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5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2時28分

下午2時34分至4時3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陳歐珀 陳節如 蔡錦隆 劉建國 江惠貞 鄭汝芬 楊 曜 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田秋堇 趙天麟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林世嘉

列席委員:徐耀昌 吳秉叡 李應元 江啟臣 許添財 廖正井 林德福 賴士葆 李桐豪 鄭天財 盧秀燕 陳明文 楊麗環 黃昭順 羅淑蕾 黃偉哲 盧嘉辰 管碧玲 李昆澤 林佳龍 蔡其昌 薛 凌 林正二 呂學樟 林滄敏 尤美女 蕭美琴 吳育昇 徐欣瑩 孔文吉 王惠美 陳亭妃 楊瓊瓔 林明溱 蔣乃辛 邱志偉 劉櫂豪 邱文彥 蔡正元 簡東明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潘維剛 李貴敏 顏清標 魏明谷 羅明才

(委員列席47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代所長

黃秋桂

職業訓練局

副局長

郭振昌

勞工保險局

總經理

陳益民

勞退基金監理會

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資關係處

處長

劉傳名

勞動條件處

處長

陳慧玲

勞工福利處

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

處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

副處長

陳 森

勞工檢查處

處長

林進基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來希

統計處

統計長

鄭文淵

祕書室

主任

劉金娃

人事室

主任

郭樹英

會計室

主任

李秋月

法規會

執行祕書

王尚志

銓敘部

法規司

副司長

吳玲芳

經濟部

人事處

專門委員

馮建春

教育部

人事處

專員

姚佩芳

國民教育司

科長

郭玲如

體育司

科長

傅瑋瑋

國防部

人力司企劃綜合處

簡任處長

李倩穎

內政部

兒童局

專員

吳慧君

法務部

參事

覃正祥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許永議

行政院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副組長

鄭安華

國民健康局

科長

林真夙

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

組長

賀麗娟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專門委員

李宜興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第21款該會主管通過決議事項之第39項「檢討相關促進就業計畫及如何有效因應『工作貧窮』問題」之說明資料案。

決定:報告事項第二項,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委員蔣乃辛等27人、委員吳育仁等25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二、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20案。

(委員吳育仁、陳歐珀、陳節如、蔡錦隆、劉建國、江惠貞、鄭汝芬、楊 曜、徐少萍、王育敏、黃偉哲、許添財、江啟臣、尤美女及田秋堇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等即席答復。)

決議

1、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行政院提案第二條條文,保留。

(二)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委員蔣乃辛等、委員吳育仁等、委員江啟臣等提案及委員劉建國、尤美女等、委員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均保留。

(三)行政院及委員江啟臣等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均保留。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五)委員林滄敏、潘維剛及趙天麟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六)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二、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20案,結 果: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及辦理就業保險制度宣導預算凍結50萬元,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百分之五,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勞動基準法制及有效落實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工教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另通過決議1項: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工教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予以解凍,並按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徐少萍 劉建國

(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6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另通過決議1項: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與地方主管機關協商,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作法,協商會議紀錄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解凍。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8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除推動落實當前勞動政策,辦理相關宣導業務刪減52萬3千元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另通過決議1項: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業務」宣導費執行之業務項目,限於政策溝通、政令宣導及因應勞動部組織改造所必須支應之費用,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徐少萍

(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8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第8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另通過決議1項:

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辦「因應貿易自由化兩岸勞動市場變遷之研究」研究報告,因其內容未針對ECFA簽定後對台灣本地勞工就業之衝擊進行通盤研究。爰此,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繼續後續研究,並針對ECFA簽定後,受產業西進之影響而失業之台灣本地勞工之人數、失業人口類別(性別、家庭結構及職業別)等,提出研究方向與架構,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說明。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凍結49萬元,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綜合規劃」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凍結二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本案繼續凍結四分之一,並提報院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委員提書面報告後即予解凍。

