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1月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18時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王育敏 劉建國 陳節如 楊 曜 吳育仁 鄭汝芬 徐少萍 蔡錦隆 趙天麟 林世嘉 江惠貞 田秋堇 蘇清泉 楊玉欣(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顏清標(列席委員1人)
列席官員: |
內政部 |
次長 |
曾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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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會計長 |
康勝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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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司 |
司長 |
簡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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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局 |
局長 |
張秀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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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監理會 |
執行秘書 |
溫源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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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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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主計總處 |
專門委員 |
許永議 |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含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1項 兒童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75項 內政部(社會司)163萬4,000元,照列。
第84項 兒童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1項 兒童局7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5項 內政部(社會司)1億0,800萬元,照列。
第74項 兒童局7,242萬1,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含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原列958億6,479萬2,000元,減列第10目「社會保險業務」310萬元〔含「農民保險監理業務」之國內旅費10萬元、「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業務費300萬元(含辦理國民年金各項宣導工作宣導費200萬元)〕、第13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業務費之「印刷費及郵資費」27萬6,000元,共計減列337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8億6,141萬6,000元。
【1、2、3、4、5、6、7、8、17】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102年度於「社會保險業務」預算分支計畫「國民年金監理業務」預算項下之「業務費」編列334萬7,000元,其中編列100萬8,000元作為「召開例次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委員兼職費」。惟查,監理會議委員成員包含內政部所屬職員與政務人員,並且出席委員以代理人出席會議情形普遍,故凍結該項經費50萬4,000元。俟內政部將101年國民年金監理會的業務執行狀況、進度等績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低收入戶成員健保費。經查99年4月以前,低收入健保費為1,099元,99年4月以後調整為1,249元。101年預算書中呈現,健保費率4.91%(預計101年7-12月以此費率收取)時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每人1,307元,在5.17%時內政部編列補助每人1,376元。同期第六類地區加保民眾為1,249元。
102年預算內政部以低收入戶每人1,684元編列預算,如同樣以5.17%費率計算,全民健保低收入戶保費成長率為22.3%,況且102年費率以4.19%計算,保費理應下降而非成長。其次,健保基金保費收入部分第六類地區加保民眾於102年保費仍定在1,249元,第五類低收入戶卻高出第六類非低收入戶保費435元。綜上理由,低收入保費訂在1,684元有違反健保新制新增補充保險費,一般保費應下降的政策宣示,中央健康保險局恐有慷內政部之慨之疑慮。
為避免社會福利預算因健保費用補助產生排擠,爰依每人扣除成長部分300元計,凍結預算5億元,待內政部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協調低收入戶保費計算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三)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關於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其中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而該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非屬社會救助給付項目及金額種類繁多,有些項目被計算為家庭收入,有些項目卻被排除在家庭總收入之外。
舉例而言,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的榮民院外就養金就不計入家庭總收入,但其他民眾領取各項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就要計入,有違公平原則。
