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13分至11時23分;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6分;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21分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沛祥 翁曉玲 沈發惠 吳宗憲 張雅琳 莊瑞雄
范 雲 許宇甄 柯建銘 蔡其昌 林倩綺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鄭正鈐 蘇清泉 陳培瑜 劉書彬 葉元之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 5月25日(星期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嚴于屏
5月27日(星期三)
法務部部長兼毒品防制基金主持人 鄭銘謙
政務次長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黃謀信
最高檢察署代理檢察總長 徐錫祥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謝名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林憲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繆卓然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 羅韋淵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嚴于屏
5月28日(星期四)
立法院秘書長 周萬來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5月2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決議: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1項 監察院2,99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歲入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61項「監察院」編列預算2,990萬元。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監察院辦理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相關罰鍰及沒入金收入,110至113年度決算數介於2,271萬4千元至4,304萬2千元間,除112年度預算達成率為89.43%外,其餘年度均超過100%,其中113年度決算數更達4,126萬4千元,預算達成率高達155.13%。
惟監察院115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僅編列2,990萬元,低於近年決算數,其預算目標顯有保守低估之虞。為使115年度歲入更符合近年實際執行情形,並督促監察院積極辦理裁罰、沒入金收繳及相關催繳作業,確保國庫權益,爰監察院應就「罰款及賠償收入」收繳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2) 查監察院近年「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數中,約有二至三成餘無法於當年度實現而列為應收數。其中113年度應收數達1,509萬6千元,占該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數36.58%,其金額及占比均為近年新高。另截至112年底止,監察院尚未收回之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共計2,302萬5千元,惟113年度實際收回數僅693萬2千元,實現率僅30.11%;截至113年底止,仍有未結清數1,549萬4千元。若未能積極辦理財產清查、催繳及行政執行,恐增加帳款無法收回之風險,並影響國庫權益。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行政執行具有一定期間限制,倘未及時掌握案件進度及執行時效,恐導致部分應收款項逾期無法執行。監察院應就歷年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建立完整追蹤管理機制,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綜上,監察院應針對下列項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歷年「罰款及賠償收入」應收款項之分析、案件類型及未收回原因。
2.已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之辦理進度、執行成效及後續追蹤機制。
3.針對即將屆滿行政執行時效案件之清查及處理措施。
4.提升應收款項收回率之具體目標及年度改善期程。【2】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5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25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11億5,418萬4千元,減列:
(三)「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200萬元。【7】
(四)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100萬元。【9】
(五)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100萬元。【12】
(六)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100萬元。【15、16】
以上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4,718萬4千元。
本項提案1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296萬元,包括考察、訪問、定期會議,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惟考察擬前往國家,除職員出國考察明定考察新加坡,了解AI於政府部門行政調查之應用之外,監察委員考察編列265萬2千元,國外人權機構團體考察交流編列330萬元,專案性訪查調查編列130萬元,合計725萬2千元,概括表述考察「亞太、歐美、紐澳等地區」,欠缺明確性,致立法院無從知悉其必要性,爰減列該項預算400萬元,凍結該項預算80萬9千元(首長、副首長政務需要出國訪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9億1,793萬6千元。
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每名監委平均一年查案量僅十餘案,立案派查原則更是毫無準則,有違人民對於政府機關之期待,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賴;為有效樽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資訊管理」之預算9,124萬3千元。【1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鑑於近年國際交流模式已大幅轉變,相關出訪活動具高度替代性,考察之必要性與實質效益沒有實際關聯,且於預算書說明欄中僅用一段話來詮釋,無列出為何國外考察的相關計畫與執行細節。
考量近年國外考察並未對監察院的辦案推動有具體的成效,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並強化預算運用效益,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11萬8千元,減列55萬9千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議事行政編列之業務費在於提高行政效率,輔助監察工作的推動,有鑑於監察院本屆查案率目前執行下來僅2%,成效不彰,相關經費編列顯有檢討空間。
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並強化預算使用效益,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議事行政」中「業務費」預算編列489萬3千元,減列244萬7千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惟相關國際交流活動之必要性與實質效益未見具體績效評估,且多數交流形式已可透過視訊會議或其他替代方式辦理,相關支出顯有檢討空間;另高額差旅與接待經費之編列,亦有浮編之虞,該機關應先從制度面來著手,落實行政中立與辦案標準一致的方向。
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並強化預算運用效益,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431萬9千元,減列216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本計畫業務費,係以「加強受理人民陳訴、提升調查績效、厚植專業知能及強化巡察監督」等為預期成果,惟相關成果不符預期,本屆陳情案件增加,卻沒有對應的查案率,本計畫難以具體量化其新增預算之實質效益,鑑於預算編列未能明確對應具體績效指標與實際成果,亦欠缺可驗證之效益評估機制。
為避免資源配置流於形式,並落實預算監督與財政紀律,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456萬7千元,減列728萬4千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本計畫係供委員及隨團人員赴國外考察及巡察駐外機關之用。惟該項計畫以借鏡國外經驗、強化監督效能及辦理專業訓練為目標,然歷年查案績效未見顯著提升,相關出訪與監察成果間之具體關聯性不足,實質效益有待檢討;且現行多數國際交流與專業研習已可透過遠距方式辦理,相關出國考察之必要性顯有疑義。
為避免資源配置流於形式,並落實預算監督與財政紀律,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65萬2千元,減列132萬6千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151萬6千元。
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而監察院下設之國家人權委員會,雖係為落實我國人權保障功能所設置,但過去無視公務員遭受職場霸凌、警察及消防員無法組工會、勞工權益保障不彰等問題,已有違人權保障之意旨,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賴,無法令人民了解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實際意義,對於國家人權保障絲毫不見具體功效,經常淪為大拜拜式的會議、觀光式的訪查。基此,在成效不彰、民意多數不支持情況下,為有效樽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8,000萬元。【26】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151萬6千元。其預期成果為依《巴黎原則》,強化國家人權機構及保障人權之機制,有效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等。
經查,預算法第37條規定及「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規定,計畫應選定工作衡量單位並以量化方式表達預期成效。惟監察院僅以「強化、建立、推動、建構、深化、確保」等較為抽象性宣示性用語說明,致使經費執行效益難以評估。
又考量監察院115年度「國家人權業務」預算之業務費高達100,623千元,相較於監察核心職權之「調查巡察業務」17,219千元及「財產申報業務17,005千元,兩者落差極巨。預算資源多集中於國家人權業務,恐稀釋彈劾、糾舉、糾正等憲定職權之執行量能,影響核心功能發揮。
綜上所述,因該預算未落實法規要求之量化指標,且資源配置嚴重失衡,恐致憲定核心職權遭受排擠,為確保公帑有效運用,爰減列該項預算5,500萬元。【2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媒宣費共計編列1,379,452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752,073千元(含追加預算)增加627,37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3.42%。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新台幣,佔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
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宣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
經查114年監察院法定預算媒宣費為零元,故115年度編列媒宣費9,000千元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為共體時艱,爰提案全數刪除115年媒宣費,減列9,000千元。【28】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900萬元。係辦理綜合性人權專題倡導、創新合作計畫、獎項之規劃、評審、獎勵等相關宣導;訪視人權受害者或團體,口述及影像紀錄人權侵侵害與相關、辦理國際研討會、人權公約系列活動及成果發表相關媒體宣導、辦理人權教育推廣徵件活動相關宣導。
經查,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案數較112及113年度預算數分別增加100萬元及107萬5千元,增幅12.5%及13.56%,惟112及113年度預算實現率偏低,分別僅69.73%及81.85%;又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09年8月成立迄今已5年餘,所辦理業務宣導內容概包含兒童人權、婦女人權、移工人權等似有雷同項目,且評核指標為點閱、觸及閱聽及宣導人次為評核標準,對於其宣導成效、認知提升率和以及人權申訴諮詢件數增加率等並未能彰顯。對於連年編列此重複性預算顯無必要。爰提案全數減列。【29】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151萬6千元,包括業務費1億0062萬3千元。
本院預算中心指出,該項「業務費」預算案數顯著高於監察院他項核心業務,如高於調查巡查業務5.84倍,且預算連續4年保留數介於1千多萬至3千多萬元(110至114年度分別保留2,286萬元、1,573萬元、1,114萬元及3,228萬1千元),預算資源集中於國家人權業務,與憲法賦予的職權之核心業務未盡相符,恐影響監察權功能之發揮,爰減列該項預算3,000萬元。【3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預算編列多集中於研究、媒體宣導、合作交流及委辦事項,與實質人權保障成效之直接關聯性未明,另近年在人權與社會安全相關議題上,包括兒童、女性及移工等族群權益,從社會案件及整體環境觀察,相關保障機制仍未見有效落實,顯示預算投入與政策成果間存有落差,且欠缺具體績效評估機制。
鑑於資源配置恐流於形式,為落實預算監督與財政紀律,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規劃、評估與研究」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741萬9千元,減列1,871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惟業務內容包含相關人權案件處理與制度改善成效間之關聯性與績效衡量機制仍不明確。另外媒體宣導及國際合作等項目經費龐雜,是否確實對應人權保障核心成果,亦有檢討必要。
為避免資源投入擴張但成效不易檢證,並促使相關業務回歸實質效能導向之制度設計,強化預算監督與財政紀律,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828萬1千元,減列1,414萬1千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該會在人權議題之調查深度、制度倡議及政策影響力,與其預算及人力規模間存有落差,未能充分展現其應有功能,且對多項重大人權議題之關注程度不足。現行業務內容多集中於教育推廣、活動辦理及交流合作,恐有偏離其應強化制度監督與政策建議之核心職責之虞。
在制度定位與職權範圍尚未明確、績效評估機制亦未健全之前,持續編列大額活動及交流性質經費,恐使資源配置流於形式,難以有效提升人權保障實質效能。
為促使相關機關優先檢討法制定位與職權分工,並強化制度面功能,為避免預算資源持續擴張而效益不易檢證,並落實財政紀律與預算監督原則,爰針對115年度監察院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492萬3千元,減列1,746萬2千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林沛祥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1. 115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793萬6千元,凍結439萬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13、16】
提案人:翁曉玲 吳宗憲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21萬9千元,凍結231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22】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林沛祥
115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編列1,700萬5千元,凍結78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25】
提案人:許宇甄 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151萬6千元,凍結1,672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水電費」編列預算1,120萬1千元。較113年度決算數933萬2千元增加186萬9千元,增幅20.03%;較111年度決算數808萬5千元增加311萬6千元,增幅38.54%。
有鑑於執政黨強推「非核家園」,能源結構過度依賴火力發電與昂貴綠能,導致電價執政迄今已調漲6次,廢核代價粗估高達9,000億元。當國人深陷「用肺發電」之健康威脅與高物價壓力時,政府卻透過編列高額預算支應公部門水電需求,消弭機關對能源價格上漲之痛感,實屬慷全民之慨,極度不公。然而面對政府錯誤能源政策,監察院職司糾彈官邪,卻對行政部門之能源政策違失噤若寒蟬,無任何實質糾正作為。
監察院應發揮監督職能以導正國家能源方針,即不應要求受害納稅人為其調增的水電費用買單。為促使監察院正視民間疾苦,該院應強化其節約能源措施,室內空調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8度,落實環境永續之目標。【3】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721萬9千元。然而,近來監察院內部有濫用公務車情事,時任秘書長、監察委員利用公務車進行非公務活動。此外,近一年監察院彈劾案中至少有2件係官員因「公務車私用」為理由之一遭彈劾,且涉案之監察委員亦曾參與該等彈劾會議,並出具「彈劾成立」意見,顯見其行徑矛盾。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17條規定,監察委員若有違法失職,應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並提報院會決議,得為促其注意、警告、道歉、乃至彈劾、移送法辦之處分。然就上述濫用公務車情事,迄今僅見監察院內部依規處理要求道歉。監察院本應以糾舉、彈劾等職權肅清吏治,但自身卻對違法失職行為若無法有效發揮應有功能,恐難支持繼續編列相關預算。
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151萬6千元。主要辦理國際人權公約獨立評估意見及監督、人權政策研析、人權報告、系統性訪查、人權陳情申訴、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等業務。惟115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總額為11億5,418萬4千元,其中「調查巡察業務」僅編列1,721萬9千元,約占全院歲出預算1.49%;相較之下,「國家人權業務」約占9.66%,並達調查巡察業務預算之6.48倍。監察院作為憲法機關,其核心職權在於調查、彈劾、糾舉、糾正及巡察,並藉此發揮對行政權之監督制衡功能。然依監察院所列業務量,114年度收受書狀1萬5,546件、提出調查報告254案、成立彈劾案27案、糾正案89案,並函請各機關改善237案,另有中央及地方巡察等業務,顯示核心監察權仍有相當工作量。在此情形下,國家人權業務及相關周邊業務預算比重顯著高於調查巡察業務,恐使外界質疑監察院預算配置與憲政本業之優先順序失衡。監察院允宜就國家人權業務之具體成效、預算配置基準、與調查巡察等核心監察職權間之資源分配關係提出完整說明,並檢討如何避免周邊業務擴張而稀釋核心監察權量能。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預算4,367萬3千元。其中包含:1.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200萬元、2.白蟻防治及木構件回測檢視作業等50萬元、3.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等413萬9千元、4.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等3,600萬元、5.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等103萬4千元。
監察院115年度營建工程預算增加2,668萬3千元,應確實管控工程進度,避免工程延宕,落實工程品質管理及職安管理,並以書面詳為說明施工項目,提供安全之辦公場域。【36】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預算4,367萬3千元。其中包含:1.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200萬元、2.白蟻防治及木構件回測檢視作業等50萬元、3.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等413萬9千元、4.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等3,600萬元、5.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等103萬4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監察院「營建工程」項下「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等」經費預算3,500萬元,工程規模較大,應確實管控工程進度及品質,確保該項工程如期如質完竣,發揮公帑最大效益。【37】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預算4,367萬3千元。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15年度遽增2,668萬3千元,其中「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113年度編列300萬元,115年度卻增至413萬9千元,增幅高達37.97%;然預算中尚編有「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3,600萬元,以及「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103萬4千元。於此情況下,例行維護經費無顯然大幅增列之必要。
鑑於監察院115年度營建工程預算高達4,367萬3千元,雖有其汰換及修繕之必要,惟應落實三級品管機制,如期如質完工。【3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自2020年成立以來,連續多年編列「國家人權業務」計畫經費均逾新臺幣1億元,且近年於「規劃、評估與研究」、「訪視、調查與合作」及「教育、推廣與交流」三大面向預算均有顯著成長,惟相關經費配置與實際執行成果,社會各界尚難具體檢視其成效,亦有資源配置偏重研究、倡議或交流活動,而相對忽略制度改善及個案救濟之疑慮。
另查該會所提2023至2026年中程策略計畫,涵蓋四大策略及21項議題,攸關我國人權政策整體推動方向,其執行進度、績效指標及落實情形,允應強化對外揭露與定期檢討機制,以確保政策推動具體可行並達成實質人權保障目標。
爰此,針對2023至2026年中程策略計畫(四大策略及21項議題),提出各項目目前執行進度、階段性成果及落後項目之檢討與改善機制,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鑑於監察院依《監察法》第3條辦理分區巡察及相關調查業務,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辦理調查巡察所需專家學者出席費、物品及委員國外考察等經費合計1,721萬元,其中委員赴國外巡察駐外機關之旅費即達265萬元。
惟相關出國巡察之必要性、執行內容及實際成效,外界難以具體檢視,亦欠缺明確績效評估與成果揭露機制,恐有流於形式考察之疑慮,影響預算使用之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爰此,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近三年辦理國外巡察之案件數、地點、目的及具體行程內容,並說明其與監察職權之關聯性與必要性。
2.各次國外巡察之具體成果,應包含對駐外機關運作之監督發現、缺失改善建議及後續追蹤辦理情形。【40】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1) 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父」陳奇祿與「台灣島史觀」提出者曹永和之溫州街故居,分別於2024、2025年遭宣告「不具文資價值」後火速拆除,引發社會對文資保存意識退步之強烈質疑。
兩位前輩對臺灣學術與文化保存具奠基性貢獻,其故居性質顯與《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中所稱「與歷史文化有重要貢獻人物具高度關聯」之要件相符,且其建物形式「判任官乙種官舍」具地域風貌特色。然相關審議結果卻否定其文資價值,顯示現行審議機制對於歷史精神指標之認定有待檢視,恐造成台灣文化記憶之系統性流失。
次查,監察院雖曾針對國立臺灣大學文資維護案提出調查意見,指出校方坐擁369棟50年以上建物,卻採取「消極維護、積極拆除」之策略;台大校務基金規模超過200億元,投入文資維護之經費比例竟低於0.3%,且在監察院介入調查期間,仍以「安全」為由加速拆除具重要文化意義之故居,顯見校方對於文化資產之保存義務缺乏責任感。
此舉不僅是對臺灣文化記憶的刪除,更是對監察權行使的公然蔑視。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若僅止於提出調查意見而無後續強力監督或糾正手段,恐使監察職權流於形式,難以捍衛公共利益與文化正義。