(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就業服務」推動並督導就業服務業務預算全數凍結,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業務」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另通過決議1項: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業務」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案,予以解凍,並按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徐少萍 田秋堇 劉建國

(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業務」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八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會職業訓練局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應業務需要擬予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另通過決議2項:

1.鑑於近來接獲民眾檢舉,東南亞國籍勞工係以觀光、建教生實習名義大舉入侵我國服務業(例:餐飲業、美容美髮業),「假實習變相就業」,嚴重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惟查經濟部投審會通過「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恐導致「假實習變相就業」情形日益增加,且經濟部並非教育實習之主管機關,就逕自核定准予外籍學生來台實習,顯然與其職掌法定業務不符外,且明顯於實習要點中有為特定規模以上之大企業變相引進便宜外勞,以假實習真就業掛羊頭賣狗肉之嫌,致資方藉機壓縮台灣勞工就業機會,降低勞動條件。爰要求,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配合教育部及經濟部清查東南亞國籍勞工以建教生實習名義大舉入侵我國服務業之情形,包括國籍分布、人數分布、工作簽證與許可、勞務報酬請領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配合教育部、經濟部調查自該要點施行以來,歷年來台實習之學生數、國籍分布、業界分布、實習生是否均有工作簽証、是否申請工作許可、實習生勞務報酬請領方式、有無申報所得稅、有無違反勞動條件等詳細資料,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站在維護勞工權益立場,配合建教生主管機關教育部及經濟部立即全面檢討是類政策,並負起相關責任,周全相關法規,以完整保障學生及勞工權益。

(4)針對以觀光名義入境從事與原入境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查察。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連署人:陳歐珀 楊 曜 田秋堇

2.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勞教學苑營運管理計畫書」所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收回勞教學苑並改由職業訓練局中區職訓中心接續營運,亦即鹿港勞工教育學苑於100年12月31日委託經營期滿後,將收回自行營運;但卻僅因100年12月27日一次會議(勞教學苑第七次接管小組會議),即決議採出租方式辦理,之後,中區職訓中心隨即於101年1月5日上網公告標租案,並於招標文件之招標方式註明:將採限制性招標及最有利標辦理、同月20日議價決標;整個標租案僅約17個工作天即迅速完成,該標租案顯有違常理。

其次,該標租案由亞洲大學得標後,其未依契約書所定程序及規範,逕自將業務委託予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已然明顯違約,甚者,亞洲大學名義上的委託廠商雖為靈知科技,但事實上另一「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又公開聲稱,該公司1月29日進駐勞教學苑,進行相關籌備事宜,其階段性任務完成後,則由「知達公司」在2月5日開始營運,且稱勞教學苑為其連鎖飯店「峇里連鎖會館」之一;凡此種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全然放任得標廠商及其委託廠商與其他廠商恣意妄為而無所作為,可謂違法亂紀,怠忽職守,莫此為甚。

綜上所述,目前勞教學苑之營運模式顯然已與「101年勞教學苑營運管理計畫書」所陳有違,況且預算編列問題重重,職業訓練局難脫監督不周之責,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1個月內提出勞教學苑標租案之相關調查報告與相關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連署人:陳歐珀 楊 曜

另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條文核定的工作者將保全、資訊服務業、系統研發工程師等行業別,排除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以保全業為例,目前台北市針對保全業之運鈔、人身保全等,規定每月工時上限為240小時。高雄市則規定保全業員工為每月工時上限為298小時,並規定月休至少5至6天,相較於台中市則是核定每月為312小時,顯見全國各地勞工局核定標準不一,造成一國多制的情形發生。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重新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條文的工時規定,工時安排應更合理化。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王育敏 江啟臣

(二)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五日家庭照顧假不予支薪,對勞工顯不公平。為維護勞工權益,在雇主與受僱者經過勞資協商同意的前提下,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工資應照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研議對於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又給薪的企業雇主,更實質的獎勵或補助措施。

提案人:江惠貞 蔡錦隆

連署人:鄭汝芬 徐少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