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5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10分至12時31分

下午2時30分至6時2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陳歐珀 陳節如 蔡錦隆 江惠貞 王育敏 劉建國 楊 曜 林世嘉 田秋堇 蘇清泉 徐少萍 鄭汝芬 楊玉欣 吳育仁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應元 李桐豪 楊瓊瓔 楊麗環 林岱樺 林佳龍 江啟臣 羅淑蕾 劉櫂豪 陳明文 蔡其昌 廖正井 黃偉哲 李昆澤 段宜康 林正二 盧嘉辰 吳秉叡 蔡煌瑯 姚文智 徐耀昌 孔文吉 李貴敏 呂學樟 蔣乃辛 邱文彥 邱志偉 吳宜臻 薛 凌 王惠美 徐欣瑩 林德福 許添財 蘇震清 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 簡東明 蔡正元 管碧玲 黃昭順 蕭美琴 潘維剛 呂玉玲 羅明才 鄭天財 柯建銘 謝國樑 盧秀燕 林滄敏 顏清標 張曉風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53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署長

沈世宏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

執行秘書

蕭慧娟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副處長

簡慧貞

水質保護處

處長

許永興

生態社區推動方案室

副執行秘書

鄒燦陽

永續發展室

執行秘書

劉宗勇

環境督察總隊

專門委員

林茂原

法規會

參事

王承姬

第一案

財政部

國庫署

署長

凌忠嫄

經濟部

工業局

局長

杜紫軍

能源局

副局長

王運銘

國營事業委員會

視導

吳國卿

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

處長

洪瑞彬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劉世芳

環境保護局

局長

李穆生

法制局

局長

許銘春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稽查員

李鴻祥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副局長

賴東鴻

國立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

教授

徐光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陳慈陽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王毓正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

簡玉聰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助理教授

吳明孝

彰化基督教醫院

醫師

葉光芃

高雄市議會

議員

張豐藤

議員

吳益政

第二案

內政部

營建署

組長

陳繼鳴

城鄉發展分署

簡任

正工程司

李賢基

法務部

參事

黃東焄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漁牧組

副組長

施俊逸

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自然處

處長

廖文峯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局長

蕭灌修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及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派員就「如何提升臺灣低碳競爭力」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43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趙天麟、陳歐珀、陳節如、鄭汝芬、王育敏、劉建國、楊 曜、 江惠貞、林岱樺、邱志偉、蘇清泉、徐少萍、李桐豪、謝國樑、

邱文彥、許添財、田秋堇、蔡錦隆、許智傑、黃偉哲、吳育仁及張曉風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凌忠嫄、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杜紫軍、能源局副局長王運銘等即席答復及高雄市政府副市長劉世芳、環境保護局局長李穆生、高雄市議會議員張豐藤、吳益政、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慈陽、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簡玉聰、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吳明孝、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葉光芃等列席說明。)

決 議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審查。

二、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為二類,其一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已公告排放強度之行業;其二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者,包括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及公、私場所各種燃燒設備燃料之總輸入熱值達750萬仟卡/小時之產業之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方式一律採網路申報,並於每年4月、7月及10月底前登入完成公告作業。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二週內,提供截至目前完成自願盤查登入之作業情形簡報送達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各委員。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 田秋堇 楊 曜

(二)為管制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之廢(污)水排放污染海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針對前述之開發行為,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海洋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必要時,應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要求於離岸至少三浬或水深三十公尺以上之海域排放。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08條規定訂定「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作業規定」,以有效管制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之廢(污)水排放問題。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蘇清泉 張曉風

(三)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積極研修相關法令,強化海洋污染防治,保護河口、白海豚及海域生態系統,維護海域養殖環境,維護國人水產品食用安全與健康,朝野均有共識。惟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章及第18條之主旨在規範「海域工程污染」,本法第15條雖納入「陸上污染源污染」非經許可不得排放之規定,但其區位如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和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端賴地方或其他機關之態度和決定,中央主管機關迄無依該法明確界定「公私場所」,亦無依該一法條第5款公告過「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未來有關海洋排放應予規範的區位(如河口、養殖區域、三海浬重要淺海域)、法源意旨及條次、與環境影響評估之扣合(如審議規範),以及對於現有與新設工業區之衝擊等,為審慎起見,應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盤檢討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法條,釐清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權責,以及應建立之配套(如監測、環境影響評估等)法規命令,於一個月內擬具修法和具體作為之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為未來海洋污染防治法後續修法之參考。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劉建國 邱文彥 張曉風 謝國樑

(四)為管制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之廢(污)水排放污染海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針對前述之新開發行為,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海洋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必要時,應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要求於離岸至少三浬或水深三十公尺以上之海域排放。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 徐少萍

(五)時值國家艱苦時期,應有「力行簡約樸素生活」之思考,此事如個人之破產,應勿奢華,政府欠巨債,亦當自歛,舉數例如下:1、官員辦公室縮小(可減碳)。2、官員車子的CC數減少(可節能)。3、建築物多開窗(用對流代替冷氣)。4、路燈不可太多(中央研究院之密集路燈似在消化過多之預算)。5、不要隨便拋出5年500億元的紅包。以上略舉數例,詳盡辦法宜詳加擘劃,方能收節能減碳之功。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張曉風 邱文彥

(六)由於目前溫室氣體減量法尚未完成立法,目前國內缺乏碳排放交易法源,另其他減碳配套機制,也尚未完備,例如:金融監理機制、跨部會合作及排放資料庫與查驗管理機制等,不但不利於國內落實減碳,進度更落後於其他先進國家。由於碳減量及碳交易涉及財稅議題、金融管理體系、境外經營等,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調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外交部,成立「跨部會碳減量及碳交易推動小組」,針對建立排放資料庫、查驗管理、明確減量目標及嚴謹核配等制度研擬配套機制,以提供國內產業減碳誘因,提升企業減碳管理能力。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未通過臨時提案4案:

(一)鑑於雲林縣境內六輕工業區自商轉以來,排放多項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占全國排放總量26%,縣民比其他縣市人民需多承擔7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且該石化企業每年上繳國稅470億元,雲林地方稅收卻僅5億元,顯見稅額之不公。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財政部依照原因者付費原則,立即研議提出同意雲林縣政府以「特別公課」方式徵收碳費之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各委員。(表決結果:在場委員8人,贊成3人,反對5人。)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陳歐珀 陳節如 田秋堇 許智傑

(二)鑑於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係目前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且攸關國家及產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議題。為使臺灣邁向綠色產業及低碳化社會,加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至關重要。爰要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立法院應成立臺灣加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會議)遊說團,出席今年舉行的公約締約國大會(COP會議),以國會外交的力量向各成員國遊說,與行政部門共同努力讓臺灣成為締約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5人,贊成1人,反對4人。)

提案人:林世嘉 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劉建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1年5月9日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此一公告明顯踰越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授權範圍。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各縣市政府所提的氣候調適費等相關自治條例不得據此公告逕自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表決結果:在場委員8人,贊成3人,反對5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陳節如 林岱樺 許智傑 李昆澤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不撤銷或廢止溫室氣體納為空氣污染物之公告,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相關溫室氣體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法制作業,並依據營建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由地方政府徵收二氧化碳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得怠惰。(表決結果:在場委員8人,贊成3人,反對5人。)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林岱樺 許智傑 李昆澤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