爰此,為落實監察職權並回應社會對於文資保存之急切期待,建請監察院應就本案展現積極監督立場,針對國立臺灣大學校方及文化主管機關是否涉及行政怠惰或無視監察意見等情事,以及後續如何強化文資保存之監督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2) 鑑於監察院針對數位轉型推動進度,允諾將持續導入數位技術、試辦生成式AI應用及建構電子化環境。惟查,監察院依法掌理糾舉彈劾、財產申報及民眾陳情等高度機敏資料,導入大數據分析與生成式AI技術固能提升辦案效能,然若未完備AI治理規範與資料脫敏機制,極易衍生國家機密外洩或侵害個資之重大資安風險。
復查,機關數位轉型非僅止於軟硬體採購,其實質成效允應具體反映於調查期程縮減、跨部會協作提效及防偽與數位跡證查核能力之提升。為防杜數位轉型流於形式,確保監察權行使兼顧智慧化與嚴密資安防護,監察院應研擬監察業務之專屬資安治理準則,暨防止調查資料外流之具體作為;另應具體量化評估電子化案件管理、電子簽章等系統建置迄今,對於縮短行政流程、撙節成本及提升結案效率之實質成效指標,並針對調查人員之進階數位培力(如:AI偽造跡證識別、數位金流追蹤及資安鑑識),提出具體訓練計畫及相應預算資源配置。
綜上所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2】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3) 鑑於《政治獻金法》施行迄今已逾二十載,網際網路科技及新興金融工具發展迅猛,如加密貨幣與網路影音平台贊助等新型態資金挹注模式,屢對政治獻金查核業務形成嚴峻挑戰。經查,加密貨幣具去中心化與高度匿名等特質,且市場價格波動劇烈,易淪為有心人士規避法規或境外資金違法介入選舉之管道;復查網路影音平台多設立於境外,除實務上橫生跨國查核之窒礙外,其內建之分潤機制亦致使實際捐贈額度無從精確釐清。再者,倘擬參選人兼具「網路內容創作者」或「直播主」身分,其所獲之網路贊助金流究屬商業行為之對價收入,抑或屬政治獻金範疇,實難涇渭分明,易生適法性之模糊空間。為防杜申報漏洞並完備法制,建請監察院會商主管機關內政部研擬具體查核與防弊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4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4) 鑑於監察院為資安等級A級機關,並於115年度預算中編列資訊系統維運、資安防護及資料傳輸等相關經費,惟資安治理除設備與系統建置外,尚涉及整體風險管理、跨機關資料交換安全及持續營運能力等制度面問題。為確保相關預算運用具體提升整體資安韌性與資料保護能力,並避免流於分散建置或短期維運,爰要求監察院就整體資安策略、風險控管機制、資安事件通報與應變流程,以及與其他政府機關之資料介接安全控管機制,提出完整規劃與說明。
爰建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5) 查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約1億1,151萬餘元,主要用於人權調查訪視、政策研究、教育推廣及國際交流等項目。隨業務規模擴大,外界對於相關資源配置、業務推動重點及成果呈現方式,亦有所關注,允宜適度對外說明,以利社會理解監察院人權職權之運作情形。爰請監察院就人權業務之推動重點及經費配置原則、人權申訴案件之辦理流程與整體辦理情形、人權調查及相關建議意見之後續追蹤作法,以及未來人權業務推動之整體規劃方向,提出書面報告。
爰建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6) 查115年度將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負責政治獻金專戶許可、申報查核及財產申報審查等相關職權。依監察院歷年統計,107及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受理政治獻金專戶申請件數約為2,300戶,顯示選舉年度相關業務量具一定規模,並涉及案件受理、查核作業及資訊系統運作等多面向工作。為利外界瞭解歷年業務量變化及其資源配置情形,允宜就相關統計資料加以整理說明。
爰請監察院就歷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政治獻金專戶申請件數、申報案件數量(預估)、查核作業量、人力配置及相關資訊系統運作情形等統計資料,併同說明配合115年度選舉之整體規劃及需求,以利後續預算審議及制度檢討參考。
爰建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7) 鑑於國內近年兒虐與校園性平事件問題頻傳,包括多起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性侵案件,甚至有安置機構發生集體性侵事件等。可見校園內的保護和行政調查機制仍有其限制,多個民間團體建議,臺灣應建立第三方兒童保護機制,以更周延保障兒童權益。
依據2002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應建立獨立國家人權機構和兒童監察使或兒童專員及類似獨立機構,以促進並監督公約的執行。2017年我國首次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亦建議,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機構內設之兒童權利專責單位,或成立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設置兒童權利委員。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成立,即以建構符合「巴黎原則」之獨立、專責、多元的國家人權機構為目標。據此,建請監察院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參酌國際案例,研議設立獨立兒童監察機制之可行性,包括賦予其獨立調查權、建立友善申訴管道、執行跨部會政策監督、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以及推動社會倡議等職權,以確保能建構符合國際標準的獨立監督機制,積極保障兒少人權。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7】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8)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成立,其中列出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然而,至今未有作用法進一步規範職權行使。雖監察院已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但依據聯合國《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應在法律上保持獨立性,以確保能夠積極保障促進人權。
此外,學者與人權團體長年呼籲,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行使,應另有專法周延規定。學者專家指出,我國監察委員與人權委員職權迥異,前者職權行使對象僅限於公部門,並採「事後被動監督」,不主動介入行政過程;後者職權行使對象涵蓋公私部門,並且面對有違人權疑慮之情形,有「事前主動介入」特性。若將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規定修訂於《監察法》,恐使外界混淆兩者,並不利於釐清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特的職責與使命。
爰建請監察院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積極溝通,參酌國際案例,研議是否訂定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用法,以確保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妥善行使職權,積極推動人權工作,並且在法律、政策、財政等方面皆保持獨立性,符合《巴黎原則》所揭示的國際標準。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8】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9)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計畫編列1億1,151萬6千元,其中業務費編列1億0,062萬3千元,占監察院整體業務費42.86%,為各項業務計畫中最高者。國家人權業務屬監察院法定職掌,推動相關人權保障工作確有其必要性,惟預算編列及執行仍應建立明確之政策目標、績效指標及經費效益評估機制,以利立法院審議監督,並使社會大眾瞭解國家人權業務之推動方向及實際成效。爰要求監察院應就115年度單位預算「國家人權業務」之執行內容、預期成果提出完整說明,並將相關成果公布於網站,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115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各業務計畫項下「國外旅費」合計編列1,296萬元,較113年度決算數增加337萬2千元,增幅達35.17%,顯示相關經費已有明顯成長。惟出國考察、會議及交流計畫,仍應本撙節原則審慎編列,並檢討是否有相同考察國家、相近交流對象或相容議題可予整併辦理,以避免重複派員、分散資源,並提升出國計畫之實質效益。
爰要求監察院3個月內應就115年度各項出國計畫之目的、預期成果、經費估算、出國人員配置、過往執行成效及可整併項目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精進措施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強化預算使用效益及外部監督。【5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編列566萬9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61萬元,增加505萬9千元,主要係因政治獻金業務系統委外維護、平台雲端服務費用,以及因應115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需辦理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與輔導作業等。
惟查,近次政治獻金查核計畫中,各類查核對象之查核比率差異甚大,其中政黨查核比率約37%、總統副總統約43%、立法委員約66%,惟地方公職人員查核比率僅約16.6%,明顯偏低。鑑於115年底即將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申報及查核案件勢必增加,監察院應就地方公職人員政治獻金查核建立更明確之風險分級、抽查標準及查核強化機制,以避免查核資源配置失衡。另查,104至113年度監察院政治獻金查核及調查案件審議結果,總計審議1,581案,其中處罰726件,占45.9%;不處罰830件,占52.5%,不處罰比率逾五成。尤其擬參選人案件不處罰件數達788件,占比77%。不處罰比率偏高,究係因案件本無違法事實,抑或受限於現行查核人力、查核工具、金流勾稽及法規不足,致難以查明不法,均有進一步檢討必要。此外,直播捐獻、網路平台抖內、虛擬通貨等新型態政治獻金,是否納入規範及如何查核,仍待法制明確化;超過一定金額之政治獻金支出,是否應強制由政治獻金專戶匯出,以利金流勾稽,亦有檢討必要。
為確保115年度新增預算確實用於提升政治獻金查核效能,而非僅支應系統維護及行政作業,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監察院115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為98人,較114年度增加2人,係專案函報行政院核准用以辦理政治獻金支出查核業務,並預計於117年度審議預算員額時全數減列。惟查,監察院115年度聘用人員員額占該院預算總人數548人(約17.88%);即使扣除依監察院組織法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之聘用員額39人後,占比仍達10.77%,高於一般聘用人員員額以不超過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之管控精神。
另查,監察院另以專案核准方式增加聘用員額,用以辦理陽光四法等經常性業務,恐有以專案聘用人力長期支應常態性業務之情形。尤其截至114年8月底止,監察院聘用人員服務年資滿7年以上者占比約56%;若加計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7年者,合計占比達83%,顯示原應屬一年一聘之契約型人力,已有明顯久任化現象。
聘用人員制度原係為因應專業性、技術性及非現有人員所能擔任之業務需求,並非作為長期辦理經常性業務之替代人力。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應更審慎檢討聘用人員員額配置、專案核增之必要性,以及經常性業務是否應回歸編制內人員辦理,以避免組織編制外人力持續擴張,並符合員額控管及用人制度合理化原則。
綜上,請監察院針對約聘僱人員業務以及聘用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115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中「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4,367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699萬元增加2,668萬3千元,增幅達157.05%,主要係辦理古蹟及廳舍修繕、國定古蹟區域維護、消防系統改善或新建等工程。惟查,監察院107至113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多有預算執行率偏低情形,其中109及111年度執行率甚至未達五成,相關經費多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顯示工程規劃、採購期程及年度執行量能仍有檢討必要。
鑑於115年度營建工程預算大幅增加,且工程內容涉及古蹟、廳舍、消防系統、中央空調及通風監控等設施改善,除應避免預算執行不及或持續形成保留款外,更應確保施工期間及完工後之工作環境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要求,落實危害辨識、風險評估、承攬管理、施工安全、防火避難、通風換氣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監察院應參酌以前年度決算數、實際工程需求、採購進度及執行量能,核實編列並加強管控各項工程期程,以提升年度預算執行率及預算資源運用效益,爰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營建工程預算編列、執行量能及職業安全衛生管考改善書面報告」。【53】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5月27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8項 法務部133萬元,照列。
第99項 司法官學院2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法醫研究所4萬3千元,照列。
第101項 廉政署1,011萬元,照列。
第102項 矯正署及所屬854萬6千元,照列。
第10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2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58萬7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2萬9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5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327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3萬9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億2,132萬7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8,012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0,786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0,449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6,020萬3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億9,421萬1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億7,865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7,663萬2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662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2,513萬3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億8,057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5,493萬1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8,172萬4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億1,111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4,767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1,038萬7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2,671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5,463萬9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2,993萬3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506萬1千元,照列。
第130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688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527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調查局93萬1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2項 法務部237萬6千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19萬9千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萬8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萬2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3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萬3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萬8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6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7項 調查局189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123萬1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9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31萬元,照列。
第111項 廉政署5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2,175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637萬5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8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萬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41萬8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21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2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6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1萬8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5萬1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3萬6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萬9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6萬3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萬1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萬8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9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萬5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3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1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4萬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4項 調查局136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7項 法務部65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1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廉政署23萬5千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8,720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50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檢察署40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33萬3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40萬3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3萬1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38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6萬7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2,443萬2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36萬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628萬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4,254萬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28萬2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萬9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億6,614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7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21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3萬5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4萬5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22萬3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15萬9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49萬1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7萬8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8萬6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75萬4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9萬2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29萬9千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3萬5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5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調查局88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原列29億6,627萬8千元,減列:
(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50萬元。【1、2】
(二)「派員出國計畫」50萬元。【3】
(三)「業務費」項下「通訊費」20萬元。【4】
(四)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0萬元。【13】
(五)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22】
(六)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50萬元。【24】
以上共計減列5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6,037萬8千元。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單位預算編列2,966,278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813,774千元,增加152,504千元(約1億5千萬元),成長幅度5.42%。且114年,法務部單位決算賸餘數為101,896千元(約1億元),合先敘明!