為避免常因身分別而產生的制度性不公平,請內政部通盤檢討各項非屬社會救助之給付,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排除和納入家庭總所得現況,公平檢討家庭總所得計算制度,在未完成制度檢討並研擬統一解釋函令前,凍結「社會救助業務」經費100萬元。【1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楊玉欣
(四)內政部於102年度預算編列「社會行政業務—健全職業團體組織」492萬6,000元,其中包含辦理勸募管理業務。國人熱心公益捐款踴躍,勸募活動成效可觀,然而勸募規範未臻周延、監督功能不足,導致實際運作上出現使用率低落之情形,恐有辜負捐款民眾美意之虞。爰凍結「社會行政業務—健全職業團體組織」經費十分之一,待內政部檢討公益勸募條例執行與修法並報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楊玉欣
(五)內政部102年度預算「社會行政業務」之「輔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健全發展」項下,編列輔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會務、業務、財務健全發展所需業務費100萬8,000元。惟查,自94年度辦理評鑑以來,19家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連續獲得丙或丁等,迄今內政部對渠等基金會之處理方式僅為函請研提改善情形及舉辦人員研習訓練等,顯未落實內政部100年度評鑑實施計畫第10點規定,輔導限期改進,並得停止委辦業務或補助;經複評後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復查,渠等基金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係符合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受贈對象,倘若運作狀況不佳或不當利用為節稅工具,恐濫用民眾愛心並損及國庫稅收。爰此,凍結業務費五分之一,待內政部研擬輔導改善機制及針對上開19家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停止相關補助、委辦業務或廢止設立許可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16】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佳龍
(六)102年度內政部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106萬9,000元資訊服務費,按預算書說明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推動方案,加強社會福利網頁及經費管理系統維護等,惟目前國家財政困難,宜撙節預算,故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待內政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七)內政部102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業務費項下編列6,428萬6,000元,其中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及113保護專線之宣導推廣計畫經費計有1,066萬元。然依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公布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約8成之通報案件為責任通報,一般民眾透過113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20%,足見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以來,雖經多年宣導,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未落實,爰凍結「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下「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及113保護專線之宣導推廣計畫」經費四分之一,計266萬5,000元,並請內政部檢討其宣導措施,將執行情形與改善方法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徐少萍
(八)內政部102年度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工作」編列1,674萬8,000元,其中辦理綜合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措施之研究、創新與試辦及其他聯繫會議或座談會等相關工作,編列業務費1,181萬9,000元。惟現行社會救助法中,將財產認定標準下放至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其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全台就有7個地方核定機關。此規定看似能依各地生活水平劃分不同的最低生活費額度,實際上卻造成離鄉背景在都會區生活的貧民受限於戶籍地之最低生活費標準而無法獲得適切補助與服務。爰此,凍結業務費十分之一,待綜合考量戶籍地、城鄉發展不均衡對所得、物價與就業機會之影響,全面檢討現行中低及低收入戶補助暨相關服務項目之申請資格等標準之適用性,提具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25】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趙天麟 林佳龍
(九)我國自97年度開始實施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在各項服務項目中,「居家服務」與「日間照顧服務」為最核心之服務項目,服務量超過9成,惟自99年度起預算即已不足,其中居家服務預算從99年起短少7,832萬8,000元,100年短少3億3,028萬9,000元,101年預估至少短少3億2,000萬元,102年度卻僅比101年度預算多編1億3,000萬元,光是應付101年度的費用已不足,將是連續第4年預算短少;日間照顧服務預算100年短少5,267萬7,000元,101年度編列預算比100年度為少,短少經費將更嚴重,在連續2年經費短少情況下,102年度居然只編列與101年相同預算,還比100年度為少!
在預算短少的情況下,政府年年以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方式支應,因為預算的不確定性,造成我國長期照顧體系建立緩慢,失能民眾照顧需求無法獲得滿足,依賴外籍看護工情況日益嚴重,也造成民間第一線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之非營利組織陷入財務風險。
