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1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1時6分

101年11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8分至11時59分

下午2時34分至4時3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惠貞 陳歐珀 楊 曜 徐少萍 蔡錦隆 陳節如 王育敏 吳育仁 趙天麟 鄭汝芬 劉建國 蘇清泉 田秋堇 楊玉欣 林世嘉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吳秉叡 林德福 李桐豪 鄭天財 廖正井 林正二 林佳龍 邱文彥 徐欣瑩 簡東明 許添財 薛 凌 廖國棟 黃文玲 邱志偉 蕭美琴 林滄敏 潘維剛 楊瓊瓔 楊麗環 李昆澤 林明溱 黃昭順 黃偉哲 林淑芬 徐耀昌 (委員列席27人)

11月28日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潘世偉

職業訓練局

局長

林三貴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林進基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主任委員

黃肇熙

會計室

主任

李秋月

行政院

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11月29日

列席官員: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署長

沈世宏

副署長

葉欣誠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陳咸亨

綜合計畫處

處長

葉俊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謝燕儒

水質保護處

處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吳天基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袁紹英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

蕭慧娟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長

朱雨其

永續發展室

執行秘書

劉宗勇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

執行秘書

簡慧貞

能資方案室

執行秘書

楊慶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蔡鴻德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執行秘書

馬念和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郭子哲

環境檢驗所

所長

阮國棟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所長

陳麗貞

秘書室

主任

劉慶仁

會計室

主任

駱慧菁

人事室

代理主任

鄭瓊華

統計室

主任

張惠菁

政風室

主任

于建國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鍾美娟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11月28日)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單位預算案。(預算處理)

(11月29日)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2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1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

第2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20億9,343萬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139】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二)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1,800萬6,000元,其中編列現職員工文康活動費,每人3,840元,共79萬1,000元,惟該項預算僅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編列,並無法律依據,國家目前財政拮据,應撙節經費,故建請該項預算刪除9萬1,000元,共體時艱。【14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21萬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5萬2,500元。【141】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泰山職訓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4萬0,500元。【15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北區職訓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4萬0,500元。【15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中區職訓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4萬0,500元。【15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南區職訓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4萬0,500元。【15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服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58】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桃竹苗區就服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5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中彰投區就服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60】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雲嘉南區就服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61】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高屏澎東區就服中心管理」項下編列「特別費」13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3萬3,000元。【16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綜合規劃」下編列「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共8億0,342萬3,000元,其主辦事項為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經查ECFA就業基金100年度執行率為27.53%,101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亦僅17.0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執行率欠佳係因目前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致部分計畫難以執行,國家目前財政拮据,應撙節經費,故102年度允宜衡酌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程度覈實編列補助預算,故凍結本項計畫經費1億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101年度振興輔導之詳細執行情形,含事業單位業別、家數、人數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於「綜合規劃」項下編列「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8億0,342萬3,000元。然而,101年度與100年度職業訓練局亦編列相同計畫費用達9億3,848萬7,000元、9億9,325萬3,000元,該經費100年度執行率僅27.53%,101年度迄8月底僅17.07%,執行率低。為使預算能合理編列,爰凍結「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8】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以上(一)(二)等2項合併凍結1億元。

(三)有鑑於政府組織改造,青輔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102年度已納編職業訓練局所屬,重點業務包括推動辦理青年職業訓練,提升青年核心就業力。惟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顯示,我國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101年畢業季後,7月、8月及9月攀升至12.96%、13.61%及13.57%,達各該月整體總體失業率3倍以上。該青年職訓中心102年度編列預算金額合計達1,768萬7,000元,實未有效協助青年尋職,而部分產業仍缺工嚴重。爰此,凍結「青年職訓中心管理」預算68萬7,000元,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102年度改善青年就業服務計畫,且加強學生在學階段的職業接軌訓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為提升整體勞動力素質,分別以自辦、委辦、補助方式辦理職業訓練,受限於訓練崗位,全年除自辦訓練外,其平均為委辦、補助方式辦理,有關委外訓練之就業率平均為4到5成,職業訓練局應調整自辦、委辦、補助訓練之推動方式,持續提升辦訓品質,以改善結訓學員之就業率,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142】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於102年度「身心障礙者業務」項下編列5,612萬6,000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工作及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惟查,101年6月止,仍有1,605家公、私立義務單位合計未足額進用2,731人。其次,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身心障礙者知道及使用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職業重建服務的比例偏低。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應加強輔導及查核公、私立單位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並積極宣導提升身心障礙者對政府提供相關服務之認知度及利用率以促進其就業。【149】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六)在台行蹤不明的外勞人數由89年的5,514人逐年累增到101年9月已達3萬7,645人,10年之間增加將近7倍,行蹤不明且超過1年之外勞人數約占85%,主管機關應會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警政署、海岸巡防署等單位加強查緝,並將查緝成果函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0】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有關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於102年度起在北(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南(臺南職業訓練中心)三區辦理。【15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八)我國機關(構)因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繳納差額補助費之家數與人數,近3年來由98年度約6億2,000萬元、99年度約6億8,000萬元,至100年上半年度約3億5,000萬元。爰此,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擬擴大對身心障礙者職訓服務及就業媒合服務之資訊宣傳,並以公立機關為首要輔導對象,請其配合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政策,以為民間表率。【164】

