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下午1時2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楊玉欣 陳節如 江惠貞 王育敏 蘇清泉 吳育仁 徐少萍 楊 曜 田秋堇 蔡錦隆 林世嘉 趙天麟 劉建國 鄭汝芬(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楊麗環 李貴敏 許添財 林德福 盧秀燕 孔文吉 林佳龍 李昆澤 盧嘉辰 廖正井 廖國棟 江啟臣 羅淑蕾 劉櫂豪 鄭天財 林正二 黃偉哲 邱文彥 黃昭順 王惠美 管碧玲 薛 凌 李桐豪 簡東明 林滄敏 王進士 羅明才 邱志偉 徐欣瑩 潘維剛 楊瓊瓔 呂學樟 黃文玲 蔣乃辛 張慶忠 陳其邁 徐耀昌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39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 |
衛生署 |
署長 |
邱文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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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二案 |
副署長 |
林奏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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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處 |
處長 |
許銘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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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局 |
局長 |
張峰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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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莊志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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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 |
參事 |
高宗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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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籌備小組 |
參事 |
鄭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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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委員會 |
副執行長 |
賴慧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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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
簡任技正 |
蔡誾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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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
局長 |
黃三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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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局 |
副局長 |
孔憲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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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 |
主任秘書 |
羅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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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林秀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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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
司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 |
調辦事法官 |
徐麗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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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務處 |
專門委員 |
黃文哲 |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46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歐珀、楊玉欣、陳節如、蘇清泉、江惠貞、吳育仁、徐少萍、 王育敏、楊 曜、趙天麟、蔡錦隆、田秋堇、許添財、陳其邁及劉建國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等即席答復。)
決 議
1、 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46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均照委員楊玉欣等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之一條文,照委員楊玉欣等提案,除修正第一項文字為「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但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外,餘照案通過。
(三)第七條,照委員楊玉欣等提案,除修正第三項句中「無最近親屬者,由主治醫師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為「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九條,照委員楊玉欣等提案,除修正句中「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為「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外,餘照案通過。
(五)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意願書或同意書依法經末期病人或其家屬簽署一次後,即具法律效果,但臨床實務上,病人卻常在不同醫院間或在同醫院再度入院時,發生重複簽署文件之情事。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擬定處理機制,並督導醫院、醫師,以避免此種情事發生。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 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二)為鼓勵並推廣民眾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行政院衛生署應責成所有教學醫院及行政院衛生署署立醫院於民眾服務區提供意願書表單,並鼓勵門診病人簽署,以維護病人「知」的權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2、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均保留。
(三)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均保留。
(四)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九條條文,於第四項句末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不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外,餘照案通過。
(五)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及楊 曜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四、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