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39分
出席委員:吳宗憲 林倩綺 陳昭姿 許宇甄 莊瑞雄 翁曉玲 林沛祥蔡其昌 沈發惠 張雅琳 范 雲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委員列席1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考選部部長 劉孟奇
銓敘部部長 施能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蔡秀涓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局長 陳銘賢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收支部分。
決議: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6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7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8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1項 考試院885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考選部400萬元,照列。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2項 考試院52萬5千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103萬元,照列。
第64項 銓敘部43萬2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24萬3千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2項 考試院20萬2千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64項 銓敘部2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千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9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4,610萬9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6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6】
(二)「業務費」項下「水電費」10萬元。【3】
(三)「業務費」項下「通訊費」60萬元。【4】
(四)「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0萬元。【5】
(五)「業務費」項下「特別費」197萬元。【9】
以上共計減列3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250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15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業務費」編列6,422萬7千元,凍結673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二)115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592萬2千元,凍結121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11】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三)115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694萬6千元,凍結69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四)115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694萬6千元。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減輕育兒負擔,營造友善職場,114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其中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讓公部門提供更友善的育嬰環境。
相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於114年11月12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具體修正以下規定:
1.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機關不得拒絕。
2.原條文規定為了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而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修正後的條文刪除了這樣的條件。
3.育孫留職停薪也可以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
關於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年資累計,育嬰假已可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而甫上路的育孫假則尚未能比照育嬰假,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爰請考試院督導銓敘部完成育孫假之退撫年資併計得以比照育嬰假之相關解釋函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五)115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施政業務審查及督導」編列預算115萬元。
綜觀原住民族於公務人力結構之整體概況,目前多集中於基層職務及警察體系,在中高階文官體系之比例仍明顯偏低。據統計,原住民族國民擔任薦任公務員者,僅占全體薦任公務員1.7%;擔任簡任公務員者,更僅占全體簡任公務員0.6%,相較原住民族人口占全體國民約2.7%之比例,顯有明顯落差。此一現象反映現行公務人才培育、考選、陞遷及任用制度,對原住民族人才之支持與拔擢仍有不足,恐影響政府決策體系之多元代表性及文化敏感度。
