基層院所轉出件數差額高達90萬9,670件,而本應留供急重症發展之醫學中心,其113年度之淨轉入件數差額竟高達58萬1,198件,不僅遠高於111年度之38萬626件,更呈現逐年惡化趨勢,導致大型醫學中心之門診與醫療負擔未減反增。顯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未能有效落實各層級間之雙向分流,相關配套管控機制嚴重失靈,流於表面形式。為正分級醫療初衷,主管機關應加強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政策監督並修正轉診評估機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罕見疾病藥品專款編列,惟相關預算制度長期與血友病用藥共同列計,近年亦屢因新藥納入、專款不足及健保財務壓力,引發外界對罕藥預算排擠效應之疑慮。目前健保「罕藥專款」實際與血友病用藥共同使用,近年血友病新藥陸續上市且藥費高昂,造成罕病病友團體擔憂專款遭排擠,甚至出現放棄爭取新藥納入健保之情形。另依罕病基金會推估,116年度罕藥相關需求預算約265億元,其中血友病即占約76億元,若扣除既有藥費後,實際可用於新增罕病新藥之空間相當有限。此外,近年罕見疾病健保專款亦多次遭外界質疑占用健保資源,甚至有要求將罕病用藥移出健保給付之聲音。惟目前罕藥與血友病專款混合計算,恐導致外界對罕病用藥支出產生誤解,也不利於不同疾病族群之長期用藥權益保障。鑒於罕見疾病及血友病患者用藥權益攸關生命健康保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允宜研議罕藥與血友病專款分列制度,並檢討罕病新藥納保及給付機制,以降低預算排擠疑慮並提升制度透明性。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配合總額協商有關罕藥及血友病用藥專款分列相關事宜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為提升新藥納入健保給付之透明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建置「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審議進度透明」查詢系統,提供民眾掌握審議進度。惟查現行系統僅提供尚在審議中案件之資訊,對於已完成審議並生效之藥品即不再列入查詢範圍,相關決策歷程與評估資料未能持續公開,不利於外界檢視與制度信賴之建立。此外,現行平台資訊揭露內容仍屬有限,尚未就審議各階段提供完整資料連結,例如健康科技評估(HTA)報告、共擬會議紀錄、病友意見蒐集資料及專家諮詢意見等,致使審議過程之評估依據與決策脈絡難以被充分理解。相較國際間如英國等制度,相關資訊多採長期公開並可追溯之作法,我國現行制度於資訊完整性與可近性上仍有精進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優化系統規劃(包括資料查詢範圍及相關連結)及蒐集相關使用者意見(包括病友、藥物提供者、醫事機構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2】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我國藥品市場近年成長動能趨緩,市場規模排名由全球第21名下滑至第26名,顯示整體吸引力逐漸下降。查我國新藥支出占GDP比例僅約0.13%,明顯低於主要國家,且健保藥費結構長期集中於逾專利期藥品,致專利期內創新藥占比偏低,影響新藥可近性及國際藥廠投資意願。此外,在全球藥政與產業環境快速變動下,跨國藥廠資源日益集中於高價市場,我國市場規模及成長性不足,恐進一步影響新藥引進時程,延宕病人取得創新治療之機會。現行政策對於提升我國藥品市場競爭力、優化給付結構及促進新藥引進之具體策略與配套措施,尚未明確,難以回應國際競爭趨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蒐集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精進新藥審查流程(包括申請者補件時間、回覆初核意見時間、HTA依複雜度分級作業時間,若雙方差距過大,宜由相關專家主持共同討論)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3】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關於藥價調查(DET)暫停實施之政策,現行資訊多來自媒體報導,主管機關對外說明仍以「研議中」為主,迄未提出明確時程及正式公告內容,相關政策落地時點與執行方式仍不明確,不利於利害關係人依循。整體藥價政策於適用條件、決策程序及公告機制等面向,尚欠缺明確性與透明性,需檢討並建立具體規範,以確保政策執行之穩定性與可預期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就DET調整機制(包括適用範圍等)討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8】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八)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決策涉及醫療資源分配與社會公平,合理論責機制(Accountability for Reasonableness, A4R)已被國際視為評估健康照護分配正義之重要架構,強調可歸因性、公開性、參與性及可修正性等核心要件。相關研究顯示,多數民眾認為上述要件對健保給付決策具重要性,惟對現行機制之認知程度仍偏低,顯示制度設計與民眾理解之間存在落差。另查過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對外說明,多著重於高價藥品納入給付之結果,對於給付決策之審議過程、評估依據及取捨理由說明相對不足,致使民眾對新藥給付流程缺乏完整理解,亦不利於建立理性討論基礎,影響制度信賴與永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改版,研擬HTA報告轉譯為民眾易讀易懂之科學知識,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3】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96億7,245萬1千元;其中辦理「提升保險服務成效計畫」中辦理「評估分析健保重要總額制度與支付政策等經費」編列3,107萬3千元,其中委辦費即達3,093萬3千元,幾近全數仰賴委辦研究辦理。惟健保總額制度、支付標準、點值打折、核刪與攤扣爭議,以及住院護理費、夜班護理、急重症護理及醫療人力成本反映不足等問題已存在多年,立法院亦曾指出政府醫療支出投資不足、健保點值打折,造成醫療機構營運困難、醫護人員低薪出走及醫護人力荒,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委辦費進行健保總額制度與支付政策分析,卻仍難見具體成效。尤其三班護病比已推進法制化,若護理人力成本及三班護病比上路成本未能實質反映於健保總額、醫院總額及住院護理費支付標準,所謂護理改革恐僅止於法規宣示,無法真正改善醫院留才與病人照護品質。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96億7,245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115年度健保總額及各部門分配如何反映護理人力成本、住院護理費及夜班護理等支付標準檢討時程、近3年相關委辦案之研究結論與實際採行情形,以及健保點值、核刪、攤扣及各區業務執行爭議之改善方案後,始得動支。【36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十) 為減少病人重複檢查及檢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獎勵醫療院所上傳檢查及檢驗結果、相關影像及出院病歷摘要等醫療資訊,其中牙科診所X光影像上傳率未達一成,若病人跨院就醫再次執行X光檢查,不僅浪費健保資源,也增加輻射風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檢討改善,迅速提升牙科診所X光影像之上傳率,達成醫療資訊共享及減少不必要之檢查,提升病人權益並減少資源浪費,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凍結10萬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就提升牙科X光影像上傳率研議可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十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96億7,245萬1千元,其中21億8,800萬元係辦理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所需經費。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料,113年度及114年1至6月醫事服務機構19之「檢驗(查)結果」上傳率平均為96.3%及96.5%,至於「影像、病理檢驗(查)報告」平均為87.8%及87.9%。惟113年度基層醫事服務機構之「檢驗(查)結果」上傳率僅介於24.97%至96.57%,114年1至6月則介於26%至96.3%,皆以牙醫診所最低;至於醫療影像上傳率,113年度介於3.19%至24.22%,114年1至6月則介於0.9%至28.4%,皆以「檢驗所、助產所、康復之家、居家護理、物理治療所」最低。此外,牙科診所為牙科X光影像主要執行場所,114年1至6月牙科診所上傳X光影像比率僅7.2%,倘病人跨院就醫而再次執行X光檢查,不僅浪費健保資源,亦增加輻射風險。綜上,113年度及114年上半年部分基層醫事服務機構之「檢驗(查)結果」及「醫療影像」上傳率偏低,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加強檢討改善,俾達成醫療資源資訊共享及減少不必要檢驗(查)。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96億7,245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32億1,161萬3千元。「周日及國定假日輕急症中心(UCC)」作為分流急診人潮之政策工具,期望紓解急診壅塞問題。惟查該政策自113年11月推動至今,整體運作成效未如預期。據統計,全國13處UCC每日看診人數約僅350人左右,甚至部分時段低於300人,不及單一急救責任醫院一日看診量,對於急診分流效果有限。另依相關資料分析,UCC每日人事成本約達156萬元,而若同樣人數之輕症患者於急診就醫,健保支出約僅30至50萬元,顯示該政策成本為既有急診給付之3至5倍,卻未能相應提升醫療量能或有效減輕急診負擔,資源配置顯有失衡。再者,UCC之設置亦存在制度設計問題,包括與急診就醫費用差距有限、地點選擇與既有醫療資源分布未能有效銜接,以及缺乏明確轉診與分流機制,致民眾就醫行為未產生實質改變。該政策於執行成效、成本效益及制度設計上均有檢討空間,需建立明確績效指標、資訊揭露機制及後續調整或退場規劃,以確保醫療資源有效運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7】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下新增分支計畫「健康福利智慧轉型服務」編列1,879萬5千元、「建構智慧化在宅醫療生態系」編列3,000萬元,合計編列4,879萬5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國人十大死因有5項與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有關,65歲以上長者三高比例達五成。鑒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健康福利智慧轉型服務」既建置慢性病風險分級模組,並導入家醫大平台,讓醫療院所透過家醫大平台,提升三高等慢性病病人之照護涵蓋率,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審慎規劃慢性病之疾病風險分級等機制,以提升三高照護涵蓋率,並降低醫療費用及三高相關死亡風險。另在宅醫療部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度起辦理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惟依據審計部抽查指出,居整計畫之照護人數近九成為65歲以上長者,且97%個案之失能程度屬完全依賴或嚴重依賴,該署於107至113年度建置維運電子轉介平臺,以利醫療院所與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收治個案之雙向轉介追蹤;惟醫療院所111至113年度透過該平臺轉介個案使用率僅0.64%至3.83%,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僅約1%,未透過該平臺轉介個案無法藉系統追蹤後續處理,影響照護品質及資訊完整性。綜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5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健康福利智慧轉型服務」及「建構智慧化在宅醫療生態系」,該2計畫皆涉及資訊系統或軟硬體建置,允宜針對計畫目標妥適規劃相應策略,並就過往系統使用欠佳情形檢討改善,俾達計畫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預算案「科技業務」項下「健康福利智慧轉型服務」1.辦理健康福利智慧轉型服務所需行政費用,計列57萬9千元。2.辦理三高防治888政策數位照護計畫,計列1,821萬6千元(含資本門1,582萬7千元)(委辦費238萬9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582萬7千元)。編列預算1,879萬5千元。健康福利與智慧醫療轉型預算在執行與規劃上主要面臨財務結構不可持續、基礎建設落後、跨域資安風險以及偏鄉資源分配不均四大核心問題。該如何解決?預算並未明確說明效益為何,基於為人民納稅錢把關,有效監督預算,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4】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十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在宅醫療生態系」預算編列3,000萬元,旨在建置在宅醫療照護資訊平台。然而:1.過往在宅醫療平台使用率極低: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7至113年建置之電子轉介平臺,醫療院所與照管中心使用率僅約1%至3.83%,成效嚴重不彰。2.忽視山地原鄉數位落差與硬體限制:山地原鄉屢傳電信網路訊號不穩,且長輩不諳數位操作。若新系統未針對原鄉部落之硬體限制、網路環境及在地照護人力(如文化健康站)提出友善介接與專人輔導機制,恐再度淪為「蚊子平台」,無助改善原鄉重症失能長者居家醫療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未來如何監測在宅醫療平台使用率、克服數位落差之精進對策」書面報告。【345】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21萬8千元。有鑑於全民健保之核心目的係為透過社會互助與風險分擔,提供全民公平、可負擔且高品質的醫療保健服務。然近年來醫療院所詐領健保、不當申報醫療費用之案件層出不窮,雖監察院於99年、107年10月都通過糾正案,糾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重大健保違規之防制及勾稽不力,然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僅於105年對外發布新聞稿公開102年至104年間之查核績效,迄今未曾繼續對外公開相關查核成果。且近年重大詐領案件多係由檢調偵辦曝光,如:大學眼科詐領1,763萬餘元、板橋菡生婦幼診所於109年至114年間詐領健保差額(初估約300多萬元)、屏東市某社區復健中心詐領416萬餘元。顯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違規預防及主動勾稽效能仍有待加強。故為確保健保基金永續經營及資源公平分配,督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精進違規防制機制,定期公開查核成果資訊,並針對醫療院所異常申報提出更有效之勾稽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7】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十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21萬8千元。有鑑於我國114年健保總額9,286億元,公務預算挹注181億元;115年健保總額更提升至9,883億元,公務預算挹注199億元,實質總額規模達1兆82億元。且衛生福利部部長亦表示預期今年度之健保點值將逼近或是突破1,故將提出將醫事人員加薪成效納入健保總額評估。然截至115年3月,全國執業護理師人數共19萬7,855人,領證人數共31萬4,907人,執業率僅六成,而護理人力缺口關鍵在於「工作負荷過重及薪資結構不合理」。故雖衛生福利部承諾於115年優先調高住院、居家及急重症護理費,並擴大住院整合照護計畫至3萬床,但相關經費之落實及如何確保點值提升之收益回饋至基層護理人員薪資,仍欠缺透明之監測機制與具體考核指標,且調高護理費之規畫期程仍未有確定期程,故為確保健康保險資源投入能實質改善護理環境、緩解人才荒,並保障病患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6年總額協商前向醫院團體建議亦應提升其他護理人員薪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8】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十八) 衛生福利部透過健保體系給付護理相關費用,作為支撐護理服務之重要財源,然現行護理費長期偏低,未能反映護理人員實際勞動強度與專業價值。醫院端普遍反映健保給付不足,導致護理薪資結構難以有效提升,進而影響人力留任與招募。再者,健保護理費係撥付醫療機構統籌運用,主管機關未要求揭露其實際用於護理人員薪資之比例,亦未建立透明化機制,使外界無從掌握資金流向。於此情況下,即使健保支出逐年增加,第一線護理人員是否實際受益仍存高度不確定性。此種給付結構與薪資連動不足、資訊揭露缺乏之現象,已削弱政策誘因,顯示主管機關在制度設計與監督機制上仍有明顯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住院護理費支付提升扣合調薪指標之資訊公開機制之書面報告。【34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涂權吉
(十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404萬1千元。新住民來臺的目的是為了「共組家庭、長期定居」,在情感與法律法律親屬關係上,與臺灣的連結遠比短期停留的移工更深。然而,法律卻規定外籍配偶必須等待6個月才能看病,讓許多新住民家庭產生「為臺灣生兒育女、奉獻家庭,待遇卻不如受僱勞工」的相對剝奪感。若部分新住民女性來台後短期內即懷孕。在過去,這6個月的空窗期導致她們無法享受健保的產檢補助,每次產檢、超音波甚至突發的安胎、早產醫療費用,對新移民家庭(特別是經濟弱勢者)是極大的負擔。雖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目前編列了專案預算,實施「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只要配偶為我國國民,在未納健保的空窗期內,可以透過衛生所申請等同國人標準的產檢補助。惟此僅限於「產檢預防保健」,若遭遇其他疾病、受傷或非產檢範疇的住院,依然沒有健保保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4】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50萬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長期對外強調點值不足與醫療給付壓力,然同時編列媒體與社群經營相關預算,包含「社群經營策略推動」委辦費達250萬元,整體媒宣經費更達千萬元規模。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健保財務困難、點值偏低作為說明,惟在第一線醫療資源與給付尚未改善情況下,仍持續投入大量預算於臉書、LINE等社群行銷,顯示資源配置優先順序出現明顯落差。再者,健保制度核心在於醫療給付合理化與資源分配公平,然現行預算卻偏重形象宣傳與社群經營,恐影響社會觀感。在醫療院所普遍反映點值偏低、服務成本難以支應之情況下,政府若優先編列宣傳經費,易被解讀為「宣傳比點值更急迫」。相關社群經營內容、成效及對健保政策實質改善之貢獻亦未具體說明,顯示該類預算在必要性與效益上仍有檢討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撙節預算支出,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35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預算案於第3目「健保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1.辦理全民健保新南向政策規劃與業務推展所需行政費用,計列136萬4千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萬元、一般事務費129萬4千元、國內旅費4萬元)。2.辦理數位醫療應用交流會議或活動,計列380萬元(委辦費)。編列預算556萬元。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理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均在115年度新增「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預算合計約1億4,000萬元,同時第2期計畫已全數宣告編竣。新舊計畫之間是否有成效評估報告?新計畫與第2期計畫的目標、對象、績效指標有何差異?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交新南向醫衛合作整體成效評估報告,並撙節預算使用,持續精進與新南向及亞太地區國家進行醫衛產業交流。【35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二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預算編列556萬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新南向政策及國際交流相關經費,包含行政費用136萬4千元、數位醫療交流會議380萬元及APEC國際會議39萬6千元,主要用於推動健保制度對外交流與經驗分享。惟健保屬高度制度化之社會保險體系,涉及財政結構、醫療供給與人口組成等因素,各國難以直接複製,對外推廣多停留於經驗分享與形象展示。現行計畫未具體說明與東南亞國家合作之實質內容,例如是否能促成制度輸出、技術授權或帶動國內醫療產業收益,顯示政策目標仍偏重交流層面,與實質政策效益存在落差。再者,在國內健保面臨財務壓力、醫療人力不足及給付制度爭議等問題持續存在之情況下,相關預算仍投入於國際會議、交流活動與委辦推廣,卻未見具體回饋國內制度改善之成果。例如交流後是否帶回具體制度優化建議、是否改善健保支付效率或降低醫療負擔,均未有明確說明。此種以對外展示為主之支出,對國內健保制度之直接助益有限,顯示預算配置與當前政策優先順序之間仍存在明顯落差。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國家藥物韌性整備」推動及精進國產藥品及醫材處方提升及藥品供應韌性、促進國產血液檢驗試劑成主流等計畫,計列3,308萬元(含資本門1,500萬元)(委辦費1,808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500萬元)。編列預算2億3,600萬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時,主要面臨國際供應鏈脆弱、本土藥價機制壓縮利潤導致斷鏈,以及推動國產學名藥面臨品質與民眾信任度挑戰等三大核心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推動支持國產藥品及醫材業務。【35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二十四) 為讓離島偏鄉及行動不便民眾有其他便利就醫選擇,虛擬健保卡重點應用之場域情境為在宅急症照護、居家醫療、居家透析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訂定獎勵措施,但截至114年6月底,僅551家醫療院所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佔全國特約醫療院所及居家護理機構之2.2%,比例偏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積極檢討改善,以達成照顧偏遠地區及行動不便民眾之效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6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二十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10億2,219萬1千元。旨在透過遠距醫療與虛擬健保卡等數位工具,實現醫療平權。然而:1.虛擬健保卡基層布建率極低: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雖將虛擬健保卡重點應用場域設定為偏鄉、離島遠距醫療及在宅急症照護。然截至114年6月,全國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醫療院所僅511家,占全國特約院所比例僅2.2%,顯示基層醫療院所實際參與意願與裝設率嚴重偏低。2.忽視原鄉數位落差與基礎建設困境:原鄉長者多半不熟悉智慧型手機操作,且部分部落受限於電信網路訊號不佳,導致遠距就醫時掃碼或連線易失敗。若缺乏專人協助,「醫療數位升級」反而加劇原鄉「醫療不平權」,如因基層診所(含原鄉衛生所)虛擬健保卡系統安裝率太低,加上硬體不夠完善,醫事人員難以順利核對身分與申報,只是增加第一線醫護人員行政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針對原鄉長者推廣虛擬健保卡機制、協助基層院所提高系統裝設率」書面報告。【36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二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10億2,219萬1千元。經查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預計辦理事項計有家醫大平臺、虛擬健保卡等8項,並設定各項目之目標值。惟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料,在「打破圍牆的醫療照護」部分,113年度設定參與電子處方箋試辦計畫醫事服務機構為25家,惟實際參與17家,實際執行未達目標。此外,截至114年6月底,僅511家醫療院所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占全國特約醫療院所及居家護理機構2萬3,091家之2.2%。由於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之醫療院所比率偏低,對於醫療院所推動面臨之困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有具體作為,以提高使用成效。有鑑於113年度參與電子處方箋試辦計畫之醫事服務機構家數未達目標,且114年截至6月底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之醫療院所比率偏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積極檢討改善,俾達計畫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二十七) 政府宣示推動「癌症治療三箭」(擴大癌篩、NGS 及癌症新藥基金),然政策立意雖善,卻嚴重忽視原偏鄉之可近性困境。偏鄉缺乏腫瘤專科醫師與設備,民眾即便透過國健署篩檢發現異常,後續之NGS採檢、新藥及標靶治療,往往須長途跋涉至都會區醫學中心。