115年度業務費項下預算編列「一般事務費」127,127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113,340千元相比,已增列13,787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2.16%。
經查法務部112年至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 一般事務費」執行率最高不到72%,去年114年更降至60.85%,三年平均執行率為66.88%,近三年未執行數在3,212萬到4,437萬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法務部11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事務費」127,127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已增列13,787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2.16%。 有鑑於近三年執行率最高僅71.52%、最高執行數約8千餘萬 。為恪守財政紀律且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3,700萬元整(以執行數9千萬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5】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吳宗憲
1. 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單位預算編列2,966,278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813,774千元,增加152,504千元(約1億5千萬元),成長幅度5.42%。且114年,法務部單位決算賸餘數為101,896千元(約1億元),合先敘明!
115年度業務費項下預算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5,488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24,694千元相比,已增列794千元,成長幅度3.22%。
經查法務部112年至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三年執行率最高不到5成,三年平均執行率為43.91%,近三年未執行數在1,313萬到1,504萬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法務部115年度預算案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5,488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已增列794千元,成長幅度3.22%。 有鑑於近三年執行率最高僅46.8%、最高執行數約1,155萬 。為恪守財政紀律,且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000萬元整(以執行率6成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6】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吳宗憲
1. 115年度法務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其中部長特別費477千元,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共3人特別費計702千元,合計1,178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法務部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106萬1千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7】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經費11,720千元,較上年度增列每四年定期辦理兩公約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等經費8,766千元。編列預算1,172萬元。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該法自民國98年12月施行迄今早已逾法定檢討期限。且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有關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等事項;以及撰提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國家報告之評估意見,悉屬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法務部編列此等預算,顯有違法浮濫之嫌。爰減列該項預算906萬1千元。【10】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中「業務費」業務費編列預算1,172萬元。經查,發現編列之高額預算用途於邀集廢死專家學者交流、座談會及教育訓練等。近年社會重大治安事件頻傳,包括詐欺、性侵及虐童等案件持續不斷,顯示人民對於治安維護及司法改革有更高期待,且台灣民意對反對廢死有高度共識,根據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審議民主協會所公布的最新死刑存廢民調,有高達83%的受訪民眾表示不贊同廢除死刑,因此相關政策討論應兼顧社會感受與制度發展,並以之治安維護、司法改革及有效打擊犯罪為優先。
為促使資源配置更貼近社會需求,並強化預算使用效益與透明度,爰針對115年度法務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172萬元,減列200萬元並凍結20%,俟法務部就相關業務之執行內容、經費用途、政策目標及績效評估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業務費48,137千元。較114年度2,949萬7千元,增列1,864萬元,增幅高達63%。其中「教育訓練費」、「委辦費」、「國際組織會費」、「物品」、「一般事務費」、「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均有顯著增加,如下表:
惟查該部115年度預算書說明,經費使用之項目與內容,與114年度幾乎完全相同,例如「委辦費」中「辦理律師職前訓練經費」(115年度560萬元,114年度297萬9千元,並自116年度起不再編列是項預算)、「一般事務費」中「辦理律師業務(含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經費」(115年度129萬7千元,114年度58萬元),並無大幅增列預算之理由,恐有編列浮濫之嫌。爰減列「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該項預算1,900萬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維持上年度8萬4千元,並不得流用勻支。【16】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預算929萬8千元。
115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929萬8千元,係由檢察司辦理,預期成果包括:由AI自動產製案件量大、重複性高之刑事案件結案書類;於大型詐欺集團案件、吸金案件,自動生成較複雜之被害人紀錄附表;並訓練AI系統對進階型複雜案件分析偵查筆錄後,提供偵查方向、補強證據及輔助決策建議。
查本計畫並非首次編列。法務部自110年至112年間已辦理3年期檢察機關AI智慧輔助系統建置,113年起續行,114年度亦曾因執行成效不明遭立法院凍結預算。法務部於114年度送交立法院之解凍報告雖稱,試辦機關已自桃園地檢署、臺中地檢署擴大至臺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並於113年9月至12月底產製詐欺附表、酒駕結案書類共3,438件,驗收件數及正確率均提升,另研擬「生成車手取款附表」、「生成定應執行刑一覽表」及「統計資料擷取」等項目。
惟截至目前為止,外界仍難清楚掌握:各試辦地檢署實際使用頻率、實際採用率、撤回率、修正率、檢察官滿意度、實際節省工時、書類品質提升幅度,以及AI是否已從單純類型化酒駕、詐欺附表製作,進一步擴張至較複雜案件之證據分析與偵查建議。
再者,115年度本計畫除編列業務費210萬元辦理AI引擎人工智慧業務模組訓練與優化、導入數位資料整合、AI技術、專案管理及維護外,另編列設備及投資719萬8千元,包括:
1、增加「AI人工智慧辨識模組」功能與現有系統功能整合,並持續擴充數位儲存等設備276萬8千元;
2、檢察官AI助理系統優化及訓練改善,並提升AI針對司法專業語料之NLP分析能力,自動產製複雜案件結案書類等功能開發費用443萬元。
惟本案涉及AI生成檢察書類、卷證分析、偵查建議與司法專業語料訓練,已不再只是單純行政流程自動化,而牽涉檢察官辦案判斷、書類品質、責任歸屬與程序正義。
若法務部未提出具體統計數據與績效指標,立法院即難以判斷該項經費是否確實用在刀口上,亦無從檢驗其是否真正減輕基層檢察官負擔,抑或只是持續擴充一套成果尚未充分證明之AI系統。
爰此,凍結法務部115年度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預算2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具體說明「試辦情形、使用成效、書類製作協助之實際成果與責任界線」,包括應具體說明事項:
1、最近2年各試辦地檢署之使用統計
包括桃園、臺中、臺北、新北等試辦機關之使用次數、案件類型、AI產製件數、實際採用件數、修正後採用件數、未採用件數及原因。
2、具體協助書類製作之範圍與成果
請逐項說明目前已可產製或協助之書類,包括酒駕結案書類、詐欺附表、車手取款附表、定應執行刑一覽表、吸金案件被害人紀錄附表等,其各別使用量、正確率及人工修正率為何。
3、節省工時與減輕負擔之量化證據
請提出各類案件導入AI前後,平均製作時間、閱卷時間、附表整理時間、檢察官及書記官實際節省工時之比較數據。
4、滿意度與品質評估
請提出試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使用滿意度調查結果,以及AI生成書類正確率、退件率、修正率與錯誤類型統計。
5、AI參與書類製作與偵查建議之責任界線
請具體說明:哪些部分僅屬機械性、重複性輔助;哪些部分已涉及卷證分析、證據建議、偵查方向建議;最終責任歸屬、人工覆核機制及錯誤責任追究如何設計。
6、115年度新增功能之必要性與效益
就115年度新增編列之「AI人工智慧辨識模組」、「司法專業語料NLP分析能力」、「複雜案件結案書類自動產製」等,提出功能說明、與舊系統差異、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7、試辦擴大與正式推動時程
目前是否仍屬試辦階段,何時要擴大到其他地檢署;如擴大全國使用,需再投入多少預算與維護成本,請一併說明。
以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倩綺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38項:
1. 115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6,932萬9千元,凍結41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陳昭姿 林倩綺
連署人:林沛祥 許宇甄
115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15億8,263萬5千元,凍結1,021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17、18、20、21】
提案人:吳宗憲 陳昭姿 張雅琳 林沛祥
林月琴
連署人:林倩綺 翁曉玲 沈發惠 范 雲
許宇甄
115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15億8,263萬5千元,凍結6,664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25】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115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4,368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151萬7千元。
查「法務數位服務智慧創新計畫」為新增辦理計畫,惟預算書面資料就其具體工作項目,尚缺乏充分而明確之說明,致難以據以審認其實際辦理內容、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61萬3千元,包含兩岸共同打擊毒品、電信詐騙、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等具體案件合作機制、法務部協議人員互訪與工作會談、前往香港、澳門洽談司法互助業務、參加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以及海峽兩岸暨港澳警學研討會籌備會、正式會等。預算書並載明,各項赴陸計畫「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均為「無」。
惟查,近年兩岸關係緊張,大陸方面對我官方交流態度保守,法務部所列赴陸計畫,前三年既未赴同一單位拜會,顯示相關官方交流並非常態執行。若對岸尚未明確回應、未確認對口機關、議程及會談內容,115年度即編列赴陸交流、研討與工作會談經費,恐淪為「有預算、無對口;有計畫、難執行」之形式編列。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固有必要,尤其詐欺、毒品、人口販運與金融犯罪均涉及人民重大權益;但此類經費必須建立在對方機關有實質回應、雙方有明確議題、案件合作有具體需求之基礎上。
請法務部積極與對岸相關機關聯繫,於3個月內就加強執行兩岸司法互助聯繫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人民權益。【14】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119萬2千元。
係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及受刑人接返等相關業務所需差旅費。惟相較其他國外旅費項目多採逐項細列方式揭露執行內容,本項預算僅以概括方式說明,未具體呈現實際辦理項目、出訪規劃、執行內容及預期效益,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尚難以檢視。且我們看到114年12月的新聞,陸方單方面突將通緝犯丟回台,是否顯現出兩岸共打機制停擺的跡象?