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六)115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文官制度研究發展、交流與出版」編列預算375萬4千元。
綜觀原住民族公務人力現況,專業技術類科人才明顯不足。以114年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為例,該類科攸關原鄉基礎建設、災後重建及公共工程推動,然開缺35人,報名僅40人,到考16人,最終錄取僅3人,顯示原住民族專業技術公務人才培育與進用機制已出現嚴重斷層。
許多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長期缺乏土木、工程等專業技術人力,甚至連基本技士配置都不足。然每逢重大災害發生後,大量災後重建及公共建設經費挹注地方,部分原鄉基層機關卻因專業公務人力不足,難以有效規劃、執行及管理相關工程,影響重建效率及地方治理量能。此一問題已非單純考選制度所能解決,而涉及教育培育、人才養成、考試輔導、任用支持及留任機制等跨部會結構性課題。
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七)有鑑於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對我政府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網路駭侵與資安侵擾日益頻繁。倘電子證書系統發生個資外洩、證書偽造、系統癱瘓或查驗資料遭竄改,將嚴重影響國家考試制度信賴、人民權益及政府資訊安全。
參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一規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應辦理專責人力配置、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定期內部稽核、核心系統演練、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資安監控管理、安全性檢測及日誌留存等高強度資安管理措施。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證書核發及相關個人資料管理業務,應以最高標準落實資安防護。
爰此,建請考試院督導所屬機關,就相關核心資訊系統之資通安全維護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考試院及所屬各公務機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情形。【17】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八)有鑑於考試院自111年起推動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數位化,原則上各類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改以電子證書核發為主,紙本證書則由及格人另行繳費申請;依決算資料說明,電子證書每張收費100元,紙本證書每張收費500元。惟依考試院提供資料,雖核發紙本證書張數整體呈下降趨勢,仍有一定比例及格人同時請領紙本證書,其中112年比率高達66%,113至115年亦仍維持約17%至19%,顯示部分及格人對電子證書效力、使用場景及查驗方式仍有疑慮,或部分專技人員因執業展示需求,仍仰賴紙本證書。
考試院除應持續強化電子證書法律效力、查驗方式及使用便利性之宣導外,亦應檢討現行電子證書與紙本證書收費標準是否合理,並兼顧數位服務推廣、使用者需求。
爰此,建請考試院就國家考試及格電子證書之宣導成效、紙本證書申請比例變化原因,以及電子證書每張100元、紙本證書每張500元收費標準之合理性與調整可行性,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九)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近五年度(109至113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職情形,中央各機關離職人數由109年度6,826人增加至113年度9,425人,增幅達38.08%,顯示中央機關人力流失情形有持續觀察及檢討之必要。
另參據銓敘部針對各機關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者之辭職調查情形,近六年度,108至113年度,公務人員辭職總數由108年度1,994人增加至113年度3,094人;其中113年度辦理辭職人數為3,094人,較109年度1,969人增加57.14%,亦為近年新高,且占銓敘審定人數比率攀升至1.1%。
進一步觀察辭職原因,因個人因素辭職者由109年度1,750人增加至113年度2,605人,增幅48.86%;工作因素由109年度81人增加至113年度185人,待遇福利因素亦由109年度28人增加至113年度106人,均呈明顯增加趨勢。此顯示公務人員辭職原因雖仍以個人因素為主,惟工作條件、待遇福利及組織管理等因素對留任意願之影響,亦有進一步檢討必要。
綜上,考試院主掌公務人員銓敘、保障、培訓及文官管理政策之研究發展。近年公務體制歷經退休撫卹制度、部分機關組織調整及職場環境變化等多項制度變革,均可能影響公務人員留任意願。面對近年全國公務人員離職及辭職人數均達近年新高,實有必要深入探究公務人員離職、辭職及退休原因,並檢討現行文官管理制度與職場支持措施,以確保公務人力穩定及行政效能。
爰建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針對近年公務人員離職及辭職人數增加情形進行檢討,並就中央機關人力流失、辭職原因變化、組織管理及留才制度等面向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條精神,國家負有落實「合理調整」之義務,應根據個案具體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且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經查,現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針對身心障礙考生之應考機制(如延長考試時間、應試輔具提供及申請審議機制等)仍過於僵化。實務上部分個案雖獲准延長考試時間,卻導致後續節次之休息與體力恢復時間遭壓縮。亦有考生之合理調整需求遭駁回,經其歷時耗神提起行政訴訟後,方獲法院判定行政處分違法。此類不平等困境,顯見現行措施與障礙者生命經驗仍有落差。