在缺乏「在地檢體代採代送機制」與「跨區綠色通道」下,衍生龐大交通成本,致使百億癌症資源淪為偏鄉病友「看得到、用不到」之都會特權。立法院114年度決議曾要求完善新藥給付與擴大篩檢,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資源配置仍缺乏偏鄉視角。為落實實質醫療平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癌症治療三箭之偏鄉可近性配套書面報告」。【36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八) 為降低缺藥風險,衛生福利部近期宣示未來3年原則上暫停年度藥價調查與調整。此政策雖有助於穩定藥廠生產與必要藥品供應,但全面凍結藥價亦將衍生監管空窗期,恐導致醫院端之「藥價差」持續擴大,加重健保財務負擔。立法院114年度決議曾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將藥價差降低至合理程度。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暫停3年藥價調查」政策,尚未對國會提出具體之配套與財務防護機制。若無明確之「市場供需監測指標」及「特定藥品例外調整之啟動條件」,該政策恐淪為保障醫院利潤,而無法實質回饋並提升國內製藥產業之供應韌性。為兼顧藥品供應韌性與健保財務永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暫停藥價調查之配套監督與藥品供應韌性書面報告」。【36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九) 偏鄉與原鄉醫療資源匱乏,長期仰賴健保「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IDS)」提供醫療。然傳統IDS多偏重單點、單一疾病之巡迴看診,缺乏連續性照護。近年中央健康保險署於花蓮縣秀林鄉試辦「山地鄉全人整合照護執行方案」,結合預防保健、醫療及個案追蹤,成效卓著。立法院歷年多次要求消弭偏鄉健康不平等。惟查目前秀林模式雖逐步推廣,但對比全國50餘個IDS計畫區,涵蓋率仍嚴重不足,且缺乏全國全面升級之明確時程表與制度化之「多元支付誘因機制」。若僅流於局部試辦,難以實質翻轉全國原鄉偏鄉照護斷鏈之困境。為落實醫療平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IDS升級全人整合照護制度化與秀林模式擴散專案報告」,內容應含:1.全國現有IDS計畫升級為「全人整合照護模式」之具體推廣時程表。2.建立吸引醫療機構投入偏鄉全人照護之常態化多元支付誘因機制。【368】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力推分級醫療與遠距醫療,立意良善。然原鄉與偏鄉長期缺乏基層專科診所,嚴格之分級醫療與轉診規範,常迫使原鄉病患因當地無科可看,逕赴都會區中大型醫院就醫,反遭加收部分負擔,形成「因地理弱勢而受制度懲罰」之不公。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落實偏鄉遠距照護與分級醫療。惟現行健保給付與通訊診察規範中,遠距醫療可執行之「專科別」仍受諸多限制,未能全面對應原鄉高齡化衍生之複雜共病需求;且缺乏針對原鄉「無基層專科可供轉診」之彈性豁免配套。為落實醫療平權,使制度因地制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鄉偏鄉遠距醫療專科別放寬暨分級醫療彈性配套書面報告」,內容含:研議全面放寬原鄉遠距會診給付科別限制、因地制宜之分級醫療部分負擔豁免或減免方案。【369】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年推動「初期慢性腎臟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Early CKD PAP)」,對建立基層慢性腎臟病照護網絡具有重要基礎。惟目前 Early CKD P4P 照護率及基層診所參與情形,仍有提升空間。隨著健康臺灣888大家醫計畫及家庭醫師整合照護政策持續推動,若相關照護點數及支付誘因未同步調整,恐影響基層醫療院所投入慢性腎臟病早期追蹤與長期管理之意願。此外,非糖尿病慢性腎臟病相關藥物已於114年3月納入健保給付,有助延緩腎功能惡化與降低疾病進展風險。惟目前臨床實務反映,現行給付條件仍偏嚴格,包括eGFR、尿白蛋白及收案資格等限制,恐不利高風險患者及早接受治療與介入。鑒於慢性腎臟病防治應由末端透析轉向前端預防與長期管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允宜檢討Early CKD P4P支付制度、基層參與誘因及相關藥品給付條件,以提升慢性腎臟病早期照護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三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96億7,245萬1千元,其中「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70億元,包含挹注罕見疾病之全民健康保險用藥費用20億元及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50億元。惟115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中,將「罕見疾病、血友病藥費及罕見疾病特材」合併列為同一款項,該項全年經費達191億9,100萬元,外界常因合併列示而誤以為罕病藥費單項支出即達100餘億元,甚至將血友病藥費、罕見疾病特材與罕見疾病藥費混為一談,不利於病友權益、藥品收載、財務評估及社會溝通。罕見疾病用藥、血友病藥費及罕見疾病特材之給付對象、醫療需求、藥品結構、成長原因及政策評估基礎均有不同,血友病病友權益固應保障,罕病病友用藥亦不應被合併數字誤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既已於專款結算方式中分別定義罕見疾病藥費及血友病藥費之擷取條件,即應具備分列統計、分列揭露及分列管理之能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15年度起,於總額執行、專款結算、年度決算、業務報告及對外新聞說明中,將「罕見疾病藥費」、「血友病藥費」及「罕見疾病特材」分項揭露,不得僅以合計數對外描述為罕病藥費;並應於116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時,研議將前開3項分列為獨立專款或至少於專款項下明列子項額度、支用數、受益人數、平均每人費用、成長率及不足支應情形,俾利社會正確認識罕病與血友病給付結構,避免以合併數字製造病友之間資源競爭或污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開書面報告。【37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三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96億7,245萬1千元。114年立法院厚生會「後疫情時代呼吸道傳染病防治政策檢討」公聽會中,基層醫師代表提醒目前診所執行快篩的健保點值不足以負擔實際成本。對此,衛生福利部後續雖邀集基層醫療代表共同開會商議,但仍缺乏積極解方,僅呼籲相關醫學/協會至健保會議提案討論。其後,陳委員菁徽辦公室再於114年6月提出書面質詢,要求行政院應督導衛生福利部主動提出改善時程。後續提供之答復內容仍是請醫療院所循流程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支付點數修訂,同時更質疑健保申報新冠醫用快篩陽性率僅有15%,認為臨床臆斷率尚待提升。在呼吸道傳染病疫情升溫時,基層診所具備貼近民眾、能快速評估症狀並辨識高風險族群等特性。結合篩檢、給藥及轉診機制,將有助於讓病人於社區端獲得評估與處置,避免輕症或高風險個案過度集中至急診與醫院端,進而減輕急重症醫療體系壓力。然而,診所執行快篩檢測並非單純完成檢驗而已,過程中尚須投入醫事人員防護、採檢作業、診間清消、分流動線安排、病人說明、系統資料上傳及病歷紀錄等工作,均涉及實際人力、時間與行政成本。簡言之,以目前150點之給付標準而言,恐難充分涵蓋基層診所承擔之成本。再者,基於基層診所在社區防疫與分級醫療中的關鍵角色,主管機關應將基層篩檢視為重要防疫工具,並提供相應經費支持。另檢測陽性率固然可作為參考指標之一,惟其本身不足以完整反映臨床判斷品質或醫療服務效益;相關數據仍應併同疫情流行趨勢、病人風險條件及實際診療情境綜合解讀,方能作為後續給付制度或審查標準調整之合理依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2】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三十四)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之「挹注罕見疾病之全民健康保險用藥費用」預算編列20億元。旨在辦理健保給付與醫療費用總額等機制。然而:1.罕病兒童新藥給付限制嚴苛:罕病兒童醫藥費極度龐大,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衛生福利部對許多罕病新藥缺乏費用補貼,健保給付條件限制過多,致使弱勢病童家庭面臨無藥可用或因病致貧絕境,先前苗栗泰安鄉罕病幼童即是一例,而許多原住民幼童因生長於偏遠山區,更難獲醫治。2.新藥收載與支付改革緩不濟急: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雖規劃推動「新藥品收載改革與建立新藥品暫時性健保支付許可制度」。惟針對罕病兒童專案補貼與給付門檻放寬進度過慢,漠視病童生存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放寬罕病兒童新藥給付規定書面報告。【37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三十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6,259萬4千元。有關癌症新藥基金,目前仍屬暫時性支付專款,尚未具備明確且穩定之法源基礎。然癌症新藥之可近性,攸關癌症病人治療權益與生命保障,並非短期專案即可長期支撐。再者,立法院不分黨派委員均已提出「癌症防治法」第16條相關修正草案,主張設置具有法源依據之癌症新藥基金,顯見建立制度化、長期性財源,已具高度社會共識與立法必要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儘速盤點現行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之執行情形,並就未來基金法制化、財源來源、給付審查機制、病人受益人數、藥品納入原則及與健保給付之銜接方式,提出完整規劃報告,以確保癌症病人能及時取得具療效之新藥,避免政策停留於暫時性補助,無法穩定保障病人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5】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三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6,259萬4千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即時查詢方案」之獎補助項目,已由104年度之140項大幅提高至114年度之718項。然而,經費與項目逐年膨脹,核心的基層診所上傳成效卻未同步提升。且113年度及114年上半年,基層醫事服務機構之「檢驗(查)結果」與「醫療影像」上傳率表現極差。114年1至6月,牙醫診所之檢驗結果上傳率僅26.00%;而在醫療影像上傳率方面,牙醫診所僅7.20%,而檢驗所、助產所等機構更是低至0.90%。以牙科診所為例,其為牙科X光影像主要執行場所。上傳率僅7.2%意味著高達九成以上的影像未共享。當民眾跨院就醫時,極可能被迫重複拍攝X光,不僅重複浪費健保資源,更增加民眾不必要的輻射暴露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6】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十七)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70億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115年度罕病藥品專款,作為罕病患者取得治療之主要財源,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對於預算落差問題,僅以「推估方式未改變」及「已納入待審藥物」回應,未正面說明為何115年度改採「醫令申報數」作為推估基礎,而未依往年以整體專款近5年平均成長率推估。依質詢指出,此一推估方式以113年已收載94項罕藥申報數據為基礎,未能完整反映114年新增給付藥品及非公告罕藥需求,導致預算估算基礎縮限,與過往推估邏輯明顯不同。再者,依罕病基金會推估,115年度實際需求約153億9,700萬元,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僅編列約136億元,短差約18億元,影響對象達1萬7,627名罕病患者。主管機關雖表示可透過另編公務預算20億元補足,顯示原始專款編列已未能反映實際需求,需以事後補強方式因應。在罕藥具有高單價、低替代性特性下,一旦預算低估,將直接影響新藥納入與既有用藥穩定性,顯示現行預算推估機制未能精準掌握需求,亦使患者用藥保障存在不確定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八) 我國自106年起由全民健康保險提供C型肝炎病患全口服新藥治療之給付,並全力推動「國家消除C肝政策綱領(2018-2025)」,成效卓著。然滅除C肝後的重要工作即為B型肝炎防治。依循C肝防治經驗,政府應積極強化B肝防治,建立「篩檢、診斷、追蹤、治療」的完整防治鏈,以保障國人健康。依現行規範,肝炎醫療給付改善方案雖已將新收案管理照護費每件從100點提高到150點、追蹤管理照護費每次從100點提高到150點,但相較於其他P4P計畫,給付點數仍偏低,對於提升醫療院所在肝炎患者新收案及後續追蹤照護誘因有限。且目前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之肝炎醫療給付改善方案(P4P),主要獎勵項目聚焦於「基層院所發現肝癌後轉介專科」之行為(肝癌早期發現費篩檢及確診:1,000點/次),變相鼓勵醫師等到肝癌出現時,再轉診至專科醫師;對尚未發展為肝癌、但屬B型肝炎高風險族群之個案,在疾病尚屬可逆轉或延緩之階段,實應設立高風險B肝患者轉診獎勵項目,以利及早轉介至專科醫師進行評估與治療,方有助於降低未來肝硬化與肝癌負擔。現行制度對此類「高風險個案之主動辨識與轉介」尚缺乏具體誘因,致基層醫師在臨床上缺乏積極主動篩檢與轉介之動機,恐不利整體防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就「肝炎醫療給付改善方案」研議提高給付之可行性,以提升醫療院所新收案與持續追蹤之參與意願;並檢討現行方案獎勵機制,以提升抗病毒治療覆蓋率與疾病控制成效,降低日後肝硬化及肝癌負擔。【37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三十九) 有鑑於113年底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即時查詢方案「申辦率」高達95%,但實質的「上傳率」(即上傳件數佔應上傳件數之比率)卻極為落後。基層西醫、中醫、牙醫之醫療影像上傳率,最高亦僅有28.40%(114年上半年西醫),實有流於「流於形式申請、無實質配合」之嫌。雖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說明係因「上傳獎勵不足彌補基層診所成本」,並已推動資訊系統雲端轉型補助計畫。但為確保公帑花在刀口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辦理並落實以下作為,如:動態調整應上傳項目與獎勵機制、重新評估各類基層醫事機構(如牙醫、中醫及檢驗所)之臨床作業樣態,檢討並優化「應上傳項目」,避免僵化的指標導致基層醫療人員負擔。有關加速資訊基礎設施補助之落實:特針對「基層醫療院所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補助計畫」,應訂定明確的KPI(如預計提升多少百分點的上傳率),實質降低基層診所的操作門檻與上傳成本 。且針對上傳率特別低落的科別與項目,建置跨院重複檢驗(查)的勾稽與預警系統,積極督導改善並提出完整檢討與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80】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設有提供社會各界公益捐款之機制,其中包含「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公益捐款」以及「健保愛心專戶」等兩大用途,其中,前者之用途為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後者則是用以協助無法透過分期攤繳、紓困貸款、愛心轉介等欠費協助措施之弱勢民眾,繳納健保相關欠費。近5年健保捐款收入之統計,110年約2,000餘筆、金額約近2,000萬元,114年當年度則已達6,600筆、金額約4,500餘萬元,逐年成長趨勢顯著,不過主要集中於健保愛心專戶;指定挹注全民健保基金之公益捐款,5年合計僅約44筆、共653萬元,114年全年更僅有4筆、共3萬元。經查,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惟不得發起勸募。為進一步檢視現況情形並了解在符合相關法規範之前提下如何強化具體運作機制,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健保捐款收入現況之分析及未來精進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107億4,037萬5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100萬元【385.392】,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7億3,937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2億6,231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2億6,231萬1千元。我國自86年實施及98年「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實施以來,執行了大部分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禁菸,菸品容器開始印製警示圖文,同時善用菸捐推動二代戒菸全面多元服務及各項健康措施,在各項策略的推動下,成年人吸菸率由97年21.9%降至113年12.8%,降幅超過四成(41.6%),雖與111年14.0%相比有微降,但未達統計顯著差異。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0.6%增加至109年1.7%,113年下降至1.0%。調查結果顯示,以40至49歲男性(1.8%)、18至29歲女性(1.1%)最高。另113年18歲以上加熱菸使用率為0.1%,較111年0.4%下降;加熱菸的使用者,有48.9%是因為「好奇」,其次是「受朋友影響」(17.9%)及「身上才不會有菸臭味」(10.2%)。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網站也寫明,科學實證顯示,電子煙及加熱菸無助於戒菸,兩者的健康危害也不會低於其他菸品,因為好奇或跟著他人使用,一點好處都沒有!然「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重點包括未滿20歲禁止吸菸、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及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增加至50%等,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亦需針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依法查緝,紙菸、電子煙危害宣導、查處及教育仍有必要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於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編列預算26億0,298萬元。(1)隨著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聽力退化已成為高齡者常見卻長期被忽視的重要健康議題。聽力損失不僅影響溝通與生活品質,更與失智症風險高度相關。世界衛生組織(WHO)亦將「中年聽力損失」列為失智症可改變風險因子之一,若能及早發現並介入,可有效延緩認知功能退化,降低失智風險與後續照顧負擔。(2)然而,目前我國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多聚焦於慢性病、生理數值與癌症篩檢,對於高齡者聽力健康之預防與追蹤仍明顯不足。許多長者即便已出現聽力退化,往往因缺乏篩檢機制而延誤就醫,進一步造成社交退縮、憂鬱、跌倒風險增加,甚至加速認知退化。(3)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評估將「聽力純音檢測」逐步納入每年免費老人健康檢查項目,並建立高齡者聽力健康追蹤與轉介機制,以利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作為我國失智症預防政策及健康老化政策之一環。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2億6,23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3.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2億6,231萬1千元。(1)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期辦理嬰幼兒安全衛教宣導,然政策成效顯然嚴重不彰。依據衛生福利部《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結果報告(111至112年)》顯示,兩年間共有178名兒童死亡屬中高度可預防個案,其中將近一半係因錯誤睡眠安排所致,包括趴睡、使用枕頭、棉被覆蓋及不當睡眠環境等因素。儘管政府已宣導「五招安心睡」多年,相關死亡案件卻持續發生,甚至未見顯著下降趨勢,顯示現行政策不僅未能有效改變照顧行為,甚至未能成功傳遞最基本之風險認知,實有嚴重失靈之虞。(2)此外,當前嬰幼兒睡眠安全風險之關鍵問題之一,在於商業資訊對家長行為之高度影響已明顯凌駕政府宣導。市面及網路平台充斥大量誤導性商品資訊,包括標示或示意嬰兒趴睡於枕頭、使用厚重棉被包覆,或於傾斜式裝置中長時間睡眠等情境,均與政府安全指引完全相悖,卻持續透過廣告與視覺圖像強化錯誤認知。即使國際間(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已多次召回具致死風險之嬰兒睡眠產品,我國亦有相關資訊管道,然政府未能有效整合、傳播及轉化為民眾可理解之風險資訊,致多數家長及托育人員無從辨識危險,制度上形同放任錯誤資訊持續擴散。顯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不僅宣導力道不足,更未正視「錯誤商品資訊」對公共衛生政策之侵蝕。(3)再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歷次向立法院提出之解凍案報告,多以宣導場次、人數及觸及率作為主要成果,然此類量化數據無法證明實際風險降低或行為改善,亦未針對高風險族群提出精準介入策略,更未說明為何在長期宣導之下,錯誤照顧行為仍普遍存在。尤其在嬰幼兒汽車安全座椅使用方面,過往調查顯示仍有近兩成家長未能落實使用,涉及重大交通安全風險,惟相關宣導同樣流於形式,缺乏制度性強化措施與有效追蹤機制。綜觀其回應內容,顯屬以行政作為替代政策成效,以數量堆疊掩蓋質化不足,未具體回應立法院監督意旨,難謂善盡中央主管機關之責。(4)綜上,為迫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正視嬰幼兒事故傷害防制政策之系統性失靈,並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措施,爰凍結相關經費,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事項提出具體檢討與改善報告始得動支:(就嬰幼兒睡眠安全及事故傷害防制政策,提出具體可衡量之行為改善指標(如趴睡比例下降、枕頭使用率降低、安全座椅使用率提升等),並建立長期追蹤與評估機制,不得再僅以宣導場次及觸及人數作為績效指標。(全面檢討孕期至產後之衛教體系,整合並統一嬰幼兒安全照護資訊,提出確保家長、保母及托育人員確實接收並落實之具體策略,並說明如何縮減資訊落差。(會同經濟部、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針對嬰幼兒高風險睡眠產品之標示、廣告及販售行為,建立明確管理規範與裁罰機制,並提出對不實或誤導性廣告之查處與下架機制。(針對嬰幼兒汽車安全座椅使用率偏低問題,提出具體提升策略(含制度誘因、稽查機制及宣導精準化措施),並訂定改善期程與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預算編列1億2,382萬9千元。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法定職掌包括兒童、少年健康促進及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115年度施政目標亦列明應培養健康生活型態、營造健康場域、推動全人健康監測與數據整合運用,惟我國兒少近視問題長年嚴重。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臺大醫院團隊以散瞳驗光方式於106年執行之「兒童青少年視力監測調查」,國小一年級近視率已達19.8%,國小六年級達70.6%,國中三年級更達89.3%;高度近視率亦由國小一年級1.2%,升至國小六年級10.3%、國中三年級28.0%,顯示近視不僅低齡化,且在國小至國中階段快速惡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雖列有兒童預防保健、全人健康監測調查及健康促進科技研究,卻未見將學童視力保健、近視防治或校園用眼環境改善列為獨立重點;114年度預算決議辦理情形亦僅稱從研究、篩檢及衛教宣導等政策進行學童視力保健工作。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究已指出,每週戶外活動達11小時可降低近視發生機率,而長時間近距離才藝課程或練習則增加近視度數惡化風險,顯見學童視力惡化並非僅係3C使用或家長管教問題,更與長時間近距離閱讀、作業、補習、才藝練習、校園靜態學習安排及戶外活動不足密切相關。若實務上仍多以護眼口號、視力篩檢、衛教宣導、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等個人行為提醒作為主要回應,卻未會同教育部盤點課業負荷、課後學習型態、戶外活動時間、校園照明與數位學習載具使用情形,難謂已掌握學童近視之結構性成因。教育制度與升學環境一方面推升課業及課後學習負荷,另一方面卻將視力惡化責任推回兒童與家長自律,顯非兒少健康促進之長久之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視力保健政策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慧洳