鑑於相關業務涉及兩岸司法合作與人員往返,應更加審慎規劃並強化資訊揭露,以利立法院進行預算監督;然現行說明未能提供足夠具體之執行細節與績效指標,恐影響預算使用效益。要求法務部就實際辦理項目、出訪規劃、執行內容及預期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編列預算1億4,706萬6千元,其中「法務部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總經費高達6億7,872萬元,分4年辦理;114年度已編列8,722萬1千元,115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9,208萬1千元,後續尚待編列4億9,941萬8千元。預算書說明,本計畫係汰換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老舊個人電腦相關設備及改善網路環境,115年度預定汰換購置老舊已逾汰換年限及新增人員之個人電腦、印表機等資訊設備。
電腦設備屆滿汰換年限後,確有更新必要,且法務體系涉及檢察、矯正、行政執行、廉政、調查等敏感資訊,資訊設備老舊亦可能影響資安與行政效率。惟正因本計畫總經費高達6億餘元,且跨4年執行,法務部更應提出完整盤點與分年採購依據,不能僅以「逾汰換年限」概括說明,即逐年編列高額採購經費。
尤其115年度預算書僅說明將汰換老舊已逾年限及新增人員設備,卻未具體揭示法務部及各所屬機關現有個人電腦、印表機與周邊設備數量、使用年限分布、各年度汰換數量、單價估算基礎、新增人員設備需求,以及汰換後舊設備如何處理。若缺乏完整盤點,立法院即難以判斷9,208萬1千元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也難以確認各機關分配是否合理。
此外,法務部115年度另編列「資通訊設備效能與安全提升暨系統軟體更新計畫」2,568萬4千元、「應用系統功能提升計畫」2,930萬1千元。上述計畫均涉及資訊設備、系統軟體、資安防護及應用系統建置,若各項經費分工不明,恐形成硬體汰換、系統更新、資安強化及智慧服務計畫多頭編列,難以檢驗是否有重複採購或後續維運費用擴張之問題。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明確說明包含但不限於各所屬機關設備盤點結果、使用年限分布、115年度汰換數量及採購規格、單價估算基礎、新增人員設備需求、舊設備處理方式,以及本計畫與其他資訊、資安、系統更新計畫之經費分工。【2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鑑於我國自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即已決議強化法醫人才培育、充實鑑識機構與科學辦案設備,復於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進一步提出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機制,全面檢討鑑定制度並完善鑑識服務體系,迄今仍未建構完整之國家司法科學體系。112年雖提出將法醫研究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之構想,惟整體定位、功能分工及推動期程,尚待具體化。
另查,115年度法醫研究所預算案於第2目「法醫業務」編列8,683萬元,較114年度增加18.25%,反映鑑識需求持續成長;相關案件數自110年度3,148件增至113年度3,421件,為近年新高,惟平均結案天數亦由44.4日延長至50.1日,顯示鑑識量能與案件成長未能同步。且目前編制內法醫師僅4人,長期仰賴8至10名兼任醫師支援解剖鑑定,專業人力結構明顯不足,恐影響鑑定品質與司法公信力。
綜上,不論未來係採擴編既有機構或設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專業人才培育與鑑識量能提升,已屬當務之急。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之整體規劃報告,明確說明其與現行法醫研究所之功能差異、組織架構、業務範圍。
2.針對法醫及各類司法科學專業人力不足問題,提出中長期人才培育與進用計畫,包含專職人力擴充、培訓制度、職涯發展及待遇改善等具體措施,以強化鑑識專業量能。
3.檢討現行鑑識案件處理流程及量能配置,提出縮短結案時程之具體改善方案與年度目標,並建立績效指標,逐年檢討執行成效。【2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國家有義務確保所有人均能在理解程序內容並在有效辯護的情況下接受審判。
《法院組織法》第98條也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因此,司法通譯制度的完善涉及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在司法程序中完整闡述己意之權利,其權利是否受到應有的保障與權利便十分重要。
2026年,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3月31日發布《平等近用司法-台灣司法通譯與指定辯護制度》專案報告,全面檢視我國司法通譯與指定辯護制度的運作現況與制度困境。報告指出,語言不通與資源弱勢的當事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仍普遍面臨實質近用障礙,影響其防禦權的行使,亦可能動搖公平審判權的落實。
有鑑於通譯人員通常為兼職工作,收入不穩且保障不足,特約通譯人員亦反映,例如:臨時通譯之報酬規範與特約通譯相同;特約通譯內部間,不論其累積服務時數、是否有特殊或優良表現,亦依相同規定核給報酬;陪同檢調搜索、陪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指認大體等工作,超出司法通譯範圍,有安全疑慮卻沒有額外給付等。
惟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曾建議建立分級費用支給制度,監察院於「平等近用司法專報」亦建議應訂定分級分類報酬支給標準,將通譯酬金制度化,甚至設置專職輪值的排班通譯人員。
為持續提升翻譯品質、建立穩定充足人才之司法通譯制度,爰建請法務部研議提出「通譯報酬基準制度化及分層化」之具體規劃及推動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113年,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監察委員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指出,花蓮的太魯閣族李姓婦人遭控行賄罪,檢警偵辦過程中未落實對原住民司法權益保護,使原住民在無律師協助下應訊的例外成為原則,程序存有瑕疵,請司法機關研議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又提到各級法院或檢察署,就原住民司法通譯之建置不周,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目前各級法院、檢察署之原住民司法通譯,無論是在語別或人數,均較原住民族相關案件數為低,比例失衡(113年統計通譯案件比190:1、109至113年平均每年案件7,000件)。
原住民族至少有16種族語、42種方言別,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督管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即具完整之族語人才(其中具高級認證者有3,756人)。
然而,法院或檢察署之原住民司法通譯,卻未及於全數語別(檢察署僅具7種語別;法院僅具11種語別),不但與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維護司法程序中之弱勢族群意旨不符,在個案中,更將侵蝕原住民之司法權益。
良善的司法通譯制度,不僅攸關弱勢族群的權利維護與真相發現,更是公約明定國家對弱勢族群的責任。適當的通譯有助於消除語言和文化隔閡,避免文化背景差異導致誤解,進而實現法律實質平等。爰建請法務部檢視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各檢察分署所建置之「原住民族語別」及「通譯人員」之充足性,並將通譯資源具體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司法通譯牽涉當事人權益及司法體系做出正確裁判之能力甚深,通譯本身除必須理解當事人的母語,將其翻譯成一般人懂的中文外,亦應如實、完整通譯當事人所表達之內容,且須避免因自我意識增減、解釋法官或檢察官之提問。
依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所定之教育訓練(第5至7條),已於2023年修正增加「實務演練3小時」之課程項目,有別以往只有聽講為主的訓練方式。
為強化通譯人才之實務能力,並落實公政公約所揭示之「有效辯護」意旨,爰建請法務部針對以下內容規劃具體精進方案及推動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研議持續增加聽講以外之教育訓練方式及頻率,提供包含但不限於案件模擬、現場或影像紀錄臨摹實習和與實務工作者之交流座談、互動式教案等方式;內容應包含協助特約通譯熟悉跨文化交流、情緒控制、法律知識等,以如實履行翻譯職責。
2.為避免通譯人才有專業素養不足、服務態度不佳,或有未遵循通譯專業倫理等不良行為,應研議明確且適當之退場機制,例如:「不適任」之定義標準、違規者之處置(口頭勸諭、警告、解任)、累犯處置、加強使用者問卷回饋意願及真實性等,使通譯人才通譯品質可供合理評價及檢視,以利語言不通或弱勢資源者能夠獲得優質通譯服務。【32】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針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雖有「再議」及「准許提起自訴」機制,然對於貪瀆等社會矚目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雖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惟此內部監督機制是否足夠,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並研議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議題中,司法院已建立國民法官制度,並於109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國民法官法》,並自112年起施行。法務部雖已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惟受限於各界對設置方式尚未達成共識,導致立法期程一再延宕。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對此進度表示關切,強調應積極建立人民參與檢察審查機制。
法務部於115年1月與社團法人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舉辦「台日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實務對話」,會中肯定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對於實現監督與正當性之價值。既法務部亦將該法案納入115年度立法計畫,且借鏡日本制度運作經驗之共識已成,實應把握時機,將過往之學術對話轉化為具體立法成果。
為確保司法決策的公正性與透明度,進而落實司法民主,爰建請法務部加強溝通協調,化解各界疑義,加速研擬進程,完成制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陳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並針對窒礙難行之處及後續推動具體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法務部長期推動少年矯正教育,強調「矯正即教育」,並以學生為中心落實各項專業處遇。目前矯正學校已配置教師、教導員、特教老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多元人力。為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矯正情緒經驗,教育專業人力之投入,關乎輔導量能與復歸社會之成效,應受主管機關高度重視。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學校應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之三級輔導。矯正學校作為特殊教育環境,更需仰賴「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社工師)」之嚴密合作。
法務部矯正署雖自2025年起推動「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員額增補計畫」,針對心理師與社工師進行增聘,然輔導教師仍承擔極高強度之行政整合與日常評估工作。若輔導教師人力不足,將可能導致:個案篩選與轉介機制失靈,影響後端專輔人力之執行效能;親師溝通與資源網絡串接斷層,難以維持輔導的連續性;一線工作者勞務過重,影響輔導品質及穩定度。
為落實《學生輔導法》之三級輔導架構,確保矯正教育之輔導能與專業專輔人力相輔相成,提升學生復歸社會之處遇成效,爰建請法務部會同法務部矯正署針對現行4所矯正學校之輔導教師及專輔人員之師生比進行評估,檢視現行編制是否足以應對日益複雜之少年個案議題;另在推動「心理社工專輔人力增補」之際,應同步研議增加「輔導教師」員額之可行性,確保各校具備足額之輔導教師,以發揮校園輔導網絡之核心樞紐功能;並將人力增補規劃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現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跟「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只有明文對生命、身體及財產所有權的行政不法進行平復。並無法針對「國家不法監控」、「因政治案件遭強制退學」、「海外黑名單而無法入境」等違背《憲法》基本權的侵害態樣,進行權利回復。有關這項議題,林委員宜瑾曾經質詢過法務部,法制司司長當時回覆,若國家侵害《憲法》所保障基本權,亦可能涉及行政不法。
然根據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7次會議資料,經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意見檢視,針對各類司法不法平復以及行政不法平復結果,倘若累積「一定數量之准駁個案成果」,除相關成果之資料彙整外,建議法務部爬梳分析平復國家不法迄今之整體圖像及特殊個案態樣,以利外界理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實際狀況,並適時透過成果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平台發表成果,以強化社會對話,增進人民對轉型正義之理解。
爰此,法務部應照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之指示,具體研究准駁個案之特性,爬梳准駁類型,據以建立研究成果。爰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張雅琳 林宜瑾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鑑於近年檢察機關案件量持續攀升,113年全國司法案件量已達248萬餘件,惟第一線法警人力自108至114年間僅由646人增至723人,成長幅度有限,與實際業務負荷是否相當,已有檢討空間。尤其在現行制度下,法警除須負責偵查庭內秩序維護外,對於地方檢察署出入口、走廊等庭外空間之安全管理,亦常需即時應對突發情況,但其職權多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準用於地檢署之行政規範運作,欠缺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般明確且具體之法律授權,致第一線人員於面對情緒升高或潛在衝突時,是否具備明確介入標準及足夠法律依據,容有疑義,影響現場安全維護之即時性與一致性。
爰此,要求法務部就現行法警人力配置與案件量成長間之落差,進行整體評估,並提出具體補充及配置優化之規劃;同時盤點現行法警職權相關法規與行政規範,針對偵查庭內外安全維護之權限範圍、介入時機及程序,研議是否有強化法律授權及建立統一標準之必要,並就整體檢察機關安全維護機制(含人力配置、現場應變及作業流程)提出具體精進措施。
爰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為保障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權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2023年曾修正,將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請求權時效,自犯罪被害發生時5年,修正為自成年起5年。然該次修法未涵蓋「請求權時效依舊法已消滅者」,民間司法改革團體指出,許多童年受害之被害人於2023年修法後滿懷希望提起請求,卻仍因時效限制遭駁回,權益保障未臻完善。
經查,法務部於2026年3月31日預告犯保法修正草案,擬增訂第100條之1,針對修法前時效業已完成者,在符合特定障礙事由(與犯罪行為人間有共同生活、監督、監護、扶助或照護關係;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致身心創傷;受犯罪行為人或他人之強暴、脅迫)前提下,賦予其再度請求補償之機會。此項修法方向回應社會期待,填補過往法律空窗期,值得肯定。
然查,針對2023年修法後至本次修法施行前,曾尋求救濟卻因法規不備而遭駁回之被害人,權益有所損害。若要求被害人自行隨時關注法律變更,恐課予創傷個案過重負擔。若由行政機關全面通知召回,地方檢察署量能恐難以負荷。若僅針對特定案情進行篩選通知,則可能引發未審先判之疑慮。基於前述考量,建請法務部研擬召回被害人之妥適作法,於2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7】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行政院於2026年1月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將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追訴時效延長為自年滿20歲起算。這踏出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一步,法務部努力值得肯定,然為更完善保障被害人權益,配套法規也須一併修正。
法務部於2026年4月14日所提交之答覆質詢書面報告中敘明,民法消滅時效制度刻正進行研修,其中包含與未成年性侵害案件賠償請求權相關修正,修正方向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性自主、身體或健康之情形,時效為主觀5年、客觀20年。」如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比照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方向,於成年前停止進行。並且「如被害人於時效終止前1年內有與加害人共同生活、監督或照護關係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該關係消滅後1年內,時效不完成。」
然查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所規定之追訴權時效,最長可達30年。若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修正僅延長至20年,實務上可能出現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訴訟,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之情形。為更周全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之權益,爰建請法務部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研議將民事賠償請求權比照刑事案件之可行性。請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8】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自2022年5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提出任務總結報告並解散後,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1條之2規定,各項任務移交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接續辦理,其中,關於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移交予法務部辦理。
為研商處置威權時期加害者相關立法,法務部自2022年起已進行「法務部識別及處置加害者專法研究制定小組」諮詢會議、專案會議等多次評估。然,「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加害者之識別、揭露及處置專章」草案進度至今仍停留在研擬與評估階段,立法進度與社會期待存在落差。
鑑於政治受難者與家屬因年邁逐漸凋零,轉型正義實現具備高度急迫性,為落實轉型正義、促進社會和解,並確保國家體制運作符合人權原則,建請法務部加快加害者識別及處置專法之立法進程,提出明確立法作業時程表,該時程表應包含草案研擬完成期限,以及預計送請行政院審議之具體目標時限,使轉型正義進度如期落實。