基此,內政部需編足長期照顧預算,不得再等待年底第二預備金有結餘時才動用補足!在內政部未提出具體方案前,凍結102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業務費3,139萬6,000元三分之一,待內政部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劉建國 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十)「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中,「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之措施規劃、評鑑、考核、獎勵,研議規劃老人多層次經濟安全體系,檢討與研修相關法規等」共編列3,139萬6,000元。
據查,內政部於102年度預算書中,於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中,有關關鍵績效指標「長期照顧服務成長率」方面,曾提及:「…為發揮照顧資源之有效運用,爰依老人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的補助比率與額度。失能者在補助額度內使用各項服務時,除低收入者外,均需部分負擔費用;部分負擔的費用則與失能者之經濟狀況有關,收入愈高者,部分負擔的費用愈高。」
事實上,補助時數內,除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外,須部分負擔者, 也僅有中低收入戶負擔較低(自行負擔10%),其餘非低收或中低收入之ㄧ般戶,則不分收入多寡,皆需自行負擔30%;也就是說,即便是台灣首富使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亦與一般升斗小民同樣負擔30%之自負額,內政部所言之「收入愈高者,部分負擔的費用愈高」絕非事實!甚者,目前之補助規定,形同使經濟能力越高者負擔越低,經濟能力越低者負擔越高,根本違背社會公平正義。
據上,爰凍結「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之措施規劃、評鑑、考核、獎勵,研議規劃老人多層次經濟安全體系,檢討與研修相關法規等」之經費十分之一,待內政部針對一般戶研訂「依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級數補助額度」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十一)內政部102年度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社區發展工作」項下,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之規定,推動各項社區建設工作,建構社會福利社區化基礎,編列業務費及獎補助費2,788萬1,000元。惟查自94至100年,我國社區發展協會數增幅8.13%,然全國社區發展協會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計畫數減幅28.18%,致永續發展指標之社會福利社區化參與率大幅下降,顯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會福利方案成效不彰。爰此,凍結獎補助費100萬元,俟內政部就「加強社區發展協會輔導及社區人才培育」提出具體檢討報告及改進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二)內政部102年度預算案於「社會保險業務」之「農民保險業務」項下,編列「宣導及相關業務費」76萬元,用於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之農民保險業務。惟,1、農民健康保險早在78年7月1日即實施,由於未建立完善建全之制度化,故,自試辦起財務收支即不平衡,歷年來造成鉅額虧損;2、經查,截至100年底累積虧損1,342億餘元,國庫已撥補1,303億餘元,待撥補虧損尚有39億餘元,爰102年度編列經費彌補。然,截至101年7月底累計虧損達1,368億餘元,農民健康保險長期虧損已造成全民的沉重負擔(目前每年仍虧損近40億元);3、又據監察院99年5月糾正案文指出:「為解決農民健康保險長期嚴重虧損問題,內政部歷次修法重點均偏重於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改隸議題,未妥思解決虧損之方案;對於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之依法召開又不予重視,形成虛設,無從發揮應有之功能…」。請內政部加強對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宣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宣導效益之書面報告。【1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楊 曜
(十三)102年度內政部「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編列「國外旅費」8萬9,000元及「捐助防治網絡績優人員出國考察」費用200萬元,出國計畫應有目的性,出國人員應與出國計畫業務內容相關,俾返國後協助相關政策措施之推動。請於2週內檢送近3年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出國考察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20、21、23】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林世嘉 陳節如
陳歐珀 田秋堇
(十四)內政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歷年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從99年度起,更每年動用第二預備金,102年度雖已增編1億3,000萬元,仍是杯水車薪,為使長期照顧10年計畫不斷炊,爰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2年度預算案起,應將長期照顧10年計畫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26、32、38】
提案人:林世嘉 鄭汝芬 江惠貞 楊玉欣 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陳歐珀
(十五)內政部已經公告「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其中關於需求評估,需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訪談表」就72個問題進行訪談,訪談後如有需求則再核對「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標準表」看該身心障礙者可以符合哪些服務可以提供的標準。目前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依據需求評估提供服務的條文有第50、51、56、58、59和第71條。不過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不全然都只有規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範圍內,也會產生醫療、法律、住宅、營建(無障礙)等需求。需求評估之後呈現的需求,應該是包括但不限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範圍的概念。