依據CRPD公約之核心精神,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應貫徹「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之原則,故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在相關決議機制中至關重要。然復查現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僅規範「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比例與產生機制卻付之闕如,恐難充足納入身心障礙者之主體意見與實質參與。
有鑑於此,為完善我國國家考試之合理調整程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應考權益,爰建請考試院研議下列事項:
1.評估明文設置該審議委員會之「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非僅由機構代表代為發聲。
2.參酌各國相關國家考試之作法,精進國家考試整體合理調整機制。
上述相關規劃與推動期程,請考試院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十一)近年來公務員職場霸凌事件頻傳,根據媒體報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公開資料顯示,公務員就機關處理職場霸凌案提起後續救濟的案件數,自2020至2025年,從12件大幅增加到132件。此趨勢顯示公務員向原機關申訴霸凌後,再向保訓會進一步提起救濟之人數逐年增加,反映各機關處理職場霸凌的方式恐有不足。
經查,保訓會所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與《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皆規範職場霸凌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中,就當事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然范委員雲辦公室接獲陳情,某機關調查委員進行調查時,機關將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及電話、地址等個人隱私資訊一併提供,此情事之於霸凌案件調查工作實無必要。
爰建請考試院研議職場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中,強化遮蔽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之人隱私資訊之具體措施,如增訂相關指引等,並加強督導各機關遵照法規辦理調查工作,以保障當事人權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十二)近年來公務員職場霸凌事件頻傳,根據媒體報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公開資料顯示,公務員就機關處理職場霸凌案提起後續救濟的案件數,自2020至2025年,從12件大幅增加到132件。此趨勢顯示公務員向原機關申訴霸凌後,再向保訓會進一步提起救濟之人數逐年增加,反映各機關處理職場霸凌的方式恐有不足。
經查,保訓會已於2025年7月根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將職場霸凌及身心健康風險納入自我檢核表。然目前職業安全事項與職場霸凌檢核事項同列於一張檢核表中,恐有部分職場人員不適用之虞,以致檢核表無法妥善發揮最大效益。
復查,勞動部所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即分類不同職場性質,分別訂立所適用的風險評估表,以利各事業單位使用。爰建請考試院參酌勞動部作法,按職場性質,研議調整各機關適用之自我檢核表,以利主管機關更確實掌握職場霸凌發生情形。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十三)針對115年度考試院及所屬考選部編列「考選業務」與「精進測驗技術發展及題庫建置」等預算,鑑於衛生福利部石崇良部長近日明確指出,醫事人員之選才應秉持「教、考、用」銜接原則,確保國家考試內容能反映臨床實務所需之核心職能。鑑於國內目前面臨嚴峻之「護理人力荒」,各界多次反映國家考試部分試題過於艱澀、冷僻,甚至偏離護理核心職能範圍,實已成為專業人力銜接之門檻,且考試院亦表示「有聽過相關意見」。為落實醫事人才「考所學、用所考」之精神,並有效緩解人力缺口,爰要求考試院應就「是否因應上述各界意見調整考選政策、如何精進試題與臨床實務之連結(如解決考題艱澀冷僻問題)及建立跨部會取才平台之具體規劃與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基於我國五權分立憲政體制,考試院於推動改革過程中應始終維持憲法賦予之獨立性與專業性,避免行政院指導考選業務之疑慮,以維護憲法權力制衡之精神。【23】
提案人:陳昭姿 劉書彬
連署人:翁曉玲 吳宗憲
第2項 考選部10億0,392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等3人特別費94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考選部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25】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783萬1千元,凍結94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羅智強
(二)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編列1億5,106萬5千元,凍結141萬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三)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3,329萬7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四)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4億1,094萬5千元,凍結4,109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34】
提案人:許宇甄 張雅琳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范 雲 沈發惠
(五)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2目「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輔助」編列預算7,285萬5千元。
