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5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44分

下午2時42分至4時43分

101年5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1時1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劉建國 林世嘉 陳歐珀 陳節如 蘇清泉 江惠貞 王育敏 田秋堇 趙天麟 蔡錦隆 楊 曜 徐少萍 楊玉欣 鄭汝芬(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劉櫂豪 吳秉叡 高志鵬 廖國棟 林德福 薛 凌 李桐豪 吳宜臻 賴士葆 林岱樺 李昆澤 李貴敏 鄭天財 黃偉哲 楊瓊瓔 黃昭順 林佳龍 盧嘉辰 潘維剛 江啟臣 廖正井 吳育昇 林正二 蔣乃辛 楊麗環 陳碧涵 蔡其昌 蕭美琴 顏清標 徐欣瑩 林滄敏 管碧玲 王惠美 陳亭妃 徐耀昌 何欣純 呂學樟 簡東明 邱文彥 呂玉玲 高金素梅邱志偉 羅明才 林淑芬 羅淑蕾 李應元 張慶忠 林鴻池 (委員列席49人)

5月2日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代所長

黃秋桂

職業訓練局 (上午)

副局長

郭振昌

(下午)

副局長

廖為仁

勞工保險局

總經理

陳益民

勞資關係處

處長

劉傳名

勞動條件處

處長

陳慧玲

勞工福利處

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

處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

處長

傅還然

勞工檢查處

處長

林進基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來希

統計處

統計長

鄭文淵

法規會

執行祕書

王尚志

行政院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上午)

局長

邱淑媞

(下午)

副局長

趙坤郁

醫事處

簡任視察

周道君

中央健康保險局

科長

林寶鳳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上午)

處長

袁紹英

(下午)

簡任技正

陳淑玲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教授

陳志傑

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執行長

張烽益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理事長

游其文

專員

賀光卍

專員

楊國楨

5月3日

列席官員:

行政院

衛生署

署長

邱文達

副署長

賴進祥

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參事

曲同光

中央健康保險局

局長

戴桂英

國際合作處

副處長

施金水

醫事處

簡任技正

黃純英

食品藥物管理局

簡任技正

戴雪詠

疾病管制局

簡任技正

邱千芳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簡任技正

蔡誾誾

財政部

次長

曾銘宗

賦稅署

副署長

吳英世

財稅資料中心

副主任

李春生

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吳當傑

法律事務處

處長

李滿治

銀行局

副局長

張國銘

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張麗真

保險局

副局長

曾玉瓊

台北大學財稅系

退休教授

黃世鑫

政治大學法學院

教授

郭明政

臺灣勞工陣線協會

召集人

孫友聯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發言人

滕西華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林實芳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5月2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就「我國職災勞工保護財源規劃、職災鑑定及專業人力、職災重建服務的建構、職災預防與雇主的責任,以及國際間職災補償制度」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吳育仁、劉建國、林世嘉、陳歐珀、陳節如、蘇清泉、江惠貞、

王育敏、田秋堇、趙天麟、蔡錦隆、楊 曜、李昆澤、吳宜臻、

徐少萍、林岱樺、廖國棟、李桐豪、楊麗環及黃偉哲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副局長趙坤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袁紹英等即席答復及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陳志傑、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理事長游其文、專員賀光卍、專員楊國楨等列席說明。)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鄭汝芬、林淑芬及陳亭妃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民國99年青少年平均就業人數已高達75萬8千人,其中青少年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共計18萬6千人,但打工學生往往因不瞭解自身勞動權益,而發生被雇主剝削、壓榨等情事。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會同教育部研議將勞動權益及勞動相關法令納入高中、職課程,另於每年寒暑假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教育部應加強打工學生勞動權益及法令之宣導。

提案人:王育敏 蔡錦隆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徐少萍

(二)有鑑於營造業職業災害頻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要求全國勞動檢查機構嚴格取締墜落及倒、崩塌缺失,對違反法令規定之工地,依法停工及罰鍰,並嚴格審查復工申請。另公共工程未依契約文件規定設置墜落及倒、崩塌防止設施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而可歸責於廠商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協助工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事實,函請工程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O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停權,以維護勞工安全。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吳育仁 王育敏

(三)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調查顯示,職業災害小型事業單位發生率遠高於大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就占八成七,其中年資一年以下勞工占六成二以上,顯示年資愈淺,職場安全風險愈高。另中小企業每年平均有三百零九名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分析職業災害死亡時間,中午、下班前則是最容易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段。中小企業由於人員流動率高,雇主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不重視,造成勞工對危害認知低,即使身處危險環境或以危險動作進行作業也不自知。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安全衛生訓練,增加雇主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重視,以維護勞工生命與安全。