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身障團體、專家學者代表分障礙類別,深入檢討需求評估是否有遺漏障礙者相關需求以及後續服務提供之聯繫是否確實,將檢討報告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
提案人:陳節如 林世嘉 徐少萍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十六)102年度內政部預算於「社會救助業務」之「辦理急難救助工作」項下,編列預算4億6,628萬3,000元,然目前卻存在以不同計畫名稱實施急難救助的現象,形成多軌急難救助系統,不利民眾瞭解、通報或申請。另外,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給付行政措施…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據此,內政部以「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等,規範急難救助相關涉及公共利益、人民權利等重大事項,卻無明確法律授權依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爰請內政部儘速通盤檢討法規,並有效整合急難救助運作機制,以確實發揮急難救助功能,並符依法行政原則。【3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十七)內政部於102年度預算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27億8,674萬7,000元。我國因高齡化及少子化影響,對長期照護的需求極為迫切,然而政府建置長期照護資源成效不彰:97年至99年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的目標服務人數達成率皆僅六成;98-100年提供各項長期照顧服務的單位數量未有大幅成長,甚至某些縣市、某些項目機構數量不增反減。因此屢屢出現民眾申請長照服務媒合成功、服務時數亦獲得核可後,卻得不到任何服務之情況。爰請內政部檢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提出增加長期照護服務量之具體策略。【36】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十八)內政部於102年預算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1億0,022萬4,000元,其中包括辦理強化專業知能訓練、教育訓練、職前及在職訓練等業務。當發生家暴及性侵害等重大案件時,由於受害者可能因不熟悉法律規範導致權益受損,往往必須仰賴社工人員第一時間的協助,提醒受害者法律權利義務,儘量避免其權利受損。為強化社工人員法律專業能力,爰請內政部辦理社工相關知能訓練時應納入一定時數之法治教育。【3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十九)有鑑於目前實際從事社區式及機構式(均含長照型、身障型及失智型3類)暨居家式服務(長照型)之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及職能治療人員等醫事人員數,相較於「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核定本)」內推估之上述長照人力需求數分別明顯不足。是以,現有職能治療人員恐不敷所需,護理人員及物理治療人員有充實人力之需要·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強化培訓課程,強化長照所需人力,並研擬具體完整獎勵制度,以因應我國未來長照政策之發展。【40】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楊 曜
(二十)有鑑於現行內政部中低收入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經濟安全給付措施,有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子女生活津貼及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之生活扶助措施,名稱容易混淆且複雜,補助對象雷同,皆為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且除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子女生活津貼之經濟條件較寬鬆為最低生活費2.5倍外,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之生活扶助措施,經濟條件為最低生活費1.5倍。因此,內政部中低收入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現金給付措施,名稱類似,補助對象雷同,家戶財力限制亦相近,惟法源不同,呈現混淆複雜情事,有礙申請、受理及審核,建請內政部應予以整合,以提升社會福利給付效能。【41】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蔡錦隆 王育敏 楊 曜
(二十一)有鑑於96年實施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來,由於服務量能日益增加,致99年度經費不足而動用第二預備金7,800萬元,100年度原編預算亦因不敷使用,動用第二預備金3億8,228萬3,000元;101年度迄6月底,老人營養餐飲服務、日問照顧、失智症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交通接送、失智老人團體家屋等方案之預算執行率已逾100%,預估尚需經費5億6,000萬元。因此,「十年長照」已成為國人尋求照顧的重要渠道,建請內政部應檢討歷年均動用第二預備金之因,並妥為因應以維護民眾應有之權益。【42】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蔡錦隆 王育敏 楊 曜
(二十二)102年度內政部「社會保險業務」「國民年金保險業務」項目下,編列了國民年金宣導工作費用900萬元。自96年度至101年度內政部與勞工保險局針對國民年金一共投入了3億3,000多萬元,但各年度的納保人數卻逐漸下滑,自97年422多萬人,降為100年底378萬多人,減少了43萬多人。惟同時間我國失業人口自97年底44萬9,000人,增加為98年底63萬人8,000人,99年底57萬6,000人,100年底49萬1,000人。按照國民年金設計原理看,失業人數與國民年金納保人數應該要成正比,但結果顯然與理論相衝突。雖然有的人可能加入公會參加勞工保險,另外有些人則沒有納保國民年金,也沒有受到勞工保險保障,形成自外於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群人。如今內政部不思考納保人數下滑原因,102年度仍要再編900萬元宣導費,越宣導納保人數越少,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建請內政部應針對國民年金納保人數逐年下滑原因研擬因應方案,以讓國民年金能永續經營。【43】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二十三)102年度內政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經費包括業務費、獎補助費共2788萬1,000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提供的資料指出,社區發展協會數逐年增加,從94年的6,150個增加到100年的6,650個,成長率為8.13﹪;但是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中規定,申辦的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數量,卻從958件降到688件,減幅達28.18﹪。(詳如附表一)
