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5時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 楊玉欣 鄭汝芬 吳育仁 蔡錦隆 陳歐珀 江惠貞 田秋堇 徐少萍 王育敏(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林世嘉 蘇清泉
列席官員: |
行政院 |
衛生署 |
副署長 |
林奏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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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 |
局長 |
康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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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組 |
組長 |
陳惠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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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處 |
處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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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視察 |
周道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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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 |
參事 |
高宗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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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黃林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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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處 |
簡任技正 |
商東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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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
組長 |
沈茂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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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林秀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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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
經濟部 |
中部辦公室 |
專門委員 |
許正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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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局 |
組長 |
傅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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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消費者保護處 |
簡任秘書 |
陳星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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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科技會報辦公室 |
副研究員 |
楊秀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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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劉姿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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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
醫學教育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盧國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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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
軍醫局醫療保健處 |
代理處長 |
楊榮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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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科長 |
謝萬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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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副經理 |
蔡素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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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六處 |
處長 |
王德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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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務企劃管理部 |
主任 |
王必勝 |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節如、趙天麟、陳歐珀、楊 曜、楊玉欣、吳育仁、蔡錦隆、劉建國及江惠貞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科長謝萬隆即席答復。)
決 議
1、 審查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之一、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之三及第一百零四條之四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二、審查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結 果:
(一)第七十六條,照委員蔡錦隆等提案,除修正第二項句中「所記病名應與保險病名一致,如需補充醫學名詞,另以加註方式為之」為「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外,餘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附帶決議2案:
(一)目前日本、韓國、德國等先進國家的醫生都以自身國家的官方語言書寫病歷;但國內病歷長久以來,多以國人不熟悉的英文記載,對病人而言,包括病症及用藥,如同無字天書,病患權益長久被漠視。病患有知的權利,醫師也有「讓病患知道清楚」的責任。為維護病患權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的工作,以維護病患知的權利。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徐少萍 鄭汝芬
(二)目前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由醫師本其醫學專業職能依法並參考國際疾病分類據實開立,但保險契約所定病名並無標準化名稱。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並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之需要,行政院衛生署應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以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之認定,降低醫院(醫師)、病人(家屬)及保險公司三方間爭議。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再審。
四、委員鄭汝芬及徐少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五、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鑑於醫療機構所開具之病人診斷書之記載「病名」,如與病人保險契約所投保「病名」不一致時,病人(家屬)為了申請理賠常須訴諸法院,造成醫院(醫師)、病人(家屬)及保險公司間對簿公堂,浪費各方時間、費用等,部分理賠黃牛更假藉幫助、爭取理賠之名義,訛詐或抽取高額佣金,使病人(家屬)損失更大,行政院衛生署應請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內設置關於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之專責單位(人員)或協調處理平台,期以兼顧病人就醫診治與保險理賠權益。
提案人:蔡錦隆 江惠貞
連署人:徐少萍 吳育仁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