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6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25分
下午2時52分至3時4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陳歐珀 江惠貞 田秋堇 蘇清泉 王育敏 蔡錦隆 徐少萍 楊 曜 劉建國 鄭汝芬 楊玉欣 林世嘉 吳育仁 趙天麟(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許添財 吳秉叡 江啟臣 林佳龍 賴士葆 林德福 盧秀燕 蕭美琴 黃偉哲 廖正井 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黃昭順 鄭麗君 林正二 蔣乃辛 王惠美 邱文彥 尤美女 羅淑蕾 徐欣瑩 陳淑慧 薛 凌 李桐豪 徐耀昌 呂玉玲 簡東明 楊瓊瓔 呂學樟 顏清標 邱志偉 吳育昇 楊麗環 紀國棟 林滄敏 羅明才(委員列席38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 |
勞工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王如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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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局 |
局長 |
林三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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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總經理 |
陳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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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處 |
處長 |
劉傳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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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處 |
處長 |
陳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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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福利處 |
處長 |
孫碧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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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處 |
處長 |
石發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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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處 |
處長 |
傅還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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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檢查處 |
代處長 |
吳世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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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李來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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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 |
統計長 |
鄭文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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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執行祕書 |
王尚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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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社會司 |
專門委員 |
祝健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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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國庫署 |
專門委員 |
李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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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人事處 |
專門委員 |
伍其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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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總務司 |
副司長 |
吳津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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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
專門委員 |
賴俊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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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司 |
專員 |
莊清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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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覃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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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黃鴻文 |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
(委員陳節如、陳歐珀、江惠貞、田秋堇、蘇清泉、王育敏、蔡錦隆、 徐少萍、楊 曜、鄭汝芬、許添財、黃偉哲、蔡其昌、江啟臣、
劉建國、李桐豪、尤美女及吳育仁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及教育部國民教育司代表等即席答復。)
決 議
一、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均照委員鄭汝芬等及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條,行政院、委員鄭汝芬等提案及委員陳節如等、委員楊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均保留。
(三)第三十一條,行政院、委員鄭汝芬等提案及委員陳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一條條文,均保留。
(四)第三十二條,行政院、委員鄭汝芬等提案及委員陳節如等、委員劉建國、尤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條文,均保留。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再審。
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再審。
另通過決議 1案:
為加強保障兒童之勞動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未滿15歲從事工作之兒童,應採許可制,對其工作時間應研議分齡規範,同時將就學時間納入考量,並於民國101年10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對案。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江啟臣
四、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五條,照委員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五、廢止勞動契約法,另擇期再審。
另通過決議 1案:
為確保勞雇雙方對等簽訂合理勞動契約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檢討尚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並將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動契約爭議議題,包含如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以及調動等規範納入檢討,積極聽取各界意見,兩年內提出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經營需求的勞動契約法制修正草案。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六、委員潘維剛、楊瓊瓔、吳育仁、鄭麗君及趙天麟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七、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