附表一
年度 |
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計畫數 |
社區發展協會數 |
社會福利社區劃參與率 |
94 |
958 |
6,150 |
15.58(958/6,150) |
95 |
744 |
6,275 |
11.86(744/6,275) |
96 |
816 |
6,402 |
12.75(816/6,402) |
97 |
732 |
6,410 |
11.42(732/6,410) |
98 |
903 |
6,443 |
14.02(903/6,443) |
99 |
817 |
6,518 |
12.53(817/6,518) |
100 |
688 |
6,650 |
10.35(688/6,650)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年報及內政部社會司 |
以「生產福利建設」中推動「社會福利工作」為例,板橋目前總共有36個社區發展協會,但有設置「社區關懷據點」有14個,比率僅38.8﹪,許多社區發展協會只一年開一、兩次會,徒具形式,完全沒有達到推展社會福利工作的目的。建請內政部應針對如何提升與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參與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數量與協助社區發展協會多設置「社區關懷據點」研擬獎勵方案,以讓社會福利服務工作順利推展。【44】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二十四)根據內政部統計,100年度符合長照計畫服務對象人數計27萬9,411人,惟實際使用照顧服務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為3萬4,463人,實際使用比率僅12.33%,顯見長照資源使用率偏低。由於部分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因資訊不足,未能提出長照服務申請,且內政部未研擬相關配套措施,無法提高民眾使用長照服務之意願。據上,內政部應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欠缺配套措施且宣導不足,以致實際服務使用人數偏低之問題,於3個月內研提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
(二十五)有鑑於現行內政部社會福利相關方案補助,並不補助勞健保費,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相類之方案則有補助,明顯不公。且目前內政部補助社工人事費,不論年資長短均同酬,導致社福機構留不住資深社工,造成實務經驗傳承發生斷層,社工服務品質日益低落。據上,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統一相關人事費用補助標準,將專業等級對待、社工保險、人力發展、人事費統籌自用等細項,均列入「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之修正檢討範圍,以利社工專業發展。【4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
(二十六)依據內政部資料顯示,97至99年度任職於居家服務與老人福利機構之照顧服務員人數,約僅占領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總人數之四分之一,其中從事居家服務者之比率偏低,其各年占領有結業證明書總人數之比率,分別僅有7.4%、7.7%及8.4%。主要原因在於居服員之平均薪資較醫院陪病員低,且工作時間地點不固定,導致大多數照顧服務員領取結業證明書後,並未投入居家服務。據上,內政部應加強改善居家照顧服務員薪資不足之問題,並加強宣導居家服務之範圍及內容,以保障居家照顧服務員之合理工作條件,增加照顧服務員投入居家服務之意願,俾利我國建置充足之照顧服務人力。【4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
(二十七)健保新制將於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為內政部針對補充保費之收取,並未編列預算,依法對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予以進行保費補助,除違反各領域社會福利相關法律規定外,並嚴重影響社福需求者權益。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積極研議將各種身分別社福需求者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納入保費補助範圍,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4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二十八)關於「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收費原則」,目前因為現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類型已經日益繁多,所以要改為「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與住宿式照顧費用收費原則」。因應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實施,身障機構或服務的補助標準均已頒定,不過收費標原則卻遲遲無法定案。
為避免身障家屬因補助制度不一產生不依需求而依據繳費多寡選擇服務模式,造成服務錯置現象;並解決機構照顧成本問題,請內政部朝向以下兩個方向進行收費原則之研議:
1、建議將輕度身心障礙者併入中度,收費只分兩個等級。只有重度極重度和中度輕度兩級。
2、社區居住服務和住宿機構收費應該一致。如果考量住宿機構的立案以及評鑑成本,應該從其他服務費方面進行補助。【4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二十九)內政部未依立法院審查101年度預算案決議,將102年度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之中低收入戶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約17億元,納入內政部單位預算,爰要求內政部103年度應予改善。【51】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蘇清泉 江惠貞