提案人:蔡錦隆 楊玉欣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九)鑑於國內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為兼顧雙薪家庭對幼兒及老人之照顧需求,對於適度放寬申請外籍幫傭之相關規定,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研議。【16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十)我國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於101年畢業季後,7月、8月及9月攀升至12.96%、13.61%及13.57%,為總體失業率之3倍,然而青年勞工知道職業訓練局各種就業媒合服務比率分別為:就業服務站62.4%、全國就業e網61%及就業博覽會72.8%;惟使用之比率卻相對偏低,分別為就業服務站13.3%、全國就業e網17.1%及就業博覽會11.9%,明顯偏低,為提供更合適服務,應檢討青年勞工使用各項就業媒合服務比率偏低之原因,針對所需加強提供相關促進就業服務,以促進就業,降低失業率,及提高政府機關服務效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66】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第3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4,947萬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169】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二)102年度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一般行政」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57萬6,000元,為一般行政支出,其中編列員工自強、體育、球類、慶生等文康活動費用27萬3,000元,經查該項預算係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編列,並無法律依據,國家目前財政拮据,應撙節經費,故建請該項預算刪除7萬3,000元,共體時艱。【17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4萬0,500元。【17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2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分析檢驗技術開發研究」項下編列業務費3,919萬3,000元,辦理有害物暴露調查與採樣分析技術、健康風險評估等相關研究。經查,根據統計我國100年因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約為319人,失能2,841人,職業傷病人數3萬6,854人,整體的職業災害發生率與96年相較上升2.53%。台灣發生多起受社會關注的重大職災事件,如何致力於職業災害的預防並應用勞工安全衛生研究科技成果改善職場環境及維護勞工健康,應是研究所責無旁貸的重要任務。惟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並未說明如何透過各項研究成果,以知識及證據基礎回應目前勞工衛生政策不足之處。爰此,凍結業務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具體說明如何依據職場環境監測、暴露調查及相關研究等成果及在職場中實際推廣應用之成效,作為未來職場衛生政策依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二)102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項下編列業務費3,218萬元,辦理安全衛生研究成果展示及推廣安全衛生專業與促進國際交流等業務。經查,根據統計我國100年因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約為319人,失能2,841人,職業傷病人數3萬6,854人,整體的職業災害發生率與96年相較上升2.53%。台灣發生多起受社會關注的重大職災事件,如何致力於職業災害的預防並應用勞工安全衛生研究科技成果改善職場環境及維護勞工健康,應是研究所責無旁貸的重要任務。惟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並未說明如何透過各項研究成果,以知識及證據基礎回應目前勞工衛生政策不足之處。爰此,凍結業務費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具體說明如何依據職場環境監測、暴露調查及相關研究等成果及在職場中實際推廣應用之成效,作為未來職場衛生政策依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102年度預算第3目「其他設備」工作計畫之「購置資訊設備」分支計畫共編列220萬元。

經查,立法院審查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之通案決議:(八)自96年度起,中央各行政單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應將預算及決算書、由政府編列預算所完成之研究報告等在網上公布,供全民查閱、(十)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各政府機關均應主動公開其行政資訊,爰建議於各機關之入口網站增加「政府資訊公開」之單一窗口,使政府資訊更為公開透明,讓民眾更方便參與政府之政策。

但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於101年11月初改版,卻將「政府資訊公開」之單一窗口移除,以致政府應公開之相關資訊分散,如:該所之預算及決算書相關資訊現已被移於「研究所介紹」項下,此種作法,恐將影響民眾查詢之便利性,且有政府部門刻意製造民眾參與政府政策之障礙之嫌。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2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恢復該所官網上「政府資訊公開」之單一窗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四)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所「其他設備」項下下編列「購置資訊設備」220萬元,為購置個人電腦、伺服器、防火牆、交換器及路由器、不斷電系統等等,但該預算說明並未清楚顯示設備數量,僅編列設備預算總數,疑有浪費預算之虞,且國家財政拮据,行政單位應撙節經費,爰凍結「購置資訊設備」預算2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提供設備清單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以上(三)(四)等2項合併凍結20萬元。

第4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億1,829萬7,000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領取年終慰問金,每年需支應經費超過200億元。民國5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所定「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已在民國99年刪除,繼續發放年終慰問金,適法性不足,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2年度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應予全數刪除。【188】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21萬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5萬2,500元。【18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02年年度預算,其中「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以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分別編列189萬5,000元與688萬4,000元。而今年我國勞工退休基金國內代操投資績效不佳,且又發生盈正炒股案,基金代操人坑殺政府基金導致虧損逾億元,顯見國內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有待加強。爰凍結「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損益相關明細資料」及提出檢討改進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91】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於102年度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編列877萬9,000元。近日,勞工退休基金不僅委外操作遭受委託之投信經理人不當操作,其自行操作部份如投資碩禾、新日光、綠能、昱晶等太陽能股票部分全部慘賠。查政府基金不僅委外代操應有諸多規範與查核,如每日以日報表說明買賣股票及價位,並考量流通性及風險,禁止炒作,規範不得購買小型股或新上市股票,其自行操作部分也設置重重內控規定,如設定得持有之價格區間,高過或低於此區間皆不得持有。外界諸多疑慮,例如:1.以勞工退休基金5,000億元的規模,購買股本僅4.5億元的盈正、4.41億元的碩禾,不僅容易炒作,亦使基金承受極高風險,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卻未能即時反應,其投資紀律恐蕩然無存。2.投信有研究團隊分析趨勢,政府基金則無,其自行操盤之決策過程為何?亦不透明。3.新掛牌的碩禾在新股前5日無漲跌幅限制的優勢下,急速拉高到七、八百元,勞工退休基金下單前有無向承銷商確認此「高風險」價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應說明其「投資風險」之定義為何。4.基金操作管理仍不透明,如非媒體揭露報導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應提出改革方案。5.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運用派遣人力從事一般行政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如此高敏感性及專業性業務,其妥適性?爰凍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費1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將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92】

提案人:劉建國 林世嘉

連署人:陳歐珀 田秋堇 陳節如

※以上(一)(二)等2項合併凍結100萬元。

(三)勞工退休基金數額龐大,且成長迅速,委託經營之規模與日俱增,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應積極研議調整委託經營管理費之級距,並於102年4月底前提出改進方案,以合理控制其委託經營之管理費用。【193】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吳育仁

(四)鑒於勞工退休基金投資規模日益龐大,對委外代操之相關資訊系統及監管機制應再加強,並應研議提高資訊透明化之程度,以利外界監督基金運用情形。【195】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

二、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04項  環境保護署2,034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根據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環境影響評估歲入與歲出比例為1/3,開發單位繳交審查費,只有政府投入經費一半。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維護環境義務且因開發將獲益的開發單位,竟要全民稅金去補貼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費用,相當不合理。從台東美麗灣、六輕4.6期及4.7期、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甚至友達華映對霄里溪的污染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半年來所有大爭議新聞事件都與環境影響評估有關,結果相關預算在歲入僅占3.8%,在歲出更僅占千分之5.76,比率嚴重偏低。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開發單位繳交審查費應反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成本,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酌規費法規定,儘速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收費辦法」之合理性。【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趙天麟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預算案歲入部分編列「海洋棄置等許可審查費」20萬1,000元,較上年度增列2萬7,000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刻正進行廢棄物填海造島(陸)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俟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確定,並依個案環境影評估審查結論,始受理廢棄物填海造島之海洋棄置申請。【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二)歲出部分:

第23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49億1,671萬5,000元。審查結果: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4億9,201萬4,000元,減列「國外旅費」32萬8,000元、「勞務承攬」83萬5,000元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委辦費380萬4,000元、第2目「一般行政」1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訂閱書報雜誌等業務費2萬元、「車輛管理」之中小型公務汽車油料費3萬元及「統計業務」業務費10萬元)、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70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500萬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200萬元(含「辦理施政計畫、施政方針、施政報告等計畫研擬」、「編纂環境白皮書」、「辦理環保政策制度資料蒐集整理及相關法規檢討研議相關會議等工作」、「出席環境生態復育國際會議」、「辦理消費者保護及環保服務相關推廣工作」50萬元、「辦理環保施政意向調查」50萬元、「推動與美國環保雙邊合作計畫,辦理環保、低碳永續及潔淨能源之雙邊合作,並推動擴展與友邦及區域環保夥伴會議及合作專案,提昇我國環保技能與實質參與國際環保、低碳永續及潔淨能源之貢獻與績效」、「積極推動參與國際環保組織及相關交流活動、辦理國際環保資訊蒐集及國際環保趨勢分析」、「辦理英文版環保政策月刊,提供我國駐外單位、國外政府、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等,協助國際人士對我國環保政策之瞭解,提昇我國國際環境形象」、「辦理各項國際環保會議及交流活動,延聘海外專家學者來台短期指導」、「推動亞太經濟合作海洋資源保護會議決議事項及推動國際海洋資源保育相關活動」、「辦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議邀請各國或國際永續發展組織之專家學者來台訪問指導」100萬元)〕、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50萬元、第5目「水質保護」中「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業務費100萬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300萬元、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5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200萬元、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500萬元(含「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網站管理」之業務費200萬元、「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其餘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區域環境管理」中「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業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561萬7,000元,其餘照列,改列為44億6,639萬7,000元。

【3,4,12,14,15,19,24,25,26,27,28,34,68,83,92,96,109,113,114,122,123,124,125,127】

本項新增委員提修正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65萬5,000元之文康活動費,於法無據,且該署針對員工福利已編列「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發辦法」等費用,為求撙節政府預算,故刪除165萬5,000元之文康活動費。【1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735萬9,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編列文康活動費165萬5,000元,依預算書編列每人為3,840元,總計431人。國家目前財政狀況不佳,且公教人員已有國民旅遊卡之福利,為符合全民撙節預算的期待,故建請該項預算全數刪除,以共體時艱。【2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文康活動費」165萬5,000元,按預算內員額,每位職員一人一年可獲得3,840元,惟目前國家財政困難,經濟情況不佳,國民生活不佳,公務人員應共體時艱,爰減列半數,署內文康活動,可多利用參與社會免費參與的資源。【21】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編列8,577萬3,000元,按預算書說明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000元/人年x78人計46萬8,000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63人,年終慰問金310萬5,000元,共計357萬3,000元,惟整體社會對於退休退職人員持續領取慰問金尚有疑慮,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全數刪除,待行政院提出整體修正辦法後,通案處理。【12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五)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編列5,043萬5,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編列文康活動費81萬4,000元,依預算書編列每人為3,840元,總計212人。國家目前財政狀況不佳,為符合全民撙節預算的期待,故建請該項預算全數刪除,以共體時艱。【13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六)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編列5,043萬5,000元,按預算書說明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000元/人年x58人計34萬8,000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53人,年終慰問金2,25萬元,共計259萬8,000元,惟整體社會對於退休退職人員持續領取慰問金尚有疑慮,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本項預算全數刪除,待行政院提出整體修正辦法後,通案處理。【13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七)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編列8,577萬3,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編列文康活動費43萬8,000元,依預算書編列每人為3,840元,總計114人。國家目前財政狀況不佳,為符合全民撙節預算的期待,故建請該項預算全數刪除,以共體時艱。【13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新增通過決議60項:

(一)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預算,編列「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500萬元、「辦理環境調查資料建置、評估模式應用在環境管理之檢討、實務研習、會議等相關活動」309萬7,000元、「辦理環境管理規劃之諮詢、調查、技術輔導及資訊彙整、提供等工作」250萬元,共1,059萬7,000元。此三項費用難以分辨差異,卻又要分為3個計畫委辦,恐有不當,爰凍結前述費用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防治」編列5,066萬5,000元,其中編列辦理「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推動一縣市一河川整治及辦理河川生態調查,追蹤、評核地方政府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執行績效等事宜」經費700萬3,000元。經查該署近年度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部分地方縣市補助款保留比率偏高,執行效率偏低,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顯有不周之處。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三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輔導各地方縣市執行河川流域整治工作提出改善績效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陳歐珀 徐少萍

(三)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防治」編列5,066萬5,000元,其中編列辦理「重點河川及一縣市一河川整治技術應用與行動整合工作,推動各地區河川整治工作,並辦理各縣市現地處理工程之輔導評核工作」經費1,850萬元。經查100年度50條重要河川之中度污染及嚴重污染河段為772.5公里,僅較90年度之837.5公里略有減少,顯示過去10年重要河川污染情形僅能勉強維持現狀,卻無法有效改善。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三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河川流域整治工作提出具體執行與改善方案,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陳歐珀 徐少萍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於水質保護項下編列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經費2,622萬7,000元。

1.水污費開徵,應以下列原則辦理:

(1)工業廢水立即優先開徵。

(2)前3年水污基金用於改善畜牧廢水,後開徵畜牧廢水。

(3)修法廢除家戶廢水的收費。

2.目前農田水利會檢測水質之項目並未含括工業廢水之污染物,其檢測單位亦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機構。是故一旦環保機關發現工業廢水或河川水質異常,環保機關應通知農田水利會採取暫停供水等應變措施,並協助農田水利會針對異常項目進行灌溉水質檢測。

3.事業廢水經濟誘因管理占本項科目50%的業務權重,開徵水污基金推展無進度。

爰此,預算凍結300萬元,除立法院對水污基金歲入另有決議外,待102年度水污基金入庫達到預算數1/3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另作決議1項:

1.鑑於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管理機關(農田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轄區內之灌溉水質,並予以記錄;及第30條規定,流入灌溉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域內之放流水質,管理機關(農田水利會)應經常檢驗,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應通知排放人限期改善。為維護灌溉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田水利會,針對其所管轄灌溉渠道,建立灌溉取水口與事業相對位置之資訊系統提供查詢。該項工作應於半年內應達成50%,並於1年內建置完成。【88-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徐少萍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於水質保護項下編列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經費2,622萬7,000元。惟查,監察院101年財正0038糾正案(101年9月18日)文中指出,我國對於工業放流水管制標準鬆散,僅管制12種毒性化學物質,且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中,始終未有水質評估技術,致各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經常發生放流水污染河川,並使農地遭受嚴重毒害。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桃園縣政府忽視環境影響評估會議審查結論,任友達及華映二事業單位廢水改排而未盡管理監督之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桃園縣政府忽視環境影響評估會議審查結論,任華映及友達二事業單位廢水改排而未盡管理監督之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調華映、友達二事業,提出建設性水質優化方案,解決爭議問題,爰凍結本計畫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以上(四)(五)等2項合併凍結300萬元。

