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1時3分

下午2時40分至5時3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惠貞 陳歐珀 林世嘉 王育敏 陳節如 吳育仁 蘇清泉 趙天麟 蔡錦隆 徐少萍 楊 曜 田秋堇 劉建國 楊玉欣 鄭汝芬(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李貴敏 吳秉叡 盧秀燕 林德福 吳宜臻 李桐豪 廖正井 黃偉哲 邱文彥 鄭天財 林正二 薛 凌 黃昭順 徐耀昌 簡東明 林滄敏 蔡其昌 邱志偉 王惠美 尤美女 蕭美琴 黃文玲 呂學樟 蔣乃辛 潘維剛 林淑芬 李昆澤 林岱樺 羅明才 徐欣瑩(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

局長

林三貴

勞工保險局

總經理

羅五湖

勞工保險監理會

主任委員

高寶華

勞退基金監理會

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資關係處

副處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處

處長

陳慧玲

勞工福利處

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

處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

副處長

陳 森

勞工檢查處

處長

吳世雄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來希

統計處

統計長

鄭文淵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王尚志

第二至四案

法務部

參事

覃正祥

第三案

財政部

賦稅署

副組長

朱秀芳

國庫署

副組長

陳瑞珍

經濟部

工業局

副組長

陳慧英

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副局長

邱淑貞

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李育德

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

組長

賀麗娟

第四案

銓敘部

專門委員

陳韋呈

經濟部

人事處

專門委員

馮建春

教育部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上午)

專門委員

蕭玉真

(下午)

專門委員

彭淑珍

人事處

科長

陳惠娟

中部辦公室

專門委員

莊貴玉

國防部

人力司企劃綜合處

處長

朱華倉

內政部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組長

郭彩榕

行政院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組長

陳麗娟

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

組長

賀麗娟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專門委員

李宜興

行政院

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就「一、馬英九總統表示勞工勞保年金加上勞退基金之所得替代率有七成之具體內容;二、勞工所得替代率之計算方法及結果釋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江惠貞、陳歐珀、楊 曜、陳節如、吳育仁、趙天麟、 蘇清泉、蔡錦隆、徐少萍、王育敏、李昆澤、田秋堇、劉建國、許添財、吳宜臻及林淑芬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等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及劉建國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李應元等28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及本院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三、(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委員林岱樺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委員江惠貞、陳歐珀、楊 曜、陳節如、吳育仁、趙天麟、蘇清泉、蔡錦隆、徐少萍、王育敏、李昆澤、田秋堇、劉建國、許添財、吳宜臻及林淑芬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等即席答復。)

四、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

決 議

1、 審查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五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附帶決議1案:

有鑑於高雄縣市合併為高雄市後,勞動檢查形成一市二制,分隸屬不同機關執行,造成事業單位之混淆,雖經多次協商,仍未獲共識,在磨合期間,五都因資源人力情況不一,惟基於保障勞工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授權有意願之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就近執行勞動檢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應於今(101)年12月25日前訂頒直轄市設置勞動檢查機構指揮監督原則,俾統一檢查尺度,發揮勞動檢查最大效益,但涉及人事及財政應尊重直轄市政府權限。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趙天麟 林岱樺 李昆澤

2、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3、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李應元等28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及本院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

(一)第二十八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委員吳育仁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二)本8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委員林岱樺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結果:

(一)第二十條條文,保留。

(二)本2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與101年5月21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併案協商。)

四、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結果:

(一)委員吳育仁等提案第二條條文,保留。

(二)委員邱志偉等提案第三條條文,保留。

(三)委員尤美女等及委員李俊俋等提案第六條之一條文,均保留。

(四)委員趙天麟等及委員徐欣瑩等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委員蔣乃辛等、委員馬文君等及委員徐欣瑩等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六)委員盧秀燕等提案第十七條、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七)委員徐欣瑩等提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八)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保留。

(九)本9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五、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

1.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為日前立委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擬提升工資債權清償順位優於抵押權,將衝擊銀行對企業之融資意願,嚴重影響企業營運請願文書案。

2.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對立法委員翁金珠等21人擬具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具意見請願文書案。

3.吳笑輝君為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將資遣費、退休金列入政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範圍,以確保勞工權益請願文書案。

決議:以上3案請願案,係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書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另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10月中上旬勞工保險財務精算報告出爐,結果顯示勞工保險基金破產年由2031年提早到2027年,讓許多已屆退休年齡的勞工人心惶惶。根據統計,10月請領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的案件高達1萬5,000多件,總共被提領了205億元;與9月相比,請領老年一次給付的案件才7,000多件,被領走的金額也才84億元。不到1個月間,申請1次給付的金額增加超過1倍,造成勞工保險年金擠兌潮。然行政院現對於勞工保險已承諾付「最後支付責任」,亦即表示政府有決心處理勞工保險年金,且擠兌民眾多半是受不正確的資訊誤導而被迫領一次金。鑑於勞工保險年金是在於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此波退休擠兌潮,加強宣導措施,避免勞工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一次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提案人:蔡錦隆 劉建國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王育敏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決議直接交付朝野黨團協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方案,以利協商進行。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徐少萍 陳節如 吳育仁 劉建國 林淑芬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須於朝野協商時,提供公務員(軍公教)及勞工有關家庭照顧假之經費需求及一併提供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99年及100年家庭照顧假請假人數及天數資料。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尤美女

(四)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於朝野協商時,須就「建教合作班學生、見習生、事業單位之養成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者」之定義與權益,予以釐清。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徐少萍 劉建國 尤美女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