綜上,爰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9】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臺灣社會傳統觀念下,女性於婚後往往承擔較多家庭照顧及育兒責任,更容易因婚姻影響學業或職涯發展機會。誠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所指出:「學業和就業生涯的中斷以及育兒責任往往妨礙婦女走上一條足以在婚姻解體後養家餬口的有償就業之路」。該建議明確指出,「締約國有義務規定,離婚時雙方平等分割婚姻期間所累積的所有財產。締約國應承認任何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做出的非直接、包括非金錢貢獻的價值。」並且大力鼓勵「計算延付報酬、養老金或人壽保險單等其他因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做貢獻而在解體後得到的支付的現值,作為可分割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經查,我國年金體系中之第二柱職業年金,其給付水準高度反映個人之勞動成就。為肯定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對他方職業成就之非直接貢獻,我國軍公教退撫制度已自2017年起陸續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然查,目前勞工或其他職域之職業年金尚未修正納入離婚分配條文,導致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因「職業身分」而異,恐產生差別待遇。
復查,法務部於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報告稱,各職業年金性質不同,難於《民法》統一規定,應由各主管機關研提。惟銓敘部報告則主張,本事項本質係離婚配偶間之財產分配,若能於《民法》統一訂定,方可解決各職域入法時程不一、規範內容不一的問題。兩部會意見顯有分歧,恐導致軍公教人員與其他職域人員間的權益落差。
為落實CEDAW精神並完善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爰請法務部針對「職業年金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之修法方向(包含於《民法》訂定原則性規範及由各職域法規分別入法)提出不同方案之修法建議及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現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其中「性侵害補償金」額度遠低於「重傷補償金」。經查,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除謂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或生殖機能外,還包含「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然事實上,曾有被害人因性侵害而產生驚恐、羞愧、憂鬱等嚴重心理創傷,甚或出現解離情形或自傷傾向,顯示性侵害亦可能對被害人造成相當於重傷之損害,爰性侵害補償金實有提高之必要。
經查,他國亦有將物理損傷與心理損傷一視同仁,提供充足補償以支持受害者復原之路的先例。如紐西蘭〈2001年意外傷害補償法〉(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2001)所定義「個人所受傷害」,即同時涵蓋「物理損傷」與「因為性暴力而生的心理損傷」,並且依不同損害程度,可請領的一次性補償金最高可達190萬元。又例如,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機構中未成年性侵害案件提出國家補償計畫,被害人最高可獲得約320萬元的補償金,國家也提供心理諮商與支援服務,陪伴受害人走過程序。
有鑑於此,我國可參酌他國經驗,研議將性侵害補償金比照重傷害補償金,酌予提升賠償額度之可能,以充分支持性侵害被害人的復原之路。爰建請法務部參酌他國案例,研究提高性侵害犯罪補償金額度之可能,請於2個月內作成書面報告,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1】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近十年國內性侵害通報總數逾十萬件。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自88年修法以來,以處罰行為人採取強暴威脅等違反意願的手段為主,惟實務判決中,法官仍聚焦於當事人是否有機會抵抗而未抵抗、抵抗程度等。此舉忽視性侵害案件中的權力不對等本質,且因聚焦被害人的抵抗義務,也易使其於訴訟過程遭受二度傷害。
司法實務上,110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已納入積極同意之「明示同意」定義,否則即屬違反意願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至今國內已有194件判決援引此觀點,顯示採納積極同意定義入法之必要性與實務基礎。
據114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5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性侵害案件具隱密性且舉證不易,110至113年高達95%性侵案件因嫌疑不足不起訴,凸顯現行要件舉證之難度。據此,政府應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採納積極同意模式,促進司法人員於偵審過程尋求多元證據。
婦運團體自101年起即已倡議採納積極同意定義入法,也為使我國法治符合國際CEDAW精神,爰建請法務部研究各國相關立法作法,評估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採納積極同意定義入法之可行性,以落實保障性自主權。請研擬研究、評估及相關規劃之期程作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115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929萬8千元,計畫內容涵蓋:以AI自動產製案量龐大、重複性高之刑事案件結案書類;於大型詐欺集團案件中自動生成被害人紀錄附表;以及訓練AI分析偵查筆錄、建議偵查方向,並比對卷證資料以提供決策建議。惟司法程序與一般行政業務性質迥異,AI應用於檢察辦案一旦發生錯誤,所影響者不僅係行政效率,更可能左右偵查方向與起訴內容,進而波及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被害人之權益。
又本計畫所涉及之資料範圍廣泛,涵蓋通訊紀錄、定位資料、金融資料、網路活動紀錄,乃至兒少、性侵害、家暴、人口販運等案件之被害人個人資料,均屬高度敏感。若資料治理機制付之闕如,科技偵查之範疇恐從「精準打擊犯罪」逐步擴張為「無節制蒐集人民資料」,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難以回復之侵害。
爰要求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後,於3個月內提出針對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之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3】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依據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立法意旨揭示「補償從優、審議從速、程序從簡」,務求加速審議效率,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惟參據113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推動周年成果報告」,犯罪被害重傷補償金審議流程新制比較舊制審議日數平均增加28日,顯示與「審議從速」之立法目的有所悖離。
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多伴隨永久性失能或勞動能力之喪失減損,於審議期間須持續支應醫療、復健、輔具購置及長期照顧自付額等必要費用,又重傷被害人之家庭照顧者,每因負起照護責任而被迫離職或減少工時,致家庭所得來源同時遭受衝擊。補償決定遲未作成,使家庭經濟支柱失衡情形持續惡化,與本法防止被害人陷於二度傷害之立法精神亦有相違。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現行審議流程及平均審議天數延長之具體成因分析,研議具體改善措施,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依法務部矯正署資料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114年9月底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已達6萬2,532人,超出核定容額1,980人,計有18所監獄、10所看守所及1所少年矯正機關出現超額收容;其中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超收比率高達54.7%、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51.1%、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49.7%、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53.6%,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超收比率亦均逾四成,已嚴重影響收容人權保障、處遇品質及戒護管理。
又監察院於114年4月提出「如何保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移監權益議題研析報告」,已具體指明現行移監制度存有受刑人申請困難、規定過於僵化、法院供採影響移監等問題。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研議短中期紓解措施,含移監調配、替代處遇、假釋與易服社會勞動審核流程精進等,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法務部115年度施政計畫列明,將推動轉型正義,辦理平復國家不法案件與研定識別及處置加害者法案等事項。惟查,法務部為完備轉型正義「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相關法制,自111年10月起至114年6月已召開14次諮詢及研商會議,並配合行政院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草案」進度,參與22次審查及研修相關會議;然目前仍係研提各項可能對案,以供行政院政策決定,尚未見明確法制方向及完成期程。
轉型正義之落實,不僅在於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亦應就國家不法形成過程中相關加害者之識別、責任釐清、處置方式及程序保障建立明確制度。若相關法制作業長期停留於研議階段,將不利於社會理解國家推動轉型正義之具體方向,亦難以回應受難者、家屬及社會對歷史真相與制度責任之期待。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識別及處置加害者」相關法制作業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近年各地方檢察署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及終結件數均有增加,惟履行完成率卻呈下降趨勢。依評估報告所載,110至113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履行完成率,由75.22%下降至60.8%,顯示制度執行成效已有檢討必要。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目的,在於使符合條件之受刑人得以社會勞動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執行,一方面避免短期入監造成家庭、工作及社會連結中斷,另一方面也透過公益服務回饋社會。若履行完成率持續偏低,不僅可能增加後續撤銷、改執行原刑或罰金之行政成本,也可能使制度原本兼顧刑罰執行、社會復歸及減少監所負擔之功能無法充分發揮。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上述情形提出檢討報告,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115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435萬6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新北地檢署轄區涵蓋之烏來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387萬8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桃園地檢署轄區涵蓋之復興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666萬4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新竹地檢署轄區涵蓋關西鎮、尖石鄉、五峰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602萬4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苗栗地檢署轄區涵蓋南庄鄉、獅潭鄉、泰安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848萬7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臺中地檢署轄區涵蓋之和平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3】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008萬7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南投地檢署轄區涵蓋仁愛鄉、魚池鄉、信義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113萬1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嘉義地檢署轄區涵蓋阿里山鄉,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334萬2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橋頭地檢署轄區涵蓋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6】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430萬3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臺東地檢署轄區涵蓋達仁鄉、大武鄉、金峰鄉、太麻里鄉、臺東市、卑南鄉、蘭嶼鄉、延平鄉、鹿野鄉、關山鎮、東河鄉、池上鄉、成功鎮、海端鄉、長濱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922萬1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花蓮地檢署轄區涵蓋富里鄉、卓溪鄉、玉里鎮、瑞穗鄉、豐濱鄉、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壽豐鄉、吉安鄉、花蓮市、新城鄉及秀林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115年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114萬6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依法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宜蘭地檢署轄區涵蓋南澳鄉及大同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於偵查程序中如何確保語言權益,尤為關鍵。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檢察署僅涵蓋7種語別,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處於弱勢。若因缺乏適當通譯,致使當事人無法充分表達其文化背景與語境內涵,將可能造成偵查事實認定偏差,影響檢察官對案件本質之判斷,進而動搖司法公信與程序正義。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應確保其人力建置與專業訓練充足。
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9】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第2項 司法官學院4億5,841萬7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2億0,778萬8千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5億3,841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 115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7,871萬5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倩綺 翁曉玲
115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編列預算2,690萬9千元,較114年度1,534萬4千元增加1,156萬5千元,增幅高達75.37%,主要係增列辦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等經費。法務部廉政署115年度施政計畫亦將辦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透明晶質獎及相關國際交流列為重要工作。
惟廉政工作的核心,不在於報告寫得漂亮、活動辦得熱鬧、國際交流次數增加,而在於政府機關貪腐風險是否降低,公務體系是否更透明,人民是否更信任政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3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偵辦列管貪瀆案件起訴件數及人數為近年新高,其中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亦呈增加趨勢;政風機構部分防貪作為件數亦有下降情形。若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經費大幅增加,卻無法轉化為具體制度改革,恐使廉政工作流於形式。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辦理項目、委辦或採購內容、國際審查預期成果、透明晶質獎實際效益、審查意見如何轉化為防貪制度改革,以及具體量化績效指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預算612萬元,新增辦理「AI肅貪數位探勘分析系統科技計畫」。法務部廉政署說明,該計畫係透過已建立之「行動譯文分析系統」,建置專屬貪瀆案件領域之語言資料庫,提升通訊監察譯文製作、整合、分析及運用效率,精進科技偵查作為。
惟114年度廉政署已辦理「智慧肅貪科技計畫」,內容包括整合通訊監察光碟、開發行動譯文分析系統及AI智慧肅貪分析系統。115年度又接續新增AI肅貪數位探勘分析系統,應先完整揭露前案建置成果、驗收情形、使用率、協助偵辦案件數、是否實際提升偵查效率與定罪率,以及是否涉及通訊監察資料、偵查不公開資料與個資保護等重大風險。
AI系統不是名稱加上「智慧」或「數位探勘」,就等於效能提升。廉政署掌握高度敏感之貪瀆情資、通訊監察資料及偵查資料,更應建立明確資料治理、權限控管、操作紀錄留存、資安稽核及模型偏誤風險評估機制。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114年度智慧肅貪科技計畫執行成果、系統驗收情形及115年度新計畫與前案差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目前「食品安全廉政平台」係由法務部廉政署統合中央及地方相關政風機構跨域建置,以協助維護食品安全及公務員廉潔之立場,蒐報相關食安情資、防制廉政風險,並適時配合各食安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及相關政風機構組成之「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小組」,則為食安廉政平台架構下之執行機制。現行制度下,政風人員並非食安專業稽查體系的一部分,而是以廉政風險防制與程序監督角色參與聯合稽查,依「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小組」任務執行注意事項,現場若遇業者質疑或拒絕配合,最終決定仍「原則予以尊重」。
爰請法務部廉政署,就現行政風人員參與食安聯合稽查之法律定位、權責範圍及作業程序,建立明確角色分工與標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89億7,414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217千元,係按署長每月18,100元計列。編列預算21萬7千元。
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之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需量入為出、撙節公帑,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上年度暴增1,768億,漲幅達16%,顯已加重國家財政負擔;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具體呼應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
