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7分;6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1時30分至1時3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沛祥 吳宗憲 林倩綺 翁曉玲 張雅琳 莊瑞雄

許宇甄 沈發惠 蔡其昌 范 雲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賴士葆 蘇清泉 鄭天財Sra Kacaw 葉元之 王正旭 林月琴

陳清龍 邱慧洳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6月10日(星期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張秋元

銓敘部銓審司司長 彭國華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呂正芳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林建璋

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專門委員 羅瑞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李怡萱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簡任秘書 張雅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嚴于屏

6月11日(星期四)

司法院秘書長 高金枝

法務部政務次長 黃謀信(部長請假)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軍法事務處副處長 胡耀仁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張靜倫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警監督察 朱倉慶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情報組參議 黃永璋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6月10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昭姿、吳宗憲、林沛祥、林倩綺、翁曉玲、張雅琳、莊瑞雄、賴士葆、許宇甄、范雲、葉元之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沈發惠、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6月11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七)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八)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十二)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陳培瑜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3-8院會付委)。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

(ㄧ)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2-1院會付委)

(二)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八十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八十條之一,不予增訂。

(四)第八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1.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後,性侵害追訴期將由被害人20歲起算,最長可達30年。然有關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國家賠償等相關配套法案,仍有待修正,才能保障性侵害被害人於各法間之關聯時效權益。爰請法務部參照澳洲等國家經驗,啟動《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之修法研議,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進度報告。

提案人:范 雲 莊瑞雄 張雅琳 林月琴

王正旭

2.(1)兒少性侵害案件具高度隱匿性與延遲揭露特性,依監察院及相關研究資料,未成年遭性侵被害人多於成年多年後始能揭露與提起告訴,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以「犯罪成立時」起算追訴權時效,確有壓縮被害人訴訟權之疑慮。行政院本次修正草案,明定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自犯罪成立日至其滿20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對此予以肯認。

然而,延長追訴期間勢必將增加「事隔多年」始提起告訴之案件數量,如仍完全適用現行對於補強證據、被害人單一陳述及延遲揭露之既有評價標準,恐難有效承接立法目的,並可能導致被害人期待與實際定罪結果間落差擴大。

(2)兒少性侵害案件在證據保存、記憶再現及被告防禦權保障等面向,均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若僅調整追訴時效,而未同步檢討審判階段之證據評價與程序設計,將無法充分落實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與性別平等原則。

修法幫被害人把門打開,可若審判階段的證據標準、配套制度跟不上,恐造成讓被害人走進另一個看得到希望、卻走不出去的司法迷宮。

爰建請司法院就兒少性侵害案件,依據相關實務見解,研議審理指引,包括:被害人延遲揭露之合理性評價、被害人陳述之證據地位與補強要求、專家證人及心理鑑定之運用、創傷知情詢問及詰問方式,以及如何在保障被害人訴訟權與被告防禦權間取得適當平衡,並於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3)另鑑於性侵案件,實務上通報、起訴與定罪率仍存在明顯落差,且兒少性侵案件有其特殊性,本次就追訴時效部分修法,仍屬階段性調整。爰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評估是否有必要就性侵害犯罪之證據法則、被害人訴訟權保障機制、專責法庭或專業法官制度等,提出法制影響研究評估及具體修法與實務改革方案,並於本條文施行後1年內,就前述整體檢討進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倩綺 許宇甄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八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八條之二,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八條之三,不予增訂。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第三案至第五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