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12時3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吳育仁 劉建國 陳節如 田秋堇 徐少萍 蔡錦隆 王育敏 江惠貞 蘇清泉 楊 曜 林世嘉 鄭汝芬 楊玉欣 趙天麟(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李昆澤 吳宜臻 黃偉哲 林佳龍 李應元 江啟臣 楊麗環 盧嘉辰 林正二 鄭天財 廖正井 許添財 陳明文 蕭美琴 邱文彥 徐欣瑩 徐耀昌 蔡其昌 羅淑蕾 陳亭妃 薛 凌 李貴敏 顏清標 呂學樟 林明溱 潘維剛 李慶華 管碧玲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
內政部 |
次長 |
曾中明 |
||
社會司 |
司長 |
簡慧娟 |
|||
兒童局 |
局長 |
張秀鴛 |
|||
主任秘書 |
陳坤皇 |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美珍 |
|||
營建署 |
科長 |
孫維潔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副局長 |
陳檡文 |
|||
司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 |
法官 |
謝靜慧 |
||
經濟部 |
水利署 |
科長 |
吳明昆 |
||
國營事業委員會 |
科長 |
李麗紅 |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劉姿君 |
||
社會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楊修安 |
|||
訓育委員會 |
專門委員 |
傅木龍 |
|||
交通部 |
路政司 |
簡任技正 |
張舜清 |
||
航政司 |
科長 |
賴威伸 |
|||
台灣鐵路管理局 |
專門委員 |
詹鴻洋 |
|||
觀光局 |
副局長 |
張錫聰 |
|||
文化部 |
文化資源司 |
代理科長 |
王舒虹 |
||
國防部 |
軍醫局醫療計畫處 |
副處長 |
李宏滿 |
||
法務部 |
參事 |
陳文琪 |
|||
行政院 |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簡任視察 |
許永議 |
||
行政院 |
衛生署醫事處 |
簡任技正 |
黃純英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森林育樂組 |
組長 |
謝尚達 |
|||
水產試驗所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
主任 |
陳文義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二處 |
專門委員 |
厲以剛 |
|||
第六處 |
處長 |
王德芳 |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科員 |
呂自強 |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二、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8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委員劉建國、陳歐珀、吳育仁、陳節如、田秋堇、蘇清泉、江惠貞、 王育敏、鄭汝芬、徐少萍、楊 曜、李昆澤、薛 凌、蕭美琴、
黃偉哲、蔡錦隆及林佳龍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次長曾中明及教育部、司法院、交通部路政司、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森林育樂組等代表即席答復。)
決 議
一、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結果:
(一)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照委員王育敏、鄭汝芬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二、併案審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二十五條,照委員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委員趙天麟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四、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鑑於虐童案件節節上升,除社會救助功能不彰外,更由於我國通報機制不周延所致,爰要求內政部加強政府之間橫向聯繫功能,研議各通報來源應採取「主動性」通報,而非被動式之態度,尤其是司法人員、保育人員與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之舉報積極性應更加強。請將上述研議之「主動性通報措施」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各委員。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楊 曜
(二)鑑於全國受虐兒童自2002年的6,902人至2011年的1萬7,667 人,10年成長高達2倍之多,去(100)年的兒童虐待致死案共12件,等於平均1個月就有1名兒童死於受虐。又觀察今(101)年的兒童受虐新聞事件更是層出不窮,且各個案例都慘不忍賭。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通盤性檢討現行高風險家庭的預警通報機制,並應擴大且明定通報來源種類,如村(里)、鄰長應於兒童受虐事件發生時需立即通報,俾減少不幸的兒童受虐事件一再發生,並請內政部將檢討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各委員。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楊 曜
(三)有鑑於政府目前推動之平價托嬰中心政策,預計設置14所托嬰中心。惟囿於人數限制、場地設施限制以及經費限制等不足以供應家長的需求。爰要求內政部應積極檢討現階段托嬰中心政策之良窳,改善其缺失,規劃其他可行性方案,並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各委員。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楊 曜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普及共享,容納弱勢,促進就業」為原則,並考量城鄉差距,逐步建立平價、普及、優質的公共化托育系統,支持家長兼顧就業與嬰幼兒照養,提升托育服務品質,落實從業人員之權益保障;以及應寬列預算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普及化、多元化、非營利型態之托育服務政策,並推動建置完善之從業保母執業登記管理制度,以落實保母托育管理及輔導工作,健全保母托育管理制度。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楊 曜
(五)現有保母托育價格混亂,家長處於資訊不對稱地位,致使托育品質與價格不一定呈現正比之現象,故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應督促地方政府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建立運作管理機制」。且對於保母收費,政府須因地制宜,制定合乎市場之價格區間與相關規範,除可保障保母收入外,亦可讓家長不因眾多收托價格而感到困惑。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楊 曜
(六)目前政府推動之平價托嬰中心政策,預計設置14所托嬰中心,但因囿於人數限制、場地設施限制以及經費限制等,不足以供應家長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現階段托嬰中心政策之良窳,改善缺失;並應研擬逐步推動其他可行之方案,例如由民間團體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草擬之「平價三娃保母政策」或聯合收托等方案(內容重點包括:l.由「社區保母系統」遴選托育品質及居家環境優良之保母,接受政府訓練及管理後,每人平均照顧3位嬰幼兒;2.並可接受政府每月定額獎助,穩定收托人數及薪資收入,藉此以吸引優質人力從事公共托育服務;3.因地制宜訂定受獎助保母的收費基準,符合家長對「平價」的期待。)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楊 曜
(七)鑒於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於每兩年針對縣市政府進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然實務上,卻發生縣市政府無主動與社福團體簽約,導致社福團體社工員薪資無法依法領取等權益受損事件發生,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方式與績效有待檢討。爰要求內政部社會司於下次考核增列下列兩點:1.縣市政府與社福團體撥款之時效;2.撥付社福團體社工員薪資和案件服務費之時效。目的在於避免因地方政府行政程序延宕,影響社工員薪資的給付,並造成非營利組織墊付的財政壓力。
提案人:吳育仁 蔡錦隆
連署人:鄭汝芬 楊 曜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