(三十)居家服務為政府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核心項目,由政府委託民間非營利組織推動辦理,政府理應支付給民間足額費用,除能鼓勵民間投入協助政府推動長期照顧工作外,亦能逐步健全長期照顧體系,奠定未來因應高齡化危機基礎,但政府支付給民間居家服務單位的各項委託費用嚴重不符合成本,服務費、督導費均不足用人成本,而專案管理費亦被限縮使用用途,造成民間居家服務單位必須募款補政府委託費用之不足,多年下來已難支應虧損,傷害了民間對政府之信任,更對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之建立危害嚴重。故政府應全面提升居家服務之各項委託費用,包括服務費、督導費、勞健保費,補貼管理成本與交通費,放寬專案管理費用途等。【5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楊曜 田秋堇
(三十一)據內政部統計,101年1至8月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計7萬6,773件,較100年同期增加7,203件或增10.4%,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案件增加3,998件最多,兒少保護案件增加3,974件次之,案件增加顯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功能及績效不彰,未能積極協調整合部內包括警政機關、兒童局等單位,進行橫向聯繫積極展現防治效果,導致案件有增無減,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於兩個月之內提出檢討方案報告,發揮應有預防功能,以降低家庭暴力及兒少保護案件。【5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二)國內身心障礙鑑定與福利服務需求評估(ICF)新制已於今年七月十一日上路,地方政府亦配合中央進行開會宣導ICF新制,然而部分地區身心障團體仍存有疑慮與不解,質疑「政府邊做邊修」,不看好新制,甚至認為問題不少,因身心障礙者最大的問題在於服務機制的提供、安置,尤其是服務機構的提供,爰要求內政部應在新制上路六個月之後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包括優缺點及所面臨之問題等,以協助身心障礙者。【5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10項 兒童局71億6,749萬6,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
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內政部兒童局「一般行政」中「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5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田秋堇
(二)「特別費」之法令依據主要有三: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一)定義: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按規定標準計列;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執行標準:l.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執行。2.各機關特別費之支用,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及98年4月23日院授主忠字第0980002467號函規定辦理;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其次,特別費使用範圍包括:l.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綜上所述,「特別費」之法源基礎薄弱,屬於權宜措施性法律,加上當前經濟成長疲軟及國家財政日益惡化之際,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特支費應力行撙節,爰此,102年度內政部兒童局「一般行政」之「首長特別費」部分,應予刪除二分之一。【6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田秋堇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2年度內政部兒童局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855萬1,000元,兒童局因接收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公空間,102年度衍生增加水電費、養護費等行政支出1,342萬元,查係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增列辦公室空間各項維護費用,爰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組織法通過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兒童局公告兩個計畫「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一般戶的排富資格,改為以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可以獲得補助和津貼。就保母托育管理計畫觀之,一家三口來計算,家有一個小孩,夫妻都在工作,繳12%家戶最高淨所得為113萬元,加上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以家戶所得至少可以達到173萬6,000元,平均家戶每月收入為14萬4,667元。反觀如果是一般戶,剛好未能符合中低收入戶(以台灣省為例),他的家戶年所得為55萬3,176元,平均月收入為4萬6,098元。
繳12%的家戶淨所得在1,130,000可以有 · 免稅額82000*3=246,000 · 標準扣除額夫妻兩人152,000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2=208,000 合計其所得可以扣除606,000元,家戶所得可達1,736,000元。 |
以台灣省最低生活費1.5倍來看,(10,244*1.5=15,366;15,366*3*12=553,176) |
如果保母費用以平均價每月15,000元計算,一般家庭補助3,000元,須自負12,000元,最窮的一般戶保母費用占家戶所得的26%;而最有錢的一般戶只占其家戶所得8.3%。
