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5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2時52分
下午2時34分至3時27分
時 間:101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30分
下午2時35分至4時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趙天麟 劉建國 陳節如 江惠貞 田秋堇 蘇清泉 吳育仁 林世嘉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楊 曜 徐少萍 楊玉欣(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佳龍 許添財 賴士葆 林德福 吳秉叡 盧秀燕 李桐豪 高志鵬 廖國棟 黃昭順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楊瓊瓔 楊麗環 羅淑蕾 劉櫂豪 吳宜臻 江啟臣 管碧玲 黃偉哲 薛 凌 廖正井 鄭天財 蔣乃辛 李應元 簡東明 陳淑慧 徐欣瑩 徐耀昌 邱文彥 陳亭妃 林滄敏 王惠美 潘維剛 高金素梅蔡正元 呂玉玲 林正二 呂學樟 何欣純 吳育昇 陳明文 (委員列席43人)
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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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 |
衛生署 |
署長 |
邱文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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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處 |
處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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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局 |
局長 |
邱淑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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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
簡任技正 |
蔡誾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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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委員會 |
執行長 |
李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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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
副局長 |
黃三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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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
李純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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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局 |
簡任技正 |
邱千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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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藥物管理局 |
簡任技正 |
王慧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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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黃東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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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
副司長 |
林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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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 |
簡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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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教授 |
謝豐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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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婦產科部 |
主任 |
李奇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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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紀念醫院婦產部 |
主治醫師 |
江 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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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臺灣婦產科醫學會代表) |
主治醫師 |
施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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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 |
教授 |
陳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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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
醫師 |
葉光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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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婦產科 |
主治醫師 |
吳榮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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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婦產科 |
主治醫師 |
楊珮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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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女人連線 |
理事長 |
黃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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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婦產科醫學會 |
秘書 |
林雅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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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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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 |
衛生署 |
署長 |
邱文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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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
蕭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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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
賴進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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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處 |
處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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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處 |
處長 |
許明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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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 |
參事 |
高宗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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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委員會 |
執行長 |
李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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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 |
局長 |
康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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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
副局長 |
黃三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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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
簡任技正 |