(六)1.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廢棄物管理」編列2億3,509萬元。目前民間對於以TCLP溶出試驗結果做為認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標準有很大的爭議如下:

(1)無法保證溶出情形永久符合溶出標準

(2)難保這些有毒廢棄物的存放位置未來不會出現有機溶劑。

(3)國外針對底渣/爐渣都有很嚴格的規範,例如易淹水地區不得使用,而水質水量保護區的限制也是後來在環團的要求下才明訂的。

(4)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日後有可能因故被挖除,例如馬路路基,屆時難以追縱流向。

2.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這些爭議還沒有釐清之前,卻積極地推動焚化底渣再利用及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的政策。爰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充份討論,並於102年6月底前,將相關會議共識內容及具體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林淑芬

(七)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廢棄物管理」編列2億3,509萬元。被棄置在水岸邊的事業廢棄物如果未及處理,不僅較陸地更容易造成污染範圍擴大,更可能隨時因氣候關係被沖散而增加處理的難度,故水岸邊的事業廢棄物有緊急處理的必要性。下列非法棄置場址多含有害事業廢棄物,雖民間團體多次反映,但政府均未能有效處理。

1.台南東山區嶺南村-永揚垃圾掩埋場(污水處理廠周邊)。

2.台61濱海公路-台南路段自最南端的曾文溪起往北到將軍溪,共計13公里,台61公路路基全都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所回填。

3.台南七股的-南2線道:以前為台61濱海公路施作時期的拌合場,大都是數為集塵灰及電弧爐爐渣所回填。

4.台南仁德區大甲里二仁溪河畔-二行娘娘廟旁舊魚塭,共計有3.5個魚塭都為廢鋁渣所回填。

5.彰化伸港鄉大肚溪畔,範圍為台17到台61公路之間的河畔,包含大量有毒電弧爐爐渣與集塵灰。

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清運報告且須複查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林淑芬

(八)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2億3,509萬元。

1.近年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非法棄置事件致污染土壤、地下水污染事件頻傳,究其原因則與現行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再利用分流管理,導致管理缺漏有關。監察院於101年3月20日發表之調查報告,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速完成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立法作業,以消弭目前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因相互扞格肇生之執行疑義,進而遏阻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制度、因此闕漏而產生之違法情事。」

2.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一多年來仍處於研議階段,形同原地踏步,無法有效發揮積極管理之效。為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完成「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訂定,爰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訂定,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九)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相關經費1萬2,500元,辦理兩法合一整併之新增子法研訂及研擬新舊法過渡之配套措施。據查,現行環境犯罪案件之執法實務上常因專業性強、範圍廣大造成蒐證不易,且相關環保法規體系龐雜、疊床架屋,加諸環境犯罪刑度過輕,警惕效果有限,致違法業者屢屢再犯,戕害我國國土環境甚鉅。爰此,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研擬兩法合一時應邀及法務部、具執法實務經驗之司法人員、公民團體、專家學者等共同研商,廣納各方意見,務求跨領域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環境刑責)之整合,避免閉門造車。【9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十)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2億3,509萬元。,惟其項下「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提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工作內容似與「辦理提升事業廢棄物處理效能工作」及「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兩項內容有所重疊,均為強化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及再利用效能,然前者另編業務費500萬元,疑有重複編列之嫌,爰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訂定,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以上(八)(九)(十)等3案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

(十一)有鑑於「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造島(陸)」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職掌之一,然99年4月台南七股爆發台61線沿線道路遭施工承包業者長期傾倒廢棄爐渣作為路基填充,導致高含量重金屬爐渣恐藉由雨水滲透地下土壤,影響當地魚塭與土質甚鉅。查地方環保團體於101年11月前往台61線鹽埕村、大潭村西邊等地檢測,結果發現重金屬鉛含量最高達20萬ppm(逾土壤管制值10倍)、鋅含量最高達2萬ppm(逾土壤管制值10倍),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善盡督促地方環保局之責,致使當地環境陷於重金屬污染之高度風險。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徐少萍 蔡錦隆

(十二)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1億1,270萬元。

生質能源中心示範驗證廠的推動仍有許多爭議,包含:

(1)蒐集田間農業廢棄物的經費闕如(2)農業廢棄物經蒐集清運乾燥後,已經變成資源,沒有道理付費給焚化爐去焚燒,發電所得還歸焚化爐營運單位所享(3)農業廢棄物燃燒後底灰原本為優良無機肥料,如果在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與其他垃圾混燒,所有底灰混合成不可當肥料的廢棄物,實屬不當之措施。

綜上,針對生質能源中心示範驗證場計畫,填海造島預算1,05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計35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嚴謹規劃,邀請環保團體座談溝通,針對料源控管評析機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法規管制等議題,溝通共識,於102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徐少萍

另作決議1項:

1.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過去5年垃圾清運車輛採購數量,有無公平分配給地方政府,後續汰舊換新的機制,中央與地方有關基金分攤比例等書面資料,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徐少萍 趙天麟 楊 曜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預算案於「廢棄物管理─資源循環再利用」項下編列1億1,270萬元,推動廢棄資源管理及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規定之檢討、整合等工作,其中亦包含規劃推動廢棄物填海造島(陸)之工作。查我國近來頻傳事業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情事,農田、河口及魚塭無一倖免;放任廠商自行申報廢棄物數量,卻又勾稽不力,無法掌握實際總量;加之此類違法情事極難查緝,或難以成罪、或刑度偏低,造成業者僥倖心態,一犯再犯。種種現行弊端相關單位尚未積極檢討、改進,卻又開始著手規劃海上掩埋,實非應該。

爰此,填海造島預算1,05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計35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嚴謹規劃,邀請環保團體座談溝通,針對料源控管評析機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法規管制等議題,溝通共識,於102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十四)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1億1,27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工作等經費4,608萬2,000元。經查該署預算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亦新增辦理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等經費1億9,120萬元,顯有重複編列之嫌。

爰此凍結「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1,050萬元之三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陳歐珀 徐少萍

(十五)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1,050萬元。

1.資源循環零廢應該建立在源頭減廢的原則之上,但過去十年來,焚化廠所處理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增加了一倍,如果源頭減廢沒有具體成效,填海造島只是治標不治本。再者,本計畫執行後,反而會降底業者源頭減廢的推力,讓源頭減廢淪為口號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取經的新加坡、日本,其天候、海岸性質均與台灣大不相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以此為廢棄物填海造島極佳範例,從過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所做的準備作業,實在找不到可以信賴的立足點。

