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3月18日(星期三)9時至14時25分

115年3月1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1時4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慧洳 黃秀芳 邱鎮軍 廖偉翔 王育敏 蘇清泉 涂權吉 盧縣一 林淑芬 王正旭 劉建國 楊 曜 陳 瑩(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陳昭姿 林倩綺 葉元之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高金素梅 徐富癸 林德福 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陳培瑜 洪孟楷張智倫 許宇甄 范 雲(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3月18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石崇良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蔡淑鳳

長期照顧司

司長

祝健芳

國民健康署

署長

沈靜芬

中央健康保險署 12:00前

署長

陳亮妤

12:00後

副署長

張禹斌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周道君

約聘研究員

許心一

醫事司

副司長

劉玉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黃齡玉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長

羅赫踛 Helu Chiu

科長

李珮瑄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組

科長

許嘉玲

消防署災害管理組

副組長

周泰利

科長

郭芳銘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上午11:00前

專門委員

王珮珊

上午11:00後

專門委員

呂虹霖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郭佳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廖鎮文

給與福利處

科長

呂威毅

銓敘部法規司

專門委員

蕭麗蓉

國家衛生研究院

院長

司徒惠康

(3月19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石崇良

社會保險司

代理司長

張鈺旋

法規會

參事

陳信誠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蘇昭如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吳婉玉

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淑萍

財政部國庫署

專門委員

羅瑞宏

賦稅署

科長

林易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組長

烏惟揚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

簡任技正

郭愷珶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長

羅赫踛 Helu Chiu

科長

陳貞伶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黃俊傑

(3月1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及國家衛生研究院,就「如何精進偏鄉醫療與長照資源落差及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之困境,並對提升原住民族健康權益及強化原鄉照護量能(含提升機關位階與人力配置)」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報告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黃秀芳、邱鎮軍、蘇清泉、廖偉翔、王育敏、涂權吉、盧縣一、林淑芬、王正旭、謝衣鳯、陳昭姿、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徐富癸、劉建國、楊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及陳瑩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處長羅赫踛 Helu Chiu及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司徒惠康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高金素梅、林倩綺及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3項:

1、 鑑於離島偏鄉地區長期面臨醫事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因交通不便、生活條件欠佳等因素,目前政府雖然有透過加給或津貼等方式來處理偏鄉醫事人力問題,但為更加確實地鼓勵醫事人員前往離島偏鄉服務,打造穩定且長期的人力留任機制,有效提升偏鄉醫療量能,應配合以稅制優惠協助偏鄉醫療留才攬才,以反映醫事人員在偏鄉付出的努力與貢獻。因此,請衛生福利部會商財政部,研擬醫療法第八十八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規定醫事人員服務於離島偏鄉各級醫院及衛生所之部分收入免予計入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之修法或政策可行性,並請於三個月內將研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 經查,國人十大死因中,逾七項與慢性病相關;有鑑於此,政府長期投注資源,訂定並執行慢性病防治相關對策。衛生福利部近年逐步推動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大家醫計畫、健保論人計酬試辦計畫等,透過照護品質提升、早期介入及預防等,有效掌握並減低國人慢性病風險。在賴總統健康台灣願景下,已啟動三高888防治計畫;未來,針對慢性病風險因素之一的「生活型態」,透過社會處方、健康促進之政策推動,降低因不良生活型態致生之風險,將是因應及防治重點。國內公、協、學會以及專家學者、病友團體等,對於政府如何以更高層級因應慢性病防治、制定更全面且實質之防治對策,具高度期待;此外,針對在多項防治政策落實之基礎下,推動「慢性病防治」法制化之可行性及必要性,亦持續有許多討論及建議。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擬以專家會議、委託研究案或國衛院論壇等適當形式,啟動《慢性病防治法》立法之相關研究,針對實質法案框架及具體內容進行研擬。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3、 針對我國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與併用率於近年快速翻倍,推估逾5.4萬名學子受害。鑑於台灣肺癌問題嚴峻,且現今電子煙如玩具般輕易取得,甚至淪為「喪屍菸彈」等新興毒品載體,嚴重威脅校園治安與青少年身心健康;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原應發布之114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報告,迄今(115年3月)仍未公布,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公布114年最新調查數據以釋群疑,並應於三個月內,研擬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跨部會相關單位,就青少年電子煙及新興菸品防制,並針對違法販售取締、校園防制及毒品溯源查緝提出具體行動方案與時程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洪孟楷

(3月19日)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

(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陳俊宇等2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委員楊瓊瓔等3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張智倫、許宇甄、廖偉翔、邱慧洳【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及范雲說明提案旨趣;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說明。本日會議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林月琴、黃秀芳(鍾佳濱)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楊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4人提出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盧縣一、王育敏、黃秀芳、王正旭、林月琴、邱慧洳(鄭天財Sra Kacaw、范雲)等8人提出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以上共5案。)

決議:

1、 本日會議審查結果如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五條、第五十條條文。

(2) 第五十五條,照委員盧縣一、王育敏、黃秀芳、王正旭、林月琴、邱慧洳(鄭天財Sra Kacaw、范雲)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 保留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九條條文及其對應提案。

2、 「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