(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編列3,900萬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於115年1月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健康幣政策將於115年4月上路;復於115年3月10日總質詢時表示,健康幣政策僅剩「最後一哩路」,並稱4月即可上路。然截至目前,健康幣政策仍未正式上路,政策時程一再延宕,顯見衛生福利部規劃不足、執行不力。再者,石崇良部長曾對外表示,將以「Health Go」APP轉型作為健康幣APP;惟於總質詢時卻表示健康幣並非使用該APP,5日後又改口稱將修改「Health Go」APP作為健康幣使用。衛生福利部對外說法前後矛盾,政策工具究竟為何、APP是否沿用、既有系統如何轉型,至今仍未清楚說明,恐嚴重影響政策可信度。另查「Health Go」APP耗資900萬元,惟上線成效極差,下載人次僅約500人,甚至連部長亦公開表示不滿意。如此低效能之系統,衛生福利部迄今未提出完整檢討報告,卻又讓原開發廠商再次得標1,900萬元之健康幣專案管理及行銷計畫標案,且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顯與一般採購常理不符,亦恐有圖利特定廠商及行政怠惰之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114年健習生 Health Go APP開發成效及使用數據檢討及健康幣政策(含如何弭平數位落差及結合篩檢及預防醫學運動等),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年持續推動慢性腎臟病防治政策,惟慢性腎臟病早期症狀不明顯,民眾往往於腎功能明顯下降甚至進入較後期階段時才就醫,導致錯失早期發現、早期追蹤及早期治療時機。若未及早介入管理,恐逐步惡化為末期腎臟病,增加透析需求,對個人健康、家庭照護及健保財務形成長期負擔。我國雖已透過成人預防保健、慢性病管理及基層醫療網絡推動腎臟病防治,惟國人對慢性腎臟病風險因子、腎功能指標、蛋白尿異常及後續追蹤重要性之認知仍有不足。尤其部分民眾仍存在濫用止痛藥、使用來路不明藥品,或誤信保健食品及偏方具有護腎、逆轉腎病等錯誤觀念,恐增加腎功能惡化風險。此外,基層診所為民眾最容易接觸之醫療據點,也是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長期管理重要場域。若能提升基層診所參與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之量能,並與成人健檢、家醫計畫及健保署Early CKD P4P照護機制銜接,將有助於社區端及早辨識高風險個案,強化後續追蹤與轉介管理。鑒於慢性腎臟病防治應由末端透析轉向前端預防與健康促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強化國人慢性腎臟病健康識能、風險意識及基層社區健康管理機制。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0,298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慢性腎臟病預防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精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預算編列16億9,083萬元,旨在協助民眾早期發現慢性病。然而:1.成人健檢利用率低落:依立院預算中心報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已連續5年未達30%(113年度僅29.3%),推廣成效不彰。2.原鄉長者健檢受限交通: 55歲以上原住民雖可每年免費健檢1次,然山地原鄉(如屏東縣霧臺鄉)缺乏大型檢驗醫療院所。長者下山交通不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若未強化「原鄉巡迴健檢量能」或提供「就醫專車接駁」,長者極易放棄健檢,喪失慢性病早篩美意。爰此,針對115年「精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成人預防保健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0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2億8,307萬9千元。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TmCDF)雖已於114年以編列50億元公務預算的方式正式成立,然其存續仍有法制基礎不足之客觀事實。現行癌症新藥基金之運作係依據「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原則」,缺乏正式法律位階之授權與制度化保障。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法制化」之法案版本草案,以確保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法源依據及永續,保障癌症病友之醫療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作為癌症新藥法源與維運基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七)癌症防治法自2003年立法至今,整體框架變化不大,僅曾修正兩次,其中第一次幅度較顯著,除組織名稱修改外,另調整癌症防治委員會的成員組成,並增加主管機關得視需求辦理癌症預防和篩檢之經費來源,增加菸捐和團體捐助;第二次則僅因其它部會組改而修正名稱。在總統健康臺灣願景以及2030年癌症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之目標下,近年包含癌症篩檢之癌別及適用對象之擴充,以及相關新藥給付政策皆持續精進,未來癌症存活者將大幅增加,政府在癌症之預防與治療外,應提供罹癌國人包含心理、經濟、就業、社區等更多面向之支持,其中,癌症防治法將是未來政策執行的重要法源依據。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2億8,307萬9千元,凍結1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啟動癌症防治法修法作業,並邀集相關部會及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等代表召開修法研商會議,於2027年6月前提出癌症防治法修法草案,並於3個月內先就「癌症防治法修法進度規劃及初步研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2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156萬9千元。有鑑於我國112年癌症新發個案達13萬8,051人,較111年增加7,758人,創下近5年新高。其中肺癌不僅在我國癌症發生率排名第1,在全球多數國家亦居癌症發生率前列,與人口老化、空氣污染、吸菸及高風險暴露等因素密切相關。再者,癌症篩檢政策確有助於將部分潛在個案提早診斷出來,惟篩檢政策成效不應僅以篩檢人次或新發個案數作為單一評估標準,未來更應關注早期診斷比例、治療銜接率、篩檢陽性後追蹤率,以及年齡標準化死亡率是否能逐步趨於穩定或下降。爰此,為提升癌症篩檢可近性及政策成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各項癌症篩檢之分縣市、年齡層及高風險族群篩檢率;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篩檢可近性改善措施;陽性個案後續追蹤及確診銜接情形;早期癌症診斷比例變化;年齡標準化發生率及死亡率趨勢;以及未來提升肺癌、乳癌、大腸癌、子宮頸癌等重點癌症篩檢涵蓋率之具體KPI與期程,以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2】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九)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7,901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科技業務委辦費高達1億6,100萬元,其中包含「食安輿情蒐集分析研究」等項目,委由外部單位執行相關分析與政策支援工作。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多以導入AI與科技分析作為提升決策品質之理由,惟實務上卻呈現高度依賴委外執行之情形,使機關本身政策研析與決策能力逐漸外包,遭質疑已淪為單純發包中心。再者,輿情分析與政策判讀本應屬主管機關核心職能,涉及風險評估、公共溝通及政策回應等關鍵決策環節,若過度仰賴外部委辦,不僅難以累積內部專業能力,亦可能產生資料解讀與政策方向失準之風險。此外,AI技術導入方式與實際應用效益亦未具體說明,在未釐清其必要性與執行成果前,即投入高額委辦經費,顯示科技預算使用與政策能力建構之間仍存在明顯落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食安輿情蒐集分析研究之效益。【38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7,901萬5千元。有鑑於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且常用於食品包裝、防污防油紙袋、防水表面塗層、不沾鍋、清潔劑等常見之生活用品,對國人之健康影響甚鉅。又經監察院調查指出,我國雖已核定「PFAS管理行動計畫」,但在執行層面仍有顯著缺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調查已發現部分國人由飲食攝入之PFAS總和已有危害健康之虞;且歐洲食品安全局已訂定每週每公斤體重 4.4ng之嚴格耐受量。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作為國民健康風險監測與慢性病預防之主管機關,目前針對PFAS之長期健康影響追蹤、建立國人生物監測資料統計之進度緩慢。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特別針對孕婦及兒童等高風險族群進行衛教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4】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廖偉翔
(十一)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預算編列1億2,382萬9千元。鑑於兒童及青少年正處於飲食習慣養成階段,惟校園、課後活動場域、補習班周邊、便利商店及手搖飲通路,均可能形成高糖飲品暴露環境;含糖飲料攝取若未及早管理,將使減糖政策停留於個人自律與家庭管教,難以回應兒少健康促進需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施政目標已明列「培養健康生活型態,營造健康場域,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與身體活動」;115年度「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亦編列國民營養健康調查5,052萬元,及「建構不同生命週期營養照護策略」2,399萬5千元,內容包括分析國民營養調查資料、整合不同生命週期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政策、人才培育及場域介入模式。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迄今尚未完整提出兒童及青少年含糖飲料攝取監測、校園及課後場域減糖策略、校園周邊高糖飲品暴露盤點、手搖飲糖量標示可理解化、無添加糖飲料免稅後替代效果評估及跨部會管考機制。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方面編列國民營養調查及生命週期營養照護策略經費,另一方面卻未能將調查結果轉化為兒少減糖、校園健康場域及政策成效追蹤,難謂已有效落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無添加糖飲料推動兒童及青少年減糖政策之書面報告。【38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慧洳
(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2,378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菸害防制政策並持續監測電子煙使用情形,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引用調查數據指出青少年電子煙吸食率由3.7%下降至3.5%,呈現下降趨勢。惟此一數據與社會實際觀察存在明顯落差,校園與基層反映電子煙使用情形並未明顯減少,甚至有擴散趨勢,顯示現行調查方式可能低估實際使用情形。電子煙多透過隱蔽使用、同儕傳遞或非正式管道取得,難以透過問卷或自陳方式完整掌握,若以此作為政策成效依據,恐導致風險判斷失準。再者,電子煙主要流通管道已轉向網路交易與社群平台,然現行防制措施對於網購通路之監管明顯不足,相關販售資訊仍可輕易接觸,未見有效阻斷機制。在此情況下,青少年取得門檻未實質提高,與政策宣稱之管制效果形成落差。主管機關未就網路流通規模、查緝數量或實際下架情形提出具體說明,顯示對電子煙黑數與流通模式掌握仍有限,亦使現行數據難以真實反映青少年暴露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電子煙防制書面報告。【38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三)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中「建構不同生命週期營養照護策略」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312萬5千元;惟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健康促進統計年報」,我國健康體位問題已非單純肥胖問題,而是幼兒、學童、青少年及成人均出現不同型態之體位失衡,包括5歲以下兒童發育遲緩率、身高體重消瘦百分比及身高體重過重百分比於最新統計期間均呈上升,國小及國中學生過輕比例亦較長期基準增加,18歲以上人口過重及肥胖合計更已逾半。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透過監測調查,建立不同生命週期的營養照護推動策略,有效轉化為可量化改善成果,以維護國人的體位健康。【38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十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並非115年度始新增之計畫,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早於111年即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10縣市地方政府設置10處運動科技應用健康促進推展點,並規劃於112年至115年間持續推動地方場域應用。惟該計畫115年度預算仍編列3,90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3,180萬5千元,增幅過高。既屬已推行一段期間之延續性計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應就前期地方推展成果、場域實際使用情形、民眾參與成效、健康效益指標及後續擴散機制提出完整說明;如未完成成效盤點及成本效益評估,即大幅擴編預算,恐有過度擴張、成效未明之虞。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十五)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編列3,900萬元,其內容如下:1.辦理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專案管理計畫,計列350萬元(委辦費)。2.辦理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計列3,55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5萬元、委辦費3,520萬元、一般事務費5萬元、國內旅費10萬元)。編列預算3,900萬元。115年的預算規模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強化了「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的投入。然未明確說明預算效益,基於為人民納稅錢把關,有效監督預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900萬元,用以辦理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及相關專案管理等業務。惟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年持續推動數位健康政策,包括健康平台、Health GO APP、健康幣及相關健康促進獎勵機制等規劃,並曾投入經費辦理系統建置與推廣。然外界反映,過去部分數位健康平台功能有限、使用便利性不足,與民間既有健康管理工具相比缺乏競爭力,實際使用效益及健康促進成果仍有疑義,連部長自己都坦承「非常不滿意」,部分服務下載量、使用率及留存也未如預期,甚至停止提供服務,顯示前期數位健康政策之成效評估、驗收機制及後續維運規劃仍有檢討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4】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794萬元。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引述世界衛生組織(WHO)資料顯示,肺癌為全球癌症死因第1位,我國亦同;另近年大腸癌、子宮頸癌發生率有年輕化傾向,口腔癌則為111年度發生率及113年度死亡率位列第6位之癌症。然經查,近年國內肺癌患者與吸菸與否相關比率有縮減趨勢,其中中南部市縣肺癌發生率相對較高,惟其吸菸率卻較低,可見吸菸已不再是罹患肺癌之主要原因,宜秉精準預防治療原則精進相關防治策略,俾維護民眾健康;據世界癌症研究基金會網站資料顯示,2022年全球大腸癌整體發生率約為每10萬人口達18.4人,我國為41.1人,高於此數值甚多,另近年子宮頸癌個案數、發生率雖均下降,惟患者年齡有年輕化趨勢,2008至2012年患者平均年齡為47.04歲,2018至2022年降至44.76歲,同一期間患者年齡中位數則由45歲降為42歲,由此可見我國大腸癌發生率與各國相較屬偏高水準,且近年男性30至59歲族群大腸癌發生率有增加趨勢,又子宮頸癌發生率亦有年輕化傾向,允宜妥謀研擬因應對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癌症防治精進書面報告。【395】
提案人:王育敏 翁曉玲
連署人:廖偉翔 邱鎮軍
(十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2億6,231萬1千元。《菸害防制法》修正後,新型態菸草產品須經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始得合法上市,衛生福利部早於112年5月即成立審查會,截至113年已召開 43 場會議;但到114年1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仍公開表示對審查「無預設立場及時程」,而截至 114年12月,也僅核定2家申請業者共14品項,另至115年3月10日,仍有業者處於查核中、審查中或待補件狀態。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對指定菸品審查之程序管理、行政效率及對外說明,均有明顯遲延,未能及時建立清楚、穩定之管理秩序,徒增黑市與灰色流通空間,難謂預算執行具有效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進度及精進報告措施書面報告。【39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十九)由於AI醫療影像3D標準化成果及MR應用,我國與友邦聖文森、貝里斯、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吐瓦魯國的大使代表也正式簽署MOU,並宣布與德國柏林(idalab GmbH.)正式展開技術合作,發展「3D影像理解+自動文本生成」的AI模型,讓CT/MRI不僅能彩色3D化,也能由AI生成圖文並陳的臨床報告。因此,衛生福利部將採用AnatomyCloud GPT制定標準化給各大醫學中心使用,計劃2026年協助各大醫院導入新一代影像系統。目前已導入醫院如台大體系醫院、馬偕紀念醫院等醫學中心!次長莊人祥也指出,AI與3D影像的快速發展,正重新定義臨床診斷、手術規劃與醫學教育。混合實境,也是所謂MR的導入,讓醫療影像從平面的資訊,進化到立體空間的互動、溝通跟決策的工具。此顯示,我國健檢專車配置CT並導入3D化的AI模型已屬成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支持並及早規劃巡迴式健檢CT車之行政規範!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關注巡迴式健檢CT車試辦情形後,評估後續相關規劃之可行性。【39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二十)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結果報告-111-112年回溯個案」指出,在高度可預防性122位個案中,有8位與睡姿相關之猝死甲類個案,照顧者明確陳述讓年齡小於6個月之個別嬰兒以「趴側睡姿入睡」;另有35位為與環境相關之猝死乙類個案,報告資料明確提及存在「窒息」、「呼吸道阻塞」或「遮蔽口鼻」之物件或人。此外,在中度可預防性56位個案中,亦有4位與睡姿相關之猝死甲類個案,發現時個案呈現趴側睡姿;另有35位為與環境相關之猝死乙類個案,雖資料未明確提及特定遮蔽物件,但均指出同床、枕頭、軟床、護欄、棉被或凌亂環境等不安全睡眠環境字眼,其中更有25位明確提及與家長同床之事實。查衛生福利部長期一再宣導幼兒睡眠安全之重要性,惟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仍高居我國嬰兒主要死因之一,而坊間業者與電商平台至今仍明目張膽販售新生兒枕頭、嬰兒枕頭、防扁頭護頭型枕頭、糾正定型枕頭等商品,實為對政府、醫學與兒童健康之一大諷刺,亦顯見政府多年柔性宣導之成效已達極限,確有進一步管理之必要。為保護我國兒童之生命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邀集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共同研商管理相關高風險商品之完整制度與因應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8】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十一)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顯示,我國國民因活動量不足、不健康食物攝取過多等因素,有超過五成的成年人過重及肥胖,且近年來我國成年人過重及肥胖的比例逐年增加,其中2022年時65歲以上人口過重及肥胖比率更將近六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國人過重及肥胖情形加以宣導及改善,積極宣導肥胖防治,以協助國人維持健康體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持續推動健康體位之書面報告。【39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二十二)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於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編列預算26億0,298萬元。查113年我國國人十大死因,糖尿病排名第五,可見糖尿病對我國國民健康威脅甚鉅。又依2025年糖尿病特殊族群年鑑,近年來40歲以下之糖尿病患者人數呈上升趨勢,可見糖尿病在我國已有年輕化之趨勢,而年輕糖尿病患者所面對健康生命威脅更甚於中老年之糖尿病患者,顯見糖尿病年輕化已是我國國民健康所應嚴肅面對之問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既辦理成人及中老年保健業務,應就上述糖尿病年輕化之問題提出改善與解決方案,以期使我國國民之健康能夠提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3個月內提出糖尿病防治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40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0,298萬元。台灣自民國75年起推行新生兒全面接種B型肝炎疫苗政策,使6歲以下兒童的B型肝炎帶原率從政策實施前的10.5%,下降至0.8%以下,低於世界衛生組織設定的1%目標,成效卓著。然而,成人族群的防治缺口依然存在。以民國75年以前出生的民眾為例,雖可於114年8月1日起接受一次性的B、C型肝炎公費篩檢,但實際參與篩檢率仍不足。為保障國人健康、提升B型肝炎防治,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透過健保卡系統,於民眾就醫時,透過系統提示,協助醫師了解民眾是否未曾接受成人健檢中B、C肝公費篩檢,以利醫師提供鼓勵篩檢措施;早期診斷工具FIB-4為常用且計算簡便的肝纖維化評估指標,應將「血小板檢驗」納入成人健檢常規項目,並於檢查報告中提供FIB-4分數之計算與判讀指引,以利第一線醫療人員及早找出B肝合併肝纖維化高風險個案,提升早期診斷與治療效率。此外,除成人健檢外,勞工健檢和自費健康檢查之項目,若有B、C肝炎篩檢數據,亦宜同時串接或匯入健康存摺資料,以利民眾後續自我之健康監測與疾病管理。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3】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十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項下精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係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金額16億9,083萬元。有鑑於近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服務利用率未見提升,然109至113年度實際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均遠超過預算估列人數,且115年度預算案書預計補助人數亦未予調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參酌往年實際執行情形並綜整業管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未來推展與執行量能等影響因素,切實檢討並詳實估列預算,以妥善推展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滿足慢性疾病預防保健服務需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於「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編列「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B、C型肝炎篩檢服務」經費2億8,860萬元。旨在擴大篩檢以消除病毒性肝炎。然而:一、我國C肝盛行率仍高於全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我國C肝盛行率達1%,顯高於全球平均(0.6%)及日韓等國,且B肝防治成效亦待評估,防治工作有待精進。二、原鄉肝病防護缺乏在地治療配套:為原鄉醫療平權,山地原鄉(如屏東縣來義鄉)缺乏肝膽腸胃專科資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將B、C肝篩檢年齡擴大至未滿44歲,然部落族人篩檢出陽性後,常因交通不便,而放棄後續的超音波追蹤與投藥治療。若未建置「原鄉在地追蹤與給藥機制」,政策美意恐淪空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山地原鄉肝病防治書面報告。【406】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預算案於「國民健康業務-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下編列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B、C型肝炎篩檢服務2億8,860萬元。鑒於肝炎病毒造成重大健康危害及高疾病負擔,又以B型或C型肝炎病毒為甚,為持續配合國家消除病毒性肝炎目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8月起將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年齡範圍,由45至79歲擴大至75年以前出生未滿44歲民眾可提早篩檢;近年我國C型肝炎盛行率雖有改善,惟較全球平均及鄰近國家盛行率仍屬偏高,又目前B型肝炎防治成效尚難評估,宜持續精進相關防治工作,以維護國人健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二十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594萬3千元。