3.海岸法尚未完成立法,有關海岸工作事項,在有高度爭議的情況下,不宜推動。

爰凍結本預算三分之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嚴謹規劃於3個月內,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另邀請環保團體座談溝通,針對料源控管評析機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法規管制等議題,溝通共識,於102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陳節如 王育敏劉建國 林淑芬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預算案「廢棄物管理─資源循環再利用」項下編列1,050萬元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先檢討現行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反而編列經費推動填海造島(陸),形同讓清理價格低廉、環境成本外部化的劣質清理方式,取代對環境較友善但需投入較多成本的清理方式,使業者喪失源頭減量之誘因,對於推行資源循環型社會,實無助益且反為本末倒置。爰此,凍結該項工作預算三分之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嚴謹規劃於3個月內,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另邀請環保團體座談溝通,針對料源控管評析機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法規管制等議題,溝通共識,於102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以上(十二)至(十六)等5項關於填海造島預算1,050萬元,凍結1/3,計350萬元。

(十七)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編列6,829萬8000元,其中編列辦理「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4,850萬元。經查該署預算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亦增列辦理「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等經費2億9,474萬5,000元,顯有重複編列之嫌。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三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陳歐珀 徐少萍

(十八)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6億1,421萬3,000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都是由毒性化學物質操作廠商所造成。理論上本該由運作人承擔相關災害處理之責任。如需政府整合,也應由相關廠商負擔所有費用,沒有道理用公務預算予以補貼這些大工廠企業。爰凍結建置7個環境災害應變隊等業務費及添購相關設備費十分之一,計6,142萬1,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包含應變隊公法人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聯防系統、保險制度、訓練場所建置等政策,提出具體規劃方案,送立法院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徐少萍

(十九)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6億1,421萬3,000元,較上年度增列3億7,799萬3,000元。經查該預算為「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第二期)」本年度續編6億0,600萬元,其中業務費2億0,700萬元、設備費3億9,900萬元。如此高額經費,卻無細目說明,顯有浮濫之嫌。爰此,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包含應變隊公法人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聯防系統、保險制度、訓練場所建置等政策,提出具體規劃方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陳歐珀 徐少萍

※以上(十八)至(十九)等2項合併凍結十分之一。

(二十)經查飲用水保護區之變更作業爭議仍大,而且目前飲用水保護區面積又遠小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故有關飲用水保護區面積變更規畫應更審慎。再查目前水庫水質及河川水質仍呈持續惡化,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無具體水質改善計畫前,飲用水水質保護更加重要,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再進行飲用水保護區之變更作業研議。基此,凍結「飲用水管理」有關執行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之研修訂作業,召開審查會、研商會、諮詢會、公聽會等事項之業務費及辦理飲用水管理資訊系統及水源水質保護區地理資訊系統擴充維護之業務費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十一)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業務編列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之業務費4,538萬2,000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驗證作業專案工作計畫。惟查,我國環保標章制度係於81年經行政院正式公告實施,目前已有超過8,061件產品獲頒環保標章,388件產品通過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審查,然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有效數僅3,994件,第二類亦僅為74件,顯示部分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到1/2。究其原因,主要為環保標章產品申請驗證過程冗長,生命週期較短之產品常於產品下市後才獲證,對廠商而言將失去申請標章之誘因;另環保標章因為多重考量,對於環境效益評估,相較於單一訴求之標章,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常無法表達出顯著之實際效益。爰此,暫先凍結本項預算「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業務-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四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實施效益提出改善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二十二)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為環保標章產品申請驗證過程冗長,生命週期較短之產品常於產品下市後才獲證,對廠商而言將失去申請標章之誘因,爰將「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4,538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ㄧ,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王育敏

(二十三)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案,工作計畫「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0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4,538萬2,000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驗證作業專案工作計畫,申請案件初審,環保標章產品及其他相關資訊之蒐集及應用等。環保標章制度於81年行政院公告實施後,目前已有8,290件產品獲頒第一類環保標章,405件產品通過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審查。然而,自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中所提供的資料,目前第一類產品僅有3,895筆為有效的產品,占累積件數46.9%、第二類產品僅110筆為有效商品,占累積件數27.1%,表示環保標章的續約率普遍不高,均不及五成。究其原因可能包含:未充分考慮到產品週期、未表達標章顯著效益、申請續發新證並無誘因等數點。在廠商續約意願不高的情況下,推動環保標章普及將越顯困難,更是難以使民眾認識、了解並選用具環保標章的產品。爰此,凍結分支計畫「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4,538萬2,000元之四分之一,並提出對環境保護標章認證之行政流程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以上(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等3項合併凍結四分之一。

