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2時44分

下午2時42分至6時4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陳歐珀 江惠貞 陳節如 蔡錦隆 王育敏 劉建國 徐少萍 田秋堇 蘇清泉 鄭汝芬 林世嘉 楊玉欣 楊 曜 吳育仁(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林德福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桐豪 賴士葆 林正二 吳宜臻 李貴敏 廖正井 廖國棟 邱文彥 呂學樟 黃文玲 潘維剛 林鴻池 王惠美 黃偉哲 吳育昇 徐耀昌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衛生署

署長

邱文達

第一案

副署長

林奏延

副署長

賴進祥

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組長

朱日橋

法規委員會

參事

高宗賢

醫事處

處長

許銘能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處長

鄧素文

醫院管理委員會

執行長

李懋華

中央健康保險局

組長

蔡淑鈴

食品藥物管理局

局長

康照洲

中醫藥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林煌

國民健康局

組長

陳麗娟

長期照護小組

參事

鄭聰明

疾病管制局

簡任技正

邱千芳

司法院

民事廳

法官

周舒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梁哲瑋

法務部

次長

吳陳鐶

參事

林秀蓮

主任檢察官

簡美慧

行政院

主計總處

副主計長

鹿篤瑾

第二案

行政院

衛生署

署長

邱文達

副署長

戴桂英

副署長

賴進祥

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參事

曲同光

法規委員會

參事

高宗賢

醫事處

處長

許銘能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處長

鄧素文

食品藥物管理局

局長

康照洲

中央健康保險局

局長

黃三桂

國際合作處

處長

許明暉

國民健康局

代組長

林美娜

醫院管理委員會

副執行長

賴慧貞

會計室

主任

高正本

企劃處

簡任秘書

周素珍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總處

專門委員

辜儀芳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司法院等就今(10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要旨與修法歷程(含歷次會議紀錄)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陳歐珀、江惠貞、劉建國、趙天麟、蔡錦隆、王育敏、 陳節如、徐少萍、田秋堇、吳宜臻、鄭汝芬、許添財、林世嘉及蘇清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鹿篤瑾及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周舒雁、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梁哲瑋等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 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7項:

(一)鑑於醫療糾紛造成醫病關係緊張,而病人家屬通常只是想要一個合理的解釋;因此在雙方溝通、調解的過程中,「鑑定報告」成為能否及時提供予醫病判讀之重要關鍵。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需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文中,應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設置「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獨立辦理醫療傷害過失鑑定之任務,俾利減少訴訟業務,迅速消弭醫病雙方之疑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林世嘉

(二)有鑑於醫療糾紛案件逐年提升,醫病關係緊張,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2月13日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以解決醫療糾紛眾多之現況,然行政院衛生署並未針對前述草案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建議,爰此,要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審議前,召開數次公聽會,以廣徵醫界、病家及相關團體等各界意見。

提案人:林世嘉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二代健康保險將現有全民健康保險之「監理委員會」及「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簡稱健康保險會),負責決定健康保險每年的收支平衡費率,以及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並進行費用的分配。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指出,兒童的健康可用來評估國家發展的水準,而兒童醫療的發展是國家競爭力的指標。又「代間正義」或「世代正義」追求當代之於後代所應擔負的責任,關乎國家能否永續發展。因此,健康保險會代表若缺少具有兒童福利思維的代表,恐未能考慮到未來國家的根本、中堅分子的基本福利,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聘任健康保險會委員時,給予相關代表席次,以提升兒童健康與醫療品質。

提案人:田秋堇 林世嘉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四)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五條條文規定:「醫療糾紛發生,經依前條為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仍請求提供病歷或各項檢查報告等資料複製本,醫療(事)機構應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如因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惟因目前病歷分為電子病歷與紙本病歷,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目前已有75家醫院可提供跨院查詢電子病歷。為強化病歷保存證據之取得,減輕病人方對於病歷真偽之質疑,並據以提升醫療糾紛處理之客觀性,建請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電子病歷檔案傳輸快特性,研議醫療(事)機構應於十二小時內提供電子病歷,以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徐少萍

(五)「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將醫療刑責明確化,同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也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補償的機制,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將調解程序、追償制度等程序,建立完整、統一的SOP流程,否則放任醫療院所、機構各自為政,屆時將難以讓民眾信服。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徐少萍

(六)「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與「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的修訂,目的是解決目前醫病關係僵化,造成防禦性醫療的過多不當支出,但這些法律條文只是第一步,後續尚有改善各醫療院所的勞動條件以及醫護人員自律、寬容的心態讓民眾感受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持續積極改善醫護人員勞動環境,並定期提出改善成果報告,同時發動醫界自律行動,僵固的醫病關係才能獲得大幅改善。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王育敏 徐少萍