查我國18歲以上國民肥胖率自104年之47%已上升至113年之51.2%,可見我國國民近年來肥胖率有上升之趨勢。又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國民十大死因中,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等皆與肥胖有關,足見國民肥胖問題對我國國民健康威脅甚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既辦理成人及中老年保健業務,應就上述國民肥胖率持續上升之問題,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並檢討過去施政,以期使我國國民能夠擁有健康良好體態,增進國民之健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持續推動健康體位之書面報告。【40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二十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於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健康照護」之1.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孕婦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7億7,553萬元與兒童預防保健(含衛教指導服務)4億5,773萬8千元(其他補助及捐助)。編列預算32億9,480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的「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雖填補了產後衛教的空白,但民間團體(如生育改革行動聯盟)指出其面臨以下主要問題:僅能篩檢、無法預防:方案主要功能為篩出高風險或已有身心症狀的產婦,但無法從根本降低產後憂鬱症的發生率。時間範圍有限:補助限於產後1至3個月內進行,但醫學上產後憂鬱等風險因子的發生時間難以預測,且不限於該時間段。缺乏育兒支持:現行照護與傳統坐月子模式仍以「母親身體修復」為核心,缺乏協助家庭建立「育兒信心」與「生活調適」的實質支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十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健康照護」計畫編列32億9,480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0年7月1日起擴大辦理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114年8月底止已有逾3萬名新生兒受惠,惟114年1至8月較113年同期減少,且近年全國出生人數亦續創新低。鑑於少子女化牽涉國家社會經濟及生養托育環境等結構性問題,且預算應發揮計畫效果,因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思考整體國家生育養育政策,審慎評估相關政策影響層面,並制定KPI績效指標,以充分發揮助孕效果。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三十)少子女化問題已成國安危機。行政院體系前於2017年由衛生福利部成立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2018年並由行政院核定跨部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其後行政院已核定自2026年起推出新一期「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續行推動相關措施。依預算書所列,衛生福利部115年度編列「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健康照護經費」32億9,480萬2千元,較上年度「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32億742萬5千元續增。惟政府少子女化對策經費於2025年已投入1,072億元,2026年更編列達1,201億元,政策架構、計畫名稱及行政層級一再擴充,實際成效卻持續惡化,見於2025年總生育率僅0.695,已創新低。顯見政府面對少子女化,長年流於疊床架屋、計畫翻新與預算加碼,卻未能提出足以扭轉生育率下滑之有效對策,相關政策治理效能明顯不彰。再者,在出生數持續下滑、服務對象明顯縮減之情況下,衛生福利部更應就每名新生兒平均資源投入、政策覆蓋率、健康成果及成本效益提出具體說明;如目標人口持續減少,相關經費卻仍續編增列,而成效未見改善,則預算配置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即有檢討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於「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雖高達4億5,773萬8千元。然而:1、原鄉嚴重缺乏基層兒科資源: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屏東縣春日鄉等山地原鄉隸屬之次醫療區,轄內尚乏開設24小時兒科急診之醫療院所,基層兒科醫療資源極度匱乏,長期不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重視。2、忽視部落幼童預防保健之阻礙:原鄉部落幼童如需進行兒童預防保健與發展遲緩早篩,仰賴家長長途跋涉下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編列逾4億5,000萬元推動兒童預防保健,卻未針對原鄉兒科資源匱乏地區,提供「兒科專科醫師機動巡迴服務」或「就醫交通接駁配套」,致使原鄉幼童健康起跑點受損。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三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於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健康照護」其中3.維護及增修人工生殖網路通報及補助申請系統,計列532萬8千元(含資本門280萬3千元)(資訊服務費252萬5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80萬3千元)(資通安全經費12萬6千元)。編列預算32億9,480萬2千元。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已完竣)執行成果報告及2.0計畫書比較1.0執行率僅38%,卻直接接軌2.0編32億9,000萬元,必須說明改善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三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於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之3.「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奉行政院112年11月15日院臺衛字第1121039424號函核定,總經費559億2,492萬元,公務預算負擔215億6,511萬6千元,執行期間為113至119年,113至114年已編列39億2,630萬9千元,本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41億7,825萬4千元,本科目編列39億7,435萬1千元,係辦理提升與擴大癌症篩檢服務,計列39億7,435萬1千元。編列預算42億8,307萬9千元。此政策雖然立意良善,但對第一線基層診所造成了行政作業壓力。院所必須獨立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系統權限,並在規定天數內上傳管理紀錄與檢驗結果。若為陽性個案,還需花費人力持續追蹤民眾的服藥狀況,對於基層診所的人力是一大考驗。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三十四)政府擴編預算推動癌症篩檢與慢性病888計畫,立意良善。然原鄉與偏鄉地區因交通不便及專科醫療匱乏,民眾於衛生所或巡迴車接受篩檢若發現異常,常面臨無法就近轉診確診與治療之「照護斷鏈」。若前端積極找出潛在病患,後端卻無法銜接治療,不僅抹煞篩檢美意,更將加劇原鄉健康不平等。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精進癌症與三高防治成效。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現行政策多著重擴大篩檢量,卻未針對原鄉地區建立跨系統之「異常個案就醫轉介機制」,亦缺乏專屬之「陽性個案確診與治療銜接率」管考指標。為確保防護網確實接住原鄉病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鄉慢性病暨癌症篩檢異常追蹤與就醫銜接補強方案」書面報告。【41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2億8,307萬9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預算案「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編列42億8,307萬9千元,占歲出預算之比率近四成,其中39億426萬2千元係「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編列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辦理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新增胃癌篩檢經費,惟近年來乳癌及大腸癌篩檢率多未達目標值,子宮頸癌113年度亦首次未達標,且結腸、直腸和肛門癌(大腸癌)降低篩檢率仍未達標,宜積極研謀改善,俾達擴大篩檢之政策目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量。【41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於癌症防治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經費」編列42億8,307萬9千元,辦理核心癌症篩檢與品質提升計畫。然我國近年部分核心癌症之篩檢率與後續確診追蹤率嚴重停滯,以大腸癌為例,50至74歲民眾之兩年篩檢率長期停滯於41.2% 瓶頸;另45至69歲女性之乳癌兩年篩檢率亦長期停滯於41.5%,形同近6成符合資格之婦女未能定期接受相關檢查。此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之篩檢品質訪查顯示,部分認可醫療機構執行五癌篩檢之品質抽查不合格與等級過低率(被評為C、D級需輔導者)仍有近兩成(18.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逐年調增相關篩檢補助預算,但流於「編列巨額經費衝高篩檢人次」,缺乏對「高風險個案追蹤結案率」與「醫療機構篩檢品質」的質化追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9】
提案人:廖偉翔 邱慧洳 盧縣一
(三十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2億8,307萬9千元,其中「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科目編列39億7,435萬1千元。鑑於上泌尿道泌尿上皮癌包括腎盂癌及輸尿管癌,2023年刊登於國際癌症期刊之全國人口研究指出,台灣上泌尿道泌尿上皮癌發生率為全球最高,馬兜鈴酸暴露被認為係台灣高發之重要原因;另近期刊登於《Nature》之不吸菸肺癌全基因體研究,分析全球28地、871名不吸菸肺癌患者腫瘤,亦發現與馬兜鈴酸暴露相關之SBS22a突變特徵幾乎只出現在台灣患者,顯示此一歷史暴露風險仍具公共衛生追蹤必要。衛生福利部雖早已禁用含馬兜鈴酸藥材及其製劑,惟禁用措施無法消除過去已暴露族群之長期癌症風險,亦無法完全排除民眾使用來路不明草藥、偏方、境外藥材或不明成分產品之風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持續擴大癌症篩檢固屬必要,惟癌症防治不應僅著重既有公費篩檢項目;對於具有台灣特殊高發型態、且近期國際基因體研究仍持續提出警訊之癌症風險,亦應建立高風險族群辨識、血尿及腎功能異常警訊衛教、來路不明草藥風險溝通,以及癌症登記、健保資料、用藥暴露與環境風險資料之串接分析。爰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馬兜鈴酸之管制監測及研究。【42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慧洳
(三十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6,842萬9千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於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6,842萬9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要求醫療機構建立腫瘤個案管理制度及相關指標監測機制,由個案管理師負責追蹤與監測診療計畫執行情形,以提升醫療品質。惟查相關研究指出,制度實務運作上,仍存在若干問題,包括診療指引在地化與運作仰賴個案管理師自行摸索、採行「以下管上」之監測模式致執行困難,以及課責機制過度著重形式文件與評鑑要求,致個案管理師工作重心流於應付評鑑,影響臨床照護品質。此外,現行規定之50小時培訓課程,多偏重一般個案管理概念,對於各癌別診療指引之應用與監測方法缺乏系統性訓練,致相關制度難以有效落實。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持續簡化癌品認證基準,並請台灣護理學會、台灣腫瘤護理學會衡酌調整個案管理師相關訓練。【423】
提案人:邱慧洳 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度於「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大腸癌篩檢」經費5億6,113萬4千元。然而:1.大腸癌篩檢率連9年未達標: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大腸癌實際篩檢率已連續9年未達預計目標,113年度更大幅降至32.3%,顯示防癌推廣遭遇嚴重瓶頸。2.忽視原鄉檢體繳交困境:以嘉義縣阿里山鄉為例:受限於山區幅員遼闊與醫療稀缺,部落長者採集大腸癌糞便潛血檢體後,往往面臨無處繳交或需長途跋涉下山送檢之困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卻未結合部落文化健康站建立「在地檢體回收物流機制」,以致使原鄉篩檢率持續低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針對山地原鄉建立大腸癌篩檢檢體在地回收與後送機制」書面報告。【42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四十)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預算編列5,872萬元。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年度針對「建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一案,編列高達新台幣5,872萬元之鉅款。然審視其預算說明書及計畫,僅以「建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辦理資訊系統資料的收集與管理,朝向自動化與即時化發展」寥寥數語作為編列依據。完善之國家級數位基礎建設,理應具備明確之短中長期執行目標、詳細之軟硬體設備採購清單與規格需求、系統開發與後續維運成本估算,以及資安防護評估機制。惟該署針對前揭具體規劃、預計導入之雲端架構及委外招標規範等,皆無進一步說明,實難令人信服。又公共計畫之推動首重實質績效。對於本計畫建置完成後能產生何種「執行成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皆未能提出量化之關鍵績效指標與質化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在各項關鍵資訊付之闕如之情形下,逕自編列鉅額經費,無異於開立空白支票,洵有未當。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四十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預算編列5,872萬元。經查,114年度並未編列本項預算,然115年度卻新增編列5,560萬8千元。惟該預算之預期成果僅概括載明「辦理資訊系統資料收集與管理,朝向自動化與即時化發展,以提升整體作業效率,並減少人工處理之負擔」;預算說明亦僅簡略表示係「辦理資料標準規劃研訂」,內容過於籠統,尚難看出其急迫性、必要性及具體執行範圍。再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各項業務計畫中,本已編列資訊服務費、系統維護費、資料管理及相關委辦經費。倘本案僅係辦理資料標準規劃、資料蒐集管理及系統自動化,則應先說明與既有各計畫資訊服務費之差異,避免重複編列、重複委外,甚至形成各系統各自建置、資料無法互通之情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本項預算新增原因、辦理內容、委外項目、與既有資訊服務費之差異、預期效益、資料標準化成果、跨系統整合方式及後續維運成本提出書面說明,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6】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四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於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1.辦理資料標準規劃研訂,計列5,560萬8千元(含資本門3,263萬5千元)(委辦費2,297萬3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263萬5千元)。2.辦理推動全齡身體活動與健康飲食發展服務平台,計列311萬2千元(資本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資通安全經費25萬元)。編列預算5,872萬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5,872萬元推動「全齡身體活動與健康飲食發展服務平台」及訂定資料標準,主要係為因應《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上路後,解決國人營養不均及運動量不足問題。建置與推廣該平台時,通常面臨以下問題:跨系統資料整合與標準不一數據孤島與格式衝突:各級醫療院所、地方衛生局、學校及民間企業的健康數據格式不一,難以自動介接。標準研訂困難:在全齡身體活動(如運動處方)與健康飲食(如營養成分登錄)領域中,缺乏統一的國家級資料標準與交換協定,導致跨域資料共享困難。高齡與弱勢數位落差:全齡化服務需顧及長者與偏鄉弱勢族群,平台介面設計若過於複雜或無法支援多元載具,將擴大健康不平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立身體活動與健康飲食資料交換標準,以利跨系統資料串接。【427】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四十三)研究結果顯示,「長時間近距離用眼」是造成學童視力快速惡化之高風險因子,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委託執行「兒童青少年視力監測調查」之結果,近視(≧50度)盛行率,幼兒園大班為9.0,國小六年級則已攀升達70.6,國中三年級更達89.3;高度近視(≧500度)盛行率,幼兒園0.5,國小六年級10.3,國中三年級則為28.0。根據歷年近視之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我國6至18歲兒少近視率曾一度達85%,其中青少年近視超過600度之高度近視占近20%,遠高於世界平均,以上統計數據顯見學童視力預防保健至關重要。為達成「降低學童視力不良率並強化視力保健」之具體目標,爰提案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召開研商會議,並邀集教育部國教署、地方政府衛生局及教育局等單位,以及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必要時得加邀學生代表,另考量學童視力保健涉及醫療專業,研商會議應邀請眼科專科醫師、驗光師等相關領域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出席;並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改善學童近視現況暨強化學童視力保健具體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8】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四)依據教育部發布最新(112學年度)之學生健康檢查資料,全國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為23.8%,國中學童盛行率則為28.6%,顯示全台平均每4位學童,就有1個人過重或肥胖之問題,此外,以國中學生為例,性別差異顯著,國中女生過重及肥胖率23.7%,國中男生則高達33.1%。過重及肥胖是慢病的風險因子,包含代謝功能障礙相關之脂肪性肝病已成為兒少最常見之肝病,盛行率近年顯著攀升,此外,包含糖尿病等其他慢病亦存在年輕化趨勢。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在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架構下,雖已提出「FIT動起來」倡議,運用「Fitness運動、Intake飲食、Team合作」三大要素,惟因應兒少肥胖問題應有更系統性且全面之調查及防治措施。為達成「降低兒童及青少年過重及肥胖盛行率」之具體目標,爰提案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精進兒童及青少年肥胖防治計畫,並召開研商會議,邀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地方政府衛生局及教育局等單位,以及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必要時得加邀學生代表,另考量學童肥胖問題涉及醫療專業,研商會議應邀請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出席;並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改善兒童及青少年過重及肥胖現況暨降低慢病風險之防治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9】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成人及中老年保健」與肥胖防治,然國人過重比率仍持續攀升。為改善山地原鄉族人肥胖與代謝疾病問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主動研擬「山地原鄉健康體位管理與在地傳統飲食推廣專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5年度衛生福利部於「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編列26億餘元推動肥胖與慢性病防治。然我國18歲以上過重及肥胖率已逾五成(65歲以上更近六成),且國人蔬果攝取量嚴重不足,防制成效亟待改善。2.山地原鄉(如南投縣仁愛鄉)因飲食型態改變,肥胖與心血管等代謝疾病盛行率偏高。然中央現行之健康飲食衛教多以都會視角出發,未結合部落傳統農作物(如小米、紅藜),缺乏文化敏感度。3.為落實原住民族健康平權,建請衛生福利部主動結合原鄉「文化健康站」與在地青農,從源頭降低原鄉慢性病風險。【430】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126億1,783萬2千元,減列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之「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30萬元。【468】以上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6億1,753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4項:
(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編列126億1,783萬2千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多年未大幅修正,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障礙者,去年行政院版本由委員會審竣,其中各界所關注的通用設計等措施,經朝野討論後均納入修法。但各界意見分歧的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個人助理,仍無具體共識,因此交付黨團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實延宕許久,至今取得些許進展,特別是本次修法將國家人權委員會明訂為身障歧視申訴最終機關,各界將之視為身障權利重大進展。但法案溝通及進度似無進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盡速整合相關意見,以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審議。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二)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監察院最新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我國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制度存有體制性重大缺失,監察院更於2026年4月正式通過糾正衛生福利部案。調查指出,政府大量法定社福業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建立明確指引,導致地方政府長年混淆「補助」與「委辦」觀念,未足額編列加班費、資遣費等法定營運成本,將行政責任轉嫁民間,成為社工過勞血汗之幫兇。此外,現行機制充斥多項流弊,包含《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之事前協商機制流於政令宣導形式;主計單位因年底關帳行政本位,強行提前驗收並遲延撥款;實務上扭曲「總包價法」精神,變相要求檢據核銷並繳回節餘款;更缺乏專屬社福非營利之會計查核準則,動輒採行不成比例之苛刻扣款。為保障第一線社福勞動權益並落實公私協力原則,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52億5,909萬6千元,凍結3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部會與民間團體進行全面檢討,並於3個月內就「覈實編列法定成本、建立實質事前協商機制、研擬總包價法範例、以及制定社福非營利會計準則」之改革進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得動支。【43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三)為了保障入監的幼兒權益,監委根據陳情案進行調查,發現監所沒有依法保障隨母入監兒童的權益,並非個案,而是制度性問題,幼兒可能遭遇照顧、營養上有重大缺失的情況,認為法務部矯正署和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在幼兒最佳利益判斷以及場域管理責任上有所缺漏,糾正兩單位,要求行政院督促全面檢討。事實上,隨母入監有許多考量,包括子女未滿3歲,由女性受刑人提出申請,如果沒有親友可以照顧、沒有機構可以安置,基於幼兒最佳利益判斷上,只能隨母入監。法務部統計,每年隨母入監的人數維持在百人上下,像是2023年有115人,2024年則為93人,今(2025)年上半年已經有55人。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理應及早與矯正署協調,參考國外的監所執行情況,和民間資源加強合作,找尋對這群幼兒最好的措施。不應在監察院糾正後再被動檢討!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4億5,826萬7千元,凍結50萬元,待提出如何精進隨母入監幼兒權益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43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億9,208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億9,208萬6千元。(1)家庭照顧者議題是社會新興議題,近來照顧悲劇事件尤其棘手,在少子女化、缺工的情形下,家庭照顧者如何成為家庭照顧體系下的勞動力十分重要,且家庭照顧者自殺或照顧殺人事件頻傳,政府必須掌握家庭照顧者的職場與身心狀況。但是,我們對於家庭照顧者的統計資料卻十分匱乏,且沒有獨立的家庭照顧者生活狀況調查。(2)經查,老人福利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定期對於老人生活狀況進行資料的搜集。同理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及長服法第3條明確定義家庭照顧者為長照有關資源,應該被定期辦理調查。(3)爰此,督促政府進行家庭照顧者相關調查,並將「家庭照顧者」納入老人福利法第10條明文調查對象之一,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家庭照顧者獨立調查報告可行性評估、家庭照顧者納入老人福利法第10條明文調查對象之一可行性評估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億9,208萬6千元。(1)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轉變,2025年老年人口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進入超高齡社會。面對高齡人口快速增加,高齡者權益保障、促進自主生活、減少年齡歧視及提升健康識能,已成為國家治理核心課題;同時,聯合國1991年提出之老人綱領亦揭示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與尊嚴等五大原則,顯示國際趨勢已由傳統福利供給轉向權益保障與自主發展。(2)惟現行老人福利法宗旨仍偏重於福利給付與補助,與國際強調高齡者自主、參與及尊嚴保障之發展方向存在落差。且在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整體架構仍偏向殘補式思維,欠缺以高齡者為權利主體之制度設計。衛生福利部曾公開承諾研議將「老人福利法」更名為「高齡者權益保障法」,並強化權益保障內涵,惟目前仍於研議階段,尚無具體進度,難以回應超高齡社會即將到來之迫切需求。(3)爰此,為加速我國法制由福利導向轉為權益保障導向,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高齡者權益保障法」推動進度與完整規劃報告,包含權益保障範圍、制度架構調整及與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銜接機制,以落實高齡者獨立、自主與尊嚴之核心價值。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1億5,257萬9千元。鑒於身心障礙者之個人助理支持服務多有缺口且量能不足,導致身心障礙者權益嚴重受損,甚至出現地方政府剝奪服務內容之情形。主管機關應提出完善計畫,提升個人助理支持服務可近性與量能,(包含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個人助理培訓、定期與各縣市地方政府檢討各項資源情形,補足人力缺口之階段年度計畫),並於3年內落實,補足缺口與服務內容。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含重度失能障礙者整合運用居家服務與個人助理試辦計畫,於115年第3季辦理),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1億5,257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1億5,257萬9千元。(1)經查,全國身障停車識別證發放數與專用車位數比例嚴重失衡,達14:1。雖然「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冒用或違規使用應予註銷,但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全國(不含新北、高雄)每年平均僅註銷約13張。此數字與基層身心障礙者反映之濫用現況落差極大,顯示社政系統與警政、交通端之違規資訊對接完全失能,導致法規形同虛設。(2)證件回收機制空洞,全國每年約有6至7萬張身障識別證逾期註銷,然因缺乏強制回收機制及防偽查驗科技(如電子晶片或雲端即時驗證),導致過期證件仍可能被持續違法使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為全國身障福利主管機關,對於識別證之分類管理、防偽設計及退場機制缺乏積極作為,已成為制度漏洞。(3)爰此,為落實交通平權並杜絕預算資源濫用,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精進管理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研議識別證加裝電子晶片或數位化驗證機制、建立與警政及交通部之「違規連動註銷系統」、制定過期證件強制回收SOP,以及針對委外停車場管理責任提出具體行政指引。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1億5,257萬9千元。(1)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者勞參率僅21.9%,失業率達7.1%,相較整體勞動市場,身心障礙者進入勞動市場仍面臨結構性障礙,難以穩定進入就業市場,導致其就業近用權未能充分落實。(2)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及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應依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並透過差額補助費及罰鍰制度作為配套機制。惟依統計,截至114年11月仍有1,280家私立義務單位連續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占比達39.1%,顯示私部門政策落實及輔導介入仍有不足,亦存在以繳納代金替代實質僱用之情形。(3)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盤點現行身心障礙者就業前準備、生活支持、長照服務及職業重建資源之配置情形,檢視各體系間轉銜流程與平均所需時間,研議強化跨體系整合機制,並提出「身心障礙者就業支持服務整合及銜接強化」評估報告,以作為後續預算配置及制度精進之依據。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1億5,257萬9千元。用以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福利服務推動及相關制度研修等業務。惟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目前已進行研修,相關修法方向攸關身心障礙者能否取得證明、進入服務體系並獲得必要支持。近年障礙團體多次反映,部分障礙者雖有長期、短暫或間歇性損傷,並實際影響其生活、就學、就業或社會參與,卻因難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導致申請支持服務、輔具、就業協助或合理調整時,常被排除於服務體系之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本次修法過程中,審慎評估是否將長期、短暫或間歇損傷,且經評估確實影響活動參與者,納入相關制度設計。此外,數位無障礙、公共設施無障礙及合理調整制度,實務上仍有明顯落差。許多政府機關、公共場域、網站平台及非政府機構,對於無障礙環境改善與合理調整缺乏足夠誘因與明確責任,使合理調整容易停留於原則宣示,難以真正落實於日常生活與公共服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藉由本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研修,整體檢討障礙定義、證明取得、合理調整、數位無障礙及公共設施無障礙等制度,並提出具體配套及推動期程。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協助及無障礙環境推動等議題(包含重度失能障礙者整合運用居家服務與個人助理試辦計畫,於115年第3季辦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61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619萬2千元。(1)衛生福利部為我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中央主責機關,應確保兒少有權就影響其本人之所有事物自由發表意見,且有義務主動設計友善機制與支持系統,確保不同年齡、背景及具特殊需求之兒少,皆能實質參與決策過程並獲得有效回應。(2)經查,衛生福利部現行之兒少參與機制過度依賴「單一會議形式」,且往往僅追求兒少代表名額組成之多元比例,卻未針對不同年齡、多元障別及特殊需求兒少設計相應參與管道。此外,兒少意見也常遭忽視或僅以消極回覆,缺乏標準化列管追蹤制度,顯然未能達成CRC規範之實質參與目標。(3)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落實兒少參與權並完善支持體系,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如何更新「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並建立檢核機制督導各部會落實;針對偏鄉及身心障礙等特殊境遇兒少設計「非單一會議形式」之多元適齡之參與管道;建立「意見列管回覆」之標準化追蹤制度,確保決策者向兒少回饋採納情形,避免形式化參與。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5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944萬2千元,用以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兒少保護、安置輔導及相關行政業務。惟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近年為維護家外安置兒少權益,已放寬寄養家庭資格年齡限制,以擴充寄養家庭量能。然依預算中心指出,111年至113年兒少安置寄養家庭比率目標分別為34.6%、35.6%及36.6%,實際比率卻分別為34.48%、34.58%及35.2%,均未達標。另截至114年6月底,兒少家外安置人數為4,664人,安置寄養家庭人數為1,643人,比率為35.23%,雖高於111年度目標值,仍低於112及113年度目標。此外,寄養家庭戶數亦有下降趨勢,111年至113年分別為1,348戶、1,342戶及1,308戶,至114年6月底更降至1,301戶。顯示寄養家庭招募、留任及支持措施仍有不足,若寄養家庭量能持續下降,恐影響家外安置兒少獲得穩定家庭式照顧之權益。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61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寄養家庭比率未達標原因、寄養家庭戶數下降情形、招募及留任措施、地方政府執行差異及後續改善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53】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九)衛生福利部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公布「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結果報告」。惟相關分析指出,111年至112年間中、高度可預防嬰兒死亡案件中,因錯誤睡眠安排所致猝死案件達84起,占比約47%,包括趴睡、側睡、睡眠環境不安全、棉被遮蔽口鼻等情形,顯示嬰兒睡眠安全並非零星個案,而是可辨識、可介入之風險。惟目前主管機關作法多停留於衛教宣導與商品標示,對於市面上以「趴睡」、「安撫」、「好睡」、「睡得安穩」等情境販售之嬰兒用品,仍缺乏明確管理機制。部分商品客觀上足以供一歲以下嬰兒在其中、其上或其內睡眠,或以睡眠、哄睡情境行銷,恐使照顧者誤認可安全使用,增加窒息及猝死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出「嬰兒睡眠安全用品管理檢討報告」,並應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跨部會研議訂定嬰兒睡眠用品安全規範,明定一歲以下兒童之睡眠用品,應符合兒童睡眠安全標準;同時盤點市售及網路平台高風險商品,研議適用範圍、產品安全要求、標示及警語內容,並就網路販售商品涉及誤導睡眠安全之圖片、文字或使用情境,建立查核與通報處理機制,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版本。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61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十)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453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453萬8千元。(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保母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七日內,應向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報送新收托兒童資料;主管機關亦應於保母新收托後30日內完成首次訪視,並依服務型態維持每年2至4次例行訪視。監察院於114年5月29日公布之剴剴案調查報告指出,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依委託程序被安置之兒少有其特殊性,政府應有更明確且嚴格之監督機制,並建議檢討現行法令以強化委託出養及寄養安置之監管。(2)現行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缺乏定型化契約規範,部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居家托育人員簽訂之合約,甚至出現禁止將收托兒童資訊提供給居家托育中心或主管機關之條款,形同排除公部門監督。顯見現行居家托育契約內容不一,權益保障不足,亟需由主管機關制定統一定型化契約,作為托育雙方之依循。避免此類契約違背管理辦法精神,更削弱政府依法執行安全訪視與風險稽核之功能,造成兒少保護漏洞。(3)爰此,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居家托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參採現行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列入禁止條款,包含不得排除或限制主管機關及居托中心訪視與提報新收托兒童之約定;不得隱匿或不提供收托兒童基本資料;不得約定保母於違規或疏失情形免責等。惟有透過制度化契約規範,方能確保主管機關依法監督與兒童最佳利益之落實。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55】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 瑩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821萬7千元。(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條、第23條及第75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兒少安全成長環境,並督導托育、兒少福利及親子服務相關機構維護兒童安全;另《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亦明定企業經營者及主管機關應確保商品符合安全性。然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嬰幼兒用品、玩具及兒童商品召回資訊,尚未建立與衛生福利部托育及兒少福利體系之有效橫向通報與管理機制,導致部分已遭國際或國內公告召回之高風險商品,仍可能持續於托嬰中心、居家托育、親子館及兒少福利機構中使用,危及兒少安全。(2)近年國際間包括美國CPSC及歐盟Safety Gate陸續公告多項嬰幼兒用品、玩具及睡眠安全產品存在窒息、夾傷、跌落及化學物質超標等風險,部分商品亦已遭國內標準檢驗局公告召回。然而,衛生福利部現行對托育及兒少福利相關單位,缺乏主動掌握商品召回資訊、追蹤下架及使用管理之制度,亦未建立定期宣導及風險提醒機制。尤其第一線托育人員及機構對商品安全資訊掌握有限,若未能即時停止使用問題商品,恐增加兒少事故風險,顯示衛生福利部在兒少場域安全管理及跨部會資訊整合上仍有明顯不足。(3)為強化兒少場域商品安全管理與跨部會風險防護機制,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包含:建立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召回資訊主動通報及追蹤機制;定期向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親子館及兒少福利機構發布高風險商品警示與停止使用通知;建立問題商品下架與改善追蹤機制;並針對嬰幼兒睡眠安全產品、玩具及兒童用品加強教育宣導與風險辨識訓練,以避免危險商品持續於兒少場域使用。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453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5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52億5,909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預算編列2億0,822萬3千元。(1)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著手研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下稱居托中心)內、外聘督導之職責內涵草案,惟外聘督導與居托中心內聘督導之權責與分工仍不明確,恐致職能錯置、責任歸屬模糊。為確保制度設計符合專業倫理並具執行可行性,中央應明確規範外聘督導之角色定位及合作原則,並建立書面契約機制,使外聘督導與居托中心間之責任、權限、回饋與保密原則皆有依據可循。(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雖已邀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與居托中心代表召開專案會議,初步釐清內聘督導具有管理與監督職能,而外聘督導屬專家顧問性質,惟對建立「三方契約機制(督導者、機構、被督導人員)」仍持保留態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目前僅規劃修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尚未明確承諾制定契約範本。實務上,由於地方政府多採委託民間團體執行公設民營方案,若無明確契約指引,恐導致督導功能與行政責任混淆,削弱制度落實與專業支持功能。(3)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明確界定外聘督導權責,要求應參考國內外社會工作督導契約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實務運作之外聘督導服務契約範本,內容應具體載明:外聘督導之角色與職責範疇、專業支持(外聘)與行政管理(內聘)之分工原則、雙方權利與責任、督導頻率及回饋機制,以利書面落實明確規範,確保管理與專業支持之界線。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52億5,90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59】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 瑩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預算編列2億0,822萬3千元。(1)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曾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13年底前研擬並修正「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與「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將「兒虐評估專業知能」列為明確課程內容,並規範時數、師資及課程架構,以強化托育人員辨識兒虐風險之能力。(2)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雖於113年9月召開研修會議,曾討論增列「認識兒童虐待及具備傷勢辨識知能」課程,惟最終公告並訂於114年1月1日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及現行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內容,仍未將相關課程明確納入,未具體強化兒虐辨識專業。此外,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及臺東縣等五縣市政府均針對提出托育人員課程提出具體修正建議,涵蓋課程內容重疊、單元界線模糊及實作課程時數不足等問題,相關建議涉及課程時數調整、教學方式改善與新增實習課程,但中央研修仍未最終定稿,也未持續整合地方意見,致114年度托育課程持續沿用舊版內容,嚴重影響專業與幼兒安全。(3)為督促行政機關確實依立法院決議執行,並衡酌實務現場所需專業知能應可再與精進,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正式完成「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及「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修正,並明確增列「兒虐評估專業知能」或「認識兒童虐待及具備傷勢辨識知能」等課程內容。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52億5,90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36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36萬元。衛生福利部推動少子女化對策及公共托育普及化,並持續編列相關預算,然過往官員多以補助擴大與據點增加作為政策成果說明,惟整體生育率仍持續低迷,顯示政策未能有效提升生育誘因。實務上,公托資源分布不均、供給量不足問題仍然存在,部分地區家長仍需依賴私托或自行照顧,反映政府投入資源未能轉化為可近性與實際使用率之提升,政策成效與民眾需求之間仍存在落差。再者,對於在野黨提出之「台灣未來帳戶」等長期資產型育兒支持制度,主管機關未見積極評估或提出替代方案,政策仍停留於短期津貼與零散補助,缺乏制度化與長期規劃。在未擴大公共托育供給並建立穩定支持機制前,單純增加預算投入,難以改善家庭育兒負擔與生育意願,顯示政府在面對少子化問題上,仍未提出具體且具前瞻性的制度解方。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36萬元,用以辦理0至2歲嬰幼兒照顧、公共及準公共托育服務管理、托育相關行政及督導等業務。惟查公共托育資源布建於各縣市間落差仍大。截至114年6月底,整體公共托育服務據點共513處,其中直轄市合計401處,非直轄市合計僅112處;直轄市平均每處服務據點之潛在服務人口為699人,非直轄市則為1,081人,顯示城鄉間公共托育資源配置仍不均衡。即使在直轄市內,布建情形亦有明顯差距,例如新北市有 125 處公共托育服務據點,臺南市僅17處,反映各地方政府推動進度及資源配置仍有落差。公共托育服務攸關少子化對策、育兒家庭支持及女性就業參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不應僅以補助方式推動,而應掌握各縣市實際托育需求、未滿3歲人口分布、服務據點可近性及供需缺口,並督促地方政府提出改善時程。若公共托育資源布建長期失衡,將使不同縣市家庭承擔不公平的育兒壓力,也削弱少子化政策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4】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2億6,721萬1千元。1.鑑於近期重大兒少保護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顯示現行脆弱家庭兒少支持服務、兒少保護、安置及收出養服務之間,於跨體系協作與轉銜銜接上,仍存在責任歸屬不清、資訊傳遞斷裂及風險評估標準不一致等問題。尤其在兒少保護個案進入安置或收出養流程時,政府與委託民間機構之間缺乏明確之共案機制與風險管理標準,致使高風險個案可能落入制度縫隙,影響兒少安全及權益保障,顯見相關制度尚待強化與整合。2.另查社會安全網所強調之「一主責、多協力」原則,於實務運作上仍未建立具體且可操作之分工與決策機制,致主責單位權限邊界不明,協力單位參與程度不一,跨體系(含醫療、教育、警政、司法及民間機構)之共同評估、決策與責任承擔機制尚未制度化,影響高風險兒少案件之整體處遇品質。再者,第一線社工人員於兒少保護、安置及收出養等不同業務間,其工作範圍、權限邊界與責任內涵尚未明確制度化,於司法實務上亦缺乏一致參考標準,易生責任認定爭議,影響專業判斷之穩定性。3.綜上,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儘速檢討並完善兒少保護相關制度,爰凍結相關預算,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事項提出具體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1)建立兒少保護、安置及收出養服務間之標準化轉銜機制及風險管理流程,確保資訊完整交接與風險持續監測;(2)明確化「一主責、多協力」組織之權責分工及跨體系共同評估與決策機制;(3)釐清不同類型社工之工作範圍、權限邊界及責任分工,建立可供實務與司法參考之標準;(4)研議建置兒少保護相關專業人員之風險支持制度,包括專業責任保險、法律諮詢及訴訟協助機制,以強化高風險公共服務之制度承擔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5】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預算52億5,909萬6千元。面對超高齡社會,重度失能長者對住宿型長照機構需求孔急,全國推估缺口近萬床。衛生福利部雖宣示推動長照3.0並編列百億元擴大獎助布建公共化機構,然依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連年糾正,該計畫受限於地方土地取得困難、營造缺工流標及完工後照服人力短缺等結構性阻礙,預算執行率長期不及五成。此資源配置失衡於非都會區尤為嚴峻,以台南市為例,溪北地區早已深陷超高齡社會,然現有住宿型機構量能卻高度集中於溪南都會圈。溪北偏鄉因廠商投標意願低落與照服員招募困難,導致公設機構建置幾近停擺。在地重度失能長輩面臨一床難求的絕境,往往被迫遣送至數十公里外之異鄉機構安置,不僅家屬探視疲於奔命,更徹底粉碎長者「在地老化」之尊嚴。百億預算年年編列,卻未能精準挹注偏鄉缺口淪為紙上富貴,主管機關亟需針對跨領域工程障礙排除與偏鄉長照人力留任誘因提出實質解方。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溪北地區長照人力留任障礙改善計畫」書面報告。【432】