蔡誾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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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局 |
簡任技正 |
邱千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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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次長 |
吳陳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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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 |
林秀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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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
主任檢察官 |
吳義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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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 |
規劃司 |
副司長 |
陳玉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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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技術考試司 |
專門委員 |
卓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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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高等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劉姿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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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謝淑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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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教育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盧國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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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組長 |
李嵩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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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警政署人事室 |
主任 |
楊啟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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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張義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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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司法科 |
科長 |
林培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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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 |
教授 |
陳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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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灣急診醫學會 |
理事長 |
蔡維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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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 |
常務理事 |
張國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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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急診管理學會 |
理事長 |
陳日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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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醫院急診醫學科 |
主治醫師 |
王士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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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急診科 |
醫師 |
蕭蔚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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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醫院急診科 |
主任 |
吳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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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秘書長 |
曾中龍 |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5月16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暨法務部派員就「龍寶寶來了,婦產科醫師走了~全臺婦產科醫師高齡化、高醫療糾紛之原因及解決方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趙天麟、劉建國、陳歐珀、陳節如、江惠貞、田秋堇、蘇清泉、 吳育仁、蔡錦隆、鄭汝芬、王育敏、楊 曜、徐少萍、許添財、
林佳龍、吳宜臻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主任檢察官簡美慧等即席答復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教授謝豐舟、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婦產科部主任李奇龍、馬偕紀念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江盛、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施景中、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聰富、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葉光芃、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吳榮良、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婦產科主治醫師楊珮音、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等列席說明。)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瓊櫻及潘維剛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10項:
(一)2012年行政院衛生署試辦之「生育事故救濟補償試辦計畫」係為對生產過程中,因未能預期情況下,不幸死亡的產婦給予補償。然而,該計畫乃以一定金額獎勵以和解方式處理生產糾紛之醫療院所,民眾必須透過醫院並檢附醫院與當事人之事故處理協議書影本等資料方能申請,此與行政院衛生署規劃「醫事爭議處理及醫事事故救濟法草案」之直接救助病人精神不符,恐有變相補助醫院的和解金、強迫受害婦女及家屬接受醫院和解之虞,未能真正保障受害婦女及家屬權益。為避免醫病關係惡化,行政院衛生署應本著「以病人為中心」之理念,除該補償方案之外,更應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以釐清醫療事故事實真相,並研議如何和緩醫病雙方關係之因應對策。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二)為能提出一套對症下藥、防患未然的婦產科及其餘四大重症科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年底前提出行政院版「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以及推動修正「醫療法」,俾醫療過失之刑事責任合理化,以挽救五大重症科醫師之短缺(婦產科、急診科、內、外科、小兒科),減少醫師與病患家屬醫療訴訟的情形發生,進而減輕婦產科醫師對醫療訴訟的恐懼。
提案人:劉建國 蘇清泉 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楊 曜
(三)鑒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100年1月27日公布提高婦產科、小兒科、外科醫師之門診診察費17%,並溯及100年1月1日實施,藉以改善高風險及高心力投入科別醫師流失情形,鼓勵醫師投入婦、兒及外科行列,惟因該措施實施之規劃未臻周延,致有未將加成費用落實於醫師報酬之情事,實欠妥當,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落實執行成效,俾利改善婦科及急診等重症醫師流失之情況。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蘇清泉 楊 曜
(四)有鑑於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均已設有國家級兒童醫院,惟我國現今卻沒有任何一家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為提升兒童醫療之品質,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儘速研議推動成立首家國家兒童醫學中心之時程。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吳育仁 蔡錦隆 鄭汝芬 徐少萍 楊玉欣
(五)根據100年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公告的全國兒科專科醫師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目前共有132個鄉鎮市地區沒有小兒科專科醫師服務,占全國鄉鎮市區的三分之一以上。為保障兒童之就醫權益,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研擬相關具體解決方案。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蔡錦隆 鄭汝芬 徐少萍 楊玉欣