(七)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二十八條條文規定:「醫療事故補償之給付種類及申請補償給付對象如下:一、死亡給付:病人之法定繼承人。二、重大傷害給付:病人本人。前項補償之申請程序、補償條件、給付金額、標準、應檢附資料、重大傷害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關於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給付上限額度及給付標準,由於涉及醫療事故態樣與補償基金規模大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於訂定醫療事故補償辦法時,應考量被害者年齡、經濟能力、家庭背景是否能負擔醫藥費等因素,給予不同的醫療事故賠償金,期能符合實際狀態,以使病人與家屬獲得適度之補償。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徐少萍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除已施行之條文外,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案。

二、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解凍案,計2案。

(委員陳節如、田秋堇、劉建國、黃偉哲、陳歐珀、楊 曜、 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徐少萍、趙天麟、蘇清泉、林世嘉、鄭汝芬及蔡錦隆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等即席答復。)

決 議

一、審查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除已施行之條文外,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案,結果:

(一)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本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委員劉建國等7人提案:

有鑑於102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即將開徵補充保費,違反公平正義、財政永續與行政效能等原則,且制度混亂徒增人民困擾。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的「二代健康保險財務收支報告」, 104年健康保險財務即可能開始發生年度收支短絀,106年產生收支累計短絀達486億元,亦即健康保險新制將於施行後兩年內財務失衡、五年內破產。

補充保費新制自始即遭民間團體與社會各界的強烈質疑與批判,民眾更是一頭霧水。但行政院仍執意於102年元旦上路,惟此錯誤政策,一旦執行,後果不堪設想。茲列舉其四大缺失:亂法紀、不公平、無效率、不便民。

一、亂法紀:「薪資」與「收入」定義不同;起徵點5,000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設定18歲為繳費年齡門檻,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不公平:就源扣繳未結算設計,不符垂直公平;扣繳與免繳原則不一,違反水平公平;職業工會兼職薪資免扣,打工族薪資須扣繳;執行業務所得者的水平不公平;租金收入的水平不公平。

三、無效率:利息所得拆單規避;股利所得的移轉規避;政府行政成本高;收不到預期的補充保費。

四、不便民:就源扣繳且單筆計算,各種拆單潮將跟進;收取項目「薪資」、「獎金」,民眾混淆不清;誘使民眾為規避,而轉換所得種類與職業身分;房東為規避補充保費,非營利組織租不到房子。

凡影響繳費義務人的權利義務之費率、費基等均須以法律定之,行政命令不得踰越法律,另作課徵要件之規定,此乃法律保留主義所揭示,綜上所述,「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中有諸多踰越母法之處,這些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均未明文規定,在在顯示補充保費新制違法亂紀。觀諸補充保費新制扣繳辦法,僅對部分所得來源進行選擇性之課徵,本就不公平;又創造誘因讓人民競相規避扣繳,陷人民於道德困境,讓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作為風險分攤、社會團結機制的意義盡失,更是擾民苛政。

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尋求社會共識,為全民健康保險建立可長可久的基礎,爰此,建請本會作成如下決議:「行政院應立即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儘速向本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院會議決後,函請行政院更正或廢止。」(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6人,反對8人,少數不通過。)委員陳歐珀提議:將本案送朝野黨團協商。(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委員5人,反對委員8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劉建國 陳節如 陳歐珀 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林世嘉 趙天麟】

二、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案,結果:

(一)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本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1)委員劉建國等7人提案: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新制,相關施行細則行政院衛生署遲至101年10月25日夜間才倉促公布,尚未全面宣導說明就急著上路。政府口口聲聲說,收取補充保費可以穩固健康保險財源,讓健康保險永續經營,並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但卻因倉促立法,成為變相增加弱勢及非營利團體的負擔,更是擾民苛政。

根據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再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0月25日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所謂的「薪資總額」係涵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所得,格式代號50之項目,這包括:員工薪資及獎金、授課鐘點費、諮詢費、訪談費、輔導費、出席費、主持費、講座費、講評費、津貼、紅利…等。換句話說,補充保費新制要對投保單位非受僱者的薪資所得支出強徵2%的補充保費,讓許多從事公益與承接政府委託福利服務的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驟然增加許多負擔。

這項新制,不僅讓社福團體措手不及,也讓因景氣不佳募款困難的社福團體財務更是雪上加霜,社福團體除了要負擔內部員工包括年終獎金的2%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之外,對於非屬該投保單位且未有僱傭關係的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的講師費、出席費、輔導費等經費支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每個月都還要再加收2%的補充保費,導致社福團體每月至少多支出少則3~4萬元,多則數10萬元補充保費的負擔。許多公益或社福團體辛辛苦苦募集來的社會資源,竟然被違法亂紀的補充保費強徵回去,凸顯補充保費新制不合理及對弱勢族群的不正義。

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勿將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辛苦募集的社會資源強徵補充保費,爰此,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成如下決議:「行政院衛生署應將「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限於「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之薪資總額」,以符立法意旨,故行政院函送「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顯已踰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之授權範圍,爰要求原訂頒機關予以刪除,且未為刪除前,主管機關不得執行;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院會議決後,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更正或廢止。」(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6人,反對8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陳歐珀 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林世嘉 趙天麟