用以深化國家考試試務資訊化、增辦電腦化測驗類科、強化電腦化測驗試場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應考數位服務機制、規劃命題數位化管理及精進數位化閱卷系統,惟考選部尚缺乏充分而明確之說明,致難以據以審認其實際辦理內容、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預算編列之必要性。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六)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預算1,835萬3千元,較114年度1,708萬5千元,增加126萬8千元,增幅約7.42%,係辦理國家考試題庫建置、試題研編及審查等業務。然近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情形持續存在,110至113年度錄取不足額人數分別為293人、30人、268人及361人,113年度不足額率達6.16%,較112年度增加0.74個百分點。113年度高普考試共設157類科,其中18類科不足額錄取,占11.46%,且除高考三級僑務行政外,其餘均為技術類科,以土木工程類科情形最為嚴重,高考三級連續2年不足額錄取逾百人,普通考試亦出現不足額情形;另環境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藥事、公職獸醫師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亦連續2年出現不足額錄取,恐影響機關人力運用及專業人力補實。
惟考選部於不足額問題尚未有效改善前,仍持續增加試題研編及審查經費,卻未見針對考試鑑別度、專業職能需求及攬才機制提出具體改革成果,預算效益顯有檢討空間。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不足額錄取及強化考試與實務職能接軌之具體作為。【28】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七)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預算365萬9千元。查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前處長性騷、霸凌同事遭記兩大過考績免職後,因未送懲戒,使其再度透過國家考試回任公務員,且能銜接年資領取退休金。此情形已違背免職之意義,且危及公務體系職場安全。考選部應研擬針對特定樣態(如性騷、性侵、霸凌等)被免職之公務員,限制其參與國家考試之權利。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八)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預算365萬9千元。有鑑於書記官考試與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科目高度重疊,且書記官考試時程早於司律考試,讓書記官考試成為練筆場,並導致部分考生上榜後不報到,或短期離職。考選部應參酌民間團體之建議,研議司法官、律師與書記官考試同日舉行,且考試科目須有明顯區隔,避免書記官考試淪為練筆測驗,不僅浪費資源更無法達成甄補人才之目的。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九)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預算365萬9千元。
原住民族因地理區位、教育資源、資訊取得及文化語言差異等因素,長期於國家考試參與、錄取及後續任用上,仍面臨結構性落差。尤其偏遠及原鄉地區考生,常因缺乏考試資訊、應試資源、專業輔導及職涯支持,而影響投入公職體系之機會。
另部分原住民族青年雖有意投入公共服務,然對於考選制度、職系內容及任用管道缺乏充分瞭解,致使人才培育與公共部門原住民族人力進用間仍存落差。
考選制度除追求形式公平外,更應兼顧實質平等與族群差異需求,積極協助原住民族投入公部門服務,以提升政府施政之文化敏感度與多元代表性。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十)有鑑於考選部近年編列相關預算研議公務人員考試導入性向測驗及多元評量機制,亦參考國外制度(如日本人事院)進行考察,惟相關成果迄今多停留於研究與規劃階段,尚未具體落實於考試制度,影響多元選才政策之推動成效。
參酌日本透過基礎能力測驗(包含語文理解、數理推理及社會、自然、人文與時事等知識)搭配專業科目,作為篩選應考人之重要機制,以評量其理解問題、判斷情勢及決策能力,補足單一筆試難以全面衡鑑人才之不足。
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試辦導入性向測驗之說明計畫,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5】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一)有鑑於考選部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法規雖已明定包含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適性測驗及實作測驗等多元評量方式,惟實務運作仍以筆試為主要決定依據。據統計,現行類科中約七成僅採筆試,僅約三成併採口試,且口試占分比例多屬輔助性質,難以實質影響錄取結果,致整體評量方式偏於單一,恐無法全面衡鑑應考人之適任性。
參酌日本、韓國、新加坡、英國及美國等國經驗,普遍採用結構化口試、心理測驗及情境判斷測驗等多元評量工具,並使口試結果對錄取與否具有關鍵影響,以提升選才精準度與職務適配性。
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擴大口試適用範圍之方案與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6】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二)鑑於考選業務基金長期以各類考試報名費收入為主要財源,收入結構相對單一,近年並因報考人數波動及政策調整,影響基金財務穩定性。復以國家考試具高度公共性,其運作經費是否適宜過度仰賴應考人負擔,尚有檢討空間。為兼顧考選制度永續發展與財務結構合理性,爰請考選部就考選業務基金財源結構進行通盤檢討,評估除報名費收入外,是否有引入多元或替代性財源之可行性,並研議調整基金收入結構之可能方案。