因此,特別費屬非必要的民生支出,理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予以撙節。爰減列該項預算19萬5千元。【5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本年度編列運輸設備費87,110千元,擬汰購42輛小客車,2輛機車。經查,公務車輛明細表,擬汰購之小客車係104年後購置者計有6輛,分別為矯正署首長用車(106.08購置)、臺南監獄(104.10購)、敦品中學(106.07購)、勵志中學(107.06購)、東成監獄(106.04購)及臺南第二監獄(104.12購),為樽節支出,爰減列該項預算1,200萬元。【6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1.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66億1,523萬4千元,凍結5,06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59、61】
提案人:翁曉玲 陳昭姿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許宇甄
明陽中學校內無障礙設施需持續改善,通行動線應充分符合行動不便者及特殊照護需求之使用情形;另校區道路亦須注意樹根系橫向生長影響,避免路面凸起、柏油破損等問題,以防增加日常管理及戒護風險。考察其他學校發現前述問題,設施維護不應僅止於一般修繕,更應兼顧安全通行、友善校園、矯正教育及少年身心照護之實際需求。針對無障礙環境、校區道路平整、樹根破壞路面及相關公共安全風險,法務部矯正署及明陽中學允應進行整體盤點,以確保設施養護經費確實改善校園安全與收容環境。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陳昭姿
實地考察敦品中學後發現,校內無障礙設施仍有待改善,部分通行動線未能充分符合行動不便者及特殊照護需求之使用情形;另校區道路受榕樹根系橫向生長影響,出現路面凸起、柏油破損等問題,可能增加日常管理及戒護風險。敦品中學作為少年矯正教育機構,其設施維護不應僅止於一般修繕,更應兼顧安全通行、友善校園、矯正教育及少年身心照護之實際需求。針對無障礙環境、校區道路平整、樹根破壞路面及相關公共安全風險,法務部矯正署及敦品中學允應進行整體盤點,提出具體改善期程,以確保設施養護經費確實改善校園安全與收容環境。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陳昭姿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3,775萬1千元。
近期媒體披露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爆發重大風紀醜聞,受刑人竟能長期盜用他人保管之手機與外界聯繫,時間長達一年,且涉及管理人員涉嫌協助充電、包庇,甚至發生受刑人出獄後與獄政主管餐敘之情事;以及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發生受刑人因索賄不成毆打同袍,並口出「科長會罩我」之狂言,事後更發生機關疑似「技術性干預」被害人移監申請之離譜情事。
有鑑於前開獄政管理問題,內部申訴機制無法保障被害人,甚至存在特定受刑人享有特權之疑慮。法務部矯正署作為監所主管機關,對於所屬監所爆發之集體包庇、霸凌及管理不當案件,未能事前有效督導,事後調查亦被質疑未能秉公處理。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督導各矯正機關落實各項獄政管理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預算3,390萬4千元。係為辦理矯正設施之維修、養護及無障礙改善所需。惟實地考察矯正學校及監獄設施後發現,部分場域仍有路面崎嶇、通行動線不佳、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問題,顯示相關設施維護及環境改善尚未能充分回應實際收容管理需求。近年矯正機關面臨高齡收容人增加、部分監所超收,以及少年收容人身心發展、心理支持與輔導需求提高等挑戰,矯正設施之安全性將直接影響收容人基本照護、戒護安全、教化輔導及工作人員執勤環境。法務部矯正署允應針對所屬矯正機關之路面鋪設、無障礙設施、老舊設備維修、少年矯正教育空間、醫療及心理輔導場域等項目,建立完整盤點、分級改善及優先辦理機制,並就高齡犯增加、超收問題及少年犯身心理需求提出具體設施改善規劃。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陳昭姿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5,089萬7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2,671萬5千元,增加2,418萬2千元,增幅90.51%。
有鑑於政府支出大幅提高,預算書卻僅簡略說明矯正機關各項設備汰換、購置等經費,並未載明詳細內容,不利立法院預算監督審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5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億0,905萬5千元。
根據監察院糾正案文,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對戒護管理人員值勤教育訓練未盡周延,致戒護管理人員應處糖尿病、急重症等收容人戒護知能與敏感度不足,對收容人病況處置失當;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對於身障收容人遭施暴重傷處遇消極並延宕救治,醫療、戒護處遇及執勤管理均有失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醫療應變遲滯,對昏迷收容人救助不力致其器官衰竭與終生傷害。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連年編列高額醫療管理經費,卻一再發生收容人患病後未受到妥善照護,顯見矯正署未能落實醫療人權保障。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收容人醫療照護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項下「改善監所計畫」中「設備及投資」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11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0億2,805萬3千元,預定辦理國有不動產撥用相關作業。鑑於監所改善計畫成功工程進度屢屢未盡理想,執行進度延宕,為監督政府改善監所收容空間不足現況,為利掌握法務部矯正署現行推動相關工程之進度與期程,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為了提升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試辦「受刑人個別處遇自主管理卡(自主卡)」,讓受刑人擔任自身個案管理師,教誨師轉變為大個案督導,簡化行政流程並強化學習自主性。建立受刑人自主管理機制,強化其自我約束與終身學習態度,提升教誨師個案管理效率,達成司法改革「深化個別處遇」之目標,激發受刑人學習動機,促進假釋審核量表中「處遇成效」指標之達成。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評估如何將「個別處遇自主管理卡」,推廣至全國各地之矯正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64】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查審計部報告指出,法務部為協助收容人親友便捷查詢及辦理接見作業,減輕矯正機關人員工作負荷,達到穩定囚情及使收容人家屬安心之雙重效益,於110至113年間,提供一站式智慧接見整合服務,於矯正機關接見室設置實體機臺,供收容人親友於辦理接見登記時自行操作該設備辦理接見或寄菜服務,截至114年3月底止,已導入10個矯正機關(監獄)使用,占所有29個監獄之34.48%。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一站式智慧接見整合服務」導入各級矯正機關(含其餘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及少觀所等)提出建置評估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依法務部法務統計觀之,104至113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刑人長期約占在監受刑人四成,毒品戒癮高度仰賴醫療、心理、社工及職能治療之多元介入,查矯正期刊指出,目前矯正機關內專業人力嚴重匱乏與跨專業合作不足,影響處遇成效,為健全戒癮處遇與協助毒品犯復歸社會,應增加職能治療師在戒癮支持體系中的參與比例及推動跨專業整合模式,建立一個能全面支持成癮者復原的多面向性支持體系。
為完善整體戒癮處遇計畫,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現行戒癮體系中的問題,評估建立與相關部會橫向協調醫療、心理、社工、職能治療師等多元專業參與之機制,確保服務整合與個案需求被滿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少年矯正學校兼具教育、生活、輔導、技職訓練及矯正處遇功能,其校園設施安全、無障礙環境及基本學習生活空間品質,攸關學生受教權、身心安全、生活品質、教師工作條件及感化教育成效。其收容對象多為仍在發展階段之少年,且部分學生可能有身心障礙、情緒障礙、學習障礙、行動不便或其他特殊教育需求。若校園環境存在路面隆起、動線不平、無障礙設施不足、教室與宿舍設備老舊、活動空間安全性不足等問題,不僅會影響日常管理,也可能增加跌倒、受傷、衝突或情緒失控等風險,進而影響教學、輔導與處遇品質。
又少年矯正學校不同於一般矯正機關,其日常場域同時包含教室、宿舍、輔導空間、技職訓練教室、活動場地、醫療及心理諮商空間等,均應符合安全、可近用、友善及適齡原則。若未能定期盤點並分年改善,不僅不利於特殊需求學生平等參與學習與處遇,也將增加第一線教師、教導員、輔導人員及戒護管理人員之工作負擔。
可見少年矯正學校之設施維護與學習生活環境改善,不應僅被視為一般庶務支出,而應作為少年矯正教育及復歸處遇之基礎條件。
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及明陽中學4所少年矯正學校之設施設備安全、無障礙環境及基本學習生活空間進行全面盤點,並就高風險或急迫改善項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優先順序及改善期程書面報告。【6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對象多為仍在發展階段之少年,其身處封閉式生活與學習環境,日常生活、課程安排、輔導處遇、戒護管理、懲處措施、同儕互動及與外界聯繫等事項,均可能直接影響其受教權、身心安全、表意權及受適當處遇之權利。
相較一般學生,矯正學校學生因資訊取得、外部支持、法律資源及親友協助均較受限制,若校內申訴、陳情或意見反映機制不夠友善及保密,將可能使學生即使遭遇不當對待,也不敢反映、無從反映,或反映後未能獲得妥適處理。
現行校內雖設有意見箱、申訴或反映管道,並由保護官、教師、教導員、輔導人員等與學生接觸,惟各校申訴管道是否明確告知學生、學生是否理解可申訴事項、申訴後處理流程及期限是否一致、是否設有防止報復或不利對待之機制、是否能就特殊需求學生提供協助,仍有進一步檢討必要。
另考量少年矯正學校屬封閉式場域,學生與校方、戒護管理人員及處遇人員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若申訴案件完全由校內或矯正體系內部處理,恐難充分消除學生對申訴後遭受不利對待之疑慮。為提升申訴制度之公正性、可信賴性及外部監督功能,應研議納入具兒少、教育、心理、法律、人權或社會工作專業之外部委員參與申訴案件審查。
由於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仍屬兒童權利公約保障之權利主體,且其處於高度機構化之生活與管教環境中,申訴、陳情及意見表達機制是否具備兒少友善、保密、獨立及有效救濟功能,攸關少年之表意權、人身安全及程序保障。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會同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及明陽中學,就4所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陳述意見、申訴、再申訴、陳情及其他意見反映機制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鑑於重大暴力犯罪、長刑期受刑人及曾於審判中被法院以「教化可能性」或「改善可能性」作為量刑考量之個案,其是否真正具有悛悔、改善與再社會化可能,不能僅憑審判當時之卷內資料一次判斷,而應透過入監後之長期觀察與動態評估加以驗證。受刑人入監後之教誨、技能訓練、心理輔導、社工處遇、作業表現、獎懲紀錄、風險評估、假釋審查意見等資料,均屬判斷其教化成效、再犯風險與社會復歸可能性之重要依據,矯正機關本應建立更完整、持續且可回溯之動態評估機制。
惟目前我國矯正實務,對於入監後處遇資料之累積、標準化、跨監所銜接及假釋前比對運用,仍有精進空間。審計部亦指出,受刑人原監所接受教誨、技能訓練、作業等處遇資料,雖已鍵入獄政管理系統,然於移監等情形下,尚未完全達到系統化直接移轉,影響處遇資訊銜接與整體評估完整性。是以,若入監後之真實處遇表現,無法形成持續性、制度化、可比較之評估資料,不僅難以作為假釋審查、個別化處遇及風險管理之基礎,亦無從回應社會對重大個案教化成效與公共安全之關切。
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重大暴力犯罪、長刑期受刑人及高風險受刑人之入監後動態評估機制」提出書面報告,具體事項應包括:
1.入監後教誨、技能訓練、心理輔導、社工處遇、作業表現、獎懲紀錄、風險評估及假釋審查意見等資料,現行蒐集、建檔、標準化與跨監所銜接之辦理情形。
2.是否建立針對重大暴力犯罪、長刑期受刑人及高風險個案之分級管理、定期複評與動態追蹤制度;如有,請具體說明評估項目、辦理頻率及實際運作情形;如無,請提出改善規劃。
3.現行假釋審查多元評估機制中,入監後處遇資料之比重與運用方式,及如何避免僅以片段資料形成判斷。
4.對於移監、外役監、特殊處遇或即將假釋個案,如何確保處遇資料完整移轉、持續追蹤與風險管理不中斷。
5.未來如何強化入監後動態評估資料之數位化、標準化與政策運用,使矯正處遇不僅止於執行管理,而能真正提升教化評估品質與社會安全保障。【69】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倩綺 翁曉玲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億2,531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 115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編列預算16億0,615萬4千元,較114年度14億8,792萬5千元增加1億1,822萬9千元,增幅達7.95%。其中「辦理執行業務」編列4億3,950萬9千元,較114年度3億5,002萬8千元增加8,948萬1千元,增幅達25.56%。
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執行案件未結數仍持續累增,截至113年底已近775萬件;113年度有效結案率僅35.54%,更為近五年最低。換言之,預算逐年增加,案件去化效率卻未同步改善,反而出現未結案件龐大、有效結案率下滑之情形。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長期面臨正式員額不足,需仰賴約用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協助處理案件;115年度預計進用368名約用人員及運用391名勞務承攬人員,其中勞務承攬人員較114年度增加67名。惟在委外人力持續增加的同時,未結案件仍近775萬件,有效結案率卻降至近五年最低,顯示單純增加委外人力,未必能解決案件累積問題。
行政執行署職責在於實現公權力、維護國家債權,其業務涉及人民財產權保障、程序正義及國家執法威信,並非一般行政庶務。若長期以承攬人力支撐案件處理,不僅可能造成責任歸屬不清,也可能衍生資訊安全、案件品質及指揮監督風險。行政執行署若只是「案件多就加承攬、人力不足就再委外」,卻未同步檢討案件流程、科技輔助、正式人力配置及組織管理,恐只是治標不治本。
尤其行政執行署115年度施政核心標榜「數位化、科技化行政程序」,並強調運用AI技術優化類型化事務、推動執行程序電子化,以簡化流程及減輕人力負擔。既然一方面強調科技化、電子化,另一方面仍持續擴大承攬人力,便應交代科技導入後究竟減輕多少人力負荷、改善多少結案效率,而非科技預算照編、委外人力也照增,最後卻看不出案件去化成效。
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包含並不限於:1.近五年未結案件累增原因及115年度有效結案率提升目標;2.約用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具體工作內容,及是否涉及核心執行業務與公權力行使;3.近三年承攬人力流動率、訓練成本及績效評估;4.科技輔助案件分類、財產查調、流程管理及提升結案效率之具體措施、時程及量化指標;5.各分署案件量、人力配置與結案成效檢討;6.科技化、電子化措施與降低委外人力依賴之關聯。【70】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查全臺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代表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總行)計398家,惟行政執行署各分署113年度僅查詢其中106家(26.63%),可能存有義務人其他金融存款資料漏未查核風險,又金融科技發展迅速,義務人得以透過虛擬貨幣、電子支付、數位銀行及境外帳戶等方式隱匿財產,查「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規劃於114年9月開放各執行分署上線使用該平臺辦理批次查詢事宜。
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正式使用後,由各執行分署就滯欠大戶或其他重大案件查調義務人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等開戶及餘額情形,整併及擴大提高查詢義務人金融帳戶餘額之效率及即時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第7項 最高檢察署2億1,484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115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476千元,係按首長每月39,700元計列。編列預算47萬6千元。
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之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需量入為出、撙節公帑,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上年度暴增1,768億,漲幅達16%,顯已加重國家財政負擔;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具體呼應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
因此,特別費屬非必要的民生支出,理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予以撙節。又檢察總長於115年5月7日任期屆滿出缺,新任總長未就任前,是項部分預算應暫予凍結。
爰該項預算減列23萬8千元,並凍結13萬8千元,俟新任總長到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 115年度最高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6,029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倩綺 翁曉玲
115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16萬6千元。然而近來檢調系統屢屢傳出偵查內容外洩,涉案當事人之隱私與名譽遭受嚴重影響。尚未經法院審理之情節,卻先行於媒體曝光,不僅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專業性產生懷疑,更嚴重動搖司法公信力。偵查不公開係維護程序正義、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但屢次外洩情事顯示相關防堵機制未臻落實,甚至淪為政治角力與輿論操作的工具。立法院審查114年度預算時,已明確要求最高檢察署強化管控機制,以杜絕偵查資訊任意外流,但迄今未見具體改善。
請最高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7億0,79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 115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16億9,921萬1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5-77】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倩綺 翁曉玲
臺灣高等檢察署依法負有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執行刑事裁判與相關執行業務之責,115年度預算總說明亦明載,其重要施政計畫包括:督導所屬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之執行、督導所屬易服社會勞動業務之執行、督導所屬加強監護處分、刑後強制治療及禁戒處分之執行等。
而高檢署114年度執行情形顯示,114年1至6月,該署暨所屬各檢察署聲請社會勞動6,187人次,准予社會勞動6,102人次,占98.63%;同期聲請易科罰金2萬6,962人,准予易科罰金2萬5,963人,占96.29%。代表高檢署不只是形式上的督導機關,而是實際掌握全國社會勞動與刑事執行政策節奏之中樞。