提案人:林月琴 賴惠員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預算52億5,909萬6千元。有鑑於臺灣兒虐通報數據連年上升,致命性最高的案件往往集中在無法主動求救的嬰幼兒身上,顯見現行社會安全網多半仰賴事後通報,缺乏前端主動防禦的主動預警機制。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經驗,要補足學齡前社安網的漏洞,核心在於落實「資訊主動勾稽」與「跨局處實質減壓」。民間團體提案建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建置「e兒童幸福支援系統」,針對「未按時接種疫苗」、「健康保險費滯納」、「拒絕育兒訪視員居家訪視」等各項具體指標的危機徵兆幼童,系統性地列入危險程度警示,並透過數位整合,即時連動社政與警政機關進一步介入關懷與調查,以達動態監控與主動守護之精準網絡。為促使主管機關加速跨部會衛政與警政資訊系統的通連,翻轉被動體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3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六) 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預算52億5,909萬6千元。有鑑於現行「育兒指導員」到宅服務立意良善,但實務上因僅能「被動接受申請」,導致推廣成效與使用覆蓋率極低,使學齡前兒虐防制與監測出現制度破口,恐形成難以察覺的家庭內兒虐黑數。民間團體提出參考日本、芬蘭、英國、荷蘭等國之普惠家庭訪視制度與分層支援模型,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將現行「育兒指導員」擴大為普惠家庭訪視計畫,規劃採取全面性、主動到府的訪視服務。計畫應視家庭需要提供適當次數之服務,尤其針對脆弱家庭增加訪視次數,確實把關幼童受照顧情形與人身安全。為推動兒少保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3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七)為「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智慧共生社區」6,640萬元,旨在導入科技建立高齡者在地共生環境。然而:1.智慧資源集中都會,原鄉地區掛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截至114年上半年全國「智慧共生社區」僅11處,分布極度零星且桃園市等地區甚至無半處。2.漠視原鄉數位落差:為了原鄉醫療與資訊平權,六都中之山地原鄉(如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等)高齡化嚴峻。然部落長期缺乏基礎數位網路建設與專業長照人力,中央推動「智慧共生社區」亦未針對六都中之原鄉提供「弭平數位落差與專屬輔導」,以致其淪為科技長照孤島。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提出共生社區書面報告。【439】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十八)為因應身心障礙人口增加及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主要策略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擴增機構服務及改善服務人員勞動條件等,但截至114年6月底,全國身心障礙照顧服務之受益人數僅約24萬6000人,服務涵蓋率不及兩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盤點並妥善安排布建資源,提高服務涵蓋率,以達成政府照顧身心障礙族群之政策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44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十九)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長期面臨地理阻隔與資源匱乏之雙重弱勢。實務上,原鄉輔具取得與維修困難、復健交通成本極高;且現行社區式照顧據點多缺乏「文化安全」視角,致使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難以在地居住,家庭照顧者亦承受極端壓力。立法院114年度決議已要求檢討偏鄉身障服務涵蓋率偏低問題。惟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迄今仍缺乏針對「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進行全國量化資料勾稽與在地生活樣態之質性調查。在缺乏精準數據與原民視角下,相關輔具與照顧資源配置恐流於都會漢人觀點,難以契合部落實際需求。為落實CRPD與原民健康平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需求調查、輔具、交通及社區居住支持書面報告」。【44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預算11億5,257萬9千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多年未進行全面檢討修正,現行制度對於交織性身分之障礙者處境,尤其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權益保障,仍明顯不足。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身心障礙者政策及代表參與機制,應兼顧不同障礙類別、性別、年齡、族群及文化背景之多元處境。惟目前我國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統計及政策盤點仍相當缺乏,甚至難以取得完整基礎資料,致使其實際需求長期處於制度不可見狀態。據相關調查,臺灣約有120萬名身心障礙者,其中約84%與家人同住;而原住民族人口約61萬人,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約僅2萬餘人,人口規模相對較少,且分散於不同部落及都市之間,導致其居住、交通及社會支持需求,更難被現行制度辨識與回應。尤其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進入都市生活後,常面臨無法兼顧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雙重身分需求之問題,例如社會住宅申請、交通、支持資源配置,多僅以單一身分類別處理,缺乏交織性處境之考量,致使其難以獲得適切支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計畫之「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編列8億4,335萬1千元(另於「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社會及家庭署」科目編列21億2,045萬5千元,合計29億6,380萬6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因應身障人口增加及服務資源量能不足等情況,自113年度起推動「身心障礙資源布建計畫」,惟截至114年6月底,除日間照顧型機構外,其餘類型機構之安置率均較113年6月底為低,且該署推動之各類身心障礙照顧服務涵蓋率約二成,仍屬偏低,允宜適時盤點並妥善安排布建資源,俾落實計畫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二十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708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於114年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草案,首次將「合理調整」之概念納入法規,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之重要進展。然實務面臨重大困境。若雇主或民間業者拒絕提供「合理調整」,身心障礙者於爭取合理調整時,若僅能仰賴司法救濟一途,其冗長繁複且曠日廢時之訴訟程序,無疑對原已面臨多重社會、經濟與環境障礙之弱勢族群構成二度傷害,將陷身心障礙者於孤立無援之險境,更恐迫使多數人因不堪負荷而被迫放棄爭取法定權益。若放任此等救濟困境持續,不僅嚴重剝奪其基本人權,更令本法保障弱勢之精神形同虛設,後果實堪虞慮。政策之推動需有完善之配套與救濟措施,方能避免良法美意淪為具文。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時之快速救濟與爭議處理機制」提出全面性之檢討,避免將舉證與訴訟壓力完全轉嫁至身心障礙者身上;也為使社會大眾、雇主及民間業者有充分時間理解、準備並適應新法規範,減輕社會推動阻力,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報告,明確規劃完整且具體之宣導期程,並訂出新制正式上路之時間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合理調整推動之配套措施及宣導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708萬7千元。用以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資源布建及相關補助業務。惟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13年度起推動「身心障礙資源布建計畫」,截至114年6月底,整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率僅79.26%,略低於113年6月底之79.27%。進一步觀察各類機構安置情形,除日間照顧型機構安置率由71.70%提升至72.56% 外,夜間住宿型機構由76.70%降至72.33%,全日住宿型機構由82.01%降至81.76%,顯示多數類型機構安置率並未隨資源布建計畫推動而提升。身心障礙服務資源布建本應回應身心障礙人口增加、照顧需求多元及家庭照顧負擔加重等問題,惟目前整體安置率未見明顯改善,部分類型甚至下降,顯示服務據點設置、服務類型配置、地方需求盤點、照顧人力及可近性仍有檢討必要。為敦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各縣市安置率差異、服務類型供需落差、資源布建成效及後續改善作法提出具體說明,以提升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可近性服務,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9】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十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619萬2千元。我國少子化問題已延續十數年,實屬深層之結構性問題。多年來政府傾舉國之力,大量資源投入有如黃鶴樓之鶴—一去不復返,而施政成果竟如天上白雲—千載空悠悠,始終無法有效逆轉生育率探底之困境。鑑於過往單純之補貼政策未能切中痛點,政策制定必須回歸問題本質。為求對症下藥,主管機關理應針對少子化之「具體原因」進行更為精確且貼近民情之探討,而非僅流於表面之對策。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適婚年齡之民眾」辦理相關研究,其研究範圍應涵蓋:1.探討現代適婚者對婚姻、伴侶關係的期待與落差,特別針對不婚、人工流產的原因,態度及影響因素,做深入的研析。2.針對不同類別人口群,透過質性研究深入探討,以分析並描繪民眾生育意願低落的實際輪廓。3.從社會結構壓力、經濟問題、職場環境及價值觀演變的角度切入,探討近年生育率的變化,研析改善之道。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十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預算1,453萬8千元。1.鑑於近期多起居家托育人員反映,部分社區管委會以社區規約要求住戶須親自下樓接引訪客,導致保母於收托期間必須離開照顧現場,甚至可能使幼兒獨處,已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要求托育人員專心照顧幼兒之規範產生明顯衝突;另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進入社區執行訪視與督導時,亦屢遭社區阻撓、延遲放行或要求提前通知,嚴重削弱無預警訪視制度功能,使托育現場監督產生漏洞,影響兒少保護與托育安全。2.惟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社區管理規範與合法托育服務間之衝突,迄未提出明確執行原則與跨部會協調機制,導致地方政府執行標準不一,第一線人員長期陷於制度灰色地帶。爰凍結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相關預算,俟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針對「社區規約與居家托育制度衝突」提出跨部會指引、建立訪視與督導通行機制、研議禁止妨礙訪視之相關規範及過渡性配套措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檢討現行規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計畫下編列1,453萬8千元,包含辦理收出養相關業務。經查我國收養政策雖以國內優先為原則,惟近年特殊需求之兒少仍較難獲得國內收養之機會,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確實督促地方政府強化特殊需求兒少必要協助;另外,經法院裁定終止收養案件中,被收養人屬未滿12歲者占整體兒少比率有增加趨勢,相關機關就兒少之收出養評估作業及審理,允宜採取更審慎態度,俾維護兒少收養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提精進收出養制度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5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二十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案於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21萬7千元,用以辦理家庭支持、兒少收出養、相關行政及輔導服務等業務。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近年我國兒少收養仍以國外收養為主。111年至114年6月底,整體被收養兒少人數合計700人,其中國內收養337人、國外收養363人,國外收養占比達51.86%。若就特殊需求兒少觀察,同期間特殊需求兒少被收養合計588人,其中國內收養225人、占 38.3%,國外收養363人、占61.7%,顯示國內收養量能仍有提升空間。另依法院裁定終止收養案件統計,109年至113年被收養者屬兒少人數約介於17至27人之間,其中未滿12歲被收養者人數約介於6至11人,且占整體兒少被收養人比率由109年之29.17% 增至45.83%,亦顯示收養前評估、收養後支持及追蹤輔導機制仍需強化。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社家署應改善國內收養環境,強化收養家庭招募、特殊需求兒少媒合、收養前評估、收養後支持及終止收養案件追蹤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提精進收出養制度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58】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項下編列1億8,712萬元,辦理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暨托育管理業務。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另於一般性補助款「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社會及家庭署」科目編列2億5,000萬元,係辦理協助市縣建置網際網路儲存托嬰中心影像資料業務(含系統維運費、監視器設備汰換費等)。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近年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保存托嬰中心監視器影像,因事前規劃欠周延致發生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欠佳之情形。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托嬰中心監視器影像雲端儲存計畫」,因規劃欠周延,致113年度相關經費無法執行而辦理保留,114年度雖調整計畫方向,後續執行情形仍視各市縣政府申請情形而定,115年度預算案所編經費與113及114年度均相同,恐有悖零基預算之精神,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審慎檢討,並促請市縣政府積極配合辦理,俾落實兒少法第77條之1相關法令之立法意旨;另請說明在兒童托育服務法三讀通過以後,直轄市及各縣市業者落實情形。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二十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子計畫公務預算1,703萬5千元。旨在協助特殊需求兒少。然查:一、原鄉早療資源極度匱乏:山地原鄉(如高雄市桃源區)缺乏在地早期療育機構及特教專業人力。部落遲緩兒(慢飛天使)高度仰賴家長請假、長途跋涉下山進行療育。二、忽視原鄉早療交通困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少子女化經費逾八成僅用於捐助、發放津貼,然「生養健康照護類」預算執行率卻逐年下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也應考量對高雄市桃源區等偏遠部落,提供專屬之「早療行動專車」或「交通接駁機制」,致使原鄉遲緩兒極易錯失黃金療育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計畫中納入「解決山地原鄉發展遲緩兒童療育機制」並提出書面報告。【46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三十)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下稱原家中心)納入強化社會安全網後,面臨「文化敏感度與專業體制拉扯」、「服務指標僵化削弱部落互助」及「行政負擔過重」等挑戰。此外,第一線社工進入部落訪視常面臨極高之交通時間與車耗成本,現行偏鄉加給制度未符實際;且社安網人員若缺乏族語能力與文化安全培訓,恐難與案家建立信任,導致社安網於原鄉成效大打折扣。為落實原鄉社會安全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家中心與社福中心合作與分工、文化安全與部落訪視交通配套書面報告」,內容含:跨部會通報轉介與資訊介接機制、訪視交通成本核實補助方案、族語及文化安全訓練指標。【46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欠缺都會區原住民各項要求,因族人脫離原鄉傳統支持網絡後,常陷入經濟防護力薄弱、文化傳承斷裂及資訊落差等困境;故亟需透過專責機制介入,填補上述系統性缺口,俾利精準對接福利資源,落實社會安全網之實質防護功能。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7】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十二)為推動兒少安置及教養業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編列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編列1億7,576萬9千元;並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計畫下編列辦理及補(捐)助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相關業務所需經費5,566萬9千元;另於「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社會及家庭署」科目編列辦理社安網2.0有關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之市縣政府補助1億9,461萬9千元,合計4億2,605萬7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近年為維護家外安置兒少之權益,藉由放寬寄養家庭資格年齡限制規定,以擴充寄養家庭之量能,惟111至113年度兒少安置寄養家庭比率均未達標,同期間寄養家庭戶數亦連年下滑,允宜研謀善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三十三)按衛生福利部統計數據,自106年以來,我國兒童性剝削通報案件自當年度之1060件,成長為114年之3430件,增長近三倍。又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亦自106年之5萬0,430件,成長為114年之6萬5,204件。上述事件足以見得,我國相關案件正處於上升態勢,社會安全網並未能夠即時攔截,而使許多兒童與國民受到性剝削與家庭暴力之傷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既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之業務,應檢討其施政內容,了解為何近年來家庭暴力與兒童性剝削案件呈上升態勢,並提出解決方案,以保護我國兒童免於遭受性剝削之魔爪,以及我國國民免於受家庭暴力之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十四)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下編列1億9,118萬8千元,辦理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暨托育管理業務。另於「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社會及家庭署」科目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0至2歲嬰幼兒照顧」--「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編列135億6,877萬3千元,合計137億5,589萬3千元。有鑑於直轄市與其他市縣轄內之公共托育服務資源布建情形落差甚大,而近年隨著托育需求增加,托育服務人力數亦隨之提高,惟不同類別之托育服務資源供需情形差異明顯,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各市縣確實掌握在地托育服務供需情況並持續提升服務品質,俾滿足民眾實際需求及提升整體托育資源之運用效率。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三十五)兒少若遭受身心虐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未受適當之養育照顧,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由政府介入進行家外安置,其身心受到創傷之比例極高,照顧需求與一般兒少不同,所需之照顧資源亦有所不同。衛生福利部業已研擬「個案分級分級機制」,依照身心狀況差異,分為0、1、2、3級,請縣市政府依照不同分級,給予個案相對應安置費用之補助。惟各縣市財政狀況不同,至今僅有半數縣市採用。且部分縣市之分級分類標準僅依身心障礙身分而定,並未納入衛生福利部建議之社會人際與情緒因素。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提高縣市政府採用分級分類之措施,且分類標準應全面納入社會人際與情緒心理因素,並於3個月內送交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472】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三十六)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1條,兒少安置機構保育員與生輔員(以下簡稱生保員)之照顧人力比為1:6,但兒少照顧需求高,生保員需24小時待命,因此機構往往需要聘雇3、4倍以上之人力輪班,才能符合勞動法規。惟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僅補助1.47倍人力,且每人每月只補助1萬9千元。換言之,1.47倍以外之人力、1萬9千元以外之薪資,機構必須自籌,導致經營困境持續加劇。更而甚者,衛生福利部設下門檻條件,機構必須自籌1萬8千元,且進住率需高於50%,才能取得1萬9千元之補助。專家學者指出,前揭條件其實無法促使機構提高薪資待遇,亦無動力增加聘僱人力,反而更加容易導致人力比惡化。因此,陳委員培瑜亦於114年5月2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質詢,衛生福利部次長即承諾將減少不必要之補助條件、增加補助金額。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增加補助金額與人力、減少不必要補助條件,以提升安置兒少之照顧品質,並於2個月內送交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473】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三十七)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之營運補助機制,應考量近年整體物價、基本工資、食材、水電、瓦斯及原物料持續上漲情形,定期檢討據點業務費及相關補助基準,以維持據點服務品質及長者照顧量能。查現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費,第一級據點每月最高補助1萬5千元、第二級據點3萬元、第三級據點4萬元,相關經費尚須支應水電、網路、活動、志工、交通、器材、場地、共餐食材及團膳等多項支出。惟近年整體營運成本持續增加,第一線據點普遍反映,實際可運用於長者共餐服務之經費已明顯不足,部分據點甚至需大量仰賴志工、自籌及地方額外補助支撐營運。尤其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除辦理關懷訪視、健康促進及預防延緩失能外,亦肩負長者共餐及社區支持功能,若中央補助長期未能反映實際物價與營運成本,恐影響據點永續經營及長者服務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滾動檢討據點營運補助,並適度提高業務費與營運補助,以強化基層社區照顧量能,保障長者獲得穩定且具品質之在地照顧服務。【4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三十八)居家托育訪視員為兒童安全網的重要第一線人員,依法於發現兒童及少年有受虐、疏忽照顧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虞時,負有通報義務。惟實務上,部分訪視員反映,當其基於風險疑慮進行通報時,卻可能遭地方主管機關質疑為「卸責通報」,導致第一線人員陷入兩難:通報可能被質疑,不通報則恐於事件發生後承擔責任。