爰建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三)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110至113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均有錄取不足額情形,各年度不足額錄取人數分別為293人、30人、268人及361人;整體不足額錄取比率分別為7.28%、1.13%、5.42%及6.16%。其中113年度高普考試總計157類科,錄取不足額類科共18類科,占11.46%,不足額錄取人數達361人。
進一步觀察,除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印尼文外,其餘不足額錄取類科多為技術類科,尤以土木工程類科最為嚴峻,該考試類別已連續2年不足額錄取人數逾百人,普通考試113年度亦開始出現不足額情形。此外,環境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藥事、公職獸醫師、建築工程、輪機技術、航空器維修等類科,亦有連續2年不足額錄取情形,恐影響用人機關人力補充及業務推動。
考選部雖已於考試命題及閱卷階段針對高風險類科、科目進行提醒,並會同相關權責機關研討人才進用及不足額錄取問題;惟土木工程等技術類科不足額錄取情形多年未能有效改善,顯示相關問題已非單純考試命題或評分標準可解決,應從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職務條件、任用制度、待遇誘因及培訓留任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
爰建請考選部於6個月內,會同用人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專業團體,針對近年高普考試技術類科錄取不足額情形進行通盤檢討,並就公職獸醫師、土木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建築工程等連續錄取不足額類科,研議應考資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命題難易度、錄取門檻、職務條件、報考誘因及留任措施等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第3項 銓敘部原列396億1,765萬8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通訊費」30萬元。【40】
(二)「業務費」項下「約用人員酬金」30萬元。【41】
(三)「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萬元。【42】
(四)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50萬元。【53】
以上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6億1,635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等3人特別費94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銓敘部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48】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5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業務費」編列1億0,698萬7千元,凍結1,215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4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二)115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1,161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三)115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2萬9千元,凍結3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四)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702萬6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597萬3千元,增加105萬3千元,增幅17.63%;較112年度決算數461萬7千元,增加240萬9千元,增幅52.17%。
有鑑於行政院於113年3月27日核定「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以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為目標。然而銓敘部用電情形不減反增。本撙節原則,以及政府機關應以身作則帶頭示範,優先推動節電相關工作。爰請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五)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557萬4千元。其中辦理辦公廳舍室內裝修工程所編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費等476萬7千元。
經查,每年已有編列辦公場所修繕所需經費;卻又連年編列高額辦公廳舍室內裝修費用(113年度編列400萬元、114年度編列629萬9千元)。
鑑於政府資源有限,應撙節開支。連年編列室內裝修預算,顯有鋪張浪費之嫌,爰請銓敘部於修繕完竣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六)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2萬9千元。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減輕育兒負擔,營造友善職場,114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其中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讓公部門提供更友善的育嬰環境。
相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於114年11月12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具體修正以下規定:
1.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機關不得拒絕。
2.原條文規定為了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而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修正後的條文刪除了這樣的條件。