(二十四)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案「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04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業務費764萬9,000元,業務內容為落實各級政府公害糾紛處理系統、推動地方政府加強重大公害糾紛調處等。審計部所編印之100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早於民國87年完成全國「公害陳情受理系統」之整合及標準程序建立,但同一民眾不滿意而反覆陳情(同一陳情人2個月內對同一案件陳情3次)之案件數逐年大量增加。且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公害陳情案件控管標準作業流程圖」中,規範「同1陳情人1個月內同案件陳情次數達3次」者,應由地方政府環保局局長親自電訪陳情人,但未依規定辦理之比例高達40.14%。顯見該項業務成效不彰。故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4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項下之「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方案後,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確保全民對環境健康風險的知情權,應於6個月內,提出建置有助民眾了解本身居住地,空氣污染暴露的健康風險程度之機制,包括比對管制污染物排放對人口的潛在風險、暴露人口數,亦應與全國各地平均值進行比較。【2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二十六)監察院101年財正字第0038糾正案(101年9月18日)文中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桃園縣政府忽視環境影響評估會議審查結論,任友達、華映二事業單位廢水改排而未盡管理監督之責。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調友達、華映二事業,3個月內提出建設性水質優化方案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七)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環境衛生改善工作,部分縣市執行情形欠佳,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督控管不周,其中於102年度「營造優質環保示範社區」項下編列1億5,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督導地方執行,落實退場機制,並提出歷年推動成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6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二十八)行政院100年5月18日函訂101年至106年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2年度續編經費5億7,85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計畫中編列3,844萬2,000元,辦理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及阿公店溪等重點河川整治,其整治方法應兼顧生態效益,故推動人工溼地亦係該計畫中重點補助項目。其中重點河川部分或流域在雲林縣者就有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推動人工溼地淨化水質計畫,以確保並持續改善河川水質與兼顧生態效益。【8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十九)為配合綠色消費導向,讓消費者清楚選擇有利環境之產品實施環保標章制度之經驗,設計環保標章制度,並在81年3月19日評選出我國「環保標章」,象徵「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目前世界各國開始發展友善環境之公平貿易標章制度,國內應與時俱進,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考國際最新情形,將公平貿易標章納入環保標章核發要件,於半年內完成建置,1年內實施。【11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三十)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與環境知情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現行「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之揭露項目與內容完整性。空污應包含鉛、砷等有害空氣污染物;水體排放應包含各類水體污染物排放量,而非僅有放流水排放量;並應納入申報者歷來違反環保法規之裁處資訊,並於3個月內提出公開形式計畫於網站公開。【12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三十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由開發單位設置之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執行情形監督委員會開會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派員列席了解各委員意見並納入該署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時參考,以確保委員各項意見及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得以落實。【12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區域環境管理」-「02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項下編列之「辦理離島地區推動生質能源中心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計使用中溫熱裂解、高效製肥、厭氧消化(堆肥製造沼氣)等三種技術,除厭氧技術外,其餘技術皆不成熟、且遠高於目前台灣生質能利用技術程度,在國外商轉之公司極少,國內亦未有商轉經驗,相關推動執行工作為能妥善兼顧環境保護,行政院環境保護應將環境影響評估及監控機制,以及海岸線、海流影響等納入規劃評估工作範圍,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31】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三十三)有鑑於水資源攸關生活品質與產業發展,我國水資源最主要來源為水庫。然因水庫之集水區長期發展歷史,管控困難,使得生產活動產生之污染物質流入水庫,造成水庫優養化,水庫壽命減短,影響水資源利用,甚至造成水源污染而無法引用為自來飲用水,勢必將嚴重影響產業與民生等各層面之經濟生產活動。以100年度資料顯示,部分水庫優養指數偏高,且較99年度嚴重,增加者計有11座水庫,有影響民眾飲水安全之虞。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應長期監測水庫水質優養化情形外,並應針對部分水庫水質之優養指數偏高,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以有效減緩水庫水質惡化,維護民眾飲水安全。【137】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三十四)有鑑於100年12月爆發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回收蝕刻電子零組件廢液提煉之工業用再生硫酸銅,經販售流入飼料業者作為畜牧業飼料添加物情事,顯示事業廢棄物處理、回收及再利用之追查管理系統未能有效管制事業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流向,尤其事業廢棄物經過資源再利用過程成為產品後,其去向即無法有效掌控,予非法業者可乘之機。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制度,落實再利用稽查及產品追蹤管控,以健全廢棄物再利用監管體系,防杜不當再利用或非法棄置情事一再發生。【138】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三十五)有鑑於100年12月爆發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工業用再生硫酸銅,經販售流入飼料業者作為畜牧業飼料添加物之情事,已違反硫酸銅不得作為飼料或有機肥料原料等農業用途之規定,惟該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有未依規定上網申報、未將產品銷售流向數量作成營運紀錄、未依規定再利用等違規情事,並利用各主管機關事權分散之管理漏洞,使工業用硫酸銅成為畜牧用飼料之添加物。此事件凸顯現行事業廢棄物處理、回收及再利用之追查管理系統,並未有效管制事業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之流向。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規劃建置「全國廢棄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並確實監督地方政府進行特殊事業廢棄物回收與再利用之稽查,避免產品及廢棄物因流向不明而衍生稽查疏漏問題。【139】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徐少萍

(三十六)有鑑於102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費用占該署預算43%,惟據該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觀之,98至100年度分別為5,422萬元、8,996萬8,000元及1億2,245萬6,000元,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顯見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之執行率不佳。據審計部100年度審核意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設置之廚餘堆餘廠間有完工多年,惟因地目變更費時或未合法取得執照,致後續營運受影響;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轉運設施,部分地方政府因未及早規劃辦理撥用計畫變更,或未依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迭遭民眾提起行政訴訟而停工,影響設施之營運。上述問題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補助控管作業未盡周延。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審核補助地方經費之案件,以避免經費核撥過於寬鬆,致執行賸餘過多,造成補助經費未能妥適配置與運用。【140】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徐少萍 蔡錦隆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我國環保事務中央主管機關,近來沈世宏署長屢放出「環境影響評估交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退居二線」等議題,以署長之身份,對其所轄之業務有「退縮」之發言內容,將使未來環境影響評估進行遭遇更大阻力。制度之規劃,並非複製「先進國家創立環境影響評估精神」,仍需考量國情差異,近年來已有多起環境影響評估爭議,包括美麗灣、中科四期、國光石化等,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對立、走上冗長司法訴訟,不但有損政府威信、更浪費社會、司法資源,建請行政院應研議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位階,並可思考將環境影響評估改隸直屬行政院之「國家發展委員會」,減少爭議發生,讓環保與發展並重。【141】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編列4萬5,382元進行「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計畫內容針對地方政府與全國人民推動綠色生活及消費。惟綠色消費/採購更應由中央政府帶頭做起,上行下效,才能獲致良好效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視中央政府各部門之綠色採購成果,並積極影響綠色採購比例偏低之部門,以落實節能減碳之精神。【14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案「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4,538萬2,000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驗證作業專案工作計畫,迄今(101年8月20日)共有8,061件產品通過環保標章審查,並有388件產品通過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審查。

  惟標章產品審查過後之抽驗密度不足,98年度至101年7月底,查驗次數分別為36次、98次、20次及45次;抽驗件數為36件、98件、91件及177件,與通過環保標章審查之有效產品4,068件相較,抽驗密度顯然偏低。然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有效數僅3,994件,第二類亦僅為74件,顯示部分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到1/2。究其原因,主要為環保標章產品申請驗證過程冗長,生命週期較短之產品常於產品下市後才獲證,對廠商而言將失去申請標章之誘因。

  綜上,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大幅增加,惟標章產品抽驗比率偏低,抽樣密度顯然不足,另產品續約率不高,允應考量環保標章產品驗證程序冗長,除檢討並統一既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檢測方法外,對於換發新證予以簡化程序,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並應檢視驗證通過產品品質之符合性,加強市場管理強度及頻率,以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信心。【14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 楊玉欣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場推動方案」總經費216億9,302萬6,000元,執行期間85年至116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截至101年6月底止補助地方政府設置31處,金額約3億9,005萬餘元。

  其中4處取消補助計畫,另有8處尚未啟用或不再轉運,目前僅19處轉運設施正常營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考量垃圾減量及處理技術之成熟程度,仍逕依地方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核定補助,致垃圾轉運設施甫設置即未能達到預計運轉規模,致轉運設施低度利用或閒置。

  綜上,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該計劃之必要性與實際效益,並對已補助成立之設施提出活化政策。【14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 楊玉欣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案於「水質保護」項下編列辦理河川、水庫水體污染整治規劃分析及追蹤,輔導地方政府推動重點河川污染整治,水污染減量規劃等經費471萬5,000元。惟查100年度部分水庫優養指數偏高,且較99年度嚴重。