況且未符合中低收入戶的一般戶,還有可能因為有家戶人口被設算所得而不能符合者;而最有錢的一般戶甚至有些未納入所得稅的所得,一般戶不分級不公平更加深。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的發放津貼標準亦有同樣問題,爰凍結「兒童及少年服務業務」經費500萬元,請兒童局研擬「依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級數補助額度」之方案後,始得解凍。【7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三)兒童局為兌現馬總統競選時的爺奶津貼政策,從101年7月1日起將爺奶津貼納入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補助計畫中增列親屬保母制度。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爺奶屬於直系血親二親等,且納入保母管理制度後須符合第2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須上課126小時取得結業證書,他的孩子才能申請托育補助。
更嚴重的是,納管後各縣市為因應爺奶上保母課程,不斷加開每人8,000元自費班保母課程,甚至出現夜間部等怪象;也出現奶奶照顧孫子、爺爺去上課卻無從管理的問題。另依據「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每60名保母須配置有一名訪視督導員,親屬保母數量大幅成長後,訪視督導員的人力配置卻未見相應成長;且如訪視督導員發現爺奶的居家環境和照顧能力有問題,根本無法提出改善計畫或終止爺奶保母業務。
綜上,爺奶(親屬)保母納入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不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政策執行上也出現許多資源錯置問題,恐造成原社區保母系統之崩潰。爰此,凍結「兒童托育業務」200萬元,待兒童局通盤檢討親屬保母制度之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解凍。【7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四)100年11月11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院三讀後,第25條「居家式托育登記制」將於103年施行,並整合現行之「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02年保母管理預算約2億元、未滿2歲幼兒之托育補助約7億元)。然而本法三讀已屆1年,相關配套子法尚未訂定完成,恐造成新制與舊制無法順利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準備不及。
有鑑於內政部兒童局近年來用於托育服務政策之宣導經費,其預算金額、宣導方式與執行成效,均有待檢討改進之處;惟該局102年度用於各項業務宣導之預算金額合計達891萬元,額度較前一年度不減反增,適切性有待商榷。相形之下,該局102年度補助辦理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金額較101年度減列,恐影響法定兒少保護服務業務之推展。當前政府財政困難,用於各項兒少福利「服務」之預算,優先性理應高於兒少福利政策宣導費用。
爰此,凍結「兒童托育業務」項下之「托育服務-業務費」預算四分之一,待內政部兒童局提出102年度托育服務政策宣導費用之細部執行計畫,並針對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之預算遭減編後,如何確保各承辦民間團體之運作經費無虞,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76】
提案人:王育敏 劉建國
連署人:徐少萍 吳育仁 趙天麟 楊 曜
田秋堇
(五)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101年編列預算29億元已不敷使用,正爭取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而第102年度預算亦編列29億元,可預見該計畫預算仍將緊縮不足,為使該計畫不斷炊,爰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2年度預算起,應將該計畫相關預算排除統刪。【33】
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楊玉欣
(六)「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費補助」102年預算比101年減列了1,131萬3,000元,為避免發展遲緩兒童之早療受到影響,爰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2年度預算起,應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費補助」預算排除統刪。【34】
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七)有鑑於「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費補助」102 年度預算比101年度減列1,131萬3,000元,為保障發展遲緩兒童之權益,爰要求內政部能按季公布預算之執行內容。【5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蘇清泉 江惠貞
(八)有鑑於97年度開辦之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至101年7月底止,受益幼童2萬5,948人,占2歲以下幼童人數比率為6.71%;相較101年度起開辦之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計畫,迄今年7月底止,該計畫受益幼童達15萬6,336人,占2歲以下幼童比率達40.44%。查渠等計畫均為減輕家有未滿2歲幼童父母之育兒負擔,惟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歷經4年多之辦理成效仍屬有限。內政部兒童局應就渠等計畫之性質、目的、補助對象、補助方式、補助額度、執行成效等,於3個月內研提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
(九)102年度內政部兒童局共編列2.1億元用於執行「保護服務業務」,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所定兒虐早期預防查訪機制,請內政部兒童局主動彙整司法院、法務部檢察司、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海岸巡防署等單位擬定之查訪作業流程,避免各單位出現重複查訪或疏於查訪之情形。另針對前開單位未依規定查訪毒犯家中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情形,即逕行通報各縣市社政單位者,亦請內政部兒童局予以關切和記錄,每半年提報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追踨列管,並於該條文施行滿1年後,由內政部兒童局彙整各單位之執行成效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楊玉欣