惟目前社會勞動制度已出現多項疑義,包括詐欺、洗錢等案件是否被用作延緩入監工具、履行未完成案件比例及原因分析是否充足、觀護及執行端是否有足夠人力與配套因應,以及弱勢或高風險個案之分流調整機制是否健全。若高檢署長期掌握全國執行數據與督導權限,卻未能提出罪名別完成率、未完成原因、回流入監情形及督導改善作為,即難認已善盡監督之責。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就近五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罪名別完成率、詐欺及洗錢案件履行未完成原因、准駁標準、回流入監情形、觀護執行負荷與督導改善作為」。【78】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倩綺 翁曉玲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8,464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4,235萬6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8,403萬5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193萬8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732萬5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9億9,355萬5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6億7,664萬9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億9,368萬7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1,686萬5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4,406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3億0,435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3億5,025萬3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6,148萬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5億7,365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億1,267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億0,759萬2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9,638萬8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億3,266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億0,906萬4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億2,139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9,810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5,706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6,037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7,366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億2,501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559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7,658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608萬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86億8,33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1. 115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3目「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編列15億1,582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303萬9千元。
115年5月,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一起貪瀆案,偵悉有調查官涉嫌協助線上博弈集團設計博弈程式,並獲取不法報酬。此舉已嚴重違背調查人員之職守,更有損害國家執法機關之公正、清廉形象。
為此,法務部調查局應即刻檢討內部管控流程,就如何防範調查人員與犯罪集團緊密接觸時,在複雜的人物關係中,形成利益共同體,以嚴阻類似勾結情事再次發生。請法務部調查局務實檢討人事管理、風紀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制度,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115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1億0,451萬2千元,其中包含電腦設備汰換等經費2,420萬元。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連年編列高額電腦汰換經費,111至114年度已編列7,431萬7千元,惟汰換數量、理由、裝備規格等皆無敘明,不利立法院監督審議設備汰換情形。
鑑於調查局兼具司法與情報業務,本項雖屬個人電腦等設備汰換為辦公作業固定支出,實用於支援職掌業務所需之基礎資訊設備,請法務部調查局在資源合理配置及資安防護無虞前提下,審慎規劃電腦設備汰換之規格及數量。【91】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訓練」編列預算4,650萬元。
法務部調查局肩負國家安全及犯罪防制重任,本應為執法人員表率。然近年來違法違紀事件頻傳,包括主管及同仁涉嫌性騷擾、強制猥褻、拍攝未成年性影像,甚至結群出入有女陪侍之場所。此類重大不檢言行嚴重玷汙司法公信力,顯見該局內部管理機制失靈,此事亦引起監察委員關注,申請自動調查。然而多起案件即便經查證屬實或遭檢察官提起公訴,調查局內部竟僅給予輕懲交代,外界質疑官官相護,未能建立有效之違失人員淘汰機制,組織文化亟待澈底改革。爰要求調查局針對風紀敗壞、性平教育落實不力等情事做檢討改善。
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針對新進及在職同仁加強性平教育並務實檢討人事管理、風紀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制度,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92】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98萬6千元,較114年度119萬4千元增加179萬2千元,增幅高達150.08%。其用途係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用以宣導保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機密維護等概念,評核指標則為每檔次活動或影片推廣期間觸及率達5萬觀賞人次。
國家安全宣導固有其必要,但預算一年暴增逾1.5倍,卻僅以「觸及率5萬觀賞人次」作為評核指標,顯然過於粗略。觸及率不等於實際觀看,不等於完整觀看,更不等於民眾理解、辨識風險或提高檢舉意願。若宣導成效僅以平台數據表面觸及作為交代,容易流於廣告投放,而非真正提升國安意識與犯罪防制能力。
更何況法務部調查局作為國家安全與重大犯罪調查機關,業務性質本就高度敏感,媒體宣導更應嚴守必要性、比例性及政治中立原則。若宣導內容、投放對象、媒體選擇、採購方式及成效評估未具體揭露,恐引發外界對政府大內宣或特定媒體資源分配之疑慮。
政策宣導不是不能做,而是必須說清楚、可檢驗、有效益。調查局應提出更具體的績效指標,例如完整觀看率、互動率、政策理解度、受眾回饋、檢舉案件導流效果、校園或機關宣導後測結果等,不能只用觸及人次包裝預算成效。
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評核指標,以更具體之方式思考國家安全及各類型犯罪防制宣導作為。【93】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115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安全防護工作」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298萬6千元。然查,法務部調查局官方YouTube頻道於114年僅於8月25日上架1部國安宣導影片,迄今觀看數不足1萬5,000次;113年度亦曾編列223萬9千元製作1部以職業棒球隊中信兄弟為主演之國安宣導影片,迄今觀看數仍不足1萬1,000次。由此可見,調查局所辦理之政策宣導方式未能有效觸及社會大眾,費用支出與成效顯不相當。過去一年未見調查局宣導方式有所改進,僅見沿用舊有模式,未能回應數位時代之傳播需求。調查局應積極檢討並改善,以確保公共資源之有效運用。
請法務部調查局考量經濟效益,以最能撙節經費之方式思考國家安全宣導作為,避免重複性過高或題材雷同之宣傳方式。【9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許宇甄 林沛祥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1億2,239萬6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2,739萬6千元。【1】
2.業務總支出:原列12億4,381萬6千元,配合「業務收入」增列,隨同調增「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400萬元及「業務外費用」50萬元,共計增列4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831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2,142萬元,減列50萬元,改列為1億2,092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065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億6,229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8,951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722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8,968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8,96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974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依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5年度工作計畫,規劃提供更生人子女獎助學金,輔導300人次;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監所收容人子女獎助學金,輔導300人次。另更生保護會亦規劃辦理家庭支持及援助家庭服務方案,預估輔導350個家庭,係因家庭接納為更生人向善重要支持力量,並委託社福團體運用社工專業及資源,提供更生人與家屬關懷協助,促進關係和諧、穩定復歸、減少再犯。
惟更生人子女及收容人子女所面臨之困境,往往不僅是學費或獎助學金問題,亦可能包含家庭經濟驟變、主要照顧者入監或出監後家庭關係重組、照顧安排不穩、同儕污名與心理壓力、學習中斷、親子會面困難,以及是否需轉介地方社政、教育、心理輔導或脆弱家庭服務等問題。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3次國家報告附件亦已將「矯正機關收容人18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報情形」列為統計項目,顯示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需求並非單純福利補助問題,而涉及兒少照顧與跨網絡轉介。
爰此,現行服務若僅以獎助學金人次呈現,恐難以掌握更生人子女及收容人子女之實際需求、服務覆蓋率及後續支持成效。為避免兒少因父母入監、出監或家庭支持不足而落入社福邊緣,並強化更生人復歸之家庭支持基礎,允宜建立更完整之需求盤點、轉介合作與追蹤機制。
爰要求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就更生人子女及收容人子女支持服務進行以下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更生人子女及收容人子女之服務對象範圍、收案標準及近三年服務人數、補助金額、區域分布與服務類型。
(2)收容人及更生人未成年子女需求通報、轉介、追蹤與回饋之流程。
(3)針對脆弱家庭研議分級支持及個案管理機制。
(4)研議建立更生人子女及收容人子女支持服務之成效指標,包括持續就學、生活穩定、心理支持、家庭關係改善、服務中斷原因及後續轉介成效等,以避免相關服務僅停留於獎助學金發放或服務人次統計。【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15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15萬2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90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億0,277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億0,277萬2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519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5月28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昭姿、翁曉玲、張雅琳、沈發惠、陳培瑜、范雲、莊瑞雄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952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152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8億7,696萬8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億1,360萬5千元,辦理資訊基礎建設、資訊系統維護、資訊設備租賃、雲端服務、資訊安全防護及相關軟硬體設備管理等業務,以支援國會議事運作、委員問政及行政管理需求。顯示立法院近年持續投入資訊基礎建設、數位服務及資安防護等相關資源,以提升國會資訊化及數位治理量能。
惟查,立法院每年投入相當規模資訊管理經費,辦理資訊設備維護、軟體授權、雲端服務及資訊安全防護等業務,惟相關資訊投資是否建立具體績效衡量指標,例如系統使用率、使用者滿意度、行政作業效能提升、議事支援成果及資安風險降低效益等,尚難據以評估其整體執行成效,相關資料分散於不同資訊系統及資料庫,如何透過數位化及知識管理機制有效整合、保存及運用,攸關國會研究能量、問政品質及立法效能,相關規劃及推動成果仍有進一步精進空間,且近年全球資安威脅日益嚴峻,政府機關遭受網路攻擊事件頻傳,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其資訊系統涉及議事運作、法案審查、委員問政及重要資料管理等核心業務,資訊安全至關重要,對於關鍵系統風險分級管理、資安事件應變機制、異地備援能力驗證、系統韌性測試及資安成熟度評估等執行成果,尚缺乏完整說明,應建立更具系統性之績效追蹤及檢核機制,以確保資訊投資效益及數位治理品質。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預算2億1,360萬5千元。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其資訊系統涉及議事暨公報資訊網、預算提案管理系統、公文暨檔案數位化及檔案管理系統、國會議事轉播、議事直播專線、立法委員服務處數據線路,以及異地備援中心與院區連線等事項。上開系統及服務均與國會議事運作、委員問政支援及機關行政作業密切相關,一旦遭受入侵、阻斷服務攻擊、資料竄改或個資外洩,不僅可能影響委員問政與國會正常運作,亦可能損及國家機關資訊安全與民眾信賴。
另國安局《2024年中共網駭手法分析》報告指出,2024年我國政府部門每日平均遭受約240萬次網路攻擊,較前一年增加一倍,攻擊型態包括DDoS、社交工程及試圖竊取公務人員機敏資訊等,顯示政府機關資安威脅日益嚴峻。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亦曾指出,近年政府機關遭受資安威脅情節日益重大,攻擊手段層出不窮,應落實資安防護
為確保資訊管理經費確實用於提升資安韌性,並兼顧例行維運與資安強化,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針對弱點掃描與修補情形、老舊系統汰換期程、委外廠商資安責任與稽核機制、資料備份與異地備援演練、資安通報及緊急應變流程等提出書面報告。
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5)資訊管理業務經費213,60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電腦軟體授權等經費1,183千元。編列預算2億1,360萬5千元。
立法院115年度預算案於「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360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電腦軟體授權等經費118萬3千元。鑑於生成式AI、影像繪圖、資料分析及辦公自動化工具已逐漸成為公務機關提升行政效率、政策研究、法案分析、民意整理及視覺溝通之重要工具,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亦應積極評估導入AI系統及相關軟體授權,並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使委員問政支援、議事資料整理、預算分析、法案比較、圖像設計及行政作業得以更加有效率。惟相關軟體授權如僅概括編列,難以辨識是否已納入AI軟體、繪圖軟體、資料分析工具及人員訓練規劃。
爰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AI系統導入、AI與繪圖等相關軟體授權需求、使用對象、訓練課程(包含國會助理訓練課程)、資料安全規範、預期效益及後續分年推動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編列預算1億1,550萬7千元。
《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明定,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然該法條施行數年,目前常態安排手語翻譯及即時字幕之轉播,仍僅限於全院院會之施政報告與總質詢等會議,並未涵括各委員會之質詢及法案與預算審查會議。
經查,現行各委員會議事進行時,雖可在召集委員同意下,由公報處協助安排手語翻譯與即時字幕聽打;然而,將身心障礙者之平等參與權利,寄託於召委個人之意志,恐使障礙者權益缺乏制度性保障。
考量立法院會議繁多,現階段欲全面推行各委員會之無障礙轉播確有實務困難。有鑑於此,立法院至少應針對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重大法案,研議於委員會審查、質詢、公聽會及議事轉播中,常態性規劃手語翻譯與即時字幕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
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編列預算1億3,306萬6千元。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立法院近年「營建工程」計畫可用預算數呈增加趨勢,108年度至113年度由4,433萬4千元增加至2億4,715萬9千元,增加4.57倍;惟各年度執行率僅介於1.80%至51.45%間,均低於六成,執行情況欠佳。另近年「營建工程」計畫決算保留金額及比率亦偏高,除108年度及110年度外,各年度保留比率均逾六成,顯示相關工程計畫執行進度未臻理想,恐影響整體計畫推展及預算執行效能。
營建工程涉及院區使用安全、住宿品質、古蹟修復再利用、無障礙環境及電梯安全等事項,均與立法院日常運作及民眾參訪服務密切相關。若事前規劃不足、期程控管不佳,或執行過程中反覆發生計畫變更、保留經費偏高及執行率偏低等情事,不僅影響工程如期完成,亦不利預算資源妥善運用。
為督促立法院強化營建工程之事前規劃、期程控管及經費執行效能,立法院應就115年度各項營建工程提出改善報告,內容應包括各工程原訂期程、實際進度、預算執行情形、歷年保留原因、工程落後或變更原因、後續改善措施、風險控管機制及預定完成期程等。
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1)立法院委員住宿會館整修工程,所需總經費313,333千元,分6年辦理,110至114年度已編列186,580千元,本年度編列最後1年經費126,753千元。編列預算1億2,675萬3千元。
立法院11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營建工程」項下編列「立法院委員住宿會館整修工程」1億2,675萬3千元,惟該工程原規劃總經費1億7,200萬元,後續歷經3次修正中程計畫,總經費調整為3億1,333萬3千元,增加1億4,133萬3千元,增幅達82.17%,且完工期程由原訂114年度展延至115年度;其中追加預算原因包括物價上漲、工程流標、設計圖與標單不符、應設計未設計、現場隱蔽工程漏估、管理單位需求及住宿委員參觀後所提意見等因素,顯示本案事前規劃、設計審查、需求確認及經費控管仍有不足。為避免工程經費持續增加、預算執行與實際進度脫節,