  水資源攸關生活品質與產業發展,我國水資源最主要來源為水庫。水庫優養化將直接影響民眾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長期監測水庫水質優養化情形,惟部分水庫水質之優養指數偏高。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以有效減緩水庫水質惡化,維護民衆飲水安全。【14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 楊玉欣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解決垃圾處理問題,經於80年及85年間分別報經行政院核定「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焚化廠推動方案」以興建大型焚化廠,同時按每座焚化廠主體工程費5%以內之金額,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回饋設施。

  截至101年6月底止,計核定補助13個地方政府17 座焚化廠興建回饋設施,補助金額27億4,855 萬餘元。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只注重設施有無完工及結案與否,對於已完工設施有無充分利用,卻未加重視,致未能針對設施閒置及低度使用情事及時督促改善。

  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給予經費補助外,也應對補助成立之回饋設施的使用效益做評估,讓補助經費能實質發揮照顧民眾、回饋民眾的效益。【14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 楊玉欣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主管預算數為44億9,201萬4,000元,其中編列獎補助費(0400)19億5,934萬5,000元,占總預算數43.61%,其中大部分用於補助地方環保建設。惟如此大的補助金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無在預算書中提出細目說明,且補助審查機制亦未嚴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加以管控,造成補助浮濫,顯不符預算法「專款專用」之精神。爰此,為符合預算法規定,秉持專款專用精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所有獎補助費審查機制進行檢討,實際執行各項獎補助費於應用之用途,並於每年做成執行報告,交由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4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楊玉欣 陳歐珀

(四十四)廚餘與一般垃圾混雜,於焚化時可能產生戴奧辛,並使垃圾焚化時能源效率變差,因此垃圾分類乃節能減碳與減毒之關鍵環節。而100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廚餘減量宣導工作尚乏整體推動方案,且未定績效衡量指標」之審核意見。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廚餘分類方式、貯存方式、清潔人員收集方式等進行全盤檢討,擬定改善計畫,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48】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楊玉欣 陳歐珀

(四十五)針對高雄市地勇選礦公司違法於大寮區六處農地置場廢爐渣,其中含多種有毒成分,已對環境造成很大破壞,也影響國人健康至鉅。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與高雄市政府協調,將上述六處農地之廢爐渣儘速清理完畢,並請將處理情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4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楊玉欣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從91年度開始補助鄉鎮市辦理廚餘堆肥廠,96年度復納入「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廚餘多元再利用工作,其中包括補助興建廚餘再利用廠(場)。然查部分鄉鎮市之廚餘堆肥廠變更日處理量低於設計日處理量甚鉅,甚至有低至80%的(苗栗縣苗栗市)。此等低利用率,殊為可惜。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督促「廚餘再利用廠」合理提高日處理量,並輔導協助廚餘堆肥廠儘速取得肥料登記證。【150】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楊玉欣 陳歐珀

(四十七)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查核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結果不合格率除偏高外,亦有逐年攀高之趨勢,此不惟暴露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管理鬆散,亦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形象有損,更可能對民眾權益有所影響。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檢測及服務品質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51】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陳歐珀

(四十八)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焚化爐底渣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機制及檢測方式之檢討報告。【15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陳歐珀

(四十九)為保護環境永續發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換發電動車(含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經查現今國內對於電動車規格、電池、充電設備尚無統一標準,在自由市場競爭型態下,導致電動車與其設備規格不一,使南車北不能用,民眾會隨著地域與規格的不同產生使用困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針對電動車、電池、充電設備規格擬定統一標準,方便電動車使用者使用,在標準尚未擬定公布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暫緩可電池交換式電動車補助,以免更多不知情之民眾購買後產生使用上困難,使立意良善之政策變成擾民之意,俟可交換電池規格統一後,始得補助。【15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五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主管預算數為44億9,201萬4,000元,依據預算法第62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度單位決算有流用情形,其流用金額為2億3,521萬1,330元,明顯不符預算法之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國內環保機關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分配歲出預算理當應照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彙編預算書內容執行,依預算法第63條規定辦理流用,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並每年將執行內容陳報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5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預算歲入來源預算表第2款第187項第一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編列6,209萬元,然而該年度決算數4,648萬9,000元,執行率僅74.87%;10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於同科目項下編列2,608萬5,000元,迄9月底實收1,536萬5,667元,執行率為25.27%,101年度決算之執行率恐難達到法定預算要求,該署復又於102年度預算同科目項下編列6,080萬元。惟查,該署自100年度起對於違反環保法令之案件,均勾稽查證業者不法利得,需較長作業時間並依相關行政程序方可完成裁罰工作,且10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獲台塑仁武廠違反水污法乙案中,裁處罰鍰8,083萬568元移交高雄市政府裁罰、今年查獲不法並移交地方政府裁罰者如恆家企業、中油高雄煉油廠、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案件共計4億8,059萬2,046元,該等罰鍰及歲入均屬地方政府,並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執行不力。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於預算核實編列,並於有此類情況時於預決算書中附帶說明。【15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五十二)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100年度環保專案分別計有246件、219件、206件,金額分別高達13億2,541萬6,000元、13億0,645萬6,000元、11億8678萬8,000元,幾乎將大多數業務委託辦理,包括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均採委託辦理,惟該署卻將大部分委辦費案件所需費用編列於一般事務費,違反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未來核實編列。【15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田秋堇 蘇清泉