(十)鑒於內政部兒童局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鑑於該計畫與各地方政府發放之生育津貼及育兒津貼,其目的與性質雷同,宜整合運用,以利區域均衡發展與福利資源配置。爰以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於6個月內針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發放之生育津貼與育兒津貼之整合,與各地方政府商討提出整合計畫報告。【81】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一)「居家式托育登記制」子法與舊制「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整合時,應考量財政可行性、民眾需求與經濟負擔,納入以下條文:
1、應比照舊制,由中央依比例補助地方政府(各地方經費自籌比例為台北市50%、新北市等40%、台南市等30%、雲林縣等20%、嘉義縣等10%)。避免弱勢地區因財源不足,被迫取消或縮減居家式托育輔導管理服務。
2、參照「社區保母系統」管理方式,明訂保母輔導單位有定期與不定期訪視、危急個案管理、托育媒合、評鑑考核之責任,並提供保親申訴溝通管道,強化幼兒托育之社會可信度。
3、新制之「托育收費及保母人員薪資基準」,應根據青壯年(25~34歲)受雇者平均薪資所得、一般家庭合理育兒成本審訂之。【8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田秋堇
(十二)依據歷年度我國托育機構概況(詳附表),公立托兒所與私立托兒所之數量比例,差距越來越懸殊,即平均每12.5所私立托兒所始有一間公立托兒所;而所招收之人數比例也從1:l.1到今天的1:3.38,公私立托兒所明顯失衡。其次,據統計,在常態收托「起訖時問」方面,私立者很明顯地比公立者較早開始卻較晚結束服務。故內政部應研議並制定「友善兒童照顧政策」,包括:居家式托育服務(例如三娃保母)、托嬰中心教保服務,以及因應不同地理位置(弱勢優先區域)、不同族群需要的另類托兒照顧服務,並建構完整及健全的友善兒童照顧系統,讓年輕家庭可以安心生育。【83】
歷年我國托育機構概況 單位:所、人
年度 |
公立托兒所 |
私立托兒所 |
托兒所總計 |
|||
所數 |
人數 |
所數 |
人數 |
所數 |
人數 |
|
85 |
674 |
112,310 |
1,548 |
122,657 |
2,222 |
234,967 |
90 |
384 |
105,068 |
3,216 |
213,850 |
3,600 |
318,918 |
95 |
341 |
74,233 |
3,872 |
191,996 |
4,213 |
266,229 |
100 |
271 |
55,835 |
3,402 |
188,586 |
3,681 |
244,421 |
資料來源:1.內政部兒童局官方網站
2.公立托兒所含社區內托兒所,100年度統計 至12月底止。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三)內政部兒童局102年度預算案於「兒童托育業務」之「獎補助費」項下,編列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費補助」8,676萬7,000元,用於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約23,000人早期療育費補助。惟,1、20幾年來全國各縣市均設3-6歲療育機構頗具成效,但遺憾的是,「0-3歲」卻無積極性、密集性、統整性與專門性方案與服務政策,延誤了最關鍵的療育期;2、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遲緩兒童盛行率約6-8%,以台灣2011年為例,推估0-3歲遲緩嬰幼兒約為45,054人-60,072人,然而,通報人數卻僅5,850人,可見通報率極低。又,台灣2011年粗出生率0.85,是世界最低。這意味每一位母親都是新手母親,無養育子女的經驗,對於極具專業與複雜性之兒童發展難以判斷,因而錯失了提早發現治療機會,這亦是通報率極低之主因;3、綜上所述,為求把握遲緩嬰幼兒最關鍵療育期,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應重新檢討評估機制之妥善,包括評估中心單一窗口,是否為最佳設計?另外,評估工具是否應多元化、評估標準是否應更彈性化,並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俾利加強評估者專業力與敏銳度。【8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楊 曜
(十四)內政部兒童局102年度預算案於「兒童托育業務」之「獎補助費」項下,編列辦理「托嬰中心輔導、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研習觀摩、宣導等補助費」100萬元,用於辦理早期療育宣導及研習等活動。惟,1、20幾年來全國各縣市均設3-6歲療育機構頗具成效,但遺憾的是,「0-3歲」卻無積極性、密集性、統整性與專門性方案與服務政策,延誤了最關鍵的療育期;2、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應在以家庭為基礎之自然環境成長,最符合其最佳利益,即嬰幼兒的學習,應以依附母親(父親),並在安全愉悅的環境為最佳之道。然遺憾的是,我國目前遲緩服務方案卻是:(1)讓嬰幼兒全日在機構接受服務(非自然環境),造成專業者取代母親的角色;(2)每月3,000元療育津貼(或每次800元到宅服務),也就是每月四次(每週不到一小時)之療育訓練,根本無法達到密集性之療育成效;3、有遲緩嬰幼兒之父母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2至24個月給付,因父母親既然為療育的執行者,若不放寬津貼給付月數,將迫使父母為生計重回職場,放棄扮演影響嬰幼兒執行服務介入角色,嚴重影響遲緩嬰幼兒學習成效與其權益。基於上述,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8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楊 曜
二、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含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單位預算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另通過臨時提案1案: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社會福利支出總數為4,390億元,占所有歲出預算的22.6%。然雖有龐大的社福預算,但其中84%為社會保險支出,相對壓縮了福利服務的發展空間。98年福利服務支出仍占社福總預算31.09%,但在102年度的預算中,僅剩下14.29%。而有限的社福資源中,絕大多數又用於現金給付,例如老農年金、育兒津貼、兒少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等,津貼發放排擠了實物給付與福利服務的發展空間。目前福利服務仍屬於擴張期,相關福利服務仍在建置當中,例如急迫需要建構的長照服務體系、身心障礙服務資源不足、高風險家庭處遇、社會救助等。如能將有限的社福資源用於發展細緻的福利服務,其效果優於單純的津貼發放。為了促使社福預算做有效之運用,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針對現有社福津貼之制度,進行通盤檢討。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劉建國 王育敏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