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四)為落實政府照顧勞工決心,讓勞工分享企業發展果實,並使企業的社會責任具體化。建請行政院邀集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成立跨部會「薪資加值工作小組」,善用各部會政策工具,提供誘因,不定期檢討勞工薪資問題。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徐少萍

(五)臺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問題很多,包括相關法規分散、缺乏專責於職業災害保護制度的主管機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未涵蓋所有受僱者、保險費率偏低、給付不足、健保代辦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而造成部分職業災害門診醫療被全民健保所吸收。因此臺灣職業災害保險應朝獨立立法且設獨立的業務專責機關之方向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於答詢時也認可此方向,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半年內研擬提出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研究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陳節如 陳歐珀

(六)目前職業災害醫療的給付範圍,只能按照代辦的健保核定的標準,亦違反國際趨勢;譬如,健保正面表列不給付的項目,包括美容外科手術、義齒、義眼、拐杖、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對職業災害失能者卻是十分必要的。從國際制度比較可發現,職災保險強調雇主的責任,其給付範圍一般均優於一般國民健康保險,尤其對因工作而導致失能的職業災害勞工,不僅需提供醫療給付,也提供輔具與復健費用。爰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檢討目前職業災害勞工輔助性器具之補助制度,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5月3日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財政部次長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就「健保新制政策轉彎下之補充保費扣繳辦法及保費收入」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王育敏、陳歐珀、劉建國、江惠貞、李昆澤、徐少萍、蘇清泉、田秋堇、許添財、蔡其昌、李應元、陳節如、江啟臣及蔡錦隆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副署長賴進祥、財政部次長曾銘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當傑等即席答復及台北大學財稅系退休教授黃世鑫、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郭明政、臺灣勞工陣線協會召集人孫友聯、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等列席說明。)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鄭汝芬、林世嘉及陳亭妃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自民國94年7月15日開辦轉診,轉診制度實施初期,一年約有33萬人次經轉診就醫;到民國99年增加至71萬人次,但僅約占所有門診人次的千分之三。目前轉診亂象包括,醫院與診所之間聯繫失敗,民眾拿著轉診單轉來轉去,最後還是得現場跟著其他民眾排隊、等掛號。還有醫師僅向病人口頭建議轉診,沒開、或患者忘了拿轉診單。建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於三個月內,研擬「轉診實施方案」,並應強制醫院設立轉診櫃台,並規定醫師需保留掛號名額給轉診患者,以保障病患就醫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 蔡錦隆 林鴻池

(二)日前一家強調專業增髮的護髮公司,以一般洗髮水混充高價生髮水牟利,造成多名民眾受害,遭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目前治療落髮每年民間商機高達千億元,但約有20%門診患者在就診前,曾求助市面上的網路、偏方、健髮中心、健髮沙龍等類醫療,而不尋正途找皮膚科醫師,此表示行政院衛生署宣導不足,民眾只好相信廣告誇張療效,最後上當受騙。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加強宣導民眾治療落髮需對症下藥,找專業皮膚科醫師診斷,勿再相信不實醫療廣告,以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 蔡錦隆 林鴻池

(三)根據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新制,明文規定股利所得須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股利所得包含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現在行政院衛生署政策大轉彎,擅自踰越母法解釋,以「股票股利非現金故課徵困難」為由,決定「補充保險費課徵對象將不包括股票股利」之政策。行政院衛生署公然以子法踰越母法之舉,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並藐視國會通過之法律,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意旨,規劃辦理,以符法制。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陳歐珀 陳節如 趙天麟 楊 曜 李昆澤 李應元

另有不通過臨時提案 1項:

(1) 自馬政府於4月3日宣布將全民健康保險新制延後至明年1月實施後,行政院衛生署又在4月30日宣告股票股利不納入補充保險費計費,補充保險費股票股利課徵政策再度轉彎,顯示補充保險費將不可能如行政院衛生署所規劃之預期收入達208億元。若再為兌現前吳敦義內閣政治承諾,將費率由5.17%調降至4.91%,更讓全民健康保險出現不增反減之財務缺口,證明補充保險費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財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對補充保險費認知不同,凸顯行政部門協調出現嚴重問題。補充保險費加深「所得別」與「職業別」的不公平性,導致原六類十四目不公平問題更形惡化,稽徵成本更高更複雜,顯示補充保險費完全不可行。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徹底評估補充保險費之可行性,停止相關子法公告,重新提出回歸家戶總所得之修法。(表決結果:在場委員6人,贊成2人,反對4人。)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陳歐珀 趙天麟 陳節如 楊 曜 李昆澤 李應元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