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31分
下午2時41分至5時5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建國 陳歐珀 陳節如 江惠貞 蔡錦隆 趙天麟 王育敏 徐少萍 楊 曜 田秋堇 鄭汝芬 蘇清泉 林世嘉 吳育仁 楊玉欣(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滄敏 吳秉叡 許添財 林德福 李桐豪 薛 凌 孔文吉 鄭天財 楊麗環 林正二 廖正井 徐耀昌 李貴敏 江啟臣 邱文彥 王惠美 簡東明 呂學樟 徐欣瑩 黃偉哲 邱志偉 林明溱 羅明才 潘維剛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 |
衛生署 |
署長 |
邱文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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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四案 |
副署長 |
賴進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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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
林奏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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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
處長 |
鄧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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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處 |
副處長 |
王宗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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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 |
參事 |
高宗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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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委員會 |
執行長 |
李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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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 |
局長 |
康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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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
局長 |
黃三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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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
組長 |
朱日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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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局 |
副局長 |
孔憲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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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陳麗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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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局 |
副組長 |
黃彥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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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林秀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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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上午) |
檢察官 |
蔡偉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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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主任檢察官 |
簡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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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
內政部 |
消防署緊急救護組 |
組長 |
陳稔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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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視察 |
劉宏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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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勤務總隊 |
主任 |
林政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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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 |
科長 |
林金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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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法規委員會 |
科長 |
王錫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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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路政司 |
專門委員 |
卓遵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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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 |
科員 |
曾雅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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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司 |
專門委員 |
鄧逸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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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體育司 |
專門委員 |
林哲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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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簡任視察 |
李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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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編人力處 |
科長 |
吳宛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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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 |
副處長 |
呂忠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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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簡任技正 |
張雍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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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組長 |
謝尚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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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
內政部 |
社會司 |
專門委員 |
陳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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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科長 |
曾煥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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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
經濟部 |
工業局 |
副組長 |
陳昭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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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溫儒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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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國家科學委員會生物處 |
研究員 |
戴妃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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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
考選部 |
副司長 |
陳玉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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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商業司 |
科長 |
張儒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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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賦稅署 |
科長 |
謝慧美 |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林明溱等23人、委員呂學樟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驗光人員法草案」等5案。
(委員陳歐珀、劉建國、陳節如、江惠貞、蔡錦隆、趙天麟、王育敏、 徐少萍、楊 曜、許添財、蘇清泉、吳育仁及鄭汝芬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法務部參事林秀蓮及檢察官 蔡偉逸等即席答復。)
決 議
1、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結果:
(一)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九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十二條,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除修正第八款句中「救護運輸工具」為「救護車」外,餘照案通過。
(三)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十四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第十四條之一(委員蔣乃辛等提案第三十五條之一),照委員劉建國等3 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文字為: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五)第十四條之二,照委員劉建國等3 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文字為: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六)第二十二條,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除將「應配置之配備、查驗、給證」修正為「應配置之配備、查核」外,餘照案通過。
(七)第二十五條,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
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三、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前項所定醫療指導醫師之資格、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八)第三十條,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條條文,除修正第一項句中「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為「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外,餘照案通過。
(九)第三十三條,照委員田秋堇等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通過。
(十)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十一)本5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附帶決議2案:
(1) 請行政院衛生署協同內政部消防署於本法公布後半年內依「高密度」、「高風險」、「難到達」、「高效益」四大原則,製作全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布建地圖,提供未來編列、審查預算的實質依據,同時作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捐贈AED數量、地點等具體標的資料。再者,請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消防署積極推動有效的全民AED使用教學,讓每個民眾遇到緊急危難時都會使用,避免AED淪為公共場所的昂貴裝飾品。
提案人:江惠貞 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鄭汝芬 田秋堇
(二)直昇機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時,其起降場所雖有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但與行政院衛生署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十條相扞格。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參照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來修改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保留。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四十一條,照委員林世嘉等提案,除修正第一項句中「與提昇臨床試驗品」為「與臨床試驗品」外,餘照案通過。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林明溱等23人、委員呂學樟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驗光人員法草案」等5案,結果:
(一)法案名稱、第一章至第六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條文,均照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二條條文通過。
(三)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及委員趙天麟、林世嘉、陳歐珀等、委員王育敏、徐少萍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均保留。
(四)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第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均保留。
(五)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及委員趙天麟、林世嘉、陳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五十六條條文,均保留。
(六)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五、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六、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針對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2月5日發給全國各國民小學「臺灣地區兒童及青少年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之調查表中出現「舞女、酒女、雜工、女傭、無業」等不適當職稱字眼,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1週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需含補救機制),並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俾避免日後再度發生此等憾事。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二)鑑於坊間頻頻出現合法醫療院所施打胎盤針,幫民眾打胎盤素,惟目前針劑胎盤素尚屬非法禁藥,行政院衛生署仍禁止開放進口,而且根據台北醫學大學婦產部表示胎盤素屬荷爾蒙,若施打不慎恐會致癌。另,胎盤素大多帶有病毒,對人體健康會有一定程度之傷害。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2週內發函各縣(市)衛生局依法落實公權力,進行全台醫療院所查察,俾保障國人健康。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世嘉 陳節如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