3.育孫留職停薪也可以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
關於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年資累計,育嬰假已可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而甫上路的育孫假則尚未能比照育嬰假,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請銓敘部完成育孫假之退撫年資併計得以比照育嬰假之相關解釋函令。【50】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七)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項下「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編列預算644萬1千元。
查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之組織編制與職務列等,長期存在與實際治理需求不相符之情形。以公所秘書職務為例,多數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秘書職務列等最高僅列薦任第八職等,然原鄉公所除須辦理一般地方行政業務外,尚肩負原住民族政策推動、文化事務、災害防救、觀光發展、部落溝通及中央各項專案計畫執行等複雜工作,實際業務負擔與治理難度並不低於一般地方政府。
近年中央大量挹注原鄉基礎建設、災後重建及地方創生等經費,原鄉公所承擔之行政與工程管理責任日益加重,然現行職務列等偏低,不僅影響人才延攬與留任,亦造成原住民族基層公務體系升遷天花板過低,難以吸引具專業能力之人才長期投入原鄉治理。相較之下,部分直轄市轄區公所秘書職務列等已達薦任第九職等,顯示現行制度於原鄉治理特殊性及實際業務需求之衡量上,仍有檢討空間。
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八)有關銓敘部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旨在建構完善考績制度、落實覈實評價並正向激勵卓越人才。惟現行制度採取主管單向評定,缺乏「下對上」或「同級互評」之配套,導致資訊不對稱、主管主觀偏好導向,以及不適任主管難以汰換等管理盲點。
考績制度之核心價值不應僅限於「評價」,更應發揮「回饋」之功能。為建立公平、客觀且具激勵效能之公務體系,爰建請銓敘部於推動修法之際,應同步研議「多元評價」與「雙向回饋」機制之可行性,以化解現行單向考評與名額爭奪之弊端。
此外,應建立不具名回饋管道,促使基層同仁針對管理模式、領導統御及工作環境提出改革意見。為確保制度公信力,基層回饋意見應與考績評定功能分離,不得作為不利處分之依據,並應建立處理結果之公開說明機制,確保程序透明。
為建立公平、客觀且具激勵效能之公務體系考績制度,真實反映基層勞動成果,爰建請銓敘部針對上述「多元回饋機制」之具體規劃及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九)鑑於近年公務人員人力流動情形出現變化,依銓敘部統計,近六年公務人員辭職人數由1,157人增加至1,959人,成長幅度接近七成,雖辭職率僅由0.8%上升至1.4%,整體比例尚屬低度變動,惟實際離職人數持續攀升,已反映基層人力流失壓力與制度吸引力之潛在變化。現行多以比率觀察整體穩定性,是否足以即時反映人力結構變動趨勢,及其對機關運作、人才補充與留任機制之中長期影響,容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爰請銓敘部就公務人員辭職情形之觀察指標與評估方式,通盤檢討「辭職率」與「辭職人數」之政策判讀基準,並就近年辭職人數持續上升之趨勢,評估是否涉及人力結構性流失之風險,併同分析不同職系、職等、年資及機關別之流動差異,研提強化留才與穩定人力之具體策略及中長程規劃。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鑑於銓敘部統計顯示,近六年辭職公務人員中約有二成再任公職,且其中約七成五於2年內回任,顯示相當比例人員並非離開公部門,而係透過再考試方式重新進入體系。此一現象反映現行考試分發、任用及轉調制度,可能存在人力配置與職務媒合不佳之情形,致使部分人員需透過「離職—重考—再分發」之迂迴方式調整職涯。尤其現行高等考試分發人員原則需服務3年、地方特考人員最長達6年且轉調限制較嚴,相關制度設計是否影響人力合理流動與適才適所,並增加行政成本與人力不穩定性,已有檢討之必要。
爰請銓敘部通盤檢討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用及轉調制度,針對高等考試及地方特種考試之服務年限與轉調限制,評估其對人力配置、留任意願及機關運作之影響,並研議適度縮短服務年限或建立彈性轉調機制之可行性;同時就近年「離職後再任」之人力流動樣態,分析其成因及制度性因素,提出優化選才與任用配置之具體方案,以降低人力反覆流動與重複培訓成本,並提升整體公務人力運用效能。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一)鑑於銓敘部統計顯示,近年辭職公務人員高度集中於基層與中階職等,其中薦任第六職等占24.3%、委任第三職等占23.1%、薦任第七職等占20.5%,三者合計高達68%,且第七職等以下人員接近九成。此等職等多屬各機關第一線承辦及基層執行人力,若流失趨勢持續,恐造成基層人力斷層,並影響行政效能與公共服務品質,現行僅以整體辭職人數或辭職率觀察,尚不足以掌握關鍵職等流失成因及制度風險,實有進一步檢討必要。
爰請銓敘部針對近年公務人員辭職情形,進一步完成職等別、職系別、年資別及機關別之流失原因分析,特別就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及委任職等第一線承辦人力之離職樣態,檢討是否涉及工作負荷、職涯發展、考績制度、待遇誘因及人力配置不均等因素,並研議具體改革方向,包括基層人力配置調整、考績制度與績效連動機制、差異化留才誘因設計及關鍵職等留任策略。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二)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編列「打造以人為本的AI智慧銓敘服務計畫」經費4,137萬1千元,辦理應用新興科技輔助銓敘業務審查作業、AI智慧銓敘服務數位基礎機制維運、提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建構AI智慧銓敘服務及AI智慧銓敘服務數位基礎建置等項目。
