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 12時33分

下午2時41分至4時2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陳節如 田秋堇 江惠貞 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 劉建國 楊 曜 蔡錦隆 楊玉欣 陳歐珀 林世嘉 鄭汝芬(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江啟臣 許添財 林德福 鄭天財 薛 凌 楊麗環 陳亭妃 林佳龍 葉宜津 李昆澤 王進士 廖正井 徐耀昌 林正二 紀國棟 盧嘉辰 邱志偉 蔡其昌 林明溱 孔文吉 李桐豪 邱文彥 姚文智 林滄敏 徐欣瑩 簡東明 蕭美琴 羅明才 高金素梅 李貴敏 潘維剛 陳明文 黃明哲 楊瓊瓔 黃志雄 (委員列席36人)

請假委員:徐少萍

列席官員:

內政部

部長

李鴻源

第一案

營建署

署長

葉世文

副署長

童健飛

社會司

司長

簡慧娟

警政署刑事局

副局長

陳檡文

消防署

科長

陳國忠

第二至四案

法務部

參事

陳文琪

第二案

財政部

國庫署

副署長

陳雪香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副處長

周若男

林務局

組長

謝尚達

水產試驗所

主任

陳文義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

組長

李庚霈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勁欣

第三案

經濟部

國營會

視導

王景麟

水利署

科長

吳明昆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梁學正

社會教育司

專門委員

楊修安

特殊教育工作小組

專員

楊清風

交通部

路政司

簡任技正

張舜清

郵電司

專門委員

鄧逸琦

航政司

專門委員

楊博文

文化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副主任

王蘭生

行政院

衛生署醫事處

簡任技正

黃純英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簡任技正

蔡誾誾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副處長

周若男

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科長

王麗惠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勁欣

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專門委員

蘇台齡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通過之附帶決議修正為: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趙天麟 林岱樺 李昆澤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營建署署長等就「一、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之具體方案及如何與社會福利業務相互連結;二、從各社福及住宅法規之住宅補助制度檢討弱勢民眾居住問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趙天麟、江惠貞、田秋堇、陳節如、吳育仁、蘇清泉、 蔡錦隆、葉宜津、楊 曜、劉建國、李昆澤及許添財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等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 員王育敏、陳歐珀、江啟臣、潘維剛、鄭汝芬、楊瓊瓔及 陳亭妃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4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委員趙天麟、江惠貞、田秋堇、陳節如、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葉宜津、楊 曜、劉建國、李昆澤及許添財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等即席答復。)

決 議

1、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4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

(一)委員李慶華等提案第三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委員劉建國等、委員邱議瑩等及委員陳亭妃等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均保留。

(三)委員潘孟安等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保留。

(四)第二十三條,參照委員鄭汝芬等提案意見,將現行條文句中「二年」修正為「五年」。

(五)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有鑑於內政部書面報告中指稱,倘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65歲以上之保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每年將花費6.8億元,認為會加深財務負擔云云;惟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加保滿30年,即由政府全額負擔健康保險費,顯有相對被剝奪感與不公平。其次,行政院此次調整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標準將可為國庫挹注近200億元,基於上述,足證經費6.8億元並不成問題。爰要求內政部應於法案通過後,積極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經費,俾利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陳歐珀

2、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

(一)委員江惠貞等提案第七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委員賴士葆等提案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二十三條,照委員江惠貞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文字為: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四、宣導住家消防安全。

五、宣導財產犯罪預防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四)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保留。

(五)委員呂玉玲等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六)委員李昆澤等、委員劉建國等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保留。

(七)本8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另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依內政部於101年3月公布「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統計出全國6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之社會住宅需求戶數為32萬8,164戶。此調查報告乃依據戶籍資料、財稅資料及縣市政府之核定列冊人口,政府理應已掌握前述家戶之所得水準。惟經查,目前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所推出的各類住宅方案 (合宜住宅、五處社會住宅、台北市公營出租住宅),租金設定均未考慮如前述32.8萬戶家庭的負擔能力,造成空有調查卻無力協助,及由政府興辦之住宅無法協助弱勢家庭之資源錯置情況。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興辦之各類住宅方案均應遵循「弱勢優先原則」。爰此,內政部於3個月內完成前述32.8萬戶弱勢家庭所得之統計分析資料,並依據其負擔能力,訂定政府興辦之各類住宅出租之參考原則(含租金標準、承租原則、對象、租金、租期等),以符合「居者適其屋」的社會住宅精神。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陳歐珀

(二)近年來房價居高不下,油電雙漲,實質薪資倒退 15年,讓許多初入社會的年輕人、新婚家庭、單親家庭及經濟弱勢等族群,無法以平價的方式找到合宜的安身居所,以台北市為例,要14.4年不吃不喝才能買得起房子,顯見社會住宅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

內政部目前對社會住宅規劃,仍未有具體內容與實施期程,與民眾需求及期待相差甚遠。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1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期能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殷切需求。

提案人:劉建國 陳節如 葉宜津 李昆澤 楊 曜 陳歐珀

(三)依據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央有訂住宅補貼相關辦法;但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並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定。惟經查目前依老人福利法訂有相關補助辦法的縣市只有基隆市,其他縣市並未依法訂定相關規定。爰請內政部1個月內調查統計目前各縣市依老人福利法給予低收及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補貼相關統計,並積極鼓勵各縣市推動相關措施。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 王育敏

(四)目前依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以及住宅補貼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住宅租金補貼方案,均有設籍限制,也都有本人、配偶及家人必須無自用住宅的限制。此規定造成跨縣市,到其他縣市承租房屋民眾,因為設籍的限制而無法獲得租金補貼。甚至台北市和新北市的公營出租住宅和即將興建的五處社會住宅,也都有設籍(限市民)的限制,這些人也無法承租社會住宅。

現在身心障礙者申請搭乘復康巴士,已經取消戶籍限制,部分購屋利息補貼也無戶籍限制,租金補貼規定戶籍限制應該思考取消。請內政部營建署於1個月內邀集社會司、各縣市政府及住宅團體研議取消各相關法規租金補貼戶籍限制之問題,並研議解套辦法。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 王育敏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