(2)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0月25日夜間倉促公布攸關人民權益的全民健康保險重要子法規,行政院衛生署無視於各界對健康保險新制的批評,執意「違法行政」,不僅破壞健康保險的納保公平性,更隨各界喊價送紅包,恣意以子法過度解釋母法,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章只規範應投保與應退保事項,但行政院衛生署卻逕於施行細則第37條至第39條另訂「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顯有子法踰越母法的問題,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卻未以法律訂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有過度授權之虞。

根據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明確指出,只要是未除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皆需強制納保,且同條第1項第5款更明文規定,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皆須強制納保。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只要是未被除籍之國民、在台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都應納保,只有不符上述兩項資格者與失蹤滿六個月者才予退保;納保要件顯與「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毫不相干,反而應與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國逾兩年時應遷出戶籍」相連動。惟行政院衛生署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踰越母法授權訂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得以辦理停保,且於第39條第2項中再訂定「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之配偶與子女得以辦理出國停保,並且短期回國可以免辦復保」之規定;而且更荒謬的是,行政院再次將健康保險當做政治紅包,竟於第37條第1項第2款為「未除籍之僑民」訂定「綁約三個月」的例外規定,只要出國就立即停保,回國後即可馬上復保看病,看完健康保險後就可以出國,俟繳費屆滿三個月即可再次辦理停保!

綜上所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已明顯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取消停復保制度,故訂定過度期間」之立法意旨,況且行政院無視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對廢除停復保規定之強烈建議與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1年9月27日要求「行政院衛生署不得在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內再度恢復「出國停保免繳保費」制度,一切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不宜在健康保險制度中單獨為特殊人員有例外處理。」之決議,任由外交部與僑務委員不斷對外放話,政務委員張善政還帶頭討論且推翻母法規定,允許僑民及外交部駐外人員恢復「出國停保免繳保費回國馬上復保」之規定。針對衛生署帶頭破壞健康保險法之納保公平性,以子法逾越母法的方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其蠻橫與無視於法令之行政實令人難以苟同!

爰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已違反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建請本委員會作成如下決議:「一、行政院函送「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與第39條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要求原訂頒機關予以刪除,且未為刪除前,主管機關不得執行;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院會議決後,函請衛生署更正或廢止。」(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4人,贊成6人,反對8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劉建國 陳節如 陳歐珀 林世嘉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趙天麟】

三、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解凍案,結果:

(一)行政院衛生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委辦計畫」預算凍結1/12,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

決 定:本案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行政院衛生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預算作成凍結350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

決 定:本案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四、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五、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4 項:

(一)有鑑於102年1月1日二代健康保險即將上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社福團體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惟社福團體募款實屬不易,此2%之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將增加其額外負擔,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內政部儘速研議社福團體受政府委託或補助案件所產生之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應協調由各級政府,將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納入經費需求考量,以減輕社福團體之負擔。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鄭汝芬

(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100年辦理停保者有15萬9,000人,復保者為15萬5,000人,停保與復保皆辦理的有3萬8,000人;而此類停、復保均辦理者,共繳交1億7,000萬元的保費,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支出卻是2億1,000萬元,其中尚有4,000萬元的差額。故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延長復保至少需3個月方能停保的期限,精算出停復保者繳交之健康保險費與所使用醫療支出達成平衡,不再出現差額之時點,作為復保後再次停保之期限,以杜直呼該制度不符公平正義者悠悠之口。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徐少萍

(三)鑑於馬總統4月出席體政研討會中,鼓勵國人多運動,甚至於日前更提出「不運動、就是懶」之論點,顯然國人為了有益健康,必定會多運動;而相對而言,國人若健康者,必定會少用健康保險。基此,倘若國人半年以上沒生病,未使用健康保險。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中「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精神,規定「國人(半年以上未使用健康保險卡者)可申請停繳保費,若生病再補繳一個月即可復保」,俾顧及到大多數國人之權益,以符公平正義。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趙天麟

(四)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停、復保規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卻規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得以辦理停保,而返國復保後,繳費滿三個月即可再次辦理停保。有關「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顯有子法踰越母法與過度授權的問題,且涉及國民權利義務不平等之爭議,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研議是否暫緩實施施行細則內有關「出國停保、回國復保」之規定,若健康保險有停、復保之需要,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修法,以法律定之。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未通過臨時提案1 項:

(一)針對二代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費率遠低於一般保費費率,坊間已出現雇主為減輕負擔,以規避繳納一般保費將其轉挪至繳納補充保費之方式,調整受僱者薪資結構,嚴重損及受僱者相關權益。為免是類轉移避費現象不斷發酵,影響健康保險永續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先暫緩實施補充保費制度,重新研議補充保費之費率。(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1人,贊成4人,反對7人,少數不通過。)

提案人:陳節如 陳歐珀

連署人:趙天麟 林世嘉 楊 曜

散 會