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4月1日(星期三)9時至14時5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王育敏 劉建國 廖偉翔 蘇清泉 黃秀芳 盧縣一 涂權吉 林淑芬 陳 瑩 王正旭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洪孟楷 葉元之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倩綺 王鴻薇 徐欣瑩 王美惠 (委員列席10人)
|
列席官員: |
勞動部 |
部長 |
洪申翰 |
|
常務次長 |
陳明仁 |
||
|
勞動力發展署 |
署長 |
黃齡玉 |
|
|
副署長 |
陳世昌 |
||
|
勞動基金運用局 |
局長 |
蘇郁卿 |
|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署長 |
林毓堂 |
|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所長 |
王厚誠 |
|
|
勞動關係司 |
司長 |
王厚偉 |
|
|
副司長 |
謝青雲 |
||
|
勞動保險司 |
司長 |
陳美女 |
|
|
勞動福祉退休司 |
司長 |
黃維琛 |
|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長 |
黃琦雅 |
|
|
副司長 |
王金蓉 |
||
|
衛生福利部 |
政務次長 |
呂建德 |
|
|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副司長 |
陳青梅 |
|
|
心理健康司 |
副司長 |
鄭淑心 |
|
|
長期照顧司 |
簡任技正 |
白姍綺 |
|
|
社會及家庭署 |
副署長 |
張美美 |
|
|
國民健康署 |
簡任技正 |
劉巧菁 |
|
|
研究員 |
麥揚竣 |
||
|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
處長 |
羅赫踛 Helu Chiu |
|
|
行政院 |
副秘書長 |
李國興 |
|
|
人事處 |
處長 |
陳焜元 |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李美惠 |
|
|
銓敘部法規司 |
專門委員 |
蕭麗蓉 |
|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安衛防護處 |
處長 |
蔡獻緯 |
|
|
科長 |
洪沂珊 |
||
|
法務部法制司 |
檢察官 |
楊石宇 |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穩定原住民族就業、改善低薪與勞動權益保障,並縮小職業災害發生率及死亡率差距之執行現況與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就「開放家有十二歲以下子女家庭逕行申請外籍家事移工政策,對本國勞工就業、照顧體系負擔、兒童最佳利益及相關權益保障之衝擊評估與制度配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法務部,就「職場霸凌申訴機制之檢討:以顏慧欣案為例,如何建構員工心理健康與職場保障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採綜合詢答,由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及行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報告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邱鎮軍、蘇清泉、劉建國、王育敏、廖偉翔、黃秀芳、涂權吉、林淑芬、陳瑩、王正旭、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倩綺及楊曜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與常務次長陳明仁、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安衛防護處處長蔡獻緯、行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處長羅赫踛 Helu Chiu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高金素梅、徐欣瑩及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項:
1、 衛生福利部於2026年2月9日發函通知各地方衛生局及醫事機構,說明依據勞動部114年10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爰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在職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衛生福利部並通知各單位,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衛生福利部已明確佈達,醫事人員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予公假,惟近日仍有醫事人員反映醫院沒有給予公假。為維護醫事人員勞動權益,請勞動部將「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予公假」納入醫療專案勞檢項目,並請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慧洳 邱鎮軍 陳菁徽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