此種制度落差,恐使訪視員因擔心被指責而選擇少報、晚報或不報,反而延誤兒童風險辨識與保護介入時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會同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研議建立全國一致之居家托育訪視通報判準及作業指引,明定訪視員於何種情形下應即時通報、何種情形應先行諮詢或加強訪視,並建立通報後之責任釐清、支持協助及回饋機制,避免第一線人員因通報而遭不當歸責。同時,應強化地方社會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及訪視員之共同訓練,使通報制度回歸兒童最佳利益與風險預防目的,而非讓第一線對通報產生顧慮。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75】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三十九)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責中央兒少代表培力與參與機制,然其實務運作屢遭指陳未能落實「兒少友善」,衍生諸多損害兒少參與權之缺失。具體困境包含:第一,行政時程僵化且以成人本位思考,於計畫初啟即要求兒少於極短時間內繳交提案,將兒少視為填補政策合規性之背書工具,忽視其實質培力需求;第二,新制雖引入多元身分(如特教、原住民)兒少,卻未落實個別化培力及事前關係建立,為達「共融」指標而貿然實施,反致兒少群體間產生落差與焦慮;第三,新制兒少代表制度人數下降,且培力機制量能不足,大幅提高兒少於不友善會議環境中之參與門檻,致使兒少參與效能感低落,未能落實兒少參與及表達意見、被聆聽權。為落實兒少參與權並建置真正友善之培力環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全面檢討現行中央兒少代表機制,盤點行政時程之合理性、多元身分兒少之配套培力與融合措施,積極擴大制度參與人數並提升培力機制之實質量能,確保從充權培力至實質參與之過程中,能有效弭平權勢落差,賦予兒少實質話語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中央兒少代表培力機制檢討、量能提升與實質參與權益精進方案」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兒少權益之良善發展與政策決策之透明化。【476】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四十)兒童遊戲場安全與無障礙規範之目的,應在保障兒童安全、促進共融參與,並支持多元遊戲經驗,而非因標準適用不明或解釋過於僵化,反而造成地方政府、學校或設計單位不敢推動特色遊戲場、自然遊戲場、冒險遊戲場及在地文化型遊戲空間。查CNS16262為「無障礙遊戲場設備-一般要求事項」,係供共融遊戲場設計參考使用,以促進遊戲場設施朝向多元化及共融發展;另兒童遊戲場相關標準本即包含國家標準、國際標準、EN標準及ASTM標準等,並應因應實務需求持續滾動修正。惟目前實務上,部分特色遊戲設計如地形起伏、自然材質、攀爬探索、非制式遊具或地景式遊戲空間,可能因檢驗認定不明、標準適用疑義或缺乏替代安全評估機制,而遭保守處理甚至取消,恐使兒童遊戲場趨於制式化,與兒童遊戲權、共融精神及特色公園政策方向不符。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請專家及民間團體(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領域)1個月內完成時程計畫,啟動檢討兒童共融遊戲場設計參考手冊,有關CNS16262適用範圍,對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程9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477】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四十一)兒童休憩權不應只被理解為設置兒童遊戲場,而應包括兒童享有休息、休閒、遊戲、文化藝術參與及自由探索空間之權利。依《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精神,國家應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從事遊戲與娛樂活動,並參與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惟目前我國對於兒童及少年「合理休憩」之內涵、實際休息時間、學習與休閒時間分配、課後活動負擔、使用公共休憩空間情形、不同年齡及城鄉兒少休憩需求差異等,仍缺乏完整研究與政策基礎資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完成兒童及少年合理休憩權保障研究時程規劃,1年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478】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四十二)兒童及少年參與政府諮詢會議,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兒少表意權(被聆聽權)與參與權的重要實踐。惟實務上,兒少受邀出席中央或地方政府兒少諮詢會、兒少權益推動小組、公共政策討論或相關會議時,仍可能因學校對公假認定不一、請假程序繁瑣、導師或行政單位不熟悉兒少參與機制,導致兒少遭遇請假困難、缺席紀錄、課業壓力或參與意願受影響等情形。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不應被視為個人私事或額外負擔,而應被認定為具公共性與教育意義之公民參與活動。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會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研議兒少出席政府相關諮詢會議之改善方案,包含公假認定原則、會議邀請文件格式、兒少權益保障及申訴協助管道,並函知各級學校及地方政府,以避免兒少因參與公共事務而遭受不利對待,確保兒少表意權(被聆聽權)與參與權得以實質落實。【479】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四十三)兒童及少年參與公共政策討論,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兒少表意權(被聆聽權)與參與權的重要實踐。惟目前中央各部會對於兒少參與公共討論之理解與作法仍不一致,部分機關可能因不熟悉兒少參與程序、擔心會議進行困難、意見回應壓力或行政成本增加,而較少主動邀請兒少參與政策研議。事實上,兒少參與並非增加部會負擔或找部會麻煩,而是讓政策設計更能回應兒少實際需求,也有助於提升政府決策品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建立「中央機關兒少參與公共政策討論支持機制」,提出可供中央部會參考之兒少參與指引、會議操作流程、意見蒐集與回應機制、兒少代表支持措施及跨部會協作模式。同時,亦應研議未來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增訂相關規範,使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不只停留在個案邀請,而能制度化、常態化推動。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80】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四十四)兒童及少年隱私權保障,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兒少人格尊嚴、最佳利益及表意權之重要基礎。惟近年校園、托育、社福、醫療、司法、社群平台及媒體報導等場域,均可能涉及兒少姓名、影像、聲音、生活紀錄、家庭背景、健康資訊、行蹤資料及個案服務紀錄之蒐集、使用、揭露與保存。實務上,部分機關、學校或服務單位於辦理活動、宣傳成果、個案服務或事件處理時,仍可能因欠缺兒少隱私保護意識,過度揭露兒少個人資料或影像,甚至使兒少身分遭辨識、標籤化或二度傷害。兒少並非只是家長或機關同意下即可被公開資訊之對象,政府應建立更明確之兒少隱私保護原則,包括兒少本人意願、家長同意界線、資料最小化、影像使用限制、去識別化、保存期限、刪除機制及申訴救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完成兒少數位足跡與影像保護指引時程計畫,並於1年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481】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黃秀芳 林淑芬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億9,08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業務」項下「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預算編列1,090萬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編列預算1,090萬元。鑒於中醫藥材多年仰賴國際市場,為推動產業在地化與科學化之核心基石,亦為農業部引導農民契作種植時之關鍵關鍵依據;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發揮國家級研究機構之核心專長,會同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與農業部,共同針對「國產中醫藥材之種植、品種改良等實證與臨床應用價值評估」進行跨部會產業發展規劃,透過產學研合作建立國產藥材之質量標準與科學數據,為我國中醫藥材在地生產提供實證支撐。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雲林地區中草藥種植政策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二)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33萬1千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第3目「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3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編列33.1萬元赴印尼及印度考察傳統醫藥產官學研機構,作為推動新南向醫藥合作之用。惟前一年度相關計畫已遭指出,實際合作僅集中於單一國家印度,且僅獲印方約60萬元資源挹注,整體成果與預算投入規模顯不相當。在未見具體合作成果、技術交流或產業鏈發展成效前,即持續編列出國考察經費,顯示計畫推動缺乏績效檢討與滾動調整機制。再者,中醫藥體系具有明確歷史脈絡與發展核心,相關研究與技術交流本應聚焦於具制度基礎與臨床應用成熟之地區。現行計畫轉赴印尼等國進行考察,未具體說明其在中醫藥發展、臨床應用或產業合作上的優勢,恐流於一般性參訪與交流,難以對國內中醫藥研究產生實質提升。在合作基礎薄弱、成果有限之情況下,持續投入出國考察經費,顯示政策方向與資源配置仍有檢討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5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強化國外旅費支用效益以建立具體產出指標,擴大合作多元性以強化產業與臨床應用連結,並於出國考察回國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8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編列預算2億9,083萬5千元。台灣中藥材超過八成仰賴大陸進口,過去曾發生大陸推行打房政策,致使有心人士將資金轉為炒作中藥的情況,現象雖逐步改善,不少藥材逐漸價格回穩,但幾些藥材如國人食用「羊肉爐、薑母鴨」必備的當歸,兩岸用量均大價格也就降不下來。藥用植物應該在地化。台灣中藥材太過仰賴大陸資源,不僅價格受對岸影響,亦有潛在缺藥危機,中藥所應全面盤點全球藥材來源,同時研究本土藥用植物作為藥材替代品項的可能性。另外,應強化台灣中藥材種植技術,積極尋求可用資源。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投入全球藥材資源盤點,強化本土藥用植物研究並建立可替代藥材資料庫。【48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編列預算1,090萬元。鑒於中藥調劑之複雜性(如基原鑑別、飲片炮製及劑型選擇等)直接影響臨床療效,並不適用西藥替代邏輯,建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針對「中西藥調劑制度差異對臨床療效與民眾用藥安全之影響」進行專案科學研究與實證評估,從學術角度提供我國維持中、西藥雙軌調劑制度之理論支撐。衛生福利部雖於114年釋示相關人才培育模式,然中藥涵蓋藥材、飲片、濃縮製劑,以及水煎、膏、散、丸、丹等傳統製劑,其原料來源、炮製方式與劑型選擇皆具高度專業性,與西藥「三同原則」之替代邏輯本質不同,其臨床風險與藥效變化極需國家級科學實證評估。若將中藥調劑責任移轉至缺乏系統性中藥炮製與臨床思維訓練之一般藥師體系,恐造成臨床診斷與實際用藥脫節,影響治療成效並增加民眾用藥風險。多數社區藥局現行之儲備與製備能力,亦缺乏對中醫處方之實證對應。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並維持中醫藥特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針對中藥傳統調劑與西藥調劑之科學差異進行深度評估,提出具體數據與實證報告,以作為我國未來落實教育端分流、獨立專技認證及中西藥雙軌制之政策決策依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規劃相關科學研究,建立政策所需之科學證據基礎,以支援未來制度改革決策。【48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五)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奈米中藥成分分析技術之開發」奈米中藥成分分析技術之開發編列480萬元,係辦理「藥物化粧品安全品質科技躍升計畫」,建立中藥外泌體的成分分析技術,分析外泌體表面的關鍵組成,開發出專一性單株抗體作為外泌體檢測與品質管控的核心工具,編列預算480萬元。分離與純化困難: 植物來源與中草藥外泌體的顆粒極小,且經常伴隨複雜的代謝物與多醣體。難以建立高純度、高回收率且可重複的分離技術。專一性單株抗體的開發瓶頸: 中藥外泌體表面抗原的辨識度低,且缺乏廣泛認可的專一性標記物,導致研發高親和力與高專一性的單株抗體作為檢測工具極具難度。成份與批次變異大:中藥材會受產地、氣候、採收季節及炮製方式影響,導致外泌體的有效活性成分、數量及結構存在顯著的批次差異,難以達成現代藥品嚴格的標準化要求。爰凍結該項預算10%,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研發中藥植物外泌體萃取與純化之標準流程,以加速中藥新藥研發。【48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以病毒關鍵活性蛋白進行防疫中藥研發」以病毒關鍵活性蛋白進行防疫中藥研發編列900萬元,係辦理「以智慧防疫碁盤建構韌性健康臺灣」,建置病毒關鍵活性蛋白分析平台,進行至少1種傳染病防治中藥開發。編列預算900萬元。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利用「病毒關鍵活性蛋白」篩選中藥時,主要面臨三大挑戰:藥理作用機轉極度複雜(多成分對多靶點的特性)、中藥成分在體內吸收與代謝的科學驗證困難,以及病毒不斷變異導致的棘蛋白結構改變,這使得研發需不斷修正以確保藥效。為提升我國中藥新藥研發國際競爭力,強化醫療體系在面臨疫情時對民眾的健康照護,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以實證醫學為核心深化研發量能。【48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七)查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15年度「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編列1,310萬1千元,雖改以新增計畫名義編列,然114年度同科目原列「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亦為1,310萬1千元,金額完全相同,顯有舊計畫期滿後原額續編之疑義。且本年度細目中,物品費仍高達497萬4千元、約用人員酬金221萬元、國外旅費33萬1千元,惟預算書對採購內容、數量、用途及具體績效揭露不足;另先前立法院審議時亦已指出,該計畫113年度僅與印度1國合作,獲印方政府捐贈合作經費60萬元,與預期成效差距甚大。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持續提升經費運用效益與政策成果,確保資源配置更具透明與效能。【48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八)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第3目「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辦理新南向傳統醫學交流與研究,協助新南向國家藥用植物研究,拓展資源利用,共需經費1,310萬1千元,其內容如下:1.辦理新南向國家醫藥研究合作,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與維護等,計列815萬7千元(通訊費1萬元、稅捐及規費5萬元、約用人員酬金221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0萬元、物品488萬4千元、一般事務費47萬3千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3萬元)。編列預算1,310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均在本年度新增「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預算合計約1億4,000萬元,同時第二期計畫已全數宣告編竣。新舊計畫之間是否有成效評估報告?新計畫與第二期計畫的目標、對象、績效指標有何差異?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深化我國新南向國家於傳統醫藥,藥用植物研究及產業鏈結等領域之交流合作,以提升我國中醫藥產業國際競爭力。【48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涂權吉
(九)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115年度於「研究及實驗」編列「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475萬元。旨在開發癌症中醫輔助治療與「檳榔替代物」。然而:1.忽視原鄉嚼檳文化: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花蓮縣為全國口腔癌發生率最高區域。山地原鄉(如花蓮縣秀林鄉)檳榔不僅是提神嗜好,更深植於部落社交與傳統祭儀。中醫藥研究所耗資研發「檳榔替代物」,恐怕缺乏具備「文化敏感度」的視角。2.缺乏在地試用與推廣配套:若未針對檳榔高咀嚼率之原鄉強化溝通,以結合地方文化健康站或族語衛教人員進行「在地試用與口感回饋」,研發替代物恐不被族人接受,將淪為無效研發,預算成效有限。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執行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能確保研究方向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脈絡與實際健康需求。【490】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十)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於第3目「研究及實驗」項下「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中醫藥振興計畫」期間111至115年,本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2億6,861萬3千元,本科目編列8,417萬1千元,6.委託醫療或相關學術機構辦理輔助治療肺炎之中藥新藥多中心臨床試驗等,計列2,167萬8千元。7.購置藥材、化學品、離心管等實驗材料費,計列2,833萬2千元。8.貴儀使用費、蒐集傳統中藥文化記憶資料、數化位中醫藥文獻等,計列320萬元。編列預算1,475萬元。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在推動「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時,主要面臨中藥複方成分複雜難以标准化、中西藥物交互作用機制難以釐清,以及難以對臨床複雜癌症提出單一具體解方三大問題。中藥複方成分繁多,部分草藥成分(如檳榔的荖花)具有代謝活化毒性的機制,在缺乏大規模評估前,難以訂定具體的臨床評估方法。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強化中藥複方標準化,作用機轉及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安全性與有效性證據。【491】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8項 一般性補助款-衛生福利部主管336億6,339萬6千元,照列。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91億0,162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70億6,522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億3,639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7億3,558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億9,222萬7千元,照列。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4,576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1,24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3,335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2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337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購置無形資產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275億1,118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275億1,11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51萬8千元,照列。
(六)購置無形資產:5,515萬6千元,照列。
(七)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11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5,304萬7千元。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15年度保險收支短絀達846億9,638萬1千元,除依法提存安全準備173億7,455萬3千元先行填補外,仍須收回安全準備673億2,182萬8千元填補;相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收回安全準備459億9,430萬3千元,增加213億2,752萬5千元,顯示健保財務已持續仰賴安全準備支應年度缺口。惟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仍編列醫療科技評估、醫療服務審查、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輔助審查平台維護及健保政策推動等專項業務經費,若未同步提出總額、點值、住院護理費、急重症照護及醫療人力成本合理反映之具體改革,恐難回應醫療現場長期承受之點值打折、核刪攤扣及人力流失問題。爰針對「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之「專業服務費」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未來3年健保收支推估、安全準備餘額變化、總額與點值改革、住院護理費及急重症支付調整時程,以及前開專項業務各委辦、審查及平台經費之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2.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項下「無形資產」編列5,515萬6千元,其中包括「運用AI技術輔助審查作業系統」3,000萬9千元、「輔助醫療審查應用與模型試驗平台」1,641萬4千元及「智慧型精準審查作業平台」873萬3千元,均屬健保醫療審查、模型試驗及智慧精準審查相關系統建置。惟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15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高達673億2,182萬8千元,須依法收回安全準備填補,預計115年底安全準備餘額僅餘794億2,414萬2千元,顯示健保財務壓力巨大。近年醫療院所反映健保點值打折、核刪與攤扣爭議、醫療人力成本未能合理反映,立法院亦曾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討為達點值目標而大量攤扣、惡意核刪等問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財務吃緊、醫療現場支付不足之際,仍優先編列AI輔助審查、模型試驗平台及智慧精準審查系統,恐使醫療現場感受並非健保合理支付與人力成本補足,而是審查更精密、核刪更自動化、行政壓力更沉重。健保數位化及AI工具並非不可推動,惟其導入應以提升審查透明、減少不必要行政負擔、改善核刪爭議、保障醫療品質及病人權益為前提,不應在點值、住院護理費、夜班護理、急重症照護及三班護病比成本尚未合理反映前,先以基金資源擴大智慧審查及模型試驗。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運用AI技術輔助智慧審查」書面報告。【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80億5,89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80億5,893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5,558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399億6,11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398億9,652萬1千元,減列「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項下「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中「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20萬元【24】,改列為1,398億9,632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6,458萬9千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6,478萬9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2項:
1.有鑑於推動落實長照3.0計畫之「醫療照顧整合」,建立以人為本、具連續性的家庭醫師整合照護模式為重要核心政策。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於115年1月8日邀集衛生福利部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研商會議,並針對「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政策」達成給付金額合理化、適度開放診間評估、以及簡化行政流程等多項政策共識。惟查,衛生福利部於115年4月27日衛部顧字第1151961204號函復內容中,針對當時承諾於2026年3月底前完成之給付調整金額精算、以及基層期盼之「長照評估直接勾稽健保雲端資料」等行政簡化配套,尚未提出具體的執行進度與時程規劃,恐影響基層醫療院所之推動意願與長照醫療整合之整體政策效能。為確保政策順利接軌、減輕基層行政負擔並維護預算執行效益,爰針對115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預算編列166億1,400萬元,凍結3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切實依據研商會議結論,針對「醫師意見書給付金額精算後續進度」、「開放輕症診間評估之配套比例規劃」以及「評估資料自動勾稽健保雲端系統之研議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楊 曜 林月琴
2.11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編列12億2,371萬7千元,係為提升偏遠地區在地醫療服務品質所需經費。有鑑於近年醫療發展基金持續強化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惟113年仍有苗栗縣西湖鄉等21個鄉鎮(區)每位執業醫師服務人口超過6,000人,另嘉義縣大埔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等2鄉鎮無醫生服務,醫療人力照護資源與一般地區相較仍顯不足,宜研謀改善其醫療人力照護品質,縮短城鄉醫療差距,充實在地醫療服務能量,俾落實偏遠地區民眾醫療照顧之政策目標。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3.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合計編列7,745萬元,且悉數為經常支出。其中「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編列5,760萬元,用於長照政策及相關服務宣導;「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亦編列1,985萬元,用於預防及延緩失能、長者功能評估服務等宣導。惟長照服務資訊龐雜,涉及申請資格、失能等級、給付額度、部分負擔、服務項目、特約單位、機構品質、裁罰紀錄及申訴管道,一般民眾與家庭照顧者難以快速掌握。衛福部雖持續編列媒體宣導經費,卻未建立足夠可近用、可快速理解、可比較的資訊介面,使民眾難以用一頁式方式判斷「我能不能申請、可以用哪些服務、要自付多少、哪家機構安全可靠」。監察院亦已指出,居服機構詐領長照2.0服務費用事件頻傳,中央督考及地方抽查制度核欠周妥,相關資訊透明度及可近性不足,促請衛福部檢討改善。若衛福部一方面大編宣導費,另一方面連機構違規紀錄、裁罰結果、重複違規及退場資訊都未能讓民眾快速查詢,長照宣導恐流於政策包裝,未能真正協助民眾選擇安全、合格且可靠之長照服務。爰針對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編列「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166億1,400萬元,凍結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民眾對於長照服務資訊可近性,違約管理功能及裁罰處分管理功能規劃進度,始得動支。【1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邱鎮軍
4.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5年度基金用途編列1,102億5,583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23億5,192萬1千元;其中「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編列946億4,864萬元,較上年度增加224億7,048萬4千元,含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編列634億6,370萬元。另查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1,519萬6千元;其計畫內容包括長照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維護,編列1,446萬4千元。長照預算快速擴張為超高齡社會之必然趨勢,故中央更應同步強化費用申報查核、異常支付偵測、裁罰資訊公開及違規機構退場機制。惟監察院已指出,近年居家式長照機構詐領長照2.0服務費用事件頻傳,中央督考機制及地方政府抽查制度核欠周妥,相關資訊透明度及可近性不足,並促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若長照3.0預算一路加碼,裁罰平台卻仍查不到完整違規機構、違規態樣、裁罰結果、追回款項及重複違規紀錄,等於讓長照基金變成「先撥款、後追查、資訊不公開」的提款機。爰針對115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預算編列166億1,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近5年長照詐領、浮報、虛報案件件數及金額相關資訊系統違約管理功能及裁罰處分管理功能規劃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5.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及服務品質等因素,提供長照機構收費之參考資訊,以確保收費機制合理反映成本並維持服務品質。惟現行實務上,部分地方政府對於長照機構收費多採單一或偏低之「收費天花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反映各地人力成本、營運支出與服務品質差異,導致機構長期承受財務壓力,甚至面臨潛在虧損風險。在此情況下,業者難以透過合理收費進行人力留任、服務升級及設施設備改善,恐進一步影響長照服務品質與穩定性。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確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意旨,落實建立具地區差異化之收費參考機制,並檢討現行各地方收費上限制度之合理性,以確保長照體系永續發展與服務品質提升,並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115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編列1,82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6.一名80歲婦人因照顧癱瘓孩子50多年,但在新冠肺炎期間染疫、心力交瘁之時,親手結束兒子生命。而台北地院115年5月判刑2年6個月,同時在判決書中建請總統予以特赦。衛生福利部部長今日被問及此事回應「我支持總統特赦」。近7年來,約62起的長照人倫悲劇,每1案都令人心碎,1年平均8起。不少基層團體也反映,有些長照家庭不願意找資源,甚至自己請看護、自己扛,也導致更為隱形,在制度裡的縫隙愈來愈孤單。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理應偕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動透過調查及通報找出目前有待援助的長照家庭,提供關懷協助;放任長照悲歌不斷發生,跨單位合作不彰,顯有消極疏失之虞!爰針對115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機構及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預算編列122億7,947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如何透過調查及通報找出長照破口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7.11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醫學中心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預算編列7億5,574萬元。有鑑於「醫學中心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推動多年,惟109至113年度支援偏鄉地區醫師數幾無變動;又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離島地區民眾113年度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較以往年度明顯增加,允宜持續強化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以維護民眾就醫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8.115年度藥害救濟基金「藥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6,418萬元。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提供108年至114年8月藥害救濟前10名藥物統計資料,前5大藥害救濟給付案件之藥品種類即有Rifampin/Isoniazid/Pyrazinamide(單方或複方)、Co trimoxazole及Piperacillin/Tazobacta等3種藥品屬抗生素,並分居1、3、5名;另第8及並列第9名之藥物Levofloxacin、Amoxicillin/Clavulanate亦屬抗生素,即藥害救濟前10名藥物即有半數屬抗生素藥品。鑑於國人自行使用抗生素情形普遍,抗生素過度使用將造成多重抗藥性,使抗生素治療效果銳減;此外,另檢視109至113年度藥害救濟給付案件時效統計,該期間於155日內完成受理申請至審議案件之比率,雖均達藥害救濟基金所訂定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72%),惟部分年度落差甚大。爰請衛生福利部審酌訂定更具激勵性指標,另請持續密切觀察國人用藥習慣,適時提供相關藥害救濟諮詢,以增進藥害救濟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用藥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9.11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6,464萬3千元,較114年度增加1,871萬5千元(增幅12.82%),主要係增加衛生保健工作相關業務宣導經費經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主要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所得,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11至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數均逾1億3,300萬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務預算則未編列相關宣導經費。然經檢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業務內容多有相似之處,「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卻全數編列於基金預算而未編列於公務預算,顯與勞動部公務預算過度依賴勞動基金如出一轍,鑑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日益減少,應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衡酌檢討宣導經費編列金額之合宜性與部分經費改編列於公務預算之可行性,俾切實衡量業務宣導經費實際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10.根據中央社報導,合法加熱菸標示違規,上市首日全面下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下架產品至今,時隔2天坦言無加熱菸包裝事前審查機制,僅要求業者提供健康風險評估資料,上市後才會查核標示內容,外界不解上市前文件核定完成為何仍違規。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向媒體說明,目前針對各式菸品,法規並未訂定「包裝事前審查」程序。此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依法行政,但仍造成部分地方政府以包裝問題開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應儘速釐清規定並協調地方政府統一執法標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菸害防制法」法規宣導,以落實執行法規。【1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11.11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菸害防制工作」預算編列13億8,783萬5千元,係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提供多元化戒菸服務、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與菸害防制研究及監測等。根據統計近年我國成人女性吸菸率持續上升、青少年加味菸使用率有增加趨勢,宜強化相關戒菸防制工作;又112年2月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菸品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之添加物,惟114年迄10月底仍在研議階段,尚未正式公告,宜儘速完成研議並加快相關作業流程,以確保國人身心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12.11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中「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之「孕產婦及嬰幼兒健康促進」預算編列3億3,001萬7千元。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113年臺灣女性生育首胎平均年齡為31.65歲,比20年前增4.26歲;所有出生嬰兒中,逾3成來自35歲以上高齡產婦。婦女生育年齡已明顯有往後推移趨勢,且同期間嬰兒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並高於OECD多數會員國,除與高齡生育相關外,亦存有城鄉落差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密切觀察其關聯性,並研謀強化偏鄉地區嬰兒照護及高風險孕產婦追蹤關懷服務,以提升我國嬰兒及孕產婦健康照護品質,降低嬰兒死亡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13.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15年度預算案「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下編列癌症防治工作31億3,471萬5千元,用以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提升主要癌症篩檢率、陽性追蹤率與篩檢品質及降低癌症病人死亡率等。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資料顯示,109至113年度大腸癌及口腔癌陽性個案追蹤率,均未達目標平均值85%,其中大腸癌僅113年度略高於80%,其餘年度均未達80%;又口腔癌113年度陽性個案追蹤率77.4%,反較112年度下降逾4個百分點,又近年癌症過早死亡機率與目標值尚有差距。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大腸癌及口腔癌篩檢陽追蹤率持續偏低及113年度口腔癌陽性個案追蹤率大幅降低原因,並積極研謀改善。並請持續加強致癌因子預防及癌症防治宣導等相關工作,俾有效達成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降低罹癌風險及癌症病人死亡率之目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1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115年度預算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編列6,086萬7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案減少5,476萬元,主要係預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給付件數減少所致。經查近年來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給付案件,審議時效大幅增加至112年的243.6天,高於年度目標值(77天)達166.6天,113年度僅略減至240天,114年截至8月底審議案件數雖有趨緩跡象,惟審議時效仍達89.9天,仍高於目標值;至於救濟給付時效平均天數部分,112及113年度均高於目標值,分別為53天及49天,114年截至8月底止42.4天已低於目標值(47天),衛生福利部應密切觀察審議時效變動情形,持續檢討改善。此外,受理非屬COVID-19疫苗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案件,審定案件已有明顯增加趨勢,111年度僅32件、113年度132件,114年截至 8 月底止增加為165件,較111年度大幅成長逾四倍。受害給付案件亦由111年度之20件增加為113年度之76件,114年度截至8月底為72件,已接近113年度全年件數,審定及給付件數有顯著增加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宜積極掌握後疫情時代發生之主要受害案件型態並研謀妥處,俾使民眾能快速獲得合理救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對於疫苗受害給付從優、從寬、從速。【1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15.疫苗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疫苗接種計畫」編列107億2,526萬8千元(除COVID-19疫苗相關經費35億7,192萬元外,尚包含季節性流感疫苗21億3,097萬5千元及各項兒童常規疫苗等採購及接種作業相關經費)。經查疫苗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疫苗接種計畫」編列107億2,526 萬8千元,辦理各項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並規劃採購加強型流感疫苗,致採購經費較114年度增加近9億元,惟鑑於113年度流感疫苗各類接種對象接種數及接種率均較112年度降低,宜審慎評估及規劃疫苗採購政策,俾有效利用預算資源,落實防疫政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確實依疫苗接種需求規劃採購政策,有效運用預算資源。【15】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16.疫苗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疫苗接種計畫」編列21億3,097萬5千元,預定採購季節性流感疫苗採購經費共700萬劑,包含季節性流感疫苗335萬劑、加強型流感疫苗(65歲以上高劑量或含佐劑疫苗)365萬劑。依據疾管署115年3月3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今年流感疫苗採購規劃分為「標準型流感疫苗」及「加強型流感疫苗」兩項次,兩項疫苗總採購量合計約705萬劑,其中加強型流感疫苗採購量約20萬劑,已獲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採購。並說明加強型疫苗僅優先提供長照及安養機構65歲以上長者使用,以提升高齡族群免疫保護效果。經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於5月7日完成本項採購。經查實際採購數量為684萬9,400劑標準型及20萬7,900劑加強型,決標金額共計16億8,977萬1,470元,與預算書編列採購335萬劑標準型及365萬劑加強型共21億3,097萬5千元預算有巨大差異,剩餘款達4億4,000萬元。此外,限縮原365萬65歲以上長者之接種對象為20萬長照及安養機構長者,勢必將影響高齡族群免疫保護效果。經查我國65歲以上長者人數約480萬人,另外長照服務人口約為50萬人,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善用剩餘款,並積極爭取預算,提高加強型流感疫苗採購數量,且逐步放寬接種長者對象,以提升高齡族群免疫效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審慎評估加強型流感疫苗接種需求,妥適規劃採購計畫。【1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蘇清泉 廖偉翔
17.疫苗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疫苗接種計畫」編列COVID-19疫苗採購、接種及相關作業經費42億1,354萬2千元,較114年度增加3億3,956萬2千元,主要係預估115年度疫苗單價提高及疫苗接種相關經費增加所致。經查115年度預算案續編COVID-19疫苗購置費35億7,192萬元,惟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提醒114年度截至8月底疫苗採購尚未到貨,處置費執行狀況亦欠佳,另113年度各年齡層新型COVID-19疫苗接種率均較112年度下降。鑑於COVID-19病毒演變多樣,允宜積極掌握國內外疫情趨勢、新疫苗研發進展,以及各國接種政策,精進疫苗採購及預算編製作業,俾適時滿足接種需求,即時因應預防可能之防疫缺口,確保國人健康(另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資料截至115年4月26日仍有90萬劑庫存),另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18.115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編列預算946億4,864萬元。查我國已於11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老老相顧」成為我國常態。然近年來我國發生多起「長照悲歌」,前有80歲老婦悶死癱瘓50餘年的兒子,後有84歲妹妹殺死92歲姊姊,我國長照支持系統未能及時支應其家庭,以致悲劇發生,可見我國長照服務仍有漏洞,須盡檢討。衛生福利部既辦理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應就我國進入超高齡社會後,長照服務系統應如何支應老老相顧之情形,以避免長照悲歌再次發生,提出解決方法並檢討過去施政。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19.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中「基金用途」項下「完善長照服務體系計畫」,計編列946億4,864萬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有關針對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長照資源布建,現行布建補助計畫僅限於未來床位(使用者)之補助,對於原鄉地區最缺乏的「硬體興建、規劃及土地變更」等資本門補助付之闕如,導致民間與公設機構因初期建置成本過高、無利可圖而卻步。再者,為保障原住民族長者之尊嚴老化與文化安全權益,衛生福利部若因現行法規限制無法擴大資本門之興建補助,應思考替代配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公設民營或民間合作之原鄉長照床位保證與全額照護補助機制」,由政府直接向鄰近或原鄉內之住宿型長照機構「指定床位(包床模式)」,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失能長者入住,其相關照顧費、膳食費及雜支,除現行住宿式補助外,不足之差額應評估予以補貼。此舉能突破現行「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每年每人最高僅12萬元的局限(12萬元對每月動輒4至5萬的住宿型機構而言仍是沉重負擔),真正做到讓原鄉長輩族人「看得到、吃得到、住得到」,落實社福平權。【20】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0.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5年度於「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中,編列長照服務專線1966話務整合系統電信設備租金1,225萬元;另編列長照服務專線1966智能客服機器人系統建置硬體500萬元,並於無形資產項下再編列1966智能客服機器人系統建置1,272萬5千元。1966長照專線服務對象多為高齡者、家庭照顧者及急需協助之民眾,需求超度多元複雜,常涉及失能評估、服務轉介、補助資格、照顧壓力與申訴處理。若智能客服無法清楚銜接真人服務、無法處理急迫個案、無法保障個資及通話紀錄安全,恐使長輩與照顧者在最需要人協助時,被導向機器回覆。請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1966智能客服之建置必要性、與現有話務系統之分工、預估使用人次、真人轉接標準、錯誤回覆處理、個資保護、無障礙設計及成效評估指標之書面報告。【2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邱慧洳 陳菁徽
21.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近年都有編列獎助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資源布建,但近年全國長照機構數雖有成長,單卻不及日照服務使用人數的增幅,且多數縣市需求成長快,加上未來人口結構持續老化,可預見國人對日照服務的需求會持續增加,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日照服務量能積極研議改善,以達政府照顧長照需求人口之重大政策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22.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及「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下分別編列2億9,227萬2千元及7億6,704萬元,用於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及補助經濟困難者全民健康保險費。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近年因菸品健康福利捐逐年減少,致由該福利捐補助之經濟困難者全民健康保險費,其財源由111年度決算之8億127萬2千元,連2年減少,113年決算數降為7億1,453萬3千元,且114及115年度預算案相關支出均全數改由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支應,與「預算法」第4條所定特別收入基金應有特定收入來源之規定未盡相符,允宜檢討改編列公務預算之可行性。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