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至下午1時53分

下午3時7分至5時2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江惠貞 陳節如 林世嘉 吳育仁 蘇清泉 蔡錦隆 王育敏 田秋堇 徐少萍 楊 曜 劉建國 趙天麟 鄭汝芬 楊玉欣(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貴敏 楊麗環 許添財 林德福 李桐豪 賴士葆 段宜康 吳宜臻 孔文吉 李昆澤 江啟臣 鄭天財 廖正井 林佳龍 薛 凌 林正二 徐耀昌 邱文彥 張慶忠 蕭美琴 簡東明 楊瓊瓔 蔡其昌 王進士 林淑芬 黃文玲 呂學樟 何欣純 徐欣瑩 潘維剛 黃偉哲 林明溱 許忠信 黃昭順 羅明才 蔣乃辛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3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潘世偉

第一至二案

副主任委員

郝鳳鳴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

局長

林三貴

勞工保險局

總經理

羅五湖

勞退基金監理會

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高寶華

中部辦公室

代主任

林宏德

勞資關係處

副處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處

處長

陳慧玲

勞工福利處

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

處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

處長

傅還然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林進基

勞工檢查處

處長

吳世雄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來希

統計處

統計長

鄭文淵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王尚志

第一案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署長

沈世宏

副署長

葉欣誠

綜合計畫處 

處長

葉俊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謝燕儒

經濟部

次長

杜紫軍

工業局

副局長

連錦漳

第二案

法務部

參事

覃正祥

內政部

消防署火災預防組

科長

陳國忠

營建署工務組

組長

葉仁博

財政部

關稅總局

副總局長

曾瑞育

國庫署

科長

陳明娟

教育部

總務司

副司長

吳津津

環保小組

秘書

廖雙慶

國防部

軍備局科技產業處

中校兵工官

鍾順清

經濟部

工業局

副局長

連錦漳

交通部

人事處

科長

楊景倫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許永議

行政院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組長

陳延芳

醫事處

簡任視察

周道君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簡任技正

陳淑玲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專門委員

黃喜敍

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

組長

賀麗娟

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護處

副處長

劉文熙

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園區協調小組

參事

董良生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組

副組長

林輝宏

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

專門委員

吳再居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科長

張瑛愷

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簡任技正

黃順昌

企劃處

科長

謝基政

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張麗真

副處長

袁明昌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處長

李俊生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經濟部次長等就「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結論報告(共同意見)之可行性與否准評估意見」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蔡錦隆、蘇清泉、陳節如、林世嘉、吳育仁、江惠貞、 陳歐珀、王育敏、田秋堇、林明溱、楊 曜、劉建國、鄭汝芬、許添財、李桐豪、江啟臣、吳宜臻、許忠信、趙天麟及林淑芬 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及經濟部次長杜紫軍等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徐少萍及鄭汝芬等3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101年12月11日經濟部召開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會中建議檢討簡化並縮短現行引進外勞前之國內求才程序。經查,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該法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惟目前部分事業單位並未具體落實該法之規定,時有事業單位於辦理國內求才時,以外籍勞工給薪標準壓低求才者薪資及應徵意願,或於應徵後並未通知求才者是否錄取等情節發生,且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僅憑事業單位提供之應徵者名單即核發求才證明,未確實查核、追蹤該事業單位是否確實辦理國內求才。國內求才招募程序出現重大瑕疵,且顯未確實落實就業服務法第47條之規定。爰此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週內檢討地方政府核發國內求才證明之標準作業程序(包含地方主管機關如何確實追蹤及稽查等) ,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保障臺灣本地勞工之就業機會與合理之薪資待遇。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歐珀

(二)經濟部101年度舉辦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準備過程中未就討論事項邀請相關單位,於會議當中亦不給列席單位充足表示意見的機會,主持人也不處理與會者所提程序問題,甚至於會場直接發放「預擬結論」,給人先射箭再畫靶的不良觀感,造成民間團體的不安,且其最終的「共同意見」內容對於勞動權益及環境資源的運用,與現行的既定政策及國際人權、環境趨勢相左。爰要求:

1.經濟部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本次(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企劃書與經費核銷細目,並就本次會議的混亂情況提出檢討報告。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次受邀列席,應就「會議共識」中有關勞工權益的部分,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於2星期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公開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三)針對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共同意見「解決之灌排分離問題」,涉及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要求經濟部與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以兼顧環境與產業發展。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趙天麟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資格限制嚴苛,造成勞工無法順利申請,為使勞工實質獲得紓困,應取消欠繳勞工保險費者無法申請之規定。建請研議紓困貸款公告只需勞工保險年資達15年,仍接受欠繳保費者提出申請,只要於核准撥貸時,代扣除欠繳保費即可。

提案人:陳歐珀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許智傑

(五)基於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日內提供93年至97年來「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圓桌會議」之會議紀錄,以避免遭受黑箱作業之質疑。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歐珀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委員蘇清泉、江惠貞、田秋堇、蔡錦隆、李昆澤、林淑芬、劉建國、及王育敏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等即席答復。)

決 議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鄭汝芬及楊 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