該計畫為配合考試院數位轉型政策,期透過AI人工智慧技術,強化「公務人員公務職涯」各階段服務效能與品質,並推動銓敘業務流程再造、智慧輔助及資料協作等數位治理措施。惟該計畫涉及公文系統、銓審系統及其他核心人事資料系統整合,未來系統介接之相容性、穩定性及跨機關資料流通管理,均應審慎規劃。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任免、考績、退撫等相關事項,管理大量全國公教人員個資。108年銓敘部曾發生公務人員個資外洩事件,顯示銓敘相關資訊系統之資安防護、權限控管、日誌稽核、事件應變及備援機制均不容輕忽。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針對「打造以人為本的AI智慧銓敘服務計畫」之推動情形,研議並提出資安防護、權限管理、事件應變及備援機制等具體規劃;並研擬與公文系統、銓審系統及其他核心人事資料系統之介接方式與資安之配套方案等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三)為建構友善育兒職場,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育有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設有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等規定,以協助育兒家庭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
實務上,幼兒滿3歲至進入國小前,仍有接送、托育銜接、臨時照顧及家庭陪伴等需求。現行以未滿3歲為適用範圍,恐未能完整涵蓋學齡前兒童家庭之育兒照顧壓力。面對少子化及公務人員留才需求,公部門亦應率先檢討友善家庭職場措施,強化育兒支持制度。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針對公務人員育兒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制度,研議將適用年齡由未滿3歲延長至未滿12歲之可行性、配套措施及對機關人力調度之影響,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四)臺灣社會傳統觀念下,女性於婚後往往承擔較多家庭照顧及育兒責任,更容易因婚姻影響學業或職涯發展機會。誠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所指出:「學業和就業生涯的中斷以及育兒責任往往妨礙婦女走上一條足以在婚姻解體後養家餬口的有償就業之路」。該建議明確指出,「締約國有義務規定,離婚時雙方平等分割婚姻期間所累積的所有財產。締約國應承認任何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做出的非直接、包括非金錢貢獻的價值。」並且大力鼓勵「計算延付報酬、養老金或人壽保險單等其他因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做貢獻而在解體後得到的支付的現值,作為可分割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經查,我國年金體系中之第二柱職業年金,其給付水準高度反映個人之勞動成就。為肯定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對他方職業成就之非直接貢獻,我國軍公教退撫制度已自2017年起陸續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然查,目前勞工或其他職域之職業年金尚未修正納入離婚分配條文,導致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因「職業身分」而異,恐產生差別待遇。
復查,銓敘部於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報告稱,本事項本質係離婚配偶間之財產分配,若能於《民法》統一訂定,方可解決各職域入法時程不一、規範內容不一的問題。惟法務部主張,各職業年金性質不同,難於《民法》統一規定,應由各主管機關研提。兩部會意見顯有分歧,恐導致軍公教人員與其他職域人員間的權益落差。
為落實CEDAW精神並完善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爰建請銓敘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部會,針對「職業年金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之修法方向(包含於《民法》訂定原則性規範或由各職域法規分別入法)進行研商,並提出可行方案之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2億5,351萬2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萬元。【61】
(二)「業務費」項下「委辦費」20萬元。【62】
以上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5,321萬2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保訓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主委及副主委因公所需特別費94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保訓會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6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2,076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吳宗憲 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羅智強