(六)有鑑於醫療糾紛日益增加,甚至出現以刑逼民之現象,然因為醫學有其限制,風險在所難免,醫療糾紛的增加,除了使醫師使用更多的防禦性醫療浪費健保資源外,也是造成內兒婦外四大皆空的原因之ㄧ,因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應於今(101)年9月前提出「明定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之修法版本,送至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鄭汝芬 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楊玉欣
(七)鑑於行政院衛生署試辦之「生育事故救濟計畫」自今(101)年1月以來紛爭不斷,造成相當程度疑慮,顯然欠缺周詳規劃,故為凝聚社會共識,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針對上述計畫實施半年後舉辦公聽會檢討得失,俾利婦女(孕婦)獲得保障。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蘇清泉
(八)針對近十年統計資料發現,婦產科與小兒科醫師人數不增反減,並有高齡化趨勢;全台三百多個鄉鎮中,有159個鄉鎮沒有婦產科醫生,有132個鄉鎮沒有小兒科醫師,婦產科與小兒科醫師人數不足且高齡化,已成為「國安問題」。為避免婦產科與小兒科醫師發生嚴重斷層,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提出積極性誘因及獎勵措施,以吸引更多醫學系畢業生投入婦產科與小兒科醫師行業。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鄭汝芬 蔡錦隆 徐少萍 楊玉欣
(九)鑑於目前醫療訴訟已使臺灣醫師成為全球犯罪率最高,並間接導致內、外、婦、兒科醫師人才流失,另造成防禦性醫療行為,徒增社會成本。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儘速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將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才負刑事責任,以符合社會高度期待。
提案人:徐少萍 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楊玉欣
(十)醫療生態的轉變造成年輕醫師不願投入高風險、高勞動的醫療科別,以致內、外、婦、兒、急診等科別人力不足,婦產科尤其受害最大。過去10年來婦產科專科醫師人數停滯不前,不僅老化嚴重,且城鄉縣市不均,嚴重影響婦女健康照護。「不責難補償制度」在北歐四國早已行之多年,除有效緩和醫病關係,且能得到更高的醫療照護品質,並大大減少醫療糾紛數量。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與法務部於年底前研商參考北歐國家「不責難補償制度」(no-blame compensation)之落實可行性,並具體提出法案研修及預算規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鄭汝芬 王育敏
5月17日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暨法務部派員就「急診困境-暴力事件、醫療糾紛、醫護人員不足等問題及解決方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陳歐珀、劉建國、王育敏、田秋堇、陳節如、江惠貞、吳育仁、蔡錦隆、蘇清泉、徐少萍、林世嘉、邱志偉及黃偉哲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副署長蕭美玲、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長李嵩茂、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楊啟庸、科長張義昌、刑事局科長林培仁等即席答復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聰富、社團法人臺灣急診醫學會理事長蔡維謀、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常務理事張國頌、臺灣急診管理學會理事長陳日昌、馬偕醫院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王士豪、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醫院急診科主任吳立民等列席說明。)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楊曜(2份)及鄭汝芬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10項:
(1) 鑑於近來急診領域暴力問題叢生,造成急診醫生與護理人員、患者人心惶惶,連帶影響到整個緊急醫療體系。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一個月內與內政部警政署協商,俾醫院能配置駐衛警保護醫護人員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歐珀 林世嘉 徐少萍
(二)有鑑於我國醫療體系當中急診室問題嚴重,諸如急診室壅塞、工作環境不佳等,均亟需行政院衛生署儘速加以協助改善。行政院衛生署雖於民國101年5月1日起辦理急診醫療品質提升計畫,然為了解該計畫對於急診各項問題的具體改善,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初步成果與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劉建國 徐少萍
(三)急診是醫療機構中,唯一對外提供24小時服務的醫療單位,攸關民眾發生緊急傷病時之生命與健康甚鉅。但國內急診對人員進出幾乎沒有任何管制,採完全開放式,致使醫護人員易受暴力威脅。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要求醫院妥善規劃急診動線,落實輕重症分流制度,營造加強管制的環境,並儘速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能在各大醫院派駐警力,保護醫護人員在救治急重症病患時的安全,還給急診室醫護人員一個安全不受干擾的醫療環境。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徐少萍
(四)針對臺灣急診醫學會調查,有9成以上的急診室醫護人員都曾經遭受過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威脅。為提供急診室醫護人員一個安全的工作場所,還給病人一個安心的就醫環境,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於三個月內研擬將急診醫護人員進行言語或肢體暴力的行為,比照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受保護條款,由目前的「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讓急診室醫護人員能專心救治病患,不必擔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訂定急診室醫護人員受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威脅或恐嚇時,應有妨害業務之相關公訴罪責。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徐少萍
(五)臺灣急診醫療工作日益惡化,導致人力嚴重流失,而環境不佳的肇因,則包括急診室看診無隱私性、急診醫療人員經常遭受言詞或行為暴力之對待、醫療訴訟增多、健保急診給付太低等原因。行政院衛生署雖召開多次會議,惟因公權力不彰,急診室暴力事件不斷在各地發生,爰要求:
1、行政院衛生署應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必須進駐區域級以上醫院之急診室,加強急診門禁管制及看診之隱密性,讓醫護人員免於工作時的恐懼,同時充分保障急診病患就醫安全。
2、行政院衛生署應研議調高急重症病人健保給付,落實分級轉診制度,並宣導民眾善用急診資源,以有效減少急診糾紛。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陳節如 黃偉哲
(六)為了確保急診病患能適時獲得醫療照護,有效運用醫療資源,行政院衛生署自99年起制定並推行新版「急診檢傷分類」作為看診優先順序及等候時間之依據。然行政院衛生署宣導不力,急診病人普遍仍有先到先看之觀念,而造成對醫護人員的不滿,甚至暴力事件。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立即強力宣導急診之正確就醫態度及善用急重症資源,透過文宣及短片於媒體宣傳及播放,讓民眾瞭解急診檢傷分類之意義。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陳節如 黃偉哲
(七)有鑑於急重症醫療是國家社會的最後防護網,更是基層民眾健康的重要依靠,然層出不窮的暴力事件及偏高的醫療過失起訴率與被判有罪率,已使我國急重症人才出走嚴重,威脅基層民眾就醫權益。臺灣急診醫學會更指出再過三年急重症將面臨崩盤。爰此,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對外國法之醫療刑事責任限於重大過失之立法例及德國刑法上重大過失之概念,進行研議,並請行政院衛生署協助法務部蒐集近十年德、日、英等國醫療刑事案件,提出修法建議。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陳節如 黃偉哲
(八)有鑑於近年來急診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九成以上的急重症醫護人員曾面對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不少情緒失控的民眾或藉酒裝瘋的民眾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嚴重威脅醫護的安危和他人的醫療權利。急重症醫療團隊需要免於恐懼、免於暴力威脅、能全心全力維護民眾健康的環境。爰要求法務部於三個月內對醫療人員及醫療機構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任何人進行強暴、脅迫等犯罪行為之犯罪要件、效果及追訴條件進行研議,提出修法建議,以保障醫護人身安全、維護病人就醫權利。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陳節如 黃偉哲
(九)有鑒於近年來急診院區領域暴力頻傳,造成急診處醫護人員與患者安全遭受威脅,此舉將連帶影響整個醫療體系,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立即與內政部警政署開會協商研議,應於急診院區比照全國各地銀行及銀樓擴大加裝「觸碰式」及「語音式」警民通報系統,且警務人員應立即趕至院區,俾有效抑制各項急診暴力事件發生。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徐少萍
(十)有鑑於我國醫療糾紛及醫療刑事案件逐年攀升,導致內、外、婦、兒、急診、麻醉等科人才流失,而有「六大皆空」危機,並衍生出「防衛性醫療」,造成醫療資源、健保給付的浪費。為建立醫護人員安全、安心執業環境,保障病人就醫權益,並避免日本東京高風險妊娠產婦人球事件在臺灣發生。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協調法務部於半年內針對如何建立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安全執業環境、「不責難補償制度」對醫病關係的改善、醫療資源的合理利用及減少醫療訴訟氾濫,提出研究及評估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藥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歐珀、劉建國、王育敏、田秋堇、陳節如、江惠貞、吳育仁、
蔡錦隆、蘇清泉、徐少萍、林世嘉、邱志偉及黃偉哲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副署長蕭美玲、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考選部規劃司副司長陳玉貞等即席答復。)
決 議
一、審查藥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結 果:
第二條,照委員劉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內容為: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田秋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