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20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煌瑯 陳鎮湘 林郁方 陳亭妃 蕭美琴 林鴻池 詹凱臣陳唐山 張嘉郡 馬文君

(出席委員10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列席委員:吳育仁 林佳龍 李貴敏 廖正井 鄭天財 盧嘉辰 林正二蔡其昌 黃偉哲 劉櫂豪 李昆澤 黃昭順 許添財 吳秉叡 陳明文 楊麗環 楊瓊瓔 羅淑蕾 李桐豪 賴士葆 江惠貞徐耀昌 陳淑慧 林世嘉 蔣乃辛 江啟臣 薛 凌 王惠美何欣純 管碧玲 蘇清泉 簡東明 陳碧涵 邱志偉 邱文彥呂學樟 呂玉玲 謝國樑 徐欣瑩 顏清標

(列席委員40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及相關人員

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李忠敬

教育部軍訓處專門委員張秀玉

法務部參事黃東焄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副處長丹明發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二處副處長熊啟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就業服務組科長吳淑瑛

主 席:林召集委員郁方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劉慧琪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人力司兼資源司司長王天德說明修法要旨。委員蔡煌瑯、陳鎮湘、林郁方、蕭美琴、詹凱臣、陳亭妃、馬文君、陳唐山、黃偉哲、許添財等10人質詢,均由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人力司兼資源司司長王天德、後備司副司長殷榮源、軍醫局副局長朱紀洪、作計室助理次長馬自勇、後次室執行官林立才、通次室助理次長陳可乾、聯準室副主任劉守仁、海軍司令部參謀長許培山、陸軍司令部參謀長羅際琴、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李忠敬答復。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防部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張嘉郡、潘維剛、邱議瑩、林鴻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兩案併案審查。

二、審查結果:

(一)委員馬文君等25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二十二條:照委員陳鎮湘、詹凱臣、林郁方及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將文中「應徵兵額」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兩項用語,分別修正為「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及「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

2.第四十二條:在第一項首句「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字後,增加逗點「,」。

3.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垂久遠,」,修正為「以垂久遠;」;第二項「表揚;其實施辦法」 修正為「表揚等實施辦法」;第三項「忠靈塔;」修正為「忠靈塔,」。

4.第五十二條:次句首「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之前,增加「係」一字;另該句尾「役齡男子」係誤植現行條文,故更正為「役男」。

5.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三、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郁方作補充說明。

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針對兵役制度變革,募兵制推展在即,如何確保兵役制度平順轉換施行,宜先就前期實施之兵役制度,先行檢討並及早改進,勿因政策偏失疏漏,肇生民怨導致募兵制政策跳票,宜請內政部、國防部就主管之相關法令,兵役制度執行現況與缺失予以檢討,儘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與備詢。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馬文君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