針對追加預算原因、設計監造缺失檢討、契約變更內容、各年度執行進度、台北會館後續工程期程及經費控管機制,應提出書面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預算1億2,390萬元。用以辦理各項資訊基礎建設、議事暨公報資訊網功能擴充、預算提案管理系統功能擴充、公文暨檔案管理系統功能擴充、雲端主機設備汰換及相關資訊安全建置等經費,以支援議事運作、立法研究及國會行政業務之推動。惟查,近年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國會已逐步研議或導入人工智慧技術於議事及立法支援工作。例如,英國國會(UK Parliament)已就生成式人工智慧於議事研究、資訊檢索及行政支援之應用建立相關指引;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亦積極研議人工智慧於文件分析、知識管理及立法研究之運用;美國國會所屬機構,包括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及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亦已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應用、治理架構及風險管理提出專案研究與政策建議;南韓國會則持續推動數位國會(Digital Assembly)及智慧議政相關計畫,強化國會數位治理能力。
反觀我國立法院近年雖持續投入資訊系統建置、設備更新及資訊安全防護等工作,惟就人工智慧導入策略、跨系統資料整合架構、國會知識庫建置、生成式人工智慧應用範圍、資訊治理機制、演算法透明性及資安風險管理等事項,尚未見完整中長程發展規劃。未來若持續投入相關資訊建設經費,而欠缺整體藍圖及階段性目標,恐有系統重複建置、資料孤島、資源配置分散及投資效益難以評估等疑慮。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1. 115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9,346萬6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7-9、11、15】
提案人:張雅琳 莊瑞雄 范 雲 林倩綺
陳培瑜
連署人:沈發惠 翁曉玲 陳昭姿
115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議事業務」編列1,158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115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03萬元,凍結51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4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115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6,466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23、26】
提案人:張雅琳 陳昭姿 翁曉玲 吳宗憲
莊瑞雄 劉書彬 陳培瑜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2,584萬3千元,用以支付公聽會、研討會專家學者出席費等。有鑑於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有提出法律案之權利與義務,為提高修法草案品質,容有聽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意見之必要,惟目前立法院相關預算編列未及於此部分,有重新檢討諮詢專家學者制度,提出各委員辦公室辦理專家學者諮商之可行方案,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立法院院區每日仰賴清潔人員負責維持各辦公空間、會議室、走廊、廁所及公共區域清潔,係國會日常運作不可或缺之基層工作者。
然查,實際觀察,部分清潔人員於用餐或休息時,欠缺固定、合宜、可安心使用之休息空間,甚至僅能於梯間、廁所內清潔工具間、或臨時尋找無人使用之會議室短暫休息;若會議室臨時有人使用,仍須立即離開,顯示院區空間管理與基層工作者休息權益尚有改善必要。
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應以身作則,落實友善職場及勞動尊嚴,盤點院區空間,研議於固定樓層、閒置空間或特定會議室時段撥用,設置清潔人員及第一線服務人員可安心使用之休息、用餐及置物空間。
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1.盤點立法院各院區、各棟建物及各樓層清潔、園藝等第一線服務人員現有休息、用餐、更衣及置物空間之配置情形。
2.說明現行清潔、園藝人員午休、輪休、用餐及待命時實際使用空間,包括是否有固定地點、可容納人數及是否與清潔工具、化學用品或廁所空間混用。
3.研議於各主要辦公棟、委員研究大樓或固定樓層,擇定適當空間作為清潔人員及第一線服務人員固定休息、用餐空間之可行性。
4.提出休息空間基本配置標準,包括桌椅、飲水、置物櫃、通風、照明、清潔用品隔離及性別友善使用安排。
5.檢討立法院與清潔委外廠商契約中,是否已明定人員休息、用餐、職安衛生、申訴反映及院方督導責任。
6.提出短期、中期改善期程,短期應優先指定可立即使用之固定空間;中期則應配合院區空間調整或修繕,設置穩定、明確、可長期使用之休息及用餐場所。【6】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議場、各會議室屋頂及外牆防漏整修暨相關設施更新等經費編列預算250萬元。
由於朝野衝突時有議事設備毀損之情事,屢生「全民買單」或「欠款未繳」爭議,立法院基於管理機關立場,針對遭破壞的備詢台螢幕、麥克風、門鎖或議場設施,尚未建立明確損害求償機制,且未提供近年來明確求償情形說明,為端正議事攻防,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有鑑於立法院院區及各委員辦公室樓層,現行育兒友善設施配置仍有不足,對攜帶嬰幼兒之家長、洽公民眾、媒體人員及院內同仁使用上造成不便。為營造友善育兒與性別平權之公共環境,並落實親職照顧支持措施,爰建請立法院盤點現有院區及各委員辦公室樓層相關設施配置情形,研議於適當樓層及公共空間設置一定比例之尿布台及相關親子友善設施,並就整體規劃、設置原則及後續推動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有鑑於立法院現有辦公與議事空間長期不足,相關建築及基礎設施亦已老舊,難以因應現代國會於議事運作、委員研究、資訊安全、公共參與及整體國會功能發展之需求。然目前外界對於擴建案後續推動進度、基地評估、跨機關協調及整體期程尚未明確瞭解,為利國會長期發展及整體規劃推動,爰建請立法院提出具體規劃與執行進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有鑑於立法院每日出入人員眾多,包含立法委員、助理、職員、媒體、洽公民眾及國內外訪賓。然院區內廁所、更衣室、哺集乳室、休息室等場所,屬高度隱私空間,若未建立定期檢查、通報及改善機制,恐發生偷拍、竊錄或其他侵害隱私之風險,影響院區安全及國會形象。為維護隱私權與人身安全,爰請立法院強化院區隱私場所安全檢查及管理機制,並提出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爰引進美國制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 EAP),規劃方案及提供資源,以預防及解決可能導致員工工作生產力下降的組織與個人議題,使員工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進而穩定組織運作。
經查,人事行政總處102年4月訂定「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迄今已逾10年,而立法院亦於114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載明「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以促進同仁身心健康,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並首度編列預算辦理該工作計畫。
再查,立法院係以委外顧問公司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提供心理、工作、管理、醫療、法律、理財等專業諮詢,服務形式包含電話/電子關懷、電話諮詢及個別諮詢。顯示立法院對於同仁工作、生活、健康福祉之重視。
為提高員工使用意願、提供符合需求之服務,以促進資源可近性及使用率,並落實工作與生活平衡之目標,建請立法院:
1.加強實體或線上管道之宣傳能見度,例如:寄發推廣電子信件;比照禁止吸菸、禁止性騷擾、性騷擾通報管道、緊急事故專線等標示及海報張貼於公布欄。
2.定期進行員工使用調查,發掘不同單位、職務、性別及身心障礙同仁等需求,並分析回饋結果作為訂定年度EAP計畫內容之參考依據。
3.針對員工協助方案實施成果進行年度統計,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諮商人次及性別、諮商議題、諮商形式,並將資料逐年公開於「立法院院內資源入口網站-人事園地-員工協助方案專區」。【31】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為因應全球生成式AI技術之快速發展與境外網路攻擊威脅,立法院應全面強化國會資安防禦韌性,並研議導入可信賴AI技術以輔助議事與法制預算之研究。115年度資訊管理業務經費較114年度增列,其中涵蓋多項資通安全與軟體授權經費。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掌握諸多機敏法案與國家預算資訊,其資安防護不容妥協。面對日益嚴峻之進階持續性威脅及駭客攻擊,立法院除硬體設備之汰換外,更應著重於防駭演練與主動式資安監控。此外,為提升議事運作與法案評估之效能,立法院資訊處應會同法制局、預算中心等單位,研議在符合最高資安規範與封閉網路環境下,導入AI輔助系統以協助法案資料梳理與大數據分析,打造現代化之智慧國會。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2】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針對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項下「議政博物管理」編列592萬餘元,及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中南部服務中心」編列2,152萬餘元。為落實區域均衡發展,並活化位於臺中之「民主議政園區」,立法院應強化該園區與中南部各縣市各級學校之連結,擴大辦理深具在地特色之民主法治教育活動。民主議政園區承載臺灣省議會時期之珍貴民主發展歷程,立法院每年亦編列預算進行園區設施維護與古蹟修復。然為充分發揮該園區之公共教育價值,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與立法院議政博物館不應僅被動接受參訪,而應主動出擊,與中南部各縣市之教育局處建立常態合作機制,將園區之民主史料及「小小議長體驗營」、「大專青年國會民主研習營」等活動,系統性地納入地方公民教育之戶外教學場域。同時,應加速園區各項數位典藏資源之線上化與策展內容更新,讓無法親臨現場之民眾亦能共享國會歷史資源。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針對立法院115年度於「一般行政」及「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編列相關房舍養護與設備汰換預算。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日益嚴峻,政府已宣示「2050淨零排放」之國家發展目標,惟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及部分院區建築之空調系統老舊,不僅冷房效能不彰,更耗費電力,與國家節能減碳政策背道而馳。雖立法院已研提「台北院區空調系統(含節能監控)優化工程」之中程計畫,然為加速推進國會建築之綠色轉型,立法院應就該空調系統汰換之分期分區施工規劃、預估節電效益指標(KPI)及智慧化能源管理系統之建置進度,進行通盤檢討與落實,以期成為全國公部門之節能標竿。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執行進度與預期節能效益之書面報告。【3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針對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編列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9,184萬餘元。為落實「開放國會」理念,進一步保障全民知的權利,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推動,營造多元族群友善環境。目前國會頻道雖已於總質詢等重大議程試辦同步聽打字幕,惟面對我國聽障國人及多元母語族群之收視需求,仍有精進空間。隨著生成式AI技術快速發展,語音辨識與即時翻譯之準確率大幅提升,立法院應積極善用科技輔助,研議於各項議事轉播中逐步導入AI即時多語(含台語、客語、原住民族語等)字幕與手語翻譯服務之可行性及技術規格升級計畫。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針對國會頻道無障礙服務升級及導入AI語音轉譯技術之推動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立法院經管職務宿舍中,仍有原臺灣省議會退休人員或其眷屬無償借住使用情形。截至114年8月底,立法院經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中,原眷屬宿舍36戶仍有22戶由省議會退休人員或其眷屬居住使用,且未收取租金及宿舍管理費,雖部分係依行政院相關函示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惟退休人員或眷屬長期無償使用國有宿舍,仍恐影響國有財產使用效能及整體空間規劃。爰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現有宿舍使用情形、居住資格查核結果、實際居住事實、無償借住戶數、收回進度、後續處理方式及宿舍活化運用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立法院為辦理委員研究大樓電梯更新工程,於113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2,350萬元,惟截至113年底實際執行結果,保留數高達2,260萬元,占核定動支數96.17%。第二預備金本應用於年度預算確實無法容納且具急迫性之事項,惟本案於113年11月甫獲核定動支,隨即因工程履約期程跨年度而大額保留,顯示其事前規劃、執行期程、付款節點及動支必要性評估仍有檢討空間。
爰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委員研究大樓電梯更新工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急迫性、經費估算依據、工程發包及履約期程、保留原因、付款節點、後續執行進度及未來避免類似大額保留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監視系統更新及新設計畫案」300萬元,主要係辦理民主議政園區監視系統新增及汰換,並作為114年度已編列296萬9千元之第一期後山區監視器建置案後續經費。惟監視系統涉及園區安全、設備維運、影像資料保存、資安管理及民眾隱私保護等事項,且本案屬延續性建置,應清楚說明第一期執行情形、後續建置範圍、設備汰換必要性、維運費用及影像資料管理機制,避免僅以分年編列方式持續擴充設備,卻未能完整呈現整體建置規劃與管理責任。
綜上,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第一期後山區監視器建置執行情形、115年度預定新增及汰換範圍、設備規格與設置點位、後續維運費用、影像保存期限、調閱權限、資安防護及隱私保護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新增「立法院群賢樓電梯更新工程」編列83萬8千元,係辦理規劃設計階段費用;惟本案總經費為1,980萬元,除115年度編列83萬8千元外,116年度以後尚需編列1,896萬2千元,屬跨年度工程支出。鑑於立法院近年營建工程預算執行率偏低、保留數偏高,且電梯更新攸關使用者安全及後續維護成本,立法院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即完整提出工程範圍、汰換必要性、分年期程、經費估算依據、後續發包及驗收規劃,避免後續追加預算或執行延宕。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群賢樓電梯更新工程之設備現況、汰換原因、總經費估算、分年經費需求、設計及施工期程、後續維運成本及安全管理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115年度立法院編列資訊系統功能擴充、雲端主機設備汰換、異地備援中心機房設備更新及資訊安全建置等相關經費,辦理議事暨公報資訊網、公文檔案管理系統、雲端主機設備及備援系統等業務。惟近年全球資安威脅持續升高,政府機關遭受駭客攻擊、勒索軟體及資訊竊取事件頻傳,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掌理法律案、預算案、人事同意權及各項議事資料,其資訊系統涉及國家治理及民主運作核心事項,對於資訊安全及營運持續管理之要求尤為重要。
爰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會資安韌性及異地備援精進計畫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資安風險盤點、關鍵系統分級管理、異地備援機制、重大資安事件應變程序、演練成果及未來改善規劃。【40】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立法院辦理國會助理培訓,以增進助理對國會運作及議事程序之瞭解,協助委員問政。惟近年公共政策涉及人工智慧、數位治理、資通安全、氣候變遷、國際經貿及高科技產業等新興領域,專業性及複雜程度持續提升,對國會助理政策研究及法案分析能力要求亦日益提高。
爰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會助理培訓制度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內容包括課程規劃、訓練量能、成效評估機制及新興政策領域專業課程發展方向,以提升國會問政品質。【41】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立法院持續辦理立法資料、議事紀錄、公報及議政史料數位典藏作業,並建構相關查詢系統供各界利用。惟隨數位科技發展及資料開放需求提升,如何強化跨系統整合、提升資料檢索便利性及促進資料再利用,仍有精進空間。
爰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議事資料數位典藏與開放利用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說明數位化進度、資料庫整合情形、使用成效及未來推動方向。【42】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115年度立法院編列國會交流事務相關經費,持續推動國會外交及國際交流工作,透過參與國際組織、論壇及各國議會互訪等方式,拓展我國國際空間。惟國會外交成果多屬長期累積性質,相關效益不易以量化方式呈現,外界亦難以瞭解交流成果與我國外交、經貿及國際合作之具體連結。
爰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會外交效益評估及成果追蹤機制書面報告,盤點近年重要交流成果、後續合作事項及國際友台網絡建立情形,並研議建立具體績效評估指標,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益。【43】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立法院持續辦理議政史料蒐集、整理、典藏及展示業務,並投入相關展示設施及公共服務改善經費。惟議政史料具有保存我國民主憲政發展歷程之重要價值,相關典藏管理、數位保存及展示策略均攸關文化資產保存及民主教育推廣成效。
爰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議政史料典藏管理與展示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說明典藏現況、數位保存成果、教育推廣效益及未來發展規劃。【44】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依115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書所列,立法院現有職員、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人力配置達千人以上,並肩負議事、法制、預算、資訊、國際事務及行政支援等重要工作。惟隨數位轉型及國會功能日趨多元,人力結構與專業職能配置是否符合實際業務需求,值得持續檢討。
爰請立法院提出人力資源發展及組織效能精進報告,就員額配置、專業訓練、人力結構及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整體評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全球各國議會已逐步導入人工智慧工具協助法案檢索、議事資料分析、會議紀錄整理及知識管理等工作。立法院近年亦持續推動資訊系統功能擴充及數位轉型相關建設,惟對於人工智慧應用之整體規劃仍有進一步精進空間。
爰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會人工智慧應用發展藍圖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國際國會推動現況、我國可行應用場域、資安及個資保護配套措施,以及分階段推動規劃。【4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范 雲
有鑑於立法院建置「預算提案系統」係為便利各委員辦公室助理同仁於預算審查期間之撰擬作業,並透過資訊化工具簡化提案流程。惟經實務操作中發現,該系統目前仍有若干功能未盡完善衍生不便。例如:系統尚無法針對不要之預算提案進行刪除;缺乏編排順序之功能,致面臨提案量較多時,彙整工作繁複;此外,同一份預算提案每次列印時,系統所產生之QR Code 往往會發生變動,亦不便後續議事資料比對、條理化整理與追蹤。
為確實達到協助幕僚同仁減輕工作負擔、提升國會議事行政效能之目的,爰要求立法院應重視使用者反饋,優化預算提案系統功能升級。【48】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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