(二)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3,174萬8千元,凍結85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三)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341萬6千元。係地下室消防安全改善及因應辦公室空間調整等整修經費。有鑑於預算書內容說明過於簡略,將攸關人員生命安全之「消防安全改善」,與屬於行政內部庶務之「辦公空間調整」兩項性質截然不同之工程混為一談,無法釐清該預算實質主要用途,不利於立法院預算監督審議。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該預算實質用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四)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118萬元。惟近期公務職場霸凌問題屢受社會關注,高階文官作為機關治理、團隊管理及組織文化形塑之核心,相關訓練不應僅止於一般領導管理課程,允應加強友善職場、職場霸凌防治、主管責任、申訴處理、衝突溝通、情緒管理及部屬心理安全等內容納入完整訓練架構。惟目前保訓會雖表示將於晉升官等法定訓練及中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中納入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全衛生相關課程,然其具體課程內容、案例演練方式、課後評量機制及如何轉化為主管實際管理行為,仍待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相關訓練流於形式,保訓會允應就高階文官訓練中友善職場與職場霸凌防治之課程設計、情境演練、成效評估、追蹤回饋及是否納入主管升遷考核參考等事項,提出具體規劃,以強化公務體系預防職場霸凌之能力,並健全機關內部管理文化。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五)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培訓評鑑技術研發規劃執行」編列預算142萬5千元。係為辦理訓練成績評量與成效追蹤,以評鑑公務人員學習成果,並辦理核心知能需求調查,強化課程與實際需求之連結,達成培訓評鑑目標。惟近期公部門頻傳職場管理爭議與疑似霸凌事件,顯示主管人員於組織治理、衝突處理、申訴應對、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及部屬心理支持等面向,仍有強化訓練與檢核之必要。現行評量若僅著重課程出席、紙筆測驗、滿意度調查或一般學習成果,恐難以確認受訓主管是否具備處理實際職場風險與改善管理行為之能力。為使培訓評鑑技術確實回應公務現場需求,保訓會允應就核心知能需求調查如何反映職場治理風險、訓練成績評量如何檢核主管實務應對能力、成效追蹤如何觀察受訓後管理行為改變,以及評鑑結果如何回饋課程設計與主管培育制度,提出具體規劃與說明。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6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六)鑑於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與衛生抽查作業,係督促各機關落實職場安全衛生之重要監督機制,惟現行《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抽查結果多供機關內部參考,外部監督及資訊透明程度有限,恐影響制度督促改善之實效。又抽查結果與後續改善情形,是否建立持續追蹤機制,及其與機關績效評核之連動性,亦有檢討空間。
為強化制度效能及提升政府施政透明度,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就職場安全衛生抽查作業之資訊公開機制、改善事項之追蹤與回饋機制,以及抽查結果納入評鑑或績效指標之可行性,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建立定期公告及改善追蹤制度,及包含「改善完成率」、「複查通過率」等具體量化指標,以強化制度之持續精進與實際改善效果。
爰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七)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統計年報統計,保訓會受理各類型保障案件,包括復審、再審議及再申訴案件,介於1,121件至1,768件之間。若再加計上年度未辦結案件,各年度需處理之保障案件均逾千件,且整體案件量呈上升趨勢。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表示,觀察審議情形,109至112年度已辦結案件數介於1,131至1,274件之間,結案率介於85.9%至89.9%;惟113年度雖辦結1,336件,結案率僅67.6%,較前幾年度明顯偏低,且尚有641件案件未能於113年度辦結,須留待114年度繼續審理。
綜上,近年保訓會保障案件之待審議及未結案件數概呈攀升趨勢,案件類型亦日趨複雜。為維護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並避免案件延宕影響程序保障,保訓會實有必要檢討現行審理流程、人力配置及案件分流機制。
爰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近年保障案件量增加、113年度結案率下降及未結案件累積情形,研議精進保障事件審理機制,並就案件分流、審理流程簡化、人力調度等事項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3,695萬3千元,照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3億1,658萬2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二、「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8,90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04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867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493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032萬1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總支出:24億0,041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18億4,782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四、「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億2,905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645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億1,260萬3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五、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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