(五十三)值此國家財政惡化之際,政府每項預算均應撙節開支,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較上年度減少11億4,574萬4,000元,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因六輕VOCs污染排放推估值問題,在媒體大登廣告與地方政府進行論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思行政溝通解決,卻以訴諸媒體手段方式進行,顯有浪費民脂民膏,基此,立法院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2年11月1日通過臨時提案一項如下: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日屢以全幅廣告刊登,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對立,有損政府威信,並浪費人民的納稅錢。爰要求自即日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停止再刊登是類廣告。【15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五十四)六輕為全國最大之石化工業區,排放之VOCs、NOx、PM10、PM2.5即使符合國家排放標準,但長期排放累積造成之影響,加上工安事故大量排放污染物,綜合各加害源之積累,長期持續性之排放與短期急性之影響交雜造成之傷害,不易在事發當時之短期監測所涵蓋,且被害人多屬農民、漁民,缺乏專業知識及蒐證之技術、設備,舉證甚為困難。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定期補助雲林縣政府辦理六輕污染管制及周遭居民健康有關的經費,以及會商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理六輕污染及健康衛教事項。【15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五十五)經查101年1月19日公告之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一之附表一中,有關各行業之排放係數,燃燒塔之硫氧化物(SOx)之排放係數為0.092嚴重偏低,以此係數,六輕之固定空氣污染源燃燒塔硫化物排放量低估。又查硫氧化物(SOx)為危害人體健康氣體,尤其對肺部傷害大,值台灣罹患肺癌人數節節高升之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重新檢討燃燒塔硫氧化物(SOx)排放係數並修正此係數。故為提醒國人重視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進行細懸浮微粒(PM2.5)的即時預報,並與交通部氣象局合作,於氣象預報時,增加PM2.5監測結果的相關資訊,以提醒國人。【15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五十六)針對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盡速訂定敏感區(住宅、學校、醫院)之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防措施,提出輸配電設施與住宅、學校、醫院之距離;其次,並應會商經濟部、交通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上述之距離規定增列於電業法及電信法相關法規中,以保障國人遠離暴露於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中。【16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五十七)六輕四期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記載之有關設備元件及燃燒塔揮發性有機物(VOCs)之排放係數(環境影響評估係數),可能有嚴重低估空氣污染排放量之情事,基此有關六輕VOCs排放總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據101年10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二)決議辦理。如經上述決議辦理所核算更貼近實際排放量之排放係數時,環保著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經審查如當初所核定之環境影響評估係數確實有低估而對環境有不良之影響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重新調整係數或回歸空污係數,並命開發單位切實執行。如超過環境影響評估核可總量,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處分。【1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五十八)依「國家節能減碳行動方案」101年度工作計畫(101年4月)公布,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各部會減碳貢獻度與預期效益101年度減碳貢獻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上開各部會中最低,做為國內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具體有效提升方式,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2度國家節能減碳行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貢獻度提升方案。【161-1】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五十九)行政院於98年辦理全國第三次能源會議決議「兩年內建構五十個低碳示範社區,五年內打造四個低碳城市與金門、澎湖兩個低碳島,及十年內形成北、中、南、東四個低碳生活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由空污基金及資源回收基金,編列高額補助各縣市進行低碳工作,惟第三次能源會議已結束近四年,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依第三次能源會議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工作成果。【161-2】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2年度於「檢測業務管理」項下編列「提升全國環境檢測及應變能力」計畫經費共498萬9,000元,然而目前全國各地對設置無線訊號基地台及高壓變電所,民眾擔憂電磁波影響健康之抗爭行動仍不時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電磁輻射相關公害檢測業務設置計畫並編列足額預算,以蒐集相關環境資訊。【1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第2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3億4,389萬8,000元,減列「勞務承攬」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381萬3,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政府財政情形不佳,預算撙節使用,共體時艱,爰減列特別費1/2。【164】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4萬0,500元。【165】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 徐少萍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我國目前雖有工廠廢水急毒性檢測方法,但由實際案例可知,廢水對環境及生物之影響往往非短時間即可顯現。比如新竹科學園區之廢水,經歷十多年之排放後,導致下游出海口出現綠牡蠣,並使該處成為牡蠣禁養區。又如六輕工業區之廢水根據六輕總體檢資料,已使鄰近海域魚蟹幼體數量銳減。此外,有研究指出,急毒性的生物死亡率並非絕對安全標準,動物組織或卵巢的異常也應該納入評量參數,可見檢討現行方法並建置慢毒性測方法至為重要。爰此,應參考國外既有文獻,儘速公告我國已具研究基礎之排放水慢毒性檢測方法,建立國內適用之標準慢毒性檢測方式。【16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正式上路,惟相關配套仍未臻於完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明(102)年五月前主動協調經濟部建立空氣清淨設備效能認證之機制,並邀集環境檢測業者研商公共場所檢測費用之合理性,及建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直讀式檢測儀器之功能規範。【16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2年度於「檢測業務管理」項下編列「提升全國環境檢測及應變能力」計畫經費共1億3,110萬,惟查,多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的空、水、廢、毒等污染管制標準,多數都直接引用美國或其他國家的標準,多年來不斷被質疑未建立本土資料、也並考量地區特性。部分縣市空氣污染嚴重,環境檢驗所僅編列執行南部區域PM2.5建置(參照p.22),顯不周全。其次,全國各地目前關於基地台及變電所發散電磁波引發居民抗爭案件仍頻傳,環境檢驗所對電磁輻射相關公害檢測業務亦漏未編列相關預算,難以推動防治工作。環境檢驗所應建立各環境介質基線資料,並就3G、4G行動基地台或氣象雷達等電磁波量測,建立技術規範與與方法,以建立完整空氣品質及電磁波資訊,消除民眾疑慮。【16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田秋堇

(四)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資料顯示,高雄市為全台各縣市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最高地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將PM2.5納入管制,並參考美國環境保護署聯邦採樣方法公告空氣中懸浮微粒(PM2.5)之檢測方法為手動採樣法,目前全台設置30個PM2.5監測手動監測站,惟手動監測與自動監測之間的數值差異恐生疑義,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進行研議提昇我國PM2.5監(檢)測方法與技術,與國際接軌。【170,171】

提案人:趙天麟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陳節如

第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原列8,080萬3,000元,減列「勞務承攬」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072萬3,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779萬7,000元,其中員工文康活動費15萬元、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42萬元,現值國家財政拮据,為撙節預算,故提案建請相關預算全數刪除,共體時艱。【17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政府財政情形不佳,預算撙節使用,共體時艱,爰減列特別費1/2。【177】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2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16萬2,000元。然而現今國內經濟環境不佳,為響應撙節,且首長特別費向來為首長公關費用,具非必要性,若減列不僅可安民心,亦可宣示政府與人民一同拚經濟之理念。爰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4萬0,500元。【178】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 徐少萍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掌理左列事項:一、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二、環境影響評估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三、公害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四、環境檢驗監測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五、公害糾紛處理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六、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辦理有關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七、其他受有關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然而查閱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2年度預算書,包括計畫內容和預期成果均未針對上開規定有詳細說明,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批評指出「關鍵績效指標過於簡化,無法彰顯訓練實效」;其次,有關環境教育訓練案太過封閉,並傳出有包庇特定學校及綁標之嫌,導致其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欲申請者不得其門而入而入。基此,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始得動支。【17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為推動環保專業訓練線上學習,製作數位課程提供各級政府機關人員學習,經查上年度課程於本(101)年1至10月閱讀人次雖逾16萬,但11門數位課程中,最少只有2,689人次閱讀,最多也僅有30,873人次,實仍有提升空間。為擴大推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加強宣導鼓勵上線學習,以提高學習成效。【18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五、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