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陳節如 江惠貞 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 曜 蘇清泉 蔡錦隆 田秋堇 鄭汝芬 劉建國 楊玉欣 趙天麟(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林世嘉

列席委員:廖正井 吳秉叡 楊麗環 許添財 賴士葆 林德福 盧秀燕 李桐豪 楊瓊瓔 江啟臣 林佳龍 鄭天財 薛 凌 黃偉哲 李昆澤 林正二 廖國棟 李貴敏 蕭美琴 徐耀昌 簡東明 徐欣瑩 黃昭順 高金素梅 盧嘉辰 陳亭妃 邱志偉 羅淑蕾 呂學樟 邱文彥 林滄敏 顏清標 羅明才 (委員列席3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

次長

曾中明

會計處

會計長

康勝松

社會司

司長

簡慧娟

兒童局

局長

張秀鴛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美珍

國民年金監理會

專門委員

邱碧珠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許永議

第一案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經理

方宜容

第二案

銓敘部

退輔司

簡任視察

劉永慧

國防部

人力司人力規劃處

處長

王精鴻

法務部

參事

陳文琪

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

專門委員

謝佳宜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處長

曹紹徽

行政院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簡任技正

邱千芳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副經理

劉慶煌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6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歐珀、陳節如、江惠貞、王育敏、徐少萍、吳育仁、楊 曜、蔡錦隆、蘇清泉、許添財、黃偉哲、鄭汝芬及劉建國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代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曹紹徽等即席答復。)

決 議

1、 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6案。

(一) 內政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9目「社會保險業務」,其中「國民年金保險業務」編列「業務費」1,342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 內政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健全職業團體組織」614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全面檢討公益勸募條例執行與修法,及完成對於日本賑災善款之監督管理報告,並報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 內政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11目「健全職業團體組織-獎補助費」編列424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就補助之公平性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 內政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12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中,「辦理老人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獎勵、研議規劃老人多層次經濟安全體系,檢討與研修相關法規等」編列2,643萬7,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 內政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12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中,「協助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辦理滾動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編列301萬1,000元凍結150萬元,俟該部將各縣巿政府辦理居家服務評鑑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 內政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兒童局歲出預算第2目「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福利服務」項下,編列「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及綜合性福利政策規劃事項」業務費1,129萬8,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另通過決議1項: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自97年開辦以來,受制於父母雙方均需就業、家庭年收入門檻、需送托已領有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等諸多條件,致受益人數未見明顯增長,令家長無感。而101年甫開辦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其補助額度與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不一,亦因規定父母至少一方未就業、綜合所得稅稅率須低於百分之二十等限制,導致許多育兒家長不符請領資格。為強化對育兒家庭之經濟支持,爰要求內政部研議將保母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脫鉤處理,應針對保母管理另訂扶植及獎勵辦法,並研議發放特定年齡以下之普及式育兒津貼,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蔡錦隆

二、審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四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除修正第二項句中「於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或年滿六十五歲起六個月內曾經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退保者」為「於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或年滿六十五歲起一年內曾經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退保者」外,餘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鑒於目前新住民(外籍配偶)已超過四十五萬人,未來新台灣之子將越來越多,內政部實應針對外籍配偶融入台灣社會進行整體規劃,爰要求內政部主動統籌現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針對補助項目進行重新評估,補助專案社工員,讓新住民從族群融合、社會適應到教育就業,生活品質得以全面提升。

提案人:吳育仁 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江惠貞 鄭汝芬

(二)針對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中,有關「強化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基金經費運用補助對象只由縣市政府申請,但不允許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新移民社團自行提出申請,影響新移民社團多元健全發展甚鉅。爰要求內政部研議以新移民為主體的社團或同鄉會得以自行提案設立外配服務據點。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江惠貞 蔡錦隆 鄭汝芬

(三)為獎勵生育並降低家長育兒負擔,內政部今年起針對家庭照顧兩歲以下幼童,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但發放育兒津貼時程因城鄉落差而不一,造成民怨。由於油電雙漲,未就業家庭父母養兒育女費用負擔增加,建請內政部協調相關單位縮短資料查核及審核時間,儘速核撥,以減輕未就業民眾經濟負擔。

提案人:江惠貞 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 王育敏 吳育仁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